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3-01-17 00:43: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信息披露制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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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强制信息披露 制度证券市场 证券监管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但中国目前尚未就这一制度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了解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础以及当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一、强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体系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论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第二假设所有投资者都能基于相关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适合自己的理性投资判断,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盈亏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风险。第三,证券发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响,其他有关企业自身素质等因素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第四,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管理者无权对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的品质作出判断。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判断的基础而非代替投资者作出判断。第五,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肘间内如未被证券管理机关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且无需政府授权。第六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方式,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发行人对其公开披露文件中的不实陈述所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对投资者因其自身投资决策失误或因不实陈述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二、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价值基础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业公司发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对欺诈与不实陈述的制裁及自律机构对披露的要求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最终为成文法规范所确定。在这样的演变过程中不应忽略的是法律价值的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显然存在的是诚信和效率。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证券法本质上是市场之法,它调整证券市场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遵循诚信原则也就当然贯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证券发行、交易,也不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商还是中介机构其行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将大大降低。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种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进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实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但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假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对调查采取事前审查的办法,由于人力与时间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由于对受害投资者没有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不够,许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规定处理。

    第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条块分割与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取地方经济利益,通过介入地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体系的权威性。

    第四,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事务所因参与造假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造成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但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政府获取信息能力,用于监管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其次,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错位。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从而违规处罚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再次,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但在制度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主要在于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监督,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故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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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但中国目前尚未就这一制度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了解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础以及当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一、强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体系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论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第二假设所有投资者都能基于相关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适合自己的理性投资判断,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盈亏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风险。第三,证券发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响,其他有关企业自身素质等因素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第四,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管理者无权对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的品质作出判断。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判断的基础而非代替投资者作出判断。第五,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肘间内如未被证券管理机关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且无需政府授权。第六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方式,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发行人对其公开披露文件中的不实陈述所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对投资者因其自身投资决策失误或因不实陈述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二、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价值基础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业公司发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对欺诈与不实陈述的制裁及自律机构对披露的要求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最终为成文法规范所确定。在这样的演变过程中不应忽略的是法律价值的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显然存在的是诚信和效率。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证券法本质上是市场之法,它调整证券市场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遵循诚信原则也就当然贯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证券发行、交易,也不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商还是中介机构其行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将大大降低。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种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进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实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但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假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对调查采取事前审查的办法,由于人力与时间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由于对受害投资者没有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不够,许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规定处理。

    第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条块分割与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取地方经济利益,通过介入地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体系的权威性。

    第四,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事务所因参与造假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造成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但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政府获取信息能力,用于监管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其次,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错位。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从而违规处罚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再次,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但在制度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主要在于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监督,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故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

    从深层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监管不力源于体制上的弊端。我国监管政策一贯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进入资本市场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与监管部门实际上共同监管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国中介机构长期缺乏独立性,严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业自律。同时,由于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在限制竞争中中介机构利益严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责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员违法成本极低,最终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四、中国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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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完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目前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去探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从而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促进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1.强化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财务会计信息的失真是由于市场主体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判断,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监督体制的构建。一方面,积极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作用,强化对于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对于出现信息作假的行为依法给予制裁;另外一方面,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立法工作,将其纳入到法律监督体系中去,保证营造良好的会计信息披露氛围,以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2.注重财务会计信息内容的完整性

现阶段被纳入到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信息还不够全面,尤其以无形资产来讲,仅仅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特许权,版权,技术所有权,往往忽视了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起着重要作用的组织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客户满意度等信息内容。使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积极立足实际情况,研究新情况,新特点,将新的会计信息纳入到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去。

3.关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预见性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大背景下,企业的投资者越来越多的想去了解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这就需要财务会计信息能够切实的体现出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也就是说我们应该积极将企业盈利预测,企业战略目标,企业发展规划,企业面对的潜在风险等内容纳入到信息披露体系中去,以实现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预见性。

4.加强对社会贡献的信息披露

从企业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讲,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应该涉及到社会贡献和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不仅仅有利于各种利益群体关系的处理,还将在此过程中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使得各主体形成合力,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将增值表纳入到财务报告体系中去,以充分展现出企业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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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披露是指企业对外的有关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或发展前景的信息。它既包括历史数据,也包括本期数据和对未来的预测;既包括定期披露,也包括所有的非定期披露,比如兼并、巨额合同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单独披露。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在企业财务报告的改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目前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现状并不十分令人满意,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问题。为此我国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上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的信息不真实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在当前证券市场中树立良好形象,在披露会计信息时,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甚至粉饰绩效,虚构利润;一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致使利润预测数和利润实现数相差甚远,给投资者带来误导。有的是内部自我约束功能不强,对统计数字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手段,即使是审计部门也只能是对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数据真实的检查,而对合并统计数字无法进行全面检查。

(二)缺少知识资本信息的披露

在知识经济时代,未来企业的竞争将不再单纯是企业物质财富、企业规模大小的竞争,而是拥有的知识资本在质与量方面的全面竞争。现行财务报告把信息披露重点放在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上的局限性已日益显示出来。将知识资本披露排斥在财务报告之外,而在知识经济时代,这类信息却是最重要的信息。

(三)缺少信息披露的前瞻性

现行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是历史交易信息,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的总结,这与使用者经济决策的相关性正在日益减少,这固然可以作为信息使用者判断和决策的依据,但以历史性信息为主的财务报告仍局限于历史数据及其相关说明,没有考虑信息使用者需要全面了解企业面临的机会和风险以及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需要,缺乏前瞻性的信息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决策对信息相关性的要求。

(四)忽视了对社会责任的披露

目前的财务报告主要侧重于反映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而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主张,人们对企业的评价不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方面,而是综合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目前的财务报告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方面几乎没有涉及,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社会效益。不符合社会长远发展的目标。

(五)缺少对社会贡献的披露

现行企业财务报告的服务主体主要是投资者和债权人,所披露的内容主要是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投资和信贷决策相关的盈利能力与财务状况,在这些报表中不能反映企业对社会的真实贡献额,即企业所提供的增值额或增加值,更不能反映贡献额的分配状况。在政治经济日趋民主化的今天,传统财务报告在这方面的不足之处日益凸现,货币资本的支配力逐渐减弱,人力、知识资本的贡献比例却日趋增长,这就要求财务报告要为这些信息使用者服务, 政治经济民主化的趋势要求货币资本的支配者公布企业对社会的贡献额以及贡献额的分配,以利于社会对企业的监督。

二、创新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与内容的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

为了防止企业披露虚假信息,我们应大力推进《会计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财政部门应根据《会计法》的授权重点检查各单位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会计制度的实行。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制度上为财务信息披露提供事前监控。强化证监会等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在加强上市公司事前审查的同时,重点加大对上市公司事中、事后的监控,加大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力度。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中暴露出来的违反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的问题,要明令公司纠正。

(二)加强无形资产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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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它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秩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资本市场是否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相关概念分析

(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指的是企业将那些影响用户做决定的,企业重要的会计信息,向社会给予公示,其关键内容在于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信息披露时机是否正确,信息披露内容是否正确,信息披露对象对否严格执行。

(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关系着企业发展,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利措施,应该在最大程度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防止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信息的虚假、不完整披露,扰乱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企业的发展中至关重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较为迅速,大量的投资者把投资方向转向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上投资上,投资风险大、收益高,作为投资者要想获得最大的收益,就必须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只有信息披露完整、健全的企业才能让投资者对企业做出最好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因此,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整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公司控制权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

(一)在投资者控制权方面

我们经过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权集中度两者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结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股独大”的现象在现行企业中还是存在的,但从整个市场来看,这种现象已经不占据主导地位,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显著特征。此外,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培养人才的制度越来越完善,职业经理人开始成为各大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首选。

(二)在管理层控制权方面

在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企业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直接影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程度。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就越不利于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如果董事长与总经理这两个职务是相互分离的,则信息披露的质量就越高,反之,就越低。这就充分说明,薪酬是对管理层来说是最大的激励。我国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时间较短,并且管理层持股比例较低,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不大。

(三)在债权人控制权方面

经研究表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越高,对会计信息的披露程度越低,两者呈负相关关系。当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时,说明企业的负债较高,并且在长期内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差,但是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就不得不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做文章,低真是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信息有所隐瞒,并没有向公众披露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数据,一旦低真现象被债权人获悉,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信誉形象。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债权人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果该企业的负债较高,并且这些负债有较大部分是来自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三、政策建议

企业的控制权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能够产生重要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是企业发展必须首要考量的因素,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营都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文结合企业的控制权与会计信息的披露,对企业提出的几点政策建议,希望能够提高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规范上市公司引入股权激励政策

企业在最初建立股权激励制度,目的是降低委托之间的矛盾,使企业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一致,减少企业投资者损失。但是,经过实践可以看出,企业管理者持有股权数量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真实状况呈现反比关系,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并不能对企业管理者给予有效制度约束。这就需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针对不同公司,采取不同激励政策,以有效促进企业披露信息真实性。另外,在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还要对企业管理者股权份额给予规范,以防止企业管理者与企业控股股东合谋,操纵企业股市发展走向,最终损坏其他股东权利。因此,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要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给予一定制度规范。

(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环境

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是上市公司的义务,尤其是上市公司公司的董事会与管理层。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失真现象较为严重,披露信息不完善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对于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为投资者提供真实的、全面的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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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068-02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及中国证卷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又称公开制度或公示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与流通等一系列环节中,为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真实、准确、完整及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其证券有关的财务和相关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从2001年开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制定了评价标准,跟踪上市公司全年的信息披露行为,对其信息透明度做出全面评价。其关键的信息披露质量特征包括披露的合规性、真实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贯性)等,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二、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甚至是虚假陈述。虚假的信息披露将造成市场秩序的无效和市场功能的丧失,这是国内外证券市场用巨大的损失多次证实的教训。表1列出了自1995—2007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查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情况分布。

从表1列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分布情况可以发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被查处的平均数量占所有被查处违规数的24.21%。更多实证研究表明,获取利润对于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配股、保牌和避免特别处理等方面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中国上市公司在IPO、再融资和避免摘牌或特别处理过程中广泛存在着围绕利润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

2.信息披露不完整,故意遗漏。信息披露不完整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能充分的披露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二是不能充分揭示企业财务指标;三是不能充分披露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四是不能充分披露一些重要事项的;五是信息的选择性披露现象非常普遍。

3.披露信息不及时,经常滞后。从上页表1中不难看出,自1995—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查处并公布的上市公司431次违规行为中,“未及时公布公司重大事项”就占51.48%,为全部被查处违规行为的半数。由此可见,隐瞒公司重要信息(如巨额担保、重大诉讼、关联交易等),不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已成为中国上市公司主要的违规信息披露类型。

4.信息披露不严肃,程序不妥当。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规定,但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仍很强,对于信息的披露仍然不分场合、方式和时间。这样,既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新变化。

5.信息披露不主动,避实就虚。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负面信息,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

三、健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体系。目前中国已建立了一套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证券交易所与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已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和法规,构成了一套规范性文件。但实际中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公平、不充分、不及时的现象仍然屡有发生。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加紧制定和健全以《证券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体系,切实做到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彼此衔接,并使其具备更强的可操作性。

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原则,倡导提高信息透明度。信息披露的透明应该从三个方面理解:首先,相关财务信息的编制应当使用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这样更有利于投资者对各个企业的状况进行比较;其次,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使投资者能够依据一致的财务信息对行业内企业进行对比;最后,应当披露公司的特定信息,即信息披露不只局限于历史财务信息,还应增加市场环境、企业战略以及企业高层主管的薪金等内容。

3.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外部约束机制的建立:为了制止和防范信息失真,应当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增强会计监督的权威性与全面性,加强对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做到约束企业会计行为,增强信息的客观性、公开性与可验证性。政府对市场信息进行适度管理,通过政府财税部门、审计机构加强监督与防范,运用行政手段强化企业的外部监督。内部约束机制的建立:将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完善,严格规范会计核算的程序,使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的制度更加健全,为真实会计信息的提供奠定了良好的会计基础。加强企业约束机制,坚决抵制管理者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

4.降低公众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国公众投资者主要以中小散户为主,由于仅具备较弱的信息处理能力,他们属于信息弱势群体。因此,公众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更有利于信息反映到价格中去,从而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并且通过尽量满足公众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来实现。不能实现公众投资者满意度的信息主要来源于自愿披露的信息,这说明信息市场的自愿披露程度还不够,因此监管者应当激励管理层实行自愿披露,同时又加强对其披露行为的规范,向着使自愿披露的信息更值得信赖的方向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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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从广义上说是指凡涉及证券市场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律制度。而从狭义上说仅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时和证券上市流通环节中,为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将与其证券相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证券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本文所讨论之信息披露制度仅仅限于狭义上的。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的《蓝天法》。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说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是美国政府为了解决由于市场固有的缺陷而进行的调控。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即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背负保护证券市场稳定和投资人利益的责任。

二、上市公司的社会性

虽然学术界对于企业的概念并没有定论,但是还是达成了某些共识。如对于企业是具有经营性,是一定的人员与资金的集合体。对于企业的营利性,则是存在着争议。而对于企业的社会性,则没有人提及。英国的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企业与市场是两个性质不同然而又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体制,企业的显著标志是,它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是一种代替市场协调生产的组织。在企业内部,生产要属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场交易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也就是说企业是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产物。是为了更好地配置资源而产生的一种组织体。不管企业自身愿不愿意,它从产生之日起都承担起了资源优化配置的任务。所以我们可以说企业是具有社会性的。

我们在现今的立法中也对企业规定了种类繁多的社会责任。如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环境、企业对于公益事业的支持等。我认为这些并非是给企业加上了社会责任与义务。而是企业从产生之日起就具备的。只不过在资源相对匮乏的年代,我们为了创造更多的财富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我们选择了将企业的这些责任淡化。

从这个角度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是其履行其社会责任、体现其社会性的表现而已。是其本身即应该做的事情。上市公司面临着多种风险,其经营管理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导致破产倒闭。再加上上市公司的公众性,其形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将导致危机的迅速传递,从而给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巨大损失。如果这种危机达到一定程度,也将对社会整体经济的秩序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因此,应当以法律的手段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规制。使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式对自己的经营状况的信息向外界进行适当披露,以利于利益相关者了解银行经营信息。帮助其正确决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私法公法化的立法倾向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并且公法与私法在一段时间内界限明确,完全的区分开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公私法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并且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比如传统的私法三原则: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也开始受到了限制。所有权社会化、契约公正、引入客观责任。传统上认为不应该收到限制的私人权利开始收到不同程度的约束。我们的立法越来越注重对于社会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保护。而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正是符合了这一立法趋势。

四、证券法的价值理念

证券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一直和利益为重。这就要求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而这些反映到证券法上,即为证券法是以保护广大的投资者为其根本宗旨的。在上市公司与广大的投资者之间,我们要更加的注重保护后者的利益。如在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冲突的时候,我们采取的是对于法律明确规定披露的事件,即使它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必须公开。

因此,在证券法上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必然的了,一方面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而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管理提供依据。

五、小结

综上,信息披露制度的背后反映的是一种价值取向。我们只有理解了信息披露制度背后的这些价值取向,才能更好的理解信息披露制度并且不断的完善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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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获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青年人才项目“基于不完全合同的信息披露规制研究”(Q20132209)的资助

中图分类号:F038.1

我国与美国在经济环境、法律环境、证券市场发展规模、投资者的成熟度等众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其各自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也有着很大不同。可以说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更为完善,而将我国的情况与之比较,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将来的发展方向。

一、中美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差异

(一)不同发行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影响

一般的证券发行制度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形式。注册制是指首次发行证券的申请人,向市场公开法律规定的与证券发行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而证券主管部门只对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证券主管部门只对申请人的注册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会进行实质性的判定,只要申请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主管部门就会给予注册登记。而在核准制下,首次发行证券的申请人不仅要按要求充分披露其信息外,还要满足证券主管部门对发行证券所要求的实质性要件。美国证券市场的发行制度为注册制,而我国则采用的是核准制。

我国和美国在证券发行时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都是招股说明书,但不同的是美国是由律师来起草和撰写,而我国是由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来做,且我国的要求要比美国的要求有所放松。而上市成功后,都会要求公司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同样,美国的要求也高于我国。

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要求更高,很大程度是因为所采用的证券发行制度不同,以及市场的成熟度的差异。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投资者相对不那么成熟,证券主管部门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通过实行核准制设定条件,严格把关,限制不好的公司进入市场,所以经过严格审核过的申请人就不再需要过多的信息披露。而美国在采用注册制下,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较低,难免会有一些劣质的公司进入市场,所以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就相对较高。

(二)未来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美国将公司未来的信息分为预测性信息和前景性信息,其区别主要是在确定程度和已知趋势上有所不同。对于前者采用的是鼓励的政策,而后者则要求必须进行强制性披露。对于预测性信息,为了避免因自愿性信息披露而带来诉讼,又建立了相应的安全港制度,只要上市公司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真实的披露,并对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警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国对未来信息的规定主要有盈利预测和发展规划。对于盈利预测,我国在2000年以前采用的是强制性披露,但由此造成了上市公司虚报信息而误导投资者,所以现行的披露制度将其改为自愿性披露。而对于发展规划,虽然也是对未来的预测,但因为其较为明确,且计划性较强,一般要求在招股说明书或报告中进行强制性披露。

(三)信息披露监管方式的比较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监管和自律性监管,前者是利用国家的公权力来保障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而后者证券市场的一种自我监管。

美国实行的是行政监管和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而我国也同样实行的这种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但行政监管的力度更大一些。相比之下,美国的证券监管部门更具有独立性一些,受上级或其他部门的影响较少,而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虽然形式上较为独立,但相关监管权力的行使上依附于其他行政机关,监管力度还有待加强。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借鉴注册制证券发行制度的优点

美国证券发行制度属于注册制模式,而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属于核准制模式。二者互为补充,但也存在差别。注册制体现的是完全信息披露主义,几乎所有的信息都要得到完整、准确、充分、及时、规范地披露,而且对披露文件的格式规范详尽;核准制遵守实质管理原则,需要披露的是必需材料,信息披露细致度不如注册制。注册制要求资料送报审查之前,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市场推介和承销;审查核定结果出现之前,不可以进行实质销售,但可以与潜在客户接触或进行口头约定;在核准制规定下,大部分上市公司会在招股说明书得到证监会披露之前就进行企业报道宣传,并发出上市消息。注册制对于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比核准制的更严格。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从原来的审批制已经转向为核准制,这是制度的一个发展,能推进对市场主体的公平对待。但要提高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效果,应该借鉴美国所采用的注册制所体现的优势,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上市公司更切实地对自己披露的信息负起责任。

(二)借鉴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安全港规则”

美国从最初禁止披露预测性信息到现在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被认为有助于保障投资者且符合公众利益,美国也是第一个提出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国家。在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安全港规则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我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价值。

(三)将社会责任披露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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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

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着立法层次过低,相关法规不健全、要求不统一的问题。目前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真正具有较强实用性的几乎是那些法律效力层次不高的部门规章。虽然低层次的立法文件具有灵活性的优点,但是其权威性、强制力、约束力以及适用范围等都受到了限制。另外,目前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规范的法律非常分散,系统性不强。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

在我国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限于银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等,以财务信息为主,而对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其他应该披露的信息则根本没有强制规定,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建议的信息披露范围还有很大差距。信息披露的程序不规范。各国银行法有关信息公开披露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时间、场所及方式。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对于信息披露所应该遵循的程序没有涉及。即使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这样的专门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涉及信息披露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很少,仅有的条款也规定得过于原则性。

(三)监管效率低下

由于我国银行业的特殊性,银行的管理者没有强烈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很难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监管的主体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监管职权划分不严密,导致监管职权发生交叉重叠甚至冲突,因此执法效率低下。另外,对执法内容、程序和责任机制的规定不完善容易导致监管权力的滥用。(四)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失衡现有法律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定的非常详细,分布在各个层次的不同法律中,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对内部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则只字未提。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提升立法层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应该拥有一部层次较高、体系完整、内容详细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其次,应该细化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协调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升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整体法律效力,使之更适应增强银行透明度的现实需要。

(二)健全信息披露内容和程序规则

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加强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充分性。我国应该以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指导,对信息披露的范围作出更加全面的规定。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确定信息披露的地点、时间,从而才能保证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再次,商业银行不仅需要在指定地点披露,更应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不仅强调向监管机构披露,更应该着重向社会公众批露。

(三)强化与协调监管

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督权限。三个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个机构履行职责时都与其他机构加强信息分享、交流从而避免重复性工作。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执行工作,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上市银行的监管,两者与中国人民银行一起分工协作,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促进银行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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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非盈利性组织机构主要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或机构,以开展互惠互利的活动。非盈利组织机构分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类。本文则重点阐述我国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披露状况。近十几年,财政部先后制定下发了各项会计工作准则制度,但现在我们的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仍停滞不前,这取决于多层次的制约因素。

一、制约我国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

国有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不同,它不拥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不涉及国家的安全机密,完全可以充分地披露会计信息,体现透明度,并通过各种管道向公众宣传其使命、基本道德标准及操作规程,而不必担心其它非营利组织的竞争。因为竞争的实质是,谁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大众,谁就能获得更多的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会计信息的披露,正是为了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的先决条件。但是,为什么会计信息披露的当前状态还是仍然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呢,我认为这主要受到国有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会计信息披露的限制的影响。

1.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被忽略

需求引导供给,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给,需求的弱势地位必然会导致供给的不足。非营利组织不存在一个完整产权的所有者,捐赠者没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非营利组织只有一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受益人虽然最终拥有剩余索取权,但其本身作为虚拟主体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产权所有者的缺位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需求的内在动力不够强大。且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个人素质不同,对组织会计处理的理解力存在差别,需求重点不同,更导致了需求动力的严重分散,减弱了信息使用者的群体影响力。

2.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限制

对国有非营利组织来说,可能少了像企业那样因信息披露而引起的诉讼成本和披露导致的竞争劣势而产生的成本,但仍然会有处理和提供信息所需要的成本。处理和提供信息的成本包括搜集、处理、审计以及传输信息的成本,还包括对已披露信息的质询进行处理和答复的成本。因此,国有非营利组织往往成本会计信息披露作为一种可有可无的支出管理,总是试图压缩它的规模,这种情况下不充分的披露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必然。

3.会计理论不完善

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无疑会受到会计理论的影响和限制。会计理论的发展一方面对会计主体本身的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产生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还会影响规范会计信息生产与披露的会计规则。尽管非营利组织的产生与企业同步,但其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企业,深入研究会计理论大多在最近几十年才兴起,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和有争议的地方,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发展并与实践相结合。所以不完善的会计理论直接影响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披露。

4.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形式

我国目前基本上的财务状况是由资产负债表提供披露,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根据编制的时期不同而详略有别。信息披露必须遵循可靠性、相关性等标准,积极自愿披露。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信息应重新整理披露模式,如增加现金流量表,调整资产负债表,加强资产负债表中的表外信息披露,重视财务情况说明书和适当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等。

二、解决方案和建议

1.非营利组织应重视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由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能满足物资提供者即委托人的决策需求。会计信息披露将使组织内的会员了解会计信息有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道,从中可以获取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运作效率和效果的信息,进而做出增资或减资等决策。同时,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够帮助客户理解资金的用途和去向。

2.应加强非营利组织受托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

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性,造成了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监管主体的缺失。真正关注于非营利组织运作效率的主体,除了委托人以外,就应该是政府部门。但是,我国的现状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更多的是针对其行为的监管,而不太重视其财产利用情况。至于公众就更没有立场来对与己关系不大的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因此,这种对受托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强制性监管就很薄弱,这也正是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资本市场存在的基础,它要求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的企业公开会计和非会计信息,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国有非营利组织,且由于非营利组织具有服务公众的使命,并享有减免税待遇,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更严格的信息披露与其突显的社会责任相适应。首先,政府非营利组织,通过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信息给公众,通过相关法律的发展,政府提供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监管,如果非营利组织未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那么它将受到政府的惩罚甚至遭到解散。二是独立的评估机构通过监察向公众提供非营利组织的相关信息。独立评估机构是独立的第三方非政府机构,没有法律赋予的管制权利。本着独立、客观、第三方的原则通过非营利组织来收集数据,按一些大家一致认可的评估标准,对非盈利组织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的数据,并将评估数据及评估结果用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告之公众。三是媒体通过信息传播向公众披露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情况。新闻媒体关注整个社会,当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的时候,媒体也应该给予它们更多的关注。

4.建立适当的报告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应补充完善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映了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量,表明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可帮助分析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财务活动的影响。完善现金流量表,以现金为基础来编制单位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提供现金流入、流出、净现金流量的财务信息,便于单位准确地了解可支配资金数额,有计划地使用和调度资金。此外,财务报表也应调整,如增加资产负债表附注也是公开的一个重要途径,一个完整的会计报告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每个基本单位的情况,基本财务报表,会计报告附表,财务报表附注说明,财务状况等。

总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国际化背景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我国的事业单位管理者已经深刻认识到会计信息在事业在良性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尽管当前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相信通过政府、事业单位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进,来更好的适应于各方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