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0 16:12: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旅行社合同,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拥有权利和责任两个方面,首先,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有以下几点:(1)收客决定权;在旅游行业中,旅行社有权利选择任何个人或者旅游团体来签订旅游合同,然而在考虑到特殊因素时,旅客有无特殊病史如心脏病、慢性病及易发性病等,考虑到该类旅客的人身安全,可以在旅客报名时及时说明清楚,旅行社可根据此种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来实施是否收客的权利。(2)收费权;旅行社有权依照双方的旅游合同上的约定来收取相对应的酬金,并且要向旅客履行合同中所应当提供的服务及旅游产品。(3)行程安排权利;旅游合同中所约定好的旅游行程属旅行社自行拟定,旅行社有权依照旅游合同安排旅客的行程,包括旅游出行时间的确认、旅游的线路以及游览的方式等等。旅游行程并不是绝对的,旅行社可以根据旅客的要求来进行人性化的变动,但是归根结底,旅行社有最终决定旅游行程的权利。(4)求偿权;当旅客在报名以后要求变动出行日期或者路线等,由此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已发生的业务损失费等,旅行社有权要求旅客自行承担,依次收取相应的费用。(5)追偿权;如果是因为旅行社所造成的权益损害,则由签约旅行社或者是组团社来自行承担,其损害责任是因为其他旅行社所造成的,旅行社在承担相关责任赔偿以后,有权向实际造成权益损害的一方实施追偿权。(6)紧急处置权;一旦遇到不可抗力如天灾、动乱、交通等不可控因素所造成行程临时更改、延误或者滞留等时,在征求旅客同意的前提下,旅行社有权依据实践情况作出全权处理。德国《国民法典》中指出:“旅行社与旅客签约合同后遇见不可抗力及不可控因素等所造成的损害及危害,旅行社及旅客有权依照规定对合同发出预先接触的通知”。
3.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的责任
3.1依照合同旅行合同条约旅行社与旅客签订好合同以后,旅行社有责任按照旅游合同中所约定好的旅游项目及服务提供给旅客,且所提供的服务及旅游产品必须与合同相一致。
3.2保障旅客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责任在旅行开始前,旅行社务必提醒旅客注意安全及保护财产安全,并且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及旅游产品都必须要符合国家所制定的相关安全标准,在旅行期间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进行具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之前,必须先向旅客作详细的解说和明确的警示,同时要采取正当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3.3旅游目的的概况必须如实表述在进行实地旅游过程中,旅行社的导游要向旅客发送有关旅游目的的宣传资料,并且及时地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当地重要习俗、规定等,防止旅客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触碰到当地的禁忌,旅行社有着帮助旅客安全避险的责任,并且告知旅客在当地的小费支付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项目、行程具体安排、各种项目的标准等都要向旅客如实表述。
3.4旅行社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未经旅客同意不得委托他人来履行任何义务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甲方,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若遇到其他突况需要转交他人来履行义务,在没有征求得旅客的同意之下,旅行社是没有权利委托他人来履行任何的义务,防止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夺取牟利出现的现象。
3.5准许第三人来参与或者顶替旅游义务在旅行出发前,旅客可以临时请求第三人来顶替旅游义务来参与旅行,但是第三人参与旅游的条件不满足时,或者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官署命令等,旅行社可以对第三人的参与提出异议。
3.6承担赔偿、瑕疵担保的责任旅游服务若出现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品质时,旅客可以请求旅行社将其改善,当旅行社不予以改善时,旅客有权要求减少费用。若是出现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时,可以终止旅游合同。若旅游服务的质量差强人意,旅行社能够予以改善的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改善,若不能改善的,则应当减少旅客的费用,并且赔偿旅客损失。
3.7先行赔偿责任旅客在旅行过程中,若因为其他旅行社的原因而导致旅游合同不能依照规定旅行或者没有完全旅行,造成旅客损失,旅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利向导致旅游合同不能依法旅行或者没有完全旅行的旅游执行者作相关的追究违约责任。
3.8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旅游过程中难免会碰上以外,每一个旅行社都有为旅客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义务,一方面能够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一方面也能够为旅行社作出保障,避免因各种不可控因素造成的利益损失。
第二条 双方商定的旅行团,乙方应于旅行团进人中国口岸日期的30天前向甲方确认,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确认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乙方至少应在每个旅行团人中国口岸日期的2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旅游人数、所需房间数、入境航班或车次、全团成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国籍、证件号码)以及接待要求。
第三条 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提出计划外新组织的旅行团计划,甲方在收到乙方函电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答复函电;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答复函电后,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预报时间要求和报送资料与第二条相同)。
第四条 乙方同意至少在旅行团进人中国国境日期的15天前,用电汇方式把该团的全部费用汇人甲方账户。如乙方同时汇两个以上旅行团费,应在电汇单上注明每个旅行团的费用数额。旅行团费均不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付款,甲方有选择以下三种处理方式的权利:
1.无论该旅行团是否已进入中国境内,甲方可以不予以接待,乙方应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向中国各级旅游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并建议所有旅行社停止接待乙方未付旅行费用的旅行团。
3.甲方向乙方加收未付的旅行费用的滞纳金。在中国的旅行结束后,如有尾欠,应在一个月内结算全部费用;未结算部分,从下月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未结算部分的千分之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和合同附件所确认的日程及包括内容提供服务。甲方应要求外联人员,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严格禁止向旅行者索取小费。
第七条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如未向旅行团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服务,应为旅行者提供补偿服务或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乙方。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因甲方之故意变更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食宿等所增费用由甲方负责。因下列原因变更旅行日程,甲方不予赔偿:
(1)如乙方临时改变旅行团入境日期,引起交通、住房及游览日程、项目的变更,使客人投诉、索赔,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旅行团进人中国后,因旅行者要求修改日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旅行者自己补偿,甲方不予承担。
(3)因民航、铁路、车船等交通部门的原因(如:机械故障、气候等)改变日程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2.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的损害,不属甲方的责任,但甲方应尽人道主义的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第八条 由于甲方违反服务质量条款,造成旅行者直接物质损失,乙方保留向中国政府旅游管理机构投诉并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须调整双方已确认的旅行团报价,应在旅行团进人中国日期的三个月(九十天)前通知乙方。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九十天)内甲方按原报价收费。 【1】
第十条 ,甲方有责任使乙方了解中国的法令和规定,乙方应要求旅行者遵守中国的法令和规定。由于旅行者违反中国的法令和规定则依法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按照中国价格政策规定,提出旅行团报价,经乙方认可后,订立合同附件。本合同共有_________份附件。
第十二条 甲方总乙方旅行团在中国各地的旅行活动安排,乙方不得另作分段委托。甲方可以将旅行接待活动委托给中国有接待资格的旅行社。甲方作为乙方直接商,对广告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为保证旅行者在中国旅行期间的安全,甲方为旅行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团报价含此保险。甲乙任何一方如违反中国政府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的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处理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家旅游局协调处理。在处理本合同争议时,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最后签字的一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书面协议确定延长执行期限。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中文和_________文两种文本,两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须将副本报所属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 旅行社 负责人:
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武汉市有关劳动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一个月。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前台接待及旅游顾问工作,并保证与甲方保持劳动合同关系至少半年以上。
第三条 甲方每月2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每月基本工资 元,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 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按一定标准给予乙方提成奖励,结算期为一个季度,即酬劳没三个月结算并发放,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商定。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在法定假日(春节除外)照常工作,甲方应对乙方按每日基本工资3倍予以补助。
第六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综合意外险,保险金额 万元/年
第七条 乙方承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行负担因病,因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以任何理由想甲方提出追偿要求。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该提前七日通知乙方;(1)乙方因病或者因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甲方认为乙方工作未达到要求的;(3)甲方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追究。如属甲方违约,甲方需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如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及结算期所以提成奖励,乙方另需还甲方代为办理的综合意外保险保费。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定。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旅行社劳动合同书范文二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证号: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是旅游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合法旅游企业,乙方是在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正式注册并持有导游证书的社会导游服务人员。
第二条、1.乙方接受甲方聘请以其导游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甲方提供劳务,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签订合同日期起应上交导游资格证由甲方统一管理,合同终止时甲方可归还导游相关的证件
第三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按照甲方的安排和团队运行计划,以导游服务规范和旅游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公认的勤勉尽业精神,提供道路、景区、以及甲方安排的消费场所的引导、导游讲解、安排游客的食宿等优质导游服务,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协助甲方完成接待任务。
第五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按团提供劳务。由甲方提前一天向乙方发出要约,乙方承诺后根据双方约定领取团队运行计划单及导游辅助工具,办理财务手续。
第六条、乙方认为,根据其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七条、乙方应协调处理好其接受的甲方劳务任务与其接受的其他单位劳务任务以及乙方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关系,防止发生冲突,影响甲方及其他单位的工作,否则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1、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包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得悉的甲方的经营类信息:甲方经营的旅游产品成本、客户资料、酒店等合作单位的协议、甲方的财务数据、操作运营方式、经营状况、业务资料、甲方尚未公开的旅游产品;甲方其他不便于为外界所知晓的经营秘密以及甲方认为未经其许可不得向外扩散的信息。
2、乙方除不能自我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外也不得将其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使用。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到该秘密信息被甲方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之日。
3、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甲方按照乙方提供劳务的团队情况、带团天数支付劳务报酬:1、外出全陪: 50 元/天;2、不加不购团 50 元/天;3、地接团:常规团 30 元/天、学生团为 50 元/天、老年团为 50 元/天。劳务报酬在本年的10月15日统一结清。如乙方在带团过程中存在甩团,推团不带等行为,甲方有权利扣除劳务报酬。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佣金费用的,视为乙方已取得劳务报酬。
第十条、为保障乙方提供劳务时的人身安全,乙方应投保参加人身意外保险,如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超过 50 天由甲方承担该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协议终止的时间、条件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劳务内容的;
4.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须提前7天通知对方。如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乙方若未经过甲方同意私自给别的公司带团,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其承担的劳务遗留事项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但如协议终止时乙方承担的劳务尚未完成,该协议效力直至乙方承担的劳务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本着诚信谨慎的态度提供劳务,防止事故和客户投诉。由于乙方违背导游规范或违反约定,未尽合理义务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拒绝支付其劳务报酬,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应当谨慎保管由于完成劳务需要由其借用或领用的甲方资金及其他财产,防止丢失、损坏、盗抢、灭失。其借用或领用的甲方资金及其他财产丢失、损坏,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由第三人侵权所致,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3、双方对劳务任务的完成无争议,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务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主张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劳务报酬的数额根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一方或仲裁委只需按照协议地址或按上述方式变更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本协议未约定内容,可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旅游局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旅行社劳动合同书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河源市美美旅游公司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中山路二街3号
性质:旅游服务业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孙文红
乙方(劳动者)姓名:陈丽丽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90年1月2日
家庭住址:河源市源城区东风路5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4168751199001021234
导游资格证号码:8205533620
导游证号码:33664402100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开始生效,2013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共3年。
二、工作内容、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担任导游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甲方要求乙方将《导游资格证》挂靠甲方公司。
三、工作待遇
1、甲方负责购买三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2、工资采取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的办法,多劳多得。
3、乙方组团出游,乙方获利润的10%酬金。
4、带游客到河源大宾馆住宿提5%酬金。
5、由旅行社委托的接:150元/次。
6、外出带团300元/次。
7、公司提供劳动保护,公司根据规定配发工作服,带团外出含个人旅游保险,利用淡季免费对导游进行各地景点考察学习。
8、一个月有四天休假,休假时间由公司安排,员工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安排休假时间。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
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可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五、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乙方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第(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六、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_________人成行基准。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参团方式:1.独立成团;2.散客成团;
(四)行程时间共计_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五)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旅游行程表》)_________。
(八)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____岁)旅游费用为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__元。
(九)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方式: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口旅游者承担口第三人承担。
(二)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_________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本合同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游客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 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游客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行程表。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游客一份,营业部留存一份,上交旅行社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签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附件
游客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导游服务质量》等国家及行业的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馆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馆;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5.在人力不可抗因素发生时,多产生的费用;
6.“(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之,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订票损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线旅游投资潮起
有人戏言,途牛上市后,在线旅游类中概股已“凑齐一桌麻将”。携程作为国内老牌的在线旅游公司(OTA)之一,2003年在纳斯达克上市;艺龙与携程同属老牌OTA公司,2004年10月在美国上市;去哪儿于去年10月在美国 上市。
途牛网IPO开局大吉,一举获得携程和奇虎360以其发行价认购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10.07美元,较发行价和开盘价上涨了11.89%。
以总股本4700万股ADS股计算,途牛IPO后市值约为4 .7亿美元,逼近艺龙目前4.83亿美元的市值规模。而美股市场另外两家在线旅游公司携程和去哪儿的市值分别为67亿美元和28亿美元。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信息显示,途牛网发行量为800万股,融资额为7200万美元。上市后途牛网CEO于敦德持有途牛网10.9%股份,按开盘价计算身价达到5450万美元。途牛网最大股东为风司DCM,其持股比例为23.5%,价值1.17亿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途牛的确赢得了投资者的青睐。途牛网IPO完成时,得到了来自携程、奇虎360及红杉资本等的投资。除了携程1500万美元的入股之外,红杉资本也有1500万美元的认购,奇虎的认购资金是500万美元。数据显示,途牛2013财年总营收为19.62亿元,这一规模,仅次于携程的54亿元营收。
早在一年前,携程就与途牛沟通过入股事宜,主要是双方的业务可以形成互补。途牛现在超过70%的产品是做出境游,而携程主要是做国内游;途牛主要是瞄准休闲旅游客户,而携程更大的用户群是商旅客户。另外,途牛的客单价约为5000元,这在中国在线旅游市场是最高的。引入奇虎,接下来,双方从PC端到无线端都将有非常多的深入合作。目前,无线端给途牛贡献了25%流量和订单,未来还会加大无线端的投入。
此外,途牛现在已经拓展了64个出发地,未来两三年计划拓展到两三百个城市。
不过,途牛网此前提交的IPO招股书增补文件中的数据显示,途牛网2014年第一季度净亏损达到6280万元人民币,而去年同期净亏损为540万元。
从去哪儿到途牛旅游网,中国在线旅游企业的“亏损上市”彰显了投资者对中国O T A的高容忍度。
“在线休闲旅游代表着OTA的未来”,易观分析师孙梦子就称,在携程、去哪儿、同程等巨头资本聚合的大趋势下,传统在线商旅市场几近寡头化的垄断。途牛的IPO标志着中国OTA市场已经从旅行向旅游进一步的深度转型。
携程OTA市场霸主地位
现在,中国的在线旅游公司已经达成一个共识,中国在线旅游市场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大家关注的重心将从前几年的价格战,转到共同做大蛋糕上来。按照携程董事长兼CEO梁建章的布局,2014年也是携程的疯狂投资年。此外,同程旅游也已低调投资了“智旅天下”公司。好戏还将继续。
一度,在线旅游业暗流汹涌,不断上演合纵连横的戏码,背后的推手正是携程:4月28日,携程宣布以2亿美元入股在景点门票领域具有相当优势的同程网;随后,入股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途牛旅游网。
携程这两笔投资,都是对携程本身业务极好的战略补充,投资了同程,门票领域的行业竞争已经尘埃落定,无任何悬念。而投资途牛,旅游度假业务可以直接上一个新台阶,携程的度假开放平台战略基本将一步到位。因此,如此化敌为友,直接省去了野蛮竞争的发展阶段,来到收获期。
此前,国内OTA格局为携程、同程、艺龙三家商与去哪儿网平台之间的竞合。在携程的连续投资之后,市场集中度更多地靠向携程、同程,艺龙显得孤立无援。
虎嗅网评论认为,从同程和途牛开始,携程的收割战略已经更加具体和明确,在线旅游最核心的企业、业内的所有竞争对手,都将是投资标靶。
携程CEO梁建章曾坦露成为BATX中“第四极”的野心:在BAT之外,能成为那个X的,最有可能就是携程。显然,携程横向收购的背后,是不希望在线旅游业迈入寡头竞争时代,而是继续保持自己的生态圈,巩固BAT之外“X”存在的局面。
目前,百度控股去哪儿、觊觎携程,腾讯投资艺龙和同程,阿里巴巴自建淘宝旅行并投资陌程旅行网、在路上、穷游网,三大互联网巨头对于在线旅游市场的争夺已经剑拔弩张。业内评价:国内在线旅游的竞争格局,是否会发生巨大变化,从此前携程、去哪儿等在线旅游服务商之间的竞争,变成BAT三大互联网巨头之间的竞争,还不得而知。作为在线旅游龙头的携程还在抗衡着,未来可能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还是一个未知数。
携程这两个大动作能否成为扩张的新起点?在此之前,也就是在梁建章阔别携程六年多之后、回归担任携程CEO的这短短一年多时间里,携程动作频频―――不仅进行了组织架构调整、阔步迈向移动端,还高调融资8亿美元,陆续花大价钱入股了一嗨租车、易到用车等公司,并战略收购了在北美旅游行业里首屈一指的途风网。梁建章正试图带领携程实现二次创业,从OTA转型为MTA(MobileTravelAgency),同时把周边的优质旅游资源都揽入怀中,让这个长期在温室中成长的在线旅游龙头企业拥有更丰盈的羽翼。
颠覆南北格局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在线旅游OTA市场实现营收规模29.9亿元,同比增长17.7%;其中携程以51.9%的份额稳居第一,艺龙9.3%位居第二,同程网则以6.2%的份额位居第三。携程网凭借丰富的产品和优质的旅游服务占据在线旅游半壁江山;艺龙受到春节期间机票酒店促销的影响,带来一定增长;同程的机票和酒店业务增长的同时,度假成为其主要增长动力。
前瞻产业研究院在线旅游行业研究小组认为,未来几年中国在线旅游OTA领域将保持携程、艺龙与同程网占据市场前三的竞争格局,同时携程行业霸主的地位无法撼动;号百商旅、腾邦国际、芒果网、12580等在线旅游网站将跟随其后,保持在竞争格局的第三梯队;途牛、驴妈妈等其他中小旅游网站则继续位于竞争格局的第四梯队。
整体来看,中国在线旅游OTA市场格局还处于持续变动期,未来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另一方面,日益发展的移动市场有无限可能,通过移动APP发展业务,扩大自己所在领域优势,将成为OTA下一个发力点。
也有观点认为,携程通过一系列的并购,将这个行业的格局重新划分为两部分:携程系及非携程系。一头是携程、同程、途牛、途家、松果网、蝉游记等,另一头是去哪儿、艺龙、驴妈妈、蚂蜂窝等。
仅就目前来看,携程、同程、途牛都是赢家。一方面,携程减少割肉以争取市场份额,布局全产业链,未来能在两家准备上市的公司中获利;另一方面,同程避开了和行业龙头流血火拼的局面,而途牛也找到了领头羊为其背书支持,IPO前景一片光明。
相比之下,艺龙和驴妈妈的未来似乎开始变得更加艰难。同为腾讯投资的艺龙,以酒店预订作为唯一核心业务,近两年来的经营已经十分吃力。数据显示,2011年其净利润达3927万元,2012年降至47万元,2013年亏损1.68万元。原本打算与同属“腾讯系”的同程并肩作战,一个盯着酒店、一个盯着门票,来抗衡携程,但随着同程的背道而驰,艺龙如何突围成了难题。
此外,原本在同程、携程、驴妈妈三者的门票竞争中,以首创在线门票业务姿态拼杀的驴妈妈,或还可保留一席之地,但现在变成了“双程”PK驴妈妈,驴妈妈恐怕胜算不大。
处境最为尴尬的无疑是去哪儿。作为唯一有机会与携程叫板的公司,去哪儿一直积极参与价格战、组织结构调整、强化TTS、大规模签约酒店、布局无线等。在去年11月上市即交出几乎完美的成绩单,首日股价暴涨,市值突破33亿美元。去哪儿的高管们眼看就要迎来股票解禁套现,却遭遇携程突击入股同程和途牛。有消息称,去哪儿近期也曾与准备IPO的途牛有过深度接触,而如今留给去哪儿的重量级的收购对象所剩不多,只能向二线寻找并购对象了。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携程涉入同程、途牛主打的“在线休闲度假游”市场和一系列资本变化后,在线旅游南北对立格局已经发生倾覆。
“合谋”干掉传统旅行社
在线旅游的竞合剧情转变迅速,令人错愕。在线旅游竞合频仍,也反映了在线旅游市场激烈竞争态势。
此前,出境自由行特卖网站“来来会”获得鼎晖创投百万美元融资;国际机票多段线路搜索服务提供商“微驴儿”获得戈壁创投天使投资;游记App“面包旅行” 获得数百万美元投资;出境购物攻略App“小红书”获得真格基金数百万元天使投资;提供全球范围内自由行的旅游服务商“千夜旅游网”获得中关村兴业 1000万元投资;台湾自由行服务平台“大鱼旅行网”获得经纬中国天使投资……出境游创业企业的融资消息源源不断。
创投机构跃跃欲试的同时,互联网巨头和OTA巨头们摩拳擦掌。阿里巴巴一连串投资了O2O出境旅行服务公司“佰程旅行网”、出境游攻略提供商“穷游网”和旅行记录App“在路上”。携程网则一口气战略投资了游记App“蝉游记”、主打美洲旅游市场的“途风网”和台湾最大的在线旅游网站“易游网”。
旅游业内人士分析称,持续的融资将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整个行业可谓大洗牌,企业的利润率或许会持续承压。
不过,业内人士也认为,中国在线旅游市场空间非常大,去年整个中国休闲旅游市场规模将近4000亿元,而在线渗透率仅7.7%,因此,客户从线下到线上的转移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另外,OTA市场的产业链条长,供应和分销的机会也多。各家涉足食住行游购娱等多个行业,因此存在差异化空间。
途牛的OTA,是把从旅行社采购来的旅游产品重新组合和包装,自行定价销售,赚取差价,主做服务品质和产品定制,主推出境游。携程、艺龙的 OTA,是把供应商提供的机票、酒店等旅游产品放到网络平台销售,从中赚取佣金,核心业务是机票和酒店的预订。同程的OTA,是把视线聚焦在短线周边游这 项冷门业务,主做景区门票。去哪儿的OTA,是以搜索为工具,靠流量和点击赚钱,搜索引擎怎么“玩”,它就怎么“玩”。剩下一些零碎的区域,如驴妈妈做景区直销、蚂蜂窝做攻略点评等,慢慢补全整条产业链。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需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完成合同约定的本方义务。按照规范文本的规定,合同履行的管理工作应重点注意以下方面的责任。
1合同的生效与设计期限的合同管理
1.1合同生效。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支付笔款项,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设计人有权推迟开工时间,且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1.2设计期限
设计期限是判定设计人是否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除了合同约定的将会设计文件(包括约定颁奖移交的设计文件)的时间外,还可能包括由于非设计人应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因,经过双方补充协议确定应顺延的时间之和,哪设计吕发生影响设计进展的不可抗力事件;非设计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件对设计进度的干扰。
1.3合同终止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2发包人责任的合同管理
2.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
2.1.1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或陆续向设计人提交设计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进行专业工程设计时,如果设计文件中需选用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应由发包人解决。
2.1.2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尽管提供的某些资料不是发包人自己完成的,如作为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和数据等,但就设计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发包人仍需对所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2.2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由于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的主要地点不是施工现场,因此,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在现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条件。发包人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方便条件可能涉及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使得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2.3外部协调工作
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发包人和设计人必须共同保证施工以下条件:
2.3.1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设计稳定、安全、可得;
2.3.2设计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2.3.3设计的施工图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2.4其他相关工作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2.5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6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如果发包人从施工进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将会设计文件时,须重复设计人同意。设计的质量是工程发挥预期效益的基本保障,发包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3设计人责任的合同管理
3.1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是设计人的基本责任。
3.1.1设计人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资料,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在投资限额内,鼓励设计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思想和方案。但若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或安全,而又没有国家标准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3.1.2负责设计的建(构)筑物需注明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1.3对于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
3.1.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需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3.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均属于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要追究设计人的责任。
3.2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3.2.1初步设计。包括
3.2.1.1总体设计(大型工程)
3.2.1.2方案设计。主要包括:建筑设计、工艺设计、进行方案比选等工作。
3.2.1.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完善选定的议案;分专业设计并汇总;编制说明与概算,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修正初步设计。
3.2.2技术设计。包括:
3.2.2.1提出技术设计计划。可能包括:工艺流程试验研究;特殊设备的研制;大型建(构)筑物关键部位的试验、研究。
3.2.2.2编制技术设计文件。
3.2.2.3参加初步审查,并做必要修正。
3.2.3施工图设计。包括:
3.2.3.1建筑设计。
3.2.3.2结构设计。
3.2.3.3设备设计。
3.2.3.4专业设计的协调。
3.2.3.5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3.3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委托设计的工程中,如果有部分属于外商提供的设计,如大型设备采用外商供应的设备,则需使用外商提供的制造图纸,设计人应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3.4配合施工的义务
3.4.1设计交底。设计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需向施工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保证施工工艺达到预期的设计水平要求。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如果在1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应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设备监理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以补充协议商定。
3.4.2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计人有义务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如属于设计变更的范围,按照变更原因确定费用负担责任。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设备监理服务合同。
3.4.3工程验收。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这些约定的工作可能涉及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试车验收和竣工验收。
3.5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4支付方面的合同管理
4.1定金的支付
设计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担保,因此合同内没有预付款。发包人应合同签订后3天内,内传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中期支付中,定金不参与结算,双方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进行合同结算时,定金可以低作设计费或收回。
4.2合同价格
4.2.1在现行体制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费的管理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合同的设计费,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4.2.2如果合同约定的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需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4.3设计费的支付与结算
4.3.1支付管原则:
4.3.1.1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报告、成果或阶段的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
4.3.1.2设计人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发包人应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4.3.1.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3.1.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4.3.2按设计阶段支付费用的百分比;
4.3.2.1合同签订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4.3.2.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3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4.3.2.3施工图阶段,当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应依据约定的支付条件、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和时间,分期分批向人支付剩余总设计费的50%。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5设计工作内容变更的合同管理
设计合同的变更,通常指设计人承接工作范围和内容的改变。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5 .1设计人的工作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5 .2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
为了维护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应随意变更。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仍需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5 .3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承接的工作范围;或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人由于资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等原因。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5.4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违约责任的合同管理
6.1发包人违约责任
6.1.1发包人延误支付。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6.1.2审批工作的延误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熟读乌烟瘴气一,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6.1.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暗无天日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2设计人的违约
6.2.1设计错误
作为设计人的基本义务,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要求设计人的赔偿责任按设计合同约定的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
6.2.2设计人延迟完成设计任务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3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探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其实质是确认这种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在民法或行政法中属于哪种具体行为,以及它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中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为此,我们必须追本溯源,回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这一行为本身,从行为表征、法律定性和法律特征这三方面去寻找答案。
( 一)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行为表征
在民发[2012]196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程序与政府义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 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是各级人民政府,而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工作服务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 以下简称购买对象) 主要为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方式组织采购等方式进行,同时以书面合同将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确定下来。而政府的义务不仅应履行合同,还应对购买对象开展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购买对象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购买对象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综合考评。由前述内容可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通过合同方式来约定购买主体和购买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政府通过合同管理来实现社会管理的目的。
( 二)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法律定性
尽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具有政府通过合同管理实现社会管理的的行为表征,但政府的购买行为往往存在着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区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还是民法上的私法合同呢? 首先,我们应清楚弄清这个问题的意义。德国行政法学专家哈特穆特毛雷尔( HartmutMaurer) 曾说: 行政机关( 作为具有权利能力的行政主体的代表者) 参与的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私法合同。明确这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决定着: 应当适用哪种合同法,采取何种责任规则,存在何种执行方式,以及发生争议时可以诉诸何种法律途径。[1]349此外,我们应明确界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还是私法合同的判定标准。我国台湾行政法学学者陈新民先生归纳总结了界分行政合同与私法合同的标准。他认为在学说上存在三种方式: 一是利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法律做标准,如果行政机关采取私法方式与公民缔约,属于私法合同; 如果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缔约且不是产生私法的关系,便是行政合同。二是以行政合同的内容为标准,如果合同内容是私法民事关系,如买卖、租赁,自然属于私法合同; 如果合同内容属于公法关系的产生、变动或消灭时,便是行政合同。三是以合同的目的为标准,在法律依据或合同内容无法界定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还是私法合同时,此时必须就合同的目的来加以判断。[2]180
我们认为,弄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性质,确定属于行政合同还是私法合同的意义在于有利于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界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标准,不能就台湾行政法学学者陈新民先生的三条标准单独适用,应结合法律依据、合同内容和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从法律依据看,民发[2012]196 号文件规定,购买主体与购买对象之间就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合同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缔结、变更、中止或终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就有关问题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予以适用。从合同内容看,民发[2012]196 号文件规定,政府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指导购买对象实施合同的权力,享有对专业服务内容、资金使用等过程进行督促检查的权力,享有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权力( 购买主体享有的这些权力,无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与否,由其职权所决定自然享有) 。从合同目的看,民发[2012]196 号文件规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目的在于满足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服务的接受者既不是作为购买主体的政府,也不是作为购买对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企事业单位,而是具有特殊需求的人群。张越先生在《英国行政法》一书中讲契约政府时,曾写道: 以前由应当受司法审查监督的某一部门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服务,现在却由基于某项合同的一个私法主体具体提供,而该服务通常的接受者( recipient) 却往往不是合同的缔约方。[3]40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新公共管理的发源地英国,是将行政合同作为政府管理手段来运用的。而德国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4 至61 条对行政合同专门做了规定,其中第54 条第1 款规定,行政合同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合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三章第135 至149 条专门规定了行政契约的相关内容,同时,台湾的学者也认为,行政契约是行政程序法及其他公法相关规定所规制的行为,因此,行政契约是公法性质的行为。[4]126 因此,从上述的三个标准的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们认为,在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购买主体与购买对象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
( 三)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政府以合同形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行为是行政合同,这种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机关具有单方面决定权的行政行为比较,具有怎样的法律特征呢? 我们认为,合意性、双务性和非权力性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所谓合意性,是指购买主体以合同形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必须和购买对象在法律许可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民法或合同法等私法中当事人的合意原则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并且这种合意是具体性的规定,仅针对合同的签订者,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所谓双务性,是指购买主体以合同形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必须和购买对象各负对待给付义务,作为购买主体的政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而作为购买对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企事业单位则应向合同主体之外且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提供服务。所谓非权力性,是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尽管是行政主体,但在合同缔结时必须遵守私法领域的平等和自愿原则以构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采取非权力性的行政手段保障合同义务的实现,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是行政指导。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弄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之后,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我国,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其法律适用的主体就是司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机关。本文秉持这种观点,在弄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如何适用《合同法》的基础上,从政府的角度探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在合同缔结、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等环节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 《合同法》是直接适用还是参照适用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等,由合同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理所当然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但是,当《政府采购法》对有关问题没有做出相应规定的情形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43 条第一款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在这里,我们必须要弄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这类行政合同对《合同法》是直接适用还是参照适用呢? 从《合同法》第2 条的规定看,《合同法》中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直接受益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缔结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服务合同是坚持利他主义原则的,其直接受益人是接受服务的具有特殊需求人群,间接受益人是政府。从二者的差异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这类行政合同对《合同法》是直接适用存在着问题,但是,近年来,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出现了行政私法化趋势,诸如运用民法中的代位权制度解决因三角债所造成的拖欠税款问题,这些直接运用民事法律的规范处理行政案件的做法也出现在《政府采购法》中。因此,《政府采购法》第43 条第一款有关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体现的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在《政府采购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直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法律精神。
( 二) 合同缔结的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缔结是行政机关在遵守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运用有关法律规范在购买主体和购买对象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购买主体应按照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确定购买对象,而服务合同当事人资格和效力则应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定,服务合同内容依《合同法》和民发[2012]196 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确定,服务合同的形式依我国《政府采购法》应为书面形式。但是,合同缔结的意思自治问题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却没有提及,这为政府在确定合同内容和解决合同纠纷方面埋下了隐患。基于我国《民法通则》第4、6、7 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政策,就可以自由地缔结任何合同。这种意思自治原则,却因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的种类之一,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拘束,行政法并不承认公法自治原则,因此,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服务合同无法仿效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实行合同内容的意思自治,而必须受到如下限制: 第一、权限限制。合同内容必须属于购买主体的管辖事务、管辖地域之内和依法应采取的手段,否则,越权无效,特别是应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第二、程序限制。为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购买主体必须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选择购买对象。第三、目的限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服务合同,不得由购买主体任意决定合同内容,必须实现满足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之目的。
( 三)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应适用我国《政府采购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3 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原则,既适用于合同缔结也适用于合同履行。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中,该原则体现为购买主体和购买对象之间的按约定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政府采购法》第48 条明确了购买对象依法将服务内容分包的仍应对分包项目承担责任,第50 条明确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履行中止。上述内容是《政府采购法》对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定。而《政府采购法》第43 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这是否意味着凡是《政府采购法》未明确规定的均应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来执行? 如是,则有如下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本人履行的问题;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购买主体对合同履行的指导权和监督管理权问题。
本人履行问题。这里的本人履行包括作为购买对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企事业单位不得转包和擅自分包,也包括服务项目的负责人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主要人员不得更换。要求购买对象本人履行合同义务,在行政合同制度比较健全的法国就是如此。在法国,一切行政合同,不论缔结的方式如何,包括由招标缔结的合同在内,都重视对方当事人的个人因素。当事人必须本人履行义务,没有得到行政主体的同意,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5]195。我国《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均禁止转包服务项目,而明确规定购买对象就服务项目有依法分包的权利,同时有义务对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对服务项目如何分包《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则应参照《合同法》第253、254 条的规定。购买对象将服务项目的主要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取得购买主体的同意并就第三人提供的服务向购买主体负责;购买对象将服务项目的辅助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完成的,不须取得购买主体的同意,但须就第三人提供的服务向购买主体负责。关于服务项目的负责人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主要人员不得更换的问题,应参照《合同法》第253 条之规定约束,同时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之精神,以确保服务质量。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从民事合同理论看,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单务合同不存在抗辩权。这些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性的抗辩权,其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效力。当抗辩的事由消除后,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6]115。关于抗辩权的行使,话分两头来说,如购买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未尽拨款或协助义务等,购买对象能否行使抗辩权呢? 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服务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合同履行的直接受益人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有特殊需求的人群,该人群关系多数人的利益,牵涉面广,一旦购买对象行使抗辩权,将会在社会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购买主体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这方面,法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行政机关违反合同时,对方当事人不能主张私法合同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继续履行合同[5]197。我们认为,从公平和服从社会公益的角度看,服务的提供主体在提供服务后有权要求购买主体承担给付义务。而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我们认为合同当事人均可以行使,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购买主体对合同履行的指导权和监督管理权问题。在法国,行政机关对合同的履行不仅有监督和控制力,而且对具体的执行措施有指挥权. . 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仍然具有这种权力。因_行Y_鷞为行政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判断者,哪种履行方式最符合公共利益由行政机关决定
196 号文件是购买主体行使对合同履行的指导权和监督管理权的政策依据。在民发[2012]196 号文件中对购买主体的监督管理权已有明确规定,但购买主体怎样行使指导权却语焉不详; 此外,在民发[2012]196号文件中对服务合同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但没有涉及到购买主体在合同履行中的指导权和监督管理权。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购买主体怎样行使指导权以及指导权和监督管理权是否作为合同条款出现在合同中。
第一,关于购买主体怎样行使指导权的问题。我国大陆没有象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建立专门的行政合同制度,有关行政指导的具体内容,仅以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六章第165、166、167 条之规定作为借鉴的依据。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65 条规定,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所掌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辅导、协助、劝告、建议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强制力之方法,促请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行为。同时,第166 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指导权,必须符合法规之目的和取得相对人同意; 第167 条规定行政指导须采取明示的方法。因此,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服务合同履行中的行政指导,是指购买主体依其职权,对购买对象运用辅导、协助、劝告、建议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强制力之方法,获得购买对象的同意或协助,促使购买对象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满足特定人群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的行为。
第二,关于指导权和监督管理权是否作为合同的内容出现在合同中的问题。我们认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某种公共利益,满足具有特殊需求人群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在公共利益所需要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对于合同履行必须具有自身不可放弃、转让或委托他人办理的职权,这些职权来源于法律和政策的赋予,即使在合同中未作为条款予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得依职权行使。
( 四) 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我国《政府采购法》第50 条第1 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第2 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上述规定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仅限于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两种情形。将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限定在法定情形中,一方面防止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以维护行政合同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合同中受益人的利益。行政合同制度比较完善的法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在法国: 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力只能在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度内行使,不能变更和公共利益无关的条款。行政合同缔结以后或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社会情况变更,原来的合同不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时,行政机关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私法合同所不能具有的权力。[5]196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46 条第1 款规定,行政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为人民者,行政机关为防止或除去对公益之重大危害,得于必要范围内调整契约内容或终止契约。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遭遇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关于合同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第94 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解除呢?从《政府采购法》第43 条第1 款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看,答案是肯定的。关键是在实务中怎样操作。在法国,当事人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 1)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和当事人的行为绝对无关; ( 2) 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 ( 3) 合同的履行根本不可能,而不是遇到困难。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宣告解除合同义务。[5]195 在我国,处理私法合同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也是有条件限制的,要求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取得有关机关的证明后解除合同。这些限制性条件同样也适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
中图分类号:TN7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2)16-3990-04
Design and Optimization of Parallel Coupled Microstrip Lines Band-pass Filter
GAO Pan, LI Shao-fu, HE Yong-bin
(School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anyang 621010,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assistance of the ADS software, design a parallel coupled microstrip line band-pass filter that can be applied in Ka band satellite receiver. The center frequency of it is 13GHz and the bandwidth is 2GHz, and the problem of frequency offset can be solved though the application of multi-step optimization algorithm. The simulation results meets the index demands, the parallel coupled mi? crostrip line band-pass filter can be applied with the actual system.
Key words: ADS; receiver; band-pass filter; center frequency offset
滤波器的功能是让有用的信号顺利通过,不需要的信号则被抑制。在低频段,可采用分立元件实现所需的滤波器,当频率高于500MHz时则需将分立元件变换为分布参数元件,设计实现滤波器。随着无线通信的发展,小型化、低成本及高性能的滤波器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平行耦合微带线带通滤波器满足尺寸小、成本低、性能高等特点,并且有一套成熟的近似设计方法,在微波集成电路中有广泛的应用。
标的要求。再优化设计过程中,先用ADS软件提供的优化方法进行优化(通过调整L、W、S使得优化结果满足优化目标。其中减小L可使中心频率上移,适当减小S可拓展带宽且减小带内损耗),最终原理图仿真结果满足指标要求,但是在进行矩量法Momentum仿真时始终得不到理想的结果,花费了大量时间。转而采用多步优化算法进行原理图设计(多步优化算法即通过提高中心频率的方法来抵消频率的偏移及带内参数的恶化),采用多步优化算法得到的实际中心频率为14.986GHz,用此中心频率代入公式,重新进行平行耦合微带线带通滤波器的参数计算,最终得到的原理图仿真结果如图7所示:
该文运用ADS软件进行了平行耦合微带线带通滤波器的设计仿真,并且应用多步优化算法对滤波器进行了优化设计,仿真结果与指标要求基本吻合。通过利用ADS软件,减少了滤波器设计的工作量,大大提高了设计效率。
[1]刘长军,黄卡玛,闫丽萍.射频通信电路设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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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建设项目全过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建设活动的质量、投资和进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约下进行的,为了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必须对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合同管理。
2. 我国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业主和承包商都存在合同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水平低的现象,主要表现为:
(1)企业普遍缺乏合同意识。许多建筑企业未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形式上不完备,而实际上可能不平等的合同,这种合同会给企业的利益带来损失。有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文档混乱。合同管理的人员分工不明,责任划分不清。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问题时不以合同为依据, 使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变得越发困难。
(2)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于草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委托方急于建设,与承包商先草签一份协议就开工,随着工程的进展,双方分歧不断,合同根本无法签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发生委托方违反合同条款,拖欠工程款;承包商偷工减料,不合理履约现象。项目超投资、超预算的问题层出不穷。而建设方和承包商的草签协议内容较粗,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无据可循,双方的纠纷也就很难解决。
(3)缺乏大量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化程度高,知识面宽,需要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对专业管理人才的素质要求很高。缺乏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已成为企业实行专业化合同管理的主要障碍。
3. 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为了有效的抓好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3.1认真进行合同评审
承包商须对项目招标信息进行认真评审,为了提高中标率还要做一些基础工作:一是要明确项目范围。二是认真评估业主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三是了解项目当地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供应情况及价格。
招标评审阶段要逐条研究招标文件中各条款的含义,透彻理解项目要求,制订正确的报价方案,编制完整的投标书。通过评审还需明确其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制定详细周到的防风险措施。在投标书评审阶段应对投标书中的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条款进行评审。合同签约阶段评审时应提供合规合法的合同文件,完善的技术商务条款,明确的合同调价条件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3.2强化施工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较长,项目部应了解整个合同签约过程,对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增补情况需加强管理。具体包括:一是将招投标书和合同文本对项目部进行交底,使其明确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项目部应将合同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提高全员合同意识。二是加强合同履约的动态管理。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以收集各种资料和信息,当合同条件变化时,及时办理工程洽商记录,整理双方来往文件、会议纪要、工程图片、变更等重要资料,为合同结算准备依据。三是加强合同履约中的索赔与反索赔管理。承包商在合同签约后及时建立项目档案,将各种资料归档,重要资料要经监理工程师和委托方代表签字,为索赔和反索赔提供支持。四是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将各种图文资料随同竣工图一起移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3.3 不断完善工程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作为招标文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包括:明确的工程界面、项目造价及合同调价范围,详细的签补充合同的条件,明确的进度控制要求及付款方式等,没有将关键线路控制点作为其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把关键路线控制点作为合同管理的一个部分,并将其完成情况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必要条件,会更有效的促进合同管理。
4.合同中违约责任与合同争议的解决
4.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对于逾期违约的,当事人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等。
4.2.合同争议的解决
根据以业主为一方,承包人为另一方所达成的协议,承包人已承担了合同义务(以下称为所签合同)去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并在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时,按上述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进行修补。
兹将上述书面保证的条件表述如下:如果承包人正确地履行和遵守所签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一方按合向的真实主旨、意向和含义应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条件及规定,或者如果承包人违约则保证人就赔偿业主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直到达到上述保证金总额,届时,本保证书所承担之义务即告终止和失效。否则仍保持完全有效。但所签合同条款,或对工程的实施。完成及修补其缺陷的性质和范围的任何变更,以及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所签合同给予的时间宽限或业主或上述监理工程师方面对所签合同有关事宜所做的任何容忍或宽恕均不解除保证人所承担之上述保证书规定的义务。但只在下述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清偿业主蒙受损失之义务:
(a)收到业主与承包人双方书面通知,说明业主与承包人已一致同意应向业主支付这一笔损失赔偿费;或者(b)保证人收到一份与所签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的、按仲裁程序签发的、并在法律上证明的裁决书副本,说明应向业主支付这一笔损失赔偿费。
代表(承包人名称)代表(保证人姓名)由(签字人姓名) 由(签字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