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11-25 17:21:4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

篇1

全面贯彻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及州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大局,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主线,持续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启动实施“八五”普法规划,着力在提高普法宣传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切实推动全州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建设美丽生态和谐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切实抓好法律普及工作,开展主题法宣活动。

(一)运用最融媒体平台和已有各类普法阵地,生动阐释法治思想精髓要义,推动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向面上拓展、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责任单位:机关党办)

(二)持续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活动。加强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活动,持续扩大宪法学习宣传覆盖面。(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科、服务业发展协调科、经济运行与对外贸易科、市场建设与秩序监管科)

(三)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活动。将民法典学习宣传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重点,开展民法典网络知识竞赛、民法典“公开课”等专项活动。加强领导干部民法典学习宣传,实现国家工作人员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全覆盖。加强对民法典适用案例的“以案说法”。(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四)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开展“党建引领法治”专项活动,推动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责任单位:机关党办)

三、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提升法治素养。

(一)落实“谁执法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持续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持续推动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制,积极参与省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情况报告评议制度试点活动。将商务合作行政管理和服务中主动融入法律宣传教育。执法工作中适时组织对外贸易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商务法律法规的学习。推动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诚信企业宣传推广活动,树立诚信企业典范,着力打造商务诚信文化环境。结合商务工作实际,推进藏区依法常态化治理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科、服务业发展协调科、经济运行与对外贸易科、市场建设与秩序监管科)

(二)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宣传教育。深化“法律进机关”。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按分管业务领域明确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和党内法规目录,将领导干部学法情况纳入年度述法基本内容。落实党组中心组学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述法、考法,强化结果运用。(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机关党办)

(三)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围绕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部署,开展"线上+线下"法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决策能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时期法律服务机制,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及时为困难群众和企业提供法律帮助。(责任单位:口岸物流科、外事科、港澳科)

四、加强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实现法治文化共建共享。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重点学习新修订《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和新颁布的《监察法》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托公务员培训、会前学法等平台,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推动商务合作系统广泛开展法治工作座谈、警示教育、观摩交流等活动,努力形成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学法用法、参与法治示范创建的生动局面。(责任单位:办公室、机关党办)

篇2

1.出台执法改革方案。制定出台《省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优化整合应急管理系统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执法效能,确保改革整体推进、如期完成。协调省级有关等部门,制定出台市、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和人员划转、执法队伍编制、职责文件,并认真抓好落实。(厅执法局牵头,政策法规处、干部人事处、规划财务处、教育培训处配合落实)

2.制定执法目录清单。依法依规厘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监管执法职责,制定出台应急管理部门通用综合执法事项清单。指导各市县应急管理局修订本级综合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理顺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到2021年底基本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执法有力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干部人事处、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执法保障能力。协调财政部门加大保障力度,确保从改革方案实施年度起,各级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规范着装和标志使用。配齐执法装备、执法服装、执法车辆,达到着装统一、标志统一、车辆标识统一。(厅规划财务处、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准军事化管理。坚持政治建队和战斗力标准,落实《执法队伍建设标准规范》,打造符合新时代要求,体现实战化特点准军事化模式的执法队伍。落实《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伍条令》《训练条令》等规章,建设健全教育体系,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市县队伍规范化管理。(厅干部人事处、教育培训处、执法局,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从严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

5.科学编制执法计划。以安全生产执法为重点,科学编制省级《2021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对省级明确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进行全覆盖执法。督促市、县两级做好年度执法计划编制和报备工作,依法依规实行重点行业领域全覆盖执法。(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配合落实)

6.开展重点领域集中执法。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打击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尽最大可能化解安全生产领域具体风险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煤矿领域,重点对水、火、瓦斯、冲击地压、大面积悬顶等灾害突出煤矿和列入2021年关闭和引导退出及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及非正规开采、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的煤矿开展执法;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对《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上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开展执法;烟花爆竹领域,重点对生产环节存在的分包转包、带药检维修、改变工房用途、超量存放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工矿商贸领域,重点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尚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小矿山、地下矿山及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领域开展执法。安全中介机构,重点对执业行为和安全评价报告公开情况开展执法。(厅执法局综合协调,煤矿监管处、危化监管处、工矿商贸监管处、财务规划处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7.针对短板弱项实施精准执法。把握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安全生产执法的特点,以查处大案要案为主要内容,对近三年发生过安全生产亡人事故、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纳合惩戒名单、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等企业单位和不守规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近五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重点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至少两次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精准执法水平。(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配合)

8.严格整治执法“宽松软”问题。通过精准执法、交叉执法、定期督查、警示提醒、约谈追责等督查检查方式,加大对“零立案、零处罚”单位的问责力度,持续整治不会、不想、不敢执法、执法“宽松软”等突出问题,切实纠正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等不良现象。(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9.持续推进分级分类执法。督促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分级分类执法要求,及时公布本级执法对象目录名单,明确本级执法事权,夯实各级监管责任和执法主体责任,确保一户企业只对应一个执法主体。对纳入本级执法的A、B类企业分别按照占比5%、30%进行执法检查,C、D类企业做到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置,并负责督办整改到位。(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深入落实执法“三项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应急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撤销和更新机制。全面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综合运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留痕、全过程记录。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重大法制审核决定范围和审核内容,确定法制审核人员、落实法制审核责任。(厅执法局牵头,政策法规处、煤矿监管处、煤灾防治处、危化监管处、工矿商贸监管处、规划财务处、教育培训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全面推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严格规定现场执法程序,持续全面推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模式。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厅执法局牵头,其他相关职能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切实加强行刑衔接。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对执法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加大追究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克服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现象。(厅政策法规处牵头,执法局及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

13.扎实推进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应急管理部《地方应急管理信息化2021年建设任务书》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应急管理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和安全生产执法数据库建设。着力提升高危行业领域违法行为监测能力,坚持现场巡查和大数据检测分析“两条腿”走路,精准圈定违法嫌疑目标,不定期开展网络巡查执法。(厅执法局、科技和信息化处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深化“互联网+执法”工作。加强对各市县配备“互联网+执法”系统执法终端和运用系统开展执法情况的督导,全面深化“互联网+执法”系统与应急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以及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融合,推进执法程序网络化、活动流程化、卷宗电子化、质量标准化,达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轨迹可寻。(厅执法局牵头,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5.严把执法人员准入关口。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严禁调用执法人员从事非行政执法工作事项,严禁辅助人员执法,全面清理规范临时和编外聘用人员。(厅干部人事处、教育培训处、政策法规处、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加强执法人员在职培训、入职培训、定期轮训,现有执法人员实行执法考试合格并取得执法资质后方可上岗,新招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通过在职教育、脱产学习、资格考试、业务培训等方式方法,严格按照应急部“大培训方案”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培训,年内安排不少于2周时间的执法业务轮训。到2021年年底,具有应急管理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少于应急管理在职执法人员的50%。(厅教育培训处、政策法规处、干部人事处、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执法监督检查

17.持续开展执法质量督查。通过执法数据填报督查和案卷质量评查,对发现的执法数据、执法案卷和法制审核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梳理分析,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督导市县有效解决执法检查数据填报不及时、执法文书制作不合格、执法调查取证不规范、使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等突出问题。(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篇3

2.部署“七五”普法规划实施。召开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全面总结我区“六五”普法的工作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署“七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

3.明确普法年度目标任务。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分解全区年度法治宣传教育目标任务,明确共性目标、个性目标、考核方法,确保年度各项工作整体推进,有序运行。

4.做好“七五”普法全面实施的各项基础工作。根据省考核办法制定我区考核意见,完善普法责任分工、工作推进、督促指导、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着力抓好队伍建设和骨干培训等“七五”普法全面实施的其它基础工作。创建普法网,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媒和淮上普法联盟,集中宣传“七五”普法规划的新任务、新要求、新举措,形成推进“七五”普法的浓厚氛围。

二、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5.深入宣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强化宣传十八届五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6.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及基本特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根基;突出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领导核心、指导思想、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不断增强广大公民的宪法精神和宪法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12·4”第3个国家宪法日暨第16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7.深入宣传与经济“发展走前列,全面达小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推动经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文化建设、民生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五个方面,大力宣传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农业经营体制、耕地保护补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民主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以及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金融安全、消防安全、禁毒、反、双拥涉军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党风廉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培育公民法治素养

8.着力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坚持和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宪法法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区党校必修课,推动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学法用法无纸化系统组织在线学法考法,切实增强以考促学的实际效果。组织参与全省机关第五届“万人学法”竞赛活动,不断提升“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9.着力打牢青少年法律基础。抓住关键时期的青少年,联合相关部门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置专门法治课。加强对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指导培训,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进一步优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10.着力提升特定人群法治素养。认真贯彻《省企业学法用法评考办法(试行)》,组织开展中小型企业、建筑行业防范法律风险普法活动,全力普及与基层两委干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基层两委干部依法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开展“大走访、大送法”法治惠民活动,组织第十届“农民工学法活动周”,完善“农村法律明白人”网络体系,大力开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农村经济建设主体普法。

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11.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培育1—2个社会组织参与法治宣传工作,以吴城农民书画、刘老庄农民诗词培育为基础,大力推进法治文化作品创作繁荣行动,组织参加全省优秀法治文化产品评选,培育、挖掘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深受群众喜爱的法治文化精品力作。

12.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扎实推进“覆盖城乡、便捷民众、设置合理、功能多样”的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法治广场、法治公园等各类法治文化阵地的综合效能,不断释放法治文化建设集聚效应,重点在提质扩面、增强效能上下功夫。组织开展第五批省级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申报工作;筹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

13.开展法治文化惠民活动。坚持民需导向,深入开展“法润”主题活动,推进德法融合、法治惠民。广泛开展法治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全面宣传《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根据省厅推出的法治书籍阅读目录,参加全省“法润·全民阅读手拉手”、法治微创作征集和法治人物、法治事件评选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基层群众的法治文化需求,使人民群众真正共享法治文化建设成果,共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进程。

五、夯实法治宣传工作基础

篇4

一、认真回顾2014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

刚刚过去的一年,我局紧紧服务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切实推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2014年度我局被省司法厅表彰为“农民工维权工作先进集体”、“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被市局表彰为“目标考评先进集体”,纪泽新同志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先进个人”,邹开兵同志被省司法厅记“个人二等功”,各项业务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法制宣传工作重点突出。围绕“元宵节”、“3.15消费者权益日”、“助残日”、“12.4”国家宪法日等,开展“法律六进”活动60余场次。分3次对全县40多名科级干部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开设电台“法律在你身边”14期,编制报“普法园地”5期,滚动电子屏幕宣传语80余条,发转“普法”微博20多条。加强民主法治村的创建,省级建成率30%,市级建成率98%。二是人民调解工作亮点纷呈。全县累计开展网格排查4670次,累计调处矛盾纠纷3280件,调处成功3277件,调处成功率99.9%。推进调解组织派驻部门工作,最大限度避免社会矛盾纠纷进入渠道。建立农民工维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累计兑付农民工工资1086.5万。三是法律援助工作再创佳绩。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49件,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咨询11052人次,均位于全市第一。强化案件质量监督,做到案前严格受理审批程序,案中跟踪督办案件,案后进行回访。在交通、工伤死亡援助案件中实行提前介入制,实现快办案、快结案,防止引发上访和集访。四是法律服务工作持续推进。全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各类法律顾问967家,办理各类案件2334件。律师通过参与领导接待、突发事件处置、重大项目认证等,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政府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800件,无错假伪证。司法鉴定所办理法医临床鉴定业务和酒精检测鉴定业务1480件,采信率100%。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积极为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五是特殊人群管理工作规范运行。学习宣传《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实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手机定位、风险评估和定级管理。强化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和队伍建设,新招录了16名社区矫正工作者。全县在册社区服刑人员170名,全部得到了有效管理。加强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和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全县1132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率100%,局基层科被省表彰为“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六是队伍建设工作扎实高效。扎实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学习活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月活动和法润春风行动等。成功组织干警参加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考试,并取得了平均分91.58的较好成绩,实现了干警业务素质的提升。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和“12345”政府热线平台服务工作,我局执法质量考评位列全市第一,被省厅和市局评为优秀等次。全年我局信息和新闻宣传两项工作均列全市第一。

二、准确把握新常态下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

2015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精神,围绕县委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紧扣“扩量提质、充分发展”主题主线,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以“4+2”工程建设为重点(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特殊人群管控、矛盾纠纷调处“四个全覆盖”和基层基础、队伍建设“两个上台阶”),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导向、基层导向,忠实履行维护大局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全系统在做好今年司法行政工作时必须树立四种意识:一是强烈的使命意识。张志勇县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5年将进一步强化社会治理,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我们的法律援助工程也列入了2015年县政府民生十件实事项目,要把上述任务落实到位,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二是执着的攻坚意识。始终保持昂扬向上,锲而不舍的精神状态,牢牢抓住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破解司法所管理体制、公证体制改革、司法行政服务窗口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工作重点。三是积极的创新意识。要针对自身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既有年度特点、又满足群众需求的改革创新举措,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和社会效益,使行业发展契合大局需要,使工作成果赢得社会认可。四是严明的纪律意识。把从严治警的要求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加大督查力度,启动问责机制,用纪律约束权力、用纪律规范行为,始终心怀敬畏之心,时刻绷紧廉洁之弦。

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抓好全年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一)着力提升法律服务全覆盖工程质量,扩大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影响

1、巩固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一是强化三级平台建设。在架构上,我县和11个镇已基本建成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9个村和23个社区建成了司法惠民服务站。为使三级平台发挥更大效用,要通过12348、微信、QQ信息网络平台将三级窗口服务互动、工作联动,实现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在机制上,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县、镇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确立以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统筹、社会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服务窗口对外服务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无缝对接。在保障上,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并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二是扩大法律服务项目。项目多少涉及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影响力。年内,县、镇两级要拿出公共法律服务重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通过政府购买、社会贡献、市场供给等多种渠道,扩大法律服务项目,让法治建设成果更多更广地惠及于民。三是引导法律服务人员进基层。推动服务重点向农村和社区延伸,依托“法律快车村村通”载体,推进一村(社区)一顾问制度建设,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围绕土地流转、水利工程建设、环境治理、征地拆迁、基层自治等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农业的健康发展。

2、强化能力建设,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做大做强。一是树立服务大局理念。按照市局要求,依托12348综合法律服务平台,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法律服务团,努力提升法律服务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占比。年内,依托司法局行政网络平台,建好律师法律服务网页,通过律师与市民群众在线互动,拓宽法律服务渠道。二是树立做大做强理念。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努力打造核心业务突出、服务定位清晰、在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引导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一步明晰职能定位,以规范化促品牌化,在服务提档升级中不断做优做强。三是树立诚信执业理念,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增加培训内容和课时,强化督查考核,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诚信执业评价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不良记录存档和违规违纪典型案例披露制度。

3、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由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扩展。围绕2015年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落实好法律援助工程,具体要建好“12348”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组建法律服务专家团,完善援助调解对接机制和联动机制,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0件以上。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扎紧律师管理制度的笼子。按上级要求,积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拓宽公证员入口渠道,释放公证行业活力,进一步提高公证公信力。落实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推进鉴定机构能力验证。要坚持错位发展,严格职业准入,加强执业监管,推动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深入实施法治宣传全覆盖工程,积极推进法治建设

1.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法律需求收集分析机制。依托社会矛盾排查网格、12348服务平台等服务窗口搜集需求,建立“点对点”普法需求分析机制,提供个性化、精细化、高效性普法服务。二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通过政府采购、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专业性较强的普法产品研发。联合各部门针对矛盾多发领域、重点人群、重要行业实现普法与法律服务的一体化运作。三是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义务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制定相关实施意见,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履行普法职责,推动“六五”规划圆满收官,“七五”规划顺利启动。

2.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模式不断创新。一是形式创新。将普法与治理相结合,推动法治县创建;将普法与公民道德建设相结合,营造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风尚;将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建立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以案释法制度,让当事人通过具体案件了解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二是手段创新。研究制定加强和推动各类重点对象学法守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工作考核办法,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法制度,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依法办事。三是载体创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广泛地运用“普法园地”报纸专栏、“科级干部法治手机报”、“法治之窗”政府电子荧屏,以及“普法、司法行政在线”微博等现代手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打造普法现代品牌。

3.确保“六五”普法工作目标全面实现。把争创“六五”普法全省先进作为今年法治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研究考核标准,及早谋划、提前部署,同时深入实施“五大行动”:一是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成果展示年”行动,广泛收集各地、各普法成员单位普法成效,列出普法成果清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展示。二是深入开展“法治六进实践年”行动,结合“法治宣传月”、”“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法润春风行动”、“12.4国家宪法日”等主题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各具特色的“普法路线图”。三是深入开展“法治文化提升年”行动,将普法与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大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力度,实施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开展法治文艺演出,创作法治文化作品,激发群众自觉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四是大力开展“普法志愿者服务行动”。组建志愿者队伍,以普法助力企业行、助学校园行、助民村居行“三助三行”为重点,落实志愿者服务行动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推动其有效运作。五是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提档升级”行动,不断提高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规范、引导作用,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深入实施特殊人群管理全覆盖工程,积极推进平安建设

1、严格刑罚执行,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一是严格衔接程序。完善调查评估、人员交付、外出审批、接茬帮教等各个流程的衔接程序,防止脱管漏管。推广使用《审前调查及假释前评估量化得分表》,全面施行评估合议制度。研究制订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体系、管理程序体系和综合评估体系,探索建立管理等级升降有效激励机制。二是加强督查指导。定期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建立完善执法监督内控机制和职务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依托基层工作平台确保完成社区矫正执法环节“规定动作”。三是协调多方参与。不断加强矫正小组,对重点和未成年人全部建立“6+1”模式。加强与村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融合,保证日常教育管理、困难帮扶等任务的有效落实。

2、大力推进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一是强化衔接管理。加强监地协调协同,做好信息对接、回归评估等衔接管理工作,落实重点人员“必接必送”要求,确保重点帮教对象、一般帮教对象接回率达到100%、98%以上。二是推进安置帮教基地和社区矫正基地一体化建设。

3、加强工作保障,切实推进特殊人群管控工作规范化。一是推进指挥中心建设。按照新标准完善提升县级监管平台,全面完成“阳光基地”建设并投入使用。二是配强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政法专编专管专用要求,不断壮大专职社工队伍。建立考核评比科学化依据,将改造质量作为重要指标。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加强经费使用督查,确保省级专项经费使用合理、地方配套经费保障到位,试行评估工作补贴制度。实施科技强矫,建设完善集电话汇报录音、矫务通、生物识别考勤、电子腕带定位等与一体的技防系统,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

(四)深入实施社会矛盾化解全覆盖工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加强机制建设,切实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法治化水平。一是进一步完善调解质量考评机制建设。要在强化依法调解上下工夫,引导人民调解员更多运用法律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判断对错,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二是进一步完善排查分析、研判预警、信息反馈等源头治理机制建设。注重探索矛盾调处规律,善于从苗头性、偶发性矛盾纠纷中发现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发挥好矛盾纠纷调处的提醒、警示、建议作用,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三是进一步完善公调、检调、诉调和访调对接联动机制。积极拓展各类调解机制对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2、加强调委会建设,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一是不断完善群众性的镇、村两级调委会建设。发挥其在调解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常发、多发民事纠纷的主导作用。二是不断完善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派驻式”调解运行机制,强化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人社、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专业领域的纠纷调解,200人以上企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三是积极探索新媒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加强与新媒体的融合,探索网络调解的新途径。做好《省人民调解条例》宣传工作。

3、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一是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完善专职调解员资格准入机制,规范完善个案补贴制度。二是大力推动调解工作社会化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注重运用听证、社会评价、群众议事、心理调解、联合调解等方法开展调解。组建人民调解员协会。三是大力推进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将调解信息网络向村(社区)及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延伸,实现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组织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五)深入实施“一所三站点规范化建设年”工程,促进基层基础建设上台阶

1、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一是继续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提升司法所的规范管理水平。二是继续推进“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的服务半径要求,依托司法所或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社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继续推进“村(社区)司法惠民服务站”建设,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公里警务圈等现有服务平台,建立起覆盖全市、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司法惠民服务站网络体系。四是继续推进基层人民调委会建设,深入开展村(社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倡导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在全县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个人调解工作室。

2、规范实施基层信息化建设。按照建设以“2+1+N”为总体架构的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的要求,推动形成“全员采集、全员录入、全员应用、全员共享”的信息化应用工作机制。建立规范的基层信息采集机制,运用电子腕带、移动执法设备、新媒体等新型信息载体便捷高效的优势,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网络。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全覆盖,以村(社区)为单位普遍使用移动信息终端进行信息采集上报。

3、大力推进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三站点”要有与工作开展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办公设备,规范标识标牌,方便服务群众。切实提升基层设施装备水平,改善信息处理、通讯网络等装备条件,年内全县司法行政基层装备配备水平要基本达到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试行)》规定要求。

(六)以“三化”建设为中心,促进司法行政队伍上台阶

1、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一是规范组织机构。加强司法所和基层服务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等机构设置。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省、市有关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文件要求,推动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二是严格岗位管理。建立健全体现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业不同职责、不同类型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岗位职责说明书,积极推进专职社会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管理。三是严格执法执业。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基本行为准则,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健全完善公证执业规范体系,加强司法鉴定执业和人民调解工作监督,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服务队伍依法依规执业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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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践经验,叙述了我国经济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期,城市基础建设和人民居住条件不断加以改善,建设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好与差、优与劣成为人们关注焦点,为此,针对我国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并提出了加强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建议及有关措施问题和一些看法进行简要分析。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促使建设工程向精、新、大、深、高全方位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政府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监督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和质量的过程产出、中间产出、最终产出的监督相结合,以投入监督和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保证产出品质量,体现事前主动控制的监督思想,并且着重是对公众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预控监督和中间监督。

2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建设程序不标准。一些开发商违规违法操作,留下质量隐患。从实际工作中看,开发商违规违法行为,已成为工程质量问题源头。其表现;不办理任何手续,先施工后申报;干成后不申报,甚至先售后建等,回避质量监督与管理。

(2)承包方技术力量不到位。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施工人员未经岗前培训盲目上岗,严重制约、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和工程质量。成为保证、提高质量一大障碍。

(3)监理单位监督力度欠缺。由于监理人员多数受雇于施工单位,容易形成建设单位说什么,听什么,就干什么,导致独立发挥职能不够,权威性不强,监管不力。

(4)违法分转包。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驱动,追求效益最大化,承建商、承包商,采取利用高资质企业牌子,层层分包、转包、发包最后可能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草台班子施工等手段,建设过程中赶工省钱,使用伪劣材料、偷工减料,粗建盲造,形成用最低质量换取最大效益的恶性循环。

3.针对质量监督的解决措施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存在与不足,要亟待改进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即,五个必须:

(1)必须实施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行为

实施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行为,是确保工程质量关键环节,多年来,国家三令五申颁布出台一系列监管条例和政策,因此,作为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认真履职,不断在新形势下做好质监与管理是义不容辞责任。那么,作为质量监督部门应从哪些方面监督与管理呢?我认为,应从监督技术标准为突破口,强化检查与管理。在直接监督上重点放在两个方面:a.审核设计文件,包括工程结构、建筑消防、地基承载结构受力分析与计算等内容为基础。b.监督施工全过程。包括建筑施工的材料检测,施工单位是否规范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职责以及建设单位有没有授意要求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来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施工过后,经核验出具结构安全报告,存档备案。在间接监督上,要把握“谁的工程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政府质监站主要协助指导好两个质量控制体系,一是建设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单位要对质量负责,因为从项目立项到设计、选择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中所聘监理都是建设单位所为,理应对工程负总责。二是具体施工单位(直接生产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要按要求保证质量。政府质量监督与管理部门主要对其施工单位资质、市场准入把关,保证生产者质量。总之,无论从直接监督质量还是从间接监督质量其基点都应放在检查对强制性技术标准贯彻,核验、备案等责任制落实情况上。不可缺失及偏废。

(2)必须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形成依法建设良好氛围,做好岗前普法培训即,一是对开发商、发展商进行《建筑法》及地方建筑法规、条例及政策学习,促进他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规范自己行为。二是对承包人、监理人项目负责人,进行有关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强化施工质量责任感和道德水准,使之不敷衍、马虎施工、违心施工,杜绝失职行为发生。三是加强对施工队伍法制教育。从目前参建单位施工人员来看,他们相当一部分,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因此对他们有针对性集中岗前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是必不可少重要环节。抓住上述三个环节、三个层面的法制教育,整体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将对提高施工质量与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3)必须建立使用许可制度,保证工程安全

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针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种种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使用许可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贯穿于事前、事中、直至竣工全过程。以此保证建成后工程使用安全可靠,造福于民,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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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author discusses many years of work practice, mainly elaborated quality control is the whole build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cess should not be neglected in the important link, and puts forward some management so as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engineering wa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践经验,叙述了我国经济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期,城市基础建设和人民居住条件不断加以改善,建设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好与差、优与劣成为人们关注焦点,为此,针对我国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并提出了加强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建议及有关措施问题和一些看法进行简要分析。

2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建设程序不标准。一些开发商违规违法操作,留下质量隐患。从实际工作中看,开发商违规违法行为,已成为工程质量问题源头。其表现;不办理任何手续,先施工后申报;干成后不申报,甚至先售后建等,回避质量监督与管理。

(2)承包方技术力量不到位。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施工人员未经岗前培训盲目上岗,严重制约、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和工程质量。成为保证、提高质量一大障碍。

(3)监理单位监督力度欠缺。由于监理人员多数受雇于施工单位,容易形成建设单位说什么,听什么,就干什么,导致独立发挥职能不够,权威性不强,监管不力。

(4)违法分转包。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驱动,追求效益最大化,承建商、承包商,采取利用高资质企业牌子,层层分包、转包、发包最后可能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草台班子施工等手段,建设过程中赶工省钱,使用伪劣材料、偷工减料,粗建盲造,形成用最低质量换取最大效益的恶性循环。

3.针对质量监督的解决措施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存在与不足,要亟待改进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即,五个必须:

(1)必须实施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行为

实施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行为,是确保工程质量关键环节,多年来,国家三令五申颁布出台一系列监管条例和政策,因此,作为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认真履职,不断在新形势下做好质监与管理是义不容辞责任。那么,作为质量监督部门应从哪些方面监督与管理呢?我认为,应从监督技术标准为突破口,强化检查与管理。在直接监督上重点放在两个方面:a.审核设计文件,包括工程结构、建筑消防、地基承载结构受力分析与计算等内容为基础。b.监督施工全过程。包括建筑施工的材料检测,施工单位是否规范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职责以及建设单位有没有授意要求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来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施工过后,经核验出具结构安全报告,存档备案。在间接监督上,要把握“谁的工程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政府质监站主要协助指导好两个质量控制体系,一是建设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单位要对质量负责,因为从项目立项到设计、选择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中所聘监理都是建设单位所为,理应对工程负总责。二是具体施工单位(直接生产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要按要求保证质量。政府质量监督与管理部门主要对其施工单位资质、市场准入把关,保证生产者质量。总之,无论从直接监督质量还是从间接监督质量其基点都应放在检查对强制性技术标准贯彻,核验、备案等责任制落实情况上。不可缺失及偏废。

(2)必须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形成依法建设良好氛围,做好岗前普法培训即,一是对开发商、发展商进行《建筑法》及地方建筑法规、条例及政策学习,促进他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规范自己行为。二是对承包人、监理人项目负责人,进行有关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强化施工质量责任感和道德水准,使之不敷衍、马虎施工、违心施工,杜绝失职行为发生。三是加强对施工队伍法制教育。从目前参建单位施工人员来看,他们相当一部分,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因此对他们有针对性集中岗前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是必不可少重要环节。抓住上述三个环节、三个层面的法制教育,整体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将对提高施工质量与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3)必须建立使用许可制度,保证工程安全

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针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种种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使用许可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贯穿于事前、事中、直至竣工全过程。以此保证建成后工程使用安全可靠,造福于民,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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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监管、保障安全为主线,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为重点,坚持“重在源头、重在治本、重在规范、重在引导”原则,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总负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负主责、社会各方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二、工作目标

(一)全区食品安全合格率96%以上。

(二)全区蔬菜农药残留抽样年平均合格率98%以上。

(三)全区上市生猪及产品中“瘦肉精”检测合格率99%以上。

(四)全区大宗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抽样合格率97%以上。

(五)全区生产加工食品省级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六)全区豆腐及豆制品、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

(七)全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实施食品准入管理和信用分类管理,食品进货查验率90%以上,其中,豆制品进货查验率95%以上,乳制品进货查验率100%。

(八)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大中型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100%。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文件要求,有效落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三方责任,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要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做好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和组织工作,将食品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到基层,切实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镇(街)要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及时掌握食品安全信息动态,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落实监管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环节和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强化企业对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状况的主动控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企业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对外承诺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措施,加强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1、加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不断加强监管的实效性。一是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好相应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信息、交流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的举措。二是创新监管办法。根据区域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的实际状况,积极实施监管方法的创新,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协同互动、开展联合执法等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三是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业务素质。

2、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法》、《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工作各项保障措施,普及食品安全应急知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预警分析、应急处置、协查协作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的查处及责任追究力度。

3、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监管。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并以企业信用水平及生产经营状况为依据,在各食品环节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三)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突出重点区域,集中力量,以打击非法严厉打击非法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专项整治。根据辖区食品行业分布特点,开展打击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以面制品、糕点、酱腌菜、肉制品、调味料为此次添加剂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全面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生产源头、加工环节、餐饮环节、进出口环节的治理。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示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依法打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开展“瘦肉精”和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检查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并依法追究刑责。

2、进一步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入开展“地沟油”整治,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将全区餐饮服务企业统一纳入餐厨废弃物管理名单,建立健全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违法行为,提高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和责任心,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

3、开展制售假劣食品场所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确立镇(街)与部门合作的专项整治模式,突出城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及租住户、闲置房等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作用,认真梳理各类举报投诉,排查苗头性问题,严厉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窝点及行为。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食品企业管理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的基础在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根子也在企业。任何监管措施的效果,归根到底要通过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来实现。各部门要进一步指导、督促企业树立责任意识、完善内部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这是一项根本性的工作,各有关监管部门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结合实际,抓实抓好。对落实主体责任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食安办将积极配合。

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形成“倒逼”机制,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去年十一月,国家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各地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行信息共享。今年全市将以贯彻《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为契机,积极探索信息公开实施方式,主动公开监管和检验检测信息,形成“倒逼”机制,请各部门要继续创新方式,加大力度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消费者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的良好环境。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请区经贸局配合市经发局认真抓好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探索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式、手段。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运行机制,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和激励惩戒措施,建立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黑名单通报制度,实施信用分级监管,促进食品安全信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与运行机制建设,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五)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着力夯实食品安全的基础。

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配合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组织做好农产品生产、“菜篮子”基地建设和流通体系建设,也加大对种植养殖和流通环节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指导,积极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和生产流通。

(六)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做好本地区肉类蔬菜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所有进入区内市场的肉类经营单位、蔬菜农产品经营户纳入备案登记管理,进行索证索票,严把产品准入关。督促辖区内各肉类蔬菜批发市场、大中型集贸市场、规模型超市配备专(兼)职人员及符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要求的相关设备。

(七)健全食品安全考评机制

不断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有效落实食品安全部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将今年食品安全的重点目标任务、长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上级布置的突击整治任务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按照动态考核办法,强化对相关履职部门和镇(街)的工作考核评价。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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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同职责

第六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组织对本辖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合用场所(简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六)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基层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区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条区安监局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协助省、市安监部门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工作;

(八)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资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区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工作,及时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区发改局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区经济局职责

(一)负责区经济局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区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或违法行为;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以及校舍等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督促、指导所属学校的物理、化学、电教、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学校、幼儿园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组织的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科技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区民宗局职责:

(一)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巡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我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及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负责我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辖区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抽查;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承担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九)负责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十一)配合市公安部门依法严格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十五)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担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区监察局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区民政系统所属福利工厂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所属民政老人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服务。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编制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的工作费用;

(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区人事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的内容,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区劳动局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单位制定劳动保护制度情况和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情况;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赔偿;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四)指导、监督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区建设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责我区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燃气、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和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筑工地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房管局职责:

(一)负责区房管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我区公房的房屋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我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区交通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交通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指导、协调、督促客运站、货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审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督促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配合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依据职责权限,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外经局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调、督促做好大型外经贸活动、会展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文体局职责:

(一)负责区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区属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做好区属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区卫生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生产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四)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区国资营运公司职责:

(一)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组织开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区环保局职责:

(一)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广电局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广播电视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统计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区工商局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消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加强对我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区旅游局职责:

(一)配合市旅游局督促、协调、指导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和旅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区人防办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负责我区人防出租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场所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区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区城市管理执法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焚烧处理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区贸发局职责:

(一)负责区贸发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商场、卖场、批发交易市场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商贸投资项目依照有关法规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

第四十条区园林局职责:

(一)负责区园林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园林绿化、园林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对我区公园、风景区、重大节日游园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江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西科技园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园区内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四十四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并向区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度末应向区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制度,建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落实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存档备案。

第四十八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