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1 02:18:1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对外加工,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甲方: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提供加工(或装配)生产厂房_________平方米;
(二)招聘工人_________名;
(三)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甲方支付;
(四)按照本协议规定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交付成品;
(五)协助乙方办理驻厂人员暂住户口、入出境申报手续;
(六)协助乙方办理加工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手续;
(七)乙方要求甲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一)为甲方进口_________套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先进的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一),其价格应经双方协商认可,所需费用由乙方垫支,甲方则从乙方支付的工缴费内逐月偿还乙方垫支的本息,偿还期为_______年。
(二)为使加工生产正常化,由乙方无偿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这部分器材,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只在协议期限内由甲方保管使用,损坏和丢失由甲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协议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
(三)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数量、 规格、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加工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辅料(或辅件)。
(四)甲方要求乙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加工(或装配)的项目、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注: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逐个列出)_________。
在协议期内,乙方如需改变加工项目,增加或减少加工(或装配)的数量,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立补充协议,才能进行生产。
第四条 原材料(零配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注: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写明)_________。
第五条 来料(或来件)时间和交接手续
乙方每月必须分______次(即每月的______日、_____日以前)把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运到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对乙方送来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或数量不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换或补足。
第六条 原材料损耗率
乙方提供的料、件损耗率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注:根据各种料、件的不同情况,逐类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交付产品的时间和交接手续
甲方每月分______次(即每月的_____日、______日和_____日)在甲方厂区或仓库向乙方移交加工成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一)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
(二)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三)双方代表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产品质量
(一)产品质量,以乙方提供的并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
(二)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乙方必须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
(四)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测试检查为准;
(五)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甲方加工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责返修;若是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
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乙方应负担返修费用。
第九条 工缴费
来料加工的工缴费应包括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厂区的水电费、国家税收、固定资金折旧费、各项管理费和合理利润等。收费办法为:
(一)试产期(包括对职工培训)为_________天,采取计时工缴费,工人每人每天(八小时)工缴费为_________港元;
(二)试产期满,采取按件计算方式收取工缴费。甲乙双方根据加工的品种、规格、款式或工艺繁简不同进行定价,并在每批加工协议中订明,以港元支付。
第十条 结汇方式
结汇应以乙方已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额为依据,采取d/p即期结汇或_________方式结汇。产品交付一次结汇一次,每月总结一次。
乙方逾期支付工缴费,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加付延期利息,如连续_________天不支付,甲方有权停止交付产品。
第十一条 运输
乙方提供的加工机械设备、原材料、包装物料等,以及甲方加工的成品提供的运输工具和付出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保险
甲方的厂房、设备等,乙方的加工物料、设备和加工成品等,由甲、乙双方分别向_________市保险公司投保,所需费用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税收
双方均应遵守中国的有关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自应该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违约罚款和损失赔偿
(一)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进料,并及时结汇,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停产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成品数量、规格、质量和时间要求向乙方交货,如违背协议的规定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协议一方不能履行时,事故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设备安装与技术培训
由乙方代购或借用的设备,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安装,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乙方技术人员的工资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提供生活的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仲裁
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将争议事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年,自中国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延长协议期限,均应提前________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方能生效。提前终止的还应按协议规定做好财产、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呈报审批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认可,可进行修改或补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提供加工(或装配)生产厂房_________平方米;
(二)招聘工人_________名;
(三)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甲方支付;
(四)按照本合同规定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交付成品;
(五)协助乙方办理驻厂人员暂住户口、入出境申报手续;
(六)协助乙方办理加工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手续;
(七)乙方要求甲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一)为甲方进口_________套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先进的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一),其价格应经双方协商认可,所需费用由乙方垫支,甲方则从乙方支付的工缴费内逐月偿还乙方垫支的本息,偿还期为_______年。
(二)为使加工生产正常化,由乙方无偿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这部分器材,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只在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保管使用,损坏和丢失由甲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
(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加工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辅料(或辅件)。
(四)甲方要求乙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加工(或装配)的项目、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 (注: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逐个列出)_________。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改变加工项目,增加或减少加工(或装配)的数量,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立补充合同,才能进行生产。
第四条 原材料(零配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注: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写明)_________。
第五条 来料(或来件)时间和交接手续
乙方每月必须分______次(即每月的______日、_____日以前)把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运到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对乙方送来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或数量不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换或补足。
第六条 原材料损耗率
乙方提供的料、件损耗率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注:根据各种料、件的不同情况,逐类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交付产品的时间和交接手续
甲方每月分______次(即每月的_____日、______日和_____日)在甲方厂区或仓库向乙方移交加工成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一)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
(二)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三)双方代表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产品质量
(一)产品质量,以乙方提供的并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
(二)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乙方必须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
(四)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测试检查为准;
(五)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甲方加工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责返修;若是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乙方应负担返修费用。
第九条 工缴费
来料加工的工缴费应包括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厂区的水电费、国家税收、固定资金折旧费、各项管理费和合理利润等。收费办法为:
(一)试产期(包括对职工培训)为_________天,采取计时工缴费,工人每人每天(八小时)工缴费为_________港元;
(二)试产期满,采取按件计算方式收取工缴费。甲乙双方根据加工的品种、规格、款式或工艺繁简不同进行定价,并在每批加工合同中订明,以港元支付。
第十条 结汇方式
结汇应以乙方已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额为依据,采取d/p即期结汇或_________方式结汇。产品交付一次结汇一次,每月总结一次。
乙方逾期支付工缴费,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加付延期利息,如连续_________天不支付,甲方有权停止交付产品。
第十一条 运输
乙方提供的加工机械设备、原材料、包装物料等,以及甲方加工的成品提供的运输工具和付出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保险
甲方的厂房、设备等,乙方的加工物料、设备和加工成品等,由甲、乙双方分别向_________市保险公司投保,所需费用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税收
双方均应遵守中国的有关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自应该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违约罚款和损失赔偿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进料,并及时结汇,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停产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成品数量、规格、质量和时间要求向乙方交货,如违背合同的规定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时,事故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设备安装与技术培训
由乙方代购或借用的设备,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安装,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乙方技术人员的工资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提供生活的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仲裁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将争议事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年,自中国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延长合同期限,均应提前________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方能生效。提前终止的还应按合同规定做好财产、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呈报审批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认可,可进行修改或补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一、加工贸易是参与全球产业分工的重要链条
从一般意义上讲,对外加工贸易是指一国从国外进口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加工贸易通常是外国企业以合资、合作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的已有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行销到全世界各有关地区的一种贸易做法。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是参与亚太区域乃至世界产业分工的重要链条,符合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例如发展“两头在外”的轻纺、机电产业,通过对外加工贸易扩大了出口,适应了国际市场,有力地增强了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也加快了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进程。
我国航天系统对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显得不太平衡,地处内陆的企业发展比较缓慢,而地处沿海的企业,有的已通过对外加工贸易形成产值数亿元的规模。例如八院的上海仪表厂,就是抓住了日元升值、日本企业急于寻找海外生产厂家谋求发展的机遇,同美能达公司签订了多批合作生产复印机组件的合同,第一年产值就达1亿多元,第二年接近3亿元,出口创汇达2500万美元,产品直接销往欧美等国家。这在当今不少国有大中型企业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奇迹。上仪厂通过对外加工贸易,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增长,而且还通过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建立了一家新的专门发展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航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这就是抓住了国际产业分工的机遇,通过对外加工贸易有力地激活了企业,同时增强了军工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加工贸易的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
从加工贸易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加工贸易是我国参与全球产业分工的重要一环,符合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加工贸易的发展实际是我国通过对外开放承接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转移出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某些中等技术产业,充分发挥了我国的优势,包括廉价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成本低廉、以及有一定工业和技术基础等,加快了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进程,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90年代以来,我国加工贸易的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逐步取代了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成为加工贸易的主体;二是加工贸易产业结构也在发生变化,由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为主导,逐步向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发展;三是加工贸易的技术档次在逐步提高,出现了一批批技术先进、规模领先的大型项目;四是加工贸易企业相互之间的配套程度在提高,不少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和国产零部件的比例在不断提高,加工贸易与国内产业的协作联系正在加强。从这些情况看,加工贸易升级的步伐在明显加快,今天的加工贸易同改革开放初期的加工贸易已产生了质的差别。事实上对外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现代工业生产和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加工贸易迅速发展后,其经营格局对海关监管和整个经济管理形成了日益严峻的挑战;二是加工贸易的外向循环与国内产业的循环,未能形成有机的联系,因此制约了加工贸易对国内产业带动作用的发挥;三是走私漏洞现象增多,这对国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都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因此,置于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的大背景下来认识加工贸易,并在此基础上理顺加工贸易的政策,加强和改进加工贸易的管理,仍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三、加工贸易将发展到一个高级阶段
从当前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看,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加快,必将推动全球加工贸易以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并在更大范围得到发展,并有可能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的一种主要方式。当前,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发展迅猛,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已大大超过其他非高技术制品。高新技术产品的部分加工组装业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
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领域的突出优势,不仅将加剧其产业向国外转移的过程,并且也将以具有较大接纳能力的市场,作为其转移的目标。在这个发展趋势中,中国将成为未来高技术产业结构转移的主要目标。其次,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具有成熟技术的产业,也将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加工贸易将会获得进一步发展,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建筑等支柱产业,以及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核能、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工贸易,均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像日本与韩国等国家一样,我国的加工贸易今后必将经历一个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在加工贸易内涵、市场营销和科研开发等环节,不断优化和升级。实现这个转变,需要一系列政策保障,特别是外贸制度与政策环境面临重大抉择。其中国有企业(尤其是军工企业)经营机制难以适应
甲方:
____省____市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街)____号。
法定代表:姓名____、职务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
乙方:
____国(或地区)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国(或地区)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职务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提供加工(或装配)生产厂房____平方米;
(二)招聘工人____名;
(三)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甲方支付;
(四)按照本合同规定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交付成品;
(五)协助乙方办理驻厂人员暂住户口、入出境申报手续;
(六)协助乙方办理加工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手续;
(七)乙方要求甲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一)为甲方进口____套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先进的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一),其价格应经双方协商认可,所需费用由乙方垫支,甲方则从乙方支付的工缴费内逐月偿还乙方垫支的本息,偿还期为____年。
(二)为使加工生产正常化,由乙方无偿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详见附表二)。这部分器材,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只在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保管使用,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
(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加工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辅料(或辅件)。
(四)甲方要求乙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加工(或装配)的项目、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
(注: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逐个列出)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改变加工项目,增加或减少加工(或装配)的数量,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立补充合同,才能进行生产。
第四条 原材料(零配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
(注: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写明)
第五条 来料(或来件)时间和交接手续
乙方每月必须分____次(即每月的____日、____日以前)把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筹运到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对乙方送来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或数量不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换或补足。
第六条 原材料损耗率
乙方提供的料、件损耗率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
(注:根据各种料、件的不同情况,逐类规定)
第七条 交付奖品的时间和交接手续
(二)关于料、件、成品条款
进口料、件,出口加工成品是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一个中心问题,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多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这类条款是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以要详细订明。具体说来,又可分为几个小问题:
1.质量条款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中的质量条款要包括料、件的质量和成品质量两个方面内容。而且这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相辅相成。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料、件及成品的质量要求,名称规格等。对需要辅料、辅件、包装物件等的,也应订明具体的规格、质量要求。此外,在订立质量条款时一定要注意:1)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在对外加工装配贸易中,多采用凭商品的标准(还要明确统一好具体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和凭商品的样品(要注意订明封样等具体工作)两种标准形式。2)在明确所采用的标准后,还要订明责任条款,以确保合同能按此质量标准得到履行。
2.料件的供应条款 来料、来件能否按时、如数提供是加工单位能否及时交付成品的关键。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合理安排料件供应的品种、数量和时间,以满足设备正常生产能力对每批应交成品所需料、件的要求。同时,为防止意外,要备有一定数量的周转料件。
在料、件供应条款中还应订明验收条款,一般规定加工企业收到料、件后,按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数量和定作方提供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货到港口后一定日期内提交验收报告。
论文关键词:加工贸易知识产权商标侵权防范侵权
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遭遇颇多。仅2001年至2005年,国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8万多件,在刚过去的2006年里,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3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7439件。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一、案例再现
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宁波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盖茨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
(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国盖茨公司是“GATES”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协在未经盖茨公司的许可下,就将“GATES”商标提供给万亚进行加工生产,显然侵犯了盖茨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至于在对外加工贸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行为的加工方,国内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来规定其是否应该为这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中分析一二。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对万亚做出处罚。
(二)、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的侵权责任划分
那么经协在受到处罚之后,是否可以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赔呢?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璜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经协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就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没有履行对商标的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经协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为了侵权人,它不能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至于经协和外商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经协向外商索赔多少,则由二者协商而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我国对外加工贸易中出现侵犯国外商标权的情况时,国内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对象往往是国内侵权人,根据《商标法》划分国内责任,并不深究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孰对孰错,如何划分责任;而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一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恰恰对其做出补充——规定了贸易双方责任的划分。如《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委托加工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约》是不适用于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而上述案例属于来样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约》作为参考。
二、商标侵权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1、商标侵权严重危害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国内加工企业来说,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委托方攫取。随着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商标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商标管理也相当严格,如美国商标法就对伪造商标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l5年以下徒刑;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0万美元的罚金。加工贸易这种风险大,利润小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被卷入商标纠纷,完全是得不偿失。
2、侵权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及国际形象。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中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货物被海关扣押或者没收,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2006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关共扣押仿冒品1.4万余起,案值超过1.55亿美元,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金额约1.26亿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81%;这些统计无疑会使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降低对中国产品的信任,提高与中国合作的警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和国际形象。
三、我国加工企业防范商标侵权的对策
面对侵权风险,加工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防患于未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在接受定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标使用转让证书。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企业一定要验明其真伪。如发现可疑之处,企业应当婉转拒绝。
2、当企业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蝇头,拒绝为妙。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不得在不同类别甚至性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因此当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驰名商标时,企业要高度警觉,调查清楚该驰名商标能否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加工贸易对于我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外贸组成方式,与此同时,其也是重要的外资利用渠道,也是推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组成。我国的对外加工贸易在利用投资生产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在这个过程之中获取了制造业的一部分经验与技术,这对于我国自主产业的创新与发展的益处是巨大的,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宏观经济上来说,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也对扩大就业、稳定社会、调整产业结构经济转型等方面做出的巨大贡献。然而,我国的对外贸易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并且,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进程中,我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也会逐渐增多,因此,转变我国对外加工贸易,解决我国现行贸易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1.我国对外加工贸易的发展
如图1所示,我国对外加工贸易发展经过多个时期,在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则面临着转型问题。加工贸易的转型则主要是由纯粹的出口主导型转向为核心技术主导型加工贸易出口,杜绝十亿件T恤衫换一架飞机的案例再次发生。随着现今原材料价格的大幅度增长、劳工成本的不断增加、技术专利费用的高高在上,我国现今的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异常艰难,同时面临着无订单时,企业产能闲置,企业面临着严重的资金链紧张问题,而当有订单时,由于国际的材料专利费的高昂、产品质量的严格控制和国内的劳工成本增长,利润率极其微弱甚至于在零利润生产的窘境,有订单企业仍然要亡。因此对我国的出口加工贸易企业的深度改革则是势在必行的。要从我国的加工出口机制和生产方式以及政策方向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改革给予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走高技术含量,高利润率的道路。同时应该保持可持续性发展。
(1)世界贸易的发展得益于国际分工格局的形成
国际分工的定义是各国之间的劳动分配,是社会分工向国外的一定延伸,也是生产力的合理区域性配置。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国经济的内部分工就会超越国家界限,形成国际分工。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之间是紧密联系着的,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的实体支撑,而国际贸易则是国际分工的前提。一方面来说,国际分工是发展国际贸易发展的基础,没有国际分工进行生产加工产品的过程就不会有国际贸易的产生交流;反之国际贸易在日渐深入,并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国际分工也会随着贸易的进行而更加具体化与深入化。国际分工的不断发展,把世界各个角落的国家卷入国际商品流通,使国际贸易成为一种经常的广泛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同期的工业增长速度。同时,国际贸易方式也日益多样化,由单纯的商品进出口发展到实行广泛的经济技术合作,出现了国际间的合资企业、合作经营、补偿贸易、加工贸易、国际租赁、技术转让等,使有形商品与技术转让结合起来,愈加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劳动成本的增加迫使国外加工贸易向中国转移
如图2所示,我国在金融危机之前的对外加工贸易总额逐年增长,这是由于对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的不同阶段,如备件和统一的装配阶段,不同的元素比值趋于。一般来说,生产的部分将需要更多的资本投资,技术要求高;和组装阶段,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因此在国际分工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相同产品生产的不同阶段。再次,对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产品更新换代快,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升级,主导产业的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同时,国家劳动工资上涨更快,所以他们将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2.我国发展对外加工贸易遇到的问题
(1)人才缺乏
处于劳动高度密集型加工贸易阶段的我国缺乏高技术、高素质人才,因此在加工贸易的最源头就不能够高效的运行企业,同时员工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技能岗位培训,这导致了企业长期在低下的软环境中运行,不能够发挥企业的全部实力。
(2)环境破坏与资源浪费
国内现今的加工企业实际上在大肆地污染与破坏环境,于此同时由于生产技术地咯后导致了国内的加工贸易并不能够有效高效的利用生产原材料,这也使企业的成本增加,同时使企业本来就不多的利润个国家雪上加霜。
(3)区域发展不均衡
现今阶段国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的主要分布区域不均衡,长江珠三角为主的轻工业加工和以东北沈阳为主的重工业加工贸易基地的出口加工贸易尤其集中。虽然在国家强力的政策复制下,一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已经转移到西部北部,但是由于当地基础设施与物流成本的高昂使西部的发展并不能够在短时期内实现大范围的转移。(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参考文献
[1]于庆东. 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王春和. 中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二、梧州人造宝石业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品牌
到目前为止,梧州市虽然有200多家中外宝石企业、有300多家宝石个体户,但其规模都不大,多为家庭小作坊,一般雇工10人左右,人数最多的企业也只有百多工人,而且产量也少,既然多为家庭小作坊,自然跳不出家族式的管理模式。管理者大都为农民、打工者、小商贩,文化水平不高,整体素质较低,容易满足,不思进取,缺乏现代管理意识、缺乏品牌意识,而且宝石经营户大都各自为政、中间购销层次多、无序竞争、互相压价,致使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就更难建立起自己的品牌了。
(二)技术含量低
由于人造宝石的技术含量低,且利润空间正在逐渐缩小,其在产业增值链中占据低价值的环节。一般情况下,人造宝石经过镶嵌深加工后,可以增加50%到80%的附加值,但在梧州仍然缺乏发展宝石镶嵌加工业的整体环境。产业结构表现为金字塔形状,即低级的粗加工企业占据最多数量的底层,而高附加值强品牌的知名企业数量较少。宝石产品的生产规模虽大但价格低,整个行业的经济效益不高。
(三)高技术人才不足
要想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升利润空间。就要将宝石做成高档的首饰,对首饰的设计及镶嵌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梧州市宝石技术工人流动性大,技术人员、熟练工多流往广东,由于在广东这样的人才工资待遇比梧州市高出好几倍,导致本市非常缺乏宝石深加工及镶嵌方面的技师、技工。
(四)产业布局不够完善
宝石城的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宝石城的建成,结束了梧州宝石业“有市无场”的历史,标志着梧州宝石业开始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宝石城的功能作用发挥不够。
1、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宝石行业“乱”的问题,部分税收与工商管理政策难以落到实处。在梧州拥有3到5台磨石机的加工散户就有近600户,如何确保税收不流失等都是难题。
2、宝石城的经营定位不明确,经营范围不宽,产品档次不高,管理上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与不足。
3、在提供服务,信息,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作用,尚未有得到充分发挥。
(五)互联网贸易没有得到全面普及
目前,由于梧州宝石业的产业结构是:加工户对宝石进行进工—将加工好的宝石销售给宝石城的商铺—商铺验收后将其销售给国内外的采购商—采购商将宝石带回工厂加工成为珠宝首饰。而互联网贸易通常只在宝石的供给和销售环节上,只有比较大型的宝石生产厂商才会想到要建立属于自己的网业。而对于这些加工散户,由于管理者大都为农民、打工者、小商贩,文化水平不高,整体素质较低,所以他们就不会想到通过互联系网去拓宽自己的宝石销售空间。
三、梧州加快发展人造宝石业的新途径
(一)大力培养人才
实施人才集聚战略,形成强有力的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建立梧州市人工宝石人才小高地。要利用好现有的人工宝石培训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元化的宝石技术教育和人才培养,为宝石产业培养不同层次的专业人才。扶持办好以培养初级、中等技术人才和各类技术工人为主的五洲宝石学校。重视经营、管理、设计、鉴赏等人才的培养。梧州市应该依托本地、立足全国全面招揽相关人才,提高行业软设施储备。
(二)优化产业布局
1、发挥宝石城、宝石大厦、星郎名都与加工园区等载体的拉动作用,构建宝石深加工基地。加快宝石大厦、星郎名都加工园区等工程建设,使之与宝石城成为辐射能力较强的载体,带动周边地区形成形成人工宝石加工基地,巩固梧州在国内外宝石加工领域的中心与领先地位。
2、打造“梧州市宝石贸易文化旅游一条街”。围绕中国梧州宝石城、宝石大厦、星郎名都和宝石园区等一组载体,以步阜路和西环路为主体,形成以宝石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饰品和加工设备批发零售为主的宝石物流交易中心,发展人工宝石文化旅游产业。
(三)扶持龙头企业建立品牌
1、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实行重点保护。选择若干实力雄厚、设备先进、贡献较大、前景较好的宝石企业,作为龙头企业重点扶持,在企业登记、水电价格、工商管理、税收、出口、技改等方面依法享受梧州工业企业最优惠的政策。
2、鼓励龙头企业开发新产品,加大固定资产投入。鼓励宝石企业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依靠科技创新提升宝石产业。邀请中国宝协等结构、专家联合研究开发宝石新产品,重点发展宝石深加工。
3、实行品牌战略,鼓励龙头企业争创品牌和驰名商标,每年从市里的改造基金中划出部分,支持支持人工宝石产业的重点项目、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发展。帮助、鼓励龙头企业申请专利,创宝石品牌。对获得省区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重奖。
(四)推广互联网作为贸易平台
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广泛收集并全球人工宝石产业信息和市场行情。目前梧州市比较有名的珠宝网站就是中国珠宝网,大部分的宝石公司在此网站上都有属于自己的网业,应该多开发网上交易平台,通过信息网络体系使人工宝石和宝石首饰产、供、销一条龙服务。
(五)提高产品价值
1、采用先进设备降低成本
针对人造宝石利润不断下降的状况,宝石业的出路就只有:首先是开发新产品,“产品的寿命低于企业的寿命”,其次是提高产品质量,“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现在由于外地宝石产品不断以质低价廉大量冲出国际市场,盈利的空间越来越小,质量好的产品不仅销路好,而且有一定的利润,应该利用这一点,采用先进的设备进行生产,即使在本地生产也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德国早已研究出一套全自动的人工宝石机,但因早期机器比较昂贵,一直没能进口到梧州,就目前来说梧州市拥有比较廉价的劳动力,但从长远的发展趋势看随着劳动力价格上升,引用全机械化的生产设备去降低成本事在必行。目前这套机器的售价已有所下降,价格为100万人民币左右,此台机器可以一次性将15粒石胚分别粘在15个铜棍上同时加工,平均每个小时就可以加工60粒宝石,与人工每天只能加工20到30粒比较,效率提高了32倍。而对于宝石的形状切割,都是使用数玛控制的。最终产出的宝石款式多样,质量上成,生产提高率,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2、加快宝石首饰镶嵌的发展
大力鼓励支持宝石商开设首饰镶嵌厂。梧州市的宝石是供应给世界各地首饰镶嵌厂的,由首饰镶嵌厂进行镶嵌,然后销往最终的市场。而利润大部分在首饰镶嵌厂体现,因此要得到更大利润和市场,我们必须开办首饰镶嵌厂。
3、将梧州打造成为国际宝石饰品交易广场
(1)饰品厂商所要追求的是什么?是产品的市场。而如何能够占领市场呢?那就意味着我们必须了解饰品市场的流行趋势,准确掌握消费者的动向。业内厂商逐步感觉到是否能够将触觉伸到世界各地,紧紧把握市场趋势,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甚至引领时尚潮流将是他们能否制胜市场的关键之一。如有着“亚洲女孩饰品专家”美誉的韩国朴秀秀饰品集团先后在东京、巴黎、伦敦、纽约等时尚之都设立了设计所,确保设计理念能引领时尚潮流,能够以优质低价为亚洲女性提供更具个性更具特色的时尚饰品,并逐步发展成为业内厂商的楷模和行业的领导品牌。
(2)饰品交易市场的国际惯例是较注重品牌的运用和培育。梧州人工宝石饰品也可参考国际发展潮流,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以重点打造梧州人工宝石饰品牌为目标,建立饰品交易市场。首先,坚决引入竞争机制,没有竞争就没有发展,只有竞争才能产生创造力和新的市场利润,衍生品牌和发展品牌才能成为可能。结合梧州的实际情况,以举办梧州国际宝石节为契机,引进外来企业和本地企业相互竞争,激发新的创造力。其次,增强创新意识。对人工宝石饰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一定要坚持技术创新为主,对人工宝石知识、技术、开发要深入普及并要适时研制新技术、发现新需求、增加新的生产工艺、降低成本,利于品牌的产生。再次适时举办宝石饰品设计和销售的论坛或相关行业的高峰交流会。最后就是借鉴和研究国内、国际相类似行业的积极做法。如浙江义乌和英国伦敦在打造属于自己饰品知名市场和创建自己的国际品牌过程中所给予我们一定程度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加工贸易 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 防范侵权
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遭遇颇多。仅2001年至2005年,国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8万多件,在刚过去的2006年里,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3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7439件。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一、案例再现
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宁波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盖茨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
(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国盖茨公司是“GATES”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协在未经盖茨公司的许可下,就将“GATES”商标提供给万亚进行加工生产,显然侵犯了盖茨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至于在对外加工贸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行为的加工方,国内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来规定其是否应该为这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中分析一二。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对万亚做出处罚。
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遭遇颇多。仅2001年至2005年,国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8万多件,在刚过去的2006年里,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3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7439件。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一、案例再现
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宁波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盖茨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
(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国盖茨公司是“GATES”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协在未经盖茨公司的许可下,就将“GATES”商标提供给万亚进行加工生产,显然侵犯了盖茨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至于在对外加工贸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行为的加工方,国内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来规定其是否应该为这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中分析一二。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对万亚做出处罚。
(二)、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的侵权责任划分
那么经协在受到处罚之后,是否可以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赔呢?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璜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经协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就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没有履行对商标的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经协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为了侵权人,它不能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至于经协和外商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经协向外商索赔多少,则由二者协商而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我国对外加工贸易中出现侵犯国外商标权的情况时,国内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对象往往是国内侵权人,根据《商标法》划分国内责任,并不深究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孰对孰错,如何划分责任;而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一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恰恰对其做出补充——规定了贸易双方责任的划分。如《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委托加工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约》是不适用于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而上述案例属于来样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约》作为参考。
二、商标侵权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1、商标侵权严重危害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国内加工企业来说,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委托方攫取。随着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商标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商标管理也相当严格,如美国商标法就对伪造商标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l5年以下徒刑;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0万美元的罚金。加工贸易这种风险大,利润小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被卷入商标纠纷,完全是得不偿失。
2、侵权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及国际形象。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中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货物被海关扣押或者没收,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2006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关共扣押仿冒品1.4万余起,案值超过1.55亿美元,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金额约1.26亿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81%;这些统计无疑会使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降低对中国产品的信任,提高与中国合作的警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和国际形象。
三、我国加工企业防范商标侵权的对策
面对侵权风险,加工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防患于未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在接受定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标使用转让证书。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企业一定要验明其真伪。如发现可疑之处,企业应当婉转拒绝。
2、当企业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蝇头,拒绝为妙。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不得在不同类别甚至性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因此当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驰名商标时,企业要高度警觉,调查清楚该驰名商标能否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