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7 15:02: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决算审计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我局审计工作安排,我局派出审计组于5月21日至7月3日,对县城市文化广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城市文化广场是我县既造福当代、又利在千秋的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该工程项目位于县城南二环路与中都大街交汇处,实际占地70641.63平方米。县委县政府对该工程十分重视,建设局专门成立了现场指挥部,负责整个工程的具体实施,进行内外协调、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该工程由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山东百卉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广场总投资1257.61万元,于7月7日开工建设,7月1日竣工。
该工程在设计过程中充分整合了我县浓厚的文化资源,规划设计了释文化园、儒文化园、运河文化园、当代文化园四个园区,成为展示特色文化的窗口、宣传文化旅游的城市名片、青少年教育基地,同时,也为城区居民提供了游玩娱乐、休闲健身、怡情养性的美好去处。
广场整体工程完成硬化铺装17243.75平方米,绿化工程面积49201.52平方米,水池面积4196.36平方米,铺设地下电缆11320米、排水管道201.1米,供水管道3762.1米,安装立柱式草坪灯、激光射灯、投光灯、地灯等灯具736盏,并形成了供电自控系统,功能齐全。
二、审计实施情况
此次审计,审计组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进行充分细致的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审计实施方案,采取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充分应用计算机审计与互连网技术,使用了《审计底稿处理系统》和《建审系统》。根据县政府要求,审计组对该工程进行了现场跟踪,并委派一人现场蹲点,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记录,从源头上取得第一手资料。针对施工变更大,工程项目多的实际,以施工图纸为参考资料,审计人员与甲、乙双方共同对整个工程进行实测实量,确定了工程量,并根据甲乙双方考察所签订的材料价格,最终合理确定了工程造价。据统计,这次审计共投入120个工作日,召开座谈会3次,查阅凭证8本,帐薄4本,审计工程结算书40余份,通过全体审计组成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本次审计任务。
三、审计情况
1、工程投资总额
经审计核实,该工程投资总额为1257.61万元,其中:广场、路面硬化镶贴148.89万元,绿化工程191.94万元,水池子121.53万元,经卷、竹简303.13万元,广场电气99.77万元,给排水40.13万元,人行道及卷简前后种植砖68.80万元,莲花雕塑93.31万元,膜结构25.27万元,顶管14.64万元,旗杆2.37万元,彩色喷泉16.99万元,户外广告牌46.55万元,景观塔26.74万元,管理室4.20万元,拱、平桥13.96万元,变压器12.00万元,其他零星工程17.39万元,征集文联费用10.00万元。
2、资金来源及工程支出情况
截止到审计日,资金来源共计470万元,全部为政府财政拨款。已完成工程支出470万元,其中:预付山东百卉园林科技有限公司448万元,支电力公司变压器工程款12万元,支征集文联费用10万元。
3、工程结算造价审核情况
根据山东百卉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资料及审计跟踪记录,甲乙双方考察确定的材料价格及有关文件规定,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如下:原报结算造价16894603.41元,审定后结算造价12356112.65元,审减金额4538490.76元,审减率26.86%。
4、资金缺口情况
该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为1257.61万元。截至到审计日,已到位资金470万元,资金缺口787.61万元。
四、审计评价
经审计认为,县建设局及山东百卉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该项目建设中高标准、严要求,克服时间紧、任务重、资金短缺的困难,积极组织施工,加班加点,昼夜奋战,使整个项目建设顺利完成。新建成的城市文化广场布局严谨、景观丰富、交相辉映、独具特色,形成了我县面积最大、文化品位极高、功能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怡人的城市大客厅。为我县的城市建设乃至经济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存有工程合同的签订不够规范;有些隐蔽工程签证不够及时;苗木栽植死亡率过高;工程投资规模超概算的问题,望在以后的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加以改进和提高。
五、审计建议
根据工程审计情况,对以后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慎重签订施工合同涉价条款。建设双 方均应高度重视合同涉价条款的订立,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规定签订合同。措辞上要仔细斟酌,语言要周密,双方责任权力明确具体,尤其涉及工程结算的有关问题,均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防止出现歧义,以免结算审计时带来争议和困难。
【正文】
根据《南宁市审计局关于做好审计项目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南审发〔2020〕66号)要求,我局在本次审计中被发现3个问题,涉及预算支出不够均衡、未按规定在定点机构采购印刷服务、非税收入未及时上缴等。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次审计工作,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了审计所发现问题,决定严格按照要求尽快整改有关情况。目前,我局已将审计整改问题清单中提及的问题整改完毕。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非税收入未及时上缴。截至2020年4月8日,我局应缴未缴利息收入共25590.21元。经审计提出后,我局已将上述款项上缴财政。(详见附件)。
(二)预算支出不够均衡。我局2019年全年部门预算整体支出15266084.55元,其中2019年12月预算支出4723743.67元,占全年支出30.94%。经审计提出后,我局在10月26日办公例会上通报了此问题,督促各科室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用款计划管理,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和均衡性。(详见附件)。
(三)未按规定在定点机构采购印刷服务。截至2019年末,我局2019年1月至12月在非定点机构采购印刷服务,共计10609元。经审计提出后,我局在10月26日办公例会上通报了此问题,要求各科室严格遵守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相关规定,制定《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若干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我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详见附件)。
二、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财务核算与管理
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学习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强财务制度执行理念,提高财务制度执行力。建立科学的财务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严格落实预算执行评估、评价制度,跟踪了解各科室预算执行的进度和成效,加强预算收支执行的分析。对预算执行不力的科室,采取公开通报、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
(三)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应严格按照《阳市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评价〔〕39号)执行,履行审计职责。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发表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审计意见,出具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并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对企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情况表和报表附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进行复核,针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方面),按规定出具管理建议书,并对审计调整事项作专项说明和披露。
三、对12户企业与市国资委签定的《年度业绩责任书》中所涉及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其他相关联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或专题向市国资委进行汇报。
四、对于年度与市国资委签定目标责任书的10户企业,审计中应对该10户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年薪、绩效薪金兑付以及全年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加以披露。
五、在审计报告中还应重点披露如下事项:
(一)企业从事的高风险投资、经营情况。如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企业财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等。
1、综合性。公路工程项目审计是以会计资料和有关工程资料为基础,以工程建设活动力为对象的审查监督活动。在审计的客体不仅有工程投资、建设成本等方面的问题;而且有工程设计、预决算编制、工程造价、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工程技术问题;同时还要客观公正地评价投资效益。因此,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是诸多因素相互影响,涵盖了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的综合审计。
2、技术性。公路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实施审计时不仅要从财务方向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从许多工程技术方面进行审查,如工程设计是否合理,施工组织是否有效、公路经济、技术的合理可行程度等等。
3、效益性。公路工程项目审计除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财务方面进行审查外,还要从物资消耗、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因此,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还具有效益性。
二、公路工程项目规范化审计的内容
1、审计程序规范化。公路工程项目审计尽管有它自己的特点,但就其工作程序来看,与其它审计基本是一致的,即都要经过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也要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发送审计通知书,运用审计方法与技术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作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发出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与审定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因此,公路工程项目规范化审计必须首先做到审计程序的规范化。
2、审计范围的规范化。从公路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分析,审计范围即包括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招投标合同、工程竣工决算、投资效益等有关工程事项的审计;又包括工程投资、计划拨款、工程建设成本、工程造价结算、工程债权债务清理、工程材料物资处理、竣工财务决算等有关财务事项的审计。因此,公路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审计应从工程立项至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全方位的进行审计。
3、审计报告的规范化。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同其它审计报告一样,也应该按照国家审计署颁发的《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编写和审定。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应包括:报告标题、主送单位、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组长签名、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计的依据、被审单位和工程项目、审计方式和时间;工程建设概况;审计实施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法规依据;审计建议等。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审计的特点,审计报告中还应包括对有关工程事项的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公路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审计应做到“三个结合”。
一、财务报告是高校财务受托责任的载体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部门,从政府取得各种教育资源,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要保证资源被恰当的使用,如实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向当前和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评价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成绩以及其他业绩的表现”。因此,为公正评价高校管理的受托责任,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的内容,高校应当定期编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报告,真实地披露部门预算的执行、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责任的履行情况。
当然,高校管理的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具有履行和实现机制的复杂性,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资本收益增长率等)来衡量和评价高校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的实现程度,从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责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高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必须借助财务报告的披露,提供相应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反映高校法定预算的遵从、业绩的实现等信息,并通过专家独立的职业判断,以证明筹集及使用资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帮助社会了解和评价高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受托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基于对受托责任的鉴证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的一种新形式。随着社会对公共经济责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为教育资源的经营和管理者,其运行节约、效率、效果如何,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但出于现实考虑,公众和政府自然不可能亲自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考察,因此,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公认审计准则》公告中要求“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的材料均给予了真实的反映,该报表后还要附有一名独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我国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所提出的“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正是顺应了社会对高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通过赋予独立审计机构来达到对高校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若干意见》已出台近两年时间,福建、山西等省的财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但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高等院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
(一)缺少实施高校年度财务报告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无“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无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年度审计或专项检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检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检查形式和层次已经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更是流于形式;三是高校(特别是公办高校)作为办学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是考虑如何将资金用于办学最需要的地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润调整问题,也不存在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中介机构对报表的审计意义和作用无法体现。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谁聘任的问题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行业竞争激烈,以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将受到质疑。
(三)审计收费问题
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费用由高校自行负担,那么,实行高等学校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给高校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以广州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穗注协[2006]7号)文件精神,对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依据为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额度收取服务费。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5 000—10 000万元之间的,收取30 000元服务费;在10 000万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务费。对于资产规模大的高校,像广东省重点本科高等院校总资产多在10亿元至30多亿元之间,审计费将达到一两百万元,给高校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四)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问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专项资金、县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或以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援助贷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相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隐蔽工程施工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和城建部门共同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督。
县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进行审核、拨付工程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0%。县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由审计机关或政府投资审计中心采取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
(五)未到位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八)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二)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三)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
(二)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
(二)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对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费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需审计的资料,并对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情况作出书面承诺。项目实施中需变更的事项,应事先向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派员进行现场取证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县发改、财政、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有关文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并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做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审计单位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超过90日内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合同,应载明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及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审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擅自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多付的工程款,全额收缴,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裁决,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财务决算审核内容
20*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以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为重点,主要审核资产质量、经营成果、保值增值状况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状况。审核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编制规范审核。审核企业的20*年度财务决算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上报资料是否齐全,表内表间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现象。
(二)经营成果审核。审核企业的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合并范围是否合理,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现象;审核企业上报的保值增值材料,核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企业工效挂钩基础财务指标的真实性。
(三)审计质量审核。核实企业的审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聘请的中介机构是否与招标或核准的一致,核实审计是否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进行,核实审计报告规范性、审计披露内容的全面性和审计意见的适当性,以及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二、财务决算审核程序
20*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分为企业自审、集中会审、决算认定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审。各省属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认真做好自审工作,主要对财务决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企业自审重点内容及集中会审报送材料见附件。
(二)集中会审。从20*年3月下旬开始,省国资委组织对省属企业20*年度财务决算集中会审。集中会审将采取“分批组织,逐户审核”的方式,对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核。集中会审的具体时间、地点、企业分组名单等另行通知。
(三)决算认定。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在对企业财务决算进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依据出资人财务监管要求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需要,逐户确认和核批省属企业20*年度财务决算。
三、财务决算审核目标
(一)保障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全面完整,填报规范,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
(二)核实企业财务决算编制质量,认定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三)核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各项客观因素材料,以及企业工效挂钩、经营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工作涉及的各项指标;
(四)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和《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豫国资发[20*]2号)的规定,依据经核实后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和年薪制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五)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质量;
(六)对各省属企业财务决算逐户提出审核意见,编写各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四、财务决算审核要求
国有企业是特殊性质的企业,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贡献,在一些OECD国家,国有企业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该国的GDP、劳动力市场及资本市场。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不仅取决于本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还取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审计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整体的保值增值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审计制度作为实施审计的基础环境,会对审计产生整体影响。国有企业审计制度的合理程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同时也对会计盈余的操纵空间和审计风险有重要影响。因此,了解国有企业所处的特殊制度环境对剖析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存在的问题有所启示。本文从政府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职责安排和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两个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约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瓶颈因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推进境外国有资产审计顺利进行。
一、主要政府机关的国有企业审计职能配置
政府职能就是政府根据社会需求,依法对社会生活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功能,这种职能通常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管理职能(张立民、聂新军,2007),而政府审计职能是按照社会对政府审计的需要确定政府审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功能,是一种理想的潜在的政府审计能力(刘莉莉,2008),因此,政府审计职能属于政府管理职能范畴。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负有国有资产审计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审计署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定职责。《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而对于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据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也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目前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等业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对中央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依据是《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由于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有限和审计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就会要求社会审计力量加入国有企业审计领域,补充政府审计力量的不足。基于这一现状,2006年6月28日审计署《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了审计署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再结合《审计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审计后,可以再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
国资委是生产型中央企业的管辖机构,对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国资委的审计监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务院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直接监督,类似于过程监督,另一种是国资委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的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类似于结果监督。2000年实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了监事会较大的审计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范围比较广。不仅有权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审计时间安排比较自由。可以定期审计,也可不定期专项检查。第三,审计权限比较大。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时,除了可以使用社会审计的所有审计方式外,还有权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汇报。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监督是实时的过程监督,这种实时监督不仅依靠监事会自身发挥作用,还与国务院其他部委如财政部等联合一起,形成强大的监控网络,这些部委之间相互沟通中央企业的运作情况,随时互通信息,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旦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时,监事会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报告。第四,如果监事会认为某些事项比较重要,可以建议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向国务院建议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总之,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已成为一种比较认可的监督制度。
除了外派监事会进行直接审计监督外,国资委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结果监督。2004年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对中央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为配合这一规定的实施,国资委连续了一系列补充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和轮换做出进一步说明,包括《中央企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施行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央企业统一委托审计评标计分体系》、《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解答》、《关于中央企业2006年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笔者认为,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进行审计与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有较大差异,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事务所审计年限、事务所的职责分工和审计范围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规定,反映出国家强制性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点。这些差异性规定主要有:(1)通过公开招标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由于有其他股东的参与控制权,《规则》建议采用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确定。公开招标方式在定价方面给了国资委较大定度的空间,容易滋生寻租行为,而由企业推荐报国资委同意的方式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资委当家作主的现状,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准备阶段就体现了国家干预注册会计师对央企审计的倾向。(2)特别规定了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和审计年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原则上统一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根据中央企业集团子企业分布地域较广的现实情况,可由企业总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过五家。承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连续审计年限不超过5年。这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合理的依据,央企集团的子公司少则十几家,多的可达几十家、上百家,有的企业主体资产分布在海外,仅五家或者更少的审计师审计,审计力度远远达不到深入现场查出高风险领域的重大错报漏报问题的程度,而对审计年限做出规定也没有必然带来央企审计质量的提高(汪月祥、孙娜,2009)。(3)明确规定参与中央企业集团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负责整体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审计质量控制,对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最终责任。(4)扩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而对央企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和央企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5)中央企业审计标准的多元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的审计标准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相关要求,这些标准比一般上市公司审计的标准要多,注册会计师执行央企集团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单个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批审计技能过硬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才能承接这类审计业务。(6)审计报告类型和披露内容存在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如果国资委提出了专项审计要求,就还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发表保留意见,企业应当将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而如果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企业应当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予以说明。这两种做法都将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中属于说明段的内容以特定的形式对外披露,与一般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不同。在审计报告的内容方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笔者认为,这一特殊规定具有合理性,考虑到了大多数中央企业有多个境内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对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管理层将有重大影响的境内外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就不能客观反映整个集团的经营状况,如果将该情形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不仅可以规避境外子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带来的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还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和审计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说明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是法定职责,如果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财政部就能依法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不过,财政部还有更重要的职责,就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在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廖洪,2007),因此,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是否合理对国有企业审计实践和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响。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来,财政部在制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笔者将国资委成立前后由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整理,到目前为止,财政部的9个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法规中,有效的仅有三个,分别是《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三个法规的共同特点是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若干规定》主要对国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双方审计关系人的审计行为,包括审计委托方式、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方式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等做出了要求。后两个法规主要从监督的角度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如何抽查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仅仅依据财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门法规对中央企业集团的审计行为进行规范还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央企业集团资产庞大,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和境内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广泛性,决定了集团财务报表编制的难度大,注册会计师要对集团财务报表进行有效的审计,既要强化自身的审计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支持,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规中有两部法规属于抽审性质,真正规范国有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规只有一部《若干规定》。最近几年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内容与国际准则基本上趋同,而《若干规定》在2004年,规定的内容没有跟上最新形势的变化,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国有企业审计很难发挥指导作用。第三,从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形势看,国资委成立以来,大力推进中央企业合并重组,中央企业集团已从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这意味着央企集团数量变少而资产规模在变大,集团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审计的复杂性在增加,这些现状都从客观上要求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健全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比较完备的国有资产审计法规才能为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境外审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机关的审计职能安排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成立新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国家控股的各类公司制企业是不承担政策目标、以市场效率取向为主的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杨肃昌,2003),因此,在监管范围上,凡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国有上市公司都是证监会的监督对象,接受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监督管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审计监督方面的规定主要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比如,国有上市公司均应遵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在监管方式上,中国证监会不直接参与国有上市公司的审计,而是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对全国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许可证管理,间接保证年度报告的审计质量。体现共同监督作用的法规例如2003年财政部、证监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就对中注协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管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项工作。在中央企业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扮演裁判和运动员两种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进行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也可能对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报告进行再审计,这就使得中注协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只能发挥辅助协调作用。体现辅助协调作用的法规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协的《关于积极配合完成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门如国家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也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查,这种审查需要遵守《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标准,通常以强制性和临时性突击检查为主,与审计监督有本质差别。
三、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安排
境外审计是审计国际化发展的表现形式,是国有资产审计职能的延伸,境外审计质量的好坏与国有资产审计体制是否合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关系密切。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管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这三个部门的境外审计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审计署主要依据《审计署境外审计工作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境外审计的目的是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为基础,促进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国资委的境内国有企业审计主要通过外派监事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国资委开展的境外企业审计根据《规则》和5号令《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同时境外企业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境外审计。可以看出,国资委虽然提出了境外企业按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审计,并且允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但没有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样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工作成果提出建议。财政部对境外企业如何审计曾产生过争议, 1998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企业进行审计”,但由谁审计没有明确。2000年又《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该规定变更为“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2004年财政部将这两个法规废除,重新《若干规定》,并明确提出“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可以看出,财政部最终就“由境外审计师审计”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全盘认可境外子企业经境外审计师审计的工作成果。
从以上法规看出,境外审计的法律法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审计署对审计境内的国有企业可以依据《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进行境外审计时,能够直接指导境外审计工作的只有《管理办法》,不能直接依据《审计法》,因为该《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与《审计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再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名义进行,而《审计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见,审计署将境外审计看作为另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进行境外审计也有另行遵循的标准――《管理办法》。笔者认为,目前仅仅将《管理办法》作为审计署境外审计的遵循标准并不可取,该《管理办法》仅是内部试行,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从时间维度来看,《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02年,已经陈旧过时,完善修订已迫在眉睫。从范围维度看,该办法仅在审计机关内部有效,该标准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质疑,这是制约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境外审计工作比较重要的问题。2.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主要遵循《规则》和《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并提出境外企业审计要走两条线,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同时进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那么进行境外审计时,是否有必要将内部审计与境外审计师审计结合起来,以利于监事会成员从境外审计师了解更多境外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3.财政部全盘接受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不可取。因为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合理适当并没有公认的评价标准,如果境外审计师被境外企业收买审计意见,出具失真的审计报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还没充分考虑。4.财政部认为境外企业应当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而国资委认为在央企进行年度财务决算时,实体在境内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审计。可以试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统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同时也接受了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境内审计师是否可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讨。5.我国约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业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马绍尔群岛等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极力保护公司股东的商业秘密,并不对外披露公司财务报表信息,如何进行境外审计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四、改进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法律制度
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企业境外审计的主要监督部门,制定的部分法规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署目前实行的《管理办法》属内部办法,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应当对其进行全面修订或者新的境外审计暂行办法,扩大境外审计的影响,提高境外审计的法律地位。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管理办法》,都应当在法规中增加境外审计目标、境外审计程序、境外审计范围、境外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必要内容,以增强适用性。第二,协调《管理办法》与《审计法》的不一致之处。《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两者的不一致适当调整为佳。第三,建议财政部增加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暂行条例等类似的行政法规。目前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方面法规很少,有效的只有《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这三个法规时间较早,很多内容跟不上会计审计实务日新月异的变化,并且国有企业审计的这些法规都没有涉及境外审计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法律法规非常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议财政部修订《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增强该法规在境外审计方面的适用性。例如将第二条“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修改为“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我国与东道国的政府部门协调相关法律后再执行”,这样就避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展境外审计“无章可循”的问题。再如第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如果国有企业设立境外企业,境外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是否可以由境外审计师进行没有规定。建议修改为“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由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考虑该国有企业会计信息保密性后,根据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决定由境内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二)建立境外离岸区域的审计合作制度
我国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业设立在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监督制度比较宽松,容易出现监督缺失,建立该区域内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合作是当务之急。建议我国应当与该区域的政府协商签订审计监督协调方面的协议,通过双方政府的协商,努力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进入离岸区域开展审计,解决该领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审计监督的问题。Z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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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境外企业,应加大报表审核和汇总工作的组织力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一)及时安排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汇总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内部工作分工协调,及早安排,认真组织,确保报表工作有条不紊,按时完成报表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加大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考核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落实报表审核工作的各级次负责制度,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的层层考核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表数据质量。
(三)强化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工作。充分重视社会中介机构在报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认真执行我局和财政部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工作规范,强调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合法性与严肃性。
(四)认真做好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分析工作。在完成报表的汇总工作后,各区县财政局、各企业要及时对所属企业、单位决算报表工作进行总结,做好企业运行效益情况的分析工作。
二、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审核的有关要求
各区县、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报表编制和审计的文件规定,加强报表数据质量控制,认真审核报表填报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以及增减变动的合理性等。确保会计决算报表达到以下要求:
(一)填报方法规范准确。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报表编制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参数逐级逐户录入,按规定方法进行合并或汇总,并保证报表的树型结构级数据库结构规范、清晰。
(二)上报数据真实完整。确保所属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完整上报年度决算报表,各项数据符合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合理,不重不漏,杜绝虚报、错报、漏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三)相关指标衔接可比。注意检查合并或汇总数据与基础录入数据的互相衔接。认真审核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做好数据有效性检查,及时核实有关重点指标,排除异常数据的出现。
(四)报表上报及时完整。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全面及时上报各类报表、数据及相关材料,上报的汇总报表必须手续齐备,行文正规明确,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金额单位准确无误,严禁越级调整下级企业和单位的报表数据。
三、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全市验审工作注意事项
市财政局对全市市属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计划从20**年3月10日开始截止到3月19日集中完成(具体安排附后),各区县财政局决算汇审时间为3月23日至26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境外企业会计决算报表集中验审时间为6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各企业应提前做好全市验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携带手续齐备的上报资料参加验审。
(一)完成本地区、本企业的审核工作。参照《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参考表》工作流程进行质量控制。
(二)按照财政部及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要求的内容准备好上报材料。具体包括报表和编报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企业处一份,主管处室一份。市属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和审计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当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帐务调整意见或者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将以上材料分别按类别装订成册,有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区县财政机关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附报总体审核意见;计算机介质的合并或汇总数据及基础数据、编制说明(或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一、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是重资产类企业投资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计既是内部审计的重点领域,也是资本市场对投资进行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于以基础设施为主要资产的企业,如电信运营企业,其建设项目具有数量多、涉及面广、管理日常化等特点。传统的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基于事后审计、被动式审计,依赖建设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存在审计效率低下、制约因素多、审计质量不高等弊端。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生产和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内部审计须坚持业务创新,摒弃传统意义上的审计思维和审计方式,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审计效率和质量,实现流程再造,构建数据驱动、敏捷高效的审计新模式,这也是建设项目审计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以通信运营商建设项目审计实践为例,探讨如何构建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方案。
二、建设项目审计特点分析
建设项目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或部分环节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按审计所处环节一般分为预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如图1所示),各阶段审计需求依据企业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其管理规定而定。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各环节的审查和评价。项目建设是投资形成资产的过程,为加强和完善资产监管,国有企业一般规定建设项目须通过审计方可正式竣工。建设项目审计与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其他审计类型相比,其特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设项目审计已融入项目管理全流程,是其中一个环节;二是对审计机构来说,建设项目审计是被动式审计,当项目流程到达审计环节时,由项目发起者提交审计申请方可安排审计;三是审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施工费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审计报告是建设项目档案的一部分。基于上述特点,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必须在项目管理流程信息化基础上,将审计环节嵌入项目管理信息化流程,才可发挥审计信息采集自动化、信息处理智能化、审计成果应用及时性等优势,高效支撑项目建设投资管理需求。
三、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基本流程设计
建设项目审计作为项目建设总体流程的一部分,当项目流程进展到应提交审计环节时,方可触发审计。预算审计、结算审计属于造价审计。一个项目一般会有多个单项工程,根据合同及施工内容性质、金额确定是否必须进行,可多次报审,也可能无须报审。竣工决算审计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只允许报审一次。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两种审计的结合,主要区别在于审计过程的日常跟踪审查和评价、审计阶段性报告的多次出具。建设项目审计业务信息化流程如图2所示:1.项目报审。当项目流程到达可报审环节时,项目管理人员收到项目报审待办任务,打开任务后展示需要填写的项目基本信息及必需的审计资料。项目基本信息应由系统根据前期信息、所处环节自动判断填写,不能自动判断或者可由人工修改的可以在此阶段人工填写或选择,所需审计资料凡系统前期生成的应有链接列表,未生成的方可人工上传资料。对于可多次进行的预结算审计,提交审计申请时应可以建立多次报审任务,但流程将仍处于本环节;对于无须审计的项目可填写说明,选择无须审计。必需信息均填写完成并经审批同意后,提交到项目或地域对应的审计管理人员,进行资料初审。2.审计安排。审计管理人员判定审计申请符合条件后,根据内部规定选择自行审计或委托外部中介审计,依据系统设定的权限提交审批或直接派发至对应的审计中介。对于合同约定需要对单个项目发送审计委托函的情况,此阶段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委托函发送给对方,审计中介可通过门户网站收到任务待办。3.审计过程监控。审计实施过程一般分为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定案确认三个环节。在此阶段多数需要审计人员与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多方沟通,必要时还可启动审计暂停,审计过程监控应实现三个环节的进展信息互通、审计暂停申请和审批、补充资料传递、审计时限超时预警提示等功能。4.审计报告审核。审计人员将审计报告初稿上传系统后,提交审计部门审核,一般通过审计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两级审核,并对本次审计质量考核打分。系统可内置审计报告模板,将审计发现的问题作为模板内容,并内置可选问题分级类别,审核通过的报告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由审计管理人员进行归类,并纳入案例库,便于后续统计分析。5.审计问题整改跟踪。对于需要整改跟踪的重要审计问题,选择“整改跟进”选项后,审计问题将随审计报告一起发送给建设管理部门和其他配合部门,问题整改完毕后,由建设管理部门将整改结果及相关证明资料反馈给审计部门,形成问题整改闭环,并与审计报告一并归档。除上述正常流程外,还应考虑特殊情况下的审计报告调整,当审计报告已审批分发归档、后因特殊原因需重新调整时,须履行报告调整的审批流程,调整接入点一般应在上述流程的“审计报告复核”环节。与上述基本流程相匹配,还应建立对应的数据库及数据配置功能,如对中介信息数据、审计管理人员数据、审计资费数据等进行管理,实现审计任务的自动分派和审计费用的自动核算,并具备审计区域配置、审批人员及权限配置功能。
四、建设项目审计数智化应用方案
(一)建设项目审计数智化功能架构
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建立在工程项目流程各环节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期望结果输出、数据来源确定与各信息系统间的接口开发需求。从建设项目物资信息、造价信息、转资信息、合作单位信息等方面设计关联信息输出结果,从而将物资采购管理系统、LIS库存系统、合同管理系统、ERP系统等与项目相关的物资采购审批、物资出库领用和退库信息、合同信息、转资信息等审计所须数据信息,统一接入数智审计平台,实现多系统数据在审计系统内的共享、交互分析、稽核验证等功能。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基于智能工具应用及大数据分析,从而减少人工判断误差、降低审计风险、提升管控质量,数智审计平台的功能架构如图3所示。
(二)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功能应用案例
1.报审数据的系统间稽核与校验。将物资采购管理系统、LIS库存系统、合同系统、ERP系统与报审项目相关的物资采购审批信息、物资出入库信息、合作单位信息、转资信息统一在审计系统作业流程中呈现,同时引入AI能力,实现多系统数据和报审数据的自动比对、稽核与校验,输出多单匹配表,以便审计人员对异常数据进行重点核准。比如,依据出库光缆材料规格及数量自动核对结算表中敷设各规格光缆长度工作量,依据ERP转资数量核对设备、材料安装工程量等。2.报审时效性监控预警。为解决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久拖不报审、历久难审的被动局面,更好地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提交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开发基于项目流程数据的“探针式”报审及时性预警功能,即根据项目前期预设的报审时间节点,统计验收后未及时提交结算审计或决算审计的项目信息,并对报审及时性进行统计和分析,自动提醒项目管理人员及时报审,实现事后审计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职能转变。3.结算标准与定额标准、材料价格自动比对。在系统内建立工信部颁发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数据库,将运用通信工程定额的项目与标准定额中的定额编号、定额名称、人工工日数量、机械及仪表使用费进行自动匹配和稽核,提示未采用定额标准的子目。引入“爬虫”技术,抓取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材料信息价,建立材料信息库,与建设项目开、完工时间信息匹配出相应材料价格,为项目材料审计提供结算标准和依据。4.基于大数据的异常结算费用预警和分析。按专业类型将同类专业的主要工作内容依据标准定额用工进行权重赋值,并将地域差别、特殊场景一并纳入权重值考虑,审计人员录入结算工程量,逐步积累各年各市同类项目结算数据,形成各专业标准工程量费用数据库,并形成各专业平均造价指标库。审计时可输入报审工程量,查看本项目单位工程量结算单价与造价库比较结果,也可定期对全省同类项目、不同地市的结算费用单位比值进行分析比较,对异常费用自动输出预警。5.基于NLP和OCR的审计结果准确性一键核查。为减少审计报告人工审核误差、提升审核质量及效率,在审计系统中开发基于NLP和OCR的审计结果准确性的一键核查按钮。当审计中介人员审结并提交报告及相关信息后,系统调用NLP、OCR智能识别功能,完成项目审计报告及附件内容的信息识别、提取和分析,完成审计报告、支撑附件、系统页面关键数据三单匹配稽核和结果一键展示。比如,在结算审计流程中,可实现“审计报告”“定案表”“系统页面”三个维度的“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审减率”一致性一键稽核。6.现场勘察的真实性、准确性监控。为加强对审计中介人员外出勘察工作的监督及管理,开发现场勘察轨迹呈现功能,对勘察照片中的日期、时间、经纬度等信息进行分析识别并展示轨迹。对进行远程站点勘察作业的项目,依靠GIS定位技术建立偏离算法模型,比对实际勘察点与应勘察点是否一致。该功能可确保审计中介人员现场勘察工作的真实性,杜绝编造虚假勘察数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