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担保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06-06 07:47:4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为他人担保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为他人担保书

篇1

互为母子的两家公司同时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却只有母公司与对方企业的股东签定了反担保协议。一旦真的发生了担保赔偿责任,如何来承担责任也很有学问,而此时的种种运作必须要基于事前的种种准备。

担保人变成了还债人

1999年11月24日,红帆公司与锦绣公司、工发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该协议约定:美辰公司向某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申请3000万美元贷款,由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提供担保;锦绣公司、工发公司向红帆公司提供反担保,包括以其各自持有的美辰公司全部股权(各50%)为红帆公司设定股权质押;若因任何原因导致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承担了对美辰公司贷款的担保赔偿责任,红帆公司有向锦绣公司、工发公司所质押股权的经济追索权或处置权;锦绣公司、工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承担责任后的五年内。

1999年12月5日,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出示《担保书》承诺:红帆公司同意为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申请的3000万美元贷款提供担保;如美辰公司违约,未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由红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偿还。

1999年12月17日,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德晶公司(红帆公司之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借款3000万美元;德晶公司对该笔贷款向外资银行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保证期限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1999年12月24日,红帆公司、德晶公司、锦绣公司和美辰公司签订《关于履行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3000万美元借款保证合同的协议》。该协议约定:锦绣公司作为美辰公司全体股东的全权代表签订本协议;德晶公司以由红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条件签订了《外资银行贷款保证合同》。锦绣公司、美辰公司、德晶公司确认,红帆公司是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借款合同的实际担保人,当美辰公司无能力履行该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经外资银行同意,由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承担还款的保证义务。红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包括:直接向外资银行还款、以自己的名义与外资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以自己公司所有的资产偿还贷款;德晶公司声明:基于锦绣公司、美辰公司和红帆公司的要求,自己充当了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借款合同的共同担保人,实际连带保证人应为红帆公司。红帆公司、美辰公司和锦绣公司对这一声明予以确认。

到了2003年,由于美辰公司到期没能偿还贷款,红帆公司与外资银行于当年9月22日签订《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其中虽然认定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德晶公司提供担保,但同时约定由原保证人控股公司红帆公司承担美辰公司到期贷款的还款责任;截止2003年7月21日,该笔贷款余额1700万美元。

外资银行于2003年9月24日向美辰公司发出公文,其内容是:外资银行已收悉美辰公司《关于由红帆公司偿还外资银行借款的申请函》;红帆公司已经承担了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履行了担保责任;外资银行与美辰公司的借款合同终止。

外资银行于2004年1月11日作出的文件《关于美辰公司原贷款项目担保情况的说明》指出:在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外资银行曾收到红帆公司的《担保书》;因该项目风险较大,外资银行要求增加德晶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美辰公司无力偿还,外资银行多次与红帆公司协商,要求红帆公司根据曾出具的担保书履行实际的担保责任。于是红帆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与外资银行签订《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约定“为更好地履行保证责任,保证外资银行贷款的偿还,由红帆公司承接债务并负责偿还。”红帆公司已向外资银行偿还了美辰公司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担保人将反担保人告上法庭

由于红帆公司已经按照《担保书》和《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的约定,应外资银行的要求向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而其子公司德晶公司却并没有按《外资银行贷款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加之借款人美辰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因而红帆公司准备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和《担保书》向锦绣公司、工发公司主张股权质权或反担保责任。但是,锦绣公司、工发公司认为承担担保责任者及担保人是德晶公司而非红帆公司,因此拒不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履行上述义务。

红帆公司因锦绣公司、工发公司拒绝按有关合同履行担保义务而将其诉诸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为德晶公司而非红帆公司,红帆公司承担的是因《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而产生的还款义务而非担保赔偿责任,故《股权质押协议》约定的条件未成就,红帆公司无权根据《股权质押协议》要求锦绣公司、工发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要求处置锦绣公司、工发公司的质押股权。一审法院因此裁定驳回红帆公司的诉讼请求。

红帆公司显然无法接受这一裁定。

根据中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资金借贷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并且,德晶公司为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获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德晶公司、外资银行和美辰公司之间形成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红帆公司也向外资银行出具了《担保书》,且红帆公司的这一承诺得到外资银行的同意并在外资银行《关于美辰公司原贷款项目担保情况的说明》中进一步得到确认。并且,红帆公司为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也获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红帆公司与外资银行之间因《担保书》也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法律关系。

红帆公司因此认为:对于认定红帆公司与外资银行之间连带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的《担保书》,在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中根本没有提及,表明该裁定遗漏了案件的重要事实。

其次,一审裁定仅根据《外资银行贷款保证合同》这一事实就认定红帆公司不是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3000万美元借款的担保人是错误的。

那么,红帆公司与外资银行之间因《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又如何呢?首先,合同并未规定德晶公司是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3000万美元贷款的唯一担保人。也就是说,就这一贷款而言,完全可能存在着除德晶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人和其他担保方式的可能性。其次,该合同前言部分明确指出:“原保证人控股公司红帆公司承担了到期贷款的还款责任。”由此可见,这份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对红帆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细化和具体描述。由此,红帆公司与外资银行之间因《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借款关系和债务承接关系,而是实质意义上的对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进一步确认和具体化。尽管《外资银行贷款保证合同》确实规定了德晶公司是此笔借款的担保人,但却不能因此而否认红帆公司依据《担保书》和《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而向外资银行就此笔借款充当了另一担保人的角色。

同时,红帆公司对于一审裁定中“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还款行为可视为德晶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不能将红帆公司视为美辰公司的保证人”、“红帆公司承接了美辰公司对外资银行的债务”等观点,也不能认同。

另外,根据中国《担保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他人履行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因此,在有关各方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了在美辰公司股东名册上注明股权质押情况的前提下,红帆公司与锦绣公司、工发公司因《股权质押协议》形成了股权质押形式的反担保法律关系。同时,《股权质押协议》还约定,因任何原因导致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承担了对美辰公司借款的担保赔偿责任,红帆公司有权向锦绣公司、工发公司要求按其所占美辰公司股权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上述股权质押形式和保证形式的反担保法律关系符合中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于是红帆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消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此案。最终,一审法院在重审此案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担保书》和《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对此案法律性质的影响,认为红帆公司承担了对外资银行的担保责任,因而《股权质押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锦绣公司、工发公司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质押担保责任。

提供对外担保要谨慎

篇2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本条内的各词语涵义仅适合于本合同,不是该词语的通用解释。这些词语在合同条款中出现时,一般应认为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但若上下文有要求时,亦可以有其他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列入本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人等是本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发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甲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业主、雇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发包单位等;承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乙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承包方、承包单位、承包者或承包商等;监理人即通常所称的监理单位,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合同文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执行合同的文字依据,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列入合同的文件和图纸为准。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技术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说明合同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及其施工技术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和计量方法。此名词在以往国内的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常称为技术规范,为了与行业标准中的技术规范相区别,本合同文件中改称技术条款。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为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的总称。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施工图纸仅为图纸中的一部分。上述各类图纸的内容还应包括其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由投标人已填写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总称。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在招标文件的有关章节内。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应发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表明发包人已接受其投标并通知该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代表前来签订合同。若在签订合同前尚有遗留问题需要洽谈,可在发中标通知书前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对方就遗留问题进行合同谈判。一般说来,意向书仅表达发包人接受投标的意愿,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洽谈,并不说明该投标人已中标。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包含的永久工程指各类档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河湖疏浚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永久工程。若临时工程中某项工程(如导流隧洞)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建造并需移交发包人时,则该项工程对本合同来说,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临时工程包括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施工通信工程、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混凝土生产系统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工程、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临时工程。导流工程亦为临时工程,但由于其特殊性,如本款(2)项说明中所述,其中的某项导流建筑物在合同中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主体工程指各类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降)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和河湖疏浚工程等,不包括上述永久工程中的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附属永久工程。主体工程的内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项目划分的第二级项目,如混凝土坝(闸)工程、土(石)坝工程、溢洪道工程、泄洪洞工程、引水明渠工程、地面厂房工程和地下厂房工程等。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清本合同所包合的全部单位工程项目。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本合同条件第18.2款规定,若监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之日(或发包人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即视作合同工程的开工日期。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发包人已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人完工的日期,作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工期。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完工日期为合同要求的完工日期;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可能提前或拖后,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为用以结算的实际完工日期。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指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上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价格调整和变更等原因,承包人实际得到的金额将不同于此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费用”中不包括利润系指计算各项费用时不应计算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合同图纸中应有工地范围图,图上应明确标示工地界线和坐标,必要时还可划定承包人营地、弃渣堆放场地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分区场地范围。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合同中规定的天数都为7的倍数,不足7天的以小时表示。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文字是由于国内招投标和合同文件中涉及的大量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均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本款规定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编制本合同文件的法律依据。在合同实施期间,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本合同有关的部分发生变更时,本合同需作相应修改,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应按第38条的规定调整,若工程引起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规定办理。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在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时,原则上应把文件签署日期在后的和内容重要的排在前面,专用合同条款内提供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示例,以供参考,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以合同的优先顺序由监理人进行解释。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前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并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此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与承包人联络,并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提供施工用地和部分施工准备工程);移交现场测量基准及其有关资料;及时提供图纸以及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使承包人能顺利地开展工作;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主持和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还应统一管理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包括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若发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则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发包人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责任。

4.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开工通知。

专用合同条款第18.1款规定了开工通知的期限,在此期限前,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开工通知,若开工通知未在此期限前发出,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起,监理人应开始正式履行本合同的监理职责,为此,发包人应做到在承包人进点前,提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给承包人。一般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施工用地的范围及其可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前,由双方进一步商定分区分批提供施工用地的计划。一旦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了施工用地的提供计划,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施工准备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这些准备工程一般指道路、桥梁、房屋、供水、供电和通信等需要由发包人提前准备的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并对其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据此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第48.1款和第50.4款规定了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当一个建设项目分成若干合同,并有多个承包人时,其投保内容可能会发生重复和遗漏,此种情况下,由发包人统一投保较好,为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文示例,供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选用。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发包人和有关单位已收集了大量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这些资料既可用于设计,也可用于施工。承包人在投标时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得这些资料,中标承包后也无必要重新调查和勘探,这样还将增加费用,导致提高报价和影响工期。因此,本款规定除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外,发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若资料较多,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可供承包人查阅资料的地点和资料名称。另外,本款规定在这些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列入合同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均为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的依据,也是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工程施工的依据,若其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而引起工程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规定办理,但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应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未列入合同文件的上述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不为此承担责任。承包人要求提供未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地质勘探资料时,其所需计取的费用由发包人商资料拥有单位另行规定。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为此,双方应按施工进度安排和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年度商定供图计划。发包人应按供图计划供图,否则因供图不及时而延误施工,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供图计划可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和工程变更情况进行修改,修改的供图计划亦应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认。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支付合同价款是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其具体支付办法规定在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内。若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项合同价款,属发包人违约,违约处理办法详见第42条规定。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除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文明施工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外、发包人还应承担统一管理工程文明施工的责任;以保证按国家的要求和本工程的统一规划实施。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全工地的治安保卫工作,应由发包人统一管理为宜,承包人则应负责做好自己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施工安全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发包人亦应负有统一管理的责任。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环境保护亦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应由发包人作出全工程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划后,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向承包人提出具体要求。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主持和组织工程完工验收是发包人的主要责任,验收办法规定在第52条内,各类工程的验收内容和标准见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章节。本款所指的工程验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完工验收,并非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4.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为此,承包人应及时进点施工,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他负责的施工图纸,进行文明施工,做好保护环境和自身责任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损害公众利益和为其他人提供方便,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完工清场和撤离施工队伍;工程移交前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承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则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履约担保证件应在协议书签订前提交,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抓紧办理按合同规定的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即可进行进点准备,待接到开工通知后应及时调遣人员及调配施工设备和材料进入工地,争取时间及早动工。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承包人不能图持有异议而拒绝执行指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各项承包工作所需的全部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时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上述提交件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规定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内,为便于监理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有序地进行,在本合同《技术条款》第l章中还规定了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报送承包人的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包人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施工设备险均由承包人投保,并需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单的副本,其中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以共同的名义投保。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统一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程的文明施工,承包人的文明施工行为贯穿在施工全过程中,文明施工的内容包括重视施工质量和安全、治安保卫、保护环境和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等。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首要义务和责任,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工程的质量要求详细规定在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内,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还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对工程缺陷进行保修。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承包人应充分重视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第29条中规定了承包人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安全的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中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制定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工程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必须由承包人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统一规划进行治理,并接受国家环保部门和发包人的监督。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本款要求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公众利益免受损害,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往往分为若干标段,多个承包人在同一时段和相邻场地进行施工时,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公用设施等方面需要相互提供方便,特别是先进点的主要承包人更应为其他人提供方便。当发生矛盾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

要求承包人为其他人提供方便的内容可能有:

(1)场内交通道路的使用。

(2)施工控制网的使用。

(3)住宿和办公用房的租用。

(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使用。

(5)混凝土和砂石料生产系统等临时设施的短期租用。

(6)施工材料的临时性调剂借用。

(7)施工设备的临时性租用。

(8)储存仓库的临时性租用。

(9)现场试验设备的调剂借用。

(10)其他。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为其他人免费提供的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写明。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即使工程已完工,承包人仍有责任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将已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其工程的照管和维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发包人,但承包人还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责任至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在颁发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应清理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场地上的多余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其他物品以及废弃物等,并撤离多余的施工人员,但应保留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及需用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为止。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本款规定了两种履约担保形式,一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另一种是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在招标文件中一般均附有这两种履约担保证件的格式。采用何种担保形式由承包人选择,但在签订协议书前应将履约担保证件提交给发包人。

履约保函用于承包人违约使发包人蒙受损失时由保证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其担保范围(担保金额)一般可取合同价格的5%~10%。履约担保书与履约保函不同,发包人只能要求保证人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但当保证人无法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时,也可以由保证人支付由于承包人违约使发包人蒙受损失的金额,履约担保书的担保金额一般可取合同价格的30%左右。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在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履约保函和履约担保书均需在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若发包人仍有可能在保修期内承担较大的风险时,则应采取这种方式以保护发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但若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工作量不大,而发包人在历次付款中尚扣留一定比例的保留金,其额度又足以补偿缺陷修复费用时,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不一定需要持续到保修责任终止。

考虑到在合理范围内早一点解除承包人因履约担保被冻结的资金,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将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提前到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在此期限内,发包人有足够时间可兑取履约保证金,取回可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于履约担保书只能要求保证人代替承包人履约,这就需要一定的时间通过一定的程序要求保证人代替违约的承包人履行其义务,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将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定为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是受发包人委托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其主要工作为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并为此进行合同管理以及协调合同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合同中规定监理人的权力是由发包人授权的,发包人可以根据监理人的资信和经验以及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授权的范围。发包人可以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批准的内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一般说来,发包人应将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和日常的合同支付签证尽量授权给监理人,使其充分行使职权。有关工程的分包、工期调整和大的变更(可规定价格限额)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应在作出决定前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后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在开工通知前进驻工地,及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各岗位的监理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派驻现场的全权代表,在合同赋予监理人的权限范围内,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指总监休假或回派出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等),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监理机构内一般按工程项目和专业设置工作部门,总监可以授权下属部门负责人发出其权限内的指示和处理日常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授权给一般监理人员处理其力所能及的日常工作,使总监能集中精力处理重大问题。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5)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文件,本款要求发出的所有书面指示均应由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

(6)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是承包人的义务。当承包人对监理人指示持有异议时,可以按本款(2)项规定提出书面要求,但在监理人作出修改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执行原指示,以免延误工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承包人可有权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但在争议调解组解决前,还应继续执行原指示。

(7)在紧急情况下,用临时书面指示比用口头指示更有依据,以免事后无凭证引起争议。

(8)监理人应是受发包人委托在现场监管合同实施的惟一管理者,发包人对本合同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人贯彻执行,以避免现场指挥混乱。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直接与承包人联系的业务,发包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监理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现场合同管理,客观上处于合同双方之间的第三方地位,本款要求监理人公正地处理承、发包双方的争议。但由于监理人是发包人聘用的,其公正性常常受到承包人的质疑,认为他们总是偏袒发包人。有的发包人则认为受我聘用的监理人理应按我的意图办事,也使监理人难于坚持公正立场。为此,本合同条件专门立款强调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要求合同双方支持和理解监理人的公正立场,尽量使双方的争议在监理人的公正协调下获得解决。监理人办事公正,能够处理好合同双方之间的大部分争议,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能,对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有利,还能节省可能用于争议调解或仲裁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六、联络

8.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以及与其他任何人的联络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取得书面的签收证据。来往函件应归档和妥为保存,一旦发生争议,这些函件可作为解决争议的凭据。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要求答复的函件,除合同已有规定者外,应提出要求答复的期限,以避免延误,要求答复的期限应根据函件的不同性质由双方商定,或在一方发出的函件中提出。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3)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4)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施工方法以及投入的施工人员和设备等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施工图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另一类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编绘的施工图纸。前一类图纸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和本合同《技术余款》规定的期限,共同商定供图计划。发包人应严格按商定的供图计划提交施工图纸,以避免承包人因供图延误影响施工工期而提出索赔。后一类施工图纸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节的规定提交一份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自行编绘的图纸均应由监理人审批,并加盖监理人的公章后才能使用。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往国内设计部门常用设计修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承包人进行设计修改,这种做法使原型图纸和修改内容分离,不便于管理和查找修改记录,容易遗失而造成竣工资料不完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目前设计单位已有条件采用较先进的设计修改方式(即修改使用新图后报废旧图),因此,本款规定采用施工图纸的修改图代替以往常用的设计修改通知单。

若某些工程尚不具备在施工现场直接使用计算机修改图纸的条件,可临时采取设计修改通知单的办法,但应在短期内立即补发设计修改图。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便于查阅,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高效管理和保证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除应按第4.1款和第5.1款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外,本款还规定应从保护合同双方的知识产权出发共同注意保密,防止一方利用对方的技术去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活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发包人通过招标选择了较满意的承包人,不会允许承包人将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因此,本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若仅为有限的部分权利转让或义务转移,也必须事先经发包人同意。由于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均通过银行转帐或票据结算,所以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不必经发包人同意。另外,由于保险关系的存在,若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此时保险人已自然接受来自承包人权利的转让,而不必经发包人同意。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4)承包人在投标时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建议的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发包人同意并列入合同文件,此系属于合同中已明确了的工程分包,不需再经监理人同意。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提出新的分包要求时,则应经监理人同意后才能分包。

(5)若发包人不授予监理人批准分包的权力,应在专用合同余款第7.1款申明确规定。

(6)由于施工质量或进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等原因,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把部分工程项目分包出去,并指定分包人,则应根据第11.2款的规定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7)若需要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补充规定。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3)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应指定分包人,应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己选择分包人报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为宜,但在个别情况下,发包人在招标时认为指定分包人能保证某项特殊工艺及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时,则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分包人亦应与承包人提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在承包人尚未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出于更有效地保证某项工程的质量或进度的考虑,需要指定分包人完成承包人的部分工作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此时,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应负责补偿由于指定分包人而增加了承包人的额外费用, 包括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本款不仅要求承包人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还对各类人员提出了素质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本款的规定提交详细的《拟投入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发包人在选择中标人时据此衡量承包人配备的人员能否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为了保证承包人的主要人员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可将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表列入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承包人按此配备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主要人员不能随意更换。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本款规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正如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一样,这样规定旨在能迅速、准确、高效地解决工地上发生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款中有关承包人发出的函件需要签名盖章以及项目经理易人和短期离开工地时的规定均与对监理人的规定相对应。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3)本款明确规定承包人有责任为其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住房、膳食、交通和办公室等。为了使承包人进点后尽快开始工程施工,发包人可以在承包人进点前建好部分临时办公室和生活用房及其他必要的设施供承包人有偿使用,此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提供的内容和取费标准以供投标人准确报价。

(4)本款还规定承包人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旨在保证工程连续有效地进行,不因人员调动而影响工程的进展。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本款规定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地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是为了检查承包人进点后的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便于监理人与承包人的人员对口联系工作。要求定期提供人员变动情况报告是为了检查变动后的人员素质和数量是否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地的人员情况和便于治安管理。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对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如从事钢管和钢结构焊接的焊工)均需通过统一考试或考核后才能上岗,这些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明才能上岗。监理人还可随时抽查承包人人员的工作能力是否达到资格证明中载明的等级。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撤换其不合格的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但是撤换人员绝不是发包人可予经常使用的手段,遇到这种情况时,监理人应慎重考虑,仔细分析那些人员所犯,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尽可能先提出警告,不得已时才由总监正式向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撤换人员的书面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撤换必须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本款所列的关于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的5项规定,是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点,强调了承包人在合同实施中较常遇到的此类义务和责任。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切实保障其人员的所有合法权益。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条应增加第14.3款,其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4.3款《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3)为完成合同内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以免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进度延误时因材料供应问题分不清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由发包人供应某些特殊材料,如炸药和油料等危险材料,需要建造特种仓库并应与工地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若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合同并由几家承包单位同时施工时,各家分别采购和自建仓库,不仅耗资大,且不便于安全管理,因而由发包人或由其委托的专业公司统一采购供应较好。施工合同中常包含有一部分工程设备,这些设备可由发包人采购后交承包人安装,也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

(4)本款第(2)项规定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合同中规定的主要材料的供货协议副本,有利于监理人及时了解承包人订货情况是否满足工程需要,供货协议还可作为价格调整的参考。对于次要材料和零星小设备,可不提交供货协议,但承包人应留存备查。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工程设备中,某些重要的和具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设备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后交给承包人安装,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款中列出了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的参考格式。该表中的计划交货日期仅为发包人的初步安排,需按本款第(2)项的规定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本款第(4)项规定,当发包人需要比商定的交货日期提前交货时,承包人应予接受,但提前的期限应在专用合同余款中规定,一般可取56天,视工程具体情况酌定。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人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投标时提交了《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表内列出了设备的型号、规格和现状,并承诺了进场时间,在签订协议书时经发包人确认后可列入合同文件。在开工初期施工总进度计划未批准前,承包人应按上述承诺的施工设备进点计划及时安排进场;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后,应按合同计划及修改后的施工设备进点计划安排进场。此后,若承包人要求改变原来的设备进点计划时,须重新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还应经监理人核查。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子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人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调入工地的材料和施工设备是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安排的,必须专用于本工程。虽然这些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原属承包人,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进入工地的这些施工设备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展的必要条件,为此,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人对施工设备的监管,尤其是本合同规定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不再需要预付款保函,是以承包人的进点施工设备作抵押的方式保护发包人提供的预付款安全。本款还规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将进入工地的施工设备运出工地,承包人按计划撤走闲置设备也应征得监理人同意。

基于同样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使用材料预付款采购的工程材料亦应专用于本工程,未经监理人批准,亦不得运出工地。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应有使用档案卡和检修记录。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需经设备检定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 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施工设备检定机构,但经监理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委托有检定能力的机构进行检定并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由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篇3

本溪县观音阁水库工程,是一项重大工程。接到举报后,本溪市纪委、监察局经过立案调查,很快查清了佟志利在任副县长兼移民动迁办主任期间,挪用专项资金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并从中受贿的问题。此外,贷款人郑卫家还与本溪县农机局已退休的副局长张永志共同涉嫌贷款诈骗犯罪。

此时,郑卫家因贷款诈骗已畏罪潜逃,于是,公安机关撒网缉捕郑卫家。

2005年2月17日,刚刚过完春节,已逃逸很长时间的郑卫家一出现,随即落入公安人员布下的法网。为了能得到从宽处理,郑卫家在交代与张永志共同贷款诈骗犯罪的同时,悉数交代了自己通过贷款向佟志利行贿以及佟志利受贿并索贿的过程。

在“友情”的交易中迷失

时年52岁的佟志利,1990年9月起任观音阁水库移民安置办常务副主任、主任,后任本溪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2002年12月起任县人大主任。就在本溪市纪委、监察局调查此案之前,佟志利就已经预感到郑卫家的诈骗犯罪会牵扯到自己的受贿问题,此时他最担忧的是郑卫家会供出他来。过去那种朋友间来来往往的“义气事”,如今都可能成为郑卫家为减轻罪责的砝码。

佟志利与郑卫家的相识很简单。1990年,刚从农村来到县城的郑卫家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县移民安置办常务副主任的佟志利,郑想通过佟揽点工程。当他挣了些钱后,就常给佟志利送点烟酒之类作为答谢。1994年,经佟的帮助,郑接了一项400多万元的工程,挣了60多万元。当他得知佟志利喜好打麻将后,便隔三差五地送给佟三两千元作为消遣的费用。正是这种貌似朋友的关系,被彼此用来牵扯对方。

既然是朋友,有了难事相助一下便显得顺理成章。1996年10月的一天,郑卫家到佟志利办公室,说自己现在资金紧张,想在县建行贷款30万元,请移民安置办给担保。多年交往产生的友情,使佟志利难以拒绝,他让郑卫家先出去等一下。佟找来移民安置办副主任詹克书商量,反正郑卫家在移民安置办正做有南甸防护堤工程,如果他不能如期还上贷款,就从工程款中扣。就这样,郑拿着移民安置办出的贷款担保手续,到县建行办出了期限为3个月的贷款30万元。谁想期限到后,郑卫家并没有还上贷款,结果建行便从担保单位的账户中扣了30万元。后来,县移民安置办从应付给郑卫家的工程款中扣了30万元。这一次为朋友的担保总算有惊无险。

1997年12月,佟志利任副县长并兼任县移民安置办主任,郑卫家觉得自己底气更足了。

1998年1月的一天,郑卫家又来到佟志利的办公室,说自己正在做一个工程,资金紧张,能不能再给其做担保,从县工商行贷款40万元。按说,有了上次贷款的教训,此时已任副县长的佟志利应当有所警惕,但他听郑卫家说“自己已经沟通好了”后,便答应了下来。佟志利找来詹克书,让他安排人员到县工商行从专项资金里提出现金80万元作为担保。一切办妥后,詹向佟做了汇报。当听到办事人员以“宫利书”的名字存了一张8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定期存单后,佟志利还问了一句:怎么能用我的名字呢?原来“宫利书”三字是由出纳、佟志利、詹克书三人名字中各取一字拼组而成。事后,郑卫家用这张姓名为“宫利书”的存单做担保,贷出了40万元。

1999年9月,郑卫家再次以资金紧张为由,找到佟志利,要求县移民安置办做担保,想从县工商行贷款20万元。这次,佟志利吩咐财务人员以“商静”的假名字,到县工商行存入了移民动迁资金20万元。1999年10月,有了县移民安置办提供的担保,郑卫家顺利地从工商行贷款20万元。

就这样,经佟志利同意,本溪县移民安置办先后用专项资金150万元做担保,使郑卫家共贷款110万元。这期间,佟志利两次共收受郑卫家的贿赂13万元;詹克书收贿1万元,同时詹还因到银行存款,收受某银行工作人员的贿赂2.5万元。

在“友情”的遮掩下放纵

在郑卫家眼里,再多的资金也不够用。在1999年10月,郑卫家向本溪县山城子信用社申请贷款100万元,并想用自己在本溪县春光路农贸大厅的505平方米楼房作抵押。后经信用社评估,只答应准贷48万元,且因信用社目前资金不足,必须先存入一部分现款才能贷出这48万元。郑卫家又想到了佟志利,并请求他想办法往山城子信用社存入200万元现款。佟答应了郑的请求。佟与詹克书讲了此事,但这一次詹却不同意。于是佟志利于1999年10月20日,擅自让会计和出纳从移民专项资金专户里,转到山城子信用社200万元,并亲自写下承诺:“我办在你行存款200万元,郑卫家48万元贷款没还之前,我办所存的200万元存款不支付,特此承诺。”

1999年10月21日,期限为一年的48万元贷出。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催郑卫家还款却不见动静,遂向本溪县法院。2001年11月本溪县法院作出判决,令郑卫家立即偿还48万元贷款和利息,但郑仍不履行判决,直至2004年6月,县移民办仍有150万元存款在山城信用社不能提出。

2000年12月,佟志利再一次答应为郑卫家在本溪市农行石桥子信用社贷款提供担保,安排会计与出纳于19日从县移民专项资金专户中提出200万元后,随郑卫家和其朋友张永志一起到石桥子信用社办理了存款。当得知贷款需要办理存款质押和担保手续后才能签贷款合同后,郑卫家与张永志便在本溪县找了一家刻字部,私自刻了县移民安置办的公章和佟志利的名章,并私自印制了一本介绍信,又一同到农行石桥子信用社,郑卫家推说自己字写得不好,由张永志填写了一张200万元假质押和担保手续,当天“贷”出了30万元。2001年1月,郑卫家与张永志又用私刻的章子和假介绍信,从石桥子信用社“贷”出40万元。用两份伪造的县移民安置办的贷款担保书,签上佟志利的名字后,他们共诈骗到手70万元,张永志得了10万元,另60万元被郑卫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这样,佟志利在任本溪县副县长兼移民动迁安置办主任期间,在群众不断上访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擅自动用专项资金,为个体经营户郑卫家贷款提供担保,并使资金不能及时收回,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和法律,同时使贷款诈骗活动有了缝隙。

被“友情”牵扯入狱

2002年下半年,佟志利就知道郑卫家在石桥子农行营业部诈骗了70万元。2004年7月,负案在逃的郑卫家给佟志利打电话,问其是否知道与自己一同从事诈骗的张永志已被取保候审了。佟志利说公安人员到观音阁水库移民安置办来调查了,让郑赶紧再躲一躲。郑卫家便又在外面躲了很长时间。

2005年春节前,郑卫家居无定所,终日惶惶,潦倒无奈之际,便又给佟志利打了两次电话,目的就是向他要钱维持生计。第一次在1月6日,郑在电话里说,我现在一点钱也没有了,在外边待不下去了,你借给我些钱,帮帮我!如果没有钱,我只有投案了。佟说,投不投案是你自己的事,你也太坑人了,我对你这么好,帮了你不少忙,你怎么能去诈骗,没准哪天市纪委就查到我头上了。最后,双方约好由郑的儿子来取钱。第二天,佟在办公室把3000元钱交给了郑的儿子。第二次是1月21日,郑打电话说,快过年了,我和家里已经没有钱过年了。佟又答应再给他2000元,还是郑的儿子来佟的办公室取的。

此时,作为县人大主任的佟志利,明知郑卫家涉嫌贷款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通缉,在其逃匿期间,非但没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缉捕,却为其提供5000元人民币资助外逃,使自己为了朋友的情份,也为了自保,深陷犯罪泥潭难以自拔,又为自己添了一项窝藏罪的罪名。

篇4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8-0073-03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在担保中的种种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德隆系、鸿仪系等几大“系公司”的崩塌导致以前年度隐瞒不报的诸多违规担保集中暴露,引发了严重的诚信危机。这些担保圈和担保链的相继断裂,加大了国家的金融风险,破坏了诚信体系,究其原因,有立法上的,有信息披露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有上市公司担保内部控制比较薄弱。本文首先分析产生担保失控的原因,而后重点阐述担保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

一、国有上市公司担保失控的成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

现行关于担保业务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2000年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称“61号通知”);2003年证监会、国资委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文称“56号文”)。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只是对董事和经理的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缺点是:第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规范。第二,没有对董事和经理对其他法人组织的担保行为进行规范。第三,没有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之外机关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鉴于此,证监会61号通知应运而生,通知指出: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并且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其担保信息。较之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有三点重要变化。第一,担保禁止对象由原来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扩大到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第二,将仅对董事和经理担保行为的规范扩展到对董事、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担保行为的规范;第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担保信息,从而使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处于外部监督之下,企业担保行为开始由“地下”走向“透明化”、“公开化”。

虽然61号通知较之原《公司法》有较大进步,但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和对非股东以外的法人组织的担保没有进行规范,致使违规担保行为开始转向为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超能力提供担保,从而出现诸如担保规模巨大,担保链、担保圈等新的担保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证监会、国资委联合了56号文,指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56号文对公司的担保能力和担保对象有了进一步的规范,有效地遏制了相互担保行为以及担保圈和担保链的蔓延。但对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然后再以控股地位占用子公司的资金的行为仍存盲区。

2.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企业一旦提供担保业务,则会形成企业的一笔或有负债,按照《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企业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只有在满足确认条件时,才会在会计报表主表中披露担保信息,而是否满足确认条件主要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随意性较大,这就为企业粉饰会计报表以可趁之机,企业很可能以不满足确认条件为由,不确认或少确认或有负债,从而避免在会计报表主表中披露担保信息,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附注信息往往被报表使用人所忽视,隐瞒企业的担保风险。

3.国有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够通畅,过度依赖银行筹集资金。

由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存在比较苛刻的条件,因而在目前仍将银行贷款作为融资的首选,银行在提供贷款时为了降低风险,要求国有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在利益的驱使下便会产生大量的违规担保。

(二)内部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形成第二种委托关系。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造成股东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难以实现,董事会处于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之下,中小股东的决策权无法得到保障,引起经营决策高度集权化,中小股东在企业中的利益无人代表,实际上形成了第二种委托关系,即中小股东委托大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由于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成本较高,而且监督成本与其收益不对等,致使中小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东缺乏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当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只得“用脚投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大股东为了一己私利,无视担保风险,置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大肆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使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和“圈钱”机器。

2.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

国资委再委派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国有上市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多层委托关系,国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者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真正的所有者无权或无法对其监督,造成董事长或总经理权力监督的真空,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说了算,担保业务的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无法得到保障。

3.国有上市公司的担保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

虽然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但其只是一个框架方案,关于企业如何建立担保内部控制程序,控制程序中的关键控制点及如何实施控制该文件并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担保内部控制体系构建

(一)建立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

1.担保企业提出担保申请,担保业务部门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资料;2.担保业务部门收到担保申请资料,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测算担保风险的大小;3.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把担保项目风险评估资料提交给担保业务受理部门;4.担保业务受理部门收到风险评估资料连同被担保企业提交的资料提交给总经理决策;5.总经理再提交由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决定是否向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业务;6.董事会把审批决策意见交由担保业务部门办理;7.担保业务部门根据董事会的审批意见,会同法律部门给予被担保企业办理担保业务,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门对担保业务做好充分的会计记录;8.担保业务办理后,担保业务部门要对被担保企业实行定期监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降低企业的担保风险;9.为了降低担保风险,还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内部控制的内容

1.担保业务申请阶段控制的内容。主要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比如被担保企业贷款资金的项目是否真实。

2.担保受理阶段控制的内容。首先,由担保企业的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价。主要从被担保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长期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形净值债务率、已获利息倍数)、盈利能力(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管理能力(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可持续发展能力状况(市场竞争力、产品市场占有率、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三年资产周转率)五个方面加以评价。其次,由担保企业的内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再次,对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品质、被担保企业过去的偿债记录进行调查。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品质恶劣,被担保企业过去的偿债记录曾有不良记录,则担保风险较大。反之,则担保风险较低。第四,查看被担保企业是否向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若提供反担保,则风险相对降低。第五,将担保金额与担保企业设定的最大担保限额进行比较,若超过担保限额,则风险较大,反之,在担保限额范围内,担保金额占担保企业净资产比重越低,则风险越低。

3.担保审批阶段控制的主要内容。评估部门在受理阶段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给担保业务部门,担保业务部门将担保文件和评估资料一并提交给部门经理或总经理,由其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审批。该阶段控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担保业务集体决策审批制度,严禁个人审批担保业务,保障决策程序的公正性、决策方法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未经董事会审批不得签订担保合同,必要时向有关专家咨询意见。

4.担保合同签订阶段控制的主要内容。担保业务经过董事会的集体决策通过后,再由担保业务部门与担保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在合同签订时,首先,业务员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办理担保业务。其次,业务员要会同法律部门或咨询法律专家以保证担保合同条款完整、准确无误,比如,合同文本页码需连续编号,并加盖骑缝章;担保的金额和期限应大写;严格杜绝在空白担保书上签字、盖章,以避免事后产生合同纠纷。最后,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业务部门要及时把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担保资料传递给财务部门进行充分及时的记录。

5.担保合同签订至合同终止期间的控制。在此期间,担保企业可以建立担保风险预警机制(见图2)实施控制。

图2风险预警流程图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指令担保业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委托评估部门或机构评估被担保企业的行业风险、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评估部门或机构把评估报告提交给担保业务部门,担保业务部门再转交给部门经理或总经理,使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资料信息,当被担保企业的风险值达到担保企业的警戒线时就要及时采取措施,如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一旦担保企业未来发生损失,可以用担保风险准备金来弥补损失,不会由于履行连带偿债责任导致大量的现金流出,形成债务危机,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或对担保业务投商业保险,一旦发生担保损失可得到一笔保险赔偿降低损失。行业风险评估主要分析被担保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阶段、成长性。财务风险评估可以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系统评估。经营风险评估主要评估被担保企业的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的履行情况等。

6.担保企业履行连带赔偿责任时的控制,该阶段的控制程序见图-3。

图3当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由于担保企业负有连带偿还责任,担保受益企业要求担保企业偿还债务;担保业务部门把担保受益企业的求偿要求提交给部门经理或总经理;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再把索赔通知和担保合同提交给董事会进行决策;董事会把经过集体决策的意见传达给担保业务部门;担保业务部门将董事会决策意见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再会同法律部门和担保业务部门向担保受益企业支付款项。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控制和防范企业对外担保风险的}措施[J].江苏商论.2004;5

[2]舒芸芸.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研究[J].佳木斯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10

篇5

与债的内容变更并列者,尚有债的主体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又称为债之移转。债之关系由原主体间移转于他主体间,就债权债务与其主体间之关系而言,谓之债之移转,单就其主体间之关系而言,谓之主体变更。债之内容无非债权、债务,债之主体无非债权人、债务人,故债之移转,无非债权之移转(债权人之变更)及债务之移转(债务人之变更)。而债之移转或基于法律之规定,或基于当事人之约定。(注:更有认为债权之移转可以单独行为而为者,如债权遗赠,王伯琦、郑玉波先生主张之。而史尚宽、先生则认为债权之遗赠,仅使继承人负移转之义务,债权之移转,另须继承人与受让人成立让与契约者。)基于当事人之约定而为债权之移转,谓之债权让与契约;基于当事人之约定而为债务之移转,谓之债务承担契约。债权让与契约,为典型之处分行为。而债务承担契约,通说虽亦以之为处分行为,然颇值研讨。本文以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为主,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和学说,专就债权让与契约的要件、法效、对债务人保护的原则及其具体体现,略抒管见,以就正于方家。

一、债权让与之要件

1.当事人

债权让与(die Forderungsabtretung,Zession,transfer of claims)中,积极的当事人只有两个:让与人(der Ver@①usserer,Altgl@①ubiger,bisheriger Gl@①ubiger,Zedent,assignor)和受让人(Erwerber,Neugl@①ubiger,neuer Gl@①ubiger,Zessionar,assignee)。所转让的债权之债务人只是消极的被涉及,因为他要面对新的债权人。

2.让与(die Abtretung,assignment)

①让与契约。让与是通过(一般是非要式的)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注:参见德国民法399条。)我合同法第79条只是提到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转让,我们认为即是债权人与第三人间处分债权之契约。(注:有些学者似乎把转让,理解为买卖、赠与等。我们认为这是把转让与转让之原因相混淆了。)且合同法囿于其任务,不能不将权利限于“合同的权利”,实务中虽以合同债权,特别是合同项下的金钱债权之移转为常见,但理论上似不必如此严格限制,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没有不许转让的道理,故将来民法典中宜径改为“债权”。(注:不同意见,王利明、房绍坤、王轶等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20(王利明撰写);相同意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教出版社,2000年版,页353以下(崔建远撰写)。)

②抽象原则:此地,必须将处分债权之让与契约与其原因行为(Kausalgesch@①ft),诸如买卖、担保契约、赠与等等区别开来。(注:魏振瀛前揭书,页353,见解相同。)根据抽象原则(Abstraktionsprinzip),让与效力不取决于原因行为之效力,从而,即使作为基础的买卖不生效力,债权让与本身仍可以生效,不过被让与之债权可依不当得利(Bereicherungsrecht)法则请求返还(kondizieren sein)。而且,即使买卖被解除(gewandelt),业已让与之债权也可以要求返还。

③确定性原则:和其他的处分行为一样,债权让与也要以确定性原则(Bestimmtheitgrundsatz)、或曰特定原则(Spezialit@①tsprinzip)(注:黄立先生形象地称之为“一债一权原则”。)为基础:因为让与将导致债权在归属上的改变,因此必须明确让与契约针对的是哪个确定的债权。大多数情况下,所让与者为业已存在的个别债权,且事后又可以通知其债务人,自无问题。可是在债权的让与担保(Sicherungszession)中可能会面对其他的关系,因为在债权的让与担保中经常是把未来债权的此部分与彼部分分割移转,而且这种让与往往是秘密地、不通知债务人而进行的。和库存货物的让与担保(Sicherungsubereignung)中的确定性问题相类似,在债权的让与担保中则要考虑债权在目前和将来的持续存在。

德国的通说认为,对于债权让与的效力而言,只要债权于其产生之时(im Zeitpunktder Entstehung der Forderung)是确定的,即为充分而且必要。此前,债务人和债权金额虽暂时无法辨识,亦无大碍。以特定物的将来销售而产生的价金请求权而为之移转,尤其是可能的,而且经常发生(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verl@①ngertenEigentumsvorbehalt中即为如此)。但是,倘若相关的物品与其他物品一道被销售,价金乃为一个总价,而该相关物品的准确价格在共同的转让约定中又无法辨认时,则销售该物品所产生的价金请求权的让与,因无法确定而不生效力。

④未来发生的债权:一般认为,将来才发生的债权(erst künftig entstehenderForderung)之让与是可能的,是为预先让与(Vorausabtretung,antiziperte Abtretung)。此种让与于债权发生时生其效力。

在德国学理上,未来发生的债权又区分为有基础的未来债权和无基础的未来债权。Lanrenz教授认为,如果未来债权已有基础(bereits ein Grund gelegt),那么不仅该债权可以让与,而且由该基础所生之让与人的既有法律地位——期待关系——也可以转让。受让人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范围内可以主张将来之给付。(注:德民诉法(ZPO)259条“除第257条,第258条的情形外,根据情况,债务人有到期不履行之虑时,也可以提起将来给付的诉讼”。参见谢怀轼老师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而且该债权将为受让人其人而发生(即受让人无需经过辗转取得ohne Durchgangserwerb,尽管该债权原本是为让与人而存在的)。(注:Medicus教授虽赞同有基础的未来债权之让与人自身有期待权(Anwartschaftsrecht),但其不同意期待权之立刻移转。因为在德民中对此事先未为规划,且413条也只提及“其他权利”(anderer Rechte),未涉及期待权。又Larenz的观点在两个方面是有疑问的,一方面,此种将来债权之让与使得让与人即刻受其约束,抑或其仍得撤回让与表示;另一方面,在有数个相互抵触的处分存在时,哪一个处分有效力。为此,Medicus与通说之见解不同。Medicus,SAT,713段。)因此,受让人对于未来给付有权提起诉讼,对未来之债务人有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如让与人破产时,已转让于受让人之期待权,不属于破产财团。(注:黄立:《债法总论》,自刊,1996年版,页635。)

反之,如未来债权尚无任何基础关系,如就有待缔结之买卖、承揽或租赁等契约所生债权之移转,则尚未有可资移转之期待权发生,故于让与人破产时,由破产管理人缔结相关契约以使债权发生;于缔约时,债权仍系为让与人而发生,受让人仅为其权利继受人(辗转取得)。让与人破产时,受让人不受保护,因为对于未来债权为预先处分之让与人,于该处分本应生效之时点,已丧失其处分权。如果破产管理人出售本属于破产财团之标的,所取得之价金请求权,倘若可以因为破产债务人之预先让与而消灭,殊与破产程序的目的不符。(注:黄立:《债法总论》,自刊,1996年版,页636。)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和我国近年来的金融实践中,未来债权之转让已然成为现实。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委托国际合同惯例工作组起草并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至31届会议通过的《应收款融资转让公约(草案)》中,多次提到未来应收款之转让。如草案第6条(b)规定,现有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或之前产生的应收款;未来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后产生的应收款。现有应收款中,包括这样的应收款,即使它在未来某个日期到期,或取决于对待给付的情况或其他某些指定的活动。而未来应收款中涵盖了所有各种未来应收款的情况,包括有条件的应收款(即应收款的产生根据未来可能产生的活动而定)。又如草案第2条(a)规定,“转让”系指一方(转让人)将其应得到由第三方(债务人)支付一笔金额(应收款)的合同权利通过协议方式转移给另一方(受让人)。其中的应收款包括:由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所产生的应收款;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所产生的使用费形式的应收款;违约赔偿金;在原始合同项下所欠的利息;股份所生的红利;独立担保书或信用证的收益受偿权利;以及存款帐户或证券交易中存款形式的应收款。由于草案第9条承认了对应收款的组成部分或其未分割收益进行转让的有效性,鉴于并非所有法律制度都承认这种部分转让的效力,因此委员会建议在第2条(a)中在“转让人的合同权利”之前增添“所有或部分”等字样(《欧洲合同原则》第12.103条草案和《统法社转让原则》第1.3条草案都述及此一问题)。(注:参照《应收款融资转让公约的评注》,A/CN.9/47032-34段,61段,89-91段,2000年6月。)相信,随着我国将来在外汇管制方面的放开,以及未来我国可能对该公约的批准,国际贸易融资中的未来债权转让问题将越来越多,对我国国内法将提出严峻的要求,因此,在民法典制订中,对此方面的问题应当预先规划,未雨绸缪。

即便从国内银行业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房地产按揭业务中,开发商从银行取得按揭贷款额度时,实际上是以开发商对未来的购房业主的价金请求权(无基础的未来债权)作为对价的,只不过在实践中,这一事实被银行与开发商间的保证合同所掩盖。而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固有风险,目前正积极的通过资产证券化(注: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可参见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来加以分散。在此过程中,银行将把其对于业主的贷款分期偿还请求权及担保权益一并打包转让,其中也涉及未来债权(不过是有基础的未来债权)的让与。另外,企业通过将其现有的及将来的应收未收款让与于银行,以获取融资时,通常也涉及未来债权之转让。所以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承认,不仅是商业实践的要求,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可以缓解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僵化和呆板所带来的问题。

⑤由契约当事人地位而产生的权限(Befugnisse aus einer Stellung alsVertragspartei):对此,是否可以让与,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对待。如在承揽合同(Werkvertrag)中,发包人的减价请求权(Minderungsanspruch)可以转让,(注:BGHZ 95,250有大量的例证。)解约请求权(Wandlungsanspruch)是否可以转让,则悬而未决。修理请求权(der Nachbesserungsanspruch)可脱离待修理之工作物而为让与。(注:BGHZ 96,146。)而且在不动产买卖中卖方虽然要对买方为放弃(Auflassung)不动产之表示,但这并不妨碍买方将不动产让与合意请求权(der Anspruch auf @②bereignung)予以转让。

3.与有处分权人之合意

对于有体物及其上的物权,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从无处分权人(vomNichtberechtigten)处取得之。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虽无一般性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89条之精神,学理上、实务中无不一般性地予以肯定。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但债权本身并无形体,故原则上没有公示之方法,受让人也无从产生信赖。因此,除了有价证券权利外,将根本不存在的债权进行转让,不会仅仅因转让而产生债权。盖不存者不与也,于此无适用善意取得之余地。然而有无例外存在呢?德国民法第405条有例外之规定,即债务人曾交付债务证书,债权让与系根据此种证书之提出而为者,债务人不得主张债务关系之成立或债务关系之承认系出于虚伪表示,并不得主张与原债权人间有禁止让与之约定;但新债权人在让与时知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此种立法例颇足供吾人参考。(注:Medicus,SAT,§62 I 3,S.342。)

虽有债权之存在,但债权人以外之他人以自己之名义无权处分该债权的,若该他人事先未经允许,事后既未得到真正债权人之追认,又未取得该债权的,那么债权让与合同应不生其效力(我合同法第51条),(注:对合同法51条中的“合同”有采债权合同说者,如梁慧星教授;笔者采处分合同说。对于债权合同说之不足,精彩的论证和归谬,可参见葛云松先生:“论无权处分”一文,载《民商法论丛》第21卷,页185以下,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1年版。)从而受让人无法取得债权。但在德国法上,受让人倘若是以继承证书(Erbscheins)中所称的继承人身份而取得债权者,基于继承证书的公信力,可以取得债权,此为例外。但在我国继承法上,从继承开始时,遗产即归属于继承人,似乎并无另以法律行为方式取得遗产中债权之可能。与德国法显有不同,故无此例外承认之余地。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学者对于债权不存在致债权让与无效的法律后果方面,看法不尽一致。如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权利有效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如果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在此情况下,所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转让人应对善意的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王利明、房绍坤、王轶等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20。)这些学者并不承认债权转让行为之独立性、抽象性,而是将转让作为买卖、赠与等行为中的一部分加以把握的。但在转让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时,转让行为无效,那么买卖、赠与是否也无效?若无效,则损害赔偿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基础何在?倘若买卖、赠与合同有效,仅其中转让(处分)部分不生效力,那么有无责任,有什么责任(如违约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似乎应依照转让所依存的合同关系而定。然无论如何,持此观点者对于损害赔偿之基础未予开示。

有的学者则认为,债权不存在时,“将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而且认为“债权让与是无因性的,”(注: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教出版社,2000年版,页353以下(崔建远撰写)。)那么此处的赔偿责任的基础是什么?标的不能时,其原因行为是否因之而无效?倘若一方面认为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另一方面又基于该处分行为之无效而产生赔偿责任,那么,要么是合同法58条之法定责任,要么是原因行为而生的责任。然根据原因行为究竟产生什么责任?持此观点者似乎也未予以明示。

愚见,债权让与契约无效时,其本身并不产生什么责任问题,一切应视原因关系而为决定(日本学者于保不二雄先生见解相同),否则将与其无因性、处分性不相协调。

另外,在为合意时,因让与行为系处分行为,让与人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受让人通过让与契约取得债权,乃纯粹获得法律上之利益,故依合同法第47条1款,其只要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但债权让与行为往往都有原因行为作基础。受让人虽无能力独立订立诸如买卖这样的原因行为,但买卖等原因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受让债权之效力。受让人所取得之债权,应当依照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注:王利明《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2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教出版社,2000年版,页355,皆未指明返还之法律基础何在。)。但此种不当得利返还之基础在于合同法第58条(与民法通则第61条相若),还是在于民法通则第92条?目前尚有不同看法。余取前者。其理由容当另文详述。

4.债权应当具备可让与性(Abtretbarkeit)

债权原则上具备可让与性,但合同法第79条对此设有限制,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即当事人间有禁止让与约定pactum de nom cedendo),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这样的债权不得转让。然违反第79条而为之债权让与契约,其效力如何,则不可一概而论。其中违反禁止让与约定的,只要让与人有处分能力(Verfügungsmacht),原则上应为有效。因为禁止让与约定,乃对于某行为准许或可否(Dürfen)之限制,处分能力之限制,乃对于能力(K@③nnen)之限制,两者有所不同。倘处分能力受限制,则于相关情形,当事人根本不能处分。倘仅为禁止处分或让与之约定,当事人违反此约定而仍为处分,其处分仍属有效,惟让与人对债务人依据该约定,原有不作为义务,故须承担违约之赔偿责任,自不待言。

5.其他条件

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又债权让与契约之生效,是否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吾国学者佥肯认之。余则谓不然,详后述。

二、债权让与契约之法律效力

1.债权之移转

债权让与之首要的法律后果,在于债权之移转(@②bergang der Forderung)。根据《合同法》第79条,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移转。在债权全部移转时,受让人(即新债权人)取代了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之地位。由于债权仍保持其同一性,故债权仍保留其原有的缺陷(Schw@①chen),如因债权之性质所决定之短期时效。因此,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所有抗辩,可以对抗受让人(合同法82条)。另一方面,债权仍同时保有其利益和强度(St@①rken),甚至在强制执行或者破产的情况下,就债权人还可以主张附属于债权人的优先权(die Verzugsrechte)。(注:参照德国民法402条2款。)

2.从权利,尤其是担保权利随同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1条,随着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其同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其中包括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利息债权等。而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乃为从权利中尤为重要者。由于这些权利都具有从属性(akzessorisch),因此担保权乃追随被担保之权利(das sichernde Recht richtet sich nach der zu sichernden Forderung)而移转。

篇6

一、什么是有限责任合伙

从起源来看,有限责任合伙是一项旨在合理限制专业人士以合伙方式运作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创新。”由于美国与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对这一组织形式的定位完全不同,因而很难给“有限责任合伙”下一个具体而又有普遍适用性的定义。简言之,有限责任合伙是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商业组织形态。

英国在2000年7月颁布了专门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一种公司、合伙之外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限责任合伙法》明确规定,除了该法有特别说明之处外,普通合伙法的规则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相反,《公司法》中的许多监管性的规则,如会计账目的编报与审计、主要管理人员资格、破产清算等事宜,均适用或变通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在英国,有限责任合伙不仅可以为专业人士所采用,而且也适用于一般性的商业活动,因此,是一种面向普通中小工商业人士的组织形式。

美国各州在9O年代出台的有限责任合伙规则,以及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6年修订的《统一合伙法》,都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普通合伙的一种变型,”所不同的仅仅是合伙的连带责任特征,即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再对合伙的一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实践中,一个组织必须首先是普通合伙,然后才能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因此,除了有限责任这一点外,一个有限责任合伙在其他方面都适用普通合伙法的规则。此外,美国许多州都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只能为获得州政府执业牌照的专业人士所采用,并不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商业组织形式,这与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完全不同。

不过,尽管美国与英国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位不一样,监管的力度也大不相同,但两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三大核心规则是一致的,即:合伙的灵活管理机制,合伙的单一税负,以及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这就使有限责任合伙成为一种结合了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迅速成为中小工商业者,特别是专业人士的宠儿。

二、有限责任合伙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较

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是非常相似的,不论是英国式的还是美国式有限责任,都保留了合伙的传统特点,即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未确定内部结构、管理模式、盈亏分担等事项,合伙人平等、共同地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合伙本身不纳税,而是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等等。当然,英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强调合伙的法人地位,并接受公司式的外部监管措施,这一点与传统合伙有较大区别。

(二)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相比较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也是对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进行限制的一种合伙组织形式。其特点是合伙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一部分是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其在合伙中的出资为限的有限合伙人。英美两国在20胜纪初相继颁布了《有限合伙法》。”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没有承认有限合伙,但北京市人大2000年12月通过的《中关村园区条例》,首次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风险投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如果他们参与了合伙的内部事务管理,就会丧失有限责任的特权,而与普通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则不同,所有的合伙人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这并不他们拥有参与合伙管理的权利。因此,美国的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定位为普通合伙,以与有限合伙区别开来。

(三)有限责任合伙与一般公司相比较

在出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上,有限责任合伙与公司是非常相似的。但公司有双重税负,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不遵循公司法的程式性规则可能令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只有单一税负,在内部组织关系上也自由得多。美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法律基本上没有对其内部事务管理施加任何限制;英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虽然在合伙账目的编制、呈报与审计、合伙清算等方面适用《公司法》的监管规则,但其所受到的限制也比一般公司少得多。

三、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相对于传统合伙组织形式的根本性变化,就是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改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有条件地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合伙法最核心的规则。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

(一)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核心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是其在合伙中的权益。合伙的债务可以分成合伙的契约债务和侵权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哪些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个在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过程中逐步明确的问题。

最早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即1991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立法,源于90年代初美国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所引发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组织的巨额侵权诉讼,一个大事务所中数量众多的合伙人可能为本所中一个自己并不认识的合伙人的审计疏忽承担个人财产责任,这种不合情理现象给人们强烈的刺激。因此,最初的责任限制仅仅针对合伙的侵权债务。德克萨斯孙们有限责任合伙立法在其他各州得到了迅速的响应。同时,许多州也扩大了责任保护的范围。例如,在美国公司法实践中影响最大的特拉华州就将责任保护扩大到既包括侵权债务,也包括合同债务,并进一步明确了无辜的合伙人无须以“分摊”、“补偿”等方式承担间接责任。这些规则被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采纳,最后成为《统一合伙法》的标准条款:“一个人并不仅仅因为他是一个合伙人而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以补偿、分摊、评定或其他方式对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后发生的、设定的或接受的或可向合伙收取的、不管是源于侵权、合同或其他债务或义务负责。”但是,也有的州的法律规定得并不如此明确。一些学者认为,对于传统上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合同债务,如合伙所大房租、欠银行的贷款等,合伙人还是应当共同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或被侵权人不得对合伙人提起个人诉讼

美国《统一合伙法》第307(f)节规定,如果一个合伙人对一项对合伙的求偿权不负个人责任,该合伙人不是该项针对合伙的诉讼的适当的当事人。这一规定是对传统的“穷尽合伙财产”规则的发展。”穷尽合伙财产”是指债权人在起诉合伙人个人之前必须先穷尽合伙的财产。按照美国合伙法的传统,这一规则只适用于合伙的契约债务,而不适用于合伙的侵权债务。这是因为,契约债务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joint liability);而侵权行为下的债务,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obligation),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共同的”和“叶分的”责任。因此,对于侵权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负有责任的特定合伙人,而无须穷尽合伙财产。新的《统一合伙法》强调,对合伙的各类债务都适用首先穷尽合伙财产原则。这一规则必然对各州立法产生影响。当然,《统一合伙法》也承认,在特定的情形下,如合伙人承担了对特定过失行为的监管责任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负个人责任的情事,依法需要承担个人责任时,债权人或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合伙人。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形下,《统一合伙法》第307(d)节也对直接起诉合伙人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①原告已经获得了一项对合伙财产的判决,但该判决难以全部或部分执行;②合伙是破产债务人;③合伙人同意债权人不必穷尽合伙的财产;④法院认定,合伙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满足判决的执行,而穷尽合伙的财产又不堪重负,或者法院依据平衡原则适当地行使处置权,因而发出了债权人从一合伙人的资产中实现其判决的许可;⑤法律或独立于合伙存在之外的契约对合伙人设定了该项直接责任。

(二)有过错的合伙人的直接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完全解除了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从美国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看,在这三种情形下,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直接承担个人责任:(1)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如果合伙对他人的债务或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基于某一个合伙人的不一行为或渎职行为所引起,该合伙人就必须对此承担个人责任。(2)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的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渎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3)对于合伙在一般商业环境一下发生的、法律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未能偿还贷款,交付租金或履行其他契约义务等,合伙人依照传统合伙法的规则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上述第(2)种情形,特别是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对其下属或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所承担的个人责任,是《有限责任合伙法》所保留的合伙人个人责任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它涉及到如何界定“监管责任”的范围,其结果将直接决定着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到底能够在多大范围内解除合伙人的个人责任。例如,一个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通常都设立了技术委员会,以便对审计中的重人技术问题进行指导。技术委员会成为可能对每一项审计业务中某个技术问题都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技术委员会成员对每一项审计业务都负有“监管”之责?如果是,这将导致委员们对每一项审计都承担了个人责任。如此大的责任风险恐怕无人敢于承担,可能最终导致技术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不复存在。这无益于专业组织的健康发展。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一些建议,但具体的规则还有待司法实践来明确。

四、合伙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由于合伙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在解除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个人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为《有限责任合伙法》中令公众最关心的。英国把这个问题主要留给了《公司破产清算法》,而美国各州的规定则通过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限制合伙分派,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

1.强制保险。美国德克萨斯州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必须建立10万美元保险金,作为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的替代物。这一规定首开有限责任合伙为债权人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之先河。随后,各州对保险的金额要求逐渐提高,例如特拉华州将保险金额增至10O万美元,个别州甚至达到1500万美元。也有些州采取按每个合伙人或单项业务进行保险的做法。例如哥伦比亚特区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建立的保险金额不低于每个合伙人正常购买的保险金额,最低为每人10万美元。新泽西州则要求按每项业务来投保,保险金额从1万至10万美元不等。

2.设定独立财产或基金。如果合伙无法购买到保险,或者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范围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不一致,合伙也可以通过拨定一项独立的财产,或者设定一项基金对债权人提供保护。按照德克萨斯州的模式,有限责任合伙应设

立10万美元的独大基金,以偿付经法院判决的、但受有限责任保护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或轻罪下的赔偿。该项基金只能采取以几种形式:(1)介入信托或单独银行账户的银行存单或美国政府债券;(2)银行信用证或保险公司担保债券。”英属殖民地——泽西岛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则要求有限责任合伙将一张500万英镑的负债证书或担保书交给一家泽西岛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保管。与债权人因向合伙行使债权不能而需要清算合伙时,银行或保险公司就将该负债证书或担保书交给债权人。

(二)分派限制

尽管合伙法一般缺乏公司法下的资本维持原则,但美国有些州的LLP规则依然对合伙的分派进行了直接的限制。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规定,合伙不能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时,或合伙资产数额不能偿付应当偿付的合伙内的优先权时,不得进行分派。明尼苏达州和北卡罗来纳州则直接将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限制分派的对象是合伙的利润,而不是对合伙人的正常的劳务报酬的支付。这是在合伙传统的账户制分派方式(即公伙人不计劳务报酬,而是按照账户中的盈余来进行分派)下很可能出现的一个问题。为了避免对合伙人的选本权利的损害,设置了限制并派规则的州LLP立法,一般都将合伙人在合伙的正常营业过程中,作为合伙的雇员参与业务经营而获得的合理报酬或因提供财产而获得的常现报酬,作为分派限制的例外。

需要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合伙的分派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会在无个人责任之虞的合伙人与有个人责任之虞的合伙人之间形成利益冲突。由于合伙人不承担个人还带责任,因此那些受到完全责任保护的合伙人就有将合伙财产完全分派出去的利益驱动,而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以及从事的业务风险人、容易触发个人责任的合伙人就会希望多留一些合伙财产,以减轻个人实际负担的直接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派限制规则也有助于减少有限责任合伙内部管理上的摩擦。

(三)资产取回

这是英国和泽西岛的有限责任合伙法采取的方式。它实质上也是对合伙分派的限制。只不过是在《破产清算法》中体现出来。它意味着,当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清算时,如果合伙财产不够偿付合伙债务,那么,合伙人在合伙丧失清偿能力前一段时间内从合伙的提款,可以由合伙清算人取回。英国把这个期限定为2年,泽西岛则定为6个月。由于师事务所等专业组织中的合伙人传统上有提款用于支付家庭开支的做法,为了保障合伙人的基本家庭支出的稳定性,英国的法律也规定,如果提款系支付合理的家庭开支,合伙人无须将等额资产退还合伙清算人。

五、有限责任合伙在我国的可行性

篇7

企业应“以人为本”, 企业首先要正确对待人才,必须把人才提高的战略资源的高度上来重视,人力资源是各个战略资源的核心。人才用中国俗话讲就是对企业有用的人。世界银行总裁罗伯·麦玛南认为,一个企业或一个系统内部,人才占第一要素;因为靠才艺、资源致富的约需几百年的时间,而靠人才、智慧致富的,则只需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曾经有人问松下幸之助:“你们公司生产的是什么?”他回答:“我们也生产产品,但首先生产、制造的是人。”由此可见人才的重要性。作为企业来讲,他对人才的认识高度决定了一个企业发展的高度,因此许多企业已经把人才储备和应用放在战略高度来进行。

企业要把好招聘关有几个重要的因素,并重考虑评价才会更客观合理。

1、把好人才入口关。

企业在招聘时,可以允许应聘者适度夸大自己的经历和业绩,即通常所说的包装,有的企业发现一点虚的就认为不忠诚,马上就决定不用,也有点太本本主义,比如说有的人在一家公司上了15和月班,但是为了显示自己没有失业在家两个月,有可能多写一个月,说是16个月。但一定要注意一个度和原则的问题,不能过分夸大。招聘的职位越高,对其应聘者的把关应越严。

2、严格审核各类证件的真实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系统口径的放开,社会上假文凭和成人继续教育文凭大量涌现,把好人才关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要重点审核应聘者各类证件的真实度。如果单纯按照文凭的含金量来看,应首先考虑公办全日制高等学历文凭,其次是自考文凭,第三再考虑民办、电大、成人、函授等学历文凭。这样有利于把好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关。

3、成功招聘的四个标准。

招聘是整个企业预警系统中重要的一环,成功的招聘会使企业的人才流动率大大降低。一次招聘是否成功,要依照四个标准来衡量。

(1)有效性

测试的内容必须正确、合理,围绕岗位要求拟定测试题目,内容必须与工作性质相符合。

(2)客观性

它是指招聘者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如成见、偏好、价值观、个性、思想、感情等;另一方面,应聘者的身份、种族、宗教、党派、性别、籍贯和容貌等因素又会因不同而有高低之差别。招聘要达到客观性,就必须在评分时摒除以上两种主观的障碍,这样才能达到公平。

(3)可靠性

它是指评判结果能反映应聘者的实际情况,测试成绩能表示应聘者在受试科目方面的才能、学识高低,例如应聘者行销学方面的测试成绩为90分,就应该表示他在这方面的造诣也确有90分的水准。

(4)广博性

它是指测试的内容必须广泛到能测出所要担任的工作的每一种能力,并且每一测试科目的试题应该是广泛的,而不是偏狭的。如果招聘一位医药业务代表,其测试的科目不能只限于医药专科知识一科,还要包括社交能力、英文、推销技巧等科目。

当招聘工作符合上述的有效性、客观性、可靠性、广博性四个标准时,这样招聘到的人必然是能担当大任的。

4、招聘的程序及过程。

招聘不是一件随意的事,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次正规、严肃的招聘应严格遵循一定的程序。   (1)明确岗位及任职标准

包括:年龄、学历、阅历、性别、工作经验等方面。

(2)选择招聘地点:

A、正规的人才交流中心;

B、每年的4—6月份可到各高校招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以保证人才的层次并节省费用;

C、可采纳亲朋好友的推荐。 以这种方法招聘的人才,应注意度和量的问题,并把目标和员工来源分散,以免为以后的工作带来麻烦。

(3)办理手续,包括提交、准备员工登记表、简历、经济担保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复印件、档案、收据等材料。

(4)与员工签订正式的试用期合同。这一程序显示了企业的正规性,企业越正规,员工越有归属感,从而导致忠诚感的增强。

5、招聘的技巧和细节。

往往很多企业在招聘前期很重视,但是在招聘的技巧上不注意,不仅仅是损失了费用,而且招聘到的员工庸才的比例就会增大,而把真正的人才拒之门外,一个招聘部门的主管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掌握下面的招聘技巧。

(1)双向沟通

谈话是人与人之间的心理活动的交往,双向沟通除了能获得更多更正确的信息外,更重要的是在于招聘中主试与被试的人格平等。在开始阶段主试与被试人之间的对话比例应为8:2或9:1,中后期的比例就要对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主试方简单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

B、主试方向被试方提出自己想知道的问题;

C、被试方提出自己的疑问。

(2)从个人履历着手

从个人履历着手面试,可以将履历表中未勾画出的人物形象变得丰满、充实,而且可以对那些不清楚的问题和未反映出来的信息做进一步地调查,内容涉及家庭背景、学习经历、职业历程、自我评价、生活目标等。提问易采用开放式的问题,即可以让应聘者自由发挥、促其思考的问题,而切忌采用YES/NO之类的问题发问。例如:

A、你怎样看待挑战性的工作?

B、您如何选择营销专业?

C、您认为您的上司有何优缺点?

D、您怎样克服工作中的困难?

E、您的同事取得了比您好的成绩,您怎么办?

从对方的回答,我们加以分析,即能获取对方更多的信息,并大致掌握应聘者的兴趣、性格、价值观等。

(3)注意倾听

所谓倾听是一种听对方讲话的技巧,即把握住说话者的信息含义,了解说话者的感情,并正确理解说话者的谈话内容。无意间流露出的话语,可能就是真心话。

(4)消除晕轮作用

晕轮作用是指根据不完全的信息即第一印象作出的对被知觉对象的整体印象与评价。

人在第一印象的基础上作出的判断往往是以偏概全的,往往含有“一好百好,一坏百坏”的心理倾向,所以要避免第一印象带来的向导,招聘者切不可妄下结论。

(5)以被试者为中心

主试应避免说很长或评价性的话语。一般主试者的讲话所占时间比例约为10%,被试者应占90%,以被试者为主体。

(6)平等地对待应试者

招聘者应了解应聘者,并且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应聘者,为此招聘者必须了解应聘者的心理状态。

(7)采用“二对一”或“多对一”的形式

在招聘中可以采用二个或多个招聘者对一个应聘者。一个招聘者进行谈话,其他的注意倾听,提一些主要提问者忽略的问题,在谈话中几个主试可交换角色,但不要几个人同时提问。记录员记录谈话内容,以便事后分析。这样做得目的,在于消除招聘者的主观偏见,力求公正。

(8)共同做出评价

评价的依据是事先拟定好岗位标准,几个主试根据这些标准,对谈话进行分析,并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对应聘者做出一个确切的评定。

(9)面试的几点细节

A、 对人有疑问,要采用不同措辞,不同时间,进行同一目的的提问。

B、 消除应聘者紧张的五个方法。

目光柔和

以微笑面对

与应聘者握手

闲谈一会儿

点头鼓励应聘者

(10)招聘的核心

招聘的核心:德与能。在招聘过程中,应聘者往往会夸大自己的实际能力,隐藏缺陷,如果对应聘者的“德与能”把握不准,就会招过来一些不能满足公司需要的人员。任何一个员工的离职,对企业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损失,其离职成本 = 历史成本 + 机会成本 + 敬业成本,因此最理想的人才应是“德”、“能”兼备。如果两者非取其一的话,应以“德”为先,“能”为后。

6、招聘面试中的96个关键问题:

(1) 请告诉我你最大的优点,你将给我们公司带来的最大财富是什么?

(2) 你最大的缺点是什么?

(3) 你最喜爱的工作是什么?你的老板起了什么作用,使这项工作如此的与众不同?

(4) 你最不喜欢的工作是什么?当时你的老板在你的工作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5) 5年以后,你会在哪里?

(6) 你有什么出众之处?

(7) 在你最近的工作中,你做了些什么,来增加你们企业的营业收入?

(8) 你做了些什么来降低你们部门的经营成本或节省时间?

(9) 你最富有创造性的工作成果是什么?

(10) 你现在的上司认为你对他们最具价值的是什么?

(11) [某职位]的一般职责是什么?

(12) 你认为你工作中的哪些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13) 为了完成工作,你发现每周必须工作几小时?

(14) 你的职位同你的部门或公司的整体目标有什么关系?

(15) 明年你需要提高哪些方面的技能?

(16) 有多少雇员被同时解雇?

(17) 有多少人没有被解雇?

(18) 在你被解雇之前,你逃过了几次被解雇的风险?

(19) 发展对你意味着什么?

(20) 如果你得不到这个工作,你在你目前的公司将有什么不同的表现?

(21) 请描述一下你的职位晋升情况以及你是如何得到你目前公司的职位的?

(22) 你是如何不断得使你的工作更有价值的?

(23) 为了满足公司不断变化的需求,你是如何再次创新或重新定义你的工作的,为了增加自己岗位上的产出,你不得不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24) 请区别一下你在目前供职的公司中所经历的纵向的职位晋升和横向职责范围的扩展?

(25) 在你目前供职的公司中,你在升职方面的顺理成章的变动是什么?

(26) 你具有何种指导风格的培训?你是理所当然的将职责授予他人,还是期望你的直接下属主动要求更多的职责?

(27) 你最后供职的公司弊病是什么?对于一家公司的缺陷和前后矛盾,你有多少忍耐力?

(28) 你需要什么样的组织安排、指导和反馈,才能出色完成工作?

(29) 在管理员的方面,你是“期望”多于“检查”,还是相反?

(30) 你是如何从协调事业与个人生活的角度来对待工作的?

(31) 如果我们聘用你,请描绘一下你将营造的企业文化。你会采取一种将权力集中在少数几个人手里、更为集权的、家长式的运用方法,还是会经常将职权下放?

(32) 你为什么选择这所学校(专业)?

(33) 你的学位如何?A、为你在[某行业]找一份工作作好了准备或B、为你能成为一个出色的[某职务]员工做好了准备?

(34) 除了学术方面以外,你还有哪些资历能使你成功地实现从理论到商务的转变?

(35) 你是否认为你的成绩显示了你将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的能力?

(36) 目前你还在考虑应聘哪些公司的哪些职位?

(37) 你如何评价自己预测需求的能力?换言之,你如何评价你的直觉、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积极主动的业务风格?

(38) 你认为你的技术能力是属于初级、中级还是高级水平?你曾经历用各种软件程序,完成了一些什么项目?

(39) 你通常对工作的哪些方面最缺乏耐心?

(40) 你如何评价自己与上级管理层、客户和同事进行交流的能力?

(41) 你通常以怎样的节奏从事工作?

(42) 就业绩竞争力而言,你在其他业务员中名列第几?

(43) 你面临的最常见的两大反推销的情况是什么?你会如何应付?

(44) 如果你愿意的话,请和我进行角色演习。假定你是一家猎头公司的推销员,你通过电话向我介绍了你自己。然后你设法让我相信,你所推销的产品是值得我花时间聆听的。

(45) 你如何定义你的成交方式?

(46) 所有的销售人员都需要在高额的产品数量与质量之间保持平衡,你的推销风格受哪一种推销哲学影响较多?

(47) 让告诉我你上一次没有达到销售指标的情况?在去年一年里,这种情况发生了多少次?你采取了什么行动才回到正轨上来?

(48) 如果你愿意的话,请为我主持的这次面试打分,不要有过分的恭维;根据我向你提出的问题,你对我的推销和管理风格有何评价?

(49) 底薪对你来说有多重要?

(50) 请谈谈你的推销质量比率。你在达成一笔交易之前,通常要与多少预期的客户见面?

(51) 在你们办公室,各人之间的销量差距有多大?

(52) 请举例说明你具备在你们公司推进革新的能力。

(53) 请告诉我你最后一次接管一个劳动生产率低下或士气低落的有问题单位时的情况。这个单位的规模有多大,对你的直接下属有什么影响?

(54) 你是把职权下放以营造一种信息共享和员工责任心增强的企业文化呢,还是更注重对他们设立限制并一手控制整个决策过程?

(55) 通常你是如何保持消息灵通,如何监控员工表现的?

(56) 当工作结果令你无法接受时,你通常会如何对待下属?

(57) 请告诉我你在上次业绩评估中的情况。你对其中的哪一个方面最感失望?

(58) 后来看来,你可以如何改进你在上一职位的表现?

(59) 你在那些方面是不能和老板达成一致?上次当他错了而你是正确的时候,你是如何处理这一情况的?

(60) 你的上司如何评价你处变不惊的能力?

(61) 你为什么想要在这里工作?

(62) 你对我们公司有什么了解?

(63) 请告诉我你是如何理解你应聘的这一工作的?

(64) 如果我们录用你,你可以为我们做些什么?我们应该期望在什么时候看到具体的结果?

(65) 你认为此人需要一个怎样的环境来发挥其个人的最大潜能?

(66) 此人只是严格地致力于本职工作,还是会承担一些超出本职工作范围的责任?

(67) 请对此人接受建设性批评意见的能力做一个评价。

(68) 外界因素对他的工作表现有多大影响?

(69) 你认为这个更倾向于任务导向型还是项目导向型?

(70) 他是如何处理违反日常惯例的突发性事件和瞬息万变的局势的?

(71) 你如何评价他在完成项目中的坚持不懈的程度?

(72) 你如何评价该应聘者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73) 此人是否需要严格监管才能表现出色,还是他更喜欢独立、自主的工作方式?

(74) 他是否有一个全方位考虑问题的视角?你是否认为他最终会由技术型、操作型的职业转到高级管理层的战略决策型职业?

(75) 你如何评价这个应聘者的倾听技能?

(76) 该应聘者能否有效地传达坏消息?他通常会不会为做错的事承担责任?

(77) 请评价此人主动采取行动的能力。他是否会隐入“分析瘫痪”的僵局?

(78) 这个应聘者的管理风格是倾向独断专行和家长式的,还是更倾向于让员工参与以达成共识的?

(79) 就此人的精力而言,你如何评价其快速工作的能力?

(80) 此人是如何看待事先没有获得首肯就采取行动这一情况的?

(81) 这个人是天生喜欢向别人汇报以征得同意呢,还是在拥有自主权时就能够更好地工作?

(82) 在企业中干了这么多年以后,这个应聘者是否仍然保持着工作热情?

(83) 此人是否能卓有成效地指挥和协调企业中不同职能 部门之间的合作?

(84) 请评价一下该应聘者应付高级管理层所面临的重大压力的能力。

(85) 当惩罚员工或解雇员工不可避免时,此人会不会犹豫拖延?

(86) 此人是倾向于不惜一切代价保持和睦友好的关系,还是倾向于在碰到反对意见时会勃然大怒?

(87) 该应聘者在决策之前是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还是会亲自卷入不同意见的冲突之中?

(88) 请再告诉我一次,为什么你觉得你应聘的职位能够满足你的职业需求,或者,为什么为我们公司工作对你来说很重要?

(89) 按照从1到10的等级(10级表示你对接受我们的录用决定确实感到兴奋,1级表示没有兴趣),你认为你处于那一个等级?

(90) 你现在的工作条件必须有什么变动才能使你继续在那里工作?

(91) 请告诉我,一旦你提出辞职,他们会如何向你提出挽留邀请?如果你现在就去向老板辞职,他会说些什么来挽留你?

(92) 上次我们交谈以来有什么新的变化?

(93) 如果你必须在三个因素中作出选择——(1)公司,(2)你应聘的职位,或者(3)与你共事的人——那么你认为哪一个因素在你决定接受我们的聘用邀请时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94) 如果我们准备向你提出聘用邀请,请告诉我你想上班的理想时间,你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你现在的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