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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退款申请书模板1__公司:
我于_年_月_日,与贵公司合作装修项目,根据协议,缴纳了押金1万元,现由于资金紧张,特请求贵公司退还抵押金1万元,请予办理。
申请人:___
二00九年十一月_日
质量保证金退款申请书模板2尊敬的____:
本人由于__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补习,申请退班,并请求___予以退费。
望___慎重考虑我的请求,期待你们给予批准!
申请人:___
申请时间:____
质量保证金退款申请书模板3__车辆管理所:
我叫___,我在贵驾校学车,现在因工作变动,没有时间来培训,不再适合在本地驾校学习,而不能继续学习。望贵校办理相关退费事宜,并退还学费。感谢您接受我的申请。
敬礼
申请人:__
____年__月__日
质量保证金退款申请书模板4__公司:
我于__年__月__日,与贵公司合作__项目,根据协议,缴纳了押金__万元,现由于资金紧张,特请求贵公司退还抵押金__万元,请予办理。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质量保证金退款申请书模板5国家税务局基建办公室:
我方于20__年1月向贵方递交了工程特别保证金80万元,贵方中途已退我方30万元,尚有50万元及银行利息未退。基于贵方数据处理中心幕墙工程(合同内容)已经完工多月,20__年春节前,贵方该大楼无资金支付计划,而我方该项目需要支付大量的工程材料款和农民工劳务工资。时至20__年春节年关,因大环境资金紧张,我方已无力独自承担此巨大的资金压力...恳请贵方速予退还我方剩余的50万元工程特别保证金及银行利息,我方将该费用用于支付该项目春节前的部分农民工劳务工资。恳请贵方速予批准为盼!谢谢!
特此报告!
监理公司意见:
(一)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的具体方式有:1.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2.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3.法院委派或委托案件的申请。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与其他申请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后,调解中心需征求其他方当事人的意见,只有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才能继续推进调解程序,其他申请方式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对来调解中心调解已无异议,如能继续推进调解,三者后续的程序差异不大,因此本部分主要介绍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的程序。
当事人单方申请时,首先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2.调解事项;3.争议焦点;4.初步调解方案。
有了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便于调解中心对争议各方有基本的了解,同时也获得了与各方联系的方式,便于联系沟通。
调解事项,也就是争议事项,如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企业索要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各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合作的环节及事项可能比较多,让申请调解一方明确争议事项有利于调解中心及调解员迅速从复杂的交易环节中锁定待处理的具体事项。
争议焦点,指在具体的调解事项中,发生争议的点在哪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均会先自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会逐渐明确双方最终的分歧在哪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益,发包方同意支付工程款但对具体数额及逾期利益的起算点与施工企业有不同意见。争议焦点的确立使调解中心及调解员对要处理的纠纷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初步调解方案,指对争议事项如何解决的初步方案。初步解决方案的提出,便于调解员在把握争议事项及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形成调解思路,可以有的放矢,提高调解效率。
(二)调解中心审核及受理
调解组织收到一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首先应当审查待解决的纠纷是否属于民商事纠纷,如果属于民商事纠纷的还需要审查是否在调解中心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请调解的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中心应当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中的联系方式及时向其他方当事人发出是否同意调解中心调解的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其他方当事人,申请人申请调解的事项、申请人认为的争议焦点,但一般情况下不告知其他方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调解方案。如果其他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如其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同意调解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列明其认为的争议事项、争议焦点,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其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申请书中需填写的事项与申请人申请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在调解中心收到其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申请书后,调解程序便可继续推进。
五、调解收费
根中办发〔2015〕60号文件,支持商业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提供调解服务的精神,调解中心拟定了收费管理办法。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收费管理部分拟定的收费标准基本上与一审诉讼费的一半相当。根据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调解收费包括注册费及调解费。1000万元以下案件的注册费统一为2000元,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注册费统一为4000元,调解费则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按照比例累进收取。
各方当事人应全额预交调解收费,原则上各方当事人应当平均负担,各方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在各方当事人全额预交调解收费后,根据案件调解的进程,调解中心还规定了退费办法,具体包括:1.调解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双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前,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注册费不退,退还全部调解费;2.当事人各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后,达成调解协议前,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注册费不退,退还各自实际承担调解费的80%;3.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不要求司法确认的,注册费与调解费均不退;4.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司法确认前,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或不配合司法确认的,双方注册费不退,退还同意或配合司法确认的一方所实际负担调解费的50%,退还不同意或不配合司法确认的一方所实际负担调解费的10%;5.司法确认后,注册费、调解费均不退还。
六、调解方式
(一)调解方式
为便于快速、高效解决纠纷,采用何种调解方式由调解员自行把握,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及其人;2.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3.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4.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调解方式的灵活性符合调解的本质,也是调解与诉讼及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调解地点
调解原则上应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其它地点进行,如西城区人民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的地点与调解协议作出地的区别,调解的地点有相当的灵活性,而调解协议的作出地为调解中心注册地,调解协议作出地不因调解的地点的变化而变化。
(三)调解语言
调解采用中文进行,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供其他语种的,所产生的翻译费用由提出要求的当事人承担。
(四)调解期限
调解的期限为30日,自调解中心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对调解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调解员
(一)调解员的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即调解员的准入资格,我们认为应当从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及道德素养两方面规定调解员的任职资格。专业水平涉及调解员对行业是否足够熟悉,是否能够有效与当事人沟通;同时调解员通过调解掌握的案件信息最为全面,如果其利用信息优势从事不当行为,不但会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有损调解机构的声誉,因此还应当对调解员提出较高的道德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与房地产、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2.熟悉与房地产、建筑行业相关的行业惯例;3.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上述条件规定的相对宽泛,主要是因为目前处于调解初期,积累的经验还不足,随着调解的逐步推广,再逐步细化调解员的任职资格。
(二)具体案件调解员的人数及产生办法
1.人数要求
原则上一个案件由一名调解员主持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调解中心认为增加调解员更有利于调解的,可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经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增加。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避免调解员内部意见分歧影响案件的调解进度,同时也有利于节省调解成本。
2.产生办法
调解员的产生办法包括选定与指定两种,原则上调解员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调解员的,才可以由调解中心指定。
当事人选定调解员时,首先应当在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内选择,如果当事人选择名册外人员的,需经调解中心审查,经审查符合调解规则规定的调解员任职资格的才可以作为调解员。
当事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不能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的,由调解中心牡鹘庵行牡鹘庠泵册中指定调解员。
(三)调解员履职要求
独立性、公正性是调解员履行职责应遵循的最基本的要求。具体来说,调解员应当做到:1.与案件及各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2.能保证足够的时间进行调解;3.不得将调解过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对外透漏;4.在调解未成功的情况下,不得作为一方的人参与诉讼或仲裁。
八、调解协议
(一)调解协议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为具有民事合同的协议。
(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既然为民事合同,自然不具备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特别是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因此调解协议的履行在理想状态下不会有问题。但考虑到房地产领域纠纷的标的额一般都很大,同时目前我国的诚信环境也不是很完善,在很多情况下还是需要通过司法确认将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赋予强制执行力。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负责发明专利审查的共有两个组,其中专利一组共有99人,包括4名“高级审查官”、26名“审查官”、58名“助理审查官”和11名“约聘审查委员”;审查二组共有172人,包括4名“高级审查官”、39名“审查官”、121名“助理审查官”和8名“约聘审查委员”。专利三组负责再审查工作,有4名“高级审查官”、33名“审查官”、4名“助理审查官”和20名“约聘审查委员”。
从近十年发明、新型和新式样专利申请数量和审结数量的统计数据来看,台湾地区专利审查案件积压数量逐年增加。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主要有4个:一是申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审查人员的数量却未能相应增加,目前审查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每年的审结案件数量小于申请量;二是近年来陆续采取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依申请专利范围逐项审查、审查结果附具检索报告以及扩大面询等提升审查品质的措施,加重了审查人员的负担;三是逐年缩减外聘兼职专利“审查委员”,使得其数量由原来的780名缩减至2007年的80名至今;四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专利申请日益复杂,相对增加了审查的困难程度。
2.清理积压案件的计划及预期效果
为了解决案件积压问题,“智慧财产局”已经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增加审查人员的年结案量,2009年平均每人审结89件,2010年增加到105件,2011年则要求再增加到100件;二是引入撤回专利申请退费制度,以促使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从而减少待审案件的数量;三是采取专利规费逐项收费制度,以降低提出实质审查案件的数量和权利要求的项数;四是扩大参考其他地区的专利检索和审查结果,以减轻审查员的负担。将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运用100名研发人员进行检索;二是尽快补足“智慧财产局”空余的39名编制;三是增加外聘兼职“审查委员”进行检索;四是专案增聘170名5年固定任期的审查人员;五是辅导现有的财团法人承担专利分类检索业务。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预计达到以下目标:2011年结案量超过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的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待办案件数量将大幅度减少;2014年前,待办案件将进一步减少到94746件,平均审查周期降到24个月。
台湾地区2010年有关专利的各项措施
1.扩大发明专利加速审查范围
2010年1月1日之前,台湾地区发明专利加速审查事由只有“其他地区对应申请案经其他地区专利局实质审查后核准”一项,自2010年1月1日起,发明专利加速审查的事由又增加了以下两项:一是其他地区对应申请案经美日欧专利局核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但尚未审定;二是为商业上实施所必要。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0年11月底,利用新增事由二的申请案共有128件,申请人大多是台湾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但事由一的申请案只有26件,其原因可能在于美日欧专利局核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对申请人不利。
2.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改为逐项收费
在修改之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收费仅对说明书超过50页的情形进行收费,并规定说明书每增加50页加收500新台币。本次费改并没有改变原有的针对说明书页数增加的收费方式,而是增加了权利要求项数计费方式。修改之后,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收费将随着发明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项数的增加而增加,具体标准为:权利要求在10项以内者,每件申请为7000新台币;超过10项者,每项加收800新台币。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统计,在新的实质审查收费方式实施之后,虽然请求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比例有所下降,但此项规费的收入却有所增加,并且权利要求的项数明显降低。
3.撤回发明专利申请案退还实质审查费
该项措施的目的在于鼓励申请人撤回已无保护必要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具体措施为:在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并同时请求退还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的,可以退还全部的实质审查请求费;申请人于再审查阶段申请的,可以退还再审查申请费;对于主张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自2010年1月1日起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请求退还实质审查费。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统计数据,2010年1~11月期间,发明专利申请撤回量总计为2639件。
4.依职权电话通知申请人补充修正
依据台湾地区“专利法”第49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修正的,必须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15个月内进行的限制。为了便于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正,自2010年6月10日起,对于进入实质审查或者再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申请人只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正意愿或者提出愿意依据其他地区授权的专利申请范围进行修正的意愿,“智慧财产局”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以其书面意见中的内容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修改文本。并且,对于说明书或者说明书附图明显违反台湾地区“专利法”第26条第4项规定的,也可以一并电话通知。从实践来看,该项措施对于提出加速审查的申请人最为有利。
5.举发程序中通知专利权人答复更正
2010年9月3日之前,对于专利权人在举发阶段的更正,如果准许则通知举发人补充理由,并同时抄送专利权人。对于不予准许的情形,并不先通知专利权人答复,而是径行在审定书中予以说明。2010年9月3日之后,为了给专利权人提供更加完整的程序保障,对于专利权人在举发程序中的更正不予允许的情形,将以通知书的方式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并要求专利权人限期答复。通知以一次为原则,如果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或者更正事项仍未克服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则不再进一步通知。由于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认为“智慧财产局”就专利权人的更正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将影响举发案的审查范围以及举发是否成立的结论,该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当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因此,“智慧财产局”目前正在讨论更正通知书如何撰写的问题,以防止出现被认定为终局行政处分的情形。
6.调整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制度
继2003年通过修改“专利法”将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由实质审查制度改为形式审查授权公告制度之后,在2010年的新举措中,台湾地区还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制度进行了调整,规定:对于已撤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将不受理技术报告申请;对于专利权人之外其他人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报告申请,如果提出申请时附有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相关文件,则可以在6个月内优先完成;如果专利权人在收到实用新型技术报告引用文献通知书之后提出更正,则在不影响技术报告处理期限的原则下,“智慧财产局”会优先处理更正案之后再制作技术报告;为了节省制作技术报告的时间以及简化技术报告的比对结果,对于相
同比对代码的连续请求项,将采取群组合并方式;对实用新型技术报告的封面予以精简。上述新举措预计在2011年施行。
此外,台湾地区还根据其自身产业的发展状况以及欧美日等专利局的收费标准,调整了发明、实用新型和新式样3种专利年费。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大幅度降低了实用新型专利第十年和新式样专利第十年以上的年费。并且,由于近年来台湾地区工业设计发展较快,为了进一步鼓励工业设计产业的发展,“智慧财产局”考虑2011年将继续下调新式样专利的年费。
台湾地区“专利程序审查基准”的修正
2010年9月7日,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授权“智慧财产局”对修正的“程序审查基准”进行了公布,相关内容如下。
1.关于申请日的认定
认定申请日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申请书有明确的申请人且有申请专利的意思表示;二是说明书(附图说明)、必要附图完整地记载了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三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四是新式样要有图。如果缺少上述任一要件,则以补正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时在申请书的申请人一栏中记载“容后补呈”,此后再补正申请人的,不影响申请日;申请时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为A,此后变更为B的,可以主张“误记”而更正申请人,不影响申请日。如果说明书已记载发明内容和要求保护的范围,附图说明已载明图,虽然有部分缺页,经申请人补正,不影响申请日;但是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时完全缺少附图,申请人请求补正的,则补正之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通过明确其为非必要附图保留申请日。
2.申请书未载明申请人的处理原则
由于申请人确定后方取得申请日,所以未记载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由于无法确认申请人和申请书中意思表示的主体,申请将不予受理,但在处分前补正的,以补正日为申请日。申请的申请人以首次提交的申请书为准,申请后申请人的变动应当依法办理申请权让与登记,而不能通过主张误记而变更。专利申请权为共有的,应由全体共有人提出申请。但是,如果申请是由部分申请人提出其在程序审查之前提交让与证明文件的,则申请权让与全体共有人且保持原申请日。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说明书部分缺页、附图部分缺漏处理原则
自2010年9月7日起,对于说明书部分缺页、附图部分缺漏的情形,申请人要求补正的,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主张补正部分已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的,则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答复不补正的,以原提交文件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撤回全部补正文件的,也应当以原文件提交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既没有答复也没有补正,则申请不予受理。
4.必要附图处理原则
自2010年9月7日起,发明申请没有必要附图和非必要附图的区分,所有附图皆为必要附图。如果补正附图,则以补正之目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主张其申请无需附图的,并申请不补正的,则保留申请日;如果申请人既不补正也不答复,则申请不予受理。
台湾地区新式样专利审查实务与发展
台湾地区的新式样专利一直采取实质审查制度。就审查实务而言,台湾地区新式样专利的客体为物品的形状、花纹、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视觉上的创作,并要求其具有产业利用性、新颖性和创作性。但不同于其他一些采取外观设计专利实质审查制度的地区,台湾地区的“专利法”并不保护部分的外观设计。
在台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12月3日通过并送请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中,涉及新式样专利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新式样改为设计,以迎合台湾地区工业设计产业的需要并与国际接轨;二是扩展保护客体,将部分设计、电脑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及成组物品设计纳入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范围之内;三是修正申请制度和申请方式,将联合新式样改为衍生设计,将图说改为说明书和附图。
台湾地区专利师管理制度的发展
自1953年7月18日通过“专利人规则”之后,历经五十个春秋,2003年3月19日才将其修改为“专利人管理规则”。2008年1月11日,台湾地区通过了“专利师法”,标志着其专利师管理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专利师资格的取得
根据“专利师法”的规定,专利师资格的取得有考试及格和免试两个途径。其中,免试及格的人员可分为3类,一是律师、技师及会计师,二是具有公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三是专利专责机关约聘专任专利审查的人员。3类人员都必须领有专利人证书,并且,对于第一类人员而言,还需要在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从事专利师业务1年以上;第二类人员需要曾经从事专利实质审查工作2年以上且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从事专利师业务1年以上;第三类人员则需要曾经从事专利实质审查工作2年以上且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从事专利师业务3年以上。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结算企业(单位)(指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下同)按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目前暂按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若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申报比例
“最低申报比例”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建筑行业(不含外地工程应付工资款)、工艺品行业按不低于15%比例申报;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低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低于30%比例申报。
“最低申报比例”由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要求,适时调整,逐步提高。
(2)非结算企业(单位)按上一年度营业额为依据核定每月缴费人数:即上年(新办的按当年)营业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参保人数不少于1人(含),商业企业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加1人;其他企业营业额每增加50万元的加1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3)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定期定额户按原办法征缴。
(4)结算和非结算企业(单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应缴费额少于原来缴费数额的,按原来缴费数额缴纳。
2、工伤保险费
(1)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上一个月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没有工资总额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确定,临时用工人员以本人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应征数由社保中心产生并传送给地税部门征收。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0元/人。
2、企业(单位)必须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上一年度每个职工的工资额,确定每个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从当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变。20*年各企业(单位)须在12月25日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确定20*年11月至20*年6月的个人缴费基数。
(三)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按规定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少于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自20*年12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为20*年11月)起,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采用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的办法。企业(单位)征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单位)按有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要求,按月自行计算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次月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分别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登记,确定个人缴费额,按月由企业(单位)代扣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暂按原办法由地税部门征缴。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不含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附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比例为0.2%,其临时用工人员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
上述缴费比例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应缴费额计算
(一)单位缴纳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二)职工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五、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付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额,包括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而未发放部分和企业应向职工收回的款项(例如:企业代垫的房租、水电费,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保费,职工借款等)。具体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参保登记、注销
(—)登记
l、新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确定社保编码,持地税确定的社保编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2、已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参保人数(包括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增减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增减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3、己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参保的,应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确定社保编码,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分别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二)注销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结算手续并缴清费款,然后在地税分局办理注销手续(包括注销其社会保险编号),终止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地税分局应将注销的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及时传送给地税局规费科,由规费科统一送给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企业(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其职工需要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七、多缴退费
由于参保企业(单位)计算差错造成企业(单位)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退费申请书(以退税申请书代替),经地税分局审核并附费款结算结论、税票复印件,报地税局计财科办理退费手续;个人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证明并附税票复印件,报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八、征缴措施
(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四)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当月先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从下月起调整。
(六)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当年单位缴费基数如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在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增补参保职工人数,并补缴个人缴费部分,逾期未报的,所征缴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七)缴费单位参保登记后,发生参保职工增加或者减少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随人员增减变动而调整。缴费单位应当自人员增加或者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从实际受理增减登记之月起调整。
九、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均实行实名制,缴费单位应如实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待遇享受对象以缴费单位向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人数和名单为准,待遇享受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十、工作要求
1.操作风险管理理念不强。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基本上还未纳入保险企业管理,保险经营还处于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状态;总体经营比较粗放,直接开拓市场的各基层经营单位没有把风险管理作为常规的工作来抓,即使发现了风险事故,也未尽力处理,而是把风险责任上交。
2.关注显性风险管理,忽视隐性风险管理。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由于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数量,忽视质量。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以当地市场的保费量(市场份额)为依据,保险法规和监管要求对保费地位的过分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保险公司把市场占比作为主要经营指标之一,这种没有兼顾质的基础上的量导致业务品质低下,风险因素增多。第二,保险公司的经营以抢占市场份额为主要目的,对产品风险的评估控制重视不足。第三,价格制定上以低价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屡禁不止,由此引发财务风险和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第四,在发展的战略方针上,存在保险决策和经营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及保险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注重不够,这样势必导致对影响长远发展的风险因素考虑不周全。第五,在制度建设上,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还很薄弱,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形成。
3.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一是保险公司一般都忽视对公众信用风险的管理,没有认真研究因恶性竞争而引起的欺诈、误导等严重缺乏公信力的行为对操作风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二是保险公司面对同业的恶性竞争,对如何发挥同业组织的作用来规范共同的市场行为,形成有序的竞争局面重视不够;三是对保险中介的风险管理严重失衡,部分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同业组织的自律公约,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合作展业,忽视或不能对中介组织进行风险管控;四是缺乏对保险欺诈和误导进行风险管控的有效手段,保险欺诈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保险误导给展业带来的操作困难日益严重,由此对应的管控措施却尤为不力。
4.注重财务风险管理,忽视人力资本风险管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凸现人才供应的脱节,由此引发同业挖角现象十分严重。在人才引进过程中,不考虑人才素质、业务品质、展业习惯和队伍结构,更不考虑竞争主体间队伍的相对稳定,导致保险公司间矛盾重重,也培养了一批专靠跳槽为生的业务员队伍,出现一批市场跳蚤。他们的行为表现在市场操作过程中本身就是风险源。
5.注重财务报表静态分析管理,忽视操作过程动态风险管控。当前保险公司一般所进行的月度经营分析、季度经营分析主要是事后静态地评价达标情况,对不达标机构和指标缺少预防硬措施,也没有月度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由于有些风险管理指标无法量化,年初下达计划指标任务时也没有把风险管控作为关键指标;直接拓展业务的各级机构对应关键指标而制定的关键行动计划也主要是围绕关键指标的达成而进行。这些管理行为导致操作过程动态管控不力,如保费现金流的管理,应收管理人为的呆账、赖账现象时有发生。
6.没有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很多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没有单独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及防灾防损管理部门,即使有这种机构的存在,其人力财力物力配备也严重不足。对于风险管理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成立稽核部门,而稽核的技术力量又相当薄弱,无法应对风险管理。
7.缺少针对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管理的专门政策。当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一些基层保险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盲目或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同业非理性竞争手段更加隐蔽,主要通过合同外口头承诺、系统外违规操作等方式提供高保障范围来争取业务,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积聚,特别是渗透经营中的商业贿赂问题耗蚀了行业利益,损害了保险业形象,加重了影响偿付能力的潜在风险。二是风险管控不严。如有的基层公司执行业务管理制度不严,有的营销员未在规定时间将投保资料和保费交公司,有的公司数据来源不规范,上下级机构之间销售和财务数据不一致等,这些现象导致和积累了经营风险。
二、操作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1.经营主体自身潜在的道德风险导致习惯性的风险行为发生。保险公司为达到经营目标,违反市场规律和有关制度,为获得短期利益而对长期利益的损害是保险公司主要的道德风险,而导致这类道德风险的原因与保险公司实行的绩效考核办法有密切关系。因传统绩效考评办法中经营指标的份量大,会导致业绩冲动而潜在着道德风险。同时,行业非理性竞争必然让公司间的道德风险增加,这种看似个人行为导致的经营风险,其真正的症结却是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抑制机制的缺位。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这种层级过多、管控不力导致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2.全面的风险管理环境没有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受到很多环境因素或“软因素”,具体包括行业文化、管理风格等的影响,其中行业文化尤为突出。文化因子对于风险管理效能的影响呈倍数作用,先进的行业风险管理文化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滞后的风险管理文化对于风险管理效能的缩小作用也是呈倍数作用,如果从环境的角度去思考、去探索,往往能找到问题的答案。因此风险管理不仅需要从组织、流程、技术等方面去改进和完善,还需要从文化等环境因素方面去培育和经营。而当前整个行业都在急功近利地对市场进行
破坏性开采,没有进行行业的风险环境培育。
三、强化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
1.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风险。保险公司应全面推行资金收付转账结算,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银行结算工具,尽可能减少使用现金,防范化解现金交易风险。一是要把禁止业务员经手客户现金的规定纳入公司内控制度和业务处理流程,向社会和客户进行宣传倡导,并在柜面建设、账户开立、POS机设置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引导客户通过采取上门临柜、刷卡、柜员机转账、银行柜台交现或转账等多种方式与保险公司实现资金收付的直接结算。二是动员客户本人到营业柜台办理缴交、退保和赔款领取手续,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
2.推广见费出单制度。见费出单是指先收费,后生成并出具保单。目前寿险公司普遍采用了见费出单制度,但产险公司一直通过应收来推动业务发展,导致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各产险公司应对当前通行的先出单后收款的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尤其对于分散型业务应按下述基本流程进行处理:客户投保——预核保——生成投保及缴费信息提示书——客户凭信息提示书缴清保单——公司凭缴费凭据生成并出具保单及发票。
1.操作风险管理理念不强。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基本上还未纳入保险企业管理,保险经营还处于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状态;总体经营比较粗放,直接开拓市场的各基层经营单位没有把风险管理作为常规的工作来抓,即使发现了风险事故,也未尽力处理,而是把风险责任上交。
2.关注显性风险管理,忽视隐性风险管理。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由于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数量,忽视质量。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以当地市场的保费量(市场份额)为依据,保险法规和监管要求对保费地位的过分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保险公司把市场占比作为主要经营指标之一,这种没有兼顾质的基础上的量导致业务品质低下,风险因素增多。第二,保险公司的经营以抢占市场份额为主要目的,对产品风险的评估控制重视不足。第三,价格制定上以低价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屡禁不止,由此引发财务风险和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第四,在发展的战略方针上,存在保险决策和经营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及保险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注重不够,这样势必导致对影响长远发展的风险因素考虑不周全。第五,在制度建设上,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还很薄弱,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形成。
3.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一是保险公司一般都忽视对公众信用风险的管理,没有认真研究因恶性竞争而引起的欺诈、误导等严重缺乏公信力的行为对操作风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二是保险公司面对同业的恶性竞争,对如何发挥同业组织的作用来规范共同的市场行为,形成有序的竞争局面重视不够;三是对保险中介的风险管理严重失衡,部分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同业组织的自律公约,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合作展业,忽视或不能对中介组织进行风险管控;四是缺乏对保险欺诈和误导进行风险管控的有效手段,保险欺诈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保险误导给展业带来的操作困难日益严重,由此对应的管控措施却尤为不力。
4.注重财务风险管理,忽视人力资本风险管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凸现人才供应的脱节,由此引发同业挖角现象十分严重。在人才引进过程中,不考虑人才素质、业务品质、展业习惯和队伍结构,更不考虑竞争主体间队伍的相对稳定,导致保险公司间矛盾重重,也培养了一批专靠跳槽为生的业务员队伍,出现一批市场跳蚤。他们的行为表现在市场操作过程中本身就是风险源。
5.注重财务报表静态分析管理,忽视操作过程动态风险管控。当前保险公司一般所进行的月度经营分析、季度经营分析主要是事后静态地评价达标情况,对不达标机构和指标缺少预防硬措施,也没有月度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由于有些风险管理指标无法量化,年初下达计划指标任务时也没有把风险管控作为关键指标;直接拓展业务的各级机构对应关键指标而制定的关键行动计划也主要是围绕关键指标的达成而进行。这些管理行为导致操作过程动态管控不力,如保费现金流的管理,应收管理人为的呆账、赖账现象时有发生。
6.没有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很多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没有单独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及防灾防损管理部门,即使有这种机构的存在,其人力财力物力配备也严重不足。对于风险管理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成立稽核部门,而稽核的技术力量又相当薄弱,无法应对风险管理。
7.缺少针对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管理的专门政策。当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一些基层保险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盲目或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同业非理性竞争手段更加隐蔽,主要通过合同外口头承诺、系统外违规操作等方式提供高保障范围来争取业务,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积聚,特别是渗透经营中的商业贿赂问题耗蚀了行业利益,损害了保险业形象,加重了影响偿付能力的潜在风险。二是风险管控不严。如有的基层公司执行业务管理制度不严,有的营销员未在规定时间将投保资料和保费交公司,有的公司数据来源不规范,上下级机构之间销售和财务数据不一致等,这些现象导致和积累了经营风险。
二、操作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1.经营主体自身潜在的道德风险导致习惯性的风险行为发生。保险公司为达到经营目标,违反市场规律和有关制度,为获得短期利益而对长期利益的损害是保险公司主要的道德风险,而导致这类道德风险的原因与保险公司实行的绩效考核办法有密切关系。因传统绩效考评办法中经营指标的份量大,会导致业绩冲动而潜在着道德风险。同时,行业非理性竞争必然让公司间的道德风险增加,这种看似个人行为导致的经营风险,其真正的症结却是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抑制机制的缺位。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这种层级过多、管控不力导致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2.全面的风险管理环境没有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受到很多环境因素或“软因素”,具体包括行业文化、管理风格等的影响,其中行业文化尤为突出。文化因子对于风险管理效能的影响呈倍数作用,先进的行业风险管理文化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滞后的风险管理文化对于风险管理效能的缩小作用也是呈倍数作用,如果从环境的角度去思考、去探索,往往能找到问题的答案。因此风险管理不仅需要从组织、流程、技术等方面去改进和完善,还需要从文化等环境因素方面去培育和经营。而当前整个行业都在急功近利地对市场进行
破坏性开采,没有进行行业的风险环境培育。
三、强化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
1.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风险。保险公司应全面推行资金收付转账结算,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银行结算工具,尽可能减少使用现金,防范化解现金交易风险。一是要把禁止业务员经手客户现金的规定纳入公司内控制度和业务处理流程,向社会和客户进行宣传倡导,并在柜面建设、账户开立、POS机设置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引导客户通过采取上门临柜、刷卡、柜员机转账、银行柜台交现或转账等多种方式与保险公司实现资金收付的直接结算。二是动员客户本人到营业柜台办理缴交、退保和赔款领取手续,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
2.推广见费出单制度。见费出单是指先收费,后生成并出具保单。目前寿险公司普遍采用了见费出单制度,但产险公司一直通过应收来推动业务发展,导致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各产险公司应对当前通行的先出单后收款的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尤其对于分散型业务应按下述基本流程进行处理:客户投保――预核保――生成投保及缴费信息提示书――客户凭信息提示书缴清保单――公司凭缴费凭据生成并出具保单及发票。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甲方经营不善而无力继续维持经营,为了使顾客的剩余项目、服务得以延续,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 美容院服务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达成条件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坐落全部转让予乙方继续负责提供服务。所涉美容所转让需付房东转让费贰万元(20xx0.00),甲乙双方各承担壹万元(10000.00)。
二、转让方式及其标准:
(一)甲方自愿将美容院及所有顾客资源、包括后续顾客责、权、利统统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负责无条件接收这些顾客及其相应的所有服备。
(二)甲方将店内的所有仪器、设备无偿提供给乙方,所有权全部归乙方。
(三)甲方另外给付乙方店内剩余货品折合人民币价值:写: 以备服务所需。产品等明细附后。
(四)乙方愿意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所有顾客并提供相应的服务,甲方移交之顾客档案共有135名,所有顾客的相应服务以甲方移交给乙方的顾客档案记录为准。(顾客名单附后)。
(五)乙方愿意无条件接收甲方的所有员工,并保证为这些员工提供相对应的工作岗位,甲方负责将这些员工的所有工资待遇结算至20xx年3月18日。
(六)美容院转让初期甲方相关工作人员需协助乙方平衡过渡。
(七)店内客人已购美容项目相关产品由甲方提供。
(八)3月18日日前店里水、电、物管费,若个别客人无法安抚的需甲方提品。
三、移交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甲方将店内仪器设备、顾客档案及货品等全部一次性移交给乙方。
四、为了保证品牌的市场形象,本契约签订后,乙方必须负责将甲方转来的所有顾客继续提供相应的各种服务,乙方要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处理好员工、顾客的关系,不得以各种理由故意为难顾客、员工或推委责任。
五、违约处罚:
如若乙方违反本契约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乙方违约论,乙方需要对甲方的损失进行相关的经济赔偿。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本协议相应条款的要求,即视为甲方违约,甲方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给予赔偿。
六、本契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契约的所有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本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契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自20xx年3月18日至所有工商税务顾客退款与乙方无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美容服务合同范文2甲方: (消费者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会员编号:
住址:
职业:
未成年人法定人:
法定人住址:
法定人联系电话:
入会费:人民币 (大写)(非会员免填)
乙方: (提供美容服务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负责人:
职员:
甲乙双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 瘦身美容的定义
本合同所谓瘦身美容,是指借手艺、机器、用具、用材、化妆品、食品等方式,为保持、改善身体、感官健美,所实施的综合指导措施的非医疗行为。
瘦身美容项目包括:
(一)体型、重量的控制、调整;
(二)肌肤保养;
(三)身体油压;
(四)脸部美容、化妆;
(五)脱毛;
(六)美容咨询及其相关商品的出卖。
第二条 权利义务的依据
甲乙双方关于本瘦身美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的广告及本合同当事人间的口头约定,均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的其他特别协议事项,其效力优于本合同条款。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订约
甲方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须得其法定人的允许或承认,本合同始为有效。
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人代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条 会员权利义务的说明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请成为乙方会员,其权利义务依会员规约的规定(见附件)。
乙方应就会员种类及会员资格的权利义务,在订约时向甲方作明确说明。如会员卡不慎遗失、毁损或被窃时,乙方于甲方填写申请书后,应无偿制作补发新卡。
第五条 课程及附属商品的说明
乙方应将甲方接受瘦身美容实施的条件以及甲方所选择的瘦身美容的项目、对价、次数、期间、课程数、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险性等,以及为实施瘦身美容所必须购买的相关商品的内容、性质、效用及其价格,于订约时向甲方作充分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的画面。
乙方应将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留作记录,并予甲方签名确认,且于记录后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对。甲方可随时请求乙方提供签署的记录影本。
第六条 业者的询问及处置义务
乙方于实施瘦身美容项目前,应询问、确认甲方有无因患疾现正治疗中,是否属过敏体质、现有无服用何种药物、肌肤有无敏感性及其他不利于接受瘦身美容的事项。甲方对于乙方的询问应诚实告知。
甲方于接受瘦身美容期间,任何一方发现甲方身体状况有异样或实施的部位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告知他方。乙方应立即中止实施,并有义务采取甲方接受医师诊疗等适当的处理措施。但甲方发生异常或异样情形的原因,如非乙方的实施行为所致,甲方应负担乙方所采取处理措施的相关费用。
关于诊治医师的选定,应尊重甲方的意见。在甲方接受诊疗期间中,就该瘦身美容合同的期间应予延长。
第七条 收费标准
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因参加课程所需的用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其细目见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
甲方可全额或依课程进度分期给付对价。
第九条 卡卷的使用
乙方如以卡、卷或其他类似方式作为提供服务的凭证,应向甲方说明卡、卷的使用方式、服务内容、使用时段、使用地点、使用次数及有效期间等项目,并应将该等项目载明于卡、卷上。
上述所谓有效期间是指瘦身美容服务预定开始日起 年(月)内。但以后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期限的,不在此限。
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收回卡、卷。关于退费及赔偿的标准,该卡、卷除依约时的原价折算外,还应依本合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施前,消费者任意解除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解约手续费。
前款解约手续费是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实施后,消费者任意终止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扣除已拆封附属商品金额,及再扣除终止合同手续费。
前款终止合同手续费,是指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剩余金额的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剩余金额的20%)。
已接受服务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价格,皆以订约时的原价为准。
第十二条 实施前,业主任意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
乙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应于一个月内退还甲方已缴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前款甲方的损失,是指本合同金总额的百分之 (其百分比应与第十条规定的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业者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时,可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或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一)因天灾、战乱、罢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的。
(二)甲方的性别、年龄不符合乙方实施瘦身美容的条件,且为乙方于订约时非因过失所不知的。
(三)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难以完成本合同的课程的。
上述情形,乙方应依本合同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退还费用于甲方。但前款第一项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续费。
第十四条 终止合同后业者的随附保护义务
甲方于实施瘦身美容课程后终止本合同书,乙方就甲方的生命、身体或健康等事项,于相当期间内仍有义务为必要的告知或协助。
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方式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他方为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
以书面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时,其样式参照附件。
第十六条 担保条款
乙方向甲方为效果担保,但未达其约定效果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 元。
第十七条 消费者的变更
甲方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其依本合同所应承受负担的权利义务移转予第三人。
前款规定的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时起,承受负担甲方依本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业者的变更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将依本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让与其他瘦身美容业者。
欠款情况下,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费。甲方如另有损害,可请求赔偿。
第十九条 合同代为履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委托其他瘦身美容业者代为履行时,甲方可解除或终止合同。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就本合同的履行,该受托瘦身美容业者视为乙方的人或使用人。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费。甲方如另有损害,可请求赔偿。
第二十条 业者的保密义务
乙方因甲方参与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课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参加的课程事项、课程记录及其他相关个人资料,应予保密,并不得为不当使用。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致甲方受有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资格
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美容师、营养师或其他从业人员,须具备合法的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服务处所的选择
甲方可于乙方的分支机构接受瘦身美容之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订约后双方合意变更合同
甲乙双方于合同订立后,可依合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合同书的分执保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六条 其他协商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美容服务合同范文3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XX养颜养发馆(以下简称“甲方”)同意聘请____________先 生/小姐/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XX养颜养发馆合同工,职位_________,负责工作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有效期:
为一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续签合同。
二、 职责要求:
(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按其职位要求及美容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3)乙方必须尊重美容院客户,尊守店内规章制度。
(4)上班不满1个月也按实际天数发工资。
三、劳动报酬:
(1)工资每月600元.管吃住。
(2)业绩提成按个人能力划等级提成。
(3) 签订合同后每人交保证金300元。(保证金从工资中扣出,每月100元,前3个月扣完)
(4)甲方每月底如期发工资。
(5)逢年过节额外发礼品。
四、考核制度: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制定的店内规章制度。
2、乙方不服从甲方领导管理,与顾客吵架。
3、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连续无故请假二个月不上班的。
5、乙方私自损坏美容院的仪器设备,破坏美容院的物品的。
6、乙方私自拿美容院产品,现金为个人所有的。
7、乙方兼任美容院外的任何职务及在店内销售美容院外的任何产品。
8、乙方在工作中因自己失误摔坏店内产品或者顾客产品的按半价赔偿。
五、从签订合同之日期乙方干满一年的,如有事辞职的须提前一个月写辞职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职,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300元,和当月工资。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基金项目:浙江海洋学院水产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舟山沿岸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调查研究)浙江海洋学院大学生研究性ぱ习与创新性实验项目的资助
作者简介:颜荣彬(1989―),男,福建莆田人,浙江海洋学院水产学院学生。
通讯作者:宋伟华(1968―),男,博士,浙江海洋学院水产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F5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1001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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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舟山沿岸渔场曾是世界渔业产量最高的渔场之一,素有渔仓之称,也是我国传统4大海鱼的主产区之一。在资源衰退和海洋环境日益污染的背景下,加强沿岸渔场的综合管理和实施科学的利用规划,是舟山沿岸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主要是通过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来进行监督,但沿岸渔场管理仍存在不熟悉地域、不了解现状、管理权限过高等问题。同时国家赋予各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权利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主管部门出现权力真空,渔民缺乏管理。因此只有真正落实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制度,才能进一步控制捕捞强度、保护和管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2 舟山沿岸渔业生产现状
2.1 捕捞作业的渔船持续增长
素有渔仓之称的舟山渔场的捕获量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曾有所下降,但80年代初开始,舟山海洋捕捞产量基本上都保持着强劲的增长趋势。这种看似表面旺盛的海洋捕捞活动其实已经难以掩盖舟山海洋捕捞业面临的压力。虽然目前的远洋捕捞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就舟山渔业而言,单一的捕捞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以开发公海渔业资源为主的捕捞产业所占的比重远远不够。
2.2 舟山海洋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舟山渔场地处长江、钱塘江、甬江入海口,沿岸流、台湾暖流和黄海冷水团交汇于此。大陆径流为渔场带来大量浮游生物,与海水营养盐类相结合,促使其迅速生长繁殖[1]。虽然国家颁布了很多的条令,但是大量的工业废水和养殖废水通过大陆径流排入大海,舟山海域的水质逐步恶化。近几年不同地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赤潮,舟山渔场的海洋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同时舟山渔场作为多种经济鱼类的生长、繁殖、越冬的栖息地的功能受到了极大地限制。
2.3 生产成本过高,渔业资源持续衰退
在国际石油价格持续上涨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石油价格也持续攀升。油价上涨,渔业生产成本大大提高,这让渔业生产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困难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舟山渔场从生产情况来看,鱼体的规格明显偏小,像大黄鱼、小黄鱼等经济鱼群已经趋于灭绝[2]。
3 捕捞许可证管理制度实施状况分析
3.1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职能
渔业捕捞许可证是通过农业部渔业局委托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捕捞活动发放捕捞许可证来实行规范管理。海洋渔业许可证制度在生产方面的管理和作用对于确认和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以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及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3]。
3.2 捕捞许可证的管理现状
3.2.1 “三无”渔船仍然存在
正是由于这种“三无”违规渔船的泛滥,导致了渔业生产过程中秩序混乱,产生种种海事纠纷。据统计,1991~1993年沈家门渔港管理的各类海事纠纷共658起,其中因海事或网具纠缠引起的打、砸、抢、扣等恶性事件有414起,约占总数的64%[4]。
3.2.2 许可证的内容没有落实到位
自从浙江省政府颁发的《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规定后,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但是存在一部分渔船没有真正将捕捞许可证的内容落实到位。如有些单位或个人并没有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限内作业,很多单位在制造、购置新的船舶后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原来的许可证仍然有效,这样便得马力指数难以得到有效地控制。据统计,舟山海洋捕捞生产机动渔船总功率是20年前的4倍多,而单位功率渔获产量还不到20年前的一半[6],违规的作业方式正是导致舟山海洋渔业捕捞失控的主要因素。
3.2.3 许可证买卖现象严重
自从国家实施《渔业法》以来,明令不许买卖捕捞许可证,但就舟山而言,这种证件的买卖现象普遍存在。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渔业经营者变更,原发的捕捞许可证作废;按本办法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这些私买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作废,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买卖的捕捞许可证均以过户继续使用而告终[6]。同时舟山市政府指出,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一证一船,非渔船捕捞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一证一人。但是在实际的调查中可发现一证多船,一证多人冒用现象普遍存在。正是因为这些漏洞才导致了舟山海洋渔业资源日益衰竭,严重影响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4 完善捕捞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对策
4.1 加大舟山渔业行政机关的监督查处力度
部分许可证持有者并没有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进行捕捞。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规定。渔业捕捞许可证作为一种法律证书,必须要有执行力,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就要坚决做好查处工作,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于经济、行政处罚。对于相关的渔业行政机关来说,颁发许可证后,在形式上不能随意撤消,或宣布无效,在内容上必须保障许可证持有人捕捞权利的合法行使[5]。
4.2 完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中止、违规记录工作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中止是指许可证暂时失去法律效力,是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为制止许可证持有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暂时停止已经许可的捕捞生产活动[6]。根据舟山海域自然地理状况,在舟山沿岸进行禁渔区、禁渔期管理。在禁渔期、禁渔区,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或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相应的渔船休渔。在此期间,该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法律效力应该中止。同时,对于违规作业的渔船建议捕捞许可证应该附一本违规记录本,要有统一的编号,注明有效期限。根据违规情况的轻重程度,违规一次就由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从总分中扣除一定的分数。当分数被扣完时就责令其停止捕捞作业,法人代表进行重新学习培训。
4.3 许可证证书栏目应附照片,规格应适当缩小
舟山市较为严格地实行了渔业许可证制度,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浙江省省制作的“捕捞许可证”在栏目设置和规格上有些不尽合理。《渔业法》自实施以来,严禁捕捞许可证的买卖,但实际生产中,捕捞许可证买卖现象相当普遍,每年审核时有大量的持证者换了新人。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渔业经营者变更,原发的捕捞许可证作废;按本办法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这些私买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作废。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买卖的捕捞许可证均以过户继续使用而告终。既然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为每个渔业经营者所特有,就应该随证附有持证人照片,一旦船、证不符或人、证不符,即可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作废。同时在调查过程中,不少渔民反应捕捞许可证规格过大,携带不便的问题。故省渔业行政机关在制作许可证时可适当将规格缩小,保证证随人在,证随船在。
4.4 鼓励渔民转产、退证、退费
在舟山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今天,单单靠渔业支撑的渔区经济已是远远落后于以多元化发展的社会经济。而且单纯依靠不增加马力指标很难达到恢复资源的目的,必须采取适当措施,把入渔船舶的数量减下来。应当鼓励渔业经营者主动退出、转产。国家退回一部份费用作为补偿,注销其捕捞许可证。收回的渔船可以沉没于近海做为人工渔礁,或用于近海养殖等。国家从财政政策上做好渔民转产转业的工作,引导捕捞渔民进行“二次创业”,推动渔民转产转业的进行[7]。
参考文献:
[1] 钟 志,刘 琴.关于舟山渔场海域环境质量评价[J].广州化工,2011(39):3~4.
[2] 林博专.和大海拔河[J].中国水产,2009(11):80~81.
[3] 水伯年.关于浙江海洋渔政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18(6):2~3.
一、报名条件及招生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或高中起点升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⑵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⑶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⑷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二)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护照原件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原件;港、澳、台户籍及国外户籍考生凭护照原件,可在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招考办”)报名。
二、报名时间和办法
2018年我省成人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程序进行了部分改革,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填报志愿、网上交纳报考费和网上填报征集志愿的流程。即:考生先在网上远程报名,填报基本信息和报考志愿;然后本人到县(区)招考办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交费;一志愿录取结束后,落榜考生可再次登录成人高校招生网上报名系统,填报征集志愿。
非港、澳、台户籍、国外户籍、外国侨民考生如果只进行了网上报名,而未在规定时间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台户籍和国外户籍考生未持护照原件,外国侨民考生未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护照原件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原件,(以下统称“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报名确认点进行信息确认和拍照的,或者未网上交费的,则报名无效,不能参加考试。
报名时,考生必须准确向考试招生机构提供报考所需的本人真实信息和材料,如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毕业证书、享受照顾政策的证书及复印件等。如有虚假,所造成的入学后不能进行电子注册或毕业时不能取得毕业证等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8月31日至9月6日;报名点确认时间:9月6日至13日;网上交费时间:9月6日至19日;征集志愿填报时间:请于11月底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查询。
(二)报名办法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jxeea.cn),在“网上报名”专栏点击“成人高考网上报名”,进入“江西省成人高考网上报名系统”主页了解成人高校招生相关规定后,如实填写基本信息和认真选报“意向志愿”,核对无误后提交。记住系统提供的网上报名序号和自己输入的密码。
注意:考生的报名序号和密码是考生信息确认和确定“正式志愿”的依据,考生务必妥善保管。如考生密码转交他人保管或自行泄露给他人,出现差错一律由考生自行负责。
第二阶段:现场报名确认。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自己选择的报名点进行信息确认和拍照。
1.考生所需携带的报名材料如下:⑴考生网上报名序号;⑵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⑶报考高中起点升本、专科未满18周岁(截至2018年9月1日)的考生必须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肄业)证或同等学力有关证明(同等学力认定:初中毕业满三年);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须持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本科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⑷符合免试和录取时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需交验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申请免试入学的优秀运动员还需交验本人申请书和省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申请免试入学就读专科起点升本科层次的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还需交验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加分投档的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还需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运动成绩证明。我省中小学在职教师须出具所在学校、县(区)教育局的证明和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交验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籍在赣工作考生还必须另持居民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社保机构盖章)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税务部门盖章)的原件、复印件,本省户籍在非户籍所在设区市务工人员报考时,还必须另持居民居住证原件、复印件,本省户籍在户籍所在设区市但非户籍所在县(区)务工人员报考时,还须另持确认点所在县(区)的务工(或居住)证明或设区市招考办要求的其他证明。
2.确认步骤:⑴向报名确认点提供自己的报名序号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报名确认点查看考生信息进行报名资格审查,通过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对考生身份证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进行采集,并与考生网上填报的基本信息进行比对,如有误差即时进行修改,并且以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上的信息为准。报名结束后不再对考生的基本信息进行修改;⑵详细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在指定位置签字认可;⑶到指定地方拍照;⑷根据报名确认点打印出的《报考信息核对表》核对自己的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在指定位置签字认可,报名确认点盖章确认后,考生妥善保管好《报考信息核对表》(录取后新生报到的凭证之一)。
第三阶段:今年我省仍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经现场确认点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登录我省“成人高考网上报名系统”通过网上支付缴纳报名考试费110元。网上缴费成功后,视为有效网报信息,任何缘由都不得退费;未成功完成网上缴费,视为无效网报信息,不能参加考试。
第四阶段:落榜考生需在每批次规定的时间(请于11月底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查询)再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在“报名序号”(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号)以及“密码”栏内,输入报名序号(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号)和密码,然后单击“确定”按钮进入成人高校招生志愿填报系统,填报征集志愿以取得征集志愿投档录取的资格。
征集志愿与原填报的一志愿的层次、科类必须相同,所报院校或专业可以不同。
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及符合免试或录取时加分投档条件及外省户籍的考生均须在报名时交验原始证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县(区)招考办审核,并由负责人在复印件正面签字,设区市招考办负责复查,报名结束后一律不受理。
考生应在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报名点确认。严禁组织考生异地报考。对违规组织考生异地报考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三、考试科目及命题范围
(一)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公共课统考科目均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其中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外语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由考生根据报考学校对外语语种的要求选择一种。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的考生,除参加三门统考公共课的考试外,还需参加专业基础课的考试,理科类专业基础课为“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文科类专业基础课为“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统考科目为三门。两门公共课为政治、英语,一门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
专科起点升本科各学科门类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分别如下:
⑴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中药学(一级学科)考:政治、英语、大学语文;⑵艺术类(一级学科)考:政治、英语、艺术概论;⑶工学、理学(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等四个一级学科除外)考:政治、英语、高数(一);⑷经济学、管理学以及职业教育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药学类(除中药学类外)等六个一级学科考:政治、英语、高数(二);⑸法学考:政治、英语、民法;⑹教育学考:政治、英语、教育理论;⑺农学考:政治、英语、生态学基础;⑻医学(中医学类、药学类等两个一级学科除外)考:政治、英语、医学综合。
(三)统考科目按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科起点升本科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四)报考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均需加试专业课。专业课考试均由各招生学校自行组织。考生凭准考证于11月3日至4日到所报学校参加考试,11月14日前各招生学校将考生加试的专业课成绩纸质材料及成绩库寄送省教育考试院成招与社考处和信息处。
四、考试及评卷工作
1.考试时间:10月27日、28日。
考前五天开始,考生凭考生号、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江西省成人高校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2.成人高考考试组织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与招生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成人高考考区委员会。成人高考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考点设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增设考点,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考点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并经省教育考试院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每科考试采取轮换监考员的办法。
3.每位考生考前应了解《考场规则》、《刑法(修正案九)》对*处罚的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内容,省教育考试院在考后将为考生建立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4.考生须凭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证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进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和规定以外的其它物品进入考场。对违反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考生的处理,依照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5.开考信号发出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次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6.为加强对成人高考的技术防范,有效遏制考生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和代考等违纪舞弊行为,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通过安检设备的安全检查,以及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阅读器已导入了考生基本信息和照片)的身份核查。
7.今年我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网上评卷。考生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答客观题,用中性黑色签字笔答主观题。考生必须自备2B铅笔、中性黑色签字笔和橡皮擦。考生必须按答题卡及《考生考试须知》要求的格式进行答题,否则答案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也均由考生自己负责。
8.网上评卷工作集中在有关高校进行。
9.考试成绩由考生自行在规定的时间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查询专栏,凭考生号(或准考证号)查询。如考生认为自己的考试成绩有误,需要核查,可在11月22日向县(区)招考办提出申请,并缴纳每科5元核查费,办理有关手续。查分是对考生申请查询的考试科目得分情况,从小题分、大题分到全卷分以及有无漏评、漏统进行复查,不查核评分宽严。
五、录取工作
(一)2018年成人高校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工作由省高招委领导,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分批以远程广域网形式在网上进行。录取时间为12月3日至2019年1月18日(各批次录取时间安排请于11月底登录江西省教育教考试院官网查询)。
(二)录取新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各层次专业计划,“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各招生学校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校内自我监督,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三)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经省高招委批准报教育部备案后执行。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中起点升专科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四)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原则上根据招生学校各层次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加试合格考生名单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如院校提出要求则可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科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升本科的公安、监狱、*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五)录取及提档照顾政策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网上报名后,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网上报名后,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网上报名后,经本人申请并出具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就读考生所在设区市的成人高校专科起点升本科层次专业。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为努力提升我省中小学在职教师学历水平,我省中小学在职教师(须出具所在学校、县教育局的证明和教师资格证),可以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⑴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⑵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⑶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⑸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⑹省政府明确划定的8个民族乡和72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⑺老区贫困乡考生(户口、工资关系均在贫困乡所属单位)。
⑻年满25周岁以上(1993年12月31日前出生)。
7.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累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每录取一名新生按65元的标准向省教育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
六、新生复查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次年春季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录取专升本层次的新生报到时,必须持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原件(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申请免试入学就读专科起点升本科层次专业的还需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与院校签订内容为所持毕业证等证件真实属实,如有虚假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的承诺书。对不能提供真实毕业证(免试入学证明)或不签承诺书的考生,录取院校将一律清退,取消入学资格。学生签订的承诺书,录取院校将保管、存放至学生毕业。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目前以部门预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核心的三项基础性的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三项改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只有并驾齐驱,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才能快速前进。这将是一次非常深刻的改革,它涉及到预算观念、预算体制和预算管理方式的改变,是对传统预算管理体制的一次革命。前一段时期,改革的重点集中在财政收入方面,这一段时期,改革重点将转移到财政支出管理方面上来。
根据国务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财政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这是我国财政收支和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自2000年起,我国开始编制部门预算,但是想解决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光有好的预算,还不能确保资金的使用不出岔子,还应有盯得住、管得了的手段。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再造一套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势在必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将财政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单一账户进行拨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思路是:改变资金管理方式,改变资金收入和支付方式。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只设一个财政国库账户,记录所有收入与支出。它是我国财政收支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预算监督,能够加速预算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预算资金改变预定用途、加强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和实施力,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减少国债发行,优化预算编制,促进国有资产核算。
无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一种先进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我们理应推行。但交通行业有其与其他部门不同的特点,无论是交通运输业还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其一体性、连续性、关联性,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也有别于其他部门,如何适应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出有利于交通行业发展的改革方案,是交通行业面临的一件十分重要且亟需研究解决的大事。
二、研究目的
交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健康发展与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成败。本课题就是针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的形势,通过分析国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一般做法,比较我国与外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差距,研究交通行业的本质属性和业务特点及相应的资金来源与资金支出的关系,为交通行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应不同于其他部门及地方同类预算单位提供理论和事实依据,确定交通行业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并设计适合交通行业的具体的支付方案,从而有利于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
三、 国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模式分析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国外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treasury single account——tsa),即将所有的政策性财政资金的收付全部集中到国库单一账户,所有财政收入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财政支出都从国库单一账户中开支,从而实现对财政资金的流向、流量的全程控制。体现在支付制度方面就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的过程为:根据支出部门开出的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动费的支付凭证或由国库部门签发的支票,经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同业资金清算系统或政府支出信息管理系统,从中央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划拨资金。
(一)各国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之比较
通过对以上各国国库集中支付模式的介绍,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收缴方式上普遍采用直接缴库,在支出方式上一般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只是在管理机构、账户设置、资金范围的界定等方面有细节上的差异,其比较分析如下:
国家
名称
管理机构
名称
账户设置
收缴方式
(主要指税收)
支出方式
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的资金范围
法国
经济财政部
公共会计司
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分类账户
纳税人直接申报,以支票形式缴税
财政直接支付(控制实际支出资金)
所有政府现金资源(包括税收和其他预算内外收入)
匈牙利
财政部
国库局
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总分类账册系统
纳税人直接缴库
财政直接支付
所有财政收入
巴西
国库
秘书处
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户(零余额账户)
纳税人向商业银行缴款,银行在两天内划转到国库
财政直接支付
税收收入、公债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日本
命令机构和
出纳机构
国库单一账户、
银行店
税金由纳税人直接申报纳税,岁入金由岁入征收官征收汇缴
财政直接支付
税收收入和非税的岁入金
意大利
国库部
国库单一账户
纳税人通过商业银行直接缴库
财政直接支付
税收收入和其他预算内外收入
美国
财政事务
管理局
国库单一账户
纳税人直接在网上缴税划款
财政直接支付
税收收入和其他各种财政收入
(二)各国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之借鉴
1、国外国库管理的基本运作方式
从各国的国库管理运作的基本情况来看,国库机构的设置基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设立独立的国库机构;第二种是国库设置在财政部内,为财政部下属的一个司(局)或处,如法国、日本。各国普遍采用的政府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是国库单一账户,即我们前面提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的过程为:根据支出部门开出的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动费的支付凭证或由国库部门签发的支票,经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同业资金清算系统或政府支出信息管理系统,从中央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划拨资金。在各国中,目前所有的政府资金都集中在中央银行的国库的单一账户中。
2、外国国库管理的特点
(1)国库具有财政管理的职能。从目前各国的情况来看,国库不仅承担着执行预算和监督的职能,还肩负着财政的职能。传统意义上的“库藏财政”模式的国库职能要求得到进一步的深化。由于国库的预算收支的执行过程中,可全面、准确、及时地获取收支信息,从而有利于对财政收支实施全面而有效的控制,促进财政资源的优化管理。国库的财政管理职能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库的核心职能。其中,加强对公共支出的监督、管理和政府融资政策的制定是各国国库管理的重点。
(2)资金管理的“市场管理”机制。在各国的国库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时刻体现着“加强控制,提高效率”的目标。部分国家在资金的管理上引进了“市场管理”机制,即中央银行管理国库账户要收手续费,国库存款余额也计付利息,因保管国库资金不当造成的损失也须按规定赔偿。以法国为例,1993年独立法第38项条款规定:法兰西银行应将政府视为客户,通过向政府提供各种金融服务收取费用,其对中央行管理和运用国库账户所收取的费用金额相当可观,每年约2.3亿法郎,与此同时,银行也按市场主导利率向政府单一账户资金余额支付利息。而日本《会计法》规定,日本银行是由其管理的国库资金为国家存款,如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要依民法和商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这样,既能刺激中央银行提高对库存款的使用效率,又能保证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3)完善的监管体系和严格的责任机制。这是实现国库资金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各国在有关国库资金的使用、支付和监督过程中各部门所负有的权利和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用立法形式制定了规范的监管程序,以及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对审批、授权、计账、拨款等环节设立层层责任制。有些国家还设有专门的对政府资金支出进行监督的机构,对预算的执行状况实行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双重监控体系。如法国的双重监控,内部监控包括国库内部监督和财政监察专员的专项检查,外部的监督则由检查公共资金使用的最高司法机关审计法庭进行独立审计。审计法庭的基本职能是协助议会监督预算的执行,如发现非正常现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4)高效率的国库资金运行机制。各国高效率的国库资金运行机制主要是建立在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置、集中统一的政府支付系统的运作,以及以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和支付系统为依托的基础上。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减少了非单一账户下资金拨付的多个转账环节,实现对政府资金的集中、统一使用;通过政府支付系统,能掌握各支出部门每一笔资金的使用状况,从而杜绝不合理的支出,实现对预算资金的全面严格管理。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和支付系统是保障集中支付制度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和手段。各级预算的执行与管理采用先进计算机操作技术,并在预算执行的各部门间建立了财务信息网络系统。不仅使预算执行和管理达到了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还更易于对每一项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监督和控制。由于各国电子化程度不同,具体操作方式也不同,主要依靠网络和银行间资金清算系统的完善与发达。
四、河南省交通行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情况
河南省交通厅是河南省交通行业的行政主管单位,下设11个厅直属事业性单位,包括公路局、航务局(海事局)、道路运输管理局、质检站、定额站、机关服务中心、厅行政机关、通信中心、征稽处、河南省交通学校、交通技工学校。河南省交通行业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目前,纳入该项制度的单位仅限于一级预算单位(即省交通厅),基层预算单位(包括各省局和直属学校)均未涉及。改革要求省交通厅完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取消所有过渡性账户,省厅财务处甚至无须设置零余额账户,对于过去老账户中的余额实行只出不进,到2004年底彻底清零。在大半年的实施过程中,已出现诸多问题,基本实行情况如下。
(一)河南省交通行业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前后的资金管理特征
河南省交通行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交通规费收入。其中政府性基金包括汽车养路费、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预算外资金包括运管费、通行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前,河南省交通行业资金管理流程如下:
1、 政府性基金
对于政府性基金,其收入由各地市交通部门征收汇缴到省交通厅征稽处,再上缴到财政国库;在支出时,由省交通厅通过资金预算上报财政部门,经审批后取得资金进行分配。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在交通厅设立基本建设专户,按工程进度拨款;其他资金按照各省局的部门预算拨款,再由各省局根据比例分成向地市交通局分配。
2、 预算外资金
(1)运管费。运管费由各地市交通局通过本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规定比例上缴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2)通行费。高速公路已发展为有限公司,其收取的通行费作为企业收入,不再上缴财政。对于省管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由收费站征收后上缴到省公路局统管处,再纳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于地市管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征收后直接归集到当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60%上缴省公路局统管处,再纳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3)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质检站、定额站等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直接上缴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3、 交通规费
对交通规费实行层层上缴的形式,由各县市征收后上缴省交通厅征稽处,再划归财政国库。在支出时,由省交通厅按预算上报财政部门,经审批后按比例分配到各县市,再根据计划划归到各单位。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河南省交通行业进行预算管理的项目和内容增加,除政府性基金外,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道路运输管理费等均纳入集中支付。对省交通厅财务处取消全部汇拨汇缴账户,在支出时由下级预算单位(包括公路局、航务局、地市交通局等)向省交通厅上报支出计划,再由省厅上报财政,经财政审批后直接拨付到下级预算单位。重点建设资金向农网道路倾斜,通村公路进行切块管理,资金支出由省交通厅按计划上报省财政,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各地市财政局,再下拨到各地市交通部门;对于国债资金补助,由省交通厅上报省财政厅,经批准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各地市交通局;对于中央车购税补助,由交通部根据计划拨付到省厅财务处,再拨付到各地市交通局财务处。
(二)河南省交通行业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后的相关问题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河南省交通行业实行了半年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交通厅财务处上报用款计划和拨款通知书,过去一次可以解决的问题,现在要分预算项目解决,一个项目一张通知单,交通部门的业务量很大。
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配套设施仍不完善,一是预算项目不科学、不准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求部门预算更加科学、细化,但是目前实际工作中还无法满足;二是网络系统不够发达,改革要求直接支付到供应商,但是并未实现与所有供应商联网;三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整个系统不够灵活,调整困难,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因此对于大多数项目由于预算不能做到完全准确,常常使拨款滞后。
3、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所有收入统统上缴各地“财政汇缴户”,取消过渡户,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当天清缴,但是效果并不明显,银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4、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交通部门的会计核算任务更重。例如,基本建设项目原来按工程进度进行资金拨付,但现在支付时还要受到其他方面的制约:一是受收入制约,即财政上是否有相关的资金来源进行支付;二是存在一个协调问题,财政总是按月均衡支付资金,但项目进度快慢不一,经常出现“需要资金的时候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不需要时资金又过剩”这种不平衡现象。
5、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程序繁多,交通部门要与财政厅的经济建设处、国库处、预算处、财政厅支付中心进行联系,财政“婆婆”太多,交通部门工作不易协调。
6、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交通厅无法监督调控各项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弱化了交通厅的行业调控能力和行业管理职能,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五、铁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情况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铁路单位事业费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铁路事业费一直纳入铁路财务管理,目前实行的是铁道部统一管理,铁路局、铁路分局、基层事业单位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按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从铁路现实出发,铁路事业费宜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来讲:
(1)工资性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即财政部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铁道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的工资均实行直接支付。
(2)工程采购支出。工程采购支出,指各事业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投资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中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工程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各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支付,由财政部国库执行机构通过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
(3)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指事业单位采购列入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除外),或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的支出。情况特殊的,经铁道部认定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物品、服务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各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支付申请后,及时开具支付凭证,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4)其他购买支出及零星支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即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投资额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及特别紧急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数额,由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各事业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各单位下一月度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受理各单位支付指令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累计余额限定的额度、每日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和银行填制的划款申请与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5)改革事业费会计核算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事业费由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机构支付,相应的,反映事业费收入、支出的会计核算作如下改革:各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事业费收入;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总账科目用于核算事业费收入、支出;各事业单位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各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有关事业费收入、支出的具体会计业务为:①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各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账。②对财政授权支付的指出,各单位根据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③对财政部下达的小额现金账户用款额度,各单位根据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年终决算由各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铁道部、二级预算单位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事业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上级与下级“拨出经费”、“拨入经费”相抵冲的账务处理。铁路事业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铁路事业费管理现状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出发,事业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争取用3~5年的时间全面实施事业费的国库集中支付。另外,铁路事业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还需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宏观环境建设,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理顺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明确财政、税务、国库、业务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进一步改革国库管理体制,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配套实施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建立独立的国库会计核算体系和联行清算制度,规范结算,对账和清算行为,确保预算款项的及时入库、支付和结账;加快国库部门的电子化和计算机网络建设步伐,加快财政收入入库和款项拨付,适时反映财政库款的动态。
(二)铁路建设基金试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利弊分析
铁路建设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属于国家预算管理的专门用于铁路建设的政府基金,是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1、建设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利”
京秦客运通道提速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利”主要表现在:(1)实行集中支付制,减少了拨款环节,款项通过财务司直接划转到施工单位、供货厂商等最终用户,资金到位迅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变了原来将资金层层下拨的做法,避免各级管理部门截留、占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进度。(2)由于集中支付统一管理,财务人员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影响,工作上没有顾虑,可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3)集中支付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每笔业务都是公开进行的,增强了执行中的透明度,收支更合理,更合法。(4)集中支付制有利于加强预算约束,使每笔支出真正作到专款专用,提高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
2、建设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弊”
京秦客运通道提速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弊”,即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建设基金实行直接拨付后,虽然减少了中间环节,但仍存在着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有的款项从指挥部报送用款计划,到用款单位收到资金,需要较长的时间,影响拆迁和施工进度。(2)建设基金实行集中支付后,路局财务处、项目处和指挥部等中间环节,应根据部财务司转账通知书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但从目前来看,拨款与通知书没有同步,铁道部向用款单位拨了多少款,路局财务处、项目处、指挥部都无法掌握,工作较被动。(3)由于许多最终用户在一段时间内没有收到资金,而工程用款又很紧急,故发生过重复申请资金的情况,严重干扰了项目管理单位日常的财务和工程施工管理,个别情况还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4)由于拨款需要完备的财务手续,也就是说,必须有合同、验工计价等才能申请拨款,而现场急需支付的一些费用,比如征地拆迁费,特别是直接支付给当地村民的,一谈妥马上就得付款,如付款延误对方就可能反悔,重新谈判一般都会提高要价,而集中拨付办法,解决不了现场急需资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拆迁工作的完成,在客观上成为增加工程成本和延长工期的一个重要原因。(5)铁路概、预算改革滞后,概算编制较粗糙,某种程度上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如根据《铁路基本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总概算,经审批成立,据此确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以及作为实行招标承包和投资包干的主要依据,而在施工阶段,变更设计要由设计、监理、施工和建设单位四方签认,但工程最终批准多少投资,要到工程后期概算清理时方能确定,这样,往往施工单位垫付资金后,从整理完备的财务手续到资金申请到位,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造成资金紧张而影响工程进度,而这些资金是否能最终被批准兑现,还要到工程后期概算清理时方能确定,使得各施工单位有顾虑,这也是造成管理混乱和管理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六、湖北省交通行业资金管理现状与国库集中支付的关系研究
(一)湖北省交通行业的业务特点
交通部门及其所属行业管理部门与其它行政管理部门一样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职责,但同时又具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突出特点:
第一,交通行政管理系统具有管理面广的特点。只要有道路、航道,有车辆、船舶的地方,都必须切实加强交通行政管理,其管理覆盖面必须是全省行政区域的每个角落。因此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从下到上,从上到下也具有运转周期长,而使用分散的特点。
第二,交通部门又具有管理层次多,管理权限、级次交叉的特点。按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认定,从省到市(州)再到县(市)应该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预算单位,而每个级次预算单位之下又都有很多基层预算单位。据初步统计,交通部门纳入部门预算具有独立核算功能的单位有600多个,涉及的规模不一的建设项目有几千个之多。
第三,交通系统具有行政管理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特点。属于交通行政管理的事业经费,一般是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预算外资金;而用于修路、架桥、治河、建港和道路客货运站场建设的资金除了交通规费之外,主要靠通过银行贷款,引入外资,集资借款,地方政府自筹和政策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因而具有资金需求量大,而资金来源广泛的特点。目前各业管理部门都面临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而资金筹措特别困难的局面。
第四,在省财政厅支持下,交通部门非税收入(即所有交通规费)的征收,解缴、使用已形成了全省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高效运行的局面。这是实行规范的部门预算,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促进社会进步的良好基础。这也是与其它管理部门相比的又一个特点。
(二)湖北省交通行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后的资金管理流程对比分析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交通行业的资金管理发生较大变动。以湖北省为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前,交通厅的资金支付程序如表1(略) ④拨款
③拨款
①申报用款计划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交通厅
基层预算单位
国库
交通厅开户行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湖北省交通厅的支付业务流程图如表2、表3(略)所示。
对比以上各表,我们可以看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加强了对财政资金全过程的监管,减少资金的滞留和挪用,为预算执行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实现了从源头上制止腐败,是反腐败的治本性措施。但是任何一项工作要想顺利进行,必须做到财权和责任相统一,财权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没有资金的支配、使用权,没有事权和财权的有机结合,就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交通行业自身存在许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因此这种新的制度改革在交通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交通行业各单位的业务量大大加大。预算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预算部门不仅要保证原来正常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还要组织各单位编制采购计划,编报分月用款计划,进行支付申请等工作。
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交通部门不能自主把握资金的运作,各种审批手续繁杂,资金的及时到位不能保障,特别是基本建设资金到达的滞后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展。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前,商业银行愿意向交通行业提供贷款,是因为交通行业大多数项目属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银行承担的各种风险均较小。而改革后,单位在开户行账户上没有存款余额,银行存款资金减少,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贷款,使银行存贷比指数大大降低,收入锐减,反而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银行将很难再给交通部门提供贷款。
4、即使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模式,预算单位获得了一定的支付额度,但在向商品劳务供应商支付货款时,支付行首先要垫付资金,从而导致预算单位的账户上表现为负值,行只能在一天结束后才与国库进行清算,虽然能够取得一定手续费,但是大大限制了其资金的流转。
(四)大一统的国库集中支付对交通行业的不利影响
按照政府的职能部门分工,交通部门具有其特殊性,如在现阶段完全以发达国家模式进行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可能会有较大困难。以湖北省交通行业为例,湖北省交通厅除负责一般行政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外,还负责交通规费征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筹融资等工作,既行使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职能,还具有建设项目筹融资、经营管理等特殊职能。在现阶段,如果实行一个单位一个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和由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的支付方式,将会对交通事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
1、对交通建设筹融资工作的影响
交通基础建设任务繁重,贷款资金量大。在湖北省,截至2003年底交通厅贷款余额已达313亿元,2004年交通建设总投资为165亿元,其中:重点工程100亿元,面上工程60亿元,而交通规费资金、交通部车购税专项投资、企业投资及地方自筹资金只有近70亿元,余下90多亿元都要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如果严格按照西方发达国家模式进行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预算单位只能有一个零余额账户,而且不论是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还是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各单位的银行账户上将没有银行存款余额,也没有资金的现金流量,这将直接影响银行对交通部门的贷款,影响交通建设的筹融资工作,具体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后取得银行贷款没有保障。根据银行贷款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适的存贷比指数是商业银行向企事业单位贷款的重要依据,如实行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单位银行账户没有存款余额,没有合适的存贷比指数,银行将很难再给交通部门贷款。
二是改革后无法达到银行对贷款资金担保的要求。湖北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的贷款是通过交通规费资金(即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收入)担保取得的,这种担保是以贷款主体(省交通厅、省公路局)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余额为基础的,一旦银行存款余额为零,银行无法从交通部门银行账户上扣本扣息,担保将无法履行,从而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降低省交通厅及省公路局的贷款信誉度。如果用于担保的规费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要想继续通过这种方式融资,就会导致银行存款账户主体的变更(由交通变为财政),银行可能会要求省财政厅行使担保职能,而行政单位是不能提供经济担保的,那么交通建设资金的筹措将很难解决,特别是路网工程的贷款无法筹集。
三是改革后无法满足银行对信贷资金监管的要求。以收费还贷公路为例,银行在公路建设期的贷款投入,要通过公路营运期的通行费收入来实现投资收益,但根据国家的收费政策,这部分收入属于预算外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按照以前的资金拨付方式,银行可以对财政返回的通行费现金流进行监管,如果实行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或财政直接支付,全部资金不通过贷款银行的现有账户,存留在国库或基层用款单位,因而商业银行是无法对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从而无法对各自的投资收益进行监管。
四是对银行信誉评级的造成影响。银行的贷款规模、贷款期限等是根据贷款单位的信誉确定的。一直以来,湖北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的信誉等级都是aaa级,如果实行彻底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账户上没有银行存款余额,没有资金的现金流量,银行信誉评级的许多指标可能会为零,这将会严重影响银行对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的信誉评级,从而严重影响贷款规模和期限,不利于交通建设的筹融资工作。
2、对交通系统现有会计核算体系的影响
交通部门点多线长面广,情况复杂,所管辖的业务和范围也较大。湖北省交通行业,从主要业务方面,有交通规费的征收,有公路水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有道路运输和安全的管理,还有工程质量的监督等;从管理范围方面,有厅机关本身,厅直属业务局和厅直单位,市州县交通、公路、运输、征稽、港航系统,这么庞杂的系统没有一个完善的核算体系和办法是很难想象的,因此湖北省交通系统根据国家目前有关财经制度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形成了一套健全有效的会计核算体系:省交通厅作为全省交通部门规费资金的收支一级核算主体,对全省各项交通规费的收支进行核算,全面反映交通系统的总收入和总支出;交通厅厅直二级单位分别对本单位及系统规费资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各市州县基层单位则分别对本单位规费资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因各级交通部门是独立核算单位,这种核算体系能较全面地反映整个交通部门和各级独立核算单位的收支全貌,有利于交通主管部门及时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全面反映会计信息。近些年来由于有这一整套的会计核算系统作保障,湖北省交通厅目前尚未发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将会对交通行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形成较大的冲击和影响,既不能全面、及时反映交通部门的收支情况,也不利于资金的监管和核算。主要表现为:
(1)目前进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针对行政单位和完全的事业单位,其会计核算体系要么按照行政单位执行,要么按照事业单位执行,有其固有的体系。而交通行业不同于一般的单纯的行政和事业单位,是既有行政单位,又有事业单位,属性上无法分开,发生业务时,究竟应该怎样进行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针对这一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使交通部门无章可循。
(2)在进行具体核算时,若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一级单位对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对三级单位的拨款将由财政直接拨付,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基层用款单位后,在会计核算上只给一级或二级预算单位一联“入账通知书”备查,此联不能作为收支核算的账务处理依据,只能作为备查账,这样一方面造成一级或二级预算单位的财务账收支无法平衡,会计核算不全面,另一方面影响了资金的及时监控;若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一级单位对二级单位的拨款将由银行直接通过二级单位零余额账户拨付,一级单位将无依据进行收支的账务处理,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支出业务无法在一级单位财务账上反映,这样也会造成一级预算单位的财务账收支无法平衡,更不利于一级单位及时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
3、实行直接缴库对交通规费征收水平的影响
交通规费征稽部门通过对每辆车、每艘船进行单车单船按月征收上解,最后集中省级财政成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本金的主要来源。由于车辆、船舶流动性大,征收困难,必须经常上门上路下河催收,车(船)主主动缴费率不到30%,如果取消收入过渡户实行直接缴库,将加大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难度,对费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交通部门资本金筹集力度。以公路规费征管工作为例,有以下四点不容忽视:
(1)规费征收实行直接缴库将延长车主缴费时间,加重车主经济上负担,激化征缴矛盾。
(2)公路规费实行直接缴库与现行的上户上门征收方式不相适应。
(3)公路规费征收实行直接缴库,将使偷逃拖欠公路规费的行为重新抬头,从而导致公路规费的大量流失。
(4)公路规费征收实行直接缴库后,如果遇到退费情况,由于财政退库手续可操作性不强,退费的及时性将得不到保障。
4、对交通部门宏观调控能力的影响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上去,交通部门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将大大降低。而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又不同于一般建设项目,是一个全方位的互通网络,必须进行统筹规划,因此省级交通部门必须具有资金的使用权、调度权,才能协调各地、各方面的局部利益,调动市(州)、县(市)等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公路网布局进行建设和养护。
5、对交通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影响
交通部门的养护任务重,资金量大,水毁等突发性事件较多,每天均必须进行补坑槽等小修保养工作,如果按照一般的每月一次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难以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从而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6、影响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交通部门资金使用量大,建设项目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多(一年交通部门有几千个建设项目和600多个部门预算单位),如果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的审核任务量将大幅增加,加上不可避免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将严重影响交通建设资金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使目前本已很紧张的建设资金更加难以到位。另外,还将增加资金运行成本,如必须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应付申报、审核、请款等工作,且各项目单位和资金使单位将增加大量的差旅费,用于请款等工作。
7、影响交通部门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道建设及养护委托省交通部门负责实施,省道及以下公路的建设及养护由省交通部门负责实施。多年来,国家赋予交通部门以事权,同时也赋予交通部门对交通规费统收统支权,这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如果不从交通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一个模式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形成“财政给多少钱交通办多少事”的被动局面,不利于发挥多个方面的积极性。只有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才能发挥交通和财政等多个方面的积极性。多年来,交通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以及财政部门的要求,对交通规费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编制部门预算,资金进入省级金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拨付到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再根据预算拨付到项目单位和用款单位,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事实证明,由于发挥了财政、交通两个部门的积极性,同时交通部门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和一支熟悉业务管理队伍从事此项工作,因此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七、湖北省交通行业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政策性建议
(一)交通行业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界定
交通厅直属的主要单位是事业单位,资金来源绝大多数是以规费收入返还或再分配为主,其他资金来源为辅,资金来源因其规费的多样性而渠道多样化,有些单位虽然能做到日常收支相抵,但重大工程项目依然要依靠国家财政扶持。这些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同交通厅的财务资金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除应受到国家预算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约束,还应服从交通厅的全局安排。
交通行业的资金来源的性质各异,其支出也应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在整个资金来源中,按其性质可分为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又可区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有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对这部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应纳入集中制服的范围,即依然采用分散支付方式,各预算单位通过各自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实现对各项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的支付。其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具体内容是:财政补助资金(如财政支付的职工工资、工程建设费、公用经费等)、事业收入形成的预算外资金、来自交通建设基金的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等。这部分财政性资金不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的都应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铁路预算单位的资金来源中,主要是本单位事业收入等预算外资金和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比重较低,因此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铁路部门的资金特点。财政性资金应逐步直至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非财政性资金(上级单位补助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不能纳入集中支付的范围,仍要采用分散支付方式,各预算单位通过各自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实现对各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的支付。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部分应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这样更适合铁路预算单位对资金的使用需求。
(二)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平台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财、税、库、行等部门密切协作、大力配合,要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使财政、税务、国库、会计核算中心和各支出部门之间形成网络体系,达到互相监督,相互制约,共享资源,提高效率。而我国以财政部门为中心的预算资金管理信息平台还不健全,大部分刚开始实行集中会计核算,而距离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监控并与政府采购相结合的信息平台标准尚有很大差距。为了实现垂直化财务管理,以及对预算资金管理,应构建新型的财务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是以财政部门为核心建立财务信息处理中心,通过一个高效、安全、快捷的现代信息技术网络将各预算执行单位与财政部门的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部门、商业银行联系起来,满足资金预算、控制、异地实时查询、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等要求。真正实现政府一盘棋、财政一盘账、财务信息实时在线、财务控制由事后控制转为事前控制的具备真正远程化数据管理能力的先进、稳定、安全的财政管理系统。
国库集中支付的实现完全依赖于高效成熟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而信息平台在连接财、税、库、行等的运行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各种网络问题,如果一旦发生,后果不可预料,存在较大风险,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确定应急方案,当出现网络故障时,能够及时调整,尽可能减少损失,使国库集中支付能高效顺畅进行。
(三)确立交通部门会计核算体系办法
交通部门的单位性质比较复杂,不同于一般单纯的行政单位,交通厅不能够完全按照行政单位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若按照原来的核算体系不变,只反映交通厅发生的业务,其他的不做反映,其差额该怎么核算?而且并不能清楚其下属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无法对整个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若改变整个核算体系,该怎样建立一套新的体系,使其能把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相融合,以满足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交通行业改革实践的需要。
针对交通部门的特殊性质,财政部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如会计法,相关科目该怎样核算),制定确立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解决目前交通行业核算体系的基础问题,这是当前交通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以使交通行业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能顺利进行。
(四)解决交通部门贷款问题
目前财政上资金有限,所批复的用款额度往往不能满足正常的开支需要,而交通部门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必须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因此,建设资金大量还是需要靠贷款解决。根据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合适的存贷比指数是商业银行向企事业单位贷款的重要依据,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银行账户上没有存款余额,没有合适的存贷比指数,交通部门将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若担保的规费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要想继续通过这种方式融资,银行可能会要求省财政厅行使担保职能,而行政单位是不能提供经济担保的,这样贷款问题就不能解决。
因此,财政上应尽快出台有关规定,是否考虑对《商业银行法》做些修改,或者能有其他的筹款途径,使交通部门可以取得大量的资金,保障国家交通事业的顺利发展。
(五)批准设立交通特设账户
交通行业由于系统复杂,业务广泛,如果只设立每日清零的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授权支付或者由财政直接支付,而不在账户上保留任何资金,可能会对交通部门目前的行业纵向管理带来更多的问题,因此建议财政部门批准交通行业设立特设专户,在省级交通部门的银行账户上留存一定资金,用于意外支出、公路、港口的临时性维护支出、基建设施的水毁抢修支出等。
(六)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
建议对交通部门的非税收入的收缴按集中汇缴方式,由交通部门的执收单位将规费资金逐级上解到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和国库。
(七)对不同类型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对交通预算单位而言,就是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申请。预算单位实际发生支付业务时,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提出申请,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单位严格审核无误后,向银行发出支付令,通过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行清算,直接将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①工资支出、大宗物品和服务的购买支出、工程采购支出以及上级对下级的专项转移支付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②上级对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
(2)财政授权支付。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这种方式与过去层层拨款的主要差别是,钱不是从使用单位的原有账户上走,而是以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使用单位零余额账户上支付。这样,每一笔资金支付对使用单位是透明的,对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门也是透明的。这种支付方式主要适用于经常性的支出。财政授权支付是更适应交通预算单位特点和资金使用需求的方式。
交通行业的路网建设、养护和管理业务是跨区域的,事物性活动频繁,开支内容广泛,且多数项目较为零散,支出情况复杂,若要保证每项支出的合理性,必须由交通部门根据其客观需要合理安排和支付资金。另外,交通部门承担的国、省道干线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任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多数采购项目专用性强,数量单一,不宜纳入政府采购的目录,所以难以通过政府采购及时有效的进行。且财政直接支付原则上每月只能申请一次,加上审批手续烦琐,势必影响预算单位的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能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每月能在财政授权范围内进行多次支付,保证交通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和资金支付的及时与便利,比较适合交通行业的条块管理模式,同时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