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模板(10篇)

时间:2024-04-22 15: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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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

篇1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8月21日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含义及与其他信息质量要求之间的关系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含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仅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它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重视,保证了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于强调对经济实质的反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仅仅要求企业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而且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在实际的工作中,外在的法律形式并不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和经济现实。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来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却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的作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可靠性的关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修正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和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的补充,起到修正会计信息的作用。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修正,旨在准确反映业务的经济实质,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我国要真正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就必须要按照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没有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企业就不可能正确地进行管理、决策,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也就得不到合理的保护,金融证券市场缺乏透明度,市场风险自然也就得不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一贯性原则的关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一贯性原则的补充。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如果某种会计政策更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可以恰当地变更。这正是有意无意地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比如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就不必拘泥于一贯性原则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采用加速折旧法。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谨慎性原则的关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成。对资产计提各种减值准备,一方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资产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减值,在年度终了时,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原账面价值已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也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因此,对于企业的一些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能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核算。固定资产的租赁业务可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方式。其中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资产所有权最终可能被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从法律形式上来说,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一方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但是,由于这种形式的租赁在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租赁期限一般是很长的(一般超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75%),大多数都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又或者是到租赁期满之后,承租方获得购买资产的优先权等等。从经济实质上看,承租方相当于利用货款购置了固定资产,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将租赁物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同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长期负债项目。能够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确认为企业自有资产核算,其原因是源于“资产”的定义,也是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结果。即根据租赁协议,租赁期间该设备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形式上),但企业(承租方)实质上取得了对该设备的控制权,并承担由该设备引起的风险(可能因技术进步而引起贬值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予确认为企业固定资产。

(二)收入的确认。如果要将一项经济业务流入确认为收入,除了满足收入的定义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这些条件分析,在商品交易中,强调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从实质上判断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与报酬的转移,而不再是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不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比如,企业在处理售后租回业务时,如果出售和租回的价格是公允的,那么在出售时并未确认收入;受托代销商品只有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才能确认收入而并不是在发出商品时就确认收入

(三)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企业的各项资产,如果不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即应该将其从资产中转出。如果资产的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说明资产发生了减值,即资产不再值资产的账面价值,因此应将资产减损的价值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以将资产账面价值降至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这中间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对“失效资产价值”的一种提前剔除,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能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证券市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要求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是该原则出台的背景。它运用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但如果被过分强调,反而又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核实性,甚至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观臆断提供借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是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的四项主要的质量特征,可靠性又包括如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谨慎、中立性和完整性等次级质量特征。可见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概念体系中处于较次要的地位,而不应被过分强调。

(二)会计人员应关注会计风险。会计准则给了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判断空间,势必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形式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要如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而个人的专业判断能力总有高低之分,因此存在即使会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仍有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经济活动、真实反映会计信息的可能性,这就是会计风险。会计风险概念的提出,反过来对会计人员的素质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根据经济人假设,任何人都偏向于将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作为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交易和事项时,会计处理也必然偏向有利的一方。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正确利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存在实质。在会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中,监管者不能期望“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依赖于会计报告主体职业判断水平的会计原则能够在会计核算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这一条原则的使用也会成为有关部门操纵利润的好方法。为了避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滥用和误用,就需要会计人员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因此,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确保该原则适度运用的关键所在。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实践活动的主题,有着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左右会计处理。由于会计准则并不能穷尽所有发生的情况,对于特殊的交易,会计人员必须以扎实的基础和对客观事实的判断,较强的职业意识,良好的职业意识为基础才能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才能力求公允,避免主观随意性。

(二)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水平。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并不是个人的主观臆断,而是建立在熟悉和理解各项会计法规和制度的基础上对其精神的延伸和补充,其中也含有一定的创造性。作为个人的判断能力,势必会有差异,如果脱离会计相关标准的精神,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而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职业判断中,必须以一贯性、可比性为基础,不能使职业判断超过保证信息一贯性和可比性的范畴。

(三)建立会计信息检查制度。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会计信息质量监管过程中应该在现有的会计信息质量事后检查制度(如财政部、证监会、国家审计机关等政府监管部门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以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相结合为导向的磋商制度、请示制度。这样,才能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反映经济实质为目的,减少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邱岚琨.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运用.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3.

篇2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3-0080-02

会计的基本前提是财务会计基本假设或会计假设,它是组织财务会计工作必要的前提条件,若离开这些条件,就不能有效地开展会计工作。也无法构建财务会计的理论体系。财务会计的基本前提是从具体的会计实践中抽象出来的,是为了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实用性、合理性和可靠性。一般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与货币计量等内容。企业为实现会计目的,确保会计信息质量,要明确会计的一般原则。即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则和要求,这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企业会计核算人员,必须掌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要以会计核算工作支持企业的运行和发展。

1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1)会计主体。开展会计工作必须明确会计主体,明确会计人员的立足点,解决为谁记账、算账、报账等问题。会计主体独立于其本身的所有者以外,会计反映的一个特定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而不是企业所有者的财务活动。明确会计主体要求会计人员认识到,他们从事的会计工作是特定主体的会计工作,而不是其他会计主体或企业所有者的会计工作。

会计主体的规模没有统一的标准,它可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的法律个体;也可以是不进行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会计主体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特别是需要单独反映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编制独立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实体。

(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是会计主体的企业,它的经营活动要按既定目标持续进行下去,在企业正常的经营中被耗用或出售,它承担的债务也要如期偿还。财务会计的一系列方法是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为条件的。只有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企业的资产才能按历史成本计价,固定资产才能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若企业不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如已经或即将停业,进行清算,则需要处理全部资产,清理全部债权债务。会计处理要采用清算基础。

(3)会计期间。持续经营的企业不能等到结束其经营活动时才进行结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定期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向相关各方提供信息,就要划分会计期间,把持续不断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较短的经营期间。会计期间一般为一年,即会计年度。

把会计年度的起止点定在企业经营活动的淡季一般比较适宜,由于在企业营业活动的淡季,各项会计要素的变化较小,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尤其是对计算确定本会计年度的盈亏比较有利。还因淡季的经济业务较少,会计人员能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办理年度结算业务,有利于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各个行业的企业的所谓淡季并不明显,这样的划分也存在着弊端。

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企业的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企业为及时提供会计信息,满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可把会计年度划分为更短的期间,如季度和月份。

(4)货币计量。企业会计提供信息要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企业的经营活动各不一样、非常复杂。企业会计要综合反映各种经营活动,这就要求统一计量尺度。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货币最适合充当这种统一的计量尺度。以货币为计量尺度,为会计计量提供了方便,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简化会计计量,方便会计信息利用,在币值变动较小的条件下,通常不考虑币值变动。但是,因普遍性的较高的通货膨胀给企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对会计核算怎样反映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出现了通货膨胀会计。这是按物价指数或现时成本数据,把传统历史成本会计进行调整,考虑消除物价上涨因素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改变某些传统会计原则,真实科学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一种会计方法。

进行会计核算,还要确定记账本位币,在企业的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货币的环境下,需确定某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涉及非记账本位币的业务,需要采用某种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登记入账。按照我国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境内企业要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2 会计核算的几项原则

(1)会计核算要客观实在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要真实、可靠,不可失真,能客观反映企业经济活动。会计核算要以企业实际产生的经营业务为依据,反映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2)会计核算要互相可比的原则。为比较不同的投资机会,信息使用者必然要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以评估各个企业不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所以,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要遵循互相可比的原则,对同种经营业务,要采用同一会计程序和方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尽可能减少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余地;同时,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选择会计政策。

(3)核算要坚持一贯性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会计核算方法要遵循同一律,前后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变更。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仅要通过阅读某一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把握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还要比较企业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明确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状况和趋势。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一定遵循一贯性原则。

企业所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果已经不符合客观性与相关性原则要求时,企业就不能继续采用,出台新的会计政策。

(4)相关性原则。这一原则是会计信息要满足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性要求,是人们能利用会计信息要满足国家宏观经济控制的要求,相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要求。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随着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宏观调控。与之相适应,国家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也出现了变化,随着企业筹资渠道的多元化,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也在增强,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已不仅仅是国家,而扩大到其他投资者、各种债权人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群体。随着企业自的扩大,会计信息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因此,现在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其他方面的需求。

(5)及时性原则。此原则主要是及时记录与及时报告:及时记录要求对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时地进行会计处理,本期的经济业务要在本期内处理;及时报告是将会计资料及时传送出去,把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出,财务会计报告要在会计期间结束后规定的日期内呈报给应报单位或个人。及时记录与及时报告紧密联系。及时记录是及时报告的前提;而及时报告是会计信息时效性的重要保证。所以,企业会计要把及时记录与及时报告有机统一起来。

(6)权责发生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会计主体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各项业务,凡符合收入确认标准的本期收入,不论款项有没有收到,都要作为本期收入处理;不符合收入确认标准的款项,就是在本期收到,也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处理。权责发生制所反映的经营成果与现金的收付不一致,它主要应用在需要计算盈亏的会计主体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也有局限性,若按照权责发生制反映,有时企业虽然有较高的销售利润率,但现金流动性差,也可能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在企业工作中,可能不严格采用权责发生制或者收付实现制,一般企业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辅之以收付实现制。

(7)配比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营业费用要按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正确配比,以便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盈亏。按营业收入与营业费用之间的不同联系方式。一是按营业收入与营业费用之间的因果联系进行直接配比。企业的某些营业收入项目与营业费用项目之间在经济上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些营业收入是因一定的营业费用耗费而出现的,这些营业费用是为取得这些营业收入而发生的,凡是这种存在因果关系的营业收入与营业费用就要直接配比。二是按营业收入与营业费用项目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关系。某些营业费用项目虽然不存在与营业收入项目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要与发生在同一期间的营业收入相配比。

(8)谨慎性原则。即稳健性原则,它是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条件下进行预计时,采取不造成高估资产或收入的做法,防范损害企业的财务实力,避免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持盲目乐观的态度。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不预计收入,但预计可能出现的损失;对企业期末资产的估价宁可估低,也不能估高。

(9)重要性原则。这一原则是在保证全面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条件下,按一项会计核算内容是否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决定对其进行核算的精确程度,及是不是在会计报表上单独反映:凡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和项目,要作为会计核算和报告的重点;对不重要的经济业务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可不在会计报表上详列。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在较大程度上是对会计信息的效用与加工会计信息的成本的考虑。若将企业复杂的经济活动,都详细记录与报告,不但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加工成本,还可能使使用者无法有针对性地选择会计信息,反而对正确的经济决策不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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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需求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民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其中央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据法律规定人们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笔者试从无形资产的特征、性质浅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界限。

无形资产人们普遍认为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是无实体性、二是独占性、三是有偿取得、四是价值的不确定性及效益的长期性。这四个特征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为无实体是相对于有形资产而言的,如果把无实体都划分为无形资产,那么在资产内不具备实物形态的就多了,如涉及债权内的就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等,因此无实物形态并不是区分有形与无形之分的主要特征,更况“土地使用权”其依附的是实实在在的实物-----占有使用土地的面积,它的无实体实际是有确定的相对实体,只不过这个实体是国家用法律的规定明确取得的只是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而已;二、三两点是所有资产类所具有的共同特征,资金产的定义中“是企业拥有和控制的”但对同一有形的资产其独占性远比无形资产的独占性明显,如某企业拥有一台机器设备,就该机器而言,它的的确确是整个市场的唯一,因为它不能衍生。而无形资产却不同,它的独占性受法律的约束和地域的限制。如同一项专利技术可以在不同区域内同时存在,但土地的使用权却只能在一个区域存在,它的使用权限受限于其本身确实存在的实物-----土地;第四个特征堪称是无形资产的精髓,其“价值的不确定性,效益的长期性、不确定性”是所有有形资产无法具备的,具体地表现在当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产品的更新换代、技术的替代达到了惊人的速度,使得除了在法律中人为规定的某些权利的有效期间寿命之外,其实所有的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都难一准确的预计。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存在在法律规定年限以外还能继续发挥经济效益,而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在法定年限内不复存在的现象。由于使用期限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未来价值的无法确定,从而使得无形资产价值带上“朦胧”的色彩,因而也带来了无形资产管理上的预测、决策及会计核算上的计价、摊销诸多不便。而企业的实物资产计量是确定的,可以估算其未来期间可能带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如工厂生产一批产品销售后能得到多少经营利润,商家一批经营交易能赚多少钱。“土地使用权”并不能象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那样可以凭借其自身的优势抢占市场以获取超额利益,而只是其保证生产或经营的先决条件,就旬生产和经营需要资金一样。土地取得的价值是根据地块面积的大小、地段位置的优劣来确定的,价值是确指的,其使用年限是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 ,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它与支付地租的形式类似。会计完全可以准确的计量、核算和摊销。

从土地资源和智力资源性质来看:土地属于稀缺性资源它的稀缺性还在于它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这是它与其他无形和有形资产的一个最大区别。人类居住的土地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但没有特殊的状况也不会减少(人为、地震、地球运行的变迁等因素除外),它属于自然资源,与空气一样对人类是有益的,而且是永久性资源,原始的取得无需付出任何劳动,其开发的过程也只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和机械运作。而商标权、专利技术、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是脑力劳动的产物,设计、研制开发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取得的过程远比制造有形资产更艰苦、更复杂,花费的劳动时间更长,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

从交易的方式看:一是土地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交易是国家凭借掌握土地的垄断权进行的,它虽然有拍卖、招投标、挂牌等多种交易方式,但都在基本地价基础上进行的,机时基本地价是政府制定的,发球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的出发点本应考虑供给与需求,但因为土地资源的稀缺,是无可替代的“吉芬商品”,其市场的价格不是、“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的,而完全是人为操纵下的价格,因此其交易在某些特定因素下还有暗箱操作。从价格需求弹性看,土地需求弹性介于缺乏弹性和完全无弹性之间,需求者没有选择,其弹性逼向于完全无弹性趋势。从供给弹性看它同样属于供给缺乏弹性和完全无弹性之间,其走势与需求弹性雷同,因此就形成了垄断下的单一价格。而智力资源则不同,它的价格取决于需求者对某项智力成果的拥有权、相信度,基本是在市场调节下达成的,它的需求与供给弹性远远大于土地的使用权;二是二者的交易市场不同,土地使用权是在“房地产市场”上交易,而智力资源是在“技术市场”或民间交易;三是交易的次数和范围不同,“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市场上是一宗土地只能就地转让一次,是不动产交易,只不过是权利易主而已,不会产生增量的增加。而智力资源可以在同一市场或不同市场,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可以向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进行转让,随着转让次数的增多,社会的拥有量也随之增加;四是交易的税种不同等等。

从“土地使用权”与智力资源的权益归属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我国城镇土地发球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不管土地性质如何,从表面看企业取得的只是依附土地而存在的使用权,它是无形的,但现实会计核算中这种“无形”的现状比比皆是,如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下的资产,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企业拥有的只是该资产的使用权,与土地的使用权如出一辙;再如企业的融资租赁,企业对融入的固定资产也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而智力资源则不同,企业一旦拥有或获得某项智力资源,在拥有获得使用的同时也相应的取得了所有权。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笔者认为这项账务处理背离了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可比性、明晰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是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项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一贯性是从纵向角度出发,要求企业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保持一致,其目的一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只有保持一贯、连续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的会计信息才能可比;二是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改变会计核算方法,人为掩饰经营行为,但一贯性原则并不排除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的可能性,当国家出台新的法规规定或企业因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现行的会计政策不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时,可以改变会计政策。

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可比性是从横向角度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选择会计政策,以使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时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具有可比性。

明晰性又称为理解性,指会计信息应简明、易懂,能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受过一定教育水平的报表使用者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根据这一要求,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应做到摘要完整,账户对应关系清楚;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做到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现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是人为将简单会计实务处理复杂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法使用权;该项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无论是从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或是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是“短命”的。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一个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多寡代表着该企业技术开发、应用、成果的推广、市场拓展和竞争能力,从严格意义上说,土地使用权并不具备这一特殊功能。另外,土地使用权和智力资源在取得、维护、管理方式 、价格转移、扩散、渗透等功能诸多方面各自都具备不同的形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不能列入无形资产。为适应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使会计核算适应市场经济管理的需要,使经济资源的发育拓展正常进行,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优化配置,真正监测无形资产的运行、考核无形资产运行成果,使资源各得其位、各有其位,使会计核算具有一贯性、可比性及明晰性,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从现行的无形资产中剥离出来,将其设置于“固定资产”类下的土地类,让其在会计核算中占有名副其实的一席。

参考书目:

[1]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制度.

[3]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

[4]于长春.无形资产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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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原则的《制度》实施以来,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并可能形成新的“利润调剂”手段,这既有客观上各项政策配套原因,也有执行《制度》上主观方面原因。

一、稳健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局限性

1.稳健原则由于其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着主观随意性,因而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与其他会计原则发生冲突。

(1)与客观性原则的冲突。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稳健原则要求在会计实务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与费用,这明显与客观性原则相矛盾。同时,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的市价确定、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或有损失的确定等都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包含着一定的难以辨认的主观因素,直接威胁着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此外,稳健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方式促使企业采取“审慎”的行动达到既定目标,最终可能失去“不偏不倚”的立场。

(2)与历史成本原则的冲突。历史成本原则要求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但在稳健原则下,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固定资产按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短期投资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其帐面价值,这样可能会造成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累计折旧的计算、短期投资成本的结转等背离历史成本原则。

(3)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冲突。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属当期已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作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它强调的是确认收入、费用发生的时间及其归属。而稳健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提前计人损益,这显然违反了“不是本期发生的费用均不得计入本期”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4)与配比原则的冲突。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而稳健原则要求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损失、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这种核算方式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利润的正确计算。

(5)与可比性、一贯性原则的冲突。可比性、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稳健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的变化改变会计核算的口径和方法,因而会与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发生冲突。如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存货进行计价时,不同企业的存货、同一企业不同品种的存货,有的用成本计价,有的用市价计价;同一品类不同时期的存货,随着市价波动,其计价基础不断改变;当本期成本高于市价时,按市价计价,下一期市价高于成本时,又按成本计价。又如根据稳健原则,不同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所有这些都破坏了会计的可比性、一贯性原则,使企业本身前后各期之间以及不同企业之间缺乏统一的核算标准,失去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稳健原则在我国实际运用的不均衡性

《制度》明确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和香港上市的上市公司必须按上述方法计提四项准备金。其他上市公司则只是参照执行,而对于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则更未明确,因而稳健原则在我国的运用范围上就存在极大的不均衡性,这对于同为发行A股的公司和在同一市场竞争环境中的企业来说存在着苦乐不均;他们体现出来的业绩更存在着不可比性,因而同样经营效益的企业由于有着A、B股的区别,则有B股的企业不具备配股条件,而无B股只有A股的企业则具备配股条件;同时,它们的市场形象、股票价格及信用等级也大不一样,这不能不说是稳健原则在我国运用的一大局限。

3.市场价格机制对稳健原则运用的制约

目前除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及上市债券投资以及少数商品在市场上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价格信息外,绝大多数商品及股权难以确定其公允价格,即难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包括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及可能性均是会计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难以把握的,这往往靠他们的职业判断力。鉴于目前市场价格机制及价格信息披露状况和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均难以使稳健原则得到适当落实。

4.配股条件对稳健原则运用的局限

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必须三年平均净资产回报率达到10%,年净资产回报率最低不得低于6%,而上市公司发展所需资金的筹资主要渠道便是配股,因而保配股资格便成为许多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处于配股资格边缘公司)的主要目标之一,而四项准备提取又主要由公司自己决定,故使稳健原则的运用大打折扣,如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是以可变现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依据,而可变现价又主要是以最近的销售价为依据,企业如想不提存货跌价准备,则可以较高价格出售少量此类存货(当然,也许此交易为直接关联交易或间接关联交易),从而使利润得以保证在配股条件以上,反之亦然,同样其他准备金的提取也存在类似情况,而这些都是会计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难以界定清楚,使稳健原则难以达到其目的,反而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的手段。

5.税法对稳健原则运用的制约

现行税法对税前列支的费用规定有别于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四项准备金的提取,在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超过3‰以上的坏账准备金及提取的其他三项准备金均应调整应税所得额,这就导致企业当期账面利润因四项准备金的提取而减少的同时,还需补交所得税,并直接增大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出,这不能不使稳健原则的运用受到局限。

二、规避稳健原则局限性而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对稳健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局限性的分析,如何扬长避短,改变其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做出以下改进措施。

1.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

为解决企业实施稳健原则的后顾之忧,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适当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如,各企业在会计制度范围内选一四项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及比例,报税务部门备案,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允许在税前列支。

2.完善市场信息报价系统

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各种证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期货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发达和完善,有关部委及各省应完善各种价格信息中心及信息报价系统,定期正常地向社会全国或全省的各类商品的交易价格,就象目前人民银行公布汇率那样,则使各企业对存货、投资的计价具有合理统一的依据。

3.逐步扩大稳健原则运用范围

通过稳健原则在上市公司的实施试点,应逐步扩大稳健原则的运用范围,促使各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同一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使投资者及债权人对企业的分析有较强的可比性,从而使会计信息成为其真正决策的有效信息。

4.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

近年来,财务报表附注已成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越来越受到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重视和关注,但非上市企业仍未足够重视,而且财务报表附注不应只是报表数据的延伸,也不宜局限于财务数据,而应有不依附于财务报表而存在的信息

5.把预计损失放入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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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施工项目成本核算意义

建筑施工项目成本核算指的是采用一定的成本载体对施工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归集,从而形成满足施工项目成本管理需要的成本信息。成本核算是在成本计划和成本控制的基础上对各成本对象的实际耗费进行计算和比较的过程。经过成本核算得出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企业获得真实的工程成本信息,计算盈利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概念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是指施工企业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已施工过程中直接耗费为原则,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所发生的各项收、支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以实现项目施工成本最优化目的的过程。它包括落实项目施工责任成本,制定成本计划、分解成本指标,进行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考核和成本监督的过程。

3.成本核算管理

为了发挥施工项目成本管理职能,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施工项目成本核算就必须讲求质量,才能提供对决策有用的成本信息。要提高成本核算质量,除了建立合理、可行的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系统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遵循成本核算的原则。概括起来一般有下列几项内容:

3.1确认原则

是指对各项经济业务中发生的成本,都必须按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加以认定和记录。只要是为了经营目的所发生的或预期要发生的,并要求得以补偿的一切支出,都应作为成本来加以确认。正确的成本确认往往与一定的成本核算对象、范围和时期相联系,并必须按一定的确认标准来进行。这种确认标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主要侧重定量,但也会随着经济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发展而变化。在成本核算中,往往要进行再确认,甚至是多次确认。如确认是否属于成本,是否属于特定核算对象的成本 (如临时设施先算搭建成本,使用后算摊销费)以及是否属于核算当期成本等。

3.2分期核算原则

施工生产是川流不息的,企业 (项目)为了取得一定时期的施工项目成本,就必须将施工生产活动划分若干时期。并分期计算各期项目成本。成本核算的分期应与会计核算的分期相一致,这样便于财务成果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51条指出:"成本计算一般应当按月进行",这就明确了成本分期核算的基本原则。但要指出,成本的分期核算,与项目成本计算期不能混为一谈。不论生产情况如何,成本核算工作,包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等都必须按月进行。至于已完施工项目成本的结算,可以是定期的,按月结转,也可以是不定期的,等到工程竣工后一次结转。

3.3相关性原则

也称 "决策有用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I1条指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成本核算要为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目的服务,成本核算不只是简单的计算问题,要与管理融于一体,算为管用。所以,在具体成本核算方法、程序和标准的选择上,在成本核算对象和范围的确定上,应与施工生产经营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特性相结合,并与企业 (项目)一定时期的成本管理水平相适应。正确地核算出符合项目管理目标的成本数据和指标,真正使项目成本核算成为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无管理目标,成本核算是盲目和无益的,无决策作用的成本信息是没有价值的。

3.4一贯性原则

这是指企业(项目)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应前后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51条指出:"企业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计算方法。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各期成本核算资料口径统一,前后连贯,相互可比。成本核算办法的一贯性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如耗用材料的计价方法,折旧的计提方法,施工间接费的分配方法,未完施工的计价方法等。坚持一贯性原则,并不是一成不变,如确有必要变更,要有充分的理由对原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改变的必要性作出解释,并说明这种改变对成本信息的影响。如果随意变动成本核算方法,并不加以说明,则有对成本、利润指标、盈亏状况弄虚作假的嫌疑。

3.5实际成本核算原则

这是指企业(项目)核算要采用实际成本计价。《企业会计准则》第52条指出,"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采用定额成本或者计划成本方法的,应当合理计算成本差异,月终编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实际成本"。即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实际产量(已完工程量)以及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实际成本。

3.6 及时性原则

指企业(项目)成本的核算,结转和成本信息的提供应当在要求时期内完成。要指出的是,成本核算及时性原则,并非越快越好,而是要求成本核算和成本信息的提供,以确保真实为前提,在规定时期内核算完成,在成本信息尚未失去时效情况下适时提供,确保不影响企业 (项目)其他环节会计核算工作顺利进行。3.7配比原则

是指营业收入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为取得本期收入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与本期实现的收入在同一时期内确认入帐,不得脱节,也不得提前或延后。以便正确计算和考核项目经营成果。

3.8权责发生制原则

这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极责发生制原则主要从时间选择上确定成本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确认企业的支出和收益。根据权贡发生制进行收入与成本费用的核算,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真实的财务成本状况和经营成果。

3.9 谨慎原则

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成本、会计核算中应当对企业 (项目)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作出合理预计,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提取坏帐准备、加速折旧法等,就体现了谨慎原则的要求。

3.10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是指成本,会计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界限,以正确地计算当期损益。所谓收益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发生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即仅仅与本期收益的取得有关,如支付工资、水电费支出等。所谓资本性支出是指不仅为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支出,同时该项支出的发生有助于以后会计期间的支出,如购建固定资产支出。

3.11重要性原则

是指对于成本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内容,应作为核算的重点,力求精确,而对于那些不太重要的琐碎的经济业务内容,可以相对从简处理,不要事无巨细,均作详细核算。坚持重要性原则能够使成本核算在全面的基础上保证重点,有助于加强对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和有重要意义的关键性问题的核算,达到事半功倍,简化核算,节约人力、财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3.12明晰性原则

是指项目成本记录必须直观、清晰、简明、可控、便于理解和利用。使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了解成本信息的内涵,弄懂成本信息的内容,便于信息利用,有效地控制本项目的成本费用。

4.结束语

成本核算的理论机制和方法选取问题逐渐开始沉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施工项目成本核算问题已经得以完善解决。随着地价、机械费用、人工费用的进一步抬高,我们相信如何妥善做好成本核算以达到合理成本控制的问题将会持续的尖锐下去。

参考文献:

[1] 李锐著,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核算若干问题研究[J],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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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22号意见书规定:会计政策实质上是现行环境下,管理当局为准确把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而遵循的相关会计原则。

根据英国标准会计惯例说明(SASP)第2号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所选定的、一贯遵循的、特定的会计基础,并以列举的方式指出会计政策包含外币的折算、折旧方法等。

我国研究和总结其他国家对会计政策的定义,之后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确认会计、计量会计及编制财务报告时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其中原则即为会计原则;基础即为计量基础,如重置成本、历史成本及公允价值等;会计处理方法即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如收入确认法、固定资产折旧法、存货计价法及坏账损失核算法等。

(二)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目前,各国均以制定出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会计政策。笔者通过分析会计政策发现,会计政策之所以产生,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利益的共享性、会计计量与报告中的主观性、企业会计实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因此,需要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严格遵循下述几大原则:一贯性原则、适用性原则、成本与效益相结合原则、合法性与相对独立性相结合原则、遵循职业道德原则。

在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均在行政法规范畴,其中会计政策中所涉及到的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及会计处理方法由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共同规定,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由此以来,这就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畴之内选择最佳的会计政策,从而为推进我国企业稳定发展提供基础,营造良好稳定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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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提出一种摊销处理和虚提折旧的核算办法,其折旧额和摊销额均列入非流动资产当中。由于固定资产折旧中新增了“累计折旧”的项目,所以在对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核实时应进行补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项目贷记需要进行累计折旧的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新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增加了无形资产核算及摊销,原账目中的无形资产余额反应的是未进行摊销处理的无形资产价值,因此可以将无形资产余额直接转进新账,而相应的事业基金余额也可以转入新帐中非流动资产基金中的无形资产科目。

(二)注重了法律法规一贯性,增加了会计科目及相应核算内容

增设会计科目和相应核算内容是为了配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部门预算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政府采购等改革相关规定,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科目分类以及其核算内容。比如在国库集中支付中,就增加了“财政应返还额度”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这两个科目,充分落实各项财政改革政策,有效实现了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

(三)修正会计原则,实现基建数据与会计“大账”数据合并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注重了法律法规的一贯性,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度,争取建立中国特色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的会计账务与基建数据无法有机联系在一起,而新会计制度则将基建数据纳入在大帐数据中,以正确完整的反应整个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按照权责发生制可以从根本上评价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全面反应资金流动情况,并将其作为债务列入资产负债表。

(四)完善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财政补收入指“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加强了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缩小了财政补助收入口径,去除了从上级单位获取的事业经费,仅仅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调整了净资产项目的构成,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明确设计了财政补助收支、结转的处理流程,对其收入支出进行核算明细,推动财政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五)明确资产计价和入账计量,规范非财政会计核算

新制度中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彻底区分开来,并增加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的科目,以实现结转和结余的分开核算,进一步规范了其分配支出活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计量内容,比如捐赠和无偿转入的计量口径,以加强此类资金的入帐管理,对于没有凭据、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不明确资产一律按照名义资金的项目进行入账,并编写附注,按照规定不进行摊销和折旧计算。新制度中明确了资产计价和入账计量,规范了非财政会计核算,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不受侵害,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六)完善科目分类体系和财务报表体系

完善科目体系,科目体系更为严格,信息披露的程度更加的广泛。比如新增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累计折旧”等科目,修改了部分科目,如将“材料”、“产成品”等科目统一改为“存货”科目等,完善了核算内容,明确核算设置,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更是增加了“财政补助情况表”,使整个报表系统更加完善,以满足会计预算和管理方面的要求。此外,还按照国际惯例,将报表项目分类按照流动/非流动资产、流动/非流动负债的方式分类,结余分类按照财政补助、事业、经营等板块进行分类,并将报表的结构该为竖列,使整个报表更加条例清晰,同时也对日常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衔接探讨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衔接要求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根据原账编制科目余额表,按照新制度设立新账,调整原有的各科余额,并编制科目余额表,以作为新账中的期初余额。此外,还应该对原有的会计软件进行更新,以完成数据的转换处理,实现新旧帐的有效衔接。在进行余额转账时,应该将资产类、净资产类、负债类、收入支出类进行有效衔接。比如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将“材料”、“产成品”等统一划分为“存货”科目,因此在转账时,就应该将此类余额全部转入“存货”科目中。另对于不满足固定资产标准的余额,也应该划分入“存货”科目中,而满足固定资产标准的划分入“固定资产”科目中,同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对于已经领用出库的存货,借记“事业基金”的同时贷记“存货”科目。并且新制度中还设置了“预收账款”等科目,由于其核算内容与原有的内容相差不大,因此转账时可以将此类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相应的新帐科目中。此外,由于新制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范围相对缩小,因此转账的时候应该先对原账进行分析,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余额统一转入新账中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含1年)的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其余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由于增设了“在建工程”项目,因此事业单位中应在“在建工程”项目下设各类明细科目,以方便核算。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以及月度、年度财务报表。由于新制度中增设了“累计折旧”的科目,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注意累计折旧额的核算,此外,在实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进行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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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是处理会计工作包括会计计量和会计编报工作的规范,同时反映了人们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要求。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应该是会计准则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葛家澎教授的划分,全国统一会计准则大致可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业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对各项业务的核算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对会计工作的一般规范,反映的是对会计信息的一般要求。具体业务会计准则是反映具体经济业务对会计实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时所应遵循的业务处理准则,它是对工作的具体规范,反应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应包含在会计准则的第一个层次“基本会计准则”里面。但尽管如此,基本会计准则也并非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等同。从上看,基本会计准则包括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方面。而在会计报告准则中主要是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因为会计信息对于外部使用者来说,最主要的还是会计报告信息,因此,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会计报告信息的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从属于会计准则,是会计准则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问题的将有助于会计准则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作为对会计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会计准则健全完善与否,无疑会对会计工作产生十分巨大的影响。

二、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是完成会计目标的要求

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会计作为一个特殊的信息系统,它是对的资财和外界对这些资财所持有的权利,以及对企业经营所得和所用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计量和传输以使人们了解管理经济所需要的信息的过程。会计工作是一项自觉的有目的的经济管理活动。作为会计目的,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但会计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管理活动,其目的就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会计是通过会计信息,满足信息使用者对有关企业经济业务的财务信息要求,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和比较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如资产及产权结构。

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决定了提供会计信息的类型和质量,因此深入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共同的以及特殊的需求,对于改进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是大有帮助的。

由于我国当前制定的统一会计准则是一个有限定性概念,特指企业财务会计而言,不包括管理会计。因此,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指外部使用者,相应的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也是指企业对外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一般认为主要有投资人和债权人。因而对投资人和债权人需求的满足,便构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的投资人和债权人通过企业财务报表来取得有关企业业绩、财务状况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其目的在于了解能否从企业获得尽可能多的现金流入量。当然,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者还有政府机构和其它非盈利性组织。它们要求通过会计信息获得评估该企业资源管理效率以及企业经济活动对社会环境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的信息。由于这些使用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他们获取信息的能力和途径均有限,因而对其主要依赖的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就要求具备一系列的质量特征,以便他们能够正确地预计,比较和评估企业的获得能力和有效利用资源的能力。

在我国,对会计信息还有一类特殊使用者,即国家。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而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对这些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它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投资人而存在的。国家作为投资者要求会计信息能够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企业的获得能力和偿债清算能力,而且还要求了解企业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物价等政策的情况,以及企业在改善经营加强管理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借以考核企业的业绩。对这些信息的需要是基于国家履行其宏观调控,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等职能的需要,对这些需要的满足应该在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有着充分的体现。

三、对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从整体上加以研究

综上所述,对于会计信息有着来自多方面的需要,因此确定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应该是各方面利害关系的协调,应该是一个整体的概念。

我国作为主义国家,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信息的质量特征应该有“特色”,下面就我国会计信息应具有质量特征谈一些看法。

(一)决策有用性是会计信息最核心最根本的质量要求。

会计之所要提供财务报告,是因为企业内部和外部决策对财务报告使用价值的需要。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归纳起来,应包括合法性、可比性(包括一贯性和统一性两方面)、相关性、可靠性、明晰性、成本效益原则等。这些质量要求的最终目的在于是否对决策有用,因而可以看成是决策有用性派生出来的具体特征。

决策从本质上看是一种选择,即在不同的可能方案中进行决断。这种选择的基础就是会计提供的信息。如:企业的投资人和债权人,在两权分离的经营方式下,能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手中的资金是否停止投入或继续投入该企业,同样需要进行决断,决断的依据只能是企业会计的财务报告信息。因此,是否有利于决策人进行决策,就成为评价会计信息的最根本的质量标准。

(二)作为决策有用性的派生特征,合法性与可比性应是会计信息首先应具备的质量特征。

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均以“合法”作为其先决条件。这一点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管理体制分不开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财务会计较之以往有较大的独立性,但会计核算的很多内容仍然要受到国家财政、财务、税收等制度和法规的制约。至于企业会计核算,还要受到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如投资法、企业法等等的约束,是很显然的。

可比性是国家为实施宏观经济管理而对会计信息的又一需要。可比性包含统一性和一贯性两个方面的内容。从横的方面看,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均应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以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能够相互可比,这是统一性方面。统一性的存在,有利于企业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会计信息的合并编报,有利于国家对各行业各部门企业会计信息的合并编报,同时也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各类企业的业绩进行评估,客观上使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位置上,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统一性是发挥会计信息宏观经济管理中价值的必要条件,但由于统一和集中又会带来各个方面的弊端。为适应深化会计改革的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应该具有统一性,但非常重要的是要掌握统一的度。

从纵的方面来看,会计信息应该具有时间上的一贯性。企业按照制度的规定可以选择确定一种会计处理,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损益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一旦确定,便不得随便变动。如确因企业规模扩大或其他必要原因需要变动,必须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变动,并且还须将变动的原因和因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造成的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一贯性是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另一个方面,也是基于满足宏观和微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会计信息前后各期必须连贯一致,互相可以比较。只有这样,财务报告使用者才能通过前后各期财务报告的对比,计算差异,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

(三)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要与决策相关。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能够对决策有用,那么要求这种信息与该决策相关。不相关的信息是谈不上对决策有用。企业会计信息有着来自各个方面的使用者,不同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有不同的要求,因而同一种会计信息对不同的使用者,其相关程度也会不一样。一种会计信息对这个决策者相关。但对另一个决策者可能不是很相关。因此,决策相关性取决于不同的决策者对会计信息的不同的要求。同时,这种相关性还依赖于决策者的决策水平和具体的决策模式。具有相关程度的会计信息如果对于不同的决策人,采取不同的决策程序,其结果也会是不一样的。

(四)可靠性是一个概括性的质量特征,它以真实的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基础,并通过计量和检验等手段向信息使用者做出保证,所以它的内容不仅包含真实性、公正性,还应包括可计量性和可检验性。

真实性和公正性是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基础,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必须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本来面貌。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从凭证到账薄再到报表,它们反映的经济业务都必须是真实的,反对弄虚作假,账实不符。公正性又称无偏性,它要求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不带偏见,不偏重于任何特定利益者的影响,不追求预定的结果,对会计信息不施以任何主观的影响。真实性和公正性其实是一致的,缺乏真实性,难以保证信息的公正性,反之亦然。

可计量性和可检验性是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所采取的手段这个角度来说的。可计量性和可检验性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最终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另外,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在时间上,要求会计信息必须具有及时性,会计业务处理上不得提前或滞后,在范围上,要求会计信息必须具有充分反映性,同时遵循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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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下,创新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所在。我国2006年通过的“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求把提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这表明,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在研发方面大力投入,而在会计核算中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业绩及经营者的信心。因此,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历史回顾

国际上,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主要有全部费用化、全部资本化和部分资本化三种方法。在我国,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也经历了这三个阶段,其历史沿革表现如下:

1.资本化阶段。我国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27条规定:“在会计核算上,购入或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支出通常都予以本金化,在企业的各受益期内进行分摊”。因此,此阶段我国对研发支出采取的是一种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

2.全部费用化阶段。我国2001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为基础进行确认;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发费用,在该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发费用资本化”。由此可见,在这一阶段,研发费用被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3.部分资本化费用阶段。2006年2月25日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相关条件时,可进行资本化处理,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可知,新准则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采纳的是有条件资本化方法。

二、新准则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新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较以前的费用化处理方式更严谨、科学。其优点体现如下:

1.符合真实性原则。这种方法将资本化的开发费用列入账簿,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可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资力度及研发项目预期收益等真实信息,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

2.体现谨慎性原则。新会计准则将企业的研发活动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开发活动的实质在于它是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经过可行性分析,能够确定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当这种经济利益可以可靠计量时,就可以确认为一项资产。这种做法充分考虑了研发投资活力的风险性,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3.有利于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增强企业竞争力。将开发费用支出资本化,可避免将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而导致的企业经营业绩减少的现象。这样,经营者才有积极性通过新产品开发和旧产品的升级换代来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

4.遵循了配比原则。成功的研究和开发项目在授予专利权、商标权等后,往往会持续若干会计期间为企业带来收益。而将开发支出作为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收益期间分期摊销恰恰体现了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

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其操作难度大。由于正确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费用支出的界限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将给企业利用研发费用资本化进行盈余操纵提供可乘之机;其次,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不符合一贯性原则。这是因为,研发活动往往跨年度,如果开发成功的项目仅以当年开发支出计入资产,则其无形资产价值反映不全面。研究活动成果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得到反映,报表使用者将很难从会计报表中了解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的投入情况。如果对以前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重新计算,并将己费用化的支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此时,又会增加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因此,新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处理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最后,它未能体现重要性原则,不便于考核无形资产研究开发的投资效益。根据重要性原则,只有研发费用达到一定比例或金额才可资本化,否则将其列入当期费用。

三、对研发费用有条件的资本化会计处理的设想

鉴于新准则对研发支出处理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限制这种方法的使用。具体而言,对企业研发费用可采取“费用化并有条件转回”的方法。

当开展一项研发活动时,若对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价值为负,其支出在发生期间应予以费用化。如果该研发项目以后获得成功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发费用资本化。资本化过程应将生产成本减去费用化到资本化的这段期间的累计摊销额,作为以前费用化的成本进行转回,转回的费用应当控制在历史成本金额以内。另外,为转回以前费用化的成本,企业在其会计记录中应该已存在一项研发费用支出的记录。当然,鉴于研发项目未来收益的不确定程度大,研发费用发生时只能费用化而非资本化。而当这项事先记录的研发项目开发成功并加总到潜在研发形成的资本的组合当中去时,企业才能将满足确认条件的、已经费用化的成本予以资本化。由此来减少新准则下企业通过研发费用的处理而进行盈余管理或操纵的可能性。

2.国家的财会法规中应对初次采用新准则的处理方法运用未来适用法。这样不会加大会计核算工作量,并保持将来会计核算口径的一致性。

3.为保证企业研发费用有条件资本化符合重要性原则,可以按各企业情况规定其具体的指标。如规定某企业在连续三年内,每年的研发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以上方可资本化。

参考文献:

[1]刘玉晗:研发费用中外之比较[J].财会月刊,2006(12)

[2]黄道利:再析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J] .商场现代化,2005(30)

篇10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原则。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频繁创新的现代会计社会里,这一会计原则受到世界上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一致推崇,成为研究的热点。经济现象越复杂,其表现的形式日趋多样化,从会计的职能来看,会计必须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真实,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同时也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法律形式。

2000年12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制度》中,首次正式提出“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这是继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12项会计核算原则后新增加的,它对规范单位会计行为标准,从事会计工作管理具有指导意义。但事实上,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会计惯例,在以往的会计实务工作中,该原则是会计人员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经常不自觉运用的原则,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就是一例,它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原则之一。

1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准则中应用

1.1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89年7月公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之一。其指出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信息如果想如实反映其所意图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并进一步阐述道:“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并非总是法律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一致,比如,企业通过用文件宣称将某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过户给某实体来处置资产。然而,协议中仍存在保证企业继续享有所转让资产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把这项资产转让作为销售来报告就不能如实反映这笔交易。

1.2在各国财务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的第四号公告“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中。APB认为,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经济实质。英国的会计准则可能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说明得最详细的一个。在其财务会计准则第5号《报告交易的实质》规定“财务报表要反映交易的实质而非仅仅是他们的法律形式”。公告要求报告主体的财务报表要报告其所记录的交易实质,并指出会计师须考虑交易各方在正常情况下的逻辑动机和期望值。

1.3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度中运用

我国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中首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即有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按照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企业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原则之一:“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虽然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未包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是,它是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所经常运用的原则,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具体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往往存在着与其法律形式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例如,企业将某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同时,交易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出售方待日后某个时间内必须将其出售的该项固定资产以原出售价格购回。在这项交易中,如果仅仅从固定资产出售这个事项看,似乎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出售方可以确认出售固定资产的收益,但是,由于补充协议又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内必须购回所出售的固定资产,即该项固定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从交易的整体上看实质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一项销售行为。1998年及以后陆续的具体会计准则,也多次提到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近几年来,在对上市公司的某些重大案例判断时,也多次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资产、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销售商品售后回购、收入的确认、代销商品处理及合并会计报表等情况的运用。

1.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应用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期内,虽然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承租方因拥有该项资产可获得经济利益,相应地也承担了有关的风险,其经济利益实质上属于承租方。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赁期满租赁资产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廉价购买权,且在租赁时可以判定其行使购买权,在此类情况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理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

(2)自建固定资产。自建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等。自建固定资产应从何时起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何时停止资本化,何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等的核算,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前是根据形式上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标准。《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是否“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关键所在,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时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一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然而,经济发展的现实对这一看法产生了冲击。自创商誉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发展的,为企业实际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因而它同外购商誉一样,都符合资产的定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就应当加以确认。

(4)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这些条件强调,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从实质上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是否已转移,而不再是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而不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如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大多数的零售交易都是在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随之转移;相反的情形是,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

(5)售后回购、售后租回。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并不能确认为收入。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将某项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在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的同时,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在将来的特定时期,以特定价格无条件将货物购回。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或正在使用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那里租回。

(6)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资产真实状况。计提坏账准备,不做虚无的债权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对于预计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有些债务企业,欠款时间未超过3年,企业也没有撤销、破产,从形式上看,债务企业还存在,这项应收账款完全可以收回。但实质上债务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或因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停产,在可预见的未来会发生倒闭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债权企业也应确认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何时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根据这一规定,对一些在形式上仍然有完整的实物外形、仍构成企业的一项资产,但实质上已毫无价值的存货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中,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情况外,要对一些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有些资产,从形式上看,它们的单个价值超过了2000元,使用期限也远超过2年,完全符合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定义,应当在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在实质上,这些固定资产一经使用,从表面上看仍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固定资产,可是其本身已无可能变现,它的可收回金额近乎于零。例如,政府从环保的角度考虑,强行要求企业停用的水塔、烟囱、桥梁等,这些固定资产停用后既无使用价值又无转让价值,对于这样的固定资产,就应在期末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重要意义

2.1实质重于形式是对已有会计核算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这一原则。但是由于各个企业处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的现金流量也许在某些方面更能反映其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以后的发展前景。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基础上,仍然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原因所在。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一贯性原则的补充。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如果某种会计政策更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可以恰当地变更。这正是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比如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那么就不必拘泥于一贯性原则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采用加速折旧法。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承。对资产计提各种跌价准备,一方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资产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减值,在年度终了时,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原账面价值已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也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因此,对于企业的一些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能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2.2在具体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证券市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要求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是该原则出台的背景。运用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但如果被过分强调,反而又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核实性,甚至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观臆断提供借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是贯彻这一原则的可靠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交易或事项在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方面不一致,甚至发生背离。一方面,这给会计人员带来了困惑,在选用会计政策时无所适从,因为制度所赋予的不是对交易或事项的绝对规范;另一方面,也给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精神和专业判断空间,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要如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因此,会计人员应注重职业判断能力的提升,培养高标准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3充分理解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努力提高会计职业判断水平

会计的职业判断是会计人员的一项基本技能,是将所学的会计理论知识公允地运用到会计实务中的能力,也是一个会计人员素质的综合反映。会计的职业判断水平的高低能集中反映会计人员对会计理论。会计方法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以及对企业客观经济环境与经营管理目标的透彻了解的程度。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留给会计人员越来越多的进行职业判断的余地。因此,企业会计人员面临着如何运用职业判断,对会计业务进行恰当处理和客观公允地揭示问题。针对这一要求,一方面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理论水平;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自己的职业敏感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编报出高质量的财务报表。会计界已清醒地认识到,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在于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信息,为投资者决策作依据,所以公布的财务信息不得虚假列报,应反映其经济实质。目前,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具体会计准则,其中有些就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的考虑,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按照会计分期假设,可以不进行账务处理;但为了确保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评价和决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首先区分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然后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另外,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往往与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等会计原则是相互排斥的,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协调问题,如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如果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这就是历史成本原则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协调问题。笔者认为,当实质重于形式与其他会计原则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更能提高会计资料的质量,注重经济实质,即公允、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信息作为判断和抉择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