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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重要性介绍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动力,是改善生态环境的保障。其中,战略性、公益性以及基础性是水利工程的基本特性。招投标活动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重要组成要素,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建设工程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关键,对水利工程项目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以管理制度的形式存在,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其体现的是工程发承包方式,公平竞争是其需坚持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正式颁布,其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招投标的法律,不仅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依据,而且为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于2002年1月1日颁布,其属于水利部颁布的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主要用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以行为准则的形式存在于水利行业招投标工作中。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以及在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实施条例》,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完备以及详细的参考。水利工程,在开展招投标工作时,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促使市场秩序得到规范,为投标方搭建一个良性竞争环境。
2流程和程序分析
2.1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流程
针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其大概的工作流程为:编制招标计划、办理招标申请、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报名审核、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向合格的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答疑会、编制标底或控制价(投标单位编制预算)、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定标等。如果发的是资格预审公告,则是资格预审,发的招标公告则是资格后审。最后进行评标委员的组建。
2.2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程序
第一,拟招标方案和发售招标文件。在水利工程项目立项后,拟定招标方案是首要环节,在总体分析基础上,掌握招标环节的重点和基本特征,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特点和范围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为水利工程招标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作用。拟好招标方案后,经由各级和各方审批合格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如果是招标公告,则同时发售招标文件,然后将招标项目内容、招标范围以及投标人资格限定条件、合同条款和技术标准等基本信息告知给投标人,为投标工作的正式开展奠定基础。第二,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针对水利工程,商务和技术是投标文件的两部分,特殊性是水利工程的基本特征,其易受自然条件影响,例如,水文气象、地质以及地形等。鉴于此,需在全面分析水利工程的水文、地质等情况的基础上,方可编制投标文件。同时,针对投标人,在认真阅读投标文件的前提下,需到现场去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周围环境。第三,开标和评标。基于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到达开标现场,递交相关的投标文件,并由企业法人或委托人参与开标活动。对于评标,小组成员需以项目备案时制定的评标方法为依据,经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以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为准则,采用正确的评标方式,开展评标工作。第四,定标和签订合同。投标人基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且不存在投诉或质疑的现象发生的条件下,应将中标通知书发送至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处。基于此,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为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可签订相关的合同。
3管理途径探究
针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以项目立项为起点,以签订合同为重点,此过程中涉及有多方面内容,具有复杂性,任意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导致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是优化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3.1完善管理机制
针对水利工程而言,管理机制是招投标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和基础,因此,在管理招投标过程中,需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一方面,构建健全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以高效合理为出发点,对行政管理工作多部门负责制进行适当调整,在融合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的基础上,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实现管理效果的优化。另一方面,科学实施政企分开管理制度,在分开设立各类型机构的前提下,例如,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管理等,坚持政企分离、分权制衡的基本管理原则。另外,优化改革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避免出现垄断现象,促使更优质的服务得以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体现。设立专门的招标管理机构。在招标准备中,由于招标设计与文件的审查均为专业性强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因而应设专门的招标管理机构,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人员,实行专业化管理。
3.2招投标工作程序规范化
招标程序涉及多方面内容,例如,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和定标、签订施工合同等。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程序达到规范化标准,需明确规定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以相关制度为基准,规范招投标流程。健全招标设计、招标文件咨询及审查制度,合理防范招标风险。根据实况建立专家咨询、审查制度,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方式对招标设计或文件作进一步审查。为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会的作用,在专家咨询会召开前通过内部审查解决招标设计或文件中的一般性问题,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应有初步处理意见,做到在咨询会前业主有初步意见,在专家咨询会上提出并注意适当引导,以便针对招标设计或文件中重大问题进行充分商讨解决,防止舍本求末。进一步规范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合同变更、价格调整等重要价格条款防止不可控、表述不准确、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等现象,减少合同履行中的纠纷,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
3.3强化细节管理
实施投标人资格预审模式,采用网上报名方式,通过网络下载招标文件,减少合格投标人相互串通的现象。利用最低限价法,防止投标人哄抬造价,避免造成投标人严重的经济损失。评标过程中,需采用合理的方法,坚持低价优选方针,降低串标单位对中标价的控制作用。同时,通过对评标程序的完善,适当调整评委组成情况,增加造价专家比例,促使评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得到提升。另外,实施招投标全过程责任制,促使招投标活动达到规范化标准。
3.4加大监督力度
高效联合依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构建政府监督机制,完善社会监督、审计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网络严密性,达到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的目的。组建监督小组,参与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条件等全过程的监督,避免招投标过程出现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达到监督的目的。针对纪检部门,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指导,坚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加大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和行为的监督力度,控制违纪违法行为。针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例如,分包转包、弄虚作假、等,需在严重的经济惩罚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的党纪政纪处分,为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开性提供保障。
4结语
水利工程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效动力,是影响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行业。然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招投标为重要环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存在密切联系。因此,水利工程需强化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认识到招投标工作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性,以招投标工作流程为指导,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优化招投标工作管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促使招投标市场得到维护,为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质量提供保障。
作者:陈慧 单位: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参考文献:
1於永雪.浅谈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J].引文版:工程技术,2015(40)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under the bidding system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bidding activity to the scientific, procedures and regulate the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bidding working situation and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urrent situation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bidding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水利工程招投标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进行的一种竞争易活动,主要是以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或以工程监理、施工、设计等为对象,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人员安全和资金。近年来,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水利工程招投标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及问题
自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得到了较好的规范。水利系统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水利工程的建设,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同时2001年我国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并相继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投标管理方法》等法规。积极采取措施,使招投标活动程序得到规范,使建设成本得到控制,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功能,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和城市信用的原则,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向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1、行政权力干预招投标
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私利,干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主要表现有:一是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建企业,或向总包单位“推荐”分包企业;二是设置种种障碍,限制或排除非本系统企业、外地企业参与投标;三是有的建设单位或部门将工程分阶段实施或化整为零,从而逃避招投标,有的则直接找建筑单位议标发包;四是有的建设单位缩小招标公告范围、缩短公告时间,暗中偏护意向投标人;五是有的建设单位与投标人或者招标公司互相串通,通过精心安排和设计,让内定中标企业最终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秩序。
2、资质审查不严,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让一些不具备水利水电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自行确定预审资格条件,且在预审资格条件、方法和标准后又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排斥潜在投标人,使不符合投标资质的施工企业中了标,而一些符合投标资质的施工企业反而被排斥在外。
3、标底编制不规范,评标标准不统一
第一,编标人不符合要求。某些地方的招标单位责任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编制标底时,既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编制,也不事先对水利造价工程进行有效的预算,导致编制出来的标底失去了准确性、合理性。第二,标底编制不规范。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工程,对于中小型项目,建设资金一般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为辅,而对于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由国家投资。不论是何种项目都需要涉及到标底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中小型项目,由于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使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严重不足,从而导致标底低于国家规定的计价标准。第三,评标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有不少水利工程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大多数都采用一个项目一种评标办法,造成太多的人为因素参与其中,很难做到公正和公平。
4、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
第一,监督乏力。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有抵触情绪,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看作束缚。第二,制度不完善。虽然《招投标法》颁布了多年,但是不够完善,因此在运作过程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就按自己的意愿来制定。第三,惩处不严。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由于法规监督机制相对落后只讲了“不准”, 对于违反了却没有讲怎么处理,导致在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
5、评委组成不规范,评标严重违反规定
评委组成严重违反规定,通过在专家库中邀请“好说话”的专家或指定无技术职称的监督人员和党政领导参加评委。《评标办法》不科学,招标人按照自己的需求制定评标办法,要么带有倾向性,要么水平有限。评委违规评标,有的评委不坚持原则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有意向性的故意给予高分;有的则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当有意向性的投标人分数不够时,就对其分数进行调整直至中标为止。
二、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对策
为了规范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针对目前水利工程出现的问题,提出下面几个对策:
1、推广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业主在招标前要做好市场调查,防止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同时由于无标底还未实行,必须严格编制标底依据。
2、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实行“一条龙”服务,使招投标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和环境下进行。
3、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出便于操作的、切合实际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条规和实施办法。同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好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招投标监督机制,从而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
4、强化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和勘察设计、施工都必须根据《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责任感。同时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
三、结束语
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加强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监督管理力度,健全并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竞争机制,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水利招投标市场。
参考文献: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项目决策和审批时,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对重大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或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以及索贿受贿等行为。
2、完善水利行业发展规划体系,把发展建设规划作为项目审核批准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行业准入标准,研究出台地方水利投资指导意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国内建设标准,完善地方水利建设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
3、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经费正常保障机制,提高前期工作各环节的质量和水平。严格执行政府水利投资管理规定,加强项目概算审查和调整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提高服务水平,发挥项目决策的专业参谋作用。
责任科室:业务股、工管站、水保站、人饮办。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规范招标活动。要在政府水利投资项目中推广使用标准文件,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
2、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行为,加强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监督管理。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招标投标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和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
3、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止规避招标,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4、加强建设实施过程监管,制定和执行建设程序制度,督促建设各方按规定订立合同和履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监管。
第二条区水利局是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续建、扩建和维修加固的小(二)型水库、塘坝、大口井、河道治理、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水利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立项准备、项目立项、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开工许可、建设实施、工程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阶段。
第七条立项准备
立项准备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1.文件编制单位的选择
(1)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2)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2.文件编制要求
(1)项目建议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的项目包括:
①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
②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③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5)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初步设计应单独编制的项目包括:
①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
②拟列入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
③工程估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
(6)对工程估算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均单独编制。
(7)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区水利局初步审查;初步设计文件须经区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立项。
第八条项目立项
在完成项目立项相关准备工作后,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项目立项。
1.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审批立项。
2.列入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立项。
3.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补助的项目,经区发改、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发改、水利部门审批立项。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1.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施工图设计。
2.对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水库、塘坝、供水设施等项目,或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以及其他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3.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条招投标
1.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阶段招投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1)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标投标的项目包括:
①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监理、施工;
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等专业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③使用市级及以上资金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④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2)所有区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的招标应以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有市级及以上建设资金的项目,执行市水利局有关规定。
(3)对有政府财力,估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特殊工程的招投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的招投标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4.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应具备相应的水利专业资质,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范围内同时承担全部设计、施工、监理或同时承担施工、监理作业。
5.区水利局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招标申请,并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区水利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严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招标要求。
6.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副本和招投标情况总结资料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开工许可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在主体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条件后,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1.项目法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区政府或水利局予以确认。
2.项目法人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划分等文件报区水利局备案,并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区水利局审查后对项目划分和开工报告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建设实施
1.区水利局依法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
2.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者,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质量安全实行全过程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依法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依法行使监理职能。
3.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工期、质量、投资实施优化管理。
4.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履行施工合同,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
工程实施阶段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
1.验收标准: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政府财力投资的项目,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2.验收主体和责任:项目法人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区水利局主持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3.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4.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跟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数据真实,签证齐全。
5.涉及到水库、塘坝、重点堤防的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6.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要求,报区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资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向项目运行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五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第三章建设监理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要全面实行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逐步实行设计阶段和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实现全过程监理。凡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阶段应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资格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揽相应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格等级和超越资格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应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应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使监理工作有章可循。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够胜任实际工作、足够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控制,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证,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力量,对大型项目要设立相应的监理试验室。工地试验室所做的试验项目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认可。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水利局受市水利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委托,对本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强制监督,质量与安全监督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区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安全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参建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在工程开工前与区水利局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安排专职安全员负责工程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若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视情节依法处理;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三年内禁止进入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第五章工程档案
第二十五条水利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在区内进行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均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资料整编;在工程移交前,完成归档工作,一式三份分别提交区水利局、区档案馆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存档。
第六章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实行准入和备案制度。
1.在区从事水利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招投标等业务的单位,每年应到区水利局办理企业准入登记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将不允许在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2.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大对进入水利工程市场的工程咨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实行抵押金制度。为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外地入区企业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押金”;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护生态资源,对在建水利项目收取“资源保护及施工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人口基数大,因此加强基础工程的建设是保证民生的根本,国家在近几年中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同时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供建设使用,所以出于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也要重视起水利工程的造价以及质量问题,本文重点对招投标制度下的招标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的制度。
1 招标概述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招标就是在招标工程中作为招标对象的,其中包含的项目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例如对项目的勘察、设计以及监理等环节及其相关的服务项目,在满足市场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招标所需要进行的内容不仅仅局限在上文,一个项目选择合适的项目法人是必须的,还要对相关的项目管理进行采购,有些情况下,招标还需要选择合适的水利工程保险。
水利工程中之所以要有招标,主要是因为其中所蕴含一定的优越性。首先,投标人需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在统一量的基础上进行竞争,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并且可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防止在一些竞争中采取不当的手段获取竞争的胜利而造成其他投标人的损失。其次是在实行工程量清单的招标过程中,对于标底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淡化,防止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将建筑市场的环境得到进一步的净化,有效的遏制了腐败现象。第三是在实施工程量清单的招标过程中,可以让投标人进行适当的竞争,降低建设单位的资金,保证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第四,工程造价中大量繁杂的计算过程可以省去,这样就避免可能出现的人为暗箱操作的情况,将标底的安全性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第五,很多水利工程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都会存在变更设计图纸的现象,进行招标后,就能将额定基价部分加以确定,再与承诺的招标费率相乘,所得到的工程造价更加准确,也不必担心设计更改的现象。最后,对于工程成本也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市场价格水平、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等与水利工程项目相关的因素都在招标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对其加以详细的研究,就可以对工程取费进行合理的控制,确保准确性。
2 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可以说这与招标结果、招标的公平与公正起到密切相关的作他用,所以笔者总结了在招标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以预防违规现象的发生。
2.1 招标单位方面
在招标单位方面,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重视,第一个方面是对招标公告中的资质审核必须要合理,第二方面是对招标文件的制定,一定要满足规范性的要求,第三个方面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满足规范性的要求。
2.2 招标机构方面
在招标机构方面需要做到的是要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让企业放心的将工程项目交到工程施工方的手中,并且产生积极的影响。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很多招标机构忽视了自身的职业操守,忽视了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而是采取自以为聪明的方式,投机取巧,所以就会诱发腐败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在对招标机构中,没有明确的进行资质的区分,有些机构根本对水利工程项目毫不了解,这样就无法实现招标的业务需要。
2.3 投标单位方面
低于成本价投标。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于是就有一些投标单位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拿到工程,低价抢标,而业主又没有考察投标单位能否在这个价格水平下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
挂靠投标和串标。在同一项目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又以分公司名义投标。投标单位到多家公司活动,要求挂靠投标,而一些公司为收取管理费而同意其挂靠,并违法出让资质证明。
2.4 评委方面
评委组成违反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往往不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而是指定部分专家,或是无技术职称的领导干部和监督人员参加评委,领导干部既是招标负责人,又是评标委员,甚至评标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评委人数。
评标方法不科学。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立场是否公正,直接影响着施工企业的中标,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和结果。
评标标准不统一,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每个工程的业主或机构都按自己的想法制定评标标准,人为因素太多,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3 健全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措施
完善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现有《招标投标法》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规定,要结合当前的技术发展细划投标评标标准和方法,尽量避免制定带有人为因素的条例,要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和条例,尽量杜绝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漏洞。
严格依法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也必须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批准。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加大招标文件的设计深度,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规范首先要加大从事招标工作人员经济、工程技术、法律、管理等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使其进一步具备编制相当深度招标文件的能力,熟悉包括工程规模、水文、地质条件、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规程、招标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等工程综合说明;其次要科学地确定评标原则和方法,特别是标底编制原则,应因地制宜考虑工程具体情况,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标底。
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大对招标评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切实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重要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与监督。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对参建各方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必须严格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等从严要求。
结束语
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妨碍科学发展、影响党风政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制约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少数人员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存在重项目轻监管、重查处轻预防、重建设轻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二是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缺乏。近几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猛然增多,而水利部门人员编制受机构设置等限制,技术力量已远不适应水利事业飞速发展的要求;三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以赢利为目的,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拉拢业主代表、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质量上大做文章;四是审计监督较滞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基本上都是属于事后监督,没有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五是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监督检查不够系统全面,且大多停留在听取汇报、面上检查这一层面,没有真正形成上下监督合力。六是惩戒不力,处罚不严。如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实施商业贿赂、串通招投标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水利工程领域的合同金额动辄数千万元,显然行政处罚过轻。
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的对策
第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创新预防体制机制。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险教育,重点培育这些人员的“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深入开展法规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一是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二是严格水利项目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三是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不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四是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各地应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
第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一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公开招标;二是规范评标工作。大力推行网上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三是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加强工程建设实体质量管理。一是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检查组每次检查的重点小二型水库数量不低于总数量的50%,一般小二型检查数量不低于总数量的10%。对重点小二型水库的现场检查频率达到每座水库2次以上,对一般小二型水库现场检查频率达30%以上;二是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测。购买新型地质雷达设备,对新建隧洞砼衬砌等关键部位,采用地质雷达扫描等手段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严把隐蔽工程质量关。
第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一是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做好水利建设市场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三是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是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五是加强质量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六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七是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账务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和拨付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要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六,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二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三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第七、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审计、监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一是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审计工作。抓住重点,主动跟进,客观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及时核查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二是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电话和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水利工程造价控制实施措施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人、招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人、招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