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模板(10篇)

时间:2022-10-17 23:04:2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个体工商户登记,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个体工商户登记

篇1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第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篇2

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不用年审,也不需要每年换证。税务登记证期限与营业执照的期限一样,到期换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体制的转型,对我国现有的商事登记制度提出了变革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商事登记制度,这一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政府工商管理单位对于商事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登记的一项程序,只有经过商事登记,并由工商管理部分颁发营业执照后,商事主题方能在市场上开展营业经营和商贸等业务。201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万众创业一词,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而言,创业的春天到来了,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也助推了草根创业。

一、传统商事登记制度与改革

首先由于历史原因,传统的商事制度分散立法,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十分零散混乱,存在许多漏洞。各种规则有相冲突和矛盾的地方。其次,对于登记事项种类繁多,前置性的审批有大量的资源浪费,导致成本与成效不相符合。商事登记是一种主体准入与监管制度,经营资格同主体资格相分离,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取得营业执照是较为困难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对于工商注册制度终于提出改革,由“先证后照”转变为“先照后证”,实缴制度变为认缴制度等,推进注册制度的便利化,而这一变革,也给小成本的个体工商户带来了许多利好,如何在这一制度影响下,把握契机,规范小商户经营,推动创新创业和深化市场经济改革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二、“先照后证”对于个体商户之利好

(一)降低个体商户创业之门槛

“先证后照”时代,营业执照是商事主体资格凭证,对于经营这个门槛是一种提高,许多个体工商户,资金较少,注册资本门槛较高,需要进行实缴登记,也就是拥有了注册资本之后才可以申请商事登记获取营业资格,多数个体小商户都被此制约了道路,而如今“县照后证”则将创业资金这一大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简化个体商户创业之程序

过去的商事登记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重要障碍。原因在于行政审批类目繁多,时间长,涉及的部门多,费用多。很多时候一个商事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关的审批法规或涉及到的文件有几百条。一些负责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就算经验再充足也是很难不出纰漏的。这不但存在安全和隐患,对于审批效率也是大打折扣。改革后,各部门各司其职,实行统一登记,三证合一。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交的材料更少了,提高办事效率,也简化了登记手续。

(三)激活个体经济创业之市场

商事制度改革增强了个体工商户的创业信心,激活了创业市场。各县市的新注册的创业资本量有着明显提升。各个小微企业在资金流动上有了进一步自由,对于大学应届毕业生而言,无论是“先照后证”还是对于经营场所条件的放宽,也是一个福音。目前国家对于大学生创业有了许多了优惠和扶持政策,大学生作为个体工商户中的一个创业新主体,不但视野宽广,从事行业超前,并具有独到的经营理念,商事制度改革删繁就简,只要写好认缴数额,以后慢慢缴纳就可以实行经营活动,对于资金紧张的大学生而言的确是一个创业的春天。

三、“先照后证”与“零首付”的潜在问题

商事制度改革后,虽然存在许多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利好,对于市场同时也是一个巨大挑战。由于实行了统一登记制,对于监管责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个部门的职责需要其各司其位,因此十分考验各个行政部门的协同能力。但是从改革的试水情况而言,许多部门对于文件中对于监管责任的区分的熟悉度不够,例如对于“无证经营”的监管,很多行政部门认为是工商部门的职责,但实际上并不是。许多部门虽然配合工作,相互扯皮推诿的情况也仍然存在。

此外,放宽了商户地址的限制,对于许多违法商户而言,反而可以“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部分不够诚信的商户可以以此漏洞逃脱执法人员的掌控;注册资本的“零首付”对于企业的信用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四、结语

总之,新形势下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果是十分显著的,对于激活市场活力,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创业信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上具有很好的初衷。但政策落地,如何使其落到实处,发挥政府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这一宗旨才是最为关键的。因此,各行政工商部门在职责上要有所明确,改变仅仅依靠行政手段“一刀切”的监管方式,综合采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发挥商事主体的自律能力,实现从“审批”到“监管”的职能转变,通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更完善的管理办法,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许登龙,刘里梅.新形势下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建构[J].黑河学刊,2015(05).

[2]艾琳,王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视角解析――兼评广东省及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J].中国行政管理,2014(01).

篇4

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雇工管理,根据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项目的填写、变更以及核发《用工簿》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雇主雇工,必须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填写雇主登记表(表样附后),申领《用工簿》。

营业执照注明经济性质为家庭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其家庭经营成员和合伙人分别填写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表样附后)和合伙人登记表(表样附后)。

受雇职工持《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填写受雇职工登记表(表样附后)。

第五条  雇主雇工前,雇佣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雇主按有关规定为受雇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应当持有相应的求职证明: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持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开据的求职证明;

(三)外省市人员持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开据的求职证明(样式附后)。

第七条  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后,其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做如下处理: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保存,待雇佣关系解除后发还本人;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三)外省市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返还本区、县劳动局注销。

第八条  区、县劳动局负责调剂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受雇职工中,本市与外地劳动力的比重。优先推荐本市城镇待业青年和待业职工受雇,本市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需要,可为已在本市公安机关申领在京《暂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对已经受雇,但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准备到其他企业(户)受雇的外省市人员,区、县劳动局不予开据求职证明。

第九条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受雇职工需要转户受雇的,要持受雇职工登记卡由原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办理迁入手续时,受雇职工不再向登记机关出示求职证明。受雇职工持受雇职工登记卡办理迁出、迁入手续的间歇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雇主申领《用工簿》以后增加或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持《用工簿》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一)增加受雇职工,雇主按本规定第五条,受雇职工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或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雇工登记手续;

(二)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受雇职工除需要转户受雇的以外,其受雇职工登记卡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用工簿》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与受雇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雇主登记卡、受雇职工登记卡以及家庭经营成员登记卡和合伙人登记卡。

《用工簿》登记事项变更时,雇佣双方当事人要及时到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收缴《用工簿》。

全市每年统一核验《用工簿》(具体时间验簿前通知),雇主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验簿手续的,由登记机关收缴《用工簿》。

第十三条  《用工簿》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保存,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要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失,经核实后可予补发。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凡有较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雇主都要做到亮簿用工。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雇工登记手续,按规定向雇主和受雇职工收取如下费用:

(一)区、县劳动局为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向求职人员收取求职登记费3元;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每办理1人次雇工登记,向雇主收取雇工登记费3元;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向雇主收取《用工簿》塑料皮(每副)成本费2元;劳动合同书(每本)成本费1元;《用工簿》登记卡(每张)成本费0.50元。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办法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雇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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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  性  |      |婚姻|      |文化|          |

|  |      |      |      |    |      |    |          |

|名|      |  别  |      |状况|      |程度|          |

|-|---|---|---|--|------------|

|原|      |户  口|      |出生|                        |

|身|      |      |      |    |        年    月    日  |

|份|      |类  别|      |日期|                        |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  从事行业    |                |经济性质|              |

|-------|---------------------|

|申请雇工人数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备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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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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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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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户口类别|        |原身份|      |

|-----------------------------|

|与雇主亲属关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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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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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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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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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本意见所称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重新登记为企业(以下简称拟升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升级范畴。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本着“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引导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或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歇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承担。

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性质为企业的,应当依法转型为企业。

二、支持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范围

1、行业标准。现行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具体包括:较大规模的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商场零售、制造业等行业,利润高、发展空间大、经营者有升级意愿的,应积极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2、规模标准。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3、税收标准。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个体工商户属上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不含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含在2011年1月1日后已经办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2、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升级企业的投资者(一人投资)或主要投资者(两人及两人以上投资);

3、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为升级后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4、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为升级后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和方式;

5、未处于被司法查封、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情形或未在案管系统立案查处状态的,未有其他不适宜进行转型升级情况的。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是促经济保增长的需要,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的需要,要主动作为,全力推进。

篇6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出资证明书《个体工商户出资证明》。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篇7

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资料显示,1990年全国个体工商户数为1328万户,1999年个体户的总量达到了历史最高峰为3160万户,2008个体工商户数为2917万户;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1990年全国GDP为17400亿元,1999年全国GDP为82054亿元。2008年全国GDP为300670亿元。

从全国GDP及个体工商户户数走势图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户数在1990年至1999年间稳步上升,年均增长率在两位数以上,但1999年至2008年近十年间,个体工商户户数绝对值没有增长,反而减少。从城市总体构架的明显扩张,经济的迅猛发展和GDP的年年增长看,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应该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但为什么统计的个体工商户数反而没有多大的发展,甚至还倒退了呢?究其原因个体工商户中有一些“死户”在充数,即存在有照不经营现象,造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放数量与实际经营户数存在一定的误差,含有一定的水份。但从近几年个体执照数量逐步归位来看,国家工商总局对有照不经营现象也予以了重视,采取了多种措施,注销了“死户”,挤干了“水份”,促成个体工商户户数统计的准确,但在基层工商工作中还没有较好的对策和措施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通过分析调查,有照不经营现象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类是有名无实,即持照不经营现象,少数个体工商户为达到个人非经营目的,伪造虚假登记资料。骗取登记机关取得合法经营凭证,实际又不经营。另一类是只生不死,即歇业不注销现象,少数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后,不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造成有照不经营。三类是办了营业执照但经营条件不成熟,又放弃经营,形成有照不经营。

二、有照不经营的原因

(一)行政行为。90年代是各级政府大力发展个体工商户的时期,没有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而是简单的给各级下达增长指标,一般情况下都是以15%的速度递增,完成要奖,完不成要罚,各级政府为完成任务,其统计时只重视登记注册的,不管注销的。加上持照不经营又不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大量存在,必然出现个体工商户户数的虚长。

(二)部门政策。近年来办理社保、申请贷款(如邮政信贷)等业务须以营业执照为前置条件,由于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门槛低。一些人为了办社保或贷款,临时租个门市,办好执照就去办社保或贷款,为了保证社保或贷款的稳定。他们也不会来注销。使得执照长期闲置。

(三)措施缺失。全国工商系统取消了两费收取,尤其是执照押金取消,自觉来注销执照的少之又少。过去为了100元保证金或押金,多数个体工商户就会主动来注销,而现在营业执照注销好象与己无关,关门大吉,将营业执照束之高阁,或随手弃之。

(四)监管缺位。尽管划定了监管区域,有监管卡片,落实了监管人员,但由于隐形的经营行为和有照不经营行为都难以查找。如在二楼或什么隐蔽的地方经营,或执照就放起不用。加之监管面太宽,如果监督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个体工商户户数虚长就成了必然。

(五)制度缺陷。登记机关办理执照采用书式审查制度,而元现场“踩点”,造成有照不经营。实际有部分个体工商户办照之后就没经营,原因很多,有用来办入学的,有用来贷款的,也有经营不善就关门的。登记与监管脱节,就很难发现有照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有照不经营的危害

(一)统计不准确。个体工商户虚长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从而影响了地方政府乃至国家对整个个私经济发展的科学决策。

(二)底数不清。具体地表现为监管部门对持照不经营、歇业不注销、转业不变更的个体工商户根本找不到具体的经营人员。查不到具体的经营地址,造成监管人员无力施展监管行为。

(三)显失公平。少数人员钻政策空子,骗取经营凭证。达到个人非经营目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四)责任压力。莫须有的营业执照,尤如定时炸弹,给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造成无形的责任压力。比如贷款,贷款部门要个体工商户以执照作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执照变成了“有价证券”,而工商监管却无力可施。如果借款造成社会危害,或者发生法律纠纷,根据“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工商人员肯定存在相应的风险。

四、规避有照不经营的路径

规避核心是持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户数须是准确的。如何准确掌控个体工商户的真实性。德昌县“门市表格图、申报验收、档案管理”三大制度的个体工商户监管体系,较好地解决了有照不经营的问题,是目前规避有照不经营现象的有效途径。其中门市表格图准确定位了营业执照的空间位置,申报验收准确对接了营业执照的实地位置,档案管理准确记载了营业执照持有人的监管信息。三大制度互为依存,循环往复,以门市表格图为依托,以档案管理为基础,以申报检查为保障,准确地掌握了个体工商户的真实性,杜绝了有照不经营的现象。

1999年德昌县个体工商户统计数据是4651户。而至2009年个体工商户真实户数也只有4320户,其形成非增反跌走势是因为,1999年的个体工商户户数明显下跌乃行政行为所至,从上到下要求对户数进行人为调整。而德昌县2005年实施三项制度后,规避了有照不经营现象,个体工商户户数逐步归位,走势开始平稳上升,较为真实的反映了德昌县个体私营经济的稳步发展。具体做法是:

(一)定位――门市表格图

“门市是死的,经营户是活的”,借助固定的门市来定位个体工商户准确位置,确定变化的个体工商户数量。不管个体户如何变化,门市是恒定的。比如一条街,有100个门市,个体户只能在100户以内,若登记超出100户,显然就可能出现有照不经营、注销不及时、重登、漏登等情况,若在100户以内,必然存在空门市。门市表格图的门市定位有效地解决了宏观控制的问题。

划片:将全县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以工商所为单位,各工商所又将各自辖区的街道、场镇分成几个片区,由工商所工作人员进行分片负责,结合片区街道、场镇、乡村及公路的方位、走向,掌握个体门市分布情况。

定位:以工商所片区为单位,具体到街道、巷子及公路沿线,用表格形式,逐个门市登记,建立了工商所

辖区个体门市表格图,在确定每个个体户的具置和编号后,每个门市序号下注明个体户姓名,空门市留序号不标注具体信息。

分类:在个体户姓名下面,根据个体情况,分别注明“S”或“S+”或“N”或“A、B、C、D”,“S”表明该个体户经营食品或餐饮,“S+”表明该个体户建立了食品进货台帐,“N”表明该个体户是农资经营户,“A、B、C、D”分别表示四个信用等级,并根据监管需要,可标注不同的分类信息。

(二)对接――申报验收制度

创建以季度为周期,工商所主动申报,纪检组负责检查的申报验收制度。每季度对接一次门市表格图中的营业执照与实地的一致性。该制度解决了“要我做”为“我要做”的问题。

定重: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初,县局以文件形式,确定每个季度的监管重点,工商所就监管重点全面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明确监管责任。实行层级负责制。

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县局递交书面检查申请,同时递交申报检查地段的最新的“门市表格图”。申请和门市表格图递交的前提是“我要做好”。这就远比“要我做好”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

对接:县工商局纪检组随机抽调人员组织检查验收,对门市表格图与实地进行对接,并将对接验收情况及时向工商所反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县工商局报告。

(三)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创建“两档分离、多档合一”的个体档案管理制度。该制度解决化繁为简的问题。

分离:两档分离,即监督档案和注册档案分离。针对辖区个体工商户,工商所按“门市示意图”分布建立个体监管档案,监管档案由工商所保存,注册档案由县工商局保存。

合一:多档合一。将各类专档的基础信息统一装入个体工商户监管档案,记录在个体工商户头上。监管档案袋封面写明所在街道的走向、方位、及该个体户所在门市的序号与卷内目录,便于查找,档案内容包括经济户口卡、食品安全承诺书、保证书、食品安全监管动态信息、先进材料及变更情况等。要统计专项资料时,只需在电子表格上点一下就自动形成。如食品经营户情况。只需点一下S即自动汇总。

记录:工商所每周更新监管档案。随时记录监管情况,及时将巡查记录装入个体户档案中。每月与注册档案对接,做到注册档案户数与监管档案户数完全一致,随时保证辖区内个体户的真实性。

五、治理有照不经营对策建议

(一)使用待处理制度。按照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对于不注销又无法收缴的没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门市中又查不到的,我们从档案中提出来。放入待处理专柜,如果再经营,我们即时恢复其编号,如果不经营,6个月后作注销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在报表中出现个体工商户虚长情况。掌握一个原则,在门市示意图上的个体工商户就必须是“活”的。从而保证了不重不漏。准确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真实情况。

(二)严把准入关。一是书式审查与现场审查相结合,完善现场核实记录,工商所在确认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后。方可登记注册;二是利用门市表格图,反查其经营场所的真实性,严禁一个经营场所有两个经营户,或严禁经营场所纯属虚构,根本不存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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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的证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可选择)3、个体工商户(公、财、私)章 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5、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7、设立基本户(可供选择)(可选择)

办理流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30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23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办理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108元 办理地点: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 4、刻章: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参考300元 办理地点:当地公安局批准的印章公司 5、办理国税登记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50元(各别地区不收费) 办理地点:当地国税局 6、办理地税登记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50元(各别地区不收费) 办理地点:当地地税局 7、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方便自己的就近银行 办理费用:一般都不收费

个体户税收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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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规范登记管理行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繁荣。

二、验照对象、时

间、方式

验照对象:____年__月__日前在我县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验照时间:____年_月_日至_月__日

验照方式:县局委托直属局、工商所验照。

三、验照提交的材料

_、《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_、营业执照正、副本;

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验照实施步骤

_、宣传、发放材料阶段(_月_日—_月_日)

县局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刊发验照公告,召开验照工作会议,对验照工作培训与部署;各工商所多种形式发放《验照通知书》、《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并由个体工商户签收。在发放材料过程中,各工商所要指导个体工商户认真填写。

_、验照阶段(_月__日—_月__日)

个体工商户向辖区工商所递交验照材料,办理验照手续。个体工商户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

辖区工商所按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由工商所受理人员在验照报告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意见栏”签署“受理意见”,由所长签署“审查意见”,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验照戳记统一盖在营业执照正本的左下角及副本的验照栏内),发还营业执照正、副本;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__天。工商所对通过验照的,要及时在业务系统中录入验照信息,所有验照信息均须于_月_日前录完,验照材料应及时归档。

_、总结阶段(_月__日—_月__日)

各工商所于_月__日前清理已验照与未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对验照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县局。

五、验照审点

重点对登记事项执行变动情况、重点行业前置审批情况、营业执照有效期限进行审查。

_、对登记事项中经营者主体、经营场所要进行重点审查,对发生变化的,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

_、对餐饮、食品、歌舞娱乐、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要进行重点审查,对没有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已过期的,或被吊销、撤销许可文件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限期办理许可文件或变更登记,方可办理验照,或办理注销登记;鉴于我县安监部门已对农药(属危险化学品)经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单位在验照中要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农药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下达《限办许可证通知书》,并督促办理。

_、对营业执照有效期限重点审查,对超过有效期限的,依法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后再验照。

六、几点要求

_、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为有效实施____年度验照工作,各单位要成立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领导组织,具体负责验照工作的组织、协调,保证按时完成验照工作。同时,在验照中要切实转变“走过场”的观念,把握时机,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监督;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宣传,确保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按时参加验照。

_、热情服务,提供方便

各单位在验照中应切实树立起服务全民创业的理念,把优化个私发展环境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头等大事,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服务措施,为个体工商户验照实行验前、验中、验后全方位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验照,最大限度地取信于民。

_、明确工作时限,全面提速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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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原则,鼓励、支持、引导和保护个体经济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依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个体工商户公布有关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并规范监督管理行为。

第四条 对符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外地人员到本地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与本地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个体工商户有关证照的办理手续,对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事项,应当公开相关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依法享有名称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依法雇请、招收、辞退员工、学徒;

(四)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凭营业执照刻制营业用章、合同用章;

(六)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除外;

(七)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有权申报并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个体工商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个体工商户摊派。

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收费和罚款,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依照其章程,接受个体工商户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做好服务工作,并加强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三)依法建立经营帐簿,缴纳税、费;

(四)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五)明码标价,亮证照经营,执行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

(六)保护员工、学徒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七)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与其雇请的员工、招收的学徒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向员工、学徒收取押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得以其他非法方式强制保持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与员工、学徒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员工、学徒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十六条 禁止招用或者变相招用童工。禁止虐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员工、学徒,指使、引诱或者胁迫员工、学徒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违法扣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摊派的,或者收费和罚款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已收款物,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个体工商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