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型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11-05 11:33:1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案例型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案例型论文

篇1

二、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2009年我市新农合基金管理规范,运行良好。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乡镇和村卫生室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每月公示一次,对在卫生院就医者,门诊实行即诊即报,住院结算后报销,在村卫生室就诊者,到卫生室报销窗口随到随报或村卫生室汇总代为报销;在县区以上医院住院者,到户口所在乡镇新农合办理报销。为进一步简化报销程序,部分县区取消了县区内住院转诊和参合农民到外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限制,参合农民可直接到县区级医院住院并及时报销。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的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比上年有所提高。新农合参合率提高到98.75%,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参合农民人均筹资额达到100元,农民受益率明显提高,达到122.72%,较去年增长21.72%;其中住院补偿比达31.58%,较去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高于国家、省厅较去年提高5个百分点的要求,受到参合农民的欢迎。

三、审计发现

此次审计发现,大多数相关单位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比较规范,没有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但还是有少数县和基层卫生院在基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财务基础管理不规范,部分被审计单位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要求设置账簿;有的账簿记录不规范;会计不相容职务划分不严格;报销签字审批程序不完善;票据使用混乱,库存现金余额较大,资金安全存在很大隐患。基金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中关于现金使用、收费票据、支出户余额的管理规定;未对基金账户实行银行财政专用账户封闭式管理,开设个人账户存取现金,未按规定将收缴的资金存入财政专户;购买银行支票费用在新农合账户中列支,利息收入未上缴财政专户。更为严重的是,在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虚列门诊医疗费用,以门诊发票换取住院发票,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现象,造成超支数额较大。某县卫生局财务报表显示当年结余为-1181万元,主要原因是报销比例由上一年的50%提高到70%,但以门诊医疗费发票换取住院发票,按住院比例报销医疗费用,使门诊及住院病人不能分清,还有虚列门诊费用,每人开门诊发票100元,报销30元,套取新农合基金,造成新农合基金结余超支数额较大。新农合政策没有严格掌握,病人住院标准掌握不严格。抽查住院报销发票和费用清单,发现存在将门诊病人作为住院病人治疗的现象。由于计算机程序原因,病人出院结算时间滞后,病人实际住院天数不准确。村卫生室计算门诊人次不准确,有的按医疗项目分解计算,有的为降低人均费用,随意增加门诊人次。有个别村卫生室报销审核不严格,按家庭人口数综合报销金额,治疗费归入药费金额报销,有的治疗费未在收据上体现。有的单位基金报销补偿审核不严格,超目录报销药品较多,多种不应报销的一次性卫生材料、自定收费项目在报销时未剔除,如抽血费、测血压、术后护理、体检费等。内部控制制度薄弱,有的单位没有建立复核制度,造成账表金额不相符,有的将不应计入新农合支出的款项填入报表累计支出数,现金管理环节流程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凭借条领取的现金过多,造成现金库存余额过大,有的将现金存入个人存折,违反了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新农合管理的政策要求,新农合会计和财务制度的核算要求,审计小组对发现的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管理体制、管理手段、人员素质、工作管理流程等方面,这些问题不利于新农合工作今后的顺利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今后的管理工作,建议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新农合基金预算,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要规范票据管理、现金管理和资金划拨流程。要健全新农合基金的内部审计和督导检查制度。财政、卫生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要重视发挥审计作用,定期开展新农合审计工作,强化外部监管。二是进一步加强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新农合管理平台与各统筹地区新农合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对参合人员就医信息实行在线全过程管理,使参合人员得到及时便捷的医药费用补偿服务。三是强化新农合经办人员培训和经办能力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新农合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推行县级合管办向乡镇派驻稽查人员或异地交叉任职的办法,建立新农合基金内控制度,防范基金风险,不断提高参合群众受益水平。四是根据新农合筹资情况,进一步规范基金支出管理。要进一步充实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病人收治住院的相应标准,及时办理出院病人的出院手续。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对会计账簿设置、会计科目运用、会计原始凭证的填制、会计档案的装订和整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篇2

2行为安全理论的概念

行为安全理论以行为分析理论为基础,是将各种学科进行综合而形成的一种安全管理方法,它主要通过各种监测、观察等有效手段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使人们树立并增强安全意识,形成优良的安全习惯,为煤矿生产工作营造出良好的安全氛围,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和相互协作,切实促进安全水平提升。一般情况下,由于人的行为具有可测量性及可观察性的特征,因此,通过特定措施可对人的行为进行综合有效的管理。行为安全理论以使人形成安全的思维模式、行为和习惯为主要目的,能减少或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的重复发生,能在人产生某种行为的原因及后果之间建立紧密联系,即ABC行为。

3行为安全管理的意义

3.1行为安全管理是一种管理方式

行为安全理论的管理方法具有合理有序及科学规律的特征,能对预期行为进行有效引导、规范及固化,可有效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工作人员正确安全行为习惯的形成。它能及时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还能加强对整体组织的管理和控制,从而有效促进平均安全水平提高。因此,就安全层面来说,要减少或杜绝冒险行为产生,就要对行为安全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以全面掌握并运用其实施手段。

3.2行为安全管理更加注重员工的积极参与

通过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可以对安全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对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积极意义。行为同管理要求及发展目标产生矛盾和冲突时,行为安全管理的应用能及时防范及制止不安全行为。此外,由于安全意识缺乏和侥幸心理存在,煤矿职工往往在操作规程方面不严谨、不严格、不规范,极易给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巨大隐患。一旦恐惧感缺乏,就很难对不安全行为进行预测和监控。行为安全理论的应用能对职工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进而促进行为安全性的提升。

4煤矿安全管理中行为安全理论的运用

4.1前期准备阶段

建立分工明确、合理的行为安全管理小组,由矿长对小组进行统一领导,由队长和站长开展安全主管工作,由组长和职工进行行为安全管理工作。行为安全管理小组可通过制定、维护及管理行为安全管理程序来有效监督行为安全的具体实施状况,系统分析整理相关数据及信息,向有关部门提交统计报告。在日常煤矿安全管理过程中,要通过培训和教育加强行为安全管理小组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使其更加了解并全面掌握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流程,以更加及时、高效地处理安全问题并进行科学客观评估,不断改进安全行为,营造优良安全行为环境,通过安全价值的树立有效约束安全行为,促进煤矿职工自豪感的形成和安全观的增强,以有效加强行为管理。

4.2安全观察阶段

a)要明确煤矿职工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就要科学合理地制定行为安全观察表,通过对具有较高可度量性、可控性及可观察性的工作环境、设施设备及职工心理素质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为观察流程说明书的设计奠定坚实基础;b)要积极贯彻落实相关传达工作。开展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班长及组长要积极定期开展学习交流会议,向基层职工传达行为安全管理细则,不断加深职工对有关实施方法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对于行为观察员而言,要积极进行职业培训,对一线职工的安全行为有着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c)要及时有序地整理、分析及保存有关观察资料和数据,可通过电子化管理方式对观察表进行储存。

4.3建立保障机制

由于煤矿行为安全管理的管理过程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因此,系统化管理必然必不可少,行为安全管理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有着重要意义。要有效调动煤矿职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其主动性及安全性的发挥,使其对自身行为进行有力约束,就要不断完善并贯彻落实行为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度,减少甚至杜绝不安全及违章行为的发生。此外,还要积极建立健全考核体系,通过运用激励机制有效激励员工,及时改造及控制职工行为。

篇3

新型载体档案因其载体制成材料各异化学稳定程度不同在保管过程中应针对其特点尽量按类别做到分库保存统一管理。

不同载体的保管方法有许多相同的方面防光、防尘、防水、防霉、防虫、防潮、防盗是其共同性根据其特性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库房内一般应配备强制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使其处于适宜的温湿度和空气洁净度中各种不同载体的存贮应配备专门柜架例如影片通常使用金属柜架录音和录像材料应使用木制柜架和非磁性材料制成的柜架再就是各类新型载体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以判断是否需要修复或需要进行其他保护性处理。

下面介绍几种特殊载体档案的一般保护技术供大家参考

1照相底片底片是一种化学感光材料极易引起化学变化和自毁它又属于胶质材料极易起火熔化和变质其保护条件要求较高。通常应配备空调设备控制温度并给予附加的防潮措施如放置中性吸湿剂。

2照片照片档案的保护应着重于抑制霉菌的生长可调节库内环境的pH值添加必要的防霉剂。

3缩微片保管环境需有适宜的温湿度且不含有害气体。缩微片中最常用的银盐胶片的最佳环境温度不含硫化氢、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以防缩微品发生粘连、霉变、发脆、变硬、图象失真和乳胶层脱落等变质损坏现象。另外要选择适当的保管器具和存放位置。为减少其与外界空气的接触常选用密封较好的金属容器存放并把盖子处用胶带密封。存放缩微品的柜架要求距地面15米以上以免潮湿和浸水。不常用的胶片最好立站以免挤压变形或磨损。使用中避免污染和刮伤图象表面拿胶卷时手不要触及药膜只能拿胶卷的上下边缘。缩微片连续阅读不能超过规定时间以免设备过热胶片受热易发脆变形。保存中胶卷不应卷得过紧不能加橡皮筋缠绕,不同种类的胶片应分开保管以避免产生化学反应等。

4磁带磁带的保护应注意避免灰尘的侵蚀要远离磁性物体防止磁带消磁对于长期存放不用的磁带要定期绕动防止磁带粘连与生霉。录制孔应打开以防误操作抹掉信息。

5软磁盘软磁盘需防磁、防折、防潮。不能直接用硬笔在磁盘上写标签不能触摸数据读写区磁盘保存中要立放防止挤压变形写保护口置于写保护状态。

6光盘光盘的保护应着重预防划伤预防受热、受挤压变形和老化。其信号稳定性方面比磁盘好得多但由于其数据密度比磁盘也大许多倍要求定位准确度更高尤其数据光盘一旦划伤或变形将可能导致整张盘的数据无法读出。光盘在使用中不能用手直接触摸数据面放置时数据面朝上平放以免弄脏或划伤用完后及时放回保护套或盒中保存中要放在保护套或盒中立放。光盘若被弄脏用无腐蚀性的清洁剂清洗干净还可正常使用。

由于新型载体档案的自身特点为安全的保护和利用它们,应专门建立新型载体档案的借阅利用制度并严格审批手续。磁性载体文件应一式两份归档应将其中一份作为保存件不得外借。利用率高的档案应另制做复制件利用中使用复制件妥善保存原件。录像片也应另归档一套可供借阅的备份片。

篇4

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供大家参考。

一、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种类

(一)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被执行人常常利用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如范某经销木材时,向王某借款五万元。两年后王某找范某索要此笔钱款,范某以没钱为借口不予偿还。为此王某到法院,王某虽然胜诉,但范某在法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范某及其家属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他们却说:“我们已在王某前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财产及子女归女方所有,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四百元,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经查双方离婚后始终一起吃住共同生活,即使在法院执行时,他们仍未分居。范某直言到:“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才离婚,他告我,我把财产都给女方,债务我自己承担,欠债是我个人行为,我没钱,法院能把我怎么样?要扣工资我每月给孩子四百元抚养费,剩下不到二百元,国家有规定,生活费不能还债,啥时有钱啥时还。”不难看出这就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的典型案例。

(二)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即夫妻双方到人民法院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一方,目的是以合法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如李某申请执行崔某案,1994年5月30日,崔某通过李某从原德都县林业局物资经销站赊购两车皮桦木,价值人民币54,870、47元,崔某出具欠条。因到期崔某未付木材款,李某便向崔某索要,崔某于1994年10月25日给付木材款1,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在此期间因销货单位催款,李某便将该笔木材款全部付清,后来李某因多次催要未果到法院。法院于1995年3月13日判决崔某给付李某拖欠木材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8,824、69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1995年4月9日,崔某之妻景某要求与崔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1995年7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主要财产房屋归景某所有,外债由崔某承担,实际上崔某与景某至今仍在一起生活,该离婚案法院已提起再审。

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认定

分清夫妻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至关重要,这是处理借夫妻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关键。如果夫妻双方确系因感情确已破裂而离婚,其财产分割不在本文所述。假离婚、债务人一方放弃债权,这是债务案件当事人经常惯用的逃避债务的方法。对法院来说首先要分清双方当事人是否是真离婚,什么情况下离婚,什么原因离婚,平素关系如何等等。判断夫妻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要从多方面调查。

(一)询问申请执行人。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财产情况,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利害关系,对其提供的信息,执行人员应当慎重对待,结合其它信息综合分析;

(二)询问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基层性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且他们一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依靠力量;

(三)被执行人所在单位。

(四)被执行人的邻居。

(五)被执行人的亲友等等。

总之,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要从多方面调查、综合分析。

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方法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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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强安全行为文化建设安全行为文化是指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准则、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的总和。各级员工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安全理念、务实的学习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的行为方式,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素质。只有技能精湛、业务娴熟,才能保证工作无差错、管理无漏洞。其次要从个人诚信、忠于企业的高度来提高自我约束力和工作责任心,保证工作到位,并能主动工作,积极发现并及时解决影响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为电网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1.3加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安全管理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机制。要结合上级颁发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用性、时效性,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要避免因制度与实际工作不匹配,影响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阻碍企业的安全发展。

1.4加强安全物态文化建设安全物态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直观部分,主要指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装备。技术装备要满足新时期企业安全生产的需求。根据电力线路健康状况和运行环境等综合情况,安装相当数量的智能化远程监控系统、雷电定位系统、智能防盗系统等现代化设备,以便于在电力线路遭受外力侵害异常时,能够及时发出告警信号通知运行维护人员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异常时间。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2.1加强对员工安全信仰的培养用“任何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隐患都可以控制”等科学的安全理念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只有通过不断地宣传教育,使安全生产的思想真正深入每一位员工心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才能有效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牢固,企业发展持续稳进。

2.2强化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要结合实际准确定位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严谨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通过行为准则和制度规范来实现精益化管理,真正形成安全生产“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的良好作业规范,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3发挥基层管理人员职能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一“严”到底,只靠决策层和职能管理部门抓安全远远不够,只有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广义地指具体工作的负责人)的职能,才能有力地促进工作的安全开展。通过以点带面,不断提升员工的综合安全素质,将安全生产的理念嵌入到每一位员工的思想深处并化作工作中的自觉行为,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理念转变。

3.1创新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责任制落实,将安全生产的考核权力下放到基层,让基层自行决断考核,职能管理部门只作监督、指导,保证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权力落实,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单位的管理潜能。

3.2下放安全奖惩权力企业应建立安全奖惩基金,明确奖惩办法,激励基层单位主动工作的积极性。要把安全生产指标及重点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到基层单位,并要求基层单位按期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不力的自行考核情况,然后由职能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抽查,综合评比工作得分率,最后形成查评报告提交决策层进行奖惩兑现。

4加大高科技应用力度

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逐步实现装备先进化、系统自动化、巡检科技化,全面提升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水平。在装备方面,要全面引进现代化的智能巡检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等先进装备,随时掌握电力线路的运行工况。在系统方面,要结合电力线路点多、面广、线长,地理条件复杂,全面巡检工作量大等特点,广泛推广应用电子驱鸟装置、电缆破坏定位信息回传系统等,并积极研究使用线路异物靠近感应报警装置等远程监控系统,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将事故控制于萌芽状态。在巡检方面,要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实时观察巡检人员的工作到位情况;实行远程监控专人监视办法,及时发现缺陷,并及时消除。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运行维护人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弥补因缺陷发现不及时而引发的电力线路跳闸事故等问题。

5加强隐患治理

5.1加大科技攻关,强化隐患治理针对电力线路受煤矿采空区塌陷、挖沙取土、修路盖房、吊车碰线等外力破坏日益突出,以及强风、雷电、洪水、泥石流等不可预见的恶劣自然灾害影响日趋严重的客观实际,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题研究,进行技术攻关,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为电力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良好的技术保障。

5.2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到位设立专门的应急抢险基金,用于科技攻关、新技术研发、新设备采购、抢险物资储备等,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确保在突发事故情况下人员、物资、财力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5.3加大宣传力度,创建电力设施保护新格局不定期在人口密集区、施工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事故易发地段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护线宣传,如装设安全警示牌、致司机朋友一封信、温馨提示卡、宣传单、媒体播报、公交车身流动宣传标语等。通过大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提高全民护线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形成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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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简介

(1)进行危害分析(HA)。然后确定这些潜在危害中可能发生的显著危害,并对每种显著危害制订预防措施;(2)确定加工中的关键控制点(CCP)。对每个显著危害确定适当的关键控制点;(3)确定关键限值。对确定的关键控制点的每一个预防措施确定关键限值;(4)建立HACCP监控程序。建立包括监控什么、如何监控、监控频率和谁来监控等内容的程序,以确保关键限值得以完全符合;(5)确定当发生关键限值偏离时,可采取的纠偏行动,以确保恢复对加工的控制,并确保没有不安全的产品销售出去;(6)建立验证程序,证明HACCP系统是否正常运转;(7)建立有效的记录保持程序。目前HACCP体系制度接受和推广较好的国家有: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丹麦等国,这些国家大部分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强制性推行HACCP体系制度。我国HACCP的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而在我国的全面推广应用是在近几年展开的。当前,在全球HACCP已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其他行业,如:汽车工业、航空和化工等。在我国自2005-07-01起正式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3]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将保健食品GMP认证制度纳入强制性规定。而专家认为,与GMP认证紧密相关、被纳入推荐性认证范围的HACCP认证不久将被划入强制性范畴,在《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试行)》第三部分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其他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GMP、HACCP)证明”等。

3HACCP体系的应用指导原则

(1)拟应用HACCP的部分应在按照良好的规范(即GMP)和遵守相关法律的原则下运转;(2)如要实施有效的HACCP体系,有必要做出管理承诺;(3)HACCP应单独地应用于各具体操作;(4)在任何参考文件给出的任何例子(包括GMP指南)中所确定的CCPs不一定是对这一特定应用中所确定的CCPs或者可能具有不同的特性;(5)当对产品、工艺或任一步骤进行了改进时,应对HACCP的应用进行复查并做出必要的改变;(6)当应用HACCP时,考虑操作的特点和规模很重要;(7)应该有HACCP计划。计划的格式也许有所不同,但其应更好的适用于特定的产品、工艺过程或操作。通用的HACCP计划在制定产品和工艺的HACCP计划时提供有用的指导,但是,在制定HACCP计划所有组成部分时,考虑各种设施之内的具体情况是很必要的。

4HACCP的实施

HACCP原则的实施包括下列12个步骤。(1)组建HACCP小组:制药企业应确保在建立有效的HACCP方案时具有足够的与其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为此最好建立多学科的HACCP小组,其成员应具有所有相关的学科知识,例如:研发、生产、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微生物学、工程学、销售等。HACCP小组成员应具有关于药品及其生产工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现场的小组成员也不具备某方面的专业经验时应咨询其他专家的意见。HACCP小组成员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①能够进行危害分析;②能够确认潜在危害;③能够确认应控制的危害;④能够提出关键控制和关键限值;⑤能够建立监控和核查程序;⑥能够提出在出现偏差时的纠正措施;⑦能够审核HACCP方案。应明确规定HACCP计划的适用范围,要具体到整个过程的每个阶段,并确认出现危害的种类。(2)对产品及生产工艺的说明:应对产品及生产过程进行完整的描述和说明,包括相关质量信息。例如:组成、物理/化学性质、结构、pH值、温度、清洁方法、灭菌方法、烘干、过筛、混合、包装以及贮藏条件。此外,对销售及运输方法也应进行说明,尤其对于热不稳定的产品更应如此。(3)确定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预期用途的确定应基于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所期望的用途。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要考虑到弱势群体,如:老年患者婴幼儿及免疫缺陷病人。(4)绘制流程图:流程图由HACCP小组绘制,流程图应覆盖工艺过程的所有操作步骤及决策。当绘制某一特定的操作时,其前后步骤均应考虑到,通常用矩形图来绘制流程图。(5)现场确认流程图:流程图中列出的每一个步骤必须在生产现场进行确认。HACCP小组必须通过现场观察操作,来确认他们绘制的流程图与实际生产是否一致。必要时可对流程图进行修改,且应进行记录。(6)列出和每一生产步骤相关的潜在危害,进行危害分析,考虑各种可以控制危害的措施(原则1)。进行危害分析时,安全方面与质量方面必须有所区分。HACCP小组应当列出整个生产、检验销售直至使用过程中所有可能出现的危害。然后应进行危害分析以确认HACCP计划可将危害消除或将其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要进行完整的危害分析以确保有效的控制点,建议采取两个阶段进行危害分析。在第一阶段,HACCP小组应核查产品的原料、活性、生产设备、贮藏、销售以及预期用途等,应列出每一环节中可能引入、增加或能够控制的潜在危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在危害分析中,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健康的危害程度;②对存在危害的质和/或量的评估;③相关微生物残留或微生物繁殖;④毒素类药品、化学或物理制剂的生产及保存;⑤导致以上几方面情况出现的条件。在第二阶段,进行危害评估,即应对潜在危害的严重性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而且,HACCP小组应确定哪些潜在危害要列入HACCP计划中以及对于每个危害的监控措施。一种危害可能需要多种控制措施,一种控制措施也可以控制多种危害。至少应考虑到下列几个方面相关的潜在危害:①物料和有效成分;②物理性质及产品组成;③生产工艺;④微生物限度(如适用);⑤设施;⑥设备;⑦包装;⑧卫生;⑨人员;⑩易燃易爆危险性;混和。(7)确定关键控制点(原则2):应用逻辑方法的决策树可以更容易的确定HACCP系统中的关键控制点。决策树方法[4]的使用视生产、包装、再加工、贮藏、销售等领域的操作而定。如果为确保安全,有必要对某一步骤进行监控却没有相应的监控措施而确认在此步骤存在危害时,则应对该步骤的产品或工艺过程进行调整,或在其前后的步骤中建立相应的监控措施。(8)对每个关键控制点CCP建立关键限值(原则3):必须尽可能对每一个CCP的关键限值进行规定并经过验证。有时,有的特定步骤可能有多个关键限值。常用的参数包括对温度、时间、湿度、pH值以及外观参数的测量,关键限值的规定应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目前,HACCP方法已应用于注射剂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储及生物制剂等的安全评价等,如将配液时的pH值、灭菌温度、危险化学品的货损率、作业准确率、洁净车间的换气次数等作为关键控制点进行评价。(9)对每个关键控制点(CCP)建立监测系统(原则4):监测是按照预定的计划进行测量或观察来判定一个CCP是否在其关键限值之内,并应准确记录。监测程序必须能够及时检测出CCP的失控之处,并及时准确的获得该信息以对其进行调整,以保证对工艺过程的控制并防止超越关键限值。当监控结果显示一个CCP有失控倾向时,应在偏差发生前对生产过程进行调整。监测结果的评价须指定专人负责,该人员应有能力和权力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纠正措施。如果监测是非连续性的,那么,监测的数量和频率必须足以保证对关键控制点CCP的控制。大多数CCPs监控程序与在线生产紧密相关,因而没有时间满足长时间的分析检验,这些程序需要能够快速实施。故微生物学检验通常使用快捷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CCPs监测及实施监控措施的人员应为从事生产的人员(如:生产线上的监督员,维修人员),也可以是质量控制人员。如有可能进行连续监控,需确定可靠的监控程序及监控周期,应用统计学的原理进行数据收集或抽样体系的设计。所有有关CCPs监测的记录及文件均须由实施监测的人员和公司的核查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10)建立纠正措施(原则5):HACCP体系中,应针对每一个CCP建立特定的纠正措施,以处理偏差的发生。这些措施应当确保CCP处于受控状态之下。纠正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确定和纠正引起偏差的原因;②确定如何处理在偏离期间生产的产品;③记录实施的纠正措施。应事先建立针对每一个CCP的纠正措施并将其列入到HACCP计划中,HACCP计划至少应详细说明偏差发生时应如何纠正、由谁来负责实施纠正措施,并且纠正措施的实施应当详尽记录并保存。指派能够完全熟悉生产工艺、产品以及HACCP计划的人员负责对纠正措施的监督。可以通过咨询专家对监控信息进行评估以帮助确定如何处理偏离期间生产的产品,同时,也要包括处理这些产品所采取的措施。偏差和产品处置的程序应制订文件并列入到HACCP记录中。(11)建立校验程序(原则6):应建立校验程序。对方法、程序和试验进行校验和审核,包括随机抽样和分析,可以用来确认HACCP体系是否正常运行。校验的频率应足以确保HACCP体系的正常功能。校验的内容应包括:①HACCP体系及其记录的审查;②偏差以及产品处置的审查;③确认CCP处于受控状态之下。HACCP计划的首次校验对于确认其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十分重要,此时可以确认全部危害,而且,如果HACCP计划能够正确执行,这些危害就可以被有效的控制。对HACCP计划进行校验时需要审查的资料应包括:①专家意见及科学研究的资料;②在生产中进行观察、检测和评估的资料。例如,对无菌注射剂的湿热灭菌工艺的校验应包括:为达到适当杀死病原微生物(如:肠道病原体)对加热时间、压力和温度的科学认证和可保证全部样品在所需时间下维持所需温度的灭菌条件的确证研究。根据需要,后续的校验需要由HACCP小组或其他独立的专家来执行并记录。例如:当出现无法解释的系统故障,产品、生产工艺或包装发生显著改变,或者出现新危害时进行的校验。另外,由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定期对HACCP体系进行全面的评估是很有好处的,应包括危害分析的技术评估,HACCP计划的每一个环节、整个流程图的现场审核以及计划实施的完整记录。这种完整的校验必须独立于其他校验程序而实施,以保证通过HACCP计划而使危害得以控制。如果校验结果证明HACCP体系存在缺陷,那么HACCP计划小组应当对HACCP进行必要的调整。实施校验的人员应具有履行这一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如有可能,校验过程应包括对HACCP计划的所有环节的有效性的确证。(12)建立文件并保存记录(原则7):正确、有效的文件和记录保存对于HACCP体系的应用是必须的,文件和记录的要求应适应于操作的特性和规模。例如,要求建立文件的活动应包括:①危害分析;②CCP的确定;③HACCP计划;④关键限值确定。要求保存记录的活动应包括:①CCP监测活动;②工艺步骤;③相关危害;④关键限值;⑤校验程序和时间表;⑥偏离;⑦相关的纠正措施;⑧HACCP体系的调整。

5可能成为HACCP计划一部分的主要工业危险物质示例

(一)医药工业的生产、控制、分配相关的主要有害物质

1、爆炸与火灾

爆炸会导致建筑物的破坏,人员的伤亡和产品的损坏。应考虑爆炸的类型,包括爆然,气体爆炸和粉尘爆炸,有限的和无限的气云爆炸。因为爆炸与火灾的可能性,要求工业上采取控制措施以阻止此类危害。因此,应在每一个危险物质点使用恰当的危险控制系统。

2.工作人员的安全

3.外部环境

3.1有害废弃物

3.2溢出物

(二)一般失效示例应鉴别一般失效模式和运用适当的控制方法。

1.部件失效

此类失效的原因包括:差的设计,压力,腐蚀性介质,高温,泵、风机和搅拌器的机械失效,控制系统的失效(如:传感器),焊接和法兰的失效,以及安全系统(如:阀门)的失效。

2.常规运行状态的偏差

常规运行状态的偏差包括:关键工艺参数的监控失效(如:压力、温度),公用工程的失效,如:蒸汽、冷却介质、电气和压缩空气,工艺过程的开启、关闭的失效,副产物的形成,残留和杂质。

3.人员与组织的错误

操作人员可能会犯各种错误。常见的错误包括:操作人员错误,错误启动按键,警报器断连接,物质错混,交流错误和不正确的维护和维修。4.自然因素自然因素由自然力量引起,如:风、水、阳光和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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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法学教育以传统教材授课为主,传统的行政法教学一般依次介绍行政法的概念、原则、体系等基础理论,然后结合一些具体法律介绍行政法学研究的几个主要问题,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内容,在大多数的授课过程中往往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手段,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未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操作技巧,不能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所接受的知识得不到有效应用,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因此,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的应用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意义如下:

(一)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而且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中,学生尽管能够记住所学的理论知识,但这仅仅停留在书本上的理性思维的认识和收获,是一种单一的,静止的,孤立的抽象认识。而案例教学法通过视觉材料,经过分析,将法学原理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并利用法学原理分析说明复杂的社会问题,对学生而言,收获很大,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也会相对深刻。比如,在介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时候,涉及到很多有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理论问题,比较枯燥,学生理解起来很抽象,如果运用案例教学法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二)可以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由于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直接参与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评价,这就为锻炼、提高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造能力创造了条件。学生对案例进行探究、分析、讨论、归纳的过程,既是学生运用原理、观点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学生能力的全面培养过程。在对案例的分析中,学生必须要开动脑筋,苦苦思考,这样学生判断、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必然有所提高;学生在讨论、归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了语言概括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而且案例教学法中案例所描述是的一个两难的困境,没有分析,只有事实。案例讨论的结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没有人告诉你答案,案例教学的目的就是让学生

置身于决策者的角色中,根据材料所提供的情况,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样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三)可以缩短理论与实际的距离

行政法是调整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法,其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却很难将行政法的理论与社会现象联系起来。比如,行政处罚是一种很重要的行政行为,我们在生活中经常碰到,如交通违法被警察罚款,但问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什么和行政法有关,同学们却很迷茫。而通过案例教学就可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在学习行政法基本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这一理论时,同学们感到很抽象,认为跟实际生活没什么关系,这时如若让学生分析一个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理解行政行为基本原则的要求,就会大大缩短理论与实际的距离。

(四)可以提高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既有实际情况的描述,又包含着问题。它采取以学生为主进行课堂讨论的方式,让学生弄清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并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学生能深刻理解课文知识。而且案例来源于活生生的现实,给学生造成身临其境的感觉。内容生动有趣,没有那么多抽象的、复杂的概念、理论。因此,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比较高,容易产生学习兴趣,能够提高教学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在《行政法学》中的运用,以行政处罚为例,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精选典型案例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内容,也是案例教学的基础,所以案例的选择十分重要。案例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1)所选择的案例应有针对性,紧紧围绕教学目标,应和教学内容相吻合。

(2)所选择的案例应具有真实性、典型性、新颖性和生动性。

(3)所选择的案例的应具有综合性,综合性案例要涉及行政法的多个领域的内容。

(4)所选择的案例的应具有理论性。案例教学选编的案例要将适宜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融汇于具体实例之中,或者明确地指出案例剖析所运用的理论和方法及准则,以便于学生掌握并善于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对实务工作的各种复杂情况进行科学、系统的论证,从而有效演绎出复杂实务问题的处理程序与措施。

根据以上原则的要求,在行政处罚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我们就要在新近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挑选有影响的大家都感兴趣同时又有争议的典型案例。比如,就可将2014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对著名影星黄海波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例作为案例教学的内容。这一案件涉及到行政法多个领域的问题,如:行政处罚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还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问题,这个案例兼具针对性、新颖性、真实性、生动性、典型性、综合性及理论性的特点,应该是一个合适恰当的案例。

(二)教师介绍案例,提出思考题,推荐参考文献,学生进行准备

案例教学法着眼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关的知识讲解不再是教学的重心。但是为确保教学效果,案例分析前,教师首先要简明扼要地讲授与案例相关的理论知识。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案例的种类、性质、内容和对分析评价的要求进行必要的简明介绍,以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正确分析和评价案例。学生根据老师提出的问题在课下进行准备。以黄某某案为例,老师首先要通过一定方式介绍案情,比如口头介绍或将案例进行编写打印交予学生,让学生对案例有个详细的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并分析原因以及黄某某可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等问题,最后推荐一些与此案有关的法条与文献让学生去阅读,如《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条及书籍与文章。

(三)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分组讨论

要求学生从自身角度来剖析案例,阐述自己的看法,不要去猜测教师的思路、评价结论,或实际做法,不要照搬所谓权威性的分析评价结论,应要求学生通过分析和评价案例问题,掌握正确处理和解决复杂多变的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于不同意见鼓励相互辩论,形成热烈的探讨气氛。教师在此过程中不进行任何干涉,让学生成为案例讨论的主角,只是适当维持秩序。

(四)课堂发言,全班交流

这是案例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在老师主持下案例的正式分析讨论阶段。教师一方面要启发学生积极发言,另一方面要在案例讨论中进行必要的引导,使案例讨论紧紧围绕问题展开,不要轻易参与讨论。学生是这一过程的主角,一方面要主动积极发言,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发言要求尽量做到有理有据,言简意赅;另一方面还应认真倾听别人的分析与见解,结合自己的观点,从中汲取并总结出更完善的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五)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在课堂讨论结束后,要求学生根据讨论情况独立撰写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阐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据。这是达到全体学生能力普遍提高的一个重要环节。

(六)教师归纳总结

这是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阶段。在讨论和分析报告完成后,教师应对案例进行总结。首先,应对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点评总结,肯定学生中一些好的分析意见及新颖独到的见解,指出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其次,教师要对案例本身结合理论进行讲解,提出自己的见解,得出经得起推敲的明确的结论,让学生对案例及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理有一个正确清晰的认识。最后,可以再留一些相关思考题,让学生运用在本次案例教学中所学习到的知识和方法进行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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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司法审查中法律解释方法缺陷探析

尽管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大都能为社会所接受,被奉为“精品案例”“模范案例”的指导性行政案例更是充分展现出司法者成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因素,但是我们仍然必须正视其解释方法的所具有的缺陷,以求得更好的发展。

(一)忽视行政法解释的价值取向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其并非一种简单的形式逻辑的操作,解释法律时必须进行价值判断。而法律绝不仅是徒具语言形式的东西。它有所志,有所意味(2)。人们透过法律规范以追求某种目的,以贯彻某些价值。释法又不同于造法,故法律解释者要查明所欲解释的法律包含的价值判断,并服从这种判断。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对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利用。毫无疑问,行政法解释必须受制于行政法的内在价值,解释方法的选择与运用也必须基于对行政法解释价值取向的考量。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有不同的侧重点。如历史解释主要着眼于立法原意,目的解释则强调法律在适用当下的规范目的。根据前述的考察,目的解释在我国行政司法审查中使用频率最高,其他解释方法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行政法解释偏重于对法的妥当性的维护。而笔者认为,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在价值为维护,保障行政法治。这就意味着,行政法解释原则上应以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为价值取向,再兼顾法的妥当性,维护实质正义。虽然有些情况下,不同解释方法的适用可以得到相同的裁判结果,也不影响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如指导性案例6号便如此。但从长远来看,势必阻碍我国体制的发展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二)解释方法元规则缺位

解释方法的元规则即解释方法的位阶。法律解释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解释方法,但解释方法不具有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功能,经过解释只能获得可能答案而非唯一正确答案[5]。因此,我们需要解释方法元规则,以确保解释方法的适当性,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从反面来看,解释方法元规则的缺位,使得法律解释学难以具有方法论的意义[6]。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判决结果常常充满变数。在我国行政司法审查实践中,释法者严格遵循先文义解释再论理解释的方法位阶。但论理解释中并非只包括目的解释这一种方法,随着解释发展的深入,各种论理解释方法间的冲突也必将凸显,它们间的位阶如何,都需要我们做出解答。且与民法、刑法不同,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规范数量庞大,效力层级复杂,不确定概念较为多见,更易因释法者观点的差异而引起解释的对立。特别是在行政法制较不健全的当下,行政法解释元规则的确立显得格外重要。此外,解释过程实质上也是释法者主观性展现并发挥作用的过程,元规则的确立能对释法者产生一定的客观约束,减少解释引起的不确定性问题。

(三)解释方法运用水平较低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解释活动均都严格遵循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位序,但二者之间的衔接,裁判理由并未作出详细的说明。且运用二者进行解释时的说理也不够全面充分。如指导性案例21号、22号只对目的性解释方法的运用加以简单说明。又如指导性案例6号,法院适用文义解释对“等”字作出限定后便径直适用目的解释。虽一切法律解释活动,均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如法之文义明确,无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仅能为文义解释,自不待言[7]。为此,首先必须说明“等”字存在复数解释之可能,尔后才有进行目的解释的空间。作为助词的“等”字,既可以表示列举未尽,也可以用于列举煞尾,即作“等内等”或“等外等”的理解都符合文义。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行政处罚法》之目的加以说理:第一,“等外等”理解更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追求的整体目的,即第1条的相关规定;第二,“等外等”理解与《行政处罚法》第4条公正、公开原则相契合;第三,“等外等”理解满足了正当程序的相关要求;第四,“等外等”理解并不会降低行政效率等等,至此形成的裁判理由才够确当。

三、完善行政司法审查中法律解释方法

(一)考量行政法特性,妥当选择解释方法

行政法解释是广义的法律解释的组成部分,也分享着法律解释理论长期积累起来的理论资源,但是行政法领域的特殊性质又决定了它不能完全地套用一般性的法律解释理论来解决其自身的理论问题,而应该是将一般法律解释理论放置于行政法领域中进行重新考量,并结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自己的理论主张。在行政法解释方法选择这个问题上,也必须遵循同样的法则来进行。法律解释理论和实践中公认的解释方法众多,典型的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合宪解释、比较解释、社会学解释、类推解释、扩充解释、限缩解释等等。而这些在私法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解释方法并非都适合行政法领域,特别是我国的行政法实践。释法者适用时应该充分考虑行政法特性,如类推解释、当然解释等解释方法,是否符合行政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不无疑问之处,切忌盲目嫁接。此外,在多种解释方法都能实现正义时,法院应该结合各解释方法的自身功用,选择与行政法解释特性相契合的解释方法,以维持行政法目的的一以贯之。而不是以释法者对解释方法运用的熟练程度及自身喜好为选择依据。

(二)确立行政法解释方法元规则

法律解释是受规则、程序规制的艺术[1]。因此,行政法解释方法之间不能杂乱无章,应当存在一定的位阶。而解释方法的位阶并不是凭空设立的,其取决于行政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体制和法治原则决定了我国行政法解释必须以维护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为前提,再兼顾法的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故在行政法解释活动中,重视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解释方法应当占据优势地位。笔者认为,行政法解释方法应当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的适用顺序。行政法律规范记载于文本,固定于语言,欲正确解释法律,须先理解其所用词句的意义,脱离法条文义的解释必将损害法的安定性。以法律体系及概念用语统一性为目标的体系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安定性对行政法律规范外在形式的要求,应该成为紧随文义解释的第二顺位解释方法。历史解释强调行政法解释要忠实于立法原意及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使释法者受制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以保证法的一以贯之。而目的解释强调行政法律规范现时所具有的合理含义[8],与历史解释不同,其侧重于实现法的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故其应位于历史解释之后适用。合宪解释为监督性的解释方法,将其置于最后适用乃是基于它的功能的考虑。行政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法,在应用其他解释方法获得结论后,都该利用合宪解释加以检验。当然,行政法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只是给释法者提供一种可能的逻辑思维,并不意味着适用在先的解释方法获得的结论就要优先被采纳。如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得到不同的结论,甚至互相冲突,而依历史解释将导致裁判结果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时,我们就应当采纳目的解释的结论。又如,维护法安定性的解释方法获得的结论存在多种可能时,则需要目的解释进行补充、完善和校正。

(三)提高运用解释方法时的说理论证能力

行政司法审查中,某种解释方法的运用论证了哪些法律问题,发挥了怎样的法律效用,为什么需要先适用此种解释方法,为什么还需要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又为什么采纳该种解释方法得出的裁判结论等等诸多问题,都需要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完整的呈现。解释方法的说理论证越充分,随意适用的可能性就越小,获得正确解释结论的可能性就越大,裁判活动也就越公开透明。此外,依据严密的逻辑和论证说理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仅能使原被告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予以信服,而且能使民众对裁判及法律的内在公正价值得以理解。尤其对于指导性行政案例而言,解释方法的说理论证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指导性案例乃是各级人民法院学习研究的重点对象,其具有的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除了对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起作用外,对裁判时运用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其次,指导性案例还是宣传法治的实例,是树立法治和司法权威的典型,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那么,没有说理论证的支撑,指导性行政案例该怎么发挥以上作用,又怎么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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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重型设备制造中的问题

重型设备的广泛应用给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巨大作用。然而就目前来讲,在我国的重型设备制造中仍存在许多噬待解决的问题。

2.1预算问题

对于每一个重型设备制造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前都应该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计算,其中市场调研尤为重要。目前,机械设备制造商和商众多,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各不相同,存在差距。在招标前,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工作是机械设备招标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因为对某类设备而言,随着设备的品牌、销售渠道、售后服务、采购数量的不同,购置单价也不同,还有就是作为预算人员的个人职业道德问题,不同的人对于各种诱惑很有可能做出非最合适的预算。预算问题是关系到整个项目的成败的关健文题,做好预算是为以后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

2.2生产效率问题

生产效率低下一直是我国现在重型设备制造中存在的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中原因有很多,比如机械制造的程序相当繁琐,当代机械制造业主要采用单件生产、多品种,小批量和重复大批量生产等多种方式。由于市场需求变化,设备资源也随之变化,产品中各部件制造周期不统一性和产品工艺路线的不确定性,造成管理对象动态多变,生产管理工作十分复杂,因此,需要从每一产品的交货期倒推,周密安排各部件、零件、毛坯的投入。繁琐的程序就要求流水线上的技术工人不仅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还需要耐心与细心。此外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如:能源供应不足(电力、机油等)、工作人员更换和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同样会降低生产效率。

2.3产品质量问题

机械工业的发展速度、规模,尤其是产品质量水平决定一个国家的工业发展水平,是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技术基础、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机械工业的规模和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与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但是在我国进行制造施工过程中,产品质量的监管往往是纸上谈兵,没有落实到实处。施工过程施工手法粗糙,不按规定执行,存在质量缺陷。一些不合格的零件被安放在机械的重要部位一直导致重型设备过快损耗,不到使用年限就被迫退役,从而导致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和不必要的损失,不仅如此,重型机械设备的质量不合格,很有可能造成巨大的伤亡事故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2013年青岛市的输油管道的剧烈爆炸就是一个惨痛的例子,我们应引以为戒,不能让惨剧再次发生。

三、解决问题确保安全管理的方法

结合我国重型机械设备制造的现状,针对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有相应的解决方案。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许多发达国家的技术已经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能够制造出具有很高精细度的产品。这些国家的产品一般都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软件进行设计。例如: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参数化建模软件Pro,Engineer、计算机辅助产品工程(CAE)和计算机辅助制造(CAM)等,并运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加工技术方面也广泛地采用了数控技术、自动引导小车等。因此近几年来,发达国家主要是致力于一些更尖端的制造技术的研究,欲寻求一些新的技术出路,并研究出了一些更先进的制造系统,如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智能化系统、并行工程等。所以我们更要有决心去解决这些问题。

3.1合理的设计

项目的前期设计是整个项目的关键所在。设计师在进行项目设计时就应该思考设计是否合理,关于设备的使用质量,预算是否合理。设计的最初阶段是需要根据顾客的需求来进行需求性分析,依照实际的用途来进行设计,要充分的考虑到实用性以及经济性,平衡两者的关系。设计中需要加入新技术,让设备的质量更加高。各种规格和参数的制定都要结合设备的预期性能来进行设计,保证各项参数都符合要求参数的选取,可以以现有的一些设备参数作为参考,取得比较准确的参数。设计时还需要多设计几个方案,从中挑选出最佳方案。为了保证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设计完成后要进行模拟实验,满足设备的运行需求,取得更加精确的参数。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来调整设计过程中的一些不利现象。

3.2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任何一个制造项目的完成都需要数以百计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才能做出优质的产品。对于制造程序繁琐的重型设备来说,更加需要每一位工作人员齐心协力,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尤为重要。大致的方法比如: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等。

3.3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是人才工作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首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其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最后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健全竞争机制。

3.4强化安全监察力度

安全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对重型设备的安全监察。(1)重型设备制造资格进行安全认证,对生产的设备产品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安全质量不合格的设备产品不得出厂,把好产品制造的安全质量关;(2)对从事重型设备安装、维修的企业实行安装、维修资格的安全质量认证,不具备从事重型设备安装,维修能力的企业,不得承担重型设备的安装,维修业务,把好重型设备安装、维修的安全质量关;(3)把好重型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关。对新安装的、大修的、改变重要性能的重型设备进行特殊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准投入运行。对在用的起重型设备进行定期(每2年)的常规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合的重型设备不准继续使用;(4)对重型设备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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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刑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是法律教学、司法考试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实质上说,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近年来,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试、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检察官素质考试等法律考试中所占分值有逐年增长的趋势,考试中不仅有专门的案例分析题,而且选择题也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要求应试者从所给的数个答案中选择出正确的答案。正确掌握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无论对在校生还是应试人员以较好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还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搞好业务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介绍刑事案例中刑法案例分析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定性

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

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行为的规定。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它们是:奸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属于意外事件的。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7、正当防卫的。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的。即刑法第21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即犯罪已过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

如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确认构成什么罪,并说明构成该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案例分析中认定犯罪的程序一般是:

1、根据所给案例,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阐述该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说明认定构成该罪的理由。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该罪。

4、注意罪名的转化。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这类转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5、有时候还需要证明行为人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的根据,即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一点一般不是必经程序,但有时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者回答。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当注意掌握罪名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目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13个,如果要全部记住,难度很大。但在司法考试、自学考试以及检察官素质考试中,都有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中,一般都详细划定了考试的范围、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应试者只需将考试范围内的应当掌握的罪名熟记即可。在复习准备中,要认真把握好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考试时,也就不难确认所给案例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此展开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和量刑的情况极少,通常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运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原则。作为考试案例也同样如此,在案例所给的各种事实中,肯定还有一些需要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迄今为止,笔者还从未看到过仅需依据刑法分则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试案例。因此,在审查所给的刑事案例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1、行为人的年龄。刑事案例中给定行为人的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注明行为人的年龄;另一种是同时注明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和实施犯罪的日期,此时就需要用后者减去前者求得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在年龄的认定上,一律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只有在过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一定要注意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应特别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这个日期。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前判决未生效的,都要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3、行为人的人数。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4、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因此,要仔细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的什么阶段,是由于客观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认定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同时阐明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5、行为人的身份。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同的身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犯罪时,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等等。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也要阐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适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需要分清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还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发现漏罪的;或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几种情况,然后分别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7、行为人是否为累犯。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8、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如果有,也需要阐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罚原则。

9、其他需要运用总则的情况。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特别的方法犯罪的,等等。这类情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影响。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审查、法庭审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所作的分析。从这几年的考试案例看,主要是从所给的案例中在程序上找错。一般来说,错误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当

主体不当,是指权力行使人无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该项权力,或者虽有权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对行使人行使权力作出限制的。如: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属于主体不当。再如,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曾担任过一审合议庭的成员,在发回重审时,又参加了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亦属于主体不当。

(二)适用的对象不当

适用的对象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适用的对象发生错误。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适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证人、被害人不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也不能对证人、被害人适用强制措施。

(三)时间或日期不当

时间或日期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法条都规定了相应的时间或日期,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例如: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或者连续拘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等等。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也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四)适用程序不当

适用程序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当中的任何一个程序都不能省略。又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不得直接提交到上一级法院。再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不是依法改判而是发回重审的,等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还作有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如果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14条第2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第34条第2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152条第2款:“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213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60条第2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105条第3款:“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12条第2款:“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152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14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211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3、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有许多,例如刑诉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34条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即: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刑法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外,不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侦查人员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

(六)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律师、辩护人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司法机关不得限制或阻碍。这些权利主要有:刑诉法第96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第2款:“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刑事诉讼法案例中找错时,还有一些窍门可以适当利用。一是从案例分析的分值中估计可能有几个错。如分值5分,一般就是5个错;分值8分,可能有4个错,每个错2分。当然也不是太绝对。二是多找错,不扣分。案例分析中的找错,不像多项选择,多找了要扣分。所以,在答题时,可以多找一些错,对那些似是而非的地方,先可以假定它是错的,即便不是错,也不会因多找了而扣分。

以上是我们对刑事案例分析的常用方法所作的介绍。应试人员还需要注意当前考试中出现的一种新趋势,即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的复合型试题,以考察应试人员对综合知识的掌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它表现为在同一个刑事案例中,既要求应试人员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作出认定,还要求解决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回答这类复合型试题时,基本上也还是以上所说的方法,只是需要更加灵活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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