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3 20:17:5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重民生,着力提高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基本民生,是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要完善和深化城乡是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我县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约22796人,占农村总人口的5.6%,其中农村低保对象20250人,五保对象2546人,是目前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他们在制度内得到了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今后我们将根据财政投入的实际情况,从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加大救助力度,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同时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低保。近阶级会特殊重视新生生活困难家庭,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农民工家庭的实际困难:落实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救助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苦难家庭,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零就业家庭等重点予以关照。二是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完善及时救助,分类救助,按省里要求将危房改造工作做好落实好。三是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认真落实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尽快完善老年优待政策体系,继续推进敬老院服务,基本满足老年人居院养老的需求。四是推进优抚安置工作,保障优抚对象权益。继续开展“关爱功臣”“永保光荣”等系列双拥活动。继续完善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与当地群众(来源:文秘站 )的生活水平同步发展。大力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重点优抚对想医疗补助即时结算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二、促稳定,着力加强城乡基层民主,社会组织建设。
一是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发挥城乡社区功能,筑牢基层社会稳定平台。坚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进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推进农村基层建设。二是推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发挥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传达政策,反映群众心声,疏导社会心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体的和谐互动。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组织,维护社会次序,促进社会稳定。
长期以来,我县乡镇民政队伍秉承“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牢牢记住“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牢牢把握“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任务。,认真履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职能,提高社会保障效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农村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尊重与好评。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政职能的增加,基层民政工作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反而随着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建设缺位,基层力量薄弱。伴随着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取消了乡镇民政办公室,改设乡镇民政助理员一职,且多为兼职。二是人员调整频繁,业务知识匮乏。熟悉和准确掌握民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干好民政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据统计,全县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有17人参加过县及以上专业知识培训,未参加过任何形式培训的有9人、占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数的34.6﹪、占乡镇总数的27﹪,形成了“上面守营房,下面流水兵”。由于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频繁更换,业务知识匮乏,乡镇民政工作无连续性,其结果必是“一年忙到头,万事理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县民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是民政职能增多,队伍兼职过多。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进入新世纪后,民政职能逐渐增多,尤以社会保障任务繁重。今年省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大部分由乡民政所直接承办,至目前,我县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250人,五保供养对象近2546人,年均发放各类民政优待抚恤、定补救助款物过百万元。随着社会保障措 施的到位,民政服务对象、各类款物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眼下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普遍兼任残联理事长,此外还要住村参与各项中心工作。人员过少,任务加重,兼职过多,势必对乡镇落实民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深度和广度带来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注定大打折扣。
四、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民政工作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民政所涉及的社救、优抚、低保、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村民自治、社区建设业务,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管理,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高度重视和关心乡镇民政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是加强社会建设,抓好民生工程实施的有力保障。
(一)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政工作是和谐之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能有效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利益关系和谐;做好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军政军民关系团结和谐意义重大;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依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对于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有利于弘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人际关系和谐。
(二)、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乡镇民政工作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民政的每一项工作都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一项工作体现着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怀。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惠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在当前,各种社会群体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的形势下,乡镇民政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严格。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出发,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民主管理权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有利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民政工作在政府的职能转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社区建设村民自治与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都属于社会管理职能范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可以说,在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中,民政社会保障占有极重要位置。此外,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管理、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等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总之,民政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必须坚持和强化的主体责任。总理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深情地说:“作为总理,应该是最大的民政部长,是一个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这句话充分反映了加强民政的重要性。我们必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清加强乡镇民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进一步把乡镇民政工作抓实抓好。
五、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努力提高民政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总体思路是:按照充实、完善、规范、提高的基本思路,借鉴我省池洲、宣城市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好做法,建立健全乡镇民政办事机构,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条件,从体制机制上构建乡镇民政服务平台,全面承担起为民服务的职责。
我们征集了各类意见对方67条,从中发现在民政业务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主要有: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困难边缘群众脱离的预期变得列为遥远,城乡困难群众明显增多。如老年人、因病致贫者,这些群众都要求政府给予救助以改善生活;公众对乡镇公益设施的需求呼声越来越高,占总人口的14%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对养老设施和服务的需求相当迫切;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群众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支配更加关注,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见强烈,对基层政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政事务日益繁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压力很大,有待建立真正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民政工作机制和队伍等。这些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群众对共享经济发民成果的期待。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民政部门将在“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上做好文章,为保稳促调,转型升级提供坚实保障,为我县经济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重民生,着力提高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基本民生,是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要完善和深化城乡是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我县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约22796人,占农村总人口的5.6%,其中农村低保对象20250人,五保对象2546人,是目前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他们在制度内得到了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今后我们将根据财政投入的实际情况,从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加大救助力度,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同时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低保。近阶级会特殊重视新生生活困难家庭,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农民工家庭的实际困难:落实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救助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苦难家庭,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零就业家庭等重点予以关照。二是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完善及时救助,分类救助,按省里要求将危房改造工作做好落实好。三是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认真落实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尽快完善老年优待政策体系,继续推进敬老院服务,基本满足老年人居院养老的需求。四是推进优抚安置工作,保障优抚对象权益。继续开展“关爱功臣”“永保光荣”等系列双拥活动。继续完善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发展。大力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重点优抚对想医疗补助即时结算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二、促稳定,着力加强城乡基层民主,社会组织建设。
一是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发挥城乡社区功能,筑牢基层社会稳定平台。坚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进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推进农村基层建设。二是推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发挥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传达政策,反映群众心声,疏导社会心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体的和谐互动。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组织,维护社会次序,促进社会稳定。
三、我县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县乡镇民政队伍秉承“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牢牢记住“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牢牢把握“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任务。,认真履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职能,提高社会保障效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农村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尊重与好评。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政职能的增加,基层民政工作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反而随着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建设缺位,基层力量薄弱。伴随着2006年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取消了乡镇民政办公室,改设乡镇民政助理员一职,且多为兼职。二是人员调整频繁,业务知识匮乏。熟悉和准确掌握民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干好民政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据统计,全县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有17人参加过县及以上专业知识培训,未参加过任何形式培训的有9人、占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数的34.6﹪、占乡镇总数的27﹪,形成了“上面守营房,下面流水兵”。由于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频繁更换,业务知识匮乏,乡镇民政工作无连续性,其结果必是“一年忙到头,万事理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县民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是民政职能增多,队伍兼职过多。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进入新世纪后,民政职能逐渐增多,尤以社会保障任务繁重。今年省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大部分由乡民政所直接承办,至目前,我县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250人,五保供养对象近2546人,年均发放各类民政优待抚恤、定补救助款物过百万元。随着社会保障措施的到位,民政服务对象、各类款物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眼下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普遍兼任残联理事长,此外还要住村参与各项中心工作。人员过少,任务加重,兼职过多,势必对乡镇落实民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深度和广度带来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注定大打折扣。
四、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民政工作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民政所涉及的社救、优抚、低保、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村民自治、社区建设业务,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管理,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高度重视和关心乡镇民政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是加强社会建设,抓好民生工程实施的有力保障。
(一)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政工作是和谐之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能有效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利益关系和谐;做好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军政军民关系团结和谐意义重大;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依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对于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有利于弘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人际关系和谐。
(二)、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乡镇民政工作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民政的每一项工作都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一项工作体现着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怀。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惠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在当前,各种社会群体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的形势下,乡镇民政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严格。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出发,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民主管理权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有利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民政工作在政府的职能转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社区建设村民自治与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都属于社会管理职能范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可以说,在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中,民政社会保障占有极重要位置。此外,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管理、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等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总之,民政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必须坚持和强化的主体责任。总理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深情地说:“作为总理,应该是最大的民政部长,是一个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这句话充分反映了加强民政的重要性。我们必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清加强乡镇民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进一步把乡镇民政工作抓实抓好。
五、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努力提高民政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总体思路是:按照充实、完善、规范、提高的基本思路,借鉴我省池洲、宣城市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好做法,建立健全乡镇民政办事机构,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条件,从体制机制上构建乡镇民政服务平台,全面承担起为民服务的职责。
一、清理核查对象及目的:
截止2014年3月底享受城乡低保的所有人员,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从而达到法治低保、诚信低保、阳光低保和公正低保。
二、清理核查要求及重点:
各乡镇要深入细致地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认真查找问题,纠正错保漏保。特别要重点清理核查人情保;已领取养老保险金、有工资收入的低保对象;直系家庭成员中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低保对象;已死亡仍在享受低保的情况。
三、清理核查时间及方法步骤:
从2014年3月15日开始,到6月5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3月15日-3月18日)。要充分利用广播、公示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清理核查意义及程序,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度,增强群众参与监督低保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乡镇自查阶段(2014年3月19日-3月31日)。各乡镇民政办对本乡镇范围内的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由各村(居)对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逐一审核,并以组为单位将评议、审核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居民无异议、符合低保条件的,提出继续纳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办理退保手续意见。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0083-01
一、注重民生保障,服务发展大局
十报告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指出:“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要切实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这条主线,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为目标和归宿。做为乡镇基层民政工作必须做到对五保户、贫困户、低保户,因灾、因病等特困对象给予优先照顾,切实做到工作到村、落实到组。及时发放城镇孤老、城镇特困户、农村特困户等求助对象的定补款。紧紧围绕乡镇党委、政府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坚持把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作为宗旨,加快转变民政发展方式,不断创新民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开创基本民生保障显著改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序推进、专项社会事务管理规范有序的新局面。
二、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
新形势下乡镇民政工作必须结合学习贯彻落实好十精神,结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本着“为上分忧,为下解困”的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创新,开拓进取。乡镇民政工作的制度创新就是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城乡低保户、孤儿保障、百岁老人等生活补贴、优抚双定及五保户、贫困户补助标准,同时,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进农村危房保险及改造。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工作机制,各村、社区卫生室建立残疾人的档案,设立了残疾人康复室,对贫困残疾人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对象。建立健全专款专户专用制、逐级审批管理制、对象本人实领制、资金使用反馈制、动态跟踪管理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管理制度。强化社区、村网格化管理功能,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和谐社区、和谐乡村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现代民政科学发展。
三、坚持民政为民,树立清廉形象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乡镇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开展工作。公生明,廉生威。乡镇民政干部要始终做到挡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办事公道、处事公正,程序公开,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并始终把民政资金的分配与专款专用紧密结合,坚决禁止挪用或挤占民政专项资金。特别是在城乡低保工作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规范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等环节,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采取落实包村干部、村、社区干部责任制,民政干部联系到村、社区、纪检、财政部门全程参与等措施,做细城乡社会保障工作。并对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按照低保政策,做好评议、审核、公示、申报等工作。严肃低保工作纪律,杜绝申请受理过程中的“关系保”、“人情保”、“搭车保”,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待群众监督。重点加强对救灾、优抚、五保、低保、孤儿等资金的监督,规范操作,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资金安全发放到户。这样坚持民政为民、求真务实,把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到各项工作之中,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彰显出执政党“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执政理念,同时,要倡导勤俭节约,遏制铺张浪费现象,全力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廉洁民政。
第二条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遵循“政府主体救助、公平合理、及时绩效、部门配合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建立以“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为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审核,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五)负责指导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
(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做好部分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
(三)负责部分通过民政网络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上级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七条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服务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市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节资助救助
第十六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低保户酌情资助。
(三)办理程序:按县农合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农合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农合办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于城镇三无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三)办理程序:城镇低保对象按县医保站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居委会,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站,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节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糖尿病(Ⅱ型)、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或长期卧床不起)、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炎、类风湿(有关节变形)的慢性病中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1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晚期腹水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第十九条门诊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日常门诊救助每年2月由各乡镇民政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每年3月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审核名单填写《门诊救助证》发到各乡镇民政办,再由乡镇民政办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填写《县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复审后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后填写《门诊救助证»,由乡镇发放至救助对象。
第二十条门诊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须出示《门诊救助证»,结算时,由医院(药店)经办人员在《门诊救助证》上进行登记核减。此外,经办人员还须填写好《门诊医疗救助优惠卡»,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由患者签名或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用于同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一条门诊(药店)应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超越该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
《门诊救助证》不取现,限额之内的优惠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
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的,不再纳入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
第三节住院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住院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农合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的救助。
第二十三条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住院救助认可书》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五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开具。
第二十四条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50%和2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20%和15%。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5%,其中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按20%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0%。
第二十六条农村对象住院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城镇对象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对五保、三无对象自负部分在最高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半年与县救助管理局审核结算.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救助管理局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救助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提供农合办或医保站的复印件)。
(二)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定点医疗机构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提供在院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市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
第三十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救助对象在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审请住院救助须在三个月以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四节临时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救助范围: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当年度的住院费用,农村超过一万元以上,城市超过二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三十二条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农村按不低于5%-1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按不低于2.5%-5%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三条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在三个月之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等,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第六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管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预算资金、福利彩票资金和慈善资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第三十六条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好医疗救助资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金以及小额临时救助金,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各乡(镇,场),由乡(镇、场)民政办直接发放。
第三十八条门诊救助金、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金,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将救助金拨付到医疗机构帐户。
第三十九条参合参保资金经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医疗统一等基金专户。
第四十条较大额临时救助和县外医疗的住院救助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直接发放。
第四十一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此行。
第四十二条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其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城乡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一、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特点
(一)主体固定
民政系统职务犯罪人员绝大多数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基层民政办主任、会计对救济对象基本情况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他们中的个别人有机会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乡镇民政系统的民政所长,任期较长,他们对救济对象熟悉,了解民政部门在发放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的漏洞,一旦救济对象有残疾(例如智力障碍人士或者聋哑人士),他们就有机会实施贪污行为。
(二)手段简单
一般采用虚列、冒领、截留等手段。具体手法是:以他人名义书写有关报告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以他人名义签名冒领或模仿笔迹冒领。作案手段隐蔽。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范围和对象的便利,采取多报、瞒报或虚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将社会救助金、已故退伍军人和伤残抚恤金、已故退休或代管人员工资等救济款项贪污挪用。从所查办的几起案件情况看,犯罪嫌疑人贪污侵吞各项优抚款、救济款、低保金的主要手段就是“虚报”和“冒领”。其具体手法是:将已死亡(或死亡多年)的优抚救济对象按“活人”的名份连续多年上报财政部门,以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通过私刻“死人”章的方式,用“死人章”冒领或模仿死者笔迹冒领。
(三)隐瞒政策
利用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各类优抚金、补助款。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的改善,国家不断加大优抚力度,提高各项优抚、救济的标准,但由于被优抚救济对象多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且分散居住在不同的村庄内,相互间交流少,信息闭塞。他们对于国家的民政优抚政策及不断提高的优抚标准很不了解或不知道。这为某些不法乡镇民政人员侵吞、染指国家财政下拨的优抚救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乡镇民政人员利用优抚政策不为群众知晓的机会,将某个时期补发的“优抚救济款”。
(四)串案多发
无论复转军人的优待金,还是退休、代管人员工资,均需报请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仅凭民政部门是无法直接拨付到位的,涉案人员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虚报冒领他人的救济款项或退休工资,往往是他们之间相互利用、共享利益等原因。
二、民政系统职务犯罪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
个别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经不起诱惑,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诱使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多发。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法律性严肃的工作。但是一些民政工作人员存有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法规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对国家下拨的各类优抚款、救济款,没有“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思想意识。造成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的发生。
(二)基层民政队伍管理不完善
民政系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领导,业务垂直而人事不垂直,这就导致基层民政所尤其是所长,上级管不了,乡镇管不好的脱节现象。尤其是有些乡镇的民政部门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民政款物的管理、出账、报账都是一人操作,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没有具体过问,往往由他自己说了算,此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会计管理制度,而且为滋生贪污犯罪留下隐患。
(三)账目资金流转制度有缺陷
社会救济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应该专款专用,设有专门账户进行严格管理,而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环节根本无人管理。就退休工人工资而言,负责申报的是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是劳动人事部门,拨付资金的是财政部门,看起来这是层层把关,实际上是形同虚设。在优抚金、抚恤金、低保金的发放管理上也存在类似问题。
三、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对策
(一)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要经常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清政廉洁的自身修养,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强化世界观的改造。二是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一些公务人员走上职务犯罪道路,和一些地方、单位不重视思想教育有关。富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在每个党员干部思想深处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有效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发生。三是学习民政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根据各科室工作性质的不同、城乡民政工作的差异和工作人员岗位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举办职务犯罪预防图片展示、政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分层次、多渠道的学习培训,组织民政干部职工学习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民政队伍建设
在人员编制上,各乡镇和街道办民生服务中心,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镇长、街道办副主任担任民生中心主任,民政助理任专职常务副主任。具体工作人员采取从乡镇和街道办在编干部、教师及乡镇站所人员中择优选调,从事业编制中择优调剂,从大学毕业生中择优招聘等办法,充实民生服务中心工作队伍,使每个民生服务中心都有专职工作人员3―5人,各民生服务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2人。
在财力保障上,由县(市、区)民政局为每个中心安排10万元资金进行基础建设,达到有桌椅、有微机、有卷柜、有电话、有耗材的“五有”标准。并由民政部门出面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为每个服务中心落实每年2万元左右的办公经费,保障中心的正常运转。
各乡镇和街道办都腾出2至4间办公室作为服务中心的办事处,并确立“五个一”工作模式。即设立一条救助热线,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设立一处民生服务信箱,及时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建立一个民生接待站,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走访一次乡下,每周由民生服务中心主任带队走访,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设立一名村级民生联络员,及时反映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的职能,各服务中心一方面加强培训。在市民政局统一规划设计下,抽调基层业务骨干,分别就基础业务、民政政策、疑难问题处理、台帐报表的方法等,重点对中心主任、副主任进行了培训。并指导各县(市、区)利用两个月的时间,集中对中心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了分期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使他们尽快进入了工作角色。另一方面完善制度建设。统一研究制定了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在日常管理、岗位职责、接待、资金管理等6个方面15项制度,包括《城乡低保管理制度》、《接待处理制度》、《深入基层走访回访制度》、《民生服务中心(站)日常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将民生服务中心(站)领导分工、工作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成图版、悬挂上墙。
此外,还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制订了《全市低保系统内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十必须”、“十不准”规定。并针对民生服务中心,专门制定了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在各乡镇及民政局设立了监督网页和举报电话,确保各种问题及时得到查处。
总之,绥化市民生服务中心建设,不但在中心领导配备上体现了民政的行政主体地位,还在服务内容上突出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优抚、救灾救济等民政业务内容,体现了民政的主体地位和核心职能。
办公大厅式民生服务中心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构建了以乡镇(办事处)民生服务中心为载体,以服务窗口为主体,以村级服务代办点为网点的民生服务体系,在全县22个乡镇(办事处)设立高标准民生服务中心,将计生、养老、医保、就业创业等8种农村最需要的民生服务统一起来,限时办理。还适度下放了部分登记、审批权力,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乡镇民生服务中心隶属于乡镇政府管辖,实行“首问负责”和“零距离”服务。其机构人员设置为4―5人,包括主任、会计各一人,服务人员一人。
民生服务中心定期群众关注的惠农补贴、低保、社区服务、救灾救助、村务等各项涉农政策,切实解决好广大群众的吃、穿、住、医、教等民生问题。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他们还积极推行“统一受理+全程服务+全程”的模式,把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得到咨询答复。
为确保民生服务信息化建设标准化,该县严格执行一套高档办公硬件设备、一套便民设施、一套服务台账、一套服务资料、一个群众意见箱、一部服务热线电话“六个一”标准。同时,建立健全了民生服务中心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制度和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发挥民生服务中心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单县还将全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中心的“为民服务热线电话”号码及负责人名单全部公之于众。如有反映民政业务范围内的求助事项,咨询民政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反映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相关事项,可以随时拨打。
专员式民生服务中心
郸城县民政局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着力解决“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等问题,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障全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该局对全县城乡低保进行了复查审核和提标工作,制订了复查审核实施方案,并成立了领导小组。郸城县民政局组成了23个调查组、6个督导组,采取局党组成员包片、股长包乡镇的工作机制,到各乡镇(办事处、工业区)进行复查审核。
同时,实行错办责任追究制度“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出现问题逐环节追究,逐个人落实。经重新复核认定,共取消城市低保202户、641人,适时为251户、749人办理了城市低保手续,占城镇人口的10.6%,人月均保金通过社会化形式足额发放;复查后的农村低保共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1025户、3326人,及时调整1392户、3326人,提高了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并对低保对象实行了分类施保;提高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农村五保一卡通”把资金发放到五保户手中,实行社会化发放。
重,促稳定
郸城县民政局重抓稳定工作,成立了以民政局长为组长的稳定工作领导组,各乡镇(办事处、工业区)民政所长为信息员的队伍,新建了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配置了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坚持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每天都有班子成员和业务股室参与公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现场解决问题。
郸城县民政局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对登记的来信来访案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定期召开稳定工作会;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涉及民政业务的各类不稳定事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拿出应急方案,快速处置;坚持日汇报制度,及时研究、分析、解决问题;健全问题工作日志制度,将每天工作计划、实施完成情况等记录在案;做好重大节日稳定工作,成立应急稳定工作队,在每个重大节日来临前,逐片逐乡镇排查稳定隐患,把问题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加强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
郸城县民政局加强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成立了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组,制定出台了管理制度。郸城县各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敬老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分管,专人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郸城县民政局多方筹资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先后投资1000多万元新建了汲冢、石槽、李楼等11所敬老院,扩建了汲水敬老院,新建了巴集段寨村级敬老院,并为所有敬老院配备了服务人员。该局规范敬老院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提升服务水平,重抓敬老院软件建设,在挑选院长时,采取乡镇、行政村推荐,乡镇民政所长和乡镇领导把关审查,再由民政局考核确认。该局创造性地实行由乡镇民政所长兼任敬老院院长的做法,收到良好成效;建章立制,用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将院民分成种植组、养殖组、伙食组、文娱组等,既让老人多动手、勤动脑,锻炼了身体,丰富了生活,又增加了敬老院的收入,改善了伙食条件;建设了洗浴室、娱乐室等,提高老人们的生活质量;建设高标准的卫生室,让老人小病不出院,有病得到及时医治。
郸城县民政局多方募集资金,连年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县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用于敬老院建设,并把该县所有敬老院的40多名管理人员、100多名服务人员的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该局对五保供养实行动态管理,对全县所有五保对象进行普查,逐人见面,输入计算机,五保资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二、重点任务
(一)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
(二)重点解决我市城市低保中的前几年企业改制地方政府为了维稳产生的“政策保”,农村低保中失地农民享受的“政策保”和优亲厚友的“人情保”等难点问题。
三、具体内容
(一)严格执行集中开展低保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民政所要组织精干力量,精心筹划,尤其要取得当得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和理解,严格贯彻方案要求,执行集中开展低保专项整治活动,避免雷声大雨点小,做到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为今后城乡低保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
(二)大力整治“政策保”、“人情保”和“维稳保”。对所有社会救助对象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和《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到“一把尺子衡量”、“一碗水端平”,尤其对企业改制和失地农民产生的“政策保”、优亲厚友的“人情保”、地方政府的“维稳保”等现象,坚决执行符合条件的进,不符合条件的出,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和建立完善机制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中旬至6月底)。
各乡(镇)民政所要根据本方案,针对本乡(镇)特点,围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整治方案。各乡镇民政所要组织好核查力量,启动低保核查宣传,公开核查政策,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阶段(2014年7月上旬至8月中旬)。
各乡(镇)民政所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务必取得实效。对自查出来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拿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请各乡(镇)民政所于8月26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2014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
市民政局结合“市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的分组汇同财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各乡(镇)专项治理和机制建设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协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将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对于低保重大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将派专人现场督办解决。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2014年9月上旬至9月底)。
各乡(镇)民政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总结,对自查和重点督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时整改,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民政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整治活动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王局长:所谓“5711工程”是指每个乡(镇)民政所要有5间以上固定的办公用房,在编工作人员不少于7人,有一块醒目的民政所牌子,有一套完整规范的工作制度。要达到的目标是,各乡(镇)民政所条件改善,人员充足,制度健全,基层民政工作面貌焕然一新;工作效率普遍提高,服务质量显著增强,各项管理规范有序。
记者:作为经济欠发达的省级贫困县,相比之下,叶县在解决乡镇民政机构人员方面的难度更大,请问,您为什么会在机构进一步精简缩编的情况下果断决策建立乡镇民政组织机构,并提出“5711工程”建设呢?
王局长:首先,是大势所需。“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近年来党和政府的核心议题和公开的政治承诺。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民政工作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特别是与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亲民之情、为民之举,在很大程度上是要通过民政工作来体现。而民政工作的根基在基层、优势在基层、实效也体现在基层,各项民政政策法规需要在基层实施,繁重的民政工作任务需要在基层完成,基层民政工作直接体现着党和政府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得力,对民政工作有着根本性、全局性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民政工作的内涵日益丰富,外延不断扩展,民政工作在政府工作和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提高,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民政肩负的职责与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民政部门要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成新任务,就必须尽快解决乡镇民政工作机构调整这一问题。
其次,是民生事务增加,任务要求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性政府。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政府亟需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而民政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部门,其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从当前的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等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对民政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不断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管理,切实解决好基层民政机构配置、人员配置、资金保障、制度建设等问题,才能使他们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确保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叶县是省级贫困县,又是民政大县,民政工作相对更加繁重。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后,民政工作归属社会事务办管理,同时社会事务办还要挂办、综合办、计生办的牌子,并要例行上述职责,这样就使民政工作没有了专门机构和人员去做。目前乡镇的民政工作除了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基层政权建设、区划地名、殡葬服务与管理等20余项传统民政工作之外,又相继开展了农村医疗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和爱心救助等项工作。目前全县18个乡镇,仅低保、五保、优抚等固定民政对象就有3万余人。拿这三类对象款项发放来讲,按每天集中发放5~8个村,加上因身体状况不能到乡镇领取需登门发放的占10%计算,集中发放一次,小乡镇要12天左右,大乡镇要24天左右,还需有大量人手才行。同时,殡葬改革的宣传与推进,村委换届选举的督查与指导,遇上实效性鞍强的灾情统计上报、春荒冬令调查摸底、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倒房重建督查、走访慰问、老龄人口统计等工作,都要有民政部门来做。民政拥有20个专业,108项工作,涉及民政工作的现行有效法律11件,行政法规24件,部门规章38件。各类民政对象的核定都有严格程序,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偏差,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之前绝大多数民政干部都不是专职,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包村驻点,还要完成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招商引资等其他工作,以至于无暇顾及民政工作,更不用说组织建设了。叶县民政局审时度势,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实施“5711工程”、加强乡(镇)民政所建设的报告,积极主动争取县党委、政府支持,以常村乡为试点,推动了全县乡(镇)民政所建设。
记者:目前,叶县“5711工程”已成为叶县民政的代名词,请问王局长,“5711工程”的实施,都起到了哪些作用与成效?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王局长:一是为加强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为民”宗旨,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载体。民政所人员实行分片包村,平时经常走村入户,了解困难群众的需要,并及时把群众的困难解决在基层;对一些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低保、五保及优抚对象,民政所工作人员更是服务上门、送钱到家。当面对临时性、紧急性任务时,民政所的作用更是突显;如春节前发放临时救济款物,以往到大年三十发放工作还收不了尾,而2009年春节仅用了几天时间,就完成了2.2万农村困难群众棉衣、棉被及救济款的发放工作;2008年年底,在低保对象的复核认定中,仅用一周时间,就完成了注销1150人、新增1260人的繁重任务。
二是为做好弱势群体救助工作,构建基层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5711工程”实施后,工作人员坚持走村入户进行家访,摸清本乡困难群众的底数,分类登记,录入电脑。如把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逐一登记造册,并对困难原因、享受政策等一一标明,使工作人员做到情况“一口清”,达到管理到位、服务到位,为做好基层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是为全面提升民政工作整体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搭建了一个有效的工作服务平台。“5711工程”实施后,就民政工作而言,在乡(镇)有了一个全天候对外服务的窗口和阵地,基层民政干部第一次有了业务分工和职责划分。另外,全县民政部门对《民政工作人员准则》、《便民服务承诺》、《民政工作流程》等工作制度,实行统一装框上墙,真正做到了管理有序、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总体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自“5711工程”实施以来,我县民政事业实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政策引导扶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手段需要进一步改进,民政队伍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健全等。
记者: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叶县“5711工程”的实施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动态。请问王局长,作为一个走在决策前沿的领导,您是怎么看待自己的工作的?下一步的打算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