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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例中男 19 例,女11 例,年龄最小1岁,最大78岁,均经过X线、CT或MRI及术后病理诊断明确为胸腰椎结核。病灶椎体:胸椎20例,腰椎10例,2个及以上椎体21例,伴不全瘫3例,本组病例均经正规化疗2~4周后行病灶清除椎体间植骨内固定术,取骨均为自体髂骨。术后随访3个月至1年,本组除有1例因出院后漏服异烟肼后病灶复发行再次手术后痊愈,其余患者恢复良好,胸腰背部疼痛消失或明显减轻,X线示植骨块均骨性融合,无关节僵硬和肌肉萎缩,生活自理。
2护理
2.1术前护理
2.1.1心理护理
胸腰椎结核患者大多病程长,病情影响生活和工作,又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患者迫切想解除病痛,对手术期望值较高,对疾病和手术知识缺乏,针对患者的这些心理主动关心患者,向其说明保持良好的心情可提高机体的防御和修复能力,并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成功的病例以增强患者接受治疗与手术的信心。
2.1.2卧位护理
胸腰椎结核患者因局部骨质破坏,脊柱缺乏稳定,术前需绝对卧床休息,有利于病灶的局限,且预防病变椎体承重引起椎体塌陷、畸形甚至发生脊髓受压造成截瘫,需向患者耐心讲解绝对卧床休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患者能主动配合治疗。
2.1.3饮食护理
胸腰椎结核是慢性消耗性疾病, 长期低热、盗汗,尤其是并发寒性脓肿,机体消耗增加,而且手术创伤大。因此,术前对营养低下者应纠正营养不良状态,对患者进行详细的饮食指导,耐心解释饮食的重要性,多进食高热量、高维生素、高蛋白、高纤维素的饮食以增强机体抵抗力。
2.1.4药物应用观察与护理
胸腰椎结核行手术治疗前,除常规的术前准备,还应使用抗结核药物至少2~4周至患者的一般情况和红细胞沉降率好转,应向患者讲解使用抗结核药物的必要性,告知患者用药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出现的反应,用药期间注意观察和询问用药的反应,及时发现不良反应并及时调整。
2.2术后护理
2.2.1病情观察:
由于手术的创伤较大,患者大多体弱,需密切观察生命体征的变化,术后使用持续心电监护,每30min测Bp、P、R、SP02 1次并记录,连续6次后改2小时1次至平稳。严密观察双下肢肌力、感觉、运动功能并与术前做对比,如有肢体麻木、感觉减弱或消失应及时报告医生。
2.2.2护理
全麻未清醒者取头侧卧位,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防止误吸。清醒后平卧6h,即可减轻切口张力又可起到压迫止血的效果,以后每2小时轴型翻身1次,尤其是植骨的病人,尽可能向健侧翻身40~60°为宜,以防止植骨块脱落。
2.2.3引流管的观察
要注意保持切口引流管通畅,避免受压、折叠、扭曲并定时由内向外挤压引流管,防止血块阻塞引流管导致切口内形成血肿压迫脊髓。密切观察引流液的性质、颜色和量,如在短时间时内引出大量鲜红色的血性液,患者又出现BP下降、P增快、全身发冷等症状需立即报告医生处理。每日更换引流袋,更换时严格无菌操作,引流量
2.2.4腹胀和便秘的预防
由于术中刺激腹膜神经丛、腹膜后积血、麻醉影响、卧床等因素患者术后常出现腹胀和便秘,因此术后饮食在保证高热量、高蛋白、高维生素饮食的基础上适量进食富含纤维素的蔬菜和水果,并保证足够的饮水量。指导患者及家属以脐部为中心顺时针按摩腹部,每天数次,每次15min,必要时使用缓泻剂或开塞露注入以促进肠蠕动。
2.2.5功能锻炼
病人术后1~2天内或有发热时不宜锻练,以免引起疼痛、加重心脏负担。术后第3天开始行股四头肌等长收缩运动,膝、髋关节伸曲运动,踝关节跖曲背伸运动,次数循序渐进,根据病人情况逐渐增加运动量,术后第4~5天开始作直腿抬高运动,防止神经根粘连。术后卧床3周后带腰围护腰下地行走,下床活动前,先扶患者在床上坐起,以免因长时间卧床突然改变引起性低血压,观察患者无头晕眼花方可下床。
2.2.6出院指导
[中图分类号] R52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8(c)-0028-03
Clinical study of single-stage posterior debridement, interbody bone grafting, internal fixation in treatment of thoracic and lunmbar multilevel noncontiguous spinal tuberculosis.
MA Bin DAI Chonghua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the People′s Hospital of Luliang County, Yunnan Province, Luliang 655600, China
腰椎滑脱是易导致慢性腰痛以及一侧或双侧下肢的放射性麻木疼痛的一种疾病。是指腰椎椎体间部分或全部错位的一种疾患,临床上一般称之为滑椎,一般是上位椎体向前滑脱。腰椎滑脱的发病率在欧洲为3%~7%,国内还缺乏准确的统计资料,一般认为,对有腰痛的患者的常规X线摄片检查发现,在成人中约5%有腰椎滑脱的倾向[1]。Ⅰ、Ⅱ度滑脱主要见于退行性滑脱及部分腰椎狭部裂引起的真性滑脱。由于其移位较轻,症状主要表现为腰部不适感及疼痛,一般不伴有下肢的神经症状出现。退行性滑脱患者多采用非手术治疗,保守无效者、中青年需负重体力劳动患者及狭部裂患者应进行手术治疗。2007年8月~2008年10月,我院对18例Ⅰ、Ⅱ度滑脱患者采用根据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方式改良的过伸复位椎板扩大开窗椎体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治疗,效果满意。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18例,男13例,女5例。年龄24~55岁,平均35.3岁。病程1~5年,平均1.4年。临床表现均为下腰痛、腰部不适感、弯腰时腰部无力感,均无神经症状。所有患者术前均行X线正侧位、过伸、过屈、双斜位及CT、MRI检查。影像学查发现L4滑脱6例,L5滑脱12例,按Meyerding滑脱分类标准,Ⅰ度滑脱8例,Ⅱ度滑脱10例。
1.2 手术方法 (1)硬膜外麻醉后过伸俯卧位,C型臂透视定位后,取滑脱椎后正中切口,钝性分离椎旁软组织,显露棘突、椎板及双侧小关节。(2)椎弓根螺钉打入,椎弓根定位技术按Weinstein等的方法:以横突中轴线与上关节突外侧缘垂直线的交点为进钉点。手锥钻孔,进钉方向依不同锥体的TSA角(椎弓根纵轴与椎体水平轴间的夹角)及SSA角(椎弓根纵轴与椎体矢状轴间的夹角)采取不同的方向。C臂机透视定位,以保证椎弓根螺钉位于椎弓根内。安装4枚椎弓根螺钉,固定滑脱椎及其下位椎。(3)用椎板咬骨钳咬除一侧部分椎板组织(以能顺利植骨为宜)及黄韧带、后纵韧带。松解探查神经根有无粘连。 (4)安装内固定器械:在适当撑开椎间隙,恢复椎间隙高度的基础上,对滑脱椎体进行提拉复位,拧紧固定螺帽。(5)准备植骨床:神经剥离子保护下于滑脱椎及其下位椎椎体间用锋利刮匙刮除椎间盘上下纤维环及椎体软骨板。(6)植骨:取髂骨,将髂骨做成条状或小块状骨作椎间植骨。术后负压引流24~48 h,卧床休息6~8周,带腰围下地适当活动。
1.3 术后处理 术后使用抗生素1~3天,术后3天进行主动直腿抬高试验。术后2周进行腰背肌功能锻炼。卧床3周后在支具的保护下下床活动,2个月内避免弯腰。
1.4 结果 本组18例,16例滑脱达到完全复位,2例滑脱复位达90%。无一例出现感染及螺钉误植等并发症。6例患者出现下肢沿坐骨神经放射性疼痛,其中2例为拔除引流管后当天即出现症状,考虑可能为拔引流管时刺激神经根导致,其余考虑术中神经根牵拉导致,给予止痛药及神经营养药后,3例患者2周后症状消失,3例2个月后症状消失。术后随访6~12个月,平均10个月。15例患者症状完全消失,3例患者诉腰部偶有疼痛,但不影响正常工作。18例患者获得脊柱融合,无假关节,无内固定松动、松脱或断裂。
2 讨论
Ⅰ、Ⅱ度腰椎滑脱症的手术适应证:Ⅰ、Ⅱ度腰椎滑脱症患者约80%~90%可以通过保守治疗缓解,最终只有约10%的患者接受手术治疗。一般情况下,Ⅰ、Ⅱ度腰椎滑脱手术指征:(1)持续性腰背部疼痛,经保守治疗不缓解;(2)X线片证实滑脱进展;(3)年龄较轻需从事重体力劳动者;(4)狭部裂患者[2]。
Ⅰ、Ⅱ度腰椎滑脱症患者以前常用的手术方案,同于Ⅲ、Ⅳ度滑脱的过伸复位椎板切开复位椎体间植骨融合椎弓根钉棒系统内固定术,不仅手术创伤大,卧床及恢复时间均较长,并且由于椎板及棘突等后柱组织的缺失易造成软组织压迫脊髓,产生神经症状,肌肉组织缺失造成腰部力量减弱,腰部活动较差,并发症较多。改良的过伸复位椎板扩大开窗椎体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保留了双侧的关节突关节,仅干扰一侧椎管,尽可能的保留了椎管的完整性,避免了软组织对椎管内神经、脊髓的压迫及粘连。手术创伤较小,术后恢复时间较前者明显缩短。从这方面看,针对Ⅰ、Ⅱ度腰椎滑脱症此手术方案优于前者。
关于腰椎滑脱是否需要复位,一直是争论的热点。不主张复位者认为,解除椎体滑脱所致神经根症状,关键在于彻底减压和牢固融合,复位反而容易牵拉神经根导致并发症,破坏其长期形成适应性稳定结构。也有学者认为,脊柱滑移不稳定是此症状的主要病理基础,特别对重度滑脱者,如果滑脱椎体不复位,则无法解除因矢状径减少所致椎管狭窄,也就不能重建脊柱的正常序列和恢复其正常的生理功能。贾连顺[3]认为对于小于50%的滑脱患者,不管滑脱类型、程度如何,一般只需原位融合。侯树勋等[4]认为对于33%的滑脱,应尽量争取复位。Stefee等[5]认为为了更好的解除神经压迫因素,借助于矫形器械,任何滑脱度的椎体都应尽量复位,而且也应该可以复位。笔者认为针对无神经根症状的Ⅰ、Ⅱ度腰椎滑脱症应遵循复位的原则。因滑脱移位幅度较小,容易复位,尽量达到解剖复位,恢复滑脱前的解剖稳定性[2]。
参考文献
1 金大地.现代脊柱外科手术学.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2,452-458.
2 王宇飞,李勇刚,杨克敏,等.STB椎弓根钢板治疗退变性腰椎滑脱症.中国伤残医学,2008,16(2):2-3.
――中国农家书屋网
贵州绥阳:农家书屋墨飘香
在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茅垭镇和平村的农家书屋旁,村里七十多岁的留守老人张伯伯正在耐心地教十几名中年人写毛笔字,大家兴致高涨,都学得很认真,积极地投入到这项业余活动中。
据悉,和平村的“毛笔课”已开设两个月有余,参与的群众从两三名到现在的十名,并且队伍还在不断壮大的过程中。每天的茶余饭后,村民们就自发到村委会的活动场地,借用“农家书屋”的图书资源,学写毛笔字,有时张伯伯来晚了,还有村民主动去接。“毛笔课”不但让空巢的张伯伯有了精神寄托,也丰富了村民们的生活。
村委会表示,要利用好“农家书屋”平台,把百姓的生活真正丰富起来,“农家书屋”开展的“毛笔课”只是第一步。现在书屋的图书内容很丰富,将来还要把村里的各类能人们联合起来,组织开展“种植课”“历史课”“和平村讲坛”等活动。让“农家书屋”真正走入农家百姓。
――绥阳文明办
湖南长沙:“四招”激活农家书屋
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北山镇11个村的23所农家书屋中,几乎天天人头攒动,管理井然有序,农家书屋成为村民最喜爱的学习休闲场所。
北山镇鼓励一批热爱文化事业、乐于奉献的中老年人,担任农家书屋的管理员。牌楼村青田书屋的王庚仕是一名热心教师,福高村“鲁振国书屋”的鲁振国是一位离任老村干部,蒿塘陈雄书屋的陈雄夫妇则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他们将自家楼房的部分空间腾出来做书屋,清早起来就开门,晚上睡前才打烊。有了这些专职管理员,农家书屋不仅被料理得整整洁洁,而且开放时间长,看书借书更方便。
新中村卷石书屋经常邀请书画界知名人士前来开设讲座,还不定期举办老年人快乐读书会;北山村金星书屋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读者座谈会等等,每个季度活动翻新;石常村农家书屋的管理员余小平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沙山歌”的传承人,他经常组织本地的山歌爱好者进行山歌培训……丰富多彩的活动,使来书屋阅读学习的人越来越多。
当前时代,在信息技术水平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我国国民阅读状况却与其它发达国家有很大的阅读差距。虽然近几年的国民阅读调查显示成年人图书阅读率有所增长,但根据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第六次国民阅读调查公布:2008年我国成年人图书阅读率为49.3%,成年人人均年阅读图书4.72本(而日本是40本,韩国是17本,美国正在2007就设定了实现每年每人读书50本的目标)[1]。因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推行全民阅读活动,尤其是“一城一书”形式的图书推广是很有必要的。
1.活动开展情况简介:
“一城一书”活动的通用解释是指同一本书作为社区阅读计划而被推广,一个城市或社区试图让这个地区的每个人都参与城市的阅读和讨论。
1998年,西雅图公共图书馆华盛顿图书中心主任南希皮尔女士发起了一个“一城一书”( One City,One Book)活动。这一活动倡导城市的全体市民共同阅读同一本书,通过导读、讨论和文化的约会,引导市民对图书内容的深度行赏。自1998年以来,这一读书活动已经成为西雅图图书馆的品牌,通过大众阅读,引发公众共同的思考。
“一城一书”活动在全球各地反响之热烈,肯定是发起者没有预料到的。很快,芝加哥加入了,旧金山加入了,加拿大的多伦多和魁北克也跟上来了,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和荷兰也有模有样地学起来了。台湾的桃园不仅模仿,还搞了个诗意盎然的名称“一书一桃园”。如今,“一城一书”活动已然有了全球化的味道,比如在第18届“法国读书节”中,“一城一书”活动甚至涉及到了本国各大城市和一百多个合作国家。各地一城一书概念和手法各不相同,但同样都是集体阅读成长。
2.具体案例介绍
2.1美国案例介绍
自1998年,全美各地效仿西雅图,出现一城一书、一社区一书等活动,搭配读书会、徵文、学校推广等,美国图书馆协会更发展出一套推广参考方案,到现在全美已经有130个城市参与一城一书运动,成为美国阅读文化重要的一环。
关于活动的选书,多数地方根据本城最需解决的问题而选书。遇到的问题主要有:这么大的一座城市,选择一本什么样的书才足以引起广大市民的兴趣?为解决本地区最棘手问题,我们需要选择出一个什么样的共同话题?西雅图曾选过《梅岗城故事》《爱在冰雪纷飞时》,目的在于通过讨论小说主题,消弭种族隔阂,促进社区互动。还有的城市重在选择和本城或本地区相关的作家的作品,一边庆祝,一边重温,旨在增加地域文化凝聚力。
在美国开展“一城一书”活动的初期为了加大宣传,有的地方会举办系列讲座、网上投票选举、进行征文比赛、邀请书作者等一系列活动。经费多数由政府或者公共团体支持。如芝加哥头三年的经费是来自从利拉华莱士/读者文摘基金会的资助。在第三年,图书馆获得全国各处捐赠50万美元的补助金,并提出了今后的计划补助150万美元。为此,芝加哥花4万元宣传,销售其中包括副本的书约有2500本。他们会注意先做营销计划和收购预算,还有其它形式的运营方案,其中包括作者的酬金和旅费,书籍和印刷方案等。他们在其附近餐馆提供海报和广告以获得赞助费,如麦当劳的营销支持,还有比如在星巴克咖啡馆举行的五本书的讨论,在此活动中高中教师和图书管理员也加入了。[2]
2.2中国台湾案例介绍
台湾省桃源县文化局图书馆自2003年起,效法美国也开始举办“一城一书”的活动,每年由县内各级学校之校长与读书会、县籍作家等推荐图书,经由民众票选以及专家学者的评鉴,选出一本“桃园之书”进行推广,并举办持续一年之阅读讨论会与征文等活动。另外在“一城一书”活动举办期间,同时举行书展、征文及图书馆利用教育等阅读推广活动,希望能让民众更乐于阅读并妥善利用图书馆。这一系列的“一城一书”活动是分成好几个组进行的,比如分成亲子组、儿童组、青少年组、成年组、银发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满足不同年龄段的人阅读与交流。
台湾政府很重视“一城一书”的阅读推广活动。为鼓励全民阅读,教育部长吴清基宣布,将补助全国二十五县市推动“一城一书”活动。在世界读书日,教育部以“全民乐阅读”为主轴推动系列活动,其中“一城一书”活动列为台湾阅读运动的重点,各县市可透过学校、读书会、在地作家的推荐,再由民众票选及学者专家评审,选出一本「城市之书,鼓励全民读好书希望每个县市都有自己的“城市之书”。另外,教育部也将在全国各县市发送四万多份阅读礼袋,鼓励亲子共读,并会邀请当场的家长说说亲子共读的经验。
3.活动的启示
一城一书”活动多数以展览、讲座和读书演讲之类为主,而目标也是鼓励全民读书:形成阅读焦点,可以最大程度唤醒市民的阅读热情,集中各方的阅读注意力,让私人的阅读兴趣在公共阅读事件中酝酿得更浓厚和持久;制造共同话题,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创造一个机会,一个话题空间,更鼓励通过讨论和辩论就某些原本有分歧的问题达成新的共识;推动深度阅读,提倡精读一本书,重温一本书,促使那些习惯“浅阅读”的人通过参与各项活动,认识到只有读深读透一本书才可以和别人进行有效沟通,最终树立起深度阅读带给一个人的荣耀和尊严。如果所选书籍和本城本地有关,可以激发市民对家乡历史或现实的了解与热爱。如果我们能够借鉴国外的经验,从一城一书的读书组织入手,逐步渗入社会,有可能稳固地将读书活动长期坚持下去,会让各类活动变得焦点更集中,收获更明显,影响更普遍,反应更热烈,步伐更踏实。(作者单位:1.河北大学管理学院;2.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及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七条下列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上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包括新增经营性用地和存量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
(二)收购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依法应当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
(三)因企业破产、抵押权实现等,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其财产所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除以上规定外的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底价,应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当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招标拍卖出让的底价,在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出让公告。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并经市财政部门出具票据后方可办理土地手续。
第十一条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挂牌时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指标的,应由规划部门在正式招标、拍卖、挂牌前予以调整。
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拍卖招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二条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通过开标、评标、决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招标方式:
(一)以获取较高土地收益为目的,并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者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邀请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得少于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所规定的;
(四)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并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及宣布标底;
(七)对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和对其他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投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个工作日做出相应公告,所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或有关书面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并全部履行。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三)文件或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或附件字迹、签章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十)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定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
对违约而被取消资格的招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拍卖方式: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买意向的;
(二)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
(四)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五)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六)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七条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土地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拍卖地点和时间;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支付成交价的方式;
(八)履约保证金;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拍卖人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15个工作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竞买人可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做出变更修改或撤销竞买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条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拍卖:
(一)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公布起拍价和叫价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在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加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
(六)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七)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竞得人对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承诺;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竞得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竞得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出让结果在指定场所、媒介公布。
第三十四条土地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告,接受竞价申请,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挂牌方式;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
(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三)其他需要挂牌出让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挂牌按下列程序: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供地审批;
(二)挂牌公告;
(三)挂牌出让报名登记;
(四)接受挂牌出让竞价;
(五)确定挂牌出让土地的受让者;
(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八条挂牌出让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挂牌出让土地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五)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期限、竞价方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制定挂牌出让须知,在竞买人报名时告知当事人或在挂牌出让场所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竞买人必须按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限,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汇入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帐户,并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或护照、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竞买申请手续。竞买人为事业或国有控股的单位,应当持有上级部门同意参加竞买的证明书。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报名的,竞买人应填写竞价人登记表,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竞买人分别执存。
第四十二条竞买人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地块;
(二)竞买人编号;
(三)竞买人身份情况(委托书、身份证等);
(四)委托关系;
(五)竞买标的保证金额数;
(六)登记时间;
(七)其他应载明事项。
第四十三条在挂牌出让公示期内,市国土资源局应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地块的实地踏勘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竞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报价申请时,应填写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并通过交易窗口递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后,即视为承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竞买报价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市国土资源局执存,一份由竞买人执存。
第四十五条竞买报价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人的名称、住所;
(二)竞买地块;
(三)竞买报价;
(四)其它应载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在挂牌期限内,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挂牌出让场所内随时公开最新报价,并在挂牌出让竞价公告栏内公布最新竞买人的竞买号、出价及出价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竞买人在挂牌出让出价申报期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其加价的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挂牌出让须知规定的具体挂牌出让地块的加价幅度。
竞买人每次竞买报价不得低于挂牌出让公示栏公布的报价和市国土资源局已受理的竞买人报价。
第四十八条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市国土资源局按以下办法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出让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其报价高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为竞得人;
(二)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竞买人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挂牌出让期限截止时点前,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以该最高报价为新的底价,并对挂牌出让的宗地进行现场拍卖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四十九条公开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当日,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确定竞得人。
第五十条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出让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出让终止,按本办法重新挂牌出让。
第五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在确定竞得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书》,竞得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二条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该将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竞得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通知书存根等归档管理。
第五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挂牌出让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的全部费用。再行组织招标、拍卖的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或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补足成交价款差额。
第五十五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期足额缴付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职责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单位对建设工程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投标单位参加竞争,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殊专业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省、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 下列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
(四)集体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投标: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招标机构招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的招标机构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三)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
(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议标方式招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议标方式招标: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必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项目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二)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单位投标申请;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九)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标书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在投标截止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应当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小型建设工程不得少于15日,大中型建设工程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参加投标活动。
未在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接受招标单位资格预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招标单位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应当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并按规定的日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对投标书修改更正,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编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四条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召开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投标单位参加的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组织负责。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二)勘察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
(三)施工。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
(四)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要求,投标单位信誉可靠,售后服务完善。
(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收费合理。
第三十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投标报价打分应当占综合评价打分的40%?65%。
第三十一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为:小型建设工程10日内,大中型建设工程3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当在3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复核盖章,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未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
(一)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未招标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应当公开或邀请招标而采取议标方式招标的,或议标未经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投标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个人与招标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条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者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者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当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者其他形式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3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在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经市招投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的标书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设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2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1份和建筑模型1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1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12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当在15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7至11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当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当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辩认不清,内容不全或者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评标须按技术先进,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调解。
第二十八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5%。
第二十九条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1000元至1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02‰,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当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取消其1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者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6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者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1、项目招标阶段的审计
招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是否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是否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招标人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1、1工程招标审计
审查工程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组织(人员)是否落实。按规定要求,凡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要由计划建设、财务、运营维护、市场经营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设计和建设单位联合组成 “决策组”和“工作组”按分工的原则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1、2工程招标程序与工作责任审计
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中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是否坚持谈判者不决策,决策者不谈判的分工原则。“工作组”具体负责对投标单位资格等级、企业信誉以及组织施工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设备造型选择时是否依据决策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存在某个人说了算的问题;审计中若发现招标中有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投标单位应将其拒之于门外。
1、3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计
重点抓好对工程概、预算审核。其一、初步设计概、预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预算。其二、对概、预算中主材表的价格进行审核,对各项定额取费,材料差价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期限严格审核。其三、建设用地是否办理征用手续和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是否取得城建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等。
1、4招标方式的审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公告后是否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做好对投标企业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登记工作。若是实行邀请招标,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必要时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等。
1、5标底的审计
标底的制定是招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也是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审计的重要环节。要重点审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规有效,有无人为地调整标底问题,并审查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6投标的审计
(1)对投标企业资格的审计。重点审查投标施工企业营业执照中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和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根据国家及信息产业部有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规定的“投标人应当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具备与本次招标项目相配的工程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要结合该投标企业近年来所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中哪些项目获取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评定的等级证明等,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2)对投标书内容的审计。审查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制定的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施工方法和质量保障的措施是否得力,有无在投标书中提出额外的附加条件等。
1、7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1)开标的审计。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众被宣布为废标。(2)评标的审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评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推荐1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可以将社会信誉好、标价低、工期短、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管理严密,守信誉的第一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恪守廉洁,不得捞取好处。评委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3)定标的审计。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之间的履行承包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首先,审查确定中标单位时限(一般为30日之内)是否超过规定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投标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项目肢解转让。其次,投标单位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及有关手续。
2、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审计
2、1施工合同的审计
主要是对施工合同签订内容及过程的审计。按照招标程序要求,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在投标单位中标之后进行,因为此时工程造价和其他条件实际上已通过招投标这种方式由双方作了初步约定,但还必须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施工合同才能最后生效。审计监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双方是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来签订施工合同;其次,签订合同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我国法律和国内外通行的做法,签订施工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鉴证和公证”三步程序进行。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签订合同的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行讨价还价,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定标之后,签订合同之前擅自提出让利要求。
2、2审计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建筑企业越来越多,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对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这项制度的长期应用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质量、企业公平竞争等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尽管招标投标工作一直在完善进步,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影响着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对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含义及一般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承包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用的一种建设工程项目贸易方式,其目的是在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以保证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建设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预勘现场并召开投标准备会;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1]。
二、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1、低价中标
在进行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招标单位对于投标企业的技术、管理与价格都要衡量,而有一些项目招标的业主过于关注价格,认为价格越低越好,在进行投标评分时对于价格的比例甚至给到了80%,对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情况几乎就忽略。一些投标单位利用业主这样的心理,能够以较低的价格中标,且投标单位也不去建筑区域进行勘察,没有核算施工成本,随意给价,这样就可能造成后续施工过程中使用低廉的原材料导致施工质量下降。还有一些中标单位,根本不具有施工能力,而是将施工工作直接再分包下去,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分包的公司或工程队,为了降低成本,施工质量在较低价格的要求下更难以保证。
2、多头管理监督缺位
虽然我国建立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区还是存在管理漏洞,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存在多头管理、监督缺位问题,当发生问题时,难以追究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间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同时,由于招标投标工作专业性强,对于监管人员要求的素质很高,但监管部门人员的能力有限,很难在招标投标的前期、中期、后续工作中都进行监管,难以做到全程跟踪与监管,对于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难以发现,使得监管缺位。
3、资格审查不够严格,资质挂靠现象严重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核不严,导致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获得中标,直接挂靠到资质齐全的公司进行投标,使得更易中标。而对于招标单位,没有对投标单位的实力和资质进行审核,或是审核不够全面,导致不满足投标条件的公司中标。另外,还有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获得中标,还高薪聘请有经验的招标投标人员编制标书,标书内容上记录的单位资质、能力等各方面条件都非常好,而实际投标单位并不具备那么好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2]。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应对策探究
1、建设单位行为和职能的规范化对策
1.1 制定严密的反腐败规范和制度。没有有效的临界状态制约机制约束腐败成本的高收益低风险,使得权势的职位有腐败机会。虽然我国也制定了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成立了反腐败机构,但制度的缺位和组织体系权力的缺失依然是反腐败面临的严峻问题。
1.2 强化建设单位责任意识,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市场经济中,凡入市交易者,其地位应一律平等。政府应以平等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上,以适当的提前期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容准备投标,以自己的规范操作,吸引尽量多的企业投标。
2、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很多都是国家出钱兴建的,对于招标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只是按制度“奉命”招标,而对于中标企业的能力、技术不关注,对中标企业施工质量不关心,工程价款的高低也与自己无关,一些施工中标单位就利用这一点,给予招标管理人员一些好处,同时,施工单位再邀请一些同行“陪标”,中标单位理所当然就是自己了。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最好的方式就是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对于招标中标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对其进行惩罚,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提高招标人员的责任意识,避免招标管理人员不关心招标质量,干预招标事件的发生。
3、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4、改进评标方法
实行三阶段评标法,即先评审资格标,资格标合格的再开技术标,技术标只进行合格制评审,最后再开商务标确定中标单位。推行电子评标。制定招标文件范本,实行电子评标,各企业投标资料由电脑打乱后,隐去投标单位名称,随机抽选供专家评审,避免专家打“人情分”。实行满分制扣分法,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书面写出扣分理由,防止歧视性扣分问题的发生。
5、评标专家库的规范化对策
必须建立一个知识结构合理、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涵盖面广的专家队伍,以保证评标;建立科学的抽签制度决定评标专家的人选,避免与招标投标各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进入评标程序;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惩戒办法和引入退出机制,为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地评标创造良好条件;强化评标行为监督制度,借助现场录像和监督以及其他有效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专家的综合素质[3]。
6、加大对招标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必须加强对招标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因此加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必须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评审专家以及政府监督部门等各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采取相应的规范化对策来应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管理问题,为建筑业今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