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2:35: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村土地整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
以现有的土地资源为基础,通过土地整理,促进对土地的合理利用,调整利用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土地利用的有序化、集约化发展,在全国范围内追求土地资源利用的动态平衡,是进行农村土地整理的总体目标。同时,也对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提供了方向。
我国大多农村的居民点都分布在水、土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占用了大量的良田。以济南市为例,4704个行政村,农业人口353.69万人,农村和村镇居民点用地63109 km2,人均用地179 m2,高于国家规定的150 m2的上限。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就理论上而言,通过土地整理可以节约农村居民点用地10221.92 km2。更何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日益加快,大量的农村人口即将转为城镇人口,如果用国家规定的村镇建设用地标准每人100 m2进行计算的话,通过土地整理可以节约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将大大增加,其潜力是巨大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可以节约大量的土地资源,对于缓解我国的人地矛盾是十分有效的途径。各地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居民点布局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针对居民分布比较零散、占用土地条件较好且人口比较少的居民点,规划集中的村镇居民点,统一进行搬迁,以便腾出更多的土地资源;针对居民分布集中联片,已经具有一定的村庄基础的居民点,对其进行就地改造,以增加建筑的容积率。
2 农田整理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实行了,对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确实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繁多的田块分割与农业的机械化发展相左,阻碍了农村土地的大规模经营。同时,由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的承包经营,导致大量的小型农机具重复置备,阻碍了大型农机具的投入,抑制了大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发展,又牵制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另外,过多、过细的田块分割导致出现了大量的田间道路、田埂等,造成了土地资源的隐性流失。针对上述情况,必须对农田进行统一的整理,以提高农田利用率。
2.1 对田块进行合并整理
田块的合并整理首先要使田块的外形规整、配置合理,使其土壤和地形适宜于农作物的生长,从而保证机械作业和灌溉、排水的顺利进行。对农田进行合并时要考虑的因素众多,例如:包括田块的方向、边长、形状等在内的田块的外形,田块与当地的局部气候、土壤、周边道路、沟渠等之间的关系,以及田块与居民点的距离等,都需要在进行田块合并的过程中进行认真考查,对众多因素进行整合以后再进行合并,从而达到对土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2.2 对田间的灌溉、排水的渠道进行整理
通过灌排渠道的衬砌、地上渠改为地下渠、地面灌溉改为地下灌溉等措施的实施,将大量的沟渠用地腾出来,扩充到田块面积中,通过对局部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在此过程中,需要对周边的道路、林带、田块等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力求同时满足地形和机械作业两方面的要求,更好的为当地农业的发展服务。
2.3 对田间道路进行改造
道路本身是相对固定的、长期的服务设施,也是农田的基础设施,对其进行改造要考虑当地农民的数量与需求,满足机械作业和农田灌排的要求。同时,还要保证居民点与农田之间能够进行较为方便的交通联系,有直达的路线,运输距离比较短。另外,田间道路还要和周边的渠道、林带、灌排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保证整个农田运作系统的协调。
3 废弃地复垦
我国的废弃地类型多样、面积比较大,各个地区都有大量的工业建设废弃地以及由于修建道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导致的废弃地。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投入越来越多,各地的砖窑厂、水泥厂、采石场等纷纷涌现,虽然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造成了大量的废弃地,加剧了我国的人地矛盾。
针对废弃地大量增多的情况,除了规范经济发展的方式,从源头上杜绝废弃地的产生以外,还要对废弃地进行复垦,使其能够重新被利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在其基础上继续深挖,进行水产养殖等的开发,或者进行削高填低、平整土地,使其重新投入农田运作,实现土地的重新利用。
4 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
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首先要界定各项土地权利,合理分配土地利益,避免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其次,要直面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个击破;最后,要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和落实土地开发整理中权属管理的各项程序,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只有这样才能将土地的效益发挥到最大,才能更好的维护农村社会关系的稳定。
1 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内容和种类
1.1 土地所有权权属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国农村土地采取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制度,农民根据承包制度而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本文主要从使用者来区分土地权属,一般由群众独自耕种、收获的土地或为农村集体利益使用的土地即属农村集体所有。但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难免与国有土地发生联系,在遇到二者相冲突的状况时一般采取根据等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采取相关措施。
1.2 土地使用权权属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调整,本文以“四荒地”为例。农村土地承包原则上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但是,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关于四荒地的开发和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同时,依据(1996)23号以及(1999)102号文的要求,开发利用四荒地资源旨在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四荒地的开发利用不得用于非农用途。
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普通的家庭承包还是有所不同的“四荒地”的承包,农村土地使用权都仅限于农业用途,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耕用地的迫切现状和压力。而在土地使用权权属方面,则是“谁承包,谁使用”。
1.3 土地他项权利权属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主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和土地抵押权等。土地整理过程中,土地他项权利应根据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调整予以变更登记,或因权力消灭而进行注销登记。一方面,土地他项权利可以区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地位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正常行驶不受干扰;另一方面,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保护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意外的有关土地的合法权益不被忽视和损害。
以地役权为例,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无权。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为需役地提供了便利而使供役地负一定负担。
无论是哪一种土地开发管理权属,在面临需要开发、调整、增减的问题时,都应当经一定比例的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获得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体现了土地开发管理权属合法、公平、严格的特点。
2 土地开发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2.1 土地权属不清
土地权属不清,即不能确认该土地属于谁。土地权属人不明,就不能确定土地开发管理的责任归属,严重影响权属人对土地的开发管理,从而导致土地的利用率降低。
在农村土地开发管理权属中,各家各户对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加以开发和护理,在土地上耕种。与此同时,一些荒草地、空闲地,却长期闲置,很多农民自发开荒造田,乡、村组织也不加以规范。或者是,对于一些遗留下来的权、属权有争议的土地,可能双方或者多方都表示拥有该土地的权属权,由此导致对该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滞后或者重复,也破坏了农村生活的和谐和稳定。国土资发【2003】287号规定,要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中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不能随意简化程序,不能搞口头协议、君子协定,凡涉及村民会议决议、公告、各种协议等都必须落实到文字材料,即权属的设立和调整要经过批准和登记。
2.2 开发管理不合理
农村土地开发管理不合理在农村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因为盲目开发整理土地,造成农业生态环境变差,土地收到损害。另一方面,由于权属人缺乏相应的开发管理经验和知识,导致土地利用率低下。
因此,乡、村组织必须加强对农村土地开发调整权属人的培养和教育,在权属明确,权属地划分清楚的前提下,倡导权属人对于自己管理的土地认真负责,提高自己的开发管理水平,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同时保护土地的生态环境,从而形成一种高效高能的良性循环。
3 权属管理的程序建议
3.1 统一规划
地方政府要切实查清项目区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主要查清项目区域的确切边界,项目区域内宗地的数量、类型、质量,原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情况等。对农村土地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为更好解决土地开发管理权属问题打好基础。
3.2 严格审核
在确定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后,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在登记过程中,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权属人的能力和水平,以保证变更的土地能够得到更好的利用和更好的保护土地生态环境。
3.3 奖惩区分
土地归权属人使用和所有,是一种不熟干涉的权利。但是,在权属人自由开发整理的同时,也需要强制力的约束和扶持。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在权属人开发整理土地的同时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分奖惩,从而增强权属人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4 结语
土地开发整理是现阶段我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主要途径,在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中具有重要作用,搞好土地开发管理中的权属管理,对巩固土地开发整理成果、避免土地产权纠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Abstract: our population density is bigger, land resources less of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but of the socialist cause of growing, make people between the problems become more and more.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we need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rural land to the problems, and combined with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to ensure of the plow land of balance, perfect production and living conditions, make every inch of the land used effectively.
Key words: the rural land, organize,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据专家预测,中国今后建设过程中在用地量这方面会出现很大的改变,建设用地将使用到一定的分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耕地的占补平衡形势变得更为严重。怎样在既满足国家政策需要,又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来保护耕地,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需要制定相关的投资方式对现有耕地保护,以此保证足够的粮食耕种面积,这种对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出现的问题
1、新增耕地造假现象普遍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标,这是为了防止国家以及区域的耕地量得到保证。而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将重点放在看数量上,而为重视起土地的使用情况。为实现土地整理标准所划定的新增耕地率,政府单单决定使用采用 “多出地”,很多时候会把小田归并为大田,对耕田随意处理,胡乱扩大耕地的数量,使得良田被破坏浪费。
对于经过开发而增加的耕地是否可以达到种植和耕作的标准,在现实考察过程中未出现相应的适宜性评价和分析。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对原有耕地的不规则占有,使得耕地质量在整体上呈现下降的趋势,这就无法满足耕地质量不断提升的最终目标需要。这对当前政府积极实施土地保护政策是相互背离的,而政府也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地处理与解决。
2、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土地整理主要是参照节约用土地的规定,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定,通常采取措施对形状不规则、达不到机械耕作要求的土地,可以利用相关的手段将其转化为整齐、规则、能使用于集约经营的土地,这样就能促进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也是达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农村的需要,积极构建社会新型农村的要求。而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发生转变后,将对造成土地权属的变化,实施土地整理常常会把原有田块的边界打破,这就必须要重新制定计划,这就需要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整理的内容。
实施土地整理必须要以农民自身的农业利用为重点,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实施相关的策略。当前,土地整理开展时常常关系着田块重划、房屋拆迁、迁坟腾地等问题,而这些事项都和农民的实际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土地权属是农民较为关注的一项问题,涉及到了许多方面的利益划分,例如: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等。而我国农村的土地的使用率依旧较低,如:田块凌乱,水利配套设施老化,使得规划指导结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主要是普遍存在宅基地分布零散,如:沿街建设,空心村等比较普遍。这主要是因为土地整理能够对上述现象进行合理的调整,改善不良影响或结果。而在实际运行时出现了强制性命令农户拆迁房屋、迁坟腾地填埋坑塘等,这就破坏了农民的正常利益。若没有得到农民的允许就在材料中代签公众参与意见,以此实现争取土地整理项目的目的,或占用农户所耕种的土地完成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都会影响到农民的自身实际利益。。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生活的保证,是农民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若以这种违背农民意愿的方式是错误的。开展土地整理属于跨权属界限的整体调整,这就会给农民的利益带来影响,削弱了农民参加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3、土地整理功能难以显现
综合发展主要强调把土地整理与农村结合起来发展,其目的在于把内容与空间组织、管理相互统一,这样就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得到以充分发挥。当前,增加耕地数量、补偿因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是整个土地整理的重要目标,这也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有时还会引起较大的不良影响,例如:重数量轻质量、占优补劣、开发不利、破坏环境等一系列问题。
尽管国家已明确了土地整理的工作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但土地整理项目重申报轻建设,工程质量较低,项目目标单一化等问题依然存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目前土地整理还未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影响了土地整理综合性的显现与发挥,导致了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目标相脱节的现象。
二、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的真确措施
1、发挥各个土地的作用
2、综合村、组的界线。当前中国发展时期运用的制度为农村集体承包制度,各村、组的土地已经划分出了明显的界线。而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划工作往往忽视了村、组的界线,这样造成划分不清就引起了不同的利益纠纷。这就需要政府及相关部分在制定界限时把村、组的界线问题全面考虑到位,设计上一般允许不存在明显的界线,但在单元划分上必须认真对待。
(1)结合当地农民的习惯。在规划土地时有需要将现有的设施积极运用起来,对于部分道路需考虑到是农户长期在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的,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规划过程中需坚持“田成方,路成网,渠相连,林成行”的模式,当在原有的路、沟、渠周围搭建类似的设施时,要将原有的设施综合考虑起来,一次来满足农民习惯的生产、生活方式,还能减少资金投入本。在规划土地过程中需要对土地进行有效的保护,最好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展开,两者保持协调统一,这样才能保证土地的使用达到当地实情和土地利用的计划要求。这就需要在土地整理时立足于实际,以达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的要求,这样才能达到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需要,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 坚持民主政治原则
在加强新农村建设过程里需要对土地整理提出相应的要求,必须要在坚持民主政治原则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土地整理规划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作为公众能够积极参加到土地管理项目里,能够对各个项目的内容有个深刻的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建议,这样既能弥补技术上的缺失,也能到达方案设计的实际要求,让规划方案及设计变得科学合理。土地整理能够让农民切身体会土地整理的作用,维护了农民自身的实际利益,调动公众参与农业发展的积极性。
(3)协调好各种内部关系
权属调整的特点与内容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非常复杂,这使得土地开发整理中权属调整具有调整对象多元性和调整程序复杂性的特点。现阶段,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调整。
1.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
(1)在田块合并、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等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为使整理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利于机械化操作,可进行所有权调整。
(2)在国有宜农荒滩地开发、国有矿山废弃地复垦过程中,为使开发复垦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可与周边集体土地进行调换。
(3)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过程中,主干道路、主干渠道等建设需要将原集体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2.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
(1)在成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过程中,为了保证田块连片规则,一般要打破村界,在村界两侧的部分土地,可进行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调整。
(2)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插花地,涉及村与村之间土地权属调整。
3.土地使用权调整
(1)在田块合并、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等土地整理过程中,农民承包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为使整理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利于机械化操作,可进行调整。
(2)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需确定土地使用权。
(3)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需确定土地使用权。
(4)开发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可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
(5)复垦废弃地需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
4.土地他项权利调整
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过程中,对有些已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建设物进行迁并,则随着建设物所有权的消失和原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应进行相应调整。
权属调整方式
1.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的方式
(1)为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在原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可按照等当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主要以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过程中,主干道路、主干渠道等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征用的方式将集体所有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2.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1)村界两侧的土地,可按照等当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整,若土地质量相同,也可按等数量原则调整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2)相邻村之间的插花地调整可按等当量原则进行调整。
(3)不相邻村之间的插花地调整,可按等当量原则通过各自相邻的村依次调整。
(4)土地整理过程中,整理区内部建筑物,包括农民住宅等,按村镇规划及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迁并的,对地上建筑物应进行补偿。土地整理过程中造成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损失的,也应进行补偿。
3.农户土地经营承包权的调整方式
(1)按等质等量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在经济基础较差、土地流转集中较难实现的项目区(距城市较远地区),土地整理只能在稳定经营承包权的基础上,按开发整理前后土地数量质量相当模式将整理后的土地重新分配、认定,并签署土地权属认定书,确认土地经营承包权。
(2)按股份制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在农民已部分转入二、三产业并有相对稳定收入(距城市较近)的地区,土地整理后可按土地整理前评估地价或土地质量评估结果折股,自愿组建股份制土地经营组织,统一经营土地,持股人按股份获取收益。
(3)按租赁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在经济基础较好,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已稳定转入二、三产业(城市郊区),并获得可靠经济收入的地区,可按自愿的原则,将农民分户承包的土地适度集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并将整理后的土地通过协议或招标的方式租赁给种植大户,土地租赁费用于养老保险或分配给农地承包权的出让者。
4.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土地整理后,按规定新增耕地及其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由土地整理工程投资者使用和拥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属于公益性投资的,应将新增耕地使用权归项目区原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一般归当地项目区村集体),由他们统一经营使用。
5.开发复垦中土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复垦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2)开发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土地使用权归属应由土地使用者与土地开发单位协商确定。
(3)复垦废弃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土地复垦单位协商确定。
6.土地他项权利调整方式
土地整理过程中,土地他项权利应根据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调整予以变更登记,或因权利灭失而进行注销登记。
权属管理基本程序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范围确定后,在不同的整理阶段,权属管理程序上应进行以下工作:
1.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阶段
(1)切实查清项目区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主要清查项目区域的确切边界,项目区域内宗地的数量、类型、质量,项目区域内的土地权利人类型、数量,原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情况等。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及时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纳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清查核实后应编制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
(2)确定土地权属调整范围。按照土地所有权尽量不变、土地使用权位置面积可适当调整的原则,确定土地权属调整范围。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原则上尽量不调整。对需要调整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位置应尽量与开发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当。
(3)编制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并公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和村委会组织有关村民代表就土地权属调整事项进行协商,形成权属调整初步方案,方案须在有关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4)异议处理。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于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提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调处。
(5)签订相关协议,包括开发整理人与土地权利人的协议。涉及所有权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应签订调整协议。涉及使用权的,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调整协议。
(6)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区内土地权属状况,权属调整的范围,开发整理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协议等,并报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项目实施阶段
(1)实施准备时,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区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其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经批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告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后至土地权属调整完成前,停止办理土地权利转移、抵押等登记手续,禁止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
0引言
专家预测来,中国今后建设过程中在用地量这方面会出现很大的改变,建设用地将使用到一定的分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耕地的占补平衡形势变得更为严重。怎样在既满足国家政策需要,又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来保护耕地,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需要制定相关的投资方式对现有耕地保护,以此保证足够的粮食耕种面积,这种对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1我国农村土地整理出现的问题
1.1新增耕地造假现象普遍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标,这是为了防止国家以及区域的耕地量得到保证。而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将重点放在看数量上,而为重视起土地的使用情况。为实现土地整理标准所划定的新增耕地率,政府单单决定使用采用“多出地”,很多时候会把小田归并为大田,对耕田随意处理,胡乱扩大耕地的数量,使得良田被破坏浪费。
对于经过开发而增加的耕地是否可以达到种植和耕作的标准,在现实考察过程中未出现相应的适宜性评价和分析。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对原有耕地的不规则占有,使得耕地质量在整体上呈现下降的趋势,这就无法满足耕地质量不断提升的最终目标需要。这对当前政府积极实施土地保护政策是相互背离的,而政府也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地处理与解决。
1.2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土地整理主要是参照节约用土地的规定,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定,通常采取措施对形状不规则、达不到机械耕作要求的土地,可以利用相关的手段将其转化为整齐、规则、能使用于集约经营的土地,这样就能促进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也是达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农村的需要,积极构建社会新型农村的要求。而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发生转变后,将对造成土地权属的变化,实施土地整理常常会把原有田块的边界打破,这就必须要重新制定计划,这就需要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整理的内容。
实施土地整理必须要以农民自身的农业利用为重点,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实施相关的策略。当前,土地整理开展时常常关系着田块重划、房屋拆迁、迁坟腾地等问题,而这些事项都和农民的实际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土地权属是农民较为关注的一项问题,涉及到了许多方面的利益划分,例如: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等。而我国农村的土地的使用率依旧较低,如:田块凌乱,水利配套设施老化,使得规划指导结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主要是普遍存在宅基地分布零散,如:沿街建设,空心村等比较普遍。这主要是因为土地整理能够对上述现象进行合理的调整,改善不良影响或结果。而在实际运行时出现了强制性命令农户拆迁房屋、迁坟腾地填埋坑塘等,这就破坏了农民的正常利益。若没有得到农民的允许就在材料中代签公众参与意见,以此实现争取土地整理项目的目的,或占用农户所耕种的土地完成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都会影响到农民的自身实际利益。。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生活的保证,是农民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若以这种违背农民意愿的方式是错误的。开展土地整理属于跨权属界限的整体调整,这就会给农民的利益带来影响,削弱了农民参加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1.3土地整理功能难以显现
综合发展主要强调把土地整理与农村结合起来发展,其目的在于把内容与空间组织、管理相互统一,这样就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得到以充分发挥。当前,增加耕地数量、补偿因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是整个土地整理的重要目标,这也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有时还会引起较大的不良影响,例如:重数量轻质量、占优补劣、开发不利、破坏环境等一系列问题。
尽管国家已明确了土地整理的工作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但土地整理项目重申报轻建设,工程质量较低,项目目标单一化等问题依然存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目前土地整理还未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影响了土地整理综合性的显现与发挥,导致了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目标相脱节的现象。
2我国农村土地整理的真确措施
2.1发挥各个土地的作用
2.1.1综合村、组的界线。当前中国发展时期运用的制度为农村集体承包制度,各村、组的土地已经划分出了明显的界线。而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划工作往往忽视了村、组的界线,这样造成划分不清就引起了不同的利益纠纷。这就需要政府及相关部分在制定界限时把村、组的界线问题全面考虑到位,设计上一般允许不存在明显的界线,但在单元划分上必须认真对待。
2.1.2结合当地农民的习惯。在规划土地时有需要将现有的设施积极运用起来,对于部分道路需考虑到是农户长期在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的,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规划过程中需坚持“田成方,路成网,渠相连,林成行”的模式,当在原有的路、沟、渠周围搭建类似的设施时,要将原有的设施综合考虑起来,一次来满足农民习惯的生产、生活方式,还能减少资金投入本。在规划土地过程中需要对土地进行有效的保护,最好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展开,两者保持协调统一,这样才能保证土地的使用达到当地实情和土地利用的计划要求。这就需要在土地整理时立足于实际,以达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的要求,这样才能达到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需要,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2坚持民主政治原则
在加强新农村建设过程里需要对土地整理提出相应的要求,必须要在坚持民主政治原则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土地整理规划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作为公众能够积极参加到土地管理项目里,能够对各个项目的内容有个深刻的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建议,这样既能弥补技术上的缺失,也能到达方案设计的实际要求,让规划方案及设计变得科学合理。土地整理能够让农民切身体会土地整理的作用,维护了农民自身的实际利益,调动公众参与农业发展的积极性。
2.3协调好各种内部关系
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在规划实施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农户以及其部门的协调工作。当项目规划方案实施出现不合理时,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认可后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之内给予答复,以免造成严重地延误工期和耽误农民的种植时间。当项目规划实施中出现需要同其他部门协调时,如迁移道路中的电线杆等,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上报土地行主管部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3小结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对长一段时间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措施。为了农村更和谐地发展,我们要合理利用耕地,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当前面临的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做出努力。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韩润仙,韩桐魁.试论农村土地整理发展制约因素与保障措施[J].国土经济.2004.(01).
项目位于经济开发区新城二十路以东,新城十三路以西,铁路以南,大道以北,占地3574.96亩。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征地拆迁、土地平整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
市区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供应中心作为项目主体,负责项目投融资、项目管理工作,并对项目土地实施收储、整理和开发等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使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55856.5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5856.57万元,申请农发行政策性中长期贷款40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项目资本金由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配套及时到位。当项目总投资超概算时,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资金缺口,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投入和工程顺利完工。
四、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分配
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本项目实施后,可整理产业用地共计2840.79亩,其中净用地1832.77亩,代征地1008.02亩,预计形成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实现年产值350亿元,年利税总额100亿元,解决劳动就业5000余人,土地出让收入合计为78787.10万元。项目建设涉及的农村土地整治费用及经营期利息全部纳入项目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由区财政局负责将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连同土地储备开发成本一并全部返还市区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供应中心在农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用于平衡项目资金需要。
五、贷款担保方式
本项目贷款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贷款方式,确保农发行的贷款风险实现全覆盖。
五块已办理土地证地块提供抵押,总用地面积为334.63亩。
六、项目资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1)03-0108-04
2005年我国全面启动实施“金土地工程”以来,农村土地整理在服务“三农”、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农村土地整理的实施方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需要通过进一步创新来改进。
一、现行土地整理实施方式面临的三重矛盾
现行的土地整理实施方式是,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项目的勘测、设计和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是通过严格的公开比选程序产生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来完成,项目工程施工也是通过严格的公开招投标产生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及其新增耕地进行验收。这种实施方式,无论从产权激励的角度来讲,还是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来讲,都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
1.从土地整理的对象来看,土地整理的需求主体与土地整理所在地的产权主体不一致。
土地整理的对象是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中有整理潜力的土地。土地整理项目主要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农村土地是土地整理项目的承载主体。从土地整理的结果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垦的耕地,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从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地来看,农村土地整治净增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质量被提高的耕地也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土地整理项目的产权主体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这里,土地整理项目的承载主体与产权主体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土地整理的需求主体是政府,实施整理的经费来自于政府,土地整理任务的下达也是政府。保护耕地是政府的责任。为了保护耕地,中央实施了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指标挂钩”等项政策,政府进行土地整理的目的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这样,项目实施主体与项目承载主体(产权主体)是分离的,两个主体之间的利益有一致性,同时,也有差异性甚至矛盾性。从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结果来看,新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原有耕地的质量、改善了土地整理实施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农村发展的条件。在这一点上,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在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指标挂钩”框架下,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了更多的新增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从实质来看,保护耕地不是某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农民家庭的责任。因此,农民的需求与政府的需求相背离。例如,延伸的问题有:一是土地整理工程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农民带来损失时,无法避免当地农民的阻挠。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工期一般为6个月,若遇阴雨天,工期更短。从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情况看,土地平整任务较重的项目在计划施工工期内都难以完成。尤其是2004年以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业生产收益得到大幅度提升,农民惜地意识增强,种田积极性提高。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农民不希望土地平整影响农业生产时机,因而有时产生了对土地整理的抵制情绪。二是村民普遍知道,土地整理是政府为民众办实事。但他们对项目建设标准期望值过高,期待土地整理能解决他们目前生产与生活中的所有问题。由于土地整理项目本身投资有限,施工单位只能按设计施工,不可能满足项目区所有农民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村民以施工没有达到标准为由对施工方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村民扰工、阻工现象。为此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不花费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协调,增大了项目投资,拉长了项目建设工期。
2.从土地整理的过程来看,土地整理项目具体
实施主体与土地整理所在地的产权主体不一致。
土地整理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司。公司与土地整理项目承载主体是两个主体,这两个主体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承揽土地整理项目的公司,主要目的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完成工程施工,赚取利润。项目实施所地的居民,不仅希望得到项目设计所载明的新增耕地、原有土地质量的改善以及公共设施的改善,而且,也希望从土地整理项目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包括家庭劳务收入的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很明显,两者的利益是有巨大的区别。
但在现行实施方式下,无法避免土地整理具体实施单位出现以下行为:一是为了节约成本,多使用劳动力特别是当地劳动力,尽管这样做,可以增加当地居民从土地整理项目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包括家庭劳务收入的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在利益驱动下,施工单位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骗取政府资金等不当或者犯罪行为;三是不愿意多考虑当地的长远发展,做“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工程上突出外形的“美观”,对工程的功能考虑较少。
3.从土地整理中的土地权属调整看,不同权属主体协调困难,协调成本很大。
要实现土地整理目的,满足土地整理要求,必须对项目区内沟、渠、田、林、路、村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现行的土地所有权事实上是以组为基本单元,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基本单元的。一般说来,一个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会将上述两类界线全面打破。由于现行项目比较大,往往超过农村经济组织的地域,同时,由于农村现行的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因此,土地整理必然要打破原有土地所有权界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显然土地整理后的权属调整在贯彻《土地承包法》时遇到众多矛盾。
这些矛盾使得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过程必然是困难重重;竣工验收后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和重划存在许多难以预料的困难,延误了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进度,耽误了农时,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在这种背景下,不同权属主体协调困难,协调成本很大。
二、土地整理实施方式创新的基本设想与优势分析
1.土地整理实施方式创新的基本设想
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多户联合体为项目实施主体。在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主体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多户联合,结合本地资源实际,民主决策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自主 实施或者招标引入投资者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理项目。
二是综合考虑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土地市场平衡、保护农民权益等因素,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的市场交易机制。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多户联合体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的初始供应者。各级政府或或者其他项目业主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的需求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在共同的交易平台进行公平交易。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多户联合体通过交易获得的收益,由其内部按照民主决策机制,自主实施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多户联合体利用外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分割相应的收益或者支付劳务费、资源占用(使用)费、管理费等。
四是国土资源部门等部门对土地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实施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办法。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土地整理工作,国土资源对土地整理的技术标准、指标平衡等方面进行协调。
五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设立隶属于本级的土地综合整治中心(公司),承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联合体无法自行实施的、需要动用大型机械的或者较为复杂的局部工程。承包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多户联合体与该中心(公司)遵循市场原则协商。属于中心(公司)的资金,一律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结余资金滚动纳入后续的土地综合整治工程。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多户联合体更多实行服务外包。
2.新的实施方式的产权激励优势
新的实施方式,能够实现“三大主体”的重合,将利益冲突,转化为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多户联合体的一次易。
一是土地整理的实施主体与受益主体完全重合。受益(这里的受益,既包括土地整理项目本身对产权主体的受益,也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得到的就业机会、劳务收入、劳动技能的提高等)主体这是项目承载主体,也是产权主体。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最大的激励效果。土地整理的后期管理问题也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因为土地整理的实施者会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进行,后期的问题就在土地利用中得到解决。
二是解决了土地整理资金投入定额标准问题。在新的实施方式下,土地整理的实施者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竞价过程: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的初始供应者来讲,它会将资金投入推进到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的水平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的需求者也把出价等于其机会成本的水平上。竞价的过程,就是市场机制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投资定额问题。
三是土地权属由村民内部调整。在一定社区范围内,村民对权属调整很敏感,对土地整理后受益预期也比较准确,同时,村民内部一般有很好的利益调整机制,要优于外部强行调整的机制。因此,土地整理内部的权属调整机制优于外部的权属调整机制。原有实施方式无法实现这一点。
三、土地整理实施方式创新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衔接
1.统筹安排使用土地整理项目和新农村建设中各种涉地、涉农资金。
政府各级财政的支农资金近年来不断增加,但由于涉及的部门及农业项目多,资金投入分散,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农村土地整理项目与新农村建设在村庄整治,基础设施等方面内容是重合的,因此,应将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统筹使用”的原则,把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小水利、以工代赈、农村扶贫、退耕还林、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打捆起来,综合安排,集中使用。将各种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土地整理项目不仅是单纯的土地整理和新居建设,内涵已有所扩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村庄整治作为新实施方式下土地整理项目的重要内容。新农村建设主要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为指导,但由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区域内农业发展建设缺乏通盘考虑,无法确定中心村、自然村的选址、布局、规模、数量等指标,使得村庄整治难度加大,难以达到“村容整洁”的目标。因此,新的土地实施方式应与新农村结合起来,将村庄整治作为土地整理项目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制定标准,以农民集体组织或农户多户联合体为主体,以改善他们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为主要目标,实现村容整洁。
二是在新模式下应将土地整理与扶贫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贫困的农村土地由于经济的限制,在新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多户联合体很难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积极性也不高。故新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乡镇政府要特别注意项目在贫困地区的宣传带动工作,通过积极的宣传,让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多户联合体充分认识到土地整理的积极效益,提高自主整治的积极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如补贴、税收优惠以及金融信贷等相关的优惠政策来促进和支持贫困地区的土地整理。
三是在新居建设过程中,还应构建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体系,如图书馆、文化活动室、体育中心、医疗站、公共厕所、垃圾处理站等等,使得农民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都得到改善,提高农民的思想素质。
2.新方式在收益分享中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民增收。
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民增收,体现在土地整理上就是农民要真正地得到土地整理项目的经济利益。新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方式在收益分配与成本分摊上,应以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多户联合体的利益为前提,以市场原则、民主方式来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配,让农户真正直接获得土地整理项目的收益;在土地整理后的权属调整中,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而不是行政命令来实现土地的规模集中,已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这样,一部分农民就可通过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增加收益,而另一部分农民则可摆脱土地的束缚,流转到城市务工而实现增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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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国家发展进步的根基,对经济社会进步有重要作用,尤其在我国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更为突出。农村土地整理一方面需要不超越耕地红线,另一方面还要满足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质量,实现动态的平衡。通过农村土地整理能够有效促进农村现有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善农民的生产方式,提高生活质量。
一、农村土地整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资源优化整合意义
第一,提高了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农村土地整理在保持现有耕地总量的基础上,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效率,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很多闲置的土地或者废弃的池塘等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很多,此外,产出率较低的土地及沟渠可以加大开垦力度,以实习那耕地的占补平衡。
第二,土地整理能够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土地整理过程中,农业的布局更加合理,运用r业科学技术,开发特色农产品,提高农作物的产出率,使农产品朝着规模化及产业化的方向发展,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农村土地整理使机械化及规模化作业能够得到有效推广,此外,土地整理为增加农民的收入奠定了基础,打破传统的土地利用格局,使农业增效,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人类越来越多的干预自然界的发展,生态环境也受到很大破坏,通过土地整理,耕地面积和质量都大大增加,缓解了人地矛盾,避免了人类的乱开垦。使农村的田、水、路及林优化整合,生态环境更加合理。此外,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提高了农村土地的蓄水能力,有效抗洪及排涝,改良了土壤的结构,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及收益。在保持建设用地总量的情况下,整合农村的闲置及分散的土地通过拆旧区建设新城区的形式拓展了城镇的发展空间,提高了农村土地建设用地的效益,缓解了城乡土地利用矛盾,对新农村的发展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二、农村土地整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资源优化整合路径
(一)农村土地分类整理
根据目前的农村土地整理情况可以将土地整理氛围三种:第一种,优质的耕地。也就是在整理过程中注意开发细碎的土地,将其整理为大面积的集约化、有规模的经营面积,主要有,整理闲置耕地、在耕耕地及排洪灌溉区域。这种小块合并成大块土地的整理形式比较普遍,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第二种,村落周围闲置耕地。这种形式可以借助土地置换,盘活村庄周边的废弃土地,将其开发利用,例如,周边的废弃厂房用地或者空心村落等。第三种,对于特殊的低丘缓坡、雨夜用地及荒废道路可以进行开发利用,提高森林覆盖率,避免人为破坏优质耕地,帮助养鱼户充分利用池塘发展渔业,降低对耕地的破坏可能性。
(二)农村土地功能规划
针对农村土地整理的最终目的是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开发土地的潜力,提高土地的产出率,种植适宜的特色作物,将土地的潜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首先,因地势的规划。根据不同的地势,像种植区域、渔业区等,将不同的地势情况和农作物的科学种植结合。例如,福建省的八项土地开发措施中,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根据地势情况挖掘了土地的潜力。其次,因地制宜规划。也就是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把握好土壤的成分,进行规模化的特色种植,适应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种植。再次,开发发展潜力。将整个弄土土地看成一个整体,进行宏观规划,合理划片规划养殖区域、渔业区域及种植区域,让所有的功能区协调发展,发挥最大潜力。
(三)农村土地产权改革
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要注意产权各个的法律性,及时将具有产权的土地进行登记,确保其合法性,建立良好的土地产权流转秩序。产权改革的主要方式有,第一,家庭模式的包干转向集体产权,这种方式可以在发达地区或者农民意识较高的地区,实现农业的现代化,集中家庭的细碎土地,向集体产权转化,建立农业的集约化。第二,原始承包产权向二次承包流转过度。这种形式可以运用在土地发展不成熟及农民意识薄弱的地区,也就是保护家庭承包制,根据农民的积极性及经营能力,运用灵活的方式,针对农民手中的土地进行二次承包,保护了农民的产权意识,同时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例如,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就是二次承包的模式。第三,土地附属产权确权,这主要是针对林权及房屋产权。需要有关部门发挥作用,保护新型产权。
(四)实施农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在对农村土地进行整理开发的过程中要注意对生态环境的补偿,结合制度及经济手段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当地政府部门可以依据经营者即时受益者的原则,创新补偿资金,对于破坏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第一,对土地保护的补偿,对于开发近城市或者偏远的耕地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补偿优惠政策,对于保护树林的行为,给予补偿,也可以鼓励人们承包义务树种、种植好的可以确定产权,对渔业的开发提出对水库、河流等的有偿保护,禁止倾倒垃圾等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运用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使保护和渔业开发相结合。第二,补偿耕地修复行为。对于那些耕地失肥,农田遭到破坏,产值较低的土地进行增加肥力,回复农作物产能的措施,治理被污染的耕地,避免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有害物质的行为。政府可以将奖励和惩罚并举,土地保护和补偿措施并举,提高农民保护土地及河流的积极性。
三、结束语
总之,农村土地整理即是实现农村土地可持续利用目标的重要途径,它通过对土地利用生产环境的改善及景观生态建设,消除土地利用中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或限制作用的因素,促进土地利用的有序化和集约化,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更重要的是土地整理通过对土地利用环境建设,还可以不断提高土地质量,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土地资源的要求。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1-0025-04
0 引言
土地整理泛指人们为了一定目的,对土地进行调整、安排和整治的生产实践活动,是盘活存量土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适时补充耕地和提升土地产能的重要手段[1]。是一项涉及工程与技术、经济与法律、行政与管理的系统工程,其实质是合理组织土地利用。土地整理是一项可以在不增加土地面积的前提下获得巨大的土地利用效益的措施[2]。借助土地整理不仅满足当代人对土地资源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要求构成危害;不仅保持质量状态良好的土地数量,同时又为后代人创造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土地整理过程中由于实行沟、渠、林、田、路、村的综合规划和治理,大大地改善了土地生态环境,提高了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
1 项目区概况分析
1.1 自然概况[3]
1.1.1 气候条件
项目区属热带、亚热带西南季风气候区,冬暖夏凉,气温年差较小,日差较大,降水丰沛。项目区全年无霜期。年平均降雨量1357mm,相对湿度78%,雨量充沛。但降雨量时空分布不均,夏秋多雨,春冬干旱少雨。全年日照时数2210.1小时,太阳辐射量128.7千卡/平方厘米,全年≥10℃积温4703.7℃,≥18℃积温2132.9℃,属光能较高地区。日温差大,年温差小有利于作物生长。灾害性气候主要为局部性洪、旱灾害,风、霜发生频率较小。
1.1.2 地形地貌
项目区位于勐满坝子内,项目区地形平坦开阔,集中连片,地形坡度小于6°,属平原地貌。项目区总体地势东高西低、南北高中部低,海拔最高为870m,位于项目区东部;海拔最低为838m,位于项目区西部边界附近。
1.1.3 土壤
项目区范围内土壤主要为砖红壤和水田内土壤经澈化形成水稻土;由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水热条件好,土体较为深厚,大于90cm,土壤质地好,自然肥力较高,其土地适合种植水稻、旱谷、玉米、豆类及茶、甘蔗等粮食和经济作物。
1.1.4 水文与水文地质
项目区及其周边地表水资源十分丰富,包括河流、水库及箐沟,项目区的水流流向均呈东西向贯穿整个项目区。
项目区出露地层主要为花岗岩;地下水主要为岩层间孔隙水和裂隙水,分布在地表层、根系层和花岗岩层间,花岗岩中有泉水出露。
1.2 社会经济概况
项目区位于勐海县勐满镇境内,2012年,全镇总人口5149户20636人。少数民族主要是拉祜族、布朗族、傣族和哈尼族。汉占人口总数的11%。2012年,勐满镇农村经济总收入561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722元[4];2012年耕地面积54567亩,其中:水田18743亩,旱地35824亩。农民人均占有耕地2.6亩。
1.3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1.3.1 土地利用现状数量分析
根据勐海县勐满镇土地调查结果显示,2012年勐满镇辖区城子村土地总面积870.80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850.44公顷,占全村土地面积97.6%,是全村土地构成中的最大部分;建设用地面积6.76公顷,占全村土地面积的0.77%;未利用地面积13.61公顷,占全村土地面积的1.6%。见图1。
1.3.1.1 农用地利用现状分析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耕地均匀的分布在整个村子。农用地利用结构见表1。从表1的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出,其他农用地的土地整理潜力较大,特别是田坎,这对于增加耕地面积,有效的利用土地,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具有较好的基础。
1.3.1.2 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分析
建设用地类型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公路用地,建设用地总面积6.76公顷。建设用地结构如表2所示。
1.3.1.3 未利用地现状分析
未利用类型包括荒草地和河流水面,未利用地占地13.60公顷,其中荒草地0.66公顷,占未利用地的0.08%,河流水面占地12.9公顷,占未利用地的1.57%。
1.3.2 土地开发利用程度
城子村的土地利用开发程度,可以通过土地利用率和土地垦殖率[5]两个指标来反映,项目区土地利用率为97.63%,土地垦殖率为83.20%。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项目区土地利用率和垦殖率较高,但由于田间基础设施不配套,土地的耕作潜力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对项目区进行土地整理还有一定的潜力。
2 土地整理前后效果对比变化分析
2.1 地类变化分析
2.1.1 项目区用地整理前后变化分析
2.1.1.1 农用地变化分析
农用地总面积850.44公顷,占项目区土地总面积的97.66%。从表3看出,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变化幅度最大。
2.1.1.2 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变化分析
项目区内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公路用地。由于这次土地整理的重点主要是耕地,因此在此次土地整理中,农村宅基地和公路用地在整理前后并没有发生变化。见表4。
项目区内未利用地包括荒草地和河流水面。在土地整理前后,主要是将荒草地整理为可利用的土地,对于河流水面,主要是将其作为农田灌溉的源头,因此,河流水面的占地面积并没有发生变化。见表5。
2.1.2 新增耕地来源分析
项目区新增耕地潜力主要来自于对项目区内现有土地的整理,拟开发整理总面积850.14公顷。
MZ=(1-R1)×(M1-M2)+(R1-R2)×M
公式中:Mz―整理后净增耕地面积;M―待整理区的原耕地面积(为现状耕地面积与田坎面积之和);R1―规划前的待整理区田埂系数;R2―规划后的田埂系数;M1―待整理区非耕地地类的面积(主要为现状沟渠、道路占地);M2―待整理区整理后必须保留的非耕地地类面积(根据规划后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占地进行测算得到)。
2.2 布局变化分析
通过对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分析后,按《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项目区旱地统一规划利用为水田和水浇地[6]。同时,根据项目区的地形(平缓)以及当地耕作要求和习惯,项目区开发后平整为水田和水浇地。
综合项目区的实际情况,项目区的灌溉排水设计成形似“丰”字形的灌排体系[8]。现状图和规划图见图2。
2.3 耕地质量变化分析
耕地质量变化通过对耕地的自然质量等、利用等、经济等的计算来反映耕地质量在规划前后的变化情况[12]。根据农用地等别计算公式以及云南省勐海县农用地分等成果,计算出项目区土地整理后耕地等别和查出项目区现状农用地的等别范围,见表7。
根据云南省勐海县农用地分等成果,查出项目区现状农用地的等别范围,详见表8。
2.4 效益变化分析
2.4.1 社会效益变化分析
项目实施后,在项目区内建立起健全的农田灌溉系统,完善的田间道路网络,大幅度提高土地的产出率以及耕地复种指数,并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2.4.2 经济效益变化分析
①项目实施增加的产值测算。以项目区最适宜种植的3种农作物(水稻、土豆和东升瓜)为例,分析规划区通过土地整理产生的经济效益。详见表9。
规划前后进行比较,规划后每年的总产值2403.16万元,比规划前增加了471.28万元,规划后新耕地面积为40.18公顷,成本投入按12000元/公顷(大春:6750元/公顷,小春5250元/公顷)计算,扣除所增加成本投入后增加产值382.02万元。土地整理项目总投入资金2489.31万元,项目实施后年总产值2403.16万元,年净增产值382.02万元。
加上1年的建设期,项目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为8年。
2.4.3 生态效益变化分析
生态效益的变化通过绿色植被覆盖率和土地垦殖率两个指标在规划前和规划后的变化来分析生态效益的变化。绿色植被覆盖率为:
上述两个指标的增加,保证了土地的透水性,提高了土地肥力,对生态环境、耕地的保护和改善有着极大的作用,为土地资源的良性可持续利用奠定基础。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持续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人地矛盾日益突显。为了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必须要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开发整理与湿地生态保护关系密切,它不仅能改变自然湿地的景观组成,也能改变湿地景观要素之间的生态过程,进而影响湿地的景观格局和功能。探讨土地开发整理对区域内湿地景观格局和空间关系的影响,有助于认识土地利用变化的生态环境效应,揭示景观连通性与土地利用的关系,能为促进湿地及其自然保护区的科学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土地开发与湿地面积现状
1.1湿地面积减少
湿地维系着宝贵的水土资源。水土保持和湿地保护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引发的水土流失是造成湿地消失的重要因素。具体来说,土地平整工程使土质变得疏松,且因涉及范围较广,表土量剥离较大,比较容易造成项目区水土流失。农田水利工程在渠道、排水沟道的开挖过程中,离不开土方开挖及回填,同样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田间道路工程伴随路基修筑、路面铺设等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动用土方,而表层土壤易碎落和滑塌,也会引起局部水土流失。这些工程不仅造成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也使原来湿地丰富的沼泽植被、水域植被被单一的农作物所取代,造成生态系统的不稳定[2],最终致使湿地面积日趋萎缩。
1.2湿地边缘土壤质量下降
“湿地以及流往湿地的沟坝常积聚有工农业生产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及垃圾,如常年排入水中的COD、无机氮、无机磷、氨氮、石油类等[3],”不仅会对湿地造成污染,也会直接危及湿地中丰富的微生物。而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由于开挖和调配土方不可避免,难免会破坏地表土层结构,导致湿地周边土壤质地的改变,如不注意采取有效的保持措施,往往会造成湿地生态功能的下降。同样,改变湿地周边种植物结构和土地利用方式,也容易造成土壤肥力的减退,使湿地边缘土壤质量下降,最终导致湿地生态的退化。
1.3湿地生物数量骤减
湿地为天然的众多生物的生活聚居地,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物种宝库。而在一些地方的土地开发整理中,为提高土地垦殖率及开发荒地,大面积地推进着土地平整工作。虽然客观上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但同时也导致了植被面积和种类的不断减少。有的地方出于硬化、美化堤岸道路的需要,在沟渠底部与坡面完全填充水泥混凝土,不仅减少了绿地面积,也缩小了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破坏了生物的多样性。
1.4湿地水生态弱化
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重要工程措施的土地平整、坡地垦殖和田间道路建设等,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开发整理区域的地表水系的网络结构和径流分布,使河流流量、流速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不仅不利于水生生物的栖息和繁衍,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更为严重的是,那些经过土地开发整理的新增耕地,人们为了获得最大收益,普遍出现陡增化肥、农药使用量的现象。加之来自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家乐餐馆洗涤用水的直接排放,沟渠、湖泊等水体的面源污染也同步有了增加,这对开发整理区域内外的水环境质量产生了很大影响,湿地动植物均成为污染的直接受害者。
2.为了人类自身生存,湿地生境必须要加以保护。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层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2.1思想认识有失偏颇
一些地方对土地开发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理解片面,开发过程中多带有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色彩,过分追求土地开发整理的数量,而对开发整理的质量和周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关注不够。
2.2规划方案不够科学
由于对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湿地生态保护认识不到位,不少地方现行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多从优先考虑区域内产业用地需求出发,较少考虑到土地利用规划要与保护生态环境、协调人地关系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
2.3资金技术成为瓶颈
资金和技术短缺是当前安徽部分湿地生态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难题。毫无疑问,湿地从资源调查、环境生态监测、队伍建设及执法手段等许多方面,都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撑。
2.4管理体制不畅
湿地拥有丰富的土地、水、生物、矿产等资源。目前安徽尚未设立统一的湿地行政管理部门,现行的能够参与湿地资源管理的部门包括土地、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城建、航运等多个行政单位,因此,湿地保护需要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协调机制。
3.如何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的特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能力,已成为湿地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湿地生态环境,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3.1提高认识,注重湿地生态保护宣传
湿地为人类及其社会提供了必要的生活和生产资料,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改善气候、控制污染、美化环境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等方面亦有重要功作用。
3.2立足实际,科学编制土地开发规划
合理开发现有土地尤为重要,这就需要积极借鉴各地土地开发整理的成功经验,统筹兼顾,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洪、防灾、防水土流失为前提,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整理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
3.3加大投入,提升科技运用水平
充足的资金投入和良好的资金运作机制,是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和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关键。毫无疑问,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无疑是土地开发及湿地保护资金来源的主渠道。
3.4控制污染,完善生态质量评价机制
湿地污染,重在预防。在安徽当前的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要完善相应的生态质量评价机制。各地的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始终要以全省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以不破坏域内湿地及其周边的生态系统为基本前提,在生态环境允许限度内进行。
3.5创新机制,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做好湿地生态保护工作,需要创新机制。首先,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与湿地生态保护的协调机制,优先保障重点产业的用地需求,保证重点湿地的生态用水。
总之,土地开发整理,必须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充分考虑土地与湿地等系统内各生态因素间的相互平衡关系,保护好湿地周边的环境生态,实现全省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