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年度校验整改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3-01-14 21:08:3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诊所年度校验整改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诊所年度校验整改报告

篇1

一、校验申请

各医疗机构于月日开始向医政与行政审批服务科或卫生监督所提出年度校验申请,其中民营医院、门诊部向卫生局医政与行政审批服务科申请,个体诊所、医务室向县卫生监督所申请,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向各辖区卫生监督分所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总结及安全医疗报告;

4、填写医疗机构业务科室及从业人员一览表(见附表),并提供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注册证书或备案材料复印件。

二、校验对象

年月日前开办的各类医疗机构为本年度的校验对象(含因负责人变更、科目变更而新发证的医疗机构)。

三、校验标准

校验标准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卫生局《关于调整<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医务室验收(校验)基本标准>和<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医务室验收(校验)评分标准>的通知》(永卫〔2004〕68号)的要求进行,其中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标准按年制订的《年度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公共卫生考核评分标准》(永卫发〔2007〕151号)进行。

四、校验方式

校验人员实行现场检查评分,80分(包括80分)以上为合格,通过校验;80分以下为不合格,为暂缓校验。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防保站人员要按照《年度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公共卫生考核评分标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检验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首次校验不合格者定为暂缓校验,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五、校验组织

由医政与行政审批服务科会同卫生监督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校验。

篇2

(二)政策法规工作稳步推进。

1、照顾再生一孩审批情况。上半年,共审批再生一孩事项461件,审批合格率100%。

2、奖特扶助工作。2月28日,在省市还没布置相关工作的情况下,我们召开法规员会议,部署2015年上半年两项扶助排查任务。同时,结合已经享受奖特扶助家庭,进一步做好信息复核工作。经统计,今年新增奖励扶助168人,退出74人;特别扶助新增14人,退出2人。目前,奖特扶助总人数达2995人,其中奖扶2799人,特扶195人。所有人员信息已录入系统上报省计生委。

持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2013年和2014年退休的共870人,落实奖励资金261万元,已全部发放到位。

3、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情况。卫计合并后,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要求,理顺了相关科室职能以及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明确了相关科室责任。上半年,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5家,变更审批4家,校验116家,停业3家,注销1家,执业登记1家,开展口腔诊所专项整治行动,对城区13家口腔诊所牙椅设置、人员资质等进行规范,对23家过期未校验医疗机构进行了集体约谈,目前已全部提交申请材料。

4、安全生产工作。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并制定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县卫计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促进各医疗机构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好消防安全、医疗安全工作,和毒麻药品的管理工作。

会同住建局,对全县卫计单位液化气使用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共下达45份整改通知书,均按要求整改到位。

5、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368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54台次,取缔无证行医14户次,没收药品器械52件,立案查处案件7件,罚款累计2.5万元。完成了对全县48家一级医疗机构的全面监督检查工作,并对2000多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着力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半年来,立案查处医疗机构违法案件43起,罚款26万余元,案件办结率100%。

(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开展。

一是积极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及相关工作。做好应急管理动态信息上报工作。组织举办了预防接种知识培训、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和应急处置培训班、人感染H7N9疫情防控督查工作并举办一期人感染H7N9防治知识培训班。

二是认真谋划__县无主精神障碍患者和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治实施办法。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专项排查及汇总工作,共排查患者2219人其中再管患者2157人,非在管患者62人,对曾经有肇事肇祸行为和有肇事肇祸倾向逐一进行排查共排查152例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并通知公安

机关加强管理同时上报县政府;完成了严重精神障碍的特困家庭调查摸底工作,全县共49户100人。

三是做好学校开学后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托幼机构预防接种证校验工作的宣传和疫苗补种工作。

(四)新农合和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1、参合率稳步提高。截至2015年4月底,我县参合农民79.11万人,与去年同比增加1.2万人,增幅1.54%,参合率达99.99%,参合人数达历年最高。2、新农合补偿成效明显。2015年1-4月,我县累计支付新农合补偿10491.69万元,受惠人数155.05人次。其中,获万元以上住院补偿986人,住院实际补偿比达58.46%,县乡两级政策补偿比达76.04%;支付2014年度农村大病救助资金804.56万元,救助大病患者367人次。同时,通过新农合平台支付农村医疗救助资金379.23万元,救助贫困患者1501人次。3、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工作有序推进。2015年1-4月,全县村卫生室网上平台采购基本药物2027.55万元,配送1962.14万元,配送率96.77%。基本药物制度受到上级充分肯定。今年一季度,在全市观摩评比我县基本药物工作被评为第一名。

(五)120急救指挥中心运行平稳。2015年1-5月份,累计接听求救和咨询电话22187人次,日均接听电话153余人次;实际出车4867台次,日均出车达34余台次;救治病人4251人次,日均救治病人29人次;与110、119联动87次,并处理重大事故8起(受伤3人以上),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实现了预期目标。

(六)国家级卫生城市不断推进。1.抽调系统内业务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参与创卫工作,充实创卫办人员。按照创卫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督查计划,完成各项创卫督查,并形成通报材料。2.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对石集、城头、临淮三个乡镇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汇总整理,共形成通报27期。3.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无烟单位、__省卫生镇(村)创建活动,申报工作已于四月底结束,目前各单位正在积极争创,爱卫办分类做好创建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七)农村改厕工作继续开展。1.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完成2015年农村改厕工程开标和公示,确定中标单位。按照《__县2015年农村改厕实施方案》中的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全县23个乡镇依据实际进行了改厕项目申报,完成2015年改厕项目网络申报工作。2.完成车门乡、临淮镇、孙园镇、峰山乡、归仁镇、天岗湖乡,共6个乡镇农村改厕工程,当前四河乡、瑶沟乡、金锁镇、魏营镇的改厕工程正在实施中,截止5月29日,全县共完成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任务3562户。

(八)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稳步推进。

1、发挥职能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四项手术工作,截至目前共完成手术2753例,其中上环958例,取环657例,人流718例,药流369例,引产51例;无一例手术并发症和医疗纠纷,随访率达100%,群众满意率100%。二是稳妥推进机关妇检工作,为全县45个机关单位,共3168人进行检查,截至目前已检3097人次,参检率为97.51%。

2、有效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我站高度重视育龄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因工作需要,自筹资金15万元,新增了血球分析仪、白带常规自动分析仪等检验设备。为营造宣传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先后印制了8万余份宣传折页和服务指南等资料,发放到每个计划生育对象手中。集中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知识培训2次,对乡镇孕检负责人开展例会3次。截止目前,省下达全年总任务数为3200对,截至目前已完成2178对,完成率为68%,其中高风险566人,占已检人数的13.8%.在计划生育科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质量较以往有很大程度的提高。

篇3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开办的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设立社会医疗机构。积极促进社会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乡村、社区等医疗卫生发展不足的地方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待遇。

社会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依法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诊疗活动,以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医疗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诚信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社会资本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市场需求,自主决定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所)等,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设置床位100 张以下的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等,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其他社会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时,应当在媒体或拟设置地点向社会公示,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者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决定不批准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床位100 张以下的医院,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年;不设床位的其他社会医疗机构,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半年。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内,向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期1次,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的延期时限为半年,不设床位的延期时限为3 个月。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动失效。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应当实地考察和核实社会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由其指派的考察核实工作人员签署考察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应当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属个体行医的社会医疗机构,其主要负责人(设置人)不得变更。主要负责人不继续在该机构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 日内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经核准注销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和印章,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逾期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后予以公告:

(一)破产、解散;

(二)歇业;

(三)因分立或合并而终止;

(四)因跨区变更执业地址;

(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属个体行医的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设置人)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因其他原因不继续在该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不得私自涂改。

社会医疗机构或者其所属科室不得出租、发包或者变相出租、发包给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出租、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四章 执业规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不得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

单位内设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外从事诊疗活动,但急诊急救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在经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开展诊疗活动,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等在诊疗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的牌匾、工作人员的标牌等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但急诊和急救除外。

社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除医学需要外,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开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应当标明政府基准价、指导价和本医疗机构实行的医疗服务价格。

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依法给予合理补助。

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如确需进行短期试用的,可依法约定试用期,并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备案:

(一)拟聘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

(二)受聘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聘用合约。

受聘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试用期间未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不得独立执业。

卫生技术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聘用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外出会诊制度。医师未经其所属医疗机构同意不得外出会诊。

禁止以会诊为名,变相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施行手术、坐堂行医。

第二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加强医院消毒、隔离工作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医疗污水和废弃物。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废弃物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按照经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二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得开展义诊活动。禁止以义诊名义开展非法行医、虚假宣传、推销药品或者器械等活动。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非医护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

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

第三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文件的管理,使用的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件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患者规范记载(开具)病历、处方。

第三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其他专业性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内容失实、导人误解或者导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各种专业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现场实物和资料,不得伪造、涂改、破坏、销毁、隐匿证据及采用其他方式逃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现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医疗救护或者转诊工作,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五条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承担紧急医疗救援、疫情和疾病防控任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社会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执业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诚信度、社会满意度、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通过政府相关网站或者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将监督管理及社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公示,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社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社会医疗机构信用制度、年度质量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社会医疗机构实行校验制度。社会医疗机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校验期时,应当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提供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国家规定应当暂缓校验的其他情形。

社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暂缓校验期满仍未能通过校验,或者期满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利用承租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情况。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利用承租住房或者其他场所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当告知卫生行政部门。

房屋出租人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利用承租房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提高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3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出租或者发包给他人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将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出租或者发包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二)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承租方或者承包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出借或者未经批准转让医疗机构名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对外从事诊疗活动的,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未经所属医疗机构同意外出会诊,或者社会医疗机构以会诊为名变相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施行手术、坐堂行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广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再次违反规定医疗广告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展义诊活动,或者以义诊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推销药品或者器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义诊活动,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以及有其他逃避责任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利用承租房从事诊疗活动而不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可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设置,予以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准予登记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社会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执业登记申请没有实地考察和核实情况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对利用承租住房或其他场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进行经常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现社会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社会医疗保险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篇4

(一)农村卫生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展顺利。经省政府批准,我市盘县为20*年启动的新农合试点县,20*年新增加六枝、水城为试点县。三个县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为216.86万人,实际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为160.50万人,参合率为73%。全市合作医疗资金总计7222.28万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纳资金为1604.97万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共补助经费为2407.33万元,已全部到位;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补助经费为3209.94万元,还未下拨。1-5月,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支出总计820.51万元,其中住院补偿人次数为16326人,补偿费用710.57万元;门诊补偿人次数61518人,补偿费用109.94万元。目前,“新农合”三试点县各项程序运转正常,受益参合农民普遍满意。

2、各项农村卫生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市卫生局组织对我市县、乡、村卫生资源进行调研,并完成《*市农村卫生资源基本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完成《*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二是与市计生局共同完成《我市村卫生室、计生室整合方案》;三是完成14名乡村医生评优上报省卫生厅。

(二)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一是完成全市29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评审换证审查工作;二是完成*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调查;三是拟定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持续发展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一是加强防控禽流感工作,召开了全市禽流感防控知识培训会议,对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二是组织学习地氟病防治经验,表彰20*年度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单位11个、地氟病防治工作先进单位3个、先进个人51个。三是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召开的全市狂犬病防治工作会议。四是加强计划免疫工作,召开计划免疫工作会议,以交叉检查方式开展全市计免综合审评,完成计免帮扶工作中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四是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市疾控中心等多家单位与市红十字会一起到六枝新窑乡联合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召开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五是做好防治地氟病工作,召开全市地氟病防治项目工作会议,对水城县、*区、六枝特区防治地氟病项目进行督促检查,组织今年新增县区(水城县、*区)相关人员到六枝特区项目点现场参观学习。六是开展世行贷款/英国赠款结控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召开全市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PPM-DOTS会议。七是加强疫情管理,召开疫情分析例会,提出了下一步防控对策;1-5月,共报告法定传染病13种,报告发病3184例,报告发病率104.92/10万,与去年同期(2337例)相比,发病数上升了36.24%;死亡总数为41人,死亡率1.35/10万,病死率1.29%。全市前五位报告传染病病种依次为:肺结核(1694例,占总发病数的53.20%)、肝炎(792例,占总发病数的24.87%)、痢疾(371例,占总发病数的11.65%)、淋病(100例,占总发病数的3.14%)、伤寒副伤寒(75例,占总发病数的2.36%),共占总发病数的95.23%。

(四)医政管理与科技教育工作进展顺利

一是开展卫生“三下乡”活动和组建“三农”服务团等,发放药品价值4000元,宣传资料2000余份,义诊665人次,咨询服务500余人次,受到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好评。二是开展禽流感防控知识培训,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医院及市级营利性医院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等共41人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培训,各单位也按要求组织了培训,全市4668人参加了省卫生厅组织的考试。三是召开全市医政管理及科技教育工作会议,对医院管理年、对口帮扶、采供血机构管理、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医院救治能力建设、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培训、传染病防治、急救能力建设、医学会等相关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四是开展医院管理年培训及交叉检查,于4月份对我市8家二级医院进行考核评分。五是组织安排20*年征兵、高考招生体检工作。六是拟定市采供血机构设置方案。七是对“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二级医院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和支医等工作进行安排。八是开展执业医师考试报名,今年,我市1600余人报名参考,经我市初审及省医学考试中心复审,共1595名考生将参加7月1日开始的实践技能考试;完成执业医师注册66人,变更注册44人;完成护士注册及再次注册619人。九是接待处理医疗纠纷8起。十是组织安排全市250名乡村医生到市职业技术学院进行为期三年的中专学历教育,春季招生150名已入学就读。十一是完成6家市级营利性医院校验及办证工作。十二是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抓好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强化血液质量和血液制品管理,1-5月份,共完成全血采集2873人次679800ml;供应临床全血8200ml,冰冻血浆291380ml,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成份输血占用血总量98.62%。

(五)认真做好妇幼卫生工作

一是完成对20*年“三网”及年报监测质控检查工作。二是完成20*年产科质量评估未合格单位的复评估工作,对4家市区内私立医院、2家县级医院和1家乡镇卫生院进行产科质量复评估,检查结果水城县医院房屋未改造好,未评分,盘县中医院不合格,其余医院已达合格标准。三是完成儿童、妇女两个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拟定20*年降消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全市20*年降消项目终期评估工作,我市三个项目县通过降消项目的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47.69%,孕产妇死亡率75/十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37.13‰,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0.*‰。四是开展“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全市参加人员共90余人,健康咨询500余人,义诊450人,发放宣传资料30000余份。

(六)大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一是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和“五一”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二是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发《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打非办共组织检查医疗机构448户次,其中:警告109户,责令限期整改157户,查处其它违法行为94户,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给予卫生行政处罚6.1万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案件总数116件,罚款3.46万元,没收医疗器械34件,药品64箱;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于20*年4月25日至28日,组织市、县(特区、区)卫生监督所组成4个组对各县(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督查,共检查4个卫生行政部门,抽查医疗机构资料28户,现场检查医疗机构61户,取缔无证诊所3户,处罚20户,罚款金额1.56万元,卫生立案处罚3户(已责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完成卫生行政许可的梳理工作。四是认真开展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七)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

一是组织对市中心区各街道办、社区落实创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二是配合市城管办开展“城市加强管理月”活动,对部署的各项工作坚持为期一个月的督促检查。三是组织开展20*年爱国卫生月活动,全市共开展5次大型卫生宣传活动,5次大型义务劳动突击环境卫生活动,参加人数达5000余人。四是举办了由各项目县(乡、村)负责人为主参加的项目技术与管理培训班。五是组织完成5个农村改水工程的设计和论证工作,报省爱卫办进行审批。六是拟定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成立*市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项目二五年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市卫发〔20*〕87号)文件,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和资金的监管。二是对20*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1304.56万元进行了分配,制定了《*市20*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经费项目管理方案》。三是加强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2004年安排盘县33个卫生院建设项目,建设面积19200平方米,总投资1*2万元,目前30个已动工,还有3个点土地未落实,通过初步验收的有11个工程点,已完成主体工程进入装饰工程的有5个工程点,总完成投资700万元;20*年度安排六枝15所乡镇卫生院、水城2所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建设面积12600平方米,总投资765万元,目前正在抓紧初步设计方案;争取到水城县29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建设面积21300平方米,总投资1263万元,目前正在抓紧项目前期工作;市医疗集团新建十九层住院大楼可研已批复,规模28120平方米,总投资4000万元;水城县门诊大楼国债批复240万元,目前正进行前期工作;国债建设项目市传染病院、紧急救援中心于元月23日挂牌正式成立。

(九)启动干部保健工作

制定《*市地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为保健对象办理《保健证》,组织医务人员为保健对象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十)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

一是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下发了实施意见,召开了一系列会议,进行了一次督查,全市卫生系统各级医疗机构已先后召开了动员会议。二是于20*年5月11日至12日,组织召开了全市卫生系统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研讨会。三是根据市政府纠风办安排,于4月8日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市政府纠风办第十九期政风行风热线,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举报投诉事项。四是继加强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医院用药总金额4904.1万元,中标药品周期内实际采购金额为4308.44万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总金额占医院用药总金额比例为91.94%,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品种5086种。五是认真查处开单提成、红包、回扣等不正之风,半年来,退还、上交红包金额0.72万元,受党纪政纪处分4人,行政处罚1人。六是积极推行“就医清单”制,“病人选择医生”制度和创建“放心药房”活动,接受患者和社会对医院的监督;七是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规范医务人员行医用药行为。八是继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开展行业作风整顿工作。九是认真开展学习活动。

二、存在问题

(一)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事业面临较大困难,乡、村两级卫生机构专业人才短缺,人员素质偏低,医疗设备技术落后,服务不够规范,整体服务能力达不到广大农民的健康需求。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尚不健全,应急救治队伍技术及装备亟待提高,疾控体系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经费严重不足,部分传染病呈高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