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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医药电子商务,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一)概念表述难见本质之别
有关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表述不在少数。国家药监局于2000年6月26日《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其中曾提出“药品电子商务”概念,明确它“是指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服务活动。”[3]2005年9月29日,再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指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4]学术界中,较早有沈阳药科大学陈玉文教授提出“医药电子商务是指以医药商品生产者、医药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保险公司、银行等医药商品交易活动的参与者,通过互联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的各类医药商品的交易和服务活动。”[5],也有“狭义上讲,医药电子商务系统是指医药企业、消费者、银行(金融机构)、政府等在互联网和其他网络的基础上,以实现医药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为目标,满足医药企业生产、药品销售、税务等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支持企业的对外业务协作,从动作、管理和决策等层次上全面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为企业提供商业智能的计算机系统。”[6]等。上述各家从不同角度较好地对之进行了阐述,对于学界具有很强的指导、启发与借鉴意义。然而,通读更多学界其他的观点,不难发现存在的问题,如多在既有大类“电子商务”概念基础上冠以“医药”为前缀,而少有对“医药电子商务”固有本质性内容的理解与准确阐述,有的甚至游离医药自身固有元素。一个原始而不乏实用的鉴别方法,即是去掉“医药”二字,原本只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界定,依然可以用之于对“电子商务”的描述。
(二)内容选取停留在“医药”与“电子商务”层面
概念表述浅层面的结果直接导致其后之具体内容构成表现为简单的“医药+电子商务”,两者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有机揉合与生成。只是生硬地把两块内容切割与粘合,缺乏严密的逻辑性与系统性。常见的表现是,前半部讲述电子商务,后半部阐述医药知识;或者是“电子商务”中置换原商品为“药品”,但又缺乏对“药品”固有特性的明确区别。
(三)教学模式与方法缺乏“医药”元素
电子商务教学固然有其共性,但反映在不同行业则自有其个性表现。医药行业引入电子商务技术,其在教学上显然也存在此一情况。然而,在今天却体现并不充分,甚至被弱化。因此,对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及其在教学上诸方面表现的探讨与研究,无论对于该课程建设与教学开展,还是对于整体医药教学的思考,都具有鲜明的启发与现实意义。
二、课程基本内涵特色:“专”“适”兼顾、“仿”“真”合一、“多元”并进、立体考评
医药电子商务教学旨在服务于医药行业、为医药行业培养熟练应用电子商务技术的技能型人才。但基于行业需求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制定教学与培养目标时必须考虑到对行业外岗位的适应性。因此,基于行业而不拘泥于行业的教学设计势成必然。这在客观上决定了本课程的教学特色。具体表现:
(一)内容选取“专”“适”兼顾
教学内容的取舍主要决定于社会经济的实际水平。目前环境下,医药行业引入电子商务技术已然成趋,且日益深入。从医药企业间的药品招投标到药品在线零售,从医药信息服务到医疗器械在线交易,乃至医药行政电子化,无不涉及电子商务领域。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必然达到能熟练且专业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同时要充分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此其一。其二,学校教育与专业培养理论上可以预期学生的职业走向,也应该有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规划与设计。然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必然会随时偏离既定教学目标,这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与制约学生的就业领域。因此,作为教学,兼顾行业内外职业需求,关注其变化与发展,显得必要而且必须,也是学校教育的固有规律。鉴此,医药电子商务课程内容的选取,应该是“专”“适”兼顾。“专”者,充分体现医药行业元素,紧扣行业内职业岗位与能力要求,教学直接致力于行业之需;“适”者,则同时需要拓展行业外领域,对于非医药行业的相关岗位需求与能力要求,同样需要引入课堂教学,以最大程度拓展学生的职业适应面。唯其如此,课程建设方显无限生机。本课程在建设中,通过多方调研与访谈,针对高职高专总体培养目标,以一线岗位为主线梳理并形成以下内容:1.电子商务岗前理论知识准备。包括两个任务:一是电子商务认知与电子商务基本模式及其流程;二是医药电子商务认知与基本模式。前者侧重就业“适”应面,后者突出“专”业面。该部分主要阐述相关理论知识,以可以达到着力支持后期岗能训练为上限,结合真实案例适当拓展。2.医药电子商务上岗技能实务。根据企业调研,基本梳理出医药产品网络业务专员、医药产品网络营销员、医药信息管理业务助理、网上药店建设工程师助理四个岗位,并分别依据岗位能力要求重组课程教学内容,形成16个任务。如业务专员的教学任务包括:消费者网上购药、医药产品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制药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与政府采购等)、医药物流在线申请、网上药店经营与管理、药企产品信息与维护、医药物流构建与维护等。3.医药电子商务岗位能力应用。该部分主要与医药企业在线业务合作,校企双方共同规划与设计顶岗实训项目,并严格按企业要求完成业务流程。最终由双方指导教师共同评定成绩,侧重实际业务能力与业务执行过程的科学性。4.法律法规融入整个商务流程的能力养成。上述内容在施教过程中,处处体现法律法规要求。如业务专员的网购药品,只允许是非处方药(OTC);药品信息的企业必须具备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资格证等法定要求。因此,互联网上的涉药交易与服务,无不需要从业者具备熟练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仿”“真”合一
在方法的采用上,充分体现网络技术与当代学生特点,具体、直观、简洁、实用得到最大限度的表达。因此,在具备足够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让学生在充分参与中理解、深化并熟练掌握。为此,课程建设与医药企业深度融合,课堂教学积极引入医药类企业的文化内涵,定期聘请行业专家来开讲座。企业方与校方(教师和学生)不断交流,同思教学内容与方法,共建教材与教学平台,共享企业与学校资源。学生则具双重身份,在校是学生,在岗则是员工。这样,学生在校以“学”与“仿”为主,在第一时间接触并了解医药企业文化与环境;在岗则进入真实岗位,以完成业务为主,在第一线接受技能检测。由“仿”而“真”,由“真”再“仿”,达到“仿”“真”合一。学生学得生动、直观、实用,企业则从中直接获益,实现“双赢”。
(三)学习途径“多元”并进
在教学安排上,首先通过课堂教学,且融入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考证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使学生能够在完成课程的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在此基础上,利用第二课堂,以各级不同等次的学科专业竞赛为载体,积极组织与推荐学生参加全国和省级创业与电子商务大赛;然后再指导学生逐步走向电子商务创业之路。这里,更多的是跨行业的训练,但需要在每一“元”中具体到医药特征,使学生在比较中更深刻地理解同样的方法应用在医药行业却会有更多的特殊要求。
(四)学业成绩立体考评
在教学评估方法上,本课程尝试构建“纵横交叉”机制:纵即评估主体从学生自测、团队考核、企业教师到校内教师总评———考核主体多元化;横即平面化,从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的定量考核到在企业中完成医药电子商务项目的定性考核,多途径、多侧面测评———考核手段多样化。纵与横结合,形成“学生自测、团队考核、教师总评;书面考试、上机作业”立体式评估体系,旨在改进考评的全面性与公正性。医药电子商务做得是否成功,其实很难以理论分数示之,也不能以消费者是否获得药品或服务为终结。重要的是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实现的医药产品销售与服务,是否真的使消费者的健康受益,如获得安全用药的正确知识,买到对症的药品,或是得到在线专家的专业指导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是成功的,考评无疑应该得到通过。显然,这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电子商务。
三、课程特色教学的构建与实施:“多多”益善
笔者自2007年开始主持构建医药电子商务课程体系,经过近4年的不断学习与探索,先后于校级精品课程走到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逐步形成了“考核方式多级、模拟平台多种、学习方法多途”(即:三级考核、四种模拟、六重学习)的“多”性课程特色:
1.三级考核由学生、专家、教师分别主持,大大提高公正、公平与公开,最大限度保证考核的客观性。改变传统考核重形式、轻实效;重管理、轻过程,导致主观有余、客观不足的现象。
2.四大平台从模仿到独创、由单一到综合层级递进,大大增强学生对机理的理解与掌握水平,以及对技能的养成与应用能力。通过“劳动部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系统(即认证平台)”完成通用电子商务技术的教学,利用与企业合作开发的“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完成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技术与医药电子政务教学,利用“电子商务开发平台”完成对商务网站开发理念、主要商务功能及技术等教学,以此夯实操作技能。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现状及不足
目前,福建省不断更新发展理念,积极应用网络技术,在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的领导下建立了一个“福建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对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政府主要是起到了一个监管的作用,目前存在的状态是申报系统并非交易系统,并无实质性的支付平台。据福建省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目前仅惠好连锁药店、福建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个别医药企业开展网络经销,属医药行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起步阶段。福建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解决方案4.0系统”,以互联网为基础,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但该项目因药品特殊性于2010年交易严重萎缩,目前只有少量医院耗材在线交易。
3电子商务在医药行业的价值体现
医药行业引入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降低药品价格,从而缓解“看病贵”问题。医药行业可以利用互联网优势,实现高效便捷的贸易沟通,从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中间流通环节,这就大大地减少了药品流通成本,使得药品降价成为可能。另外,药品行业还可以积极运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强化药品质量监管机制,逐步实现药品编码一体化,统一规格,严格药品生产,保证药品生产和交易的透明化。据最新资料显示,2013年福建省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制造企业有119家,2012年医药制造企业实现增加值80.02亿元,利税总额(净利润+应交税金总额)35.89亿元。截止2014年4月底我省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7638个,其中药品医疗器材批发及零售企业合计253个(占3.3%)实现商品销售额达到137.3亿元。由此可见,医药行业开发电子商务的经济效益之巨大,降低就医成本可挤压出的水分空间之可观。以福建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海虹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例,创办之初充分发挥了服务及交易功能。在2007年让福建省龙海市第一医院实现了药库“零库存”管理,减少仓库资金积压250万,腾出300平方米的药品仓库,节省仓库空调及仓库设施成本,降低人力成本9万元,降低药品报废4万多元。
4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的几点建议
4.1加快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建设,逐步完善其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推动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建设,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建立信息化平台,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医院参与其中,让药品采购更公开、透明、实惠。医院搭建成熟的网络平台,既为患者就医提供方便及患者用药后的反馈平台,又可以为医生积累临床经验,提高医疗水平提供很大的帮助。对医药企业药品研发、医生用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财富。同时,针对目前医药行业信息应用和现代化物流发展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并逐步完善网络信息建设,以加快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4.2建立和规范医药第三方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改变由政府直接组织药品招投标为政府制定规定、建立机制、由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模式。实现药品的统一编号、自动报价、交易等功能,提高药品流通效率,降低药品成本,规范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行为。鼓励更多的医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让百姓在网上直接购买药品的渠道,降低就医成本,惠及消费者。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可以研究如何让医保卡在网上实现自助购药,方便患者用药。
4.3加强人才的培养,扩大就业渠道有限的医药企业、有限的医院资源难以解决每年大量医学院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每年都有大批医药专业毕业生转行就业,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网络就医、医药电子商务行业给更多的毕业生扩大了就业渠道。现代化的医药发展,不仅需要高新技术的医药人才,而且需要大量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
4.4加强相应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由于药品本身的特殊性,借鉴国外的经验及结合我国的国情,必须制订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树立人们对医药虚拟市场的信心。因此,亟需加强医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规范药品网上交易数据的知识产权、客户隐私权等问题,从而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
电子商务是新时代下的新兴产物,但是由于各国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因此,暂时没有对医药电子商务形成统一的概念。美国将医药电子商务称为健康保健电子商务,涵盖了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医药产品生产与销售、集团采购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商务架构。而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则是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服务活动。无论各个国家对于医药电子商务有怎样的概念和定义,但是总之,医药电子商务将参与主体定位为医疗机构、医药供应商、医药配送商、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终端消费者等。而医药电子商务正是以上各主体之间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信息交换、管理服务、商品交易等商务活动的一种形式,简单来说就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的所有医药相关的商务活动。
二、医药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分类
从专业的角度讲,电子商务模式就是由产品流、服务流、信息流所组成的体系结构,这个体系结构同时描述了各参与者及其角色、体系结构的收入来源以及各参与者的潜在利益。该定义在过去为大多数的学者所赞同,但是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变化,对于电子商务应用模式的概述应该进一步的加深和完善。
一些学者认为电子商务其本质就是主体、交互关系、交互内容三个关键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故将电子商务模式定义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个主体,按照一定的交互关系和交互内容所形成的相对固定的商务活动样式。在该定义中,主体一般是指经济活动中的各参与方,主要包括企业(Business,B)、消费者(Consumer,C)和政府(Government,G)。所谓的交互关系就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 5 种交互关系:企业对企业(BtoB)、企业对消费者(BtoC)、企业对政府(BtoG)、消费者对消费者(CtoC)、政府对消费者(GtoC)。交互内容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个主体间开展的活动内容,包括网络通信、信息服务、业务管理、商品交易 4 个方面。
医药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因此,它带有很多电子商务共有的特性。众多学者沿用电子商务的分类方法对医药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分类,主要将医药电子商务分为 BtoB(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Bto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BtoG(企业对政府机构)、CtoG(消费者对政府机构)四种模式。一些学者为了深入挖掘不同医药模式下的特征,按照企业功能不同将医药电子商务分为了 6 种模式: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为切入点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以药品供求关系为主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药品技术转让以及研发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医疗器械医药耗材等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制药机械科研小设备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我国民族医药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这6中模式清晰的反应出了各种模式的业务功能与经营范围,但是由于模式过于具体,无法在复杂的商务环境中应对各种变化。本文所讲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则以医药电子商务中的四种模式为基础。
商务活动复杂多变,将其归纳为若干模式,只是便于进行比较、观察、研究。在实际应用中还要根据特定需求,选择特定的参照物对医药电子商务模式进行细分与扩展。例如按照平台搭建情况可以分为平台型业务模式与非平台型业务模式,按照服务内容分为单一型业务模式与综合型业务模式等等。
三、医药在线供应管理模式创新
就我国的商务环境和实际国情而言,发展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我国各种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发展有独自割裂的问题,缺少协作,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流通环节增加,成本提高。因此,为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增进商品的流通,要建立起一种具有广泛包容性能将各参与主体集中在一起协同运作的新型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即医药在线供应管理模式。该模式可以利用信息技术为企业提供 ERP 在线管理、供应链在线管理、医药在线交易管理、医药零售管理、医药信息技术服务、在线监管对接服务等多种服务。
医药在线供应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四个工作平台,如下所述。第一,医药企业在线管理平台,该平台主要为企业提供一个在线的企业内部管理平台,带动小型医药企业实现信息化,帮助大中型医药企业提高信息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为实现医药行业全供应链对接奠定基础。第二,医药供应链管理平台。该平台是一个供应链管理模型,将供应链上中下游客户集中在统一平台,进行统一的管理服务。我国现阶段医药电子商务平台主要从事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关注药品成交撮合与合同订立的阶段,没有将其服务延伸到供应链全过程,无法实现供应链管理。而传统的供应链管理系统一般是针对某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单独开发,与其他企业供应链系统对接难度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选择合作伙伴的灵活性。医药供应链管理平台则不再局限于这些因素,每个企业都可以自由加入,从而实现交易、配送、支付一体化管理。第三,医药商品交易服务平台。该平台是一种供应链级别的 BtoB 在线交易服务。平台根据用户授权将用户部分或全部医药商品放在交易服务平台进行销售,客户可以在平台上自由选择合适的买家或卖家,在线下达订单,网上支付。第四,医药在线零售平台。改平台主要面向于广大的消费者,是一种 BtoC 型电子交易平台。商家可以在平台上设立店铺,对自己的商品进行调整与介绍。普通消费者可以登陆平台,根据疾病与药品进行搜索,寻找价格合理,治疗效果好的医药产品。药品选购一经确认,系统自动将订单转向医药供应链管理平台系统,提示企业开始出货流程。
2医药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的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来分配流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信用积累额度的检索优先级。当前医药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电商平台依据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分配流量,很多商家都在信用信息上做文章;交易量,交易评价这两者直接影响着信用等级的积累,一些商家私底下采取虚假交易,“刷交易量”、“刷评价”、“刷信誉”。所以,要发展医药电子商务,信用是首要问题。建议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建立完整的数据库系统和网上买卖双方资格审核制度;保证证书的完整化及药品的质量保证;在支付方式方面,可以结合传统支付方式的使用,如采用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这样能去除顾客的担忧,顾客能当面检查商品质量,提高商家的信用,还可以采用在线电子支付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完善、完整的服务体系,要取得顾客的信任,质量保证是前提,良好的服务也是关键。
3提高医药电子商务信用的对策
3.1建立关于医药电子商务目标的建议
建立医药行业电子商务多种模式的门户网站,打造医药行业以市场为导向的第三终端渠道分账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优质低价的药品零售平台。
3.2研究有利于提高药品电子商务服务的战略
可以尝试采用多种模式的服务,如提供第三终端市场渠道、品牌推广渠道等;为医药行业企业提供全面的电子商务资讯;提供医药行业政策宣传;为消费者提供价格低廉药品;同时为了完善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服务流程。
3.3探讨有利于适应于药品电子商务的营销模式
可以通过整合线下第三终端渠道资源的方式,积极开展第三终端渠道营销活动;为医药行业提供低价销售渠道、低价购药渠道,可以采用优选产品品类、价格,整合产业链的方法;加强网站宣传,快速丰富网站数据库。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商业运作模式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得到快速发展。它是当代信息社会中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商贸领域中综合应用的产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与方法,以期加强我国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医药领域; 必要性; 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 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 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 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 TO 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 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 to 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禁区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 to 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 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 to 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 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 “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 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 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 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一、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二、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这种原先想象不到的事情变为现实的可能性近来大大增加,以规模低价采购医疗设备和物料而闻名的美国医药电子商务大鳄Broadlane公司CEO桑德斯近日低调来华探营,据说其与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巨头海虹的合作也因此进入最后阶段,Broadlane试水中国的日子已经为期不远。
来自业内的消息说,Broadlane公司CEO桑德斯上周到内地多个地方考察,并拜会各级卫生系统官员。除此之外,桑德斯此行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与海虹进行有关合作的实质性谈判,谈判结果将在数周内揭晓。
不过目前阶段,无论是Broadlane还是海虹均不肯对合作的方式和意向作过多评论,未来是技术性合作还是采取合资方式都是未知数。
■不会涉及药品招标采购开拓全新业务领域
海虹意欲牵手美资医药电子商务巨头的消息早前已有传闻,但当时处于朦胧阶段,消息只是称海虹已与美国医药电子商务巨头Broadlane公司达成初步共识,计划开展一系列的战略合作。
海虹和Broadlane对合作密不透风,迄今为止只有海虹总裁康健曾明确表示,未来的合作将不会涉及海虹占据强势的内地药品招标采购业务,而是倾向于在Broadlane更富优势的为医疗保健产业提供业务集成服务方面。
据介绍,目前国内医药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药品招标领域,海虹占有市场大半份额,预计今年内地将有接近80亿元的药品采购在海虹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而对于Broadlane来说,这家美国电子商务巨头的主要业务则集中在医疗服务和产品的采购和物料管理方面,它是全美排名第三位的集团购买组织(GPO),药品采购并非他们的重点,仅占他们业务的十分之一左右。有关人士分析说,在这种背景下,海虹与Broadlane进行药品招标采购领域合作的意义不大,双方更看中的是医疗服务和产品的采购。事实上康健也表示,假若实现与Broadlane的联手,目标就是要开拓内地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新业务。
医疗服务领域的电子商务在中国尚处于空白状态,在美国以规模采购降低医疗采购成本而取得市场成功的Broadlane早已窥视中国市场。据说它之所以看中海虹,不仅是因为注意到了海虹在药品招标采购方面的成功,更重要的是看到了海虹与内地一万多家医院之间的业务网络。
Broadlane的高层人士不断向中国医疗界介绍他们的业务优势。早些时候他们在佛山考察时发现,许多医院购入的CT机耗资二三十万美元,他们告诉当地医院管理者,如果将这些采购交给他们,通过他们的系统来做,价格会降到十几万美元。
购入医疗设备与物料,特别是进口产品的价格过高,以及一个区域内医疗设备购置重复一直是国内医疗行业的普遍现象,这也给患者带来了医疗服务价格的上升及设备的浪费。“引入Broadlane这样的公司会有助于改变这一状况,但能否很快见到效果,尚不得而知。”一位业内人士评价道。
资料显示,Broadlane的业务模式接近于通过电子商务手段为医疗机构提供采购解决方案,这一平台可以平均节省10个百分点以上的费用,Broadlane可以从中获取1%至3%的佣金。Broadlane在美国获得了成功,Broadlane公司目前已有45家供应商和Broadlane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Broadlink完全联网集成;在医疗机构方面,有455家医院和Broadlink联网集成,其中312家可以处理订单。2004年,Broadlane客户直接和间接购买该公司产品和服务价值高达71亿美元。
事实上Broadlane在进入中国之前,已经先后进入英国、印度等地并取得不错业绩。据说在上述两个国家,Broadlane均采取与当地公司进行合资的方式进行合作。
■桑德斯决意进军中国
从亚马逊到Ebay,美国电子商务巨头已几度试水中国并取得成功。但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中美两国医疗行业的不同,不少人看淡这一领域的合作。
【中图分类号】F4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356-01
1 医药电子商务的涵义
电子商务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从而降低商务活动的成本,由于商务活动实时在网上进行,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商务活动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商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电子商务在我国金融、商贸、旅游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将探讨其在医药行业的应用,从而提出了医药电子商务。
医药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商、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机构等为网络成员,通过Internet网络应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开放并易于维护的医药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药品流通的效率,降低药品流通的成本,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2 基于第三方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
虚拟市场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级形态,提供了一对多、多对多的在线交易模式,是目前国外最成功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代表了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建立一个覆盖整个医药购销过程的虚拟市场,使得药品流通中的买方和卖方平等的面对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渠道,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不应该是药品交易的双方,而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承担,第三方不应该与药品交易的收益直接挂钩,可通过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服务获取利润。
医药虚拟市场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这就要求医药虚拟市场应该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相关政府机构对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事前的资格认定和事后的监管,政府部门不应该直接参与虚拟市场的运营。这样,基于第三方的医药虚拟市场可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与公开。
发挥虚拟平台,卖方可以面向全球众多潜在买家方便地其产品、服务信息,并通过Internet与购买者进行交易,有效地提高交易过程的效率,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买方在虚拟市场中可以更大程度地接触不同的供应商,并通过Internet进行及时有效的比较、沟通,提高采购产品及服务的选择方式,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更高的质量,简化了原本复杂的采购流程,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成本。
在虚拟平台上,可实现商品的统一编码和自动报价管理。由于国家目前对药品没有统一的编码,加上药品的特殊性和多样性,为便于商品和价格的管理,对平台上的每一个药品制定一个编码,系统会根据客户信息自动搜寻相应商品的价格及策略,然后给出报价,减少了不必要的谈判环节和不信任度,便于交易。
强大的后台数据支撑,为客户提供强大的信息资源,可自动提供的促销信息、卖方的销售排行榜以及新药品展示等,为上游厂商提供自动药品流向查询和库存信息查询,为客户量身订做多种采购方式,而在这个渠道中进行的所有药品购销行为都会通过现代化的信息采集手段记录下来,并经过相应的信息处理后成为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
3 电子商务在医药行业中的作用
3.1 整合企业内部价值链
传统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有很多管理层级,使得企业不仅要担负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而且由于层级太多,容易导致信息失真和不及时,从而造成决策失误,耽误时机。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信息渠道大大缩短,市场信息的传递变得更为准确和及时,加深了高管人员与基层人员的交流,每个分店的销售业绩和库存情况一目了然,可以直接对配送中心和各个分店上传的各种单据进行分类汇总,人力成本大大降低。
3.2 整合医药供应商资源
通过电子商务,很容易获得所有供应商的产品信息,在对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全面衡量后,择优签订供货合同,操作公开透明,由第三方的介入可保证其公正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通过招标采购而获得更大量的折扣,由于招标采购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3.3 整合物流资源
大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都有自己的配送中心,企业在进行跨地域扩张或运力不够时,在电子商务的帮助下,完全可以把药品配送的工作交给当地的药品供应商或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这样,药店可实现零库存管理,减少资金积压,加快资金周转,从而极大地减少了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的成本。
3.4 整合服务资源
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地获取医药有关的服务资源,如政策服务、产品知识问答、健康知识服务、医疗资源服务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与医院共享资源,可提高企业知名度,实现医药的利益共享。通过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医院很容易掌握药品的总体情况,有利于将药品价格降下来;物价管理部门,也可通过网上平台了解情况并掌握药品的价格采购以及这种药是否已中标等相关信息,这样避免了各方对信息掌握的局限性、不全面性,也给百姓带来实惠。
4 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面临的挑战
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在传统医药市场管理的框架下,通过对交易双方,以及运营虚拟市场平台的第三方信息机构进行合法资格的认定,实现对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和交易结果的事后审查,达到有效管理医药流通市场,加速我国医药流通市场规范化的目的,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政府、医药相关机构、IT公司、银行、第三方中介等部门的不断发展和共同合作。
法律环境亟待进一步完善。医药电子商务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树立人们对医药虚拟市场的信心,从而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由于药品本身的特殊性,它的网上销售除了要适应一般的电子商务法规外,还需要专门的法规来进行约束,这样的法规不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且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另外,药品网上交易数据的知识产权、客户隐私权问题也有待探讨。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交易的当事人或者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去开展各类商务活动。作为医药电子商务,因为其对象医药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在近几年也受到了很大的关注。医药电子商务B2C市场是一块有着丰厚利润的大蛋糕.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约1500亿元,其中网络销售为7000万元左右,约占零售市场销售的0.046%。在网上进行药品的交易是我国药品流通市场的必然趋势,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B2G的发展现状
(一)淘宝首次试水B2C失利,近日悄然开业
淘宝作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巨头.2011年6月在淘宝商城开通了医药馆,先后引进了杭州九洲大药房,北京金象大药房,江西开心人大药房,上海复美大药房和云南白药大药房。可是围绕着淘宝是否具有网上卖药资格的争议随之而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可是淘宝只具备前者,所以并没有网上卖药的资格。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此要求淘宝整改,淘宝商城的医药馆内已只有药品销售的信息,产品的销售链接已被取消。天猫医药馆在2012年3月悄悄重新开业,约有十几家医药企业进驻,约2万种药品展示,运用了“跳转”模式,天猫只提供药品信息展示,消费者需要购物直接跳转到相应的医药企业官方网站进行在线交易。
(二)京东商城联手九州通卖药
2011年7月京东商城宣布和九州通联手在网上卖药。由于办理“两证”门槛极高,要求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实体药店和仓储条件,甚至还要求必须和传统的医药企业联手才能开办网上药店.而九州通旗下的北京好药师网就是正规的B2C药店。这次九州通与京东商城的合作,九州通并未花费任何资金,京东商城向北京好药师大药房增资,九州通占总出资总额的51%,京东商城占49%,共同组建“京东好药师”网。新公司的线上业务由京东商城负责运营,而线下业务则由九州通负责完成。京东商城这次与九州通合作主要是利用九州通丰富的上游供应商客户资源,保证药品的供应问题和低价,同时还利用其强大的物流配送系统以及药品B2C牌照。专业人士估计网上药价会比实体店售价低10%-15%。
(三)当当欲进军医药B2C
2011年7月,继淘宝和京东商城进入到医药B2C领域之后,当当网的CEO在接受访问时回应道.当当网也正在积极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拿相关的许可证.并和有网上零售医药资格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有消息人士称,当当网正与国药控股进行独家战略合作协商,国药控股是中央直属的我国最大的医药企业集团,双方的合作暂时不涉及资本层面.国药控股将为当当网直接提供保健品.对于国家规定的药品,当当网会直接跳转到国药控股的电子商务平台。
(四)药房网经验值得借鉴
药房网作为发展比较早的医药B2C企业目前已初现成效.2010年药房网的网上销售额突破2.3亿元.成为我国第一家盈利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2007年,药房网耗资3亿元自建物流配送系统,并通过了GSP认证。药房网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沈阳,济南,西安,南京城市设立了直营店,目前有会员大约100万。药房网的所有商品由京卫大药房直接配送,保证24小时及时配送。
二、电子商务B2G存在的问题
(一)资质牌照瓶颈
虽然医药电子商务B2C发展的如火如荼.可是淘宝商城的医药馆被责令关门.当当网的合作迟迟未进行.不禁让大家重思这个问题。电子商务B2C虽然是大势所趋可遭遇了政策的尴尬。《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是企业在互联网上销售药品的一种资格认可。由于药品本身的特殊性,只有同时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的企业才能开展网络销售药品。只拥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只能共享药品相关信息,并不能进行网上药品交易。淘宝网医药馆正是因为牌照的原因不具备网上交易药品的资格,所以才被勒令整改。这个牌照的申请门槛很高,要求必须是医药连锁企业,同时具有相应的物流系统,GSP质量系统,相关的人员资质。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74家企业通过审核获得牌照.其中只有38家是医药电子商务B2C的企业。
(二)药品配送成为软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