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3 23:54: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物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建立本单元商铺/写字楼以防火责任人为主导,单元使用人和单元内工作员工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及条款。
二、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单元使用人和单元内的工作员工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开关(闸门)要关闭。
三、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定期检查维修,并在有效期结束前或使用后及时更换或填充材料。
四、经常对单元使用人和单元内员工进行消防知识以及火警发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学习,使其都能正确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定期对本商铺/写字楼内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同时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物业服务中心对本单元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
六、有义务参加和发动商铺使用人员或公司员工参与消防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
七、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八、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九、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对发现有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火险或存在火险隐患等情况,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追究责任人责任或按《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该物业单位更换业主或租约终止时为止,业户中间更换责任人则须另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订责任书的,其前任物业单位负责人承担当然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业主/租户一份,管理公司一份。
责任单位:***商业有限公司
区层号商铺附火警电话:119
物业服务中心报警电话:
管理单位:
责任人:责任人:
电话:电话:
关闭 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文二
甲方:定西友谊商贸城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工程为驻定西友谊商贸城第___层____单元___号__,由乙方承担的装修工程,该项工程计划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开工,____年_____月____日竣工交付使用。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乙方在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方案等方面,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和要求,并将施工图纸、方案、施工审批表、防火措施报甲方审核。
二、乙方在开工前最少30天,持甲方公章的全套申报手续,向消防局申报,待批准并获得消防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后方可施工。
三、乙方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后的施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
四、(1)乙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更改、变更、停水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方可进行,喷淋和消火栓系统停水期间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经济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2)用电要向甲方申请,电器设备需由持有操作证的电工安装,并设置配电箱,不得随意乱拉临时线,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乙方进行明火施工时,应到甲方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动火许可证,配备消防器材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甲方在签发动火证后,将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
六、乙方对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应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的管理,如施工现场发生火灾,须及时报告甲方并组织扑救,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七、乙方在施工中使用易燃物品时,应首先通知甲方,必须符合《化学危害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有专用库房,由专人保管,不得过夜存放。
八、乙方施工中不得大面积使用脱漆剂易燃液体。在现场喷漆时,要有良好的通风措施,不得和其它工种交叉作业,现场严禁有明火,要使用防爆电器。
九、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禁烟标志和防火安全制度牌。
十、乙方施工的堆料或垃圾不得阻挡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并及时清理垃圾
十一、甲方为上述条款的执行提供协助并负责监督、检查,甲方在检查中发现施工过程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未按相关规定施工的,有权对乙方给予处罚并责令停工。
十二、工程竣工后应向消防部门报验,并在取得相关验收批文后,甲方对承租区域进行竣工验收。
十三、施工中,凡因乙方未遵守消防法规而造成火险、火灾,乙方必须承担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上述条款甲方有权因施工现场情况随时做出修订。
本责任书自签字起生效,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市消防局备案。此责任书在施工验收完毕,施工人员全部撤离________(出租房屋名称)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范文三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和市教育局、市消防大队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消防责任目标、做好消防工作到人,责任明确。落实本校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学校实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学校消防工作由总务处具体负责,并在学校内部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二、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部门成立相应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并在这些单位、部门设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学校安全管理处备案。
四、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教职工和学生教育培训之中,增强消防观念、懂得消防知识、提高消防能力,掌握消防自救技能。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建立火灾隐患登记整改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整改、报告。
六、整改火险隐患,加强学校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维护应急照明灯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维修、维护人员熟知其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七、坚持向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时上报制度,消除隐患。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次数,填写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在巡查记录签字。
八、结合安全管理处制定灭火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师生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
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成为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但由于高层建筑的楼层高、功能复杂、人员聚集、设备繁多等特点,以及近些年来高层建筑火灾多发的态势,反映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已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务须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上海市消防部门为有效解决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防范和城市应急管理能力,近年来以“世博消防安保”为契机,深入推进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维护城市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尚需重点围绕责任制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宣教培训和应急管理等几个根本性问题,加强依法治理,落实部门分工,明确安全职责,加强长效管理,才能把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向纵深推进。
一、要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建设
城市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各属地街道(镇)、居(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租赁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等多个单位。推进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首先应当依法理顺各个单位的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依法办事,按职分工,各施其职,齐抓共管”。因此,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等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当前世博安保期间,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逐级签订世博群防群治安全责任书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各高层建筑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简列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并完善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制度,指导辖区有关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切实加强检查督促。
2、各居委会、村委会、社区服务站要制定区域内火灾应急预案,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教育、防火和灭火演练,组织高层建筑居民签订防火公约,并对火灾隐患进行自查整改。
3、物业管理企业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职责,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发现损坏的消防设施设备要及时告知物业所有人或相关单位进行维修;发现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高层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年检制度。
4、房屋产权单位出租的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于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要成立由产权单位牵头、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根据不同业态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值班值守、应急处置等工作。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要依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年检制度,也可委托建筑的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
5、燃气及供电部门要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及电线电路,并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部件,解决私拉乱接电线等问题。对高层建筑内涉及房屋产权单位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仪、管道自动切断阀等设备,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每年做一次强制检测。
6、公安消防支队、派出所三级管理机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列入物业管理行业评比、平安小区和安全大楼评比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管、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的分级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7、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高层建筑项目审批关。在审批高层建筑项目时,充分征求和听取消防管理部门意见。同时,要严把高层建筑项目验收关,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核准要求的不予验收。
二、要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城市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应按照“自行检查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消防检查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两个结合”为原则。自行检查以房屋产权单位和租赁单位为主,加强对内部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措施等方面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监督抽查以各所地街镇为区域范围,定期加强地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抽查,确保重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管理制度。消防检查以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为主,按照消防规范要求,深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依法处理;其他相关部门结合条线加强所辖高层建筑的消防监管。在工作中,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化,逐渐形成统一标准,并以“标准管人、以标准管事”的制度。
对在高层建筑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有的是一般隐患,有的涉及到产权单位多、整治资金缺乏、难于协调的复杂情况,治理时应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必要时作为政府挂牌督办项目,督促落实整治。
1、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由消防支队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及整改措施、要求、期限,并抄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期满复查发现隐患仍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视情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对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报请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2、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维修资金缺少等原因难以落实整改的高层居住建筑,由当地政府府筹措资金落实整改,或列为政府平安工程督办项目加以推进,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3、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业态多、产权单位多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由当地政府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来源,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4、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监管、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对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实施处罚。
三、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教培训
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教培训是抓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方面,消防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把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力求抓出成效。在宣教培训的内容上应以基本常识、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为主,通过宣传培训不断提升高层建筑使用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强化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
1、文广部门应发挥职责优势,积极牵头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托119消防日、逢年过节、重大活动等节点,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的作用,请主流媒体免费刊登、播出包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知识在内的各类消防公益信息和公益广告,建立完善消防公益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
2、其他相关委办局要组织、督促本级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督促高层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责任单位主体意识,使其自觉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推动消防宣传工作的格局。
3、公安消防支队要会同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高层建筑的物业安保经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为重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高层建筑相关从业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提升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应急管理
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频发的形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还不够到位的现状,紧急情况时高层建筑疏散和处置都极其困难的特点,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应急管理,采取措施增强高层建筑应急管理水平,并建立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建筑应急管理系统。在消防安全方面,将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投入力度;加强灭火力量编成、组织指挥,开展针对性的模拟训练、实地拉动和实战演练;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疏散、安置等保障工作至为重要。因此,在构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应急管理方面,政府、消防以及高层建筑相关单位因统一思想,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1、各级政府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投入力度,落实应急知识普及、社会动员等工作。要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疏散、安置等保障工作。
2、消防支队要继续加强高层建筑火灾的灭火救援准备工作,熟悉各类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加强灭火力量编成、组织指挥、现场组网、战术运用、战斗展开、供水组织、疏散救人等措施,开展针对性的模拟训练、实地拉动和实战演练,进一步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3、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置专人负责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防临时设施配置和管理,确保工程过程中消防安全。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临时设施配置情况的检查。
4、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针对服务管理对象特点,逐幢制定高层建筑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程序、措施和责任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及时改进不足,提升群防群治、自防自救能力。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手册[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第14卷.
消防安全责任书1为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坚决杜绝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我司______小区商铺经营业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各商铺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2.各经营业户必须配备齐全消防设备,消防设备须有明显标识,灭火器完好率必须100%且放置在明显位置。
3.各经营业户必须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达到100%的普及培训率。
4.必须严格的按照相关部门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火灾隐患检查要求整改,整改必须是无条件的,达到100%的完成率。
5.相互配合,确保不发生各类火灾事故。
二、保证措施
1.经营业户必须严格的服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和制度的落实。
经营业户须对员工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能不断的增加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对初发火灾的自扑自救能力。
2.经营业户必须严格的执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不许占用公共走廊,不许挪动消防设施,严禁室内烟火。
3.营业户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商铺内严禁存放煤气、汽油、酒精、雷管、炸药等易爆危险品。
4.经营业户要严格遵守消防制度,建立消防隐患记录,严禁私拉乱用电源,严禁用电炉取暖、做饭等,新增用电设备必须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核。
5.经营业户对商铺的电源要人走断电,人走关灯,对热水器、电脑等设备要人走断电,业户不准私拉电源,严防电器设备老化引发火灾。
6.不得改变商铺的原配消防设备,经营业户新增的消防设备须与原配设备相匹配,不能影响原配设备的功能及使用。
三、责任
凡是违反责任书规定,工作失职、防范不利造成火灾事故的,由责任方负责,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责任书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负责人如有变动,继任者继续履行责任。
甲方: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消防安全责任书2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加强__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自治区的相关法规条例,特制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协助乙方对其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乙方员工熟知广场的有关消防制度和规定,掌握基本的灭火常识和逃生方式。
2、甲方的秩序维护部和相关部门有权经常对乙方的承租场所进行消防检查。
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对于甲方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乙方仍不按规定时限内整改的,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的承租人或公司法人代表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义务教育自己的员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乙方有义务确保承租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
3、乙方在未经甲方许可的前提下,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备设施,严禁不按消防规范进行操作。
4、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培训等其他相关活动。
5、乙方对承租场所内进行装修时,应及时申报甲方进行消防业务监督指导;
如需动用电焊等带有明火的工程,需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6、因乙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和不服从甲方消防管理的,并造成甲方被消防部门处罚的,甲方将根据情节及有关法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7、在甲方已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下,乙方发生消防事故或被消防管理部门处罚,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声誉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选定或指定1名消防安全联络员,并提供该消防安全联络员24小时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家庭电话)。
更换消防安全联络员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备案。
9、乙方应按照消防局要求单元内自行配备灭火器,配备标准50平方米/具。
三、其他: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当地消防监管部门各持壹份。
甲方(章):乙方(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日期:
消防安全责任书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特签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安全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警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全员防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三)组织实施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一时不能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六)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四、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责任书从20__年6月1日至20__年12月30日有效。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消防安全责任书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特签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安全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警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全员防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三)组织实施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一时不能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六)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四、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责任书从20__年6月1日至20__年12月30日有效。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消防安全责任书5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商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把消防安全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商场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凡在家具商场内租赁摊位的经营者,为本承租摊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承租摊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营业人员中要确定一名兼职消防员,办理各种消防业务,监督消防制度和责任落实。
二、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本摊位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场安全管理的规定,自觉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强化消防业务知识学习。要建立和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努力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
三、各摊位经营者要保证遵守并做到以下几点:
1、纠正来往顾客在商场内吸烟及违反消防安全行为。
2、不遮挡和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报警纽。
3、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学会报警,报警电话119。
4、不占用通道堆放物品,不占道经营。
5、不乱接电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使用各种电热炉及超负荷电器。
6、不在商场内明火做饭。
7、每天收摊前应注意检查电源是否切断,电源插座是否拨掉,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岗。
8、要自觉接受商场管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对不遵守本责任书的经营者,商场管理者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清理出商场,情节严重者送消防监督部门处理。
五、凡因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消防安全及商场管理规定引发的安全事故,其经营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六、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经营者和商场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至商场租赁期结束前一直有效。
1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得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涌起,我们也对高层建筑防火、灭火措施的研究也越加深入。但是同时我们不能忽略一个问题:租赁房屋火灾隐患的防控。
近几年来,随着湖北省的经济实力日益提升,武汉市正在全力打造成“中国车都”,像富士康、东风、通用、雷诺等大型的劳动密集型工厂企业在武汉落户,越来越多的外来打工人员涌入武汉。但大多数外来人员由于经济能力的关系,多半租住在租赁房屋中。
2 租赁房屋火灾隐患的特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租赁房屋,租赁房屋作为一个浓缩的“小社会”,人员密集,用火用电频繁,内部装饰装修、陈设、家具等多为可燃材料,潜伏着极大的火灾风险。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大量人员伤亡,下面我们来简单了解下租赁房屋的特点:
1人口密度大,发生火灾人员伤亡多。有些租赁房屋发生火灾,我们开展火灾扑救时发现原本是每层楼两房一厅的房子被隔成了五房一厅,本来只能容纳8个人最后变成了15个人,超载了一倍。所以,人口密度大是租赁房屋的特点之一。
2房屋结构不合理,阻碍救援障碍物多。广义来讲,租赁房屋性质类似于宾馆。那么按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三层以上租赁房屋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而大多数租赁房屋超过三层的全部都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另外,由于防抢防盗的关系,大多数民房都会设置防盗门、窗等。这样以来,不仅给房内人员逃生造成影响,而且给官兵实施灭火救援造成更大的麻烦。
3居住人员防火逃生意识差,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低。居住在租赁房屋内的多半是外来务工人员,知识水平一般,可能对防火逃生以及初起火灾扑救知识没有半点了解,楼梯杂物乱放、电气线路乱拉、用火用电混乱等等问题都存在于大部分租赁房屋内,而在民房内根本没有设置任何例如灭火器、应急照明灯之类基本的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让火灾进入发展阶段,这样就提高了火灾扑救的难度以及人员伤亡的几率。
4民房内可燃物多,火灾易蔓延。租赁房屋内部装修和陈设、家具大量使用木材、朔料、棉、麻、丝、毛及其他合成纤维。在日常生活使用液体、气体燃料,在维修、装修过程中使用化学涂料、油漆等物品,一旦发生火灾,这些可燃材料燃烧猛烈、蔓延迅速,大部分材料在燃烧时会产生有毒气体,给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带来很大的困难。
3 解决对策
1、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对于目前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现状,我们消防部门要提请政府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制定出善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基层消防大队和派出所要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工作视线。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长效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尤其是各街道办、居委会、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更要加强与消防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切实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特别针对把租赁房屋作为营业性场所的,在开业前除消防部门要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外,工商、卫生、派出所、居委会、房管等部门也要对此严格把关,对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不能发放经营许可证。街道办、居(村)委会、房屋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面上物业管理的优势,将租赁房屋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列为全年工作内容。基层派出所要以本辖区为单位,指导并在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协助下,充分发挥物管员、消防专管员、网格员等协管人员的作用,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常识宣传及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同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确保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
2、要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我们消防部门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建立并完善由政府挂帅、各职能部门广泛参与的消防安全网络,并且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处置包括火灾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在实际的防火工作中,要依据《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各职能部门,主要是公安、消防、房管、安监、工商街道办、居(村)委会协助联动,督促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派出所要发动各街道办、居(村)委会的作用,加强对各单位内部消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切实做到一旦发生火灾或突出事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控制局面,把损失降到最低。
3、 落实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租赁双方应明确租赁的法律责任,民房房主不能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进行出租;承租方应提高法律意识,在承租时,应了解房屋的质量和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或民房坚决不能从事经营、住宿等类似营业性场所。另外租赁双方应切实承担起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思想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责任,切实提高房屋出租中的消防安全系数。在日常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还要力争做到以下两点:
(1)是抓落实,主要抓各城乡镇的街道办、村居委会、房管、物业及私房出租户的信息采集,特别是各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对本辖区里的闲置房和经营场所定期与不定期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外,还要进行实地抽查。
《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2012)》指出,截止2011年底,中国有建制市657个,其中地级以上284个,县级建制市369个。在284个地级以上城市中,162个城市属于中小城市,占比56%,中国城镇化率达到51.3%[1],这标志着中国城镇化发展进入到非常重要的转型期。近年来,随着中小城市快速发展,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新建住宅小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住宅小区规模日渐扩大。伴随住宅小区的施工建设以及投入使用,住宅小区在消防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1、中小城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现状
与大城市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相比,由于其经济发展较快,开展较早,技术力量较强,经过多年的摸索,开展得比较好。尤其是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现已基本上步入正轨。而中小城市,这项工作由于起步较晚,各方面的技术力量都较弱,加之社会发展较大城市缓慢,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问题就相对较多。
1.1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前存在问题
1.1.1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未能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未能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甚至没有任何施工手续。
1.1.2在建工程火灾隐患多。比较突出三个问题是:一是临时建筑物多,耐火等级低。二是火源管理不规范,防火安全措施不到位。三是施工现场混乱,消防通道堵塞。
1.1.3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员工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员工消防意识较差,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
1.1.4对施工人员管理较为混乱。各工种人员常处于分散流动状态,并存在工种交叉作业情况。由于工程量大,往往由几家公司同时承建,若在建工程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统一指挥、调度生产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1.2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后存在问题
1.2.1物业管理滞后。(1)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不能及时与物业公司进行有效交接,有的住宅小区甚至无物业公司接手管理,部分住宅建筑在投入使用很长一段时间内消防设施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2)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消防设施不清楚、不会用、不管理现象较为普遍。通过调查,超过半数的居民小区存在汽车乱停乱放,占用消防车道现象严重。有些物业因居民装修、小区改建等擅自将消防设施关闭,有些小区部分室内消火栓配置的水带、水枪、栓口等被盗,物业公司不能及时进行添置。
1.2.2物业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不落实[2]。一些物业没有制定日常消防检查、巡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培训演练等制度。由于当前物业对其在消防安全的工作范围和法律责任界定不明,致使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产生大量矛盾纠纷,甚至有的物业即使有相关的制度也不去落实,或日常工作流于形式。
1.2.3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经费得不到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经费涉及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费,管理经费主要来自两个渠道[3]:一是开发商提供的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维修资金,二是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物业使用者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但有些开发商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资金没有法定主管部门监督提留,全部由业主和用户来承担,这样就造成物业管理收取费用过高,维修资金难以落实的问题;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仅靠契约,物业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的不规范,使缴纳者产生误解,因而消防管理费用难以收取。
1.2.4物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不强。物业企业管理人员大多属临时雇佣性质,很多没有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就匆匆上岗,消防安全技能差,有些连最基本的灭火器如何使用、如何报火警等内容都不知道,遇到火灾往往束手无策甚至临阵脱逃。
1.2.5家庭火患增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修越来越高档,可燃性装饰材料大量使用,老百姓居住条件的改善,使用电热器、冰箱、彩电、空调、微波炉、冰柜、热水器等发热电器越来越多,造成家庭火灾载合越来越大,这些物品如使用不当,极易引火火灾事故。据统计每年由于电器设备使用不当造成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25%。
1.2.6 住宅小区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目前居住建筑的管理主要由物业企业负责,但是调查情况表明,物业企业基本上不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消防组织不健全、没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专项经费,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比如房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消防部门等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缺少系统有效的管理。
2、改进中小城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
2.1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消除先天隐患。一是严把审批关。消防部门严格落实未经消防审核的建筑工程,严禁施工,未经消防验收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的相关规定。二是加强联合监管规划、建设、房产、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管,尤其对已经投入使用的违章违法工程,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严厉打击违章、违法工程。
2.2明确施工责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一是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要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实际,合理划分各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减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提高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且相互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要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道畅通,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堵塞或占用消防车道。二是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要确定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三是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施工单位确定一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电工正确合理地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施工现场用电安全。
2.3完善责任体系,引导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一是建议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当地制订《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及相关消防建设内容,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二是建议各级综合治理办公室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综合治理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工作难题[4]。三是房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对物管部门的审批、管理等职责,在对物业企业的审批或年检等过程中,将物管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和资质评定,形成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四是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社区消防工作指导,辖区派出所要加强对社区消防监督管理。
2.4落实物业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切实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要与房产开发商做好消防安全责任对接。要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到小区日常管理之中,制定符合居民小区自身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档案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认真落实日常的防火巡查制度,及时有效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居民小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要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消防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未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一律不准上岗执勤,使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成为维护小区消防安全的主力军。
2.5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5]。居民住宅分布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提高居民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尤为重要,要结合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发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通过发放宣传单、广播、板报等形式,宣传居民住宅火灾案例和自防自救常识。
参考文献
[1]牛凤瑞,白津夫,杨中川.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57
[2]葛俭辉.浅谈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原因及解决对策[z].中国消防信息网2012.8.30:1-4
2、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1)配合人事部抓好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
(2)配合财务部处理好各单位的财务问题。
(3)配合工程部做好物业的维修工作。
3、继续抓好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促进基层工会发挥作用。
4、做好员工培训工作。
5、做好台风暴雨季节的相关防范工作。
(五)消防安全方面
1、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如发放安全知识宣传资料、悬挂条幅、张贴安全宣传海报等。
2、做好辖区企业、宿舍、“六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治工作,确保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百日攻坚行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到“六个确保”(确保高层建筑电气安全有效;确保在建工程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查改到位;确保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确保高层建筑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灭火逃生自救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明确各级各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义务,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大队长肖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百日攻坚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工作。
三、排查整治范围及内容
百日攻坚行动排查整治范围主要包括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及在建高层建筑。主要排查内容:
1.建设工程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或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高层建筑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层建筑,是否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其建筑防火等级分类、建筑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消防设施配置、灭火救援设施配置、电气防火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高层建筑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完好;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消防水泵运行是否正常;防烟、封闭楼梯间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楼内是否存在违章作业行为。
3.高层建筑消防车道、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取水口、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存放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屋顶消防水箱等消防设施是否设置清晰准确的消防标识。
4.全面排查整治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
5.高层在建建筑是否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防供水;是否设置灭火器;员工集体宿舍是否独立设置;是否严格落实动用明火审批程序,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落实现场监护;是否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6.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是否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四、任务分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住建、规划、安监、市场监管、文广、教育、卫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局负责组织对高层建筑在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治理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外墙保温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建筑外墙违规装饰、装修,违规广告牌、雨篷等影响建筑防火排烟性能和火灾救援行动障碍物的查处力度;并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实施之前修建的外墙采用聚氨酯材料保温的高层建筑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外墙保温材料覆盖、封堵的可靠性。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规划局负责在核发高层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既定规划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件。
安监局负责做好高层建筑设施、设备安装、维修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高层建筑内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登记手续和营业执照,对高层住宅建筑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不予颁发营业证照。
文广局负责依法做好高层建筑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对高层住宅建筑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和娱乐场所不予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娱乐经营许可证。
教育局负责做好各类中、小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和管理工作。
卫计局负责做好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高层门诊楼、住院部和综合楼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和管理工作。
广电中心负责经常性和针对性地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高层建筑防火和火灾自救逃生常识,及时曝光高层建筑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依法应当实施消防行政审批的高层建筑严把消防审核和验收关,对达不到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不予通过审批;对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要列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严管严控措施。对老旧高层住宅消防设施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严格依法督促整改,提高防范火灾能力;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制其使用。要制定高层建筑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单位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演练,指导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进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公安局派出所负责依法对高层住宅建筑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并督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高层建筑内通信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各镇(街道)负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结合实际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组建微型消防站,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社区(村)居委会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居民群众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清理楼梯、走道、阳台等区域可燃杂物,清理楼院违规存放、充电电动自行车,清理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等问题。引导居民购买配备家庭灭火器、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简易灭火逃生器材。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并落实物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公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电气设施设备,规范安装电气设施和线路,及时排除电气设施和线路故障。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管理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检修、更换和添置消防设施、器材。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提高设施完好率。对搭建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或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5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百日攻坚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博、微信等媒体进行宣传,广泛动员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发放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告知书。各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要安排专人摸清所属辖区高层建筑的底数,逐一明确消防监管责任人,统一汇总登记造册,上报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25日至9月25日)。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全力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各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辖区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在建工程进行专项检查。高层公共建筑由其所属性质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配合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督导检查阶段(9月25日至10月7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在全县通报督查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务必认清消防安全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识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主动推进落实,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实到火灾隐患排查一线,全力推动百日攻坚行动顺利进行。
所谓“九小场所”是指,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的人员密集场所。具体是指:“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实际上“九小场所”不是一个单纯的数字名词概念,而是所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代名词,即泛指对外经营的所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如小酒吧、小音乐茶座等场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九小场所”因投资小、规模小,吸纳大量就业而获得较快发展,但同时由于其经营模式、经营实力限制,在硬件设施建设上投入不足,存在着大量的消防安全隐患,再加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R淡薄和防火监督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九小场所”火灾频发,严重威胁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影响着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为此,作为公安消防监管部门来说,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九小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
(一)建筑设计不规范。一些小生产加工企业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麻痹思想,毫不遵守消防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违章搭盖现象严重,周边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不到位,水源缺乏,道路狭窄、不畅通,大型消防车无法进入,耽误灭火救援最佳时机。
(二)人员集中,疏散难度大。一些小型商场、超市,经营者往往充分使用场所面积,在柜台之间仅留一两人的空隙,有的过道仅能容一人通过,有的在疏散楼梯或休息平台、楼梯间内设置柜台卖货。由于受场所限制,商品大量囤积于场所内,一旦发生火灾,易导致疏散困难,造成人员伤亡。
(三)可燃物多,火灾蔓延快。一些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内装饰材料往往使用一些可燃材料,如木板、纤维板、塑料板、窗帘、壁纸、地毯等,且拥有大量沙发、床上用品等,使建筑的火灾荷载大大增多,遇火源容易起火。一些装修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家具等,使用了大量可燃材料,极易燃烧且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大大影响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四)管理不规范,消防安全性差。一些“九小场所”内的消防设施陈旧老化,有的是通过民用住房改造,其内部装饰装修、功能分区、电器线路敷设等大多都是经营者自行安排;有的“九小场所”生产车间、仓库、原材料、吃住基本都在一起,属于严重的“三合一”或“多合一”场所;有的电气线路私拉乱接,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被封闭,疏散通道堵塞、占用,用火、用电、用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稍有不慎极可能引发火灾。
(五)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一些“九小场所”内人员集中,成分复杂,有些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认识不足,防火灭火意识差,常因无意中的行为引发火灾。发生火灾后,又常因各种原因扑救不及时而蔓延。另外,多数“九小场所”经营者缺乏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未经过消防培训,缺乏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特别是缺乏初起灭火、逃生常识,缺乏火灾事故发生时自我保护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往往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
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一)“九小场所”分布点多、面广。一般的县城区就有上千家,普通乡镇也有近百家,多处于在街道、偏僻街巷或居民家庭住房中,成自然散布状态,更有甚者为躲避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遮掩,平常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监督抽查中很难发现,导致很多小场所处于失控漏管状态。
(二)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针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工商、治安、安检、文化、教育等职能部门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经监督检查发现,一些小旅馆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执照过期、一些小网吧未经文化部门许可和消防审核验收就擅自开业、一些幼儿园未经教育部门许可和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就擅自经营等问题,也暴露出此类“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
(三)“九小场所”多为个体经营户,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经济实力弱,消防部门要求整改的火灾隐患不积极。多是应付检查为主,对于需要投资改造或配备消防设施的情况因资金原因甚至持抵触态度。
三、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措施
(一)建立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合审批审查工作体系,立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为认真消除“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对涉及此类场所的规划建设、营业审批、安全审查等环节,公安、建设、规划、工商、文化、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安全先行,建筑开发商或产权方应向业主或租赁方提供符合国家建筑防火规范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建筑,并告知业主或租赁方在建筑内装修或使用前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程序,其他相关部门应将消防是否合格作为发放证照的前置条件,这样就有望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的土壤。
(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首先,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次,业主或租赁方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10条明确规定,依法担负起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则应承担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正确开展防火安全工作的责任。再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力度。一是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落实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各单位或企业主应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意识和增长消防安全知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增强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三是通过物业管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相关的个体私营从业人员掌握一定的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从而达到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目的。
(四)加强监督查处力度,群防群治,综合治理。针对“九小场所”面广量大特点,一是要充分发挥派出所特别是社区民警作用,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对于既不能根本解决,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严格依法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安全。“九小场所”主要是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因此,各有关职能部门督促这些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三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通过明查暗访、新闻曝光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九小场所”火灾隐患得以根除。
参考文献:
[1]刘毅敏.浅谈“九小场所”消防监督管理[J].科学之友,2010年11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十)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九条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二)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落实方案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四)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五)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六)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事人未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单位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等作出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消防安全记录,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在火灾隐患排除前,单位应当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对危险部位、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重点检查。
(二)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
(三)对火灾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火灾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四)对涉及消防安全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五)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现单位中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者设施,有权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部位、设施。
对严重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能够即时排除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发生火灾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20日起施行。
20xx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的《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消防安全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大量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发生在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为主的高危行业,以及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制造与加工业等行业。酿成这些事故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一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既缺乏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规常识与安全知识,又缺乏必要的应急避险能力。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站,负责组织对全镇水利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部署安排,并协调有关指导督查事宜。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复工复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要支持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期间消防安全工作,要指导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等措施,有效杜绝违规动火违规储存等不安全行为,要通过网络授课、现场教学等方式,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升返岗复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基本安全技能。
(二)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要组织对水利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重点排查,要督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程,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内容:1.是否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擅自加层扩建;2.是否未经消防行政审批擅自施工、投用;3.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管理;4.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5.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6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正常使用要求;7.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是否熟悉消防设施操作和应急处置,单位职工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及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三)全面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治理。要结合实际情况,以“零容忍”的整治态度,强化对集生产、经营、储存和住宿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摸清场所数量,建筑状况及安全管理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合账。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合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督促违规居住人员立即搬离;对于疏散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坚决依法整改;对于楼内、屋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的,坚决依法清理。对危及安全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围绕“全民防火”这个主题加强复工复产、单位防火宣传提示,重点利用手机媒体开展定向宣传、精准宣传、连续宣传,加强对水利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等四个能力。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自查。各村、各单位要于5月15日前组织水利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自纠活动,坚持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责任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二)排查检查。各村、各单位要按照《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行业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结合水利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自查自改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隐患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逐项列出整改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定期照单对账、照单销账。
(三)督促指导。镇建立攻坚行动督查调研机制,适时组织对各村、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红线意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集中精力抓,及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共同履好职、尽好责。要强化预警、函告、督办、约谈制度的运用,督促落实排查、整治、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