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14:32:3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经济主权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关于西方学者对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暂且不谈,仅就中国学界的研究来说,我国早期历史文献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国家政务,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经济一体化和国家主权的碰撞。
当20世纪80年代行政学在中国恢复时,学者们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随着国家而出现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活动,凡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便不属于行政。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把行政确定为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不仅更符合汉语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国宪法对行政概念的界定。长期以来,我国学界主流观点是把“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简称行政,是政府依法对国家事务、自身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这一含义表明:行政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公共行政学又叫行政学、政府管理学”。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体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界限,因为我们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扩展了。公共服务不仅包括政府的三个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而且包括非营利部门。所以公共管理的主体就成为所有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人员。”人们今天所讲的公共管理,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而且还包括社会中那些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开放式管理体系。
20世纪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与之相伴随的“新公共管理”,其实践背景正是各国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运动。
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还需若干配角。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经济一体化和国家主权的碰撞,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基础、经济背景及其商业价值等基本理论的初步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它是开展著作权经济利益动态研究的前提,为作品的市场准入及其大规模的商业流通提供了知识产权法学视野下的理论支撑和准备。著作权制度的正常动态运转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因素,它还有其他的诸如哲学、社会学和法理学的基础,也有着技术背景和思想背景等其他决定因素。本文仅着眼于经济学范畴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基础探源
通常认为,只有当预期收益与作品的复制成本的差额超出或等于其表达成本时,作品才得以创作。创作一部作品必然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时间和精力;作品的上市也需要一定的成本投资,在社会不给予智力创作以补偿的情况下,盗版活动就会泛滥、猖獗。盗版既没有“表达成本”,也不需要投入开发者的创造性,但它却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复制并以更低的价格出售。在这种状况下,创作者所付出的各项投资将无法收回,作者的创作动机必定会因此而受损,因而,有必要建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以便使权利人获得长期的、稳定的效益。不过,著作权的保护水平也不能过高,否则有可能限制作品的传播,增加不必要的教育、研究和娱乐成本。所以,最理想的著作权制度应该在追求创作者利益最大化与照顾广泛的社会公益需要之间求得一种平衡。
在缺乏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存在一个自然的市场机制为智力创作者提供较充分的报偿。因为很多作者具有天生的创作欲望或者在其创作中具有其他方面的优势,像第一个将作品推向市场获得的优势、较低的复制成本,在有些情况下这足以使其收回成本。另外,创作者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防范。但是,对大多数智力产品来说,个人的控制能力总是十分有限的,并且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损害社会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使用者完全可以通过降低复制成本和不用付出投资来获取创造者的努力,如此不利于化解开发智力成果所承担的风险。因此,即便处于“避免危险”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的考虑,也很有必要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授予智力创作者一定的财产权以使其至少能禁止一定的复制形式,从而令创作者在边际成本之上收回成本。
作者的垄断权允许确立边际成本以上的价格,而这一结果必然导致对作品传播的无销率的限制。这里的边际成本代表被要求产生作品的单个的额外的复制品的资源,假定作品存在的话。作品的有效分配需要至少愿意支付边际成本的每一个消费者能够购买作品的复制品,因为这会导致社会盈余,等于消费者放置在该作品上的价格和在生产该作品的社会成本(如边际成本)的差额。这与谁实际获得该盈余无关。如果该作品被以每一个消费者放置在作品中的价值的价格出卖,作者将获得盈余;而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消费者获得盈余;但只要价格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某一点,在每一个情况下,所有的盈余都会实现。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是确保所有的交易发生盈余的一种方式,而不仅仅是可能的有效率的制度。但是,边际成本制度是导致有效分配的最简单的制度,就像其他的制度需要不同的消费者使用不同的价格一样。所以说,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会无效率地限制作品的传播。
但是,如果许可使用的成本(与许可证相关的交易成本)变为零,作品的传播就不再会被无效率地限制。这是因为如果创作作品的作者能够与后续的使用者谈判而没有成本,创作者就不会提出一个过高的使用费要求而使作品的使用者不能够获得任何利润。如果使用者不能够获得利润,他也就不会再使用该作品,而不使用作者的作品也就不会再支付任何的许可费。对任何一个作者而言,他始终具有使其作品尽可能地被广泛发行的动机,能够获得一些许可费总比没有要好些。所以,实际情况是:只要有合适机会,作品一般都会被许可使用,但许可的成本要尽可能地压低。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许可费确定之前提下的作者收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使用者预留出自己的利润空间,防止许可费的支出过高,最终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也即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产生、发展的经济背景
按照制度学派的理论,当一些经济主体的精神创造性成果十分丰富时,希望出让一部分,即存在“结构上的供应”;而另一些主体恰好缺乏这方面的成果,希望从外引进,即存在“结构上的需求”。两者结合到一起,自然而然地导致著作权贸易的产生,而且这种供求关系正是著作权许可使用贸易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
科研成本大幅提高刺激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贸易的发展,从而大大改变了贸易结构,使得著作权贸易特别是著作权许可使用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机遇。政府和企业界大量投资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发展。这些情况对著作权许可使用贸易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巨大需求为著作权贸易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振兴和发达以及竞争力的增强,不再是单纯地凭借其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资金,更主要的是取决于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和水平。由于社会对科学技术文化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的规模日益扩大,从业人数和队伍不断壮大,美国几乎是每10年翻一番,西欧发达国家是每15年翻一番。据科学预测,进入21世纪中叶,科学技术文化事业的从业人数将占世界总人口数的20%。这说明,丰富多彩的创造性智力活动将在本世纪成为人类的普遍性活动。这些因素无疑为著作权许可使用贸易的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环境。此外,越来越多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对普通商品的国际贸易产生的障碍和阻力正好助长了国际著作权贸易的发展,而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也为国际著作权贸易的发展提供和拓宽了渠道。因此,在各种主客观条件日趋成熟和完善的过程中,著作权贸易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而且在21世纪成为主要的贸易形式也是不可阻挡的。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商业价值
(一)许可使用的商业优势
许可使用堪称应用范围最广也是使用最为频繁的一种著作权贸易方式。它与著作权转让、著作权担保等其他著作权转移方式相比,至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商业优势:
1.既不会发生权利让渡,又可强化对著作权利用的控制。许可使用与转让、担保的本质不同在于它不会有权利主体更迭危险,对于特别看重权利归属和权利掌控的著作权人来说,这种贸易方式具有极强的诱惑性和普适性。在许可使用的方式之下,许可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对被许可人使用自己作品的时空范围加以限制,使得被许可人必须严格遵照自己的意图行动。这种合同控制的方式往往比自己直接去使用还要控制得好。2.可以先期进入本来不可企及的市场。许可使用可以使自己的作品快速覆盖到本来不可能延及的市场,一是先期进入市场,二是扩展市场的地域范围与经营范围。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入市场的实际可以说是最为关键的。稍有迟缓,作品也许就失去了新颖性,因为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作品的偶然巧合。尽管著作权的生命在于独创,但作品的新颖程度对于其市场价值大小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说,先期进入市场就意味着占得先机,拔得头筹。
作者如果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进入自己从未涉及的地理市场而自己又无推销或发行渠道的话,则只有两种可能的选择:一是专门设立分支机构;二是许可使用。而后者往往是最快捷的路径。正如扩展地理市场一样,许可也可以扩展作品市场。一个市场主体可能只拥有在一种作品上利用其著作权的资源,而该著作权却还可以运用于其他服务上,录影业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今,家用娱乐节目光盘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然而电影和电视节目的独立制片人常常不具备大量生产和发行光盘的能力,为了从这个市场中获得充分的利益,这些制作人将其知识产权及其影片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许可给某些公司,由后者制作并发行其复制件。
3.有利于提高声誉和信誉,获取附加收益。许可使用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广告宣传,尤其是在自己从未涉猎的领域内为许可的话,那便会给许可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额外收益。而且被许可人为此所作的努力一般都会锦上添花般有利于许可人的声誉和信誉,至少在被许可人的产品、销售和服务保持一种适当的质量水平时应该如是。
此外,许可使用制度还催生了邻接权制度。邻接权本身就是一种因协助传播而产生的权利,它是许可使用制度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可以说如果没有许可使用制度,也就不可能有邻接权制度。所以,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是邻接权制度衍生的逻辑前提。
(二)许可使用在贸易中的不利
“不管有什么样的好处,许可还是无法与完全的垂直结合相比拟的”,人们在准备选择著作权许可使用贸易之前还必须对其在商业上的不利之处加以仔细权衡和辨别。
1.会失去对著作权进一步利用的控制。许可使用最主要的不利表现为可能会使许可人丧失对其著作权进一步利用的控制。通常情况下,许可人一般会尝试通过许可协议中所商议的条件来保持某种控制,但是,由于下述三个原因使得这种契约性的控制极少能够实现预期的结果:一是被许可人会极力反对有关严格控制的条款;二是反垄断法限制了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营业尤其是有关价格政策的控制程度;三是无论许可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实际的行为人总是被许可人,因此,他比许可人拥有更大的控制权。
2.会失去与受众的联系甚至丧失公众认知。商业经验表明,与受众即顾客保持一定的联系是何等的重要。当作者通过许可将其作品授权他人行使时,他可能因为丧失与其最终客户的联系而失去其最佳的富有竞争性的构思源泉。此外,由使用作品所带来的公众认知的好处及提高了的声誉也有可能直接归于被许可人而非许可人。事实上,一些别有用心的被许可人可能会利用其经济力量在市场中获得本应由许可人取得的开发知识产品的好处。
1.2建筑项目全周期成本建筑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成本是指在勘探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翻修和拆除等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总和。建筑项目的全周期成本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从单纯的建设内容上分,建筑项目的全周期成本可以分为投资成本、效用成本、运行成本和其他相关成本;从时间上分为初始成本和未来成本;从成本类型上可划分为资金成本、环境成本、社会成本。因此,建筑项目的全周期成本具有多阶段性、多主体性和复杂性特征。在全周期成本视角下,建筑项目各阶段的成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因此建筑项目的全周期成本不是简单的叠加,建筑项目全周期成本管理的对象也不只是建设期内的成本。
2绿色建筑成本与效益分析
2.1绿色建筑成本全寿命周期内绿色建筑成本可分为设计决策成本、建造施工成本、使用维护成本和回收报废成本。
2.1.1设计决策成本在前期的设计决策阶段,不仅包含项目策划、信息收集、可行性研究和方案选择成本,还包括市场调查、资金筹措等方面的成本。由于绿色建筑的项目还涉及到项目后期运行、节能环保、拆除影响等论证分析,因此,决策成本较一般传统建设项目会相应增加。
2.1.2建造施工成本绿色建筑的施工建造是最重要的环节,在这个阶段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成本和管理成本及各种税费均属于建造施工成本。施工建造阶段的政策变化、材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变化将对整个绿色建筑的全周期成本产生直接的影响。整个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也将直接影响绿色建筑项目在后续使用、维护及拆除方面的项目成本。
2.1.3使用维护成本在绿色建筑较长的使用阶段,业主、物业管理等部门将需要付出人力、能源和维修保养等方面的成本,因为维护时间较长,此阶段支付成本在建筑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2.1.4回收报废成本回收报废成本根据不同的回收方式而有所不同,当然,其对环境和生态所产生的影响也将是不同的,绿色建筑的报废与回收成本与建筑材料有很大的关系。
2.2绿色建筑效益根据效益的不同性质,绿色建筑效益可分为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1)经济效益通常可以根据量化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即为显性效益。比如,通过能耗分析与传统建筑对此可以计算出绿色建筑在节能方面所产生的经济效益;2)环境效益则表现在对室内和室外环境的优化方面。绿色建筑可以排除室内污染,减少污染物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产生环保效果;3)社会效益体现在绿色建筑在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方面,创造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空间和居住环境。良好的居住环境将更加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生活和消费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良好的作用。
2.3绿色建筑经济效益评价
2.3.1评价方法绿色建筑经济效益评价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对建筑项目的各种经济因素、方案投入与产出的相关财务数据、经济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并对建筑方案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可行性、合理性的分析和论证,得出评价结果,为绿色建筑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从经济评价的角度、范围和作用等方面来分析,建筑项目的经济评价有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两个层次。其中,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计算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效益,评价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财务评价方法是指站在投资者的角度,结合国家现行的财税政策和市场价格,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投资费用、产品投入、销售收入及相关税费进行测算,得到建筑项目的经济评价指标,预测期盈利能力并判断项目实施的经济可行性。绿色建筑项目是通过节能环保技术等为社会和人类创造价值,财务评价是国民经济评价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2.3.2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的合理性将影响绿色建筑项目经济评价结果的有效性,除了项目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也决定着绿色建筑经济评价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绿色建筑经济评价指标的选取不是唯一的,这与项目能够搜集和提供的资料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资金的时间价值、评价指标的类别和经济评价指标的性质分类。本文主要选取增量成本和经济效益测算两个指标进行财务评价和分析。其中,增量投资回收期是指绿色建筑相对于传统建筑,在能源消耗方面的节省量来弥补增量投资的年限;投资内部收益率是指两个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各年现金净流量的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而增量投资内部收益率是指两个方案的净现值相等时的折现率。这两个评价指标均采用两个互斥型的投资方案比较测算的方式来进行分析。
3绿色建筑增量成本与经济效益测算
3.1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的测算增量成本是指增加一定产出量而增加的投入成本。根据《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有六个方面的增量成本:节地和室外环境、节能和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节地和室外环境技术的增量成本,主要表现在绿色建筑的公共服务设施、旧有建筑的利用、声热风等物理环境、地下空间和废气场地的利用等方面;节能和能源利用的增量成本,主要表现在住宅采光通风、照明节能设计、能源回收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节水和水资源利用的增量成本主要有雨水入渗、节水灌溉和采用非传统水源技术所增加的成本;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增量成本,主要是预拌混凝土、高强度钢筋等建筑材料方面的成本;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的增量成本,主要表现为室内空气质量、室内热、声、光环境等。总之,在绿色建筑项目中,新兴材料、智能化管理系统等新技术的运用所需的成本均较传统建筑成本高出许多。在测算增量经济成本时,可以采用互斥型的方案,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3.2绿色建筑增量经济效益的测算根据计算绿色建筑项目在节约能源方面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测算出绿色建筑的增量经济效益。“四个节约”是绿色建筑增量经济效益测算的主要对象。绿色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以太阳能、风能、地下冷热源、生物能等为代表,目前绿色建筑中对太阳能的利用较为普遍,对太阳能的光热利用和光电利用技术发展十分迅速。沼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也是绿色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方向。在地理位置特殊的地区,当其他的电力来源成本相对较高时,绿色建筑对风力发电或者潮汐能发电等节能技术的运用也是较为常见的。本文以节能和绿色照明技术为例,对绿色建筑增量经济效益测算进行具体的分析。
1.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及分析
1.1建筑施工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有的建设单位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安全行为不规范,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办事,规避政府监管;有的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不依法招标和报建、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有的建设单位还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甚至个人。这些现象都造成了建筑施工事故频发和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有的设计单位的安全行为不规范,有的设计单位挂靠的人员多,设计质量难以保证,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现象屡见不鲜;施工图审查后随意迁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降低要求,从而埋下了安生事故的隐患[1]。
1.2安全教育培训滞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综合素质较低,达不到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得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另外,建筑工地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一线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缺乏基本安全知识,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比较滞后,导致大多数人未经培训就上岗。有的工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虽然齐全,也记录了教育培训等内容,但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流于形式。
1.3安全监督不到位不能否认,一些监督执法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有的甚至。有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不积极主动执法,不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落实监督责任[2],不强化责任监督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职责,致使规避监管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监督不能及时到位。已纳入监管的项目,对事故隐患查处不力,措施不坚决、整改不到位,致使各种安全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
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及对策探析
2.1加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工作方针,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重点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组织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一些专业管理人员需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法规、劳动保护与消防、中小型机具、土方作业、现场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垂直运输设备、模板工作、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现场急救等安全常识。加强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自觉性,是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根源。针对务工人员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自我防护意识等现状,充分利用民工学校等教学资源,对建筑工人的建筑工程基础知识、安全基本要求进行强制性培训;鼓励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通过劳务交易,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杜绝闲散零星劳力上门推销或无合同上岗现象。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每年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抓好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基本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安全教育要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
2.2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和运行机制健全的法规要靠健全机构和高素质的人员去执行。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各级监督机构的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监督管理执法队伍。企业每年初要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特殊工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对新工人的岗前培训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全体员工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地学习《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方面的有关标准及常用知识。同时,执法监察机构同时要打破过去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只管施工单位的单一管理模式,依据法律、法规,不但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还要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落实他们的安全责任,使工地安全生产管理齐抓共管[3]。
2.3坚持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本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进行自查自纠,针对薄弱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特别要针对易发生事故的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进行重点检查。安全检查应做到全面彻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必须果断处置。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要跟踪监督,直到彻底消除为止。检查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项目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得差的项目要进行批评与处罚。总之,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企业永恒的话题。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严峻的安全形势所带来的挑战,从而积极探索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创建和谐社会的氛围中创造良好和谐的安全生产环境。
参考文献:
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法学论文,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一、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小论文。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属人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法学论文,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的时候,我们是以主权可分为假设前提的。事实上,对主权作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划分,是基于逻辑的需要,并非现实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权力的。再者,当我们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属性时,我们还隐含了一个推论:一国的属地管辖权与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是平行的、不冲突的。这个推论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真实的情况是,当一个国家在其本土主张属地管辖时法学论文,其主权权力所及的对象同时包括了本国的和外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换言之,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必然触碰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甚至有不可调和的危险。比如,对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得报酬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调整,就会发生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激烈碰撞。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根据税收来源地原则要向东道国承担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与之同时,它还是其母国的纳税人,要向其母国就同一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在两个主权者没有达成意志的妥协与安排之前,这种管辖权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跨国保护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呢?这是现代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谜题。就单个国家的主权而言,它是在其领域范围之内的最高意志,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联合;对外,主权则是主权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区别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号。由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主权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若发生冲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权者意志的相互妥协、协调一致。鉴于此,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了最好的工具小论文。双边的、区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在特定主权者之间将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若缺乏此类条约,在具体事项的管辖下不可避免地发生抵触与冲突。
四、结论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者意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权权力效力运行的自在空间。那么,保护知识产权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脱离孕育其效力的主权者而让渡给其他主权者或主权者之集体,统一加以行使呢?我们认为,此类权利是可以让渡的。因为代表公意的主权意志可以转换其表达形式。基于意志表达方式的可转化性,此类权利的可让渡性也就不难证立了。事实上,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让渡保护知识产权的若干先例。比如,欧盟成员国通过区域性条约的形式从组织成员手中受让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权。尽管欧盟获得的管辖权并非彻底的、全面的权力,但是它的成功运作至少表明了主权者意志是可以转化表达形式而让渡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功推动并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样验证了一个命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可以经主权者意志的协调一致而向主权者集体让渡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说“保护知识产权之权利可让渡”,并非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权一定要经让渡才可产生其实效;再者,此类权利的让渡是有期限的、附条件的让渡,这种让渡是暂时的,并非永久的、不可回复的让渡。因为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以选择退出该组织而收回其管辖权。比如,退出世界贸易组织而中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原成员国的约束力,或者自愿取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员资格而不再承受其约束法学论文,等等。
要破解主权对国际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桎梏,还有一条可行的途径――协调主权者意志。在民族国家林立的国家间社会倡导主权的协调有“弱肉强食”的危险。但是我们主张的不是主权的协调,而是主权运作方式、主权者意志表达方式的转换,也即由单独表达主权意志转化为由主权者集体表达。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制定、知识产权的行使、滥用权利的监督与惩治等领域,已经树立了协调主权者意志的范例。
一、互联网与国家主权:侵蚀还是强化?
事实上,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技术是否对国家主权造成侵蚀的问题由来已久。早在电话、电报、无线电、电视等信息技术产生之初,信息技术就被认为是对主权的侵蚀。但是相对于其他技术,互联网更具有侵蚀国家主权的可能性特征:
(一)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国家主权的物理边界性
互联网空间作为一个互联网和信息的几何体,本是由计算机建构和支撑、并通过计算机进行访问的多维互联网空间。从这个空间里的任意一点出发,都可多处延伸。但是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它不具有任何领土边界,也不受任何物理空间的限制。因此,互联网上的任何一个行为都可能是跨国性的,一旦拥有设备,个人可以访问全世界的网络,浏览世界的信息,而且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可以任意地跨越国家边界。相反,国家主权建立在国家的领土空间的基础上,以一定的物理空间为基础,受物理边界的限制。国家只能在其领土边界内行使对内最高权。因此,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网络空间本论文由无忧整理提供里的人和行为无法和现实空间里的地理位置一一对应,导致传统的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管辖权难以行使,国家无法有效地控制互联网,并且,国家对互联网的有效管制还可能因为互联网的无国界性而涉嫌侵犯他国主权。
(二)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国家主权的封闭性
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体系,任何人可以在任何一个计算机终端上连接互联网,来去自由,不受任何约束。而且互联网作为一个思想和言论的交流场所,个人可以在互联网上畅所欲言。同时互联网上的信息可以在各个网站之间自由流动。因此,一些原本属于国家垄断或管制的信息可以轻易为一般人获取,国内的反对势力也可以通过网络宣传自己的主张,扩大自己的势力。相反,国家主权强调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并时刻提防任何来自外部的侵犯和干预;国家即使对外开放,也是有限的对外开放,其开放程度以国家主权权利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
(三)互联网的无法约束性和国家主权的最高性
互联网建立时并没有一个中心控制机制(即互联网的非中心化) ,同时互联网又具有无边界性和开放性,对于个人在网上的行为,国家很难判断和确定其互联网活动的具体地点,因此国家很难对个人的网上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但是,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属地管辖权。也就是说,理论上,国家有权利对传送到其境内的信息以及从其境内传送出去的信息行使管辖权,并且国家有权利对在其境内使用网络信息的个人行使管辖本论文由无忧整理提供权。但是,国家管辖权显然在目前无法顺利地实现对互联网的约束,而且,国家对互联网采取的有限的管制措施还可能因为互联网的无国界性而涉嫌侵犯他国主权。互联网的无法约束性构成对国家管辖权的冲击。
(四)互联网的主动性和国家主权的被动性
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交流是主动的、积极的。任何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偏好自由自主选择和获取信息,也可以便捷自主地把自己想要的信息传播到各地,这种信息传播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大众,也可以对特定人。因此互联网上的个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另外,互联网作为思想和观点相互碰撞和交流的场所,网民对相关事务的介入,评点和讨论是主动和积极的。相反,国家主权具有被动性,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会主动地强调国家主权,只有当国家主权面临被侵犯的危险或现实时,国家才会采取措施维护本国主权。可见,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无约束性和主动性特征与国家主权的物理边界性、封闭性、最高性和被动性特征是截然不同的。互联网和国家主权之间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互联网不可避免地会给国家主权带来一系列冲击。
二、互联网对国家主权的冲击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因此,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完整和独立,维持自己的稳定和繁荣,从而能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组织国家,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法律,提供服务,并且规定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和本论文由无忧整理提供权能”。“主权是最高权威,在法律上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 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国家本身才可以对其做出某种限制。”R国家主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也主要集中在对国家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和信息主权的侵蚀上。
(一)互联网对国家政治主权的冲击
1.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互联网的管制可能产生侵蚀第三国的国家主权的危险。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国家有权对互联网进行管制。“互联网管辖权像传统的国家管辖权一样,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没有多大的变化。实际上,国家内部享有管辖权的机关对互联网活动的规范恰恰是主权原则在互联网空间的体现”。 但是,国家管辖权的行使也同时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约束,其中国际法规定国家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和限度,国内法规定管辖权行使的内容和形式。因此,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对互联网行使国家管辖权时还必须考虑到国家所承担的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国际法义务。互联网不受传统领土边界限制的特性使得国家对互联网的管制可能会产生侵蚀他国主权的危险。常见的例子是跨国损害,即当事人的互联网侵害行为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域,但其行为引起的损害结果却发生在另一个国家。此时出现了行为发生地国家的管辖权与结果发生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结果发生地国对该互联网行为的调整和规范将不可避免地对行为发生地国产生影响。例如,法国法律规定所有针对法国公民的广告必须使用法语。相应地,所有针对法国公民出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互联网也必须使用法语。
因此,如果一个在美国登记的互联网网站使用英语对法国公民广告,将会被法国政府起诉,即使该网站是符合美国法律的规定的。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协作管制互联网也同样面临着可能产生对第三国主权侵蚀的危险。以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为例。欧盟于1995年10月24日通过数据库保护指令,根据指令规定,在其通过后的3年内,所有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应符合指令条款的规定,而且,指令要求成员国仅向那些对数据进行适当保护的国家传送数据。依此,如果第三国希望继续和欧盟成员国保持数据传送关系,这些国家必须对数据提供欧盟法律所认可的适当保护。由此可见,指令要求第三国实现数据适当保护,这也是对第三国主权的逐步蚕食。可见,无论是国家还是国际组织,其对互联网的管制都面临着这样的现实:互联网管制行为会产生全球化的影响,并且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直接和深刻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能违背了国际法上的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基本原则。互联网管辖权的行使,在国际层面上是引起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内层面上是外国管辖权域外行使和本国管辖权域内行使的冲突。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国家管辖权的重叠和冲突变得更加突出和明显,可能侵蚀国家主权威胁甚至可能会引起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
2.互联网对国家安全主权的冲击。国家安全主权是国家政治主权在国家安全领域的体现。每一个国家的安全既取决于其自身的特点,也取决于其所处的国际体系的特征。互联网使得国家的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据统计,美国国防部五角大楼的计算机系统每年受到入侵高达25万次,其中有16万次是成功的闯入。1998年印度尼西亚发生大规模排华骚乱后,一些计算机黑客纷纷攻击印尼的官方网站,并向印尼的政府电子公务系统投放大量垃圾邮件,曾一度造成印尼政府电子公务系统的瘫痪。又如“911”后,美国发现,互联网在这一起恐怖事件的密谋和策划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中央情报局称,拉登和其他利用大量的互联网技术和电子邮件进行联系。互联网的存在使得位于一国境内的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另一个国家产生影响,对另一个国家的相关系统进行攻击。但是,互联网的跨国性又使得单个主权国家无法依据其对内的最高权对互联网上的个人行为进行完整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而且国家的相关管制措施又可能产生侵蚀他国主权的危险。即使是依靠国际组织和国际协作,也很难在短时间内产生相应的效果。
(二)互联网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中表现为一国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自主决策权,对内表现为对经济活动的管制权和制定经济法规的自主权,对外表现为自主参加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规定:“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强迫或者威胁”。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国家经济主权也面临着冲击。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给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认识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主权的内涵,正视其面临的挑战,采取措施维护经济主权,成为当前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此,本文以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主权的体现为切入点,探讨经济主权面临的问题。
一、 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主权的内涵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条件下,国家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随之而来的是,经济主权这个新概念得到广泛传播,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给予这个问题以高度的重视。在传统的政治安全以外,经济主权的提出表明国际关系的重点开始向经济领域转移,国家经济安全显得日益重要。
经济主权出现以来,对于其体现及其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其中主要有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从国家经济自然资源的角度来认识,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的提法,即经济主权是指“所有公民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地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另一种是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的观点,即经济主权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的自主权”,“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 和处置权在内,并可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二是从经济发展权的角度来认识,认为它是指“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三是从国家处置内外经济关系的角度分析,认为“经济主权主要体现的是发钞、征税和各种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_4 J。四是从保护民族经济能力、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谈经济主权问题,认为“国家经济主权主要是指国民经济完整权及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自主管理权。比如,如何调适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与国际巨型投资之间的诸种关系等,都需要相关法律规范的确立、健全、完整和切实践行”。
以上人们对经济主权的认识,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经济主权的表现及其内涵,它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人们对国家主权认识不断深化的产物,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更为完善的提法应是,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是一国“所有公民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地处置他们的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它主要体现在发钞征税和各种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方面”。笔者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主权的思考,也正是以此为基点,着重探讨发展中国家的主权问题。
二、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经济主权面临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是多领域的,最重要的是体现在经济主权方面,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面临更为严峻的问题。肯尼亚总统莫伊说:“经济全球化削弱了发展 中国家确立宏观经济政策 的自主权。”首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影响力上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越来越多地涉足各国国内经济问题,这一切向国家经济主权提出了挑战。例如,一国的发展规划、债务、贫困、资源生态环境等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组织的干预。其次,国际经济机制的建立限制了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例如由于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因此,绝大多数国家也必须在国内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否则,就会受到国际社会的限制和排斥。中国加入 WTO谈判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西方 国家认为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同时,国家在决定本国经济体制时的决策权受到限制,要对同国际体制不相适应的外贸、金融、税收体制进行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再次,要参与经济全球化,国家就必须对外开放跨国公司如果投资于土地和资源,就会侵蚀一国的“自由处置他们天然财富和资本”的经济主权。另外,引进的资金技术也会影响一个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力,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宏观决策权力。最后,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出现了“无国籍论”,再加上民族国家企业的所有权多元化,使国家经济主权保护本民族经济发展的能力弱化,国家经济主权 日益受到新的国际生产和国际分工的潜在威胁。此外,目前世界上大量人口的贫困化大范围的粮食危机,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全球性问题的解决,超出了一个国家或部分国家的能力范围,必须通过所有国家的努力,包括“让渡”“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的绝对经济主权。
三、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主权的维护
经济全球化给国家经济主权提出的挑战表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主权已成为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之一,维护国家主权最重要的是要注意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首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济安全概念出现于 20世纪80年代,到了20世纪90年代,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 ,经济安全引起全球各国的重视。一般认为“所谓经济安全,指的是在与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相区别的经济领域 里,各国为实现本国的经济独立、内部发展的可持续 、各个部门的平衡等 目标所确立的保障和过程,涉及金融安全、贸易安全、投资安全,避免世界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冲击,本国经济开放的速度和范围等内容”。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没有经济安全,国家的经济主权就无从谈起,维护经济安全就成为维护经济主权的重要任务。各国不仅在维护经济主权的考虑中,重视把经济安全战略纳入统一的国家整体安全战略之中而且都对经济安全保持了高度的戒备和警惕。越来越多的国家清醒地认识到“保障国家安全应把保障经济安全放在第一位”。参与经济全球化,意味着本国经济发展处于国际动态环境之中,政府调控难度加大,受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更深,不注意经济安全,世界经济动荡就会使国家经济陷入混乱。因此,各国都注意采取措施防范经济风险,维护经济主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更应注意防范外国资本投机,以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其次,化解外资风险。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国际资本流动量增大,各国都坚持对外开放,加大力度吸引外资。外资的大量涌入,为本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解决了资金问题,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往往是一国的经济速度是数量型、粗放型增长,结果导致国家经济发展严重依赖外资流入量,宏观经济决策力下降,使本国经济形成虚假泡沫,使国家陷入经济困境。爆发在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就与外资的流动有关,这个惨重的经验教训,使许多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在引进外资时,要重新审视经济增长方式,采取措施防止对外贤的依赖,尽量避免泡沫经济的出现。再次,注意进行国际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际间的经济联系不断增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事情,单靠自己一国的努力难以实现。经济安全往往和政治军事安全相互交织,日益成为跨国界的世界性的综合因素构成的复杂的整体。这就需要通过全世界不同发展程度、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共同合作,达成一致共识,共同努力。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是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密切相关的,如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得不到保障,也会影响到发达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应注意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相互依存性,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机制的重建和改革,加强南南合作,促进南北对话,不断提高维护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的能力。总之,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条件下,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日益重要,成为各主权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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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莉.论资本国际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J].教学与研究 ,2001,(1).
在当代,中国作为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发展中大国既受惠于经济全球化及其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全球化提供的重大机遇,又面对着它们提出的主权方面的严峻挑战。如何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快的进程中积极而审慎地对待金融全球化、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是中国政府必须审慎考虑的重大问题。
一、 金融全球化及其表现
金融全球化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它既可以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也可指现代金融制度在全球的扩展,使世界各国金融政策趋同化,还可以指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全球监管共识的达成。金融全球化主要的含义应当是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从而使各国经济与金融的相互依存关系日益紧密的一种客观历史趋势。
金融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金融自由化。20世纪8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纷纷进行金融改革、放松金融管制,掀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金融自由化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制度条件。二是金融市场全球化。全球金融电子网络的形成,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系统的联合或合并,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中心和大批离岸金融市场所构成的覆盖全球的金融市场运作体系,标志着全球统一的 “24小时”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实现了金融交易的全球化。三是金融创新和金融资产的膨胀化。从 20世纪60年代起,各国金融机构先后掀起了金融创新浪潮,随后生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资产迅速增长,不断扩张,全球经济虚拟化。四是国际金融证券化。它包括资产证券化和融资证券化。据不完全统计,仅1996年到 1998年上半年,亚洲市场上通过公开方式发行资产证券达 30多亿美元。从融资方式来看,20世纪 80年代以后国际债券的地位逐年上升,1985年国际债券在国际筹资总额中所占比重首次超过国际信贷,占国际筹资总额的58.9%。五是国际金融资本规模膨胀,全球经济频繁波动。
1990年以来,国际金融资本规模急剧扩张,无论从总量上还是速度上已经远远脱离了世界贸易和世界总产出等实物经济指标的增长,由于金融市场的内生波动性和全球金融资本无限供给,自由流动,导致金融市场剧烈波动,金融资产价格的暴涨暴跌更为频繁。六是金融监管国际化。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资本巨额流动于各个金融市场,特别是短期投机资本的追逐投机,潜在的金融风险随时都会发达。墨西哥、东南亚、俄罗斯、巴西的金融危机使得世界各国都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巨大破坏作用,金融安全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安全首要关注的问题,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越来越受到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巴塞尔协议”、“清迈协议”等的签署,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督合作的空前发展,等等,所有这些都使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更趋国际化。
二、金融全球化对我国经济主权的挑战
在金融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不是迫于“胡萝 b加大棒”压力下的开放,而是出于发展经济的自发选择。实行金融开放并逐渐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进程给中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利益,中国与国际金融的互动是一种良性互动。
在当代,中国作为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发展中大国既受惠于经济全球化及其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全球化提供的重大机遇,又面对着它们提出的主权方面的严峻挑战。如何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快的进程中积极而审慎地对待金融全球化、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是中国政府必须审慎考虑的重大问题。
一、 金融全球化及其表现
金融全球化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它既可以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也可指现代金融制度在全球的扩展,使世界各国金融政策趋同化,还可以指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全球监管共识的达成。金融全球化主要的含义应当是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从而使各国经济与金融的相互依存关系日益紧密的一种客观历史趋势。
金融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金融自由化。20世纪8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纷纷进行金融改革、放松金融管制,掀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金融自由化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制度条件。二是金融市场全球化。全球金融电子网络的形成,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系统的联合或合并,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中心和大批离岸金融市场所构成的覆盖全球的金融市场运作体系,标志着全球统一的 “24小时”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实现了金融交易的全球化。三是金融创新和金融资产的膨胀化。从 20世纪60年代起,各国金融机构先后掀起了金融创新浪潮,随后生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资产迅速增长,不断扩张,全球经济虚拟化。四是国际金融证券化。它包括资产证券化和融资证券化。据不完全统计,仅1996年到 1998年上半年,亚洲市场上通过公开方式发行资产证券达 30多亿美元。从融资方式来看,20世纪 80年代以后国际债券的地位逐年上升,1985年国际债券在国际筹资总额中所占比重首次超过国际信贷,占国际筹资总额的58.9%。五是国际金融资本规模膨胀,全球经济频繁波动。
1990年以来,国际金融资本规模急剧扩张,无论从总量上还是速度上已经远远脱离了世界贸易和世界总产出等实物经济指标的增长,由于金融市场的内生波动性和全球金融资本无限供给,自由流动,导致金融市场剧烈波动,金融资产价格的暴涨暴跌更为频繁。六是金融监管国际化。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资本巨额流动于各个金融市场,特别是短期投机资本的追逐投机,潜在的金融风险随时都会发达。墨西哥、东南亚、俄罗斯、巴西的金融危机使得世界各国都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巨大破坏作用,金融安全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安全首要关注的问题,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越来越受到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巴塞尔协议”、“清迈协议”等的签署,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督合作的空前发展,等等,所有这些都使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更趋国际化。
二、金融全球化对我国经济主权的挑战
在金融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不是迫于“胡萝 b加大棒”压力下的开放,而是出于发展经济的自发选择。实行金融开放并逐渐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进程给中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利益,中国与国际金融的互动是一种良性互动。
引 言
当历史的车轮行进到20世纪的最后十年 ,整个世界呈现出一个不可阻挡的全球化发展的新态势。而在几乎所有领域的全球化进程中,毋庸置疑,经济全球化始终走在最前面,它在成为其他领域全球化基础的同时对主权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使各主权国家在相关领 域的依赖度越来越大,而各主权国家间用以实现诸如环境、经济、惩治犯罪等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方式无论是加入各种国际组织还是缔结各种国际条约,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授权于国际组织 以相关权力,或者相应的通过对国际条约的转化或采纳制约自身权力的行使。由此,传统意义上被认为是不可分割、不可放弃或绝对不可侵犯的国家经济主权受到了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而这是否意味着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或衰弱?发展中国家在面对经 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应当如何看待国家经济主权?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在经济 全球化的热潮中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国家经济主权。
一、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 济主权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 势,从经济学角度看,它主要涵盖贸易 、金融和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等几个重要方面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劳动力的自由跨境流动以及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比进而实现 国际经济体系的高度融合 (或一体 化),因而要求各民族国家的政府放宽或解除在国家间经济交流上的种种限制,这就使各民族 国家的国家经济主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冲击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 。
(一)国际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日益增大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 ,各种世界性、区域性经济组织大量涌现 ,据不完全统计 ,全球范 围 内建立 的 国际经 济组织 多达 109个 ,包括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等一系列对 国家 经济 主权 有 重要影 响 的 国际经济 组织 。一些综合 实力较弱 的国家(尤其是要加入 这些组织或 者是 向这些组织寻求帮助的发展 中 国家)由于在 资金、技 术等方 面对拥有雄厚实力的国际组织具 有一定的依 赖性 ,而且 近些年来某些 国际经济组织 已逐 步带上 了国 际政治 的色彩 ,其利用所具有 的职权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国家的经济 主权 。此外 ,一些区域性经济组 织如欧 洲联盟 、东 南亚 国家 联盟 、北 美 自由贸易区等也都以部 分经济 管理职能公共化 的形式 ,在有 限的范围内“攫取”了原属于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力 。
(二)跨 国公司及其经济扩张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正如美 国学者惠特曼所指出的“就对 民族 经济 主权 具有巨大威胁性和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来说 ,没有哪个组织比跨国公司更为有利了。跨 国公 司对主权 国家 ,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 的冲击不容忽视 ,主要体现 在如下 几个方面 :第一 ,跨 国公司执行全球生 产战略 ,往往视 国家 经济主权为其障碍 ,因此其超 越国界 的经济 活动总是力 图逃避 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对其进行 的监督 ,从而模 糊了 国家 的管辖权 也冲击了国家的经济主权 。第二 ,跨 国公 司腐蚀政府 官员 的非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行政决策权和国家最高权威面临挑战。第 三 ,跨 国公 司在金 融市场利用 转移价格而逃避转移利润、通过买卖股票和证 券等 逃 避外 汇管制 、利 用 国与 国之间的汇率差价把资金调入调出等等的投机行为,直接影响主权国家的货币财政政策 。
(三)非政府组织对 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首先 ,从国内的 角度 看 ,随着非 政府组 织 涉足领 域逐渐增多 ,作为独立于政 府 的组织 ,它越来 越体 现公众 的意志从而得 到越 来越 多的公 众支持 ,这就无形 中使 政府在经济领域的管理行为不得不得到非政府组织 的支 持才 可能有效 运转这就需要政府不断下放 权力于非政府组织 。
其次 ,非政府组织由 于独立 于政 府 ,可 以越 过政府 直接卷入 国际 事务 ,但在很 多 情况下 ,非政府 活 动进一步 打破 了国际关系 中的国家“垄断”,造成“官 、民”之间 的紧张,给国家关系带来不快甚至冲突。如某些人权组织的活动就是如此。
再次 ,虽然非政府组织 不具 有 国际法 的主体资 格 ,但 他们是当代 国际社会 中不 可缺少 的重要角 色 ,通过 他们 可以听到民间代表的呼声,由此使联合国与其保持着特殊的关系,从而通过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举办的重要会议上的发言等对国家经济主权间接产生影 响,并且其 在联 合 国的作用和地位已从经济和社会领域逐渐扩大至其他领域。
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国家经济主权理论及剖析
经 济全球化在许 多方 面都 对 国家 主权构成 了一定的 冲击 ,这是不容否认 的客观 事实 。但 在经 济全球 化进程 中,对于国家经 济主权的 理论 主张 ,学 者们 出现 了不同 的声 音 ,归结而言主要有 以下几种 。
(一)国家经济主权“销蚀论”
持这 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促使 了许多国家在制定经 济制度 、贸 易规 则方 面趋 于相 同或者是类 似 ,特别是在严格按照 WTO、世 界银 行等 国际组 织规则进 行交易 的时候更是强化 了统 一的规则和制 度 ,这 样从 客观上会使国家在非 自觉 、无意 识 的情况 下做 出一些 行为 ,而导致 国家经济主权遭受“销蚀”。
尽管经济全球化会对 主权国家 的法律带来一定 的冲击 ,但“国际法律制度走向一体化”的提法从根本上说是不科的,“如果说 国际法律一体化成为可能 的话 ,那 也只能是纯代表极少数 国家意 志 的法 律 ,国 际经 济法 此 时也就 失去‘国际’这一独 特的 法律 属性 了;国际社 会 也就 不能 再称‘国际社会’了,而且从部分经济主权由民族国家 向国经济组织让渡的角度看,如果就单个民族国家而言,这无是国家 主权 的销蚀 ,但如 果从所 有 民族 国家 的整体来 看 ,种主权让渡的结果是 ,共 同让 渡,共 同享有 ,国家 主权并没销蚀 。从部分经济主权 由政 府 向本 国企 业或 非政府 主体让渡 的角度看 ,即表现为本 国企业或 非政府 主体 对政府 主事务的干预 ,其实质是 国家经济主权在 民族 国家 内部 的重分配 ,即由政府的“惟我独尊”转 变为政府 和非政府 主体 的权。则从单个民族国家的整体而言。并没有发生国家经济权的销蚀 。[6]
(二)国家经济主权“模糊论”
这种理论反对传统意义上国际法 和国家关 系理论 ,认在经济全球化下,国家将不再是基本的主体。经济一体化致了各国政府没有 能力独 立地 对本 国 的经 济进 行有效 的理和控制,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在给各国经济带发展的同时也迫使政府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 ,从而 限制了最终模糊国家经济主权。
事 实表明,主权国家并不是 完全被动 的卷人经 济国际进程 。经济国际化与主权国家之间有着 复杂的互动关系 ,家不会让经济国际化扮演终结国家及其 主权的角色 ,国家会做出适应性的反应。他们主动进行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强化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有效干预 ,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和 国际机制 的建立 。调整运作.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国际条件,千方百计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和 国际竞争提供安全保 障和加大支持 力度 。换言 之面对经济 国际化 的挑 战 ,国家会 奋 起做 出各种 适应 性调 整把挑战视为机遇 ,变压力 为动力 ,其结果 往往 是增 强了综 合国力和国家行使主权的能力。
(三)国家经济主权“废弃论”
以美 国国际法 著名 学 者 路 易 斯 ·亨 金 为 首 的 学者 认为,[8]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等词汇的高频率的出现,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经济全球化 的普及 和扩展下 ,与其相关 的政治、文化 、法律等 领域也 应 当 同步实行 全球化 和体化 ,这是 一种 不 为人 意 志所 转移 的 客观 规律 和 客观 趋势 。突破原 有的国际法体系 。废除 国家 主权 是充分表达 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重大变革。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正是可以推翻国家主权原则不可侵犯 的重要依据 。
经济全球化尽管对国家经济主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它不可能导致国家 主权的消亡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全球化就现实的经济和技术条件而言还必须以民族国家为基础,企图以所谓的“世界政府”来取代各独立的民族国家政府如同南柯一梦,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这一点 。米夏埃尔 ·齐恩 、克 里斯 ·哈曼 等学者 已经作 了专门的论述 ,这里 不再 进行 论述 。由此 ,废除 国家 主权 失去了其在 理论 上 的必 要 性 ,也 就难 逃 为发 达 国家插 手 别 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事 务而 削弱 别 国主权进 行开 脱的嫌疑 了。
(四)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
该主张为欧盟成员 国所提倡 ,他们坚持 欧盟是一个具 有超国家性质的 国际组 织 ,随着 经济 全球化 的发展 ,为 了全局利益 ,让渡部分 国家 主权并 不会 损 害主权 的完 整性 ,其结 果会形 成欧洲统 一市 场、统一货 币和欧洲大经 济区 。欧洲 一体化的实践表 明国家 主权是可分 的 ,这样 对于增强 欧盟 的总 体实力 ,加速其各方 面的发展 是 非常 有利 的。可见 ,该理 论是 欧盟 的形式视为 国家经济 主权让渡 的理想化状态 。虽然 国际社会至今 尚未就此观点 达成一致 ,但 它具有 国际法上和实践中的合理性。
就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论来说,其理论基础就是承认主权 的可分性。而至于主权是否可分 ,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之一 ,但正如《奥本海 国际法 》所说 的,“看来 比较 可取的意见是 ,坚持切 合实 际 的认 为主权 是 可分的 ,尽管这 种意见是不正常 的而且 可能是 不合理的 。
主权的让 渡不同 于 主权 的割 让 ,而 是 国家 问 的主权 共享 。“主权让渡是 为了解 决 国际组织 的授权 问题 而产生 的概念,即成员国转让部分主权的形式权力并 由一个共同的组织来行使。这 种部分主权实行成员 国共享的方 式 ,说 到底主权的所有仍然是 国家的 ,所 以,让 渡不是 割让 。只要国家是自愿加人 国际组 织并保 留退 出的权 利 .主权 国家所 有的底线就不可能突破 ,因为 国家在理论 上有 可 以收回让渡 的主权 的权利 。至于在实践 中权力 的收 回是 否可行的 问题 ,关键还在于 国家 的战略选择和权力 行使 ,因为主权让渡 和受限也是 主权 国家行使 主权 的结果 。
至于国家经济主权的让镀是否导致了如有些学者声称的国家经 济主权弱化 的结 果 ,笔 者认为 ,国家经 济 主权 的让渡是 国家基于 自身某种利益 的考虑 所做 出 自主意识 的选 择从 而在新 的国际环境下更好地维护 和获取 国家的根本利 益而并非是国家主权被弱化的表现,国家自始至终都保持着其自主性。即便欧盟这 样 高度 一体 化的 区域 联盟 的结成 也是从属于 国家利益这一前 提下的 。而事实 上 ,正是 主权国家本身推动 了全球化不断地 向纵深 发展 。就 国际 社会整体而 言国家通过参 与经济全球化 ,对机 制化组织适度 地让渡一部分主权 ,恰恰是一 国权 力的延伸 、变通 和扩展 ,是对 国家利益的拓展。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实现
经济全球化对 于广大发展 中国家 来说 ,无 异 于一 把“双刃剑”。在为发展 中国家 带来 追 赶上 发达 国家的新 机遇 ,促进其经济发展 的同时 ,也不 可避免地对 发展 中国家 的经 济主权提 出新 的挑 战。面对这种形势 ,发展 中国家应 当如何对待国家经济主权 ?如 何协调处 理 国家经 济 主权 与加强 国际相互合 作的关系?这些 都是当前 摆 在发展 中国家面前 的重要课题。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注重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
(一)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同时,坚持和发展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能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最根本的保障,也是 逐步摆脱不发达 的锐 利武器 。一 国的经 济主权需要维护 ,而其经济也 必 须发展 ,两 者不 可偏 废 。因此 如何处 理好经济主权和经 济安全 就成 为发 展 中 国家必须认 真思 考的战略问题 。笔者认 为 ,发展 中国家在 理解 经 济主权 时 ,应将其理解为各种“权 利”的具体 体现 ,而避 免理解 为纯粹 的、抽象的国家“权力 ”。它的 实现体 现 为 国家 所行 使 的各项 具体经济权利 .这些 国家经济主权权利 可以分 为核心经 济主权权利和可让 渡的经济 主权 权利 。核心 经济 主权 权利要 始终 不渝 的予 以坚持 ;而对 于那 些可以让渡 的经济 主权权利则可 以发展的观点来对待,只要在符合本国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可适量开放。
(二)积极参与制定经济全球化的新规则,促进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形成
历史和现实表明。发达国家在过去、现在 以及将 来都不会自动放弃经济霸权、主导权和控制权,不会善意地主动让发展 中国家享有国际经济事务 的参与和决策权,尤其是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国际立法不平衡趋势甚为明显,如TRIMS取消了发展 中国家用以对付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手段,而约束限制性商业管理的国际规范却未能出台;发达国家竭力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但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流动问题却采取回避态度。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想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动的接受游戏规则,就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规则的制定过程;在致力于创建一个既能适应全面的国际市场竞争,又能有力地保障民族经济安全的现实主义的国内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时 ,促进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 法律 新秩序 的形成 ,使经济全球化进程不仅仅体现西方的价值理念,同时也使得发展中国家 的利益得到应有的尊重 和照顾使得全世界各国均得以充分的进步和发展 。
注释
[1]胡联合。胡铭.《试析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安全的主要挑战》.载《理论学刊》。1999年第 l期 ,第 36页
[2]彭澎.《国际政治经济学》。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2001,第114页
[3]程唬。《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清 华大学 出版社 ,2003,第 240页
[4]参见 Lillieh.R.(ed).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the United Nations,Charlottesvme: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1073,P.197
[5]慕亚平.《和平、发展与变革中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3,第336页
[6]参见刘力.《经济全球化与新主权观》.载刘德喜主编.《WTO与 国家主权》.人民 出版社,2003,第 133页
[7]肖佳灵.《国家主权论》.时事出版社,2003,第 411页
[8]参见 Louis Henkin,”The Mythology of Sovereignty”,Newsletter,Am 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M arch— M ay,1993,P.1-2
[9]参见[德 ]米夏埃尔·齐 恩.《黑 、红 、绿 、棕 :对 非民族国家化的反应方式 》.载 [德]乌·贝克等著.《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第162—171页
[英]克里斯 ·哈曼.《全球化——一种新正统观念的批判》.载王列等编译.《全球化与世界》.中央编译出版社,l998,第l94一l80页
[10]参见 Lillich,R.(ed),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and the United Nations,Charlottesville:UniversityPress of Virginia,1073,1198
[11]参见慕亚平。《和平、发展与变革中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3第328页
[12][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 ).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第94页
[13]刘杰.《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机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