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模板(10篇)

时间:2022-06-11 11:57:5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食品安全标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食品安全标准

篇1

这个结果实在“荒诞”:

有害物以某个含量存在于某种食物中,在一个国家是“安全”的,在另一个国家却是“有害”的?“安全标准”的意义,是低于它就“安全”,超过它就“有害”么?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安全线”是如何划定的。

我们能承受多少毒素

任何有毒有害物,都需要达到一定的量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要建立食物中的“安全标准”,首先要知道人体能够承受多大的量。

理想情况下,是要找到这样一个量:当人体摄入的这种物低于这个量时,就不会受到损害;而高于这个量,就有一定的风险。这样的一个量,被定义为“无可测不利影响水平(简称NOAEL)”。在实际操作中,NOAEL的确定并不容易,多数情况下,是用动物来做实验。

实验中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喂给动物不同的定量的目标物,跟踪它在体内的代谢和排除情况。如果该物很快被排出,且在检测各项生理指标时,动物没有出现任何生理指标异常,这个量就是动物的“最大安全摄入量”。如果这种物在体内有积累,就需要考虑在体内积累到什么量会产生危害,然后再计算每天每公斤体重能够承受的最大量。

由于动物和人不同,这个量还得再转化成每公斤体重的量,并除以一个安全系数(通常是几十到一百,有时甚至更高),来作为人的“安全摄入量”。

举一个例子,用某种物喂老鼠,几个月之后,每天喂的量少于10毫克的那组老鼠都没有问题,而喂20毫克的那组老鼠中有一两只出现了不良反应,那么10毫克就是这次实验得到的“安全上限”。

假如这些老鼠的平均体重是100克,那么每公斤体重能够承受的量就是100毫克。用这个数据来估算针对人的“安全上限”:如果采用100的安全系数,那么“安全标准”就定为每公斤体重1毫克;如果采用50作为安全系数,“安全标准”就定位为每公斤体重2毫克。

大米和水中也有毒素

有些对人体有危害的物存在于多种食物中,也有较多的研究数据。就拿镉来说,其一大来源就是大米。镉进入人体后,最先出现的伤害在肾脏。当肾皮中的镉含量在每公斤200毫克时,大约有10%的人会出现“可观测到的不利影响”。世界卫生组织把这个含量的1/4,即每公斤50毫克,作为“安全上限”。然后考虑到饮食中镉的平均吸收率,以及能够排出的一部分镉,计算出:每周每公斤体重吸收的镉在7微克以下时,对人体没有可检测到的损害。这个量叫“暂定每周耐受量(简称PTWI)”。

平均来说,这个量跟每天每公斤体重不超过1微克是一样的。对于一个60公斤的人,相当于平均每天不超过60微克。我们假设大米中的镉含量是每公斤200微克(即中国国家标准的0.2毫克),那么每天不超过300克大米,就还在“安全标准”之下。但要注意水和其他食物也可能是镉的来源。

还有一些有毒物,对人体的危害缺乏直接实验数据,对动物的危害也是在大剂量下得到的。而人通过饮食,都是“小剂量长期摄入”,这种情况下,会有什么样的危害,就没有实验数据。科学家们会采用“大剂量”下得到的实验数据,来估算在小剂量、长期摄入的情况下对人体的影响。

大家最熟悉的烧烤会产生一种叫做苯并芘的物,在动物和体外细胞实验中体现了致癌作用。但这种物在天然水中也广泛存在,而在饮用水中的浓度范围内,它会产生怎样的致癌风险缺乏数据。根据已知的数据进行估算,如果一辈子饮用苯并芘浓度为每公斤0.2微克的水,增加的癌症风险在1/10000的量级。所以,美国主管机构设定饮用水中的苯并芘“目标含量”是霉,而“实际控制量”则是每公斤0.2微克。

瘦肉精中国“零容忍”

知道了人体对于某种物的“安全耐受量”,就可以指定它在某种食物中的“安全标准”了。有些有害物几乎只来源于某种特定的食物,那么就用“每日最大耐受量”除以“正常人会在一天之中吃的最大量”而作为安全标准。

大家常说的瘦肉精,学名叫“莱克多巴胺”,就进行过人体实验,在每天每公斤体重67微克的剂量下没有出现不良反应。于是,美国采用50的安全系数,把每天每公斤体重1.25微克作为普通人群的NOAEL值。假设一个50公斤的人每天要吃两斤半猪肉,得到猪肉中的允许残留量为每公斤50微克。

世界卫生组织和加拿大的安全系数要高一些,标准是每公斤40微克。而联合国粮农组织就更为保守,采用的标准是每公斤10微克。中国则采用“零容忍”政策,完全不允许存在。

安全与有害的分界线并非绝对

篇2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9-00-01

根据最新的《食品安全法》2014修订稿,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也就是说,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同时卫生部成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下设10个专业分委员会,包括污染物、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食品产品、生产经营规范、食品相关产品及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分委员会负责本专业领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专业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最终要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方可经卫生部正式。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也下设秘书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借鉴法典的管理模式,注重秘书处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协调管理能力等各方面素养的加强,使秘书处人员能够积极配合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工作,保障标准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的规定,由于该领域特殊的专业性,将其单独管理。

我国的对于食品安全的机构设置基本上就是模仿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其他发达国家的机构设置也基本相同,都基本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由1~2家主要机构负责制定,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由农业部牵头制定,归卫生部门管理。

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程序上,大部分的发达国家都己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法规的制定程序,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建立在科学评估、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中均坚持了风险评估和监测的科学和公开透明原则。在风险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还针对食品中有害物质开展监测工作,对食品中污染物质均开展了相应的监测工作。欧盟在2000年成立的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专门从事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工作,欧盟委员会在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技术法规时,为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定提供了科学基础,在“食品安全白皮”中规定消费者有权利在任何环节对感兴趣的事项提出评议。美国从1995年开始就要求对国家经济影响重大的标准在之前应该开展成本-效益分析,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机构同样承担相关的风险评估工作,通过“蓝皮书”和“红皮书”的形式每年公布残留监测计划,以及残留监测数据,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供数据支持,在一项法规公布之前,均有较长的公众评议期。

我国在2011年10月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CFSA),承担与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同时也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方面类似,但由于时间关系很大差距,我国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也同样遵循了公开透明的原则,但社会公众的参与发达国家也有距离。与法典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相似,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七步:确定标准制修订计划、起草标准、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标准、批准和标准、跟踪评价标准、修订和复审标准,并增设了网上征求意见阶段,提高了标准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同时,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做法,以法典标准为科学基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要求等进行了整理,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形成了便于管理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程序手册》中明确规定了食品法典框架内应研究结果用的风险分析工作原则、关于科学在法典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及在何种程度上考虑其他因素的原则声明,以及由污染物、添加剂、兽药、农药及营养与特殊膳食委员会制定的应用于各自委员会的相应的风险分析原则,为各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指导。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按照这一要求,卫生部己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重要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此外,程序手册中制定了关于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微生物、相关产品、营养与特膳、理化检验、农残标准制修订的技术原则,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我国迫切需要重点解决产品标准目前存在的重复、交叉和矛盾的问题,进一步理顺产品标准的分类体系。另外,尤其需要加强对食品过程控制的管理,抓紧清理并理顺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规范等过程标准,鼓励行业和企业制定HACCP体系,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以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好地促进我国食品标准体系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体系的接轨。

篇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近年来,我国进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期,问题食品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造成恶果之重,已经到了令人谈“食”色变的地步,针对这一现象,我国正着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就是为了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1 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义

1.1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概念的提出,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具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对供给需求的保证,另一种就是对产品质量的保证。这种解释的权利规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1.2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即“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现状

随着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很多食品生产厂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开始在食品的生产环节偷工减料,甚至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健康和国计民生。针对这种现象,许多专家指出,必须要由国家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建立一道食品安全的防护墙,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频繁发生的恶劣现象,国家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制定并出台了很多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了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在食品生产方面尤其是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问题上,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从根本上提高了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水平,使得食品质量安全有了重要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很多食品的标准都与世界的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两大问题亟须解决:(1)标准不统一,标准之间存在相互矛盾、重复、不协调等问题,某些种类的产品有多个标准,多个标准同时存在,造成标准之间指标混乱,给监管工作造成不少麻烦;(2)个别重要的食品安全标准短缺,造成食品安全监督中无适用的标准。

二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现阶段,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及先进国家标准的比率较低,与WTO规则要求存在差距,国内一些标准的限量指标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相比,差距较大,指标水平偏低,一些标准过于老旧,在某些重点食品行业领域里,尚未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

三是企业标准化意识淡薄,标准实施情况较差。部分企业老板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并不熟悉,导致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不够扎实;部分企业缺乏专职的标准化工作人员,有些即使配备了专职人员,但专职人员缺乏培训,对标准化知识缺乏了解,无法满足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尤其是中小型食品企业,由于投资规模小,多数企业尚未建立产品质量和原材料质量的检验机构,缺乏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检测手段和检验标准,无法真正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食品的生产或流通等。

3 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为了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笔者认为,国家应提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针对新的情况,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把一些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更加突出地规定出来,与此同时,针对以上提到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3.1 亟须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行清理和完善

首先必须全面清理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删减体系中不必要的累赘部分,然后是调整各类食品标准子体系结构,加快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及时填补标准体系的空缺,要从食品产业链的整体角度去解决产地环境、食品生产、食品流通、进出口、产品检测各环节标准的衔接配套问题,不留死角,满足食品安全的监管需求。

3.2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性和科学性研究

无论是任何时期的食品安全,其生产发展都是要有科学的依据,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生产的安全标准必须要与国际接轨,在制定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其能否适应我国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对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应该要积极地转化为我们自己的标准,但此过程不能照搬照弄,必须以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数据分析为前提,为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根据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对相应的生产技术进行调整。

3.3 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首先,要加强宣传,及时公开食品标准信息,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促使企业实施人员了解、熟悉标准,提高企业负责人标准化意识,引导企业建立企业标准体系,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其次监督执法部门需要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来宣传和监督企业行为,定期组织企业学习、参观与相互检查,推进诚信建设,培养自律精神。

3.4 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

标准的制订是手段,实施才是目的,要大力发挥我国已有的检测和监督机构的作用,逐步改善现有的基础条件和提高相应的检验和执法水平,不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给予严惩。

结束语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目前已是世界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而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有效实施这一战略的重要技术支撑。近几年,我国政府对于加强食品相关管理工作做出了重大的努力,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日趋完善,然而,离开了有效的宣贯和有力的监督,标准无法真正实施起来,就无疑是一纸空文,因此,要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除了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还需要汇合各方力量做好标准的宣贯、实施与监督。

篇4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8-0065-05

收稿日期:2010-03-15

食品安全标准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维护本国国民健康的手段。然而,由于各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有关信息沟通交流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这些标准对部分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形成了食品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此,国际社会普遍认同规范以食品安全为名的贸易壁垒措施的必要性。在WTO(GATT)的推动下,最终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Barriers T0 Trade(WTO/TBT)》,简称TBT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0n the Application 0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从协议内容看,这两个协议互为补充,均肯定采用国际统一标准的重要性,以降低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贸易壁垒的可能性。尽管如此,各国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作用仍存在争议,食品安全标准一直是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领域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目前,国内外有很多学者尝试在国际贸易视角下研究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国外的研究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注食品安全标准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作用。Spencer Henson和Steven Jaffee(2008)分析了食品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究竟是作为催化剂还是作为壁垒存在,其结论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食品安全标准既可能成为贸易壁垒,也可能成为其提高国际贸易中竞争地位的基础,这种作用因产品、国别、标准以及企业不同而不同。第二类是讨论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问题。如DonaldMacLaren(2002)指出确保食品安全是农产品和食品贸易中壁垒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类是关于某国(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动态的介绍及研究,如欧盟官方网站上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等法规原文以及数据库提供的澳新标准等等,不再赘述。国内研究比较关注国外某项食品标准的动态以及食品标准的比较。如马爱进(2009)详细研究了欧、美、日与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的标准体系。此外,也比较关注食品技术壁垒影响。如潘红青、贾晓川、安奉凯和王硕(2009)撰文论述了日美韩和欧盟等进口国采用各种食品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然而,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何以构成技术壁垒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对本国食品出口竞争力的影响进行研究的文献并不多见。欧盟是中国主要的食品进出口贸易伙伴之一,然而,由于其食品安全标准的诸多特点,构成了实质上的贸易壁垒,严重削弱了我国食品的出口竞争力。因此,对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特点及发展趋势给予关注非常必要。本文以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为研究对象,对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深刻揭示了食品安全标准构成我国食品进出口壁垒的原因,并就我国如何突破食品安全标准壁垒提高出口食品竞争力提出对策建议。

一、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分析

(一)欧洲食品安全标准概述

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两方面内容。关于欧盟有关食品立法的发展,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2007)的专著第一部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研究”中“欧盟食品安全立法的改革之路”专门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文中指出,1997年的《食品安全绿皮书》标志着食品安全管理的思想初步形成,2000年正式对外《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了根本性的改革计划,随后在2002年制定《Regulation(EC)N0 178/2002》法规,2004年4月,欧盟又公布了4个补充的法规,它们被称为“食品卫生系列措施”,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2/2004号、853/2004号、854/2004号、882/2004号法规。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机构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共体各成员国家标准两层体制。目前包括食品安全相关指令在内的欧共体统一指令要求对欧盟所有成员都是通用的、最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为了防止成员具体技术标准差异过大,欧共体又把依照新方法指令要求指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凡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可被认为是符合欧共体指令,在各成员方市场可自由流通。CEN的欧洲食品标准包括CEN/TC174(水果和蔬菜汁)、CEN/TC 194(食品接触器具)、CEN/TC 275(食品分析的水平方法)、CEN/TC 302(奶及奶制品)、CEN/TC 307(油料作物种子、蔬菜、动物脂肪和油及其副产品)CEN/TC 327(动物食品系列)。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可分为食品技术标准和食品管理标准。前者主要是对食品包装、标签、微生物指标、贮藏等方面做出的规定,后者是对食品安全中管理的职责、程序、依据、方法等做出的规定。我们以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为例来说明食品技术标准。

表2是关于食品添加剂具体标准的实例:

备注:以上标准在各国和地区的有关食品添加剂有关规定中有体现,其中涉及的欧盟标准为表1中提到的三个指令;涉75.CAC部分的数据资料在《食品法典添加剂通用标准》《CODEX STAN192-1995》中,澳新标准在《STANDARD 1.3.1FOOD ADDITIVES》表1和表2中体现。

关于食品管理标准,最具代表性的就是HACCP体系和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前者是在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卫生预防体系,应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具有广泛的通用性,侧重于组织进行宏观控制。两者可以融合但不可以替代。

(二)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特点分析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食品安全标准的双层体系形成了对成员生产商的保护。在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中,既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欧盟指令,又包括自愿遵守的具体技术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所以非欧盟国家的食品出口到欧盟成员,就必须同时达到两套技术标准要求,而成员对自愿遵守部分的标准具有很大的操控性和灵活性,因此,这两套体系起到了保护欧盟成员食品生产者的作用,构成了食品贸易中的TBT。

2.拥有比较完整的标准体系和合格标准认定程序,有效限制别国食品出口。目前,欧盟已经形成了包括欧盟指令、标准认证、以及进出口环节的检

验检疫措施等制度。别国食品不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就可能被禁止进口。

3.欧盟食品标准与其他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协调,推进了国际食品标准的协调一致。欧盟从一开始就比较注重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0)等国际标准的协调,并且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标准。从这点来看,它方便了其他国家食品向欧盟的出口。

4.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发展趋势。虽然欧盟食品安全与其他国际标准的协调方面存在问题和欧盟成员标准标准之间的差异问题。但随着欧盟一体化的推进,欧盟标准走向欧洲标准是大势所趋。人类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提高,未来欧盟食品新标准会更加严格,所以其食品标准修订时机的选择和内容的修订程度会对广大食品出口国乃至国际食品标准走势产生重大影响。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的比较

(一)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概况

1964年我国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基本法。除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之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标准,一般以法律或管理条例的形式。如《食品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食品原料及生产成品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此外,卫生部、轻工业部、商务部、农业部颁布了许多与食品有关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还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和标准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存在的差异

以苹果为例分析。我国与水果有关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几经修改,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新国家标准GB 2763-2005,该标准中对水果规定了70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关于苹果的产品标准,我国有关部门先后实施《苹果冷藏技术》(GB/T8559-1987)、《鲜苹果》(GB/T 10651-1989)、《苹果销售质量》(SB/T10064-1992)、《苹果、柑桔包装》(GB/T 13607-1992)、《绿色食品苹果》(NY/T 268-1995)、《苹果外观等级标准》(NY/T 439-2001)和《无公害食品苹果》(NY501 1-2001)等。CAC制定了苹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欧盟制定了《STANDARD FOR APPLES ANDPEARS》和苹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不难看出,不论是欧盟还是CAC,关于苹果的标准法规数量少,且具体标准相当明确,而我国食品标准的显著问题就是标准过多过滥,部分食品在我国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标准过多过滥给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部门以及食品相关企业都带来问题。此外,我国食品标准中部分具体标准也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三)我国食品出口欧盟的标准壁垒

欧盟以食品标准形式存在的贸易壁垒给我国食品出口造成了众多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有52.53%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达154.55亿美元。这些食品壁垒使我国食品出口市场范围缩小,市场空白被别国占领。另一方面,为了达到欧盟的食品新标准和新规定,我国食品相关企业不仅要改善生产和经营条件来达到规定标准,有关标准检测单位也不得不更新设备和技术以满足检测需要,直接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和出口成本的上升和费用的增加。此外,欧盟新的食品标准也容易被世界上其他食品进口国所效仿,从而使我国食品出口遭受更大损失。

从标准角度讲,目前欧盟食品标准对我国出口影响之所以巨大,从欧盟看主要是因为以下几方面原因:

1.欧盟用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来保证标准执行的强制性,禁止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口。欧盟很多标准直接体现在其相关法规指令条文中或其附件中,所以即便别国食品出口企业对其标准存在异议也很难通过司法途径有效解决。

2.和其他国际和国外标准相比,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过于严格。严格的标准忽略了别国食品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技术实际情况,违反了TBT协议和SPS协议的规定。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欧盟严格食品标准效仿,也导致食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和地区受阻。

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设置了进口关卡。别国食品在本国检验检疫达到标准,但也可能被欧盟成员严格的检验检疫技术和制度认定为不符合标准,从而被禁止进口。

三、我国食品标准壁垒存在的内在因素

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意识落后于欧盟国家。欧盟早在1997年就发表了《食品安全绿皮书》强调对整个食物链采用法规管理的必要性。2000年又《白皮书》进一步完善其“从农田到餐桌(fromthe farm t0 the park)”的一系列食品安全措施。过去,我国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法律,2009年才出台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所以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与意识与欧洲差距明显。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漠,国内部分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在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违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配料等,忽视食品生产、加工、存储等卫生环境,对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缺乏有效质量控制,导致食品不达标出口受阻。

其次,国内食品安全相关检测技术存在问题。检测部门依据现已公布的国家标准来检测食品是否达标,而我国许多食品标准都存在几十年了均没有修订,还有少量标准,在不同的文件中同一成分标准界限值不一致,导致检测时采用的参照标准不同,结论也不同。另有一些国外先进标准中禁止使用的食品成份等由于国内检测技术和手段落后存在无法检出的情况。

第三,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以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CAC的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第四,对国外先进标准的动态变化不能有效把握。许多学者在做国外食品标准信息的研究和引进工作,许多官方(如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和非官方网站也提供标准信息查询服务,这方便了我国食品企业查询。考虑到食品企业应变需要时间,标准的新变化往往会影响我国食品出口。

基于上述内外因素,食品安全标准构成了我国食品出口技术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食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必须对食品标准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完善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突破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壁垒

(一)掌握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发展动向

目前,国内关于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信息查询的网站和出版物比较多,但如何保证标准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值得商榷。今后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体系的研究和介绍引进工作,规范食品法规和标准的查询渠道,尽可能让食品相关企业获得及时准确的标准信息。此外,为了进一步把握国际食品标准动态,还需与国际机构或组织开展食品标准研究合作工作。2004年8月-2008年7月期间开展的SELAMAT*:就是以亚欧会议为平台,促进欧盟和亚欧会议参会方关于食品安全培训和研究的合作机制。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建设与引进

针对欧盟等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转向整个食品供应链管理,即通过加强食品质量控制来保证食品安全。我国应加强食品质量控制标准体系的引进和研究。目前世界公认的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最有效的办法是HACCP体系。该体系在我国食品相关企业的实施和应用仍不够深入,现在大约有80%的出口食品企业建立了该体系。为促进我国食品出口欧盟和美国等市场,在整个食品供应链推行HAccP体系势在必行。

篇5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亦有多家媒体进行过报道,而当地监管部门在此问题上始终态度模糊,消费者据此质疑,其存在地方保护。

椰子粉身陷“标准门”

2016年12月,北方已经进入深冬模式,作为越冬度假首x之地的旅游大省海南,来往游客络绎不绝。

作为海南旅游必带的特产,椰子粉一直颇受消费者青睐。在最繁华的海口市,记者注意到,不论大街小巷的小商店,还是规模较大的海南特产超市,都在红红火火地销售外包装上标示为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椰子粉”产品。

记者购买了数包外包装上标示生产企业为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标准为DB46/T69(普通级)、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的“高钙椰子粉(固体饮料)”。记者注意到,所购买的“椰子粉”产品标准为“DB46/T69”,即地方推荐标准。

而“椰子粉”的地方推荐标准“DB46/T69”早已被2015年颁布的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所替代。这两家公司所生产的“椰子粉”为何依然采用地方标准呢?

随后记者通过互联网检索发现,针对标准一事,此前有多家媒体对上述两家食品企业仍在使用旧的“DB46/T69的椰子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生产“椰子粉”进行过报道,对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提出了质疑。

然而,在被媒体报道后,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地到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送检“椰子粉”样品,获得“检测符合新国标”的结论,以“自证清白”。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粉”是否“符合新国标”却不得而知。尤为奇怪的是,作为主要监管部门的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这些被质疑的“椰子粉”产品是否进行过抽检和抽检结果是否合格一直未给出一个“结论性”的公开回应。

监管部门不给力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3月30日,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了《关于海南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结果的通告》(琼卫通〔2016〕1号),通告称,对属于清理范围的57项食品及食品相关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其中,“DB46/T69-2006-椰子粉”保留作为食品质量地方标准,不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该通告发出后,海南地方媒体曝出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依然使用“DB46/T69-2006-椰子粉”标准生产和销售“椰子粉”。

事实上,国家卫计委早在2015年11月13日就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并于2016年11月13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饮料,不适用于包装饮用水。新标准代替了GB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等八类食品的卫生标准。但是,海南市场上为何还大量存在沿用旧的地方标准生产的“椰子粉”呢?

那么,在新版《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式后,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用旧标准(DB46/T69)生产的系列“椰子粉”有多少批次?产量有多少?流入市场的有多少?这些“椰子粉”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这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随后联系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冯学行,然而,冯学行处长表示,需要通过采访函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记者随后又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吴焕开取得联系,并传真采访提纲,且按该局要求在其官网媒体通道填报了采访申请。

或涉地方保护?

采访函发出一周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记者发来了《“椰子粉”事件采访提纲回复稿》(以下简称“《回应》”)。

针对消费者提出的疑问,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回应》中表示,海南省地方标准椰子粉(DB46/T 69-2006)仍然有效。

该《回应》称,根据《关于海南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结果的通告》(琼卫通[2016]1号,以下简称《通告》)文件规定,椰子粉(DB46/T 69-2006)标准保留作为食品质量地方标准,不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只是明确该标准的分类以及归属,即该标准归类为质量标准,由质监部门,而不是该标准作废,该标准仍然是有效的。

《回应》还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15)仍适用于海南省地方标准椰子粉(DB46/T 69-2006)。GB 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只是椰子粉标准(DB46/T 69-2006)中所引用的其中一个标准,且椰子粉标准(DB46/T 69-2006)第二项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已明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引用的是“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因此,当GB 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15)代替,作为新版本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15)自然的被引用而适用椰子粉(DB46/T 69-2006),即椰子粉标准中的卫生(安全)标准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15)的规定,椰子粉地方标准(DB46/T 69-2006)仍然有效。

《回应》最后仍称,由于椰子粉(DB46/T 69-2006)“标准仍可正常使用,不存在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旧标准生产“椰子粉”系列产品的情况。并表示根据属地管理的规定,要求属地食药监局依法对上述两家企业进行监管。

篇6

据了解,英国一家名为“儿童食品运动”(CFC)的于2009年3月开始的一项名为“婴儿垃圾食品”的调查,对英国超市销售的100多种婴幼儿食品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一半产品的饱和脂肪含量、盐分和糖分过高。

该组织发言人Christine Haigh表示:“调查结果令人震惊。市面上销售的很多婴幼儿食品都标榜是健康的,而实际上,它们的糖分和饱和脂肪含量比垃圾食品还要高。”

美国亨氏公司旗下多款产品在该调查的黑名单之列,含糖量均超过20%。其中,一款名为Farley甜面包干的含糖量高达29%,甚至比黑巧克力的糖分还高,这款产品被亨氏定位为四个月以上孩子的断奶食品。另一款名为Toddler's Own的芝士饼干饱和脂肪的含量也较高,其饱和脂肪的含量为每百克含7.3克,比麦当劳的芝士汉堡的含量还高出0.6克。英国著名的恩贝儿牌幼儿饼干中该成分含量也很高,但该公司声称已经停止生产这款饼干。

5月12日,记者走访了北京的家乐福天通苑店,物美(大屯店)以及旺市百利(飘亮广场)等超市。在这些超市的婴幼儿食品货架上,记者没有发现名单中的亨氏产品,在售亨氏食品主要是婴幼儿米粉、蔬菜泥等,标注的产地大多为广州、青岛。

记者从销售人员处了解到,从未销售过亨氏的饼干,主要是米粉类产品。亨氏的米粉销量在同类产品中一直比较好。近期米粉销量也很平稳,消费者并没有受太多影响。

在购买婴幼儿食品的消费者中,记者随机调查中发现,选购婴幼儿食品时主要还是看牌子或者性价比,很少关注营养成分表。给8个月的宝宝挑选食品的李女士表示:“作为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是否真正有益于宝宝健康,所以一直比较信赖大品牌。”

记者从亨氏公司了解到,该公司内部已就英国CFC的调查结果做出了公示说明。致电亨氏北京的育儿热线,一位姓沈的大夫对本报记者解释:“亨氏在中国销售的产品是专门为中国的宝宝研制的,而且是在国内生产的。中国销售的主要是米粉,为了使米粉口味更好,添加了非常少量的蔗糖,但含糖量不超过20%,是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可以放心给宝宝食用。”

“我们不能笼统的说含糖量高是好还是坏,关键还是要看是什么糖。因为糖的总类太多了,有的糖是对人体有益的,比如益生元;有的糖是对人体有害的,会威胁宝宝健康。”北京和睦家首席育儿专家崔玉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东四妇产医院儿科主治医师付小青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糖摄入过量会增加孩子龋齿的机会,而且大量果糖在肝脏中代谢为脂肪,致使孩子因热量过剩、体重随之上升而变成小胖墩;其次,如果宝宝过量吃甜食,会出现骨质疏松,严重可能引起佝偻病。

篇7

三鹿奶粉事件国务院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给国人的震动不亚于汶川大地震。三鹿奶粉事件有企业本身管理的严重缺陷,但现行鲜乳标准及乳粉卫生标准的缺陷也是不可否认的,这一问题说明,健全食品标准体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刻不容缓。

一、标准化战略在食品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

1、标准化为食品质量安全把好第一关。由于工业“三废”的增加,农用化学物质的大量施用和城市生活垃圾的大量聚集,农业生态环境正在恶化,污染已由城市向农村蔓延,由局部向整体蔓延。据资料显示,我国因固体废弃物堆集而占用和毁坏的农田面积约14万公顷,遭受不同程度大气污染的耕地约540万公顷,用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约占总灌溉面积的7%。没有安全的生态环境,就不可能生产出安全的食品。因此,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对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2、标准化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标准化战略是指企业运用标准和标准化原理,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方略,其内容包括标准与科技协调发展、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标准的制修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由技术能力和组织能力组成。实施标准化战略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过程,其结果是企业产品标准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最终目的是为了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直接带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食品企业应将质量安全作为核心竞争力,加强食品生产标准化,严格食品原辅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食品安全检测、监察体系,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3、标准化是食品行业与国际先进技术水平接轨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日本、欧盟等主要食品进口国大幅提高农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有些标准几十、几百倍地严于我国。如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99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5万多个暂定限量标准,对涉及264种产品种类同时规定了15种不准使用的农业化学品。目前,国内仅制定137种农药的477项残留限量标准,98种兽药的658项残留限量标准。标准水平的差异是造成我国产品竞争力不强的一个很重要原因。今年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王歧山副总理讲到一个事例,北京一家接待五国元首的装修豪华的宾馆,但是这个宾馆最终没能派上用场,原因是室内刺激性气味大,但经检测各项安全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而我们的室内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低于国际标准。总理在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对加快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加快完善国家标准,主要指标要符合国际标准。当前,要重点抓好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形成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二、加快标准化战略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紧迫性

从当前国际国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看,标准化工作存在着“五大缺位”:一是国内外标准的差异,二是我国现行标准的落后老化,三是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普及率不高,四是企业执行标准的不到位;五是标准监管的不力。目前我国产品标准水平仍然不高,采用国际标准的不足60%,许多重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低于50%。我们缺少知名的、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和国际品牌。我国制造业总量已居世界第四位,是名符其实的制造业大国,但从质量和竞争力来看,还不是制造业强国,包括一些核心技术仍受制于人。这正应验了“三流企业卖产品,二流企业卖技术,一流企业卖标准”的企业发展法则。这也是造成我国产品竞争力不强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些企业忽视质量,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有的甚至唯利势图,恶意制假售假,严重危害健康安全,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影响,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的合格率更低,问题很突出。企业存在自检自控体系不完善、自律意识不强、不按标准生产、不能持续满足卫生注册要求等情况。种植养殖源头问题仍然很多,疫情疫病和农兽药残留问题尚未得到明显解决。

三、加快食品标准体系建设,为食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1、加快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以主导农产品、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的,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

2、加快完善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创建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业标准化示范乡”、“农业标准化示范村”,大力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农户”的经营模式,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3、加快引导食品企业建立食品标准体系,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2003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了《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为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奠定了基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帮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标准体系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以管理标准为支撑、以工作标准为手段的标准体系,并督促其实施和持续改进,确保其持续有效。

4、加快构建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随着全球食品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了保障本国的食品安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要求出口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同时,随着全球食品行业第三方认证制度的兴起,急需制定一项全球统一、整合现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体系、既适用于食品链中的各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又适用于审核与认证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基于上述迫切需要,2005年9月1日ISO正式了《ISO 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2006年我国等同采用为国家标准,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满足食品安全认证认可和促进食品国际贸易、消除技术性贸易堡垒等具有重要意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贯彻实施GB/T 22000-2006 ,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5、加快政府部门标准检测监管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标准更新、覆盖和检测指标的完善。标准化主管部门部门及时将标准更新信息发送到各检测机构,提高检测机构标准水平;二是加强装备建设。政府出资,在每个县建立一个标准化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防止检测资源浪费,加大人才培训力度,确保新标准的贯彻实施;三是出据科学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做好导向。

综上所述,食品标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一项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国内外形势迫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必须尽快和国际接轨,努力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必将为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的提高,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研究和实用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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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S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52-01

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到一个更高的阶段,同时对食品安全的问题也逐渐重视起来。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人民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说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食品安全标准是预防食品安全风险以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最基本的依据,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可以起到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作用。但就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各种食品安全事故案例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存在着很大弊端,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长时间的发展中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已经发展到一定成熟阶段,但与国际标准和先进国家标准的比较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缺乏一定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虽然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已经制定了很多,但整体来说太过于零散,缺乏一定系统性和科学性,这就给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问题带来了困难。

第二,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比较分散。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从农业方面、卫生方面、环保方面、质检方面以及工商和经贸等等多个部门机构,而这种分段式管理很容易造成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上的空白和漏洞,甚至有些相互之间还存在着交叉矛盾。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覆盖面不够。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覆盖面不够,体现在标准不健全以及重要标准缺失的问题上。

第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前瞻性不够。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度缺乏前期基础研究工作,缺乏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研究。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有效完善

(一)重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前期的战略研究

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环境的影响下,各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也都在紧张的进行当中,一些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标准化的问题上已经获取了很多成功的经验。美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化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是以联邦法律以及各州的法律为依据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扶持以及资金投入等方式来进行,避免盲目的,毫无依据的或者在基础比较薄弱的条件下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度工作,而是要尽可能多的做基础性研究,从实际问题出发,获取制定标准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也是最基础的资料。以往那些没有做前期基础研究和反复验证得出的国标、部标以及企标都不应给已实施。

(二)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动态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食品生产和食品加工工艺中涉及到的技术含量也随之增高,食品中的添加剂成分越来越多,导致由食品添加剂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还很少甚至没有涉及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内容,而且在农产品农药残留以及转基因食品安全等等随着社会发展而延伸出来的种种问题面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都显得苍白无力,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而且食品安全标准的陈旧性和滞后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新的食品安全法律不能总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才被推出,一定要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动态管理,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行定期的修正和进一步完善,以便成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坚实后盾。

(三)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可追溯制度的建立

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控制。食品利益导向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律规范来进行,企业单位在进行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所用到的添加剂种类以及数量、农作物产品生长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和化肥使用情况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备案保留。另外,企业在食品生产和加工各个流程和环节中涉及到的食品安全的相关操作要做出具体的信息记录,并且在消费者面前把这些信息进行透明化,让消费者对食品生产和加工情况有所了解,从而在挑选和购买产品时做出理性选择。

(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体系的完善

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范围需要覆盖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如食品的生产,食品的包装一直到最后食品的销售整个过程。当下我国已经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而“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等法规与食品基本法律“食品安全法”之间存在着矛盾,各种法律之间严重缺乏协调性,因此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以统一性和一致性为基本原则。当然,要让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真正意义上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的有力依据,不仅需要相关立法机构的努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最终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结语

食品安全标准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是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有利保障。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分析,提出了不足问题,同时也给出了相关的改革建议,希望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能够逐渐得到完善,更好的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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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3-0077-06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不安全食品事件已经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民众最为关切的民生问题。我们的生命健康正受到各种各样的潜在威胁,不安全食品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罪魁祸首。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主要源于食源性疾病,为什么食源性疾病能够在我国频繁大范围发生,有人指责作为监管者的政府监管不到位,有人指责无良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意识,有人指责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存在重大缺陷,也有人指责现行立法对不安全食品提供者的惩罚不力、没有起到法律的应有威慑作用,等等,诸多指责都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然而,据2009年-2010年的统计,中国内地供香港、澳门以及出口美国、欧盟和日本的食品安全率极高,超过同期对自美国和欧盟进口食品的抽检合格率。〔1〕但是,为什么我国国内有关食品安全的事故频发呢?众所周知,出口食品要遵守的是他国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采用被广泛采纳的国际标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如果提供超标的不安全食品,其后果可想而知。从以上信息可知,中国在食品出口领域的安全标准及合格率明显要高于国内流通的食品。这一切皆因出口食品监管体系明显较国内严格,评估标准也明显复杂得多。因此,我国国内食品安全问题相较于中国食品出口领域的问题要严峻得多。

既然很多食品都存在国际标准,为什么我国却没有在国内明确采用并广泛执行这些标准呢?难道一定要把国内流通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出口食品的安全标准进行人为区分开来,非要搞双重标准吗?本文通过对我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问题的文本研究,以及对国际标准在一些国家的适用之比较法研究,探寻我国在对待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适用上应该采取的态度、原则、步骤及具体完善路径。

二、我国法律中对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所采取的态度

关于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界定,目前主要有《标准化法》及《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规定。涉及到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定,还会涉及到专门的法律规定,例如《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的立法态度,可以通过以下主要法律条文进行廓清。例如我国《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根据该条可知,涉及人身安全的食品卫生标准、药品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储运和使用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等等都属于要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范畴。该法第14条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其实,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最低质量安全要求,所以该法第6条规定:“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而对国际标准,我国《标准化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达到或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3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从立法法原理及所制定法律的覆盖范围角度来讲,在食品安全标准问题上,以上《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两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当于《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的上位法,前述两个法律就标准问题所做的规定是没有更为具体的立法条文时才适用,如果后者就相关具体问题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则依照后者;如果后者没有就相关标准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则依照前述两法律的规定来适用法律。通过对以上法律条文的话语分析,就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问题的适用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我国优先采用的是国家标准,当然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也是强制性标准;其次,国家对国际标准的态度是鼓励、支持和奖励;第三,具体到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国际标准仅仅起到参考作用;第四,国家鼓励产品质量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但是具体到《食品安全法》中,国际标准仅仅是参考,而对于一些暂时没有国际标准但却有相关其他国家或区域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则根本没有明确提及其可资参考。

以下将就我国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适用情况,其他国家对待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立法态度,WTO背景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以下简称“CAC”)所制定的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范本——《国际食品法典》(Codex)以及其他国际动植物卫生组织所制定的国际组织标准等在国际食品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探寻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未来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完善。

三、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比较: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为例

根据《标准化法》,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最高制定机构应该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施行的要求较低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法》颁布后,该法第23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但是,没有法律条款对之前其他部委各自颁行的国家标准进行清理整合,所以实践中仍旧是标准林立,混乱丛生。这种局面明显是导致我国食品标准与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接轨的程度一直很低的主要原因。目前,就所有产品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程度来说,我国只有40%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具体到食品行业国家标准对国际标准的采标率仅为14.63%。在与食品安全卫生国际标准接轨方面,“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目前采用国际标准的面更广,某些标准甚至高于现行的CAC标准水平。”〔2〕我国食品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对相关国际标准的接受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由此可见一斑。

从食品安全标准科学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标签标准、食品安全检测方法标准、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食品安全控制及管理标准,以及其他标准。〔3〕以食品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中的MRLs标准为例,食品安全限量标准主要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污染物限量标准、生物毒素限量标准、有害微生物限量标准等。目前我国在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方面仅仅覆盖了100种污染物,大部分指标都集中在六六六、滴滴涕、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等少数几种农药,污染物覆盖面范围明显过窄。而近些年来,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农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增收明显,随之对农药的需求量大增,农药品种也在不断改善,常年用于生产的农药已经达到260个品种,3000多个制剂产品,除了国产农药在我国使用外,还有大批国外进口农药在我国使用。〔4〕这一情况说明,我们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覆盖面窄,根本无法紧跟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而对于一些国外农药根本就不存在限量标准的规定,这方面近乎完全空白。其次,我国的残留限量指标值少。到2004年为止,CAC共制定了210多种农药在农产品及食品中的3000多个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欧盟共制定出了200多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食品中的30000多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其中有3/4以上的MRLs标准设定在检测限上;〔5〕美国共制定320多种农药的9600多项最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而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限量的规定仅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相比这些国家或地区,我国在这方面无论是MRLs标准数量,还是指标数量都少得多。例如以茶叶中的农药MRLs标准为例,我国迄今为止只制定了包括六六六、滴滴涕等在内的9项农药MRLs值,而日本对茶叶农药残留的MRLs值多达276项,欧盟则多达153项。〔6〕第三,我国的MRLs标准过于笼统,农药MRLs标准对粮食、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限定不如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标准中具体。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食品详细划分到具体的每一种粮食、蔬菜、水果品种。例如在我国国家标准中乐果在蔬菜上的MRLs值统一限定为1mg/kg,而CAC国际标准中针对菠菜、番茄、胡萝卜等蔬菜品种制定了不同的农药乐果MRLs标准。欧盟、美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分类及各种农药限量标准其专业程度及标准都比我国要精细得多,相关数据,参见马爱进《中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量标准差异的研究》,《中国食物与营养》,2008年第1期;周才琼主编《食品标准与法规》,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199页。很明显,我国针对具体食品制定农药MRLs标准尚处在初级阶段。

尽管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已经部分与CAC、欧盟、美国或加拿大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相同或一致,有极个别的甚至超过国际标准或一些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但总体上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药残留MRLs标准在农药限量指标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存在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品种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7〕

总之,我国对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化立法的相对局限性的现状,直接导致了我国目前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相比显得明显滞后。

四、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在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地位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在协调国际贸易、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协调一致的食品国际标准可以起到降低或消除动物卫生、植物卫生和其他技术性标准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风险。涉及到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方面,CAC的地位极其重要,该委员会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目前CAC已有181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覆盖全球99%的人口。其制定的《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得到世界各国广泛认可,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 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CAC标准、准则或规范的关键因素是采用危害分析和关键环节控制点(HACCP)方法,这一到目前为止最为科学的方法包括危险性评估、危险性管理和危险性信息。CAC要求所有的分委会介绍其使用的HACCP方法,这些资料是所有未来标准的基础。此外,质量保证体系已成为CAC工作的重点,CAC最近通过了应用HACCP体系的指南,把HACCP看作是评估危害和建立强调预防措施(而非依赖于最终产品的检测)的管理体系的一种工具,CAC非常强调和推荐HACCP与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良好操作规范)的联合使用。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CAC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近年来,为了适应新形势,该法典一直都在酝酿修改、完善。该国际标准已经成为国际间技术法规、标准和国际标准合格评定以及人类、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措施的协调基础, 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唯一参考依据。

《国际食品法典》关涉到所有食品的安全及质量标准和准则,包括食品添加剂、兽药、杀虫剂、污染物、分析方法及抽样,以及卫生规范或准则。这些规范或准则由国际食品规范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及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公认的机构制定标准及准则。虽然这类规范或准则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一般性认可,在国际贸易当中成为广为接受的规范,同时也意味着只要这个领域没有国内立法约束,为了保护世界食品安全及与食物有关的援助之安全,该组织的标准就可以直接适用。实际上,《国际食品法典》制定的标准已经被视为是食品安全领域最为基本的参考标准。尽管是自愿性质的,但其适用得到极大激励,因为食品生产要是达到这些标准就通常会被认为是有利于食物出口及可以提升食物出口比例的。

为了确保该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在成员国或者贸易国之间得到有效实施,WTO的两个重要协定专门明确了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中的重要性。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明确指出: 当WTO成员国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和成员国的标准化机构制定标准时,如果已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该国际标准即将完成, 则成员国必须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SPS) 对国际标准和国际标准组织的重要性作了更为明确的定义和阐述, 要求在不改变各国有关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的适当保护水平的前提下, 成员国间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调一致, 以有关的国际组织, 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PPC) 框架中的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符合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SPS措施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8〕

在WTO《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中,“根据第5.7条的规定,有权利根据第5.1、5.5及5.6条就风险评估要求作出的规定采取相关临时性措施”。该协议一直在努力平衡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一方面,成员国在其认为合理的健康保护水平方面所享有的自;另一方面,则需要确保卫生和检疫要求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一种不必要的、武断的、歧视性的、科学上不合理的或隐蔽性的限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的《前言》及附件A第3(a)段提出,鼓励成员国适用现存的国际标准、准则及推荐规范;明确建议各国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承认该食品法典的权威性,并以此作为国际一致规范的优先根据;由于认识到前述《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规定IPPC组织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向WTO成员国推广该组织制定的植物卫生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重要性后来得到WTO上诉机构所作判例的进一步支持,WTO上诉机构将该标准视为国际标准,以应对各国根据《世界贸组织协议》规定的法律标准对内国的食品措施及监管进行低于该国际标准的评估。尤为重要的是,在涉及欧共体沙丁鱼(EC-Sardines)及欧共体-荷尔蒙(EC-Hormones)两个争议案件当中,上诉机构报告指出将《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视为是“相关国际标准”(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得到各成员国的适用,并且暗示其中的标准可能会被各成员国一直接受。在认定了这种可能性之后,上诉机构的此举明显推动了《国际食品法典》决策过程及标准设定程序的泛政治化,因为采纳该标准时要是没有一致同意就意味着存在这种可能,即成员国会被要求去遵守其当初没有投票支持的所谓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还得到了WTO贸易裁判机构的支持,因为不遵守《国际食品法典》的国家将会自动输掉与那些遵守《国际食品法典》的国家的食品贸易争端,除非这些不遵守法典的国家有合理理由证明他们针对相关食品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是在得到了充分的科学证据支持后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基础上作出的。这种处理路径在欧共体-石棉案(EC-Asbestos)及欧共体-荷尔蒙两案中都有体现,在这两个案件中,上诉机构专门为那些可能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的产品创设了相关贸易限制基本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其认为公众健康利益必须任何时候都置于优先位置,除非单边风险预防措施隐藏了保护主义者的利益,并且这些风险预防措施没有得到国际标准或者风险评估所提供的保护措施的支持;其次,该判例认定让内国保护措施处于较高层次的合理性,他们源于其可以得到相关科学信息的支撑,这就意味着在保护措施和风险评估之间存在一种合理的关系;第三,该判例强调了一点,成员国基于风险预防原则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必须延续其科学研究及对风险预防措施继续进行严肃的审核,并且要提交显示其诚信的证据。通过这个路径,上诉机构强调“在重视人类健康和安全考量的同时,充分重视国际标准的重要性,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从而确保市场准入安全并且可预测”。〔9〕

中国作为WTO成员国,CAC标准对我国的食品工业发展和国际贸易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我国出口的食品没有达到国际标准或者相关进口国的国家标准,每年被拒收的出口食品占整个食品出口贸易总量的比例并不低,给我国食品出口造成重大损失。从我国食品贸易领域这些年所遭遇的“国际标准壁垒”来看,《国际食品法典》所制定的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应该成为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应该成为我国食品安全优先适用的标准

1960年代以来,我国初步建立起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补充的较为完整的食品标准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10〕

2012年8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布的《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到2015年,我国将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1000项,使食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人民群众对食品满意度显著提高。《规划》特别要求重点制(修订)食品添加剂、方便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行业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基础通用标准、重点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其中强调指出“加强对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及对相关国家标准的追踪研究”。该政府规划很明显再次突出了对国际标准的重视程度,但是我们认为光有政策及《食品安全法》中的简单表述还远远不够,一些食品安全立法及监管水平高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实践表明,必须突出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转化和优先适用。

对于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态度,发达国家基本比较一致,要么是优先适用,要么是直接转化为国家标准,要么是修改后采用国际标准。例如,(1)在加拿大,其国家标准的制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即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标准机构在制订一个新标准时,加拿大标准化协会(CSA)首先调查是否有国际标准,能否全部等同采用,或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加拿大的实际情况。如果没有现成的国际标准,那么加拿大标准化协会就调查美加自由贸易协议范围内的合作伙伴是否有合适的标准可资借鉴作为该协会的标准基础。如果还是找不到可资参考的现成标准,才会考虑制定新的加拿大国家标准。

(2)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标准协会(SAA)是澳大利亚最高层的非政府标准制定机构,其遵从关于标准制定的《良好操作规范》(GMP),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采用国际标准。(3)在德国,作为工业品出口大国,德国的国家标准仅次于国际标准,主要是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只占10%,而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则占到90%。(4)日本非常注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标准,并结合日本国情对该国际标准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5)法国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以扩大其世界影响,目前法国是多个国际标准组织的成员及秘书处所在国,在国际标准化工作中,法国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许多国际标准就是根据法国标准制定的。法国作为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的成员,其国家标准必须采用欧洲标准,每一项欧洲标准经CEN正式公布后,法国必须在6个月内将其采用为国家标准,并撤销与此标准相抵触的本国国家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中也充分认识到了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重大意义。其中指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学习和借鉴国际食品标准管理经验,同时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维护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到2015年,实现全面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各项活动,动态跟踪食品法典标准工作,全面了解WTO主要贸易成员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跟踪其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工作进展,做好WTO/SPS通报及评议工作,参与或牵头与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国际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和相关技术交流,不断完善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亚洲地区执行委员工作”。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卫生部官方网站。

但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中,中国在一些核心领域的参与度仍然非常有限。因为中国自1984年才正式加入CAC,到现在才28年时间,虽然成绩不少,但是目前为止,中国的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覆盖面远远不够。中国目前主要参与了CAC农药残留及食品添加剂两个委员会的工作,参与度还不是很高。对照中国的食品卫生标准,无论是框架体系还是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指标都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的食品标准与国际食品标准相比,除了在整体格局上不一致外,在具体的技术要求上也存在差别。〔11〕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方面尚存在以下制约因素: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障机制有待建立完善,目前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与当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标准工作的质量。三是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基础薄弱,专业人才不足且较分散,研制标准的能力不足。⑤但是,我们参照以上发达国家的经验,应该把参与食品国际法典委员会的工作及其《国际食品法典》中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列为未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优先位置。毕竟,采用国际标准,可以协调国际贸易伙伴的要求,减少或避免出现贸易摩擦;其次,采用国际标准,可以使本国产品或服务更容易打入及占领国际市场;第三,在广泛适用国际标准的同时,也能够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准,使食品生产者形成良好操作规范,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生产,从而在根本上大幅度提高我国食品的安全标准及国际竞争力。

为了使我国的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放在“第二章”近乎首要的位置,明显突出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地位和作用,并勾勒了相关制度,其宗旨与《国际食品法典》及WTO《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等国际食品安全规范文本非常契合。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只有一部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而大部分的标准则没有进行风险评估。”〔12〕这种局面必须改变,呼吁政府及决策者在这方面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按照国际认可的手段或者参照相关发达国家在此领域的新进展,加强对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估,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达到国际标准,甚至超过相关国际标准,从战略角度看,甚至还应该创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在未来更多参与或主导一些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

鉴于《国际食品法典》及CAC等国际标准组织所设置的相关标准在WTO、WHO及FAO等诸多国际组织和机构视为类似于“国际惯例”尽管在国际法的国内适用问题上,《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等列为国际法律渊源,但是对于诸如一些得到广泛认同和参与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是否可认定为国际法渊源问题尚没有言明。不过,从目前的情形来看,从《国际食品法典》及CAC标准在大多数成员国、相关国际组织及相关国际判例中的广泛接受度来看,其被视为国际法渊源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得到认可和采纳,考虑到中国在食品安全标准建设方面的落后局面,中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完全可以直接规定:“食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有相关国际标准存在的,应当优先适用该食品的国际标准,但相关国际标准不存在时,适当参照相关国家在该食品上设置的更高标准,除非这些标准已不适合我国的食品安全保护要求。”这样规定,既可以弥补中国食品,尤其是在一些新资源食品监管领域出现的法律漏洞和技术真空,节约立法成本;同时还可以使中国的食品因为符合国际标准而更容易被贸易伙伴接受,不失为“两全其美”的上策。

〔参考文献〕

〔1〕文静.《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显示中国出口欧美食品合格率近100%〔N〕.京华时报,2011-12-08(4).

〔2〕石阶平主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0.189.

〔3〕〔4〕〔6〕〔11〕周才琼主编.食品标准与法规〔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196,198,199,190.

〔5〕张志恒,陈丽萍.欧盟农药MRL标准及中国的主要差距〔J〕.世界农业,2004,(10):47-48.

〔7〕马爱进.中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差异的研究〔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8,(1):12-15.

〔8〕钱富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组织机制及其标准体系研究〔J〕.上海标准化,2005,(12):21-25.

篇10

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现阶段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我国近些年在食品安全方面问题频发,需要我国在多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让我国人们能够在食品方面不再有后顾之忧。但是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对比较多,在食品安全检验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食品安全检验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食品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针对相应问题给出了建议和应对策略。

一、食品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在食品标准方面有残缺现象,虽然我国现在有1000余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000余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包括食品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企业卫生规范、食物中毒诊断标准、食品产品卫生标准及相应检验方法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近500项,基本覆盖了食品从原料到产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各种卫生安全指标和大多数食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包括原料收购与验收、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条件、产品出厂前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

2、为发展我国食品工业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及规范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标准名目繁多,交叉重叠。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四级,其中国家和行业标准交叉、矛盾现象较为严重。如果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并且检验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不同,不仅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而且也无法适应目前食品的生产及市场监管需要。以苹果为例,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苹果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月饼一类产品有4个行业标准。又如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有关农产品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而农业部又颁布了无公害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的生产标准、生产技术规程、使用标准等部颁标准。

3、标准的适用性差。指标的设计涵盖范围窄,与检验方法不配套,计量单位不规范,导致标准的适用性较差。如我国果蔬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体系相比,缺乏一些重要食品加工原料的质量标准和分级标准;贮藏运输及包装标识标准不能满足果蔬贮藏流通的需要。再如大豆油,分别按棉籽油、玉米油、花生油、菜籽油检验判定,最后结论都是合格,到底是什么油,没有特征指标,无法判断。

4、部分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花生油GB 1534-2003的5.4条明确规定,产品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事实上对于掺假、添加香精和香料却没有相应的检验手段和判定依据,标准中并没有作相关规定。而在QS许可证发放及监督抽查时都不要求检验此项目,只是根据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检验判定,因而类似的一些规定显得苍白无力,对于保证产品质量没有丝毫的约束力。以低档油冒充玉米油、花生油、茶籽油、红花籽油、小麦胚芽油、橄榄油等高端产品,以及蜂蜜掺假、地沟油被判定为合格产品是有讽刺意味的。

5、一些标准20多年都未修订,很多与现实状况不合,已不能适应当前需求,如白酒卫生方面的标准。

6、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卫生部组织了对原有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及其检验方法进行了清理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修改,使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的科学性和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性有了较大提高,但与国际标准还存在较大差距。如我国现有的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远远不够,限量指标少于国际标准和美国等先进国家标准,指标设置不科学,相关检测方法标准少,残留限量标准体系不健全。

7、检验技术滞后。目前食品中很多检验技术难题尚未攻克,如白酒的酒龄,目前尚无测定酒龄的有效方法;除了橙汁等少数果汁饮料有果汁含量的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外,大多数果汁饮料(尤其是混合果汁)尚无与该类水果对应的果汁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判定依据,因而到底产品中有多大比例的原果汁无法界定;而酱卤肉制品中蛋白质到底是来源于肉本身还是植物蛋白,酱油中的氨基酸态氮是植物蛋白水解液还是自然发酵的产物,没有相应的检验方法。

8、标准的隐蔽性。如肉类产品,有的执行GB 13100-2005,有的执行GB 2726-2005,前者不要求检验防腐剂,原因在于罐头工艺的特殊性,罐头工艺足可以保证产品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会腐败变质。但从监督抽查结果来看,经常会有执行GB 13100-2005的肉制品被检出防腐剂的情形,在出具检验报告时又不要求对防腐剂的项目进行判定,无法阻止这些不合格产品出现在市场上。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议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确保食品的安全,除了政府监管有力,其关键在于建立先进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美国早在1906年就出台了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最终产品必须达到的质量安全指标。美国拥有最先进的食品检测关键技术和检测设备,现行的国际通用标准中超过80%的食品行业标准是美国制定的。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操作规范。比如在农药残留检测方面,涉及所有的农产品,数量庞大,指标很细,一种农药在不同的作物上都有详细规定,不同作物均有各自的限量指标。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按照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的要求,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在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

1、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行研究、重新归类、合并、增补、调整,对不适应的标准进行修改,对不足的标准进行完善,增加标准的可操作性;对目前已经检出的尚无标准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尽快制定标准和检测方法。

2、加快主要食品的内在品质、加工性能、分等分级、包装和安全卫生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等级,使主要食品的标准实现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达到国外先进水平。

3、积极推广采用国际标准,提升标准等级,努力与国际接轨,建立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清理不适应的农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