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权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10-09 21:19:0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网络传播权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网络传播权论文

篇1

二.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问题出现的原因

面对我国网络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存在如此严重的版权问题,我们要能够深入地思考相应的原因,才能够从根本上去解决这些问题,为健康网络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法律的制定是解决不法现象的最直接、最根本的方法,然而我国网络信息传播的版权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也正是因为缺乏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强制性的制约,使得版权问题被大家所忽视,被那些不道德的网络传播者钻了空子,最终使得网络信息传播的版权问题越来越严重,甚至被当做了理所当然。

(二)版权所有者自身缺乏反抗能力

虽然在网络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侵犯版权问题,这些问题也困扰着我们的版权所有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版权所有者会出面进行对抗,甚至可以说参与反抗的版权所有者少之又少。因为许多版权所有者认为这些侵权行为并没有过多的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不必为了一点点利益和他们对抗,这样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这就给许多侵权者造成了很强的侥幸心理。

(三)网络身份难以查清

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世界,所以网民几乎都会使用一个虚拟的电子身份来掩盖自己,网络信息的传播者更加不例外,他们所使用的一切信息都是虚假的,那么这就给侵权犯人的寻找造成巨大的障碍。例如在网络上进行了一些侵权文档的上传,网络管理员确实可以将这些文档因侵权问题进行删除,也能够封锁上传者的IP地址,但是却不能够真正的找出相应人员的真实身份,这就使得无法对这些人实施有效的责任追究,最终结果仍然是侵权信息的泛滥。

三.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问题的解决策略

网络信息的传播中存在着严重的侵权现象,我们一定要能够注重相关的问题,以保障我们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那么,我们要怎样做才能够改善现有的网络信息传播的局面呢?本人有以下几点意见。

(一)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

造成网络信息传播版权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我们要能够从最基本的原因进行解决,保障网络信息发展的健康性。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能够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保障相关规定切实地解决了版权所有者的需求,保障了他们的利益,并能够严格制定相关的处罚条例,让这些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提升网络的维护技术

其实很多时候,之所以会出现一些私人文件被侵权传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自身对网络维护的工作做得不够,使得这些信息容易被侵权者盗取并传播。所以,为了能够保障个人的利益,我们要能够不断地提升版权所有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网络进行维护的技术,以提升对网页的保护效率,从根本上抑制了侵权者的机会,例如进行信息加密、软件信号认证以及防擦写等各种防护措施。

(三)要能够构建一个合理的授权通道

版权问题的出现有一些是因为授权的问题,给予了那些具有侵权问题的网站权限,使得他们能够不断地上传一些侵权材料,导致版权问题的泛滥。所以我们要能够注重授权通道的建设,加强实名认证的设置,保障相应材料上传的可信性。那么,这就需要我们能够依据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来完善我国的授权模式,不断地更新对授权的要求,并且加强相应的管理力度,以减少恶意网站的出现。

篇2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256-02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应用的不断发展,高校科技论文的网络发表和共享也得到逐步的发展。高校科技论文的网络发表与共享打破了高校以往的只能通过传统纸质期刊发表科技论文的程序,减少了科技的时间,使高校的科研人员学术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在推动高校科技信息和知识的快速传播以及科技成果迅速得到共享和应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科技络发表和共享平台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的事物,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还没有健全 [1],在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科技络发表与共享平台的高度共享性使得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大,如何有效保护高校科技络发表与共享平台作者的版权是目前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科技论文的网络发表与传统科技的版权比较

(一)网络科技论文与传统科技论文版权保护的复杂度

网络侵权与传统版权侵权相比,传统版权侵权是纸质为载体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网络侵权是通过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实施的,侵权完成的速度快,复制、下载、传输行为变得简单易行,同时侵权确认的难度大。与传统版权保护相比,网络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版权保护的主体、客体及地域性的范围加大。传统版权保护的主体是作者、出版者及其用户。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下的版权保护主体包括科技论文拥有者、科技论文传播者、网络服务开发商以及科技络的使用者。另一方面,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扩大;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版权保护就十分复杂。如表1所示,二者的侵权复杂程度比较。

(二)网络科技论文与传统科技论文著作权比较

1.发表权和修改权。发表权包含的内容很多,包括是否发表,何时发表,在何刊物发表等。所有这些都应由作者自己来决定,任何他人未经作者授权或委托,都不得擅自决定。但是由于传统期刊需要经过投稿、审稿等漫长的过程,发表的周期很长。所有这些发表权版权人无法自己决定,一旦投稿就没法修改,甚至有些出版社自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2]。而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下的科技论文可以随时发表。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表明,作品可由作者自己修改,也可由取得授权的其他人修改。

2.保护作品完整权。传统纸质期刊发表的论文,科技论文的完整性有时会被忽视,比如对于论文稿件,经专家审稿后,认为论文的内容很好,但由于版面限制等因素,就会对论文进行大量的修改和删除,此种做法就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然而相对于网络科技论文,由于作其发表的载体为网页没有任何篇幅和尺寸上的限制,科技时完全可以从其内容本身的完整性编排内容。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的一项权利,保护通过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著作权权利是网络科技论文传播的一项重要权利。传统科技论文则没有此项权利。

二、高校科技络发表与共享的版权侵权分析

1.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有些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未经版权人的同意或许可,擅自将其作品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比如有些网络平台擅自把一些作者的博客作品在其网站上发表并予以共享,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时,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科技论文作者权益侵权。科技络发表和共享使得复制、盗版和修改变得更加容易,以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与共享平台为例,作者发表的论文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只要作者所投论文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有一定学术水平,符合其网站的基本投稿要求,就可以发表。科技论文在线允许文章在发表前,甚至审稿前首先在网上,科技论文在线采用的这种先公开,后评审的论文评价方法使得作者一旦上载的作品没有经过授权或许可,通过科技论文在线进行传播就会存在很大的版权风险。

通过对广西某几所高校的一些科研人员调查发现,80% 的科研人员不愿意在网络平台上发表及共享其科研成果。40%的被访者认为如果网络上发表共享其论文,再次向正规期刊投稿难度会增加,甚至一些正规期刊不接受这样的投稿。20.7% 的认为将会导致盗版现象;7.3% 的认为可能会被用于商业目的;12%的认为可能会损害文章的完整性和署名权;只有20% 的人考虑过将自己的文章公布在网络平台上。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存在不少版权纠纷的问题。所以说科技论文在线发表与共享应妥善处理好网络版权侵权。

三、高校科技络发表与共享版权保护的建议措施

(一)科技络著作权人采取的措施

1.增强高校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在目前网络版权保护方面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树立高校科研人员的版权保护意识更为重要。目前,高校科研人员科技络发表的著作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即使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很多作者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任意转载、改编等方式使用科技论文的现象很普遍。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版权教育,增强版权自我保护意识。高校应加强版权保护这方面的宣传,在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上登载相关著作权保护知识,利用一切可能的媒介和渠道宣传版权保护的相关知识。

2.采取技术措施。版权的保护措施是指版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 [3]。目前,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对网络中的侵权现象,版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通常包括采用反复制设备、访问控制技术、数字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等保护网络科技论文的版权。

(1)反复制设备(anti-cope devices);由于网络作品的复制非常容易,目前版权人一般采取反复制设备就是阻止复制作品的设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SCMS”系统(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该系统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不仅可以控制作品的第一次复制,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再次复制,避免数字化作品的复制件被作为数字化主盘。(2)访问控制技术;即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如登录密码)。它允许用户对其常用的信息库进行适当权利的访问,限制用户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信息文件。(3)数字水印、数字签名及数字指纹技术;为了防止网络作品的易修改,易盗版现象出现了数字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版权保护技术。数字水印是利用数字内嵌的方法隐藏在数字图像、声音、文档、图书、视频等数字产品中,使得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而无法复制。这种技术可以用以证明原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所有权,并作为鉴定、非法侵权的证据。数字指纹是指同时在数字作品中嵌入的是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标识信,和数字水印技术相反,当某个用户将其拷贝非法的传播到外界,版权所有者就可以通过提取拷贝中的指纹来追踪非法用户。数字签名技术即进行身份认证的技术,防止伪造,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技术措施比如防火墙技术、认证技术(CA)、追踪系统、标准系统、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等。

(二)完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

中国在著作权的网络立法方面,其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护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一系列涉及网络版权保护的文件,为技术措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是2005年由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实施的,对网络环境下的科技论文版权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政府应加快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并制定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专项法律或行政法规。法律保护是一种事后控制的手段,即只有在发现侵权行为之后,法律才能进行干预,一旦有版权侵权,高校科研人员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加大版权保护力度

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应增强维权意识,对抄袭剽窃他人论文成果侵犯版权的行为予以严惩。以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为例,其网站上设有学术监督栏,对一些侵犯版权的作者取消已发表的论文,收回刊载证明,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上予以谴责,并禁止三年内在其网站上,对维护版权所有者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对于网站在保护版权方面还是不够的。对于一些复制、盗版其网站上的论文在其他网络平台上发表或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则没有相关的政策。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应当充分重视作者的论文版权保护需求,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权益。

高校科技络发表与共享版权保护要得到增强,首先要增强高校版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其次则必须及时更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网络版权保护的立法,最后要提高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的技术保护水平。只有作者的版权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提高科技论文的发表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校科技论文的网络发表与共享。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G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0)09-0092-02

一、研究设计

本文以《新闻与传播研究》、《国际新闻界》、《新闻大学》、《现代传播》为研究对象,以2009年末为限,从中国期刊网上搜索到了网络传播论文579篇,其中158篇网络效果论文构成内容分析的对象。由于选取的期刊种类有限,样本筛选及归类过程均为人工操作,因而在信度和效度上难免有一定损耗。

1.研究者情况。包括姓名、身份、所在院系和合作研究情况。研究者身份分为正、副教授、讲师、助教、博、硕士、本科生、研究员、业界人士、其他人员等。所在院系分新闻传播、中文、信息管理等。按CSSCI的惯例,每篇文献的分值被限定为1,多人合作时按一定权重来分配。两人合作时第一、二作者比例为0.6U0.4;三人合作为0.6U0.25U0.15;四人合作为0.6U0.2U0.1U0.1。合作研究情况分独立研究、学科内合作、跨学科合作、其他四类。

2.研究主题。分为传统效果理论、网络形态、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文化效果、新闻传播效果(网络对新闻传播业的影响和效果)、综合效果、个人效果、其他九大类。

3.研究方法。对研究方法的归类一直存在实证、批判、诠释及思辨、定性和定量分类法的分歧。思辨研究属于人文方法典范,源于哲学思辨传统,以操作概念为主;定性和定量研究均属于实证方法典范,源自社会科学传统,以操作事实为主。卜卫认为,批判典范更像一种类似结构主义、的方法论,而不像用于某种研究的工具。但在某项具体研究的过程中,批判典范研究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所以仍属实证范围。诠释典范强调对文本意义的理解,直接操作的对象也是事实(文本),因此亦为实证方法典范[1]。本文认为第一种分类法更多是在方法论层面上对研究范式所做的分类,第二种分类法更为具体可行。其中定性研究包括参与观察、深度访谈和焦点小组等,定量研究包含调查研究、控制实验、文献研究(内容分析和二手资料为主)等。由于实证尤其是定量研究历来被认为是效果研究的最佳方法,故对其做了进一步细化,将研究方法分为思辨、定性、调查、实验、内容分析、二手资料、定性和定量综合、思辨与实证综合。

4.理论使用情况。据布莱恩特等统计,1956~2000年国际传播学核心期刊上“议程设置”与“使用与满足”在所有理论中使用频率并列第一,“涵化”理论紧随其后。2001~2004年对六本知名国际新闻传播学刊物的内容分析发现,排名前六位的理论分别为架构、议程设置、涵化、中介模式⁄理论、第三人效果、使用与满足。中国网络效果研究在理论使用上是否具有类似特征?是否发展出自己独有的效果理论?本文将“理论使用与否”分为无理论、单一理论、多种理论综合三类,然后在“主要理论”这一变量下,划分为框架、议程设置、涵化、第三人效果、沉默的螺旋、知沟、使用与满足等多种理论类型。

5.课题资助情况。分有资助和无资助两类。

两位编码员独立完成了编码,信度检验Scott指数=0.85。

二、研究结果与发现

1.论文数量。效果研究占网络传播论文总量的27.3%,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在2000~2002年达到第一个高峰,2003年开始下降,2005年以后又逐年上升,2009年呈井喷式爆发,这与《国际新闻界》及《新闻与传播研究》近几年的改版扩容有关,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地位的快速上升更是重要原因。

2.研究者情况。研究者73.1%来自高校和研究所,业界人士仅6.6%。论文的独立和第一作者以正、副教授居多。对研究者姓名做频次分析并根据合作研究的不同分值比例处理后发现,出现一次以上的研究者14位,二次以上仅4位。新闻传播学研究者占绝大多数,其他学科参与度很低。独立研究居多,合作主要存在于本学科内,可见此领域与其他学科之间应有的良好互动并未形成。

3.研究主题。“新闻传播效果”在日渐丰富的研究主题中成果最多且发展最稳定,其次是“个人效果”、“文化效果”及“传统效果理论”,致力于探讨个人在网络环境下认知、态度和行为变化的“个人效果”和以验证传统效果理论在网络中适用情况的“传统效果研究”从2001年起发展较稳定。“政治效果”成为近两年最受重视的领域。尽管研究日益深入细致,但对宏观“综合效果”的讨论仍占一席之地。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博客、播客、SNS、网络恶搞、网络游戏、网络语言等网络应用和网络形态风生水起、影响深广,2004年以后的论文充分体现出紧跟热点,关注现实的特点。

4.研究方法。单一思辨法使用最多,2000年前几乎一统天下。新世纪以来,传播学在方法上向社会学借鉴之风日盛,实证方法越来越多被引入网络传播效果领域,定性研究占总数的14.6%,思辨与实证、定性与定量方法并用的比例分别为2.5%和4.4%。调查法在定量研究中最常用,占8.3%;其次是文献研究,内容分析因资料搜集的易控性和成本较低受到青睐,占5.7%,也有少数研究者采用百度指数或国外权威机构的免费调查数据进行二手资料研究;在西方广为使用的实验法并未出现,可能因其对网络传播研究操作性较差。

主题与方法的交互分析显示,少数领域以实证为主。网络兴起后,许多学者对传统效果在网络环境下的应用和变革产生浓厚兴趣,纷纷依循传统效果研究的路径,采用实证方法进行探讨。问卷调查作为一种典型的自我报告法,非常适宜于评价个体感受和外显行为,因而在对个人效果的研究中受到了重视。

5.理论使用情况。未使用、使用一种及综合运用多种理论的研究分别占60.8%、25.9%、13.3%。在理论使用中,议程设置理论居首,使用与满足及第三人效果理论位居前列,一定程度上呼应了布莱恩特等人的研究。以信息社会所带来的知识分化为研究旨趣的知沟理论和以新事物推广为着眼点的创新扩散理论因与互联网的天然契合受到重视。网络的推广普及程度与国家、地区的发展水平密不可分,一些学者注意到了互联网在农村的推广与地区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由于网络去中心、自由匿名的特性,传统的把关人理论、沉默的螺旋理论受到一定冲击,成为研究者津津乐道的话题。麦克卢汉媒介理论、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伴随网络时代的到来再次流行。随着网络应用日益向纵深发展,作为工具与作为媒体的互联网交相辉映,从“人与机器”的时代迈向“人与人”的时代,六度分离、社会网络理论的价值被重新开掘。但除了2004年由《连线》杂志主编Chris Anderson提出的长尾理论外,并无专属于互联网的理论。

6.课题资助情况。受资助论文为13.3%,总体比例偏低。但从02年起情况有很大改善,最近两年更是呈明显的快速上升趋势。

三、主要结论

1.网络传播效果研究呈现出较明显的阶段性特征。1994~1999年,研究从无到有,缓慢上升。介绍解释性的宏观思辩研究居多且不够深入。2000~2002年,多年酝酿后迎来第一个期。数量明显增多,主题有所扩展,方法更为多样。研究者开始注意到网络对个体的微观影响,有意识地将传统效果理论引入网络研究,加之实证方法的运用,使研究更显严密、学术色彩更浓,受资助的研究开始出现,效果研究作为网络传播领域中的一个独立方向初具雏形。2003~2005年,研究热潮降温。论文数量锐减,但主题分布较均匀,内容分析受到重视。2006~2009年,进入快速发展的第二个期。论文总数及受资助研究剧增,主题全面开花,某一具体网络形态以及个人效果成为研究热点,研究不断深入。近两年互联网在重大事件中频频发力,“政治效果”研究急剧升温,网络作为改变当前政治格局的重要力量,影响已不容小觑。实证与思辨研究呈分庭抗礼之势,定量研究多于定性研究。

2.研究者整体水平较高,但以单打独斗为主,长期致力于网络效果研究的人员不足。副高职称以上教师构成了研究主力,包括闵大洪、彭兰等知名网络学者,但长期以网络效果为主要方向的学者不多,影响了研究的连续性和深度。此外,合作研究尤其是跨学科合作明显不足。事实上难度较大的研究常常需要多人合作才能完成,加之传播学作为一门边缘学科需要来自其他学科的滋养,但它在社会科学体系中又长期缺乏和其他主流学科对话的资本,因而网络效果研究需要和其他学科进行合作以开拓思路,吸取新鲜血液,进而为提高传播学在社会科学中的地位贡献一份力量。长远看来目前的状况对提升本领域研究水平极为不利。

3.满足于对已有理论的运用和测试,理论使用集中且缺乏创新。大众传播效果研究发展到今天,似乎进入库恩所谓的“常规科学”阶段,效果研究领域更多地呈现以几篇经典论文为基础的“倒金字塔现象”――大量论文都直接或非直接地与处于塔顶的几篇论文发生联系,不断重复验证和发展着已有的少数经典理论或假设,只是将之应用于新的媒介、新的内容、新的国家和地区,或增加新的变量,影响了原创性理论的产生[2]。158篇论文共使用21种理论,其中6种理论被使用了5次以上,4成理论使用集中于议程设置、知沟、把关人三大经典效果理论。自1980年代以来,真正意义上的传播效果原创理论仅“第三人效果”一种(长尾理论最早被用于描述亚马逊和Netflix之类网站的商业模式,严格说来应归入网络营销,算不上真正的效果理论),无怪乎《大众传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作者德弗勒1998年曾发出“里程碑消失”的感慨,看来在网络领域问题同样十分突出。

16年来中国网络传播效果研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受学术训练、研究方法和经费等制约,相对西方而言实证研究数量仍然偏少,实证方法运用不够熟练,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总体发展势头良好。

篇4

前段时间,著作权法草案掀起社会热议,尤其是在受到音乐界人士的质疑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又公示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即《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对比该规定的相关条款,笔者不禁大为感叹,其中的许多侵权行径早已在网上肆意泛滥,纸媒作品“被上网、被篡改”的情形可谓无法无天,转载作品获得报酬的权利则沦为空谈,作者往往只能“干瞪眼”,不妨就此列举一些纸媒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典型案件。

刚在报刊上露面的稿子,在当天或一段时间之后,即被百度文库、百度快照收录、传播,有时连出处都不登载,甚至不出现作者名字,也不与作者联系;知名网站也会按文稿性质予以分类转载,部分网络媒体亦频频转发纸媒原稿,同样不支付作者稿酬,这是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一幕。

一些数字出版平台亦是转载稿件的急先锋,这些网站还常私自把作者首发于纸媒的非论文式稿件调整成论文格式,网页上只显现关键词和开始的几段文字,读者浏览全文须另行付费;一些行业网站、学报网站、学校网站、报刊电子版,也屡屡擅自转载符合自身定位的稿件,且往往不标注原出处、不署作者姓名,始终不与作者联系。更可气的是,一些网络传播平台遵循客户的需要,以纸媒作者的原创稿件来吸引网民,从而达到扩大广告受众的用意,甚至擅自修改原稿标题,或者把商业软文、图片直接渗入原稿内容,依旧不支付作者稿酬。

这里还要特别说明,某些网络传播平台的联系方式很难查询,有的虽设置电子邮箱,倘若发邮件询问,常被退回或不回应,有个别网络传播平台回复竟是要向领导请示,也有个别网络媒体声称文章是与报刊编辑部合作的,索取稿费请联系原发报刊编辑部,还有个别网络媒体直言在本网站转载没有稿费。笔者也曾向几位纸媒编辑求教,如何妥善解决此事,回答口径大同小异,“没办法制止,也没时间去搭理”。互联网兴起后,各类网络媒体都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

试问,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即使向他人借东西,一般也得先向主人打声招呼,至少过后一段时间也该向主人交代一下吧?以百度为代表的部分网络平台,商业化色彩浓郁,盛行的是“拿来主义”,明显带有寄生虫性质,轻巧、免费地榨取纸媒和原创作者的心血,刻意为自身牟利,却不肯承担一点责任和义务,作者对此无能为力,也不知网络运营商是否被监管部门监督、过问、处理过,作者个人又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应对众多作品被多家网媒肆意侵权的事宜,国内网络媒体公然大肆违反《著作权法》的嚣张态势,不知何时才能得到有效遏止。网络侵权泛滥成灾,不知这真是中国特色,还是国际惯例。2012c

篇5

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网络信息传播手段的诞生,打破了以往信息传播媒介易受时间和空间制约的局限性,网络信息传播以一种超常的魅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对网络信息传播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

一、网络传播

了解网络传播之前,我们需要对传播进行科学的定义。郭庆光教授在《传播学教程》一书中对传播的定义为:“所谓传播,即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网络传播就是指以多媒体、网络化、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国际互联网络为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它是现代信息革命的产物(《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6期第49页)。中国现代媒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诗兰给网络传播下的定义是:以全球海量信息为背景、以海量参与者为对象,参与者同时又是信息接收与者并随时可以对信息做出反馈,它的文本形成与阅读是在各种文本之间随意链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种意义的超文本中完成的(《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6期第49页)。根据笔者的研究和和总结,我们倾向于这样定义网络传播:所谓网络传播其实就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在网络传播中的信息,以数字形式存贮在光、磁等存贮介质上,通过计算机网络高速传播,并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网络传播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的目的。网络传播具有三个基本的特点:①全球性,网络传播的全球性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而不断发展的。成熟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低廉的网络运行成本为网络传播的全球性提供了软硬件保障;网络操作的简便化和大量网民的存在又为网络信息浏览提供了人才支持;②交互性,交互性是网络传播相对于其它媒介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网络传播的互动性更强,信息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可以进行良好的、实时的、畅通的交流。③超文本链接方式。这是网络传播的独有特征,网络上的信息传播是以网络地址的形式存在,进行信息传播和接受就是反复切换不同的超文本链接。网络信息传播实现了信息传播媒介的多元化,实现了传播手段的创新。

二、网络信息传播现状分析

网络自诞生以来便被迅速地运用于信息传播,网络传播媒介的诞生丰富了信息传播的媒介,当前网络传播媒介体现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网络传播的优势分析

网络媒介相对于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而言,其在信息传播方面具有即时性(网上进行信息不需要烦琐的制作程序,简单、运行快速,从而保证了信息的即时性)、便捷性(在网络上进行信息,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技术,不需要特定的空间和时间,只需要一台运行正常的电脑和联通的网线)、低成本性(网络传播的低成本性是由于其对设备、技术的要求简单)、高参与性(网络传播的高参与性是与便捷性、低成本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高互动性(高互动性是网络传播的一大特征,网络传播转变了信息接受主体的被动地位,使其由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信息获取者,可以在网络的信息库里任意索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网络传播媒介的这些优势使得网络媒介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社会主流媒介并得到了良好的应用。

(二)网络传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总是辨证的,网络传播也不例外。网络传播在体现出良好的应用前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加以克服。1.加强信息管理,营造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

网络传播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而言具有便捷性、即时性、低成本性、高参与性和高互动性的特征,这同时会导致网络传播监管的复杂性。事实上,一台电脑、一根网线就能实现的网络传播目前日益表现出其监管的难度。当前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如诈骗信息等等)、违法信息(如黄、赌、毒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的信息等)这些信息的存在一方面破坏了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给网络用户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对信息接受着传递不良信息,危害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严厉打击网上黄赌毒信息就是网络监管难的反映。因而必须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监管力度,加快制订网络信息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监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严厉打击不良网上信息传播行为。

2.加强网络技术安全保护研究,提高网络信息传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进行信息传播的重要要求。当前由于大量黑客、计算机病毒等的存在网络信息传递的安全性不强。信息者的信息可能会在信息传输过程中丢失,甚至被篡改,从而难以实现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来的信息储存在电脑中也可能会由于木马、病毒、黑客的攻击而造成损坏无法使用。因而必须加强电脑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提高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在网络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网络媒体目前由于其良好的应用优势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其存在的不足,我们相信将会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而被克服。

参考文献:

[1]毕耕著,《网络传播学新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

[2]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主办,《网络传播》,网络传播杂志社2004年.

[3]程洁,张健著,《网络传播学》,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

篇6

一、教育信息传播的现状中分析数字化发展的必要

根据《2005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资源数量调查报告》,报告指出我国信息资源增长迅猛,全国域名数约为259.2万个,比上年增长40.0%,以下统计数字是截止于2008年1月,可以部分的反映其发展的规模:

上网计算机数:我国的上网计算机总数超过7000万台,接近8000万台,比起2005年7月增长了快一倍,是1997年10月第一次调查结果29.9万台的270多倍。上网用户人数:我国的上网用户总人数超出20000万人,同2005年7月调查结果的上网用户人数相比多了一倍半。WWW站点数:我国WWW站点数为150多万个,是2005年7月2倍多。CN注册域名:我国CN注册域名900万个,是2005年7月的50万左右的18倍。网络国际出口带宽数:我国网络国际出口带宽数370000多M。是2005年7月的80000多M的4、6倍多一些。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教育资源在提供知识信息服务的同时,需要注重少数民族人员的信息技术教育和应用与信息化人才培养发展的速度。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应重视少数民族教育,更应该重视少数民族教育资源的数字化建设。

二、目前数字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数字化权问题

一般来说,获取数字化教育信息资源的来源于:一是接收少数民族语言书写的应归类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文本:二是对馆藏传统介质教育资源进行数字化,通过数据压缩技术、数字摄像技术等手段,将纸质、声像等传统介质的作品和文献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转化成数字化馆藏文件。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规定:“少数民族教育资源在陈列或保存中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作品数字化则无需取得授权,亦无需支付报酬”在对这些受著作权保护的少数民族作品进行数字化时,都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经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后方可数字化,否则就构成侵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传统介质的少数民族教育资源通过网络实现数字化文本信息的和传递,也会受到权利人专有权的控制。但是目前受传统文化熏陶较深的大部分少数民族人员,都是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领域和利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岗位,对于利用著作权法去保护已存和现著的教育资源有很大的不足。而图书馆等将受著作权保护的少数民族教育资源数字化信息放在网络中传播时,会涉及到权利许可问题,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公开展览权和传统的展览权有很大区别。我国新著作权法第10条第8项将展览权规定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表明,数字化作品无论何种方式传播,教育资源管理者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

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

著作权能够实现鼓励创作、促进传播、繁荣文化、推进人类文明的利益平衡的根源在于其的合理使用这一限制著作权人专有权的制度。然而少数民族教育资源的合理使用中,其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处于一种很不协调的状态,以及在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时界限不明。

三、少数民族教育资源的数字化建设的几点对策

1、从传统语言和文本载体到数字化载体的转变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资源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教育教学模式的四个要素,即学生、教师、教学信息、学习环境。高校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机构要想建构数字资料馆,必须着眼于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特殊性,将其教育资源数字化。目前有的学者从逻辑结构上对数字化校园进行分析,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把它分为三个层次:理念层、应用层、物理层。首先做好:采集各种类型的少数民族文献资料并进行科学的加工整理和管理:开展流通阅览和读者辅导工作:开发数字化的教育资源,统筹、协调各大高等院校的教育资源交流工作并开展学术研究:参加少数民族教育资源的整体化建设。其次将馆藏数字教育资源加工与:把传统形式的信息通过国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其他多国语言文字转化成数字化信息:运用电子技术储存和管理已经生成的数字化信息,在传播和利用中注意涉及到版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问题:还要提供数字化藏书馆的访问查询技术,做好少数民族文字查询端口,例如藏族有班智达、喜马拉雅、同元、桑布扎等输入法。

2、网络环境下数字资源传播权保护

少数民族教育资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问题有其特殊性,表现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其复制品市场销售量减少的数量难以计算。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未规定法定赔偿额度,应尽快规定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赔偿额度。

参考文献:

[1]2005年互联网信息资源数据与2008年清华大学版计算机网络教材配套ppt的统计图,以此与作比较得出,

[2]刘艳玲,《解决我国馆藏档案的数字化权问题的策略》[J],《兰台世界》理论版,2006

[3]谢宇红,《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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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37.5;F28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5-0080-04

一、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

数字出版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因此,广义上说,只要是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任何环节进行的操作,都是数字出版的一部分。它包括传统出版业数字化的全部过程和结果,同时也包括新兴的数字媒体[1]。目前,我国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包括三种:

第一种是“纸质——数字”形式的期刊,即传统学术期刊在印刷出版纸质刊物之后,将相同的目录和论文的电子版上传到网络出版电子期刊,通过作者个人注册的账户可进行在线投稿、查看稿件的审阅结果,可查阅当期或过期的印刷版期刊内容,还可通过关键词进行同一主题或作者的文章检索,借助纸质期刊和电子期刊的双重途径扩大刊物的影响力,增加与作者、读者的交流,其中包括一刊单独上网即单刊编辑部注册独立域名和数刊联合上网,即2刊或2刊以上共同注册独立域名。国外的此类期刊网站如Nature()、Science()等,国内的诸如中国科学系列杂志、中华医学会及其主办的几十种刊物等均实现了网上投稿及超链接等业务。

第二种是纯电子学术期刊(Electronic-only journal)或纯网络期刊(Networked journal),它的选题、策划、组稿、投稿、审稿、意见反馈、编辑、出版、检索以及与作者和读者的互动交流等编辑、出版、发行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并以网络为唯一的发行和传播渠道,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每期均有卷号或期号标识的连续性出版物[2]。2008年我国教育部主管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精品论文》正式创刊,它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第一个有正式刊号的网络电子期刊,每一期均按专业以光盘形式出版,同时在网站中分学科全文展示,并可全文检索,带有明显的开放存取期刊的特点,如投稿、审稿、编辑、出版及时快速,存储空间大大压缩,内容的检索、回索极其方便,携带轻便,成本低及有利于形成读者、作者、编辑的即时互动关系等。

第三种是将纸质期刊的电子版出售给网络数字化集成平台,借助这些集成数据库实现刊物的数字化,即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商业数据库,期刊社将纸质出版物的电子版以集中授权的方式出售给这些集成平台,由他们将每篇文章分散上网传播,用户可通过题目、全文、关键词、作者等信息进行单篇指定或多篇集成搜索。以中国知网为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集期刊杂志、博士论文、硕士论文、会议论文、报纸、工具书、年鉴、专利、标准、国学、海外文献资源为一体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网络出版平台。《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提供CNKI源数据库、外文类、工业类、农业类、医药卫生类、经济类和教育类多种数据库。每个数据库都提供初级检索、高级检索和专业检索三种检索功能,并已形成网上包库、镜像站点、按流量计费和刊登广告等成熟的赢利模式。随着我国期刊数字出版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互联网期刊的技术平台提供商已经不再停留在简单地将传统的印刷品数字化,而开始对收录的文献、信息资源主动地进行分析、加工和整合,制成海量信息数据库,走向内容资源的二次开发阶段。

二、期刊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困境

(一)从内容保护看,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机制尚未真正确立

版权问题一直是制约期刊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其中宏观上有国家版权战略缺失的原因,微观上则由于数字出版企业没有能够突出版权的战略地位,未能建立完善的版权授权或管理制度。

1. 现阶段适用于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补充。我国目前对数字出版作品的管理分属工商、公安、新闻出版、文化等多个不同的部门,申请行政执法时会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范围,需要多方协调,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因此无法对数字出版作品实施即时有效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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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的网络事件,一系列的网络红人的出现,犀利哥、凤姐又再次把受众眼球引到了网络红人的身上,想到了网络推手。在网络传播时代,网络传播的自由性与交互性,受众利用网络信息的自由性,以至于刚开始大家都在思考,议程设置理论适不适合网络传播?

一、议程设置理论概述

库姆斯和D.L.肖认为,“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就是指媒介的一种能力:通过反复播出某类新闻报道,强化该话题在公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来影响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

二、网络传播环境下的议程设置

网络媒体比起传统媒体其自由性与交互性,很难想象网络媒体的议程设置,但是网络中的海量信息的存在,只有那些有别于其他信息的信息才能吸引受众的眼球,人们对有噱头的信息才会注意到,根据传播学者彭兰的研究“网络的以下特点决定了它会具有议程设置的功能”第一,议程设置假设认为,人们对某些议题的关注程度,主要来源于这些议题被报道的频率与强度。第二,在网络中,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是相互交织的,而在议程设置方面,人际传播对大众传播是一个有力的补充;第三,利用互动技术,报道对象与受众可以建立直接联系,因此,当事人的影响会更直接地传递给受众,对于提高一个事件的受注目程度非常有利。

三、网络推手通过网络议程设置来把控网络事件

(一)了解网络推手

网络推手也称网络营销策划师、网络推客、有些人也称之为网络公关。网络推手服务的对象包括:企业、产品以及个人。网络红人离不开网络推手的包装,他们让现实中的普通人以极快的速度红遍网络,这只是网络推手工作的一部分如今网络推手面对更多的是企业产品、服务的推广以及品牌知名度的打造网络推手的产生离不开互联网的崛起。互联网自身所具有的传播速度快、时间的任意性、空间的无限性、传播的互动性和方式的多样性等特点,吸引着成千上万的人们。互联网虽然缔造的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影响力不容小觑,它是商业进行推广的世界,网络推手也由此应运而生。说到网络推手就会想到网络炒作。

(二)议程设置下,网络推手推炒作的步骤分析

1、网络推手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自由性是其成功的第一步

在网络传播中,受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力,具备了在网络中制造和传播信息的权利。尤其是一些网络论坛,更是受众自由传播信息的阵地。因为有了这个大众传媒的载体,他们才能在网络传播以网民的身份进行议程设置操控。

2、选准打造对象设置议程设的被传对象是第二步。借助网络想红的人很多,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在网上红起来,网络推手公司当然也会充分考虑到经济利益,如果不适合网络大环境的人或事他们也不会推,除了像天天仙MM那样以一个比较正面姿态成名的人很少,他并不会去挑选那些外表特别出色的人来作为炒作对象,因为“这样的人,大家虽然叫好,也会形成一定名人效应,难以形成讨论的话题,难以产生持久的人气。

3、赋予被传者显著性议题是其成功的第四步。在网络自由的环境下,网络推手完全有可能和能力赋予某些事件“显著性”,使事件逐步显著化、重要化而成为公众的“思考对象”,将公众注意力引导到某些事件和问题上。网络推手对炒作人物有区别的选择,但最主要是对炒作对象的整体包装,这种包装就是用一些有噱头的话语与图片来包装炒作对象,吸引受众眼球,他们对炒作对象的语言与图片包装,传播特定的内容,这些内容完全是他们有目的设计的内容。

4、网络推手利用正确的网络传播技术是其把控议程的第三步。网络推手在炒作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手段作用很大。发帖、顶帖、制造争议话题、故意抬杠,以及通过运作和网站的关系把某一话题置顶、制作成网站专题等等,都属于技术手段的范畴。他们必须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比如拥有多个网络论坛的注册ID、博客,甚至拥有较大规模的专职、兼职发帖与跟帖队伍。网络推手公司往往都拥有很多“”,在的帮助下发有争议的帖子,这些人每天的任务就是根据要求,在各种论坛上通过不同的注册ID号就某一帖子进行点击,评论或是故意争吵,营造出某话题受成千上万网民关注的假象,引起真正网民的公鸣,这时他们就成功了,当然庞大的推手队伍是其推波助澜的关键。回帖率是他们所要的最主要的回报。当网络明星置身于BBS中时,平时默默无闻的网络编辑、网络版主是左右她曝光率的关键力量。因此,如何让网络编辑、网络版主乐意跟着推是网络推手很深的一门功课。

网络推手正在积极工作着,他们的议程设置在控制着网络的舆论,有他们的存在网络中充斥各种有趣及与世俗偏离的元素,当然网民数量的庞大,真正网民的呼声,也在推动着网络舆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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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流行音乐;音乐传播学;音乐产业;展望

ABSTRACT

The globalization of economy, internet, biolog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have speeded up the music-culture communication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the popular music of the mainland is also developed rapidly as the reform and open-door policy have been carried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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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概述

    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横空出世,在带给人们无限的方便的同时,也随之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任何一个作品和信息,公众都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进行未经许可的复制、抄袭、或演绎。对使用人来说,这是一种福音,而对权利人来讲却是一种灾难。网络环境下,利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进行的下载、复制和传播行为,为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发展,最终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不加限制和不受约束的复制行为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侵犯着作权案件的发生,给传统的着作权法律制度带来冲击与挑战。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立法速度滞后于社会信息化的进程,网络着作权保护领域一度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直到2001年,新修改的《着作权法》第9条最终以立法形式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确认了网络传播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之一,同时,第58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所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着作权人有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能有效地阻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上,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并于7月1日起实施,由此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才逐渐开始步入正轨,这是我国网络信息产业发展历史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条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公众无偿使用着作权的情形,权利人发现被侵权时应该采取何种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等,对着作权保护、权利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免除等作了规定,有利于发挥网络传播作品便利快捷的功能,更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值得一书的是,其中的“避风港原则”和相关的“红旗原则”引起了各方的热议,当然我国设立避风港规则的基本目的与价值取向是肯定并支持网络技术的发展,《条例》制定者指出,该制度使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有可能通过履行某些义务而被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所谓“避风港”原则,又被称为“通知+移除”原则,是法律中规定的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条款,最早适用于版权领域,后来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具体指在发生版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中介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美国当时规定避风港原则主要是为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考虑到有些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事先对他人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而且事前也不知道并且不应该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在着作权人通知的情况下,对侵权内容进行移除的规则,即“通知+移除”。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减少了网络空间提供型、搜索链接型等类型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刺激了这些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壮大。《条例》的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具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自动存储、提供信息网络空间、提供搜索与链接服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些条款属于对避风港原则明确规定与细化。

    2005年7月,百代、华纳、环球等七大国际唱片公司提出诉讼,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百度公司称,责任应当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非提供搜索和链接的本公司,之后百度一审和二审均获得胜诉,而其主张的即为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的出现主要还是由于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出现了互联网企业之后,由于这类企业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也随着社会公众法律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如何处理可能存在的作品着作权侵权问题显得尤其重要。事实证明避风港原则的法律规定对互联网企业的迅速崛起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又有着新的挑战,许多人甚至认为避风港原则成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尚方宝剑”,那么该如何防止避风港原则的过度适用给着作权人带来损失呢?2011年爆发的“百度文库”事件将此争议推向。百度公司认为百度文库建立的法律依据即为避风港原则。更多的人提出了对避风港原则的质疑:避风港原则是否过于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百度没有对文库里的内容进行选择、编排和推荐等活动,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存在这些行为,或者文库存在畅销或着名的小说,百度说自己不知情或者不应该知情则是不符合实际的,其实这就涉及到了红旗原则。

    作为避风港原则的例外,红旗原则主要侧重于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红旗原则即如果侵犯着作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移除侵权信息,就算着作权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从标准的严厉性程度来看,“红旗标准”绝非远高于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认定标准。相反,它是一种最为起码的标准:用户上传的内容或被链接的内容的侵权性质,已经明显到了象一面鲜亮色红旗,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又能够看到这些内容,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当然不能采取不闻不问、视而不见的“鸵鸟政策”,就如同将头埋入泥土之中一样,放任侵权内容的传播。红旗原则在我国的法律立法中,主要体现在《条例》第二十二条:……(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第二十三条的“但书”……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性质和实践意义

    根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可以确定,避风港原则的法律性质应为免责条款,即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即使构成了侵权,其仍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免责,而非属于归责条款:着作权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即需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符合着作权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但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也就是说,避风港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何种行为会构成侵权,而只是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何种行为可以逃避法律责任。自《条例》颁布并实施以来,围绕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争议一直不绝于耳,其在实践的适用中可能存在诸如加重了着作权权利人的负担,包括举证责任和信息采集、通知-删除证明等。另外,网络服务商“明知”与“应知”的判定和注意义务在实践存在难以判定的问题。但总体上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所确立的免责条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在网络活动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不是信息的接受方,只是提供接入、链接、缓存和信息存储等服务,而避风港原则使得网络服务商在纠纷解决中处于类似消极中立的位置,这样网络服务商就变成解决着作权人和网络用户纠纷的平台。其在接到着作权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后,一般只是根据避风港的要求进行表面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经审查后,只要符合避风港的格式,网络服务商提供就会按照着作权人或用户的要求断开链接或者删除相关的信息。这种促使着作权人与网络用户之间通过直接对话解决纠纷的方式,使网络服务商从逐个事先审查的繁琐工作中解脱出来,便于将精力用在发展技术和更好的提供服务商。

    其次,避风港原则根据生活实践和商业实际,在着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工。由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庞杂的数据,网络服务提供商通常情况下难以发现其提供接入、链接和存储的数据存在侵权的情形,因此并不需要主动进行审查,否则加重他们的责任势必会影响到正常的网络传播,扼杀网络的自由和便捷。另一方面,着作权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势必对侵权极为敏感,因而避风港原则将审查侵权任务主要放在着作权人身上是极为合理的。当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通知网络服务商,后者根据避风港原则进行审查后删除侵权信息,制止侵权的继续,从而维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自己也免除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