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0 21: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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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一个媒介化的时代,一方面,大众媒介飞速发展,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众,从信息交流到文化沟通,都对大众媒介产生了高度依赖;另一方面,大众媒介的影响力与日俱增,日益渗透到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我们也生活在一个消费社会,商场里货物琳琅满目,人们通过消费活动来证实自己的价值。大众媒介通过源源不断的图像与信息,向大众展示一个流光溢彩的消费世界。大众媒介与消费主义这两个时代的宠儿,联手制造了以快节奏、无深度、片断性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它们之间的共谋现象,包括媒介化社会是如何兴起的,如何看待媒介与消费主义的关系,以及媒介又是如何通向消费主义的。
一、媒介化社会的到来
大众传播时代起始于19世纪30年代以后,以大众报刊的出现为标志,其后不久,电子媒介迅速发展起来。接触大众传播媒介,遂成了现代人的重要生活内容。不过,虽然社会的媒介化一直都在进行之中,然而其突破性进展却是在电视普及之后。电视使得人们对媒介的依赖性大为增强。现今由于互联网的出现,让更多的人沉溺于网络,分不清现实世界与虚拟空间。而手机的普及,使得人们只要定制了新闻短信服务,就能够对新闻真正做到即时知晓。
媒介之所以能够改变世界,是因为它能够改变我们对世界的认知途径和体验方式,改变我们的思维方式。与以往相比,今日的大众媒介已不可同日而语。它具有以下几个新的特点:一是互动性增强。传统的大众传播是一个信息单向流动的过程,虽然也有来信、来访等反馈渠道,但这种反馈是迟延的,而现在人们有了“互动电视”,尤其是有了电子论坛和电子邮件,媒介与受众的互动更加快捷和深入,由此媒介对受众的影响也就更加深入。二是资源的丰富性与便利性大为增强。以往人们对媒介的选择并不多,能够收看到的电视频道和可供阅读报纸都只能以个位数计算,人们常常不能从它们那里获取充足的信息,因此也就不会对它们产生很强的依赖。但现在,电视频道有几十个之多,报纸和杂志无计其数,网络也四通八达,人们真正做到了不出门就可知天下事,不出门也可做天下事。由于这种便利性,媒介自然会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助手。三是信息传播逐渐全球化。人们现在可以接触到世界范围内的各种信息。大众媒介在目前盛行的全球化热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大众媒介的这三个特点,昭示了媒介化社会的到来。
在媒介化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自从大众媒介发展以来,今天,我们每个人可以说是同时生活在两个不同的世界中,一个是我们实实在在地所生活的那个空间或社区,我们也可以称之为真实生活世界;另一个是无限扩张的媒介化的社区,它可以被称为虚拟媒介世界。[1]这样,人们既从真实生活世界中获得认知,也从媒介上获得认知,并通过媒介与另外一些遥远的人建立联系与交往。这在网络上表现得尤为典型。网络社区存在于无形的信息空间中,它和真实生活世界一样存在着声援游行活动、联谊活动、交易行为等。真实生活世界与虚拟媒介世界彼此相互影响。人们会依据从媒介上获得的信息指导现实生活,比如天气预报与商品介绍;也会以移植真实生活世界中的一些方法来处理虚拟媒介世界中的事务,比如网络竞拍。更进一步的是,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庞大和复杂,人们由于实际活动范围和精力的有限,他们从真实生活世界获得的信息可能远远比不上从虚拟媒介世界获得的信息那样丰富和全面。因此,虚拟媒介世界对人们的影响,在某些方面甚至有了超越真实生活世界的趋势。李普曼曾经指出,现代信息环境,越来越有了演化为现实环境的趋势。信息环境则主要由大众媒介构造。这样,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媒介化了的人。
虽然,媒介及其传播系统本身是中性的,与意义无关,但媒介内容及其消费的方式却涉及意义与价值问题。中国自从大众传播媒介飞速发展以来,人们的思想就一直在经受着来自四面八方的冲击,各种思潮不断涌现。在这些思潮中,消费主义显示出越来越强大影响力。消费主义的兴起首先是因为全球化导致的“西风东渐”,大众传播媒介在其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其次,是因为它暗合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某些需求,自从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消费开始成了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费主义的前提是物质的极大丰盛,媒介化的前提是科技的高度进步,它们都共存于生产力已具有较高水平的后工业社会中。而消费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的盛行离不开大众媒介的推波助澜,媒介化社会正好为消费主义的盛行提供了一块沃土。
二、认识媒介与消费主义关系的三种范式
消费主义指的是“一种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它煽动人们的消费激情,刺激人们的购买欲望,消费主义不在于仅仅满足‘需要’(need),而在于不断追求难于彻底满足的‘欲望’(desire)。换句话说,人们所消费的,不是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而是它们的符号象征意义。‘消费主义’代表了一种意义的空虚状态以及不断膨胀的欲望和消费激情。”[2]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已经看到,广告充斥着电视、广播、报纸,它不停地教育着人们消费什么,怎么消费,而各种媒介节目中,如综艺节目、偶像剧等也宣扬着消费的。仿佛媒介是宣扬消费主义的天然工具,而且也有一些媒体依靠消费类或具有消费主义色彩的节目逐渐做大做强。那么,对于它们的关系,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呢?笔者以为,在探讨媒介与消费主义关系方面,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视野。
首先,我们可以从结构功能范式来进行探讨。大众媒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社会的正常运转承担着某种功能。社会学家帕森斯曾说过,“系统是相对地有结构的;……为了系统的生存,某些功能需要必须被满足。”[3]而著名的美国传播学家拉斯韦尔则在他的专著中提出,大众传播具有三大功能,即监视环境、联系社会和传递遗产。在大众传播理论中,从功能视野出发的理论有多种,其中使用与满足理论最具有代表性。该理论将受众看作是有着特定需求的个人,把他们的媒介接触活动看作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媒介,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媒介在受众的使用与满足过程中成了满足受众功能需求的工具。由此进一步推演,那么大众媒介的消费主义色彩也可以被看作为了满足社会需求而履行的一种功能。从全球来看,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物质的极大丰盛。在这种背景下,消费确实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鼓励,人们的消费欲望不断高涨,对于各种消费信息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媒介为了满足受众的这种需求,势必要增加许多消费类的信息。因而媒介不自觉地带上了消费主义的色彩。另外,现代生活的节奏非常快,压力也很大,人们在为工作、为生活烦心之余,往往希望媒介能够提供消遣和娱乐,能够帮助他们“逃避”日常生活的压力和负担,从而获得一种情绪上的解放。这样,许多媒介都表现出消费文化的“无深度、片断性、重复性”的特征。人们听到与看到的是欢歌笑语、华衣美服,那些远离现实生活的电视剧和时尚文章,让观众远离了生活的烦恼,享受着媒介带来的。这样,媒介与消费主义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它释放了人们的物质欲望,满足了人们的世俗需求,同时也是社会环境相对安定、物质生活相对富足的表现,有其合理性的一面。
与结构功能范式对消费主义充满理解与包容不同,利用剥削范式对媒介与消费主义的结合持强烈的批判态度。在市场经济中,媒介也是一个经济实体,追逐利润是其本性。我们知道,近来有一些电视频道正是依靠消费类或带有消费主义色彩的节目而名声鹊起,而一些旨在指导人们消费的时尚杂志也是风光无限。或许人们可以这么认为,媒介之所以选择消费主义路径,正是因为这符合它们的利益。消费主义使媒介从原先的严肃的、教育的面孔转变为亲切的、快乐的形象,强化了媒介与受众的亲和力,使媒介由昔日高不可及的圣坛走向大众化、生活化、世俗化,真正与受众融为一体。通过消费主义,媒介得以笼络住更多的受众,而这也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传播政治经济学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在消费社会中,传播日益走向商品化,这不仅包括内容的商品化,还包括受众的商品化。著名学者斯密塞认为,“大众媒介的构成过程,就是媒介公司生产受众,然后将他们移交给广告商的过程。媒介的节目编排是用来吸引受众的;这与以前小酒店为了吸引顾客饮酒而提供的‘免费午餐’没有太大的差别。”[4]在这种商品化的传播过程中,受众成了出售给广告商的商品,媒介则依靠出售受众来赚取利润。而消费主义天然地可以让生产链的各种要素成为商品,媒介自然要利用消费主义以达到其牟利的目的。但是,当媒介出于商业化的意图运作时,它的另一功能,即建构健康的大众文化以正确引导受众,必然会受到损害。受众在不自觉地消费媒介的同时,其精神家园也会随之荒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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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种范式截断对立,一种强调媒介与消费的正面作用,另一种则对其持严厉的批判态度。然而,世上的事情往往并非那么绝对,那么非黑即白,媒介与消费主义的关系也远不是上述两种范式所描述的那么简单。事实上,许多事物都是相互作用的,媒介与消费主义之间也存在着这样的关系。因此,我们在此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考媒介与消费主义关系的范式,并将它称为共谋共生范式。笔者以为,媒介与消费主义思潮共存于现代社会中,媒介为消费主义的盛行推波助澜,消费主义让媒介迅猛扩张,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处于一种共谋共生的状态。消费主义堪称目前社会中的宰制意识之一,它掩盖了政治、宗教、种族等差别,让人们处于一种虚幻的平等地位上。在这种虚幻情景中,消费成了划分阶层的最重要依据。这种思潮逐渐占据了社会的主流地位,迫使媒介不得不迎合它以取得受众的青睐,而媒介一旦迎合它,很快就可以发现,消费主义使它广受欢迎。而反过来,媒介的迎合又使得消费主义更加深入人们内心,消费主义的地位更加稳固,这种相辅相成、共谋共生的关系使得媒介和消费主义都能从中获利。如果说利用剥削范式主要是一种批判理论,那么共谋共生范式在保留其批判精神的同时,尤为重视剖析媒介与消费主义具体走向共谋共生的路径,其分析性要远多于批判性。
三、神话与涵化:媒介与消费主义的共谋
中国的大众媒介与消费主义呈现出这种共谋共生的状态,是与大众媒介的两重属性分不开的。“作为精神产品的生产者,新闻媒介既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又属于信息产业。”[5]大众媒介具有信息产业属性即说明它的产品具有商品属性。长期以来,我国对媒介的商品属性没有定论,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激烈的媒介竞争使这个问题提上了讨论日程。
最初的竞争是在报业开始的,因此,关于报纸商品属性的讨论出现得最早。“根据经济理论,报纸是一种商品的说法是完全成立的。首先,报纸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报纸的使用价值在于它能够提供给人们以知识和信息,帮助他们消费对外界的不确定性,使他们获得精神上的滋养。从价值角度来看,报纸报道的新闻事实本身并不是商品,但在报道过程中记者已经把新闻事实加工成新闻作品,再经过编辑的排版印刷,这样最后出现的报纸已经包含了许多人的劳动,并进入消费市场进行流通,这时新闻产品已经转化成商品。”[6]媒介的双重属性体现在我国新闻事业中即为“事业性质,企业管理”。它的事业性质决定了它不能像一般企业那样可以自由出入市场,可以自定方针,而必须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而它在管理上采取企业方法,又说明大众媒介是独立法人,在经济上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实行企业管理,决定了大众媒介必须关注利润问题。也正是因为正视了大众媒介的商品属性,让它在竞争中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九十年代以后,中国的大众媒介才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
在今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消费主义由于各种因素迎合了人们的心理需要而逐渐兴起。此外,媒介所处的环境也在随之变化。企业追逐利润的本性使得媒介想方设法主动去适应环境。因此,媒介转而与消费主义共谋也就不奇怪了。消费主义由于得到了大众媒介这个绝佳的载体,自然加速了它的发扬光大。
大众媒介与消费主义的共谋,体现在大众媒介由于宣扬消费主义而获得更多的受众,而消费主义由于大众媒介的宣扬更加深入人心。但其对消费主义的宣扬,并不是简单露骨的,而是隐含在其文本之中,然后通过受众的阅听来影响受众,对受众进行消费主义的“洗脑”。媒介文本对消费主义的宣扬最主要体现在神话与涵化这两种路径上。
神话的概念由法国著名学者罗兰·巴特提出。他从索绪尔的语言学理论出发,把符号学引入了消费文化的研究。索绪尔认为,符号可以分为“能指”和“所指”两个方面。能指是由物质、行为或表象载体所充当的对符号意义的指称或指向。所指则是符号的“意义”,是通过符号载体来提示、显示和表达的。神话的概念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我们以红玫瑰为例来对这些概念进行解释。作为音形符号的红玫瑰可以被视为一个能指,其所代表的概念——一种红花绿叶的植物——可以被视为所指,这二者处于本义层次上。这一层次的能指与所指所共同构成的红玫瑰符号又可以被视为一个新的能指,它可以用来表示爱情,这就是第二个层次上的所指,它处于转义层次上。事实上,人们在生活中看见红玫瑰就会立即想到爱情,这也意味着红玫瑰的转义经常被直接视为本义,这种被当作本义的转义就构建了一个神话。[7]由此,神话成了赋予物品以新的意义的一种手段。
巴特的神话理论可以很好地用来剖析媒介广告。广告总想把商品和个人的价值、感情等等联系在一起。例如有一则钻石广告说:“钻石恒永久,一颗永流传。”在这里,广告商想让人们认为钻石是永恒爱情的一个象征符号,也就是说想让受众认为钻石与永恒爱情之间有一种天然的联系,拥有这种钻石,就能获得永恒爱情的保证。这样的话,只要人们想要表达坚贞的爱情,就会自然地想到购买这种钻石送给爱人,以表达自己的心意。而实际上,不管任何品牌的钻石都和爱情没有必然的联系。“独具匠心的广告就能够利用这一点,把罗曼蒂克、珍奇异宝、欲望、美、成功、共同体、科学进步与舒适生活等等各种意象附着于肥皂、洗衣机、摩托车及酒精饮品等平庸的消费品上。”[8]而商品一旦承担了这种文化联系与幻觉的功能,销售的局面就非常容易打开。
除了广告在直接培养受众的消费主义意识,大众媒介的其他内容也在对受众进行消费主义生活方式的教育。在电视剧中,不断出现的名车、豪宅、靓衫,一掷千金、热衷享受的消费主义生活方式会潜移默化地影响观众的消费心理和消费方式。即使是向以严肃、公正、客观著称的新闻节目,鲍德里亚也认为,“透过大众传播,各类新闻中的伪善煽情都用种种灾难符号(死亡、凶杀、、革命)作为反衬来颂扬日常生活的宁静。而符号的这种冗长煽情随处可见:对青春和耄耋的称颂、为贵族婚礼而激动不已的头版头条、对身体和性进行歌颂的大众传媒——无论何处,人们都参与了对某些结构的历史性分解活动,即在消费符号下以某种方式同时庆祝着真实自我之消失和漫画般自我之复活。”[9]大众媒介通过不断提供的大量信息,营造了一个包围受众的充满消费主义色彩的环境,这样就可以达到对受众的涵化作用。
涵化作用是大众媒介宣扬消费主义的另一手段。美国传播学家格伯纳等人认为,传播媒介的涵化作用主要表现在形成当代社会观和现实观的“主流”,而媒介在“主流化”过程中尤其发挥着强大的作用,它可以超越不同的社会属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培养人们关于社会的共同印象。[10]大众传媒对人们的这种影响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例如,许多人从大众媒介上获得印象,认为大城市中的白领尤其是在外企工作的白领一定个个衣着光鲜,拎笔记本电脑,飘着淡淡的香水味,脸上洋溢着自信的微笑,出入于豪华写字楼、高档商务会所,动不动就休假,去国外旅游。而实际上,大部分的白领承受着繁重的工作压力,高强度的竞争往往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其生活远不象大众媒介所描绘的那样滋润。然而,正是由于大众媒介的刻画,将一小部分白领的形象泛化为整个白领群体的形象,这个形象也就成了白领的“主流形象”。一般受众也很难将大众媒介中虚构的成分与现实区别开来,而容易将虚构的成分当成现实来接受。于是,社会的新生代将媒介中的白领生活方式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而实际生活中的白领也觉得自己不够格做一个合格的白领,有空就尽量模仿媒介中介绍的那种自己应该过的生活方式。于是,白领的形象与生活方式就这样在大众媒介的塑造中成了社会的共识。同理,当媒介利用难以计数的符号和形象生产出消费文化的拟态环境时,消费者由于长时间地浸濡其中,往往会失去对现实的准确把握,其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就会受到消费主义的涵化。
如果说大众媒介中的广告是在裸地推销消费主义,那么神话与涵化则更为隐蔽与曲折,它们不显山不露水地让受众潜移默化,是消费主义更强有力的载体。
大众媒介具有巨大的影响,人们所处的大众文化环境主要由大众媒介缔造,这个环境制约着人们的认知和行为。如果大众媒介对消费主义的宣扬过度,则非常容易造成一些不良影响。例如,大量的广告和生活消费的报道虽然能够刺激消费、为人们生活服务,但过分了则又烘托出一种奢靡的享乐主义氛围,而各种喧闹的娱乐节目,虽然可以帮助人们在繁忙的工作之后调节身心,但过头了就难免庸俗、粗糙、浅薄。大众媒介的这些负面的效果势必会给人们造成不当的引导,从而影响健康的社会文化建设,并对社会发展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大众媒介与消费主义在现代这样一个媒介化社会中的共谋共生,带给我们每一个人的并不一定就是福音,人们面对媒介所制造的狂欢表象更需要一种理性与反思精神。
注释:
[1]参见AndrewTolson:Mediations:TextandDiscourseinMediaStudies,Introduction.Arnold,1996.
[2]王宁,《消费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45页。
[3]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第58页。
[4]文森特•莫斯可,《传播政治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144页。
[5]李良荣,《新闻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92页。
[6]蔡骐蔡雯,《媒介竞争论》,岳麓书社,2002年,第9页。
[7]NickLacey,ImageandRepresentation:KeyConceptsinMediaStudies,St.Martin’sPress,1998.pp.67-68.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推广,人们逐渐接受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人们的“积蓄——购物——积蓄”的传统消费观念已经在向“贷款——购物——积蓄还债”的观念转变,这一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虽然个人消费观念仍然影响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但已经不再是主要的制约因素。
从目前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情况来看,由于它风险小、收益高,各家银行竞相积极拓展此项业务。但随着业务的展开,贷款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个人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比一般应控制在5‰以内,但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率一般为70%~80%,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应该说,贷款风险的加大是阻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消费贷款风险加大除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外,关键原因还是由于我国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应该说,这种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并不完全准确。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交易离不开信用基础。从个人信用来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资产信用两部分。道德信用指诚实守信的品质,它的好坏往往通过市场交易中的信用记录来反映。资产信用指个人拥有的包括储蓄、债券、股票、不动产等资产所具有的信用等级,它的高低由个人所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决定,资产越多,信用等级越好。上述观点是把道德信用当成了个人信用的主体,而忽略了个人资产信用的存在,因此这种观点不完全准确。笔者认为,我国缺乏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个人资产为主体的资产信用评价体系,这两种信用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二、信息不对称是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产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具体工作中,按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问题,而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对信贷市场模型的分析,信贷市场中的借款人有高风险和低风险之分,但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银行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当利率升高时,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风险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利息,因此仍积极借款,从而出现低风险的借款人逐渐退出市场,而高风险的借款人充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当双方签订合同后,银行对借款人的行为无法监督,如果借款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信用缺失现象和信息不对称是密切联系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信用缺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导致信用缺失现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密切相关。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社会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场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图,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信用缺失则会增加交易费用,使得原本可以发生的交易不能维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
三、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建立起激励机制和信号传递机制。简单地说,在出现逆向选择现象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过信号传递机制来解决,即需要设计一种机制让拥有私人信息的人将信息传递给没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诱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从而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在发生道德风险问题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这时委托人就需要设计出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诱使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总之,应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建立和完善信号传递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解决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信号传递机制方面,要利用个人消费信用记录信息,通过自身的良好信用来取得贷款,以解决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个人资产信用信息,通过完善抵押担保手续,以个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担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强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一)判别购房消费者的依据和标准
《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首次采用了购房“消费者”的概念,将商品房列入“商品”的范围,确认了审判实践中可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购房“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购房“消费者”有权请求依照《消法》的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批复》首次明确规定对购房消费者予以优先保护,即购房消费者可以对抗工程款的优先权,解决了购房消费者与工程款优先权人的受偿顺位问题。购房人基于“消费者”的特殊身份请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人民法院裁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能够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以《批复》第二条规定为依据。
在适用《批复》时首先要解决的是“消费者”的识别问题。笔者认为,对《批复》规定的“消费者”应当按照《消法》关于“消费者”的规定进行识别。根据《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判断“消费者”的标准是:(1)行为目的以生活消费所需。购买、使用商品有可能基于消费的目的,也有基于经营的目的;同样的商品,可能因使用于生活活动而构成消费品,也可能因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成为生产资料。如果为自己的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该行为为消费行为。对于购买者是否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可以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结合购买者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表现加以判断。凡是和人类生活有关,基于求生存便利或舒适的生活目的,为满足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生活欲望的行为,原则上均属于生活消费行为。(2)行为主体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具有团体之法律人格,不存在缺乏专门知识、交涉能力的问题,即使其购买的商品最终由自然人用于生活消费(如公司购买日用品发给职工),法律也并无给予特殊保护的必要。正是基于此,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首届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注1],我国国家标准局于1985年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也规定“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根据《消法》和《批复》的规定,并非所有的购房人都能成为消费者,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房自然人才属于购房消费者的范畴。判别购房人是否为消费者,通常有两点外在表现:一是所购买的房屋为住宅而非营业用房;二是供自己或家人居住。判别购房者是否以生活需要为目的面临的难题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需要的范围难于界定。例如,已有一套甚至多套住宅的自然人,又购买房屋用于居住,可否认定其为生活需要?自然人所购房屋用于出租,以租金为家庭生活主要来源,其购房行为可否认定为满足生活需要?笔者认为,即便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既供自己使用,同时又用于经营用途时,如果其购买产品的目的是偏重自己使用或者作为家庭生活主要来源的,则应属于生活消费所需。在审判实践中,可根据购房人所购房屋为住宅或非住宅而推定购房人是否为消费者,消费者只需证明其所购房屋为住宅为已足。即如购房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则应推定为生活消费行为;如要证明购房人非基于消费目的而购房,则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诉讼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此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要求。
(二)购房消费者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由和适用条件
1、工程款优先权的性质为法定担保物权,为何不能对抗消费者?
原因即在于消费者的利益为生存利益,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维系其存在和发展首先应保护的基本问题。当经营利益与生存利益相冲突时,法律首先是要保护人民的生存利益。虽然购房消费者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仅享有合同债权,但由于其购房的目的在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维系其生存之必需,故对该项特殊债权有赋予其物权性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批复》立足于当代人权保护的价值观和法律理念,规定购房消费者的生存权能够对抗工程价款优先权,即消费者对房屋的所有权独立于工程款优先权,不为工程款优先权效力所及。《批复》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但该规定由于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缺乏必须的法律依据,应是临时之举。
适用《批复》的规定对购房消费者予以优先保护,除满足购房人是消费者特殊身份的前提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房消费者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消费者交付的款项为购房款,而非为为定金、保证金等;购房款数额应超过约定的购房款数额的50%.购房消费者交付的款项非为购房款,或者交付的购房款未达到约定购房款数额的50%以上,不能适用《批复》的规定。在按揭中,如果消费者已交付合同约定的首期购房款,银行将购房人所贷款项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应认定购房消费者已付清全部购房款。(2)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此为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原则的体现,也是购房人享有请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无效,购房人即使基于消费者的特殊身份,也不能基于无效合同请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现实中还大量存在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便利条件,以家人、亲戚、朋友、职员等的名义签订大量的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虚假按揭合同,损害工程款权利人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因此应严格审查合同效力。购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能适用《批复》的规定。(3)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为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转移给购房人。在适用《批复》第2条时,是否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为要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此前认为,由于我国目前还面临着解决人们的基本生存权问题,法律体系上至今尚无物权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仅为备案登记,效力相对较弱,没有预告登记的准物权效力,同时《批复》也未对购房消费者的优先保护是否以合同登记为前提明确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购房消费者权利得以对抗工程款权利人的优先权,不以合同登记为要件。但经认真思考,这一观点并不妥当。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即经登记后才取得物权,未经登记,权利人仅享有债权,不能与物权的受偿处于同一参照系上。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权利彰显的外观形式,具有公示公信力,且预售合同登记(预告登记)具有保全债权的物权效力,实践中认定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虽《批复》主要在于解决当前购房人权利无保障的实际情况,但应维护法律规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遵循物权法原理进行分析。如果合同未为登记,或者购房人尚未转移产权,该购房人仅享有合同债权,是不能对抗物权的。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物权法的完善是指日可待的事情。预售合同经登记后,使债权转化具有了物权属性;如果购买的为现房,经登记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购房人因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债权具有物权属性后或者权利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才有与该物上并存的物权受偿顺序进行比较的可能性。因此确定购房消费者身份并受法律保护,若为预售,应以合同经登记为要件;若为现房买卖,应以所有权已经登记转移为要件。如果不以登记为要件,将使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及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失去应有的作用,不利于物权法原则的贯彻,同时还将扰乱人民的思想以及房地产交易的正常秩序,并且在目前市场信用已经发生危机的时候,将进一步促成信用制度的坍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十分有害。
2、如何处理购房消费者的?
在购房人要求办理房屋“两证”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首先审查该购房人是否符合购房消费者的优先保护条件,同时应审查该房屋是否已经竣工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至于是否交清土地出让金不应在审查的范围内。依笔者之见,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44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25条的规定,颁发房屋预售许可证的行为为行政许可行为,人民法院在房地产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不应对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审查。开发企业是否缴清土地出让金,是否达到“三证一投入”的条件为另一法律关系,属行政机关审查或核查范围。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在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还应查明该房屋是否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对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也有强制性规定。如果房屋未经验收合格,即使房屋已经交付给购房人,人民法院亦不宜判决购房消费者享有房屋所有权而履行办理“两证”义务,而应该中止案件的审理,转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在经有关部门组织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方可判决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两证”。否则,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判决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强行视为已经验收合格,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本身是违法的。不发生事故便没有问题,一旦真出了问题,人民法院如何承担责任?
房屋竣工后,购房消费者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如果与工程款权利人对该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相冲突,只要预售合同有效并经登记,该购房人满足购房消费者的条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作为基本依据,优先保护消费者权利。判决说理中应阐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能够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令出卖人履行向购房消费者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两证”的义务。
二、购房消费者的生存权能否优先于抵押权?
是否对购房消费者予以优先保护,是一个时代的政策价值取向问题。本文无意于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仅从现有法律规定出发对消费者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位问题提出浅见。《批复》仅解决了购房消费者权利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位以及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受偿顺位问题,对购房消费者与抵押权间的受偿顺位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购房消费者能够对抗工程款优先权的权利性质应为一种物权,或为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特殊债权。在同一财产上并存多项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其受偿的先后顺位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购房消费者与抵押权人间的受偿顺位作出明确规定时,应怎样处理二者的关系?通常而言,同一标的财产上并存多项物权或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应遵循法定权利优先于意定权利,同一性质的权利并存时以权利成立的时间先后定其受偿顺位,成立在先的权利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权利。虽然消费者对房屋有请求转移所有权的主张,但法律对抵押权的实现有明确规定,在法律未对购房消费者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位作出明确规定时,我们不能以三段论推出消费者对房屋所有权的请求优先于或者能够对抗抵押权,应以权利成立的先后次序,优先顺位保护有效成立在先的权利。购房消费者权能否优先于抵押权,应区分不同情况而定。
1、房屋先出售后抵押,消费者与抵押权人受偿顺位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在标的房屋上设置了抵押权,购房消费者请求取得房屋产权的,可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为登记,由于该房屋上没有权利设定的外观显征,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但如果购房消费者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明知该房屋已出售,而后为债权的实现就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由于恶意损害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后,出卖人就该房屋向他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购房消费者的请求权。因为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监管以及有效防范出卖人重复预售损害购房人利益的行为,登记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人应当通过登记簿查询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其未尽审查义务所致损失不能由购房消费者承担。(3)如果商品房的所有权已登记转移给购房人,出卖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就购房人的房屋设定抵押,由于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成为所有权人,出卖人对他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除非该行为经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
2、房屋先设定抵押后又出售,消费者与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问题
房屋设定抵押权并经登记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权与购房消费者权益冲突的,(1)如果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的目的在于确保财产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购房消费者应通过登记簿查询房屋上的权属状况,其疏于审查而遭致的损失不应转嫁给抵押权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的规定,即使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可就经登记的抵押物行使物上追及权实现其债权,受让人亦可行使涤除权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不管该房屋已转移至何人之手,即使已转移给了消费者,消费者的所有权仍然不能对抗该房屋的抵押权,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然后就涤除房屋上负担所支付的价款向抵押人追偿。(2)如果出卖人已通知抵押权人的,对该物的处分已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可提前实现其债权;如果已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购房人仍然买受的,属于买收人自愿承担风险,自无反悔并受法律保护的依据。
三、购房消费者与被拆迁人权利的冲突问题
房屋拆迁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被拆迁人属于弱势的、被动的群体,法律应当重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解释》)第7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从该规定可以推知,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其基于安置协议而取得对约定的安置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并非一种纯碎的债权,而是对其原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延伸,至少具有物权性质。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被拆迁人的房屋可分为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商业用房所有权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要目的是以该房屋满足其居住的基本生活需要。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购房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满足其居住需要的基本生存利益,因此,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的安置权与购房消费者权利均属于基本生存权范围,应受到同等的保护。
当购房消费者与住宅房被拆迁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此时应适用《商品房解释》)第7条的规定。
2、出卖人将标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该房屋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成立在前,应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利。(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为登记,应分别情况处理:①被拆迁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为表明拆迁人已经履行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接受交付并对房屋为占有使用,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被拆迁人;②购房消费者已入住的,同理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此时不宜适用《商品房解释》)第7条的规定;③均未入住的,基于双方均无权利的外观显征以及权利优先保护的法定性,应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四、房屋重复出售,各购房消费者相互间利益冲突的处理
《批复》对房地产开发商重复出售,各购房消费者之间就同一标的房屋发生权利冲突时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而这一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部分合同已经登记,部分合同未登记,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理论界倾向于将预售登记解释为预告登记,其效力为一种债权的保全手段,审判部门采纳登记对抗原则,即预售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合同的权利不能对抗已登记合同的权利。(1)各购房消费者均未入住,但有的合同已为登记,有的合同未登记,购房消费者都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宜并案审理,根据合同登记的对抗效力,优先保护已为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房屋产权给登记购房消费者的义务。未经登记的购房消费者不宜列为诉讼第三人,但登记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应由未登记购房消费者优先受偿。(2)如果购房人明知该房屋已经预售,而恶意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的,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理,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权利不受保护,其登记合同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登记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2、合同均已登记,但房屋均未入住的,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登记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对出卖人就该标的房屋的处分权进行限制,二是产生公示公信力并得对抗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各购房消费者均未入住时,由于合同登记是权利外观显征的标志,应当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顺位,登记在先的权利人应当相对于登记在后的权利人得到优先保护。如果各购房消费者均请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位,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所有权给登记在先的购房消费者的义务。登记在后的购房消费者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并可就前登记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优先受偿。同样,应区分善意登记与恶意登记的不同情况,体现恶意不受保护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的安全。
3、房屋已经入住,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不动产房屋的权利外观显征是登记而非交付,此与动产的权利外观显征不同。购房消费者入住房屋的行为,表明出卖人已为交付(部分履行),消费者已为占有使用。不同的立法对占有赋予了不同的效力,但占有具有准物权的效力是各国立法共通的属性。在购房消费者占有使用该房屋与其他购房消费者发生权利冲突时,首先应审查其行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不受法律保护。(1)至发生纠纷或时,各购房消费者均未进行预售合同登记,如已有购房消费者入住,各购房消费者均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由于出卖人对房屋已为交付,入住购房消费者为有权占有,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购房消费者,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产权给已入住购房人的义务。对其他未入住的购房消费者,可判令因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就已入住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优先受偿。(2)合同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已入住,而与已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发生权利冲突时,尽管未登记合同的购房消费者已占有使用该房屋,但由于不动产权利的外观显征是登记而非交付,未经登记的权利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权利,因此经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应优先于已入住但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受到保护。由于房屋入住的情况较为复杂,人民法院不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熟悉情况,且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已有购房消费者实际入住的情况下,为争取最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不宜就案办案,即使已登记的购房消费者请求保护其对争议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成立,也宜中止诉讼,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办理相关手续。经政府部门努力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法院依照上述原则裁判。
4、合同均未登记、房屋均未入住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的顺序性,基于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之间本无所谓优先的问题,人民法院可判决出卖人向任何先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但由于同一标的房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由多个购房消费者对同一房屋分别享有所有权。在各购房消费者均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但均未办理合同登记,且房屋均未入住时,购房消费者请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以诉讼的先后,结合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判断标准,就同一财产对已经的当事人按照合同权利有效成立的先后顺序确定所有权归属。为避免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同一标的房屋分别判归不同购房消费者所有的尴尬现象,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各购房消费者分别的案件在同一法院的,宜按照一般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转移房屋产权给最先成立合同的购房消费者的义务;案件在不同法院的,能移送的尽量移送到同一法院合并审理。
五、房屋被司法查封,申请人与购房消费者权益冲突的处理
购房消费者所购买的房屋在另案中被人民法院依法保全查封,购房消费者对该房屋上的权利必然会因此而受影响。如果购房消费者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查封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审查购房消费者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先于保全查封,购房消费者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购买了该房屋,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房屋被保全查封而妨碍购房消费者办理“两证”的,购房消费者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按照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对查封予以解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2)人民法院对房屋予以查封保全后,购房人与出卖人以查封房屋为标的签订买卖合同的,由于司法查封的绝对效力,查封标的物在查封期间禁止处分和流通,双方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除买卖合同因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外,其行为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涉及同一标的房屋上并存工程款优先权、消费者所有权、抵押权、被安置权等诸方面权利的处理中,至今为止审判环节中尚没有有效衔接和协调处理的手段和程序规定,对此问题的协调解决应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述处理意见和原则妥善处理。不同的受案法院在审判、查封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购房消费者所购房屋采取相应措施时,应相互沟通,协调处理。案件可移送管辖的应依法及时移送;可合并审理和并案执行的宜合并审理和并案执行;需要协调处理的,应积极与受案法院协商或者报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以避免司法冲突,产生不良社会后果。
1购买电影衍生产品的消费心理
在消费心理上,有一部分消费者是因为文化认同而购买衍生产品,也有一些消费者是由于形成了持续不断的购买习惯而收藏电影衍生产品,还有一些消费者是由于炫耀心理作祟。更多的消费者认为电影是视觉的,纵使看再多次仍然无法满足想拥有的心理,而电影衍生产品是有触觉的,是可以感知其实际存在的。电影画面与场景凭借衍生产品实体化,消费者购买电影衍生产品可以藉此满足想拥有这部电影的想法与感觉。
个人的消费会受到那些在家庭、社会阶级、亚文化团体、种族、生活方式、朋友、职业团体、和个人所属的团体中的成员的影响结果。在消费的层次上,物品本身是没有性格的,只有在人们消费、使用时,才会赋予物品意义,物品也才会有其社会关系。也因此,在讨论衍生产品的社会层次时,消费者行为特质便显的异常重要。
鲍德里亚在消费社会理论中提到:“它是一面镜子,它所忠实反映的,不是人的真实形象,而是人对自己所欲望的形象。”
因此,我们可以说当消费者购买、收藏与展示这些电影衍生产品时,期望展现的一种形象是消费者所期望的形象,这个想象中的形象与消费者本身的形象并不尽相同,甚至相差甚远。人们可以通过消费具有自己喜欢的电影元素的衍生商品,获得一种发泄,甚至是精神上对于自身形象的重建。同样的,个人炫耀这一项消费行为因素,也有相似的心理原因,只是个人炫耀更明显的表现出自我想重现的样貌,明显且强烈的企图彰显自我。因此,这些消费行为在精神上使消费成为一种救赎,让许多人情绪得以抒发,具有想象的自由,展现自身所期望的特质。
除此以外,消费者消费电影衍生产品也可能出于角色扮演的行为需要。角色扮演与自我炫耀相似之处是,两者都通过消费物品,表现出一种自我喜爱且能够认同的样子,这个自我认同的样貌是从一个可模仿学习的样本,也就是电影中的角色形象而得到。
但是角色扮演和自我炫耀最大的不同在于,有角色扮演欲望的消费者,除了满足平日不能表现的欲望之外,在重复电影情节或行为的扮演过程中,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再学习的过程。从电影玩具与人物的角色扮演中,消费者重复加深对于电影情节、人物性格与关系的情境与记忆,更加深对于电影情节或种种设定的认同,同时更加强社会化的种种能力。因此消费者透过角色扮演的过程,一方面满足的自我意识的欲望,一方面也学习社会化的模式。
最后提到消费社会中的重要心理因素,心理投射与消费满足的过程。在消费心理学中,消费者从受到刺激到进行购买的行为之间,可能会有复杂的心理运作。这些复杂的心理运作如同上述几种消费心理。消费者之所以购买衍生产品并有获得满足的感觉是因为电影衍生产品将电影真实化、具体化与商品化。电影并没有直接广告电影衍生产品,但是经由消费者对电影的阅读、解读与转换之后,购买电影衍生产品会带给消费者企图去占有的心情与满足感。在消费者行为的观点里,认为消费者消费动机中有一种是拥有的需要。特别是收藏者,拥有的物品在连结一个人与其过去的经历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这些东西的取得可以保存记忆,甚至是帮助怀旧。
总之,电影与电影衍生产品乍看之下是不相等的,没有连结的两样东西。电影的镜头语言、剧情与演员表演创造了一种生命,抒发创作者的想法与理念。而电影衍生产品却只是使用电影的角色或标志,制作成各式各样的商品。电影有其生命与意义,电影衍生产品却只是个有个商标或品牌的商品。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尤其是对于某部电影很热衷,甚至有收集或收藏嗜好的消费者言而,电影与电影衍生产品是相互连结的。当这些消费者欣赏、把玩与收藏这些衍生产品时,会直接连结到电影画面。这也是许多电影的电影衍生产品可以在电影下片之后经过十几年仍然有其消费市场与价值的原因。
2电影衍生产品与符号消费
文化相关产品之所以受到众多的讨论在于消费与使用的同时,产品所附带的文化意义与符号解读是否也随之传递。
当消费者喜爱并消费某项电影的衍生产品时,也许原本只是受到电影或是商品造型的影响而进行消费,但是这些商品背后所承载的意义会渐渐进入消费者的观念与意识里,这是一种无形且缓慢的影响,但是并不能因为其影响缓慢而忽略其影响力的存在。相同的,对于部份消费者而言,能引起消费动机的,是其符号所承载的意义。这种意义可能是明显的文化特质,也可能是隐含的跨文化意义。购买、使用电影衍生产品的消费者更强调宣告一种特征,一种身为一种东西的“迷”(fans)的宣告。这种宣告不单是生活品味,也是种人格特质、社会地位、群体认同与消费风格的宣告。
追根究底,基本上电影工业具有一种工业生产的模式:生产-制造-销售-利润-再生产。电影让观众在观看时有一种想象的空间,建构出一种氛围与情绪,塑造一种超越真实的情感与体验。电影促使人们渴望购买相关的商品,并且消费或使用起来能让自己就像是电影中的人物或角色。电影的画面与角色成为一种有意义的符号,而电影衍生产品便是将这种符号具体化,成为一种可以用来交换的商品,形成一种商业机制。
在符号消费体系下,电影衍生产品所引发的消费行为,是借着商品符号来宣告一种身分,而这样的身份与以往法兰克福学派所强调的阶级有所差异。阶级的分别有一套完整由经济、社会、文化等相互影响与培养的过程和变化,但是在鲍德里亚的观点里,通过消费所显示的并不是一种完整的阶级差异,而只是一种表面的,可以由符号消费而界定的身分差异。
因此从消费的角度来看时,消费者通过消费一些有附加意义的符号商品时,能借此表现的并不是阶级上的差异,而只是一种标志,一种社会上的群体所共同认可的身份上的不同。这种差别不像阶级那样具有难以改变性和流动性,因为身份并不涉及经济、政治或文化结构体本身,其中的差异只是是否前去消费某些商品。其实,这是一种通过符号消费所造成的现象,一种表面的、让人眼花缭乱的假象。因此实际的社会阶级、财富、身分越来越难从外表被一眼判断出来。相同的,通过消费电影衍生产品而去显示或炫耀身份或品味的消费者,在社会地位上不一定身处在某一阶级,而这样的消费者,也许是真的很喜欢某部电影,但也许只是把电影的符号当作自我装饰的一部份。
参考文献
[1][法]尚·布希亚(JeanBaudrillarad).林志明译.物体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法]让·鲍德里亚(JeanBaudrillarad).刘成福,全志刚译.消费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一、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
(一)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比如,浙江省某银行自2000年初开展住房和汽车的消费信贷以来,发现约有15%的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在银行代扣账户上存钱,如此高的违规比例显然会造成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四)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五)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六)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七)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八)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展开,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冯兴吾贾维国陈洪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购车人)以抵押、质押、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第三方保证等方式为条件,向可以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车款,再由购车人分期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的一种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以及企事业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种类
1、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中常以固定资产如房屋作为抵押。
2、质押贷款
质押是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动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的质押是以权利质押为主。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包单、提单;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质押的大多是以凭证或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及贷款方出具的个人存单作为质押。
3、第三方保证贷款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指企事业法人单位作为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是指购车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后,向银行申请分期支付购车贷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金融风险
贯穿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方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借款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这种情况发生的威胁。
2、贸易风险
从订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风险。虽然社会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构和防范措施,如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等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加上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完全运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3、经济环境风险
环境的变化会对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态势、地方政府的关注程度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的经济环境因素。
4、产品市场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要了解该型汽车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率、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5、不可抗力
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属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对于这种风险只能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时,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
6、经营管理风险
如指导方针战略错误、目标的错误理解,方案的错误以及管理失误等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
7、法律风险
可能被或承担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银行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相冲突的风险。汽车消费贷款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并非源于法律规定,其受偿顺序只能屈居法定优先权之后。二者一旦相遇,将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抵押权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债权悬空。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留置优先权等。
三、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管理
1、加强适格借款人的管理
借款人信誉的优劣,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经济实力的强弱直接关系汽车消费贷款的安全性。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能力,信誉良好;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作为保证人;④能够支付首期贷款;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④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应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完税情况、抵押物情况、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深入了解。在借款人申请阶段,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完税凭证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必要时可直接向税务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先行完税,再接受抵押。
2、加强对借款比例的管理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以第三方保证方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冯兴吾贾维国陈洪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购车人)以抵押、质押、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第三方保证等方式为条件,向可以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车款,再由购车人分期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的一种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式申请贷款(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
3、加强对贷款支付方式的管理
贷款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且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4、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管理
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金额抵押。
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的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加
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的管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②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人损失的;③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④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⑤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设置抵押、质押的;⑥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⑦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消费周期对酒店管理的影响
(一)不同消费者类型的消费周期分析
根据消费者的消费周期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七类,如表1所示。一般来说退休人员的时间是最充裕的,其不需要工作,不受国家节假日的约束。这些消费者也有一定的储蓄,有能力进行消费,且倾向于在非国家节假日进行旅游,避开旅游高峰期以及天气过冷过热的时间段,同时在消费类型习惯选择健康的、运动强度较弱的旅游项目。独立自主的在校人员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老师等,拥有一定的自由经济和寒暑假,以及相对稳定的享有国家节假日。这类消费者的消费周期的高峰可能是寒暑假,也可能是国家节假日。无子女的年轻人有工作有一定的稳定收入,但是其假期较少,一般在既定的节假日出行,行为比较自由便于出行,因此其消费周期的高峰在国家既定的节假日。有16岁以下孩子的家庭,由于受孩子的约束,出行不便,同时还需工作,因此其出行的消费期的高峰一般在国家节假日,但这部分人的高峰不及无负担的年轻人。孩子在16岁以上的家庭,由于孩子已经拥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对其约束较少,因此这类消费者消费期高峰一般也在国家节假日,但高峰一般低于无负担的年轻人,高于有小于16岁孩子的消费者。孩子独居的家庭类似于孩子在16岁以上的家庭,只是孩子基本对其没有约束力。对于酒店来说,还有一大类,就是单位之间的工作、学习、会议或者集体旅游等。这类团体性消费往往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有所不同,年头至年尾的市场不会有太大变化,只是年尾的会议较多。无论酒店面临的是哪几类消费市场,其管理都必须从市场出发。为了简化分析,笔者在此以旅游酒店为例进行分析。
(二)消费周期的存在对酒店管理的影响
从以上七类不同的消费者类型可以看出,不同的消费者有不同的消费周期,其消费高峰和低峰以及有多少个高峰有多少个低峰会有所不同,如图1所示,代表两个不同的消费周期。D1表示在其1年中有两个消费高峰,并且高峰的高度会不一样,说明在两个高峰期间的市场大小不一样。D2表示在这个消费市场中消费周期只有一个高峰。无论酒店选择的目标市场是哪几个目标市场,无论哪个目标市场的消费周期怎么样,其分析必定是所有目标市场的集合市场情况,即如图2所示。这几个目标市场消费周期的高峰、低峰,可能互补,可能重合,或其他状态,都对酒店的管理会产生重要影响。消费周期的存在,影响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和酒店管理的侧重点。竞争的激烈程度直接影响着酒店的管理。在市场竞争比较缓和的时候,酒店的生意往往相对饱和,一般不需要过多的绩效和人员管理来激励员工。在这种状态下酒店效益一般都较好,员工的绩效也容易攀高,因此员工收入差距不会相差太大,也会降低员工流失率。但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时候,酒店的管理必须高度注意绩效及人才管理,绩效是激励和留住人才的重要管理内容。二者如果平衡不好,直接影响酒店的整体效益。消费周期的存在,导致市场不断变化,从而导致酒店在同样的消费周期管理的强度和着力点会有所不同。高峰的重合会导致市场充足,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相对缓和,但酒店也必须积极参与竞争才能获得可观的收益,在其它时候,市场容量有限,竞争加剧,酒店更需各种措施来稳定收益,从而对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消费周期的存在,影响酒店的管理质量。在市场高峰期,酒店的管理漏洞会凸显出来。酒店的制度和人员一般不会因市场的变化而作出很大变动。在同样的制度环境和员工下,酒店的满客会导致客房、后勤等各部门的员工更为忙碌,酒店的服务质量会受到考验。同时顾客的增多,顾客与酒店的矛盾会随之增多,各种安全隐患也会增多,这些都要求酒店做好全面的管理。部分酒店在市场高峰期会增加临时工,那么对这些临时工的管理,酒店的管理也会面对困难,临时工融入到酒店管理相对困难,且临时工的不专业性也会影响管理质量。在销售周期的低峰,酒店管理的质量可能因为管理的松懈而出现问题。在低峰时期,由于酒店顾客较少,很多员工的工作非常轻松,其工作可能会表现出散漫,导致酒店服务的质量变差。此时员工的流失率也会成为酒店管理的重要内容。基于消费周期的酒店管理问题第一,基于消费周期各阶段的酒店人才管理问题。首先表现为绩效管理问题。在市场高峰期,员工的待遇一般都好。在市场低峰期,员工的待遇可能只有个别比较好,大都收入不佳。因此,两个时期绩效管理的侧重应该有所不同,或者必须根据消费期来制定绩效管理体系,才能保障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但从我国大多数酒店来看,管理习惯从始至终侧重点一样,这往往导致高峰期和低峰期待遇差距悬殊。此外,人才管理还表现为留住人才、降低流失率的问题。在低峰时期,由于酒店效益一般,员工的收益也不很好,同时员工的参与率也会降低,这时容易滋生离职的想法。为降低流失率,除了基本的绩效管理,其他措施也必须实施。但从当前酒店的管理状态看,许多酒店管理者认为在低峰时期流失率不会对管理形成影响反而会降低员工成本,但这其实增加了酒店的成本以及管理困难。从图2与表1可发现,市场的高峰期与高峰期之间距离不大,因此,酒店员工的流失成本会在下一个高峰期出现之前显现。此外,新员工过多,由于其融入酒店的文化以及管理不够,也会引发各种问题。酒店是个服务性行业,同也是个劳动密集型企业,因此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更重要。良好的人才管理不仅有利于对人才的科学利用,充分挖掘酒店员工的潜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酒店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从而达到提高酒店管理效益的目的。第二,基于消费周期各阶段的酒店安全管理问题。在高峰期,许多酒店会考虑顾客过多而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因此大多数酒店会采取一些预防性措施。但是从实践情况看,高峰期依然是安全事故多发的时期,这种安全问题一方面源于酒店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另一方面,安全问题源于顾客与顾客、顾客与酒店的矛盾,而许多酒店对这种矛盾的处理能力较弱,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高峰期的安全问题多发,但是低峰期安全问题同时存在,只是在人际矛盾上相对减弱。低峰期,由于所有酒店工作都相对清闲,这会让管理者以及各层员工对安全的意识降低,从而忽略了一些安全隐患,引起安全问题发生。第三,基于消费周期各阶段的酒店服务质量问题。我国酒店管理受马克斯的“科层制”理论影响,一般严格的采用以岗位为中心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在市场低峰的时候,即供过于求的环境中,酒店的经济效益一般不佳,员工薪金待遇不高,造成一线员工的参与性差,更酿成酒店服务质量低下,阻碍了酒店的进一步发展。在不同时期,我国酒店管理的应对能力有限,服务不太规范。此外,在市场高峰期,各级员工都处于非常忙碌的状态,酒店的许多细节性的服务经常被忽略。第四,基于消费周期各阶段的酒店战略管理问题。酒店的战略管理需权衡消费周期,在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考虑酒店的供给。根据图2显示,酒店可能存在三种供给水平,一是按照最高峰时期的需求进行供给,如S1;二是按照最高峰和其他高峰之间的需求进行供给,如S2;三是按照最低高峰期的需求进行供给。在S1的情况下,除了最高峰时期,一般来说酒店都不可能满客。在S2的情况下,在最高峰期的时候,供不应求,但是在其他高峰的时候基本出现满客。在S3的情况下,大部分高峰期的时候都是满客的。从利润率来说,S1时期可能由于客房空置率太高导致利润率太低,S2时期空置率一般因此利润率可观,在S3时期利润率可观但是可能导致整体利润额有限。因此,酒店的战略管理在客房供给须综合考虑消费周期的影响,但从当前我国酒店的管理实际看,许多酒店存在盲目扩张的行为,许多酒店的年客房入住率不足50%。按照行业规律酒店客房的入住率必须高于60%,酒店的管理才算有效,酒店的效益才能达到不亏本状态。
喷灌洒水的均匀程度通常用克里斯琴森均匀系数CU来定量描述[1],其定义为:
喷灌均匀系数的选择在喷灌系统设计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第一,喷灌系统田间设备的投资与喷灌均匀系数密切相关,提高设计均匀系数会增大系统投资;第二,降低喷灌均匀系数设计值可能会对作物产量和品质带来不利影响,并有可能引起深层渗漏,对浅层地下水的污染构成威胁。设计均匀系数的选取除了需要考虑喷头本身的水力性能以及环境因子(温度、湿度、风速、风向)外,还必须考虑喷灌均匀系数对作物产量的影响。有关喷头水力性能对喷灌均匀系数的影响国内外已进行了大量而卓越的研究[2~9],在喷灌均匀系数对作物产量的影响方面,也进行了一些田间试验[10,11]和数学模拟[12~14]。随着作物的生长,冠层对喷灌水量分布的潜在影响会逐渐增大,研究冠层对喷灌水量分布的影响对确定合理的喷灌均匀系数设计值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作者[15,16]在1999年冬小麦生育期内对不同喷灌均匀系数条件下土壤储水量空间分布进行了监测,研究了冬小麦冠层截留对喷灌水量分布的影响,并初步分析了喷灌均匀系数对产量的影响,本研究是前述论文的继续。
喷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以进行施肥灌溉,但关于喷洒肥料溶液时喷灌洒水均匀性与肥料在田间分布均匀性之间的关系以及肥料喷施均匀性对作物产量的影响研究却很少。
本研究的目的是:(1)继续就喷灌均匀系数对冬小麦产量的影响进行田间试验研究;(2)分析冬小麦生育期内喷灌均匀系数的变化情况以及累计灌水量分布与各次灌水量分布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探讨冠层截留对喷灌水量分布的影响;(3)初步分析喷灌施肥时化肥的分布与洒水分布之间的关系,探讨喷灌施肥均匀性对冬小麦产量的影响。
1材料与方法
试验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气象研究所气象试验站内进行。试验地块的土壤0~40cm深度为砂质粘壤土,40~60cm为壤质粘土,1998~1999、1999~2000两年的供试小麦品种均为中麦9号,属矮秆抗倒伏品种。1998~1999年的试验布置详见文献[15,16]。1999~2000年冬小麦于1999年10月5日播种,行距25cm,播种量为12.75g/m2.试验按喷灌均匀系数不同设置3个处理(以下记为东处理、中处理和西处理),各处理之间的灌水量、施肥量保持一致。喷头间距15m×15m,选用LEGO公司生产的喷头,0.3MPa压力下的出水量为0.8m3/h.选取4只喷头包围区域中心12m×12m的范围作为观测区,以避免相邻处理之间的干扰。灌水时,4只喷头以90°的扇形角同时向观测区喷水。将12m×12m的观测区划分为3m×3m的小区,在每一小区中心放置开口面积为100cm2的圆柱形承雨筒,用来测试冠层以下(地面)的喷灌水量分布。当小麦生长到对喷灌水量分布有影响(4月13日以后的各次灌水)时,在冠层以上按3m×3m的网格布设承雨筒(承雨筒规格与冠层以下相同).冠层以上的承雨筒放置在支架上,支架的高度随作物高度的升高而升高。通过选择不同的喷头工作压力获得需要的均匀系数。距试验田块80m处安装有自动气象站,可以连续观测气温、风速、风向、辐射、降水等气象要素。试验布置见图1a、b.冬小麦生育期内各处理的灌水日期、灌水量及喷灌均匀系数列于表1.
表1冬小麦生育期内的灌水日期、灌水量及喷灌均匀系数(冠层以上)
为了分析喷灌水量分布对叶面积指数和株高的影响,在冬小麦生育期内测定了2次株高和叶面积指数,测定日期分别为:4月30日和5月31日。测定时,每个处理在所划分的3m×3m的小区内各取1个样,共取16个样。冬小麦6月12日收获,每一小区取0.75m2,对其有效穗数、无效穗数、穗粒数、千粒重、籽粒总重等指标进行测定。
冬小麦生育期内的土壤水分用TDR和中子仪监测。在每一处理的对角线上埋设深度为1.1m的中子管3根(图1).0~30m的土壤水分用TDR测试,30~100cm用中子仪按10cm的等间隔测试。正常情况下每周测试一次土壤水分,灌水前和灌水后24h各加测一次,降雨后也加测一次。
在3月30日和4月13日灌水时进行了喷灌施肥,3月30日按22.2g/m2施入碳酸铵,4月13日按4.4g/m2硫酸铵与13.3g/m2尿素混合施入。施肥程序按1/4~1/2~1/4的经验模式进行(Burt等,1998),即首先喷洒设计灌水量的1/4的清水,接着喷洒设计灌水量的1/2的肥料溶液,最后喷洒1/4的清水以冲洗管道和附着在作物叶面上的肥液。灌水前对化肥溶液浓度与电导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率定,结果如下:
碳酸铵溶液:
C=1.11EC-860(n=10,r2=0.999)(2)
硫酸铵溶液:
C=0.45EC-443(n=9,r2=0.993)(3)
式中:C为化肥溶液浓度(mg/l),变化范围为0~1800mg/l;EC为电导率(μS/cm),变化范围为800~100μS/cm;n为样本数;r为相关系数。
灌水结束后,测定各承雨筒内化肥溶液的电导率和体积,然后根据式(2)、(3)和承雨筒代表的面积和实测的灌水深度,计算每一小区的化肥施入量。
2结果及分析
2.1作物冠层对喷灌水量分布的影响
图2给出了冠层以上喷灌均匀系数(CUabove)与冠层以下均匀系数(CUbelow)的关系,1998~1999年的试验数据[15]也绘于图中。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回归分析后得:
CUbelow=0.62CUabove+29(n=22,r2=0.75)
由图2和式(4)可以看出,冠层以下均匀系数随冠层以上均匀系数的增大而增大,也就是说冠层以上喷灌均匀系数较高时,经过冠层再分布后,地面上的喷灌水量分布仍较均匀;当冠层以上喷灌均匀系数小于76%时,冠层以下均匀系数大于冠层以上均匀系数,即此时喷灌水量经冠层再分布后,水量分布的均匀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并且冠层以上水量分布越不均匀,改善程度越明显。该结果与Ayars等[18]就棉花冠层对喷灌水量分布影响的研究所得结论相似。当冠层以上均匀系数大于76%时,冠层以下均匀系数反而小于冠层以上均匀系数,这可能是由于作物生长不均匀所致[15]。
图2冠层上、下喷灌均匀系数的关系
2.2喷灌均匀系数在灌溉季节内的变化
一般采用一次典型条件(压力、风速、风向、温度、湿度)下测得的喷灌均匀系数代表系统的性能。实际运用中,影响水量分布的环境因素在灌溉季节内是变化的,因此典型条件下测得的喷灌均匀系数不一定能够反映系统在整个灌溉季节内的情况。本文定义平均喷灌均匀系数为各次灌水喷灌均匀系数的算术平均值;累计灌水量均匀系数为用各承雨筒位置的累计水量代入式(1)计算出的喷灌均匀系数。图3比较了冠层以上各次灌水喷灌均匀系数、平均喷灌均匀系数和累计灌水量均匀系数在灌水季节内的变化。从图中可以看出,累计灌水量的均匀系数既大于各次灌水的均匀系数,又大于平均喷灌均匀系数,并且生育期内累计灌水量均匀系数与平均喷灌均匀系数的差随平均均匀系数的减小呈增大趋势。例如,高(东处理)、中(中处理)、低(西处理)3个喷灌均匀系数处理生育期内累计灌水量均匀系数与平均喷灌均匀系数的差值分别为6%,11%和9%.图4给出了整个灌水季节累计灌水量均匀系数(以下称为季节喷灌均匀系数,CU季节)与平均均匀系数(CU平均)的关系,回归分析得出:
由图4和式(5)可以得知,如果按传统的估算灌溉季节平均均匀系数的方法,即用灌溉季节内各次灌水均匀系数的平均值作为整个生育期的灌水均匀系数,则会低估喷灌水量分布的均匀程度。式(5)可用以估算华北平原冬小麦喷灌的季节均匀系数与平均喷灌均匀系数的关系。
2.3喷灌施肥分布的均匀性
为了确定喷灌施肥时的化肥施入量与灌水量是否服从正态分布,对3月30日的测试数据进行了Kolmogorov-Smirnov检验。Kolmogorov-Smirnov检验的判别指标为:
图4季节喷灌均匀系数(CU季节)与平均喷灌均匀系数(CU平均)的关系
Dn=max|Fn(x)-F(x)|(0≤x≤xmax)(6)
式中:Dn为累计分布与经验分布差值的最大值;Fn为正态累计分布;F为观测值的经验分布,xmax为观测值中的最大值。
表3列出了Kolmogorov-Smirnov的检验结果,在α=0.05的显著水平下,施肥量和灌水量都可以用正态分布来表示。图5比较了3月30日喷灌施肥重量与喷灌水量的累计频率曲线及其与正态分布的拟合情况。图中的横坐标的标准化值是指实测值与均值之比。标准化灌水量与施肥量的标准差也示于图中。比较灌水量与施肥量的标准差以及实测点与正态分布的拟合情况可以看出,喷灌施肥时的化肥施入量与灌水量的分布比较接近,并且施肥量的标准差一般小于灌水量的标准差。
2.4喷灌及施肥均匀性对产量的影响
冬小麦生育期内累计灌水量和产量的Kolmogorov-Smirnov的检验结果也列于表2,类似地,在α=0.05的显著水平下,它们都可以用正态分布来表示。为了了解喷灌均匀系数对产量分布均匀程度的影响,表3总结了不同均匀系数处理时产量要素(有效穗数、穗粒数、千粒重、产量)和累计灌水量的均值和均匀系数。分析表中数据可以发现,尽管不同处理的累计灌水量均匀系数之间有较大差别,但所有产量要素的均匀系数之间差别不大,并且其均匀系数都在91%以上,也就是说,喷灌均匀系数对产量构成要素分布的均匀性影响不明显。
图5喷灌施肥量与灌水量累计频率分布及其
与正态分布的拟合情况(冠层以上测试结果)
图6冬小麦产量与冠层以上平均喷灌均匀系数(CU平均)、季节喷灌均匀系数(CU季节)的关系图
6(a)、6(b)分别绘出了由1999年和2000年田间试验得出的产量与平均喷灌均匀系数及产量与季节喷灌均匀系数的关系。两图均清楚地显示出喷灌均匀系数对产量的影响不明显。将产量与喷灌均匀系数之间进行回归后得:
Y=0.0043CU平均+6.6(r2=0.015)(6)
Y=0.0039CU季节+6.6(r2=0.001)(7)
式中:Y为产量(t/hm2).
喷灌均匀系数对产量影响不明显的原因可以归结为:(1)作物冠层的截留使喷灌水量分布的均匀性得到一定程度改善;(2)灌水季节内累计灌水量均匀系数大于各次灌水的均匀系数平均值(图3),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由于各次灌水量分布不均匀对作物生长带来的影响;(3)土层储水量在整个生育期内一直很均匀[16],再加上灌水过程中一部分水会沿作物茎秆直接渗入根区满足作物的需水要求;另外,作物根系的水平伸展,使得作物都可以均匀地获得所需要的水量;(4)生育期内的天然降水给灌水量小的区域的作物吸水提供了补充。上述所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喷灌非均匀性对产量的影响。
为了分析喷灌施肥均匀性对产量的影响,图7绘出了3个处理的产量与3月30日各小区施入化肥量的关系。由图可明显看出,产量对喷灌施肥的均匀程度同样也不敏感。
图7冬小麦产量与2000年3月30日喷灌施肥量之间的关系
3结论与讨论
作物从播种到形成经济产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影响产量的因素除了本文讨论的灌水均匀性与灌水量、施肥均匀性与施肥量外,还有土壤特性的空间变异、田间管理措施、病虫害的防治技术等,包括上述所有因素的田间试验或数学模拟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这一方面还需要进行长期研究。本研究得出下述初步结论:
(1)作物冠层的截留使喷灌水量分布的均匀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改善的程度随喷灌均匀系数的提高而减小;(2)灌溉季节内累计灌水量的均匀系数大于平均喷灌均匀系数,也就是说,用平均喷灌均匀系数表示灌溉季节的灌水均匀程度会低估实际灌水的均匀性,这一结论对喷灌均匀系数设计值的选取具有参考价值;(3)对华北平原种植的冬小麦而言,在试验的平均喷灌均匀系数变化范围(62%~82%)内,喷灌均匀系数对作物产量及其要素均值和分布均匀程度的影响不明显,并且产量对喷灌施肥的不均匀性也不敏感。因此,《喷灌工程技术规范》[19]规定的均匀系数设计值(CU≥75%)对华北平原区种植的冬小麦是偏于安全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减小,以降低喷灌系统的投资和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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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抄收分离过度期间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抄收工作平稳过渡和开展,在过度期间内原辖区抄表员必须无条件配合催费员进行电费催缴,并将催费电话、用户用电地址、台区分布图等催费资料无条件交接给现任催费人员。过度期间原抄表员必须协助现任抄表员熟悉现场及表计安装位置,同时将台区负荷分布图无条件交接给现任抄表员。过度期结束后原抄表员和现任抄表员、催费员填写交接责任书,双方签字确认交管理组进行备案。交接结束后现任抄表和催费人员均应对各自的辖区负责,过度期间内抄表员和收费员必须全力配合完成当月工作任务,不允许互相推诿,影响优质服务工作。
三、抄收分离实施方案的运行
6月份进入试运行阶段,抄表区域全部重新洗牌,将城东区域抄表例日全部调整为5至8号四天,城西区域抄表例日全部调整为9至12号四天。要求在三个月之内所有抄表、催费人员互相配合,尽快熟悉新接区域的抄表和催费工作。本专业在抄表前期充分做好了各方面准备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指标及线损指标平稳过渡,一是所有抄表册全部发起抄表例日调整申请,线损管理组细致审核,审批抄表人员变动的抄表段,审批台区600个,确保台区不因抄表段错误影响本月抄表;二是加班加点进行线损抄表模块维护,确保线损抄表正确、及时。本月根据抄表人员及抄表例日变动,同步调整线损台区例日752个,在用户抄表例日开始前完成调整并进行线损抄表;三是台区更换抄表人员后,超指标台区数量突增,为保证台区线损可控,本月加强台区线损分析,与新任抄表人员共同分析台区线损升高原因,短期内解决问题。
四、抄收分离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本专业还及时梳理抄表、收费分离运行过程中的业务衔接和流程,促进营销工作有序、平稳过渡,保证电费回收和优质服务工作正常运转。当然在运行之处很多问题和困难也都暴露出来,如由于抄表员和催费员区域跨度较大,管辖区域相对分散,有东至河口,西至看守所江北等,来回路上就得1个多小时,给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二是抄表员和催费员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由于6月份抄表例日大幅度调整,城东抄表整体提前4天,城西区域抄表周期延后5天,用户电费突增,咨询和拒交电费现象增多,解释工作倍增。三是催费难度加大,所有抄表员集中力量开展熟悉新片,交叉走片,找不到新接户,有的抄表员接手3个抄表员的新片,催费也是如此,必须共同才能找到地方,所以运行之初对抄表员和收费员而言压力都非常大,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和协作。
五、及时梳理和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本专业针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讨措施,一是要求抄表员必须贯彻“首问负责制”,对于用户咨询的问题,及时联系相关人员给予解决,坚决杜绝互相扯皮现象,防止优质服务工作下滑;二是抄表员熟悉新片后,提前进入催费工作,降低电费回收压力。三是做好抄表、收费人员的交接、衔接和过渡,梳理和完善各环节业务流程,缩短磨合期,使抄表、收费人员尽快熟悉辖区,掌握新接区域的用户情况,待时机成熟再合理划分管理区域,解决用户问题更加顺畅;四是抄表员要加快现场缺陷的处理力度,对表计长期划零户,表屏不显示表示数等问题及时开展换表处理,减少电量损失;五是梳理台区分卡不准用户及时进行调整,强化抄表员的管理职责。
六、抄收分离取得的效果
开展抄表、收费分离4个月以来,运行平稳,达到月清月结工作目标,抄表员和收费员协同配合,积极处理过渡时期遇到了各类问题,有效地杜绝了优质服务不良事件的发生。新任抄表员积极梳理新接区域问题,对于表计白屏、表计反转、串表、表接线错误、表计不走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共发起处理工单126笔,对于普查发现的表内积攒电量也正在追补,挽回损失电量5万多千瓦时。由于抄表员管理职能加强,查找故障的能力整体提升,现场缺陷的处理力度、线损分析更加精准,开展台区分卡达到30多个台区,有效治理了部分高损台区。
2科研经费绩效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2.1重视预算管理,尽心编制预算
预算管理涉及预算、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组织、指挥、细节、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实现高校科研经费绩效管理,要充分重视预算管理的每一个环节。①精心编制预算。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要努力使预算编制切合高校科研工作实际,同时要符合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做到笔笔经费安排得清清楚楚而又合情合理,做到细致入微,把一切可能包含的元素都尽列其中,编制一个科学、规范的具有较高质量的预算。②财务部门要参与预算编制。要改变由课题组单方面编制预算的做法,让财务部门参与预算编制,这对确保预算编制质量至关重要。③要探索课题组科研人员与财务部门人员协调工作的组织形式或彼此配合的工作机制,不单单为保证预算编制质量,也是为在预算管理的不同阶段的工作环节上保持密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2.2进行动态的阶段性核算,及时发现问题
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起点,是执行预算的前提和根据。①充分认识执行预算的地位和作用。再好的预算,如果在执行预算阶段得不到认真执行和落实,预算等同虚设,而到了结账阶段就会问题成堆,工作起来困难重重。因此,要充分认识执行预算的这种承上启下的地位和作用。②严格规范经费支出。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时,要由课题负责人与财务部门人员共同商讨解决办法,既要保证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又要保证预算的收支平衡。③分阶段进行核算。要按照科学研究规律并从具体课题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出发,由课题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共同商定动态核算分几个阶段进行。这种阶段性核算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从而可以避免问题的堆积和拖延至决算阶段解决。
2.3遵纪守规把好结算关
课题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科研资金运动即到达终点,预算管理进入最后的结算阶段。(1)认真审核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坚守遵纪守规底线。要按照国家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规定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意见要求,对科研经费的支出进行严肃的审核,坚决把好科研经费使用的最后监控关,不容许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2)妥善解决疏漏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再好的预算管理也难免不出一点疏漏,这是因为客观情况是不断变化着的,往往超出人们的预期。面对疏漏问题,课题负责人与财务部门人员,应以积极的、负责任的态度共同商讨补救措施,寻求在合理的前提下妥善解决疏漏问题,达到预算的收支平衡。(3)重点解决“结题不结账”问题。当前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出现“结题不结账”情况与现行制度安排有关。课题负责人在这种制度下有权单方面支配科研经费的结余部分,但怎样支配和在什么期限内支配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财务人员因无据可依无法结账和课题负责人因不及时结账而挂账的根本原因。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对现行高校科研经费结余由课题负责人支配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①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这里指以科研人员为本。国家不断加大对高校科研经费的投入,初衷在于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能为高校科研事业做出更大贡献。因此,改革和完善这种制度要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应该是一个原则。②将科研结余转化为后续科研资金。要根据课题负责人的不同科研情况,不搞一刀切,不求整体划一,把一定额度的科研结余经费转化为课题负责人的后续科研资金,鼓励他们继续为科研事业做贡献。真正把科研经费用在科研事业上。③将经费结余转化为奖金。应同科研经费绩效管理的评估活动结合起来,把在课题主持、经费管理、成果效益方面都达到较高水准的课题负责人作为工作模范,给予他们一定额度的科研结余经费作为奖金。
2.4探索科研经费绩效管理的评估标准,提高经营使用效益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引入绩效理念,是为追求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即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学或学术效益等,旨在使有限的科研经费在科研活动中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但衡量效益的大小,要有具体的评估标准和细化的指标,这需要艰苦的探索。下面只是从几个大的方面试图划定探索的方向和路径。①经济效益主要看课题项目的投入和产出情况。一是看课题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使笔笔项目支出达到科学合理和规范。二是看课题项目结题是否顺利通过验收并达到较高水平,对自然科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则要关注科研成果的转化情况。②社会效益主要看课题项目成果的社会影响情况。一是首先可把成果出版单位或发表成果的期刊级别作参考;二是看著作印数多少,是否有再版,看论文是否有转载。三是看课题项目成果有无正面反馈信息或正面的肯定的书评。四是看党政决策部门领导的意见。如果是报送上级党政决策部门的对策研究报告类成果,要看有无领导的批示和具体评估或采纳意见。③科学效益或学术效益要看课题项目成果是否具有科学意义或学术水平。一是看成果中的理论观点是否具有科学性,即是否正确揭示了研究对象的本质,提出准确的判断和经得起批评的观点。二是看成果是否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即具有学术上的创新性,具体表现在是否填补了前人研究的空白或弥补了已有成果的不足,是否对学科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三是对应用性对策研究成果要看是否提出新思路和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