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中整治方案模板(10篇)

时间:2022-04-12 12:30:4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集中整治方案,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企业集中整治方案

篇1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河及其、两条支流1公里范围内所有污水排放企业

(二)整治重点:一是查处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二是查处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威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的企业(包括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三是查处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

三、时间安排

排查整治分两个阶段。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面排查,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集中整治

四、排查阶段工作

由县环境监察大队成立调查组,对我县河及其两条重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的污水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

(一)排查方式:采取查阅资料及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排查内容:环评审批、试生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执行情况;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应急预案、应急机构、应急设施建设情况;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及运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排污总量指标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排污申报和排污费缴纳情况。

(三)、排查要求:对河及其两条重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污水排放企业必须逐一现场检查到位,不留死角,不漏报;对每一家企业的基本情况必须全面掌握到位,实事求是,不瞒报;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四)调查组分工

第一组上水片(县路以北区域)

成员:

第二组下水片(县路以南区域)

成员:

五、整治阶段工作

根据调查组调查结果,对未批先建的企业,正在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已建成投产的一律停止生产;对不执行“三同时”和试生产要求的一律停止生产(试生产);对不能稳定达标伙超排污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一律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由我局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县政府关闭);对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转、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一律停产整顿,整治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篇2

现将《东兰县2021年第一季度重点工业和商贸企业产值增长奖励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奖励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奋战一季度 加力开新局”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1号);

2.《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奋战一季度 加力开新局” 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政办电〔2021〕1 号)。

另外,参照周边县区奖励补助标准。

二、《奖励方案》内容

(一)奖励范围

1.2021年一季度完成上规入统(即工业主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2021年一季度完成上规入统(即批发业销售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销售总额达5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营业总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3.2021年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的在库工业企业;

4.2021年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即2021年2月11日至2月17日)持续生产且每天上岗一线职工不低于30人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1.2021年一季度完成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除上级部门奖励外,县财政本级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2021年一季度完成上规入统的商贸企业,除上级部门奖励外,县财政本级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在库工业企业2021年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30%以下奖励5万元,同比增长30%以上40%以下奖励10万元,同比增长50%以上奖励20万元。

4.2021年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即2021年2月11日至2月17日)持续生产且每天上岗一线职工不低于30人的工业企业,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奖励给职工,奖励给每家企业职工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兑现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施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篇3

1.档案工资是指中方职工在进入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外资)时,档案中所记载的原来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给职工确定的标准工资,及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调整工资和奖励晋级后增加的工资。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4〕1号《关于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的两个文件及其说明的通知》,附件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供内部掌握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指出:“合营企业在实行本企业工资等级标准的同时,仍应保留原来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标准,并据以评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进行职工的升级,以便于计算职工退休后的劳动保险费用,也免得在职工中途离开合营企业到其他单位工作时,重新评定工资级别。这样做并不影响合营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标准,适时地调整职工的工资。”

凡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应按照〔86〕市劳办字第157号《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的通知》要求和京政发〔1985〕1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建立中方职工的档案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工资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审批。

2.档案工资包括的内容

(1)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规定的北京市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和干部工资标准确定的本人标准工资。

(2)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职工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工资按职工现行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减五元后就近向上纳入企业工资标准。(1990年1月1日以前已按三项之和减十元确定了职工档案工资的,不再改变)。

(3)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59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和国发〔1984〕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及京政发〔1985〕1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问题的通知》职工奖励晋级所增加的工资。

(4)根据国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31日止用人均1.80元所增加的标准工资。

(5)领导干部经过对同级干部有任免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职务变动后纳入职务等级线所增加的工资。

(6)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京职改办字(88)211号《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市劳资发字〔1989〕232号《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增加的工资。

(7)参加全市工人技术比赛,决赛成绩优秀的职工,按市劳动局文件规定奖励晋升的一级工资。

(8)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市劳动局批准,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职工,在1986年底以前用工资增长基金升级和提高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经调入单位确认了的。

(9)按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劳动局(85)市劳资字第424号《关于提高饮食、服务业技师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考评获得特一级、特二级、特三级、技师的标准工资。

(10)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录用的职工应按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3号文件关于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有关规定,从定级之日起建立档案工资。

二、调整档案工资的范围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领取了营业执照,已在有关劳动部门备案立户并核定了中方职工工资基数的外商投资企业,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合同制职工并已定级人员(不含农民工)均列入这次调整档案工资的范围。

其他按照京企调办字〔1990〕第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调整档案工资的办法

1.根据北京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已建立了中方职工档案工资并符合这次调整档案工资条件的职工,在本人现行档案工资基础上从1989年10月1日起提高一级档案工资。

2.凡1987年以来使用3%奖励晋级指标晋升过两级以上(含两级)档案工资的厂级(经理)以上领导干部,这次不再提高档案工资。

3.调整档案工资工作结束后,由企业负责将“职工调整档案工资审批表”转入职工个人档案。

其他有关调整档案工资的办法按照京企调办字〔1990〕第2号第二项有关规定执行。

四、核增工资基数的办法

1.从1990年1月起,在原核定工资基数的基础上按年人均144元,核增工资基数。

2.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城镇常住人口每人每月7.50元的肉类等价格补贴从1990年起统计在工资总额中,1989年底前核定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基数未含此项。从1990年1月起核定按年人均117元(含企业的职工家属补贴)核增工资基数。

3.1988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从1990年起把每人每月10元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年人均120元核入工资基数。198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成立的企业,已经按年人均80元核入工资基数的,这次再增核40元的翘尾数。

原核定的工资基数已包括了“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企业,这次不得重复核增。

4.上述工作要求于1990年4月底以前基本结束,企业主管部门在批复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水平基数时要抄报市经贸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劳办计字〔1990〕14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劳动工资司(局):

篇4

通过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摸清我县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底数(包括在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隐患设备情况等);实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98%以上,台账建档率98%以上,定检率98%以上,人员持证上岗率98%以上;全面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二、整治内容

结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治,签订承诺书,建立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档案。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1、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特种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实施;是否配备足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措施、专项救援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并提供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2、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是否按照《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特种设备隐患台账,台账是否规范、台账内设备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特种设备是否全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是否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是否及时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都在有效期内;是否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或校验申请。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作业;持证人员是否全部进行了聘用并确保为本单位人员;持证人员是否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培训活动并提供相关记录。

三、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3月15日-3月31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本次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宣传,使企业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和意义,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请各监管科室、队于4月1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及监管的危化品企业名单报特监科,由特监科汇总后于4月3日前报市局。

2、自查自纠(4月1日-6月15日)。各危化品生产企业根据整治内容及《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信息及检验情况、作业人员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自查过程中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的特点,对重点监控设备要按照《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重点监控,重点排查,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本单位实现“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目标。同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进行深刻整改,形成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可参照《规范》中《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要求与记录表》相关内容。各危化品生产企业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作业人员管理台账、特种设备隐患台账和自查自纠报告一式两份,于6月14日前分别报监管科室、队和市局特监科。

3、检查整治(6月16日-8月31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并邀请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专家成立检查小组,明确工作职责,依据《规范》中相应类别企业的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要求与记录表的内容,按照“集中检查、专家分析、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责任到位”的原则,对照企业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企业人员情况等整治内容逐项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全面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邀请特种设备安全专家进行论证分析,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检查的同时填写《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压力容器检查情况汇总表》、《压力管道检查情况汇总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查情况汇总表》、《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记录表》。

4、完善信息(9月1日-9月15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中设备信息及通过现场检查确认的设备信息,与金质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的设备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完善,确保特种设备纳入动态管理。

5、总结验收(9月16日-11月5日)。各监管科室、队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并对监管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县局将于9月下旬组织人员对各监管科室、队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将于10月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县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监管科室、队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把工作落实到位,抓紧抓好。在开展“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实效。

2、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要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放在首位,与“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有机结合,督促企业完善相关台账,做好企业自查自纠与报告,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

3、周密部署,细致检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监管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检查细致到位,不放过任何隐患问题,提高安全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篇5

一、百日集中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百日集中整治活动由运管处、局属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整治活动,重点加强对客运企业、大型货车、集装箱车、危化品、出租车、客货运场站等企业的源头管理、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超员超限、超速超载、无证经营、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整治活动。

二、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为加强对安全百日集中整治活动的领导,我局成立我区道路运输系统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运管处、机场客运处、稽查大队、客运所、驻站办、机修所、检测站、直属所、驾培所、八个交管所、安全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管处,具体负责百日集中整治的组织工作,纪婵章任办公室主任。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的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各单位将百日集中整治方案于10月25日前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安全科。

三、百日集中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1)全面审查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格。要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坚决停业整顿,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责任单位:运管处、客运所、八个交管所、驾培所、直属所、安全科

(2)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主要是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对新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许可;对申请从事运输的企业,要实地逐项核实其车辆、设备、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责任单位:运管处、客运所、驾培所、安全科

(3)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要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和交通部颁布实施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的标准和要求,结合年审和二级维护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责任单位:运管处、维修所、检测站

(4)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主要是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技能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加强对营业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查验和审核,建立健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跟踪培训、考核制度。

责任单位:运管处

(5)强化源头安全监管。对客运站和重点货运场站实施驻站管理,对一般货运场站实施巡查管理。主要是督促汽车客运站和货运场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客运场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货运场站要重点加强站场内及周边的现场管理,对没有上箱锁的集装箱车辆不准出站,严厉查处和打击“黑车”、“套牌车”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检查登记,全面落实驻站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运管处、机场客运处、驻站办

(6)监督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机构、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要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制度,落实企业“三见面制度”。营运客车、危险品车GPS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对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加强对承包、挂靠、租赁车辆和驾乘人员的管理,整治中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许可。

责任单位:运管处、客运所、直属所、八个交管所、安全科

(7)结合全省目前正在进行的“四化建设”和本质安全先进企业评选工作,逐步全面建立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制度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对企业和驾驶人员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管理,在整治活动中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和驾驶人员,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许可。驾驶人员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违章率较高吊销从业资格证。

责任单位:运管处、客运所、八个交管所、直属所、安全科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制定整治方案阶段(10月17—25日)。运管处、局相关单位要根据局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进行层层教育和发动。成立道路运输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办事人员和联系人,制定百日集中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百日集中整治阶段(10月25日—12月20日)。运管处、局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扎实组织整改和复查,确保不留安全死角。12月31日前将整治情况书面报运管局百日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安全科。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20日—12月31日)。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整治情况,结合百日集中整治要求,对全市道路运输系统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治效果不佳,整治工作滞后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整改并重新复查。

五、百日集中整治工作要求

篇6

1、迅速安排部署。县安委会2017年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之后,我局立即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制定印发了《县工信系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规范月活动方案》,对工信系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规范月活动安排部署。

2、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这次集中规范月活动取得实效,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规范月活动领导小组。

3、开展集中整治。我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4个工作组,严格按照集中排查整治重点内容要求,对工信领域重点企业进行全面系统地集中排查整治。共检查出安全隐患59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13条,一时难以整改的46条,结合企业实际,合理确定整改时限,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

4、抓好资料归档整理。根据县安委办《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印发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发〔2017〕28号)、市工信委《关于印发市工信系统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发〔2017〕107号)要求,制定了县工信系统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清单,抓紧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资料归档整理,确保各类资料齐全。同时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县工信系统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要点(企业)》,全面进行自查自纠,不折不扣地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求,查漏补缺,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是资料收集装订还不规范。安全生产资料未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类”进行分类整理归档,还存在资料收集不全面、台账和影像资料等缺项漏项的问题。二是隐患问题整改还不到位。隐患问题主要集中在规划设计、安全设施配套及运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方面,目前尚未整改到位。三是主体责任落实方面还不到位。部分企业还心存侥幸,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在安全生产方面舍不得投入,该建的安全设施不建,建成的不按要求运行。一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

篇7

一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市安办先后组织召开相关会议4次,对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和工作推进;市安办结合全市工作实际,细化制定印发了《市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行业部门集中整治重点和生产经营企业集中整治重点,对整治的内容、方法进一步明确。二是各乡(镇)、市级相关部门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紧盯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研究制定部门、乡(镇)整治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三是市安办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协调指导作用,督促相关部门、乡(镇)深入开展整治工作,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落实风险“常态研判、动态管控”和隐患“每日排查、动态清零”制度,确保各项隐患得到全面治理。

二、强化工作重点,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按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汛期安全、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城镇燃气、农业农村、特种设备等10个重点整治行业领域以及学校、饭店(酒店)、客运车站、旅游景区、寺庙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共组织检查组55个,检查人员115人、检查各类企事业单位85家,排查整治一般隐患124项。

篇8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道路交通、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和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为手段,以遏制客运车辆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明确任务,集中整治,促进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监管,促进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道路客运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排查治理解决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较大以上道路客运事故发生,努力实现我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三、专项整治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及其工作职责

成立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安监局:牵头组织专项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客运企业开展隐患整治工作,具体负责道路客运企业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情况,负责组织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的考评验收。

2.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组织道路客运企业开展隐患整治工作,依法督促整治道路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车辆、场(站)的事故隐患。

3.市公安局:具体负责道路客运车辆路面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客运车辆行驶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客运车辆事故隐患。

四、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从2011年4月至6月底,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由各县区安监部门负责牵头,召集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人,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具体专项整治方案,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底至5月底,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所有道路客运企业。道路客运企业要成立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客运企业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不发生客运事故。同时,要将重大隐患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备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上旬,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客运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及隐患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地上报的重大隐患,集中开展整治,确保重大隐患整治全面彻底。

(四)总结提高阶段:6月下旬,各地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阶段性成果,并提出继续深化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期间,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工作不落实、专项整治不力的,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公路、公交、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车辆的隐患整治。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1.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和日常安全检查情况。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客运企业,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2.客运驾驶人资质情况。严查客运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情况,是否存在驾驶人驾驶资格与所驾车型不相符的现象。

3.客运违法驾驶人情况。严查客运车辆驾驶人超速驾驶、超员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查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处罚、清理违法记分和事故信息情况,对客运违法驾驶人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停班或辞退等处理措施。

4.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是否建立所属车辆隐患排查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并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二级维护和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年检,是否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

5.客运车辆动态监管情况。是否利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并及时提醒和纠正客运车辆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6.客运场(站)安全管理情况。道路客运汽车场(站)是否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道路客运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预防道路客运事故的具体行动。各地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本地客运企业安全状况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步骤、方法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篇9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巩固和深化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年底,对疏散通道缺少、“三合一”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力争整改率达100%,一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90%,其他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50%以上。对存在的区域规划患在年内应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分轻重缓急,尽早解决区域规划性的火灾隐患。

三、工作步骤

这次普查共普查了1278家生产企业单位,普查列出重点单位192家,一般单位1086家,其中一级隐患单位14家,二级隐患86家,区重点整改单位1家(宇达饭店)。未录入系统的菜场、商场有624家,电动车市场22家,高层建筑24家。根据普查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对下一阶段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分步实施。

㈠动员部署阶段(*年7月30日前)

1、建立组织:继续保留*街道火灾隐患集中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办事处主任王飞兼任,副组长由办事处副主任郭路群、卢洪波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安监所,由郭路群兼任办公室主任。

2、动员部署:召开街道火灾隐患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研究辖区火灾隐患普查情况,制定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方案,细化量化工作任务。

㈡组织实施阶段(*年7月30日—11月30日)

1、核查阶段(8月31日前)

1)对上次未录入“*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管理信息系统”的市场、商场、电动车市场和漏查单位及时进行普查录入。

2)对火灾隐患普查工作中未核查的重点普查单位必须逐一进行核查,并录入系统,对核查录入后系统判定存在隐患的单位逐家下发《火灾隐患告知书》,告知有关单位存在的隐患及整改要求。

为确保核查质量,街道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进行督查,使整改结果经得起区火灾隐患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抽查。

2、整治阶段(*年11月30日前)

1)、街道安监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14家一级隐患单位及新增单位的整改,并负责对整改结果的验收销案工作,各社区安全员协助配合。

2)、公安派出所负责对86家二级隐患单位的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对整改结果的验收销案工作,街道安监所和有关科室进行协助配合。

3)、公安派出所、街道安监所要共同做好宇达饭店的安全监管工作。

4)、街道安监所要针对两个区域性(周江岸52弄成片木结构老住宅区和宝善路外来人口公寓)消防安全问题,要进一步做好排摸工作,制定整改方案。

5)、安监所要及时收集整治工作的信息,及时向街道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汇报整治工作情况,并要积极协调公安、消防大队在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3、检查验收阶段(12月底前)

街道火灾隐患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将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特别是对整改期限届满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逐一检查,逐一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措施,达到验收要求,并将验收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五、几点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从建设“平安海曙”,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普查的基础上做到“人员不散,力量不减”,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将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篇10

按照“源头控制、规范整治”的原则,对我区各类堆场,严格控制堆放规模,确保全区堆场扬尘源头控制到位,污染防治措施工作到位。

二、整治范围

全区涉及到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泥土、粉煤灰等各类堆场的企业。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堆场源头控制

摸清堆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涉及堆场的企业进行清理和检查,全面了解我区堆场实际情况。

(二)全面整治规范堆场行业

按照《区涉及堆场企业专项整治提升标准》,对堆场行业进行全面整治。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都要制订整治方案,经区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企业在整治期限内完成整治工作任务,并经区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准予继续生产;对逾期未完成整治提升任务,或通过整治不能达到相关标准、未通过区环保部门验收的堆场企业(项目),报请区政府实施限期治理。

四、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3年3月底前)

对涉及堆场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规模、经营现状、污染治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建立“一户一档”,并对照《区涉及堆场企业专项整治提升标准》排查存在问题,核查并确定拟整治的企业(项目)名单。

(二)编制方案阶段(2013年4月20日前)

对整治提升企业督促制订整治提升方案,并对整治提升方案组织审查;对列入整治提升范围,堆放现场存在面严重问题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决定。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7月10日前)

2013年7月10日前完成整治提升工作。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2013年7月31日前)

2013年7月25前,全面完成堆场企业(项目)的整治验收工作,并于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全区涉及堆场企业整治提升工作总结。

五、职责分工

(一)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推进全区涉及堆场企业项整治提升工作,督促各镇(开发区、街道办)环保科开展专项整治。其中,区环保局负责落实企业执行整治提升要求。

(二)各镇(开发区、街道办)环保科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涉及堆场企业的整治提升工作。

(三)区环保局涉及堆场企业整治提升工作内部分工如下:

1.计划科牵头负责相关环保整治工作的组织推进,具体负责制订整治工作计划;会同相关科室对企业整治提升方案进行审查、验收组织及工作总结等;对各镇(开发区、街道办)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负责下达限期整治任务和企业检查、整治,并参与验收。

2.开发科负责建设项目情况的检查、整治,并参与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