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模板(10篇)

时间:2022-03-06 10:21:5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篇1

然而,一纸条例能否护佑校车驶入“安全通道”,是留给社会的一道思考题。就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前一天,广东阳春一辆校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2名儿童死亡,15名儿童受伤。这提醒我们,《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呵护校车安全仍待全社会共同努力。

要强化制度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执法必严决定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公信力。以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的规定为例,既是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警示,更是对执法部门的考验,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一旦出现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无疑会加重一些人的侥幸心理,难以形成校车优先意识,而规定也会沦为徒具观赏价值的花瓶。因此,维护校车安全必须强化制度执行,促使公众树立对于校车的敬畏意识。

篇2

国务院总理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赋予校车通过优先权。其中规定,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3月29日中国网)。

不必讳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执行,会面临着种种利益博弈。不论是学生就近入学,还是校车安全管理,都涉及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一项制度,如果不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价值,就会在执行中遭遇各种推诿,难以真正从纸面走进生活。事实上,这些年,很多曾经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制度,在执行层面也曾经带给公众巨大的失望。比如,当初历经13年始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能很好的执行,原因就在于相关配套制度迟迟未能完善。

现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通过了,那么,也就必须迅速启动配套制度建设,必须强化相关执行力度,来让这项制度及时发挥效率。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执行来说,现在,在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问题上,政府和学校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背后既涉及公共管理问题,又涉及到诸如择校费之类的利益博弈;在校车安全由谁来监管的问题上,教育、公安、质监等等部门职责到底应该如何厘清;而赋予校车享受“特权”的同时,也同样会带来很多权利与利益的新矛盾。这一切,都必须通过相关配套制度,来明确各方利益主体的责任,使公共利益迅速实现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最大价值,只能通过有效执行来体现。如果制度不能执行,就会损害公众对制度公信力的信仰。公众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抱着极大的期待,如果这项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恐怕有多少期待最后就只能变成多少失望,最终影响到法制的权威性。因此,现在面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迅速做出反应,厘清自身要承担的责任,来积极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及时调配人力、财力、物力,来平衡这背后的利益博弈,同时,还应理顺相关监管体制,铲除可能出现的“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的沉疴痼疾,彻底杜绝执法不公,权大于法、法律执行难等等现象。

从这个意义讲,《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通过,也仅只是一次开始。在校车安全得到制度赋权之后,如何让这项制度获得普遍的信仰,如何让这项制度在现实中不打折扣的得到执行,对相关职能部门与学校来说,又是一次新的考量。

篇3

不必讳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执行,会面临种种利益博弈。不论是学生就近入学,还是校车安全管理,都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一项制度,如果不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价值,就会在执行中遭遇种种推诿,难以真正从纸面走进生活。事实上,这些年很多曾经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制度,在执行层面也曾经带给公众巨大的失望。比如,当初历经13年始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能很好地执行,原因就在于相关配套制度迟迟未能完善。

篇4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7.179

1 背景案例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正宁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行驶至该镇西街道班门口时,与一辆陕西籍大翻斗运煤车相撞,致使20人遇难,18人重伤,26人轻伤。核定载客9人的校车,实际载客64人,属于严重超载车辆。难以想象在超载7倍的校车里,孩子们只能像“沙丁鱼”一样摞着,开车司机、随车老师以及家长们眼睁睁地看着孩子往里塞。拼起这些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匪夷所思”变成了“原来如此”――政府监管是一纸空文,父母监护成了空白,教育资源过于集中带来交通困境,校车就成了一匹高危的脱缰野马。

2 政策出台

早在2010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就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对专用小学生校车的定义以及校车的配置标准进行了相关规定。

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

2012年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并实行。《条例》对校车的管理责任主体、校车使用地区、制定和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校车驾驶人资格、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相关责任等进行了规定。4月10日,国务院正式《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同年5月1日,国家标准委《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此《标准》由两项强制性国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组成。这两项国标明确了校车及座椅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更加注重车辆安全性能、车辆配置的人性化、车辆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同时规定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

3 政策议程分析

政策议程又称为政策日程,通常指某已引起公共政策决定者深切关注并确认必须解决的公共问题被提起正式讨论,决定政府是否需要对其采取行动,何时采取行动,采取什么行动的政策过程,主要分为系统议程和政府议程两种类型。

3.1 由社会问题到系统议程

科布和爱尔德认为,系统议程是由那些被政治社区的成员普遍认为值得公众注意,并由与现存政府权威中的立法范围内的事务相关的一切问题组成。它在本质上属于讨论议程,可以是从大众传播媒介甚至从平时的谈话中了解到的人们对国家大事和各种社会问题的意见与社会问题,这是政策议程的第一个阶段。

在校车事故频发过程中,甘肃省“11.16”事件的发生将校车安全问题置于大众传媒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中。事件发生后,新华、人民、搜狐、网易等新闻类网站都在第一时间发表了相关新闻。当日下午,甘肃省卫生厅公布了第一条相关微博,随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庆阳市卫生局等政务微博也陆续了信息。大众媒体在舆论形成过程中扮演“信息源”和“推动者”的角色,“校车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社会的广泛关注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力量,公众认为出现严重事故主要在与:①农村道路状况差,公共交通设施匮乏;②“撒点并校”导致上学路途遥远,无车可能只能辍学;③农村教育经费不足,学校无钱买车;④学生家庭贫困,无力承担寄宿费,并普遍呼吁相关部门积极采取行动。

3.2 由系统议程到政府议程

科布和爱尔德认为,政府议程是由那些引起公共官员密切而又积极关注的问题组成的。政府议程是行动的程序,是决策机关和人员对有关问题,依照特定程序予以解决的实际活动过程。它比系统的程序更具体、更明确。

基于11月27日温总理的讲话,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民意。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

这些政策的先后出台,指向更加具体与明确。《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均有系统阐述,两项国标的通过审查,更是从具体技术和操作层面对校车本身的明确规定,通过校车安全问题的界定与陈述阶段后,问题为决策系统正式接受,并采取了具体方案试图解决,系统议程就转入了政府议程。

4 结语

从“11.16”事件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可以看出整个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对迅速、方法科学,公众、大众传媒、政府等个人或组织在其中都积极推动了政策出台的进程与发展。

但校车安全发展,是否已有了出路?暂且不论政策的执行、评估与监控过程中潜在的问题与矛盾,这种“事后补救型”政策是否应该引起社会和政府的思考?在教育经费的投入问题上,还有社会安全意识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上,都应该有所提升。

参考文献:

[1]汪玉凯.公共政策[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

[2]康伟.突发事件舆情传播的社会网络结构测度与分析――基于“11.16校车事故”的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2,(7).

[3]滕燕.校车安全立法的冷思考――兼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J].宁夏社会科学,2012,(3).

[4]吴庆荣.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不足与完善[J].教学与管理,2012,(6).

篇5

二、工作内容

1、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我区校车申请许可需我局出具行驶路线审查意见。为了给区政府提供真实可靠的意见,需对校车行驶路线进行实地审查。接到校车申请征求意见书后,由公路站副站长朱由明牵头负责,邀请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教育局相关人员组成校车运行路线审查小组,对申请校车运行路线进行全程审查,对沿途路况、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减速带、隔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逐一进行评估,查找安全隐患,如实纪录,提出意见。

2、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管所要加强经许可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校车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企业校车技术状况良好。

3、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为深入细致地贯彻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运管所应采取以下步骤开展此项工作:

(1)确定具备维修校车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通知已经许可运行校车的学校,要求所有经许可的校车,必须在具备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和修理。

(2)督促汽车维修企业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包括维修合同制度、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车辆档案制度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等。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为:

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3)定期或不定期到维修企业进行维修质量检查,查处未经许可、不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校车修理,保障校车维修质量。

三、工作要求

篇6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全面排查、集中整治”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力度,规范全市校车管理模式,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全市学生交通安全,努力实现全市校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清理整顿接送学生的营运校车,强化宣传引导,增强师生、家长自觉抵制非法营运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速行驶、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以及乱停乱放车辆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张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全市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幼儿园)规章制度管理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幼儿园)做到“四定”:定人、定时、定车、定点,“五有”:有管理人员、有管理制度、有接送合同、有应急预案、有管理台账(包括车辆信息登记、学生分组登记、乘车点名记录、安全教育记录等),同时加强与市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系,做好校车运输过程的监管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校车的道路交通巡逻管控和上学、放学高峰时段的重点值守,严格加强对过往学生接送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货车、拖拉机、非法营运客车运载学生。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校车及运载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未经审批而非法营业的无证无牌车辆的打击惩治力度,确保我市校车有序运营。

(三)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企业的监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必须按规定配备标准车辆,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校车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营运车辆运送学生、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运载学生;督促从事校车服务的营运车辆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严禁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或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记录不良的客运企业从事学生运载服务。

(四)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对学生运载车辆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大对学生运载车辆安全的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要督促整改到位,并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信息,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六)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推进解决校车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

(七)市物价局:负责对校车进行成本核算,核定收费标准。

(八)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认真研究解决因学校布局调整、学生集中住校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配合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校车标准审定、交通标志、停靠站点及行驶线路的设置和维护工作,落实校车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校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大校车安全宣传教育

1.加强校车法规教育宣传及培训工作。市教育局要经常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做到宣传教育培训有内容、有记载,并每年组织一次考试。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校车单位的业务培训,强化校车运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

2.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市新闻宣传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大校车安全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学生交通安全、理解和支持校车安全管理的正确舆论导向。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家长会、交通安全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强化学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校车申请入户管理程序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在取得校车行政许可后,方可向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申办校车入户登记手续。

1.提出校车使用申请。由车辆所有人填写《市校车申请表》、《市校车驾驶员申请表》后到教育部门办理校车申请。车辆所有人不属于学校的,应提供学校租赁该车的相关证明。市教育局对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办学资质、资产评估报告、服务范围辐射区域进行评估,对使用校车的必要性、可行性实行听证会制度(不批准的,由校车管理部门说明理由),然后提交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并及时向市教育局反馈,待市教育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2.驾驶人资质审查。车辆所有人应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驾驶人具体情况。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校车驾驶资格。对租赁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该学校要掌握驾驶人基本情况,并与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纳入源头化管理。车辆所有人持《市校车申请表》、《市校车驾驶员申请表》及办理的校车注册登记资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录入信息、签章、建立档案。

4.确定校车性质。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审查车辆所有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凭证时,应审查《市校车申请表》、《市校车驾驶员申请表》及相关校车许可材料,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确定专用校车或非专用校车以及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或其他校车,并存入本地机动车管理档案。

5.核发校车标牌。经审核符合校车许可条件的,由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已配备校车安全设备,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时一并核发校车标牌。

(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篇7

创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校车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教育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和指导落实。各乡镇要相应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工作职责

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1.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联络、情况综合。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学生寄宿,减少乘车风险,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交警部门对车辆、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核。

2.区交警大队:负责监管车辆、审查驾驶员资格,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校车专用标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指定车辆接送学生现象,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会同乡镇政府落实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公司,负责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取得资质而从事非法运送学生的车辆,做好申报国家燃油补贴的前期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校车补贴办法,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加大争取车辆燃油补贴的力度,确保按期到位。

5.区发展改革物价局:负责对校车营运价格和学生乘车收费标准的审查。

6.区安监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7.保险公司:负责对校车提供高效优质的保险服务。

8.各乡镇政府、农林场: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是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车辆及驾驶人排查登记、组织对驾驶人进行宣传教育及安全培训。

四、实施步骤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推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校车安全管理模式,具体推行分为四个阶段。

1.试点阶段

5月,召开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确定4家客运公司分别在周家店镇、大龙站镇、黄土店镇、许家桥回维乡等4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乡镇的校车运营方案由客运公司和当地政府、学校共同拟定。其它乡镇(场)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本乡镇(场)的实施方案,并报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批。

2.摸底阶段

5月至6月,各乡镇(场)组织辖区内的学校做好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工作,提高学生寄宿率,减少乘车学生人数,并在此基础上摸清学生乘车底子,同时,对2012年秋季学生乘车情况进行摸底,合理调配,并确定学生乘车路线。

3.准备阶段

6月至7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与客运公司根据摸底情况,整合现有学生用车,选择性挂靠开展试点工作的4家客运公司中的一家,规范管理,并由客运公司与车主签定安全运营合同。目前,运力不够的乡镇(场)由相应的客运公司自行调剂,确保能满足学生用车需要。

4.运行阶段

9月为全面推广阶段。各乡镇(场)、客运公司、学校在8月20日前制定好运营方案,并于9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

五、工作要求

篇8

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出台,领导也作了重要讲话,先进省市作了经验介绍,如此轰轰烈烈,但愿始终如一。不能雷声大雨点小。

篇9

关注点:青年的生活方式本来多样,但不同的选择被人为地划分出三六九等,进而逐级“鄙视”,无疑是值得关注的青年现象。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于长江认为,鄙视别人就是在鼓吹自己,贬低别人亦是在抬高自己。下面有人垫背,自己自然也就高了。“从同质性社会向多元社会转化中,本来社会已经往多元化发展,自然就会有所不同。而又有人往往摒弃不了那些秩序之别、等级之差,只能用传统的等级制度来论证自己的差异性。为了找寻认同。在鄙视别人的同时,找寻到自己的群体。而这恰恰是一种内心的不安与焦虑。”

天价月嫂

龙年生子扎堆,各地月嫂价格也在疯涨。北京、上海收费最贵的月嫂,佣金已超过1.5万元。其人力成本,远高于一个经过多年专业培训的医学博士,被称为“天价月嫂”。

关注点:对“天价月嫂”,多数作为白领的年轻父母既在经济上大呼“吃不消”,也对“蓝领”收入超过“白领”表示不满。有医生表示,月嫂专业技能被人为夸大,催生天价泡沫。但家政服务是市场行为,月嫂价码高涨,根本上还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人力成本在我国多年来一直被压低,虽然换来的是投资增加和经济增长速度加快,但对提高国民收入和幸福感无益。

校车管理条例正式

公布

4月10日,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向公众公布。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高中学生上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了国务相关部门的有关分工,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部门的分工有了明确的划分。条例还明确规定,保障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任。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接送学生上下学。

关注点:2011年的几起校车安全事故让校车安全进民众的视野。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民众在网络媒体上这一问题的热切关注,加快催生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网络在当下中国具有无可替代的舆论监督作用作为普通网民,理性建设性利用网络平台,无疑是“围改变中国”。

篇10

一、办实事项目主要内容

    针对我省民办幼儿园使用非专用校车多、安全隐患多的特点,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逐步将全省中小学幼儿园3000辆左右的非专用校车更换为国标专用校车,并将该项目列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2012年计划更换非专用校车1238辆,省财政安排3100万元补助资金,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的县(市、区)每辆车更新补助资金3万元,其他县(市、区)每辆车更新补助资金2万元。

二、项目实施情况

1.制定方案,下达任务指标。今年1月,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为民办实事项目方案,开展校车使用及更换情况核查摸底,全面了解各县(市、区)购车需求。2月份,联合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下达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更换计划的通知》,及时将全省1238辆非专用校车更换任务数下达到各设区市,明确了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建立了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一要严格按照省里下达的任务指标,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及时下达任务指标,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二是明确了省和市、县专项资金补助及范围、拨付方式。三是提出凡需购买国标校车的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购车申请,提供新国标校车生产、销售许可和校车登记证明以及购车发票,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四是要求各地注重加强服务引导,再次对学校校车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登记,严禁学校租用无客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积极鼓励并引导学校更换购买国标校车,不发生因校车整治而出现学生上放学无车可乘、停课等现象。

2.召开会议,强调部署抓落实。为进一步抓好项目落实,2月底,我厅在的全省中小学安全工作会议上再次对实施校车安全工程有关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积极引导购车学校优先购买省内企业生产的国标校车。3月初,我厅组织召开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对非专用校车更换为国标校车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就有关校车购置、运营优惠政策措施,开展工作试点,国标校车燃油价格补贴,购买省内企业生产的国标校车扶持政策等工作进行研究。4月中旬,我厅专门在长乐市召开校车更换工作专题会议(现场会),总结交流各地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经验做法,现场观摩了长乐市学校非国标校车更换为国标校车工作及管理台账,再次对推进校车更换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将厦门金龙校车的车型、价格等资料提供给各设区市教育局,引导各地支持购置省内企业的国标校车。同时,积极会同省经贸委和厦门金龙公司研究制定金龙校车宣传推广活动方案,在福州举办了金龙校车宣传推广活动启动仪式,并先后在漳州、泉州、莆田等地开展推介展示、宣传推广活动。今年6月和9月在我厅组织开展的学校安全工作检查中,将各地推进校车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和宣传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情况作为重点,进行督促落实。9月份,我厅按照省政府部署,制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校车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及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实施非专用校车更换为国标校车工作作为重点内容,进行部署安排。9月、10月,我厅两次通报各地进展情况,督促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推进。

3.统计汇总,下达补助资金。5月份,我厅在完成各县(市、区)非专用校车更换数量的分类统计汇总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更换校车补助资金的通知》,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区)。据统计,全省更换非专用校车的县(市、区)有70个,其中纳入基本财力保障县有39个,更换非专用校车数量为399辆,省补助资金1197万元;非基本财力保障县有31个,更换非专用校车数量为709辆,省补助资金1418万元,共计下拨资金2615万元。由于厦门市更换的130辆非专用校车,省财政不予补助。尚有485万元未下拨。

二、存在问题

1.资金补助少、车价高,学校换车、购车积极性不高。我省需要换车的学校95%以上是民办幼儿园,其中大多数为低收费的幼儿园。据了解,目前省内外校车企业生产的国标校车价格均在20万元以上,省财政对每辆校车更换仅补贴2-3万元,驾驶一些设区市配套资金不落实,如福州、三明、龙岩、南平等,使得一些幼儿园由于自行承担的购车费用较大,办园成本高,从而仅仅将旧的非专用校车取消或不再包租非专用校车,也不购置新的国标校车,有的幼儿园干脆就取消接送上下学业务,有的幼儿园将原有的2-3辆非专用校车更换为1辆国标校车。

2.一批幼儿园购买小学生专用国标校车存在不能作为幼儿专用校车登记许可。今年初,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中小学幼儿园非专用校车更换为国标专用校车要求,部分幼儿园先期购买了一批小学生专用国标校车(当时国家未出台幼儿专用国标校车标准)替换原有的非国标校车。今年4月5日,国务院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接送幼儿应当使用国标幼儿专用校车。4月10日,国家标准委出台了幼儿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意味着这些幼儿园先期购买的小学生专用国标校车将在2年后面临再次更换。为此,建议省政府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订过程中能够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在国家专用幼儿校车标准出台之前购买的小学生专用国标校车应允许登记为国标专用校车或规定其使用年限。

三、下一步措施

1.继续推进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校车购置、运行的优惠政策和税费措施,推动各地加大扶持力度,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抓好2013年计划565辆非专用校车更换为国标专用校车工作。

2.抓好校车运营模式试点和典型培育。认真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及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工程试点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同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抓好校车安全管理,抓好非专用校车更换国标专用校车试点工作,总结推广各地校车运营的典型经验,进一步推动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