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申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2-03-11 23:26:3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民办学校申报材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

篇1

二、中心校考察意见

三、学校章程

四、法人代表(举办者)登记表

附:举办者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明(附学历报告)、政治思想表现等

五、校长登记表(不能聘请在职人员)

六、董事会成员登记表(附个人简历)

七、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汇总表)

附:身份证、学历证(附学历报告)、教师资格证(附原件、专职教师不低于5人)

八、财务人员登记表

九、固定资产登记表

十、学校各项制度(管理制度、用人制度、考核制度、安全制度、财务制度......)

篇2

一、指导思想

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教育工作部署,认真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倡导尊重教育、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xxxxxxxxxx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许若平同志兼任,负责具体工作。

三、评选条件及范围

(一)评选条件

1、坚持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讲政治,讲大局,有开拓创新、团结实干精神。

2、遵纪守法,有师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班子团结,创新务实,有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4、重视教育,尊重老师,尊重人才,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

(二)评选范围

1、“十佳校长”评选范围:我市各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学校)现任校长(园长)。

2、“十佳班主任”评选范围:我市各学校年度内在任的班主任。

3、“优秀教师”评选范围:各学校的在岗教师。

4、“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从事教育、教学或教研等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包括教育局各科室的工作人员)。

5、“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我市教育系统各学校、各单位(含幼儿园、民办学校、教育局各科室)。

6、“尊师重教先进个人”评选范围:我市各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

7、“尊师重教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xxx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评选奖项和名额

1、xxx市“十佳校长”10名。

2、xxx市“十佳班主任”10名。

3、xxx市“优秀教师”50名。

4、xxx市“先进教育工作者”10名。

5、xxx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0个。

(以上奖项,各单位每个奖项推荐一个名额参加评选)

6、xxx市“尊师重教先进个人”5名。

7、xxx市“尊师重教先进单位”5名。

(第6、7奖项只限于乡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人士,且每个单位每项推荐一个名额参加评选)

五、表彰方式

在教师节期间,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庆祝教师节表彰大会,对获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一定的奖金。

篇3

(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及职责分工

1.幼儿园登记注册和变更(职能科室:学前办);

2.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的设立及分立、合并、变更、解散;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职能科室:职成教办);

3.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开办、变更、合并、撤销;学籍管理(职能科室:基础教育科);

4.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职能科室:人事科);

5.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的审批及注册(职能科室:体育科);

相关职能科室要明确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承办人(即责任人),具体负责该项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二)相关科室的工作职责

1.职能科室: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查、考察论证、审批、在规定时限内批复等;协助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做好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受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做好审批后归口管理、建档与工作督查。

2.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负责教育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受理、许可证的颁发、备案、咨询及网络运行督查等工作;完成市行政许可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市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协调服务和处结工作。

3.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市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时限的督查,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

二、规范、优化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审批工作流程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受理申请。所有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在市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统一受理、登记,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至相应职能科室办理。对不便于在市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统一受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和相关职能科室协商后,可委托相关科室负责受理,受理情况要在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登记备案并将结果公示。受理较为复杂的事项时,职能科室要积极协助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做好有关受理工作,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2.审核。职能科室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受理的事项进行审查。对于受理材料不完整的,要及时告知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通知申请人补交申报材料。

3.初审。职能科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事项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并提出初审意见。

4.审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学籍管理等一般性事项由相关职能科室按规定即时办理,承办人受理此类事项后,要按照上级及市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办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经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核准(签字、盖章)并经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负责人同意后,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登记备案,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审阅。学校、幼儿园登记注册、变更及资格认定等重要行政许可事项,职能科室须将考察论证报告及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同意,重大事项须提交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形成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每月初要将上月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市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

5.办结。经分管领导或局办公会研究同意核准的事项,职能科室要及时将审批材料及审批意见移交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由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对不予审批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由职能科室向申请人做出规范、细致的解释说明,并将审批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案。

(二)严格行政许可服务审批签章制度

启用“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凡有关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需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由承办人持准予许可的依据材料,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盖章。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要做好审批材料的审查、复核工作,审查无误并经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负责人同意后,再加盖公章,同时做好登记和审批材料归档备案等相关工作。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严格执行即时办理有关规定,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未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或未经市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

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市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包括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和国家新颁布的职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置职业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技能培训质量,培养合格技能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三)有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在2个以上,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年)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须在市区内,房屋产权清楚。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有办公用房,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培训机构的实践教学设备权属应为自有;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5、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评估应以举办者自有培训场所的房产、培训设施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资产)。

(五)有与所申请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不得在校外兼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工作和法律法规。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配备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申办者向审批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简况、拟办学校名称、拟任法人代表、校长、办学校址、拟设专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办学形式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的,应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个人举办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对公民个人和外地市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还需由本市有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或公民提供经济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联合出资举办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调解解决方式,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理)事会成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简历;举办者与其他成员的聘用协议书。

(四)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以及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等项制度)。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租赁总面积、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消防部门出具合格的证明,教学场所必须要有两个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场所分配使用说明书)。

(六)拟设置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清单(注明详细名称、型号、数量和权属),以及教学设备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七)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授课时数、教学安排、使用教材书目、考核方式。

(八)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九)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核准表》。资格证明包括简历表、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十)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其中财会人员应另提供从事财会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证书。)

(十一)所设专业的专兼职教师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对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使用规范名称,即“市+字号+(专业领域)+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且中外文名称应一致;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审批表》。

以上所提交材料中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第八条培训机构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评估审批

第九条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的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实地评估认定,并根据本市职业培训发展规划、结构布局和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规范。名称一般应为“市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XX学院”。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申请变更举办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4.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5.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6.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7.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8.变更后的新办学章程;

9.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经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决策机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5.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层次、办学专业)。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登记表。

3.拟变更的新名称需先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核。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校长的报告;

2.拟任新校长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办学地址。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报告;

2.办学场地证明材料;

3.变更登记表。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民办培训机构在一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审批机关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培训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理)事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必须依据《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层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理)事会,作为培训机构权力(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培训机构应按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章程规范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原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民办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办学有关档案。主要建档资料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学籍卡片和学员结业成绩档案;批准设立和登记的文件资料、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设置的专业、实施性的培训教学计划、选用的教材;教学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资料;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经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发给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审批机关颁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与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民办培训机构凡发生突发事件或学员发生安全事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对于瞒报、不报的民办培训机构将根据已发生情况的程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独立或联合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期限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校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培训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十)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未主动采取措施改进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二)未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检查的;

(十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篇5

中图分类号:G648文献标识码:A

从2000年至今,湖北省独立学院已走过十年的发展路程。目前,湖北省共有独立学院31所,数量居全国之首;独立学院在校生达到26.8万人,占全省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21.2%。①2008年,湖北省表示将支持一批具有“五独立”条件(即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文凭)的独立学院3到5年内转设为民办高校。目前,湖北省尚无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高校,但按照这一政策,湖北省独立学院正处于走向独立的关键时期。湖北省给独立学院规划的四条未来发展路径分别是:继续举办独立学院并准备验收;继续举办独立学院待充实办学条件后再验收;转设为民办高校;终止、合并或并入其他学校。②省教育部门要求各独立学院于2010年3月12日前上报“过渡期”的工作安排,并于2010年4月底至5月底对各独立学院进行了本科专业教学评估。目前,还有部分独立学院由于面临种种困难,尚未上报“过渡期”的工作安排;有的独立学院经母体高校与投资方的谨慎选择,准备继续作为独立学院存在;也有多所独立学院已经顺利通过本科专业教学评估,并提交了转设为民办高校的申请,但在走向独立的道路上仍然面临阻力。在当前的形势下,分析湖北省独立学院的“独立”困境并提出破解之策,具有重要意义。

1 面临的“独立”困境

1.1 “独立”政策欠完善

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在2010年的工作要点中提出,开展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检查;建立健全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权审批、重点学科建设、学位授权点审核与评估、三级学位授予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③但对于独立学院的“转设”工作,工作要点中并没有提及。相比之下,陕西、江苏等省的教育行政部门都已明确表示,对具备相应条件、要求转设为民办高校的独立学院,可以转设为民办高校。目前,湖北省已有包括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在内的多所独立学院正式申请转设为民办高校。按照相关规定,要成功转设为民办高校,仍需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察和评议,并形成申报材料上报教育部,再由教育部安排专家组进行考察和安排评委组进行审议,最后由教育部批复。笔者走访了部分湖北省的独立学院,一些具备“五独立”条件的独立学院的负责人表示,省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尚不明朗,由于缺乏政策指导,使得“转设”工作比较被动;另一些独立学院则认为,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支持和帮扶政策,从而使它们能尽快达到转设为民办高校所需的条件。

1.2 相关关系难理顺

首先,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的关系难理顺。一方面,各独立学院每年以实际学费收入的20%左右向母体高校交纳的管理费,成为母体高校加强建设和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的重要来源之一。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高校后将无需再交纳管理费,这就意味着母体高校每年减少几千万的收入。因此,母体高校的教职工担心影响自己的福利待遇,不同意独立学院走向独立;一些母体高校的负责人担心“收入减少”和“没法给教职工交代”,也不愿表态同意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高校。另一方面,一些办学条件尚不完善的独立学院,由于在师资和教学资源上对母体高校有较强的依赖性,也不愿意脱离母体高校。尤其一些不具备独立校园的独立学院更不愿意提及独立,因为独立意味着被母体高校收回或者停办。④

其次,举办高校与投资方的关系难理顺。独立学院由母体高校和投资方共同举办,有的独立学院有一个投资方,如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由武汉军威集团投资;有的独立学院有两个投资方,如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由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和北京巨天汇投资公司联合投资;有的投资方投资了多所独立学院,如武汉美联集团在武汉投资创办了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和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在决定“是否转设”、“何时转设”等有关独立学院的发展路径问题时,需要母体高校与投资方进行协商,共同决定。

1.3 自身条件不成熟

湖北省各独立学院的发展状况不同,一部分独立学院已达到了转设的相关标准和条件,转设为民办高校的时机已经成熟;而其它一些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和状况离转设的标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1)师资问题。由于自创办以来缺乏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长期规划,过度依赖母体高校师资,致使许多独立学院兼职教师比例偏高,专任教师队伍又存在职称结构不合理、学历结构不合理、年龄结构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师资队伍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教学质量的提高,制约了独立学院的发展。(2)人才培养问题。许多独立学院在专业设置上完全照搬母体高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缺乏合理定位,导致专业设置出现严重的趋同现象,培养的人才缺乏自身特色,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面临毕业生就业率低、生源紧张等问题,这些都给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高校形成了阻力。(3)不具备转设的一些基本要求。部分独立学院在土地、建筑面积、仪器设备、图书、实习实训场所等方面尚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基本办学条件,部分独立学院目前还没有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完成资产过户,甚至有的独立学院仍以“校中校”的形式在办学,不具备独立校园。

2 “独立”困境的破解之策

要破解目前湖北省独立学院面临的重重困境,需要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引导,需要母体高校和投资方的密切协调与配合,需要各独立学院加强内涵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努力达到转设为民办高校的各项指标和要求。

2.1 实施分类指导

根据湖北省各独立学院的发展状况,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思维和模式,而应深入地调查和了解各独立学院办学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母体高校与投资方的态度、规范办学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等问题,对各独立学院做到区别对待,并按照规划的未来发展路径实施分类指导。(1)对具备相应条件,符合优化高等教育布局需要,并已提出转设为民办高校申请的独立学院,应形成申报材料上报教育部,报请转设为民办高校,并支持和协助其做好接受教育部考察验收的准备工作;(2)对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能够独立组织教学和管理,但尚未完成土地和房产过户的独立学院,一方面,省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与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沟通,争取相关部门对独立学院资产过户工作的支持;另一方面,对于确实存在困难,暂时无法完成资产过户的独立学院,应认真督促举办方采取签订长期租凭协议等措施,确保独立学院的规范办学、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3)对目前办学条件不能满足《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的独立学院,省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和支持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达到转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尤其对于学科专业与湖北省产业发展人才需求契合度较高、且符合优化高等教育布局要求的独立学院,要给予重点扶持,要鼓励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合理利用国外优质资源,不断拓展办学空间和提高办学水平。

2.2 理顺多方关系

首先,要理顺母体高校与独立学院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做好母体高校负责人和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让其认识到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高校是省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政策,是实现高等教育强省目标的重要措施,独立学院实现独立之后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从长远着想,以大局为重,支持独立学院走向独立。另一方面,要让独立学院认识到,转设为民办高校是大势所趋,独立学院必须逐步减少对母体高校的依赖,通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实办学条件、创新管理机制,逐步做到独立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这样才能真正走向独立,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要理顺母体高校与投资方之间的关系。在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高校的过程中,省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相关政策和措施,既确保不造成母体高校无形资产投资的损失和不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又确保投资方的投资安全与合理回报。

2.3 加强内涵建设

无论独立学院选择走向独立,还是选择保持现状,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学质量,培育合格人才,始终是独立学院办学的根本。一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规模适度的师资队伍,是独立学院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独立学院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有利于中青年教师成长的环境,优化专任教师队伍结构,实现专任、兼职教师的协调发展。二是要创新人才的培养机制。各独立学院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湖北省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为生产一线培养紧缺应用型人才。特别要充分利用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争取有利条件,加强独立学院重点培育本科专业的建设工作,如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的机械设计制作及自动化专业等。⑤三是要充实办学条件。独立学院“转设”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独立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尤其是基础设施方面。因此,投资方应加大投资力度,母体高校应给予大力支持,帮助独立学院加强校舍建筑、仪器设备、图书、实训基地等方面的建设,使相关指标达到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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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建设高素质班主任队伍为目标,构建班主任成长平台,形成优秀班主任快速成长的良好环境,建成一支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创新精神,适应建立现代学校制度需要和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优秀班主任管理队伍,以促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自2014年,首批建设10个左右“班主任工作室”。到2017年拟在全市建设30个“班主任工作室”,发挥班主任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打造市中小学班主任品牌和特色,形成整体推进,共同提升的班主任专业成长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班主任工作室的组成人员

“班主任工作室”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挂牌班主任,主持工作室的全面工作,是工作室的主持人和责任人,“班主任工作室”以主持人的字命。每个班主任工作室由一主持人、5至7左右研修人员组成。主持人和研修人员聘期期限为3年,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续聘。

各县区市级班主任工作室研修成员由各县、区教育局和工作室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定;市直属学校市级班主任工作室研修成员由市直学校和市教育局德育科、教科所等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办法另行文通知)。

四、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的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班主任可申报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促进全体学生身心全面协调发展;勇挑重担,敬业奉献,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深受学生爱戴,班主任工作在全市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2、德育工作经验丰富、有特色,在建班育人过程中,能有效处理班级和个别教育中的常规问题、偶发(突发)问题,对教育行为能理性思考,并有突出的德育工作事迹或典型成功的教育案例2—3个,在全市教育系统有一定的知度和影响力。

3、育人理念先进,班级管理经验或德育相关研究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市级一等奖2次以上,或主持市级德育课题研究1次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4、热爱班主任工作,从事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且在评选为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之后至少还需要三年班主任任期。在培养优秀班集体、学生思想教育、关心全体学生的成长等方面成绩显著。任班主任工作以来,所带班级获市级以上先进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1次以上,或本人获市级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师德工作先进个人等市级以上表彰。

5、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教师一律不能作为推荐对象,已挂牌的发现师德师风方面问题将取消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称号。

五、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评选程序

评选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按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区审核、市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学校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班主任积极申报。

2、学校推荐。学校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特别要严把师德关。要充分听取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意见,并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上报人选。

3、县区审核。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按照本县区分配的申报推荐额填写《市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申报表》统一上报到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经学校审核后确定本校推荐单(限报一人),填写申报表(同上)直接上报到市教育局。

4、市局审批。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直属学校、民办学校推荐上报的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人选进行评审、公示,最后确定班主任工作室及工作室主持人,并授予证书和牌匾。

六、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主要职责

1、师德垂范引领。挂牌班主任要在师德方面率先垂范,通过言传身教带动成员提升道德修养和学识水平,增强担任班主任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2、承担市级骨干班主任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并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参与本地区班主任培训工作和校本培训工作,成为骨干班主任成长的摇篮。

3、负责指导研修人员制定班主任专业成长计划,通过班主任工作研讨、班会课备课与观摩研讨、教育案例研讨、课题研究及巡回讲座等形式,引导研修人员的专业提升。

4、开展班主任工作课题研究。在一定的周期内,完成班主任省市级及以上相关课题研究,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专业论文或专业著作。同时根据当地中小学教育实际开展班主任工作专题研究,为当地基础教育提供服务。

5、发挥班主任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承担市级示范性班会课、专题讲座、经验交流观摩活动、班主任工作论坛等,促进全市班主任队伍的专业成长。

6、建设网页。精心制作并维护工作室网页,不断充实和更新内容,使其成为对外沟通交流和展示研究成果的窗口。

七、班主任工作室研修人员主要职责:

1、听取主持人指导,接受主持人检查评估,向主持人汇报工作,做出书面总结;

2、积极参与“班主任工作室”的各项工作,认真开展班主任工作等德育实践和研究,出经验,出成果;

3、努力提高班主任工作业务水平,在工作周期内有较大的发展和提高。

八、管理考核

“班主任工作室”由市教育局统一建设,统筹管理,市教育局德育科和市教科所共同实施,基教、人事、计财、电教、装备等科室和单位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主持人所在县、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配合。

1、管办分离。管理单位为市教育局德育科,负责进行项目论证、政策制定。承办单位为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制定日常管理细则,进行过程性指导、考核评估。

2、导师负责。“班主任工作室”的主持人既是工作室的负责人,也是工作室成员的导师,负责制订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员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形式、研究专题、培养考核等;工作室成员应在工作周期内,完成规定任务,达到培养目标。

3、局校共建。“班主任工作室”建在主持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协助管理班主任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并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确保班主任工作室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经费保障。班主任工作室经费管理使用将依据市教育局计财科制定统一的三(师、园长、班主任)工作室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5、目标考核。工作室项目一经批准实施,目标任务原则上不做更改,市教育局和工作室签订目标责任状,主持人和成员签订协议书。

市教育局将围绕工作室自身建设与发展、培养指导作用发挥、教育科研成绩等方面,按三年一个建设周期,对照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班主任工作室和所在单位、主持人和成员予以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作为评选市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先进个人将优先提供参加学习考察和学术研讨等活动的机会,优先推荐评先晋级。

对未完成规定目标任务或者在过程中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主持人,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各种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几点要求:

1、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班主任工作室”评选工作的意义与作用,积极宣传,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班主任申报。

篇7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篇8

经调查,指挥打人的中年男子,竟是这所学校的负责人——校长顾长春,而被打男子正是这个学校的前员工朱某。朱某曾是这所学校的职工,因顾长春拖欠其工资一直没有说法,8月2日上午他来到学校,在联系不上顾长春的情况下,为了逼顾长春现身,朱某找来锁,将学校的前后大门锁了起来。

校长顾长春闻讯后,立即打电话报警,并跟随一名警察来到学校。顾长春与朱某见面后,没谈几句,就吵了起来,气急败坏的顾长春,当着警察的面大叫道:“今天我不把你办掉,我就不姓顾!我现在就找人来办你!”然后,顾长春拿起电话,当着民警的面叫人来学校殴打朱某,民警和在场的保安赶紧上前劝解,双方才渐渐平静下来。民警见事态平息,就离开了。

但是民警刚走没几分钟,一辆轿车就来到学校门口。从车里下来三个彪形大汉,随即,顾长春走上前去,和几个彪形大汉说了几句,几个人立即朝着朱某所在的会议室气势汹汹地奔了过来。朱某见状,赶紧从里面锁上大门,并立即打电话报警。话没说完,顾长春一脚踢开会议室的们,指着朱某说“给我打!把他打趴掉了!”几个青年一拥而上,对着朱某就是一阵拳打脚踢,朱某当即血流满面。

打了一阵子后,几名青年走出会议室,朱某立即冲出去,死死抓住其中一名青年,顾长春见状,手指着朱某说:“给我再打,往死里打!”几名青年又是一顿拳打脚踢。打完之后,顾长春还恶狠狠地说“这个打的不算,今天晚上到你家去……”就在这时,警车赶到,顾长春赶紧上车逃离现场。

令警方没想到的是,这起故意伤害案后面又牵出了另一个案子……

暴力门牵出诈骗大案

朱某在叙述完自己被打经历后,向警方举报,自2006年开始,顾长春所负责的春庚技校在无真实劳动力培训的情况下,伪造培训资料,上报至扶贫办和劳动局,骗取国家村劳动力转移配需补助经费数万元。而朱某自己,就曾在顾长春的授意下,参与过编造假材料、搞假培训的活动。

这个举报,立即引起警方的重视,经初步侦查,2010年11月5日,警方对顾长春涉嫌诈骗一案正式立案侦查。11月16日,顾长春被抓获归案。同日,警方对其办公室进行搜查时,发现大量劳动力转移培训资料,并在其文件柜中搜查出伪造的上海等地公司的印章11枚。经区扶贫办及其他相关部门调取资料发现,自2006年至案发时,顾长春先后领取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已高达近100万元。

被觊觎的国家培训专项资金

1970出生的顾长春,曾在江苏省盱眙县某机关上班。1995年,不愿安于现状的顾长春,筹建了淮安市淮海职业技术学校,该校系个人独资的民办学校。2004年,顾长春来到淮安市人口最多的淮安区(原楚州区),注资50万元,成立了楚州区春庚职业技术学校,自任校长。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打通各方关节,顾长春聘请了该区离任的两位老干部担任学校副校长。

尽管顾长春开办了学校,却没有招生资格。于是顾长春就将学生学籍先后挂靠有招生资格的三所职业学校,并开始向社会招收学制二至三年的职业高中、中技学生,主要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包括电子、机械、服装、电脑、车工、钳工等方面的培训。

2006年年初,顾长春听说,为了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和城镇转移,国家专门划拨资金设立了阳光工程和扶贫工程,即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通过对农村贫困户和剩余劳动力进行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扶贫工程的培训对象是农村的贫困户,而阳光工程的培训对象是农村社会劳动力。符合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在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后,即可开展此类培训,并按规定领取国家补助。顾长春觉得这是赚钱的好机会,便通过多方努力,终于在2006年7月,春庚技校被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

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达到规定的课时,并保证安排就业率达到90%以上的,培训机构在向阳光办或扶贫办提供开班录像、结业录像、学员实习录像及开班课时数证明等材料后,相关部门对培训班提供的学员信息进行电话抽查,一切符合要求的,即可按人头领取国家补助资金。每培训一人,可领取400元的专项补助资金。但顾长春经“研究”发现,按照江苏省文件的规定,国家劳动力转移培训最低要求达30天,扶贫培训最低要达15天,如果搞真的培训,除去场地费、教师费及招生所需费用,自己能得到的利益非常有限。于是,他动起了歪脑筋,并开始实施他的“宏伟”计划。

先结业后开班,培训就是搞忽悠

2007年11月份,顾长春请朋友介绍结识了某绣品厂厂长,顾长春告诉厂长,要在其厂里挂个牌子设培训点,需借用厂里的场地和工人搞个培训。厂长问怎么培训,顾长春明确告诉厂长,培训只是走形式,事后,每个工人给厂长50元好处费,厂长一听,当即答应。

第二天上午,顾长春早早来到厂里,在厂门口挂上了事先做好的培训点招牌,然后从一所学校拖了几十张桌子和椅子,摆放在一个闲置的厂房里,又将写有培训班开班仪式字样的横幅挂了起来。工人上班后,顾长春立即让厂长安排几十名工人来到“教室”落座。因为工作都是计件工作制,工人来了后,有点坐不住,为了节省时间,在领导来之前,顾长春先安排工作人员将横幅上的“开业”二字换成“结业”,随后开始拍照。刚拍完,两名专门负责劳务培训的检查人员来了,顾长春赶紧安排人员将横幅上的“结业”换成“开业”,在检查人员到了教室后,“培训”开业仪式正式随即开始。

检查人员见培训班像模像样,看了一会儿就走了。随后,在顾长春的授意下,厂长对在场的工人“培训”道:“今天培训虽然很短,但如果有人打电话问你们有没有培训,一定要说培训的,而且连续培训了一个月。”说完,厂长就将工人们全部解散了。顾长春拿走了厂长提供的50多名工人的名字、电话号码、住址等信息后就离开了。

不久,顾长春打电话通知厂长去领钱,并将厂里公章带着。厂长到了顾长春的技校后,顾长春拿出一张写好的用工证明,上面写有该厂是顾长春技校的培训点、已经接收了该校培训后的工人人数等内容。厂长一一照办后,顾长春取出2500元好处费给厂长。而后不久,顾长春凭借这些资料,按每人400元的标准从有关部门骗取了培训补助2万元。

2009年,国家对扶贫工程对象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扶贫工程的培训对象,必须是登记在册的扶贫建档立卡户,这为顾长春搞虚假培训增加了操作难度。于是,为了能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将“培训”工作顺利推进,聪明的顾长春费尽心思,先后聘请了多名曾担任过教育和政界领导的离退休人员,利用他们的人脉关系帮自己寻找符合条件的学员。2009年初,曾在不同乡镇担任领导职务的王某和刘某等人先后被顾长春招致麾下。

2009年4月,顾长春将从扶贫办调来的贫困户名单给王某,让其到自己曾工作的乡镇去“搞培训”。按照顾长春的交代,王某找到贫困户比较集中的两个村的负责人,让负责人去找贫困户收集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络电话。随后,村里负责人将这些贫困户一一召集起来,在村小学里开办培训班。在村干部的大力配合下,当天就来了五十多人。

人员到齐后,王某开始培训,培训的内容是:为什么要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是什么?培训时间多少天?是哪个学校培训的?如果有人打电话问这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该怎么回答?如此这般讲完后,将学员集中起来拍照,先拍开办仪式,随即拍结业仪式。培训就结束了。随后,每位来“培训”的村民,都高高兴兴地领到了肥皂、洗衣粉、牙膏、雨伞等纪念品。为了让培训的学员记住培训学校的名字,不至于在被抽查时忘了,顾长春还煞费苦心地在所发的雨伞上面,写上了春庚职业技术学校的名字,便于学员随时“复习”。同时,为了确保抽查时能顺利过关,顾长春还安排手下的工作人员,定期对被召集的村民进行电话模拟“抽查”,遇到回答不对的,立即在电话里进行纠正。就是靠这样的手段,顾长春提供的培训人员资料一次次蒙混过关了。

重复使用学员信息,伪造企业公章疯狂行骗

多次搞假培训都能蒙混过关,让顾长春尝到了甜头。顾长春兴奋地意识到,简单搞一下开课仪式,伪造一下证明材料,就可以有好几万元的收入,这比辛辛苦苦办学校来钱可快多了。此后,自认为找到发财捷径的顾长春,又多次用类似手法成功骗得补助款。

然后,连这种走形式的培训,顾长春渐渐也觉得有点“繁琐”了。

顾长春思量,到厂里找人培训走过场,既要四处找人找场地,还要给人家好处费,不太划算,于是,他决定对行骗手段加以“升级”。顾长春开始思量:学员培训后进厂的材料很好办,私刻一下一些企业的公章即可,但学员的个人信息却是不能随意伪造的,因为有关部门在审核时要进行电话抽查。最后,他灵机一动,“个人信息不能伪造,却可以重复利用啊。”于是,顾长春玩起了移花接木的把戏。他把一些扶贫技能培训的人员身份信息,重复用于阳光工程培训,同样,再把阳光工程培训的学员材料用为扶贫培训,同时,还将往年的学员信息多次重复再用。而在报材料时,顾长春通过与相关核查人员吃吃喝喝,使得这些部门人员也对顾长春提供的材料一路绿灯。就这样,一个个连走形式都免掉的“培训班”就这样产生了。

2008年7月,顾长春让下属从某工具厂收集了十几名工人的信息,但是,这个人数达不到开班标准,也赚不了多少钱。于是,他将以前用过的有关企业的工人信息与这些工人信息编在一起,随后伪造了一系列资料。据警方从有关部门获得的资料显示:顾长春在该工具厂对60名无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全部安排进了该厂就业。但是当警方将相关资料出示给企业负责人时才得知,顾长春根本就从没在这个厂搞过什么培训,上面60名工人的名单里,只有12人是厂里的工人,且都是多年的熟练工,厂里用工证明的公章也是假的,厂长连顾长春是谁都从没听说过!

警方经比对发现,2008年扶贫工程车工(1)班51人和阳光工程车工(3)班51人全部重复,2008年扶贫工程钳工(1)班61人和阳光工程车工(1)班61人完全重复,这样的完全照搬还有很多,经比对,有180余人重复出现在2006年至2009年的“阳光工程”“扶贫工程”培训中,有的甚至出现了三四次。

为了掩盖自己弄虚作假的犯罪事实,顾长春也是煞费苦心。在编制申报材料整个操作过程中,他都安排专门人员编造培训资料,但这些人员在不停更换,新接手的人员,就按照老的资料内容照搬过来。而到有关部门开会、领取和报送资料、领取补助费用这些“核心机密”的事,顾长春则全部交给其一名亲属去做,从不让外人插手。

但是,处处谨慎的顾长春,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因为耍一时之横,激怒了曾参与其材料造假的朱某,并将其行为向警方做了举报。因时间较长,加之诸多学员无法联系,顾长春涉嫌诈骗的诸多金额无法查证。仅就目前查证的证据来看,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顾长春利用虚假培训、伪造企业公章、重复利用学员信息等手段,先后11次骗取国家专项补助金共计21万余元,却没有将一个农村劳动力通过培训输送进非农业行业。警方在对顾长春办公室进行搜查时,当场缴获了上海、苏州及淮安本地的多家企业公章11枚。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顾长春采取欺骗手段虚构培训事实,伪造培训材料汇编,骗取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顾长春授意、指使社会人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据此,2013年7月,淮安区法院以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顾长春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责令其退还所有涉案赃款……

检察官说法

篇9

作者简介:俞建伟(1976―),男,汉族,宁波大学高教研究室主任,助理研究员;韦玮,女,重庆市人,宁波大学教务处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学、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8)15-0011-04

从本世纪初开始,我国出现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发展趋势。我国有部分省市,如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山东省、河北省、江西省等,正在有目的、有计划地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和校际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推动职业教育向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方向发展。职业教育集团的兴起成为我国教育界关注的重要现象,也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趋势。

目前对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问题,从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看,还没有形成共识。教育理论界对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对组建模式的探讨,而且观点之间有较大的差异。本文对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问题的探讨,主要从组建模式、组建原则与组建条件等方面分析,并对组建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进行了关注。

一、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模式

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模式是指在集团组建过程中,各成员单位以何种方式组成的标准模式。通过分析各种组建模式的特点、条件及优缺点等,可以为将来要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提供一种指导,以选择最适合自己而且可行的组建模式。关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模式,现有研究已有一些探讨。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郭苏华根据职业教育集团的不同类型来探讨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模式。他将职业教育集团分为四个类型,分别对应四种组建模式:校际间资源重组的结构型职教集团;建立新型校企关系的专业性职教集团;立足地区经济的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各方广泛参与的混合型职教集团。{1}以上组建模式的分类非常详细,而且对其特点的描述也非常详尽,但失之过细。而且以上分类缺少标准,不同类别之间界限不清楚。虽然这不能作为我们分类的依据,但无疑具有参考意义。至少可以作为个案进行分析。

湖南农业大学杨柳等人也对职教集团组建模式进行分类,分别按照五种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1.根据联结纽带划分,分为资产联结型、契约联结型、资产―契约混合型;2.根据扩展方式划分,分为内部裂变式、外部扩张式、内外混合扩张式;3.根据业务活动的范围划分,分为横向联合式和纵向联合式;4.根据主导关系划分,分为企业主导型、政府主导型、股东主导型、学校主导型;5.根据组成的成分划分,分为校际联合型与校企联合型。而且说明“事实上一个职教集团不只是属于一种类型,也可以同时属于多种类型”。{2}上述“根据扩展方式划分”,实际上是教育集团的发展模式;所谓“根据业务活动的范围划分”是运行方式;其余三种可以作为组建方式的划分。

湖南师范大学陈牛则提出,根据各成员单位实现集团化办学时的结合关系,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主要归纳为三种组建模式:一是校校联合,名校立团;二是教企一体,以教立团;三是合并重组,整体相融。{3}

作者认为:职业教育集团既然是不同主体之间的联合,所以分类以主体之间结合关系来划分更加有实际意义。可以借鉴民法领域中的联营关系来探讨结合关系。联营分为三种层次:紧密型联营(又称法人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又称非法人型联营)与松散型联营(又称合同型联营)。

根据各成员单位实现集团化办学时的结合关系,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组建模式:

1.紧密型的组建模式。是一种实质性合并或兼并的形式,并入单位一般是学校,通常采取人、财、物整体划入集团龙头学校的做法,成为集团龙头学校的一部分或受其支配,实质性并入的成员学校不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企业或其他实体一般以联合办学的形式加入集团,继续保留法人资格。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各并入学校人、财、物与龙头学校融为一体,可以扩大龙头学校的办学规模,增强整体实力。但是,由于各成员学校原隶属关系往往各不相同,若采取整体并入方式加入教育集团,必然要带来大量的产权变更、人动等实际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所以集团的整合难度会比较大。集团组建后,也往往会因为人员太多,规模过于庞大,有可能使龙头学校包袱加重,管理难度加大,反而不利于龙头学校的发展。

2.松散型的组建模式。是一种以某一龙头学校为核心,联合其他学校、企业及实体组建起来的集团化办学形式。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联合办学,相互之间联系更为紧密一些,并且有统一的协调与统筹组织。具体做法是,有关学校、企业或其他组织以联合办学的形式加入集团,其人、财、物及原法人资格仍保持独立不变,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也不变。这种组建形式,可以通过集团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的共享与互补,也容易操作。但是由于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过于松散,在人、财、物等方面很难实现相互融合,因此不利于形成集团龙头学校及其他成员单位的发展优势。这是目前职业教育集团组建中最常见的模式。

3.紧密型与松散型相结合的组建模式(或称半紧密型的组建模式)。这种组建模式比较灵活,既有紧密型整体并入集团龙头学校的形式,也有松散型以联合办学形式加入集团的形式。在组建过程中,只要有利于集团和集团龙头学校的发展,就可以迎合多种办学需求,接纳各种性质、不同隶属关系的单位,以不同的形式加入集团。这种做法,因为有紧密型的整体并入单位,从而可以充实龙头学校的办学实力,形成集团的核心力量,形成集团的职业教育品牌;因为有松散型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加入,从而可以根据各自优势及集团分工,调动集团成员单位的积极性,把某一方面的教育资源配置做大做强,使之达到区域内领先水平,有利于提升整个集团教育资源的档次和标准,并形成多方面的竞争优势。这种紧密型与松散型相结合的组建形式,既避免了紧密型组建模式中的整合难度,又避免了松散型组建模式中难以融合的弊端,是职业教育集团组建中比较理想的一种模式,值得推广与借鉴。

二、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原则

明确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原则,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自己在集团组建过程中的定位,有利于成员单位明确自己在集团中的相互关系,有利于龙头单位明确自身定位及更好地发挥作用,还有利于确立今后集团运行过程中的基本准则。

从各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来看,目前还没有对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原则形成共识。浙江省在《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中虽然没有明确写明组建原则,但从相关规定中可见两条基本原则:自愿参加原则与校企双赢原则。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组建职教集团的三个基本原则:自愿参加原则、优势互补原则、骨干带动原则。河北省教育厅的文件显然是在参考山东省教育厅文件基础上制订的,也提出相同的三条基本原则,并进行详细说明:1.自愿参加。职教集团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参加,职教集团以《集团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成员学校仍然有着充分的办学自;2.优势互补。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之间以互惠互利为前提,实行设备、师资、技术、信息、教学、实习、生产基地、技能鉴定、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集团经营优势,达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办学与经营的效益;3.骨干带动。龙头职业院校要在专业现代化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走在集团发展的前列,并且通过示范辐射带动成员学校在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等方面不断上新水平。{4}

职业教育集团是在参照企业集团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教育组织形式,所以可以借鉴我国已有对企业集团的部分做法来规范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行为。在1987年12月颁布的《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提出组建企业集团的四个原则:自愿互利,积极引导;鼓励竞争,防止垄断;优化组合,结构合理;依靠科技,增强后劲。有学者提出我国企业集团组织与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促进规模效益原则、保护竞争原则、集团成员法律人格独立原则、整体利益原则、权责均衡原则。{5}

在参考企业集团的组建原则基础上,除了以上“自愿参加、优势互补、骨干带动”等三原则以外,本文认为还应该明确以下三条组建原则:

1.促进规模效益的原则。作为教育集团而言,首要特征是规模较大,规模是在市场竞争获得优势地位的重要因素。在职业教育集团中,可以将原来不同层次的学校,如高职院校与中职学校结合在一起;可以打破地区限制,使不同地区的学校组成教育集团;还甚至可以将不同办学主体的学校结合在一起,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在同一教育集团中存在。组建教育集团的首要目的是促进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规模来提高办学效益,降低生均办学成本。所以,职业教育集团规模不能太小,主要体现在成员单位数量、成员学校的在校生人数、成员企业的生产规模及经济实力。

2.校企双赢的原则。如果在一个教育集团中,纯粹是一些学校组成的联合体,也不是以资本作为主要联结纽带,往往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松散。职业教育集团应当有企业参与,这样有利于实现校企结合、产学合作。作为学校而言,与企业合作可以多渠道地得到办学经费支持,而且可以通过为企业服务得到其他实质性支持。作为企业而言,与学校合作不仅可以优先获得学校的科研成果或双方合作开发新产品,而且可以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优先获得学校的优秀毕业生。校企之间应该是“双赢”关系,这一条原则对于学校而言,尤其需要重视。

3.集团成员法律人格独立的原则。一般实行“四个不变”,即集团成员原有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身份不变。教育集团未经成员的授权,不能干涉学校依法拥有的办学自。以教育集团名义对外进行的一些民事活动,如签订协议,一般应取得集团多数以上成员同意,成员在其授权或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中,特别要强调“自愿互利”原则,防止行政干预过多。在我国的企业集团组建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政府过分干预,实际上通过行政手段促使企业集团组建,这些貌似强大的企业集团,由于成员间在利益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冲突,缺乏应有的凝聚力,在行政权力削弱时很容易解体或者有形无实。这是我国企业集团发展不快、实力不强的主要原因。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拉郎配”现象,所以特别要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业教育集团组建过程中正确定位,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但不能起主导作用或过多干涉,要强调组建集团过程中成员单位自愿参与、以利益作为导向。

三、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

职业教育集团虽然已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但并不是所有职业学校都想要参加职业教育集团,也不是所有想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院校都可以牵头组建起职业教育集团。如果不规定一定的组建条件,可能会出现职业教育集团一哄而上的现象,以后将会导致一哄而散的结果。所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要加以把关,这是促使职业教育集团能健康发展的前提。

对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目前一些省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已作出相应规定。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中对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规定如下:新组建的职教集团必须以高职院校或省一级重点职校为龙头,吸纳开设相同专业的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职业教育集团的管理职能由龙头学校承担。龙头学校应具备领导班子勇于开拓、专业特色明显、师资力量较强等条件。必须有与该集团主体专业群教学和实习要求相适应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他实体参与。集团成员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总数不少于4个,其中龙头学校以参资、参股、接受托管等形式合作的成员学校不少于1个。{6}

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中对组建职教集团的条件要求规定如下:职教集团要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为龙头。龙头院校要具备领导班子勇于开拓、专业特色和优势明显、内部设施配套、师资力量较强等条件。职教集团以专业为联结点,至少吸纳10个以上开设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业院校、相关行业协会支持和3个以上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7}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见,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要求的一些共同点:要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为龙头;龙头学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有一定数量的职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参加。以上各省规定的条件虽然比较具体,但表述并不符合法律规范。

再参考一下对于企业集团组建条件的要求。在1998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8}这主要是从工商登记管理的需要来进行规定。目前,一些教育集团符合以上资本条件,以企业集团名义注册,工商管理部门实际上将教育集团视为企业集团的一种特殊类型。各省、市及经济特区出台的一些关于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的规定,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一般规定了以下共同条件:1.必须有一个实力较强、具备投资中心功能的核心企业(母公司),应当是从事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的企业,或者是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其规模必须达到大型企业标准,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2.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结构,必须有核心企业(即母公司)和紧密层企业(即子公司),一般应有参股公司和协作成员;3.母公司至少应拥有五个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4.具有企业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章程。

结合对企业集团的规定,充分考虑到职业教育集团的特点和发展初期的阶段性,本文认为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应包括以下方面:

1.以一所实力较强的学校为龙头学校,省级职业教育集团必须以高职院校或省一级以上的重点职校为龙头学校。

2.职业教育集团应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至少应该有核心层和紧密层,一般应有相关的企业、其他实体及协作学校参与。

3.集团成员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总数至少在5个以上。

4.具有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共同制定或认可的章程。

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有必要规定集团必须具有核心层和紧密层,否则很难成为联系紧密的联合体,失去组建教育集团的意义;而且有必要规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数在5个以上;集团章程是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共同协议,从集团登记、核准角度考虑,也应该具备。

四、职业教育集团组建过程中的问题探讨

在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过程中,除了实质性的组建条件规定外,还应该有程序性的规定。下面就职业教育集团组建过程中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职业教育集团采取何种核准方式及审批权限。在我国,组建企业集团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虽然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有很多弊端,也受到学者的批评。国外一般实行准则主义,即只要组建条件与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在集团形成时,将有关事项向商业登记机关呈报登记即可。但从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性来看,我国暂时还不可能取消审批制。作为还处于起步阶段的职业教育集团,一开始就采取准则主义更不现实,所以目前只能采取审批制。目前,浙江省的做法是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在审批权限上分级审批。浙江省《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中规定:“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由龙头学校举办者签署意见后,按申请要求,报省教育厅审批,可以冠以‘浙江’名称命名。在地级市范围内组建的职教集团,由地级市教育局进行审批,可以冠以所在市名称命名。”{9}其他各省也有类似规定,这种做法是目前比较可行的,但对于可能出现的跨省区的大型教育集团如何审批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作者认为可以采取核心企业或龙头学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成员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做法。

其次,职业教育集团组建过程中的政策导向。在企业集团组建中,政府一般会有一些导向性的政策要求,如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的目标要求。对于职业教育集团而言,教育行政部门的导向政策可以有:符合本地产业结构升级与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推动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可以满足本地人民群众对于职业教育的需求,并与本地教育发展水平相适应。浙江省《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中规定:“省级职业教育集团以职业技术学院为龙头,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建,以专业性集团为主,与我省服装纺织、机械电子、医药化工、商业贸易、旅游等支柱产业发展相适应。职业教育集团必须以使所有成员学校达到在全省同类学校的最高水平作为目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办出职教特色,并优先为加入集团的企事业单位输送优秀毕业生,培训在职职工。”{10}从中可以看出明确的产业导向和办学目标导向。

第三,对职业教育集团登记事项及申报材料的要求。参考企业集团的相关登记管理规定,作者认为:因为职业教育集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事业法人,所以不应到工商局或民政局进行登记,而应该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教育集团名称;龙头学校的名称、负责人及住所;成员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及住所;集团管理机构的组成及所在地。另外,要需要进行集团章程的备案。

第四,对于集团章程的要求。集团章程是集团成员之间的共同协议,在集团管理与运行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山东省教育厅制订的《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专门规定:“职教集团理事会要制定《集团章程》,章程要规定职教集团的性质、宗旨、目标,集团的组织机构与管理办法,成员校的权利与义务等等。”{11}作者认为,教育集团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教育集团名称;(二)龙头学校的名称、住所;(三)教育集团的性质、宗旨;(四)集团成员之间的联结纽带、合作方式;(五)集团决策机构的组织、任期和职权;(六)集团成员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七)集团成员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八)集团的终止;(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书面认可。集团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定期修改《集团章程》。

注释:

{1}郭苏华.职教集团几种组建模式评析[J].职教论坛,2005(5).

{2}杨柳,易玉屏,夏金星.职教集团组建模式的分类与特点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20).

{3}陈牛则.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构想[J].职业技术教育,2004(16).

{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若干意见(试行)[Z].2007-6.

{5}曾玉珊.企业集团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1999(6).

{6}{9}{10}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Z].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