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管理办法模板(10篇)

时间:2022-07-02 10:59:0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物资管理办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物资管理办法

篇1

一、援助资金和物资是指省为帮助我省贫困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而援助的资金和物资。包括省本级和省14个对口帮扶市(企业)援助我省15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资金和物资。

二、省本级援助资金的项目计划由和两省对口帮扶承办部门双方研究确定。由省扶贫办根据援省本级资金总额提出安排建议,经与省经合办研究初定后,由省经合办报省政府审批确定。省各帮扶市(企业)帮扶资金的项目计划由对口市(企业)和对口县政府及扶贫部门研究确定。确定的资金项目计划年初报州(地、市)、县扶贫办备案。

三、援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对象:按照贫困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主要扶持贫困乡村贫困群众调整结构、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及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性扶贫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资金重点投向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异地扶贫等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四、援助物资的分配和管理:省本级援助物资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商对口帮扶部门确定。省各帮扶市(企业)帮扶的物资由被帮扶县扶贫部门统一分配。物资分配要以贫困村的贫困户为受益对象,做好物资的登记、造册、公示、入帐、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援资金项目申报

五、申报条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和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及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的项目。

六、申报程序:援省本级项目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项目内容,由项目实施县根据省扶贫办安排的项目要求,提出建设方案,由省扶贫办组织项目审查论证。各扶贫工作重点县向省级扶贫办申报;省对口市(企业)帮扶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资金项目在项目遴选的基础上,由各对口县与省对口帮扶市(企业)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章援资金项目审批

七、审批权限:省本级援助资金项目由省扶贫办公室根据两省确定的援助资金计划和投向负责初审,并商省经合办同意后审批或根据双方研究确定的项目商省经合办同意后直接下达有关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对口市(企业)帮扶各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帮扶资金项目由各对口县与省对口帮扶市(企业)协商后审批。审批结果报州(地、市)、县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援助资金的项目管理

八、援助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检查、验收到项目。

九、项目前期工作。省级管理的资金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扶贫办组织省级项目论证后批复。县级管理的资金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上批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时拨付资金,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

十、项目管理。项目可研批复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及建设地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县扶贫办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质量。对实施的项目应建立标示牌。

十一、项目的后续管理。已检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区受益群众及相关单位共同负责管护,并明确管护主体,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项目的变更调整。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项目实施县须将变更调整原因及调整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地点、实施单位等情况和新上项目的申报书向上一级扶贫办申报,按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限另行审批。

十三、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其资金由项目审批单位收回;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超过12个月未实施的,其资金由项目审批单位收回。

十四、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援助资金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将项目申报至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按项目下达时间、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作为检查、验收、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援助资金项目验收

十五、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各级扶贫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文件等。

十六、验收条件。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

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技术指标的;

3、项目计划、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实施单位合同或实施责任书、初验报告、总结材料、财务决算和资金审计报告、管护措施等文件资料齐全的。

十七、验收程序。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项目计划和设计要求,组织自查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并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十八、验收方法。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实地查勘、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

十九、验收权限。援助资金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行分级验收。

省级验收:由省扶贫办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本级援助资金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县级验收:由县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县级审批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

二十、验收内容。1、项目批准计划任务的实施地点、完成时间、数量、质量;2、援助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3、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农民投工投劳情况;4、县级配套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中的到位情况;5、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6、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7、有关文件资料、图表、财务档案、标牌、公示等情况。

二十一、验收标准。按项目批复的计划及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十二、验收报告。由负责验收的单位对所验收的项目写出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县扶贫办每年须对本县实施的援项目执行情况写出总结报告,于年底前报省扶贫办。

二十三、验收工作经费。省级和县级验收经费分别在省本级援资金和各对口帮扶单位援助项目资金中适当安排。

第六章附则

篇2

一、新实施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与原有办法的比较

(一)甲供、甲控、自采物资范围的调整

1、甲供物资范围的调整

(1)通信设备类增加专用空调

这一调整主要考虑机房降温需要,而且对专用空调的质量较高。甲供可以更好保证通信设备机房恒温恒湿运行,避免设备事故。

(2)站房工程中取消站房(含无柱雨棚)钢结构,增加中央空调主机(含多联机)、电梯两项内容。站房工程钢结构甲供过程中,由于只供材料,安装由施工单位负责,质量安全责任界限不好划分;另外钢结构的量大、到场批次多,规格形式复杂,不便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现场衔接管理,故从甲供中剔除。而新增加的中央空主机(含多联机)和电梯一方面是因为是涉及站房安全质量的重要物资,另一方面集中采购终止,故归入建管甲供物资。

(3)增加站前工程类物资,增加桥梁防水层材料、桥梁伸缩调节器、隧道防水坡、止水带、轨道无粘接预应力钢棒四类物资作为甲供物资。原因主要是站前工程中此类重要物资未被重视,此次进入甲供物资范围内,使站前物资管理得到完善。

2、甲控物资被取消

此前的物资设备管理办法中对钢材、水泥、混凝土用物资等物资作为甲控物资,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确定的合格供应商范围内、并在其监管下招标采购,由于工期紧,采购招标周期长,施工单位对此一直很有意见;另外由于混凝土用物资一般采用预制,其性能如运距过大会失效,一般采取就近购买原则,而中标单位在地缘地上如没有优势会不利于保证物资质量。

以上管理上的种种弊端,促使管理机构取消了甲控物资,将其纳入施工单位自采物资范围。

3、自采物资范围的调整

站后系统集成物资不再甲供。高速铁路站后系统集成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范围的的物资设备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承包单位采购。由于高速铁路站后系统集成中有些物资属于甲供范围,但是如果由甲方供应,会增加不同系统设备接口之间配合难度,此次将施工总承包范围的的物资设备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就彻底解决了系统集成中的配合问题,使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更加便利。

(二)明确了甲供物资验收合格后总包单位保管义务、损毁赔偿义务,总包因甲供物资发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包含在施工合同中。责任明晰后,就避免了以往因甲供物资与总包之间因保管、损毁、搬运产生的扯皮现象。

(三)甲供物资在施工图阶段招标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核合格后编制甲供物资清单,费用一般为施工图预算内费用。施工图阶段招标可以更精准控制预算,可以有效解决初步设计阶段招标引起的超概严重问题。

(四)对于甲供物资采购超概清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甲供物资拟中标价超出施工图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组织分析原因;确属物价上涨等原因,在不因此突破批复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确定进入公示定标程序或重新招标;属于围标、串标等人为原因的,依据规定重新招标;合同价超出施工图预算价格的,价差按铁道部规定办理。突破批复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该规定可有效控制甲供物资成本。

(五)施工合同范本中,将甲供物资从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剔除。这就解除了总包单位甲供物资营业税免征相关税务工作,简化了其工作流程。

二、新管理办法的优点,解决的难题

此次物资管理办法的出台,大刀阔斧取消甲控物资,增加站前工程甲供类别,站后系统集成物资不再甲供,使甲供、自采物资划分贴近施工现场要求、更便于建设单位对工程物资质量的控制和现场的管理;明确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甲供物资现场交接相关问题的责任;更明确了甲供物资采购超概的成本控制和清算原则。所有这些举措对甲供物资管理都是非常有有益的,并且解决了很多困扰甲供物资管理者的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的难题。

三、对新出台的物资管理办法的延伸思考

此次管理办法的实施,虽然科学合理,但是笔者在工作实践中也发现目前管理办法中些许瑕疵,需进一步完善。

(一)管理办法调整不宜过分频繁。

由于铁路项目工期一般都在3年以上,如改变管理办法,重新确定物资分类范围,容易让政策执行者无所适从,增加工作难度,增加建设单位和总包之间的协调工作,增加合同变动引发的菜单成本(如甲控物资取消会引起总包合同的变动)。

(二)办法中明确的甲供物资采购超概的成本控制和清算原则,建设单位在实际执行中不好把握。甲供物资招标,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对突破批复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由于一个项目的甲供物资的招标并不是一次性进行的,而是根据工期要求分阶段进行,所以对于每次招标是否会导致突破批复初步设计总概算,无法预估。对于谨慎的招标人,会单项招标或批次招标突破概算就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对于不谨慎的招标人会在甲供物资最后一次招标结束后,一次性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结果跟以前“秋后算账”的概算清理没有差别。

篇3

一是物资采购。物资采购的管理重点如下:适合使用;适当的数量;合理的价格;适当的时间及地点;物资供应的可靠性;检讨拟采用物资的规格及功能,在提高品质降低成本的原则下可以寻求较好的途径或以“替代品”来减低其施工成本。二是物资发包。物资发包的管理重点如下:对工程施工的评估、厂商的评估、交由公司部门发包。三是物资合同的制订。合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物资的名称;物资的数量;物资的单价、复价、折扣数;物资的品质、性能;规范要求的符合证明或检验报告;交货日期;交货地点;装卸方式及注意要点;逾期罚款或品质不符时退货的处理;验收及付款方法;物资制造及监造规定;物资包装运输;保险;履约保证及纠纷时的处理;解除合约的规定;保障期限的规定。四是物资使用申请。物资使用申请的管理重点如下:申请单的填写、申请过程的审核、提请采购部门联络厂商。物资的追加、超出申请如下:因设计变更、客户要求、上级指示或材料的不符、遗失、填写;送交部门登记、核对;呈有关单位办理;由公司部门联络厂商或铁路工程工地管理者做主。五是物资的验收。物资的验收步骤分述如下: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及签章;点收,查点送来的物资种类及数量,点收时应注意仓库容纳空间、卸货地点及装备、检验工具、危险品的处理;填写收料单;如发现物资数量不足或品质不符,应立即通知采购部门,通知厂商补足或更换。六是呆废料的处理,基本上应注意如下内容:由物资管理者会同会计或其他单位组成的呆废料处理小组评估后,拟定处理方案;呆废料既经呆废料小组评价后,即设账登记,其收发保管手续,与正常物资相同;甲铁路工地的废料如和乙铁路工地恰可利用或可作为代替品者,可予适宜的调拨;呆废料不可积存过量,达一定数量,即应处理;无经济价值的废料及危险物,经小组鉴定后,应妥善销毁处理。

篇4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及事业部的物资供应商管理,但公司境外机构在当地采购的供应商管理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2 管理原则

2.1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两级实施、动态考核、择优汰劣”的原则。采购中心是公司物资供应商的归口管理部门且负责公司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公司各下属采购单位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

2.2 采购中心负责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合格供应商的开发和统一管理,建立合格供应商准入目录和供应商电子信息档案,实现供应商寻源、准入、考评、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对确实无法通过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办理采购业务的供应商也应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线下管理。

3管理职责

3.1采购中心

3.1.1负责制定公司供应商管理的规章制度。

3.1.2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供应商管理体系和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

3.1.3负责公司供应商的开发和统一管理,对下属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1.4负责组织公司供应商寻源、准入、考核评价、风险控制及档案维护等综合管理工作。

3.2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3.2.1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单位供应商管理实施办法。

3.2.2负责开发、评价和推荐本单位的潜在物资供应商。

3.2.3参与合格供应商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上报采购中心。

3.2.4完成采购中心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3.3党群工作部

负责对同级单位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的合格供应商准入、供应商“黑名单”确认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督。

3.4计财部

应按照公司规定及职责范围,对采购付款进行审核监督。对于批量物资采购,如供货单位是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合格供应商名录范围之外的、或采购部门未通过中冶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的,财务部门应拒绝支付货款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3.5其他职能部门

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参与或监督采购部门组织的供应商选择、考核评价、风险控制等相关管理活动。

4 供应商寻源管理

4.1 采购中心及各单位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制定物资供应商的寻源策略,在了解行业供应商动态的基础上,寻求符合资质的新供应商和新产品的供应商并通过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评审引入。

4.2 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寻源业务的日常管理制度,及时为新产品找到供应商或由于产品生产转移而就近寻找低成本供应商,以保证采购业务的响应速度。

5供应商准入管理

5.1公司实行供应商准入制管理。

5.1.1供应商准入必须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办理,通过审批准入的供应商方可在其准入供应范围内参与公司采购业务。

5.1.2供应商准入执行“充分竞争、择优准入、制造商优先”的原则。确因条件限制无法选择制造商的,可选择经销商。

5.1.3经政府有关部门或公司认可的新产品、节能环保型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供应商应优先准入。

5.1.4申请准入的供应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关的资质条件;申请准入的制造商要具备国家或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安全、环保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政府部门、行业以及公司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合同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5.1.5同时,具有以下所述情况任意一项的供应商,不予准入: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终止的企业;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有经营诚信、职业道德不良行为的;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或其他资信资料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权转委托他人、委托书授权不明或委托授权过期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其它规定的;违反公司其它有关规定的。

5.1.6供应商的准入,按照准入申请、准入预审、准入评审、准入审批的程序办理。

a)申请准入的供应商须提交准入申请,并应及时提供供应商准入承诺书、供应商准入申请表及供应商准入申请资料清单中的相关资料。

b)准入单位负责对供应商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预审;供应商提交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其它准入条件的,预审不予通过;通过准入预审的供应商为备案供应商。

c)对备案供应商进行准入评审、准入审批。采购中心和各单位物资采购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单位的备案供应商进行准入评审;准入评审应依据供应商资质文件、申请准入产品、财务状况、生产能力、研发能力、质量保证、产品业绩、售后服务等内容制定评审标准;准入评审可视实际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并出具现场考察报告,作为准入评审的重要依据;采购中心和各单位物资采购部门分别负责出具本单位供应商的评审报告并编制准入结果。

d)采购中心负责对供应商准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供应商成为合格供应商。

5.2公司实行供应商资格预审制。

5.2.1所有供应商必须预先经过资格审查,准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录入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

5.2.2准入单位应严格审查,认真核实申请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质、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5.3公司实行供应商供应产品目录制。

5.3.1采购中心负责对公司供应商的供应产品目录进行管理。

5.3.2准入单位应严格限定准入供应商许可供应产品目录,采购部门不得向供应商采购许可供应产品目录以外的物资。

5.3.2供应商许可供应产品目录的变更,应由采购部门提出合理的变更理由后报采购中心审批。

5.4公司对特种设备工程需用物资实行供应商准入产品“认证制”。

5.4.1为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工程提供物资的供应商必须办理准入证,准入证由公司采购中心统一制作和发放。

5.4.2准入证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为四年。

5.4.3准入证有效期限内,发证部门每年对已核发的准入证组织一次年审。年审合格的,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在准入证上填加考评成绩。未按要求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准入证失效,暂停交易资格。年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关质量方面的验证资料等。以上文件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4.4准入证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否则无效。在有效期内准入证丢失或破损无法使用的,应向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由采购中心核实后予以补发。

6供应商关系管理

6.1公司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供应物资和合作关系分为战略供应商、主力供应商、关键供应商和一般供应商。

6.1.1战略供应商是指为公司提供钢材等战略物资,与公司战略匹配,且对公司生产建设有重大影响,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与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的供应商。

6.1.2主力供应商是指为公司提供大宗、通用物资,对公司采购成本有重要影响,与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的供应商。

6.1.3关键供应商是指为公司提供瓶颈类专用物资,采购风险较高,对公司生产建设有直接影响,与公司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的供应商。

6.1.4一般供应商是指除上述三类合作关系以外的其他供应商。

6.2公司按照不同的采购策略进行供应商关系管理。

6.2.1公司对重要、战略物资,与战略供应商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简化采购程序,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保持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6.2.2公司对大宗、通用物资,与主力供应商在适度竞争、优化供应的基础上,降低采购成本,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已经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物资可直接按照协议签订标准采购合同。

6.2.3公司与关键供应商加强交流与协作;积极寻找替代供应商,降低采购风险。

6.2.4公司与一般供应商采取充分竞争、择优选择的采购策略,原则上只作为公司主要物资采购的备选供应商或一般物资采购的供应商。

6.3公司对统购物资供应商实行区域化管理,根据公司实际分为总部供应商、区域供应商和海外供应商。

6.3.1总部供应商指公司采购中心统一管理的统购物资供应商。

6.3.2区域供应商指依托公司经营发展建立的区域性分公司覆盖区域管理的供应商:以广州分公司及厦门分公司管理覆盖的华南片区;以沈阳分公司管理覆盖的东北片区;以北京分公司管理覆盖的华北片区;以成都分公司及兰州分公司管理覆盖的西南西北片区;以郑州分公司、长沙分公司管理覆盖的华中片区。

6.3.3海外供应商指公司境外机构在当地采购管理覆盖的供应商。

篇5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拆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第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记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第七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和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第九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容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将承接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及时送交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散页、拆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委印和承印单位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第十一条《准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篇6

1、物资实行月计划考核,各单位每月所报物资计划,必须由主管厂长审核签字后,于本月16前报下月计划,一式两份分别报供应科和经营部或由内部网申报,由供应科和部一并考核,不可使用材料后再补计划,根据计划的有效率给与打分,当月进行奖罚;

2、所报材料计划,准确率要达到90%以上,材料计划必须写明其规格、型号,配件计划要注明主机型号及所需配件的规格、型号;

3、每月各单位只允许报二次加急计划,加急计划必须由主管厂长审核签字方可生效,急用物资到货后必须马上出库。大型设备安装工程的物资计划必须提前俩个月申报,计划要有厂长签字,以防造成物资积压使库存上升,物资计划及出库要设专人负责;

4、各单位每月报的计划由供应科汇总利库后,通过NC网上报公司供应中心,由供应中心组织货源,当月计划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当月材料费定额;

5、常用标准件和易耗品不考核计划率,其它物资都按要求考核计划率。

6、非标加工件和外委修理件,需走供应中心的,必须申报计划,经主管厂长审批后,报供应中心,加工件和修理件必须经供应科验收并填写验收单,做为走帐凭据;

二、物资的出入库管理

1、供应科物资的收支存,要按照的管理目标要求执行,物资从计划到出库都要通过网完成,物资仓库管理,要执行和物资供应的仓库管理办法;

2、厂属各用料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领料员,如需变更经厂长同意后报供应科,以便通知供应中心信息科做变更信息。

3、计划物资到货后,供应及时要在网内公布,使用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特别是配件及机电产品),验收合格后办理出库手续,如不验收,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的,负责由使用单位自负;

4、各用料单位每月领用的材料不得超过其消耗定额,不得超使用范围刷卡领料或者串换、变通领用。同时还要完成其“双增”指标。

5、各用料单位的材料库房自行管理,厂每月对各库房的库存结构、摆放归类、出入库记录和卫生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对领用的材料随时进行使用情况跟踪检查。

6、需过磅物资由使用单位监磅(重车过磅和回皮),,根据使用情况逐月出库;

三、废旧物资的管理

1、各领料单位必须交旧领新。并且做好废旧回收再利用工作,是我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供应科应按照去年下发的《废旧物质管理办法》中的回收比例明细,严格认真地做好帐目、回收、保管、利用工作。

2、交旧领新需在当日完成,如当日不能交旧的由领料员打欠条,折日交旧,但不能超出一个月.,各单位交旧后由供应科出据《回收单》,返还用料单位备查。

3、今后能用旧材料代用的,决不出库新材料、能修复旧的、决不更换新的领发料原则。

4、各单位或班组的修旧利废,供应科核定数量,生产部鉴定质量品种效益,填写《修旧利废统计表》,经核定报经营部结算。

5、供应科每半年向汇报废旧物品回收情况,库存情况,修旧利废情况。无利用价值的由供应中心回收或厂领导,相关科室鉴定后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私自拿用,变卖废旧物品,如果发现按厂里相关规定处罚。

四、材料费的结算管理.

1、任何材料都要经过刷卡领料交割程序或内网申领,保证,网内与经、车间之间同步在每日下午:30分前结算出当日的材料费;

篇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三)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五)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

第九条信息产业部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信息产业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下列信息:

(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三)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及时公布。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持《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之前,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二)机构住所和联系办法;

(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四)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五)《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

第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法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变更后的信息,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要求续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续展手续,并自办结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

(二)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

(五)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后,应当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

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在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同时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持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六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信息产业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第二十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信息产业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

第五章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一)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七)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三)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

(三)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更新或者撤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信息产业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年度检查采取报告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内不得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信息统计的要求,按时和如实报送认证业务开展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三十六条信息产业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事项。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信息产业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由信息产业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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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

(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

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应当严格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

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时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列入临时名录,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三)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列入临时名录经营期限满三年,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列入名录。

第三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四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未自行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二)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

(三)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物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非法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需要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十六条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

(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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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村)集体资产的租赁、处置以及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等,必须经社区(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并报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资产租赁原则上实行现场公开拍租。即社区(村)涉及签订和变更等各项经济业务,必须通过两委会集体讨论并报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方能实施,社区(村)集体资产租赁在到期前30日发出公告,公告之日起15日内报名,公告到期后,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社区(村)研究实行议租,杜绝租赁中有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发生。

3、社区(村)集体资产的购置、改造、维修、维护等实行申报制度管理。即除两委会集体讨论外,还必须申报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方能实施。

4、社区(村)要做好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社区(村)书记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任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社区(村)对集体资产必须实施登记造册管理,建立管理帐卡和档案,定期核查资产变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资产盘存清查,对盘存清查的增、减情况书面上报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按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确保资产与实际相符,对租赁的集体资产要进行跟踪管理,租赁到期前30日必须书面申报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在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做好公告和拍租的准备工作,确保租赁工作顺利进行。

5、社区(村)要切实做好所属部门和居(村)民小组资产的监管工作。社区(村)要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理财小组,负责社区(村)的民主理财,监管所属部门和居(村)民小组的资产。

6、凡涉及社区(村)集体资产的经济业务,未报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给社区(村)经济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社区(村)财务管理

1、严格社区(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根据中央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两则、两制”的规定,结合我镇加强社区(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实际,设置社区(村)财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村会计在镇监管领导小组的监管下,进行会计核算,社区会计由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委派兼任,实行记账管理,出纳由社区主任兼任,主任负责社区(村)财务审核,书记负责社区(村)财务审批。各社区(村)两委会班子成员及会计、出纳要各尽其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日清、月结(社区季度结),确保帐帐、账据、帐实相符。社区(村)要依法加强所属部门和居(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工作。

2、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社区(村)支出只能由书记一支笔审批(审批签在发票的右上角),每一张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注明经办事由(5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要注明两委会集体研究时间),由主任证明属实,书记方能审核审批。

3、严格票据管理制度。一切收支票据必须是合法的原始票据,原始票据中的要素必须齐全(即票据的时间、单位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开票人或收款人等),必须有出票单位加盖印章。从严控制生活费支出,因特殊事项开支生活费须注明事由,领条不能用圆珠笔填写,会议费支出要附花名册,杜绝不规范票据和白条子入账。

4、严格存款和现金管理制度。会计按规定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银行存款实行预留印鉴(社区公章、书记私章)管理,杜绝公款私存,出纳按会计制度要求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做好库存现金日常管理工作,严禁个人借支和白条抵库。

5、严格收费管理制度。社区(村)的一切收费,必须有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物价部门的明文规定,才能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居(村)民自治通过的收费须,报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才能实施收费。为其他单位的收费,须征得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签订收费书面协议,才能实施收费。否则视为乱收费,都必须停止。社区(村)对单位的收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代开的非经营性收费收据,对部门的收费,必须使用镇统一印制的社区(村)收费收据,杜绝收费不开票据和用白条子收费。如有违反,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诫勉、降职、撤职等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6、严格集体议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社区(村)对重大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方能实施,若未按程序办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严格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村)要按照《会计法》、《档案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年终,会计人员要将各社区上年的会计凭证、账簿、票据等财务资料,移交社区,并指导社区按归档要求,整理成册、立卷归档。社区财务档案不得自行封包保存,也不得擅自销毁。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社区提出意见,并编造清册,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销毁。人员变动时,必须移交财务档案。

8、鼓励社区(村)共享共建和奖励创收制度。鼓励社区(村)与辖区单位进行共享共建,支持社区(村)两委会积极对外争取资金和创收,对在镇外争取的资金实施责任人奖励制度。奖励政策按实际争取到位资金的20%奖励责任人(10%奖励直接责任人,10%奖励班子成员),奖励在争取的资金中列支。

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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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2006年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中强调要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正以规模扩张为目的的外延型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提升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型发展模式。高职教育以培养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人才为主要目的,它不同于普通教育的理论传授教学模式,而是更侧重于培养实践能力,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在实践中丰富理论知识的一个循环完善模式。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速,电子商务专业作为高职院校的热门专业,培养适应行业变化的综合性实践人才成了很多高职院校的首要任务,半工半读教学模式以“工”、“学”结合的培养方式正在很多电子商务专业逐步铺开,但在试点和改革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很多问题。学生管理在半工半读教学模式下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学生却又是整个半工半读教学模式下的主体,因此,做好学生管理工作至关重要,本文旨在探讨半工半读教学模式下学生管理办法。

一、半工半读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观念差异较大

半工半读教学模式因为区别于传统的以班级授课制为主要形式的教学模式很容易被误解.学生和家长多数会认为这是学校利用廉价劳动力获取利益。学生习惯于以往坐在教室中悠闲的学习;部分家长和老师对这种培养模式存在一定的怀疑:企业在接收半工半读学生之后不能完全将他们看做学生,或者是一个需要培养的个体,而很容易偏向当做员工。这些都是以往教学模式所没有的问题,学校在实施半工半读教学模式的前期应做好充分的动员和准备工作,排除各种困难,充分论证半工半读模式。

(二)多重身份,角色转换灵活

电子商务活动能为高职学生提供的岗位一般有售前客服、售后客服、美工、技术开发、SNS等,学生参加半工半读就要选择至少一种岗位工作,在不同岗位上学生要扮演不同的角色,他们必须面对不同的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工作对象,只有能灵活转换角色、迅速适应不同岗位的学生才能获得更快的发展。学生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每个工作岗位尝试以后,获得了相应岗位的工作技能,掌握电子商务活动的要领,实际上就具备了人才培养的要求。同时,他们在工作的过程中也要学习一些理论课程,那么学生又是作为传统的学习者学习知识,这同样要求学生能从工作角色中走出来,适应新的角色。

(三)工作岗位不适应

在参加半工半读之前.学生学习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他们是传统的学习者,延续以往学习的经验,以同样的方式获取知识。然而,半工半读要求学生从事实际电子商务活动,在企业老师指导下主动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必须按照企业要求,尤其是电子商务活动分工逐步细化的今天,学生要从“读”转向“工”,从被动接受知识,到主动解决问题获取知识,往往很多人难以胜任,无所适从。这就要求半工半读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激励和惩罚制度.给予学生及时的指导和心理辅导。

二、半工半读学生日常管理办法

(一)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电子商务专业半工半读最直接影响的是学生的培养,这不仅关系到学生是否能获得应有的专业知识,正常毕业,而且关乎他们的未来发展和人格养成.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至关重要.成立项目小组则是管理半工半读的首要任务。半工半读是区别于以往教学模式的新探索,项目小组应由相应的企业工作人员和教师共同组成,负责管理学生的日常学习和工作。学生在企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获得相应的实践技能,在学校老师的指导下丰富和完善应用知识体系。项目小组按轮班制进行管理,相互协调,督促学生跟进学习,掌握技能,确保能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二)跟踪管理与定期巡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