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一季度纪检工作模板(10篇)

时间:2022-09-07 03:03:5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纪委一季度纪检工作,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纪委一季度纪检工作

篇1

我科室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宗旨,以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为统领,围绕市县两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实行目标管理,积极开展以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工作,力争在全科室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使我科室在医疗市场整顿、职业卫生工作,以及分管乡镇卫生监督工作方面,取得新的成绩,确保全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医疗市场监督工作

1、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依法进行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对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出租、出借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非法行医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

3、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加强对个体医疗市场消毒工作管理。

二、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1、通过与有关媒介的合作,进一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向全县有关厂矿企业发放《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资料。

2、开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整治:主要是深入企业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和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档案;加强对从事高危职业人员防护知识培训,举办高危职业工作人员防护学习班;开展有毒、有害及危害化学用品的专项整治:主要是对全县范围内的有毒、有害或从事高危生产企业以及厂矿重新进行验证、审核,建立职业危害企业档案。对有毒有害企业法人及经营使用危险化学用品的有关单位进行整顿。

三、乡镇卫生执法监督

在认真完成上述工作计划的同时,我科室根据所领导安排的任务,在分管乡镇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方面,将采取抓重点、抓典型的工作方针,重点在分管乡镇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等方面开展循环专项整治。

1、食品卫生工作:主要是积极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重点开展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肉及肉制品、饮料、糕点等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小型加工企业专项整治。

2、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

3、开展对洗浴、美容美发、大型宾馆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4、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开展学生食堂专项整治;开展学生饮用水、学生豆奶、学生营养餐专项整治,以及开展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专项整治。

四、自身建设

篇2

【正文】

为切实履行督查职能,确保全市应对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兴平市纪委监委牵头建立了疫情防控工作督查机制,采取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方式,深入相关部门、单位、镇(街道)重点场所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执行情况开展暗访,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为筑牢全市疫情防控安全屏障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明确责任强化督查。兴平市纪委监委牵头成立疫情防控督查督办工作组,下设8个疫情防控督查暗访组,明确了各组责任分工、督查暗访内容。各督查暗访组按照分工,深入责任单位,督查暗访任务清单落实完成情况。截止目前,已深入全市12个镇(街道)、卫生院等重点单位,汽车站、影院、超市、农贸市场等重点部位进行了暗访督查。

篇3

(一)强化制度管理,提高两员素质。

我们始终把优化“两员”思想品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作为经常性的头件大事来抓,建立健全了《xxx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各种规章制度,强化检疫规范化操作程序和检疫员工作职责,对全市检疫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考核,加强了对检疫员执法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违法违纪,有失职行为的检疫员按章查处,有x名基层站检疫员因工作不到位,违反《xxx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而受到了处罚,使全市的检疫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二)强化检疫检验,提高检疫质量。

充分利用了快速检测箱等动保工程配套仪器设备进行检疫操作,对定点屠宰场的疑似病猪肉进行快速检测,全年共查处了x起销售病死猪肉案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处罚,增强了人们对上市畜产品安全的信任度,同时提高了对外运畜禽产品的声誉。检疫执法做到检疫员到岗到位及时,检疫工具全齐,检疫质量得到保证。在检疫过程中,严格把住以产地检疫为重点的五关:一是产地检疫关;二是进场(点)检疫关;三是宰前检疫关;四是宰后检验关;五是市场监督检查关。注重了产地、屠宰两大环节的监督检查,使之形成了相互协调,相互完善,联系密切,功能互补的检疫工作机制,全年完成猪、牛、羊产地检疫xx万多头,白肉检疫xx万头,家禽检疫xx万羽。

(三)强化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全面推动检疫工作。

自从对猪、牛、羊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为推动我市动物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我们实行以检疫促防疫、以防疫促发展的工作方法,严格把住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关,对没有免疫标识的猪、牛、羊一律不准流通、上市和交易。为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在每个猪场的围墙上都刷写了宣传标语,下发宣传材料,制作宣传牌,并在各乡、镇交通要道涮写了xx多条宣传标语,宣传形式多样,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由于宣传力度到位,管理制度健全,促进了我市动物疫病的免疫和检疫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没有监督管理,违法行为就得不到惩处和改正,我们主要采取“三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即日常管理与经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定期监督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4月份对全市中等以上规模的养殖场、11月份对全市定点屠宰场(点)的防疫条件进行了审核,并经常组织防疫监督员对乡村级交通要道和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全年监督重点放在打击逃检,无证经营,经营死因不明病害畜产品以及检疫员、防疫员违纪违规行为上,并以集中力量查处案件为突破口,解决群众举报突出问题,推动全面检疫工作和猪、牛、羊免疫标识工作,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案件x起,查处逃避检疫案件x起,经营死因不明畜产品x起,不凭检疫证明运输畜产品案x起,防疫员违规使用免疫标识x起,对当事人均依法、依规给予了处罚,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

二、xx年工作要点

(一)从抓业务培训入手,重塑检疫监督队伍形象。

为切实提高“两员”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防检疫队伍形象,全年抓住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建章立制,继续推行去年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xxx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二是严把两员的审核关,对全市检疫员重新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工作能力差的人员取消检疫资格;三是抓好“两员”的业务培训,拟在x月份对全市检疫员进行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是抓好检疫示范站建设,着重抓好xx等x个条件较差的检疫示范站建设,并对xx、xx、xx等三个定点屠宰场实行重点监督。

(二)从审证发证入手,增强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是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防疫监督的重要手段,今年要重点抓好贩运户、屠工及饲养场的办证及年审工作,严格办证程序,先培训,后规范,力求《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率达xx%以上,做到依证管理,持证经营,同时加大《动物防疫法》、《xxx动物防疫条例》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从强化免疫标识管理入手,扩大检疫面。

严格按照省、市免疫标识管理制度,严禁无免疫标识的猪、牛、羊出村出场,上市流通,做到以防促检,以检促防,防检并重,在抓好猪、牛、羊检疫的同时,加大监督力度,抓好家禽检疫和狗的检疫,力求猪、牛、羊检疫率达到xx%以上,家禽检疫率达xx%以上。

篇4

2、强化产地检疫工作。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重中之重,是控制疫病传播的十分有效的手段。今年,乡(镇)产地检疫工作开展面要达到100%,努力提高出栏畜禽的产地检疫率,坚决杜绝无耳标动物上市销售,上市交易的畜(禽)的产地检疫率要达到100%,充分发挥“以检促防”的作用。

3、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屠宰检疫工作。我县县城地区已实现生猪、牛、羊、禽类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在此基础上,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从活畜(禽)进场到产品上市,要严把检疫关,严格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坚决杜绝无免疫耳标动物、无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进场和未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场。对检出病害肉必须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病害肉上市,保证人民群众食肉安全,确保五个“100%”即入场畜禽持证率达100%、待宰畜禽检疫率100%、屠宰检疫率100%、出厂产品持证率10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

4、狠抓队伍建设。继续执行每周一次的政治、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县站所检疫、监督人员每星期记业务学习笔记2000字以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每季度对检疫员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考核。同时加强乡镇检疫人员培训,各乡镇从五月份开始派检疫员到县检疫站进行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掌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范执法,通过培训全面提高检疫员素质,为更好的干好动物防疫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加强内部管理,继续完善县检疫站、监督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在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和工作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增加新的内容,使之日趋完善,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保证检疫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员的执法行为和工作纪律,维护检疫队伍的整体形象。

6、加强各屠宰场动物防疫审核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对各屠宰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并加强监管,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按《动物防疫法》的相

关规定处罚。尽量使各屠宰场的基本设施和卫生条件有较好的改观,争取改善屠宰环境。

7、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狠抓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工作。加强对各类肉品市场和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采用日常检查、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对饭馆、餐厅、招待所、各屠宰场、各肉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每周不得两次。尤其要加强重大节假日的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想办法,找思路,积极落实对运入我县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工作,杜绝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我县,为严防外疫流入做好具体工作。

8、切实落实措施,严密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

对禽流感防制知识进行大力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疫意识。在疫情易发期,关闭禽类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对从外省进入我县的禽类及禽类产品进行“查、堵、处”,杜绝禽类及禽类产品在我县的流通,严格防范禽流感疫情的发生。

9、狠下工夫,理顺禽类市场。多想办法,多找路子,坚决取缔禽类交易市场私屠滥宰现象。

10、严把扶贫整村推进项目畜禽调运防疫审批及隔离观察关,严防疫病发生。

根据《关于海东地区扶贫整村推进畜牧项目技术实施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调运畜禽检疫审批制度,切实把好检疫关。检疫审批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审批。审批过程中的防疫措施、产地疫情情况及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等严格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引进,杜绝疫病流行和外疫的传入,切实发挥畜牧兽医技术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作用,保障该项目的顺利实施。

篇5

总书记指出:必须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制度是根本,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必须以健全的制度体系为基础。在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中,要准确地把握制度体系的点、线、面要素以及制度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

要把握制度体系的核心点,关键是在制度之中能体现核心要素选干部。一是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综合素质构成的基本标准。德为先是思想基础,能为上是工作基础,学为重是素质基础。二是实际履历、个人情况、岗位需求构成的条件标准。真正注重实际工作表现,并与个人学识修养、岗位结构搭配相兼顾。三是群众认同、干部认同、上级认同构成的工作标准。能够将群众拥护和组织信任的人选出来。中央对干部选任有总体要求和《干部选任的条例》,需要在实践中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加以落实,但必须准确掌握其核心要素。

要把握制度运行的主要线,关键是在制度之中能体现规范环节选干部。一是制度体系的程序节点之间是连贯的。干部的选任,从群众测评、自荐和推荐、考试答辩、公推或竞聘,到组织考察、纪委反馈、差额票决、公示任用、廉政谈话等,必须保证确定的流程线都要有相应的制度约束。二是制度体系的主线是清晰的。如群众测评有分析,体现科学定性和定量;选任方式要公开,尽可能让大多数群众都能知晓;组织考察应全面,能够真实反映被考察者德、能、勤、绩、廉的情况、担任干部的适合度以及个人特质;会议决策需民主,党委在选任干部中实行差额考察和差额票决制等。

要把握制度覆盖的主要面,关键是在制度中能体现科学机制选干部。一是选人用人的工作机制有不同的层次。在总体要求上,制定既符合中央要求,又体现学校实际的有针对性、适应性的方案;在选拔方式上,采取进一步扩大竞争上岗范围和公开招聘的措施;在选任程序上,规范民主推荐、考评答辩、差额考察、纪委函复、任前公示、票决确定等要求。二是选人用人的机制有较宽的覆盖面。要完善干部在岗的学习培训制度,落实干部试用期、回避、报告事项、廉政谈话制度,落实干部履行职责的常态化考评机制,建立后备干部的培养机制。三是监督的配套机制。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做好干部述职述廉、离任审计等,将4项监督落到实处,并建立纪检、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商机制,加强干部常态化监督。

只有按照中央要求,并将各个单位具体实施的方法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才能打牢选人用人的工作基础。

必须坚持正确导向这一根本

做好选人用人工作,要通过制度和机制形成正确导向,匡正选人用人的风气。需要我们思考的是,如何以制度和机制解决“怎样选人,选什么样的人”的问题。选好人既要在制度层面保证选人的要求,也要在实际做法中体现选人的作风。中央提出,让能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有良好的选人用人风气,从干部角度讲,能够激励干部,让其工作感到舒畅;从群众角度讲,有利于增加群众对组织部门的信任和对干部的支持。在实践中要把握好5点:一是制度和机制要确保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干部选任原则,通过民主推荐、竞聘上岗、公开选拔、群众参与等方式,扩大选人用人的民主范围,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摸得准、看得准、选得准。二是工作方法要确保选人用人的民意基础。让群众知情、参与,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到选人用人的实际工作中。加强民意测评,让民意反映干部的德才,让群众评价干部的政绩,将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作为干部履职评价的主要依据,作为选人用人的依据。三是监督体系要确保选人用人的公平公正。领导干部的提名权要有制度,组织、纪委部门要加强经常性沟通,确保投机者选不上以及防止干部带病上岗,严肃处理跑官、要官和拉票贿选行为。四是岗位任职中要体现干部的轮岗交流。干部轮岗交流,反映在高风险岗位规避、多岗位锻炼、干部的合理调整等几个方面。要注意把群众反映好、工作能力强、政治素质硬的干部选拔到重要岗位,也要注意与长期在弱势岗位工作的干部加强交流。五是组织干部自身要行得正。要思想上讲党性、工作上重品行、行为上作表率,深入基层、了解民意,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敢于坚持原则,真实反映情况,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干部选任的导向,是群众和干部评价满意度的风向标,只有在选人用人的实际工作中,最大程度地依靠群众,才能风清气正,做到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

篇6

一、加强检疫队伍建设。

3月4日于洪区对检疫员、协检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重点是产地检疫、检疫票证的填写知识的培训,提高了他们自身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和规范产地检疫工作

今年第一季度于洪区各街道检疫员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据《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出证,规范填写检疫证明,坚决杜绝了给未经免疫动物出证,“异地出证”等现象,使产地检疫工作开展面和检疫率与上年同期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严把屠宰检疫关,保证上市肉品安全卫生。

篇7

检委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雏形产生于1941 年的山东抗日革命根据地。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不再领导检委会,而是主持检委会,同时,明确规定了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决定时,可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改进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检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后,才能做出决定。如果对重大问题争议较大,检察长应建议不予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下次再议。”到了2008 年,检委会改革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此次修订进一步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

二、现行检委会的制度缺陷及探析

(一)从委员个体的角度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其议事能力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准确发挥。这就要求检察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和相对更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但在实践中,检察委员会存在着行政化、待遇化和固定化的倾向,对其本应具有的专业性存在一定的影响。

(二)从检委会运行角度

由于受机构编制和人员所限,基层院普遍存在检委会办事机构不健全的现象。如笔者所在院检委会办事机构的日常事务由法律政策研究室代行,但由于研究室工作任务繁重,检委会办公室职责履行的效果一般,主要的工作内容仅包括会议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委会议案的实质审查工作,作用发挥并不明显。

(三)从检委会发展角度

检委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是维护检委会权威、落实会议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议事规则》赋予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一项重要职权。现在的检委会工作制度中,存在着重讨论轻回馈的现象。事件讨论完成之后怎么解决的,结果如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教育、经验很少被提及。另外一方面检察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两大项,一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二是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在实践中一直是检察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而对涉及检察工作和重大决策、交流工作经验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却常常被忽视。目前在检察委员会工作实际中,个案定性研究多,普遍问题指导少。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执法办案中的法律政策、办案质量等问题,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等则更少。

三、检委会改革措施之我见

(一)严格委员选任标准

首先,严格检委会委员的选任标准。笔者认为应当淡化检委会成员的权力与荣誉色彩,注重责任与压力,要将检委会成员选任的杠杆向检察高端人才的选拔角度倾斜,多吸纳一些检察工作实践丰富,工作成绩突出,法律素养较高的成员,将检委会建设成一支检察业务专家队伍,从而使之能够真正担当起引领各项检察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发展的生力军。其次,建立检委会委员学习制度。使检委会成员能够及时更新和补充知识储备,准确把握法律发展动态,适应新形势,为正确决策提供坚实的智力保障。同时,要鼓励和要求检委会委员积极参与案件的承办,加强对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切实提高检委会委员的决策能力和充实的实践经验。再次,适时建立定期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设立检委会委员任职竞争机制,规定法定的免职条件,改变“只进不出”的现状。最后,要加强机构建设。无论在人员的选配,工作制度的制定上,还是在工作环境的营造,硬件建设的配套上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全面的盘衡。

(二)落实专职检委会委员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运作,应首先明确其职能,即检委会会务、案件审核把关、会中决策参谋、会后决定事项督办几项。在目前基层院检委会专门办事机构无法单设的条件下,因精力和能力等方面的原因,除第一条外,其他几项职能可说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笔者认为,在检察官中择优配备一名专职委员,管理兼职检委会办事机构不失为一种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方法。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委会后,检委会办公室可以审阅有关案件材料并就有关问题及时咨询专职委员,同时将有关案情书面通知各检委会委员,以便提高检委会决策水平和议事质量。同时在审查中应既做到严格把关,又做到重视协调,多与业务部门交换意见,做到把关不越权,服务不添乱,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使业务部门和检委会委员认识到检委会办事机构存在的价值。

(三)加强对检委会决定的落实情况的督查

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是检委会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可以规定有关处室在收到检委会决定后, 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予以执行, 执行完毕后, 应将有关文书副本送检委会办公室一份, 检委会办公室对有关处室执行检委会决定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询问和催办, 对执行不认真、不负责任, 或出现偏差, 甚至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权向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1、检委会委员和检委会办公室应充分认识到检委会决定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也应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严格按照规定接受督查。

2、案件质量追踪表和案件跟庭制度应写进《检委会工作制度》并授权检委会办公室负责, 以充分明确检委会办公室的职权范围。

3、规范监督范围和方式。经过检委会决定的案件, 承办人应提前告知检委会办公室出庭时间, 检委会办公室必须派员跟庭。跟庭人员必须对承办人在开庭时的仪表、表达、应变等各方面的素质、能力以及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检委会决定不、不批捕的, 检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承办人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正确执行, 承办人应将相应司法文书副本交检委会办公室备案; 检委会决定将案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或检委会认为讨论的案件或事项需要补充而未即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承办人应向检委会办公室填报追踪表, 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对需要再次提交检委会讨论的, 应及时告知检委会办公室。

4、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考虑将检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纳人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和“ 五好” 量化考核中, 同时还应规定, 凡是要求必须接受监督、登记备案、填报表格以及通知跟庭的案件承办人、承办部门没有切实执行的, 本部门或检委会办公室在考核时可以予以处理; 检委会办公室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接到跟庭通知后不出庭的, 也可相应扣分。

(四)进一步强化检委会办公室职能

检委会办公室是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在检察长的领导下, 为检委会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概括来说, 检委会办公室除了负责检委会事务性工作以外, 还应该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职能:

1、会前审核职能。检委会办公室应于会前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不仅限于对汇报材料是否齐全等的规范性审查、而应该扩大到对案件和事项是否属于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范围、是否具备检委会讨论的条件等方面的审查。另外, 检委会办公室还应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核(主要是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取调阅案卷的形式, 重点审查承办人的汇报材料与案件本身所反映的事实是否一致, 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

篇8

一、一季度工作推进情况

一季度,城乡形象建设重点任务落了地,前期工作推进实,部分项目在启动,攻坚克难差距大。29项重点建设项目中,推进较快的有14项,中堆坝规划编制、征地拆迁,城市公园建设,森林城市创建,仙女山新区建设,江口中心镇建设等重点项目推进较快;正在推进的9项,包括农民聚居点建设、中心城区综合改造、道路改造等;未启动的6项,主要包括中堆坝通用机械厂搬迁、广场建设、护岸绿化,农房风貌改造等,工作推进的速度不够理想。一季度,城乡建设完成投资4.6亿元,占年计划的15.3%。其中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2.94亿元,占年计划的21%。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1.4亿元;村镇建设完成投资2420万元。

(一)认真谋划全年工作奠基础

我们紧紧围绕“城乡建设投资30亿元,城乡建设快出形象、出好形象”的总体目标。去年11月就开始收集整理全年项目;通过多次与仙管委、财政、国土、城乡发展集团、市政局等部门一起共同研究,反复论证、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了总投资40亿元、254个建设项目的年度盘子,其中重点建设工程29项、规划编制项目23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4项、房地产开发项目30项、危旧房拆迁项目10项、村镇建设项目128项。这次项目年初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审查确认,从而为县委、政府正确决策、迅速决策发挥了参谋作用。

(二)强推规划编制工作不松劲

一季度,启动规划编制项目11个,占年任务23个的48%。完成了中堆坝片区城市设计和中堆坝片区控制性详规、县城总规修编、龙江花园片区控制性和修建性详规初稿;房屋立面改造、“两中心”建设、十二五旧城改造方案已经第一次规委会审议;中堆坝片区修建性详规,平桥镇总体规划正在加紧编制;仙女山镇、长坝镇正在联系规划编制单位;土坎镇、江口镇、白马镇、鸭江镇正在与规划编制单位协商规划编制费用问题。仙女山新区组团15平方公里地形图的修测和补测工作已完成,并取得了市级部门的审查批复;后槽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完成,该片区古镇建设地块的地形图补测工作已全面结束,并启动了地灾评价等前期工作,预计将于6月底前完成概念规划方案设计;仙女山组团综合管网规划设计方案已全部完成,正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三)狠抓重点项目建设不动摇

在编制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城乡建设形象年领导小组又确定了以中堆坝片区建设、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最美镇建设、农房风貌改造四大重点工作,并具体确定了29个项目,涉及投资15.3亿元。一是中堆坝片区建设。召开了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动员大会,并专门成立领导小组进驻中堆坝,创新了宣传方式,强化宣传取证手段,重新研究制定了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现了坝上交地。从目前推进情况看,中堆坝拆迁有望在5月30日前圆满完成。同时,道路管网一期工程已于2月25日恢复施工,目前完成路基回填约18万方,完成回填工程量的90%。二是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一月底已完成武仙路正立面改造,武仙路背立面改造设计工作已全面完成,本周内即可开工建设。桃花山公园已完成主体工程和主体路网;实施绿化108亩,总工程量完成70%。广东坡森林公园完成休闲步道3000米,砌片石堡坎1800立方,并已完成公园绿化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三是最美镇建设。天秀仙居商业街主体工程、武仙路夏宫至新华农庄路段的人行道地砖升级改造工程已全面完成;体育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周边环境整治工程,赛马场主体工程,大坪污水处理厂建设等项目正在正常推进。完成了银杏大道、香叶路增长段及体育场进场道路三条线240盏路灯安装;启动了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景观灯饰改造工程;重要地段大树种植,花卉栽植、植被恢复工作等已接近尾声。目前,新区共计栽植大树1000余株、地被植物30万株、花卉50万株,新增绿化面积300余亩。

(四)硬逼面上项目建设不手软

在抓好29个重点项目的同时,认真推动其余74个面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方面,34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已启动24个,启动了农贸市场改建,安置房建设、高速路出口环境打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方面。今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共30个,目前,已动工建设24个,占年计划的80%。一季度完成新开工面积12.72万平米,完工面积8.97万平米,其中县城中心房地产新开工面积8.84万平米,完工面积1.8万平米;仙女山新区新开工面积3.88万平米,完工面积7.17万平米。全县完成商品房销售316套,2.32万平米。征地拆迁工作方面。今年安排征地拆迁项目共计10项,目前已全面启动下油坊沟、公安局东侧以及中堆坝坝上3个地块的拆迁工作。

(五)强化村镇建设指导不懈怠

一是农民新村建设方面。目前江口镇的焦村坝和黄草农民新村正在进入主体工程施工阶段,平桥镇园区移民安置点农民新村场平基本结束;二是

旅游公路沿线农房风貌改造工作。在去年风貌改造的基础上改进了设计,优化了两套风貌图集,摸清了改造底数,确定了对天生三桥景区环线420户,江口镇芙蓉湖沿线651户,武仙路沿线214户,巷口镇至芙蓉洞沿线143户农户进行改造的目标任务,并召开了宣传发动会议,预计4月内可全面建设,6月底全面完成。三是重点区域居民点建设。双河乡木根居民点续建项目正在紧张施工,完成了道路绿化、背立面改造,各种线路规范,启动了广场建设,准备好了室内改造的各种建材,预计4月底设计内容可全面完成施工。白果、清水、核桃三个居民点建设正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四是中心镇建设工作快速启动。平桥镇主街道整治工程进入规划评审阶段,平桥新区开发拆迁工作已接近尾声,文化休闲广场已完成场平,目前正在进行二期施工;江口镇街道风貌改造工作已进行二期施工阶段,新区广场正在完善附属设施施工。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项目建设决策推进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二是建设资金的筹措艰难,工程款兑付欠账大;三是受土地指标、征地拆迁、地灾评估等因素制约,项目建设启动迟缓;四是规划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落实分线作战责任。在我委内部,将全年任务分为规划设计、农民新村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和中堆坝片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以及最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三条线,分别明确三名分管领导和一批骨干人员实行分线作战,并制定时间表和线路图,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督查,全面提档提速。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督查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落实一月一次检查通报制度。每月必须检查,通报各项目推进情况。在保证项目建设速度的同时保证项目质量,全面实现项目建设提档提速。同时汛期即将来临,进一步完善群策群防体系,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对地质灾害、再建工程、危险房屋的安全隐患的防治工作,做好县规划内路、桥、涵、排水沟等安全排查。

篇9

[中图分类号]D916.3;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3)04-0051-05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的诉讼制度,弥补了私诉的法律漏洞,将更为广泛的社会纠纷置于司法的控制之下。.[1]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因为从私诉角度看,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较为迅速的国家,不仅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具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这些国家通常具有相对发达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及比较强大的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这些都是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有效力量。而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明显滞后于中国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需要,如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等问题都不甚明确,致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处于尴尬境地,很多案件得不到及时、合理解决。上述问题中原告资格问题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瓶颈,究竟哪类主体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学界及社会关注的焦点。笔者试对此加以探讨。

一、适格主体之争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所在,只有明确了原告资格、赋予当事人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才能够进一步处理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益。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其他内容关系重大,如原告资格与环境公益保护的范围、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的配置以及诉的利益等等都有着重大关系,不同原告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进程的影响也不同。因此说,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在中国,私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诉讼法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即只有与案件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有资格成为适格当事人,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仍是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学界主要观点

从传统的诉权理论来看,只有因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意欲对侵害行为提讼的人,才有可能成为诉讼的适格原告。当事人的直接利益与案件争议事实直接相关,这是普通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中对原告资格的起码要求。众所周知,公共利益是一种特殊的利益,它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公共利益的特点决定了,如果要允许通过诉讼的途径救济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就不得不扩大原告资格。环境权益也是一项公共利益,因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也应当突破私益诉讼的直接性的限制。环境公益诉讼所要维护的利益具有公共性这一特点决定了,该制度中原告资格的范围应当相对宽泛,即不应以受到侵害为限。所以有学者主张,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普通公民等都应当被赋予启动环境公益诉讼以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权利。.[2]

(二)现有法律规定

中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主体可以是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而普通公民则明确被排除在外(但普通公民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私益诉讼,见下文所述)。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且没有适格原告时,作为原告启动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是符合法律精神的。环保行政机关针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在必要时对其提讼,应该说这都属于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拥有的权力。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其穷尽必要的行政监管权力之后,对于环境权益进行有效救济的唯一途径,是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且它也有能力应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但是,环保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其行为的正当性容易受到质疑(见下文所述)。至于新《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很多学者评价,这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中的里程碑,因为它明确扩大了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但是,此项规定显得比较模糊,而且从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组织在原告资格问题上仍具有很大的争议。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8月

第29卷第4期冷凌,等: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势及程序制度的完善

由此可见,在法律层面上,包括宪法在内,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可以说规定得仍不十分明确。这也是导致学界对于此问题存在很大争议的原因这一。

(三)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因为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呈现出实践先于立法的趋势。由于法律中一直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明确规定,因而,各地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具体做法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有的地方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采取宽松的态度,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允许检察机关、环保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3];有的地方法院则拒绝受理某些组织提起的诉讼;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其境遇也是千差万别。

结合以上所述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是最合适的选择。

二、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势

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检察机关一直是提起、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各国普遍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使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的检察机关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中也做了不少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中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例,并结合实践经验,由检察机关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以此推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并最终实现保护环境公共权益的目标。

(一)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势

第一,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具有最坚实的法律基础。如上所述,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虽不够明确但也可以理解为含有“检察机关”,因而,检察机关在主体地位上更便于获得合法的身份。同时,检察机关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和对相关执法部门监督的权力。这些都是其担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律基础。

第二,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具有举证能力。作为原告,按照现行的诉讼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或部分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案件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而在中国目前信息公开制度并不乐观的情况下,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士。这就决定了普通公民和一般组织很难实现举证责任。而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都具有较为丰富的资源,使调查取证成为可能。

第三,检察机关担当原告可以有效避免滥用诉权,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质量。很多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不宜设置得过宽,特别是普通公民不应当成为适格原告,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心原告门槛设置过低,会导致滥用诉权,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种担心在中国现阶段确实不是杞人忧天。而由检察机关担任原告,既可以保证诉讼质量,又可以保证诉讼效果,更有助于实现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同时,由检察机关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也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标准与判决标准的统一,避免因当事人分别可能造成的当事人诉求各异、法院裁判千面的现象。

(二)环保行政机关不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尽管在立法中可以找到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环境主管部门作为原告受到了各方广泛的质疑。在经济学领域,20世纪中后期逐渐兴起的“俘虏理论”是对环保行政机关担当原告合理性的最大挑战。其意思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机构将逐渐被部分被监管者所俘虏,那么监管机构很可能会因为出于保护小集团利益、地方利益的需要,产生逐渐牺牲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4]这种理论恰恰在中国的社会实践中得到了印证。目前,中国地方环保部门对环境损害行为监管不力的情况并不罕见,多数是因为主动或被动地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压力或利益分配的影响。所以,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是有待商榷的。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笔者认为,虽然实践中存在许多行政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现行立法中也有关于环保部门参与诉讼的规定,但由于行政机关在中国体制中所处的地位,行政机关仍不宜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容易突破民事诉讼中的平衡原理。行政机关属于法律执行机关,握有强有力的执行权,如果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容易将行政权与诉权相互混杂一起运用,这样对对方当事人来讲会形成一种强力的预期,很可能破坏诉讼平衡原理。第二,行政权与作为原告资格的行为矛盾。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执行机关,执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而是更多的带有司法属性,这与检察机关的职能相符,而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定位相矛盾。第三,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成为掩盖行政行为失误的挡箭牌,不利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不利于公众追究其行政不作为行为。因此,行政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三)普通公民和一般环保组织不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针对新《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排除了普通公民个人这一规定,在学界和实务界都有较大的反响。反对者认为,这不利于推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赞同者则说,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普通公民滥用诉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5]笔者认为,普通公民确实不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普通公民的环境权利如果受到直接侵害,完全可以以个人身份对该侵害行为提讼,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但这不应当是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其性质仍然应当是普通的私益诉讼,只是他们所要救济的权利是个人的环境权。.[6]对此,很多国家是通过立法明确区分这种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7]在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中,权益未被直接侵害的公民或社会组织,也可以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讼。是否存在本人利益直接受损,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构成要件。即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往往只是原告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必然承担裁决结果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区别于普通诉讼原告的最显著的特点,因而其法律地位在诉讼中很特殊。但是,如果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则依照中国现实情况,公民以的方式救济环境公共权益,实际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诚然,考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较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确实有很多国家赋予普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例如美国 1970 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1990年修改)第304条(a)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8]。但我们不得不看到,普通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可能性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信息公开、知情权的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等等。而在中国现有情况下,并不足以使普通公民具有承担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能力。因而,仅仅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普通公民原告资格,不仅无益于推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反而会给实务界造成一定的混乱,浪费司法资源。

民间的环保团体对保护生态环境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且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外也确实有允许环保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立法,但在中国,由于环保组织发展还不够成熟以及受限于其举证能力,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也很难承担起原告的责任。

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发展中,我们需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立法例,但这种借鉴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当前中国的国情下,由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最为合适。

三、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程序制度的完善

检察机关承担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意味着检察职能的扩展,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又有别于普通公民和一般组织,因此,在程序设计上必须进行一些相应的完善。

(一)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原告资格

从过去的实践看,检察机关通过直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督促、支持等多种形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积累了经验。立法者应适时总结经验教训,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从一般意义上讲,所有的违法行为都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破坏了法制统一,因而都需要检察监督。诚然,检察机关由于权力分工的要求和检察力量所限,不可能对所有违法行为实行全面监督。但对特殊问题实行重点监督,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9]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仅存在于刑事领域,同样存在于严重违反民事、行政、经济法规的其他领域。.[10]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和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启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既符合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也符合中国的体制。

对于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与参与刑事诉讼一样,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应如刑事诉讼一样,定位为国家公诉人。

(二)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权

环境公益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是否应享有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权;另一方面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所取得的证据如何运用,证明责任如何来确定。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享有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权。如在美国,许多州立法规定,为了维护经济公益,授予检察总长广泛调查权以提起经济环境公益诉讼。其他国家也有相关规定。.[11]中国检察机关在启动环境公益诉讼之前,应当查明案件事实,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主要证据材料,以证明诉讼主张。在刑事诉讼中,案件证据的收集一般由侦查机关完成;而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则一般只能由检察机关自己完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侵犯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进行追诉,有时需要面对的也是较为强势的组织或机关,如果不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就难以收集充分的证据,难以完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当然,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慎重务实的态度,防止出现公权力对民事领域的不当干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调查权。

另外,从环境监管以及公众参与制度考虑,应着力加强环境监测告知义务。监测机构要如实、完整、及时地为公众提供环境监测数据,这不仅保障了公众环境的知情权,还有助于提高原告的举证能力。.[12]

(三)严格规定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处分权

当事人的处分权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部分。按照近现代诉讼当事人理论,诉讼当事人只是一个程序概念,特别是在蓬勃兴起的公益诉讼制度中,更适合用“形式当事人”来界定诉讼当事人。因为扩张的原告资格决定了,适格当事人往往只是具有被认可的诉讼权利,而并非具有直接的实体权利。在原告资格扩张和当事人资格扩大的背景下,如何真正实现公益诉讼所承载的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价值,决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是否真正具有存在的意义。因而,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在于,合理限制原告的处分权。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时,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而仅仅是程序适格的当事人。国外相关诉讼制度在立法中几乎都对非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进行了处分权的限制。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立法也应当借鉴这些规定,适当限制原告的处分权,以保证公益诉讼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

制度设计的原则应当是:凡是可能影响到环境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的处分都应当进行限制,处分权适用的审查权应当由法官实施。具体的制度设计可以包括以下几点:(1)原告如果撤诉,要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法院负责审查,除已提起的公益诉讼证据不足外,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均不得撤诉。(2)诉讼和解应受到限制。只有在和解更经济时,或者更有助于保护公众的权益,或者更有助于弥补先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时,才允许和解,否则不应当允许和解。

(四)明确损害赔偿金的归属

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正义性和外部性,诉讼的成果是普惠大众的,而不是原告专有的,因此诉讼所得理应返还于社会公众。通常状况下,赔偿可以用于以下三个与受害人或社会公众有关的方面:第一,作为基金的来源资金,列入已经建立的环境公共基金,或由法院建立新的环境公共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恢复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和环境资源的保护;第二,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按比例支付给诉讼案件中法院登记了的受害人,作为损害赔偿;第三,可以作为奖励支付给为公益诉讼或其他环保做出贡献的公民或社会组织。

综上所述,中国的检察机关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理应重视并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部门应尽快通过立法确定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和相关诉讼程序,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3]

[参考文献]

[1] 徐祥民,凌欣,陈阳,等.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探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1):20.

[2] 孙巍.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比较及立法构想[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7(2):31.

[3] 廖柏明.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与建议[J].法学杂志,2011(6):99.

[4] 王俊豪,鲁桐,王永利,等. 西方国家的政府管制俘虏理论及其评价[J].世界经济,1998(4):25.

[5] 张镝. 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辨析[J]. 学术交流,2013(2):60.

[6] 张梓太.中国环境行政诉讼之困境与对策分析[J].法学评论,2003(5):139.

[7] Jona Razzaque. Public Interest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in India, Pakistan and Bangl adesh[M].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4:231.

[8] 谢雯. 可交易的空气污染权——以美国《清洁空气法》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0(7):180.

[9] 孙加瑞.检察监督的基本内容是查控违法[N].检察日报,20110323(3).

[10] 常艳,马剑萍.检察机关与环境公益诉讼[M]//石少侠.检察前沿报告——理论与实务:第2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213.

篇10

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学校和用人单位根据教育目标共同确定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培养方式和保障机制的总和,并在实践中形成的定型化范式。2006年,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明确提出“要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的标准,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南平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高职的“专业设置要密切对接职业岗位;要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技能教室建设,大力推行项目教学、任务驱动教学、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完善三级技能竞赛制度,全面实行双证书制度,鼓励毕业生获取多种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本文根据 “三位一体”深度合作校企共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提出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思路与优势,它的实现必将有利于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提高教学质量。

一、“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内涵

“三位一体”就是把学校、企业、教师作为人才培养三方面的主导者,把学生作为人才培养的主体,共同致力于培养“符合适时市场需求的职业能力+核心能力+心理能力”的工学结合、信息对流的“会学习、能实践、善协作、敢创新”的实用型、创新型职业人才。“三位”即学校、企业、教师,通过三方共同构建信息对流的环路,形成地方产业与专业对接,企业岗位工作任务与课程对接,企业实训信息与学校教学信息的对接;“一体”即以学生为主体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了产生最大的系统功能必须把这四者构建成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的实现自然离不开信息流在这一系统中的畅通和共享,实现这一目标如图1所示。通过信息采集平台,企业把人才需求、岗位的现状和用人的实效等信息及时反馈给院校和学生;院校依据企业的发展前景、人才需求和自身的特色设置科学合理动态灵活的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等;学生按照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和企业的前景与现状,结合学生自身的实际,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找到自己的“短板”,适应社会的需要;把“学习流、知识流、工作流”有机结合,使学校的教学信息和企业的岗位实训信息对称,形成反馈机制,避免企业实训和教学环节产生脱节现象,为人才培养方案能进行动态调整提供保障,从而使培养出的人才能符合社会、企业的需求。

图1:“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

二、“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方案的动态调整流程

首先,通过企业人员及专兼职教师参与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研讨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合作、分析论证得到各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工作领域。其次,通过与企业人员讨论、论证,对各专业工作领域的分解、归纳、整理、排序,得到各专业的工作任务。最后,通过对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进行分析,得出各专业毕业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这是构建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动态调整流程如图2所示。

图2:人才培养方案的动态调整流程

三、基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1.实践教学体系框架

以“三位一体”深度合作校企人才培养的目标为依据,建立集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一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如图3所示。实践能力主要通过专业的见实习、课程内的单项实验、针对岗位技能的单项实训、课程的综合设计以及毕业综合实训等环节来实现;创新能力主要通过科技节的科技创作活动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两个环节来体现;就业能力主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实践与调查、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与毕业实习来完成;创业能力主要通过创业教育课程、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技能训练三个环节来实现。

图3:实践教学体系框架

2.实践教学体系各环节学期安排表

3.各实践环节所体现的能力

四、实践教学体系的优势

(1)体现“实践主导,理论够用”原则:以为实践服务为教学目的,以培养学生较强的专业操作技能为教学目标,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面,让理论真正为实践服务。在教学过程中,打破专业理论知识体系,按实践操作需要组织专业理论教学内容,同时加大实践教学时间,加深实践教学力度。如《酒店操作实务》、《餐饮实务》、《客房实务》、《前厅实务》等课程将以实践操作为主进行授课。

(2)按岗位技能设置教学项目,理论与实践同步教学:按照教学为就业服务的指导思想,根据实践工作岗位的需求,设置教学项目,按实践工作岗位组织理论与实践教学内容,打破传统的理论与实践分离式课程结构,将理论教学内容与实践教学内容融合在一起,以实践的需要带动理论知识的传授,实现理论讲解与操作方法传授同步的授课方式,增强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理论与实践相融合,实施同步授课。如针对报关员岗位技能要求设置报关程序、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税费的计算与缴纳以及报关单填制等教学项目;针对导游岗位技能要求设置导游业务、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经营与管理、现场导游模拟实训等教学项目。

(3)强化技能训练,培养职业岗位能力:通过设置多层次实践教学项目,如单项岗位技能实训(前台操作实训、客房操作实训、外贸流程操作实训等)、校内综合模拟实习(酒店实习、物流企业运作综合实训等)、技能鉴定、顶岗实习等,强化学生专业技能。使学生亲身体验实际工作,让其主动地观察业务活动过程,发现问题,培养其应用专业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缩短学校培养与实践工作应用的距离。

(4)工学结合,实现与岗位的“零距离”对接:通过与实习基地及其它合作企业研讨,听取企业专业人员的建议,调整教学内容;聘任专业教师与实践中的专业人员合作编写与实践工作内容贴近的教材,吸纳实践中的专业案例;聘任企业人员讲授专业课程、指导学生实践活动;安排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如旅游专业学生安排到厦门翔鹭国际大酒店进行顶岗实习,物流管理学生安排到福建武夷山港务有限公司进行顶岗实习),使其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了解企业文化,培养工作责任心和认真工作态度,进一步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与实际工作岗位对接起来,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5)推行证书教育制度,保障教学措施:为保证专业技能训练效果,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专业核心课程采取“课证融合”方式,推行“双证”制,将课程教学与专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结合在一起,培养具有扎实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操作技能的人才。如《餐饮实务》课程将针对餐厅中级服务员职业资格证考试进行授课;《现代物流概论》和《物流管理》课程将针对助理物流师考试进行授课。

本文旨在通过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突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岗位竞争力和适应力,进而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成功率。

基金项目:人才培养与南平产业对接试点项目(项目编号:Jgnp201106)

[参考文献]

[1]谭伟平,宋克慧,彭庆文.怀化学院“三位一体”通适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高等教育研究,2010(10):67-69

[2]张飞燕.高职高专管理类专业人才实践主导型培养模式浅议[J].鸡西大学学报,2012,12(9):46-47

[3]曾照香,刘佃瑞.高职高专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与实践探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9(24):148-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