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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通知模板(10篇)

时间:2022-05-07 05:14:5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奖励通知,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奖励通知

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指在我县进行投资的县外、港澳台、国外客商和组织。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参股、收购企业产权及我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来我县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包括县外企业直接投资、证券融资、企业县外借款(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包括国债、各种贷款、国家补助项目投资、政策性资金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行业的国家投资及各部门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各种资金。

第四条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县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及项目建设资金并获得成功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对中介人及中介组织的奖励(不含公开挂牌、竞标投资项目)

(一)中介人必须是项目的第一接触人,提前在招商部门申报备案,参与项目全过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并承担项目前期的基础费用。

(二)对中介组织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部分的3%计奖;对中介人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部分的2%计奖。

(三)引进的有偿有息资金,资金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按引资总额的2%提取奖金。

(四)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按引资总额的5%提取奖金。

(五)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资总额的10%提取奖金。

(六)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2%奖励。

第六条对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奖励

(一)引进工业项目、资金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50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的3‰;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投资额的5‰。引进的商业项目、农业生产性项目、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的奖励,参照标准减半执行。

1、个人引进的项目资金,所获得的奖金全部奖励本人。

2、由单位出面引进的工业项目资金,所得奖金的30%奖励正职,70%奖励给其他有功人员。

(二)对引进的招商项目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提请县委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予以提拔重用。

(三)以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晋升一级工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晋升二级工资;5000万元以上的,晋升三级工资。

(四)对公职人员引进招商项目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本人一个事业单位财供就业指标。如果本人已在编或不符合就业条件,奖励给其符合招录条件的子女。

(五)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三位的乡镇或县直部门,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奖励人民币1万元作为招商引资经费。

(六)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前3年由县财政以企业新增上缴税金县内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招商引资单位,用于招商引资经费和弥补办公经费。

(七)凡以原隶属关系所有的企业为载体引进项目资金的职能部门,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八)县招商部门直接引进的项目资金,按职能部门奖励标准的20%计奖。

第七条凡只提供有价值信息,项目引进成功后,给予提供信息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1000元;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2000元;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5000元。

篇2

一、指导思想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推进本市中等职业教育更好更快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

(二)围绕*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目标,鼓励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选择就读*城市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满足*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三)吸引家庭经济困难但综合素质较高的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二、实施范围

(一)*经济发展急需、紧缺,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并且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专业。

(二)通过“*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评估验收合格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三)相关专业基础条件比较好、专业设置稳定、连续招生三年以上,至少有一届毕业生且就业率98%以上。

(四)根据2009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以及相关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市场需求状况等,按一定比例确定此类专业中享受专业奖励的人数。

(五)纳入2009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涉农专业,从今年起,列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除学费范围。

三、对象和标准

(一)奖励对象:凡报考列入本市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业奖励范围的招生学校、专业,并被录取的本市户籍和在沪报考并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可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列入专业工种目录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新生,每人每学年按3000元奖励,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新生,每人每学年按1600元奖励。

四、招生录取条件

(一)考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初中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意见应达到良及以上。

(二)凡获得市或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少先队员等称号的考生,可破格录取;凡获得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少先队员称号的考生,可优先录取列入奖励专业的专业。

(三)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荐生”计划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在专业奖励人数范围内,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四)实行专业大类招生或自主招生的学校,须对录取的新生进行甄别、选择,并根据学生的专业志愿、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身体状况和专业奖励的专业(工种)的奖励名额等情况,择优录取。

五、工作安排

(一)各招生学校应建立相关领导及工作机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专业奖励工作。

篇3

一、推荐项目范围:

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以及新能源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先进技术与产品;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性科技成果;与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相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有较大示范作用的项目等。

二、推荐条件:

推荐项目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权属争议;具备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实现产业化或有产业化潜力,市场前景好,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等特点;因多个单项科技成果关联性强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做出整体性技术评审(评估、验收);完成单位必须具有国内的独立法人资格;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推荐上报,如第一完成单位放弃申报,在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情况下可由第二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

篇4

二、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

1.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为:以购进的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等方式,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以下简称“利废产品”),并进行对外销售。利废企业在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过程中需要配比添加部分新料的,仍视同为利废企业。

3.利废企业不再划分收购环节、加工环节,仅就其销售利废产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适用地方留成返还的奖励政策。

4.利废企业销售利废产品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6%,并且从兑现奖励当月起,其月平均销售税负率不得低于6%。

本通知实施后,我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8%,亦可以适用本奖励政策。

三、奖励政策兑现的审核办理流程

1.利废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完毕后,及时填写《地方奖励申报表》,并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完税凭证》报送所在园区管委会。

2.各园区管委会确定专人接收上述企业申报资料,并将所属企业分批汇总,及时报市国税局。

3.市国税局按照上述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结合日常的税源管理信息和企业申报、完税情况,于接到园区管委会转来的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并且申请数额准确的转交市财政局,对不符合适用条件或申请数额不准确的交园区管委会退回企业。

4.市财政局对市国税局转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复核企业申报数据,并办理完毕奖励资金拨付。

四、有关要求

1.实行利废企业名录管理。按照本通知对利废企业特征的表述,由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审请,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核确认。

篇5

一、明确奖励对象

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年月31日前退休的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不包括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无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㈡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认定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

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由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同)负责审核认定。原为市属企业,后划归属地乡(镇、办)管理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职工(不含划归属地管理后新录用的职工)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认定为企业。

三、严格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㈠宣传告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本《通知》,告知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请登记。此项工作在4月5日前结束。

㈡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若原企业破产,则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此项工作在4月20日前结束。

㈢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由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至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至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一人一档)交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原企业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名单(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上报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在5月11日前结束。

㈣资格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格进行再次核查、确认。对确认为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由其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其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需注明“复印属实”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及社保账号交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留存。此项工作在6月25日前结束。

㈤部门复核。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财政部门复核,将企业及主管部门无力兑现奖励资金的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编成册,报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此项工作在8月10日前结束。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审核工作统一由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各有关部门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㈠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负责宣传和解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各项数据。

㈡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负责核实申报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查验《退休证》;核查对象中是否有非退休职工;核实对象是否参加并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有加发5%独生子女计生奖励等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督促基本养老保险金银行,将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㈢国资部门职责。负责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

篇6

一、指导思想

(一)从上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目标出发,鼓励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选择就读上城市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满足上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二)吸引家庭经济困难但综合素质较高的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实现早日就业的愿望。

(三)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推进本市中等职业教育更好更快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

二、实施“专业奖励”的招生学校专业(工种)和人数确定原则

(一)年专业奖励的招生学校为已通过“上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评估验收合格并纳入年招生计划的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

(二)上经济发展急需、紧缺的,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的并且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专业。

(三)专业基础条件比较好、专业设置稳定、连续招生三年以上,至少有一届毕业生且毕业生就业率98%以上。

(四)市教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确定年上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的专业招生目录,并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社会市场需求状况等,按一定比例确定此类专业中享受专业奖励的人数。(附件1)

三、专业奖励对象、标准、方法

(一)奖励对象:凡报考列入本市年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业奖励范围的招生学校、专业(工种),并被录取的本市户籍和在沪报考、并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外省市户籍新生可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被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按3000元奖励;被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按1600元奖励。

(三)奖励方法:年9月下旬,由招生学校公示享受专业奖励政策的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学校正式公布本学期享受专业奖励政策的学生名单。凡被列入享受专业奖励名单的学生,按上述标准奖励。

四、专业奖励的招生要求

(一)报考专业奖励的考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报考专业奖励的考生,其在初中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意见应达到良及以上。

(三)凡获得市或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等称号的学生报考列入奖励范围的专业,可破格录取;凡获得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称号的学生可优先录取列入奖励范围的专业。

(四)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计划的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如就读列入专业奖励范围的专业,且在专业奖励人数范围内,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五)实行专业大类招生或自主招生的学校,须对录取的新生进行甄别、选择,决定其可否纳入专业奖励范围。学校可根据学生的专业志愿、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身体状况和专业奖励的奖励名额等情况,择优录取。

五、专业奖励的工作要求

(一)各招生学校应建立相关领导及工作机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专业奖励工作。

(二)符合专业奖励条件的新生开学报到后第二周,填写《上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学生申请表》(附件2),由班主任和教务等有关部门确认。

(三)专业奖励情况汇总与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学校负责对申请专业奖励的学生进行逐一审核,并由校长签字。对审核通过的奖励学生名单应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填写《上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汇总表》(附件3)。

各区县教育部门及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各学校要按照《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35号)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并在招生录取前公示学校专业奖励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认真做好学生专业奖励实施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何意见和建议可与市教委职教处联系,

附件:1.年上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专业招生目录(工种)

2.上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学生申请表

篇7

凡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年度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

1、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获得国家或者国际上的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2、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条件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基础研究、管理科学七类,请严格按照以下条件要求推荐:

1、技术发明类:要求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已获得国家专利、国家软件登记或动植物新品种权的成果,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2、技术开发类:要求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3、转化推广类:要求在转化推广过程中,在技术上或者转化推广的方法、措施上做出了重要创新,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范围)地应用。经推广转化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4、社会公益类:要求在研究和手段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解决了本行业的重大问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经主管部门证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成果。

5、重大工程类:要求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并应用一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6、基础研究类:要求是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并得到国内自然科学界的公认。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高度评价并被正面引用或者应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较大影响的成果。

7、管理科学类:研究方法和手段有重大创新,总体学术水平、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且通过评审一年以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与应用,影响和意义重大,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

三、推荐要求

1、符合上述推荐条件的各类科技成果,须于年月日前已通过省、市科技部门鉴定(验收、评审),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且从未获得过市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其第一完成单位为本市法人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

2、推荐材料的要求:

(1)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材料要求:推荐书一式五份。

(2)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材料要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成果登记证书、理论被引用的证明、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含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用户意见等)一式五份;整套鉴定或验收技术资料一式两份。

(3)所有上报材料均需随附电子文档一份。

篇8

各镇(街道、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我市工业企业管理创新,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企业实现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振兴实体经济深入开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8〕8号)精神,决定开展2018年度精细化管理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相关管理咨询公司(需经信局认可)签订服务合同,实施精细化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且当年度新增税收在10%以上、财务制度健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3月26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实施精细化管理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

3.精细化管理咨询服务费用支付清单(附件2);

4.企业咨询服务费支付凭证及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交税收增长情况证明(原件);

6.经经信局盖章认可的《永康市精细化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申请表》;

7.管理提升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总结。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

请各镇(街道、区)经发办(局)认真进行调查摸底,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做好申报工作,并报送到市经信局经运科;联系人:胡福强;联系电话:89208793。

附件:1.实施精细化管理奖励资金申请表

2.精细化管理咨询服务费用支付清单

篇9

一、从严控制表彰数量,充分发挥行政奖励表彰的激励作用

(一)合理设置奖励表彰项目。行政奖励表彰要坚持“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奖励表彰项目。要坚持“成绩显著”的原则,确保开展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对属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的,原则上不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从严控制。

(二)严格掌握奖励表彰周期。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除上级政府工作部门统一部署的奖励表彰事项外,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单独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确需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届进行两次。

(三)严格执行奖励表彰评选标准和条件。开展行政奖励表彰要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衡量。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做到优中选优,真正起到表彰典型、带动全局的作用,确保评选出的先进具有突出的业绩、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在本单位、本系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奖励表彰工作要面向基层,重点放在一线干部职工,市管干部一般不列入奖励表彰范围。

(四)从严控制奖励表彰数量。表彰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一次表彰活动最多不超过100个;表彰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一次表彰活动最多不超过200人。因重大事项实施的单项奖励表彰,经批准可给予记功奖励,其它表彰活动原则上不予记功。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奖励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记功奖励实行全市总量控制,记二等功奖励一般每年不超过100个,记三等功奖励一般每年不超过300个(年度考核奖励除外)。

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维护行政奖励表彰的严肃性

(一)继续实行集中申报制度。每年3月底前,拟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部门提前向市人事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计划实施。未按要求申报的,原则上当年不得开展表彰活动。因重要事项、重大项目、突发事件确需及时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二)规范报批程序。申报开展奖励表彰活动,主办部门要填报《**市行政奖励表彰申报表》,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以政府名义表彰的,由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表彰的,由主办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篇10

一、本次评奖活动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代行评奖委员会职责,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办公室职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应尽快确定专门机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成果与人选申报、资格审查和向评奖办公室上报推荐工作。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学校(单位)科研处负责组织。教育部机关各司局可直接由其办公室组织申报。

系统由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本次评奖活动,时间跨度大,参评成果多,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评奖服务工作。为确保推荐工作按时完成,保证推荐质量,请严格按照《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组织实施,并于7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推荐参评成果和人选汇总报送评奖办公室。

四、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6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6200330862003304

传真:(010)62003859

电子邮箱:jks.qgb@cnier.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