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办法模板(10篇)

时间:2022-10-07 09:36:5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股权管理办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股权管理办法

篇1

在股东类别上,《征求意见稿》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和控制类股东三类。

其中,财务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十, 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 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在股东资质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人,包括公司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境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而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自然人可以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申请成为保险公司上述三种类型股东的投资人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要求,如申请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投资人,应当具备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纳税记录正常,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成为保险公司战略类股东的投资人,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核心主业突出,投资行为稳健; 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得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且留存收益为正;包括本项投资在内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投资人,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不同类型的投资人自身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在此不一一赘述。

在股权获得上,《征求意见稿》表示,投资人可以通过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以协议方式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股权; 以协议方式受让其它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以竞拍方式获得其它股东公开拍卖的保险公司股权; 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权;购买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获得保险公司股权;作为保险公司股权的质押权人,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获得保险公司股权;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计划获得股权; 其它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方式获得保险公司股权。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合计持股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保险公司成立三年内,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 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保险公司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 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关联股东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投资人不得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 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

篇2

一是对改革动议的提出作了调整。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除继续保留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外,增加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2/3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文字表述和程序安排作了相应调整。

三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有所改进。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是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由试点期间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篇3

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动银行及保险两大金融支柱行业更深层次的资本合作,在进一步提高双方服务水平的同时,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长期以来中国法律规定银行与保险行业禁止混业经营,《办法》的出台允许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打破了双方分业经营的僵局,实现了制度上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的银行保险即将步入战略转型的新阶段。

一、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产生背景

回顾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历程,最早可追溯到2004年。工行亚洲通过收购富通集团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太平人寿股份,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意向已见雏形。2009年初,工、农、中、建、交5家银行相继提出了设立保险公司的意向。与此同时,3家外资行的银保阵营已成型:东亚结盟国寿、汇丰联姻平安、花旗牵手中美大都会。2009年9月,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交通银行投资人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此成为全国首家入股保险业的商业银行。2009年9月10日,保监会披露同意中国银行通过其子公司中银保险投资恒安标准人寿,成为银行投资保险业的第二单。经过了漫长的探索过程,商业银行投资人股保险公司的形式最终获得了监管部门的许可,满足了两大行业积极谋求发展、优化转型的自身需求。

(一)保险公司的发展需求

作为寿险业务中发展最快、增长贡献率最大的销售模式,银行保险业务已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开始于1996年左右,从小规模的传统兼业寿险业务直至后来推出的银保专有产品,银保业务自此在中国保险市场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人身保险产品的三大销售渠道之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的组织架构方面逐步进行了建设和完善,双方渐渐形成了合作互动机制,在制度上推动了银保业务的规模发展。因此,大力发展银行保险已经成为很多保险公司的一个共识。

但是十几年来,中国的银行保险在迅速成长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寿险产品结构单一,不仅无法充分发挥商业银行自身的行业优势及分销潜力,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的过于同质性甚至给银行施加争夺储蓄存款从而分流银行客户的压力;保险公司为了争夺有限的银行网点资源,不惜大幅提高手续费以求与银行合作,而银行则以手续费的高低作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因而引发手续费的恶性竞争,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两者企业文化差异较大,经营战略亦各不相同,因而双方难以整合出一套激励制度以推动银保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推行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则处于同一立场,这一做法能有效促使双方把握促进银保业务发展的平衡点,寻求共同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转型需求

在全球金融混业多重融合的趋势下,中国银行业开始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由传统储蓄存款模式转变为以中间产品为主要收入渠道的盈利模式。随着股市、债市等直接融资模式的迅速发展,储蓄存款大规模漂移,在存贷款市场加速“脱煤”的夹击下,中国商业银行多元化转型进入临界点。为促进国内金融一体化进程,中国商业银行亟待全方位的经营战略转变。

面对保险行业的丰厚利润,对于垂涎保险业务已久的商业银行来说,允许入股保险公司试点,无疑是利好消息。尤其在目前信贷紧缩的局势下,银行对于中间业务收入及多元化业务收入的需求更为紧迫,在种种压力下银行纷纷谋求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各家银行对参股保险公司更是兴趣浓厚,而《办法》的成为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在此时获准的契机。

二、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解读

银监会在2009年11月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的机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在投资管理方面,规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

三、《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影响分析

随着《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资本金较为充裕的国有商业银行将有望首先试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这将对现今的银保行业产生诸多影响。

第一,银保渠道份额将出现明显变化,银行控股保险公司份额将上升。对于银行而言,将改变以往银保之间相对单一的合作模式和盈利模式,银行可以通过参股保险公司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促进产品多元化,拓宽业务渠道。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将突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保单销售,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在银行控股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这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开支。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宏观运作来看,渠道费用则可通过两者相互的资本融合或成本相互转移等方式进行内部抵消。

第三,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将保险业务纳入银行整体的金融战略统筹考虑,将对新产品开发、销售理念、理财人员培训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四,在发挥强强联手的规模效应的同时,可防范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银行通过保险把储蓄和信贷资金用于股市投资领域的话,如果出现被套和偿付危机,就会连累储户的利益。这样风险就大了!”由于银行和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金融领域,所以在风险的发生规律和控制方面也不同。而目前我国还是分业监管的体制,监管相对独立,各个监管机构对各种企业限制都不一样。这种条件下,混业经营更需要有内部的防火墙。如果防火墙不完善,就会出现问题,其引发的风险会在整个金融业间传递和扩散,使总体风险加大。《办法》强调并且要求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其风险防范目的正在于此。

四、推进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的实践策略

(一)加强交叉业务管理监督

这种行业间的交叉业务对管理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加强交叉业务的风险监管防止不同银保业务相互间的风险转移和传导?尽快完善银保股权合作的监管政策仍是当前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通过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及时跟踪银保合作产生的创新业务,防止和化解银保业务产生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二)维护市场良性竞争

从另一角度看,商业银行会出于对与其发生股权关联的保险公司的偏好,极有可能减少或停止向其他保险公司提供同等的银保合作的情况,从而导致渠道垄断的不公平竞争。为了避免造成这种不良竞争,有关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一步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篇4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篇5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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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厦门市辖区内的全民、集体、内联企业、三资企业采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资金,都必须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股  票

    第三条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依照企业章程规定,有权参加或者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济责任和倒闭风险。

    第四条  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三资企业,都可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

    第五条  股票的发行额,老企业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即除去折旧和借入资金后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新建设的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股票应当记名,一般不退股。但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发行定期股票,定期股票的股东除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外,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七条  股票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集体股和个人股都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享受权利,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份的盈利分配方式可分为计息又分红和分红不计息两种。股份企业可自选一种。

    ㈠依据盈利情况分红:企业在保证依法纳税、提留专项基金的条件下,另提分红基金,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五。如经济效益好,经报市人民银行批准可高于百分之十五。

    ㈡计息又分红:企业按年从成本中支付股息,集体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单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个人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居民储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另视盈亏情况决定分红或不分红。分红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股息和分红的总额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二。如果银行储蓄利率变动,利息总额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可高于百分之十二。

    第九条  股票归持有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以继承、转让、赠与、买卖;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第十条  股份企业解散或者倒闭时,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国家税收、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国家企业破产法公布后,按该法规执行)

    第三章  债  券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的债券是订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债券持有人没有参与经营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且有盈利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发行债券。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四条  债券可以转让,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第十五条  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个人购买债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相同期限的储蓄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三十;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债券,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相同期限的企业存款利率高百分之三十。债券的利息按筹集资金的用途分别在成本或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对本企业职工发行内部债券,专用于发展本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内部债券也可以转让,但是,受让人限于本企业职工。

    内部债券持有人调离本企业,可以提前偿还债券本息。

    内部债券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股票、债券的管理、发行和购买

    第十七条  企业股票、债券向社会发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管理和审批。人民银行有权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股票、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对擅自发行企业股票、债券的,有权加以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提出申请:

    ㈠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全民企业发行股票,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㈡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同意企业开办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应当交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㈢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其中包括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现有资产、集资金额、发行范围、收益分配等。

    ㈣现有企业提交本企业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财务报表。

    ㈤新建股份企业交验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

    ㈥发行用途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交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机关准于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

    ㈦属于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应提交委托协议书。

    第十九条  发行股票、债券,一律自愿认购。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在职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

    企业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属于企业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

    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本单位按规定有权自行支配的结余资金。

    第廿条  股票、债券可向厦门特区以外的国内各地发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可按本办法认购我市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第廿一条  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可以委托金融机构发行,手续费由委托单位和承办单位商订。发行单位对企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应进行审查。

    发行单位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票、债券转让过户手续

    第廿二条  股票、债券的转移、过户可由发行的企业自行办理,也可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并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第廿三条  股票、债券的买卖,均应以现货交易,禁止买空卖空、假冒伪造等不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四条  凡企业在内部发行股票、债券的应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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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计划地发行股票、债券,有利于扩大资金融通和横向多层次的经济联系,有利于推动资金合理流动和运用效率的提高,是新形势下一条重要的聚财之道,对于加快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由于我们对省内发行股票、债券的工作还缺乏经验,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切实掌握好。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经济有偿、谁集谁还、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搞强迫命令,硬性摊派。人民银行是股票、债券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抓好这项工作,特别要注意在宏观上不失控制,做好综合平衡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使这一办法逐步完善起来。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同省人民银行联系。

附件: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运用股票、债券的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融通,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原 则

第一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集资,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经济有偿、谁集谁还、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强迫摊派。

第二条 集资兴办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经过可行性论证。要先选定项目,然后集资,以避免盲目性。

二、股 票

第三条 股票是集资单位发给投资者证明其入股份额和应得权益的有价证券。长期参与合股企业入股经营的是不限期股票,在一定年限内参与入股的是定期股票。

第四条 在入股期限内,股票持有者按合股企业章程规定领取股息,参与分红,并共同负担以购股额为限的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合股企业解散或破产,股权持有者有取得分配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五条 发行股票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凡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建或扩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经批准后,可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向单位发行的是集体股股票,向个人发行的是个人股股票。集体股股权属单位集体所有,个人股股权属个人所有。全民企业发行的个人股股票只限定期股票。

第六条 发行股票的发起单位,应首先认购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如预定发行额对外发行不足时,应由发起单位连带认足。股票可以按预定计划一次或分次发行。

第七条 集体股和个人股的股息,可比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也可在上述利率上下百分之二十的范围内确定。集股举办的项目投产以前,只计息,不付息;股息须在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方可支付。股息标准和支付时间应在集股章程中订明。支付股息由企业列“营业外支出”。

股票的红利,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应提的各项基金后,按股分配。分红基金占留利总额的比例,应在集股章程中订明。

三、企业债券

第八条 企业债券是企业发行的有期限的信用凭证。债券持有者享有债券规定的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的权利。发行单位无论经营盈亏,都必须按发行章程规定的时间付息、还本。企业解散或破产,应清产抵偿。

第九条 债券只付息,不分红,到期还本;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债券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档存款利率。债券利息列“营业外支出”。

第十条 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其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债券可以向单位发行,也可向个人发行。

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有关条文精神,根据投资项目的收益特点,发行分配实物指标或以这些实物进行补偿的债券。

四、本金偿还

第十二条 发行定期股票和债券的企业,必须建立“持股(还本)准备金”制度。在本企业集资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中,逐年于税前提存偿付本金的准备金。每年提取的数额,在不超过本项目当年新增效益的前提下,按发行额一定比例提取。但累计提取数不得超过股票或债券发行总额。提取的比例和数额,应经当地财税部门审查。发行单位因故未能实现预定利润计划,所提准备金不足偿付到期本金时,应用企业自己有权支配的其他资金偿付,或按银行规定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股票、债券的发行单位应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受益内容的经济偿付办法,必须在集资(招股)章程中详细订明,并在股票、债券上加以注明,作为发行单位应对投资者履行有关承诺的依据。

股票或债券的持有者与发行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能解决时,由股票、债券的主管部门仲裁,或申请经济法庭裁决。

五、股票、债券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是发行股票、债券的主管机关。发行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确定为经济法人的公证文书;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和具体办法,章程中应有投资项目、现有资产、效益预测、集资数量、发行范围、分配办法等内容;凡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行股票、债券的申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有权批准机关出具批准列入计划的书面证明;附有当地开户银行签注的意见。市、县属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要报省辖市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省属以上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要经省人民银行批准。乡村范围内和集体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债券,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报县(市)专业银行会同计划部门批准,并报省辖市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五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股票、债券,除必须有发行单位的印章外,并应在证券上注明批准文号和银行行名鉴,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对于以收据等形式的社会集资,而实际具有股票或债券性质的,为明确经济责任和方便融通转让,应引导采用股票或债券办法办理。供销社、信用社的集股及经济偿付等办法,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第十七条 发行股票、债券应通过银行。集资的资金在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抽调移用。

开户专业银行受理发行单位的委托,代办股票、债券的发行、收款、付息、还本及支付股份红利等事项,但不承担发行单位的经济责任。银行也可受理股票或债券持有者的委托,办理转让、过户、挂失、补发及寄存保管等事项。

第十八条 银行可以开展有关股票、债券事项的咨询业务。和咨询的具体办法,由各银行制订。银行有责任监督发行单位定期公布资产、负债和经营盈亏状况,并有权监督和审查购买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企业认购股票或债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能使用本企业有权支配的资金,不得动用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事业单位认购股票、债券,只限使用预算外资金。认购单位所得股息和债券利息,应列作单位收入,照章纳税。

第二十条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经营资金借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股票均为记名式。企业债券可以有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不记名债券只限对个人发行。

记名的股票和债券,可以挂失补发;不记名的债券,不挂失,不补发。

第二十二条 股票和债券可以融通转让,也可向银行按有关规定申请抵押贷款或贴现。但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准以股票、债券从事投机倒把活动。记名的股票、债券转让时,应由原持有者在转让的证券上以原印鉴背书证明,办理过户手续。个人所有的股票、债券只限转让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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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01

    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2

    北京立达建筑审计事务所      No:0000003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4

    中国投资咨询公司            No:0000005

    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6

    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7

    北京中机审计事务所          No:0000008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9

    深圳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10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1

    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2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3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4

    广州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15

    天津审计事务所              No:0000016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7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18

    浙江国有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19

    沈阳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20

    鞍山市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21

    长春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22

    哈尔滨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23

    南京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24

    武汉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25

    湖北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26

    湖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27

    安徽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28

    四川省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29

    广东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30

    珠海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31

    昆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2

    青岛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33

    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4

    大连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5

    山东审计师事务所            No:0000036

    山东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7

    苏州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38

    德阳市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39

    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40

    西安正衡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41

    陕西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2

    宁波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43

    天津市中环财务咨询服务公司  No:0000044

    羊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5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6

    河南审计事务所              No:0000047

    甘肃第三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8

    厦门大学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49

    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50

    厦门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51

    贵阳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52

    长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53

    中国审计事务所              No:0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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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4-0100-02

0 引言

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饮工程),以固原东山坡引水工程贺家湾水库为水源,解决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东部山区和彭阳县西北部干旱地区的人饮安全问题。工程设计供水人口14.50万人,有学校78所,清真寺82座。工程采用入户全时供水方式,设计主管线全长112.26km,支线26条,总长990.38km。工程估算总投资为1.764万元。

该工程2008年开工,2010年底完成主体及大部分入户工程建设任务,2011年开始全线通水试运行,东饮工程从重点建设转入运行管理。根据工程建设现状及目前运行管理情况,结合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过2年的试运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改进管理方案,逐步探索出实用性较强,操作方便的运行管理办法。

1 工程建设现状

东饮工程实际建成主管道长126.1km,穿越开城镇、清河镇、头营镇、官厅乡、寨科乡、炭山乡、甘城乡等七个乡镇;由于部分生态移民搬迁,实际支管线铺设25条,长795km,建各类建筑物1541座,其中水净化厂1座,隧洞3座,泵站4座,2000m3调蓄池2座,1000m3调蓄池3座,500m3调蓄池1座,400-100m3调蓄池14座,50-10m3调蓄(减压)池32座,检查井及闸阀井1485座。大部分入户管线都已建成,少部分由于农户意见分歧等各种原因处于待建阶段。通信与自动化系统、输变电工程、5座供水管理站及附属设备、贺家湾水净化厂、唐家坪等4座泵站安装调试等已全面通过试运行,整个工程试运行状态基本良好。

2 工程运行管理现状

2.1 运行管理机构 工程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现有的东部农村供水有限公司为主体,实行“供水公司+供水管理站+农民用水协会+用水小组”的模式管理,“责、权、利”相结合,以不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合理水价,实行同网同价,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工程运行管理拟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运行管理办法,管理机构按专管和群管分级设置,专管机构为供水公司,下设供水管理站,主要负责水厂、干支管线及其建筑物管理;群管机构为农民用水者协会,以用水组为单位,主要负责分支管线、入户管线及其建筑物管理,确保各农户供水安全。

2.2 运行管理专管机构 供水公司:供水公司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确定管理、运行类人员43人,职责是全面负责工程分支管以上干支管道及输配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良性运行。供水管理站:供水公司下设六个供水管理站,对主干工程运行和供水分段进行管理,其中彭阳县支线单设管理站,归彭阳县和供水公司双重管理。供水管理站做为东饮办派出的下属单位,执行东饮办对工程的日常维护、水量分配、水费收缴及后续自来水入户工程实施等任务,并监管各支线工程运行。各管理站划分了其管理范围并细化责任分工。

2.3 运行管理群管机构

2.3.1 农民用水者协会 根据本工程建设管理及运行管理的需求,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根据管线走向及所属乡镇、村组范围,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从协会中确定供水管理人员,负责各自然村用水户的用水管理。目前共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98个,选举出协会主席98人,下设用水户小组532个,推选用水户小组代表532人。同时东饮公司与98个用水者协会签定《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供水协议》。

2.3.2 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 ①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分支管以下至农户自来水入户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用水调配。②负责向用水户配水并按批文水价收取水费。③维护本协会辖区用水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并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④为用水户提供与供水及用水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⑤宣传东饮办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供水管理办法及供水、工程管理等政策精神。

2.3.3 协会内部机构设置 协会设置有主席、会计、出纳、抄表员、维修员和纠纷调解员。按照简单精干、服务于民的原则,一人兼多职,如协会主席可兼巡管员,会计兼抄表员,出纳兼收费员。

2.3.4 协会人员设置 东饮供水工程范围内共需209名群管人员(其中彭阳县设协会23个,用水小组87个,协会参与管理人员45人)。

2.4 水费征收 按照“两部制”水价的办法收取。由供水公司向用水管理站下达通知,供水管理站向各农民用水者协会分别通知,农民用水者协会向各用水小组分别通知,各用水小组负责向农户落实。根据水费收缴通知,对小组范围内用水户逐户征收水费,征收的水费分基本水价水费和计量水价水费。基本水价的收取为一次性收取,按时缴纳到协会。计量水费的收取采取每月抄表收取,按时足额上缴,确保水费不拖欠,用水户缴纳水费后由用水小组负责人出具收费凭据,并进行用水户手册登记。协会将用水小组收取的水费足额上缴到东饮办财务并存留收据。彭阳县供水管理站水费收缴与原州区其他管理站同网同价,最后缴纳水费给东饮公司。

2.5 水费使用与管理 供水公司收取全额水费后,按规定比例返还给农民用水协会。返还的水费主要用于人员基础工资和奖励工资等。公司返还水费的时间,根据协会上缴水费的情况与人员工资发放时间同步,即上缴水费及时返还及时,上缴水费拖延返还时间延后,协会将对此造成的不良影响负责,并按照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协会使用水费的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帐务公开,民主监督。农户集资投劳统一纳入水费管理中并进行台账登记,由用水小组负责人负责落实。

2.6 利用通信及自动化监控系统进行人饮安全工程监测和管理 首次利用通信及自动化监控系统进行东饮工程运行管理,实现工程运行及观测,准确实现自供水管网上采集数据、处理并传送到原州水务局调度中心显示、远程控制监视供水管网相应设备的整个过程,达到协调共享资源、分段分层远程监控和管理。

3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①水费征收难度大。由于工程涉及面积广,农户较多(1万多户),且东部山区山大沟深,路途遥远,水费收缴需要大量的人力劳力。②工程实际年维修费用较高。由于工程涉及固原东部山区地势高低不平,落差较大,一般1.0-380m,长期运行或遇大雨洪水易发生爆管或水毁,年维修费大大超出预算,而实际年收交的水费远不够工程维修费用。所以将来工程维修这部分资金仍是问题。③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造成入户工程迟迟不能完工建设。

4 结论和建议

①尽快落实并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依托农民用水者协会来完成大量的水费收缴工作。②尽早加固改造工程落差较大或易毁关键部位,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和防洪标准,实现工程安全运行。③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实现所有入户工程建设任务,便于工程全面落成,全面运行及管理。完善的管理体制是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的关键,因此,东饮公司将继续探索和改进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持久运行。

参考文献:

篇10

【关键词】 关节成形术; 髋臼发育不良; 骨关节炎; 置换; 髋

Abstract: [Objective]To summarize the experiences of total hip replacement with cementless joint components in the treatment of osteoarthritis secondary to acetabular dysplasia in adults and to evaluate its early effect. [Method]From March 2000 to March 2007, thirty hips in 25 adult patients with osteoarthritis secondary to acetabular dysplasia undergoing total hip replacement with cementless joint components were included in this study. Of the patients, 5 were male and 20 were female.Their ages ranged from 35 to 55 years with an average age of 55 years. The patients mainly complained of pain and claud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Hartofilakidis classification , Semi-dislocation occurred in 21 hips and high-dislocation in 9 hips.Five patients underwent bilateral total hip replacements and twenty patients had unilateral total hip replacement.[Result]The duration of follow-up ranged from 8 months to 7 years ( average 3 years and 9 months ) . The average Harris score was increased from 36.09 to 88.21 points, They could take care of themselves and returned to their previous job. All the patients were pain-free and there was no sign of aseptic looseing or subsidence.[Conclusion]Total hip replacement with cementless joint components is an effective method for the treatment of osteoarthritis secondray to acetabular dysplasia in adults.The key point to the success for operation are appropriate cementless joint components, deepened medial wall of the acetabulum and improved the techniques of bone graft in the true acetabulum.

Key words:arthroplasty; acetabular dysplasia; osteoarthritis; replacement; hip

髋臼发育不良(development dysplasty of hip,DDH)是造成成年后髋关节骨性关节炎的主要原因,即使早期进行了髋臼截骨手术,晚期也不可避免的出现继发性骨关节炎,严重影响患者工作和日常生活。由于这类患者的髋臼及股骨髓腔存在明显的解剖异常,且下肢短缩较为明显,常常需要肢体延长,因此此类患者手术难度较大。如何正确的安放假体,并获得假体的长期稳定是手术成功的关键。本科自2000年3月~2007年3月,对25例30髋成人DDH继发骨关节炎的患者实施了非骨水泥假体的全髋置换术,经过8个月~7年的随访,效果良好。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本组25例30髋,女20例,男5例;年龄35~55岁,平均45岁;其中双侧DDH者5例,单侧20例;单侧DDH均有不同程度的肢体短缩畸形2~4.5 cm,平均3.25 cm。根据Hartofilakid分类方法[1]:半脱位21髋,表现为股骨头位于髋臼内,但髋臼较大,股骨头位于髋臼的上半部。高位脱位9例,表现为股骨头位于真臼的上方并与髂骨形成假臼。术前X线示:骨性关节炎严重,临床主要症状为疼痛、跛行及行走功能障碍。

1.2 手术方法

采用硬膜外麻醉,对存在下肢短缩的患者先行内收肌切断,患侧在上,取髋关节后外侧手术入路,切开皮肤筋膜,钝性分开臀大肌,切断臀肌股骨侧止点,切断外旋肌群及关节囊显露髋关节;按术前制定的截骨线做股骨颈处截骨,取出股骨头,对肢体短缩的患者,要彻底松解前后关节囊及周围软组织以便于肢体延长,但要注意保护好臀中肌在大粗隆上的止点;显露髋臼,如髋臼边缘骨赘明显,可清除部分骨赘,寻找真臼的顶点,用骨凿和髋臼锉沿真臼方向向内加深髋臼,直至髋臼内板;放入Link公司提供的特制生物型压配式髋臼假体,放入内衬,用髓腔锉扩大髓腔,放入相应的髓腔扩大器及股骨头试模,复位髋关节,检查复位后髋关节的活动度,如过紧可重新做股骨颈截骨或调整股骨头假体的颈长,满意后取出试模,放入真正的生物型股骨假体及股骨头假体,复位,冲洗切口,放置负压引流管1根,关闭切口,对于髋脱位的患者,根据脱位的程度,给予相应的股骨短缩截骨,一期植入关节假体。

2 结果

本组病例经8个月~7年的随访(平均3年9个月),术后无感染及其他并发症发生。25例病人中有1例由于髓腔过小,在处理髓腔时发生股骨上端劈裂骨折,予以捆绑固定,裂缝骨缺损处植骨,愈合良好;另外1例在髋臼加深时髋臼底磨穿骨盆内壁,经植骨后打入假体,也愈合良好。所有患者双下肢基本恢复等长,患髋疼痛完全消失,关节活动功能满意,步态正常,生活自理且恢复日常工作,Harris评分由术前36.09恢复到术后88.21。典型病例:(详见图1~2) 图1患者,女,50岁,髋臼发育不良伴骨性关节炎晚期,曾行髋臼截骨术 图1a术前X线片可见下肢明显短缩,髋臼截骨后内固定钢板存留,关节间隙狭窄,股骨头与小转子融合在一起 图1b行固定物取出全髋置换术后7年,关节假置良好,无松动迹象,双下肢基本恢复等长 图1c患者站立行走正常 图1d关节活动度好,下蹲正常 图2患者,女,35岁,髋臼发育不良髋脱位 图2a术前X线片可见股骨头高位脱位,股骨头与假臼形成骨关节炎 图2b全髋置换术后1年,X线片示股骨植骨处愈合良好,假置良好,无松动迹象,双下肢基本恢复等长 图2c患者站立行走正常 图2d关节活动度好,下蹲正常3 讨论

3.1 成人DDH伴骨性关节炎的病理特点

DDH常常表现为髋臼浅而平坦,倾斜角度大,髋臼对股骨头的包容差,头臼之间的同心性欠佳,股骨头常呈半脱位状态。由于股骨头与髋臼之间失去了正常的解剖关系,股骨头的负重面减小,单位面积所受的压力增大,最后导致关节软骨面出现不同程度退变并形成骨赘。股骨头完全脱位的患者常常在髋臼上方形成假臼,股骨头与假臼之间形成关节。由于先天发育的因素,DDH患者常常表现为股骨髓腔异常狭小,股骨颈短小,有些颈与头融合在一起。以上病理特点大大增加了全髋关节置换的手术难度。

3.2 DDH全髋置换术的假体选择

DDH伴骨关节炎患者的年龄较轻,有可能面临再次翻修手术,应尽量选择非骨水泥假体。术前仔细测量真臼及股骨髓腔的大小,尽量采用小髋臼假体并放置于真臼上,这样最符合髋关节的生物力学要求,髋臼发生松动的几率较低 [2] 。由于股骨上端存在解剖异常,假体植入时常常出现股骨近端骨折,且由于下肢短缩造成假体复位困难,因此股骨假体应选用长柄短颈假体,以利于假体的远端固定及假体的复位。本组患者均选用德国Link公司特制的先髋解剖型生物型假体,髋臼最小直径38 mm,髋臼加深内移后可以获得良好的骨覆盖,股骨假体为先髋1、2号柄,均能较顺利植入。在植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股骨近端骨折或髋臼磨穿的情况,但经过处理后均可以获得牢固的假体固定。

3.3 DDH全髋置换术的技术难点及对策

3.3.1 髋臼的处理及假体的安放

DDH患者的髋臼浅平,有些长期脱位患者的髋臼严重发育不良,寻找真臼并将髋臼假体正确的安放在真臼上较为困难。有些学者主张在髋臼外上方植骨或加大髋臼假体的外展角度,以满足髋臼假体的覆盖,但这些做法均不符合正常髋臼的生物力学,会明显增加髋臼假体的松动率[3]。在真臼上正确的安放假体必要时植骨,这种做法比较符合正常髋臼的生物力学,长期随访获得了满意的疗效[4]。寻找真臼使髋臼假体置于中心化位置并得到牢固的固定及满意的骨覆盖是手术成功的关键。

髋臼假体植入的手术难点及对策:①寻找髋臼底及真臼:由于骨性关节炎较严重,髋臼底骨质增生并扁平,髋臼常常变的特别大而平,无法辨认臼底的位置,此时可采用骨刀凿开臼底,寻找半月切迹及圆韧带的位置,并沿此方向加深并内移髋臼;长期脱位的患者髋臼内存在大量纤维组织,造成寻找真臼困难,有时会将闭孔误认为是髋臼,必要时要利用C型臂透视确定真臼的位置。②髋臼加深时可能会出现臼底磨穿,可将股骨头的松质骨修成弧型植骨块植入骨缺损处,然后打入髋臼假体,使髋臼假体底部稍陷入骨盆,可获得假体良好的骨覆盖及牢固固定。目前有研究表明,髋臼内壁内移至完全陷入盆腔1 mm的范围内时,假体与骨界面的应力比较均匀,不影响假体的固定[5]。③髋臼加深内移后外上缘存在骨缺损,臼杯未达到70%以上覆盖时应行植骨[6]。

3.3.2 股骨近端的处理及假体的安放:①股骨头及颈的发育异常造成股骨头、股骨颈及小转子融合在一起,此种情况下不能沿股骨头下缘进行截骨,如按此截骨会将股骨距及小转子一起被截除,造成股骨距骨缺损。应行股骨距成形截骨法,先按标准颈干角方向截除部分股骨头,然后用咬骨钳沿股骨距及小转子的周边咬除残余的股骨头,尽量保留股骨距和小转子。如术中已造成股骨距骨缺损,可行骨移植重建股骨距,用捆绑带固定,同样可以获得满意的效果。②如股骨髓腔异常狭窄,假体植入时会造成股骨近端劈裂骨折同时在劈裂处存在骨缺损,可用捆绑带固定并植骨,同样可以获得牢固的固定及较好的远期效果。

3.3.3 患肢的延长

DDH患者存在较严重的肢体短缩,常常需要肢体的延长。对严重的下肢短缩,要达到最大程度的延长并获得良好的双下肢平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精密的术前计划,应用术前模板技术,确定新的关节假体的旋转中心,测量植入髋臼假体的厚度,确定股骨颈的截骨平面及假体的颈长,根据X线片测量并比较小转子尖到髋臼外缘的间距,从而确定肢体拟延长的长度。②术中彻底的软组织松解是延长患肢的关键。术前牵引能起到部分松弛关节周围软组织的作用,但不能达到延长肢体的目的,故一般不主张术前牵引治疗[7]。软组织松解的范围包括挛缩的外旋肌群、关节囊、内收肌、髂腰肌及臀肌止点。注意保留臀中肌的完整性。特别要彻底松解前关节囊,在松解前关节囊时要注意保护好前方的血管神经,可以松解臀中肌以外的所有挛缩组织,广泛而彻底的软组织松解是肢体延长假体顺利复位的关键。③防止血管神经的牵拉伤,避免关节假体处于高应力状态。对于严重肢体短缩的病人,不应过分强调肢体延长,应将肢体延长、假体的稳定、关节的活动度及髋部软组织平衡等因素综合考虑,过分强调肢体延长会破坏髋关节的肌力平衡,使关节假体处于高应力状态,影响关节假体的活动度及假体的长期稳定性,同时高应力状态产生的应力遮挡还会引起移植骨的再吸收现象[8]。Edwards等报道认为引起神经麻痹的肢体延长长度为4.0~5.1 cm(平均4.4 cm),同时认为神经损伤与压迫、牵引及局部缺血有关[9]。有些术者主张在需要肢体延长>4 cm时最好游离部分坐骨神经,延长时观察坐骨神经的紧张度及受牵拉的程度,以利于神经的延长。作者的做法是先安装髋臼假体,然后安装股骨柄假体试模,将关节假体试行复位,如复位困难或复位后关节的张力过高影响髋关节的活动,应立即脱位,做股骨颈短缩截骨再安装假体试模测试,如仍不能复位应考虑股骨短缩截骨。股骨短缩截骨的具体方法:于股骨大粗隆下方约2 cm处截断股骨,处理股骨近端髓腔并植入股骨柄假体试模,安放股骨头假体试模并将假体复位,然后牵拉股骨远端,观察软组织张力,根据软组织张力的情况决定股骨短缩截骨的长度,这样可以确保关节假体不会处于高应力状态,避免神经牵拉损伤。

3.4 对年轻成人DDH伴骨关节炎患者行THA手术建议以下技术:①年龄<60岁,骨质较好的患者使用非骨水泥先髋解剖型长柄短颈假体;②尽量加深内移髋臼,使用小口径的生物型假体,使髋关节旋转中心接近正常解剖;③股骨近端一定要注意保留股骨距,必要时可植骨重建股骨距;④对肢体严重短缩的患者建议股骨短缩截骨,一期植入假体,不必术前牵引治疗。应防止关节假体处于高应力状态,避免神经牵拉损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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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tans AA, Pagnano MW, Shaaughenssy WJ, et al. Results of total hip arthroplasty for crowe typeⅡ development hip dysplasia[J]. Clin Orthop,1998,348:149-151.

[3] Russotti GM, Harris WH. Proximal placement of the acetabular component intotal hip arthroplasty[J]. J Bone Joint Sury(Am),1991,73:587-589.

[4] Inao S, Matsuno T. Cementel total hip arthroplasty with autogenous acetabular bone grafting for hips with developmental dysplasia in adults- the results at minimum ten years[J] .The Journal of Bone and Joint Surgery(Br),2000,82:37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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