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5:58:3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调味料审查细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5年)要求对企业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标)是否经过备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指标是否合理,若发现不符合应建议修改企标。笔者长期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核、发证检验及现场核查工作,发现不少企标存在不合理的情况,现就企标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可为食品企业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标准提供帮助,或为食品技术人员参与企标评审提供参考。
二、存在问题
1.企标信息不透明,无法核实真实性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事实上目前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很难查到企标备案的文本。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证材料上报及发证检验都要求企业提供企标的复印件,未要求提供原件,而企标文本信息无官方查询途径,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能像国标或行标等可以通过标准信息查询系统查到,企业所提供的企标复印件是否经卫生厅备案或备案后是否又作修改,修改后的企标是否重新备案无从知晓,这就给了部分企业以投机造假的机会。
2.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不一致
(1)缺少细则中规定的部分检验项目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陆续了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每一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都规定了该类产品明确的检验项目。而有些企标在制定时未参照对应审查细则的要求,导致企标中缺乏细则规定的必须检验项目。
(2)申报的产品申证单位不合理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企业申报的申证产品是按28大类分类别申报的,28大类产品每一类产品都有其特定的范围,制定企标的产品应与所申报的产品申证单元一致。而企标中涉及的产品有的是多种产品放于一个标准中,如有的企业生产米线,米线中有两种调味料包,一种为粉状,一种为酱类。按照28大为分类要求,米线应属于方便食品单元,而调味料包属于调味料单元,不能放在一个单元中。再有某企业生产调味冰糖,备案的企标产品申报的是方便食品单元,而企标中的项目却基本上全是冰糖标准中的项目,与方便食品许可证项目相差甚远。分类的不清晰给许可证发证检验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3.指标值制定和检验方法的引用缺乏科学性
企业制定标准时卫生指标应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质量指标应具有科学性。事实上,有些企标指标值和限量值的确定并无科学性,企业通过参照别的企业的同类产品,未考虑自身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具体情况,导致指标值与实测值差距巨大。有的指标值过严无法达到,如某肉制品企标中亚硝酸盐指标值为不得检出。而肉制品自身就含有少量亚硝酸盐,肉类在储存过程中也会产生亚硝酸盐,那么企业将无法生产出符合自身企标的产品来。再有就是企业过分降低产品品质,如某企业制定调味酱汁企标,氨基酸态氮为大于等于0.01/100mL,与生产工艺相似的行业标准《配制酱油》SB 10336 -2000相比,《配制酱油》标准中规定氨基酸态氮要求大于等于0.40/100mL,低了40倍。再有,有些企标引用的检测方法不合理、不适用。如某企业制定的苹果汁标准,苹果汁果汁含量测定方法引用《橙、柑、桔汁及其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测定》,而苹果汁与橙、柑、桔汁特征组分的有很大的差异,不适用此方法标准。
4.与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相抵触
近几年颁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2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这些新标准实施之前备案的企标未能及时按新颁布标准的要求到省卫生厅重新备案,导致企标中有些项目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不一致。再有,有的企标申报的产品中有违禁成分,如人参鸡配方中有人参,代用茶配料中含有银杏叶、 绞股蓝等。这与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相违背,此文规定,人参、银杏叶、绞股蓝是列入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可用于普通食品。
5.未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时发现有些企业未按所制定的企标组织生产,食品生产工艺、原料、配方与企标中的规定不一致。另外还发现企业生产的产品指标值与标准中制定的值相差较远,如企业生产的盐渍食用菌,企业标准中规定水分小于等于50%,而实际检验值为72%,发证检验产品不合格。
三、建议
1.加强人员培训
食品企业标准是企业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依据。为提高企标编写质量、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加快企业标准化工作,必须加强对企标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建议标准化部门能经常举办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修定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企业质量负责人和标准起草人、标准评审人员及标准备案人员等,培训内容应包括企标制定的目的、意义和标准制定的要求、方法、过程、备案、修订及复审程序等内容,并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标准起草人、评审人、备案人凭培训合格证书从事企业标准的起草、评审或备案等工作。
2.采用多个部门标准评审专家组合评审
企标的制定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企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而标准评审专家多由企业自行组织,并未结合企业产品特性邀请到各方面的专家。适应食品生产许可要求,建议人员组成由有许可证发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主管、熟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和通则要求的市级以上监控中心人员,熟悉标准编制的标准化部门人员,熟悉企业申报产品生产工艺及配方的食品专业专家等组成参与制定标准,可以从标准制定的全方位进行把关。
3.强制性标准采取直接引用
有些企业在制定标准时将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项目列入企标中,如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涉及的重金属等指标,企业在制定企标时将其具体项目列入卫生指标中,而此标准现已被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代替,意味着企标应根据GB2762-2012新标准要求作修改,而有些企业并未及时作出修改,导致发证检验无法通过。建议制定企标时可直接引用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不必将具体项目展开,当强制性标准修订时企标可直接引用最新版本,而不必重新备案。
4.标准备案之前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项目检验
企标送审备案之前应委托具有申报产品发证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凭合格检验报告方可备案。有发证资质的检验机构熟悉许可证细则和通则,各类产品标准及检验方法,能及时发现企标中项目的不合理或不符合,企业能在备案之前作出调整,避免企标已备案在发证检验时发现有指标不合格或不合理而导致无法及时取证。
5.建立全国性的标准信息查询网络系统
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6 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建议建立标准信息查询系统,统一归口于卫生部管理,全国各省市卫生厅将已备案的企标及时上报卫生部,卫生部设立专人负责企标的维护更新,及时公布在网站标准信息查询系统中,方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