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2 16: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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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方称谓,并要写清原因,目的,以及希望怎样
三、落款:包括申请人姓名及时间
用词尽量要正式,不要太口语化。
改名申请书范文
××市××区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男,汉族,×××年×月××日生于××市××××医院。×××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更改为×××,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如何申请改名
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并实施以来,不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大了,同时患者的权利也更多了,尤其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为特殊疾病群体的精神病人,常常因为缺乏对疾病的自知力,患者入院往往是被动或被强制入院,事后医院及有关医务人员常受到病人的责问或[1]。因此,精神病人知情同意权的如何实施及医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自愿入院
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应当实行自愿原则。少数精神病人虽然主动要求住院,但这些病人病情未缓解,在法律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需要其监护人陪同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否则,可能会因知情同意权问题与其监护人发生纠纷。
强制入院
医生建议住院:精神科医生认为精神病人必须住院治疗时应当如实地向病人的监护人告知病情的严重性及住院治疗的必要性,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病人家属要求住院:在临床工作中经常有病人家属主动要求医院强制患者入院,这时除要确定患者有无精神障碍,还要核实家属身份并要求家属在申请书上签字。
急诊入院:对疑似精神障碍的患者,被其所在的单位、居(村)委会或当地公安部门收容、强制住院的,医院在对其实施紧急观察入院或门诊留观处理的同时,要尽快通知其监护人,尽到告知的义务。
医疗保护
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可能会突然出现冲动、伤人、毁物或自杀、自伤行为,为了保护患者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医院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性医疗是必要的,也不可能征得病人及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但事后要向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如实告知。如使用保护带约束或将患者隔离。应严格禁止处罚精神病人。
特殊诊疗
由于思想观念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特别是精神卫生领域里还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目前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手术等需要患者本人签字才能进行。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在发病期间一般无行为能力,签字无法律效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需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恢复期的病人
恢复期精神病患者应享有知情同意权,享有在医疗过程中与监护人共同签字的权利,如:疾病的诊断、目前病情以及治疗方案;医务人员还要及时向患者监护人交代病员的病情各有关诊疗情况。如果患者要求出院要取得患者监护人的同意;如果患者要求请假外出,也一定要履行签字手续,同时要与患者监护人联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患者及家属目前虽然处于恢复期,但是患者在外出期间因环境改变或遇其他精神刺激,均可能导致疾病发作,家属务必尽到监护之责,并随时将患者送回医院继续治疗。如果患者履行签字手续后,因患者家属的过失,患者在离开医院期间损害行为造成的后果,医院将无过错[2]。此外,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除享有医疗服务外,还享有通讯、会客、处理私人物品、保守个人隐私的权利。如果因病情或医疗护理等原因需要对患者加以限制时,医务人员应将理由告知精神病患者本人或监护人。
实验性治疗
由于临床科研或治疗的需要,需要精神病患者接受新药或新疗法临床实验,医院必须书面告知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并取得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对有行为能力的患者,要告知并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对无行为能力的患者,要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对还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品,在使用时必须告诉患者或其监护人该药的不良反应,是否有被试费,是否免费用药以及出院后的维持治疗;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详细地告知实验治疗的目的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录音、录像或拍照
科研、教学或示教的需要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时,这种情况要征得精神病患者本人和/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果医院未经患者及监护人的同意,实施上述行为并给患者造成一定影响或精神创伤,则可认定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肖像权或隐私权,医院可能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医院不但要认真如实告知,而且要争取患者及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注意回避患者的特定性信息,如用“马赛克”遮挡面部以及敏感部位[1]。
与监护人沟通
实行保护性医疗时,患者处于一个相对隔离的状态,作为患者的亲属,非常想知道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治疗措施,担心医生会不会象影视作品里所描写的那样,对精神病人用电针、电棍等惩罚手段;因此,必须和患者的家属或监护人进行沟通,以消除误解,达到知情同意的目的;另外,要随时向其家属通报患者的病情、治疗和康复情况,以免患者或家属对治疗中意外出现的情况感到突然而引发纠纷。如果需要使用贵重药品或中途换药,也必须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原由及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明确规定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将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医师作出的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方案及治疗方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
强化““三书”的作用
“三书”即“协议书”、“告知书”、“申请书”。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有许多精神病院在一些易发生医疗事故或易引起医患纠纷的环节上制定许多签字文书,如:“接病人入院申请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告知书”、“试出院告知书”等以体现医院告知义务,也为万一日后发生医患纠纷时便于举证。精神病人入院时签订住院“协议书”告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书在目前是一种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但作为知情同意的一种方式,有其实际意义[3]。
因此,重新审视和研究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监护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复印件,告诉工作人员要开户办银行卡,监护人需要写明代办理由及与开卡人关系。
2、工作人员会发放一张个人结算帐户管理协议阅读后签名。
3、填写一张个人卡开卡申请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
临时监护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53****8946。
申请事项
请求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金五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周某某为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周某某涉嫌猥亵案的受害人。周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之间无任何抚养手续,目前申请人自己无法准确提供自己出生日期、亲生父母信息,出生地,通过其他途径查询后发现申请人无常住户口信息、无有效身份证明,无法确定准确的出生日期,无法确定其法定人以及成年人近亲属。根据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小学提供的学籍基本信息记载申请人周某某出生日期为2004年11月29日。因此申请人周某某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并且为事实无法抚养儿童。目前由民政局下属救助管理站承担对周某某的临时监护职责。
因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目前无生活来源,暂时居住在救助管理站,本着为申请人今后生活考虑,特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五万元。其中包括学费二万元(按照一般职业技术学校每年学费一万元,需至少学习两年计算)。日常生活费二万五千元。(按照从现在至其十八周岁成年后能够独立生活,有独立经济能力来计算)。
望贵院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帮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批准申请人的司法救助申请。
此致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
② 登记对象
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
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
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
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的发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赋予对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经济界之要求,乃经历数年而成立之登记制度;而目前已有相当数量之申请登记件数。
③ 不动产登记法
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号〉第1条明文,为谋求国民权利之保护,并以促进交易安全与圆滑为目的,而有公示不动产表示和有关不动产权利并对之进行登记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在其后曾历经数度变迁,終上述法律作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而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除附则之外,本文计有164个条文,又相关联法规之不动产登记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号〉计有24个条文(所附附表计一页,相当長,可再细分为75个项目),不动产登记规则〈2005年2月18日法务省令第18 号〉计有2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计有12个),不动产登记事务处理程序准则〈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 号〉计有1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个);而日本之不动产登记乃是依据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 不动产登记
① 可为登记之权利
登记係針对土地及建物等不動产之表示,抑或就不动产为下述权利之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为之。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优先购买权)、質权、抵押权、租借权(賃借权)、採矿权
所谓不动产之表示登记,在土地之场合,係将其所在、地号、地目、所占面積登载于登记簿;建物则係就其所在、房屋编号、種类、构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记。土地之分笔、合笔、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变更登记等,亦属之。除关于分笔、合笔等创设性登记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记,其申请乃属义务;怠于此一申请义务者将被科以一定罚款。为求不发生现地与登记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对所有权人课予责任(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第1项、同法164条等) .
在其他国家裡其土地登记簿或许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记在登记簿上的,甚为稀少。
所谓权利登记之例,不胜枚举,诸如因建物买卖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因父母死亡所为土地等之継承登记、为确保通行之地役权设定登记、清偿借款时涂销抵押权登记等,均属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记簿并採取个別登记方式,与其他国家不同。唯,在设定抵押权之场合,为登记权利者之抵押权人为求多一层法律效果,而将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记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 公的图面
登记所裡备有地图及建物所在地图(同法14条)。缴纳一定规费,任何人均可阅览之;此乃透过对图面之确认來判断土地及建物之所在与正确面積之构造。
但是,实务上我等专家称之为14条地图之上開图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实情。虽政府正积亟进行14条地图之整备,唯传言其至少须费时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谓公图之方式來对之加以补充。目前公图是跟登记簿一并放在登记所,但其原本是作为征收固定资产稅等稅金而由稅务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图几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进行土地分笔等登记时,作为资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标示不正确的图面上,不論在现地抑或登记簿上均应属面广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邻狭地被画的更为狭小的例子,散見各处。又,土地形狀标示与现地相异者,亦有之。唯,关于如何场所上有何地号存在、邻接土地有何地号土地存在等,出现相左之处并不多見;故实际为登记申请时,尚不感有不便之处。
③ 申请人
登记之中,关于权利之登记申请,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登记权利者与登记义务者应共同为之(同法60条)。所谓登记权利者,是指透过申请该登记而取得权利之买卖契約之买方,而卖方即是登记义务者。
申请登记,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为之,故表示登记之申请人或登记权利者?登记义务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记所,或以邮送方式提出登记申请。唯,自己申请登记之案件,据推估仪占总登记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几乎是由以登记申请程序为职业并具备国家资格之专家为人,而由其为之,此为实际狀況.
表示登记可由具备土地家屋调查士此国家资格者为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司法书士则可代为权利登记之申请。亦即,表示登记之申请及权利登记之申请,係由法律所分別规定之不同资格者來提出。
不採亲持申请书类方式而利用电脑网路提出申请者的人数,包括作为人之专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广中。
④ 登记之效力
权利登记乃是对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发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 .举购买土地的例子來說,因为纵不为登记亦与效力無关,故如买卖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记申请之必要;不过,实际上在日本购买土地而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则应不存在。
一般土地买卖之交易,係由卖方提供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必要之书类,交由司法书士确认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买卖价金,再由司法书士担任人持上開申请书类迅速至登记所办理,乃为一般情形。关于登记之申请,一个司法书士可同时担任买方和卖方双方的人。
在日本,不动产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当时,日本虽参考了其他国家法律,但或许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还是採取不付与公信力之立法;其详细则让诸其他资料之說明。
⑤ 登记之申请
登记之申请,在备斉下列要件后为之:
· 登记申请书之提出(参照附件申请书格式1)
· 登录免许稅之缴纳 原则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 附件书类之检附
申请登记之登记义务者其登记申请意思之确认,係由登记官检查申请书所检附之书面为之。以土地买卖之所有权移转來說,作为卖方之登记义务者,必須依据附件申请书类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检附于登记申请书中,以担保其申请意义。检具下述所有书类后,登记始能完成。(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
· 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 (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
· 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 (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
· 印章证明书 (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並以发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为限)
· 登记事项证明书 (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权限)
· 登记识別資訊 (或被称为权利証之登记完了证明)
· 以第三者之许可、承诺或同意为必要之场合,可判断受有许可、承诺或同意之书面。
⑥ 登记之嘱托
承前所述,权利登记係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但嘱托登记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称为官公署,亦即国或地方公共团体或法院等为登记申请之场合,有被特別称为嘱托登记之登记存在。作为县道用地而被县买收的土地,即属此例。虽登记原则上须共同为之,以如前述,但嘱托登记则可由官公署单独提出登记申请。(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1)
作为县道用地而由县所买收土地之嘱托登记,须检具下述书类:
· 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 (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
· 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 (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
· 印章证明书 (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
· 登记事项证明书 (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权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嘱托登记,与一般申请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机关参与不至出错为理由,仅需检附简单书类即可。又,官公署为登记权利者之场合,不课征登录执照稅。
在嘱托登记中,为提升农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记、公共设施之新设修缮或为促进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记、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让用地事业者強制取得所有权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为之登记,均被包括在內。其中,关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将只就其登记程序,稍加介紹.
3. 土地收用法之登记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员会嘱托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记(土地收用法第45条之2) .(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2)
此一登记是限制处分之登记,因之而诸多权利将被确定,以避免权利变动之混乱。(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2)
关于收用之各项程序,本文将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场合,需用土地之事业者得单独为收用登记之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118条第1项) .此项登记亦属共同申请原则之例外之一。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需用土地之事业者之场合,官公署必须为收用登记之嘱托(同法同条第2项)。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权虽被认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记方法卻採取与买卖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权者虽亦属原始取得,但其登记亦同。
应检附之资料有收用裁決书正本(包括和解调解书正本等),以及用以证明该裁決未失其效力之书面或资料,诸如收用委员会之证明书等。(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3)
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
②登记对象
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
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
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
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的发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赋予对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经济界之要求,乃经历数年而成立之登记制度;而目前已有相当数量之申请登记件数。
③不动产登记法
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号〉第1条明文,为谋求国民权利之保护,并以促进交易安全与圆滑为目的,而有公示不动产表示和有关不动产权利并对之进行登记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在其后曾历经数度变迁,終上述法律作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而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除附则之外,本文计有164个条文,又相关联法规之不动产登记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号〉计有24个条文(所附附表计一页,相当長,可再细分为75个项目),不动产登记规则〈2005年2月18日法务省令第18号〉计有2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计有12个),不动产登记事务处理程序准则〈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号〉计有1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个);而日本之不动产登记乃是依据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不动产登记
①可为登记之权利
登记係針对土地及建物等不動产之表示,抑或就不动产为下述权利之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为之。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优先购买权)、質权、抵押权、租借权(賃借权)、採矿权
所谓不动产之表示登记,在土地之场合,係将其所在、地号、地目、所占面積登载于登记簿;建物则係就其所在、房屋编号、種类、构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记。土地之分笔、合笔、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变更登记等,亦属之。除关于分笔、合笔等创设性登记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记,其申请乃属义务;怠于此一申请义务者将被科以一定罚款。为求不发生现地与登记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对所有权人课予责任(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第1项、同法164条等).
在其他国家裡其土地登记簿或许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记在登记簿上的,甚为稀少。
所谓权利登记之例,不胜枚举,诸如因建物买卖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因父母死亡所为土地等之継承登记、为确保通行之地役权设定登记、清偿借款时涂销抵押权登记等,均属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记簿并採取个別登记方式,与其他国家不同。唯,在设定抵押权之场合,为登记权利者之抵押权人为求多一层法律效果,而将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记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公的图面
登记所裡备有地图及建物所在地图(同法14条)。缴纳一定规费,任何人均可阅览之;此乃透过对图面之确认來判断土地及建物之所在与正确面積之构造。
但是,实务上我等专家称之为14条地图之上開图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实情。虽政府正积亟进行14条地图之整备,唯传言其至少须费时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谓公图之方式來对之加以补充。目前公图是跟登记簿一并放在登记所,但其原本是作为征收固定资产稅等稅金而由稅务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图几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进行土地分笔等登记时,作为资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标示不正确的图面上,不論在现地抑或登记簿上均应属面广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邻狭地被画的更为狭小的例子,散見各处。又,土地形狀标示与现地相异者,亦有之。唯,关于如何场所上有何地号存在、邻接土地有何地号土地存在等,出现相左之处并不多見;故实际为登记申请时,尚不感有不便之处。
③申请人
登记之中,关于权利之登记申请,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登记权利者与登记义务者应共同为之(同法60条)。所谓登记权利者,是指透过申请该登记而取得权利之买卖契約之买方,而卖方即是登记义务者。
申请登记,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为之,故表示登记之申请人或登记权利者?登记义务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记所,或以邮送方式提出登记申请。唯,自己申请登记之案件,据推估仪占总登记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几乎是由以登记申请程序为职业并具备国家资格之专家为人,而由其为之,此为实际狀況.
表示登记可由具备土地家屋调查士此国家资格者为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司法书士则可代为权利登记之申请。亦即,表示登记之申请及权利登记之申请,係由法律所分別规定之不同资格者來提出。
不採亲持申请书类方式而利用电脑网路提出申请者的人数,包括作为人之专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广中。
④登记之效力
权利登记乃是对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发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举购买土地的例子來說,因为纵不为登记亦与效力無关,故如买卖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记申请之必要;不过,实际上在日本购买土地而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则应不存在。
一般土地买卖之交易,係由卖方提供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必要之书类,交由司法书士确认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买卖价金,再由司法书士担任人持上開申请书类迅速至登记所办理,乃为一般情形。关于登记之申请,一个司法书士可同时担任买方和卖方双方的人。
在日本,不动产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当时,日本虽参考了其他国家法律,但或许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还是採取不付与公信力之立法;其详细则让诸其他资料之說明。
⑤登记之申请
登记之申请,在备斉下列要件后为之:
·登记申请书之提出(参照附件申请书格式1)
·登录免许稅之缴纳原则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附件书类之检附
申请登记之登记义务者其登记申请意思之确认,係由登记官检查申请书所检附之书面为之。以土地买卖之所有权移转來說,作为卖方之登记义务者,必須依据附件申请书类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检附于登记申请书中,以担保其申请意义。检具下述所有书类后,登记始能完成。(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
·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
·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
·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並以发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为限)
·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权限)
·登记识別資訊(或被称为权利証之登记完了证明)
·以第三者之许可、承诺或同意为必要之场合,可判断受有许可、承诺或同意之书面。
⑥登记之嘱托
承前所述,权利登记係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但嘱托登记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称为官公署,亦即国或地方公共团体或法院等为登记申请之场合,有被特別称为嘱托登记之登记存在。作为县道用地而被县买收的土地,即属此例。虽登记原则上须共同为之,以如前述,但嘱托登记则可由官公署单独提出登记申请。(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1)
作为县道用地而由县所买收土地之嘱托登记,须检具下述书类:
·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
·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
·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
·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权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嘱托登记,与一般申请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机关参与不至出错为理由,仅需检附简单书类即可。又,官公署为登记权利者之场合,不课征登录执照稅。
在嘱托登记中,为提升农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记、公共设施之新设修缮或为促进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记、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让用地事业者強制取得所有权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为之登记,均被包括在內。其中,关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将只就其登记程序,稍加介紹.
3.土地收用法之登记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员会嘱托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记(土地收用法第45条之2).(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2)
此一登记是限制处分之登记,因之而诸多权利将被确定,以避免权利变动之混乱。(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2)
关于收用之各项程序,本文将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场合,需用土地之事业者得单独为收用登记之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118条第1项).此项登记亦属共同申请原则之例外之一。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需用土地之事业者之场合,官公署必须为收用登记之嘱托(同法同条第2项)。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权虽被认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记方法卻採取与买卖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权者虽亦属原始取得,但其登记亦同。
应检附之资料有收用裁決书正本(包括和解调解书正本等),以及用以证明该裁決未失其效力之书面或资料,诸如收用委员会之证明书等。(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3)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一)具有本地户籍并在我市辖区内居住的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都应列入我市孤儿救助保障范围。
1、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4、因客观原因,监护无力或无法对其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
5、对年满或超过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升入中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不受年龄限制,继续享受政府对孤儿的基本救助,直到完成学业为止。
(二)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居民,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送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市)市民政局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三)在孤儿认定过程中,孤儿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填写的申请书;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父母死亡、失踪、服刑、监护人无力抚养等证明材料原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孤儿的安置和养育方式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对孤儿将采取以下几种安置和养育方式: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并由县、区(市)民政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报经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
(三)家庭寄养。总结近年来家庭寄养的工作经验,完善家庭寄养政策,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在家庭寄养集中的地方建立家庭寄养指导中心,加强对孤儿寄养家庭的巡查走访,提供服务支持、技术培训和监督指导。(四)依法收养。鼓励有收养能力的家庭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严格办理。积极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三、孤儿的养育标准
按照孤儿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参照民政部制定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逐步建立城乡孤儿生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一)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倍;
(二)城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60%;
(三)农村户口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年人均6960元;
(四)家庭寄养的孤儿养育标准参照福利机构执行。
四、孤儿的管理要求
(一)核定保障对象。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核实核准孤儿身份,厘清“孤保”与“低保”和“五保”的政策区别,既要考虑保护孤儿隐私权,做到应保尽保,又要防止产生弄虚作假、瞒报骗保问题。
(二)明确监护责任。1、对亲属抚养的孤儿,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孤儿所在村(社区)、监护人和孤儿三方签订协议,明确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的供养资金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2、经市民政局批准入住市儿童福利院和朝阳孤儿学校就读的孤儿应由养育机构与所在村(社区)签订供养协议,由所在乡镇(街道)监证,约定相关事宜。3、家庭寄养基地寄养的孤儿应由市儿童福利院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4、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对于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人,可由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三)规范发放程序。充分利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精确掌握孤儿各种信息,全面实行孤儿生活费社会化发放,确保孤儿及时、足额领取生活费,实现定期审核、科学管理,把发放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乡(镇)人民*(公章)或×居委会等(公章)
×年×月×日
贫困证明要求:
1、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
2、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4、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单位公章:
所要提交材料包括: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乡、镇、街道*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
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提交哪些资料?
①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②乡一级以上(含)的*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③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④经济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⑤父母户口簿(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七条、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第八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第九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第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三条、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