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模板(10篇)

时间:2022-03-18 2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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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篇1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38-03

[作者简介] 贾春光,农行宜春市分行经济师、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信贷风险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条件,在间接融资中一直被广泛使用。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对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担保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尽管新协议中相当一部分具体规定对国内银行目前并不适用,我国银监会也已经明确表态暂不实行新协议文本,但是掌握和吸收新协议中具体规定背后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担保在信贷风险控制中的主要作用

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研究认为,信贷担保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解决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问题。处置成本的存在使得担保对借款人的价值高于对贷款银行的价值,因此担保可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最终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担保质量是确定信贷定价的重要因素,并实现银行对信贷客户的筛选。对银行而言,担保价值比借款人预期的项目收益更容易被客观识别,因此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一套信贷合约,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进行分离和筛选,良好的担保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水平;三是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借贷双方谈判成本。在没有债务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一旦违约,其所对应的各债权人在协议分割借款人剩余资产的谈判中将耗费很高的成本,而在债务担保情况下,由于担保条款事先已经决定了担保资产的归属,这将不仅降低借贷双方事后的谈判成本,而且将剔除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免费搭车”问题;四是担保质量是银行进行信贷风险分类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重要依据。

二、新协议对担保的相关要求

1.担保的确认。一是对担保主体的原则性规定。标准法规定,有资格的抵押品应该具有法律地位明确、能客观估值或采取盯住市场价值、良好的流动性、价值波动较小、和交易对象的信用相关性较低等特征;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必须高于借款人,否则不予认可。二是认可的担保主体的具体范围。标准法认可的抵押品包括现金类、黄金、债券类、股票类、证券和基金类等五类,全部为变现能力强的金融产品,而变现能力稍差的实物抵押品没有得到认可;保证人为履约能力容易得到认可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和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象的证券公司、评级为A-以上的其他实体等,范围非常有限。

2.担保的接收与管理。银行使用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的政策,包括对担保的接收、管理和会计上处理的各项具体规定,都必须清晰一致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接收担保时,银行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履行法律要求,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银行能够及时处置担保并获得担保权益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贷款发放后,银行应该连续考察贷款的信用状况;经常对担保人重估;连续追踪抵押品价值,经常盯住市场,对抵押品的种类、位置和质量进行考察;保守地估计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3.担保的处置。银行应该建立清晰和稳健的程序及时处置担保,以保证能够有效遵守违约条款的规定,一旦借款人违约迅速处置担保;对担保进行最终处置时,违约损失的估计应该建立在历史清偿率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只建立在估计的抵押品市场价值基础上。为了建立合理的违约损失率模型,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历史数据积累机制,这种健全的历史数据至少要覆盖两个以上的经济周期,才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有专家认为,我国两个经济周期的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我国信贷担保存在的主要风险

新协议认为,尽管使用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可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但它同时可能使银行承担其他的风险,这种情况在具有注重担保传统的我国银行系统表现得非常明显。

1.担保法律风险。与新协议要求不同的是,我国金融实践中采用的担保主体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涉及信贷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既庞杂又分散,导致银行在现实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烦。以目前很多银行办理的各种收费权质押贷款为例,《担保法》中所列明的权利质押中并没有明确包括收费权质押,在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九十七条确认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地位,但是对于类似学校、医院等收费权质押还是没有涉及,也就是没有明确承认其法律地位。类似的情况还有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或循环担保、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借款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抵押贷款等,这些贷款一旦涉及担保处置,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判决为担保无效,或者银行即使胜诉也根本无法执行,最终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2.担保操作风险。新协议对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在接收、管理与处置各环节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这些环节在银行的实际运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风险。接收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核实担保人对抵押品所有权及处分权的真实性、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未履行法定担保登记手续、相关担保权属凭证未转移银行占有、信贷档案管理混乱导致重要法律文件缺失等;管理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对抵押品保管状况的后续监测、缺乏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和抵押品市场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展期重组时未征得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等;处置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担保权诉讼时效维护不力、对担保处置不及时以及处置方式不恰当、不注重对担保处置成本及其效果的数据积累等。

3.担保价值风险。一是担保与借款人信用度相关,违背了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人格上应当相互独立、第二还款来源应具有补偿性的担保原理。二是保证人保证能力不充分,如担保人与借款人同属一个行业,具有相同的行业风险,或者保证人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借款人,这种不被认可的担保却往往成为银行考虑的第二还款来源。三是高估抵押品价值。为了增加融资能力,有的借款人会通过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增加抵押品价值,如果银行调查不到位或者抵押品价值认定政策存在偏差,将导致抵押品价值被高估。

4.担保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担保能否被及时处置变现就成为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非自用不动产必须在一年之内处置完毕,各银行同时进行大量抵押品处置导致市场成交价格大幅下跌,再加上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抵押品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秩序不够规范、交易法规不够完善、交易手续十分烦琐而且交易费用偏高,因此大部分抵押品变现费时费力且损失惨重。另外,外部是否存在一个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也是决定担保流动性高低的重要因素。据调查,银行执行担保债权的司法费用平均占请求金额的4.7%,税费占担保物金额的17%,如果加上法庭费用,则整个司法费用基本要占到银行诉讼标的金额的22%以上,有的金融机构此类案件的费用最高达到34%以上。

四、加强我国信贷担保管理的建议

1.树立科学担保理念。银行信贷人员长期以来一直都在争论放款时是应该更多地注意借款人担保的价值,还是关注整个借款人的财务实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担保可以解决信贷业务中多种经济问题,但是由于在估价和处置变现上存在诸多困难,其为银行带来的好处是很有限的。在金融实践中,担保不能代替对借款人的全面评估,银行必须将借款人自主还款能力(第一还款来源),特别是借款人未来产生稳定、足额现金流量的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贷款条件,不应该过度依赖信贷担保。对银行而言,通过法律手续处置担保以弥补贷款损失的成本很高,事实上银行已经在担保处置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担保作为对借款人违约的防备,最好是备而不用,一旦需要使用则必须确保担保合法、足额、有效。另外,我国近期的金融实践表明,银行对不同规模的贷款提出的担保要求赋予了不同的功能,对较大规模贷款的担保要求主要用以解决逆向选择,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的谈判成本;而对小额贷款的担保要求则主要用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贷运营成本。

2.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被修订,这些变化可能对信贷担保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银行必须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一是银行各级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练掌握与信贷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信贷实践中灵活运用。二是银行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纠正政策法律无风险的错误观念,把防范政策法规变动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对国家涉及银行贷款债务存在和处理的法律规定调整变化,要认真学习、及时把握,深入研究分析对贷款可能造成的影响,如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研究对策,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是谨慎对待“另类担保”。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因此学校、医院收费权质押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担保方式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3.规范担保接收处置操作。基于担保的信贷业务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要准备复杂的法律文件、公开登记等,实施过程中很容易犯一些操作错误,这些错误的成本极为昂贵,因此有必要对担保接收处置操作进一步予以规范。一是科学界定认可的担保种类及对象,所确定的担保种类和对象必须被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并具备与借款人信用相关性低、可客观估值、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尽量向新协议文本的要求靠拢,严格控制担保准入关;二是合理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银行一般通过历史成本价、市场评估价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方式确定的抵押品价值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实际操作中银行必须在充分考虑抵押品价值市场波动、处置变现所需的估计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三是严格规定担保接收程序,担保法律文件的签订、担保法定登记应该有银行法律部门(人员)的全程参与,相关档案必须得到妥善保管;四是制定明确的担保处置政策,一旦出现信贷违约,应该立即进行风险评估,符合担保处置标准的应尽快选择合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的时间越长管理成本越高、处置难度越大,久拖不决将导致风险扩大。

4.连续追踪担保市场价值。担保在接收时所确定的价值即使是准确的,也仅仅是当时的静态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可能会发生波动,其风险缓释的效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导致风险敞口扩大,因此银行有必要对担保的市场价值进行连续追踪。对保证人的价值追踪主要包括保证人的重大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净资产价值、资产构成以及或有负债等方面的变化。对抵押品价值的追踪主要采用盯住市场的方式进行。抵押品价值盯住市场,客观上要求抵押品具备高度的流动性,每天能够获得市场交易的成交价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完善的抵押品交易市场,盯住市场存在较大难度,频繁价值重估则存在操作成本过高及评估结果可信度差的缺陷。现实的解决方案是,跟踪当地金融系统抵押品拍卖实例,以同类型抵押品拍卖成交价格剔除相关费用,如律师费、交易税金、佣金、抵押品过户费用等,作为本行抵押品的当前市场价值。在追踪市场价值时应该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折旧损耗的影响以及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

5.重视担保历史数据的积累。目前各银行对担保的折扣率、处置的完全成本、对违约损失挽回率一直依靠历史经验主观确定,管理方式原始、粗糙,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抵押率的确定为例,由于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市场,同一抵押品在不同机构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既定的抵押品价值折扣率很难发挥作用。银行应该认识到担保历史数据的重要性,尽快建立担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历史数据的积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合适的定量模型,分析担保的不同特征,包括价值波动、变现难易程度、处置成本、违约损失挽回率等,为规范担保管理、精确量化和控制信用风险提供决策依据。据金融时报报导,最近工商银行在担保历史数据积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该行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2006年1月已经正式投产,标志着该行风险管控能力正在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6.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定价的重要依据。风险和利率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首要关心的两件事,每一笔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必须覆盖其风险及成本,否则,银行就难以控制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盈利性也无从谈起。担保程度直接影响着信贷风险大小,风险大小影响了利率的高低,而风险水平又取决于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质量,因此担保质量与信贷利率水平存在较高的相关性。根据风险与收益配比的基本原则,银行应该制定明确的信贷产品定价政策,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在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对高质量的担保提供优惠利率合约,而对低质量的担保要求高利率合约。将担保质量与信贷产品定价直接挂钩,一方面可以增强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借款人自主提高担保质量。

参考文献:

[1]马亚军.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综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1).

篇2

协议的确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协议在广泛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员会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开始推行。新协议由三大主题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人和风险管理人角度、监管人角度以及投资人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议和规范方法的要求。

2、协议中的三大主题含义

第一主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进行了划分,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

第二主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所面对市场的性质、收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应对市场风险的要求,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篇3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将于2006年12月底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思想,同时新资本协议通过对商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来约束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经验,因此,许多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也纷纷表示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然而,我国却面临着双重挑战。

挑战之一:我国缺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目前,我国缺乏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我国缺乏实施第一支柱的条件

第一支柱是资本充足率要求。新资本协议在第一支柱中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例如,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其中最简单的是标准法。标准法下那些仅具备基本风险管理系统的银行,要依靠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然而我国具有外部评级的企业非常少。如果监管当局认为不宜采取外部评级,可以规定所有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都为100%,而对和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根据出口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确定。这样就可消除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因此,银行必须不断提高对风险的理解和改进对风险暴露的管理措施。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不具备实施标准法的能力及客观条件。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内部评级法不仅要求银行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而且要求监管机构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就目前情况来看,国际上只有一部分国际活跃银行和发达国家有实施这一方法的能力。我国的银行和监管机构距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同时国内各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中国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我国银行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

我国缺乏实施第二支柱的条件

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资本协议引入了监督检查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性操作。但是,实施第二支柱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是第二支柱所涉及的范围较广,问题复杂,而各国监管当局暂时得不到详细的指导,也不具备相应的监管资源。二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要求各国的监管方法逐步趋同。三是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相应有必要提高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的透明度。

世界银行认为,对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银行而言,贯彻实施第二支柱比改进第一支柱可能更加重要。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当局还没有能力贯彻实施第二支柱。各国监管当局改进监管工具,提高判断能力的过程将是非常困难和富有挑战性。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没有形成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处置。

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至今为止,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仍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而实践证明,外部监管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金融监管缺乏严肃性。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金融风险不断累积。金融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亟待提高。

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虽然我国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销(关闭)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关闭破产程序,以防范风险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表现在: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统;没有实行审慎会计制度,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监管方法和监管手段落后。首先,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和外部监管为主。其次,监管方式比较落后。再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我国缺乏实施第三支柱的条件

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市场约束主要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则,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市场约束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水平,加大透明度,即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和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合理的判断。市场约束的主要作用是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管、稳健性。

在我国,直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前,银行业一向被作为严守商业秘密的行业加以保护,报表的秘密性是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利益的重要基础。当然,其中也有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而不宜公开方面的原因。

鉴于此,多数人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差,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实际上,我国金融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与统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金融业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中,当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没有外来竞争者没有透明度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与矛盾就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5月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挑战之二:不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不利影响

从表面上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自觉自愿的,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新资本协议和老协议一样,一旦形成,就将被视作“神圣条约”,各国就要认真遵守,并将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标准。但由于目前中国还缺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中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不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将给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金融业的评价

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各国(包括协议的成员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由于它代表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代表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市场规则的最新诠释。是否接受新资本协议,是否按照新资本协议指出的方向(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去发展本国金融体系无疑将成为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评判一国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程度的重要依据和影响因素。我国目前正在争取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同,面对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游戏规则的变化,我国不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无疑将会影响到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评价。

带来金融服务贸易的新技术壁垒

客观地说,新资本协议确实反映了现代金融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例如,审慎合理的风险承担、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科学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框架。但另一方面,它也是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给发展中国家设置的新技术壁垒,有利于西方大国和大银行。

新资本协议宣称的宗旨是通过提高监管资本要求对风险的敏感性来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公平竞争。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银行业无论是资本金还是风险管理水平都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政策或法规的调整赶上来,风险敏感的监管资本要求无疑将增大发展中国家的融资难度和限制发展中国家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因此,实际上新资本协议为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国际金融大舞台上设置了更高的技术壁垒。而且,无论是新资本协议还是老协议都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发起并制订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考虑得太少,这将拉大发展中国家银行与发达国家银行竞争力的差距,也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新资本协议问题上面临两难的选择。

对我国经济和金融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新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游戏规则,如果我国不实施新资本协议,它将对我国银行的业务、评级、海外上市以及我国的利用外资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一是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由于跨国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和投资的风险水平被认为高于对发达国家的贷款和投资,新资本协议对前者将给予较高的风险权重,从而将限制跨国银行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流动。

二是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对我国的经济援助和贷款。IMF和世界银行一向支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IMF通常将巴塞尔委员会确立的监管原则作为评估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金融体系及其监管体制的参照基准,并可以通过IMF第四款协商过程促使成员国实施这些原则。世界银行也可以通过技术援助项目迫使受惠国实施这些原则。

三是影响我国银行国际融资的成本和海外上市。新资本协议确立的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金规则将成为国际信用评级公司评估各国银行的参考标准。这样,新资本协议通过影响信用评级公司的银行评级标准来影响到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银行的信用等级,进而影响到我国银行国际融资的成本,甚至影响到我国银行的海外上市。中国若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就难以在发达国家开展业务或开办新机构。

四是直接影响到我国银行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竞争激烈且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游戏规则的国际金融市场上,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资本金实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上,新资本协议无疑将会使这一国际金融规则得到强化,使我国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地位。不仅如此,由于新资本协议代表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经验和发展方向,如果我们不能尽快实施新资本协议,我们将失去一次学习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先进管理经验和缩小差距的机会。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只能在实践中学习,作为旁观者是无法学到手的。

我国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的对策

笔者认为,面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给我们带来的严峻挑战,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采取的对策只能是:尽快借鉴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资本监管的成熟经验,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本国国情的资本监管框架,并努力创造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争取在几年之内让我国各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作为过渡期的做法为: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与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保持一致,吸收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除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外,明确提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对资本不足的银行所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有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仅是在参考1988年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并原则性地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考虑到短期内我国商业银行按照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无论是采取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客观上都存在许多困难,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现状,现阶段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第二支柱的内容,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提升资本监管水平:

第一,商业银行应对本行持有超过最低标准的资本负主要责任,建立明确的资本发展战略,健全资产扩张的资本约束机制,防止资产(特别是高风险资产)的膨胀造成资本充足率的快速下降。

第二,监管当局建立明确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包括检查的方式、检查的内容、检查频率和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基于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判断,商业银行应有权要求其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金。

第四、监管当局应建立明确的触发比率,及时对资本充足率接近或低于触发比率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措施或纠正措施,提高监管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为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向新资本协议过渡,我们应该要求和鼓励我国商业银行开发使用IRB法或部分借鉴IRB法的有关内容,强调从现在开始积累相关数据。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香港金管局新的贷款五级分类法。新的分类方法同样将银行的各类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公司贷款、银行同业、国家贷款、零售贷款、项目融资和股本投资,分类的重点放在信用风险暴露(exposure)上,从而使监管当局要求的贷款分类尽量接近银行内部自己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新的分类方法将贷款分为n级,主要变化之一是把正常贷款细化为7级,不良贷款分为4级(在此包括特别关注类贷款)。每一级别与标准普尔的评级体系相对应,如AAA、BBB等,并与违约概率(PD)挂钩。能够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采用自己的计算指标。不能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则采用监管当局确定的指标。

新的贷款分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和大型国际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基本一致;通过PD/EL进行的评级标准比现有的贷款五级分类更客观,并使贷款分类具有可比性;不能够完全满足各项要求的小型银行可采用简化框架;便于监管当局检查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内容),使银行能够将自己的风险程度与整个银行业的标准进行比较;通过提供银行业资产质量趋势方面的前瞻性信息,帮助银行进行信贷策划和分析;推动银行为信用风险管理开发和增强内部评级制度;为银行业汇集违约数据提供行业指标;使银行能够以行业违约数据为基础进行违约概率(PD)的审查。

为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和监管效率,使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够适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我国的监管当局应该做好以下工作: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最终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一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二是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三是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失真或重复监管。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总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尽快制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战略措施和时间安排,把实施新资本协议与我国的金融改革结合起来,尽可能缩短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渡期,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达到提高我国银行特别是开展国际业务的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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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3-032-05

一、概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的根本目的是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经济资源(包括:准备金、资本和核销)来抵御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可能遇到的损失。其中,准备金用来覆盖银行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 EL),这是可以通过历史的长期数据来估计的;而资本则被要求用来覆盖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 UL),即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见图1)。由于银行无法预先知道非预期损失发生的时间和大小,而且有些巨额损失的发生对于银行经营和生存的影响是致命的,因此持有充足比例的资本来保证银行的长期稳健经营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银监会用于对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版(以下简称老协议)制定的,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统一按照风险加权资产的8%来计提每笔敞口的资本要求,该方法简便易行,但对于风险的区分能力和敏感度明显不足。新协议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针对各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差异较大的状况,增加了内部评级法,鼓励有能力的银行自行开发信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相应的信用风险参数:违约概率(PD,初级法的要求)、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时的敞口(EAD,后两者为高级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给出了覆盖每一笔贷款非预期损失的资本计提公式,着重于将银行资本无法覆盖巨额损失的概率控制在监管当局能够接受的水平内(公式中为0.1%),同时提高资本要求对于风险的敏感度和精确度。

计提资本的公式基于随机信用组合模型的研究成果,公式设定了具体的分布状态、贷款风险关联度和统计精确度,并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别设定了不同的权重参数。根据该公式,银行对于每笔信贷资产所需的资本大小主要取决于客户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时的敞口(EAD)、敞口的期限、资产违约的相关性和资本覆盖损失的置信水平等参数。对于实施高级法的银行来说,不仅应该有能力按照新协议的要求估算PD、LGD、EAD等参数,输入公式计算所需资本,还必须了解这些公式背后所蕴含的含义和委员会的真正用意。

笔者基于对新协议的研究,总结了新协议对于资本计提要求的三个原则,并通过对资本计提公式的理论基础和公式含义的解读和探讨,以期让读者了解委员会在设计资本计提公式时所考虑的因素和用意,在此基础上对国内银行业使用新协议资本计提公式提出三点建议,希望对国内银行风险管理人员实施新协议能有所帮助。

新协议中资本计提的具体公式详见文章的第五部分。

二、资本计提的原则和理论基础

根据笔者对于新协议的研究和理解,认为新协议资本计提公式最主要体现了三个风险管理原则:

1)资本计提要求的理论基础应当尽可能在简单和精确之间取得平衡,可操作性强,能够为尽可能多的国家银行业所接受;

2)银行对于风险的计量应当基于谨慎保守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萧条等恶劣环境的影响,确保银行在任何情况下的稳健经营;

3)不同信贷资产的风险特征和水平差异很大,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业务发展方向,找到最适合自己的风险和收益配比点。

基于以上原则,委员会在设计资本计提公式时遵循了“抓大放小”的思想,既考虑到关键的风险影响因素,保证计量结果的精确度,又尽可能使公式理论简单、易操作,达到“精确――简单”之间的平衡。委员会考虑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资产组合之间的相关性、经济周期的影响、贷款的期限长短和资产价值的分布规律等。

针对资产相关性,委员会考虑过两种不同的信用风险体系,一种体系在模型中考虑到资产组合之间的相关性,典型的如:J.P. Morgan的CreditMetrics模型,该模型有专门的模块来计算资产组合的相关系数,并以此来计算整个组合的风险价值;另一种体系在模型中不考虑资产组合之间的相关性,因此只能通过别的途径来对模型的结果进行调整,典型的如:瑞士信贷金融产品公司的CreditRisk+模型,该模型将保险精算技术引入信用风险评估,把客户的违约事件看作被保险人的死亡,通过建立借款人违约“死亡表”来对信用风险进行预测,由于没有关于违约原因的任何假设,因此该模型无法计算组合之间的违约相关性,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分析信用风险与宏观经济因素之间的相关性,估算出各项资产之间的违约相关性。

委员会最终采纳了后一种体系的方法,因为前一类诸如CreditMetrics的高级信用风险模型虽然更符合实际情况,但是这种模型由于考虑了各组合之间的相关性,结构往往非常复杂,对于绝大多数的监管当局和银行来说是难以实施的。委员会希望新协议框架能够在尽可能多的国家和金融机构中被实施,因此新协议所采用的模型的理论框架应该尽可能的简单、容易实施。

因此,委员会对模型作出了重要的限制:假设模型具有资产组合不相关性,即对于一笔特定贷款所需计提的资本应当仅依赖于该贷款本身的风险大小,而与该贷款所属的贷款组合风险性质无关。也就是说,在这种方法的框架下,资本的计提仅仅与反映该笔贷款本身的风险因素EL和UL有关(也就是PD、LGD、EAD),这种满足资产组合不相关性的资本分配方法也称为是“基于评级的资本计提方法”。

当然,委员会也意识到“资产组合不相关性”的限制使得资产组合分散化的效果无法体现。因此,新协议框架以分散化程度较好的银行作为基准,对模型的结果进行了校验,确保模型的结果较好地体现组合分散化的效果,同时,新协议还在第二支柱中针对贷款集中度要求各国监管当局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和问题。

数学上可以严格证明,只有一种叫做渐近单风险因素(ASRF)模型才是满足“资产组合不相关性”假设要求的,该模型假设整个贷款组合是由许多相对较小额的暴露组成,每个单项暴露所特有的风险之间往往可以相互抵消,因此只有那些系统性风险(诸如行业和地区等风险因素)才会对整个组合的损失分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这样一来,模型就能够比较简单地加总各贷款的EL和UL之和作为整个组合的EL和UL。但是,由于在ASRF模型框架中没有考虑组合的分散化和集中度方面的信息,委员会采用了设置转换函数的方法,将各银行自行估计的反映在一个一般的经济环境下的平均违约率PD转换为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较差时期的系统风险因素值下的条件违约概率CPD(对于LGD,新协议并没有提供转换函数,而是直接要求银行基于保守原则,自行估计能够反映经济衰退情况下的LGD,后面将介绍委员会的具体考虑),从而将模型的结果校验到组合分散化效果较好的水平上,同时也反映出经济周期对于资本要求的影响作用。

针对贷款期限的影响,事实上,几乎所有银行的经验和研究结果都表明,期限越长的贷款违约风险也越高,因此也就需要越多的资本,委员会也认可了这一观点,在其资本计提公式中考虑了贷款期限的影响,对公式基于一年期贷款计算出的资本结果进行了修正。

另外,资本计提公式中还对资产价值的分布做了正态的假设。这实际上来源于Merton的信贷组合单资产模型。Merton(1973)将借款人的资产的市场价值看作为一个随时间变化的随机变量,并假设借款人的资产的市场价值服从正态分布,他将借款人的违约定义为其资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其负债总额。Vasicek在2002年证明了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Merton的模型可以满足“资产组合不相关性”的条件。因此,委员会采纳了Merton和Vasicek的研究结果,决定采用正态分布的假设。

三、资本计提公式的解读

我们以一般公司贷款的资本计提公式为例,来具体解读体现以上原则和风险因素的资本计提公式的具体构成(其它贷款类型的公式类同)。

资本计提公式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体现图1思想的UL计算公式(基于一年期贷款计算),第二部分是贷款期限的调整公式。

上述公式中,就是委员会提供的条件违约概率转换函数。该转换函数要求两个输入变量:一个就是要求银行自行估计的平均违约概率PD,另一个是委员会确定的风险抵御置信水平99.9%。新协议采用正态分布函数的逆函数将平均违约概率PD和置信水平99.9%分别转换为“违约临界值”G(PD)和反映系统风险因素的保守估计值G(0.999),并以资产相关系数R的函数为权重将两者加权求和得到所谓的“条件违约临界值”。随后再用正态分布函数N(x)将这个“条件违约临界值”转化为条件违约概率CPD。因此,LGD×CPD就是前面图1中的VaR,扣除预期损失PD×LGD,就得到了覆盖非预期损失的资本要求(详见图2),这个资本要求总额能够抵御给定的概率水平下(99.9%)整个组合的可能损失。

正如前一节所述,对于LGD,新协议并没有提供类似于PD的转换函数,而是直接要求银行基于保守原则,自行估计能够反映经济衰退情况下的LGD(一般来说,这个LGD要比银行基于整个经济周期历史数据估计的平均LGD来得高,详见[1],468段 -471段)。因为委员会意识到,各国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对于LGD的估计能力和水平总体来说不论是数据积累和建模方法,远没有达到开发PD那么成熟的地步。因此,简单地给出一个转换公式,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因为转换公式所需的输入变量并不是每个金融机构都有能力准确估计的(例如:LGD、业务品种、抵押品类型和价值等),所以委员会最终决定要求银行基于内部数据直接估计能够反映经济衰退时期下的LGD,所以最终在资本计提的公式里,LGD就不像计算PD那么的复杂,而直接选取银行自行估计的LGD。

资本计提公式中,采用了资产相关系数R的函数作为和的加权权重,对于不同资产类别,相关系数R的计算公式有所差异,这体现了委员会的观点:不同资产的相关性和分散化效果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做不同的校验,以体现他们各自不同的风险特征,见图3。

从图3可以看出,高波动性的商用房地产敞口之间的相关性最高;公司、和金融同业敞口次之;中小企业和零售敞口之间的相关性最低。这种规律也是与我们的主观经验相吻合的,通常房地产之类的价值往往与整个市场的景气有很大的关系,相互间的关联性很强;大企业和、金融同业组合中的客户数量往往较少,因此相关性也会比较高;而中小企业和零售之类的敞口往往数量很大,更多地取决于借款人本身的质量好坏,相互间的关联性就比较弱。同时,相关系数R与PD是呈递减关系的,即:当前违约概率越低的客户,相互之间的违约相关性越高;对于那些当前已经是较差的客户来说,其自身违约概率已经较高,因此相互间的违约关联性就比较低了。

另外,中小企业的相关系数还与销售额的大小有关,见图4的三维图。图中,x轴是违约概率PD,y轴是销售额,中小企业的相关系数就是PD和销售额的二维函数关系。委员会用销售额来衡量企业的规模,规模越小的企业,相互间的违约相关性也就越小。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老协议而言,新协议对零售信用资产的资本计提给与了优惠措施,结果是导致零售信用资产所需资本的下降,从而鼓励银行开发零售模型,发展优质零售信贷业务。

公式的第二部分是一个期限调整公式:[1+(M-2.5)×b(PD)/[1-1.5×b(PD)。该公式同时考虑了贷款期限和违约概率PD的双重影响,这体现了委员会的两个基本观点:

1) 贷款的时间越长风险就越高,贷款的资本需求随着贷款期限的增加而线性增加;

2) PD较低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对于资本需求的影响程度要大于PD较高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对于资本需求的影响(实际上这个观点来源于KMV模型所做的违约概率迁移矩阵分析,因为长期的历史数据表明,评级较好的公司,其降级的可能性往往较高;而那些评级较低的公司,其降级的可能性相对前者来说反而比较小,因为他们往往一年期的违约概率就已经比较高了,下降的空间有限)。

期限调整的基准定为2.5年(这样可以和实施初级法的银行保持一致,初级法中的贷款期限统一定为2.5年),最少一年(某些特殊的短期贷款可以例外),最高5年,318段-325段)。期限调整公式中的b(PD)=(0.11852-0.05478×ln(PD))2实际上就是基于2年期贷款和3年期贷款的迁移数据对2.5年的基准期限所做的平滑回归估计。

四、资本计提公式在国内实施的若干建议

新资本协议是西方十国集团的监管当局制定的用于十国集团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纲领,其资本计提公式的分析基础和数据来源也是基于十国集团金融业所积累的数据,这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经建立起自己的评级体系和历史数据,他们用这些数据对资本计提公式进行校验和测算,得到相应的权重系数,应该说这些数字是适合于十国集团的,特别是资产相关系数,非十国集团的国家与十国集团的标准差别会非常大,统一按照十国集团的标准实施对于新兴市场的金融机构是有失公允的,因此建议我们的监管当局应当对这些参数进行调整和校验。

1、尽快研究和探讨建立国内银行业统一数据库的可能性,由监管当局汇总各家银行数据,为监管当局校验和调整新资本协议公式提供国内统一数据支持。笔者认为目前更可行有效的方法是监管当局提出需要修改的参数,由各家大银行根据各自的数据测算这些参数值,上报监管当局;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这些参数采取某种方法的加权平均,得到国内统一的参数值。

2、基于国内银行业的数据,尽快研究和建立我们自己的违约概率迁移矩阵表,用于资本计提公式有关期限调整的校验和修正。

3、对于资产相关系数R计算公式应当做适当调整,以反映国内的真实情况。资本计提公式中针对不同类型资产设定了不同的权重,比如:大企业的相关系数公式:

公式中权重系数分别是0.12和0.24,根据公式的含义,当PD=0(无风险资产)时,R=0.24;当PD=100%(违约客户)时,R=0.12。因此,需要测算违约客户和无风险资产的相关性,作为对资产相关系数公式权重的修正值。而对于像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环零售贷款给定固定的相关系数R,就需要针对国内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作调整。

另外,对于中小企业的相关系数R计算公式:

其中还考虑了企业销售额S的影响因素(公式最后一部分),委员会基于十国集团所制定的标准是小于5000万欧元年销售额的企业称为中小企业,并且设定了下限500万欧元,小于这个规模的,统一按照500万欧元来考虑,公式中对于销售额S的调整是基于这个标准的,其中S的单位是百万欧元,因此公式中的5代表500万欧元,45其实代表了上限5000万欧元和下限500万欧元的差。建议监管当局制定适合中国情况的统一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此公式作必要的修正(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对此公式的调整是港币5亿到5000万之间)。

五、新协议资本计提公式罗列

新协议中对于资本计提的公式区分不同的资产类别,针对各自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相关性,给出不同的参数调整,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1.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M], 省略, 2004

2. Merton, R. C, On the pricing of corporate debt: The risk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s[J], Journal of Finance 29, 449-470, 1974

3. Gordy, M. B, A risk-factor model foundation for ratings-based bank capital rules[J], 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12, 199-232, 2003

篇5

巴林银行的倒闭,大和银行纽约支行的不慎交易,诸多事件为全球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金融理论界和实业界开始研究影响日益巨大的操作风险问题。国际银行业普遍认识到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新巴赛尔资本协议把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因此,操作风险的管理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操作风险的管理来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根据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变化,从1998年开始关注对银行业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研究,并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一次征询稿中,提出应考虑对操作风险进行资本覆盖。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第3次征求意见,以对新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做出最后的修订。委员会的目标在2003年末最后一个季度完成修订,并于2006年末在成员国家开始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有3个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在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需要考虑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资本协议在不断改进中反映着风险测量和管理技术的提高。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使最低风险资本要求和每项信贷风险面的规范评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第一次将操作风险和最低资本要求结合起来。相对于旧协议而言,其风险衡量的方式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单一框架,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风险衡量方法,以促使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水平。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操作风险的涵义及衡量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比较权威的一个,也就是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根据此定义,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不充分的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由于外部的事件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指出,这一界定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并不包含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从广义来说,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指由于内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程序风险、技术风险和人员风险。程序风险又分为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技术风险包括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两种情况;人员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或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外部风险主要是指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这些外部冲击包括税制和政治方面的变动、监管和社会环境的调整、竞争者的行为和特性的变化等。内部风险主要与内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质量有关,而外部风险与外部欺诈、突发事件以及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等有关。

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巴赛尔新资本协议,对于操作风险的衡量大致有三种方法:基本指数法,指以银行过去3年内的平均年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标准法,把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不同领域:公司金融,交易,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然后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高级测量方法,采用此法的银行必须取得监管层的同意,由银行内部操作风险测量系统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确定。高级测量方法的使用则需要一些特别的标准。如果银行采用较高级的方法在没有监管层同意前不得转为较简单的方法。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询稿中,对高级计量法中内部衡量法、损失分布法有比较详细的描述,但在最终只是在“资格条款”中对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银行提出了严格的定性和定量的要求,并要求一定要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目前国际上只有少数跨国大银行在使用或开发该计算方法。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策略

政府应加强操作风险监管的力度,使其与最低资本要求相结合

为了使操作风险的控制更具实际意义,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出金融机构具体的行为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虽然暂时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制度上减轻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覆盖压力,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放慢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建议对不同的商业银行实行不同的操作风险要求。 探索操作风险控制与缓释的方式

银行在控制操作风险发生的同时,还可以采用各种方式控制和缓释风险。包括避免、缓释、保险和承担四种方式。其中保险是目前国际活跃银行使用最为普遍的操作风险缓释方式,针对不同的操作风险会有不同的保险产品与之相对应。传统保险产品中的银行一揽子保险、错误与遗漏保险和经理与高级职员责任险等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保险产品,而且得到了广泛的运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又开发了诸多新的保险保障产品,诸如未授权交易保险、电子网络技术风险的保险等。银行操作风险保险承保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新的操作风险将不断被纳入保险的范畴,保险将作为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经常性工具。目前国际上除了保险以外,还有互惠资保险基金、证券化、优先风险计划也可作为操作风险保险的替代品。

完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根据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与组织设计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应采用分权化职能型的组织结构,在总分行制的基础上(以“总行一分行一支行”型结构的银行为例),总行应以操作风险战略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为主,同时负责对操作风险的总体控制。总行管理操作风险的组织机构应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制度管理委员会、稽核总局、操作风险的计量分析与评估部门、科技信息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内部授权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以及所有业务部门,其中稽核总局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分行的机构与总行基本一致,但不包括董事会,分行设立稽核分局,并直接向稽核总局负责。支行主要从操作层面控制操作风险,因此支行只设立业务部门,执行总行和分行所制订的制度和政策,支行不设稽核部门,只接受稽核总局或分局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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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商业银行 金融危机

一、巴塞尔协议历史

英国于1980年公布的“资本衡量”(Measurement of Capital)文件中,就提出了用资本比风险资产比率来衡量的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指标;1981 年澳大利亚要求新建银行的资本与资产比例不得少于6.15%;美国从 1981 年起要求银行总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不得少于6 %;香港 1986 年《银行条例》中规定银行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5 %。成立于 1975 年,来自于“十国集团”成员国和卢森堡、瑞士中央银行的总裁成立了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理委员会,通过十二年的运作,于 1987 年 12 月终于完成了巴塞尔协议。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协议还制定了十国执行协议的时间表,确立了一个五年过渡期,将1987年末到1992年为止的五年分为三个阶段,最终于1992 年末达到协议的要求。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金融业飞速发展,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资本证券化趋势迅猛扩张以及多种资本工具的出现,使得巴塞尔协议中的规定越来越无法涵盖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使得局部的金融危机有蔓延之势。巴塞尔委员会根据这些变化,最终于2001年1月颁布了“新巴塞尔协议”(New Capital Adequacy Accord)意见稿,并拟于2005年正式在全球推行。

《新巴塞尔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突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新协议框架包括三大支柱:一是对银行提出最低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8%;二是加大对银行监管力度,监管者通过检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够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三是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

在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了,欧美经济仍在衰退边缘挣扎的时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9个月的磋商,最终在9月12日就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达成了新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

新的巴塞尔协议无论在银行资本构成、资产质量还是在资本充足率以及其他流动性指标方面都大幅度甚至成倍地提升了监管要求,从协议的内容看,这绝对可以称之为最近30年来全球银行业在监管方面进行的最大规模的改革。比如,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同时,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则提高得更为明显,将达到7%,其中要求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巴塞尔资本充足率情况

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行,1993 年人民银行第一次公布了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标准,将资本充足率纳入了监测范围。由于当时对巴塞尔协议缺乏全面的理解,加之国有专业银行色彩较浓,同时经济程度市场化较低,因此测算标准仅仅流于文件的形式。199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业银行法》,其中第39条提出商业银行应当遵循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的比率。1996 年又参考“资本充足性协议”的总体框架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97年7 月1日起执行 《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项目的风险权数》,用以计算风险资产总额;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还不足8%。1998 年人民银行改革了多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办法,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2004年3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借鉴“资本充足性协议”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并予施行。

三、新资本协议的施行对经济的影响

一些学者认为,在年巴塞尔协议提出之前,经济学家就已经开始了资本充足率对贷款和经济的影响的研究,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逐步推广,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大量出现,其中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资本约束会导致信贷收缩,从而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3对国内银行无明显压力。中国银监会目前对银行的核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在7%和10%(中小银行)11%(大银行)。根据银监会2009年报,截止去年底商业银行整体的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在11.4%;16家上市银行经过本轮融资潮后已能满足监管要求并支持2-3年内的业务拓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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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2-0020-03

近日,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实施高层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制度将在2008年、2009年准备和测试,2010年起监管部门开始接受商业银行的实施申请,银行推行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正当其时。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BI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里斯本和瑞士在内的12国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其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nnBanking Supervision)于1988年提出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统一计量资本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然而,此协议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粗线条的风险权重不能精确地把资本与银行面临的风险密切地结合在一起,未能从监管上为银行改善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提供激励;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所有的企业,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没有充分认可风险缓解技术的作用,例如抵押和保证。有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不断修改完善协议,于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协议);其后,在广泛征求各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意见的基础上,新协议又经过多次修改,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并计划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推广实施。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监管者角度以及投资者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做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阐述。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范围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便银行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入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所在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其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健。新协议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须要建立和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考察更广泛、全面、灵活。它摒弃旧协议“一刀切”式的监管框架,为银行提供了更多的风险计量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地进行选择。同时,新协议提供的衡量风险的方法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从而能够更为有效地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此外,新协议重点强调市场约束,这使银行经营更加透明。随着银行一系列敏感信息被定期、强制地披露,公众能够更为准确地了解银行的清偿能力,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保证银行经营的合法、高效、透明,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为达到新协议的要求,银行必须将构建自身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

二、全面风险管理

通常情况下,风险管理是指银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各类风险的全过程。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20世纪80年代,由于信用风险导致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结果是产生了“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性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第二,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猛发展,市场风险日益突显,其结果是出现了市场风险测量新方法VAR(风险价值方法)。第三,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方法与模式需要重新设计,于是全面风险管理应运而生。

全面风险管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其内在推动力主要有二:其一是金融风险机构面临的风险因素多样化,各银行都会因风险控制措施不当而发生损失,有的案例损失金额巨大;其二是银行风险管理模型和风险度量技术日趋成熟,尤其是信用风险和操作性风险量化取得了较大突破,全面风险管理具备可行性。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统一集中管理整个机构的各种风险。这是一种思想或理论,而不是具体的风险管理方法或技术,是基于风险一体化的基础,采用一致的标准测量并加总这些风险。对于银行而言,全面风险管理就是银行为了达到经营目标,由董事会推动和参与,由具体业务和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管理程序。该程序贯彻于战略制定和业务经营各个环节,覆盖各风险类别和业务单元,目的在于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并实现银行利润目标。其内涵包括:一要覆盖全面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来自不同风险种类(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及其他风险)、不同地理区域、不同业务部门和不同的管理层面;二是强调从银行整体的角度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汇总和整合,但不是简单罗列和汇总。

三、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从2007年起,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开始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因此有许多银行已经开始全面风险管理的实践。尽管全面风险管理不存在统一的模式,但由于其覆盖面广,技术复杂,整合程度高,信息传递频繁,因此要求银行合理设计组织架构,优化职能配置。具体而言,应该包括如下若干要素:

1 构建全员化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管理文化决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它影响着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要建立风险管理文化就是要倡导和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囊括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各种产品的全员化的风险管理理念。一些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和经验表明,风险管理文化是内部控制体系中的“软因素”,在银行经营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落后的企业文化尤其是风险管理文化往往是金融业在风险管理上出现问题甚至失败根源。因此,银行应当针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学习型团队,重点加强学习、提倡和培育风险管理文化、鼓励银行各部门对全面风险管理与新巴塞尔协议进行研究,逐渐形成一种全员化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积极推行涵盖事前预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行为,为防范金融风险打下良好基础。

2 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行为组织学告诉我们:组织结构是企业的“经脉”,是保证企业经营正常运转的基础性制度因素。为了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职能配置往往要与业务单元紧密结合;为了增强管理的有效性,又必须在整个银行层面上进行快速整合,这就需要管理架构存在强大的综合和集中能力,这种集中包括风险基础数据的集中、风险报告的集中、限额管理的集中等等,因此就需要构建一套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结合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应将高级管理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团队及风险经理等全面囊括进去,实现上下联动,保证风险管理实施效果。具体组织模式不一而足,下面所示组织模式仅供参考。

3 应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

新资本协议中包含了三种方法: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

(1)标准法(Standard Approach)。新资本协议对不同的信用风险标的加以区分,主要有国家、银行、公司风险等。同时按照不同信用等级,给予了不同的风险权重。例如,对公司风险不再一视同仁皆为100%的风险权重,而是依据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此外,新协议要求进行国家信用评级,并鼓励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但在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时,不允许使用者仅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风险权重的计算,而是要深入了解并复核外部评级的方法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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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资本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解析

新资本协议资本的定义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相同,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资本充足率仍要求不低于8%,核心资本不低于4%。对风险的定义,除保留了1988年协议中信用风险的规定外,还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纳入风险资产计量范畴,并分别规定了以内部评级为主的不同的计量方法。新资本协议的关键是,通过资本优惠,鼓励商业银行采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以达到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

对资本充足率的分子部分,即资本的计量非常简单,只要弄清楚资本的定义即可。而分母的计量相当复杂,需要分别计算各种风险资产,并采取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

(一)信用风险计量

新资本协议将银行资产分为公司贷款、国家(又译称)贷款、银行同业、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等6类。

对商业银行影响最大的公司贷款、国家贷款、银行同业等,新资本协议规定了标准法、内部评级(IRB)初级法和内部评级(IRB)高级法等由低到高3种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自主选择不同的计量方法,但采取高一级方法的商业银行比采取低一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能够获得更大的自和更多的资本优惠。而对零售贷款,则只允许采取内部评级高级法,商业银行不必计算单笔的风险敞口,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敞口的估计值。

一是标准法。标准法的特点是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资产风险权重,适用于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标准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等于信用风险敞口(EAD)

与外部评级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权重乘积。风险敞口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余额。风险权重由外部评级机构(如穆迪、标准普尔公司等)根据客户的相关信息评定,分为0%、10%、20%、50%、100%和150%六级。

二是内部评级(IRB)初级法和高级法。内部评级法的特点在于资产风险权重主要由商业银行根据自己对客户的信用评级确定。在内部评级(IRB)法中,风险加权资产等于风险敞口(EAD)与风险权重的乘积。风险权重由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期限(M)3个因素确定。违约概率是指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违约损失率指预期违约损失占风险资产敞口的百分比,与资产的交易特征有关,如是否有抵押品。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与期限M参数调整一起计算出风险敞口的风险权重。如果违约概率由商业银行确定,其他参数由监管部门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初级法或基础法,如果参数均由商业银行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高级法。

(二)市场风险计量

市场风险是指在一段时期内由于汇率和利率的变化所造成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下降的风险。新资本协议包括债务衍生产品、股权衍生产品和外汇衍生产品等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要运用金融工程技术把股权、利率和汇率三大类衍生产品转化成相应的基础工具即股票、债券和货币,然后将转换的基础工具分别按照三套不同计算规则计量,另外鼓励银行采用自己的内部风险管理模型。

(三)操作风险计量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置资本,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所需资本等于商业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0.15的系数。二是标准法,银行根据每一产品线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系数计算出各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然后加总即等于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资本。三是高级计量法,银行可以运用自己的风险模型计量操作风险。

二、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影响评估

从资本充足率计算和风险资产计量的纯技术角度分析,严格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使国内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压力和考验。

首先,国内商业银行缺少短期内实施先进风险计量方法的必要支撑。新资本协议通过资本优惠鼓励银行采取更为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允许银行通过内部评级确定风险函数计量加权风险资产。与该协议规定的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九个最低标准相比,国内商业银行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一是资产尚未进行公司、国家、银行、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细分;二是评级体系仍实行一逾双呆四级分类法和五级分类法,离先进银行十级以上分类方法有较大差距;三是没有成熟的风险计量模型,信用评价仍以定性分析为主,且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客户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差;四是MIS信息系统不能满足复杂的风险计量要求(这一点显得尤为关键);五是内部评级尚未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资源配置机制。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尽快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必要基础,再加上缺少市场风险的基础工程技术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计量模型,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使国内商业银行不能享受与国外先进银行同样的资本优惠。

其次,资本充足率的倒逼效应将对国内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形成压力。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为不同的风险敞口配置相应的最低资本,但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较低,不能为风险敞口提供足够的资本支撑,风险敞口规模与资本匹配失衡。同时,由于短期内不能实施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国内商业银行享受不到更多的资本优惠,资本充足率水平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差距会进一步拉大。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是要提高资本的数量,二是要降低风险资产规模。当前情形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渠道相当有限,短期内不可能通过注入资本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在分子(资本)已定的情况下,就必须在分母上做文章,主要是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敞口规模。资本充足率的这种逆向配置几乎意味着国内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敞口规模的途径就是降低信贷规模,甚至是减少和放弃一些优质客户的信贷规模,造成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

再次,新资本协议实施将考验国内商业银行的收益质量。新资本协议吸收了“风险价值”的概念,主要是RAROC方法(即风险调整资本收益),其计算公式是RAROC=(收益—经营成本—预期损失)/经济资本,其中预期损失是根据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不同风险类型计算出的损失预期值。RAROC与当前收益的计算方法的最大不同,在于将未来可预计的风险损失量化为当期成本,直接对当期收益进行调整,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直接挂钩。在加权风险资产数量较大的情况下,按照RAROC方法评价将会降低国内商业银行的收益水平。

最后,风险管理理念的落后和专业人才的匮乏。国内商业银行缺失风险管理文化,缺乏系统完整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全面风险管

理理念,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垂直性、独立性不够,效率不高,风险管理人员不足,实施IRB法必须的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计量经济学家等专家队伍匮乏。

三、国内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尽管新资本协议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但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安全性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不是惟一标准,国内商业银行不能惟“资本充足率论”,产生恐慌心理和“泛危险”思想,单纯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而降低资产规模,或者放弃正常的有质量的业务拓展,而要结合国内金融的现实环境,对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做出整体判断。国内银行由于大多属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为隐性支撑,相对提高了银行的安全性。同时由于新资本协议过多体现出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未经评级的企业即使是优质企业其风险权重系数也较高,因此国内银行应当以积极的心态应对挑战,把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抓好业务拓展,为提高资本充足率赢得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一)积极吸收新资本协议倡导的风险管理理念

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全面风险管理在宏观管理层面上要求有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统一的风险管理文化。在微观操作层面上不但要重视对传统的信用风险的管理,而且要全面考虑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因素的管理。风险管理必须逐步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贯穿于业务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二是“经营风险”的理念。风险伴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现代商业银行与其说是在经营货币,不如说是在经营风险。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金融机构风险事件,表明银行若不顾风险管理而一味追求资产规模扩张和短期盈利增加,即使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8%的指标,最终也难以避免破产倒闭的命运。只有重视风险管理并成功控制风险,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发展。

三是“风险管理是银行核心竞争力”的观念。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由业务开拓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构成。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风险管理水平越高意味着识别和抓住机会的能力越强,越能增加盈利并更具市场竞争力。

四是“风险调整收益”的经营价值观念。将“风险价值”引入盈利水平管理,即银行的当期收益扣除经计量的预期损失,据以测算各种收益率,促进其长期持续盈利能力的增强。

(二)解析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定义,为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早做准备

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数量、加权风险资产规模属对应函数关系,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无外乎增加资本、降低加权风险资产规模这两种途径。由于增加资本的途径如扩大注资规模、改制上市、发行债券等受制因素较多,本文不予重点讨论。

1.加快风险权重较低业务的拓展。一是对银行同业的资产业务,如金融同业资金头寸拆借等,这类客户一般信用评级较高,风险权重较低;二是积极关注国内企业外部评级状况,对获得外部评级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积极营销;三是加快重点优质客户的营销力度。这类企业即使未经过外部评级,但由于其理念的先进性更加容易接受外部评级,而其管理的规范性也将使其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四是加大对私人银行业务(零售业务)的营销,这类业务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采取内部评级高级法,银行对参数的确定有更大的主动性,且通过QIS3对其风险权重参数调低的情况看,巴塞尔委员会更多地鼓励银行开展零售业务。

2.尽早实施以内部评级为主的风险计量方法。实施内部评级法不仅可以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而且风险参数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既降低了客户的评级成本,有利于市场拓展,又使商业银行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客户信息,合理确定营销策略。

3.注重风险缓释技术的应用。风险缓释技术是指银行采取如抵押、担保、风险净值、信用衍生物等风险缓释工具,或者采取保险等手段所实施的风险分散技术。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的各种信用风险缓释技术进行全面的评估,建立完整清晰的操作框架和流程,对抵押物范围的拓展进行研究,同时考虑抵押物价值波动、潜在敞口波动和货币错配等因素,积极争取扩大风险权重为0的交易。超级秘书网

4.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步伐。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下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50%,即使采取内部评级法,不良贷款的权重仍旧相当高。因此要降低加权风险资产规模,就应当从现在入手,进一步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使不良资产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三)为实施内部评级等高级方法构建必要的技术平台

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建适合于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计量方法和模型。另一方面,重视基础数据库建设。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风险信息分析加工功能较弱,尤其是客户的信息很少,因此必须加快建立体现客户信息和内部信息管理要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IRB系统的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四)强化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

一是扩大风险管理范围,减少风险管理层次,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强化风险管理的权威性,赋予风险管理部门在信贷政策制订、信贷决策审批、资本配置、业务敞口限额管理等方面更多的职能。

二是建立专业队伍。加大专业队伍的培养力度,培养、建立和及时储备一支擅长风险分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以满足未来风险管理的需要。

三是引入风险经理制。在经营部门设立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实现风险管理关口的前移。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译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征求意见稿),200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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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交易是现代银行风险管理中不可替代的金融手段,也是现代银行业的重要利润来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自由化、投资全球化和技术创新的推动,金融衍生交易市场日新月异,也对银行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份正式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一、金融衍生交易的特点及其监管难题

金融衍生产品是原生性金融工具的衍生物。金融衍生交易就是通过预测货币、债券、股票等原生性金融工具的利率、汇率、股价、指数等的未来市场行情,在支付少量保证金的前提下,借助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合约形式,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的行为。金融衍生交易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的价值或相关指数,除了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基本合约形式之外,具有以上任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也称为衍生工具。金融衍生交易主要有交易所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OTC)两种形式,由于金融衍生交易与银行的传统业务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银行衍生交易业务的监管也面临诸多难题。

首先,金融衍生交易是一种具有高杠杆作用的保证金交易,风险的突发性强,监管难度大。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一旦预测有误,杠杆的回调作用则可能使投资者遭受巨额亏损,一夜之间足可以使其倒闭。

其次,金融衍生合约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确定资本监管的量化指标极为困难。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尚未履行的交易契约,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其风险敞口和合约的价值随时都处在变动之中。为了控制风险,往往需要借助复杂的数学模型和相关交易的历史统计数据。但是这些数学模型和统计数据通常是基于一种假设,即衍生产品价格变动的历史分布能够很好地说明金融衍生工具未来的价格走势。而且衍生产品的定价是以连续、平滑的价格变动为预设的。一旦产生大范围的、快速的价格变动,衍生工具敞口头寸价值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市场参与者随时都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也使得监管当局很难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

第三,金融衍生交易作为或有事项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信息披露不充分,监管的会计信息基础薄弱。现行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之上的,要求财务报表所确认的事项必须是已实现的事项,而对于可能发生于未来的交易和事项则不予确认,也无须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对金融机构财务变动的影响发生在未来,无法在当前的资产负债表上得到反映,因此,无法通过资产负债表来了解衍生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这是近年来衍生交易风波频频发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金融衍生交易创新速度快,法律关系复杂,缺乏有效的监管技术和规制手段。金融衍生产品在设计和创新上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既可以通过对原生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组合进行创新,也可以对各种衍生工具进行再组合,还可以根据各种参与者所要求的时间、杠杆比率、风险等级、价格等参数进行量身定做,法律关系极其复杂。此外,由于衍生产品总是处在不断的创新之中,法规制定者对衍生工具的了解与熟悉程度可能不及市场参与者,因此各国的法律条文难以及时跟上。值得注意的是,规避法律和监管往往是部分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动因,因此这些衍生产品可能会故意地游离于法规和监管之外。由于上述这些原因,导致某些金融衍生交易无法可依,从而极大地增加了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和监管难度。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金融衍生交易的主要规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金融衍生交易的基本立场可以概括为:金融衍生交易可以降低和转移信用风险,但它同时也可以给银行带来其他风险,比如说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银行应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控制这些风险,并需要把金融衍生交易纳入资本监管的框架。新资本协议突出强调了监管资本对衍生交易的风险敏感性,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考虑到金融衍生交易特有的风险对冲功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来降低银行资产的风险。允许其获得资本减让。

其次,新资本协议规定,金融衍生交易作为表外业务,在按照标准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当通过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将其转换成等额的表内信用风险敞口,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并按照信用风险的监管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新资本协议还在附录中明确规定,与金融衍生交易相关的金融创新工具在一级资本中的上限为15%,而且,在计算衍生交易敞口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对衍生产品场外交易(OTC)的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不设定最高限额,以便降低银行面临的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可能带来的突发性风险。

第三,考虑到金融衍生交易等信用风险缓释技术虽然可以在总体上降低银行资产的风险度,但它们同时也可以带来其他风险,因此,新资本协议规定,通过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缓释后的银行资产,在转换成信用风险敞口时如果需要获得资本减让的话,还必须符合第二支柱有关加强监管者监管的相关规定和第三支柱对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比如说,在监管方面,监管当局应当评估银行的内部控制目标和程序是否涵盖了银行所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包括评估银行机构所制定的衍生交易限额、业绩考核和奖励方式等与风险控制相关的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银行披露其所采用的缓释风险政策、衍生交易风险敞口以及监测缓释工具持续有效性的策略和过程。如果监管当局对银行所制定的金融衍生交易政策的作用、适用性及其实施不满意时,可要求银行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银行针对剩余风险增持额外的资本,直到银行所制定的衍生交易规程及其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得到纠正,并达到监管当局的要求时为止。

第四,如果银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缓释,在套期保值时产生币种错配或者期限错配[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则对相关的资本减让采取非常严格的限制措施。比如说,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对套期保值中未予覆盖的风险敞口而言,其风险权重采用的是其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而不是采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权重,这会导致风险加权资产的提高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另外,在计算场外衍生交易的风险加权资产时,也需要用场外衍生交易的风险敞口乘以交易对象的风险权重来进行计算。

第五,为了确保银行进行风险管理时采用的金融衍生交易与信用风险的降低具有正相关性,并增强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在采用信用风险的IRB法(内部评级法)计算特定风险敞口的资本要求时,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对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估价值,来反映金融衍生交易对降低单笔债务或银行资产风险敞口的作用,但是这种对估价值的调整,必须考虑衍生交易风险缓释工具的付款结构、清偿水平和清偿时间等重要因素。

第六,为了防止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按照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修订案的有关规定,对银行的普通贷款账户和交易账户实行不同的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在处理交易账户对手的信用风险时,规定监管当局应当在要求银行按照一般市场风险和特定风险计算资本要求以外,还要对交易账上反映的场外衍生交易工具计算风险资本,在计算时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与计算普通银行账户资本要求时采用的风险权重保持一致,并且明确取消了原来规定的交易对手风险权重50%的上限。

第七,新资本协议还对银行采用衍生工具做套期保值时的交易头寸提出了专项资本要求。如果套期保值时,两笔交易(多头和空头)的价值变化方向完全相反,而变化程度基本相等,银行可以不必提取专项资本;如果两笔交易的价值变化方向完全相反,但程度基本不一致,银行可以只提取20%的专项资本。但对投机交易,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第八,为了降低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新资本协议还对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最低的要求,即相关的法律文件用语必须规范,含义明确,而且必须对参与衍生交易的所有交易当事人具有有效的约束力,以确保这些文件的效力能够得到相关国家国内法的认可。

新资本协议虽然不是国际法规范,也不属于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该协议凝聚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与监管的最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得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广泛认可,因此,关注新资本协议的变化,包括对金融衍生交易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我国银行业同国际接轨,发展金融衍生交易的必由之路。

四、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交易市场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开放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外资银行在开拓市场、争夺客户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运用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和增加收入。但由于我国调整衍生产品交易的规范政出多门,监管的理念、手段和技术都相当落后,因此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监管与法律方面的问题。

首先,衍生交易市场的统一性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监管机构的协调问题。衍生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市场,资金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之间有着很强的流动性。但是,由于我国对金融市场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金融机构必须分业经营,割裂了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的统一性,并导致了监管方面的困难。比如说,批准和监管与汇率有关的衍生产品(包括远期结售汇),历来是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的;而国务院曾明确规定,所有期货业务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并监管。至今我国与衍生产品交易密切相关的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仍然是由证监会负责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在海外利用衍生产品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也必须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另外,银监会2004年年初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交易应当获得它的许可;以此类推,按照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保监会也应当有权颁布保险机构参与衍生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

其次,相关法律滞后的问题。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高杠杆率和巨大的利益驱动,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容易引发各种违规行为,特别是在市场还不是很完善的时候这种情况更容易发生,因此需要详备的法律来保障金融衍生交易的正常秩序。但是我国规制衍生交易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极不完善,对市场失范行为的处理往往缺乏法律依据。现在,我国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欺诈和犯罪问题一般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如何规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违规行为,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跨国性,会涉及到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问题。实践中,由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为国际掉期和衍生工具协会(ISDA)的成员,为减少因法律冲突可能导致的纠纷,交易双方多采用ISDA的一些标准文件。最常用的法律文件是ISDA制作的主协议、补充安排和交易确认书,这些文件对可能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作了一些技术处理。但考虑到ISDA文件的法律背景与我国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因此还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对国际金融衍生交易市场习惯性做法的效力予以特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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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在使银行客户需求发展变化的同时,也让银行不得不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生态环境。在这种环境下,银行管理者必须能以一种更全面、更清晰的视角来审慎某些事件究竟是机会还是风险。因此。全面风险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Framwork,ERM)迅速纳入世界主流商业银行的议事日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式应由单纯注重信贷风险管理的模式转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重、组织流程再造与技术手段创新并举的模式,并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实施。这一标志性事件更意味着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自此迈入了全面风险管理时代。本文以解读《新协议》中全面风险管理思想为切入点,着力探索国内商业银行实现ERM管理的路径。

一、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概述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包括这些风险的资产或资产组合纳入统一体系中,依据统一标准对各类风险进行测量,同时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过程。

比较完整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包含8个要素: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制定、风险监测和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内部控制、风险信息处理和报告及监控追踪和持续改进。要素之间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这种关系借助图1将有更直观体现。

二、解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首先,微观层面的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运用适当风险评估方法对所有风险做出一致、准确、及时的度量。根据度量结果借助一定工具和程序进行风险定价,并在不同部门之间合理配置资本。针对其中的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三大环节又都同时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计量信用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议采用由易到难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市场风险计量则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IM)的要求,操作风险的计量要求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内部测量法(IMA)。

其次,宏观层面的全面风险管理可从其提出的三大支柱展开。资本充足率作为第一大支柱,计算公式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在199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其分母反映的主要是银行信用风险。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分母同时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层面,因而是对银行全面风险数量状况的监管。监管当局检查作为第二大支柱。重点是监督银行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是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行业监督。市场纪律作为第三大支柱。重点要求银行公开信息披露必须强制合规,是对全而风险进行的社会监督,是监管当局监管的有效补充。

三、解读《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巴塞尔委员会对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规定经常散落在其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如《利率风险管理原则》、《信用风险管理原则》、《健全银行公司治理》等。经过对文件的研究笔者发现,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在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过程中应注意遵循几方面的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

由于ERM功能是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健康环境,而非障碍业务发展。所以银行在制定ERM框架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二)全面性原则

这一点集中体现在银行应确保其ERM框架能涵盖所有业务和环节的一切风险,同时能准确加以识别。

(三)独立性原则

ERM框架的构建要求在银行内部建立起一个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包括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独立的风险管理评估监督部门,其职能发挥都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

(四)互通性原则

这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而在内部形成一个有效信息沟通渠道――包括信息上报、信息下达及内部信息的横向流动。这是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及时得到相关信息,进而保障ERM各环节正常运行的关键。

(五)分散与集中原则

为提高ERM效率和水平,新协议要求不同类型金融风险应由不同部门负责,即实行风险分散化管理。与此同时,不同的风险管理部门最终都必须直接向高层的首席风险官负责,由首席风险官统筹规划,实现风险的集中管理。这样能在充分调动各部门加强风险控制积极性的同时,又有利于从整体上对风险进行掌控。

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在我国的适用性

新资本协议中有关ERM框架的使用范围,官方的表述是国际活跃银行。而我国商业银行大部分尚不属国际活跃银行范畴,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非国际活跃银行就不适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ERM框架。因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作为全球一体的“游戏规则”,在我国金融市场已实现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以国际“游戏规则”参与全球竞争日益被提上议事日程。不仅如此,在新资本协议“促进公平竞争”目标的引导下,它应该对国内包括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内的所有竞争主体一视同仁。国内各商业银行之间风险管理水平存在明显差距又是不争事实,如果忽略这种差别,简单采取“一刀切”做法则又可能“欲速则不达”。因此,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综合考量薪资本协议中ERM框架的可适用性。

五、基于ERM框架,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

根据笔者对ERM框架的描述,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由要素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因此,笔者认为,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样应该基于这样一个逻辑思路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风险管理环境塑造过程中,应注意培养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队伍与搭建垂直管理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环境因素中,人始终处于第一位,没有强有力人才的支持,一切目标都只能是空中楼阁。另外,在搭建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时可行做法是在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首席风险官。在职责、权限划分清楚的前提下,下设专职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风险目标设定过程中应注意将目标细化。而这一点可通过制定分层目标得以实现

该目标层次主要包括最高层面目标比如年度不良贷款率,中间层面目标比如各大风险管理目标及微观层面目标比如单一客户或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目标等。

(三)风险识别方面

可考虑引入并优化差异化的风险识别技术和工具,比如通过引入VaR、损益表敏感度分析、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技术工具,实行对风险的高效识别。

(四)风险评估方面

有必要改变面对风险时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的局面。为实现对风险的有效评估,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组织实施“风险内部评级工程”,综合客户财务和非财务因素分析的量化评估技术,提高风险量化指标的准确性。

(五)风险处置方面

笔者认为首先需要优化风险应对决策程序,提高风险应对过程的科学性。其次需要根据各类风险的特征,明确各风险处置措施的适用范围,并通过对既往经验的提炼,形成对不同情境下风险处置都有指导意义的方法体系。

(六)内部控制完善方面

国内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控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起系统、完善的内控体系。在控制活动中应重点关注控制活动是否与风险应对相结合。同时,在为既有风险选择控制活动时应适当借鉴针对该项风险采取多种控制活动。

(七)风险信息系统建设方面

应在借鉴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经验的同时,考虑国内市场环境,利用现有客户资源和历史数据,构建涵盖风险监测、风险分析与风险处置等风险管理环境的风险管理系统。另外,国内商业银行还需逐步建立起风险损失数据库,以便为风险量化技术的推广运用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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