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2 20:22:4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调解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经调解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为了不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对于那些数额不大,经调解能够当庭履行的民事案件,因已无执行内容,人民法院无需制作调解书。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主要指没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
相关法律知识:
严把调解程序
关于解封申请书怎么写1人民法院:
公司__(原告)与限公司__(被告)纠纷一案由贵院作为一审法院立案并进行了审理,案号__民初字第__号。在诉讼期间,原告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担保人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向贵院提供了位于,价值的商铺作为担保。贵院据此对被告拥有的位于予以了查封。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现本案已经审结,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下达__民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已经终结。因此,原告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原告担保物的保全手续,并将原告的担保物返还给原告担保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关于解封申请书怎么写2原告:__有限公司
被告:__
申请事项: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理由:贵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的部分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担保房产。因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毕,原告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本案被告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解除对原告房产的查封,望准许。
特此申请!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20__年__月__日
关于解封申请书怎么写3申请人:__,女,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租赁站业主经营字号:__市__租赁站经营场所:__市__区__联系电话:__请求事项:请求解除__诉__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担保的一套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__,面积:__平方米,地址:__区__路__号__栋__单元__号)。请批准。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关于解封申请书怎么写4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对 银行帐户进行解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的 纠纷一案由贵院受理后,贵院接受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元。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因此
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 银行帐户的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上海市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解封申请书怎么写5申请人: 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今委托被保险人×××的母亲×××,女,系××县×××镇×××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 办理被保险人×××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保险索赔申请书2
__交警队: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请求事项
一、请求___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在________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致
__交警队
(一)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的具体方式有:1.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2.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3.法院委派或委托案件的申请。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与其他申请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后,调解中心需征求其他方当事人的意见,只有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才能继续推进调解程序,其他申请方式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对来调解中心调解已无异议,如能继续推进调解,三者后续的程序差异不大,因此本部分主要介绍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的程序。
当事人单方申请时,首先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2.调解事项;3.争议焦点;4.初步调解方案。
有了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便于调解中心对争议各方有基本的了解,同时也获得了与各方联系的方式,便于联系沟通。
调解事项,也就是争议事项,如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企业索要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各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合作的环节及事项可能比较多,让申请调解一方明确争议事项有利于调解中心及调解员迅速从复杂的交易环节中锁定待处理的具体事项。
争议焦点,指在具体的调解事项中,发生争议的点在哪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均会先自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会逐渐明确双方最终的分歧在哪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益,发包方同意支付工程款但对具体数额及逾期利益的起算点与施工企业有不同意见。争议焦点的确立使调解中心及调解员对要处理的纠纷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初步调解方案,指对争议事项如何解决的初步方案。初步解决方案的提出,便于调解员在把握争议事项及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形成调解思路,可以有的放矢,提高调解效率。
(二)调解中心审核及受理
调解组织收到一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首先应当审查待解决的纠纷是否属于民商事纠纷,如果属于民商事纠纷的还需要审查是否在调解中心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请调解的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中心应当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中的联系方式及时向其他方当事人发出是否同意调解中心调解的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其他方当事人,申请人申请调解的事项、申请人认为的争议焦点,但一般情况下不告知其他方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调解方案。如果其他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如其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同意调解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列明其认为的争议事项、争议焦点,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其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申请书中需填写的事项与申请人申请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在调解中心收到其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申请书后,调解程序便可继续推进。
五、调解收费
根中办发〔2015〕60号文件,支持商业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提供调解服务的精神,调解中心拟定了收费管理办法。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收费管理部分拟定的收费标准基本上与一审诉讼费的一半相当。根据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调解收费包括注册费及调解费。1000万元以下案件的注册费统一为2000元,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注册费统一为4000元,调解费则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按照比例累进收取。
各方当事人应全额预交调解收费,原则上各方当事人应当平均负担,各方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在各方当事人全额预交调解收费后,根据案件调解的进程,调解中心还规定了退费办法,具体包括:1.调解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双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前,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注册费不退,退还全部调解费;2.当事人各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后,达成调解协议前,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注册费不退,退还各自实际承担调解费的80%;3.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不要求司法确认的,注册费与调解费均不退;4.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司法确认前,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或不配合司法确认的,双方注册费不退,退还同意或配合司法确认的一方所实际负担调解费的50%,退还不同意或不配合司法确认的一方所实际负担调解费的10%;5.司法确认后,注册费、调解费均不退还。
六、调解方式
(一)调解方式
为便于快速、高效解决纠纷,采用何种调解方式由调解员自行把握,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及其人;2.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3.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4.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调解方式的灵活性符合调解的本质,也是调解与诉讼及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调解地点
调解原则上应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其它地点进行,如西城区人民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的地点与调解协议作出地的区别,调解的地点有相当的灵活性,而调解协议的作出地为调解中心注册地,调解协议作出地不因调解的地点的变化而变化。
(三)调解语言
调解采用中文进行,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供其他语种的,所产生的翻译费用由提出要求的当事人承担。
(四)调解期限
调解的期限为30日,自调解中心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对调解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调解员
(一)调解员的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即调解员的准入资格,我们认为应当从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及道德素养两方面规定调解员的任职资格。专业水平涉及调解员对行业是否足够熟悉,是否能够有效与当事人沟通;同时调解员通过调解掌握的案件信息最为全面,如果其利用信息优势从事不当行为,不但会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有损调解机构的声誉,因此还应当对调解员提出较高的道德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与房地产、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2.熟悉与房地产、建筑行业相关的行业惯例;3.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上述条件规定的相对宽泛,主要是因为目前处于调解初期,积累的经验还不足,随着调解的逐步推广,再逐步细化调解员的任职资格。
(二)具体案件调解员的人数及产生办法
1.人数要求
原则上一个案件由一名调解员主持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调解中心认为增加调解员更有利于调解的,可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经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增加。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避免调解员内部意见分歧影响案件的调解进度,同时也有利于节省调解成本。
2.产生办法
调解员的产生办法包括选定与指定两种,原则上调解员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调解员的,才可以由调解中心指定。
当事人选定调解员时,首先应当在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内选择,如果当事人选择名册外人员的,需经调解中心审查,经审查符合调解规则规定的调解员任职资格的才可以作为调解员。
当事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不能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的,由调解中心牡鹘庵行牡鹘庠泵册中指定调解员。
(三)调解员履职要求
独立性、公正性是调解员履行职责应遵循的最基本的要求。具体来说,调解员应当做到:1.与案件及各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2.能保证足够的时间进行调解;3.不得将调解过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对外透漏;4.在调解未成功的情况下,不得作为一方的人参与诉讼或仲裁。
八、调解协议
(一)调解协议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为具有民事合同的协议。
(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既然为民事合同,自然不具备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特别是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因此调解协议的履行在理想状态下不会有问题。但考虑到房地产领域纠纷的标的额一般都很大,同时目前我国的诚信环境也不是很完善,在很多情况下还是需要通过司法确认将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赋予强制执行力。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运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第二章污染事故处理管辖
第五条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成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国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技术审定工作。
第七条下级主管机构对其处理范围内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主管机构处理的,可报请上级主管机构处理。
第八条上级主管机构管辖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机构处理。
第九条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定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条指定处理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办理书面手续。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须在指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十一条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污染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主管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
第十二条主管机构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写事故报告表,内容包括报告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害原因及状况等。
(二)尽快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或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重大、特大及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机构报告。
(三)对污染情况复杂、损失较重的污染事故,应参照农业部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渔业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当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四条调查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必须制作现场笔录,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水体类型、气候、水文、污染物、污染源、污染范围、损失程度等。
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定量准确,如实记录,并有在场调查的两名渔业执法人员的签名和笔录时间。
第十五条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或其它具备资格的有关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是主管机构处理污染事故的依据。
监测数据、鉴定结果报告书由监测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埋,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主管机构受理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第十八条如属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主管机构有责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调解,如另一方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请求主管机构调解处理的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政编码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与事故纠纷有关的证据和其他资料;
(四)请求解决的问题。
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自留一份,两份递交受理机构。
第二十条主管机构受理污染事故赔偿纠纷后,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调解处理工作。
负责和参加处理纠纷的人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一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按期或不提出答辩书的,视为拒绝调解处理,主管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调解处理过程中,集双方座谈协商。经协商可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和主管机构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主管机构应督促履行,同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主管机构调解污染事故赔偿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简称房屋拆迁争议),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已领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拆迁争议的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争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机关;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可按本办法申请行政裁决,也可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向裁决机关递交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递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拆迁依据;
(四)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五)争议内容;
(六)拆迁争议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
(七)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三)争议内容;
(四)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请人应当就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和有关材料。提供的证据和有关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经批准的拆迁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二)户籍资料;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五)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争议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二)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裁决再次申请的;
(四)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拆迁的;
(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资料明显不全或不符,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
(六)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拆除自有房屋,与使用人之间的争议;
(八)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争议。
裁决机关受理一方当事人的房屋拆迁争议申请后,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终止裁决。
八、裁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及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答辩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九、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规定作出裁决。
十、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裁决机关应当在调解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会议通知。裁决机关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解会。
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视作撤回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裁决继续进行。
十一、调解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会场纪律和调解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质证证据,核实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拆迁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
(七)询问争议当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者终止调解。
十二、当事人在主持人的调解下,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在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裁决机关递交终止裁决申请,裁决机关终止裁决。
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终止调解的,裁决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
当事人不能在《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依法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
十三、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通知争议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十四、对房屋用途、面积和常住户口人数的异议,裁决机关可以依据有权机关提供的有效文件确认。
当事人对评估金额有异议,应当先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裁决机关委托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重新评估。
对房屋结构及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鉴定。
重新评估和鉴定的结果经裁决机关审查认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要求复核、鉴定或者重新评估,必须书面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十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在裁决过程中因发现新的事实需要查证或者需要争议当事人补充证据,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裁决机关应当将中止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六、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的,必须制作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审批基本情况;
(三)争议的内容、争议各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
(四)调解的过程和结果;
(五)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裁决的依据;
(七)裁决的具体内容;
(八)诉权;
(九)裁决机关;
(十)裁决时间。
因被拆迁人拒绝评估造成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价值的,可裁决搬迁的具体期限,并就补偿安置事项作出原则性裁决。
十七、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等有关文书应加盖裁决机关公章或者裁决机关拆迁争议裁决专用章。
十八、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由裁决机关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公告送达。
送达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须有送达回证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十九、争议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给予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在诉讼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机关可以在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必须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决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附件:《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
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
如果你单位/你拟通告仲裁解决争议,请按仲裁规则办理申请手续,注意事项如下:
一、按本会提供申请书格式填写仲裁申请。申请书、合同副本、仲裁协议、委托书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二、复印件及附页规格应与申请书规格相同。
三、递交申请书时,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本会户名:
开户行:帐号
)。汇款时应写明详细地址和单位。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
()申字第号
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见附件),特申
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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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全称)|(印章)|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委托代表理人||电话||
|-------|--------------------|
|工作单位||
|-------|--------------------|
|被诉人(全称)||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案由、事实和证据、仲裁要求:|
||
||
版权所有
|(公章:)|
------------------------------
附件三: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应字第号
申诉人已就你单位/你与其之间的______
争议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已决定受理此案。现将申
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一式一份和受理通知
书副本送你单位/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收到此应诉通知书后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人为本案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委托本会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
二、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
三、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书,一式五份。
四、如欲就本案提出反诉,请于年月日提交反诉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四: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答辩书
()辩字第号
------------------------------
|申诉人(全称)|(印章)|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委托代表理人||电话||
|-------|--------------------|
|工作单位||
|-------|--------------------|
|被诉人(全称)||
|----------------------------|
|答辩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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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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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反诉书
()反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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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全称)|(印章)|
|--------|-------------------|
|被反诉人(全称)||
|--------|-------------------|
|原申请书名称||文号||
|--------|---------|---|-----|
|原答辩书名称||文号||
|----------------------------|
|反诉事实、理由和证据、反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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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附件六: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
()受字第号
兹确认收到你单位/你于年月日诉
的申请书以及年月日交来的
预付仲裁费,经审查,符合《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此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请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会。
二、非法人组织、个人,请将有关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会。
三、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供下列补充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请于收到此受理通知书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委托本会代为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七: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庭通知书
()组字第号
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的规定,
本会决定_________诉___________
一案,由申诉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被诉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与本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特此通知。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八: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调字第号
申诉人(全称):
申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诉人(全称):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调解意见: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员署名:仲裁机构盖章:
附件九: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
()决字第号
申诉人(全称):
申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诉人(全称):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仲裁决定: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员署名:仲裁机构盖章:
附件十: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委托技术鉴定评价通知
()鉴字第号
________:
我会于年月日受理______诉版权所有
_______案,现委托你单位/你对该案涉及的下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价:
1、
2、
3、
4、
5、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
回执
我单位/我已于年月日收到你会()鉴字第号委托技术鉴定、评价通知,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公正、科学地对你会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评价。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十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书
()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我会已于年月日对诉
一案作出仲裁裁决,根据申诉人/被诉
人申请,特申请强制执行。现随函附去仲裁决定书
副本。请予审查执行。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十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送达文书
()达字第号
现将诉案的()字第号文书送
达。
签发人:
送达人:
年月日
处理结果: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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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执
被送达人:
文书号:
法律依据: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调处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创造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专利局)是本市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对专利纠纷或争议进行调处。
第三条 市专利局调处纠纷或争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条 市专利局调处专利纠纷或争议实行一次终结制度。
第二章 受理与调处
第五条 市专利局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或争议: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权授予后,关于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至取得专利权期间,发生的使用发明创造费用的纠纷;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四)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第六条 向市专利局提出调处请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或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纠纷,且侵权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争议,且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又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
(四)专利侵权纠纷,自专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的。
第七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或争议,应当递交申请书和专利证书,并按照被请求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要求、事实和理由;
(四)有关证据及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八条 市专利局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十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预交调处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十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专利局受理案件后,应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没有按时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市专利局处理。
第十条 调处工作由市专利局委派调处小组进行。
第十一条 调处的原则、程序,除依本办法规定执行外,并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回避、取证、缺席审判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和人的姓名、职务;
(二)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责任;
(三)协议的内容;
(四)调处费的负担。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由当事人、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市专利局印章。
第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市专利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应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和人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目的及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决定;
(四)调处费的负担。
处理决定书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市专利局印章。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专利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调 处 费
第十七条 市专利局调处专利纠纷或争议,应收取调处费。收费标准为:
(一)无赔偿损失的争议,每件十元;
(二)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按照纠纷财产的标的金额收费。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收二十元;超过一千元的,其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0.6%收费;其超过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0.36%收费;其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15%收费。
第十八条 调处费由请求人预交,调处终结后,调处费依责任由一方或双方负担。
请求人在立案后要求撤回申请的,无赔偿损失争议的费用不再退回。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每件收二十元,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调处费的支付,企业单位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列支;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