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4-24 06:52:3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治社会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治社会论文

篇1

二是法治化是社会保障实施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具备了这个条件和环境,那些有关社会保障的各种法规条文才能活起来,才可以发挥“良法”的效能;

三是法治化是社会保障实施的实践检验标准,有了它便可以有效地监督和调适社会上的各种违反《社会保障法》的行为,从而有利于保障全体公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保利益不受他者(来自个体或组织)的侵害。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法治建设和行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不同程度上法治的失信、失衡和失调情形。比如,老百姓在遇到诸如生病、工伤和养老等生活难题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援助,甚至走上艰难的上访之路,显然存在着对社保法的不信任感。又比如,我国由于退休待遇在行业和区域差异上过大,这种不公平社会状态形成的原因也非常复杂,难以在短期内合理解决。

法治化中国社会保障建设的实施策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需要各级社保组织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社保工作的法律意识,并且应适度地放弃一些行政权利,以便还利于民;

二是应大力提倡学习《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并在公民中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遵从态度;

篇2

第一,我国所建立起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法律等都有一定的纰漏,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都不能做出更为严谨的管理和制约,严重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违背了我国一直秉承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另外,我国对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程度仍然不够,法律的制约还不成熟。这些都将会导致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第二,我国在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主体认识程度不够,无法在对建设主体的教育以及培训等方面进行十分严谨的工作,这就可能会导致我国对法制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地更为彻底地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更多的隐患,不利于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

第三,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所建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制约性法制等都对我国环境等方面的建设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措施。然而,这些法律并没有将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提升到较高的法律地位上,这些都不能使得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发展利用率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较大程度上地影响。

二、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主要措施

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制约问题的法律规定等都还不成熟,造成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解决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寻找出一些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措施成为了一项较为重要的任务,这些主要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部门要建立起适当的法律法规,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国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就是为了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方面做出较为严谨、科学的工作。我国需要在自然环境的整治方面做出较为完善的法律制约,促进环境的科学发展,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另外,我国还应在对自然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方面做出更为严格的法律制约,确保自然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将会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为科学、合理地发展。

第二,我国要注意对国际上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发展建设方面有所成效的建设经验等进行适当地吸取,摒弃较为落后的建设发展模式。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明确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主体,确保建设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避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另外,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中,我国还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养,促进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方面的发展。

第三,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等方面进行适当的修整、完善。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出适当的奖惩制度等,对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行科学、有效地指导。同时,我国还应当注意避免国际上阻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发展的文化的影响,建立健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篇3

一、金触不良资产之现状与成因

(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篇4

2以行政执法重塑社会管理的意识

从概念上来讲,社会管理是一个涵盖内容较大的系统,在某种层次上讲还包含了文化的因素,其中所包含的事项众多,需要管理的内容比较繁杂。但是对于社会管理的意识来讲,从内涵的角度来讲,却有着与之较大的差别,相对来讲范围较窄。社会管理意识是一种主观上的认知行为,是一种意识领域的执行思维,主要表现在社会公职人员以及行政主体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认知。社会管理的过程具有公众性,公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从理性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家所赋予的权利来参与社会管理,但是很多时候恰恰出现了相反的现象,破坏了这种和谐,过多的将自己的情感片面的带入工作中,为我国社会管理的意识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造成了一定的打击,大大的降低了参与的积极性,制约了社会公众权利实现的职能,所以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公权对私权压制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以行政法意识构造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树立一种科学的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用行政法意识来统摄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对我国行政法意识中的陈旧部分进行更新甚至创新。这样便使行政法意识与社会管理意识予以统一。

篇5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实践与法制建设探索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社会保险的基本构成,指的是国家的社会保险统一遵照一定的规定制定,使社会保险实现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的稳定,将不同层面的结构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社会保险的横向结构一般指的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纵向结构一般指的是由于各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形成的不同保险的组合,运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相关的保险规章制度。我国社会保险与法律体系一般是由三个不同的制度构成的,一是我国的宪法,起到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约束,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三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同的规章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建设的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稳妥的社会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的改革要根据自身的财政情况,因为在社会保险的改革中会遇到各种突发的状况,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状况可能会出现不稳定的情况,而且,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情况也是不同的,所以,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和法制制度时,应该灵活地考虑实际问题,对于那些财政状况不是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采用统筹基金账户空账的方法。

篇6

从居民需求出发,制定培育机制。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上下合力、部门联动,社区牵头、居民参与”为工作方针,以居民需求为起点,以培育发展为重点,以登记备案为手段,紧密结合社区的特点,按照“需求的全面性调查、服务的个性化标准、资源的信息化管理”机制,精心筹划,周密安排,确保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做到“三个摸清”,即通过调查研究,要摸清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的数量、类型、分布等具体情况;通过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和设立征求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摸清群众的需求;根据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摸清影响和制约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突出问题。按照“需求的全面性调查、服务的个性化标准、资源的信息化管理”的工作原则,理清工作思路,将社区内的居民急需的服务项目、可为民服务的人员、可利用的服务设施进行梳理,分类建档,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奠定基础。

强化功能入手,健全保障机制。要制定《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通知》,对工作内容、工作责任、工作步骤、工作目标等提出具体要求,让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理有据。针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艰难的问题,我们在尽力扶持的同时,要把政策用好、用实、用出效果,还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一些资金运转较为困难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资金扶持,对一些社区的腰鼓队、秧歌队、健身队、老年大学,积极与相关部门及等街道办事处沟通、协调,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采取“先发展、后规范,先备案、后登记,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的办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民间组织,要纳入登记管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可根据社区公益事业发展需要,自下而上,经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镇)、区民政部门逐级核准备案。还可动员驻区企业出资为社区社会组织举办各类有益活动,如举办文艺晚会和文体比赛活动等。部门、街道和企业的政策、资金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奠定政治和经济基础。

二、着力引导,搭建发展平台

1、积极组织引导,营造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我们要本着吸引、培育、发展的理念,积极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通过有计划地安排社会组织参加各种广场活动,专题晚会,在宣传社会组织的同时,充分展示其在社区建设中的价值;通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情系灾区群众”、“为残疾人献爱心”等爱心救助系列活动,展示社区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可度。

2、发挥示范作用,推动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在个别社区中,我们发展和培育一到两个社区社会组织,精心指导,让其在组织管理、活动开展上走在前列,充分发挥在整合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力量、完善社会服务、缓解社会矛盾、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互动等方面的优势,起到榜样示范作用,得到广大社区居民的欢迎和拥护,从而带动社区社会组织的整体发展。

3、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地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区民间组织在发展社区公益、提供社区服务、满足居民需求、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营造培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形成社区民间组织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三、强化功能,彰显发展活力

一是强化服务功能,提高社会参与度。通过进行指导性培训,我们要督导社区社会组织逐步确立“老百姓需求什么,我们就做什么”的理念,引导社会组织积极整合社区资源,提高驻区单位和居民参与社会化服务的主动性。在慈善和公事业上,要积极从事减贫济困、救灾防害、安老抚幼、扶弱助孤、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对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及时给予救助和帮助;在社会事业上,社区组织要主动参与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如:可以建立社区老年大学,聘请有关专业人士讲授保健、花卉培植、烹饪技术,开展书法、绘画、家庭关系相处技巧讲解,丰富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知识水平、艺术品位和生活质量。这样不断强化服务职能,主动为社区居民服务,才能赢得群众的信赖。

篇7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17902

1秩序的内涵

秩序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但秩序的确定含义是什么,国内学术界尚没有统一的认识。要想弄清秩序的含义,需要注意以下四点:首先,秩序是相对于无序而言的,没有无序、冲突和混乱也就谈不上秩序。其次,秩序的形成是由于对无序和冲突控制的结果,没有对混乱的有效控制也就不会出现秩序。第三,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可以看出法治和人治都能建立起秩序,但是根据法治所建立的秩序,才具有更高的稳定性。法治建立的是法律秩序,而在人治社会里,由于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建立的最终是非法律的秩序,这一点需要予以注意。第四,在此所论述的秩序不包括自然秩序,仅指社会秩序。秩序意味着社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2社会秩序及特征

德国学者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说:“所谓社会秩序,在本质上意味着个人的行为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也亦即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的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可见,社会秩序是一种有益的价值因素。它能为人们理性的交往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美国罗伯托?曼戈贝拉?昂格尔说:“一种社会秩序就是各种要素的体系,其中每一个要素都由它与所有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来界定,这些要素就是个人与群体。他们在体系中的位置就是社会地位。”在昂格尔看来,社会秩序的存在是以社会的整体运行为背景,特别要关注其系统内部之间的协调。也就是说,社会秩序的评价标准,关键要看个人群体之间的关系。一个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个人与群体之间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存在着一致的、协调的关系,则说明社会秩序是合理的、有序的良好运行状态。

社会秩序的特征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稳定性。人类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稳定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没有稳定就没有一切,没有稳定更谈不上良法善治。所以,我认为判断社会秩序的标准,关键要看这种秩序是否符合或体现个体与群体的需求;是否能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等的进步与发展。以上“两个是否”的实现,则体现着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第二,合理性。合理性是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所在。现实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科技的发展,说明社会秩序的存在一定要满足合理性的价值取向。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印证,也是现实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第三,保守性。保守性是社会秩序的时代特征。事物都是运动的,人类社会是在运动中存在,运动中发展。面对不断运动变化的世界,社会秩序应当具备一定的防御功能,否则社会秩序变化太快,则会引发社会动荡,最终会波及社会的稳定。

3法治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保障

法治是形成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它之所以能起到这种作用是由法治自身的要素与机制来决定的。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分析法治对建立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

(1)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提供了法律规范。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有相应的秩序,而秩序的形成就需要在冲突与混乱中引进控制机制,而法治就是最合适的社会控制机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竞争就是一种实力的比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群体也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同样群体也有利益多少的争夺。这种矛盾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之间的冲突与混乱。显然,对冲突与混乱必须给予控制,否则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法治秩序的实现。这就需要国家为人们提供一系列的行为规则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而法治可以为此提供法律规范,因为法治社会要求社会应主要由法律来治理,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现代社会之所以必须主要由法律来治理,这是因为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有一系列社会稳定所必需的优势,如法律具有科学性、公正性、稳定性、严肃性、强制性等,这是建立法治秩序的时代要求。

(2)法治为社会稳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途径、方法和技术。一个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维持,不仅需要规则,而且还需要组织制度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方法。法治正是和平解决冲突和控制社会的制度、方法和技术。首先,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普通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要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从而对可能发生的冲突,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其次,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和官吏要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正因为如此,才有法治可言。这样,行政机关的全部活动会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从而构成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组织制度。最后,法治提供了解决矛盾冲突的各种程序,其中包括调解、仲裁、审判、上诉、申诉程序,为社会疏通了解决冲突的多种途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商品的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都离不开法治。一旦离开法治,市场运行将寸步难行。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在发生冲突时愿意寻找法律的帮助,从而促成了矛盾的解决,稳定了社会秩序。

(3)法治能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一般来说,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国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使社会陷入无序的张力,如果违法犯罪数目剧增,会造成社会一定程度的动荡不安;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轻者以权谋私,重者侵犯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不仅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还必然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因此,要维护并稳定社会秩序,必须消除以上两个不安定因素,而法治在这里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法治原则要求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要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而且要忠实地履行义务,正确地行使权利,以期实现法定权利义务的统一,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顺利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就法治的初始意义而言,法治的精髓在于它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此乃一个社会最深层的稳定因素。

(4)法治为社会稳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强力保障机制。实施社会控制仅有规则是不够的,要想形成秩序还必须为规则的实现提供强力机制。如果社会主体自觉接受或认可并依规则行事,则勿需强力机制;如果社会主体被动或不愿接受或认可规则,则需要强力机制的威慑,以保持社会秩序状态。法治社会中的监狱、警察、法庭等即为强力机制,保证法治秩序的形成。

篇8

二、超越资本逻辑的科学发展,是一种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按照马克思的思路,只有终结资本逻辑的统治,使社会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才能抵御各种风险的袭击,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平衡发展,人的生存才能从抽象走向具体,从虚幻走向现实。

1.超越资本逻辑的科学发展,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发展

以人为本的发展意味着:第一,发展的主体是现实的历史的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P284),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发展。既然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那么,人的发展程度就应当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和衡量社会发展的基本尺度。第二,“发展”是人的自我创造和自我生成。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不是受动性的存在,而是以实践为本性的存在。正是通过实践活动,人改造了世界,同时也改变了自身,创造出新的自我,从而推动着人的展开和生成。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进行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P58)所以,发展是人特有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也就是不断创造和实现自我的本质的活动,这是发展的本原意义所在。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克服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发展”潜伏着的人的物化和异化的风险。第三,“发展”是人的自由选择和自我承担。在马克思看来,人是发展的主体,发展是人的自我创造和自我生成的自觉实践。这样,发展就不是由某种外在的、先验的神秘力量所控制的被动的过程,而成为了一种人的主动选择的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P118-119)发展既意味着人的自由选择权的不断扩大,也意味着人要为自己选择的后果承担责任。马克思曾说过,“选择是人比其他创造物远为优越的地方,但同时也是可能毁灭人的一生、破坏他的一切计划并使他陷于不幸的行为。”(P458)这就是说人的选择带来的可能是正面的后果,也可能是负面的后果,而且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拓展,这种不确定性或风险会愈发显著。既然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自己的自觉选择活动,那么,人就不会把选择的风险责任归于神、命运或历史必然性,而是把风险责任扛在自己肩上。只有对社会发展承担起风险责任的人,才能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主体。

2.超越资本逻辑的科学发展也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全面是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协调是指发展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可持续是指发展进程要有持久性、连续性,主张以多样性的生态发展取代单一性的人类进化,以“共生、共存、共赢”的相互受益行为模式取代“征服、独存、单赢”的损人利己行为模式;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应对与治理各种生态风险,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三、超越资本逻辑的科学发展,是一种以和谐为价值追求的发展

在风险社会状态下,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冲击,导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关系的紧张,甚至造成社会动荡和解体,无从实现社会的平稳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的对立面,社会风险治理的终极价值追求就是实现一个风险负面效应最小化、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这也是当代中国为之孜孜奋斗的宏伟目标。

1.“和谐”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在西方传统中,人类中心主义占据着主导,认为人能够从自然无限制地攫取,正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和肆意挥霍的意识,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与同时代“自然主义”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和“反自然”的人统治自然历史观截然不同的是,马克思以整体论的思维方式看待世界,以实践为基础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人与自然和社会有机统一的生态要素论思想。第一,人、自然与社会是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三个基本元素,它们之间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关系。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指出:“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人的合乎人性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自然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P187)第二,人类社会生活的生产是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P516)第三,重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合理调节”。马克思指出:“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当今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资源、环境、生态问题,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政策设计。但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的惯性巨大,城乡社会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严重,环保基本国策执行受现实利益干涉,生态优先和环境价值的观念与生态建设的实际行为还有距离。如何应对当前和未来的生态压力和挑战?人与自然和社会有机统一的生态要素论启示我们,确立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基础地位是必由之路。一是要正确认识自然对于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客观性、优先性、价值性、基础性与根本性地位,确立善待自然的生态道德,并据此来改变对待自然的态度,规范对待自然的行为;二是要深刻理解人与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相互制约作用,转变单纯从人的需要和利益出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和生态规律的狭隘发展模式;三是要根据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合理调节论”要求,以生态理性来平衡经济理性,坚决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共同行动。

2.“和谐”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马克思指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P515)也就是说,人的发展必然通过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存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全面发展。由此出发,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因为这是人与人不和谐关系的一种极端表现。对当今中国而言,阶级压迫和剥削现象虽然已经消失,但传统的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以及现代性思维中的个人主义依然存在并有着较大影响,这必然诱导出急功近利、自私自利的自我中心主义,造成了社会关系的危机,使社会家园的基础遭到了摧毁。这就要求从自我中心化的个人主义与主体主义转向社会和谐的共同体意识,破除自我与“他者”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进行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的革新,既打破社会对个人的不合理约束,又实现个人对社会的依存,从而避免个人本位的误区,使社会成为个人健全发展的家园,开创出和平共处、多元互补的“社会和谐”时代。

篇9

2.教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待提高客观来说,高职院校教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不足,一方面,他们的科技开发能力不如普通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攻关能力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大多数高职教师,缺乏企业工作经历,其专业业务工作的实践经验相比一般企业从业人员十分匮乏,课堂讲授与企业生产实践不能很好的结合。这些问题既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又使得教师开展的社会服务与企业的要求不对接,服务效果不够理想。服务能力建设层次不深入,服务内容和形式有待拓宽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建设层次不深入,服务的内容还比较单一,还只停留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认定和考证工作上,缺乏针对企业的生产实际需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二、城市职业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

1.明确办学理念,树立服务意识办学理念是学校的灵魂,先进的办学理念对内是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外是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高职教育要牢固树立以服务为宗旨的理念,要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调整专业设置,制定培养目标,紧紧跟上产业发展步伐,承担起经济发展中技能型人才保障任务。学校坚持“五个三”的办学理念:“面向现代城市化、城市现代化、新型工业化”(三个面向),坚持“城市导向、区域导向、市场导向”(三个导向),瞄准“新兴产业、新兴行业、新兴职业”(三个方向),实施“高技能教育、通识教育、养成教育”(三种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造就“能工巧匠、岗位专家、行业大师”(三种层次人才),实现内涵式发展、跨越式发展与差异化发展。2014年,学校进一步确定了“服务经济结构调整,面向市场紧扣产业设专业;服务职业人才培养,依托行业深挖内涵建专业;服务国计民生工程,政行企校四方合作兴专业”的总体思路。专业结构布局以土建、教育类专业为特色(行业、企业背景),以机械、汽车、电子类专业为骨干(区域经济重点产业),以财经、文创、管理、服务、传媒类专业为重点(生产、生活类服务行业)。

2.以“订单培养”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技能人才学校积极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与用人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通过“工学交替”的方式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训,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培养模式,实现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高度、密切的合作。如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与长安福特公司合作,在校区内建设实训基地,校企双方联合开发课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编写教材,共同举办“长安福特订单班”。机械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与世界500强企业“科达集团”合作,校企双方共同开发适合企业需要的教材,开设“新型墙体材料制造生产副厂长”订单班,学生毕业后将成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订单式培养,该校机电学院焊接专业毕业生月薪超过6000元,打破了高职毕业生拿不到高薪水的成见;学前教育专业、初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生均6个岗位,还未毕业就被用人单位一抢而空。汽车类、建工类、机械类等专业近年来就业满意度高,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

3.精心打造职教集团,积极构建区域校企交流平台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紧密联系。截至目前,该校已成立和加入了五个职教集团,政、校、企合作全方位展开,与近300个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标准合作开发与设计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实训教程、实训手册;聘请企业行业技术人员兼职教学;接纳学生实习、就业。企业因其成熟的文化、先进的技术设备、完善的企业管理、较强的就业岗位储备,成为学校校企合作的可靠战略伙伴。如,该校学前教育学院以学前教育职教集团为依托,通过各级专家评估并获批承担《省学前教育专业技能高考》组考资格。

4.发挥各二级学院特色专业比较优势,面向社会服务城市学校是教育部命名的“师范教育先进学校”,学前教育学院和初等教育学院发挥“师范教育”优势,为省尤其是市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基础教育人才,现市小学、幼儿教育界的名师、骨干教师80%以上都是该校的毕业生,其中不乏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学校汽车学院、机电学院及电信学院承担“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项目,基地主要承担汽车维修工、模具设计师、数控车工、维修电工等7个工种中高级职业技能实训及鉴定基地工作。职业网球学院、外事外语学院积极服务WTA顶级赛事。赛前,网球学院承接了此次活动600多名志愿者的培训,全院师生全程参与、成功策划并实施培训方案。电信学院智能楼宇专业师生共同走进“国家级城市住宅试点优秀小区”常青花园社区,对社区高标准道路、水电和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管理系统进行调研,并帮助维修社区监控系统;参与社区信息采集工作,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建立信息查询网站系统,实现社区智能化管理;义务为社区开办电脑培训班,为大家讲解计算机及网络基本知识与基本操作,充分发挥技术专长为城市社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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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职工的参保登记、缴费权保护不力

《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保人利益是从“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开始的,即参保本身就是公民的权利。参保是公民个人参保,首先需登记,继而缴费,养老保险计入个人账户。但该法似乎并未将“个人参保”作为首要环节,而是侧重于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如第57条、5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单位社保登记和为职工进行社保登记的事项,但对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登记的处理,只是“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然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至于职工是否获得登记和缴费,未作相应规定。登记、如实缴费的事项不落实,职工的社保权利无从谈起。

(二)重要事项的管理机构未确定或不统一

对保险费征收机构未作明确规定。现在仍是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省级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征收”主要发生在职工参保方面,职工参保从登记到缴费(征收)、核实缴费、强制缴费等经常性管理本应联系在一起,依现行法,经办机构负责经常性的管理,但征收事项却不一定由它负责,假定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势必发生征收业务在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之间翻来转去的情况,造成在管理上的严重脱节,不利于职工参保权的保护。处理社保违法的机构未确定或未统一。《社会保险法》中有几处提到“由有关行政部门”对社保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规定具体部门。

(三)处理违法的程序繁杂

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社会保险投诉、举报、违法事项的国家机关(机构)主要是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加上税务机关),这些机构本是同一系统,在同一统筹区互为上下级,但在处理事项的范围上,两机构的职能在性质上重叠,在程序上弯来转去,处理周期长。职工参保是基于劳动关系,由于劳资双方均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易变性,待投诉处理完毕少说也要半年以上,此时劳动者很难留在原单位。

(四)参保权法律救济规定混乱

《社会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办机构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这些法律救济的规定,看似考虑得很全面,却很难有效执行。个人社保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却人为制造了救济上的分割:登记、核定、支付保险待遇的救济对着经办机构,征收救济对着征收机构即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对征收处理不服的对着那个未明确的“有关行政部门”,并加上“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人社部门处理”,如对处理(包括不作为)不服,依法可以申请复议或,而这些机关、机构都由他们的本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作为复议机关,这样一来,复议机关大概有十个之多。

(五)与劳动仲裁的关系纠缠不清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不能自行参保,即不能自行申请登记也不能自行缴费,而是由用人单位申请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可见,职工参保的前提是该职工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并且该单位承认这一关系。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如发生争议,这两项争议也联系在一起。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合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上牵扯不清的问题:社保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却不是。依现行法,发生社保争议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发生劳动争议按申请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实际上也一定包含有社保争议的内容,这时的社保争议须以劳动争议的处理为前提,具有附带性,仲裁机构应一并裁决;对劳动关系争议裁决不服,可向法院;但对社保争议裁决不服是否可向法院?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争议。依现行法,在一个按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夹杂着一个本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社保争议,对社保争议一并审理确实于法无据。问题还不仅如此———如果职工一方仅提出社保争议(包括投诉),可以要求人社部门或者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但此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存在劳动争议,则人社部门和征收机构则无权处理,而应由仲裁机构处理。如此,案件就回到前述的申请劳动(含社保)仲裁—仲裁—不服仲裁—一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裁判的漫漫程序,期间或最终,社保争议部分又因“社保争议”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无果,还得回到行政程序,但行政程序又因无权处理劳动争议而把案件推给劳动仲裁。

三、改革完善职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一)以保障参保人利益为根本目的,对相关条款作调整、明确

主要是明确职工是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职工自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之日起,即与行政机关成立了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社保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和实际处理,应完全遵循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则和重要规则,明确规定在社保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享有申请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一是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的情况下,职工有权自己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经办机构查实劳动关系存在后予以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处以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的,按月处罚款,直至缴交。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明确规定职工有权要求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侵犯自己社保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而不必经劳动仲裁裁决。处罚方式为警告或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按月处罚款;仍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明确将职工的社保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均纳入社保行政法律关系保护范围。个人对于行政机关对这些权利有侵犯或怠于保护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整、明确社保行政管理权的划分,改变“龙多不治水”的状况

一是明确征缴机构一律由经办机构担当。社保登记、缴费、支付保险待遇属同一事项的不同环节,由不同的机构管理,实际上是制造矛盾,横生枝节,既不利于政府自己的管理,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还严重影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监督。二是将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事项的直接管理权原则上一并交给经办机构,包括调查权、处罚权、强制措施实施权,同时加强经办机构的力量。人社部门作为经办机构的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制定规章、政策,指导、监督,如处理行政复议、受理、查处对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的投诉、举报等。三是经办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有权协调卫生、民政、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所涉及的社会保险事项。

(三)协调社保管理与劳动监察的关系

将劳动监察机构职能中的社保监察事项交由社保经办机构行使,劳动监察的职能应重新定位。主要理由是该两机构的该项职能重叠且劳动监察机构对社保事项的监管实际上是不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