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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标准不一。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在全民和集体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的职工中实行。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广大农民基本上不享受社会保障。这种体制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发展的经济格局很不适应,制约了社会保障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不利于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
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传统经济体制下,企业组织生产的功能被保障的社会功能所窒息,企业承担职工养老、医疗、待业的绝大部分费用。这一方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造成建厂较早、退休职工较多的老企业负担大大重于新建企业,这使它们不能在公平的基础上开展竞争,压抑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没有建立起正常的社会保障调整机制。而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金在职工退休时一经确立就基本不变,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受物价的影响波动很大,而国家采取的各种定额物价生活补贴办法效果并不理想,补贴量相对偏低,赶不上物价的增长水平且平均主义倾向严重。
管理体制分散,立法工作滞后。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保障事业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机构重叠、政出多门的格局,存在着做法不规范、法制化程度低的矛盾。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摩擦和失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新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
现阶段正在完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而市场经济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商品经济,激烈的竞争、产业结构的调整,势必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失业。同时,现代化大生产使工作节奏、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统一立法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缩短贫富差距并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的总需求和总供给
运用社会保障这个经济杠杆,通过统筹社会保险费用,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共济功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国民收入作再次的适度调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问题,促进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三)为转变政府职能与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创造条件
现代社会分工要求,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减轻企业运作中的负荷。为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大中型企业“轻装上阵”,真正做到以市场为导向转换经营机制,实现社会劳动的存量与增量的合理调整。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从我国国情出发,利用“后发机缘”,抓住当前改革开放的有利时机,建立起低标准、有限项目且易带来效益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加强国家立法并促进覆盖全国的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立法,尽快推动社会保障体制的法制化、社会化、一体化建设,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内制定《社会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和《社会救助法》。立法工作既要全国统一,又要留有余地,把在改革中已经确定了的各项社会保障活动的准则用法律形式迅速固定下来。
(二)以社会保险改革为战略重点健全多层次的保险结构
建立多种积累形式的基金模式。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应实行部分积累方式,根据国民经济运营状况,兼顾企业效益和个人承受能力,实行适宜的弹性费率制。在基金来源上,国家、地方和个人共同负担,统一收取,统一支付,国家承担最后责任,广大农民和城镇个体经营者则实行预筹积累储蓄保险制,即个人的养老金,主要来自以往累计各年的个人交费和利息。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配合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劳动制度的改革。一是要贯彻强制性原则,国家根据有关法律,对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待遇标准、合格条件和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等内容作出规定,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二是要扩大实施范围,从目前主要在国有企业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扩大到城镇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国有企业中。改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带动其他社会保险事业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及优抚事业的发展。在医疗保险方面,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医疗保险基金和可流动性的个人医疗账户。工伤保险方面则以工伤立法为依托,把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有机地结合起来,覆盖全国各类企业的所有职工。
(三)完善并落实各项配套措施的改革
当前,首先研究制定失业保险在减轻企业负担和稳定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制定和完善失业保险市场统筹的政策措施;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防止现有就业岗位的大量流失,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其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金保工程”,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和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另外,还要加紧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公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等,以确保最终建立起一整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全国统一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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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艳.和谐社会视野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2007(02).
[4]赵秋梅,吴红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J].中国财政,2008(18).
[5]张萍.政府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完善中的作用[J].行政论坛,2009(04).
[6]陈小霞.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探索[J].前沿,2011(1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为了做好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工作,经研究,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和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中,符合提前退休工种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和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有关工作,按照我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人员办理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时,个人提出申请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街道(镇)劳动科按规定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各单位在审批时,要严格进行审查,以存档前或失业前的档案明确记载为准,后补的材料无效。
一、本通知仅限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昌平区和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以及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中执行,其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养老保险基金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收缴汇总后直接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并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收缴后上缴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执行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的单位和个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由原收费单位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一次性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时上报《存档单位缴拨情况表》(表样附后)一式二份。
(一)从2000年1月起按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二)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按原规定标准缴纳并计入存档人员个人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不再按现行标准补缴和调整,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补记个人账户。
(三)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曾有过缴费,后因种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存档人员,可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缴费。
(四)1996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未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费的存档人员,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按北京市政府1998年2号令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一)1992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在1992年10月以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2年10月以后自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之日起至移交前可按北京市现行规定的标准补交养老保险费。如因个人原因不愿补缴的,并轨后不得再行补缴。
六、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须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养老金。
(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
1.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在其退休的前一个月代为申报《北京市养老保险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简称《表二十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表二十三》开出《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简称《表二十五》),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表二十五》审批退休。
2.人才服务中心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后,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离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简称《表十七》)一份,在其退休的当月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3.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
1.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其退休的当月开出《表二十五》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并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表十七》一份,送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报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3.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七、已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移交后转到存档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由其按现行管理规定代为申报支付。
(一)由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表十七》一份,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八、退休人员的减少按现行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