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模板(10篇)

时间:2024-04-09 16:08:5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

篇1

(2)火源随处可见。在施工工地上,员工吃住都在临时建筑内,用火用电不够注意,电器线路随意乱拉,电线未套管保护,使用高功率的电器设备,未安装空气开关,由此极易产生线路短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超负荷现象;用明火做饭,冬天生火取暖,烘烤衣物等,另外,随意乱扔的烟头同样潜伏着火灾事故的危险。

(3)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不足。一些施工单位只注重工程进度,而忽视了消防安全,现场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严重不足,有些工地甚至根本没有消防器材;临时消防水源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用水量和压力,或者使用生活用水充当消防水源;有些施工现场虽然设置了临时消防通道,但通道内堆满了水泥、沙子、钢筋等建筑材料,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

2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火灾防范对策

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灾隐患,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应严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消防法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监督作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并落实到位。公安、建设、安监等部门,应加大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的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笔者所在漳州消防支队为例,支队开发了“十部联防”消防安全联合监管平台,各部门之间发现的火灾隐患通过该平台进行抄送,相关监管单位根据抄送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有效解决了各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的顽疾,得到了上级的高度认可。

(2)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明确规定,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满足要求;办公用房、宿舍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同时对这些建筑的层数,面积,疏散楼梯,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等,都有量化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加强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避免造成先天患。

(3)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施工工地应该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利用天然水源或者市政消防水源设置室外、室内临时消防给水,配备水带水枪。在相应的场所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施工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并符合宽度要求。

篇2

摘要:近年来,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加大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成本控制以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研究,然而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

建筑工程建筑安全消防生产的管理。本文重点论述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体系。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施工,管理

我国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的逐渐扩大,建筑施工队伍也在持续增多,这

就给建筑安全消防生产监管带来了难度。建设工程的安全消防事故造成了

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建筑安全形势,建设主管部门

必须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消防监管力度,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隐患,

避免安全消防事故的发生。

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

1.1 首先,建筑施工现场除不燃建筑材料外,还有大量的木材、板材、

毛毡、竹架板、塑料、纸张、稀料、保温材料、安全网、油漆、汽油、电

器、临时板房等易燃易爆品,在一些装修施工现场,有刨花、锯末、木工

板、壁纸、木龙骨、油漆、稀料、油料等易燃易爆品,这些都成为消防安

全安全隐患的因素。

1.2 其实,施工现场大多数劳务人员为农民工或者临时工,没有系统的

学习和培训,疏于管理,缺乏安全施工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知识,安全意

识浅薄,以至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电器安装和使用的安全规定。随

处吸烟及用火不慎等问题时有发生。加之施工现场临时管、线路繁杂凌乱,

缺乏施工经验,致使险情频繁。这次都成为消防安全隐患的主观因素。

2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监督与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首先是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

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没有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对建设单位持迁就态度。

其次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混乱。由于多数企业存在以包代管现

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进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在建筑工地的

现场,一些易燃可燃的材料以及杂物到处任意堆放,严重影响着影响着消

防通道的顺畅,一旦遇到火灾消防车很难接近着火点。材料管理混乱,对

一些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

最后是内部执法监察和处理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个别公安消防机构

和监督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影响到消防机构建筑消防管理的实际

绩效。有的消防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的整改意见。

2.2 激励机制不够健全

单纯消极的监督难以满足行政制度改革的需要,消防机构既要通过惩

戒制度制约违纪违法行为,也重视利用各种方法激励机制实现制约和激励

之间的平衡。而目前建筑消防管理体制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缺乏有效

的激励机制,因此,无法调动消防监督人员的积极性。

3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的几点建议

3.1 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

首先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单位应该严格对于建设方、施

工方以及监管方的责任应该进行明确的划分,把责任落实到人,避免失控

局面的出现。同时也可以将负责人的防火责任与其经济利益相挂钩,建立

起有助于调动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积极性,加强消防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制定好紧急预警方案。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针对消防安全保障

措施向建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监理单位要依法按规监督并消除不安全

因素。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职责与所属责任部门及特殊工种人员签

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其次是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划

分各作业区,特别是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来提

高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且相互间留有必要的防火间距。同时在施工现场还

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及必要的消防通讯、报警装置。临时施工现场

应该配备应急抢险器材,临时用电坚持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为确保

防火安全,检查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尽量将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再次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质量,重要的一点是在

机构设置上进行改革。一是提高建筑企业管理层对建筑安全消防生产的认

识,只有企业领导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建

筑工程的操作人员才能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消防操作水平,才会

自觉抵制违章作业及冒险施工;二是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人的行为。要确保

证施工的安全,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安全

培训,使之深刻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使施工人员

按照程序进行标准化作业,并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消防技术的教育培训,认

真学习新的安全消防技术标准,从而采取各种途径保证施工生产标准化、

规范化;第三方面是改进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任何行业的安全基督方

式上是可以相互借鉴、相互结合。 我们可以采用动态跟踪抽查与专人定点

负责制相结合的方法,指定一名安监员负责对该工地的平时技术指导及监

督现场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的实施。这种一人定点服务的方法,既解决了

工地现场安全员技术水平低下的问题,又培养确保了安全检查的公正公平。

3.2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激励的方式有多种,物质性激励的作用首先来自人们生存的基本需要,

每个人对物质性需求表现出的是主动的力量。公安消防机构应调动成员在

精神上、心理上和事业上努力向上的同时,也不应忽视物质性激励的作用。

这两种激励方式均属于拉力,而竞争性激励来自于外界压力,行为者被动

接受其作用,通常会表现为一种推动力;如果存在不公平竞争则会起到消

极作用。首先是要积极推进建筑行业“奖励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施工

企业的奖励方案,建立不同项目的统一的信息化平台,采取信息化手段记

录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及不良市场行为,并进行屏蔽。其次

是在工程招标和资质年审中进行量化扣分,从建筑市场建立联动处罚机制,

对于按违反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时实施违规行为处罚,确保施工人员

时刻牢记安全消防问题,确保建筑工程顺利进行。

总之,在建筑工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能。

利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施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健全的管理制度需要

通过合理的措施对员工进行激励与鼓励,这样才能保障住户的居住环境更

加安全。

参考文献

[1]司戈.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再认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2

(08).

[2]吉林市火博士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简介[J].消防技术与产品

信息,2003(08).

[3] 陶桦铭,墙新,曾仁书,等.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课程改革和学生职

业能力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

(4):1-13.

篇3

随着我国逐步步入现代化,具有现代化城市标志的建筑物正拔地而起,在彰显城市化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安全隐患。建筑实施的各个方面由于一些客观或是主观的原因使得建筑工程实施现场频繁发生火灾,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财产以及人员伤亡。在本文中先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现的一些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接着提出避免安全隐患的一些对策,以期减少造成的损失。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很多隐患。建筑工程现场除了有不燃难燃的一些建筑材料如钢管、水泥地板外,还有一些易燃的建筑材料如木板、塑料设备、汽油、电器设备等,一般在建筑施工现场所存放的东西杂乱无章,这样就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再加之建筑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的材料往往用的是彩钢夹泡沫苯板材质,这是一种极易燃烧的材料,这样又增加了其安全隐患的系数,极易导致火灾的发生。(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由于建筑工程工作的性质,需要大量的人力,所以在建筑施工现场有很多的施工人员大多是没有接受过多少教育,消防安全意识也比较淡薄,意识不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存在电焊及明火作业,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及安全操作意识,而且一般劳动人员在劳作之后都有吸烟解乏的习惯,吸过的烟头都随处乱扔,这样就有可能导致随意堆放在施工工地现场的木材及苯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失火,必然也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另外,施工管理员只管建筑工程的进度问题,对于消防安全方面也没有过多的关注,缺少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及相应的措施,一旦出现火灾将会对人力物力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够。建筑工程的实施一般是承包制,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实施权给予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只注重对工程进度的监督,而忽略了对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的监督。有的建设单位为了从中获取更大利润,将建筑工程的承包权转让给一些没有无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这些施工单位往往将办公室,建筑施工现场以及建筑工人的宿舍连在一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也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这样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就不能够及时的消除,就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4)建筑施工现场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建筑施工人员在使用电焊、气割等从事作业时有时会出现违规作业的现象,施工人员有的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即使有的受过培训,由于建筑施工管理不是那么严格,就有可能导致违规作业现象,加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杂乱无章,电焊迸溅的熔渣有可能碰到一些易燃物就有可能导致火灾。另外施工人员随意拉用电线,不考虑电器设备的功率以及电负荷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发火灾。(5)建筑施工现场缺乏相应的消防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一般只注重工程的实施速度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忽略其生产安全。为了减少其相应的开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应该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不设置,而是用生产和生活用水代替消防用水。即使有的施工现场配有消防安全设施,也大都多失去了其效用。还有的施工单位为了防止消防设施丢失就将其上锁,而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设施不能够及时的得以利用也就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义就仅仅成为一个摆设。

2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针对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现以上的安全隐患问题,下面提出一些对策以期减少安全隐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材料,加之施工人员用的都是跟电有关的机器设备,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发生火灾,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对各种材料进行分类存储。对一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更要进行专门的管理,要登记入册,专人专库管理,在使用时也要严格按照规定定量正确的操作。例如:木工在实施作业以前要检查实施现场是否有易燃物以及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在确定没有的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作业,在完工以后还要对木屑进行安全处理,关闭电源。(2)加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定,施工单位要具备消防安全的资质证书才有资格承包建筑工程。针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施工单位有必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一些基本的防火灭火技能培训,使其提高自救的能力。(3)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在实施承包责任制的同时,消防安全方面也要有明确的管理责任机制。建设单位在跟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时,也要将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并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实时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也要将消防安全的责任机制进一步细化,每一个部门都安排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员,这样就会提高个人对消防安全的责任也就会更好提高大家的消防安全意识。(4)建筑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在建筑施工现场要配备齐全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要在每个楼层以及有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配有消防栓以及灭火器,并配有明显的标志。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能够在发生火灾时达到有效控制和扑面初期火灾的要求。要在每个楼层口标有明显的“安全出口”字样,让施工人员熟悉每个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以及每个出口,以便能够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的自救及逃离现场。杜绝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用房不使用可燃材料,严格管理临时建筑内人员用火用电情况。

3 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由于其本身的客观环境,存在大量的易燃可燃物大量存在加之施工人员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火灾的发生,这就需要对其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存放以消除其安全隐患。还有一些主观原因,如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以及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这就需要施工单位加大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减少其安全隐患。总之,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安全隐患,只有加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才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篇4

一、消防的内涵

“消防”是指预防和扑灭火灾。“消防”一词最早是二十世纪从日本引进的,在我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二、建筑消防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相对淡薄

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主要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施工单位把注意力都放在了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上,对消防安全不够重视,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而且缺乏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施工单位将消防设施施工工作多层转包或转包给多个施工队伍去做,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脱节,致使无法贯彻落实好已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消防给水管网存在的弊端

消防施工中很多消防给水管网试压不按照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一些工程的消防给水管道使用塑料给水管道来充当,或者将塑料给水管道与消防给水管道相连使用。由于塑料管道的强度在受热的状态下容易降低,所以火灾发生会导致管道的损坏,并由此产生泄漏,则导致消防流量和水压的供应变得不足。将无法将消防用水进行输送,从而致使火灾得不到及时控制和扑灭。

(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存在严重问题

很多室内消火栓安装及压力不符合规定要求。首先有些在砖墙内设置的消火栓箱洞口上部缺乏过梁设置,因此箱体在荷载的作用下容易变形,以致箱门开启失灵。其次消火栓箱底预留孔位置经常被用气焊割孔随意更改,导致栓口出水方向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不能垂直,或者与周围距离不够宽敞,空间狭小,致使消防水带未能与消火栓安装在一起,甚至造成水带上有弯折出现,从而使出水量受到严重影响。最后有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大、结构功能复杂,虽然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得到了满足,但很多次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却被忽视。

(四) 施工队伍人员素质相对不高

大多数施工单位将经济效益放在首要位置,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缺乏足够的重视,除了基础、结构等大方面得到保证以外,随意降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标准。此外,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方面的人才相对比较缺乏,缺乏良好的政治和技术素质,不能很好地熟悉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这些施工人员无法运用科学的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对消防设施监测,所以对此类工程只停留在表面上进行施工,专业技术推敲和科学、统一的检测试验方法相对缺乏。

(五)消防管理工作相对比较薄弱

任何消防设施应该经常对系统各组件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以使火灾发生的时候能及时的地得到控制和扑灭。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管理单位对每日检查、季度试验和检查、年度检查试验和对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中的探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等消防设施的专门清洗、消防给水管道冲沙等工作根本就没有做到位,从而致使建筑消防设施一直处于闲置的状态。

三、建议性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资格认证与监督

首先要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批制度,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格认证管理,通过认证可以有效地限制那些无场所、无技术、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消防设施施工资格,对于无证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于具备资格的单位要明确他们的责任与义务。此外,对消防工程施工现场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施工中所存在的问题,加强培训现场施工技术人员,使他们熟练掌握国家的规范标准,杜绝施工过程中问题的出现,更好地防范火灾隐患,从而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

(二)检查好本地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现场工作

要对建筑消防施工现场加强检查与管理,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建筑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权利和义务,建筑施工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消防施工规定和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以高额罚款,从而维护消防法律的严肃性。消防监督部门验收通过的建筑工程要做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汇报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的情况,而且要督促单位抓紧整改,从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作用的发挥。

(三)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一套完整的消防设施在通过检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维护管理制度,使每一位领导和维护管理人员都要专职负责,明确个人责任与义务,使消防设施得到很好的维护管理,从而使其能正常投入使用。维护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消防维护知识,对消防系统的性能、操作方法及一般故障的处理等知识要熟练掌握,工作责任心要强,而且他们必须接受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之后再上岗。

(四)对施工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篇5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天,现代城市化发展的进程在不断推进,城市人口的持续增长,加大了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隐患。在这些隐患中,消防安全隐患一直是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施工进展的一大难题。一座建筑其涉及到的施工范围十分广泛,不同的施工程度有着不同的结构,随着建筑工程中用电用火量的不断增长和人员流动量的增加,火灾事故在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中就频繁的发生,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稳定进程,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就要对其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仔细的分析,并从中找出解决的措施。以下本文就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合理的找出其解决的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中存在的消防安全监督难点

1.1消防监督管理、消防设施不到位

建筑施工的场地是一个流动性的施工场所,非常容易引起火灾的发生,在一些施工现场会发现,很多的的施工场地中所设置的消防设备都不到位,只是简单的配有少数的灭火器,这还仅限于那些比较大型的施工场地。在那些小型、中型的建筑施工现场,这些简单的灭火器都不存在。在建筑施工中会需要炸药来进行爆破,但是施工人员将这些爆破品就直接随意的放置在施工场地,受太阳光的照射其很容易爆炸。

建筑施工的过程是一项复杂多变的动态型的活动,这样就加大了监督人员的管理监督工作,促使施工现场出现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同时由于施工的现场有很多的人员、设施以及办公环境这样在出现突发性火灾的情况下就无法很好的做好对人员的疏散。尤其是对于高层建筑,如果出现火灾的情况疏散的难度就会加大。在出现火灾的情况下,主要还是依靠建筑内的消防设施来对火灾进行扑灭,而施工现场如果消防设施不完善就加大了消防的困难,同时这和消防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

1.2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

当今社会是一个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社会,在这就造成了很多建筑施工单位只重效益不重生产的观念。施工企业片面的强调企业的经营自,对于国家颁布的《消防法》不屑一顾,一些工程项目没有得到申报批准就擅自施工,这样在消防安全知识的管理上就更不会重视。还有部分建筑施工单位抱着早施工、早完工、早获利的思想,对火灾的存在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施工中火灾发生的机会几乎不存在,甚至简单的消防灭火器都购置。在施工的过程中既没有用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责任合同,也不会认证的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制度,企业单位对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的不重视,那么施工人员更不会重视基本的消防常识[2]。

1.3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由于人口增长的速度在增加,这就加大建筑的工程量,但是建筑施工不是仅限于一个地区,在这种跨地区施工的过程中,很多建筑施工单位就不会再当地的消防部门办理许可证,而是依靠挂别人的资质来进行施工。即使有些正式的注册了但是其所找的施工人员也都都是无证上岗的人员,其中以农民居多,而这些人员对消防知识根本不懂。在加上施工单位在灭火中没有制定相应的疏散方案,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就无法有效的组织人员疏散,受商品经济的影响,在争取施工进度的过程中建筑施工单位更不会将消防管理进行合理的落实。

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中存在的消防安全的解决措施

2.1落实防火检查机制

建筑施工单位要想落实好防火检查工作,就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检查机制对施工中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清除[3]。在这个检查机制中要对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使用的情况和施工现场的用火行为进行检查,同时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中的重点环节进行管理,落实好施工现场中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设置一个专门的现场安全监察管理人员定时的检查施工现场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的制止,将防火检查的机制最大化的得到落实。

2.2实施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

在建筑施工工地中,火灾的发生和施工人员有着直接的关系,而火灾造成的安全隐患也直接的波及到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为了保证施工工地免受火灾的侵袭,同时保护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施工单位就要对工地中的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岗前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定期的开展灭火应急疏散的演练。在此基础上,联系消防部门定期的到施工现场普及一下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

2.3严格的规划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情况

建筑施工项目的实施要依靠火和电的力量来进行,但是这两种能量却是施工中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因素。面对这种情况,建筑施工单位就需要有一位经过专门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电工人员来对施工中所需要的电气设备进行维修管理,检查每个电气设备中会存在的火灾隐患。在施工的场地严格的规定火灾隐患频发场地中的明火审批制度,同时在建筑施工的现场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制定一个专门的吸烟地点。对于那些易爆、易燃物品,建筑施工单位要设置一个专门的仓库来放置这些物品,减少过量堆积所带来的火灾隐患。

2.4合理的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

在建筑施工现场,一般都不会对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合理的布局,这样就导致了现场施工人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的随意堆放,造成了火灾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建筑单位就可以根据现场的施工环境来规划一个放置机电设备和易燃物品的场地,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物品不要同时放置在一个位置,对不同的设备、物品进行归类放置,这样才能完全的实现放置的标准。而规划场地所实施的材料和环境既不可以太干燥也不可以太潮湿,过量的干燥依然会导致火灾的发生,过量的潮湿就导致设备和爆破物品失去了原有的效果。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建筑施工工地中消防安全问题所进行的分析,从中发现在建筑施工单位中建筑单位对消防安全问题都不够重视,这样就加大了建筑施工工地中的火灾隐患的存在,这样就需要建筑单位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通过上述所实施的措施来减少施工现场中的火灾隐患,这不仅是对施工质量的保证,更重要的是减少了火灾所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保证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篇6

通过全县建设系统拉网式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落实消防安全整改措施,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设施正常运行,坚决预防和遏制建筑施工现场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任组长,住建局建管股、质安站、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全面安排部署和监督。

建筑市场管理股:负责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消防支队,针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抽查,对于不合格的在建施工项目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于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和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质安站: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对于检查不合格的督促整改。

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对于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严厉处理。

三、工作重点

(一)建设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企业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将消防责任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项目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开展火灾隐患检查治理;是否制定施工现场火灾应急预案;是否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培训教育。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实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线路敷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保管是否符合要求;焊接、气焊切割是否会引发火灾事故;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的彩钢板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临时用房内配电线路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使用明火,电炉、电热毯等不符合规范和消防安全的电器产品;农民工宿舍是否建立专人值班制度;脚手架是否采用阻燃材料;施工现场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布置和灭火器材配备。施工现场平面布局是否合理;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水池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器材放置是否显眼并便于取用;消防疏散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办公区、生活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作安排

从即日起,动员和部署在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各部门要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并主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督促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坚决消防火灾隐患,打击违法行为。我局将组织专项督查组,开展重点督查。

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密切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排查工作,针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情况,要组织精干力量,落实专人负责隐患整治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质安站、城建大队于2014年9月26日以前将全县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检查及处理情况汇总并上报住建局建管股。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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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进入新一轮发展期,一栋栋建筑拔地而起。然而, 由于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建设施工人员普遍缺乏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的认识和缺少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屡屡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如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火灾、洛阳东都商厦装修工地火灾、合肥东怡酒店维修冷却塔建筑工地和大连凯旋商厦商务楼等火灾。通过深入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普遍存在较大的消防隐患和管理漏洞。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 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在建筑工程中,施工现场临时招募的人员较多,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工程管理人员往往只注重赶进度,将消防安全置于脑后,随意让无证电工、焊工等操作人员上岗,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如前些年合肥市新华书店违章电焊引发火灾即是如此。

(2)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由于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对工程实行承包后,施工安全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撒手不管,疏于督促;监理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质量,忽视施工安全;施工单位为了缩短工期,只求施工进度,消防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层层分包,但消防安全责任制却没有逐级落实,且有的分包单位甚至无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往往把办公室、施工人员宿舍设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三合一”火灾隐患。许多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没有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施工人员甚至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报警,不能有效组织人员进行自救。

(3) 工地违章用火、用电导致火灾发生

施工现场一般都离不开电焊、气割等,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消防基本常识的掌握,导致火灾隐患较多,表现在:一是违章用电,不按电气安装使用规定,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极易引起电线短路;二是不根据用电设备功率大小选择相应的电线规格和任意增加用电设备,形成电线负荷过载而发热起火;三是在焊割作业中,炽热的金属火星飞溅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焊割作业时的热传导,也会引起火灾,施工人员焊割前不对焊割作业的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清理,也极易引起火灾。

(4) 施工现场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由于施工队伍大多只重经济效益、求速度,而忽视安全,一般施工现场均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的即使配备了消防器材,大都是个摆设,灭火器材也大都失效、过期,根本无法使用。许多建筑工地都没有落实临时水源,最多就是利用周围道路的市政消火栓,但往往有些市政消火栓离建筑工地距离有几百米远,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及时取水扑救。此外, 消防水源、消防车道被占用或堵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对策

(1) 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与此同时建设单位应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应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要主动牵头,及时协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要牢记“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宗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二是施工单位要按照公安部第61号令的规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兼) 职消防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制定不同防范措施,并要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人。三是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增强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1,2]。

(2) 强化施工队伍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从事建筑施工、装修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要制定消防培训计划,对临时招募人员要开展经常性培训活动,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工种人员的培训; 电工、焊工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3]。

(3) 加强现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可燃材料管理

施工现场往往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如木龙骨、胶合板、宝丽板、塑料板、刨花板、麻袋、聚氯乙烯材料等,这些材料随意堆放现象十分严重。在施工现场电焊、气割溅出的高温火花及灼热物体以及其它明火(如烟头) 掉在易燃、可燃材料上,极易引起火灾。施工现场还经常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油漆、汽油、香蕉水等, 这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存放常常无专用仓库,随用随放,且不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施工作业中不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使用、操作规定,极易引发爆炸等伤亡事故。

针对上述情况,应加强对施工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可燃材料的管理。所用的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登记造册,专人管理,专库存放;施工时应随用随领,定量取用,并保证存放地点通风良好;对可燃材料应集中存放,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油漆工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明火加温或在密闭状态下溶解油漆涂料,油漆溶剂应即用即领, 剩料要及时加盖,送回储存仓库,不得乱倒剩料,作业场地通风要良好,并注意清除工作场地的油漆沉积物。木工要在操作各种木工机械前,认真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在作业完毕和下班时,清理场地, 将木屑、刨花堆放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在木工作业场地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加强对员工的生活用火管理,严禁在员工宿舍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电炉等。电气线路应由专职电工负责,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电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电工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 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掌握排除一般电气故障的方法。同时要加强对临时用电管理,严禁乱接乱拉电线, 避免电气火灾。从事焊割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事先向现场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必要的动火手续。要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在熟悉焊割现场环境的情况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焊割等明火操作[4]。

(4) 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建筑施工现场的各个楼层和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临时消火栓, 要配备齐全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灭火器材。各种消防器材一定要放在明显和方便提取的位置,并作“消防用品,不得挪用”的明显标志。要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水源供给,在设备安装施工阶段,宜最先安装消防水管及其相关设备,提前供水。建筑工地内要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特别是那些可燃、易燃的物品更要坚持每天清理,确保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和消防人员下行、上行畅通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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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化工业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范和提升工业园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整治内容

(一)工业园区规划情况:各个工业园区是否编制消防规划,消防规划编制是否合理以及具体落实情况;公共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标准及存在具体问题。

(二)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审批情况: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三)工业园区企业消防职责履行情况:企业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企业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一些厂房建设工程属于备案项目,存在虚假备案以避开消防部门备案抽查,没有经消防部门建筑工程防火审核、消防竣工验收擅自投入施工和使用的现象;一些单位片面以发展经济、创造投资环境为由,随意减少消防投入和消防设施的建设,导致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不同程度的存在。住建部门要加强新建项目在建工地的安全管理;园区管委会要强化园区企业按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公共消防设施要与路网工程同步建设,确保消防水源充足,设施完好有效。要积极牵头各职能部门,开展园区内企业消防手续办理情况的大排查(排查统计表见附件1);要开展园区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企业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针对园区消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存储易燃易爆企业的安全检查;消防部门要为企业把好审核、验收关,积极参与园区消防规划和建设工作,重点强化建筑工程审核,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要加强检查指导,落实监督人员挂点园区制度,指导园区、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

(二)强化整治工业园区消防薄弱环节。对已经建成的园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动消防通信、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装备建设等工作的落实。对新建的园区,坚持从源头把关,严格依照消防规划要求抓好建设,确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建设。

(三)提升工业园区企业消防管理水平。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晰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企业自身应按照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防火安全领导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到位,做到“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同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建消防志愿队伍,熟练掌握补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四)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园区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栏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广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要抓好园区企业业主、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常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宣传培训,使其做到“三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三会”(即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对企业员工、重点岗位员工、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员工开展消防培训,确保员工100%持证上岗。

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前)。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并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0日至7月31日)。

1.摸底阶段。5月10日-5月25日,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对园区企业有关消防设计或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和“四个能力”建设开展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同时摸清各企业现有员工数,已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数及未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数。各企业要及时与市消防培训学校取得联系,通知本企业未培训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2.自查整改阶段。5月26日-6月10日,园区各企业要组织本单位开展火灾隐患和消防审批手续自查自改,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和措施;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四个能力”建设,全面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3.联合检查阶段。6月10日-6月30日,规划、园区管委会、安监、建设、消防等部门要成立联合检查组,根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园区企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该检查的单位必须检查到位,该依法履行的程序必须履行到位,该实施的处罚必须处罚到位,执法务必从严,决不姑息迁就。

4.落实整改阶段。7月1日-7月30日,各企业要针对联合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抓好整改。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巩固整治成效,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区政府将对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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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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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1.1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级低

由于受施工现场用地局限性的影响,多数施工现场内的办公室、员工休息室、职工宿舍、仓库等建筑相互毗邻,并且这些建筑大多为临时性,结构简易,且耐火等级多为三、四级。另外,一些职工宿舍与集体食堂重要仓库及危险品库房防火间距不足,甚至在同一幢建筑物内仅用三合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分隔,加之通常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一旦失火,人员难以疏散,又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

1.2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在建筑工程中,分包单位众多,其中大多数分包施工队人员文化水平偏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作为工程管理人员往往为了赶进度,而忽略消防安全。如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而一旦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甚至不知道火警电话,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报警。在生活区宿舍内使用电炉、煤油炉;违章用电,不按电气安装使用规定,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1.3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许多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消防负责人防火责任制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没有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后,就相互推卸责任。无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

1.4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设施

许多施工队伍为了经济效益,不设置临时消防水源,而最近的市政消火栓距离施工现场有数百米之远;部分施工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有的即使配备了也数量不足或者压力不够;在一些占地面积小的施工工地我们还发现,在施工总图纸中明确指明的消防车道上堆满材料,完全无法满足消防车的通行高度。这些问题往往导致消防部队扑救火灾困难,以致造成更大损失。

2加强建筑工地现场火灾预防的几点措施

(1)加强施工队伍及现场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演练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负责人要组织相关部位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适时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演练,提高务工人员的灭火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3)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源头上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满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4)强化消防宣传培训,增强业主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消防部门应结合消防宣传和社会化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消防法规、建筑火灾预防及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宣传及培训力度,培训施工单位各个岗位人员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教育引导在建高层建筑权属、物业管理和使用业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落实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5)积极发展适合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中介服务市场,逐步解决当前消防工程缺乏研究和咨询单位。消防部门不得不直接进行技术审查和服务的不足与弊端,使消防部门从具体技术服务转变为宏观的行政管理,改变以往消防工作由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做法,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把有限的消防警力解放出来,更好地做好社会面消防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