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4 02:59:3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银行资信证明,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银行资信证明的概念。资信,即资金和信用。资信证明,是指证明个人或组织经济实力大小和信用好坏的文件。可以说,各种荣誉证书、债券、仓单、提单、房地产、知识产权证明,以及其他权利凭证等都可以作为持证者个人或组织的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一般而言,是指商业银行出具的证明个人或组织的资产或信用状况的文件。从广义上说,由银行出具的存单、票据、信用证、承诺书、担保函等金融票证,以及有关财产的委托书、协议书、意向书等,对持有人都具有资信证明作用。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指狭义的银行资信证明。如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就是一种比较典型而常用的资信证明。
(二)银行资信证明的形式。银行依法出具资信证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鉴于银行出具资信证明的严肃性和用途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口头形式,主要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以及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目前,数据电文形式的资信证明在国内用的较少。至于其他形式的银行资信证明也会存在,如20世纪60年代世界首富石油大王保罗•盖帝的一个成功经历,可以形象地告诉我们,银行资信证明的其他表现形式。1914年盖帝完全像赌徒的冒险,报着希望加入了石油行列。他自己没有资金,运气似乎一点也不佳,第一年什么也没有捞到。第二年末有人要把一块地皮出租,他去查看后觉得很有希望,他知道其他独立采油者也对它很感兴趣,他担心自己没有什么钱,更拿不出那些挖到油井的或老石油商人能拿出的那么多钱。为了掩饰他的拮据,他请求一家银行派出一个代表替他出了价,免得露出他的身份。出乎意料,这个方式产生了很好的效果。拍卖时,来了不少极希望得标的独立商人。他们见到银行里的人也来投标,颇感吃惊和不安。他们想,如果银行参加拍卖,一定是代表什么巨大的石油公司,愿意出任何的高价租下那块地的。他们都觉得喊价将是白费心的。结果盖帝以500美元就把它租下来,这是非常低廉的价格。可见,由银行出面所做的某种具体行为或举动也是一种强有力的资信证明。本文所讨论的银行资信证明,主要是指工作中比较常用的信函式书面文件。
二、银行资信证明的种类
(一)存款证明。这是银行出具的数量较多的资信证明。报载,建设银行赣州市分行现已正式发文推出个人存款证明书业务。实际上,大多数银行都自觉或不自觉的出具过存款证明。
(二)“企业登记注册入资凭证”资金证明。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附银行出具的企业登记注册入资凭证。
(三)“询证函”证明。即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证明。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需要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时,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据实填写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认真做好函证的回函工作。
(四)资信调查证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界定,资信调查,是指银行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或对客户自身资信进行调查,向其业务对象证明自身资信的业务。
(五)见证证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界定,见证业务,是指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证明,证明申请人向受益人所提供的材料属实,有履约能力,但不负法律责任的业务。
(六)履约证明。即企业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誉状况证明。一般情况下,银行或企业与其新客户进行贸易等业务往来之前要向有关个人或组织调查或了解其财务状况或商业信誉,同时也向有关个人或组织提供关于其本身客户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誉状况的资信证明。另外,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大多数情况下要求借款人寻找担保人为其借款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有时担保人要求银行提供借款人以往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誉状况证明,作为其是否同意提供担保的依据。
(七)银行股权证明。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因经营或其他需要经常请求其投资的银行出具其持股情况证明。
(八)股款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九)出国留学人员资信证明。现在出国留学,不仅要有才,还要有财。出国留学签证时,有的签证官要评估出国人员的经济能力。有关人员往往请求开户银行为其出具相关的银行存款、持有银行股权、银行贷款等综合性资信证明。
(十)金融票证核实证明。银行对外出具承诺书、保函、票据、信用证、存单等金融票证之后,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为防范受骗,便向出具此金融票证的银行进行核押、核保、核证等核实工作,出证行可据实出具核实证明。
(十一)为协助查询出具证明。据权威部门统计,依照有关法规,已有十几个机关有权向银行查询客户的存款情况以及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协助有关机关查询的结果,则是出具或签署有关证明(十二)保管箱证明问题。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珍贵或秘密的重要文件、有价证券、稀贵金属、储蓄存单、珠宝饰品、古玩文物、货币现金等贵重物品的服务性业务。就保管箱业务的性质而言,银行不得提供客户租用有关保管箱情况的证明,实际上也无法知道保管箱内有何物品,至于破(凿)箱后的情况应由公证部门出具公证证明较为妥当。
三、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情况
(一)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原因及类型。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原因,主要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受不法犯罪分子诱惑,受有关部门的干预,受不正当竞争的压力,为自办三产公司再投资提供方便,也有的是由于不了解有关规定,不知虚假资信证明的危害。比较常见的类型是金融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其样式、印鉴、记载事项等形式要件完全符合规定,但其上所载内容是假的。“与事实不符”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金融机构在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出具的;另一种是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夸大了事实情况。司法实践中也发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假冒本单位的名义私自为他人出具资信证明,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变造资信证明的情况。
(二)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危害。银行资信证明属于银行的信用工具和信用形式。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资信证明,特别是出具虚假资信证明,侵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给诈骗违法犯罪分子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一旦被诈骗分子所利用,极易给国家、企业、银行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英哲培根曾言:“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同理可证,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无异于败坏了信用之源。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长,社会无信不稳。银行无信,何以生存?可以说,皮包公司漫天飞舞,大量不法之徒得以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来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在很大程度上是与验资机构、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或不实资金证明有关的。应当说,银行业是最大的债权人行业,银行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或其他资信证明的最大受害者肯定是银行,实际上是用右手取石头砸自己的左脚。
(三)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法律后果。1.承担行政责任。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2.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银行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3.承担民事责任。(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除应退出收取的验资手续费外,还应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有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利用存单骗取或占有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四、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措施
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央行规章对银行资信证明有关问题尚未作出全面系统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尽早采取适当措施,先从自身内部强化对资信证明的管理,以防范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承担赔偿责任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
(一)银行内部应对出具资信证明进行归口管理。由于银行资信证明种类较多,涉及的银行业务范围较广,银行宜结合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适当归类集中或统一管理,制定全行资信证明管理办法,以防“证”出多门,失去控制。
(二)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应把好为客户保密关。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为存款人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信贷业务中感到,借款人或担保人尤其是涉外企业在修改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格式文本时,特别强调银行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于银行出具资信证明的内容基本上都涉及客户的商业秘密或隐私事项,所以银行出具资信证明时欲免除承担泄密责任,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要求客户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这样一旦将来发生涉及泄密纠纷,银行则有案可稽,自然会立于不败之地。
(三)银行应注意资信证明的基本内容与格式。1.首行居中写明标题,如“关于××的证明”;2.下一行顶格写接受资信证明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3.分别另起一行空两格写以下正文内容:(1)出具证明的依据,如“根据××的授权委托”;(2)依据客户授权委托和受文单位要求,写明证明事项,这是银行资信证明的核心内容;(3)可以明文限定该资信证明的用途或范围;(4)有些证明可附加免除责任条款,如在信函的末尾声明“我方概不负责”(withoutanyresponsibilityonourpart);(5)还可参照国外银行提供有关客户资信情况时在信函醒目位置表明(Privateandconfidential)的做法,不妨附加保密条款或标明保密警句,如“机密材料,敬请守密”等;4左下侧注明“特此证明”;5.右下侧写明出具资信证明的银行名称;6.加盖银行行政公章或资信证明专用章;7.签署年、月、日、时、分。
五、银行出具资信证明时应注意的关键性要点
(一)据实出证。我国民法通则、刑法、票据法、会计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在出具各类金融票证时,应当确保该金融票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须特别注意,所谓“银行对询证函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就是暗伏“若不真实就负责任”之意,银行不可掉以轻心。
(二)实时出证。银行只能对既存事实出具证明,换言之,只能说在出具证明时是这样的,至于以后怎样无法保证,也不负责任。如银行为客户出具存款证明时,可写明“截止××年×月×日×时×分,客户××在我行××存款余额为××元。”
(三)熟悉业务。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在受理客户汇款和支票出票人的主动付款时交给客户的回单,只能作为银行受理客户委托付款的依据,不能作为款项已经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收款人不得以此作为发货的依据。而收帐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帐人帐户的凭据。银行不应也无义务将银行结算回单用于向第三者出具资信证明。如在回单或复印件上注明“××公司(卖方):本回单所填内容真实,客户(买方)已在我行办妥款项划付手续,特此证明。”因为不能排除客户在银行票据交换提出前撤回该笔款项划付申请之可能。此类索赔纠纷也常见诸报端。
如果你能事先了解银行在这方面的各项服务和流程、特点,通过银行为孩子提前做好海外生活的资金准备,孩子出国后的消费就会既安全又方便。
资信证明,外资行优于中资行
理由:
外资行在海外的知名度和信用度都更高,出具的资信证明有中英文两个版本;中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需留学生自行翻译成英文。
对于拿到留学通知书的学生和家长来说,在办理出国手续的过程中,首先要准备的是留学生的资信证明——各国的使馆签证处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以保证留学生有能力完成其在海外的学业。
一般情况下,留学生需要提供半年至一年的存款证明,有的国家也会要求提供半年以内的资金流水证明,各家银行都会出具这些证明资料。
事实上,不同的国家对留学生的资信要求不同,如澳大利亚要求留学生有留学贷款,而有的国家则要求留学生有留学保证金,还有的国家则要求留学生一次性将学费、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这些都是需要留学生事先了解清楚的。
渣打银行个人银行零售银行业务董事总经理黄爽介绍了一个小窍门:“一方面,信用良好的外资银行开具的银行证明,要优于中资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另一方面,外资银行会直接出具中英文双语证明材料,而中资银行只出具中文证明材料,留学生和家长还需要自行翻译。另外,渣打银行与美国、加拿大等热门留学国家使馆合作较多,知道不同国家的具体要求,出具的资信证明会符合使馆的规定。”其实,规模较大的银行都会与不同国家的使馆有合作关系。
东北某三线城市学生小马,在办理资信证明时,只图方便,随意地在自己家附近的地方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存款证明,结果遭到拒签,移民局给出的理由是“在中国对外公布的银行目录中没有查阅到”。所以,在办理资信证明时,留学生要尽量选择外资行或者是规模较大的银行,它们出具的证明更有说服力。
在国内办信用卡,可提前积累信用
理由:
到了海外再办理信用卡,手续烦琐,而最难的是需要具有稳定工作或良好的信用记录。而在国内提供“远程开户业务”的海外银行办理,可以通过特色服务省去这些麻烦。
大多数留学生到了国外后,才会想要去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但留学生在国外开立银行户头并不容易,需要提交包括移民局的登记、住址证明、学生证明等很多手续。此外,海外银行一般都要求信用卡开户申请人具有稳定的工作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但是留学生在当地没有信用记录,因此申请信用卡会变得很难。
“曾有一个学生,出国之前没有支付全额学费,仅携带了每张面值为100元的旅行支票,但是使用旅行支票需要签字后生效,而每年的学费在2万美元左右,结果这位留学生为了支付第一学期的学费,需要签200次名字。”黄爽为我们举了个例子。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可以避免。目前,一些海外银行在中国开展了远程开户业务,你可以通过这些银行在国内提前办理当地的信用卡,他们可以提供特色服务,例如经过银行初审合格后派发的学生信用卡。“留学生在签证材料准备妥当后,在出国之前,可以提前在目的地国家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当地的银行卡,留学生在出境之前,就可以把资金直接存入账户中。”黄爽支招。
很多银行目前都提供这种“境外银行账户预开”的金融服务,一般都是在银行自己的海外分支机构或者是有合伙关系的银行开设。留学生需到银行递交申请资料,银行传递给境外分支机构或者是合伙银行,对方网点审批通过后,留学生就可以将出国后的学费和生活费提前转入账户了。此时账户还没有正式启用,留学生抵达留学地后,要去银行办理账户激活手续,银行才会给留学生银行卡、支票簿。银行卡可以非常便利地满足学生的日常使用所需,而相对大额的支付则可以使用支票。
如果你所去的海外银行没有提供此项服务,那么也有一些办法,如“学生出国之前,家人可以在其他海外银行提前开立的账户里存入一些外币做理财产品投资。这样,学生抵达留学目的地后,相应的账户里已有一些交易记录,可以为留学生在海外办理信用卡积累一定的信用记录”,黄爽介绍。
远程境外开户,选当地营业网点最多的银行
理由:
在很多国家,银行网点和ATM机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普及,使用在本地具有规模优势的银行的银行卡会便捷很多。
“现在很多国内银行都有自己的境外合作银行,留学生在选择境外开户行时,相比较全球都有分支机构的大银行来说,选择在当地拥有规模优势的银行通常会更便利,如英国的巴克莱银行、澳洲的联邦银行、美国的华美银行及加拿大道明信托银行,都在其所在国拥有众多营业网点。”黄爽介绍。
大多数银行会选择在海外与当地银行合作,那些前往海外中小城市留学的学生,选择这些在本地拥有较多分行的本地行会更便利。“在很多国家,银行网点和ATM机并不是那么普及的,因此使用本地大型银行的银行卡会便捷很多。此外,选择银行的时候,要注意是否有中文客服,这个很重要。”黄爽告诉记者。
如果未选择开立海外账户,家长也可在孩子留学之前办理VISA或者MASTER国际信用卡,但使用此类信用卡提取现金的时候,手续费较高,一般为提取额的2%~2.5%。
在办理信用卡时,要注意选择使用留学目的地国家货币的信用卡,这样才会最划算,因为在支付的时候不需要手续费,如果你在英国使用美元结算的国际信用卡,会被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一般情况下,国际信用卡以美元结算为主,因此在办理前一定要问清楚。
很多银行派发的信用卡,都可以办理家庭账户,有主副卡形式供选择,这样,国外的留学生和国内的家长共同拥有一个账户,父母对孩子的资金使用情况可以“远程遥控”。
外资行的网点在全球分布较多,对于那些可以在外资行开设贵宾理财账户的留学生家长来说,可以留意一下,有些外资行是可以享受免费转账服务的,不同银行,具体数额和免费次数有所不同。
购汇,
至少提前一年半
理由:
我国政府规定的一年购汇额度远远满足不了留学生在海外的生活、学习所需,因此需要至少提前一年半开始购汇并投资相应的理财产品,以降低汇率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出国的准备工作做好后,留学生要准备的就是在出国之前,兑换一定数额的外币,事实上在出国之前才开始关注外币的汇率波动并不划算,至少应提前一年半开始关注汇率涨跌,及早做准备才更靠谱。
我国的外汇管制政策要求,每人每年购汇额度为5万美元,而留学生在国外的学费和生活费用通常每年在6万美元到10万美元,因此一年的购汇额度远远满足不了留学生在海外的生活、学习所需。
普通留学生家庭至少应提前一年就开始半分批建仓,在每个月的固定时间定额购入外汇,这样可以摊低成本,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此外,为防止在此期间人民币可能升值造成的财富上的损失,留学生家庭可以选择固定收益类的外币理财产品,以降低损失。
有的学生会选择把留学期间所需的钱一次性都转移到国外,这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从目前的外汇汇率走势来看,汇率互换时,很可能会损失掉一大笔钱。
以人民币兑换美元为例,2012年12月30日为6.2344人民币兑换1美元,假设出国留学3年的学生需要20万美元的学费和生活费,需要人民币124.68万元,如果按半年后的汇率兑换,则只需要人民币122.578万元,半年时间就损失2万元。
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给孩子钱
理由:
不同的国际汇款方式,有各自的优缺点,最适合当时情况的,才是最好的。
留学生刚到国外时,身上一般会携带第一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而随后的几年,父母也会分批次把学费和生活费等大额的资金转给学生,用哪些方式进行国际转账更划算?其实这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国际汇款方式主要有传统电汇、票汇、国际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以及关联账户等方式。
电汇
在国外有银行账户的留学生,使用电汇的方式较多,优点是时间短,一般3个工作日就能到账,汇款过程也比较安全。缺点是费用略高,通常包括电报费和手续费,但是会限定最高额度,一般情况下,费用在150~400元。
票汇
当银行受到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寻找事由,对抗、辩解或否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以延缓、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一)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银行在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民事案件中的责任一般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从法理上讲,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一般应当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存在损害事实;二是实施了违法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是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银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虚假资金证明肯定是违法的,但与债务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却不一定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此,有的法官仅以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金证明不实导致企业注册进入市场,即从市场准入的角度,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的某一具体纠纷或损失与验资不实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有失公正。再说,一个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的资产规模可能变的相当大,其利润也可能早就足以补足注册资金。另外,债权人的损失也可能是由其自身过错或违约、投资失误,甚至被债务人诈骗造成的。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先后顺序。现在,有些当事人一打官司就查帐,查账就要拖银行,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笔者认为对因公司注册虚假出资引发的赔偿案件,应当在符合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顺序:第一,应当追究债务人的履约责任;第二,在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经清算或破产等法定程序证明其确实不具有清偿债务能力时,若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注册资金不实的,出资人应当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人已经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不能再让出资人重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验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出具验资报告的银行)的责任应属于出资人责任的范畴,是对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人的补充责任;第四,仅为验资机构出具入资凭证或资金证明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债权人、债务人公司、出资人都不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才具有证明效力,而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或资金证明仅为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提供依据,不能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依据。当验资机构因此承担了赔偿责任时,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银行才能对验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有范围限定。验资机构或银行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另外,出资者的出资方式依法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银行充其量也只能对货币资金出具对帐单等企业注册的入资凭证或资金证明,当然也就不应对其他方式出资承担不实责任。至于公司注册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金融机构依法不应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不应直接追加、越级追加及直接执行银行。有的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判决,就直接追加出具不实验资报告或不实资金证明的银行为被执行人,这样完全剥夺了银行的诉讼权利,特别是抗辩与上诉的权利,显然是不公平的。有的法院直接追加出具不实资金证明银行的上级银行为当事人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时,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有的法院越级对被执行银行的上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有的法官不先执行具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直接执行有关银行,混淆了此类案件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五)验资机构违规验资。根据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对其提出的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在验证被查验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时,除应当对记录投资来源及留存收益等的有关凭证、帐目和其他文件进行检验外,还应当对这些投资和权益所形成的资产以及与形成全部资产的有关的负债项目,分别进行检验,以确认所有者权益额的真实性。当验资机构明知或依照执业准则应当知道出资人故意提供虚假、有瑕疵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委托人示意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或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但未能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仍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属于违规验资,应自负法律责任。
(六)伪造“虚假资信证明”或虚构债务纠纷。有时对方提交的“虚假资信证明”为虚假,其对获取证明的经过就往往很难举证,而银行对此依法不负举证责任。在此类案件中,银行要仔细分析对方提供的虚假“虚假资信证明”。一般情况下,虚假“虚假资信证明”的内容不全,如没有收件人抬头,落款处无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与所盖印章的印文不符,落款时间有问题,其文字既非银行书写又非银行打印等。再如虚假“虚假资信证明”上的印章,往往既不是银行的资金证明专用章,也不是银行的行政公章,而是其他不相关的业务专用章,根本就不具有资金证明作用。还有的咨询公司对出资人承诺“只要你给我的钱到位,我保证帮你把验资报告拿出来”,帮助出资股东涂改金额、变造银行进帐单,伪造银行证明文件。此外,有的当事人为转嫁商业风险,利用此类诉讼复杂、执行银行方便、执行法官急于结案的心理等特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纠纷,再通过所谓的“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执行最便于执行的银行。
(七)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资信证明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前未经授权或超越权以企业名义进行职务范围外的活动,除企业法人追认或者知道不予制止的外,由行为人自己负责。其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未经未经授权或超越权而仍与之进行经济交往造成损失的,无权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而仍与之往来的,无权要求企业法人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因越权、违规、违法犯罪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给他人所造成经济损失,受损失人有过错而银行无过错时,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虚假验资行为的危害效力因企业年检而中断。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而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等事项,是工商登记主管机关主要审查的内容。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交或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证明文件的行为,都规定了包括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内的相应处罚措施。因此,虚假验资或为验资出具不实资金证明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误导效力在债务人办理工商年检后即可中断。
(九)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债权人在时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超过了法定执行期限的,依法就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当然也不能执行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人和为出资人验资机构,更谈不上执行出具不实资金证明的银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则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进行公告,即应推定债权人知道债务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商务合同因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履行主体随之终止。商务合同终止后,债权人即应开始主张权利,即可认定债权人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应由此起算。
二、利用虚假验资证明责任保全银行信贷资产
贷款银行在、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案件中,经常发现借款企业或保证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几千万元注册资金不真实,更有甚者经司法审计发现实收资本竟为零的情况。既然普通债权人能够向虚假出资者、虚假验资者或为虚假验资出具不实资信证明的银行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最大债权人的贷款银行也应当高高举起法律武器,组织专门力量,通过诉讼手段,根据案情依法追究虚假出资者、虚假验资者或为虚假验资出具不实资金证明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保全银行信贷资产。
(一)追究借款人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虚假出资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追究借款人公司出资担保人的代偿责任。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而企业注册“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申请登记企业)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人承担因被担保人资金不实而产生的保证责任。
(三)追究借款人公司出资人(股东)抽逃资金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收入证明、财力证明前往附近的银行网点办理,会有专业的工作人员为你服务。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办理信用卡必须满足年龄在18~65岁之间、资信良好、具有稳定收入来源三个基本条件;
2、官方网站办理
登录银行官方网站,进入信用卡中心,根据页面提示填写信息,提交申请。一般一个星期后会有电话回访,只要按照真实情况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信息和自己填写的没有大的出入即可;
3、联系业务员办理
致电银行信用卡中心说明自己想要办理信用卡,后期会有业务员上门办理,主要是让你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内容的核实,态度诚恳即可。
2、资信条件:信用度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收入条件: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税前不低于6000元,能够保证每月按时还款;
办理花旗银行信用卡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1、银行网点办理
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收入证明、财力证明前往附近的银行网点办理,会有专业的工作人员为你服务。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办理信用卡必须满足年龄在18~65岁之间、资信良好、具有稳定收入来源三个基本条件;
2、官方网站办理
3、签订合同:审批过后,银行会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纽带的契约经济,信用关系的稳定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命脉。可是,近年来,在经济交往中,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不断发生,致使合同履行情况每况愈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危机”。而一旦存在信用危机,势必导致市场活动萎缩,交易量下降,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正常生存、发展下去。为此,在严厉打击合同诈骗的同时,我们更应提高警惕,预防合同诈骗,避免遭受巨大损失。
一、摆正思想、提高警惕,是预防合同诈骗的前提
“万里大造林”集资诈骗案件大家并不陌生。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以托管合作造林高回报、零风险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和培训洗脑不断发展业务人员认购或介绍他人认购“林权”的手段,诱使全国3万多名群众投资所谓的速生丰产杨树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转让林地(林权)43万余亩,涉案金额达13亿元(案例1)。类似的案例还很多。分析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行骗者之所以能够轻易得逞,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行骗者在看清对方的需要后“对症下药”。对贪小便宜、想迅速发财致富的,行骗者就鼓吹项目投资少、利润大、见效快;对急于摆脱现时困境的,便投其所需;对寻找合作伙伴、寻求发展机会的,便以优厚的条件、广阔的发展前景做诱饵……在种种假相的诱惑下,签约方以为遇到救命恩人,担心行骗者改变主意,顾不上认真审查资信情况便签订合同,结果落得空欢喜一场。可见,合作、交易是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基础的,类似“天上掉馅饼”的宣传和条件不但不能轻易相信,而且要摆正思想,对其产生免疫力。当这些诱饵不能再诱惑人们,行骗者的目的也就不能轻易得逞。第二,利用合同诈骗更具有隐蔽性。行骗者为达到诈骗的目的,在制造假象、设立陷阱后,便要求签订合同。签约方在合同这一合法外衣的掩护下,不易认清对方的真实面目,同时片面看重合同的约束力,相信有合同作保障,对方必然会按约履行义务,即使违约,也得承担责任,自己不会有多大损失。其实,行骗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合同只是一种行骗手段,待目的实现后便逃之夭夭,即使被抓获,钱物已被挥霍,被骗者的损失无法追回,合同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签订合同必须提高警惕,预防上当受骗。第三,资信调查不严给行骗者有机可乘。资信调查是签订合同的准备阶段,通过收集对方的资信材料,对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履约能力及信用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以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合同。如果资信调查到位,对方的诈骗目的终无法隐藏。然而,有些企业或个人对资信调查工作重视不够,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的签约资格、信用情况、履约能力不进行调查,或只对对方提供的资信材料做简单的审查,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置之不顾,这必然为诈骗者提供机会,使自己的利益存在潜在的威胁。因此,我们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资信调查的必要性,为预防合同诈骗提供思想保障。
二、加强资信调查,是预防合同诈骗的直接措施
一位宋姓女士想购买某开发公司的一套房屋,并伪造了单位介绍信和收入证明。开发公司经简单的审核后便与宋女士签订住房贷款担保合同。某银行根据开发公司提供的担保与宋女士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一年后,宋女士突然下落不明。无奈,银行将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一次性还清宋女士所欠贷款(案例2)。分析该案例,开发公司之所以会上当受骗,关键在于对宋女士提供证明的真实性没有进行核实,即资信调查不到位。做好资信调查工作,不但要对资信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书面审查,还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必要时还应收集有关信息,综合考虑。该案中如果开发公司对材料认真审核,宋女士利用合同诈骗的目的根本无法得逞。可见,加强资信调查是预防合同诈骗最直接的措施。
(一)对资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是对资信材料形式、内容进行审查,只要材料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能够证明签约对方的资信情况即可,至于材料的真实性暂不审核。通过书面审查,初步确定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1.资信材料尽量要求原件形式。有的企业或个人在提供材料时,会提供证照的复印件或传真件,但是,复印件、传真件易于伪造,可信度自然比较低,如果仅凭此就确认对方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并签订合同,就可能为合同诈骗者提供可乘之机。因此,资信材料应尽量要求原件形式。如果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我方又很想与对方合作,应要求提供其他原件材料来证明复印件、传真件的真实性,或对复印件、传真件进行核实。对毫无其它证明材料,又未经核实的复印件、传真件决不能轻易相信。
2.资信材料要能证明对方的资信情况。如果资信材料不能证明对方的资信情况,无异于一堆废纸,因此,我们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要求对方出具资信材料,通过书面审查,达到初步掌握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目的。
当对方是个人时,首先,必须具有缔约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为证明这一点,可要求对方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当怀疑对方是精神病人时,应要求提供医院开具的精神状况证明。其次,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具体合同内容,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案例2中,订立房屋贷款合同时,除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收入证明和他人担保等材料。
当对方是企业时,资信材料主要有营业执照、相关资格证等。首先,通过审查营业执照,了解对方的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以及每年是否按时参加年检,并与拟签合同相对照,确定合同标的是否在对方经营范围内、标的额是否未超过对方正常经营金额或未大大超过注册资金,审查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确保对方有缔约能力。其次,对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合同,对方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格证。如基建项目,对方必须有施工许可证和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证,再如签订苗木种子合同,对方必须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通过对相关资格证的审查,确认对方有此类合同的签订资格。
如果对方是以他人或企业的名义洽谈业务的,还必须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方出具的、用以证明人的身份及权限的材料。无授权所为的、越权而事后得不到追认的都属无效行为,委托方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我方必须仔细审查授权委托书,确认对方的身份和权限,防止对方冒用企业或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
虽然《合同法》未规定超过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的合同,以及越权所订的合同必然无效,但我方在签订这类合同时必然承担起比一般合同更大的风险,对方利用合同诈骗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在签订这类合同时,要提高警惕,除了严格进行资信调查、确保有履约能力外,还应采取其它必要措施,降低风险,促使对方履行合同,保障我方的利益。
(二)对资信材料进行核实
对方提供的资信材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一定都是事实,采用虚假资信材料骗取信任也是合同诈骗的方式之一,因此,为进一步确认对方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对资信材料、尤其是存有疑问的材料进行核实十分必要。
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当对方是企业时,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是否已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涂改,防止对方企图利用伪造的营业执照蒙混过关。
2.向发证机关、材料出具部门核实。向发证机关、材料出具部门核实持证人或单位是否具有证书、材料所证明的资格,以及证书是否已被撤消等,保证所提供的各种证书、材料的真实、有效。案例2中,如果开发公司向所谓出证单位核实介绍信、收入证明,宋女士的谎言及时被揭穿,开发公司就会避免这次巨大损失。
3.向委托方核实。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向委托方进行核实,了解人的真实身份,核实权限是否与委托书上一致等,保证行为合法、有效。
4.向银行核实。在经济交往中,提供虚假账号进行诈骗的现象屡有发生。行骗者以某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却提供自己的账号,当我方将钱汇入该账号后立刻取款逃跑。因此,我方还应对对方提供的账号的真实性、与实际账号的一致性,以及其他信息向银行进行核实,维护我方的利益。
(三)积极收集资信材料
对方在提供资信材料时,不管以何种目的总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材料,隐瞒不利的情况。因此,我们还应积极主动收集资信材料,全面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最终决定是否与之合作交易。
收集资信材料的途径很多。如,在核实资信材料的同时进行咨询。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了解对方在近三年内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违约、违法经营的不良记录、是否属于合法经营,掌握信用情况;向银行咨询,了解对方是否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确保有履约能力;向税务部门咨询,了解对方近三年纳税情况,掌握对方的经营效益状况。再如,通过听取社会舆论、媒体报道,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如果可能的话,对对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对收集的材料还要注意联系、筛选,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伪存真,防止诈骗者散布错误信息,使我们落入陷阱之中。可见,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只要内容能真实反映对方的资信情况,而不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我们都应收集,综合考虑是否与对方合作、交易。
综上所述,在签订合同时我们一定要摆正思想,提高警惕,认真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严格依法办事,预防合同诈骗。万一被对方所欺骗,切不可自认倒霉,而要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武器严惩不法之徒,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参 考 文 献
[1]阎柴峰著.如何防止法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J].石油企业管理.
1998,2(37)
[2]宋书国著.强化合同管理实施三查制度[J].登在石油企业管理.
1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不足
分析当前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可以发现其存在的主要不足:
(1)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往来系统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迟滞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
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功能分析,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是为商品的流通结算提供结算渠道,它以客户为中心形成收款人与收款人开户行、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
通过两个层次的结算结构,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系统“嫁接”完成本为一体的异地支付结算,实则是割裂了整体的异地支付结算系统。现行商业银行与客户、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两个层次的结算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按照手工操作的模式,移植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上,形成结算业务数据与核对业务数据的双重发送。而且部分票据还使用信函传递,大大降低了联行业务监督的时效性,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的提高和业务数据的共享,形成票据满天飞局面,同一结算业务往返传递所需的票据近十张,甚至超过十张。浪费了人力、物力,降低了系统的工作效率。同时,通过结算系统外传递票据速度慢,易丢失,保密性差,给不法分子提供的作案机会多。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延压资金的划拨时限提供了借口。
(2)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人员的管理和权限有机结合起来,在整体上实现对从业人员操作权限的控制和操作风险的防范。
票据一经签发形同钞票,对于持有人形成资产,对于债务人形成真实的债务,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商业汇票可以充当资金融通的工具,成为商业银行贴现与再贴现金融工具,但是回首我国票据法颁布以来,商业银行票据信用业务的开展状况,不难看出,商业银行除对国内企业商品交易所使用的银行承兑票据开展了票据贴现业务外,商业承兑票据的贴现与流通难于开展,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除商业承兑票据信誉度低于其它票据外,商业承兑票据自身所应具备的信息,如业务的背景、票据的真伪的鉴定、企业的背景等各种环境要素信息不畅,也成为制约票据流通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票据的开发管理,严格支付结算系统各工作环节的权限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没有商品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发,对于我国商业信用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成为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牵制制度建设,防范商业银行票据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3)支付结算系统没有企业的资信评估与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数据共享。
创造良好的资金结算环境,杜绝虚假票据的产生,成为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在计算机网络被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今天,各工商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企业形象,不应成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的独家财产,而应成为商业银行领域内办理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判断业务风险程度的共享资源。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按照业务风险防范需要,企业开户银行通过建立工商企业资信档案,全程控制商品购销合同的签定、票据的签发、企业债务结算的进度,以及债务票据结算的历史,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权限有限开放这些信息,将是推动工商企业形象建设和商业票据流通、融资、贴现业务开展的前提。也是我国银行系统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商业票据贴现与票据流通发展缓慢的制约因素是票据的背景信息不畅,同时也成为产生票据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金融结算系统内,有限开放企业资信信息和票据背景信息,并将企业的资信评估纳入支付结算系统建设之列意义重大,同时也会成为推进企业资信建设的加速器,也是商业银行实时防范金融风险,拓宽商业票据流通范围和贴现范围,推进和监督商业信用的重要保证。
(4)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重要凭证管理纳入其中,银行内部重要往来凭证的管理停留于折角验印和密押的检验上,与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所能提供的内部牵制相差甚远。
在支付结算系统中,重要凭证是指能够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空白传票,是企业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二类:一是外来凭证,主要是三票:支票、汇票和本票,即银行受理业务时客户提供的支付工具。二是内部凭证,这是银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所产生或使用的凭证,如各种支付结算方式所产生的借贷方凭证。落后的凭证管理手段,使不法分子有机可承,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防不胜防,商业银行获取这些凭证信息的渠道闭塞,不能从源头上证明这些凭证的合法性和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企业负债资信状况无从查找,也妨碍了商业银行的对外授信业务,不乏分子在结算渠道上无法得到遏制和信用惩罚,商业银行的内部牵制成为一纸空文。
(5)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其中,使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会计核算是清算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重要手段,我国银行系统的电子化和现代化,必须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自动处理体系之内,这样既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核算的精度,也加快了资金的清算速度。在中央银行总体调控金融行为的工作中,可以做到足不出户既实现对商业银行账务的监督,即使该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其威慑力也可想而知,将会计核算纳入支付结算系统迫在眉睫。
实践证明,近来我国商业银行系统连爆大案,与落后的银行系统密不可分。在计算机网络普及的时代,我国电子银行系统只是实现了部分业务功能的改造和通讯硬件手段的现代化,整个银行系统业务软件系统的改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业务软件系统具有强烈的升级换代需求。解放思想,创新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与银行联行往来的有机结合,成为目前中央银行解决金融操作风险,遏制大案要案发生的重要举措。
2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发展对策
2.1升级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和电子联行往来系统,实行流程再造
重新设计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的软件系统,根据金融电子化的要求,重新组织票据的传递流程、业务的组织、会计的核算、人员的管理、权限的设定等工作,健全银行信息共享、企业资信查询、票据查询等体系。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系统的生机换代可以吸收当前电子银行系统已经取得的成果,对应该纳入而尚未纳入电子银行系统的各种子系统重新设计,为了节约成本,这一工作的开展可以由中央银行牵头实施,商业银行上线出资的做法,笔者认为这一新系统可以有以下子系统构成:
(1)业务处理系统,再造三票即支票、汇票和本票和三种结算方式即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的处理流程,按照计算机网络的处理的特点重新设计业务系统。
(2)会计核算系统,整合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统一管理银行对外服务业务所使用的会计业务,重构商业银行电子化账务处理体系。
(3)资金清算系统,完成同城票据交换结算和联行往来结算以及存款帐户异地存取结算。实现结算业务在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横向业务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结算功能。
(4)信息管理系统,为银行业务的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企业资信管理、票据保证信息管理、票据信息查询等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管理信息。
(5)事后管理系统,完成支付结算所必须的事后检查处理,必要时可讲该部分内容并入业务处理系统,在流程再造时重塑内部牵制制度。
(6)凭证管理系统,主要对内外重要凭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凭证印制注册、请领发放以及凭证状态的查询。
(7)其它管理系统,主要是未包含在上述系统之内需要追加的各种管理措施,如人员管理、权限管理、入网机构管理等。
通过流程再造,增强系统的开放扩充功能,强化银行内部牵制制度,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功能,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为商业信用时代的到来提供净化经济环境保证。
2.2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开展票据创新
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有赖商业票据自身信誉的提高,票据联保制度也是提高商业票据信誉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对企业签发的大额商业票据,可实行企业联保机制,既允许其它企业为票据签发企业所签发的票据出质、出保,完善票据保证的立法规定,保证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并经司法机构公证。票据的保证情况载行企业资信查询数据库中,为了推进商业票据的流通,还可允许企业签发附息商业票据,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在此基础上,由商业银行提供承兑、授信、贴现为主的多种方式资金融通,以促进商业信用的健康发展。
1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不足
分析当前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可以发现其存在的主要不足:
(1)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往来系统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迟滞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
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功能分析,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是为商品的流通结算提供结算渠道,它以客户为中心形成收款人与收款人开户行、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
通过两个层次的结算结构,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系统“嫁接”完成本为一体的异地支付结算,实则是割裂了整体的异地支付结算系统。现行商业银行与客户、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两个层次的结算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按照手工操作的模式,移植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上,形成结算业务数据与核对业务数据的双重发送。而且部分票据还使用信函传递,大大降低了联行业务监督的时效性,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的提高和业务数据的共享,形成票据满天飞局面,同一结算业务往返传递所需的票据近十张,甚至超过十张。浪费了人力、物力,降低了系统的工作效率。同时,通过结算系统外传递票据速度慢,易丢失,保密性差,给不法分子提供的作案机会多。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延压资金的划拨时限提供了借口。
(2)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人员的管理和权限有机结合起来,在整体上实现对从业人员操作权限的控制和操作风险的防范。
票据一经签发形同钞票,对于持有人形成资产,对于债务人形成真实的债务,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商业汇票可以充当资金融通的工具,成为商业银行贴现与再贴现金融工具,但是回首我国票据法颁布以来,商业银行票据信用业务的开展状况,不难看出,商业银行除对国内企业商品交易所使用的银行承兑票据开展了票据贴现业务外,商业承兑票据的贴现与流通难于开展,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除商业承兑票据信誉度低于其它票据外,商业承兑票据自身所应具备的信息,如业务的背景、票据的真伪的鉴定、企业的背景等各种环境要素信息不畅,也成为制约票据流通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票据的开发管理,严格支付结算系统各工作环节的权限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没有商品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发,对于我国商业信用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成为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牵制制度建设,防范商业银行票据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3)支付结算系统没有企业的资信评估与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数据共享。
创造良好的资金结算环境,杜绝虚假票据的产生,成为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在计算机网络被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今天,各工商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企业形象,不应成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的独家财产,而应成为商业银行领域内办理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判断业务风险程度的共享资源。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按照业务风险防范需要,企业开户银行通过建立工商企业资信档案,全程控制商品购销合同的签定、票据的签发、企业债务结算的进度,以及债务票据结算的历史,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权限有限开放这些信息,将是推动工商企业形象建设和商业票据流通、融资、贴现业务开展的前提。也是我国银行系统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商业票据贴现与票据流通发展缓慢的制约因素是票据的背景信息不畅,同时也成为产生票据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金融结算系统内,有限开放企业资信信息和票据背景信息,并将企业的资信评估纳入支付结算系统建设之列意义重大,同时也会成为推进企业资信建设的加速器,也是商业银行实时防范金融风险,拓宽商业票据流通范围和贴现范围,推进和监督商业信用的重要保证。
(4)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重要凭证管理纳入其中,银行内部重要往来凭证的管理停留于折角验印和密押的检验上,与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所能提供的内部牵制相差甚远。
在支付结算系统中,重要凭证是指能够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空白传票,是企业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二类:一是外来凭证,主要是三票:支票、汇票和本票,即银行受理业务时客户提供的支付工具。二是内部凭证,这是银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所产生或使用的凭证,如各种支付结算方式所产生的借贷方凭证。落后的凭证管理手段,使不法分子有机可承,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防不胜防,商业银行获取这些凭证信息的渠道闭塞,不能从源头上证明这些凭证的合法性和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企业负债资信状况无从查找,也妨碍了商业银行的对外授信业务,不乏分子在结算渠道上无法得到遏制和信用惩罚,商业银行的内部牵制成为一纸空文。
(5)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其中,使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会计核算是清算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重要手段,我国银行系统的电子化和现代化,必须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自动处理体系之内,这样既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核算的精度,也加快了资金的清算速度。在中央银行总体调控金融行为的工作中,可以做到足不出户既实现对商业银行账务的监督,即使该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其威慑力也可想而知,将会计核算纳入支付结算系统迫在眉睫。
实践证明,近来我国商业银行系统连爆大案,与落后的银行系统密不可分。在计算机网络普及的时代,我国电子银行系统只是实现了部分业务功能的改造和通讯硬件手段的现代化,整个银行系统业务软件系统的改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业务软件系统具有强烈的升级换代需求。解放思想,创新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与银行联行往来的有机结合,成为目前中央银行解决金融操作风险,遏制大案要案发生的重要举措。
2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发展对策
2.1升级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和电子联行往来系统,实行流程再造
重新设计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的软件系统,根据金融电子化的要求,重新组织票据的传递流程、业务的组织、会计的核算、人员的管理、权限的设定等工作,健全银行信息共享、企业资信查询、票据查询等体系。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系统的生机换代可以吸收当前电子银行系统已经取得的成果,对应该纳入而尚未纳入电子银行系统的各种子系统重新设计,为了节约成本,这一工作的开展可以由中央银行牵头实施,商业银行上线出资的做法,笔者认为这一新系统可以有以下子系统构成:
(1)业务处理系统,再造三票即支票、汇票和本票和三种结算方式即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的处理流程,按照计算机网络的处理的特点重新设计业务系统。
(2)会计核算系统,整合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统一管理银行对外服务业务所使用的会计业务,重构商业银行电子化账务处理体系。
(3)资金清算系统,完成同城票据交换结算和联行往来结算以及存款帐户异地存取结算。实现结算业务在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横向业务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结算功能。
(4)信息管理系统,为银行业务的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企业资信管理、票据保证信息管理、票据信息查询等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管理信息。
(5)事后管理系统,完成支付结算所必须的事后检查处理,必要时可讲该部分内容并入业务处理系统,在流程再造时重塑内部牵制制度。
(6)凭证管理系统,主要对内外重要凭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凭证印制注册、请领发放以及凭证状态的查询。
(7)其它管理系统,主要是未包含在上述系统之内需要追加的各种管理措施,如人员管理、权限管理、入网机构管理等。
通过流程再造,增强系统的开放扩充功能,强化银行内部牵制制度,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功能,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为商业信用时代的到来提供净化经济环境保证。
2.2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开展票据创新
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有赖商业票据自身信誉的提高,票据联保制度也是提高商业票据信誉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对企业签发的大额商业票据,可实行企业联保机制,既允许其它企业为票据签发企业所签发的票据出质、出保,完善票据保证的立法规定,保证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并经司法机构公证。票据的保证情况载行企业资信查询数据库中,为了推进商业票据的流通,还可允许企业签发附息商业票据,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在此基础上,由商业银行提供承兑、授信、贴现为主的多种方式资金融通,以促进商业信用的健康发展。
用保险账户为孩子储备留学资金
在为孩子“飞跃重洋”做准备的过程中,最大的难题就是巨额的资金从何而来?据介绍,如果留学资金储备不足时,目前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一种是留学贷款,一种是银行存款理财升值。留学生凭借身份证、学校录取通知书填写贷款申请表,然后凭借《个人出国留学贷款通知书》就可以到使馆进行预签证,成功后即可办理正式贷款手续。
可以用保险账户来为孩子储备留学资金。因为很多出国留学的孩子都是初次独立生活,缺乏理财知识,消费自制力有限,容易造成“经济危机”,而保险账户正好能解决这个问题。保险账户是锁定的,只能定期拨出一部分,存取信息完全由父母掌握,对孩子起到管束和安定作用。据介绍,保险账户能保证最低2%的年收益,按月结算,还能通过复利升值,相对来说比较安全。
另外,保险账户还能灵活地多用途使用。如果专门为孩子设立的留学账户里的钱没花完,那么,每年仍然可以获得固定收益,就可以接着作为养老投资使用。“不把所有的希望赌在孩子身上,自己解决养老问题,一来可以让孩子放心去奋斗,二来自己也落得老来无忧,何乐而不为呢?”
大额外汇如何兑换
只要出国,就难免碰到兑换外汇问题。国家规定的年度额是每人等值2万美元,对于出国留学来说,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够的。“如果是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留学申请人应先使用本人身份证或护照购买学习所需生活费,然后再使用学校提供的录取通知书或收费通知办理学费的购汇手续,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先换学费后无法提供生活费证明,难以准备足够的生活费用的问题,”“如果某银行推出某项外汇产品,也可将外汇转存进行买卖,毕竟外汇的收益比大部分国内理财产品要高。”
至于换汇途径,应到正规银行去办理。“到银行兑换外汇,能保证钱是真的,汇兑符合国家政策,还能直接替你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从黄牛党手里换汇,风险大不说,至少要承担相对高的费用。”
据了解,中信银行目前可以办理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法国、德国等十几个国家的出国手续,服务项目包括签发外币银行汇票、国际速汇金汇款、境外电汇、出国留学保函、出国留学助学贷款、签证、个人因私购汇、代售、代兑旅行支票、签发外币携带证等。
出国人身保障怎样做
孩子远渡重洋后,万一在国外生病住院,远在千里之外的家长将鞭长莫及,这时怎么办?针对这个父母最担心的问题,留学专家甄先生举出了一个真实的例子:“2005年4月25日,大连人刘小姐在泰国突发车祸,不省人事。当时刘小姐的同伴向信诚的全球救援机构拨出了求救电话。由于刘小姐购买了保险,信诚立即派出一位医疗专家和一名护士携带药品在12小时内赶到泰国,为她交纳住院押金后安排入院治疗,然后其家属又赴泰国探望照顾,来回的旅费、酒店住宿等均由信诚承担。”
据甄先生介绍,由于信诚是由英国保诚集团和中信集团合资成立的,客户在国外实际上享受的是英国保诚在全球非常广泛的紧急救援体系。如果孩子在国外出险,只要拨打保险公司“寰宇卡”上的免费电话,就可以享受住院押金保证、出院后疗养住宿、派遣医生、递送必需的药物和医疗设备等全球紧急17项援助。
小贴士
问:我孩子申请出国被拒签了,大使馆给的理由是“个人资信不能达到要求”,请问该怎么解决?
答:很多国家的大使馆,都非常认可银行开具的《储蓄存款证明书》,对于存款时间较短、个人资信不能达到使馆的要求的留学签证申请人,银行出国留学保函及个人留学贷款资信证明业务将是个不错的选择。通过银行的资信,提升申请人的资信水平,也就是替你告诉大使馆,这钱已经审核过了,不用担心。
问:我孩子即将出国留学,请问万能险和其他险种如何搭配合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