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1 04:15:4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刑法博士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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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介绍具体经济学方法和经验的论文。在经济学实践中,我们通常会摸索出一种新颖而有效的操作方法,或者是探索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应该说,任何一个有一定教龄的教师,只要稍微留意一下,就都会有自己的好方法和好经验。当这种方法和经验相对成熟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总结和提炼把它写成经济学论文。这种论文的标题,通常是用《……的尝试》(做法、应用、实践、探索),或者是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句子。比如:《鼓励学生走生活作文之路的尝试》《“自学——质疑——释疑”的阅读经济学的应用》《用经典范读引领学生进入文本》等。方法型教育经济学论文的写作程式一般为——
1.阐述运用方法的依据
现在经济是一个热门话题。2018年9月中美展开了多次经济贸易论点,经济学家都大放异彩。而经济学论文开头是与题目一样重要的,好的开头即成功了一半,特别对于论文答辩而言,评委最关心的内容无非是题目 、摘要和开头,如果论文开头可以准确体现出论文主要研究内容,是非常出彩的。对经济学论文而言更需要将有效的信息体现在开头中。更多论文技巧《高质量博士论文的实用小技巧》
2.介绍方法的实施过程
“公关”是公共关系的简称,译自英语的“public relation”。在公关学中,公共关系是指组织在经营管理中运用信息传播沟通媒介,促进组织与相关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信任与合作,从而为组织机构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在现代社会,搞好公共关系很重要。有西方学者总结,判断一个国家发达与否有三大标志,其中以公关能力为代表的经营管理效能就是其中之一。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公关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组织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它已经成为一种衡量国家发展程度的标志。
一、公关的起源与发展
早期公关的雏形,要追溯到古代。就我国而言,从商周时期开始,统治者就十分重视调整、巩固各种重要的关系。同样,在古代的西方国家,先民们也十分重视建立各种关系,探索巩固和改善各种关系的方式,如伯利克里时代的雅典,公民要定期参加“公民大会”,讨论、解决城邦的重大事件。
伴随着16世纪以来出现的科学革命、政治革命、工业革命和现代化进程,社会发展的速度大大加快。人们的社会角色和关系也经历了由“身份到契约”根本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在1690年,哈里斯创办了《国内外公共事件》,这标志着北美殖民地报刊业的兴起,公关关系开始在美国萌芽。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公关诞生于美国。这一时期,美国大的垄断企业胡作非为,遭到工人阶级和社会公众的抵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公众利益的存在以及企业与公众搞好关系的重要性,现代公共关系事业由此而迅速兴起。享有“公关之父”之称的艾维·李是这一时期颇具代表性的人物。
二、公关与新闻传播的交叉互动——新闻传播策划
公关事业同时带动了另外一种事业的发展,这就是新闻传播事业。从理论上讲,新闻、公关属于不同性质的传播形态,具有各自规定性,但在实践中却又联系紧密。
从传播行为角度来看,公关与新闻传播等不同的传播行为交叉产生了某些新的传播行为,董天策先生称之为“传播交叉”。这一行为主要包括“炒作”和“策划”,说的再具体一点就是“制造新闻”和“媒体策划”。近年来,“炒作”这个词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其实,炒作就是一种夸大新闻事件的手段,通过反复宣传给公众传递信息。说到底,也就是一种新闻制造。那么,新闻真的可以被“制造”出来吗?对于新闻界来说,这可能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可是公关做到了。
越来越多的公关人员开始将“制造新闻”作为一种“出奇制胜的奇招”。当然,这里说的“制造新闻”其实也就是“新闻策划”。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共关系学教材上是怎么对新闻策划定义的:新闻策划,也叫“制造新闻”,是指组织为吸引新闻媒介报道并扩散自身所希望传播开去的信息而专门策划的活动。
那么,新闻是如何通过公关策划而达到好的效果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有一天,在联合碳化钙公司刚刚竣工大楼的一间房子里,发现了大批无家可归的鸽子。公关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灵机一动。他们关好窗户,不让鸽子飞出去,然后通知了动物保护协会。随着动物保护协会人员赶来,大批新闻界人士也被惊动了。于是他们对此进行了大量报道,引起许多美国人民的关注。公司首脑也借机频频亮相,纽约联合碳化钙公司也因“鸽子事件”成为全美关注的焦点。
这本是一件小事,可是通过相应的公关活动,并利用新闻媒介的传播与扩散功能,成功的将新闻“放大”,制造了轰动效应。这是一起成功的新闻策划事件,用威尔伯·施拉姆的话讲,它“主要是制造来供媒介作报道的事件”。
三、公关新闻的兴起与个性化
“公关新闻”是我国公关界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来的概念,它不是新闻。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却直接将“公关新闻”等同于新闻,这是不对的。需要强调的是,“公关新闻”作为一种新闻而存在,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即真实合理和具备新闻价值。所谓真实就是事件必须是真真正正存在的。所谓合理必须是符合自身组织发展和社会利益的。再来谈一下新闻价值,就是说这个新闻事件必须是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的,而不能仅仅是没有价值可言的单纯事件。既要符合客观真实性又要具备一定的新闻价值,这就是公关新闻。
公关新闻作为一种特殊的新闻,具有一定的特征。首先,它具有强烈的功利性。公关是为一定的组织或企业做宣传的,相应的就具备了一定的功利性质。第二,它具备巧妙地传播策略。像我们上面有提到,公关是有策划的,讲求策略。第三,它具有客观的信息形式,即在形式上是完全真实客观的。
现代公关仍处于发展之中,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公关事业将对新闻传播事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张克非. 公共关系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报道说,张孟珠毕业后,考入政大历史所博士班,在查询研究资料后赫然发现,东吴历史所居然有一本硕士论文和她的论文内容雷同。另外,林姓女博士生发表的单篇专文《赋性宣:清乾隆朝案之解读》内容,更是撷取她的论文精要。
旅游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旅游业的表面看,其发展历程带有很强的经济因素,但从需求上讲,旅游业主要源于旅游者精神享受和发展的需要,任何旅游如果没有深刻的文化形式和内涵。就无法激发人们的旅游动机,就不可能产生旅游活动。
旅游既然是一种文化活动。因此,在旅游市场的开发过程中,文化传播就显得至关重要,旅游市场开拓的过程实质是旅游文化的传播的过程,旅游市场的开拓离不开文化的传播。旅游市场的开发,正是通过传媒广泛的传播旅游景区、景点的文化信息,促进受众了解这些景区或景点,选择这些景区或景点作为旅游目的地。
旅游市场开拓过程中的文化传播不同于一般的文化传播,它有其特殊性。这主要是由两个方面决定的:一是旅游的时间性,旅游是旅游者在异地的短期生活行为。二是文化的差异性,旅游是旅游者在感受和体验另一种文化和生活。
正是由于文化的差异性,才促成旅游的发生。这种差异是由人类聚居的地域差异导致的,也就是说,人类聚居空间上的差异造成了文化空间上的差异,这种区域文化差异构成的恰恰是区域问旅游行为产生的巨大动力。为了更有效的分析文化传播在旅游市场开发中的作用,我们用拉斯韦尔(harold.d.lasswel1)文化传播“5w”模型来作为工具。
1948年,美国政治学家拉斯韦尔在其论文《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中,提出了人类的传播活动是由:谁(who)——说了什么(savwhat)——通过什么渠道(inwichchan—ne1)——对谁说(towhom)——产生什么效果(withwhichef-fect)——五要素组成。这即是着名的“拉斯韦尔5w模型”。
“拉斯韦尔5w模型”总结了人类基本的传播现象,说明了传播学的基本框架,基本上概括了传播过程中传播者、信息、媒介、受传者、传播效果的几个环节。进一步,演绎出“拉斯韦尔分析模型”。(图1)
根据“五w模型”,我们从控制、内容、媒体、对象、效果五个方面的具体分析,来指导旅游市场开发中的文化传播,以增强其传播效果,促进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通过控制分析。解决文化传播由谁组织的问题
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是由开发商为组织者还是以政府为组织者来进行,这是一个应该首先弄清楚的问题。在我国各地的旅游市场开发过程中,由于政府资金的不足,大都采用了多种形式的开发模式,引进了民间资金进入。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民营开发商在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中,带有浓厚的商业,气息,主要是基于经济利益的商业炒作,在开发商的宣传过程中带来了很多的负责效应。因此,在旅游开发的文化传播中,政府应起组织者的作用。从资源角度讲,旅游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旅游资源是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积淀而成,反映了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的历史与现实的社会状况,是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的特性的文化积累,政府在其开发和利用中应该起到主导作用。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导作用更应该体现在宏观层面。在旅游市场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不是包办一切,指挥一切,而是侧重于制度层面和政策层面的引导。具体地讲,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这几方面:
第一,政府是实际工作的组织者。
旅游市场的开发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没有政府力量的参与,任何保护、开发、利用都是一句空话。应该说,这几年,中国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的兴起,出现这么速度的效果,没有政府的积极组织和倡导,是不可能出现的。所以,在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过程中,政府还应该进一步加强组织和领导,对其进行控制和规范。
第二,政府是实际工作的指导者。
在具体旅客市场开发过程中,政府对其文化传播在规划、政策、法律等方面给予着具体的指导。政府承担着文化传播“守门人”的作用,必须要考虑开发什么?保护什么?用什么样的战略和速度进行开发?用什么样的路径和方法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取得一致?等等。这些都是政府必须要进行正面引导和指导的。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文化,这样势必使文化沦为单纯赚钱的工具,失去了文化价值,许多旅游景区或景点也就毫无价值。
第三,政府是各方利益的协调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从大的方面讲是一种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但从其产生和使用的具体过程来看,是有其区域性、个体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在旅游市场的开发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是不一样的,旅游景区或景点有自己的利益、开发企业有自己的地方政府有自己的利益。政府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应该充当调解人的角色。在文化传播中要了解各方面的诉求,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使各方在旅游市场开发中,既使各方的利益得到照顾,又使旅游景区或景点在开发过程中得到应有的保护,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通过内容分析,解决文化传播讯息内容的问题
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不可能是对旅游景区或景点的镜像似的全面反映,而是经过了一定选择的结果。这也是传播的重要作用的体现。“当一个信息被‘放大’时,就意味着它引起了共鸣,即无意识的认同,它因此产生了~种新的意义:成为大众心理归宿的符号。”怛是。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高度重视,才能使文化传播达到应有的效果。
1.要注意内容选择的真实性
内容的真实性是传播学的最基本原则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也不例外。旅游市场的发展,对文化传播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机会是带来对旅游文化的重视,危机是为了追求商业价值,可能为了迎合游客的口味,不惜扭曲和改革原有的文化面貌,使其向某个方面或方向极端发展。如许多旅游景区或景点与历史遗迹、神话传说、宗教寺庙等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注意引导,就可能成了宣传和扩散封建迷信内容。一些地方为迎合旅游者的需要,不惜歪曲历史或虚构历史,大量制造“文化赝品”。一些地方以保持和恢复传统文化的本原面目的名义,不顾当地社会文明进化的事实现实发达的状态,硬是保留甚至制造一些原始部落来,还煞有介事地标上正宗传统文化的标签,冠以“人类学的活博物馆”的美名供人观赏。
2.要注意内容选择的层次性
旅游市场的传播不能仅仅停留在“新”、“奇”、“怪”等表面层次,必须要注意深层次的文化传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文化遗产旅游将成为一个热点,文化内涵深厚的旅游项目和产品将受到青睐。高层的旅游活动应该“是一种主要以获得心理上的为目的的审美过程和自娱过程。”仅仅只限于直接的感观刺激,带给旅游者的是低层次的浅薄的审美体验,只有通过文化因素的加入,才能不断提高旅游者的审美情趣和审美意识,才能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真正达到赏心悦目的审美境界。所以,对于旅游市场深层次的文化传播一定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要加大对旅游景区或景点中的佛教文化、道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儒家文化、建筑文化、茶文化、酒文化、性文化、民俗文化等等的宣传和传播,以提高旅游的档次和水平。打造出叫得响的旅游品牌,增强其旅游业的竞争力。
3.要注意内容选择的认同性。
从内容上讲.旅游文化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其接受面往往会受到区域文化、民族传统的限制,在甲地非常受欢迎的文化可能在乙地无人问津。这种文化上的差异性,一方面可能对旅游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使旅游者在感知和经历这种差异时感到无所更从。难以接受。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有效的文化传播去寻求传播者与受信者之间的含义认同,即传播者与受信者对含义的共同感受。
“旅游也是一种文化认同的过程。没有文化认同,旅游就失去了意义。旅游文化是文化求异和文化认同之间的平衡,是不同文化的冲突交流所以发展旅游既不能不求民族和地域特色.又不能片面强调民族、地域特色,而是要慎重考虑古今中外文化所包含的文化要素之间相容与不相容的关系。只有这样,旅游业才能得到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通过媒介分析,解决文化传播实施渠道的问题
文化传播是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的,这个载体就是我们常说的媒介。从现有的媒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纸质媒介(报纸、期刊、书籍等),又有电子媒介(广播、电视、电影等),还有新型媒介(互联网、手机短信等),这些媒介在文化传播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在旅游市场开发的文化传播中,要根据媒介的特点来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媒介的优势,选择正确的媒介形式,来促进旅游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文化传播。
1.要根据不同的受众选择媒介
受众作为受信者是为了达到某种满足和需求而使用媒介的,而受信者的这种选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人需求和兴趣来决定的。受信者受其民族习惯、文化水平、职业、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他们对不同媒介的形式喜爱程度不同,对不同媒介内容的理解也不同,因此不同媒介在进行文化传播中其讯息所能送达的顾客类型必然是不同的。电视、广播、报纸及其各节目时段或栏目通常都有其相对固定的一部分观众、听众和读者。因此,旅游文化传播要针对不同需求和兴趣的受信者,有针对性地选择媒介。使文化传播达到应有的效果。试想:如果用互联网去传播旅游文化,有几个农民能够知晓。在中国农村,电视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人们更多的是通过电视来获得讯息的,因而,在农村通过电视加强对旅游的文化传播应该是更有效。更能获得这些居住区的人大多数人的接受、承认和信赖。
2.要根据不同的特性选择媒介
各类媒介的特性是很明显的,都有其优点和不足。而任何景区或景点的文化内容和样式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在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中,应该把某景区或景点的文化特和媒介特性结合起来,有目的地选择媒介。需要展示其文化样式的形状或动态,就尽量不采用普通黑白报纸和广播来作为传播媒介,而是尽量使用电视或网络媒介乃至电影。电影《少林寺》生动形象去展示了少林丰富多彩的武术文化,让人们知道了“十八罗汉”、“梅花桩”、“易筋经”、“双节棍”等少林武术文化的精化,促进了中岳嵩山的旅游业的兴旺和发展。需要展示其深刻的文化理念,在使用电子媒介的基础上,还应加上一些纸质媒介,更能增加其效果。如对中医文化的宣传,在其电子媒介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纸质媒介(特别是医学报纸、期刊)更能增加受众的理性认识。
3.要根据技术的发展选择媒介
互联网的兴起,使传播媒介有了革命性的变化。互联网对于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同样具有巨大的作用。一方面,旅游景区或景点的文化传播其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互联网的超大容量,使旅游文化的传播有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互联网在传播过程中构建起的立体的互动性强的感知环境,营造出的融合性强的文化氛围,可以使旅游文化的传播取得更好的传播效果。
四、通过对象分析,解决文化传播向谁传播的问题
确定了传播组织者,弄清了传播的内容,选择了传播的渠道,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向谁传播的问题。也就是要明确旅游文化的传播面临的对象是谁?这里可以确定的回答.就是旅游者。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与一般的文化传播是有区别的,它在进行普通人群传播文化的同时,更侧重于对特定受众一旅游者的传播。从这个角度讲,在旅游市场文化传播对象的选择过程中,选择哪些人比简单地选择人数多少更为重要,也即使是说,选择哪些人最终可能成为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才是最重要。
第一,以提高旅游者素质为目的,确定对象。
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对象就是旅游者,通过加大旅游文化的传播,提高旅游者的素质,提升对旅游景区或景点的文化内涵的认识,不仅可以提高旅游参与的人数,而且有利于旅游品质的提高。文化内涵深厚的、文化特色越突出、鲜明的旅游项目和产品将受到青睐。
第二,以细分客源市场为目标,确定对象
旅游文化的传播要针对不同文化背景和文化经历下的旅游细分市场,确定对象,传播不同特色的旅游文化。从地域角度出发可以把旅游的客源市场分为国内市场和海外市场。海外客源又可细分为以日本、台湾、港澳、东南亚、韩国等东方文化圈客源市场和美国、欧洲等西方文化圈客源市场。因此,在进行旅游市场文化传播时,对于东方文化圈市场的游客可以进行一些具有深厚的东方文化内涵的文化内容和样式的宣传和传播,而对于西方文化圈市场的游客就以介绍一些简单的东方文化内容和样式的宣传和传播。就国内市场而言可以以年龄把文化传播的对象分为处于不断成长的青年人市场、数量日益增加的老年人市场、活跃在经济社会舞台的中年人市场,文化传播要根据这三个市场客源的不同文化经历,分析他们的旅游消费心理,分别针对层次、不同年龄乃至不同国籍的人、因时、因地。灵活的的需要,传播不同特色的旅游文化,推出不同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三,以客源组成形式为目标,确定对象。
从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组织形式来看,我们一般把它分为团体市场和散客市场。对于团队市场,旅游文化传播的对象重点是它的组织者一旅行商。旅游文化的传播要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影响旅游商,由他们去对游客进行再传播。对于散客市场,旅游文化传播的复点就是有可能接受某种旅游产品或服务的潜在游客受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基本设施的改善,自备交通工具的普及.旅游市场越来越向个性化发展,旅游者开始由团队组织方式向自助组织方式转化,自助方式已成为一种时尚。所以在旅游文化的传播过程中,应该更加重点观注散客市场,针对散客市场,组织和开展有效的旅游文化传播,开发散客旅游市场。
五、通过效果分析,解决文化传播完成好坏的问题
拉斯韦尔模型主要注重对传播过程的描述和控制。拉斯韦尔认为传播是一种目的行为。因此,拉斯韦尔模型对其传播效果非常重视。对于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而言.“成功的旅游市场的意识传播,就是对传播进行有效的控制、对文化进行全方位的传播、利用各种媒体优势、针对不同兴趣的受信者、以统一鲜明的形象、积极主动的文化旅游文化传播,达到长期的效果,促进旅游业良性发展。”它所取得的效果主要看以下几方面:
第一,旅游市场文化传播的组织者是否明确。
第二,旅游市场文化传播的内容是否在真实的情况下吸引受众。
第三,旅游市场文化传播的传播媒介是否充分利用了各种媒介的优势。
第四,旅游市场文化传播的传播对象是否明确和具有针对性。
旅游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旅游业的表面看,其发展历程带有很强的经济因素,但从需求上讲,旅游业主要源于旅游者精神享受和发展的需要,任何旅游如果没有深刻的文化形式和内涵。就无法激发人们的旅游动机,就不可能产生旅游活动。
旅游既然是一种文化活动。因此,在旅游市场的开发过程中,文化传播就显得至关重要,旅游市场开拓的过程实质是旅游文化的传播的过程,旅游市场的开拓离不开文化的传播。旅游市场的开发,正是通过传媒广泛的传播旅游景区、景点的文化信息,促进受众了解这些景区或景点,选择这些景区或景点作为旅游目的地。
旅游市场开拓过程中的文化传播不同于一般的文化传播,它有其特殊性。这主要是由两个方面决定的:一是旅游的时间性,旅游是旅游者在异地的短期生活行为。二是文化的差异性,旅游是旅游者在感受和体验另一种文化和生活。
正是由于文化的差异性,才促成旅游的发生。这种差异是由人类聚居的地域差异导致的,也就是说,人类聚居空间上的差异造成了文化空间上的差异,这种区域文化差异构成的恰恰是区域问旅游行为产生的巨大动力。为了更有效的分析文化传播在旅游市场开发中的作用,我们用拉斯韦尔(Harold.D.Lasswel1)文化传播“5W”模型来作为工具。
1948年,美国政治学家拉斯韦尔在其论文《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中,提出了人类的传播活动是由:谁(who)——说了什么(savwhat)——通过什么渠道(inwichchan—ne1)——对谁说(towhom)——产生什么效果(withwhichef-fect)——五要素组成。这即是着名的“拉斯韦尔5W模型”。
“拉斯韦尔5W模型”总结了人类基本的传播现象,说明了传播学的基本框架,基本上概括了传播过程中传播者、信息、媒介、受传者、传播效果的几个环节。进一步,演绎出“拉斯韦尔分析模型”。(图1)
根据“五w模型”,我们从控制、内容、媒体、对象、效果五个方面的具体分析,来指导旅游市场开发中的文化传播,以增强其传播效果,促进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通过控制分析。解决文化传播由谁组织的问题
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是由开发商为组织者还是以政府为组织者来进行,这是一个应该首先弄清楚的问题。在我国各地的旅游市场开发过程中,由于政府资金的不足,大都采用了多种形式的开发模式,引进了民间资金进入。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民营开发商在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中,带有浓厚的商业,气息,主要是基于经济利益的商业炒作,在开发商的宣传过程中带来了很多的负责效应。因此,在旅游开发的文化传播中,政府应起组织者的作用。从资源角度讲,旅游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旅游资源是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积淀而成,反映了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的历史与现实的社会状况,是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的特性的文化积累,政府在其开发和利用中应该起到主导作用。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导作用更应该体现在宏观层面。在旅游市场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不是包办一切,指挥一切,而是侧重于制度层面和政策层面的引导。具体地讲,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这几方面:
第一,政府是实际工作的组织者。
旅游市场的开发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没有政府力量的参与,任何保护、开发、利用都是一句空话。应该说,这几年,中国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的兴起,出现这么速度的效果,没有政府的积极组织和倡导,是不可能出现的。所以,在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过程中,政府还应该进一步加强组织和领导,对其进行控制和规范。
第二,政府是实际工作的指导者。
在具体旅客市场开发过程中,政府对其文化传播在规划、政策、法律等方面给予着具体的指导。政府承担着文化传播“守门人”的作用,必须要考虑开发什么?保护什么?用什么样的战略和速度进行开发?用什么样的路径和方法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取得一致?等等。这些都是政府必须要进行正面引导和指导的。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文化,这样势必使文化沦为单纯赚钱的工具,失去了文化价值,许多旅游景区或景点也就毫无价值。
第三,政府是各方利益的协调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从大的方面讲是一种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但从其产生和使用的具体过程来看,是有其区域性、个体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在旅游市场的开发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是不一样的,旅游景区或景点有自己的利益、开发企业有自己的地方政府有自己的利益。政府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应该充当调解人的角色。在文化传播中要了解各方面的诉求,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使各方在旅游市场开发中,既使各方的利益得到照顾,又使旅游景区或景点在开发过程中得到应有的保护,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通过内容分析,解决文化传播讯息内容的问题
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不可能是对旅游景区或景点的镜像似的全面反映,而是经过了一定选择的结果。这也是传播的重要作用的体现。“当一个信息被‘放大’时,就意味着它引起了共鸣,即无意识的认同,它因此产生了~种新的意义:成为大众心理归宿的符号。”怛是。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高度重视,才能使文化传播达到应有的效果。
1.要注意内容选择的真实性
内容的真实性是传播学的最基本原则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也不例外。旅游市场的发展,对文化传播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机会是带来对旅游文化的重视,危机是为了追求商业价值,可能为了迎合游客的口味,不惜扭曲和改革原有的文化面貌,使其向某个方面或方向极端发展。如许多旅游景区或景点与历史遗迹、神话传说、宗教寺庙等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注意引导,就可能成了宣传和扩散封建迷信内容。一些地方为迎合旅游者的需要,不惜歪曲历史或虚构历史,大量制造“文化赝品”。一些地方以保持和恢复传统文化的本原面目的名义,不顾当地社会文明进化的事实现实发达的状态,硬是保留甚至制造一些原始部落来,还煞有介事地标上正宗传统文化的标签,冠以“人类学的活博物馆”的美名供人观赏。
2.要注意内容选择的层次性
旅游市场的传播不能仅仅停留在“新”、“奇”、“怪”等表面层次,必须要注意深层次的文化传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文化遗产旅游将成为一个热点,文化内涵深厚的旅游项目和产品将受到青睐。高层的旅游活动应该“是一种主要以获得心理上的为目的的审美过程和自娱过程。”仅仅只限于直接的感观刺激,带给旅游者的是低层次的浅薄的审美体验,只有通过文化因素的加入,才能不断提高旅游者的审美情趣和审美意识,才能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真正达到赏心悦目的审美境界。所以,对于旅游市场深层次的文化传播一定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要加大对旅游景区或景点中的佛教文化、道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儒家文化、建筑文化、茶文化、酒文化、性文化、民俗文化等等的宣传和传播,以提高旅游的档次和水平。打造出叫得响的旅游品牌,增强其旅游业的竞争力。
3.要注意内容选择的认同性。
从内容上讲.旅游文化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其接受面往往会受到区域文化、民族传统的限制,在甲地非常受欢迎的文化可能在乙地无人问津。这种文化上的差异性,一方面可能对旅游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使旅游者在感知和经历这种差异时感到无所更从。难以接受。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有效的文化传播去寻求传播者与受信者之间的含义认同,即传播者与受信者对含义的共同感受。
“旅游也是一种文化认同的过程。没有文化认同,旅游就失去了意义。旅游文化是文化求异和文化认同之间的平衡,是不同文化的冲突交流所以发展旅游既不能不求民族和地域特色.又不能片面强调民族、地域特色,而是要慎重考虑古今中外文化所包含的文化要素之间相容与不相容的关系。只有这样,旅游业才能得到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通过媒介分析,解决文化传播实施渠道的问题
文化传播是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的,这个载体就是我们常说的媒介。从现有的媒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纸质媒介(报纸、期刊、书籍等),又有电子媒介(广播、电视、电影等),还有新型媒介(互联网、手机短信等),这些媒介在文化传播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在旅游市场开发的文化传播中,要根据媒介的特点来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媒介的优势,选择正确的媒介形式,来促进旅游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文化传播。
1.要根据不同的受众选择媒介
受众作为受信者是为了达到某种满足和需求而使用媒介的,而受信者的这种选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人需求和兴趣来决定的。受信者受其民族习惯、文化水平、职业、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他们对不同媒介的形式喜爱程度不同,对不同媒介内容的理解也不同,因此不同媒介在进行文化传播中其讯息所能送达的顾客类型必然是不同的。电视、广播、报纸及其各节目时段或栏目通常都有其相对固定的一部分观众、听众和读者。因此,旅游文化传播要针对不同需求和兴趣的受信者,有针对性地选择媒介。使文化传播达到应有的效果。试想:如果用互联网去传播旅游文化,有几个农民能够知晓。在中国农村,电视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人们更多的是通过电视来获得讯息的,因而,在农村通过电视加强对旅游的文化传播应该是更有效。更能获得这些居住区的人大多数人的接受、承认和信赖。
2.要根据不同的特性选择媒介
各类媒介的特性是很明显的,都有其优点和不足。而任何景区或景点的文化内容和样式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在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中,应该把某景区或景点的文化特和媒介特性结合起来,有目的地选择媒介。需要展示其文化样式的形状或动态,就尽量不采用普通黑白报纸和广播来作为传播媒介,而是尽量使用电视或网络媒介乃至电影。电影《少林寺》生动形象去展示了少林丰富多彩的武术文化,让人们知道了“十八罗汉”、“梅花桩”、“易筋经”、“双节棍”等少林武术文化的精化,促进了中岳嵩山的旅游业的兴旺和发展。需要展示其深刻的文化理念,在使用电子媒介的基础上,还应加上一些纸质媒介,更能增加其效果。如对中医文化的宣传,在其电子媒介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纸质媒介(特别是医学报纸、期刊)更能增加受众的理性认识。
3.要根据技术的发展选择媒介
互联网的兴起,使传播媒介有了革命性的变化。互联网对于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同样具有巨大的作用。一方面,旅游景区或景点的文化传播其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互联网的超大容量,使旅游文化的传播有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互联网在传播过程中构建起的立体的互动性强的感知环境,营造出的融合性强的文化氛围,可以使旅游文化的传播取得更好的传播效果。
四、通过对象分析,解决文化传播向谁传播的问题
确定了传播组织者,弄清了传播的内容,选择了传播的渠道,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向谁传播的问题。也就是要明确旅游文化的传播面临的对象是谁?这里可以确定的回答.就是旅游者。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与一般的文化传播是有区别的,它在进行普通人群传播文化的同时,更侧重于对特定受众一旅游者的传播。从这个角度讲,在旅游市场文化传播对象的选择过程中,选择哪些人比简单地选择人数多少更为重要,也即使是说,选择哪些人最终可能成为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才是最重要。
第一,以提高旅游者素质为目的,确定对象。
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对象就是旅游者,通过加大旅游文化的传播,提高旅游者的素质,提升对旅游景区或景点的文化内涵的认识,不仅可以提高旅游参与的人数,而且有利于旅游品质的提高。文化内涵深厚的、文化特色越突出、鲜明的旅游项目和产品将受到青睐。
第二,以细分客源市场为目标,确定对象
旅游文化的传播要针对不同文化背景和文化经历下的旅游细分市场,确定对象,传播不同特色的旅游文化。从地域角度出发可以把旅游的客源市场分为国内市场和海外市场。海外客源又可细分为以日本、台湾、港澳、东南亚、韩国等东方文化圈客源市场和美国、欧洲等西方文化圈客源市场。因此,在进行旅游市场文化传播时,对于东方文化圈市场的游客可以进行一些具有深厚的东方文化内涵的文化内容和样式的宣传和传播,而对于西方文化圈市场的游客就以介绍一些简单的东方文化内容和样式的宣传和传播。就国内市场而言可以以年龄把文化传播的对象分为处于不断成长的青年人市场、数量日益增加的老年人市场、活跃在经济社会舞台的中年人市场,文化传播要根据这三个市场客源的不同文化经历,分析他们的旅游消费心理,分别针对层次、不同年龄乃至不同国籍的人、因时、因地。灵活的的需要,传播不同特色的旅游文化,推出不同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三,以客源组成形式为目标,确定对象。
从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组织形式来看,我们一般把它分为团体市场和散客市场。对于团队市场,旅游文化传播的对象重点是它的组织者一旅行商。旅游文化的传播要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影响旅游商,由他们去对游客进行再传播。对于散客市场,旅游文化传播的复点就是有可能接受某种旅游产品或服务的潜在游客受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基本设施的改善,自备交通工具的普及.旅游市场越来越向个性化发展,旅游者开始由团队组织方式向自助组织方式转化,自助方式已成为一种时尚。所以在旅游文化的传播过程中,应该更加重点观注散客市场,针对散客市场,组织和开展有效的旅游文化传播,开发散客旅游市场。
五、通过效果分析,解决文化传播完成好坏的问题
拉斯韦尔模型主要注重对传播过程的描述和控制。拉斯韦尔认为传播是一种目的行为。因此,拉斯韦尔模型对其传播效果非常重视。对于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而言.“成功的旅游市场的意识传播,就是对传播进行有效的控制、对文化进行全方位的传播、利用各种媒体优势、针对不同兴趣的受信者、以统一鲜明的形象、积极主动的文化旅游文化传播,达到长期的效果,促进旅游业良性发展。”它所取得的效果主要看以下几方面:
第一,旅游市场文化传播的组织者是否明确。
第二,旅游市场文化传播的内容是否在真实的情况下吸引受众。
第三,旅游市场文化传播的传播媒介是否充分利用了各种媒介的优势。
第四,旅游市场文化传播的传播对象是否明确和具有针对性。
正如摘要当中所提到的,刑法学是一个发展历史比较悠久的学科,他的一些基本理论和框架都是比较成熟的。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刑法学的研究要想从根本上面实现突破和转型,困难是极大的。但是,许多的专家学者还是做了许多的研究和努力,这些都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思考的。笔者在专家和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谈谈自己浅薄理解。觉得一下几个方面是比较重要的。
首先,就是要更新刑法学研究观念。刑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刑法体系,能够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很好的发挥实施,所以刑法学研究的目的就是建立和完善部门法学理论和完善学科之间的体系。但是,现在发表的很多的学术方面的文章和著作的内容都过于的抽象,理论性过强,与实际的工作和生活联系脱轨,让理论和实践之间无法紧密的联系起来。其实,刑法学作为一个应用法学,应该让刑法学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可以把学术关注的焦点放在刑事法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上面。必须要能够意识到研究某些与刑法实际相脱离的问题往往都是个伪命题。
其次,要不断的开拓刑法学研究的研究视野。我比较赞成的一种说法就是要“中国的国情,世界的眼光”。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来研究我们遇到的问题,但是不能够把视野仅仅的局限在中国,还要放眼世界这个大背景。现代的社会是全球化、地球村、信息化的社会,中国不能够把自己单独孤立起来,要融入全球化的这个浪潮当中去。这样的思维想法不仅仅局限于在经济文化交流方面的,法律方面的问题也不例外。比如,中国已经加入了许多的国际公约,其实国际公约就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些公约当中的某些条款会以不同形式和程度成为我们国内法当中的一个部分。所以,我们对于刑法学的研究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国内的知识理论,同时还要更新自己的观念,推进最新的动向。就我们国家现在的研究现状来说,主要有两个趋势,一个是研究是越来越专业化和细密化;另外的一个趋势就是研究的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有交叉性的问题。比如说死刑问题,这个问题就与刑法学、刑事诉讼学、犯罪学、社会学、政策学等等相关学科有交叉。就这方面来说,跨学科研究和相关学科研究,从这些方面来研究也许能发现更多新的课题。这点来说,我们要通过不同的角度和认识路径来帮助我们更好的开拓视野。
再次,刑法学研究要创新研究知识。经过现有研究的发现,在一定程度上面有些知识和理论已经发生老化,或者一层不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面限制了我们的思维,很难跳出以前的体系框架和知识模型,也就很难找到新的知识体系的突破口,也就很难使得知识理论更好的发展更新。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就要去寻找新的突破口,让研究成为不单单是研究,也是学习的一种过程。要更新我们的知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方面必须要通过司法实践来着手;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对相关学科进行比较研究,对其他一些外国的借鉴来进行研究。我们学术以前是比较重视英美法学体系的,最近这些年又开始重视大陆法系,比如说北欧国家还有一些南欧国家等等,他们都有自己的特点,而且和西欧国家也不一样,我们可以经过对他们的研究,发现其中的闪光点来丰富我们的法学体系。还有就是,对于知识理论的更新和创新,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刑法学这一门学科,还要涉及刑法学以外的其他学科,可以尽可能多的借鉴他们的研究成果。从创新知识理论的方面来看,更新我们研究的知识结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
最后,就是研究方式方法方面的改进。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当中,实证研究方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但是,这个应用方法在我国的刑法学当中的应用是非常少的。在查阅很多的博士论文的时候,许多的论文内容都非常的好,但是在研究方法方面基本都是那几种,没有任何的突破。但是,在这些优秀论文当中,有一个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他的研究是量刑的规范化问题,这篇论文当中就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这个同学通过对二十多个省市级法院的实证调查,从中收集和整理了许多的数据和信息来分析和研究,通过这些从而得出自己对量刑规范化的结论。这样的创新方法正是我们所需要的,也是值得我们鼓励的。其实,实证研究是一个科学性、技术性和规范性都比较强,要求非常严格的研究方法,要想掌握这种研究方法不但要进行专门的学习,还要不断进行实际演练,才能够被人们掌握和应用。因此,要特别鼓励广大的刑法学研究者和同学们要努力掌握和运用新的研究方式和方法。
综上所述,刑法学研究要能够大力的倡导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不同观点和学派之间的论争,这样能够更好的繁荣我国的刑法学研究,也能够为改善我国刑法学的软环境做出贡献,更好的推动着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更新和改革。以上就是笔者对于我国刑法学研究转型问题的几点思考。(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一、契约精神的本质及对刑法的作用
(一)契约精神的本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对平等竞争、自由发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必然会造成对上层建筑中法律文化、法律观念的冲击,进而促进其不断完善。契约精神是私法的灵魂和基础,强调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实现个体的平等与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契约精神最典型的特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契约自由是指契约的成立、形式、内容、当事人的选择都取决于个体的自由意志而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及其他个人的非法干预。契约自由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在私法关系中,个人取得权利、义务应基于其个人的意思;二是个人意思的行动,应由其自行决定的自由。契约平等一般认为是订立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没有任何人格上的依附关系。只有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上,才能保障其权益得到合理的实现。
(二)契约观念对刑法的推动
1.契约精神决定了刑法的补充性
司法机关运用刑法是对公权力的行使,公权力不能伸向每一部门法显示其权威性,即国家不能随意发动国家机器来削减个人的自由权利。并不是所有纠纷的解决都必须使用刑法,只有对于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其他的社会控制手段不足以保护所受侵害的法益时,才考虑动用刑罚,通过使犯罪人接受刑罚来保障社会的稳定。当运用私法完全可以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非用刑法来解决,不仅违背了契约精神的本质,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
2.契约精神保证刑法机能的实现
刑法的机能是双重的,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这两方面的机能是对立统一的。人在自然界中生存,有着与其他生物一样的生长规律,需要设立一种秩序来维护人类的生存样态,刑法就是为了保证人类的生存秩序而而设立的生存法则,正是这样的生存法则可以保持人类生存环境的稳定与平衡。一旦谁打破了原有的平衡,就会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惩罚,同时也警告其他人不要随意超过自己的权利范围打破平衡。正如洛克所言:“人人基于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类的权利,就有权制止或在必要时毁灭所有对他们有害的东西,就可以给予触犯自然法的人以那种能促使其悔改的不幸遭遇,从而使他并通过他的榜样使其他人不敢再犯同样的毛病。在这种情况下并在这个根据上,人人享有惩罚犯罪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
人生活在社会中,其权利的享有与实现需要在国家和社会正常的秩序中才能进行,而在人类众多欲求的驱使下,难免会有犯罪发生。犯罪行为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后果是接受刑罚,弥补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刑法只有保障了个人的权利,社会的利益才能得以保障,社会秩序才会稳定。
二、契约精神与刑法融合的制度体现
(一)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它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辩诉交易的基础是契约观念。检察官与被告人处于平等的地位,被告人对罪行做有罪的答辩,检察官代表国家做出让步,是国家权力与个人利益的合作,双方自由地运用法定刑罚来寻求某种合意和共识,维护权利的优先性和权力的正当性。辩诉交易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普遍应用,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只不过我国还没有将其制度化。
(二)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一种以合法的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最终为犯罪人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而创造条件。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以协商为特征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本质上是一种刑事契约。在刑事和解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地位平等,以自愿、公平为前提,如果一方不愿意进行和解,则不得强制和解。刑事和解既然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契约,就必须建立在负责人对承担刑事责任的自愿性和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刑事和解的结果通常体现为损害赔偿,包括经济损失的赔偿和通过经济损失实现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解决过程体现出当事人的理性协作,鼓励当事人相互接受和尊重,并对他人的处境和困难产生同情和关注,而且纠纷解决方案并不限于发现真实,更侧重于恢复当事人对自身价值、潜能即力量的信心。
三、契约精神与刑法融合的观念体现——民权刑法的提出
笔者认为,民权刑法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对刑法的机能与刑法价值的进一步解读,也是契约精神与刑法相融合的又一体现。它强调在民的理论指导下,以保障公民的私权利为主导,限制国家公权力和强权。民权刑法这一概念是由李海东博士提出来的。他根据国家与公民在刑法中的地位的差异将刑法划分为国权主义刑法与民权主义刑法。“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刑法,称之为国权主义刑法;以保护国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而限制国家行为的刑法,称之为民权主义刑法。”
(一)民权刑法所表现的特征
1.抑制性。抑制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国家运用刑罚权时必须依照刑法自我压抑;二是人民有权通过刑法对国家行使刑罚权加以限制。[7]大陆法系国家都比较强调刑法的抑制主义,日本学者平野龙一等人认为它包含三项内容:“(1)刑法的补充性,即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适用刑法进行保护。(2)刑法的不完整性,即刑法不能介入国民生活的各个角落。(3)刑法的宽容性,即使出现了犯罪行为,但如果从维护社会的见地去看缺乏处罚的必要性,就不能处罚。”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其实都是国家的自我压抑。国家运用刑罚权上的自我压抑,是民权刑法的目的和机能的体现,也是刑法进化的基本趋势。
2.人道性。民权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容和缓和。人道性是民权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对于我国起步较晚的人权理论研究来说,注重刑法的人道性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务中,当代中国还面临着反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严峻形势,一些与国际公约不符合的做法在全国范围还时有发生。例如当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实施的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现象比较严重存在,必须引起重视;刑讯逼供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具体行为包括捆绑悬吊、强光照射等。
(二)民权刑法的合理性分析
根据社会契约论,社会中的各个主体都拥有无上的权利和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去选择实施各种活动而不受他人干涉。为防止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侵害到自己的权益,各社会主体达成契约,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国家这个强大的暴力机器来打击、防御、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公民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国家,正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国家是在代替公民行使刑罚权而惩罚犯罪。从国家刑罚权的本源上说,它是公民权利的授予,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从这一角度上说,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确实存在着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即保障人权是惩罚犯罪的终极目标,而民权主义刑法正是立足于公民权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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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lacks Law Dictionary,7th Ed,West Group,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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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的基础)[M].法律出版社,1998.
a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29条)
b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168条)
c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169条)
d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186条第2款)
e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188条)
f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
g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304条)
h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332条)
i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339条第2款)
j 滥用职权罪 (第197条)
下面不妨对一些代表性观点予以列举:
1.张文学主编:《刑法条文案例释解》(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i为过失犯罪;bcfghj为故意犯罪;d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吴大华等著:《新刑法罪名通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e为过失犯罪;cfghij为故意犯罪;d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持的心态而言的,其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则是故意的。……ai为过失犯罪……hj为故意犯罪。该书对de等罪均未明确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而是分两个部分予以说明,即实施的行为是故意,对于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则持过失心理态度。
4.刘家琛主编《新刑法修改对照适用图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dhi为过失犯罪;cfghj为故意犯罪;b罪则为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
5.刘家琛主编:《刑法新罪名解释》(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认为,hi为过失犯罪;bcfgj为故意犯罪,其中j罪只能为间接故意。
6.张穹主编:《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为过失犯罪,dej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7.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ei为过失犯罪;bcfghj为故意犯罪,其中d罪只能是间接故意犯罪。
8.魏克家、欧阳涛和吴雪松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认为,adei为过失犯罪;bcfghj为故意犯罪。
9.陈广君、刘海涛主编:《新刑法释论》(中国书籍出版社,1997年版)dl为过失罪;bci为故意犯罪;a罪主观方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10.马登民、王东主编:《新刑法精解与适用》(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罪为过失犯罪;bcfgj为故意犯罪;dehi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以上争议的缘由何在呢?
我们知道,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有一个共同原则,即刑罚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以处罚过失为例外。因为它们对于犯罪事实、违法性以及危害结果的认识截然不同。可以说故意犯罪是行为无价值,而过失犯罪是结果无价值。故意犯罪者是在犯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而过失犯罪则是在否定危害发生的心理状态下实施了犯罪。二者的罪责明显不同。因此,故意犯罪是必罚犯罪,对过失行为的处罚一般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日本《刑法》第38条规定:“非故意之行为不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德国、意大利、瑞士、巴西等国以及我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的刑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基于这一原则,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已形成一种立法习惯,那就是,故意犯罪在法条中不需标明“故意”,而过失犯罪在刑法条文中应当标明“过失”。如日本刑法第129条对交通肇事罪(过失危害交通罪)规定:“(一)由于过失致使火车、电车或船舰交通发生危险,或使火车、电车颠覆或破坏,或使船颠覆或破坏的,处500元以下罚金。(二)从事其业务的人员,犯前项之罪时,处三年以下监禁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如此规定,其优点是使刑法分则与总则保持一致,易于区分罪过的性质,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显得严谨和科学。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对过失犯罪的处罚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原则。但刑法分则未对所有的过失犯罪标明“过失”或“事故”等表明过失的限定词,这就不可避免会导致人们在理解一些条文规定的犯罪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时发生争议。特别是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的犯罪(如上面十个罪)而言,争议更明显。根据刑法第14、15条规定,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但是以上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结果是不是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上犯罪的罪状都由“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构成,那么犯罪的故意是对行为的故意,还是对结果的故意呢?对此,一些学者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例如,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注: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47页。)认为,“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看行为本身,而是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持何心理态度,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则是故意,持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则属过失。行为人虽然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故犯,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则是过失。”于是上述aj二罪为过失罪,fi二罪为故意犯罪。这种观点是最常见的观点,它虽然没有离开法律条文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但过于抽象和原则,没有解决问题。又如张明楷教授著的《刑法学》(下)认为,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方面……就丢失枪支而言,通常为过失,也包括意外情况。就不及时报告而言,显然是故意。就严重后果而言,一般为过失,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但对严重后果无过失时,也排斥本罪的成立,故可认为,“造成严重后果”是一种处罚条件,因而不需要对之有故意与过失,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核心行为,故该罪为故意犯罪。(注: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1页。)这种观点对理解犯罪的故意与过失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但它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一种处罚条件,似乎没有充足的理由。侯国云、白岫云著的《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深刻的探讨。他们认为,认定一个条文的罪过性质,首先要分析该条文规定的犯罪是行为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当某个条文规定的结果犯时,可分析这个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愿望是否矛盾,如果矛盾就为过失,如果一致就是故意。(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页到第305页。)根据作者的观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笔者认为,该观点以确定某罪是行为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为前提条件来分析该罪的罪过性质,也有较大困难,因为在刑法学界关于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的划分本身就存在很大争议(注:多数学者是从犯罪即遂形态的角度来理解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的。参见武汉大学博士论文-鲜铁可:《危险犯研究》、《新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史卫忠:《行为犯研究》。)。但是这种观点注意到把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法定的犯罪结果进行比较,这对于区分以上犯罪的罪过性质是有启发意义的。
二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定义表明,犯罪的故意包括两个因素:一是意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正确理解这二者无疑是区分某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的根本标准。有关的争议也正是围绕此标准展开的。
首先,关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即这里的“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是什么?通常认为,“明知”是指行为人对现有事实的认识或者对未来事实的预见,也就是认识或预见表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客观特征的事实情况。主要包括说明危害行为特征的事实(如行为性质、方式等),危害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或对象的事实,危害行为对其指向的客体或对象造成的损害即危害社会的结果事实,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事实。一般说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和对象的明知是显而易见的,学者们的理解也颇为一致。但对于危害行为作用于其指向的客体或对象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理解则存在较大的争议。通说的观点认为,故意所认识的内容应以某罪构成要件规定的事实为限,其核心内容为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即犯罪结果。犯罪故意所认识的结果又不是广义的行为结果,而是犯罪构成所要求特定的危害结果,这个结果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该种观点为了说明行为犯的故意也包括行为人对行为结果有认识,进而提出应该注意认识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区别。认为“犯罪故意揭示的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态度,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认识是其主观心理活动。某些犯罪的结果虽然是无形的,或者是无须证实的,例如侮辱、诽谤行为等,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没有认识。……认识结果是主观的表现形态,是先于实际结果产生的,实际结果是客观的外化形态,是后于认识结果产生的,不能将二者等同,”(注: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到第24页。)还有观点认为,对危害结果的明确认识是犯罪故意最根本的明知内容,但这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犯罪客体等客观事实情况的认识,这是由犯罪构成要件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所决定的。这里的危害结果是广义上的危害结果,包括具体或抽象的危害结果、有形或无形的危害结果以及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任何犯罪都有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果把明知的内容理解为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势必有许多犯罪不能确定“明知”的内容,导致无法认定罪过形式。(注: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1995年修订版,第306页到308页。)对以上观点提出异议者认为,将认识的内容局限于“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排除了行为犯成立犯罪故意的可能性;或者要求行为人具备并要求司法者查明行为人对于抽象的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和态度;或者要求行为人具备并要求司法者查明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以外的某种具体危害结果的认识和态度,这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的。因而这种观点主张以“构成要件的事实”取代“危害社会的结果”(注:贾宇著《犯罪故意研究》,武汉大学1995年博士论文,第27页。)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故意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是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的。但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是仅限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构成要件是立法者设定的成立犯罪的标准与模式,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也是如此。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认识到立法者的这种规定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而且,从犯罪构成来看,有些犯罪构成还无须结果要件。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还包括非构成要件的结果。这与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犯罪的本质特征相一致。依笔者之见,“危害社会的结果”既可以是与行为人追求的目的一致的危害结果(如直接故意犯罪),也可以是与行为人的目的不一致的危害结果(如间接故意犯罪);既可以是与成立犯罪既遂的结果一致的危害结果(如杀人罪),也可以是与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结果一致的危害结果(如挪用特定款物罪);既可以是与日常生活中的危害社会的道德观念一致的危害结果(如虐待罪),还可以是与法律特别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规定一致的危害结果(如逃避商检罪)。另外,应当注意,这里的危害结果具有概然性,如行为人认识到的危害结果可能是不具体的,但只要这种认识与犯罪构成的结果或实际发生的结果不矛盾也就具备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这样理解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行为人认识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查明这项内容是确定某种犯罪是否是故意犯罪的必要环节,这不仅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是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
同时,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否包括对行为违法的认识?通说观点认为,“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说,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任何故意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认识因素,也是犯罪故意区别于心理学上一般故意的根本标志。”(注:马克昌、杨春洗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95页。)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定义已明确肯定了社会危害意识是故意的认识核心。如同犯罪构成的事实特征不可能脱离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一样,行为人对结果事实的认识不可避免地要评价结果的性质,这恰恰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关键。实际上,行为人对结果事实的认识同时也是对结果性质的评价。至于违法性意识则是社会危害性意识的法律表现形式。只要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意识,即使其没有违法意识,也成立犯罪故意。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即对于某些行政犯(法定犯)来说,违法意识又可以决定并证明社会危害意识的有无。这时,违法意识也只是认定社会危害性的一种方式,是对社会危害意识的具体说明。(注: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到第38页。)“认定犯罪故意,应该从社会危害意识出发,不应从违法意识出发,违法意识是社会危害意识的表现形式,不能把二者分割为两个因素。”(注: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而对此持有异议的观点认为,要求犯罪故意包括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混淆了立法者所揭示的犯罪本质特征与行为人对其行为认识的界限;而且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标准导致认定上的困难,这也使犯罪故意混同于一般的危害故意,从而影响故意犯罪的主观基础。因此,犯罪故意中的认识,没有必要确定为社会危害性认识,只能是违法性认识(注:贾宇著《犯罪故意研究》,武汉大学1995年博士论文,第20页到第27页。)。对此,我们基本赞同通说,但应当注意到,虽然多数故意犯罪的违法性派生于社会危害性,然而越来越多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通过违法性来体现,非常明显的是1997年刑法大量增加了这类犯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成为判断这类犯罪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重要内容。反对者认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缺乏规范性标准,甚至使犯罪故意混同于一般的危害故意。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犯罪故意不是孤立于犯罪构成而存在的,行为人认识到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结果与行为的手段、方法、对象以及行为人的认识能力等密切相关。有些行为的实施足以说明行为人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犯便是如此。有些危害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与其职责密切相关,他们在实施危害行为时,都会认识到危害社会的结果。
至于“明知”的程度,一般并无多大的争议。即它是在肯定判断-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表现为一定会发生与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两种情形。而且,故意的认识程度与客观实际的发展过程可能不一致。故意的认识程度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不受客观实际的影响,更不能把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混为一谈。
其次,关于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问题。关于这一因素人们的争论不大。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也就是行为人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方式,控制犯罪行为的心理过程。所谓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自觉选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它具有目的性、积极性和坚决性的特点。所谓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是指,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而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其他目的,如果采取防止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便难于达到自身的目的,因此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听之任之或者豁出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所放任的结果是与行为人追求的结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行为人不实施放任行为,就不会达到他所追求的目的。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核心,它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意志因素的内容不同,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有意放任,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可见,直接故意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必须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也是由它们主观恶性的不同所决定的。对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追求的目的与危害社会的结果基本一致;但对于间接故意来说,行为人追求的目的不仅不同于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其追求的目的还可以是正当合法的,只是刑法注重的是行为人放任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构成内容中,只有放任的意志态度,缺乏自觉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志努力,对于间接故意而言,即使行为人认识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时,则并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形态。这正是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所决定的。
三
根据以上犯罪故意基本含义,对个罪的罪过性质的确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以罪状的规定为基准。有的罪状对危害行为的描述已经表明该罪的罪过性质。比如用“故事”、“过失”之类的词就表明该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有的罪状对危害行为的特征的描述十分详细,通过分析危害行为的特征,能够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是不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断定该罪的罪过性质。也有些罪状的表述较为简略,从罪状本身难以认定罪过性质,这时应分析立法精神并结合其它方法加以确定。
(2)从罪与非罪或此罪与他罪的角度进行比较。对于那些在表面上看,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地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可就两种罪过进行假设和比较。如果假设为故意之后,发现该罪又构成另一更严重的犯罪,则该罪不能有故意构成。如果认为该罪只能是过失犯罪,在假设为故意之后,若发现已构成犯罪,则表明该罪还可能由故意构成。
(3)关于过失犯罪是否应标明“过失”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没有对一些看似过失的犯罪用“过失”、“事故”加以限制,这不是立法的疏漏,反而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那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出特定的构成要件的结果的犯罪中就有一些这样的犯罪。这是立法者有意扩大犯罪主观方面,强调对这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的体现。可以说,这些犯罪的构成关键在于犯罪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对犯罪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般不是直接故意(否则构成其它的犯罪),但具备间接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有时是可以的。
下面对上述十种个罪的罪过性质予以体分析:
第一,hi二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因为:
(1)刑法第332条规定的特定的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如果是明知这种危害结果,而故意引起的,就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其行为符合第115条第1款或者第114条规定的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比h罪重)。故该罪的主观罪过只能表现为过失。
(2)刑法第339条第2款规定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要件,“事故”二字表明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会造成这种危害结果而为之,则构成该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二,bcg三罪的主观罪过为故意,因为:
(1)刑法169条规定的危害行为是“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人对这种行为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的结果是显然明知的,这一结果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特定犯罪构成的结果并不矛盾,该罪罪状的表述足以认定该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是出于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更大损失的愿望,实施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行为而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的,虽然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但此行为不属于“徇私舞弊”,不构成本罪。与此类似,b罪也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徇私舞弊行为会造成国家利益遭到损失的危害结果,否则,如果行为人是过失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的破产或严重亏损,则应以玩忽职守论处,而不构成本罪,我们认为,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徇私舞弊”行为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实施此行为总包含着故意的心理状态,而不存在过失徇私舞弊。
(2)刑法第30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危害行为是“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对于延误邮件投递会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的结果是明知的,这一结果与该条规定的犯罪结果也是一致的。而且,该条中的“故意”一词已明确地把犯罪过失排除在外。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他叫谭纪雄,1976年出生,比余晓敏大两岁,是武汉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的特警。他多次在人质救援危机中,一马当先平息事件,被称为“特警队伍里关键时刻的一把尖刀。”
余晓敏的父亲曾是部队军医,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和唐山大地震救援,余晓敏从小就梦想着自己的白马王子是个英雄。此刻她想,难道眼前的他就是我的真命天子?
分别时,余晓敏从谭纪雄的眼神中读到了和她一样的留恋。回到宿舍,余晓敏没有睡意,看着窗外的月亮,脑海里满是谭纪雄的身影。第二天,谭纪雄发来邮件,要向余晓敏拜师学心理学。原来,谭纪雄正在钻研《刑法》《心理学》等书籍,希望做一名智勇双全的特警。随着二人交往和了解的深入,他们的感情与日俱增。
2004年,余晓敏研究生毕业,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当了一名教师。此时,谭纪雄升为中队长,负责训练特警。一天,余晓敏下班后去特警队找谭纪雄,正好碰上他出任务了,余晓敏就坐下来等。过了很久。谭纪雄回来了,他负了伤……余晓敏想,如果此生选择了谭纪雄,她每天都可能提心吊胆地过日子,随时都会面临失去他的危险。这一切她能承受吗?谭纪雄知道余晓敏的心思,他什么都没有解释,只是默默地陪伴在她身边,用他的柔情一点点感染着她。
一天,谭纪雄陪余晓敏漫步武汉街头。一路上,他欲言又止,脸涨得通红。余晓敏停下脚步,站在谭纪雄面前,郑重地对他说:“我们结婚吧!”谭纪雄兴奋地抱起余晓敏转了几圈,假装责怪道:“怎么能让你先说了呢。”接着他满腔深情地对余晓敏说:“谢谢你对我的爱,别人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我不相信,我要每天都和你谈恋爱,每天都给你多一点爱恋,爱你一万年。”余晓敏仰起头,迎着他炽热的目光,坚定地说:“选择做特警的妻子,我就要与你风雨与共,我要把每一天当作最后一天来爱你。”
那些“一起走过的日子”
2004年夏天,余晓敏和谭纪雄在武昌举行了婚礼,并在美丽的南湖边安了家。
谭纪雄经常要在特警队值班,有任务时一走就是十天半个月。警队的任务就是和最危险的劫匪、暴力冲突打交道,为了避免家人担心,特警们从不主动告诉家人他们的具体工作。
一次,谭纪雄在成功解救人质过程中受了伤,但他回家后没有告诉余晓敏。直到余晓敏从特警队其他队员那里获悉谭纪雄荣立了三等功,才知道他负了伤。
余晓敏时时刻刻担心丈夫的安危,经常忍不住给他打电话,只为听到他的声音。谭纪雄明白妻子的感受,只要有时间,他就挖空心思逗她开心。谭纪雄还和余晓敏约定,无论多忙多危险,每天都会在固定时间给她打一个报平安的电话。
余晓敏工作的地方在汉口,离家很远。2006年8月,余晓敏怀孕后,谭纪雄为了让她好好休息,就在学校附近租了一处房子,他则利用每天午休时间跑去为妻子做饭。让余晓敏纳闷的是,谭纪雄以前不会做饭,可现在他做出的饭特别好吃。谭纪雄说:“我是临时抱佛脚突击了一个月菜谱,同时请教师傅,在食堂练习。你觉得好吃就行。”看着丈夫那双长满老茧的“铁砂掌”熟练地抄着锅铲,余晓敏被深深地感动了。
2007年4月20日,女儿谭楚欣出生。谭纪雄此时升为特警支队突击大队副大队长,他参与的任务也越来越多了。为方便照顾妻女,他把武昌的房子卖掉,在汉口买了房子。余晓敏开始兼职攻读心理学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学习、家庭等多重压力下,她的颈椎病和过敏性鼻炎经常发作,痛苦不堪。
谭纪雄看在眼里,急在心头,每次回到家看到疲惫不堪的余晓敏,他就赶紧端来温开水。余晓敏查资料、写论文的时候,谭纪雄就陪女儿、干家务。听说按摩对颈椎病有好处,谭纪雄研究起中医按摩,渐渐琢磨出了一些门道。让余晓敏诧异的是,谭纪雄的按摩手法非常到位,他那双可以一招制敌的铁手,让她感觉格外舒服。谭纪雄笑说:“我这是在用心为你按摩,当然舒服了。”从此,端茶倒水、洗衣做饭、推拿按摩,成了谭纪雄每次回家后的必修课,他也被家人评为“劳模”。
2008年3月,、甘肃等地发生大规模烧事件。谭纪雄等200名特警参加维稳队伍,从3月17日接到命令出发到4月23日返回武汉,整整坚持了36个日夜。从甘藏地区回来休整不久,震惊世界的“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了。谭纪雄再次主动请缨,前往灾区执行抗震救灾任务。直到7月7日,谭纪雄才坐上了回家的火车……谭纪雄被评为“全国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后又被评为武汉市第四届“十佳形象民警”。
2009年5月29日是谭纪雄33岁生日,余晓敏在酒店为丈夫庆祝,对他说:“33的谐音不好,所以今年你要格外当心,出任务时别总是冲在最前面,我还要和你白头偕老,让你爱我一辈子呢!”谭纪雄忽然将满满一杯酒灌下,他双眼凝视着妻子说:“晓敏,我知道你的心思,我又何尝不想与妻儿日夜相守?可是,我是特警啊。我一定保护好我自己,有你在我身边,我的命大着呢!”
等你“再说一次我爱你”
2009年6月3日晚,谭纪雄在队里值班。余晓敏安顿好两岁的女儿后便上网查找资料,撰写博士论文。突然,页面上跳出一条消息:武汉警方在武汉大学解救被劫持人质时,一名特警受伤。余晓敏心里发慌,马上给谭纪雄打电话,怎么也打不通。正在她手足无措时,突然响起了敲门声,当她看见市局特警支队政委秦树堂站在门口时,她立刻明白:谭纪雄出事了……
6月3日9点左右,一位被武汉大学后勤集团开除的员工周凯,在吸食过量麻果后,持仿制手枪窜至武汉大学行政楼,劫持了一名女员工。武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组成最精锐的特警赶赴现场。本应留队值班的谭纪雄坚持出警,他和队友们到达“武大”行政楼,开始对人质展开营救工作。周凯在和警方对峙了5个多小时后,情绪变得极不稳定,不时地对两名谈判专家叫嚣着要杀人质。警方分析后认为,无法通过正常谈判途径解决危机,且周凯劫持人质躲在死角,狙击手始终未找到确保人质万无一失的射击点。为保人质安全,指挥部研究决定:进入现场实施解救。谭纪雄主动请缨,他佯装送饭进入现场,趁歹徒不备猛地扑了上去,穷凶极恶的歹徒对准谭纪雄的头部扣动了扳机。人质安全获救,谭纪雄却倒在了血泊中。
医生从谭纪雄颅内取出近50片颅
骨碎片,谭纪雄处于昏迷中。余晓敏无法进入重症监护病房看望丈夫,只能流泪坐了一夜。6月4日上午10点,余晓敏终于被允许走进病房。那一刻,她的心剧烈跳动着,泪水朦胧中,她看到丈夫头部裹满绷带,全身插满管子……余晓敏扑过去轻轻呼唤着,谭纪雄缓缓睁开眼睛,他认出了妻子,流下热泪。余晓敏按捺住心中的悲痛,为丈夫擦去泪水:“好好养伤,会没事的。”谭纪雄看着余晓敏,艰难地说:“对――不――起!”余晓敏的泪水夺眶而出,在与死神搏斗后,谭纪雄的第一个念头居然是对她的歉意。余晓敏紧紧握住丈夫的手,深情地说:“你没有对不起我,你是我心中的英雄。”
经过医生全力抢救,谭纪雄脱离了生命危险,然而,由于破碎的颅骨伤害了大脑语言和运动中枢,他身体的恢复情况还是未知数。为了全心照料和陪伴谭纪雄,余晓敏中断了教学和科研任务,积极寻找良方,帮助丈夫早日康复。每天,余晓敏都会拿出丈夫获得的各种奖状和军功章,鼓励他以坚强的意志战胜伤病。
谭纪雄的身体一点点好起来,大脑已经恢复意识和智力,左边肢体已可以活动自如,右边肢体尚在康复过程中。然而让余晓敏揪心的是,谭纪雄知道自己受伤的情况后,情绪一直萎靡不振。余晓敏明白丈夫的心思,如果不能完全康复,他将失去自己钟爱的特警职业,更因为无法照顾妻女而充满愧疚。余晓敏苦心琢磨,怎样鼓励丈夫重新振作精神……
一位记者从余晓敏口中获悉谭纪雄是刘德华的忠实歌迷后,想到自己前不久刚刚采访过在浙江横店拍摄电影《狄仁杰》的刘德华,萌生了让刘德华给谭纪雄打慰问电话的想法。6月10日下午,被谭纪雄的事迹所感动的刘德华打来电话,余晓敏将手机拿到丈夫耳边,谭纪雄非常高兴,他清晰地一字一句地说:“刘――德――华,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