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22:52:5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政府行政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2006年4月6日,广州云峰酒业生产的小糊涂仙酒通过湖北省汉川市红头文件的“红色营销”事件被曝光,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声讨,在各种声音未了之时,本文仅从经济法的视角对该事件进行分析。
事件经过:2006年3月17日,也就是全国“两会”闭幕第二天,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下发“[2006]11号”文件,要求市直机关和各乡镇农场在公务接待中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并给各单位附加总计200万元的任务。
2006年4月6日,此事被媒体曝光,当天文件废止。
2006年4月7日,湖北省汉川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公款大吃大喝的通知》,要求全市“严格公务接待纪律”,“倡导公务接待中使用地产酒、地产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1]
美国学者曼昆就经济的现实性将垄断划分为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市场垄断是在市场自由竞争下,少数公司利用其资本、技术或管理上的优势所取得的一种市场势力,并且凭借这种势力实现超常经济利润的可能。自然垄断主要指在生产技术上所存在的生产劣加性,使在一个市场上由一家企业生产所有的产出具有最大的生产效率,这在表面上呈现出完全垄断的特征。[2]垄断扭曲了正常的市场价格和竞争关系,排斥完全竞争的市场类型和结构。从某个企业的角度看,垄断会使其赚取超额利润,但从全社会的立场来看,它会以低效率为代价,浪费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3]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天敌,也是市场经济失灵的一种表现,但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又使得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干预经济成为必要,经济法也由此产生。但同作为市场中的一员,政府自身利益的存在又使得政府在面对利益的诱导下也可能失去有限的理性,不正当地运用行政管理权对市场进行干预,政府失灵同样有存在的空间。本次“小糊涂仙酒”的红色营销之举,在经济法的维度下就是政府失灵的一种表现。
一、政府指定公务用酒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政府所为属于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由于行政权力的保护形成的垄断,清楚的界定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是判断一行为是否是行政垄断的前提。学界对于行政垄断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对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表述”(下划线为笔者加,下同);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非法行为,是“因政府支持而妨碍企业自由的非法垄断”;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凭籍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4]行政垄断究竟是一种状态还是一种行政,又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笔者认为从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来界定其涵义更为妥当。
(1)主体要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由此可见,行政垄断的主体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的公用事业单位拥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如电力局、水务局、供电局等),同时还存在着行政性公司(如移动通讯公司等),此类拥有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的委托拥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在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有可能形成的垄断局面,此种垄断与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形成的经济垄断有着本质的不同。故对于目前法律规定作为行政垄断主体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宜做广义理解,这些企事业单位也应纳入行政垄断的主体范围。
(2)主观要件。行政垄断主体利用行政管理权干预市场竞争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主观要件所讨论的问题。前文中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一种状态,通过分析此观点来看行政垄断是
否需要主观上的故意,根据该学者的观点,既使行政垄断主体主观上没有垄断的故意,只要事实上形成了垄断的状态,也构成行政垄断。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垄断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垄断状态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竞争状态;再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基于国计民生的特殊需要,一国的某些公用企业在市场中实际处于也必须处于垄断的地位,此种垄断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而从法学层面上来看,垄断则是作为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行为,客观上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如果认为只要存在垄断的状态,既使不是出于破坏市场竞争的目的也归属行政垄断一列,则会使市场经济中正常的竞争行为所形成的经济垄断以及为公共利益的垄断与行政垄断无法区分。因此行政垄断中主体只能是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故意利用行政管理权干预市场经济以获取垄断利润。
(3)客体要件,即行政垄断侵犯的是何种社会关系。行政垄断从法律层面上说是一种违法行为,侵害的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即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
(4)客观要件。行政垄断主体使用何种手段或以何种形式对市场竞争进行限制,即行政垄断的客观表现。笔者认为,行政垄断主体所运用的干预市场竞争的手段具有多样性,只要这种行为客观上导致了限制竞争的后果,都可视为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如通过颁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或者以行政监督、管理为由进行处罚以限制竞争等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了垄断的后果,均为行政垄断主体所实施的垄断行为。
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分析,笔者将行政垄断理解为:拥有行政管理权力的主体以限制市场竞争为目的实施的运用行政管理权作用的行为,该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限制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
根据上述构成要件及概念,结合本案中湖北省汉川市政府部门颁布指定饮用“小糊涂仙酒”的红头文件,行政垄断成为这一政府行为的不二定性。
2006年3月17日,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颁发文件,这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将该市公务接待用酒的品种限定为一种——“小糊涂仙酒”,并下达了饮用指标。该行政行为使其他白酒类品种在政府公务接待市场中失去了竞争机会,该市公务接待用酒市场由广州云峰酒业一家垄断。2006年4月7日,汉川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公款大吃大喝的通知》,“倡导公务接待中使用地产酒、地产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该《通知》又是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垄断行为,使得公务接待用酒由“小糊涂仙”变成了地产酒。汉川市政府部门以下发文件的形式的行政垄断其动机何在,或是出于地方财政利益和
本地企业经济利益考虑,或是出于部门利益、领导的个人利益的考虑,我们无法在此作出判断,而一旦按其文件实施所造成的行政垄断的后果却是可预见的。市场经济之中应由商品的质量、价格等因素来考量商品的竞争力,由此才能形成市场经济的良性互动与公平竞争。
二、行政垄断是一种违法行为,汉川市政府的指定饮酒行为属违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垄断具有违法性,此点根据目前我国唯一规定行政垄断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即可得出。缘何法律有此规定,溯其立法本意,分析如下:
(一)行政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限制或排除竞争。
市场经济的生命在于竞争,市场经济是由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共同起作用的经济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形态,本质上也是一种竞争经济,为了维护竞争的有序和有效,必须建立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5]行政垄断运用行政管理权使得垄断受益人不受市场规律的约束而获得垄断利益,以行政手段的强制取代资源的市场配置,人为地设置市场壁垒,妨害货流畅通和物尽其用,在一定范围内否定竞争、取消市场,与市场规律相悖。
(二)行政垄断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丧失选择权、平等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消费者拥有对产品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平等交易权,行政垄断则通过人为地控制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形成有利于自身或某一特定市场主体的“卖方市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被限定在指定之列,丧失了自由选择产品的权利,个人消费自由随着行政垄断的作用被剥夺。
(三)行政垄断易滋生腐败,行政垄断主体依其行政管理权而进行权力“寻租”。
行政垄断主体手中拥有的行政管理权正是市场经济主体所缺乏的,而拥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垄断主体自身的利益需要又使其对于利益的诱惑往往难以抗拒。如果行政垄断主体将其手中的行政管理权作为谋取自身利益的筹码,市场主体以金钱或其他利益为代价与行政管理权进行交换而获得所需的优势地位,则双方一拍即合,腐败出现,限制竞争状态相随而至。
(四)行政垄断导致企业低效率,阻碍企业的发展。
从表象上来看,行政垄断的结果是某市场主体获得了垄断利润,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而且只要垄断继续存在,其即能继续享有这一垄断利益。正因为如此,因此获得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无意于质量的提升和保证,而愿意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使拥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
垄断主体将这一垄断状态继续持续。由于垄断企业缺乏市场竞争条件的外部竞争压力,从而滋生一种惰性,缺少创新机制和竞争精神的企业在市场中最终会丧失竞争力,一旦行政垄断不存在,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之下其所面临的将会是被淘汰的结局。如果行政垄断在一个国家内普遍存在,那么该国也会最终丧失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湖北省汉川市政府指定和倡导引用酒的品种,或许我们能猜测其为了部门利益以及地方利益的需要,但这一行为客观上使消费者丧失了选择权、阻碍了企业的发展、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并让人合理怀疑到权力的寻租,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反行政垄断的对策建议。
鉴于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各国对于行政垄断都采取的是限制或禁止的态度[6].我国有着几十年计划经济的传统和几千年封建集权制度历史,行政垄断对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危害更为深远,因此反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已成为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理性地看待行政垄断,会发现实践中有其存在的土壤。根据经济学上的“诺斯悖论”[7],行政垄断来源于国家相互矛盾的双重性质:国家的社会性,该属性使国家必须确立确定的产权,明晰的产权使社会的产出最大化;国家的阶级性,这一性质使得国家(实践中表现为代表国家的政府)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确立一套保证统治者利益收入最大化的基本规则。悖论由此产生,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矛盾。存在虽非合理,但必有其根基,所以对于反行政垄断的制度建构无论从哪一个方面着手都会显得力不从心,行政垄断需要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重维度的规制,对此笔者拟从立法、司法、行政的三重维度对反行政垄断的现状作出回应。
(一)立法方面,制定专门立法并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反行政垄断的规定相结合构成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关于反行政垄断的立法很不完善,归纳起来存在三个问题:1、法律层面的规定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行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仅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7条与第30条,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而且规定中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垄断,对于法律授权或经行政机关委托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单位实施的行政垄断没有涉及;2、绝大部分反垄断的规定均由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法规作出,而这些部门本身就有可能是行政垄断的主体,自定规则约束自身,权威性不够、公信力不强。行政垄断大部分都由行政垄断主体利用掌握的行政管理权所为,对此的规制如以行政法规为主要依据会使得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的效力层次不够,规制效果不佳,现今我国的行政垄断呈上升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点;3、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对于行政垄断行为均存在制裁不力、救济途径欠缺的问题。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30条规定的处罚措施,仅由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但实际情况是上级行政机关往往能从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中获得间接的收益,上下级之间有共同的利益,如此监管实难奏效。
通过对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现状的分析,笔者建议在将来制定的《反垄断法》中设专章规定行政垄断问题,禁止行政垄断行为。内容包括:1)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2)规定独立的、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机构,赋予其对行政垄断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等职权;3)在法律责任方面,应明确行政垄断主体所应负的行政责任以及行政损害赔偿,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处理;4)改变行政终局的方式,提供司法救济途径,不设行政前置程序,由受害人选择救济方式,以更好地维护行政垄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该专门立法对于反行政垄断的规定大都是原则性的,对于具体的、细节性的规定则由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二者结合构成我国反行政垄断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行政方面,设立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机构以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行政垄断行为。
鉴于拥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垄断主体与其上级机关有着共同的利益,由下对下监管的效果不佳,因此根据《反垄断法》中反行政垄断一章中的规定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反行政垄断机构,由该机构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专门的监管较为适宜。该机构可命名为“反行政垄断委员会”[8](下称“委员会”),委员会的委员从委员会所属地方的行政、司法、学校等机构择优抽出具有该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固定委员占一定比例,其他均由以上所列单位抽调人员监时担任,每个行政垄断案件由3至5位委员(其中一人是固定委员,并担任组长)组成小组进行裁判,该小组随该案行政程序结束而解散,从而保证其裁判的公正性。该机构其不同于现存的行政垄断监督机构(行政垄断主体的上级机关),不依附于行政垄断主体,没有行政垄断影射利益,拥有法定职权,具有独立性、专门性,又以非行政程序前置和司法审查制度对该机构行使法定职权进行监督,规制其拥有的监督行政垄断职权,与司法审查程序相比又具有主动性,一旦市场中出现行政垄断的现象,该委员会主动介入调查,经查确属行政垄断行为的,有权作出处罚决定。
(三)司法方面,设立司法审查机制作为反行政垄断的最终救济途径。
公正与独立是法院与生俱来的天性,因此司法审查机制具有其他解决措施所不具备的特有优势:1、公正独立性。法院具有独立的地位,与其所裁决的争议没有利害关系,远离世俗纷争的独立身分对于源于部门和地方利益强化的行政垄断来说是最为合适的规制机关,对于一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的判断最具信服力。2、专业性。我国虽不像法、德等国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处理行政案件,但我国法院系统内均设有行政庭,其所具有的法律方面(特别是行政法方面的专业水准)相对于其他机构来说是最强的,故而由其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最具专业性,也可使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水准逐渐提升。3、公信力。法院对于社会来说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社会民众心中更是主张正义的最后一块净土。由法院作出的裁决在社会生活中易为人们所接受,公信力相对于其他机构来说更强,而且法律规定法院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从立法上赋予法院判定的最终确定力。行政垄断的当事方对于“反垄断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或者行政垄断受害方不经“反垄断委员会”裁判径直向法院,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笔者认为法律应赋予行政垄断受害方请求赔偿权。因为对于行政垄断行为如果仅仅由法院或委员会判定违法,禁止该行为继续,而对于受害方因此所受损失不加理会,这对于保护受害方的权益来说是不充分的,对于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来说威慑力也不够。如果受害方有证据证明由于行政垄断行为而遭受了损失,在委员会认定行为的行政垄断性质后即可向法院或径直向法院时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利用规章以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违法的决定命令来实施的行政垄断行为也应纳入赔偿范围。对此的法律依据可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来规定。
当然,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然现状来看,我国法院系统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应然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但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在制度构建上必须将司法审查机制纳入其中。
以上所述均从他律的角度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从自度的角度来看,拥有行政管理权的主体自身进行约束十分必要。通过对相关知识的学习、不利后果的认训以及自我制定约束机制,将行政垄断消灭于未成形之中,此为反行政垄断的最高境界,也是他律的最终追求目标。
有法可依,制定《反垄断法》专章规定行政垄断;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行政垄断的专门机构,主动出击监督并消除市场中的行政垄断现象;法院作为有终局裁决权的机构,其所进行的司法审查对于行政垄断当事方来说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反垄断委员会裁决、对于反垄断委员会裁决不服诉至法院以及直接诉至法院的行政垄断案件的生效裁决,裁决的内容即是对个案行政垄断的最终评价,受害方并有权依此认定请求赔偿。如此反行政垄断的制度建构对于规制行政垄断当为应然之选。
政府处在市场之中,自身利益的存在难免会使其面对诱惑时失去理性,本案中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在市场经济大潮之中就被潮水冲散了理智,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指定饮用公务酒种类,随后又以文件的形式“倡导”消费地产烟酒。或许该市政府办公室不知这一行政是一种行政垄断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该行为对于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不因其不知而不发生,因此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必须对该市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作出制裁,对其行政处罚,同时对其他主体也有引导和警示作用。但目前我国反行政垄断制度缺失的现状使得这种制裁有着“无米之炊”的尴尬,缺乏可行性措施,无依据亦无部门对其进行规制,废止文件、停止行为已是较好的解决结果,更多的是根本不去理会。正因为现状如此,本案中汉川市政府才会在废止前一文件之后又出台了“倡导”饮用地产酒的通知。
本文正立意于解决此等尴尬局面,希望通过以上对行政垄断的解构以及对反行政垄断的制度建构,使行政垄断实施者获得“皮洛斯的胜利”[9],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这一违背市场规律的异象。按照笔者之建构,汉川市反行政垄断委员会对该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该行政垄断受害方,即其他竞争者也可向法院,要求确认该政府行政违法并赔偿损失,绝非目前的“废止”了事。
参考文献:
「1李世英。市场进入壁垒、进入管制与中国产业的行政垄断。「J。《财经科学》2005,(2):111-112.
「2吕晓萍。对我国行政垄断现状的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2(3)。
「3郑鹏程。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4陈志成。行政垄断的多维解读。「J。《中国行政管理》2002(3)。
「5韩晶,蓝庆新。行政垄断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管理百科》2002(6):46.
注释:[1]引自http:\\重庆青年报-新闻中心-200万小糊涂仙“灌醉”糊涂官。htm.2006-04-1821:33
[2]李世英《市场进入壁垒、进入管制与中国产业的行政垄断》,《财经科学》2005年第2期,第111-112页
[3]吕晓萍,《对我国行政垄断现状的分析》,《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第3期
[4]文中引用的学者观点均来自于郑鹏程《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一文,《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7月,第27卷第3期
[5]陈志成,《行政垄断的多维解读》,《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3期
[6]发达国家的行政垄断具有与我国不同的特点,其政府对竞争行为的限制的态度和政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经济形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发达国家并未有过纯计划经济时代,其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唯一目标只是为维护和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所以对于行政垄断是限是禁不一而论。
笔者曾撰文指出,转型期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在中国的市场化制度变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境和弊端,如:中央规制下制度创新的空间限制;[1]“公用地灾难”与统一市场的阻隔;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之间的冲突;创新非均衡下制度变迁水平的区域差异等。本文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出困境的路向选择。
一、多元产权选择与微观主体的动力激励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产权制度不会在自然状态下生成,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为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利用法律和宪法制约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扼制国家权力对产权的干预。[2](P130~197)我们在考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经验时,可以发现,多元产权选择是一个成功经验,如广东南海市的“五个轮子一起转”、浙江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等多元产权企业、广东顺德对企业的多元产权改造等。现在,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所有制、混合制、合伙制、国外独资和合资等等,都有应有的法律地位。哪种产权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适合于本地的实际,都应该予以扶持和鼓励。这也是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
当然,我们这里并不主张给予哪种产权形式以特殊政策,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的职责。对于公有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产权界限,实现资产管理层次化到产权配置层次化的转变。对于地方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不适合改制的企业的资产管理,其管理模式可参考深圳的三级授权经营模式,把国有资产的最终产权与经营权分开,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人格化,解决所有者虚位、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问题。为了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可以考虑在地方人大(属广义的政府范畴)设立类似于“国资委”那样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并减少委托——链条,以便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在产权保障方面,除了中央政府应建立起完整的产权法律体系外,地方政府也应有与中央政府配套的产权监管体系,对有关的产权主体进行约束和监督。对于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可以考虑以政府主导的形式对产权进行重组,进行积极的创新和试验,甚至是“试错”。在这方面,广东顺德的经验值得参考,他们对公有企业的改制就是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具体方式有:嫁接外资;划股出售、公私合营;分拆求活;多种形式租赁、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企业兼并、拍卖;控股、参股;债权股份化或债务等值化改造;企业“先关后改”;公开上市;依法破产。通过改制,使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即财产权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可分散性(即企业产权股份化、多元化和社会化)和可让渡性(即产权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转让、买卖、出售、出租),满足市场经济对产权交易的要求,使得在产权市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实现产权制度创新的突破性进展,从而化解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的规制约束。
除了对公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之外,地方政府还应继续走增量改革之路,加强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因为,这是目前很多地方最薄弱也是最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创新的环节。
产权主要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和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而实现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的。而能够实现这两大功能的产权应是那些资产能量化到个人的产权。公有企业在这一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由于资产不量化到个人,其委托—成本大,“内部人控制”使最终所有者难以实现对资产的有效监督,这是造成其经营困难的根本原因。而私有产权因资产的明晰量化和权利义务边界的确定性而产生极大的激励,它的私人收益率最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由此带来极高的生产效率。中国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自1980年以来,中国私营经济产值以平均每年71%的速度增长,到1999年6月,私营企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3%(而国有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则从1978年的78%下降到1999年的33%)。目前,私营经济的贡献已经接近或超过国营部门,但其所占用的国家资源比重却微乎其微,而“耗用了2/3最为稀缺的资本资源的国有经济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只占1/3。”[3]中国私营企业用非常有限的资源去高水平甚至是超常发挥其内在的潜力。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私营经济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增长并没有伴随其他制度的相应变迁,它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制度障碍。从政府方面来看,主要的问题有:(1)产权保护制度欠缺。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对私营企业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比较薄弱,私营企业在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使其发展的原动力受到削弱。(2)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没有真正实现。私营企业在诸如市场准入、银行信贷、税费征收和其他社会负担等方面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3)政府运作的不规范和官员拥有太多的超经济权力,使私营企业主不得不从“寻利”转向“寻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从私营企业本身来看,问题主要有产权界区不清、家族化管理、规模小、产业结构的低级化和产品结构雷同等。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产权界区不清,表现在: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主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内部自然人之间的产权界区不清;一部分私营企业,尽管其资本的形式确是私人资本,却在法律形式上戴了一顶“红帽子”;[4]一些私营企业是在没有真正的出资人的混沌状态下生成的,如负债借钱,从而造成天然的产权不清;一些私营企业主以个人的资本筹办企业,却以“合作”之类的形式注册成立公司。产权主体界区不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利于企业的资本积累;企业法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易于被侵害;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权威;造成有关人员之间的权、责、利不明确,而产生“搭便车”的道德投机。[5](P42~57)
科思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中,揭示了交易费用与制度形成的内在关系。他认为,企业和市场的边界是由市场的交易费用和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的相互比较来决定的。[6]但中国在向市场的过渡过程中,需要政府对市场的培育和扶持,企业与市场的交易过程多了一个政府的环节,决定了企业的交易费用必须考虑政府这一因素。柯荣住通过实地调研并运用统计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企业、政府和市场三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变化,[7]认为企业的交易费用由4部分构成:企业与政府的交易费用;市场与政府的交易费用;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企业除负担第二项费用之外的交易费用。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初期,第一、二项交易费用是最重要的(这与科思的理论有所不同),是中国过渡经济时期私营经济发展中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制度问题。柯荣住进一步分析,宽松的准入政策比宽松的规制政策更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宽松的准入政策会使私营企业更有发展的机会,而且政府也会采取与其相配套的规制政策,从而使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不断降低,提高其发展的动力。本文认为,政府在实行宽松的准入政策和规制政策的同时,还要履行其产权方面的职能和社会职能,减少企业第三项和第四项方面的交易费用,以进一步调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在私营产权激励方面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切实解决私有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从改革初期的“边际的、填补空缺”的角色发展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获得了国家的正式法律地位,可以说进入了国家的政治经济体系范畴,政府理应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施保护。目前,在国家的物权法还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保护私有产权的制度,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这一制度需求,实现地方性制度均衡,以消除私营经济发展的心理顾虑。
第二,为私营经济创造一个公平开放的制度环境,减少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这里既包括降低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费用,也包括在土地使用、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平等机会。但首先是要给予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形式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因为,市场准入条件的放松会带来连续的制度响应,促使地方政府规范市场,降低规制费用,以及做好产权界定降低企业内部交易费用等工作。
第三,厘定产权边界。私人产权界区不清本质上是私人企业主自身的问题。我们讲保护私有产权,首先要尊重私有企业主自主选择的权利。“因为私营资本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对企业发展究竟有效无效,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所需要支付的代价究竟有多高。”[5](P58)但当私人资本意识到界定产权的成本远远小于继续维持产权含混所蒙受的效率损失时,就会要求进行制度创新,要求政府出面界定产权。这时,地方政府就应协助做好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界定产权主体及边界,保证产权主体权利义务的落实。当然,在解决私人资本产权不清的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要给予其市场直接融资的制度条件。在这方面,目前我国还存在严重的制度短缺。市场融资有两个主要渠道,一是公开上市发行股票,二是通过银行借贷。而政策对私营资本上市有诸多限制,银行贷款也有非常苛刻的条件。这虽然是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空间的范畴,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组织优势去推动这些领域的制度变革。
第四,加强意识形态宣传,消除社会对私有产权的歧视。意识形态的最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强化人们对产权和其他制度的认同而减少统治阶级的统治费用。但意识形态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源于“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8]比正式制度安排更具有持久性和滞后性。虽然从法律上中国早已确立了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合法地位,但人们思想中的“公有”意识仍根深蒂固,它仍然在很多情况下影响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地方政府应强化对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重要地位的宣传,并给予其应有的政治待遇,逐渐消除人们对私营经济的歧视,使私营经济的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第五,除了上述产权、制度环境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创新以外,地方政府还应建立符合市场运作规范的政府行政制度秩序、发展要素市场、引导私营企业的产业结构向高级化转变、引导它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供信息服务以减少交易费用和经营风险等。
二、以制度化约束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制度创新关系
一些后发国家尤其是东亚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不发达国家在向市场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央政府的有效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高度的组织动员能力、权威主义的政治传统和作用机制以及强调集体价值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是东亚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国可以借鉴的富有价值的制度遗产。西方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变迁过程是在比较有利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一步步演变而来的,而现在的不发达国家既面临着国内要求快速发展的社会压力,又面临着国际上日益增强的经济政治压力;既要保持不断变革的势头,又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统一,因此,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应对这种复杂局面的重要保证。
从过去一个世纪西方的发展规律来看,市场制度的发展和市场功能的扩大,并不是伴随着政府功能的缩小,相反,政府功能尤其是政府的经济功能在不断强化。在政府体系内,出现了两个集权化运动:一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集权,二是议会权力向政府行政首脑的转移。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的有效运作,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尤其是有效的中央政府,以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功能是综合性和整体性的,主要表现在:[9](1)有效的市场运作,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以使原材料、商品、人才、劳动力、资金等资源要素能够自由和有序流动,降低交易费用。但是,市场又是一种分散的力量,它在运行中很容易与地方性的力量结合,不断地弱化社会的凝聚力。地方政府的“经济人”性质使其出台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安排,从而阻隔市场的统一,影响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动,最终导致市场功能和交易活动的萎缩。因此,只有具有高度权威的中央政府运用其组织力量才能塑造统一的市场秩序。(2)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科学、结构合理的制度体系是成熟的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而统一的制度体系的安排和贯彻,只有在统一的政府权力体系中才能实现。(3)市场的运行需要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一些公共产品投资大、见效慢,并具有垄断性,特别是关系到全局性的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它们是市场运行所必需的,需要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大量投入。
可见,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的关系时,一定的中央集权是需要的。但是,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各地的资源禀赋千差万别,需要多级的分层调控,需要多层的制度创新,不然,就会扼抑特色性制度潜能的发挥,扼抑人们对制度的合理预期和创新动力,地方市场的活力也就难以显现。而没有繁荣的地方市场就没有繁荣的全国市场。为此,必须找到一条既有利于中央适度集权,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两全之策。这个两全之策就是遵循市场的原则,以市场作为规制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关系的坐标:一是无论中央的制度创新还是地方的制度创新,都不要超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就由市场调节,市场失灵的地方有的就需要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二是以市场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创新空间,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有序运转,又要有利于地方市场的繁荣,发挥地方政府创新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原则,中央的制度创新空间应是:制订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以相应的制度安排,如通过财政政策、贷币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建立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管理机制,保持总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对收入分配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建立既保证效率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与调节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和健全市场规则,打破地区、部门对市场的侵害和封锁,培育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组织和提供公共产品(全国性的);协调工农、城乡、地区关系,实现制度的均衡发展。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空间包括:根据中央政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并作出与此规划和中央宏观目标相协调的地方制度安排;制定地方财政和区域性收入分配制度,引导和调节本地区的市场供求关系;培育地方性市场体系,推动区域市场与全国统一市场的开放和对接,为本地区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管理地方国有资产,保证其完整、保值和增值;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框架内调整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内资源的高效配置;组织和提供本地区的公共产品。
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空间界线的落实,除了以法律化的机制约束两者之间的制度博弈关系外,还要建立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监督机制:一是中央对地方的政治约束,这集中体现在中央对地方的人事控制权方面。二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中央与地方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从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为了加大治理、预防和惩罚力度,可以把这一工作列入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日程,对其进行专项治理;中央和地方的纪检、法律监督部门应将这问题列为执法监督的一项专门内容;中央对地方的绩效评估中,应改变过于强调经济发展指标的做法,引导地方政府放弃片面追求经济速度的发展思路。三是中央对地方的经济约束。要通过建立财政补助制度和财政监督制度等一系列经济制度,形成一种中央对地方的硬性制约和推动机制,达到调控地方制度目标的目的。西方各国中央政府建立的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制约和推动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它以中央政府控制大部分财政收入为基础(中央财政收入总额约占国民总收入的60%以上),中央政府通过将收入的一部分以财政补助的形式拨给地方,达到引导地方政府实施中央制度安排和宏观协调社会发展的目的。在亚洲的日本和韩国,财权主要集中于中央,然后中央政府通过拨款和补助等转移支付手段,达到调整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目的。在日本,中央政府为贯彻自己的政策意图特设了国库支出金,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将一部分资金拨给地方使用,这部分资金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高达20%。[10]因此,通过转移支付,增强地方政府的制度变革能力,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目前,我国在中央与地方分税制下,中央通过转移支付返还地方的税收比率以及地方获得中央补贴占上交中央税收的比率,都要有规范的制度约束,保证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防止转移支付总量被挤占及转移支付的随意性。同时,要根据中国的国情,确定转移支付的比重,即应以不损害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潜力为前提,否则就会造成与“效率优先”原则相悖的保护落后、挫伤先进的结果。我们在解决地区之间的差距问题上,不能简单地采取“劫富济贫”方法。要承认,一定的不平衡总是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不平衡还有利于增加不同地区之间的竞争压力,促使各地更好地挖潜,实施制度创新,使资源配置达到更优状态。落后地区的发展,主要应建立在对自身资源优势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切合实际的制度创新,摸索一条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这才是一个治本的办法。
三、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实现制度创新的范式转换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扮演什么角色,不同的理论流派有不同的侧重。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到现代经济自由主义从“政府失败”出发,主张无需国家干预的市场,由“看不见的手”发挥调节作用;克服市场缺陷的出路是明晰产权而不是国家干预;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而不是市场自身。而从15世纪末的重商主义到凯恩斯理论以及制度经济学派,则从“市场失灵”出发,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布劳恩和杰克逊认为,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存在公共物品与外部效应、存在不完全竞争(在自然垄断的领域内存在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现象)、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存在不确定性。[11]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预去弥补市场的不足。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市场本身就是一套社会制度,市场中的交易包括契约性的协议和产权的让渡,还包括构造、组织交换活动并使其合法化的机制。简言之,市场就是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换,它本身便包含着政治体系的力量与影响,深深地嵌入广泛的政治与社会结构之中。“无形的手”背后有着有形的社会结构在调节以私利为目的的个人及其行动。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中,需要有产权和交易活动能得到合法认可和有效保护的制度环境,这要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做到。所以,不存在绝对不受政府及其制度约束的市场“真空”,所谓的“市场失灵”其实在较大程度上是“制度失灵”的外显。[12](P348)
但是,政府的作用只能限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而不是取市场而代之:一是维持秩序职能,即有效保护产权和提供市场交易的基本博弈规则;二是解决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外部性问题,提供社会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维护者和地方公共秩序的建设者,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要以制度创新去弥补市场的缺陷,实现市场化的制度均衡,既防止制度供给的过剩,也要防止制度供给的不足。
然而,我们在考察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时可以发现,地方政府经常直接参与本地企业的经营活动,代行了市场的职能。这种创新有其客观必然性,因为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诱发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或者即使微观主体有创新的需求和动机,在中央制度进入壁垒的约束下也难以实现创新的愿望,从而使地方政府充当了制度创新的主角,弥补了市场和企业的不足,但其弊端也伴随而生。一是造成了政企不分,增加了企业交易过程的环节和费用,也使企业难以独立地走上市场。前面提到的“公用地灾难”、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的冲突等弊端,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代行了市场的职能。因为,与企业绑在一起后,地方政府就难免会从本位主义出发,在其权力范围内施行有利于本地企业的制度安排,从而与其他地区和中央的制度变迁目标发生冲突,应验了“诺思悖论”:成也政府,败也政府。一方面,地方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出现了制度供给过剩;另一方面,在公共产品的问题上却出现了制度供给不足。要走出这一困境,就要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从代替市场到退出市场,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领域交由市场去调节,由市场主体根据需求自主实施制度创新,政府则主要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而发挥作用。
政府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后,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微观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才能萌生和繁荣,最终达到由政府主导的供给型制度变迁方式向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只有实现了这一转变,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才会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持续性的制度均衡才有可能出现。因为,在一个自主和平等的环境中,微观主体能够及时感知和捕捉到获利的机会,并在自愿和一致的基础上,通过排除外部性和搭便车等问题,最终完成制度创新。这种创新,更有利于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13]达到制度创新的预期效果。
为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地方政府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收缩公有经济的市场战线。公有企业的产权缺陷使其极易陷入资产无人负责的境地,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今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里,不再搞公有企业。对原有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公有企业要改造成非公有企业,包括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一个根本办法。由于地方所属企业能够增加与销售收入挂钩的上缴费用,能够提供员工饭碗保障地区就业和社会稳定,所以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外延式的经济扩张,导致严重的重复建设问题,并且还会想方设法维持企业甚至是长期亏损企业的生存。只有斩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资产隶属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效扩张的现象。道理很简单,没有哪一个私人资产所有者会允许企业的无效扩张的。
第二,明确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有关政府职能的边界问题,总的来说,它应限于市场失灵和维护秩序领域。类似于企业投资和经营等微观领域的事务,应交由市场去调节。但在实际管理活动中,受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入市场职能领域。最近某省政府出面组织,由若干国有资产公司出资组建熊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4]这种“拉郎配”的政府行为,是地方政府追求规模、热衷于评比的排序、表现政绩的传统管理方式的延续。它明显超越了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也遭到了部分企业的反对。张维迎说:“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问题上花得精力越多,企业在处理与政府关系上花得精力越多,这个国家就越落后。”[15](P210)
第三,放松管制。管制即按照某种规则行事之意,目的是要使市场竞争处于一种公平的状态,避免社会利益的损失。张维迎认为,西方管制的基本理念是怎么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转。他们普遍同意,自由签约是最重要的,只要交易双方的协议不形成对第三方的损害,管制就没有必要;只有市场运转会形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又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解决时,才需要政府管制。而我们过去的计划经济从一开始就立足于取消市场和消灭市场。[15](P99~111)由于政府官员在实施管制时有自己的效用函数和信息的不完全等原因,使政府管制经常失效,因此,我们现在的问题是要放松管制,而不是加强管制。目前,放松管制的重点是对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企业的主要手段,由此产生了诸如阻碍资源有效配置、行政效率低下、寻租和腐败滋生和蔓延等弊端。因此,改革的重点是减少审批的事项和明确政府审批的范围,衡量的尺度是:一是市场尺度,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政府就不要设立审批去干预。二是经济尺度,这主要从成本—效益方面考察审批的收益与成本是否对称。三是技术的尺度,即从技术能力方面看行政审批能不能把审批的事务管住,审批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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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决定公务员幸福指数的特点公务员履行公职,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他们的心理感受如何直接影响着其履行公职时行使公共权力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方式。而公务员的行为方式又关系到国计民生大事。关顾这部分人的幸福指数,就是关顾整个社会及其他阶层的幸福指数。比如要是不通过公务员行使职权来促进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和谐的实现,其他阶层就不可能有基本的幸福可言。公务员持久的为人民履行好职权的意志力又取决于公务员的心理感受与心理特征。而幸福指数又是主要通过人这个主体的心理感受与心理特征作载体的。在一般人眼中,似乎公务员比农民工、失业工人的幸福指数更高,可实际未必如此,不少公务员与农民工在某些方面的心理体验是一样的水平,甚至还更低水平,这主要是因为行政管理运作机制作用使然。在行政管理运作机制作用下,公务员幸福指数有以下特点。
第一,表面的物质财富增长带来较好的心理体验被行政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与压力大打折扣。你是公务员,你的行为就受到更多的注目,你就犹如站在屋顶上,从头到脚都是在人们的监视之下,并且所言所为都要代表一个好形象。你的职务越大,职级越高,所承受的责任就越大,所谓“高处不胜寒”,“繁扰奔忙,虽是锦衣玉食,亦是万状愁苦”。
就是指的像公务员们虽然比农民工、失业人员工资可能多几倍,但在精神感受上恐怕不如农民工。农民工物质上的贫乏是公务员们能够体会到的,但公务员们的精神压力却不未必是农民工们能够感受到的。这就造成错觉使人们觉得探讨公务员的幸福指数,而不探讨分析农民工的幸福指数是没道理的。
第二,行政管理运作特点使公务员追求幸福的范围与本质与一般民众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强调人民当家作主,进而强调公务员的勤勉尽责,执政为民。当前来说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要求公务员的话,那么真正代表人民群众利益,降低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发扬克已奉献精神才是一种追求幸福的基本境界。公务员在过去追求幸福的标准只定在像焦裕禄、孔繁森这样的标准。即要一心为公,把个人安危与利益置之度外。而现在只有极少数人能做到,如果对多数公务员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显得过高了一点,但公务员至少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淡泊名利,在满足本人及家人基本的生活需要下,集中精力做好为人民谋福利的工作。”公务员追求幸福的本质更多是在精神层面上展开的,正是精神层面的这个本质要求,使社会对公务员的评价标准也是偏重于精神层面而非物质层面。
第三,衡量公务员幸福指数的标准过多地依赖于组织或领导的评价与考核。也就是说衡量公务员幸福感高低的标准,其中一条就是看公务员是否人尽其才,量才为用。假如有一个较公正客观的工作评价标准,公务员就会有成就感,并从成就感中获得较好的心理体验。农民种田,工人做工,完成了某项任务,收成如何是比较确定的(自然灾害除外),而公务员工作做得好坏,虽然有各种衡量的标准,但问题不是本人作出评价,而是通过上级组织或领导作出评价,这里面多了一个中介,就存在着不确定因素,领导高兴,兴致勃勃心情好时,做得不够好也可能获得较好的评价。这种不确定因素影响着公务员的心理体验。
第四,公务员的幸福指数受自身实施行政行为后续效应的影响程度大。公务员在从事行政管理领域的工作涉及面相当广泛,虽是代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行使行政权,但有时因为民众的认识水平的滞后和个人或局部利益的关系,总存在行政相对人不理解,不支持的现象,这时就可能产生实施行政行为后不好的后续效应,特别是对于那些处在一线的执法人员来说,这种不好的后续效应更是大量存在。即使你始终一身正气,秉公办事。有时也会因为民众的误解而产生不好的后续效应。
第五,公务员的幸福指数受政策影响比其他阶层要大得多。这是由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务员作为政府决策及其他改革措施实施的主要推动者,理所当然应该身体力行,应当在执行党与政府的方针政策上起模范带头作用。这对公务员幸福感的多少与得失所造成的影响是直接的,有时往往是“得也萧何,失也萧何。”公务员与其他阶层人士在许多方面是有共同的心理体验的,而都把能满足自己和家人基本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资料作为幸福指数的一个主要指标。在这个问题上,为配合政府实施的财税杠杆政策,如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应主动上报个人所得税,这都必须带头执行,另外对现行的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也要带头执行,在执行这些政策过程中,不可避免给某些公务员带来困难,而非公务员比如像私人企业老板,他们的收入就没有公务员的收入那么透明,公务员以外的阶层更容易偷税漏税(这里决没有赞成偷税漏税的意思),而是说明公务员的心理体验受政策的左右甚大,因为他们是政策的推动者,又是政策的带头执行者。
第六,公务员的幸福指数过多地押在健康水平上。身体健康是各个阶层的人们达到幸福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离开了生命的延续,那些构成幸福的要素也消失殆尽。行政管理运作机制决定了公务员在承担后代及家人的抚养或赡养的责任上所依赖的物质基础有所不同。公务员应该是两袖清风的,不允许有任何谋私利行为的。按照廉洁自律、争做人民的公仆的公务员良好风范的要求,公务员维系其本人及家人的基本生活与发展资料只能靠公务员工资(公务员法也规定不能经商办企业的)。即使某些公务员办了一些实体,但也是很微不足道的。所以只能靠工资为生的公务员,当其生命结束时,其工资便没有了,便不能给家人及子女留下什么财产。
不像私人企业的经理或老板,突然有个三长两短,留下可观的遗产,至于农民,虽然也谈不上什么积蓄,但一旦遇有不测,还有土地或山林的使用权可留与家人或子女。这就使得公务员对保重身体、确保身体康泰看得很重要。他们把健康看成是维系幸福的根本,这些认识应该是很强烈的。
二、对当前影响公务员幸福指数的因素分析虽然说幸福是心理体验的东西,似乎总是表现在人们的观念或意识中,但它总是通过物质、健康等外在实体东西表现出来。第一,在个人价值实现方面存在彷徨、迷惑,使公务员经常感到一种无所适从,总是存在得失相伴的郁闷情绪。这种情绪反过来又影响了行政管理工作的目标追求,使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公务员在个人价值实现方面不同的心理体验的原因是千差万别的,这差异表现在不同的家庭背景、职业层次、学历水平、努力程度等方面。但在个人的价值追求方面也有共性的心理体验。即公务员们绝大多数都希望能大有作为。然而现实因素是非常复杂的,一个公务员能够跨入公务员队伍已经很不容易,而进入公务员队伍也不是高枕无忧了。
以上学者尽管从不同角度对服务业及KIBS国际化动因做出了解释,也注意到服务业与KIBS、与制造业的差别,但是,这些学者更多地是从产业角度来进行分析,注重的是服务的特征。KIBS不仅仅在于具有服务性的特征,还具有创新性特征,这也是KIBS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现有的研究忽视了KIBS具有创新功能的特征,忽视了KIBS在创新系统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本文根据KIBS的特点,在借鉴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另外一个角度——创新系统的视角对KIBS国际化动因进行分析,以期获得更为圆满的解释。
二、KIBS创新特性及在创新系统中的作用及功能
在知识经济下,知识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并逐渐取代了土地、资本、劳动力这些传统的生产要素,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创新系统中,知识流动及各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创新过程的关键所在。KIBS具有知识生产和知识扩散的功能,在创新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非一般的生产和消费部门。
(一)KIBS创新特征
KIBS创新是指发生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中的创新行为及活动,是KIBS与客户利用各自的知识及技能,为完成一项以知识为基础的创新任务而做出的一系列合作行为。知识密集型服务创新具有显著的高客户相关性,即KIBS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创新服务质量的高低依赖于KIBS与客户的交互作用。在创新中,客户与KIBS之间的知识流动是双向的:KIBS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在交互中传播现有的知识,同时通过客户反馈也加强了KIBS本身的知识基础,扩大了KIBS的知识存量,并可能引起新的交互作用。Strambach(2001)建立一个模型(见上图),将KIBS知识过程分为明晰知识和缄默知识的获取、知识的重新整合、知识向客户企业的转移与扩散三个阶段,说明了KIBS与客户间的这种知识流动及交互作用。[7](53-68)
(二)KIBS在创新系统中的角色
KIBS创新具有高客户相关性,这不仅仅促使其本身必须具备高的创新性,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也使其有可能将创新性知识传递、扩散给客户,即KIBS不仅仅具有知识生产的功能,也具有知识扩散的功能。具体而言,KIBS在创新过程中主要有三个角色:创新推动者(Facilitator)、创新转移者(Carrier)及创新来源(Source)。[8]
1.创新来源(提供者)。KIBS在进行创新时是创新主角,KIBS为制造业或其他服务行业提供服务或知识,提供创新概念及思想,并与客户企业紧密联系共同完成创新。Hertog(2000)认为,KIBS作为知识及创新的合作生产者,是一种私人知识库,即所谓的“第二知识库(theSecondKnowledgeInfrastructure)”或“新知识库”①。[9](491-528)如广告商为客户开发并组织实施一个新的广告策略。2.创新推动者(合作者)。KIBS企业为客户的创新提供支持服务,但创新本身不是来自KIBS,也不是由它从别的企业扩散到客户企业。如管理咨询公司协助客户开发一种新的服务分销渠道或引入一种新的会计制度,在这里,KIBS为客户传递它们需要的知识或服务来支持创新。3.创新转移者(购买者)。KIBS企业将现有的创新从一个企业或者一个行业传播到另外一个行业或客户企业,创新本身不是从KIBS产生的,KIBS只是一种中介。此时,KIBS也扮演着购买者角色,即KIBS从制造业或者其他服务行业购买知识、设备及资本品,但KIBS在购买后还承担一个重任,即将该产品客户化,适应客户的需求。如KIBS企业为客户引进及实施一个先进的、创新性的ERP软件,并将该软件客户化。
可见,KIBS在创新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它的知识生产和知识扩散的功能,是创新系统的节点及桥梁,是创新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KIBS在创新过程中扮演多种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KIBS本身作为一个创新主体,在不断进行内部创新的同时,也为创新系统中的其它主体提供了创新的平台,对创新起到催化作用。
三、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扩展——KIBS国际化的动因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国家创新系统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化的系统,国家创新绩效取决于该国利用全球创新网络及全球创新资源进行创新的能力,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已成为促进创新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Toivonen,2005)。[10]另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自身创新系统的不完善及创新资源的缺乏,通过国际化获取创新资源,提高本国创新系统竞争力就成为一个必然选择及必要的途径。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发展,增强了作为创新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KIBS国际化发展的动力及压力,主要体现为实现如下四个效应的需要:(一)国家创新系统边界的国际扩张效应
Coase(1937)认为,企业的扩张与收缩在于交易成本的节约。[11](386-405)创新系统也存在由于交易成本节约而导致的边界扩张与收缩。创新系统边界的扩张表现为创新组织规模的扩大和创新行为的融合与协调两个方面,前者是单一组织形式下的规模扩张,后者是对创新系统的改造。[12]创新系统革新的动力来源于知识在系统内流动的机制。信息通讯科技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创新活动之间的互动与依赖日益加深,为了获取更多、质量更高的创新资源,国家创新系统中的创新主体主动向外扩张,实现国际化发展。KIBS国际化一方面是实现本身规模经济的需要,另外一方面降低了知识在创新网络接点传播的交易成本,使报酬递增得以实现,并促进其他创新主体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同时,KIBS作为知识扩散的桥梁及中介,它的国际化有利于改造跨国创新组织结构,建立灵活的组织创新网络,有效降低创新主体在国际化进程中由于规模扩大而带来网络接点之间连结不稳定的风险(规模扩大与风险加大之间存在“两难”问题),实现创新系统质的扩张。(二)知识的放大效应及国际扩散效应
知识系统要么是网络结构,要么是层级结构,而无论哪种结构,KIBS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网络结构中,KIBS加强了不同网络接点之间的知识流动。在层级结构中,KIBS有利于知识沿着层级进行流动,如典型的专业会计服务就属于这类。而创新系统竞争力的差异在于知识创造和扩散通过不同的中介和组织交互作用来进行。[1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快,各国国内市场日益与国际大市场融为一体,产业全球化以及企业生产、研究活动的国际化,使国际间的知识流动愈加强烈。由于KIBS具有知识生产性和扩散性并重的特征,KIBS在国际化发展中不断吸取国外知识,并通过对知识的整合、加工,不断进行知识创新,放大知识存量,提高了知识流动的质量,促进知识在创新主体之间的国际流动,在不同类别的知识网络中传递,加强了国家创新系统知识生产子系统及知识扩散子系统功能,通过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有效联结来提高学习和创造能力,使国家创新系统立足于国际创新前沿,利用国际创新系统的优势,迅速提高创新能力。
(三)制造业、服务业创新子系统的国际互动效应
KIBS所具有知识生产及知识扩散功能,使传统的创新系统发生了变化,服务业创新子系统与制造业创新子系统出现融合的现象,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创新活动互相表现对方的特征。它们之间存在信息、知识及人才等要素的流动,并通过这些流动使两者产生极强的互动作用,互相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支持。制造业生产的国际化产生了对金融、会计和法律等服务的需求,为了满足国内制造业国际化的需要,KIBS企业跟随进入东道国提供服务。随着服务水平的提高及在国外提供服务经验的不断丰富,KIBS企业有能力主动在国外寻找发展的机会,实现从跟随战略到主动寻求新市场的国际化战略转变。跨国制造业规模经济的来源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服务的能力而不是制造产品的能力,[14](45-56)在制造业国际化程度较高情况下,KIBS国际化是提高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四)国家创新网络的国际综合协同效应
一、传统行政管理与政府问题
在传统的行政学理论中,政府是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的主体。在公共管理理念中,政府是居于公共管理(PublicManagement)核心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主体之一。长期以来,特别是建立在行政行为阶段的政府理论,对政府的考察一直停留在内部静态结构上,甚至批评政府组织根本无法适应环境变迁的需要。一些学者在分析政府问题时,对政府组织的静态形式考虑过多,包括结构模型、管理方式、制度要素、价值判断等方面,最大的失误是忽视了运转起来的政府组织和参与其中活动的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风气从古典组织理论时期一直蔓延到今天,可以称之为“政府组织的静态”。
重新阅读古典组织理论的经典,我们会获得新的发现。马克斯·韦伯官僚制理论设计的前提是建立一套官僚权力对行政的控制机制。在他看来,劳动分工、层级节制、职业训练都是以权力的不可侵犯为基础,权力的绝对集中才能保证金字塔式的结构稳固存在。“任何官僚制组织都力求通过对知识和意图的保密来增强其专业上的优越地位”。[1]韦伯同时认为,官僚制的技术优越性高于其他任何组织,其基本原则实现了官僚制在行政中的协调与控制功能。但事实上官僚组织的理论设计与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官僚制的不透明性、组织僵化、严格的等级制度和理性主义的形式使任何公共组织不可避免地陷入封闭状态中,并且拒绝民主、民主思想的渗透。
马克斯·韦伯(MaxWeber)在设计组织模型时首先把静态的规则看成最重要的,强调规则对组织的重要性。其次,把组织结构分层看作是重要的,强调科层与权力、责任的完全配套。第三,强调权力神圣不可侵犯,目标的精确性。第四,非常看重官僚制每一层级中个人的质量——是否是一个具备专业知识的技术官僚。在韦伯那里,组织要素的重要性超过要素之间的互动作用。
巴纳德的研究重点放在组织结构的逻辑分析上,也是从静态形式入手分析组织的。他的观点是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的重要意义是相同的,组织以什么方式、什么状态产生是判断组织结构、性质的关键,各级组织包括军事的、宗教的、学术的、的都是一个协作的系统,它们都是社会这个大协作系统的某个部分和方面。所有的协作行为都是物的因素、生物的因素、人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这些不同因素的综合体。这些协作组织是正式组织,包含协作的意愿、共同的目标和信息联系。在所有的正式组织中都存在非正式组织。正式组织是保持秩序和一贯性所不可缺少的,而非正式组织是提供活力所必须的。两者是协作中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在巴纳德的观点中,协作的重要性显然是建立在更重要的对组织性质的认识基础之上。
同样,法约尔的研究以企业整体作为研究对象,他认为管理理论是“指有关管理的、得到普遍承认的理论,是经过普遍经验检验并得到论证的一套有关原则、标准、方法、程序等的完整体系”,有关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不仅适用于公私企业,也适用于军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在1916年出版的《管理和一般管理》中,法约尔将管理活动分为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五大管理职能和十四项管理原则,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和讨论。五大管理职能和十四项原则的重要性超过其他方面。
1937年,卢瑟·H·古立克(LutherH.Gulick)和林达尔·厄威克(LyndallUrwick)发表《行政论文集》(PapersScienceofAdministration),提出了“POSDCORB”职能,但仅“代表了1937年的公共行政”,“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在许多读者内心深处变成了僵化的‘科学原则’。”[2][P.55]1961年,利格斯发表《公共行政生态学》一文,一定意义上了行政生态理论,但他只是把行政行为放在环境的简单背景上进行剖析,仍旧没有逃脱组织是一种静态形式的思维模式。
也许,对于一些细小组织而言,以什么样的状态存在并不重要,但对政府组织而言,静态形式的过多考察明显地造成了政府组织的封闭性。
与此同时,传统的行政管理理论和官僚制理论对“行政”与“效率”的理解适应了这种封闭性,并使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3]官僚制范式的流行摧毁了一切公共组织可能有的变革思想,虽然后来许多学者对其弊端进行了批评,但官僚制作为一种有效的组织形态依然长期存在,并且在此后的发展中演变成了另一种形态,即作风。作风表现出来的等级森严、权力集中、惰性严重,没有进去精神,无效率等方面成为一切不作为的政府组织的病症,也造成了事实上的政府组织的严重封闭状态。在另一方面,传统的行政管理理论始终没能摆脱单一的价值追求,过多地围绕“行政”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争论,看重“效率”这一静态结果,而忽视了对民主、公正、回应性、平等动态价值的考察。同时,强调政府行为与政治行为不可分离,政治对政府的控制主要以政策的产出为基础,这样,政府的行为就首先是为政治负责而不是为公众负责,表现出对社会、公众封闭的一面。休斯在“政治控制的问题”的题目下指出威尔逊“要对政治与行政,或政策与行政进行严格的区分永远都是不现实的,而且,美国实行的改革运动并未能实现将政策从行政中分离出来,或是将政治家从行政管理者中独立出来”恰好证明了这一点。[4][P.46]
政府组织的基本特性并不是静态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封闭性状态,“管理职能”一词也不能代替政府的特性,而政府特性的研究也不能长期被忽视下去。抛开有关的争论,仔细审视政府组织的运转运动过程,全面梳理政府的运行轨迹,摈弃政府变革与发展的阻力,从一个新的视角全面理解政府组织,我们就会把握住政府的本质特性,促进政府更快、更好地前进。
二、政府的开放性特征
一个完整的组织从功能上看,其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一、资源聚集功能,即使各种分散的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信息聚合在一起。其二、资源转换功能,即促使各种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形成新的合力,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合”的目的。其三、能量释放功能,即通过一定的方式释放组织的新能量,实现依靠单一资源无法实现的目标。从构成上看,社会组织的构成要素分为静态要素和动态要素两部分。静态要素构成组织的基本形式,动态要素构成组织的运转过程。静态要素是隐性的,只有通过动态要素才能体现出来。动态要素是显性的,只有在静态要素的基础上才能发挥作用。政府组织是特殊的组织,其聚集了丰富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聚集了最有效的信息资源和掌握着最大的智力资源,通过有效的资源配置,政府组织可以解决其他社会组织无法解决的公共,提供公益物品和服务,满足公共的利益追求。在政府组织中,静态要素与动态要素的构成极其复杂,动态过程所表现出来的特性代表了政府一切要素的力量。在政府组织的多种特性中,开放性最为重要,也就是说政府组织的开放性特征是政府动态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最主要的特征,是所有构成要素的本质体现。
政府组织是依靠选择建立起来的,公共权力的分享与公共责任的承担要求政府必须以开放的方式与外部建立良性的关系。这不仅是政治民主的需求,也是政府组织自身的需求。Allison在其建立的模式中把公共组织所面临的外部构成要素归纳为三种协调关系,即:与同一组织的外部单位或该组织的各个部门的协调关系;与独立组织的协调关系;与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协调关系。[5]开放性正是实现这种协调的前提。然而,现实中的政府组织忽视了这一点,其基本运转过程始终处于封闭状态,因此,必要的协调中总是问题不断。
一些者从古典组织的视野出发,把内部因素的互动关系看作政府组织存在的基础,而另一些学者包括张金鉴先生则从行政生态的角度把外部因素的互动关系看得很重要。在这些研究中,他们看到了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关系,但对这种关系存在的基础忽视了,开放性正是这一关系存在的基础,能够解决和疏通因内外部关系不畅而造成的行政问题的发生。
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政府组织开放性意义的有力证据是尼古拉斯·亨利(NicholasHenry)的观点,他从相关中证实组织模型应该有三种流派:封闭模型、开放模型和综合模型。封闭模型中以韦伯为代表的官僚制理论(Bureaucratictheory)、以泰勒、吉尔布莱斯为代表的管理理论(Scientificmanagement)以及古立克、厄威克等为代表的行政管理(Administrativemanagement)或一般管理理论(Genericmanagement)三种最为盛行。开放模型中人际关系学派、新组织发展学派、组织与环境互动学派三种最为盛行。官僚制体制所治理的公民和官僚本身是反人本主义的,科学管理追求的效率能够服务于人本主义,也能够服务于其他价值。开放模型与封闭模型根本的差异可归纳为四项感知上的不同:对组织环境的感知、对人性的感知、对组织中操纵理念的感知和对组织在社会的角色和意义的感知。亨利虽然把开放模型的起源追到圣西门和奥古斯特·孔德的写作年代,并认可了他们“组织本身则是人性的解放力量”,“强调自发性组织的价值”的观点,[2][P.93-127]但组织的开放模型真正得到实践并不是从理论源头就开始了。因此,认识到组织的封闭模型与开放模型并十分完整地进行理论是尼古拉斯·亨利的贡献,也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政府组织的开放性意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汤姆·伯恩斯(TomBurns)和G·M·斯道克(G.M.Stalker)1961年在其《革新的管理》(《ManagementofInnovation》)一书中对开放模型的主要特征进行了表述,也为我们理解开放性提供了。开放模型的主要特征是:在不稳定条件下出现的非常规任务;专门化的知识来完成共同的知识;强调目的(ends)(或者把工作完成)而不是手段;组织内部的冲突是由同事的交互作用加以协调而不是由上面来裁决;强调“责任的轮替(sheddingofresponsibility)”;个人对组织整体的责任感和忠诚感;组织被看成一个流动式的结构(fluidicnetworkstructure);知识能够位于组织的任何地方;组织中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作用不仅倾向于纵向的而且还倾向于横向的;互动方式是为了成果和“建议”(而不是命令),而且以“贵族神话”为特征,包含了上下级最明显的服从关系;强调工作成果以及完成任务的卓越绩效,有时会牺牲对上级的顺从;声誉外部化了等等。[2][P.102-103]组织开放模型的特征是对其开放性的诠释,作为最大的和最为深远的公共组织—政府的开放性是政府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直接关系到政府组织的生存状态。
开放性是政府文明的标志,也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作为民主政治中的一种基本理念,它是一种渠道,传递民众和社会对政府的呼声和要求,并要求政府以自己的行动做出积极的回应。作为政府追求的一种价值,它是对政府状态的描写,反映了民众对政府评价和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意味着在政府内部与外部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利于政府机器内在运行和外在运行状况良好。政府开放性的基本内涵:(1)政府文明。制度追求与道德追求是政府的重要任务,关心政府的每一成员并实行人性化管理,通过民主的渠道树立政府的威信,通过科学的建立政府的信誉,有良好的政风。(2)发展环境优良。政府有能力为自己创造和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与之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使政治环境宽松,环境良好,社会环境稳定,环境优良。(3)政府职能独立化。政府的基本职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职能是政府独有的。要使政治职能完善,通过民主与法制的手段确保一切民力得到正常发挥。要使经济职能社会化,通过建立多元的经济主体使经济成份的构成多样。要使文化职能丰富化,文化产品多样和多层次,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追求。要使社会职能健全,最大可能和最全面提供各种社会保障产品、提供人人享有的社会救济和健全的社会福利事业。(4)政府行为公开化。通过行政听政制度、行政采购制度、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使政府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指挥、行政控制方面的一切政务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并逐步建立各级政府财务公开制度和各级官员财产公开制度。(5)行政监督透明化。通过对监督目标的选择把政府自身监督与其他监督主体共同监督结合起来,公开监督结果,提出改进措施,确保监督效果。
由于政府组织具有主导地位,政府组织的开放性可以产生不凡的意义。在组织之间,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中公平、民主的意义大于效率的意义;组织无等级与公共政策的平等性;公共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的发展与进步先于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化模式是先进政治模式的结晶;组织在纵向和横向方面都表现出网络的稳固性,信息传输渠道畅通,即政府组织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延伸与政府组织的横向展开、私营部门从大集团到家庭作坊式经营的纵向延伸与私营部门的横向展开、第三部门的不同类型分割等等,构成了整个社会完整的网络体系,便于各类信息的传输、共享。在实现民主行政的进程中,实现从行政听政到行政财务的全面公开;实现从政府上网到网络政务的全面公开,公文开放浏览,通过网络虚拟办公解决实际中效率底下的问题;实现从人的管理到制度管理的转变;实现政风的根本好转,建立公务人员平等、自由、民主参与公务的机制。显然,在这里,政府的开放性有两重基本价值:一是保证了有效监督机制的运行,通过规制与参与,确立“平行式”监督和“渗透式”监督机制。二是有利于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建立零距离。
政府开放性以政府开放度为标准。衡量政府的开放度主要应该有三个方面的指标:制度开放指标、行为开放指标和开放进展指标。制度开放指标包括政府制度有多少种可以公开和查阅,有多少种无密级可言,政策和规章有多少可以在公共场所(包括互联网)上公布。百分比越大开放度越大。行为开放指标包括政府决策项目的公开数目,行政听政项目的公开数目和行政听政次数、人数指标和公众的评判指数,以及财务公开的数目。
政府开放性也是有限度的。开放性以不影响政府组织存在、不动摇政府组织作用的发挥为前提。无限度的开放性政府会失去社会价值,会导致全社会无政府状态。有限度的开放性会使政府陷入封闭状态。因此,强调开放性是强调政府开放性理性上的最大化,而非无限化。
过去有关开放性的理解十分片面,仅认为是政府组织的一种简单状态描述,是有关经济、、政策等各方面的数据,包括技术数据和程序数据的进一步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和简单的行政听政制度,事实上并不是这样,随着政府开放度的加深,开放性的内涵会更加丰富、深刻。
三、开放性与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时代对政府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既不同与古典行政学时期,也不同与新公共管理时期,它要求政府以极度开放的姿态应对一切挑战。[*]公共管理时代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化管理趋势日益明显,公益物品的供给、公共资源的利用建立在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基础上,并且以提供公益物品、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为核心,政府职能市场化、政府权力分散化、公共服务社会化、政府管理企业化和政府治理,这是传统状态下的政府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开放性是政府自治的结果,是政府实现善治的开始,也只有在开放性的特征下,政府公共管理的任务才能完成。
公共管理时代是全球化时代和知识产业兴起的时代,开放性适应了这两大发展趋势。全球化带来新的世界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价值秩序冲击着每一个国家,给每一个政府以新的机会、挑战、权利和责任。只有开放性的政府,才能在这种冲击下获得新的机会,在各种挑战面前解决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依靠政府权力获得政府利益。知识成为商品和知识产业的兴起促使政府间、政府与社会间的互动、协调关系加强。开放性政府就能够兼收并蓄,接受各类知识,同时使知识转化成经济力量。政府也因为获得了更多的知识而变得文明和守信。这两大发展趋势顺应了公共管理时代对政府发展环境的要求,也确定了政府必须有的开放性特征。在问题的另一面,公共管理时代的政府面临着更多的动态性问题(dynamicquestion)、复杂性问题(complexityquestion)与多样性问题(diversityquestion),以开放性的姿态解决这些问题是公共管理时代对政府的要求。
开放性能够解决公共管理时代政府的内部关系问题。政府获得权力和巩固权力需要经过一系列艰难的过程和面对各种各样的关系,政府每一步行动都是各种关系协调、控制与选择的结果。政府的内部关系通常是不透明的,外部关系则是清晰的。在政府内部,政府统治与政府治理的关系、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行为与目标的关系、组织与管理者的关系等等方面都表现出极不透明的特点,政府自身利益分割上很难照顾各个方面,利益的侵占与冲突使得政府内部常常出现不应有的争夺与矛盾斗争,必要的妥协与退让很难做到。而在政府外部,政府与市场可以互补,建立政府生态的平衡运做机制,同时,政府与其他利益团体之间通过谈判可以达成一定的协议,通过退让、妥协达到双赢。因此,开放性更强调政府内部关系的开放和透明、利益分割的开放与透明,矛盾的外化和解决矛盾的方法的透明,并由此使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沟通,最终建立“政府内部关系协调,外部关系顺畅”的发展模式。
开放性能够合理地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对国家总权力的分配事实上是由公众委托的政府来承担的,政府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拥有最大的公共权力。在整个社会领域,政府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对整个社会事务的安排有更大的主动权和支配权。公共选择理论与委托人理论以经济领域为例,认为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同时需要对方去干预和补救,但这种干预和补救是自愿的还是强迫的?还是外在制度的安排?显然,是外在力量的作用,这种外在力量正是政府公共权力的力量,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政府更有主动权和支配权。在一个封闭的政府里,政府不会自发地让位于市场的干预,市场也不可能自发地进行干预。一定意义上,市场的干预必须取得政府的支持和认可。只有在开放的政府里,政府才会让位于市场,并安排市场合理干预和补救因政府失灵而造成的损失。政府的开放性越强,开放度就越大,有效的市场补充越充分,干预越有效。因此,开放性是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解决政府与市场矛盾的一剂良药。在市场提供有效的服务的同时,一个开放的政府懂得自己应该做的和必须做的事情,即安德森(Anderson)所认为的:(1)提供经济基础;(2)提供各种公共商品和服务;(3)协调与解决团体冲突;(4)维护竞争;(5)保护自然资源;(6)为个人提供获得商品和服务的最低条件;(7)保持经济稳定。[4]这样,在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就会最终建立起一个“政府做,市场也做”的平等发展模式。
开放性解决了公共管理中政府的定位问题。在开放理念下,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就是政府组织的运行职能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总结、预算与人事七个方面必须是开放的,是在公开状态下进行的,规章制度和文件除过的保密之外,民众和任何社会团体的阅读、查询都是公开的和方便的。同时,政府的基本职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方面的功能必须开放。政治的开放程度直接关系政治文明、政治稳定和民主价值的实现;经济功能的实现完全依赖经济的开放程度;文化的开放与兼容更有利于文化的多元化和文化功能的最终完善;而社会功能的开放可以使更多的社会利益群体分担社会事务,最终减轻政府的负担。在开放理念下,政府的结构应该是透明的,尽管不同级别的政府组织结构模式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的要素是应该清晰的。结构的透明有利于对政府运行成本进行监督,最终建立“透明政府”的结构模式和运行模式。
开放性有利于理解公共管理时代公共政策的实质问题。公共管理时代,公共决策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政府为自身发展制定必要的政策,其二是为社会制定规范和制度,包括符合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使用的规范与制度。政府决策最重要的是坚持民主与科学原则的统一,最广泛的民主意味着决策过程最大程度的开放,一切科学手段的采用意味着决策的正确率增强和能够经得起科学的检验。开放性的政府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民主的原则,可以充分吸收科学家的意见和采用最科学的办法进行决策,使决策体现公共价值的实质,即最大化地满足公共利益和解决公共问题,最终建立“大家决策,大家参与”的科学模式。
开放性确立了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并对政府提出了“做表率”的要求。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公共利益的分享者,但并不等于政府可以独霸和支配公共领域的所有事务。开放性是政府作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最终建立平等的主体关系,同时更好地体现政府民主、回应性、公正、公平的价值。政府必须以行动证明自己是可以承担和拥有这一核心地位的,一方面所制定的公共政策不仅仅以政府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兼顾社会各个团体,特别是不制定歧视性政策和不平等政策,另一方面保证社会制度的公平与公正。政府是核心、更是表率,政府开放,其他社会组织、包括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也应该适度开放,最终实现“全社会开放”的完整体系。
开放性有利于克服公共管理中政府自利性和非理带来的问题。政府自利性即政府公务人员依托政府肌体实现个人利益和政府内部部门官僚集团为实现部门利益而产生的自私行为称为自利性。政府能力弱化、权力异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公共行政中行政无效果、行政灾害称为非理。[9]就运行过程,自利性和非理的产生正是由于政府封闭运转,公务人员行政行为缺乏监督,搞内部操作造成的恶果。在开放性原则下,不仅可以提高对政府的监督力度,而且可以有效监督公务人员的行为过程,特别是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同时,依靠开放的秩序和制度保证一切非理在发生之前就得到遏止,从而减少政府非理下的灾害发生,树立良好的政府威信。
最后,开放性推动了公共管理时代民主化进程。依靠良好的民主的基础,民主行政、民主管理的渠道愈加畅通,民主的结果更加有保证。同时,从经济领域入手改变忽视效率的作风,实现生产要素自由地跨越地域流动,按照市场配置资源。从政治领域入手完善政府体制,改变政风和党风,实现政治文明,实现民主科学的政治制度的建立。从文化领域入手重塑政府道德,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树立政府威信。惟此,推动政府管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
[1].马克斯·韦伯.组织与组织[M].美国: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47.
[2].尼古拉斯·亨利.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P.55.
[3].任晓林.官僚制的终结与后官僚制的兴起[J].西北大学学报,2002(5).
[4].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P.46
[5].Allison,Graham.“PublicandPrivateManagement:AreyFundamentallyAlikeinAllUnimportantRespects?”InFrederickS.Lane.CurrentIssuesinPublicAdministration,NewYork,StMartin’sPress.
[6].任晓林.政府行为“双重效应”[J].理论与改革,2000(2)
关于西方学者对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暂且不谈,仅就中国学界的研究来说,我国早期历史文献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国家政务。当20世纪80年代行政学在中国恢复时,学者们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随着国家而出现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活动,凡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便不属于行政。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把行政确定为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不仅更符合汉语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国宪法对行政概念的界定。长期以来,我国学界主流观点是把“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简称行政,是政府依法对国家事务、自身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这一含义表明:行政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公共行政学又叫行政学、政府管理学”。(注:曾明德,罗德刚:《公共行政学》,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2)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体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界限,因为我们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扩展了。公共服务不仅包括政府的三个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而且包括非营利部门。所以公共管理的主体就成为所有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人员。”(注:张梦中:“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历史渊源与重要的价值取向—麦克斯韦尔学院副院长梅戈特博士访谈录”,《中国行政管理》,2000,(11):44.)人们今天所讲的公共管理,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而且还包括社会中那些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开放式管理体系。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还需若干配角。
20世纪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与之相伴随的“新公共管理”,其实践背景正是各国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运动。
正因为如此,台湾学者詹中原教授在他主编的书中,加进十分醒目的副标题,即《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论与实务》。詹教授在书中写道:“了解新公共管理的发展历程及内涵,我们可以发现,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学科发展的一部分。”“无论就理论及实务而言,‘公共管理’均是原本公共行政的典范内涵。”(注:詹中原:《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论与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1991.1.)作为特定历史范畴,无论是从内容还是究其实质,把“新公共管理”的研究看成是公共行政学的分支内容是可以理解的。但绝不能把“新公共管理”与我们所讨论“公共管理”混为一谈。
二、公共管理学是一门新学科
既然传统行政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政府管理为基本内容的,那末从前面的分析可知,以公共管理为基本内容的一门新学科的建立已势在必行。
正如建立企业管理(学),以此去研究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一般规律一样,不论是政府还是非政府的公共组织作为管理主体,人们都可以从他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践中,找出关于研究公共事务管理的一般性规律,这些规律构成了公共管理学的基本内容。诚然,它也会包括政府管理学的内容。企业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有它们共同的规律,这些规律构成了作为研究所有管理活动规律的一部分,但它们也有由于各自研究领域的不同而获得的特殊规律。探求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的一般性规律,实际上在传统的行政学中早已开始。不过人们误以为政府管理学的理论与方法是它的全部内容,而这些理论与方法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中心”所总结得到的。
作为独立的新学科,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框架是什么?它与公共行政学的研究框架有何异同?构成它的基础概念又是什么?等等。在编写《公共管理学》教材时,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回答,否则《公共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会无实质性区别。
公共管理包含着两方面要素:管理性与公共性。从管理性分析,法约尔等早就指出,为实现管理中高效,需要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手段,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样,“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期更好地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毫无疑问,公共管理中需要研究计划、组织、控制等问题,但人们已从大量的《管理学》著作中对此非常熟悉。从公共性分析,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主体(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他们拥有着公共权力,承担着与企业目标不同的公共责任。这些目标是有效公平地向民众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为了实现目标,公共组织需要不断制订与实施,旨在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广义)。为了保证达到这些目的,需要强化公共监督,倡导高尚的公共道德。因此,对公共管理可从两方面定义:
从区别企业管理与各种形式的私域管理出发,公共管理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是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所进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追求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定义的前半部是区别企业管理,定义的后半部是区别非企业化的私域中一切形式的管理。
从公共管理所包括的基本内容出发,公共管理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是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在运用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在维护、增进与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众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服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同样,公共管理学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学是一门研究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规律的科学。具体地讲,它要以那些拥有公共权力的公共组织,在维护、增进与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众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服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为基本研究对象,它是一门实践性、综合性与操作性很强的新学科。”所以,公共管理要研究如下基本内容:
公共管理的基础理论,公共管理系统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公共责任公共问题公共决策公共产品(服务)公共资源管理公共项目管理公共监督公共道德法与公共秩序战略管理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计划、组织、控制、协调、激励等)公共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三、研究公共管理的意义
在我国,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包括政府对自身与社会两个方面的管理)走向公共管理,这确实是理念上的一场变革。从这个变化中,人们容易注重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管理主体从仅由政府发展到包括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内的多元化主体;二是政府把一部分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下放给社会非政府组织,甚至部分公共产品允许私人企业生产。这些结论基本上属于“新公共管理”的理念。
我们认为,推行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开展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更大的意义是推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我们不能从“政府中心论”出发看待这场变革,而要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进行探索。具体地讲,现代公共管理要以一种开放的思维模式,动员全社会一切可以调动与利用的力量,建立一套以政府管理为核心的多元化的管理主体体系。政府不仅要下放权力,更多地是要认真考虑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公民。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政府权力太大,剥夺了大量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造成了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大大萎缩,使得在如何发挥政府功能与社会功能方面形成巨大反差。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所面临的对应目标,应该是经济改革的市场化、公共管理的社会化与政治发展的民主化。经济市场化取向,人们对此已有了共识。而行政体制改革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机构的改革上,更多地是从政府自身需求安排的,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较好的互动关系。这样,政府职能定位很难跳出自身设定的圈子。不实行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就不会彻底。
社会的共同事务应由社会自身来做。由政府独家包揽一切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并在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由此所带来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否认政府管理的重要性及在公共管理的核心地位是错误的,用政府管理代替公共管理也是行不通的。
四、公共管理研究中几个技术性问题
既然公共行政研究的实质是政府管理,它与我们所讨论的公共管理是有区别的。而我国研究生专业目录中,把一级学科定为公共管理,二级学科中包括了行政管理,MPA项目又把人们以往经常译为“行政管理”的一词改为“公共管理”,那末为了防止混乱,又能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如下建议:
1.把研究生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行政管理”改为“政府管理”,英文是否可译为"Administrationof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Administration"?
2.把研究生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公共管理”译为"PublicAdministration",与MPA的译法相同。
2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方式特性
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特性,主要是指高校行政管理各职能部门应该以教师员工、学生等利益相关人员的需求为目标,以教师员工、学生等利益相关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更加完善的服务方式和服务理念为教师员工、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1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突出人的发展,教育人、引导人、帮助人、关心人。其根本内涵就是肯定并尊重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把教育与人的幸福、自由、尊严、终极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教育真正成为人的教育。并不是管理人、约束人、控制人,而是创造条件发展人。人是教育的中心,也是教育的目的;人是教育的基础,也是教育的根本。一切教育必须以人为本,教育是核心,管理是保证,服务是拓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往往把别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放在一边,不管不顾,甚至牺牲别人的利益来成全自己。长期以来,高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把自己当成手握大权的官员,经常强迫教师和学生,淡化职责,要求教师和学生服从命令。这是一种缺乏以人为本精神内涵的具体表现。高校行政管理以人为本的最根本意义就是把教师、学生的人格尊严、自由、利益、个性给予充分的肯定、支持和保护,把教师、学生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有效的管理应该是服务型而不是强制型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入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2.2加强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传统的高校行政管理都是以强制性的方式来执行的,行政管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力过度集中,这种管理方式势必会引起教师、学生的不满,长期下去自然会影响高校的发展,因此要加强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高校要大力构建以服务型为主体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推进行政服务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立公开透明的校务院务制度,健全相互回应的制度,使教师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能第一时间得以解决,还要建立完善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以及服务综合能力的评价机制,有了这种机制不但能约束行政管理人员,更能提升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水平。
2.3提升自己、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于高校行政管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无论在学历、职称、思想、行为上都要要提升自己,通过自身的学习和锻炼,使自己完全处在一个可持续的发展状态,能完全适应高校的发展。行政人员要增强行政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高校行政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为师生及相关利益者服务。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能力,要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分工明确,提升管理水平。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参加一些高水平的培训教育,更新一些管理新的理念,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解决在实际管理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提升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积极地面对困难,使自身有较高的文化层次、专业知识以及管理水平,充分提升自己,使自己能完全适应高校的发展。
全面质量管理(简称为TQM)是二战后在西方企业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是继“质量检验管理”和“统计质量管理”理论后出现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IS08402标准中对TQM的定义是: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用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的呼声推动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将企业中推行的TQM理念运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模式可以表述为:将产品生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念、工作原则、运筹模式应用于政府行政机构之中,以达到行政机构工作的全面优质、高效:各级政府及其全体公务员通力配合,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最优地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系统管理活动。通过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调研,结合全面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理念,本文认为应对税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质量职能、过程、不合格控制等诸多质量环节予以严密监控,以确保在税收行政管理领域实现最优服务。
二、税收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分析依据TOM理论,可以将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问题分为以下三方面:
1、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时间性、文明性。
2、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都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做是过程的子过程。如税务行政处罚就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所以过程质量问题存在于任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质量。除直接参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工作外,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还需要一些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间接相关的工作的支持,如资源配备、人员培训等,由于这些工作之间的整体性,一项工作的失误可能破坏其他工作,从而影响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最终质量。所以,对每一项工作,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都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基于TOM的税收管理质量模式框架设计
一般而言,税收行政管理质量模式的框架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质量目标.质量目标是根据质量方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在质量方面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质量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要清楚明确,要有时间要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目标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间内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变更、撤销数(率)、服务承诺兑现率、纳税人满意率等指标来表示,这些指标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满足依法治税或优质服务要求的程度。
2、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税务机关为行使其职能而建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税务机关普遍有一套现存的较为完善的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但为提高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确实无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的单位,可将上述综合性质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关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2)合理分解质量职能。质量职能除上述综合性职能外,还包括策划、控制、改进等职能,对这些职能应进行合理的分解,明确各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质量职责。其中,策划应由最高管理者负责,以质量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编制质量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控制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即发现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订改进措施,该项职能应落实到各个部门。
(3)理顺各项质量活动的相互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和工作环节之间的接口,确保质量活动的恰当衔接。
3、程序.程序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只有对直接或间接影响质量的主要活动程序做出规定,才能使各项质量活动能按正确的方法组织实施,并得到适当的控制和验证。典型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目的和范围:即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及活动所覆盖的领域:
②职责:为达到上述目的,由谁来实施此项程序:
③实施步骤:按逻辑顺序把实施流程和细节排列出来;
④文件:即实施此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⑤记录:实施此程序所应制作的质量记录。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应对以下质量活动规定程序:内部沟通、质量体系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管理评审、资源管理、过程实现的策划、纳税人要求识别、税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评审、与纳税人沟通、采购控制、税收征收管理运作控制、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不合格控制、数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过程.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质量体系是通过过程来实施的。为了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哪些过程。过程和程序是密切相关的。质量活动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的,而过程又是通过这些质量活动加上投入的资源来实现的,因此,程序是确保过程得以实现的前提。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涉及到纳税人要求识别、评审、标识、质量记录控制等多项质量活动,这些活动都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开展的。税务机关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可以分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证明单管理、其他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等1O大类,其中每一大类还可以细分若干个小类。
四、税收管理TOM模式要素确定
(一)内部审核.根据此要素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为此,应制定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独立性、记录结果并向管理层报告的职责和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过程的测量和监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满足顾客要求所必需的实现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税务机关可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法对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管理层负责对整个单位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另外,税收执法检查,也不失为一种监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好方法。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体系日趋完善,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统计信息,2005年全国实际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节约资金380.2亿元。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逐渐扩大,政府采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政府采购范围有限、规模较小。从发达国家看,一般国家政府采购的市场规模通常相当于其年度GDP的10%~15%。而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年度GDP的份额仍显过少,采购项目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而对货物工程及劳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二是政府采购程序不完善,效率不高。我国的政府采购程序十分繁琐复杂,导致整个政府采购的效率低下。一方面是采购资金的申请、拨付环节不够顺畅。虽然有的地方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但在资金申请环节的时间周期长,同样影响了采购项目的执行周期。另一方面是对政府采购程序的认识不全面。大多数人认为,政府采购就是开标和评标的过程,而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过程包括项目的预算和计划的制定,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信息公告,供应商资格审查,专家的选择,评审委员会的确定,评标标准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验收以及资金支付等一整套过程,每一个环节在操作时都要力求严谨、规范。三是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也是各行其是。这样既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有违实施政府采购的初衷,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四是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五是政府采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1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评价目标与指标设立
1.1客户角度
在绩效指标体系中,将客户角度的绩效目标放在指标体系的首位。体现了政府采购制度是以客户为导向的。只有及时回应客户需求、提高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加强与客户合作和沟通才是政府采购的绩效内容的集中体现。同时,衡量客户角度各个目标的绩效指标也是指标体系的核心。
(1)客户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等)对政府采购的满意程度。客户满意度可以分三个指标进行考察:一是客户对及时反应的满意度;二是客户对质量的满意度;三是政府采购的投诉率(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有效服务指标主要衡量客户对采购服务的有效性的满意程度,主要考察客户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响应速度、合作和沟通的满意度。
1.2财务角度
把财务角度指标放在第二位,这主要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初衷是节约财政支出考虑的。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政府采购规模效率和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等指标,是衡量采购部门绩效水平最基本的指标,它要求采购部门提高服务质量,改进业务流程,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来驱动采购成本的最小化,改变以往政府机构提供服务不计成本的弊端。
(1)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指标主要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的节支情况,是指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额(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与实际采购金额之差)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比率,它是评价政府采购绩效的最基本的指标。资金节约率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进行考察,①某个具体采购项目的资金节约率,用于考察某次采购的节支情况;②某类采购对象的节约率,用于考察不同采购对象的节支情况;③当年全部政府采购的节约率,用于考察政府采购的年度节支效果以及政府采购对财政管理和经济总量的影响。一般来说,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越高,表明政府采购的节支效果越明显。但较高的节约率并不是政府采购的惟一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高节约率并不完全意味着政府采购的高效。
(2)政府采购规模效率指标主要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政府采购规模是实现经济效率的基础,有规模才能发挥效益,才能节约更多的采购资金。政府采购规模效率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二是政府采购批量规模效率。三是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率。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是指全部政府采购金额占财政支出或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这一比重越高,说明政府采购对财政与经济的影响越大,从而带动财政管理以及经济效率的提高。
(3)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主要用于衡量政府采购中心的成本费用情况,即要求政府采购中心以最小的采购成本费用完成尽可能多的采购量。
1.3管理过程角度
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是否适用、是否能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设计得是否科学、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政府采购周期是否合理等指标,是为了加强对采购过程的控制,确保政府采购的程序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政府采购的办事效率。
(1)政策效率主要用于评价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是否适用、是否能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购的战略使命不仅是为了节约财政支出,而且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是政府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管理效率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设计得是否科学、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政府采购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法律监督、政府采购方式、招投标管理以及投诉质疑管理等多个方面,政府采购管理效率是综合管理的结果。管理制度健全与否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影响政府采购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
(3)政府采购周期指标主要衡量政府采购的及时性。政府采购周期是指从上报需求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财政部门进行需求核对及下达任务单,媒体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止的时间。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例,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周期通常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媒体收到信息并刊登所需的时期;采购信息公告期;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期间;中标公示期;采购中心运作、审批、流转等所耗费的时间;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完毕后付款期间。
1.4学习、成长角度
设置了人均采购额指标、员工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和员工对专业、文化、价值和授权的满意度等指标,体现了政府管理的人本主义精神。只有促使组织文化、人事管理发生根本性的变革,才能使政府采购部门工作人员更清楚自己的使命。并专注于完成主要绩效目标。
(1)人均采购额指标是政府采购人员每个采购人员所分担的采购额的大小。人均采购额越大,说明效率越高,相反,人均采购额越小,说明效率越低。人员效率主要受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影响,一般地,如果采购人员素质较高、办事效率较高,那么,就能用较少的经费完成较高的人均采购额。
(2)员工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员工对工作环境和对专业、文化、价值和授权的满意程度。
(3)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指标主要考察组织的信息化水平、对新信息的反映速度、利用新信息的有效性以及工作方式的创新周期等。
2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评价标准制定
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指标可以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类。评价标准一般分“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
定性指标有:客户对及时反应的满意度、客户对质量的满意度、客户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响应速度、合作和沟通的满意度、管理效率、员工满意度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等。
定量指标有;政府采购的投诉率、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政府采购规模效率(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政府采购批量规模效率、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率)、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政府采购政策效率、政府采购周期、人均采购额等。
2.1定性指标的评价标准
定性指标中涉及“满意度”的指标,一般运用问卷调查法,通过公众评判的方式确定评价标准。如为:90~100分为“优”,80~90分为“良”,70~80分为“中”,60~70分为“低”,0~60分为“差”。对其中的管理效率、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等指标一般根据制度要求、专家经验或横向比较的方法确定其评价标准。
一、我国政企关系的新变化
1.政企关系类型日趋多样化
当前世界各国政府与企业关系大体上有三种:第一种是"警察与司机关系",政府与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政府只需要告诉企业什麽是不该做,企业其余事情政府一律不过问不干涉。这种政企业关系在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普遍。第二种是"手足关系",即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依赖,官商一体。日本的政企关系属于该种类型。第三种是"父子关系",企业隶属于政府,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对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拥有决定权。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政企关系大致属于这种类型。
我国经过近20年的改革,政企关系有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原来的纯粹的"父子关系",而是在逐步向包括上述三种类型的混合型政企关系过渡:政府与部分国有企业之间、一些乡镇政府与其所辖的乡镇企业之间依然保持着"父子关系";政府与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交通警与司机"的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与其所办的企业、部分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则形成了利害相关、生死与共的"手足关系",政府与企业一体,政府企具有了业化倾向。
2.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日趋突出
以前,每当谈起政府与企业关系,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其他所有制企业迅速发展,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支柱。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局限于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政府职能部门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整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引起关注。这是因为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首先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涵盖所有专业领域;其次是职能部门仅仅在某些特定职能上与企业发生关系;第三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随机的,非紧密性的;第四是职能部门视企业为均质的,不论企业性质如何,规模多大,都按同等方式平等对待;第五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多为由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很难由行政手段调整。因此,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现阶段政企关系中的基本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展到一定阶段后,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是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全部内涵。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之间的关系重要性增强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与上级主管政府之间的关系逐步理顺,而越来越多的与所在地政府之间发生关系,如就业、税收、企业社会负担的转移、企业支援地方建设等关系。同时,大型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也面临如何与所在地政府打交道、建立良好关系的问题。这些企业绝大部分的日常经济活动都发生在所在地,要受所在地政府约束与管辖。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否顺利进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支持也会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4.政企双方在职责上越位与缺位行为同时并存
政府的越位行为表现在与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营、乱收费等方面。其缺位行为表现在国有资产出资者缺位、公共服务提供者缺位、市场竞争监督者缺位等行为。企业的越位行为表现是一些国有企业私自处置企业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强迫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股份等行为。其缺位行为表现有国有企业没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企业不能按国家政策规定保障下岗职工权益、不履行保护环境职责产生严重污染以及偷税漏税等行为。
5.政企关系的当事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仅限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只是企业与专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不仅要与主管政府打交道,还要处理好与企业的本部以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关系。政企关系主体日益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所呈现出的上述变化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经的阶段。对于我国的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来说,这些变化是新生事物,在处理双方关系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影响良好政企关系的建立,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
二、政企关系新变化产生的原因
1.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变化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适应市场竞争,企业必须成为市场的主体,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从而与在法律上是行政法人的政府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两者之间不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法律上保证的这一平等关系,对政企关系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政府职能进行转变以提高效率,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传统体制是下中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具有明显的弊端。其一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与其他职能高度集中在一起,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其二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场机能,用经济计划和行政命令排斥和取代了市场机制;其三是强调用政府的经济职能(当然同时也使用其他职能)同时解决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问题,政府的经济计划和宏观管理直接"侵入"到企业的微观经营管理内部。这种状况直接阻碍了中国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转换政府职能以越来越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因此对政府职能进行了转变,经过其主要表现是:(1)部分专业经济管理机构改组为经济实体或行业协会,不再承担政府职能。(2)暂时保留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亦将生产经营权大幅度下放给企业,并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和人员精简;(3)政府管理方式发生了初步转变,如减少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强化宏观调控职能等;(4)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实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新路。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政企关系的变化消除了一个直接障碍。
2.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
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引进了外资,也产生了同时产生了几种新新性质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这些企业与我国各级政府在一开始就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为我国原来单一的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增添了新的内容,也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了探索的渠道。
3.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我国2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沿着两条线进行的,一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确立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二是所有制改革,构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所有制基础。所有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到1997年迅速发展到占经济总量的1/4,涌现出了一些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非国有制经济的壮大与发展,为政企关系的转变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出现,也是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出现了纷纭复杂的局面,导致了政企关系新变化的出现。
三、合理的企业与政府关系模式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企业对政企关系的转变前景十分关心,并纷纷提出了自己所希望的政企关系模式。综合起来看,合理的企也与政府关系应该具备以下原则:
1.主体平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同样,政府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是依法行政的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行政行为责任的行政法人。企业法人和行政法人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而从主体资格上看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和企业是不同的主体,必然有不同的利益关系,调整这种关系的准则职能是法律。行政机关的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然会影响私人利益,因此,行政活动职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本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行事,所实行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当行政权力被任意行使侵害企业权益时,企业有权要其行政机关补救或赔偿。企业也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3.权利、义务对等。政府的权利是征收税赋,义务是为纳税人提公共服务;企业的权利是获得政府的公共服务,义务是向政府交纳税赋。
4.平等保护原则。在职能部门面前,不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是企业法人,因此,任何企业依法经营都要受到平的保护,任何企业违反法律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高效原则。办事效率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的表现,是政企关系是否协调的重要标志。政府办事效率搞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同时推动企业效率的提高。国际经验表明,高效、廉洁的政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起飞与发展的关键。因此政府的办事效率不仅是政府内部问题而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6.经济原则。经济原则适用三种情况:
(1)政府机构设置应遵循经济原则。一般来说,要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机构过小和公务员太少是不够的,但机构庞大人员冗肿也是不行的,因为会导致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的问题,形成政府内部自我服务的恶性膨胀。因此,机构设置应考虑经费问题,尽可能的降低纳税人的负担或把有限的资源更多的应用于科学、教育、卫生等事业上去,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