时间:2024-04-09 16:08:5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共同偿还的法律依据,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文章屋网 )
离婚时贷款由谁偿还要看这笔欠款的用处。如果贷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俩共同偿还,即使离婚了也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如果此笔贷款是用于个人,而非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义务清偿。这种情况下,可以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由哪一方清偿这笔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文章屋网 )
债务人去世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其配偶负责偿还;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没有配偶的,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承担偿还责任;没有继承人的以其遗产来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被告:张桂兰,女,30岁,住内乡县城关镇西关。
原告聂新民与被告张桂兰之夫王红波系朋友关系。1995年7月16日,王红波向原告借现金7700元,写有欠条。欠条上载明:“欠新民款柒仟柒佰元整(7700.00元),等有钱时马上还。王红波(指印)95.7.16”。1995年农历腊月初六,王红波因工伤事故而死亡。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被告以其不知道此事为理由拒绝偿还。原告即起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其丈夫生前欠款。
被告张桂兰答辩称:我丈夫在世时未向我提及此事,我对此丝毫不知。即使借款属实,也仅属我丈夫个人行为,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现住两室一厅房屋,是我丈夫生前花13000元所购买,但房屋产权至今没有过户,还属原产权人,产权不是我的。我丈夫死后没留下任何遗产。我不同意偿还此款。
「审判
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告出具的王红波的欠条,经核对笔迹,确系王红波的笔迹。王红波在世时其父母已经去世。被告和王红波系1995年农历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子女,被告是王红波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1995年农历8月份,被告与王红波购买了许卓玲两室一厅房屋,价格为13000元,王红波在一个月内付清了购房款。但房屋产权至今没有过户,仍在许卓玲名下。被告在其夫死亡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王红波的遗产,并实际占有了上述所购之房产。
内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丈夫生前向原告借款,有欠条佐证,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和其丈夫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房屋,付清了房款,并已经搬进居住。被告已实际继承了其丈夫的遗产,应当负有偿还其丈夫生前欠款的义务。被告辩称所购房屋没有过户,因房屋过户与否不影响其继承遗产事实存在,故其此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欠款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之规定,于1996年9月13日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00元整,在本判决生效15日内付清。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这是一起遗产继承人是否应该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案件。确认被告有这种义务,必须查清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二是被告是否继承了其丈夫的遗产。
对于借款事实,因有经确认是王红波之笔迹的欠条,故借款事实是存在和成立的。被告虽辩称不知其夫借款一事,但没有证据证明此欠条不是王红波所写。因此,应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和成立。
对于第二个事实,因被告是王红波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在王红波死后也没有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已实际占有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可以认定被告已实际继承了王红波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即应当用其所得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况且,其应偿还的债务数额并未超出其所继承的遗产数额。
丈夫死后债务由其财产继承人按照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其全部遗产清偿债务;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其妻子负责偿还。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
一般情况下,婚前债权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作为婚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皆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更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来源:文章屋网 )
A:因为丈夫和妻子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借据,向你借款3万元,就在你们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主,你有权利要求朱某还钱,这种主张肯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不过,法律虽然保护你对朱某的债权,但是并不意味着朱某就应当双倍偿还你的借款。因为借据中“爱情定金”的内容,与爱情婚姻相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换言之,爱情“定金”并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以朱某无需双倍返还借款。
(李冬霞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离婚期间一方意外受伤怎么办
Q:我与丈夫刘军1996年结婚,谁知他赌博成性,屡教不改。日子实在没法过了,我提出分手。头一回经法院调解没离成,第二回该是有门了,谁知在去法庭的路上他摔了个大跟头,左胳膊左腿都摔折了。这下可好,法院没去成倒去了医院。谁知他竟幸灾乐祸,说是让我必须好好侍候他,不然他若成了残疾人,我就再也别想离婚了――要离法院也不会判。真是这样吗?请尽快答复我。
A:你不用担心,刘军的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最后判决“准予离婚”与否,依据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论当事者一方受没受伤、残与不残,该判离时法院会照判不误;反之,法院则会予以调解,帮助危机中的婚姻走出困境。总而言之,在“婚姻自主”的法律规定保护下,每个公民都享有结婚自由的同时也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你丈夫的意外伤害对你的离婚要求并不构成影响。
不过,你丈夫是在为离婚之事去法院的路上摔伤的,都必须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中支出。同时,你作为他的妻子,还负有照顾他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一直要照顾到你们的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止,这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必须履行才对。
(徐苗苗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婚前借款离婚后如何还
Q:我与蒋某结婚时,蒋某身上还背负着与其前妻离异时分割到手的一笔债务。为了让他尽快解脱负担,一身轻松地走向新的生活,我主动提出帮他还债。于是从2001年7月开始,我每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500元偿还其所欠农行的贷款本息,在准备离婚的协商过程中,我提出要蒋某偿还我替他还债的1.8万元,结果遭到蒋某拒绝。其理由是我们没有约定财产AA制,所以我的钱也就是他的钱,因此谈不上谁欠谁的。
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离婚而免除。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文章屋网 )
离婚夫妻约定财产制债务一般应当共同偿还,前提是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