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11-28 08:32:5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施工合同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施工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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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4-095-0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是获得尽可能多利润的最好机会。因此,对于承包商来说必须加强施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一、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制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少承、发包双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做逐条分析和认真订立。订立的合同很不规范,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甲乙双方各自为敌,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2.签订合同不严谨,条款不全。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例如:所依据的定额之外的计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条款用词不准或模棱两可;承发包双方职责划分不清;缺少工程变更、合同变更等处理程序,对索赔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协调等问题缺少规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3.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原则。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其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例如:甲方认为承包单位应服从甲方;甲方随意将分项工程进行分包;对包工包料工程,甲方强行采购质次价高的材料及甲方不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等。承包单位为了在施工中得到更高的利润,违反施工常规、偷工减料、采购材料以次充好。

甲、乙双方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4.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对于建设工程项目,过多地依赖于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过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遇有工程签约,便临时抽调人员予以应付,这些都可能造成合同纠纷。

二、施工阶段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1.推行项目管理模式。把企业作为利润中心,项目经理部作为成本中心,并以承包责任合同为纽带,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关系。本着“谁控制、谁负责、谁承担、谁受益”的责任分解原则及“收益和成本挂钩、分配与上缴挂钩”的控制监督机制,全面动态的管理工程项目。

2.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阶段是根据设计图纸投入人力、原材料、半成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施工方案不同,工期就会有所不同,所需机具也不同,因而发生费用也会不同。要做好优化细化工作,编制出先进、合理、高效的施工方案,均衡地安排各分项工程的进度。选择最佳的项目施工组织,最大可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同时,考虑经济性、合理性。杜绝人、材、机的积压、闲置、浪费。

3.对合同中风险的转移。施工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三通一平不到位,无法按时开工;自然、地质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等情况。

常会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工期的延长等使发生合同变更。变更事件一发生,要及时与现场监理办理变更签认手续,取得索赔依据,把企业的损失减到最低限度。同时,把施工过程中易发生安全事故等不可预见的风险,通过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把一部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

三、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与措施

从2004年4月1曰开始国家已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新的计价模式给与了施工企业发挥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舞台同时也使其承担着一定的竞争风险。

1.清单计价模式下存在的风险有:(1)清单有漏项的风险。(2)清单项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风险。(3)综合单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由此可见企业若想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资潜在风险,必须分析在此种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之中,完善专用条款,增加合同的约束力。

2.专用条款避免工程结算时的风险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影响工程结算。

(1)工程量的变化。设计变更会直接影响工程数量的增减,改变了项目的内容,演变出新的清单项目引起了合同价格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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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变更条件由于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地质、施工、机械等工程条件变动较大,因而变更经常发生,工程数量和价格变动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进而产生成本风险或造价失控风险。如果主动分析工程变更条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数量和单价调整的具体条件和方式,明确工程变更程序和结算方式,控制好现场签证过程,工程施工会相对顺利,工程风险亦相应减小。

1.2.2管理条件大型土石方开挖与基坑或边坡的支护通常是由不同的施工主体完成,因而基坑工程的动态界面通常会出现土石方开挖与基坑支护进度不匹配的问题,导致支护工作面减少,支护工期延长,进而加大工程的施工成本。在工程合同中要认真分析土石方开挖、基坑排水及基坑支护等工程施工进度不匹配的问题,约定工程相关各方主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责任、工作时限、界面交接方式等,提高合同的法律效益,降低工程风险。

1.2.3资源条件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资源包括业主方和施工方在人员、机具、材料、场地、管理制度、工程信息以及相关的资源化因素,要对各种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的数量、质量、价格、资源化方式、获取方式及可获取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明确界定各主体的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获取、使用的具体条件和方式,调整土石方工程施工与其他工程施工的匹配集成状态,降低工程成本风险。

1.2信息分析

1.2.1信息识别土石方工程费用主要由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六类费用构成,要根据工程计量与计价方式及其依据,对工程信息分成岩土、机械、数量、价格、程序、方式、系数、指标、税费率等类别逐一识别其真伪,并确定其具体形式、产生过程、获取方式、传输通道等信息内容。

1.2.2信息应用信息应用是信息识别的根本目的。要将工程的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工程机械、工程变更、工程管理、工程资源、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工程环保和工程造价等各方面的信息进行识别,界定其时空效应,再在工程合同中以精准的表达方式约定工程的内容,形成合同文本。

1.3法律分析

1.3.1法律内容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的法定格式,以最精准的书面信息表达方式全面、系统、完整地将工程施工的范围、内容、方式、质量、数量、环保、安全、运输、堆放、签证程序、计量与计价方式、施工顺序、进度要求、结算方式与结算条件、场地要求、保证金的金额及提交与退还方式等内容表达出来,构成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1.3.2法律形式由于工程合同以书面形式表达合同双方责、权、利的特殊法律关系,因此,合同管理的过程包括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法律过程,不同法律过程均必须通过特殊法律形式将合同的主体、条款、义务、责任、时限、地点、争议处理方式及其可行性准确地依照合同法的要求进行表达,使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合理、合法、准确、可行。

1.3.3法律风险由于大型土石方工程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上各个合同法律过程中存在主体、内容和形式的信息可能有错漏、虚假、失效等合同失真等情形,会产生相应的合同法律风险。通过采用审主体、明内容、定形式、约责任、析时效等方式严格审查合同文本,确保合同真实、平等、自愿、可行,化解工程合同风险。

2工程合同实例分析

2.1工程概况某公司承包位于贵阳市城中心的一大型土石方工程,基本工程条件如下:(1)工程内容:土方开挖、石方爆破与土石方运输、回填、倒弃等内容。(2)岩土条件:地基土为红粘土,岩石为石灰岩,土石比为70%,表层土覆盖厚度差别较大,0.3m~6m。(3)弃土条件:剩余土石方运到9km外堆放(4)工程单价:综合单价28元/m3(5)计量方式:根据业主方的测量系统初步测算土石方工程量为2000万m3,最终按照现场签证计量按实调整,误差不能超过初测工程量的10%。(6)结算条件:爆炸材料及油料费用由施工方自行安排,爆炸材料相关手续由业主方负责办理。工程进度款式每月25日前报进度工程量,由业主方核量,每月30日到次月10日之间结算当月工程进度款的80%,剩余进度款累计在下月中按各月80%结算。

2.2合同分析与风险控制

2.2.1合同分析采用技术、经济、信息、管理和法律一体化的工程合同分析方法,对本工程的技术条件、经济条件、信息条件和资源条件等方面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对工程合同涉及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结果如下:(1)项目真实,工程款结算有保障,工程管理人员需要一定隐性费用,但工程量具有调整范围;(2)实际弃土距离为13km,且弃土场地较小,运输车辆需要清洗、覆盖并排队等待弃土,并需要收取每车150元的弃土费用;(3)道路虽为新建双向六车道的城市道路,但存在交通管制,且运土时上坡较多,平均每天最多只能运输5趟;(4)晚上10点到凌晨6点存在施工管制;(5)爆破石块可以综合利用或联系出售;(6)可以进行工程施工顺序调整,减少外运土方,提前创造工作面。

2.2.2风险控制对合同内容进行深度策划,对合同风险进行综合控制,将合同方案作如下调整:(1)工程管理人员需要的隐性费用必须在工程量调整的价值范围内;(2)明确实际弃土距离为13km,考虑到施工中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原工期延长,弃土费用由业主方与弃土场业主另行签订合同按每车110元收取;(3)爆破石料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联系出售,其收益归施工方所有,业主方提供管理便利条件;(4)爆炸材料及油料费用由业主方提供担保促成施工方与供应方签订供应合同,使用价格下降5%,付款时间延长3个月;(5)业主方对工程施工顺序进行调整,减少土方外运方量,创造开挖工作面;(6)工程量签证、复核,明确内容、时限、责任和具体的操作方式,作为合同附件;(7)对土石比等业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的鉴定、认证与索赔进行细化表达,为工程索赔提供法律依据;(8)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时间及违约责任。

2.3合同签订与执行结果由于工程合同的前期调研工作细致,合同分析全面、系统、准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签订快速,调整补充较少,施工管理效率较高,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十分顺利。对业主方而言,土石方工程的实际总造价在其预算总造价的控制范围内,但实际工期缩短了。对施工方来说,经深入细致的合同分析后作出决策,赢得工程机会,合同控制效果较好,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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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的挽救手段

在索赔事件涉及承包商的利害关系而索赔通知被雇主/工程师认定为无效时,尽一切可能予以挽救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挽救索赔时效的方式可有以下几种。

一、可替代“通知”的其它书面文件

承包商的索赔通知并不必然是信函。那些送达工程师/雇主的其它书面文件,如会议纪要、进度计划修订的说明、提交的现场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商的权利主张(索赔工期延长或/和额外付款)的内容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一个有效的索赔通知,这种形式的通知也称为“可推定通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规定“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因此任何口头通知都会被排除在外。

二、“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时间

合同中规定的28天通知时间,是承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事件发生后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索赔通知晚于事件发生后的28天是因为承包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取事件信息的缘故。因此,即使通知的时间超出该法律颁布的28天,承包商应能证明其实际获取信息的时间滞后性,以保持索赔通知有效。

三、有缺陷的索赔时效

有缺陷的索赔通知往往会被雇主/工程师判定为无效通知。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索赔通知中未能准确援引相应的合同条款承包商虽然遵守了合同中28天通知的规定,在通知函中陈述了事件的性质并表明了索赔工期延长及损失补偿的意向,但没有援引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援引合同条款不当,都可能被工程师判定为索赔通知无效。如此类情况发生,承包商绝不可轻易让步。解决的办法是,如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一时无法对事件进行准确定性,则可暂不援引与事件定性有关的任何合同条款,仅对事件做出客观陈述并表明索赔意向,或者将可能相关的合同条款一并列出。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独立的第三方(如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人)一般不会因为索赔通知中未能援引或援引合同条款不准确而判定索赔通知无效。2.未明确述明相关函件为“索赔通知”承包商虽然在事件发生的28天内致函工程师,陈述了事件的性质并表明了获取工期延长及额外支付的意向,但未说明该函件为“索赔通知”,或未援引与索赔通知相关的合同条款因而其有效性会受到雇主和工程师的质疑。对此,承包商抗辩的理由可以是:合同中并未规定“索赔通知”的格式,因此通知的形式是任意的;合同要求承包商在发出索赔通知时必须根据第20.1款的相关规定但并未要求必须明确提及该款。也就是说,只要函件内容中包含了对索赔事件的描述且表明了承包商的索赔工期和/或费用的意向,该索赔通知就应被认定为有效。具有持续性影响的事件对于一个具有持续性影响的事件,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应在事件的影响结束前及时补发。在此情况下,工程师/雇主虽然可能以索赔期限为由否定通知的有效性,但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人完全可能认定索赔通知有效,充其量承包商将丧失部分权利,即承包商应该获取的补偿只能从发出有效的索赔通知之日起算。4.不轻易放弃索赔权在任何情况下,索赔的程序及时效问题都不应成为雇主惩罚承包商的工具。因此,在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或合同适用法律索赔的情况下,即使出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发出有效的索赔通知,承包商也不可轻易放弃自己的索赔权。在某国发生的一个索赔案例中,雇主以承包商未能遵守时效规定为由全盘否决了承包商的索赔,然而争端裁决委员会最终依然判定承包商的索赔有效。在裁决书中,争端裁决委员会认为,承包商未能遵守合同第20.1款有关索赔通知及详细的索赔报告呈报的要求。然而,鉴于其它信函以及承包商、工程师和雇主之间的会议记录的存在,此类失误并未阻止或妨碍对承包商索赔事件的调查。5.无需索赔通知的合同事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红皮书第12.3款)都可能引发的单价变更,BOQ(BillofAuantity,工程量清单)中工作项目的取消(红皮书第12.4款)则应给予承包商补偿。此类工程量的清算往往只能在工程项目的后期才能进行,因此属于合同程序的履行,不属于承包商索赔的范畴,因此不存在索赔通知的问题。对于此类变更或补偿,承包商一定要警惕雇主/工程师以索赔时效为由否定承包商要求对价格进行变更或对取消的工作项目进行补偿的正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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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2.1把好合同签订关

在中标后30天内须签订施工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合同一点签订,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它将是双方行为活动的准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展开工作。作为施工单位,应该重视合同的签订、合同条款等,避免因合同签订失误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

①合同签订必须确保盈利的基本目标,也就是合同签订的价款必须与中标文件一致。若业主单位有意压价或者提出返利等不合理要求时应该予以拒绝。当然,施工单位也应该从开拓市场、维持生存等多角度考虑,单个项目合同签订应该符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

②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最好是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内容完整、合同条款十分齐全;对双方的责、权、利十分明确的规定,且比较均衡;风险较小,容易分析;施工方可以获得一个合理的工作环境。因此,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该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

③重视合同法律性质。分析国内外承包工程的许多案例可以看出,许多施工合同失误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视合同的法律性质,没有合同意识造成的。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

④注重风险分析及合同审查。合同签订前,施工企业应该全面认真分析合同潜在的风险,将自身的权益、责任彻底弄明白。合同签订前的风险分析十分重要,必须全面考虑,若盲目签订合同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2加强合同履约

合同时工程项目管理的依据,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联系纽带。施工承包合同一旦签订,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施工企业应该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履行义务,合同规定工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指标,完成施工任务。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进行计量。由于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同,因此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易产生分歧,给合同管理造成困难。因此施工单位应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积极主动研究合同条款,熟悉合同内容,进一步认清自己的责任、权利、义务,利用合同来化解双方利益冲突。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①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工期、质量要求、工作任务等组织施工,确保在合同工期内移交给业主一个满意的工程。

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进行工程计量。公路工程计量支付通常是按月进行,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及时搜集整理计量资料,并向监理提出中期支付证书,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工程款索取工作,确保工程款及时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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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水利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建议

2.1加强合同管理的力度,增强意识

对施工单位来说,应该大力培养管理人员,尽可能的选有经验的、有健全的法律知识的、工作能力强的、有专业资质的、上进心强的、有责任感的工作人员。要对工人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让工人们对合同的内容做到充分了解,通过这种形式提高企业对合同的管理力度,增强管理意识,从而使合同更有力度的实施。

2.2规范市场上的行为,依法做好合同管理

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各项法律制度也都做出了相应的完善,各市场行业间也随之做出了相对应的管理条文制度。所以,企事业单位也要随着法律的步伐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普及,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在此基础上,工作人员更加熟悉合同管理制度,在工作时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实施,从而依照相关法律做好合同中规定的工作。

2.3建立专业的管理组织,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目标能够得到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是项目组织的管理。合同管理这项工作需要专业人员来完成,缺乏管理组织和专业人员是无法完成这项工作的,因此要配有相关专业人士和更加专业的管理团队。此外,关于水利工程建筑的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与成本补偿合同,当施工方和建筑方想要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结合好自身的特点,选取最适合自己工程的合同样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合同不合理的地方出现。因此推广合同范本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4实行合同审查制,严审企业资质

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能不能顺利进行,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审查制度。合同审查主要是审查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在工程等级以及技术方面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施工企业在信誉、资质等各方面所提供的材料是不是详细明确。通过施工合同审查工作确保招标公司对合同的履行能力。

2.5正确选取监理单位

所谓的监理单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建设单位,代表的主要是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监督,工作人员在实施合同的时候要做到独立、公正、平等、科学,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做出整改,同时对于工程的实施过程要有先见性,确保工程能够顺利完成。

2.6对施工合同管理做好总结工作

由于每个工程都有着自身特点,情况有所不同,所以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比较主要体现在经验是否丰富上。我们只有不断地总结,记录合同的整个过程,及时制定出解决措施的办法,对于相类似的合同记录把它们做成文本,以便于日后翻阅和学习。这样,对提高企业和员工的施工管理水平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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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

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项目的主要合同,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的管理是指水利建设主管机关、相应的金融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企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施工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施工合同法规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2、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作为约束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使施工合同的双方在相互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切实可行的合同,二是有利于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相互监督。以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是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了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四是通过合同管理,增强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使合同双方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3、当前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3.1 招标不够规范。为合同管理埋下了隐患

随着“三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已逐步规范,但由于施工合同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现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对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条件。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给承包人增加额外负担,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为顺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搞联合投标,甚至恶意串通,抬高中标价,造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建设市场,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3.2 合同一方的承诺不能兑现,造成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一方应提供的资源没有及时提供,或者根本无法提供,造成工程项目无法开工或实施被动,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项目,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工作开展比较困难,进展缓慢,造成工程项目被动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的数量及型号,工程工期等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甚差异很大。特别是投标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与标书内容不一致,标书中的承诺不能完全兑现,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些应急度汛的水利工程,工期短,时效性强。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可能造成防汛抢险的被动,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3 合同条文不够完善,对合同双方不能很好的进行约束

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不规范,有的招投标过于简单,邀约及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签定的依据。建设双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双方商定形成一个合同,有时由于经验不足或缺乏对工程的细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问题,合同的预见性较差,双方需要重新进行协商,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合同条款不够严密,有歧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必要的争执。

3.4 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转包或分包现象,给合同管理带来麻烦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非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起来困难重重。工程质量很难保证,出现一些债务纠纷,造成工期拖延,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对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

4.1 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进行合同管理

目前,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行各业也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了有关条例。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4.2 积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制”改革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已形成了自身的建设合同范本,使用合同范本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合同缺项、漏项和不平等条款的出现,因此应积极推广使用。

4.3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严格招标时企业资格审查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与保证。一般情况下,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合同签定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此外,在工程招标时还应该对施工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财务经济状况、设备及技术条件、履约能力,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投标企业的内在质量。

4.4 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检查考核制度。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使合同管理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渠道,防止因合同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4.5 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选派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懂经济、业务强,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对执行人员进行交底,使他们熟悉合同内容,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的执行合同,变被动执行合同为自觉执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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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的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首先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实际工作和管理中做到有法必依,保证合同执行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其次,建设单位还应该在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的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在构建企业合同管理体系过程中,应该重点抓住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两方面的工作,通过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可以促进目标的实现,通过规范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管理组织人员行为。在构建组织结构的过程中,应首先明确结构的核心是合同管理,对于每个单位、部门和具体个人的管理合同的职责加以明确,保证工程管理的每个层次、每个角落都概括在合同管理中,在合同管理部门的带领下,由合同专职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工程造价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合同管理网络,并在这一网络平台中开展合同管理的合作与协商。在构建合同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合同制度建立和健全的目标,使合同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中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当然,任何时候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都必须与施工实际情况相结合,保证制度执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1.2强化工程招标中的合同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中,招投标管理作为合同管理的主要阶段和环节,也是有效控制合同执行风向的重要阶段,因此,要想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必须对招投标阶段的合同加强管理。

1.2.1合理选择合同类型和科学进行分标策划对于合同类型的确定,应该首先根据工程总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然后选择工程项目施工的时间、空间、结构和资源多维关系中的最优结合点,通过对这些结合点的考虑,对工程合同的类型进行合理策划和选择,以保证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获得优质的施工单位,从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进行有效控制,最终确保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对于项目的分标策划,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对工程项目施工的规模、特点、工期、设计深度、工程的复杂程度、施工技术等进行明确,并且以此作为项目分标策划的依据,保证项目分标策划与实际施工的高效协调。

1.2.2重视合同实质性条款和专用条款内容的设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按照工程施工的具体要求,对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为了确保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满足甚至超越施工要求,可以设置合理的潜在投标单位的专业施工资质等级标准,标准设置的主要依据包括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施工安全情况、工程业绩和技术水平等,这样可以从多方面确保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设置与施工实际情况一致。对于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在合同中还应该根据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拟定专用条款,设置相应的专用条款内容。例如,在实际招标合同管理过程中,应该通过坚持设计到位,杜绝“三边”工程;为了确保合同条款与实际情况不发生冲突,应该对工程的图纸进行详细分析,对市场情况进行客观、及时的调查;为了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报价不平衡的现象而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引起各种变更争议、结算风险和工程索赔情况的发生,必须设置预见性条款等预控条款和风险防范手段。

1.3注重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合同管理实质上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在建设工程中的合同涉及的内容较多,专业面也较广,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拥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等,只有拥有高素质、高水平的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保证合同管理的准确性,才能制定出更加规范的合同相关条款。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建设单位在合同管理方面配备的人员较少,相应的人才较为匮乏,因此,相关部门为了保证专业性强、复杂度高的合同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应该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力量,增加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配置,从而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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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一、公路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施工阶段是资金投放量最大的阶段,随着施工的深入,人工、材料、机械、资金等资源就要相继投入。从资金投放数量来讲,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动用前的准备阶段等都无法与施工阶段相比,它是项目实施阶段中资金投入最大的阶段。所以,必须把握住施工阶段这个最突出的特点。在施工之前各阶段的工作,如规划、设计、招标以及有关的准备工作做得如何,全部要在施工阶段主动或被动地接受检验,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在施工阶段,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些问题,那么工程项目总体质量会难以保证,工程进度会受影响拖延,投资可能失控。因此,在公路建设工程的各项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中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是重中之重。

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近年来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出现了僧多粥少的现实状况,造成业务承揽上的激烈竞争,不少承包商经常为了迎合业主,委曲求全地签订不平等的施工合同,从一开始就埋下了许多合同风险,导致合同履行纷争不断。很多工程项目事先签订的合同经常会流于形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经常会出现双方绕开事先签订的合同,不按合同事先约定好的方法解决问题,而是找关系协调解决。同时也因为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事先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力会大打折扣,对项目有序高效进行管理就成为空谈。在很多建设项目中没有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来进行合同管理,一般都会把合同管理归为一般的事务性工作,直接由一般的办公室工作人员管理,使得一旦问题出现,不能立即有效地做出反应,从而对项目施工造成影响

2、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公路施工行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但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成为受害者。

3、合同管理不规范,发包方随意改变条款

由于发包人处在“买方市场”有利的地位上,再加上发包人一般都还是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所以很有可能会存在行政干预过多,在签订了承包合同开始施工之后,会不遵守合同约定,通过行政手段调整施工单位的投标单价,或者改变原本已经定好的规划设计图等情况,这些问题在乡村公路建设工程中是尤为突出。由于近年来公路建设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发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对于很多承包人来说根本就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一般都会接受这些不公平条款。而施工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难免会在施工过程中以偷工减料等一些违法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从而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

三、加强合同管理的办法

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1)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

(2)组织在职人员学习。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听电视讲座,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考试,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努力,使其在岗位上成才。

(3)选送有关人员到院校深造。每个企业都应培养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所以应选择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到有关院校深造。

(4)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待遇,对于能力较强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有精神上的鼓励,还要有合理的薪酬,从而留住人才。

2、签订公路工程合同过程中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阅读合同文本时,要仔细琢磨、认真研究合同中所列出的各种条款,结合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全面的列举出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事先提出解决方案。合同内容中的用词也一定要准确,每一条款所涉及的责任、义务、权利都要写明白、写清楚,要严密地、谨慎地进行阅读,切记不要因为时间不足、准备匆忙而落些合同条款或留下漏洞,若有这种事情发生,会使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权益蒙受不公平的损失。

3、加强合同履约

做好工程量清单复核,严格履行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建设合同一样,是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依据,是施工企业与业主和监理的唯一纽带。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履约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义务。

从根本上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合同履行作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采取积极主动管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条文,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工程范围,责任、权力与义务,分析各种违约行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内容履行。

施工企业为了严格履行合同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合同要求进度组织施工,按时向业主移交工程。二是工程发生变更或索赔事件时,按照变更或索赔程序,及时向业主提出变更签证单或索赔报告,取得相应的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三是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工程计量,按时提出中期支付证书,并且按照合同规定程序进行催款工作,确保适时得到工程款。四是施工企业应该认真组织施工,保证按期按质竣工,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由此才能全部结算工程价款,从而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并赢得良好的信誉。

4、做好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工作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分析后应进行“合同交底”,即通过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各专业施工队伍学习合同条文。通过技术交底将工程项目和任务分解,明确其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和关键工作;将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各专业施工队伍及个人;严格制定进度目标,明确完不成任务的影响和法律后果;明确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合同交底工作使大家充分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规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双方的合同责任和工作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使大家都树立全局观念,使各项工作协调一致,避免施工中违约行为。

5、正确处理索赔和争端

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且发生实际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索赔依据必须是真实的、可靠的。通过索赔可以保证合同的正确实施,也是对合同双方的约束,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索赔也能使工程造价更为合理,索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工程价款补偿或工期补偿的方式进行,索赔的费用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不能套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

应该认识到索赔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手段之一,是其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正确看待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接到索赔报告后,应及时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处理。当合同中出现了争端,要承包方和建设单位两者在友好互谅的前提下,通过选择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端。

结束语

施工工合同管理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始终贯穿于从投标到竣工的整个工程,只有合同管理员认真总结合同管理经验,仔细分析合同执行情况,才能提高公司的合同管理水平和公司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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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已经有些许年头,企业也迈向了国际市场,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索赔问题已经被诸多施工建筑企业所关注与重视,并把它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工作内容的管理重点。一般情况下,索赔就是指承包人在合同施行、执行的过程之中,对非己方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成本费用超额等引起的经济损失的经济赔偿;而这赔偿过程就是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相关经济损益的补偿以及相应权益要求等。

一、构成索赔成因的主要因素分析

索赔过程是一种合法并且合理的正当权益要求与需求,其是一种经济补偿的合法行为,而非无理争议的惩治行为。它是建立在双方合作、认同的基础之上而展开的协议过程。经实践证明,索赔程序的合理、有序开展,有助于社会建筑市场向着秩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方向前进,对建筑行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直观经济效益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合同本身问题

简单来说,合同本身有承发包双方协议签订时的不完全性、不完整性,即使是双方会考虑一些附加条款的添加,以致生效。也就是说无论合同在实际设计时,双方考虑的多么详尽,依然有着可变化在内的客观因素加以影响,其后双方可能遇到各种问题,但是合同中有可能没有明确出来,这时双方就会产生实质上的经济纠纷。另外,还有就是承发包双方对合同的整体体系认识程度不足,导致合同在实际签订时的完备性明显不足。另外,对于工程建筑行业所签订的法律生效合同,是两个学科的体系认知,即工程建筑与法律学科相应知识的结合,专业性非常强。但是往往在各方单位再考虑详尽条款时,会出现“懂法律的不懂技术、懂技术不懂法律”的现象发生,这样的合同极易导致其与现实背离、脱节,进而引发合同纠纷。

(二)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然事件,另一种是社会事件。自然事件的促成原因不利条件与客观现实障碍所导致的。如在施工阶段,发生了自然灾害,诸如地震、核污染、放射性污染的不可抗拒自然因素的障碍条件引发的风险损益。社会事件则是指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者战争等因素的影响,引发的施工索赔。

(三)拖欠支付工程款

正常情况下,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约束时间、付款利息与利率等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业主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工程阶段性工程款以及最终支付款,承包单位就可以根据这项合同基本规定,向业主提出索赔,同时包含影响工期进度的索赔利息等。而像严重拖欠工程承款的行为,最终导致承包单位是资金融资过程出现困难、障碍,还是中途变更设计条款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等行为过程,甚至也包含合同最终终止的行为,这些因素对于承包商来说,就可以提出索赔或者向法院上诉。

(四)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的驱动等人为因素,使合同双方都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尤其是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承包商不考虑影响工程的其他因素,采取“低价夺标、索赔盈利”的策略,而业主也不考虑投标者的中标价是否合理,将建设项目承包给中标价低的施工企业。但是,在具体施工中,不合理的中标往往会使工程项目不能按质按量如期交付使用,引起垫支、拖欠工程款、银行利息、工期、质量等原因的工程纠纷和施工索赔。

二、保障索赔成功的必要措施

(一)熟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法律环境

简单来说,法律至高无上,法律授予合同生效,合同受法律所管理。也就是说在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条款、索赔与争议等环节最终明确、追究起来的这段过程,都要与法律产生紧密的联系,涉及到法律法规的相应管制原则。所以当工程合同和法律严重产生背离或矛盾是,通常会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去界定相应标准。因此,做好合同管理的基本工作必须以充分了解、熟知项目合同的法律环境。

(二)制定详尽、具备说服力的索赔报告

编写索赔报告是一项集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知识于一体的、复杂的工作,其语言性较强。索赔报告的编写应把握两个方面,应对索赔的合同依据、索赔事实、索赔费用、时间计算、索赔的客观事实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作有理有据的说明;索赔报告必须准确,计算的数据要准确无误,语言要婉转恰当,文字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使对方能由浅入深地了解索赔事件的来龙去脉。

(三)在谈判中逐步完善合同

合约制是社会化经营活动的主要特征,合同是索赔的根本性凭证,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索赔的作用是解决合同双方经济赔偿与纠纷的主要途径,又是有效制约双方落实责任、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因此,一方面,要保障索赔能够成功,首要必要展开的工作就是要加强施工合同的基本管理,认知合同的明确的条款,从而结合条款去在谈判过程中逐步完善合同。这不仅是因为逐步完善合同,能够使索赔的成功几率大幅度增加,还因为完善的合同条文能使风险转嫁,突出双方的权、责、利的深刻关系以及公平合理的性质等;另一方面,详细考虑的、逐步完善的合同能够防范于意外风险,遏制签订合同双方不愿看到的单方约束条款出现,以及防范于独立承担风险的可能性,将风险摊分。

(四)找准索赔事实,准备充分的索赔凭证

索赔成功的关键性因素,就是要保管好一切能够证明自身利益的可靠性事实根据的原始性数据、资料。也就是说,有理有据,让事实“说话”。有理才能够提出索赔,有据才能使得索赔成功。如,在建设项目基础工程开挖土方时,发现了地下水,这时就需要抽水台班和相关设施以及人力去处理。但是,在项目招标时,业务没有向承包一方明确说明土方开挖时会出现地下水,因此导致承包一方在投标报价时未考虑相关设施的作业费用以及工时费等,而中标之后的会审过程中以及签订了项目合同时,又忽略了其相应费用。所以说,像这件事的处理过程,如果承包一方拿出合同让发包一方(业主)确认合同的签字凭证,即可像发包一方提出索赔,索赔的具体事项就是补偿相应的台班设施以及工时费用等。但是索赔也有依据才行,而事实凭证就是当时双方所情定时的项目合同、招标文件、图纸会审以及业务或相关机构所签订的签证单。

结语:

总之,对于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行业来说,合同管理中的索赔的作用是一种警戒、预警作用。其最终目的是避免违规行为引发的经济行为纠纷事件发生,约束合同内的约束对象能够实行正确的正规、规范行为。因此,合理运用合同成立条件,创建良好索赔机制等,可以有效避免经济纠纷出现、实现转移风险、获得补偿损益等,切实提升企业的项目管理综合运营能力。

参看文献:

[1] 姜翔程,陈森发.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成因及承包商对策[J]. 建筑经济, 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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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具有较大的人员流动性和较多的临时合同工用工,且不具备固定的工作时间。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增减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限制了违约金的设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定范围有机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那么就需要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科学开展劳动合同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特点

1.员工工作地点不固定。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员工需要跟着工程项目的改变而四处流动;完成一个项目施工之后,需要到另外地区的工地中,在工作地点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工作的开展。

2.员工工作时间不固定。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污染环境或者阻塞交通,那么施工单位为了避免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市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就会选择其他的时间施工,而不依据大众正常的工作时间。此外,在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工程工期可能会延误,为了抢工期,施工单位会集中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作并不规律。此外,在季节天气等因素的影响下,也会中断施工,员工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

3.临时合同工是主要的用工形式。在建筑施工企业建设承包合同标的完成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是投入的主要人力资源,临时合同工则组成了大部分的后勤服务及现场作业工人。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建筑施工业日趋成熟,但是依然存在着诸多手工操作为主的工种,包括混凝土工、架子工、瓦工、钢筋工等。这些工种虽然不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但是建设工程任务要想顺利完成,这些工种都是必不可少的。

二、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没有充分重视劳动合同管理。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管理,时代的进步,劳动者拥有越来越高的维权意识,国家也开始逐渐企业用工,经常会出现一些劳动纠纷。部分企业用工比较随意,虽然将劳动关系构建起来,劳动合同却没有签订,或者是过期之后不及时续签。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带来严重的隐患,甚至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动合同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众所周知,劳动合同管理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但是我国诸多建筑施工企业却没有规范开展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没有将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给完善的构建起来。部分企业甚至没有对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及劳动合同管理岗位专门设立,在劳动合同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职责不清混乱等问题,制约到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

相较于其他行业来讲,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特殊性,如果依然采取传统的理念和方法来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容易增加用工成本,或者出现用工纠纷,承担法律责任等。如员工有较大流动性,在一个月内如果无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将双倍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员工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在抢工期等加班行为中,没有将加班工资支付给员工,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劳动合同文本完善规范的制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制定完善的劳动合同文本,保证与法律要求所符合,以便促使劳动合同法律纠纷得到减少,能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约束,将和谐的劳动关系给构建起来。劳动合同文本需要与《劳动合同法》中要求所符合,否则就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录用条件合理约定,否则劳动者即使与企业要求不符合,也无法证明和辞退。在对通信方式、紧急情况联系人等内容合理设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需要将一些通知和书面决定送达给劳动者,但是建筑施工单位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工时不固定,那么通过对劳动者有效的通信方式合理设定,可以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劳动者当前住址可能不符合于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那么通过对送达条款合理设定,能够保证与本人无法直接联系时,向劳动者有效送达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

2.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可以从首次签订及续订两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规定有机明确,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环节充分重视。根据相应法律,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义务为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在劳动合同首次签订中,需要首先对劳动合同认真签订,之后方可以让工人入职;双方协商意见统一之后,对劳动合同依法续签,且提前做好续签准备工作;如果没有统一协商意见,合同需要终止,那么提前一个月内向劳动者本人发送书面通知。此外,用人单位在签约新的劳动者时,需要对劳动者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科学检查,如果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那么就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影响。

3.试用期管理。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管理劳动者,可以促使劳动用工成本得到节约,又可以避免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终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选择。在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必须要具备的一项条款为劳动合同期限,通过对劳动合同期限合理选择,可以避免因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量签订,而增加管理难度和内容,也可以避免因为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支付不必要的赔偿金。具体来讲,在劳动合同期限签订过程中,需要将多种因素综合纳入考虑范围;首先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及发展状况,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比较的稳定,没有较大流动性,那么选择的固定期限就可以较长,甚至不需要设置固定期限。而项目人员具有较大的流动性,那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定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其次为工作岗位因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劳动者提出差异化的要求,其也会对合同期限产生决定性因素。通常情况下,越重要的工作岗位,具有越高的稳定性和保密性,那么对人员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选择的劳动合同需要具备较长期限。而部分工作岗位是临时性和辅的,具有较高可替代性,选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是短期限的。此外,还需要将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能力水平及综合素质纳入考虑范围。

5.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而具体实践中,则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根据相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需要与劳动者统一意见,就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有机变更。在具体实践中,需要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对劳动者的职业发展规划科学引导,对劳动者合理诉求,给予足够的尊重。综上所述,新的劳动合同法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只有更加规范严密的开展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方可以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避免劳动纠纷的出现。特别是现阶段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建筑施工企业要想获得持续发展和壮大,就需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用工,对相应规章制度体系大力完善,促使企业用工成本得到降低。

作者:杨涛 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