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4:12:5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收会计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收支确认原则存在差异事业单位发生了应税业务和非应税业务时,按照税法规定[3],其收入支出必须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开展工作,但是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过程中,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那么这两种不同的财务确认方式,对于一部分业务的开展和确认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实践过程中,事业单位为了简化会计工作,通常情况下对于一部分经营性收支业务也采用非经营性收支业务的确认方式,利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记账和操作。
2.费用扣除规定存在差异税法规定事业单位的费用扣除需要按照应税工资的百分比进行确定,但是对于一部分直接列支的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能够予以扣除,那么在计算过程中,对于已经扣除了职工福利费的,就不能够在扣除医疗基金,这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采用的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在会计做账过程中,通常情况下都是按照我国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用扣除的,那么对于比如职工福利费用等扣除方面存有一定的差异,费用都是直接进行事业支出处理的。
3.资产处理方式存在差异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处理过程中,都是需要严格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折旧、计提等财务管理操作的。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事业单位的会计操作规范对于资产的处理方法上和税法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就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一些非营利组织在计提折旧的过程中,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按照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要求来看,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那么这就造成了财务上所得税收入的差异,应税所得额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的差异对税收征纳的影响效果分析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开展过程中,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存在加大的差异,那么这样的差异影响使得事业单位在有关的涉税业务进行所得税计算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很多的事业单位在发展和业务经营过程中,既有应税收入,同时也有一部分是非应税收入,那么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收入费用进行划分的过程中,就需要对其不同的收入对应费用进行合理划分,使得应缴纳税款的所得额准确,当然在计算收入、费用操作的过程中,其财务工作量就明显增加,那么就会造成事业单位在计算过程中,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规范操作,也就不能够获得按照税法规定来完成会计记账和税收所得额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种差异以及不规范操作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规范条例,针对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进行探讨,主要是为了更加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操作规范和税收征纳情况,能够从根本上对企业的税收征纳情况及其影响结果进行合理的分析探讨,从而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对于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能够采用核定征收等方式进行变通处理,目的就是使得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操作过程更加的规范合理。
2.政府部门没有做好对企业会计核算的控制工作在现行税收制度下,我国的政府部门并没有执行好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控工作,即使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有一定的控制,但是大部分都是流于形式的。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还是以事后监督为主,没有转为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控。因此,我国政府部门没有做好对企业会计核算的控制工作也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之中的主要问题。
3.不同企业会计核算不统一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不同企业的会计工作不统一,在会计核算这一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有的企业在实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虽然预算单位对资金的支配权并没有改变,但是各财务审批事项是由单位负责人来进行,这样资金就会移到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就应该对资金进行全面的管理。然而,由于现在企业的会计制度都比较的落后,并且原始的会计制度就不统一,这样就导致会计核算的过程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因此,进而就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出现。
二、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税收制度对会计核算还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主要是它的执行体系还不够完整,并且不能够真正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这样不利于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所以,这种税收制度也不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有关财务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为了满足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发展,实行税收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核算就显得很有必要。同时,在需求上也对我国现阶段企业的会计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企业中进行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已经是势在必行,并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的模式
1.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账目管理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管理首先应该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账目管理。第一,完善会计科目体系建设。会计工作人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分类,对财务资金再次进行设计和分类,进而对财务资金进行统一分类。当然,财务统一收支结算的模式应该以企业的总收支分类为基本依据,建立财务资金支付体系。但是,这种会计体系能够较好地解决财务分散模式下的会计账目无法进行有机整合的问题。第二,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的运行效率。目前,企业的会计结算中心已经实现了网络化、标准化和数字化,进而将财务数据库系统和相关的应用服务程序紧密相连。同时,财务管理软件能够对会计科目进行批处理,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可以实现终端的数据共享,从而加强现行税收制度下结算的高效运行。
2.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人员管理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结算的会计人员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因而需要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一,加强人力资本开发及人力资源配置,选拔优秀人才。企业应该加强人力资本的开发和人力资源的配置,以吸引综合素质更高的会计人才。然后,可以根据职位的要求将会计人才进行有效的分配,以促进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运行。第二,划分人力资本级别,铺设晋升道路。企业的财务结算中心是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的运行模式,结算中心的性质决定了现行税收制度下管理人员职位等级的划分。第三,建立岗位轮换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为了进一步保证企业会计结算体系的有效运行,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岗位管理制度。良好的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还能够让会计人员全面的接触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的财务管理模式,使得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较快地熟悉预算、核算、结算、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
3.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档案管理企业还应该实行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档案管理。第一,增强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对于企业的会计结算中心而言,增强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应该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从而能够增强原始会计凭证的完整性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尤其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快速发展,现代的会计信息取得、存储、传输等功能都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网络信息技术的使用也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第二,保障会计信息的安全性。在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企业会计结算中心还应该加强实行电子账务加工,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安全性。首先,加强对会计信息的计算、分类和检查等处理。其次,强化数据存储和备份工作,防止数据丢失等风险。最后,优化数据的传输方式,防止会计信息数据被修改。
四、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的建议
1.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管理提高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首先就要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进而细化部门预算编制。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核算一般需要包含所有部门的公共资金的完整预算,主要是将各类不同的各项资金核算在该企业的年度预算之中。因此,要进一步贯彻和执行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制定出科学且符合实际的标准,为提前会计核算做好准备。通过提前会计核算,可以使核算细化到各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具体的项目,从而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管理有利于企业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工作的实行。
2.转变企业会计核算中心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实行企业会计核算,应该转变传统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进而促进会计核算中心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目前,企业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资金的支付和会计核算。当然,这不仅仅是记账的职能,更应该是具有核算执行信息的反馈和控制的职能。通过核算各个企业部门的会计预算情况,可以监管和控制各个部门的资金使用进度。还要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的事前控制,会计在收到部门核算的支付申请后,应该及时确认相关信息,然后才进行支付。因此,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中心要彻底的改变传统的观念,真正做到从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转变。
3.建立健全的企业会计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还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有效的管理必须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作为保证,因此,要求企业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核算监督制度等。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会计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4.加强企业内部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为了避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出现重复现象,进而提高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要求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会计核算方式,从而更加真实有效地反映企业的成本管理。同时,加强对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企业成本的控制,从而促进企业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工作的科学化发展。因此,现行的税收制度下的企业核算要求加强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也即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下面我们就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为例来看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1.从固定资产的计价看:但固定资产的计价有明确的处理原则,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有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所以说固定资产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
2.从预计净残值看: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估计残值,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原价的5%。这也就导致利用残值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不大。
3.从预计使用年限看: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只规定了一个范围,这使得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4.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主要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但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部分企业的部分固定资产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
一般说来,采用平均年限法,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费是均等的,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相对均衡;采用工作量法,计入各期的折旧额不同,损益变化没有明显的规律;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则各期计提的折旧费随着各期折旧率的递减或固定资产每期账面净值的递减而呈递减趋势。即早期折旧费大而后期折旧费小,从而使得企业各期的应纳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这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有利于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如若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是优化纳税的最佳选择方式。当然,折旧提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通货膨胀、盈利亏损状况等。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中税前扣除,应选择折旧年限前期折旧额最大的折旧方法;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抵消,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
最后,作为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遵守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同时还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1.1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对于销售的货物有着不同的结算方法,不同的结算方法计算时间也有出入,纳税的时间也有出入。税法规定,对于直接收款的销售方法,当天必须把提货单交给买方,并且确认交货时间;委托销售收款或者银行销售收款方式,对于发出的货物办理好委托手续,并且确认当天收货;采用赊账或者分期付款的销售收款手段,把合同的签订日期作为收款日期。通过货物销售收款手段的调整,可以延缓纳税的时间。
1.2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于费用列支的税收筹划,尽可能的列支当期的费用,对于可能造成的损失,要改为减少所得税和延缓纳税的时间,获得税收的利益。
1)对于已经发生坏账,对于货物的亏损情况要及时进行货物记录。
2)对于能够预测到的损失,要及时入账进行核算。
3)减少成本费用的摊销时间。
1.3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主要由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占有的股份比重,以及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权利的大小决定。根据投资的理论可以看出,当投资的比重小于30%时,采用成本法进行投资;当投资比重在30-50%之间时,采用权益法。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资方法。一般情况下,被投资的企业是先盈利后亏损,选择成本核算法,先亏损后盈利选择权益核算法。如果被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采用成本法进行资金核算,则无法对企业的获得利润进行核算;但是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会导致投资企业的亏损,而减少对利润的核算,可以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尽管两种核算方法的纳税金额相同,但是纳税时间却有很大区别。
1.4存货计价的选择
企业存货计价的高低,对于企业的盈利核算有很大影响。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企业每个季度的利润核算收入有很大区别。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存货计价进行划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润核算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采用那种核算方法进行企业存货的计价,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当出现物价上升时,发出的货物采用加权平均法,此种方法稳定性能较好,可以多计发货的成本,并且会增加存货成本,可以产生较低的季存货,减少相应的税收;当出现物价降低时,采用先进先出法对期末存货进行核算,加大了当期成本,较少了相应的纳税。当企业出现经济危机时,延缓企业纳税,就等于从国家借出一部分无息贷款,可以使企业作为运营资金,从而取到利润。这个做法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都是很有利的。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如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都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遗憾的是这两本教材对于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未作区分,未给读者明确的指导;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将应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而将应按成本结转的却确认销售收入,这样不仅不能如实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而且影响当期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税收的及时缴纳。因此,明确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很重要。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借:销售费用;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二)形非但实为销售的行为
1.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显然,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作会计分录如下:
1)移货方移送产品时:借:应收账款——受货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移货方。2)受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受货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移货方。
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用于销售”,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到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和用于集体福利性质是不同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移送货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三)形、实均不为销售的行为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这类业务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投资方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时:借: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实是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变,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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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税收作为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每个企业必须要履行的职责,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变慢,急需通过扩大内需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进行大量的财政支出来保障政策的执行,所以保证企业财会税收的规范进行对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税收也是存在对于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对企业资产流动进行监督,保障企业合法运营的同时,可以实现企业税后成本的降低,对于企业资源的优化整合具有促进作用。所以企业财会税收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企业角度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当前我国企业财会税收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十分不利于我国经济深化改革的推进。因此本文对我国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发展对策十分有意义。
二、当前我国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
1.税收制度不完善造成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税收管理部门作为代替政府行使税收职能的主体,对于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税收制度的健全与否、管理方式的选择等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的完成效率。当前我国税收管理部门在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中存在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负责区域划分不明确、管理部门职能重复、税收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税收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等,这些问题在给税收部门工作的开展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造成了大量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产生了税收不公平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声誉。同时在税收部门的执法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造成执法力度不够,甚至存在了工作人员与企业勾结徇私舞弊,帮助企业逃税,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这种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由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因此,为了保证税收工作的高效规范进行,必须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并提高税收部门的管理水平,强化税收工作人员责任意识。
2.企业财会内部管理细化不足
企业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税收工作上的配合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的规范运行。当前我国税收管理部门在进行税收工作时由于无法掌握企业财会报告以外的细化信息,造成了税收工作的效率不高,对企业资金流动的控制不到位,这也滋生了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税收工作主要是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而忽视了企业各部门之间实施财会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一些企业的运作不符合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没有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造成了监管机制的缺失,大大影响了企业财会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同时企业内部财会管理中存在的诸如财会人员专业技能不高、财会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也给财会税收工作的规范运行造成了不利影响。
3.政府税收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不足
政府税收部门和企业作为财会税收工作的执行者和重要参与者,基于财会税收的一体化,两者之间应该存在紧密的联系,通过沟通来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保障税收工作的高效进行。但是在我国税收工作中,税收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不会主动与辖区内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这反映出来的是我国财会税收理念和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如果不加以改进和解决,势必会阻碍我国财会税收工作的与时俱进。
三、针对企业财会税收存在问题提出的建议
1.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税收工作人员作为具体税收工作的执行者,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应该加强对税收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保证税收工作的规范进行。税收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税收工作开展困难,企业偷税漏税的主要原因,因此就税收管理部门来说,需要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管理区域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提高对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企业自身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管机制,形成企业财会的一体化管理,更好地配合税收管理部门的税收工作。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税收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技术的应用来建立公开的信息管理平台,借助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可以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并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对企业的一些税收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促进税收工作的高效进行。
2.完善企业财会内部管理工作
企业对与财务的监督管理是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只重视企业财务的会计管理,只重视事前预测和事后核算而忽视了事中监督,这十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加强企业对财务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当前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机制不完善,不能充分地发挥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为了真正发挥税收工作对于企业的优化作用,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并落实到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真正做到财务管理全面化和具体化。在进行财务监督时,企业需要将内部工作进行细化,并制定各个部门的经济流量报表,并开展周期性的审核和验收,这对于企业财政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助于促进税收管理部门开展税收工作的高效率和规范化。
3.加强政府税收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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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企业在竞争中的压力越来越大。微利时代的到来使很多企业想尽办法降低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科学的、合理的税务筹划已经成为各企业合理避税的主要目标。那么,面对目前不但变化的煤炭市场,我国煤炭企业如何在新形势下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是值得各煤炭企业深思的问题。本文将就煤炭企业的税务会计和税务筹划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煤炭企业;税务会计;税务筹划;策略
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支柱性产业,为我国经济的快速、持续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煤炭企业面临的各种纳税额出现了大幅增加,特别是一些主要税种纳税额的大幅增长,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税负。由于目前全球经济发展的持续走低,我国经济增速逐渐放缓,煤炭企业产能的过剩,经营利润的下滑,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和问题。
一、税务会计的相关内容分析
(一)税务会计的定义
世界各国的专家与学者们都对税务会计进行了基本定义,但是由于众说纷纭一直未能做出统一确定。但是综合各国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后可以将税务会计的概念做一个明确的表述:所谓税务会计主要是指纳税人作为会计主体,以谁发的基本要求作为准绳,对企业的消费税、所得税、增值税等不同的税种在缴纳税收时进行的合理的、科学的税金筹划、计算、形成以及缴纳等方面所进行的税务会计的调整核算、税务筹划等。同时,税务会计还兼具有核算、监督以及筹划等基本职能,同企业的财务会计一样是一门非常专业的会计。
(二)税务会计的基本分类
企业会计可以根据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分为管理会计、财务会计;税务会计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分为纳税筹划(对内报告税务会计)和调整核算税务会计(对外报告税务会计)两大类。所谓纳税筹划主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税法的基本前提下,在税务会计的支撑与帮助下,以尽量减少或拖延企业的纳税为主要目的的财务活动就是企业的纳税筹划。所谓调整核算税务会计主要是指,按照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将企业的财务会计中的收入、利润的总额、应交税费等核算出来的应调整为按照税法的规定的税务会计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纳税额,在对这些内容进行会计核算。
(三)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的必要性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准则与税法不能相互协调,因此应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的加快,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更是进一步拉大了税法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增加了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的金额。不仅仅是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企业的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等都会产生差异。可见,对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调整将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为对差异进行调整的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创造了条件。目前,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中也存在涉税业务的处理,特别是像对增值税等流转税进行的会计账务处理,究其本质实际上就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融合的模式下进行的,其实也是会计准则屈从于税法的一种表现。这种方法下虽然存在较少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但是并不一定合理,这样做的后果存在诸多弊端,并且这种处理完全违背了实际成本的基本原则,使得生成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对于企业购进货物而支付增值税的处理很多企业各不相同,有的企业将这部分内容计入到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中,有的并未计入实际成本;即使是在同一个企业中,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环境中也存在这种情况。
二、煤炭企业税务筹划实例分析--以煤炭企业所得税筹划为例
企业所得税是煤炭企业应缴纳的重要税种之一,但是其税负重、税负弹性大,存在较大税收筹划的空间,这也就使得企业所得税成为煤炭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首选税种,更是煤炭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领域。煤炭企业可以从出资阶段、投资阶段、经营阶段、改制重组等不同环节来对煤炭企业的所得税的纳税进行筹划。
(一)煤炭企业筹资环节所得税税务筹划
煤炭企业的筹资活动是保证其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很多新成立的煤炭企业、为了扩大规模而增加投资的煤炭企业,必然逃不脱筹资活动。但是,煤炭企业不同的筹资方式决定了其不同的资本结构,更会给企业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带来差异,对税收负担有着重要的影响。煤炭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负债筹资、权益筹资。可见,煤炭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首选要考虑的是对不同的筹资方案、筹资组合进行科学的比较、缜密的分析、严密的鉴别,以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税收作为基本目的。
(二)投资阶段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实现企业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这两个目标是通过企业有效的、科学的投资活动来实现的。随着我国煤炭行业环境的不断变化,煤炭企业处于发展的低谷中,为了保护环境、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增长、增加劳动就业机会,通过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的投资,并以此为契机引导企业进行投资。表现在煤炭企业的所得税方面,主要是一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都为煤炭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奠定了基础,例如:再投资退税政策、投资所得税抵免政策等。再例如:我国税法中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实行了税收优惠的横测,那么煤炭企业就可以将资金投向这些行业来实现税收筹划。煤炭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时,可以通过新建厂房、购买新设备、并购其他亏损企业等方式来实现税收筹划。
(三)煤炭企业经营阶段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现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收入总额扣除准予抵扣的项目后所剩余的金额。煤炭企业在经营阶段进行的税务筹划可以从收入、准许抵扣这两方面来进行税务筹划。在煤炭企业中,且主要的收入就是销售煤炭获得的。煤炭企业可以通过预收货款销售、分期收款销售、委托销售等不同方式进行煤炭产品的销售。煤炭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指导思想就是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不违法基本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企业收入的晚确认时间。因此,煤炭企业可以根据煤炭的销售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来实现晚确认收入、延迟税款缴纳的目的。值得提醒的是,煤炭企业在选择销售方式时一定要注意资金的安全性,一定要避免大量应收账款难以回收现象的发生。
财务管理不规范
企业财务基础比较薄弱,财务机构配置不全,只能进行简单的会计核算,不能进行全面的财务预测和分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不到位。经营管理存在漏洞,经营决策和投资管理等缺乏考虑与监督,导致资金投出以后很难取得回报或者回报甚微。在筹集资金方面,企业的筹资方式比较狭窄,好多都是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新债还旧债来维持日常经营运转,资金来源紧张。
3、无形资产研发意识不足
企业的资产都是以有形资产为主,无形资产几乎没有。而研发无形资产,在企业税收方面有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所以研发无形资产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企业应加强研究开发以取得税收方面的优惠。
二、加强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财务管理是有关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的管理工作,在企业经营中起着驾驭、组织和配置资源的功能。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加强财务管理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
企业资金的筹措与运用,产品成本,效益等方面的决策与分析均由财务管理来实现。加强财务管理能使财务管理从被动型转向主动型,并借助科学的现代化管理手段,使用具体分析方法,制定企业的决策、计划等。如:通过资金成本分析来研究企业筹资结构的合理性,可以降低资金成本;通过成本、效益分析能判断企业经营的好坏,决定以后的经营策略;通过风险分析与管理能了解企业目前与今后一段时间面临哪些风险,从而有效地化解或避免风险。企业是自然资源开采型企业,经济效益受资源赋存条件影响较大,更应通过科学分析方法来决策、投资、经营。
3、加强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产权明晰、管理科学、权责明确、资本社会化。要求投入资本实现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企业要生存必须以收抵支,企业要发展必须扩大收入,财务管理就是围绕企业目标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的。有关方面对我国2000家亏损国有企业的调查表明,政策性亏损占9.9%,客观原因亏损占2%,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占80.9%.因而企业只有管理和运用好其财产,才不会被兼并或破产。另外,所有者与经营者在利益与竞争的动因下必然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因为所有者要资产保值增值,而经营者则要提高业绩水平。
三、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对策
优化配置财务会计资源
企业财会人员既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法规和企业制度,又要执行企业专业会计制度,企业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会计工作十分复杂,核算、分析、管理、监督的工作量很大,必须合理分工,科学配置人员。建议下属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可按企业要求分设财务组、成本组、材料组、工资组和综合组,实行科目责任制,分别承担货币资金核算工作、材料核算工作、资产核算工作、成本核算工作等,这些岗位与企业形成契约关系,工作如何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关系到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
3、改革和创新财会制度
按照新时期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需要,企业要以会计法为基础依据,结合新会计准则与《工业成本管理办法》等,对企业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按照现代公司制的要求创新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权责关系,履行会计各岗位与企业的契约关系,提高预测、决策、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功能。同时要从实际出发,严把关口、堵塞漏洞、挖掘潜力,合理地利用资源,加快会计岗位的技术创新,进一步深化会计电算化等先进运营手段。
4、不断完善和加强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之一,财务监督条例应当体现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设立财务总监、实行财务委派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等都是有益、有效的措施。其中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有利于对单位的财务实行垂直领导,可以避免因个人利益而受制于本单位领导,从而减少财务违纪违规的现象,因此可以考虑将目前的财务委派制结合岗位轮换办法将其进一步制度化、常规化。
5.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
对于形成“超额盈利能力”的原因,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创新,即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能够把生产因素和生产条件有效地组合起来,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二是承担风险,即如果某一行业风险大,则其经营者要求更高的利润率以补偿其可能的损失;三是垄断,主要是指经济上的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是一种权力占有或资源独具。这三个不同的原因所导致的结果是一样的,即向顾客提供了独特的产品和服务。由此结果可以推知,形成“超额盈利能力”的原因是独特性和唯一性,毕竟能够获得超额利润的只是少数企业。而能力的载体是企业资产,所以能够获得超额利润的企业必定拥有其他企业所不具备的资产要素,并且企业拥有的创造“一般盈利能力”的资产要素没有缺损。这意味着创造“一般盈利能力”的资产能够同创造“超额盈利能力”的资产明显区分开。这也是我们的研究能够进行下去的前提条件。
下面,我们列举几个例子具体分析一下,或许能够发现新的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世纪60年布的第10号会计论文研究集将商誉的构成内容总结为十五个方面:⑴优秀的管理队伍;⑵出众的销售经理或组织;⑶竞争对手管理上的弱点;⑷有效的广告;⑸秘密制造工艺;⑹良好的劳资关系;⑺卓越的信用等级;⑻高瞻远瞩的人员培训计划;⑼通过慈善捐款或委派员工参与公益活动而建立的社会威望;⑽竞争对手经营的不景气;⑾与另一家公司的良好关系;⑿战略性的地理位置;⒀才能或资源的发现;⒁有利的税收条件;⒂与政府的良好关系。
1977年,美国会计学者Falk和Gordon采用问卷方式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他们将商誉的构成内容分为四类十七项:A类因素,增加短期现金流量因素:⑴生产的经济性;⑵筹集更多的资金;⑶现金准备;⑷较低的资金成本;⑸降低存货的持有成本;⑹避免交易成本;⑺税收优惠。B类因素,稳定性因素:⑻保证供应;⑼减少波动;⑽与政府的良好关系。C类因素,人力因素:⑾管理才能;⑿良好的劳资关系;⒀优良的员工培训计划;⒁完善的组织结构;⒂良好的公众关系。D类因素,排他因素:⒃接触和使用某些工艺或技术;⒄商标。
首先,上述分类显然不能满足我们的研究要求,因为它包括一些企业外部的不可控因素,如“竞争对手管理上的弱点”、“竞争对手经营的不景气”这两项不为企业所拥有和控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应排除在外。进一步讲,所谓的“超额盈利能力”是企业自身的能力,强调的是“企业自身”,就会计确认而言,强调的是揭示“内因”。当然,这并不是忽视“外因”,毕竟利润的获取和价值的创造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处理内、外部因素的关系上,我们看到的趋势是,不仅将资产价值置于所创造利润的绝对值评价体系,还加上了由于外部因素导致的相对值评价,例如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我们认为,“超额盈利能力”实质上是一个相对值,并不像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那样是个具有稳定性的绝对值。而且,由于竞争对手的模仿和技术进步,“超额盈利能力”极易丧失,所以更应该强调外部因素的影响,但不是把外部因素纳入“超额盈利能力”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