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模板(10篇)

时间:2023-01-15 03:43: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互联网金融,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互联网金融

篇1

2014、2015年春节的红包大战让移动支付迅速走进人们的视野,出其不意地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垄断,成为人们进行金融活动、接受相关金融服务的新接口。这使得移动支付成为各路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而第三方支付企业也在不断寻找新的业务模式,以巩固自身的业务。很多第三方支付企业忙于拓展渠道市场、涉足P2P网贷业务,将触角伸至电商甚至传统企业的盘子里;与此同时,阿里、腾讯、苏宁等电商巨头们也紧盯支付这块蛋糕,正紧锣密鼓地布局移动支付。这正可谓“墙里”的企业想出去,“墙外”的巨头想进来。

篇2

12月初,京东启动了“内测白条”。 按照京东金融发展部总监刘长宏所说,这是京东将根据已有的个人信用卡消费数据,推出个人消费贷款,“有了白条,你就能先消费后付款,额度高至万元,可选择3-12个月分期还款”。

20天后,首创国内团购金融理财模式的“百度百发”嘉实团购基金产品正式发售,认购额突破30亿元,创造中国互联网首发新基金的最高纪录。

第一个问题:把这三条信息放在2013年全年的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一起看,能看出什么?笔者看到了来自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复制、速度和入侵。在2013年阿里涉及金融的会不下5场,从针对个人的“信用支付”到“余额宝”,再到针对供应商的“阿里小贷”以及针对云平台客户的“聚宝盆”计划,基本形成了一个生态闭环。在人们惊叹阿里金融速度的同时,不禁要问其他互联网公司怎么玩?

其实复制是一个有效的途径。阿里的“信用贷款”只是针对淘宝平台,所以与京东针对自有平台的“内测白条”并不冲突,按照这个思路、腾讯的易购、苏宁网商、国美网商都可以有类似的产品;而以“余额宝”、百度理财“、网易填金“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则是基金公司与互联网企业的双向合作而已。一方面,互联网企业要在金融领域快速布局,另一方面传统基金需要互联网公司打开新的销售渠道,这是一合两利的事。更为关键的是,互联网企业入局金融领域的速度,习惯以产品开发为项目主导的思维,能让互联网企业快速整合企业内外资源,在一两个月时间内就能推出一款新的金融产品。

篇3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目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已经出现了四种发展模式,一是支付结算,二是网络融资,三是保险理财,四是虚拟货币。

(一)支付结算

近几年国内已经出现了多家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司,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属阿里集团的支付宝和腾讯旗下的财付通。中国人民银行从2011年5月6日到2014日1月14日已经累计颁发了250张支付机构牌照。与传统模式相比,第三方支付模式简化了商户的在线收付款方式,易形成规模效应。对于开展网上收付款业务的小型卖家来说,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一个接口与多家银行相连,统一结算,便于管理。但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存在不足。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年全面推广的“超级网银”系统并未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其中。作为虚拟的资金寄存平台,其身份地位尚不明晰,法律地位也有待规范。

(二)网络融资

网络融资目前在我国主要包括P2P公司、电商小贷。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为其办理小额贷款业务。P2P公司目前在我国的发展可谓如火如荼,属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典型例子。这种借贷方式透明度较高,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然而,2013年10月,我国出现了P2P公司“倒闭潮”,至此自融、高息的“伪P2P”平台乱象浮出水面,暴露出了行业存在的风险。目前阿里小贷已经成为电商领域的黑马,它依托于庞大的数据交易和云计算能力,采用定向销售、全视角监控的模式,实现了低成本、低风险的优势,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与第三方交易相同的尴尬地位。早在2009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对小贷公司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初步规划,建议其改制为村镇银行。目前,业界更看好小贷公司改制为专业金融公司,但这都困难重重,能否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也是各电商小贷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保险理财

2013年9月29日,保监会通过了平安、阿里、腾讯“三马联合”筹建众安在线财险公司的申请。这家新公司突破了国内保险业现有营销模式。根据“众安在线”的内部规划,除注册地在上海外,该公司将不设任何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而在产品研发上,亦将避开传统车险业务,而专攻责任险、保证险这两大非车险专业险种。基于互联网和物联网,该公司致力于用数据帮助进行需求挖掘和产品设计,实现自动核保、自动理赔、精准营销和风险管理。但其发展也存在着多方障碍。第一,制度障碍。目前我国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不明确。第二,保单全程隐蔽,无法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及保险过程的透明度、安全性。第三,加大了监管难度。对于保监会回来,网络保险属于创新的保险产品,目前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督,也没有可以借鉴的有效经验。只能不断摸索前进。由此可见,网络保险的发展还需进一步完善。

理财产品中,阿里余额宝和百度百发最具代表性。它们同时具有预期收益率高、可随时赎回、具有高度的市场号召力等优点,一经推出便受到众多网民的追捧。其运行逻辑与美国PayPal货币市场基金高度相似,都是货币市场联接基金,开户便捷、操作简便。而PayPal于2011年7月就被迫关闭了基金业务。诚然中美宏观金融环境有异,但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四)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流行于各大社交网站及大型网络游戏中。目前世界范围内知名的当属比特币,受到投资者追捧。2014年2月28日,世界最大规模的比特币交易运营商Mt.GOX宣布,其交易平台的85万个比特币已被洗劫一空。而丢失的原因在于其公司系统存在漏洞,估计损失4.67亿美元。这明显暴露出了互联网企业面临的技术风险。

二、金融互联网化的渗透

篇4

以“开放式”心态看待互联网金融

在我国以“市场化”为重点的新一轮改革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逆转之势。电子商务是互联网金融重要的发展基础。有数据显示,预计到2020年,中国电子商务将达到30万亿的规模,成为世界第一大电子商务经济体。目前阿里巴巴、京东商城、新浪、腾讯、百度以及民间资本通过“众筹代款”和P2P等方式,纷纷登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历史舞台,金融巨头利用互联网积极调整业务,金融公司大力加强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网络金融社区、网络资产交易所等也正在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快速升级,已经成为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各类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必须直接面对的金融创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市场化”改革的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已经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唯有以“开放式”的心态来看待,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以“竞合式”方式创新互联网金融

深入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争论,其本质就是对金融话语权的争夺。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金融创新,而以商业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为依托的互联网支付、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信贷等金融创新则可称之为“金融互联网”,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都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商业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之间,除了“竞争”关系还有“合作”关系,唯有如此才能共同推动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绝不能把互联网金融当成洪水猛兽,而是要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创新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竞合”机制,既要“扬长补短”又要“取长补短”,共同推动金融核心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整合,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以“市场化”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

总理在2013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就是市场能做的就让市场去做,社会可以做好的就让社会去做,政府管好自己应该管的事情,让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激发更大的活力,这样才能形成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互联网金融作为重要的金融模式创新,要想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2013年8月,京东商城、当当网、拉卡拉、用友软件等行业巨头等在内的33家单位发起成立了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家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组织,对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家要彻底摒弃过去以审批、限制、管理为主的市场准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备案制”,避免在市场准入上出现“玻璃门”、“弹簧门”等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现象。

篇5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业态,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仍然是今年主要的经济发展的焦点。这种新的业态、新格局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由于传统金融体系对百姓和实体经济需求没能够充分满足,覆盖面还非常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补充了传统金融的不足,从而使传统的金融机构市场不再是一家独有,各种范式的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无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供应链金融是围绕核心企业实现管理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打通各个企业节点环节,通过立体获取各类信息,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金融服务。金投手供应链平台使上游账期变短。供应链金融服务商可提前支付资金,使资金周期就变短。生产成本从而降低,达到优化产业,降低企业成本的效果。

不仅有新生企业的诞生,传统企业也纷纷加入到互联网金融浪潮中,海尔金融打造了一种快速高效的产业链金融模式。海尔建立供应链以来,经销商可以从申请贷款提交申请到放款两个工作日将流程全部走完,快速、便捷地拿到所需资金。

篇6

自从1969年在美国诞生了Arpa网络,随着其与生俱来的开放和互联性,迅速发展成了连接全球的Internet(互联网)。从1987年我国第一个访问互联网的节点开通以来,互联网30年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应用和普及,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的网民人数近6.9亿,新增网民人数3951万,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50.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2015年中国智能手机保有量达到9.5亿台。不仅有网民数量的优势,中国本土的互联网应用也遍地开花,中科院胡启恒院士说“互联网进入中国,不是八抬大轿抬进来的,是羊肠小道走出来的”,互联网成为国内企业能傲视全球的第一个行业。越来越多的人在网上浏览新闻、娱乐购物。广袤的中华大地不断在刷新着互联网产业的奇迹,比如电子商务,在2015年11月11日一天,淘宝天猫全网总销售额1229.4亿,产生包裹数6.8亿个,这个数字已经超过很多国家一年的GDP。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插上互联网翅膀的金融业也同样面临游戏规则的改变。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投资、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在用户接受网络购物、网上理财之后的新业务,是在网络技术水平的安全性和移动便利性达到相当水平后必然出现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先进生产力。由于具有操作便捷、成本低廉、透明度强、参与度高、协作性好等特点,使得许多很多没有接入POS机的商贩都愿意接受支付宝或微信支付进行小额付账,逢年过节人们也通过“网络红包”来互致问候,而1万以上的大额资金往来,也可以通过网银和手机银行来进行。可以说,互联网行业与传统金融业相互交融,相互碰撞,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来临。

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以如下四大形态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融资、渠道和信息服务以及传统金融企业的互联网化。

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表为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宝从网购担保做起,逐步开通支付转账、手机充值、零售服务等,迅速成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6年5月31日,支付宝与深圳人社局合作成立医保移动支付平台,又开始涉及医保系统。目前,支付宝实名用户3亿,活跃用户2.7亿,单日支付量超4500万笔,成为我国名副其实最大、最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微信则从“发红包”开始,利用广大的用户基础,迅速崛起切入市场。而“余额宝”的出现,则通过盘活对第三方支付账户上的闲置资金打开了新的“潘多拉盒子”,实质上是一个基金产品的网络销售,但是却实现和活期存款类似的流通灵活度吗,又集中大量小额闲散资金迅速造就了第一货币基金。规模超2500亿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余额宝用户达到2.6亿,与2014年相比,增加42%。规模增至6207亿,收益231亿元。

第二,网络融资的代表为阿里小贷、人人贷、宜信;主要表现形式有P2P小额借贷平台、众筹股权投资平台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小微信贷平台等。在过去的十年里,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的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所缴纳税收超全国税收的一半,吸纳就业人数达2亿,为缓解我国就业困难做出极大贡献。同时,65%的发明专利和80%的产品开发也来自小微企业。然而,在这些小微企业中,大量企业没有任何形式的传统银行的贷款和融资,不是因为小微企业拥有者富裕或企业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是因为传统金融贷款门槛高、利率高,小微企业无法贷到款。据统计,即使有银行借款的小微企业,只有1次借款经历的占47.5%,2次借款经历的占37.6%,客观形势使得小微企业必须寻求更加灵活的贷款方式。

另外,大量资本在寻找合适的投资增值渠道,在股市风险不可控,炒作房产农产品等出现政策性限制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快速匹配有前景的项目成为了首选。于是大量P2P网贷、众筹等网络应用应运而生。

以阿里小贷为例,它是阿里金融的一款纯信用贷款产品,放款对象为阿里会员企业法人,这是凭借个人信誉无担保发放的,贷款金额为1000元以上、1000万以下。大型平台商的介入,能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也方便行政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

第三,信息服务的代表为百度理财、融360等,主要内容为金融搜索类信息服务。这类理财平台,一般提供投资、贷款、消费金融、互动金融等各类金融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服务方便性来销售各类理财产品,同时也为传统金融服务商提供互联网化的销售渠道。

第四,在传统银行的互联网化方面;传统商业银行以工农建中为代表,他们在实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同时逐步在吸收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也推出了一些降低门槛、方便使用的金融产品。而新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由于历史包袱少,起点高,所以接受新技术新理念等相对容易。

由上可见,互联网金融目前还主要活跃在传统金融体系内往往不能触及的领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年轻一代的成长,可以想象,互联网金融在未来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但是,由于互联网不见面交易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风险也是必须要引起高度注意的,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互联网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会直接影响金融安全。本来木马、病毒等已经令人防不胜防,手机中毒、丢失、盗卡等事件引起丢钱等等已经屡见报端。而传统金融风险控制体系非常成熟,从产品设计防范措施也比较完善,远非刚涉及简单金融的互联网行业可比。

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稳定性差。迅速扩张的P2P网贷行业在2015遇到了发展危机,几乎每天都倒闭一家,到年底已经关闭700余家。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新兴行业,需要政府有效监管、加强法律约束和建立行业规范。

再次,互联网金融参与风险大。在目前信用体系并不完善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又相对缺乏,违约成本低,容易诱发卷款跑路、恶意骗贷等风险,其中P2P网贷平台尤为严重。由于监管滞后,非法集资和诈骗在网贷平台滋生着,鹏城贷、鑫利源、宏量财富等平台先后“跑路”。对投资人来说,一旦投错平台,就意味着血本无归。

整体来说,互联网金融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得金融服务通过互联网大众化、普及化,也促进了金融服务模式的变化,降低了融资成本,完善了社会金融功能。虽然目前还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互联网金融会成为未来金融行业的一种重要业态。

篇7

金融产品严格意义上就是数据,数据在网上移动实现了支付,然后数量匹配、期限匹配和风险定价都有了,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顺理成章。但最重要的是互联网给金融带来完整、可信的用户数据。

大数据的诞生,强化了互联网对个人的信息处理。互联网不仅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要一部分,实质上已经是现代生活的基础服务,所有的产品、服务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信息的沉淀、流转。随之而来的是个体信息化,我们对键盘或鼠标的每一次敲击所产生的信息都会与网络账号上的个体发生精确的关联。不同于人,互联网没有遗忘机制,它拥有强大的存储和记录能力。于是,用户的个体特性、地理位置、个人资料、浏览习惯、消费偏好、购物情况、信用记录等都会变成信息流,将个人变为互联网世界的数字化存在。未来每一个人的行为信息都将沉淀为网络内的数据信息,而且这种数据信息通过搜索引擎、通过大数据可以随时查询,这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基础。

篇8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16日

一、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在2014年的《金融稳定年度报告》中首次对互联网金融做出的定义式描述。笔者以为,互联网金融不仅有表层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也蕴含着更深层次的非物质性因素,这就是互联网精神。互联网金融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快速发展的过程说明,互联网所带来的创新不仅体现为技术层面的飞跃,更承载互联网精神。而发展互联网金融最为关键的是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别不仅仅在于采用的技术和媒介的不同,更重要的是在于参与金融活动的主体所持的理念不同。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应本着开放、平等、共享、合作、包容的互联网精神,利用互联网技术使金融活动转变为信息更加透明、各方参与更加积极、风险更易管控、成本更加低廉、操作更加高效便捷的新型金融模式。这就是互联网金融的第二层面的涵义,也是其深层内涵所在。

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的时代大潮在金融领域的体现。“互联网+”是要用互联网技术和精神使传统产业发生根本性的变革,进而创生出全新的经营业态,而不是仅指把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搬到了互联网上。也就是说“互联网+”不等于“+互联网”。同理,“金融互联网”也不等同于“互联网金融”。但是,现有金融机构在“金融互联网”上的投入和建设无疑为发展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带来了新的理念,注入了新的活力。理解互联网金融,可以从互联网金融模式和传统金融模式的区别入手。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所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又有别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新型金融模式。可见,互联网金融并非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的简单结合,而是在现有信息技术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为满足市场不同环节的金融需求而催生出的新型金融模式。在这种金融模式之下,交易双方保持信息对称,支付过程十分方便高效,资金供求双方脱离传统金融中介直接进行交易,在大幅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完成高效的金融资源配置活动。

二、以互联网精神引领互联网金融发展

互联网金融以其出乎人们预料的发展速度及其发展态势对传统金融的经营模式造成巨大的影响和冲击。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经营模式相比较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其背后原因是互联网精神所蕴含的巨大能量。传统金融业要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在金融市场竞争中保持住优势地位,就必须进行转型。转型目标就是不仅要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将以大数据为代表的现代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业务中,而且要以互联网精神全面变革传统的经营理念,提升在互联网金融中的竞争能力,进而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力军。为实现这个目标,传统金融机构应努力克服影响转型的各种障碍,积极进行转型的实践。要对已经进行的各种转型的不同摸索进行总结,从中发现和找到转型的路径、方式和策略。反言之,就是要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用互联网精神更新和改造经营思维和理念。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其快速的发展弥补了传统金融业的一些不足。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金融活动的效率,使人们对于大量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的过程和意义有了新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过去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一门独大的垄断局面已有所改变,普惠金融的观念开始被更多人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既是金融机构传统业务的补充,也是对金融市场份额的争夺和固有盈利模式的冲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给传统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产生冲击的同时,也为其转型带来了机遇。互联网技术不仅为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业务流程再造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手段,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思维为金融机构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拓展了思路。

观念的转变是最根本的转变。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应当转变传统思维,学习开放、包容、平等、重视客户体验的互联网思维。积极主动,打造互联网经济的金融平台,从经营理念上不仅仅关注金融产品,更应在乎客户需求。将互联网技术同传统金融业务相结合,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提高其在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在经营模式转变上,要将传统的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相结合,优势互补,利用自身专业的理财融资体系实现一系列的金融产品的服务转型。

我国经济发展正在进入“新常态”。金融市场改革逐步深化,金融脱媒正不断加剧,利率市场化的闸门也即将开启,这一切使得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借贷利差维系经营运作的盈利模式已经不能保持其竞争力。传统金融机构几十年来已经习惯了独享市场利润,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中,能否积极创新,关键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接纳平等、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传统金融机构应当注重对内、外部资源进行整合,从经营战略理念、服务质量提高、新产品创新、数据资源应用、风险管理控制等多个方面进行全方位设计,在新型金融生态环境下的竞争与发展做好准备。

篇9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中暴露的主要监管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支付存在特有的安全性风险。包括在网络支付运行中钓鱼网站、病毒入侵等导致资金被盗用和个人信息被盗取的风险。二是影响货币政策。第三方支付资金划转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现钞使用数量,并且会提升货币流通速度,改变货币乘数,加大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难度。三是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加大。第三方支付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对交易双方身份及交易事项审查不够严格,为非法资金的“合理”进出提供了便利。P2P网贷模式的运作中遇到的监管问题主要是,目前P2P网贷发展出现了异化现象,部分P2P网贷公司游离于监管边界,异化为准金融机构,部分成为从事非法活动的幌子(如淘金贷上线5天就跑路)。P2P网贷在历经2013年野蛮生长后终于在2014年拉响了警报,进入了风险暴露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其中,2014年前4个月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已近30家。出现众多问题的具体原因有如下三点:一是P2P网贷还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缺乏监管主体和监管规范,目前只能依靠还不成熟的信用约束,风险隐患巨大。二是P2P网贷缺乏准入机制监管,没有明确的准入条件,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提供契机。三是P2P网贷运行没有行业标准,使得异化现象丛生,部分企业经营业务性质触犯法律要求。众筹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来源于其运营方式。由于众筹模式的运营方式是,项目发起人在网络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来募集资金,可能会导致项目发起人披露信息具有选择性,只披露对项目有利的信息,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外,在项目募集资金比例不足100%时,所募集的款项应全额退回,在项目成功后会给予支持人一定回报。由于我国缺乏对众筹模式中投资者的立法保护,使得资金退回和承诺回报的实现风险加大。此外,由于我国法律要求投资回报不能为金融产品,导致众筹模式发展规模较小、范围较窄、形式较为单一,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众筹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活力。对于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模式,本文以余额宝为例,说明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首先,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必将引发其他互联网公司跟风推出类似产品(如腾讯的理财通、苏宁的零钱保等),而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中,“整合”问题突出,即“整合”业务是否逾越法律界限,此问题要求监管部门尽快推出相应原则和标准。其次,余额宝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投资者短时集中赎回和基金价值大幅缩水等情况,而基金公司流动性又不足时,会出现严重的挤兑风险。再次,在销售金融产品中,互联网公司可能出现部分信息隐瞒,即只向投资者强调收益,而忽视风险说明。这会导致投资者盲目投资。最后,余额宝的运作涉及与支付宝账户的转入、转出,而支付宝又用于众多的网络支付,导致用户面临的网络技术安全风险加大。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互联网金融在世界各国都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形成系统、成熟的体制。但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由于其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早,发展也较为迅速,因此探索出了一些有效的监管措施,其监管经验如下:

(一)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重点在交易过程而非交易机构,将第三方支付业务归为货币转移业务,实行功能性监管。从立法层面看,美国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单独立法,仅依靠现有法律和增补条文对其加以管理。从监管机制层面看,美国采用联邦和州分管的制度,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州相关监管部门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要求。从沉淀资金管理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归为负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对平台资金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来监管沉淀资金。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监管重点在交易机构,对交易机构做出明确界定。欧盟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将平台沉淀资金存放到在中央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对其实施严格监管。美国和欧盟的监管模式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实施了有效的监管控制,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防范反洗钱风险,并且容易掌握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二)对P2P网贷的监管

美国将P2P网贷业务纳入证券业实施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通过设置较高的注册成本来控制网贷公司的数量。在信息披露方面,对投资者较高程度的法律保护限制了关键信息披露中的信息错误和信息遗漏行为发生。欧盟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细化的指引性文件,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英国将P2P网贷业务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体系,通过成熟的行业自律行为规范整个行业发展。另外,英国规定网贷公司必须取得信贷牌照才能经营P2P网贷业务,并且对借、贷双方信息披露内容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日本主要通过《出资法》《贷金业法》《利息限制法》对P2P网贷业务进行行为规范。由以上介绍可知,各国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还是通过一般信贷业务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信贷的特殊约束较少。

(三)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

美国在2012年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该法案允许众筹项目发起人通过经批准授权的互联网中介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需要遵守时间和规模的限制。另外,该法案对项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以及如何补偿投资人做出了规定,并且要求项目发起人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定期提交项目财务报告。

(四)对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的监管

以对PayPal(与余额宝理财模式类似)的监管为例,分析美国对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的监管措施。因为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独立实体运作,并严格遵循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相关规则和监管要求,而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不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所以政府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综上,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已从宽松自由到强制监管转化。在具体实践中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依靠成熟的行业自律支持其创新,通过政府适当的监管保证其合法运行。二是重视投资者、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众多监管措施中明显倾向资金的安全管理和投资者、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三是重点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根据互联网新情况对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四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没有马上给予严格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允许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灵活发展,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有益作用,同时也能充分捕捉到其易暴露问题。

四、我国互联网监管的对策

(一)创新监管思路

1.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才刚刚起步,对金融市场影响相对较小。如果对其监管过度,干预过多,可能会扼杀其创新性,阻碍其多元化灵活发展。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应采用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对所存在问题保持适当的容忍和弹性,在保证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但监管也必须坚决守住底线,不能违背信用本源。例如,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都严格控制其沉淀资金的使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控需执行严格的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杜绝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欺诈、投机行为。

2.处理好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实行科学引导,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通过行业组织的自律引导来规范行业行为,减低风险、促进发展。例如,英国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是通过英国P2P金融协会出台操作指引等。我国可采取的具体引导措施包括:一是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形成有关准入标准、业务性质和操作流程的自律规范。二是推动行业组织通过规定禁止、信息披露要求等规范降低投资者遭遇欺诈的可能性。三是推动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以此约束行业内企业的行为。

3.处理好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关系。我国传统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方式,有利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和风险的有效防范。但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综合化趋势加强,跨界、跨领域经营的现象增多,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就会产生诸多问题,因而应采用分业与混合综合监管的模式。一方面,要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体业务范围,明确相应地监管主体。另一方面,要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涉及的众多业务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商务、信息等部门为辅配合的监管体系,重视横向沟通和合作。

(二)完善互联网监管措施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规范,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从以下三个层次入手。第一层次是,对现有的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和补充。如,美国没有对第三方支付专门立法,而是增补了部分现有法规。第二个层次是,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美国对其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主要就是通过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的出台。第三个层次是,在条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可由国务院、中央银行制定有关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上三个层次中需包含的内容有: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标准、条件要求,推出方式及后续责任要求;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监管责任;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约束;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投资者追偿的有关法律条款等。

篇10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实体金融业;网上银行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互联网和金融业不断的融合,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不断催生出新型的业务模式,从而产生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多个阶段。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实体金融的区别不仅在于媒介不同,更重要的是前者凭借其便捷性、创新性和高传播能力,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变得透明度更强、成本更低、参与群体更广,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互联网金融成为了未来金融业发展的新模式。而与此同时,网络安全性和创新风险等问题也随之受到广泛的关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不断地弱化潜在风险,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关键。

1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发展历程

1.1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它借助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和支付,充当信息中介,将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平台相结合,是一种区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新兴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多样,不仅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销售和金融中介,还包含信用评价审核、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等。

1.2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中期,个人电脑的诞生首次将互联网引入了千家万户。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1991年,互联网开始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作为企业的信息平台,为商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互联网的普及也促进了很多相关产业的发展,网络传媒、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1995年,互联网金融开始以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等形式进入我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对传统实体金融业务形成了直接冲击甚至具有替代作用。

2 互联网金融对实体金融的冲击

金融市场最重要的作用是通过引导资本,使资金不断追逐利润最大化,进而促进资金资源在各实体行业之间进行最优配置。在一个信息迅捷、资本流动通畅的市场里,以资本逐利的特点,市场上任何可以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机会都会因为大量的资本涌入而迅速回到平均利润水平。但现实生活中,常常因为信息的不及时、竞争的限制而产生大量的拥有高于平均利润水平的行业。当互联网以其便捷、无处不在的触角和竞争平等的特性出现在金融市场的面前时,两者立刻擦出花火,相互融合,进而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世纪最大的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对传统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2.1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二十一世纪的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主要归结为三个方面:较传统金融业更加的便捷,日新月异的创新能力,广泛的用户基础及其带来的高传播能力。

2.1.1便捷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所有的金融业务大都在现场办理,银行转账、证券公司买卖股票、购买各种投资品。自1995年第一家网上银行在美国诞生以来,全球银行业在电子化道路上开始了爆发式的发展。1996年我国也开始了网上银行的业务,自此,足不出户就可办理资金划转、投资理财等基础业务。正所谓“一朝Ukey在手,世界尽在掌握”。

2.1.2创新性

互联网自诞生的第一天起就以其创新的天性不断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互联网的便利性导致所有的服务、效率都裸地摆在客户的面前,只有不断地创新、不断地以差异化的服务来吸引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客户,才能够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下获取生存空间,一家互联网企业或者是一家拥有互联网服务的金融平台,如果离开了创新性,势必在竞争的道路上掉队。

相信大多数用户都有被多家银行的网上银行账户困扰的经历,多个账户之间的转账和归集颇费周折。针对该问题,招商银行推出一项“超级网银”的电子银行服务功能,可使用该功能将个人名下所有他行网银账户进行统一归集,使用户的网银便捷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2.1.3用户基础庞大、传播力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第 31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2 年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总数达到了 5.64 亿人,任何商业、企业绝不会忽视如此庞大的用户群体。

“余额宝”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联合公募基金公司“天弘基金”共同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于2013年6月上线。用户可以在支付宝网站通过购买余额宝而挂钩基金等理财产品。据统计,2013年3季度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规模已达556.53亿元,比2季度末增长12倍,在短短半年时间内,一跃超过行业龙头老大——华夏货币基金,成为行业第一,传播能力之强令人惊叹。

2.2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及实体业态的冲击

2.2.1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又称“3A银行”,因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能在任意时间(Anytime)、任意地点(Anywhere)、以任意方式(Anyway)向客户提供服务,具体是指银行利用网络技术,为客户提供查询、对帐、转账、信贷、投资理财等服务,使客户可足不出户就能管理存款、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从某种程度上理解,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

1996年时,我国刚刚开展网银业务,当时只有一家银行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截至2012年底,包括五大行及各股份制银行在内的所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在互联网上设有官方网站。

2.2.2创新通讯系统捆绑手机银行

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即时语音通讯软件,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平板和网页快速发送语音、视频、图片和文字,微信提供公众平台、朋友圈和消息推送等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摇一摇、搜索号码等方式添加好友和关注微信公众平台,同时微信可以将内容分享给好友或微信朋友圈。微信拥有超过6亿用户,日均活跃用户超过1亿,曾在27个国家和地区的App Store排行榜上排名第一。

2.2.3创新型个人投资工具

近期兴起的个人投资工具——“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联合公募基金公司“天弘基金”共同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于2013年6月上线。通过余额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不仅可随时支取并进行消费支付,还能够得到超过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且无手续费。据统计,截至11月末,余额宝开户用户超过1600万,货币基金累计申购超过1300亿。同时,只要下载支付宝端口就可以使用。大额度的让利刺激了消费者的投资心理,为之后的新品上市起到一定的营销作用。既满足了客户的赚钱心理,又达到了产品的营销目的。这种灵活性在营销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3 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及未来发展趋势

3.1 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

虽然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在业务范围不断壮大中蓬勃发展,但由于监管力度和广度尚有待完善,将消费、投融资等功能融为一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仍存在潜在的风险。首先,互联网的安全性有待提高。如目前手机银行等业务需要开户人通过个人信息及密码进行登陆操作,但一旦手机丢失,新手机持有人可以以“手机号码验证”的方式轻松“找回密码”,并对原手机持有人(开户人)的账户进行操作。同时,网络平台支付环境的安全性也亟待加强。其次,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力度不足。从实体金融业的角度来看,金融衍生品的种类繁多,其嵌套的交易品种也较为隐蔽,金融监管部门(如银监会等)在多年的发展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而网络传播速度较实体金融更快,涉及范围更广泛,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2 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

由全球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发展状况来看,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将会是直接和间接融资的结合。首先,在安全性更有保障的互联网平台之上,未来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将更加简化实体金融业的功能,并从宏观角度将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连通。例如将多个金融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联结在同一平台上,增加了金融产品的透明性的同时也给了投资者更多的选择和更低廉的交易成本。这种状态下,金融机构(金融中介)不再是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主导,高透明度和安全性使互联网金融平台成为一个公平、公开、诚信的资金融通方式,金融机构变为从属的服务性中介。其次,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将更有利于实现高效的资源配置和资金运用。目前我国的资金融通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导,在为客户发放贷款时往往着重于前景广阔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在减少信息不对称状况并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可以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为中小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支持。2012年,美国开始批准小企业通过“众筹”方式获得股权资本,这种融资方式的开放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开了空间,资金运用将更好地发挥效用,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和最优化。

4 结语

互联网金融自应用于商业领域以来仅经历了短短二十年的发展,其便捷性、高传播性和较强的创新性使之在短时间内便对实体金融业产生了冲击。然而,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网络技术和监管力度尚有待提高,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何更好地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解决其潜在不足,为实体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将是未来一段时间仍需探讨和解决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