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政治经济模板(10篇)

时间:2022-12-07 19:28: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世界政治经济,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世界政治经济

篇1

1.问题明晰——清楚地提出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2.文献综述——简要评述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

3.研究创新——具有新观点、新方法或新论据。

4.内容结构——观点鲜明、逻辑清晰、结论明确。

5.行文规范——文字通顺、结构严谨,注释须符合本刊的规范要求。

二、论文的形式要求

1.论文须提供中文和英文的内容提要、关键词、作者简介和写作背景。内容提要的字数一般在400字左右,简要地阐述论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与观点、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主要结论;关键词需要提供4-5个;作者简介须标注作者的工作单位、职称、所在城市、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电子信箱和电话);论文的写作背景包括该论文是否受到基金项目和课题的支持以及对审稿人的致谢辞等。

2.关于外国人名和专业术语的翻译。外国人名的翻译参照商务印书馆2007年出版的《英语姓名译名手册》、《德语姓名译名手册》和《法语姓名译名手册》;专业术语的翻译尽量规范化,在较为生僻或可能引起歧义的情况下请附原文。

3.论文的注释规范请严格遵照本刊的要求,具体参见本刊的《引文注释规范》说明。

三、其他事项的说明

1.来稿文责自负,文章篇幅控制在1.8万字左右,电子版用word格式。本刊有文字修改权,如不同意,请来稿时注明。我们会尽快回复处理意见,但受人力和经费限制,本刊恕不退稿,稿件寄出3个月后未收到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请作者自留底稿。凡通过专家匿名审稿并经修改后可以发表的文章,作者在出版前须与编辑部签署《论文刊发协议书》。文章发表后作者获赠样刊两本。

2.投稿一律寄编辑部收,不要直接寄给个人,以免丢失。来稿请注明专投本刊,严禁剽窃、抄袭行为,反对一稿多投。凡发现有此类行为者,本刊将予以追究,今后不再刊发其论文,并通报作者姓名。

篇2

当前,在军队院校《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作为一门重要的政治理论课程,有其明确的教学目的:“引导学生深入分析主要国际力量在经济、政治、对外关系和对外战略方面的地位、作用、影响、发展变化及其原因,在复杂的国际斗争中辨别是非。”因此本门课程对于青年学员来说具有特殊的教育功能和意义。现如今,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一些新的理论不断涌现,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青年学员的需要,在新形势下,如何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如何更好地发挥《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的教育功能,如何真正实现课程的教学目标,本文从如下两个方面试做探讨。

一、重新整合教学内容,突出课程的主要特点

教学内容是否充实,体系结构是否合理、课程特点是否突出,直接关系到课程的教学效果,同时《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现实性和综合性这样的特点,这就要求教员不能只拘泥于教材的形势与内容,要根据课程特点和学员的认知需要适时的整合教学内容,调整授课方式。

目前,军队院校《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是按照世界政治、经济、军事,以及当今多极化过程中出现的五极来安排内容的。其中一些内容学员在高中阶段已经学到,并且相当熟悉。例如:当今时代主题、苏联解体及教训等,针对这一类知识可以少讲或者不讲,把有限的课堂时间用在更加实用、学员更加感兴趣的内容上。在讲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可以适当添加我国金融安全及监管的问题、中国经济稳定对世界经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一系列学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样就可以有机地将教学中的重点、难点与学员的兴趣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针对性。

在充实调整课程内容的同时,还要注意突出课程自身的特点。因为只有把课程特点和课程内容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较好的实现教学目标。《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时效性、综合性和现实性。

1. 时效性。所谓时效性是指该课程所涉及的知识内容新,离现实生活近。《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这门课程所涉及的内容是二战后至今世界经济、政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关系,并且从中去探索总结世界经济、政治发展演变的基本规律,及其对中国外交的启示等,它们最早是几十年前发生的,最晚有可能是几个小时前刚刚发生的,这些崭新的内容,突发的国内国际重大事件我们都要在教学中体现出来,这就要求教员选好、用好、讲好这些内容。另外也可以在教学形式上调动学员积极性、主动性来营造一个关心时政、关注焦点的学习氛围,从学员自身的角度来强化课程的时效性。

2. 综合性。《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所涉及的内容广泛,不但包括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国际各主要行为体及其关系,同时也涉及到社会、人文、宗教等方面的知识作为铺垫。例如向学员介绍中东问题的时候就需要从历史、宗教、资源、地缘政治、大国关系等诸多方面去诠释。这就要求教员既讲史实,也要总结理论,还要分析洞察国际热点;既涉及世界经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世界历史的内容,又涉及政治学、外交学等方面的知识,所以本课程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3. 现实性。现实性指的是对我们的现实生活具有实际的指导和借鉴意义。研究世界政治经济发展基本趋势,剖析世界主要政治行为体之间的复杂关系,掌握国际关系基本理论的最终目的目的是要从世界经济政治发展的实践中得出的理论、规律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中国外交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例如在探讨发展工国家的成败得失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同时避免走他们走过的弯路。与此同时,对学生本身参与国际热点问题的讨论和研究也有现实意义。可以通过对朝核问题的讲解与讨论使学员明确核武器的战略意义,以及我国周边的安全态势。因此说,现实性也是本门课程的一个突出的特点。

二、创新教学模式,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

对于《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这门具有较强时效性、综合性、现实性的学科而言,选择丰富且恰当的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过:“没有丝毫兴趣地强制性学习,将会扼杀学生探求真理的愿望。” 在教学中我们发现,“传统灌输式”、“封闭陈旧式”、“平面板书式”等落后的教学模式还在使用。学员们对于这样的教学往往是感觉枯燥乏味,分心走神,课堂气氛可想而知,教学目标也难以实现。所以教员在备课时不但要准备丰富的教学内容,更要研究恰当有效的教学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调动学员的积极性,使之带着兴趣学习,达到教学目的。

目前,应用于大学政治课上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有很多,例如:比较常用的理论讲授法、课堂讨论法;能够很好调动学员积极性的自主探究法、合作学习法;能够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案例教学法;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多媒体教学法等。针对《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这门课程,我们仍旧需要从它的自身特点出发,以突出其时效性、综合性、现实性为主要目的,选择合适的教学模式,其中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失为一项好的举措。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实施方式有很多,以下着重介绍几类较为可行的方法。

1.开展“问题式”教学,让学员成为课堂主角

《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涉及内容较多,课时有限(40课时),在较短的授课时间内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就必须有的放矢,突出重点问题。实行“问题式”教学不失为一项好的办法。问题式教学,就是以教材体系为依托,归纳出若干时代性强,学员关注度高的重点问题来讲解,遵循“紧扣热点、兼顾重点、关注难点、解决疑点”的原则来实施教学。

在开展“问题式”教学的同时,要进一步突出学员的主体地位,教员要以多种方式调动学员积极性使之成为课堂的主角。教员可以拿出一两个问题作为学员自讲内容。在课前为学员提供学习资料,对学员进行分组分工。课上由每个小组推选出的代表进行主讲,最后由教员进行补充讲评。笔者曾在自己的授课期班进行了实践,选择了日本战后右翼势力抬头及其影响这一问题。课上学员反响强烈,极大地激发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组织课上新闻播报,培养学员关心时事的习惯

《由于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与其让教员提供新闻线索不如让学员自己动手筛选时事素材。笔者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实践。在所教期班中,四人为一组,对一周来重大的国内、国际要闻,进行筛选和整理后,在课堂上向学生播报并进行简单的评论。这样一来不但能够增加课堂信息容量,同时也锻炼学员的归纳总结能力,养成了他们关心国内外重大时事的好习惯,有助于学员形成敏锐的政治洞察力。

3.充分利用网络,实现教学资源网络化

在多媒体交互式教学模式正逐步取代传统板书平面的教学模式的同时,大部分军队院校校园网也已成为教员和学员学习与交流的新平台。在课堂讲授不能满足学员信息量要求时,作为一种更宽松的环境和更先进的教学辅助手段,网络平台的优势便显现出来。就本学科而言,学生希望第一时间得到国际经济、政治发展动态。同时也想看到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录像、资料等。教员及时的更新充实这些内容,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就可以充实教学内容,避免空洞的说教,进而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另外,网络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具有交互性,借助网络交流不但能够满足学习者沟通的要求,同时也可以把学习变成群体行为,借助BBS、聊天室、电子邮件、群等网络交流工具,使学员可以选择自己的学习方式,结成有针对性的学习团队来完成学习任务。

当然,任何一门课程的建设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的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模式的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一方面,在理论上要认真提炼总结,另一方面在实践上要勇于尝试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开辟出一条新型的,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学科建设之路。

篇3

产品制造模式转向知识密集型产品(如计算机、医药、飞机),伴随而来的是柔性的工作组织,比如灵活的工作时间、场所,新的计酬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制造业竞争中劳动力成本大大降低。

需求和制造业的发展向服务业转移,诸如保健、教育和休闲娱乐业逐步发展,产业研究开发和营销的社会地位越来越突出,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为制造业和消费提供大量需求。

投资正在流向高技术商品和服务部门,特别是信息和通讯技术,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投入研究和开发的费用已经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2.3%。

服务活动的全球化。随着低成本宽带通讯能力的不断增加,服务活动范围已超过国界。

这些倾向正在实质性地改变着发达国家内部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但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也许更为深远。

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和通信产业的兴起,信息处理价格的降低,通信和计算机技术的“数字趋同”,国际网络化的进程,所有这一切已使知识的创造、储存、学习和使用方式发生了巨大的革命。

比如,芯片技术大大提高了人类存储知识的速度,光纤和数字化技术大大提高了知识和信息的传播速度。

软件的开发使用使得许多知识包括诀窍类知识也可以编码和商品化,使人们使用知识的能力大大提高。

篇4

(一)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内容和作用.

1.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地位——其表现有二:一、 .公有资产占优势,既要有量的优势,又要注重质的提高.二、 .

2.国有经济是主导作用——其表现有二:一、对 的控制力上,如金融、通讯、铁路、航空、电力、石油、天然气、冶 金、化工等. 第二:国有经济要 ,引导和影响 并在 .

3.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体制:家庭承包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4.十六大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观点:

(1)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2)发展规模经营;(3)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该多样化:1、一切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利用.2、这也是由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决定的.3、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各种形式都可以利用.

(三)我国现阶段的主要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的非公有制经济(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的经济形式或组成部分).

注意一个易错的说法:不能说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或重要经济形式.

(四)我国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即所有制结构)

1.这项基本经济制度存在的客观必要性.

从根本上说是,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具体说来,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2)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生产力整体水平还比较落后,发展也不平衡,生产力呈现多层次性)

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一切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综合国力……生活水平的所有制形式……)

2.十六大提出了两个必须: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3.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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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先天缺陷国际组织的功能应围绕其宗旨展开,就这一点来说,WTO在调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的功能体现得非常充分,但在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时出现了扭曲。从WTO的历史看,GATT的宗旨是要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领域,通过各国相互削减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商品的生产和贸易。〔2〕因此,在GATT存续的近五十年的时间里,其一直致力于推进货物贸易的自由化,消除货物贸易中的差别待遇和各种贸易障碍。作为GATT的继承者,WTO的宗旨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根基仍然在于推进贸易的公平健康发展。WTO的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效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同时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及不同成员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保护环境并提高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手段。〔3〕可见WTO的功能不再限于对货物贸易的调整,而且肩负起了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职责,而其宗旨中没有关于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规定。因此,就WTO的宗旨来看,其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功能存在先天缺陷。

    (二)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人为扭曲从WTO的宗旨中,寻找不到其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只言片语,但在WTO的法律文件和机构设置上,均对知识产权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WTO明确规定了其机构设置,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与“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地位相等。该机构负责执行TRIPS协议。“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问题虽然没有在WTO的宗旨中得到体现,但这没有影响到WTO对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调整,这也进一步例证了WTO功能扭曲化现象。这种扭曲从基本文件延伸到TRIPS协议。

    1.WTO基本文件的后置性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是其产生、存在和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人们常称之为国际组织的“宪法”。国际组织所有其他有关内部管理和对外关系的法规,都受基本文件的制约,都不得违背基本文件的宗旨和原则。〔4〕在WTO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具有基本文件的性质。所以,从时间上讲,基本文件应该是最先确定的,否则其指导功能和统领功能怎样发挥。但从WTO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历史发展看,《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基本上是最后产生的,该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而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早在1991年年底,就已基本上获得通过。〔5〕因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基本协定在对WTO其他具体协定的指导功能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在某些方面是颠倒的。事实上,面对着已经存在的TRIPS协议,WTO基本文件采取的做法是:在宗旨中回避了知识产权和技术贸易,在机构安排上设置了TRIPS协议的执行机构。这也许是WTO在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得已而为之吧。

    2.TRIPS协议的避实就虚WTO调整技术贸易应该是实至名归、名正言顺的。如果其真能将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进行调整和规范的话,其功能并不会发生错位或扭曲。但目前的情况是WTO的功能并没有按照常态发展,其避开技术贸易,直指知识产权。虽然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就法律调整的视角看,两者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甚至是本质上的。技术贸易规则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动态交易行为,而知识产权规则保护的是权利人的静态无形财产。两类规则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标是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强调的是权利保护,技术贸易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和贸易平等。所以,WTO调整知识产权名不正,言不顺,其人为化扭曲也正表现于此:其一,在名称上的牵强附会———“与贸易有关”。WTO为了给其调整知识产权披上合法的外衣,十分牵强地在协议名称上加上了“与贸易有关”的字样。也就是说,在名字中加入“与贸易有关”字样,主要是为了更能名正言顺地纳入WTO多边贸易体系。〔6〕在名称上的牵强附会有两点足以说明之:一是该协议没有解释什么是“与贸易有关”,更没有解释此处的“贸易”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等问题。之所以这样质疑,是因为在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一个与其名称相似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但该协议明确界定了“贸易的含义”,也是说立法者应该明白“贸易”是有多种解读的,并其应该对此进行解释和说明,但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中却没有了解释,。二是如果我们通览TRIPS协议,就会发现,“与贸易有关”的字样实为没有必要,因为在其内容中,看不到哪类知识产权产权与贸易有关,也看不到哪类知识产权与贸易无关,即名称不能概括内容、体现内容。这就难怪在实践中,很多学者直呼WTO的知识产权协议,〔7〕而完全忽略了“与贸易有关”。其二,在内容上的连接设计———“技术贸易”。WTO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除了借用了“与贸易有关”的名称外,还在内容上设计了“技术贸易”的连接因素,因为WTO调整技术贸易顺理成章。虽然在TRIPS协议的73个条文中,只有5个条文是关于技术贸易的。〔8〕但这5个条文在TRIPS协议中的意义和价值不能忽视。正是这5个条文架起了知识产权与WTO之间的另一个桥梁。WTO也是借此桥梁直接规定成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之所以规定“技术贸易”,就是要通过技术贸易的连接点,去调整知识产权产权。这也是WTO功能错位的主要表现。

    (三)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不断异化WTO在后TRIPS协议时代,取得的最大进展是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发表了《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根据该宣言,WTO就公共健康问题开始谈判,计划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就实施专利药品强制实施许可制度、解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公共健康危机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根据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发表的《部长宣言》以及《多哈宣言》的要求,2003年8月31日,成员方政府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即《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成为坎昆会议首要的、也是最为显见的成果。从上述WTO的对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态度看,其功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甚至可以说在调整功能的异化方面渐行渐远。首先,无论是《多哈宣言》还是《执行决议》,均涉及的是专利制度框架下的强制实施许可问题,WTO调整功能仍在知识产权方面。其次,从WTO调整知识产权的功能上看,其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不断细化和深入,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技术贸易调整的进一步忽视和冷淡。最后,在WTO功能不断向知识产权调整方面倾斜的过程中,WTO成员似乎已经习惯和认可了这种异化。其结果是,技术贸易在WTO的调整功能中有可能消失。

    二、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错位的弊害(一)WTO调整知识产权有悖其贸易管理法的性质TRIPS协议在其开篇就强调,各国应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一般认为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概念,前者强调权利者的意思自治,后者强调国家的管理。〔9〕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所以知识产权法应属私法勿容置疑;而国家对贸易的管理权是公权,该权利应由公法加以确认,因此各国管理贸易的法律属于公法。从WTO肩负的历史责任看,其主要是限制包括自己在内的各国政府的行为,从而使政府行为不至于严重妨碍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的运行、不至于严重损害本国人民的利益以及本国政府自身的存在。而WTO法律从产生到现在,确实是以从各方面限制各国政府与经济有关的政策管理行为———包括市场准入、外汇管制、海关手续、关税税率等———作为自己的当前任务和奋斗目标的。〔10〕所以,WTO规则应该具有贸易管理法的性质,属于公法。〔11〕甚至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12〕由此推断,WTO作为贸易管理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不宜对私权进行干预,WTO不应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就像其不应对各国的物权进行干涉是一个道理。虽然贸易顺利进行的前提是明确的产权制度和产权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贸易法可以对产权制度指手画脚。作为强调私权保护的协议,放到了以协调各国贸易政策的WTO法律中显然是极为不合适的,其有悖于WTO作为调整贸易管理法的性质。

篇6

(一)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先天缺陷国际组织的功能应围绕其宗旨展开,就这一点来说,WTO在调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的功能体现得非常充分,但在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时出现了扭曲。从WTO的历史看,GATT的宗旨是要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领域,通过各国相互削减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商品的生产和贸易。因此,在GATT存续的近五十年的时间里,其一直致力于推进货物贸易的自由化,消除货物贸易中的差别待遇和各种贸易障碍。作为GATT的继承者,WTO的宗旨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根基仍然在于推进贸易的公平健康发展。WTO的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效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同时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及不同成员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保护环境并提高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手段。可见WTO的功能不再限于对货物贸易的调整,而且肩负起了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职责,而其宗旨中没有关于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规定。因此,就WTO的宗旨来看,其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功能存在先天缺陷。

(二)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人为扭曲从WTO的宗旨中,寻找不到其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只言片语,但在WTO的法律文件和机构设置上,均对知识产权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WTO明确规定了其机构设置,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与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地位相等。该机构负责执行TRIPS协议。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问题虽然没有在WTO的宗旨中得到体现,但这没有影响到WTO对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调整,这也进一步例证了WTO功能扭曲化现象。这种扭曲从基本文件延伸到TRIPS协议。

1.WTO基本文件的后置性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是其产生、存在和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人们常称之为国际组织的宪法。国际组织所有其他有关内部管理和对外关系的法规,都受基本文件的制约,都不得违背基本文件的宗旨和原则。在WTO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具有基本文件的性质。所以,从时间上讲,基本文件应该是最先确定的,否则其指导功能和统领功能怎样发挥。但从WTO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历史发展看,《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基本上是最后产生的,该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而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早在1991年年底,就已基本上获得通过。因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基本协定在对WTO其他具体协定的指导功能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在某些方面是颠倒的。事实上,面对着已经存在的TRIPS协议,WTO基本文件采取的做法是:在宗旨中回避了知识产权和技术贸易,在机构安排上设置了TRIPS协议的执行机构。这也许是WTO在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得已而为之吧。

2.TRIPS协议的避实就虚WTO调整技术贸易应该是实至名归、名正言顺的。如果其真能将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进行调整和规范的话,其功能并不会发生错位或扭曲。但目前的情况是WTO的功能并没有按照常态发展,其避开技术贸易,直指知识产权。虽然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就法律调整的视角看,两者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甚至是本质上的。技术贸易规则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动态交易行为,而知识产权规则保护的是权利人的静态无形财产。两类规则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标是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强调的是权利保护,技术贸易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和贸易平等。所以,WTO调整知识产权名不正,言不顺,其人为化扭曲也正表现于此:其一,在名称上的牵强附会与贸易有关。WTO为了给其调整知识产权披上合法的外衣,十分牵强地在协议名称上加上了与贸易有关的字样。也就是说,在名字中加入与贸易有关字样,主要是为了更能名正言顺地纳入WTO多边贸易体系。在名称上的牵强附会有两点足以说明之:一是该协议没有解释什么是与贸易有关,更没有解释此处的贸易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等问题。之所以这样质疑,是因为在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一个与其名称相似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但该协议明确界定了贸易的含义,也是说立法者应该明白贸易是有多种解读的,并其应该对此进行解释和说明,但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中却没有了解释,。二是如果我们通览TRIPS协议,就会发现,与贸易有关的字样实为没有必要,因为在其内容中,看不到哪类知识产权产权与贸易有关,也看不到哪类知识产权与贸易无关,即名称不能概括内容、体现内容。这就难怪在实践中,很多学者直呼WTO的知识产权协议,而完全忽略了与贸易有关。其二,在内容上的连接设计技术贸易。WTO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除了借用了与贸易有关的名称外,还在内容上设计了技术贸易的连接因素,因为WTO调整技术贸易顺理成章。虽然在TRIPS协议的73个条文中,只有5个条文是关于技术贸易的。

但这5个条文在TRIPS协议中的意义和价值不能忽视。正是这5个条文架起了知识产权与WTO之间的另一个桥梁。WTO也是借此桥梁直接规定成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之所以规定技术贸易,就是要通过技术贸易的连接点,去调整知识产权产权。这也是WTO功能错位的主要表现。

(三)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不断异化WTO在后TRIPS协议时代,取得的最大进展是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发表了《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根据该宣言,WTO就公共健康问题开始谈判,计划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就实施专利药品强制实施许可制度、解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公共健康危机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根据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发表的《部长宣言》以及《多哈宣言》的要求,2003年8月31日,成员方政府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即《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成为坎昆会议首要的、也是最为显见的成果。从上述WTO的对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态度看,其功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甚至可以说在调整功能的异化方面渐行渐远。首先,无论是《多哈宣言》还是《执行决议》,均涉及的是专利制度框架下的强制实施许可问题,WTO调整功能仍在知识产权方面。其次,从WTO调整知识产权的功能上看,其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不断细化和深入,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技术贸易调整的进一步忽视和冷淡。最后,在WTO功能不断向知识产权调整方面倾斜的过程中,WTO成员似乎已经习惯和认可了这种异化。其结果是,技术贸易在WTO的调整功能中有可能消失。

RIPS协议在其开篇就强调,各国应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一般认为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概念,前者强调权利者的意思自治,后者强调国家的管理。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所以知识产权法应属私法勿容置疑;而国家对贸易的管理权是公权,该权利应由公法加以确认,因此各国管理贸易的法律属于公法。从WTO肩负的历史责任看,其主要是限制包括自己在内的各国政府的行为,从而使政府行为不至于严重妨碍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的运行、不至于严重损害本国人民的利益以及本国政府自身的存在。而WTO法律从产生到现在,确实是以从各方面限制各国政府与经济有关的政策管理行为包括市场准入、外汇管制、海关手续、关税税率等作为自己的当前任务和奋斗目标的。所以,WTO规则应该具有贸易管理法的性质,属于公法。甚至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由此推断,WTO作为贸易管理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不宜对私权进行干预,WTO不应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就像其不应对各国的物权进行干涉是一个道理。虽然贸易顺利进行的前提是明确的产权制度和产权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贸易法可以对产权制度指手画脚。作为强调私权保护的协议,放到了以协调各国贸易政策的WTO法律中显然是极为不合适的,其有悖于WTO作为调整贸易管理法的性质。

(二)WTO调整知识产权与WIPO的功能冲突在WTO产生之前,早已存在着致力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专门的国际经济组织,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成立于1970年,其主要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WIPO的主要活动包括鼓励缔结新的知识产权条约,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收集、传播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从事和促进这方面的研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法律和技术上的援助,也为成员国的其他要求提供服务。WIPO认为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导的专门机构。所以,在TRIPS协议谈判之初,

就有很多质疑的声音,认为在WIPO之外另立炉灶,制订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实属没有必要。WTO对知识产权调整是对WIPO功能的挑战和冲击。两者之间的冲突十分明显:

1.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方面WIPO是隶属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便是加强国际合作以促进对人权的尊重。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进一步规定公民拥有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权。这两条规定,实际上为知识产权进入国际人权法保护领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WIPO管理的一系列条约中,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均充分体现了人权法所一贯倡导的理念,知识产权被视为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保护,比如《伯尔尼公约》中对作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双轨制保护。而与之相反的是,WTO却对此采取了消极的态度。这集中体现在TRIPS协议在版权领域对作者精神权利的排除。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TRIPS协议所讲的保护知识产权,在理论上和目的上,均与伯尔尼公约根本不同,正是由于两个国际经济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出发点和目标存在差异,因此,其各自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2.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方面TRIPS协议和WIPO管辖的主要国际公约均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但二者的规定并不相同。如WIPO所管辖的主要国际公约中均没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但TRIPS将该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又如两者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对国民待遇的解释却存在着很大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一是享有国民待遇的标准不同。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能够享有国民待遇的标准是唯一的,即国籍,而WIPO公约中的规定并非如此。以《巴黎公约》为例,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可以是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是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二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阐述不同。TRIPS协议对国民待遇的表述是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而WIPO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表述是同等待遇。

3.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方面WTO的TRIPS协议和WIPO所管辖的国际条约都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依据。但由于两个国际组织的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念不同,导致条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十分明显。如,在专利方面,WTO要求成员国保护的专利只限于发明专利,而对于实用新型没有要求,对于外观设计另作规定,这与《巴黎公约》对专利的规定存在差异。因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版权方面,WTO并不要求成员方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而《伯尔尼公约》中对精神权利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另外,在WIPO框架下没有生效的《华盛顿公约》被TRIPS协议吸收并略做修改后直接生效。在WIPO框架下没有作为知识产权的地理标志和未披露的信息等均被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三)WTO的功能错位使技术贸易的国际法调整仍然缺位6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地位日趋重要,国际间技术的流动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这种发展不相适应的是,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套统一的专门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和准则。在WTO之前,联合国贸发会(UNCTAD)一直希望制定一个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统一国际法规范,并进行了努力和尝试。自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首次以会议决议的形式提出:要求制订一项符合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和条件的关于技术转让的国际行动守则开始,直到1985年6月期间,联合国贸发会组织各国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谈判,其成果主要体现在《守则》上。但由于谈判各方对《守则》中涉及的实质性问题存在一定分歧。所以《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目前仍然处于草案状态。TRIPS协议虽然在内容上体现了对国际技术转让的关注,但其着眼点却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如该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对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作出贡献,对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并应当以一种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方式进行。虽然该条涉及了技术转让,但强调的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的保护。再如TRIPS协议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看上去是对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行为进行规制,但并非强制性内容,而是对各国进行规制的一种许可或授权。所以TRIPS协议从本质上来讲,并没有对国际技术贸易进行调整,也没有对国际技术贸易作出具有建设性的规定。综上看来,由于WTO在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功能错位,使本来应该纳入其管辖范围内的技术贸易仍然没有得到国际组织的更多关注。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仍然没有得到发展和完善,其对国际技术贸易调整还只是原则性的,实质性内容比较缺乏。这种国际立法的空白状态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十分不利。

三、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功能纠正由于国际组织数量与职能的不断增长,各种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就显得日益重要起来。在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亦是如此。就国际层面来看,目前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主要是WTO、WIPO和UNCTAD。所以,这三个国际组织的职能要得到充分发挥,就需要各组织之间的协调与配合。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功能纠正应从其功能回归开始,以此,还原WIPO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促进UNCTAD退出对技术贸易的强制调整,配合WTO对技术贸易进行指导性调整。只有这样,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才能理顺,各国际组织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

(一)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归位的途径WTO的功能错位就是其放弃了对技术贸易的调整,而去管理知识产权。所以,WTO功能归位主要是指其回归到对技术贸易调整的轨道上。WTO功能归位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修改宗旨国际组织的活动必须符合其宗旨的指引和要求,WTO调整技术贸易的功能也应受此约束,或者说WTO调整技术贸易必须有合法依据,该合法依据只能来自WTO宗旨的有关规定。因此,通过部长级会议,修改WTO宗旨是WTO功能回归的原动力。WTO的宗旨中应将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规定。使WTO成为真正全面调整国际贸易的国际经济组织。如果说GATT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没有对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作出回应是可以理解的。那么WTO在新时期下,甚至可以说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在技术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只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反映,而完全忽视技术贸易问题是让人十分费解的,同时也不同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WTO将促进技术贸易的发展作为其宗旨应该是WTO发展的必然结果。

2.制订协议为配合WTO调整技术贸易的宗旨,有必要制订新的贸易规则,即《技术贸易总协定》或《技术贸易的多边协定》,该技术贸易规则的制订可能会比较艰难,但并非没有可能:其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经验借鉴。服务贸易进入GATT的框架内也是一个艰辛的过程。早在1973年开始进行的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就倡议将服务贸易列入GATT框架之内,但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和抵制,未果。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服务贸易问题再次被提出,经过艰辛的努力,最终才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虽然该协定只是一个框架协议,留下了大量问题未作规定。但它的签署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WTO调整贸易功能的进一步提升。同样,WTO调整技术贸易也是其功能的又一重大变革,其困难显而易见。《服务贸易总协定》提供的经验十分宝贵,值得借鉴。其二曾经的有益尝试。和服务贸易不同的是,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中,有些国际组织对技术贸易共同规制的制订做了有益的尝试。如UNCTAD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联合国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以及TRIPS协议中的有关技术贸易的内容都为WTO制订技术贸易规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文件。技术贸易的多边协定或技术贸易总协定从已有的国际指导性规范中提炼已经达成共识的内容,应该是有效可取的办法。

3.改革机构为了配合技术贸易协议的执行,WTO的机构设置中应该有技术贸易理事会,该机构应与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的职能并列。鉴于现有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是管理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将该理事会进行改革,使其能够执行技术贸易协定的有关内容。

二、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回归的良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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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013年10月我科应用中药汤剂结合胃镜下钳夹及胃石内多点注射5%碳酸氢钠治疗胃石症12例,方法简单,费用低,效果良好,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12例胃石症患者中男9例,女3例,均经胃镜证实。发病前30d内均有食用柿子或山楂史。临床上均有食欲下降、持续上腹部胀痛、进食后腹痛加重等症状,且多伴有恶心、呕吐,1例呕吐咖啡样液体。胃镜检查发现胃石直径为2~10cm不等,形态欠规则,表面不光滑,黄色、棕褐色或黑色,12例均有上消化道黏膜损害,其中1例为胃角、胃体多发溃疡并伴有急性出血表现。

1.2 方法 嘱患者多饮水,进流质饮食,忌食蔬菜、水果等粗纤维食物及酸性食物。口服中药汤剂,3次/d,服药时间为午、晚餐前1h及睡前,服药后至少平卧30min并适当按摩上腹部,以助药物充分作用。1w后复查胃镜,如仍有胃石,可用异物钳或活检钳钳夹,并在胃石表面每次注入5%碳酸氢钠20ml,再钳夹,可反复多次,3d后复查胃镜,可重复上述方法。如患者年龄较大,用药后上腹部症状明显减轻者,可增加药物治疗时间。

1.3 辩证 如患者表现胃中冷痛、得热痛减、恶心呕吐、舌淡苔白、脉弦紧,为阴寒内结,治宜温胃散寒、软坚导滞,方选良附丸加减(组成:良姜、香附、吴茱萸、干姜、陈皮、半夏、枳实、厚朴、大黄、白芍、甘草、鸡内金等);如表现为胃脘刺痛拒按、或见呕吐、舌质紫暗或有瘀斑、脉涩,此为瘀血停着,治宜活血化瘀、软坚散结,方选血府逐瘀汤加减(组成:桃仁、红花、川芎、生地、当归、枳实、鸡内金、郁金、鹿角霜、金钱草、白芍、甘草等)。

2 结果

所有患者用药后上腹痛等症状均有减轻甚至消失,进食好转。12例患者中8例仅用药物治疗胃石消失,余4例复查胃镜时胃石均较前变软并碎成小块,上消化道黏膜损害减轻,其中2例经药物及1次胃镜下治疗胃石消失,2例经药物及2次胃镜下治疗胃石消失,所有患者均无肠梗阻、消化道穿孔等并发症出现。术后8w复查胃镜,胃炎、胃溃疡等已基本愈合。

3 讨论

根据胃石的成分主要分为植物性胃石、动物性胃石、药物性胃石和混合性胃石四类[1]。临床上胃石以植物性胃石常见,其中又以柿胃石最常见,发病机制为:柿子中含较多鞣酸、树胶,在胃酸作用下可与蛋白质结成不溶于水的凝块,多个凝块可互相粘结形成较大团块,质地坚硬,无法通过幽门口排出。胃石对胃壁产生机械压迫,易引起胃黏膜糜烂、溃疡、出血甚至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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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酒类市场的整顿力度,今年夏天,我们根据夏季是啤酒消费旺季的特点,对我市20多家啤酒经销商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帮助厂家及经销商理顺流通渠道,加大了B型瓶的投放量,同时也提高了经销商B型瓶的回收率。另外,去年12月1日《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我们以此为依据,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酒类市场无假酒。

四.规范煤炭和废旧金属回收市场,年初,我们在对煤炭和废旧金属回收市场进行全面清点、管理的基础上,为12家煤炭经营企业办理了“煤炭经营许可证”,为一家回收企业办理了《废旧电力设施收购资格证》,摸清了两个专项市场的底数,也为今后对两个专项市场的清理整顿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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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进程

11月10日拟定了本辖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11月30日前分别对重点地区××镇足法村民委员会区域、××镇者黑村委会区域,重点市场主要运输通道两侧,农副产品加工专业集中地区,小商品批发市场、食盐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如××镇街、××街)、城乡结合批发市场进行了大范围普查,重点对象学校学生食堂××一中、二中、三中等中学进行检查。检查中未发现违法加工、生产的企业和个人,无证擅自运输食用盐的单位和个人;无不合格碘盐用于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三、加强宣传教育

联系电视台进行宣传,发放资料进行宣传,用政务公开信息、管理公告公布举报电话,宣传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健康带来的危害,对举报人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增强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的意识。

四、实施工作情况

按照拟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先后到××县××乡、××乡、蔡山镇、××镇、××镇、××镇等进行排查,入村20个,经营场所59个,学校食堂11个,集贸市场12个,发放宣传资料2400余份,查处案件2件,非碘盐1000公斤,入户100余户,食用盐碘率占99.99%(××镇山龙村委会阿令村昝乔梅家误食一包(1公斤)。

到各乡镇排查中,首先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请其支持宣传排查落实,各乡镇都派员参加,各村委会领导亲自参与落实。

全县各乡镇都设有一至二个加碘食盐配送站,做到有登记、有宣传、有暗查人员。

与工商部门联系与排查,在此期间,协商处理原转存的××、××、××涉非碘盐案件。

五、排查中遇到存在的问题

1、大部分食盐经营户没有食盐专营许可证,小部分有食盐专营许可证,但有效期为两年早已过期,没有实行年检和换发新证。

2、××镇、××镇与红河州泸西县相邻,××者黑片区大部分经营户经营部分红河合格碘盐,食用户也就习惯食用红河碘盐,因地理环境和气候相差不大,没有危害后果。其原因是交通方便和价格略低,红河加碘食盐比曲靖的碘食盐价格略低是自治州的经营政策所至,这就是市场,同标准的合格碘盐,要买价贵的食用者只怕只有我们管理盐务的人员。

3、少部分群众不识字不能识别加碘食盐。

4、原有的食盐专营许可证与工商、税务、烟草的“证”不称相配太小,就象盐务管理局一样太小,自己把自己的档次降低,盐业管理机构的形象大大降低。

5、盐务管理局领导虽有独立决策处置权,但因是经济局副局长兼任,大部分忙于其他事务,因是兼职故决策权和改革胆量就小于主职。

六、建议

1、尽快与上级盐务机构联系新制与工商、税务、烟草等尺寸一致的食盐专营许可证,以体现盐务管理局的独立性与执法权,与体现盐务管理局对被管理者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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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2-0036-07

一、相关文献综述与问题的引出

房地产价格高涨及其泡沫问题是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自2010年初至今我国房地产价格调控效果甚微。据天相投顾统计,2010年8月全国的商品房销售均价为4 430元/平米,到2011年8月则为5 196元/平米,涨幅达17.3%,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的房价则上涨更快,有关我国房地产是否存在泡沫的争论也充斥着学术界、政府和媒体的视眼。根据资本定价理论,房地产的当前价格等于其未来收益的贴现值。但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房地产的当前价格很难反映其市场价值,也就较难对泡沫作出识别和预警。难怪很多西方学者也承认:由于很难判断资产价格是由其基本面引起的还是由投机因素引起的,因而泡沫只有当它破灭后才能发现。国内相关文献主要用西方经济学原理来寻求我国房价高涨的原因。易宪容认为金融制度不完全性、效应的滞后性及利益的渗透性,金融交易制度安排的缺陷为我国房价波动的制度性根源,并认为信贷扩张过度是房价过快增长的主要原因 [1]。昌忠泽则指出信贷扩张、土地财政以及住房预售制度是中国房地产泡沫形成的三大根源,其中隐藏着巨大的双重风险:一方面导致财政风险加剧,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导致金融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并认为房地产业从长期来看不应该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加大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制度,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关系是抑制房价泡沫的可能途径[2]。周彬、杜两省认为土地财政必然推动房价持续上涨,从而降低居民个人的效用并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房价越高,地方政府的效用就越大,因而地方政府有推动房价上升的内在激励,给定土地财政现状,在地方政府互相竞争情况下,中央政府通过商业银行来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存在极大的困难[3]。

上述文献的不足之处是只从某一个角度来解释我国房价泡沫形成的原因,不能将影响房价高涨的因素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政治经济学将商品价值的研究作为其核心任务之一,尤其是对价值和价格的概念在理论上作了严格区分,加上其平均利润理论、地租理论及虚拟资本理论,构成了研究房地产泡沫的最有说服力的理论框架。因此,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角度来把握我国房地产泡沫的度量、判断房地产价格高涨的根源,对我们认识现实情况、把握政策方向、掌握投资力度,以及引导和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马克思关于“泡沫”的定义与解释

1.关于泡沫的定义。关于“泡沫”,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没有明确定义,最为经典的关于泡沫的定义要数《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泡沫状态”就是一种或一系列资产在一个连续过程中徒然涨价,开始的价格上升会使人们产生出还要涨价的预期,于是又吸引了新的买主——这些人一般只是想通过买卖牟取利润,而对这些资产本身的使用和产生盈利的能力不感兴趣。随着涨价而来的常常是预期的逆转,接着就是价格的暴跌,最后以金融危机告终。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格是其价值的表现形式,价格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在垄断市场中,商品的价格形式表现为垄断价格,而垄断价格也不会脱离商品价值,也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4]47102,871。据此,可以将泡沫定义为商品价格对其价值的严重背离,泡沫的大小与其背离的程度成正比。

2.房地产价格的构成。房地产价值由房产和地产两部分构成。房产是人类劳动的结果,地产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未经开垦的生地,没有经过人类的劳动,没有价值;二是经过人类开垦的熟地,具有价值。依据商品价值公式c+v+m,预付资本C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购买生产资料而支付的货币额c,属于不变资本;二是购买劳动力而支付的货币额v,属于可变资本。在房地产价格的构成中,不变资本主要由建筑材料和设备折旧构成,钢筋、水泥和装修材料等建材一次性转移到房价中,而用于盖房子的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以折旧的形式多次转移到房价中,不变资本不产生价值。马克思认为只有可变资本v才能创造剩余价值,按照产业分类,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房地产业属于第三产业,由此可以判断房地产价值由建筑工人创造,这里的建筑工人应是广义的,房地产的设计、建造、管理、营销等诸多劳动是否应归于可变资本范畴需要区别看待。对生产劳动的定义主要从增值资本角度和增加使用价值角度来看,前者是资本交换劳动,后者是生产物资产品或具有物资载体的非物质产品的劳动。从马克思“总体工人”的概念来看,“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须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按照此定义,建筑设计工人的劳动是生产工人劳动的向前延伸,尤其是建筑设计师的劳动属于创造性脑力劳动且能创造出更大的剩余价值,应被纳入到创造性物质产品的总劳动过程中,为资本增值服务,应算作生产性劳动。同样,房地产的管理人员也应属于生产性劳动,而营销人员的劳动属于流通环节了,不属于生产性劳动[5]。

房价中的m部分为剩余价值,m/v则为剩余价值率,如果用m/(c+v)则变成了利润率,马克思认为由剩余价值率向利润率的转变掩盖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本质。利润为预付资本的增值额,在货币形式上表现为生产资料价格、生产性劳动工资和利润。利润作为资金使用的回报,房地产企业也需要利润以维持资金流通和生产继续,其利润的计算应是平均利润,但不是房地产业的平均利润,而是社会平均利润。房地产企业的定价是在平均利润的基础上加上一个行业超额利润,以此造成房价的虚高,再加之房地产业具有消费和投资的双重属性,从而更加剧了泡沫的产生。

3.我国房地产价格泡沫的度量。衡量房价是否有泡沫的思路之一是房价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一般认为房价收入比为H/In=1左右为房价的合理区间,11.5则为恶性泡沫。

注:ΔH为房价的增长率,H/In为房价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其中2011年的数据为前三季度数据。原始数据来源为天相投顾有限公司开发的金融数据库 我国2007~2011年房价增长率和泡沫的度量如表1。全国的房价增长率2007~2011年分别同比增长16.1%、6.4%、16.3%、8.1%和11.1%,除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2010年我国房地产调控增幅有所放缓外,其余年均增长率均超过10%。全国的房价收入比则变化不大且在1上下波动,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全国的房价是比较合理的,不存在泡沫。我国4个直辖市的房价则差异性很大,京、津、沪三市均存在严重的房价泡沫,尤以上海、北京最为严重,且房价波动剧烈。房企与政府间存在多重博弈,在紧缩政策下,房企采取不降价的行动,而在宽松政策下,房企则加快房价的上涨。重庆的房价也在快速上涨,但还在合理的范围内,基本不存在泡沫。事实上在类似于重庆的二线城市,房企在近几年加快了涨价步伐和开发力度,尤其是在政府对一线城市加大宏观调控的背景下。

三、房地产泡沫产生的根本原因:

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 房地产业是地产业和房产业的总称,它作为一个统一的组合产业在国际上已成为惯例,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是始于资本主义社会。但人类对土地的使用自有人类就开始了,且人类文明的长足进步与土地密切相关,正如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进入商品经济社会后,商品经济和生产力的空前发展使得国民经济的部门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土地和土地上建筑物也迅速商品化。房地产业不但成为与其他一切部门、行业并立的一个独立行业,而且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它甚至成为经济兴衰的关键,牵动着整个经济的消长变化。房地产业除了正常的经营业务外,还出现了投机经营,这既危害了社会生产的正常发展,又加速了资本和生产的集中,刺激了更大规模的扩大再生产。

土地私有制与生产关系密切相关。人类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且这种生产关系是以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它同时又是决定社会形态性质的基因。土地不是人类劳动的生产物,它作为人类生产不可缺少的要素,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自然载体,在生产力尚未发展起来之前是自然而然地被人类共同所有,但并不存在所有和占用问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使用土地,使生活上能够定居下来,形成所谓部落、氏族,因而就占有一定范围的土地,再加上土地是不可人为移动的,部落氏族彼此定居和占有的土地就不能互相移住,形成了土地在部落氏族范围内的公有,这便是土地所有制产生的原因。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所有生产资料都私有化了,土地也出现了私有化,于是就产生了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的分离或结合,租赁关系也随即产生。土地的资本主义租赁形成了土地所有者、土地资本主义经营者和生产工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土地使用者经营成果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并依据土地肥力的优劣、离市场的远近和土地上的生产设备,向土地租赁者收取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地租即为土地所有权的报酬,实质是将土地分期分次进行买卖,如果将若干年的地租一次性付,就成为土地的价格,使没有价值的土地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实现了土地商品化。土地价格与地租成正比,与银行利息率成反比。人们根据利息率的高低来预测地租和地价的变动趋势,也就为土地炒作提供了可能。

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地价为零或者非常低,但土地的国家所有并不等于无所归属,也不意味着全由国家及其政府利用行政手段统包使用,而是也存在土地使用权、占有权、支配权等分离的经济条件,与之相关的房地产业就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土地的开发过程逐步实现低地价向高地价的转化,地租同样存在着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前者是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地的绝对垄断有关,后者是由土地位置和投资不同而产生,在市场经济下通过不同地段的不同价格表现出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把大部分级差地租收上来,作为专用款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便又产生了更大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几种地租在要素市场化过程中逐步显现并在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分配,加上强制拆迁和占用耕地,形成了“圈地剪刀差”,便成为房地产业超额利润的来源,这就既成为其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泡沫经济产生的特殊因素[6]。

地租在我国表现为土地购置费 2007年全国的土地收入为4 866亿元,到2010年则为9 992亿元,上涨幅度为101%。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的涨幅则更大,北京2007年的土地收入为293亿元,到2010年则达到1 292亿元,涨幅为341%,上海2007年的土地收入为131亿元,2010年则为449亿元,涨幅为243.7%。

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不断地增加,从土地收入与财政收入之比来看,全国2007~2011年分别为0.19、0.19、0.19、0.25和0.20,说明我国的财政收入也是不断增加的。像北京、重庆等市的财政收入对土地收入的依赖很严重,北京的土地收入/财政收入比2007~2009年为0.2左右,但到了2010年则达到0.54,重庆的这一比重最高达到0.39。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土地成交价格的持续上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等对土地的需求大大增加,导致地价不断上涨,尤其是土地政策2002年由划拨制度转为“招拍挂”制度后,地价更是突飞猛进,而地价的上涨,直接带动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导致很多地方政府依靠卖地来增加收入,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也越来越大。其次,货币政策的变化也导致土地价格过快上涨,尤其是从2003年开始的宽松货币政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地价上涨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房价的过快上涨,所以,要稳定房地产市场,主要措施之一就是使地方政府逐步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地价的过快上涨是房价飙升的主要原因。全国土地成本占房价的比重为0.45左右,在2010年则高达0.52。而北京、上海两市的地价/房价比则更高,北京2007~2009年为0.6左右,到2010年则达到0.99,2011年上升到1.23;上海2007~2009年为0.9左右,到2010年则达到1.22,这说明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在于土地购置成本过高,加上对商品房过度炒作,全国各地惊现“地王”,严重歪曲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注:土地收入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购置费,地价为房地产企业土地购置费除以购置土地面积,L/H为地价/房价比,L/I为土地收入/财政收入比,L为土地收入。原始数据来源同表1,2011年为前8个月份的数据 绝对地租的背后表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在我国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其名义所有者为各级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使得地租上涨过快;建筑地段的级差地租表现为其地理位置的好坏,建房用地的稀缺性助长了地产商的投机性,地租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是房价高涨的根本原因。

四、房地产高涨的直接原因:行业

平均利润差距过大 马克思认为平均利润率就是社会总资本的年利润率(亦称一般利润率),是指资本家阶级每年生产的剩余价值同社会范围内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它体现了职能资本家之间分配剩余价值的关系。平均利润率是由全社会各个产业部门不同的个别利润率,在竞争规律作用下,趋向平均化而形成的。各个产业部门不同的利润率的形成取决于三个主要因素:剩余价值率、资本有机构成和资本周转速度。由于各个产业部门获得不同的利润率使得等量资本获得不同的利润,必然导致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也就会出现资本在不同部门间的转移。这种转移包括资本增量投向高利部门与资本存量由不利部门抽出投向高利部门。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过程是通过部门之间的竞争将全部利润在各部门间重新分配的过程,表现为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即平均利润[7]。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虚拟经济获得了无可比拟的高回报,资源大规模地从实体经济抽出流入房市、股市、债市等,推高了资产价格,而虚高且不断增高的资产价格更进一步吸引着更多的资源向虚拟经济部门集中。资源向房地产市场高度集聚会使其资源相对于利润率来说严重供过于求,实体经济部门因资源抽逃而难以为继,且实体经济部门对资源的使用成本由于虚拟经济的拉动而不断提高。在房价泡沫破灭之前,一个共有的规律就是流动性在虚拟经济领域过剩而在实体经济领域奇缺,投资于资产的回报畸高,经济规律强行发挥作用,新的平衡以生产力的巨大破坏为代价,通过财富与收入分配格局重新调整而重新趋于均衡。由于股市的熊市要多于牛市,而债券的收益率远低于通货膨胀率,故社会上的资金疯狂地向房地产市场聚集,造成了房价的高速上涨。

我国工业企业、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如表3。全国工业企业的行业利润基本上为6%左右,历年变化不大;而房地产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要高得多,考虑到数据收集的便利性,我们以中国证监会的房地产行业中的132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其采取简单的算术平均,结果发现2007~2011年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分别为344%、99.4%、190.9%、69.5%和174.8%。用马克思对资本家贪婪的描述:“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胆壮起来;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它就会不顾人间的一切法律;有300%,它就敢冒绞首的风险。”[4] 我国房地产行业不但吸引着原来从事房地产的企业,还吸引了大量的国有企业,全国有约70%的国有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加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以及置业者对从事房地产的投机的热情,加剧了房价的高涨,尤其是非理性对房价泡沫的推动。

自2002年以来,我国商品房改革加快,房价上涨也随之加快,房地产业作为基础行业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日益显著。一方面它加剧了社会资源向房地产企业、政府和银行聚集,结果便是政府越来越富而人民相对来说越来越穷,在城市里很多需要购房的年轻工薪阶层有许多成为了“房奴”或买不起房子成了“城市飘着的一族”,造成民生问题严重;另一方面社会资本过度地向房地产业聚集,不但加剧了房价泡沫,一旦破灭则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的负面作用,而且资本向房地产业的过度集中剥夺了其他行业的发展,尤其是作为基础行业的现代制造业,这是造成国民经济“生产性缺失”、增长乏力乃至导致债务危机的主要根源。 注:原始数据来源同表1。截止2011年11月25日,沪深两市共有房地产企业132家(剔除掉被ST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房企的平均利润率为2007~2011年的净利润率做简单算术平均五、房价高涨的加速器:虚拟资本与

信用杠杆 马克思指出:“交换过程同时就是货币的形成过程”,“货币的根源在于商品本身”。资本最初表现为货币,但货币不一定是资本,资本与货币的区别在静止状态下看不出来,只有通过运动状态即流通才能显现出来。资本流通公式是:货币-商品-货币(G-W-G),在这里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商品,然后把商品卖出去,重新获得货币。资本流通过程从买(G-W)开始,以卖(W-G)结束,其结果不是发生在这种商品价值上,因为交换是等价的,所以只能发生在购买到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也即要获得剩余价值,货币持有者必须在市场上找到一种特殊产品,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并且它所创造的价值能够大于自身的价值,这种商品就是劳动力,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转化为资本,使货币资本化。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作为纯粹的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职能日益凸现,虚拟化的资本形式不断涌现,虚拟资本不是现实资本,只是资本的“纸质复片”。虚拟资本不但包括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能够定期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资本,而且还包括银行券和不动产抵押,其中就包括房地产[8]249253。

房地产的剩余价值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房产,表现为建筑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二是地产,表现为土地价格的剪刀差。房地产业的虚拟化与金融机构对其的信贷支持,加速了房价的高涨和泡沫的形成。Bernanke,Gertler和Gilchrist也提出了“金融加速器机制”原理,信用市场各个变量的内生变动会放大和扩展宏观经济的动荡[9]21。房地产业的投资和投机,从供需双方来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作为供给方,使得房地产企业获得的信贷支持占全部资金投入的50%~80%,在京沪深等发达城市房企获得的信贷支持更高;作为需求方的置业者一般也是从银行获得贷款,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为30%~40%,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在50%左右。据此推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业的信贷支持使得房价上涨的速度提高了2~5倍。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视角解释了泡沫的定义、房价的构成和度量,并对我国房地产价格高涨乃至泡沫形成的根源、直接原因和加速器进行了分析。房价泡沫可以定义为房地产价格对其价值的严重背离,背离程度越大泡沫越严重。房地产价格由房产价格和地产价格两部分构成,房产利润的来源是建筑工人的剩余价值,从事房地产设计、管理等脑力劳动者创造出的剩余价值更多;土地本来没有价值,随着土地商品化也有了价值。我国房地产价格自2003年以来持续快速上涨,从房价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来看,全国房价包含的泡沫不大但京津沪等一线城市中则存在恶性房价泡沫。我国房价高涨的根本原因在于地租过高,即土地成交价格快速上涨,加上土地成交量的快速放大,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增加迅猛,出现了地价与土地财政收入双双快速上涨的格局,“圈地价格的剪刀差”成为房地产业超额利润的另一个来源。我国房地产价格高涨的直接原因是其平均利润率过高而吸引了过多的社会资本,而房地产价格的虚拟化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提供的金融信贷杠杆则成为房价高涨的加速器。

我国房地产价格高涨会造成一系列的后果:一是社会资本过度地向房地产行业聚集,造成资源过度地向政府、银行和房企集中,造成了国富民穷,出现了典型的民生问题;二是房价过高乃至出现泡沫,泡沫一旦破灭则会给实体经济带来灾难;三是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乃至支柱性行业,资源过度在房地产业聚集会剥夺了其他行业的发展机会,尤其是起着基础性作用的现代制造业,造成了生产性缺失和社会经济增长乏力;四是伴随着房价高涨地价也飞速上涨,形成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一旦房价泡沫破灭会导致严重的政府债务危机。

因此,要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让房价趋向合理,首要的问题是控制过高的地租,主要途径有二:一是逐步摆脱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可以尝试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制改革来实现,让地方政府有更多的财权;二是降低地租甚至使地租为零,土地本身并没用价格,国家大力建设经济适用房就是较好的举措。其次是要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间有比例地协调发展,降低社会资本在房地产业的过度集中,让国有企业退出房地产领域,鼓励资本向新兴制造业转移,同时也要丰富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并拓宽投资领域,避免过度炒作房地产。再次,抑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业的信贷支持过度,合理利用信贷杠杆和虚拟资本,避免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泡沫的过度放大,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应对信贷流向进行合理引导和管理,比如更多地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易宪容.信贷扩张的合理界限与房价波动研究[J].财贸经济,2009(8):515.

[2] 昌忠泽.房地产泡沫、金融危机与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J].经济学家,2010(7):6976.

[3] 周彬、杜两省.“土地财政”与房地产价格上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J].财贸经济,2010(8):109106.

[4]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 王辉龙.房地产价值构成与价格分解——对房地产价格泡沫的政治经济学考察[J].社会科学辑刊,2009(3):8386.

[6] 杨帆,李宏谨,李勇.泡沫经济理论与中国房地产市场[J].管理世界,2005(6):6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