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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一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
第二十七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所在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保护。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
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在秦岭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秦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道路建设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搞好道路两侧绿化,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编修城镇、乡村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从事房地产开发,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移民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
第五十八条在秦岭的城镇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在秦岭的农村推广和普及使用沼气,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
第五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地方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四节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从事旅游开发,应当按照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方案,依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建设索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禁止随意弃置和堆放。
进入秦岭的人员、游客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三倍毁坏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其他有益成果的总和[1]。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协调和谐为宗旨,以人类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它追求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而共进共荣,强调人类的自觉和自律。党的十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把生态文明建设同等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一个重要部分。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的永续发展。
1.2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协调好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协调是生态文明建设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在生态文明的理念下,要求我们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协调好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农业生产如何实现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以及农业经济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是生态文明的要求,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的生产发展依赖大气、水、土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以及国家政策、农业技术等社会资源环境。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生态环境的制约,自然生态环境对农业生产影响最大。农业生态环境实质是指农业生产及其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水资源、大气资源、土地资源、气候资源以及生物资源等要素的总和[2]。同时农业生产过程中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污染破坏,并且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破坏不能及时的发现,一旦遭受破坏并且很难恢复。因此,在发展农业的同时必须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如何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是农业良性发展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
1.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关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农业是与自然联系最密切的产业,如何发展好农业是生态文明建设一项重要内容。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所依赖的基本条件,农业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农业生态环境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变化发展。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发展之间关系十分密切,农业生态环境破坏则导致农业发展受阻,农业生态环境优良,农业就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可动摇,农业的发展状况关系到国计民生。然而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与否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农村经济社会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生态环境破坏也愈演愈烈,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失衡。一方面,我国的农业发展成就巨大,粮食首次实现了“十连增”,满足了十几亿中华儿女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发展带来的代价也颇为巨大,对于农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我国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令人堪忧。
2.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
我国农业生态破坏不断加剧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人均耕地逐年减少,草场退化等方面。我国是土地荒漠化较为严重的国家,人均耕地水平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表示,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来看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土地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耕地土壤环境堪忧,区域性退化问题较为严重。全国年内减少耕地面积8.02万hm2。全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2.95亿hm2,占国土面积的30.7%[3]。我国农业供需矛盾突出,对农业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农业人均资源有限,加之在市场经济下,农业要增强竞争力,于是就不断利用各种手段的开发农业资源,导致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剧。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截止2013年,我国有333.3万hm2左右的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全国因草原退化、建设占用等因素导致草地减少1067万hm2,具有生态涵养功能的滩涂、沼泽减少10.7%[4]。
2.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
造成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1)农业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我国的化肥使用量大约是5800万t,是目前世界上化肥施用量最大的国家。还有我国农药使用量是180万t,农膜240万t,加之农村畜禽养殖滥用药物,这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加剧和地力的下降[5]。(2)工业“三废”污染,我国每年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物排量逐年增加,使得农业的水源、农田、农村大气受到严重污染,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其中某些企业技术含量低,环境保护意识差,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雪上加霜。(3)农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导致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农村畜禽养殖业逐渐走上了规模化道路,其产生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随意排放,没有得到科学的处理,对大气、水体、农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严重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此外,我国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且法律在农村地区适用弱是导致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又一方面的因素,而且我国现价段的技术水平也限制了农村与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2.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实质———利益冲突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在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制止环境污染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法律在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方面不够完善,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能有效的防治生态环境污染。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关键所在。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政府部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能有效得到遏制,进而还是出现了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恶性循环,最终还是使环境利益受到损害。第二,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并不完善,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第三,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违法的成本,大都企业都宁愿排污受罚而不进行污染治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税收而对于排污企业的放任行为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加剧。这些冲突的存在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规制手段。
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现状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日趋恶劣,这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归根结底还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手段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手段。我国法律在平衡农业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1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缺失
一方面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某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有许多。但是农业生态环境是整体的内在系统化的,需要一部综合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目前这些有关立法是分散的且规定都过于原则化,不适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沙化等生态失衡现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防治农业污染等,这两条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很难,并且把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与农业环境割裂开了。《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就保护,其内容基本上是对环境保护法中两个条文的再次表述,缺乏措施性的规定,在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时很难适用到具体问题中去。我国一些地方也制定的一系列农业环境保护的法规,但是这些地方性环境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可操作作性不强,没有体现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式的规定无法执行,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在一些重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的现象,在生态农业、水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缺乏专门针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特别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建立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强制以及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机制等方面,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许多方面不能有效的开展起来,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2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缺乏适应性
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一系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度,但制度与制度间的协调性和配套性较差。这些制度主要针对大城市的污染,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少。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耕地制度,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以及农业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制度,这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立法,禁止性规范较多,鼓励性规定较少,缺乏激励机制。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同时,重视政府的作用,赋予政府的权力较多,没有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去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有关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全,许多法律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从而使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相互呼应,属于法律责任的缺位。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对生态功能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较轻,还有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破坏性强的环境违法行为,仅仅设置了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由于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和制裁作用,不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3.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体制不够严密”和“相应程序缺乏”两大方面的体系性缺陷。就执法体制而言,首先执法主体林立,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体制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执法体制,实践中,这种体制导致农业环境执法主体林立,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相互扯皮或推诿的现象产生;其次,行政执法权分散,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等各个机构中,这种分散的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导致执法不一、相互冲突等现象,农业执法秩序处于混乱的局面。就执法程序而言,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过于强化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利,缺乏对环境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程序性保障机制。在现行有关农业环境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的确立和保护的是政府的权利和利益。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机构很多的权利,但缺乏对其环境管理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相对人很多的义务,却很少规定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权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导致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6]。
4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完善建议
4.1强化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
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客观规律,尽快制定出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以解决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过于分散的问题,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地方性立法应该更加注重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的制定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其次,建立健全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尽快制定《沙漠化法治法》等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对现行的《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农业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再次,填补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空白,目前我国国务院已经于制定并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于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鉴于此,还应加强生态农业、土壤污染、水污染、面源污染等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填补在这些领域的空白。同时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也可适时的做些调整,以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最后,建立公众参与以及有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手段,调动和鼓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其它方面的经济优惠,调动各阶层的积极性,参与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来。
4.2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优化制度配套环境
完善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中增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条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党在十报告中的要求。为了使生态恢复补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政府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实施绿色国内生产总值制度等[7]。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和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追究农业生态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严格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规定罚款这样行政处罚,还应当规定限期治理与修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并调高罚款数额标准。对于构成犯罪的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明确规定其刑事责任追究,使得法律发挥威慑和制裁作用,为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4.3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
一方面,变革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分结合的执法体制,建立专门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执法主体,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主体职能。这样便可以集中行政执法职能,把执法人员的指挥管理、安排执法经费的安排、调配执法力量的调配统一起来,解决了行政职能过于分散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行政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等弊端的出现。另一方面,强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程序。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建立诸如告知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制度,确保公众能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主体依法执政,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出现。同时强化司法手段,通过司法审判惩罚和制止重大污染环境犯罪、环境失职犯罪,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2我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由于政府和人民的努力,近几年来我国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受气候、地理环境及技术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仍比较薄弱,比起发达国家尚远远不如。具体来说,我国目前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林业资源的过度采伐,导致我国水土流失严重,约达到了国土面积的37.2%,进而造成我国的沙漠化程度不断加重,已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我国部分地区的土地沙漠化和石漠化问题非常突出,其导致沙尘暴灾害频繁,而又由于受到生态和技术等的限制,这些沙漠化和石漠化土地的治理难度都很大,目前所得的治理效果尚不是很明显;3)虽然政府为了保护林业生态环境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如凭证采伐林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及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等,但我国目前的森林乱砍滥伐、无证采伐及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屡见不鲜;4)我国的湿地泥沙淤泥现象依然严重,而且很多濒危动物都因此而逐渐消失,生态平衡遭到了严重破坏;5)我国的人均占有森林面积较小,且森林质量和物种多样化程度也较低,森林难以发挥出自身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作用。鉴于此,我国当前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并积极探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3如何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1明确基本思路
随着新时期的到来,我国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以促进人口发展、资源发展及经济建设为宗旨,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人民的生产生活为目标,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坚持实现区域突破,着眼于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土地石漠化治理,大力推进植树造林,保护和抢救濒危物种,想方设法增强森林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政府应当要正确处理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之间的关系、重点和一般之间的关系、点和面之间的关系及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对生态重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的保护,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生态建设工作,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尽量达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和谐共赢局面。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之时,应当要先重点后一般,即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地方优先治理,并大力建设林草植被,增大绿化面积。在大面上,应当要进一步加强对长江、江黄河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在进行绿化的同时不断增强森林的生态效能;而在点上则应当要抓紧森立公园建设和湿地保护工作,充分利用废弃工矿地来进行绿化,尽量增加森林面积。
3.2抓紧工作重点
目前我国约有二十多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点保护地区,这是我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点。而目前比较重点的治理工程有青藏高原生态屏蔽系统、东北防护林建设、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及南方丘陵山地带水土治理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要以重点工程带动为主,充分改造原本的低质低效林。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要投入更多的相关科学技术,并依靠分散的物资和劳动力,实现人工措施与自然措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一步步恢复林草植被与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同时还要优化栽培技术,不断提高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将此项工作与民生建设联系在一起,实现生态与经济的有效结合。
3.3完善相关制度
若想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要拥有一系列完善健全的管理政策制度。因此,当前政府和林业部门必须要在已有政策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国情和地域因素,总结过往经验,学习国外理念,不断改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加强执法力度,大力打击乱砍滥伐等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行为,确保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2水库生态环境污染因素分析
随着水利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水库数量变得愈来愈多,且规模也在逐渐增大,然而水库生态环境问题也变得愈来愈严重。水库生态环境污染并不是单一性因素所致,而是受到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具体可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3]:(1)水质富营养化。水库水面较为宽阔,人工放养存在一定难度。早期水库几乎没有人工养殖,整体水质较好。但随着网箱养殖引入水库后,让水库养殖逐渐兴起。通过水库网箱养殖能够使得水库的附加价值完全被激发出来,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周边居民的经济收入,并获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使得水库网箱养殖被大力推广。然而,网箱养殖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饵料,残留的饵料由于未进行针对性处理进入到水体当中,导致水体中氮磷含量明显上升,造成水质富营养化。除此之外,大量商业化养鸭,也给水库生态环境管理带来了一定压力,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及管理不当,进一步加剧了水质富营养化。(2)采沙现象严重。在河道中上游区域,存在大量清水沙,这类沙石是重要的建筑材料。多数水库都是建于河道中上游,因此水库主要河槽两侧存在大量清水沙。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水库清水沙开采量也变得愈来愈大,甚至部分开采商为了自身利益,存在非法开采的行为,导致沙层受到严重破坏。对于水库及周边生态系统而言,沙层充当了天然过滤层的作用,能够对水体当中的有害物质及杂质进行过滤,可净化水体。大量的沙石开采,会让这层天然过滤层逐渐失去效用,甚至会让已经过滤的杂质及有害物质重新进入水体当中,使水体受到再次污染。(3)水土流失严重。部分水库建于山区,周边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由于采矿量的不断增大,使得周围环境受到了严重影响。由于水土流失严重,往往一到雨季,山体当中的大量泥沙会沉入水库,并且部分杂质会形成浮物对水质造成影响,使水土含氧量降低,不利于水生生物繁殖,可能会造成水库生态系统失衡。(4)工业污染。部分水库周边存在一些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规模不大,但整体用水量较大。受制于成本因素,这些企业会把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水库当中,导致水体污染。
3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策略探讨
3.1加强污染源控制
在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要从根本上消除生态环境污染,就必须加强污染源控制,可从以下方面开展[4]:(1)养殖污染控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对水库养殖污染进行有效整治。一方面,要重点加强网箱养殖整治。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指导,避免饵料投放过量,造成水质富营养化。对于网箱养殖及大面积水产养殖要大力整顿,实现规范化养殖;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取缔违规养殖,避免水库水体受到持续污染。(2)生活污水、垃圾整治。水库周边居民区可设置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用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避免生活污水对水库水体造成影响。同时,可采取人工湿地处理技术对生活污水进行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人工湿地系统处理后,可用于农田灌溉。在控制污染源的同时,也提升了水资源利用率。另外,通过构建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并循环利用如堆肥等,以降低废物污染量,实现节能减排。(3)工业污染治理。对于水库周边的工厂、作坊等进行清查,排放不达标者严禁生产,并给予严惩,以消除工业污染源。
3.2完善水土流失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库区水土流失管理,对库区天然林加强保护,将所有天然林均纳入至天然林保护工程进行管护。库区及周边天然林实施“封山育林”,严谨砍伐,封育时间为3年以上。同时,增加天然林种植树木种类,保持物种多样性,让天然林生态系统维持平衡。在坡面区域实施退耕还林,进一步控制水土流失。对于以往出现过滑坡、泥石流的破体区域,可适当种植灌木、草种,以增强破体固土能力,降低泥石流隐患。对于违规采集沙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以保证河床生态结构完整性。
3.3重视环境宣教
通过加强环境宣教,让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地方政府要与环保局、水利局等管理部门形成联合机制,共同参与到库区生态环境建设当中[5]。由政府筹备相关信息平台及宣传网站建设,借助网络扩大生态环境宣教范围,并将水库信息状态及时对外公布,借助社会力量对水库生态环境进行监督。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相关法制建设。结合法律规定确认相关部门责任,实现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除了要重视水库生态环境管理外,还要对库区土地资源、森林资源加强保护,将生态补偿机制引入到保护管理当中,促使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化实施。
3.4加快库区陆地生态恢复
在库区陆地生态系统当中,森林生态系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的基础,也是水库功能的重要载体。在库区陆地生态系统恢复过程中,要将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协调区域内农林用地矛盾,并结合不同地貌特征采取差异性的修复手段。期间要重视滨岸植被缓冲带建设。滨岸植被缓冲带具有典型的边缘效应及生物多样性特征,是陆地生态系统及水环境生态系统的连接点,具有明显的生态环境调节功能[6]。通过完善滨岸植被缓冲带建设,让水库生态系统更加平衡。
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从多个方面实施。通过加强污染源控制、加快库区陆地生态恢复、完善水土流失监管及加强环境保护宣教等,逐渐形成一个完整的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使得相关工作取得成效,让库区得以可持续发展。
作者:苏平 单位:广西北海市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
参考文献
[1]林成先.碧流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策略分析[J].现代农业科技,2014(09):238-239.
[2]韩晓霞,朱广伟,吴志旭.新安江水库(千岛湖)水质时空变化特征及保护策略[J].湖泊科学,2013(06):836-845.
一是严把环评大闸,注重在源头上预防污染。扎实推进规划环评,积极开展项目环评,发挥好环境影响评价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中的“调节器”、“控制阀”作用,主动服务、全程跟踪重大项目建设,对促增长、惠民生的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2013年至今共完成194个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涉及投资872479.89万元;对违反产业政策以及不具有环境可行性的项目做到不引进、不发展,近2年先后依法否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及“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项目20多个。
二是坚持联防联控,强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落实国家“大气十条”,2013年淘汰了海大集团20蒸吨燃煤小锅炉1台;在城区强制推行清洁能源,对商户主动使用天然气的,给予开户费50%优惠,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97.72%;开展了城区餐饮油烟专项治理工作,城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50.2%;落实秸秆全域禁烧工作,强化乡镇(街道)、村、组干部责任,按照1000元/村、2-4万元/乡(镇、街道)的标准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巡查,推广秸秆粉碎还田、食用菌种植等方式引导农民开展综合利用,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得到一定程度遏制;投入财政资金67万元并争取省级补助资金50万元,在城区建成了pm2.5自动监测站。2013年城区空气质量api指数≤100的天数达到335天,空气优良天数占91.78%。
三是确保饮水安全,全力做好水污染防治。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张家岩水库实行每月不定期巡查和加密监测,在原已取缔库周所有排污口的基础上,设立了标志牌和界桩,在一级保护区(陆域)设立了120米隔离网,建立了城市饮用水源应急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在水库引水隧洞出口建设拦渣治理系统,安排专人定时打捞拦渣系统里的固体废物和库区漂浮物。加强库周村庄环境整治,建农村户用沼气池、垃圾池,发展生态农业,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量农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禁止乱砍滥伐集雨区范围内森林植被,对一级保护区范围内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进行退耕还林,对二级保护区范围内25度以上的坡耕地逐步进行退耕还林。委托资质单位编制了《市张家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经省级专家组评审并修改完善后,已由市政府颁布实施。2014年拟实施水库水质提升项目,目前前期工作已全面展开。对39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定期巡查及半年一次的水质监测,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2013年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47.37%。加强重点水域、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对分别编制了保护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已下发;在阳化河沿线先后建起了镇、镇污水处理厂,禾丰镇和云龙镇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已展开;委托大学编制了《市绛溪河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已先后通过专家组评审、市规委会审查,正在制定项目方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2013年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5家,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226万亩次。
四是推动总量减排,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部署了关停水泥立窑工作,关停了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亚水泥厂立窑,2014年将对市五洲水泥厂、市阳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立窑全部实施关停,确保“十二五”期间削减氮氧化物135吨,腾出环境容量。
五是建立完善保障,积极探索环保长效机制。逐年加大环保投入,从2011年起设立了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2013年增加至1500万元,2014年增加至2000万元,先后实施了镇、镇、五指乡场镇污水处理站建设,以及三岔湖库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建立完善了环境保护例会制度、生态乡镇创建“以奖代补”制度、乡镇(园区)兼职环保员制度等一批环保机制,提升了环保监管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及需说明的情况
1.淘汰燃煤小锅炉(10蒸吨以下)工作原系由经信部门牵头,近期已改为环保部门牵头。目前省环保厅已对“十二五”期间的淘汰计划进行了意见征求,但尚未下达任务。
2.由于农村面源污染尚比较严重,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资金缺乏,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高,2013年仅47.37%。
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方案尚未下达。
4.我市无燃煤电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任务仅下达到市(州)一级,县级未下达任务,因此未进行自查。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土壤平乐镇土质为黄壤土。酸性土壤占47,中性土壤占19,碱性土壤占34。土地肥沃,最低土层厚0.5m以上。
水资源平乐镇地表水资源为穿镇而过的白沫江,多年最枯月流量为10m3s,丰水期流量为1000m3/s。地下水资源丰富,镇区内白沫江两岸为第四世纪冲积层,但夹有粘土及亚粘土和砾石层,水文地质情况较复杂。
植被平乐镇植被是较好的,20__年森林面积已达22250亩,森林覆盖率达45。森林大部分分布在山坡上。主要树木有茨竹、楠竹、松树、柏树等,国家一二级树种有红豆木、香樟、楠木和柏果等。除14655亩耕地上是农作物植被外,其余(除5000亩山坡地被开垦外)土地上均生长着灌木和草本植物。因此平乐镇的植被覆盖率是比较高的。
动物由于平乐镇的植被良好,所以野生动物数量较多,野生动物种主要有野鸡、野兔、野鸭、野猪、蛇及成千上万的白鸽。无国家珍稀动物。动物主要生存在森林内。
农业生态平乐镇共有耕地面积14655亩,人均耕地0.76亩,其中田9605亩,地5050亩。种植传统农作物1万6千余亩(其中水稻7605亩,玉米4050亩,小麦4500亩),种植经济作物1万余亩(油菜6550亩,蔬菜1500亩,茶叶1500亩,西瓜1000亩)。副业主要是养殖生猪和鸡。
水土流失平乐镇由于植被良好,加之没有大型的土木工程修建,所以水土流失不严重,该区水土流失模数为2488t/km2·年,属轻度侵蚀。全年水土流失量在6万吨左右,水土流失面积约25km2,主要分布在耕地、森林未覆盖的山坡地上。水土流失的原因是农作物的耕种和森林覆盖未达到要求。
生态系统多样性平乐镇主要的生态系统有农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河流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
植物多样性平乐镇生长的植物主要有竹类、松树、柏树及红豆木、香樟、楠木、柏果、黄桷树等及其它灌木。
动物多样性平乐镇生存的动物有野鸡、野兔、野鸭、野猎、白鸽、蛇等。
二、环境保护情况
(一)生态保护:平乐镇严格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政策,禁止乱砍乱伐、毁林开荒、毁林开矿和采石现象发生,杜绝了人为破环生态系统的现象。
(二)固体废气物排放、噪声污染控制:平乐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很少,植被覆盖率又高,所以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农村地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建成区中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平乐镇因工业企业少,同时工业企业中产噪设备也几乎没有,所以建成区噪声主要来源于交通噪声,但车流量不大,所以环境声学质量良好。
(三)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尤其是植被)保护较好,植被覆盖率已达95,森林覆盖率也达到45,水土流失不严重,属轻度侵蚀。人为破坏生态的现象基本杜绝。国家一二级珍稀植物保护完好。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较好。
(四)环境指标:除白沫江水质在枯水期个别指标超标外,环境空气、环境噪声质量均是比较好的。环境空气质量在城镇区达到二级,农村区域达到一级。环境噪声城镇区达到国家1类(夜晚)和2类(白天)标准,农村区域达到国家0类(夜晚)和1类(白天)标准。
(五)基础设施建设:①道路平乐镇道路发达,通外有土平路、卧夹路,距省道成雅路仅有9公里。镇区内村村通公路,各风景区、风景点也有公路相连。②住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满意标准(12m2)。③给排水给水厂和给排水管道有一定基础。④街道绿化普及率98,人均工艺绿地面积为112m2。
三、目前存在困难
(一)经济环境:农业产业结构还需进一步调整,传统农作物(水稻、玉米、小麦)种植面积过大;农副业欠发达,尤其养殖业发展力度不大;农产品加工业太少,也未上规模。第三产业开发力度不够,虽然有众多旅游资源存在,但来旅游观光的人太少;第三产业的从业种类太少。工业经济不强大。
(二)社会环境:人口文化素质偏低,导致三种产业科技含量较低,产品附加值不高。
(三)基础设施建设:①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不当。②风景区部分道路和乡村道路未硬化。③给水厂供水量偏小,城镇供水管道服务范围不够。污水采用边沟方式收集不恰当,排水管道远远不够;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白沫江水质影响较大。④公共设施(市场、商场、停车场、环卫设施、路灯、标语、广告牌)未规范化建设。⑤城区消防存在隐患。⑥历史文化遗迹未能维修和维护,有的甚至成危房,有的甚至即将消失。
(四)能源:城镇居民仍有80的住户采用蜂窝煤作为能源、乡村农民仍有部分住户采用薪柴。
(五)生态环境:森林覆盖率还要继续提高。
(六)环境质量:工业污染源还未达标排放;地表水环境质量有待改善。
总的说来,平乐镇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做到了较大成绩,但还存在一定差距。
四、下一步打算
1、严厉打击对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行为,对于滥砍滥筏严令禁止,大力宣传退耕还林政策,保护农村环境;
农业生态环境指的是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的土壤、水源、气候等要素组成的生态圈。农业生态环境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如果生态环境恶化,就会制约农业的发展。因此,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势在必行。
1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联系
1.1生态环境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前提
和工业、服务业相比,农业是直接将自然环境再生产与经济相结合,而其产品(即农作物)的生产与农业生态系统紧密相连,离开生态环境,其生产过程将无法进行下去。从农业的这一特性,能够看出生态环境是农业生产过程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农产品的产量以及质量有着极大的益处。
1.2农业生产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
农业生产为生态环境与经济的良性循环搭建了通道。换言之,农业的生产过程是生态环境不断循环的过程。合理的农业生产有助于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净化空气,打造良好的小型生态圈。
1.3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
目前,农业生态环境逐渐恶化。表现在不合理的灌溉方式,导致盐碱地增加;滥砍滥伐以及不合理的耕种方式,导致耕地贫瘠、土地沙漠化以及荒漠化严重;同时,不科学的施肥、喷洒农药,导致农田出现化肥污染,并且土壤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微量有毒物质等。这些因素严重限制了农业的发展,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相违背。
2环境破坏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2.1农业自然灾害增多,危害增大
人类不合理的开垦荒地、砍伐森林,导致地表植被破坏严重,增大了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首先,水土流失,使得土壤中的微量元素大量流失,导致土壤养分流失,土地变得贫瘠。而土地荒漠化、沙漠化,又使得耕地不断地被蚕食,可耕种土地面积减少;其次,全球变暖,导致洪涝灾害以及旱灾频发。如果不能改善当前的生态环境,农业受灾范围将会不断扩大。
2.2农业的产量以及质量遭到破坏
水土流失,致使土壤涵养水分的能力下降、土壤肥力下降,同时,不合理的施肥方式,导致耕地发生大范围的板结,这些原因导致农作物的产量以及质量大大降低。并且,胡乱喷洒农药以及工业废水的随意排放,导致土壤污染,部分农作物可能携带微量有害物质,危害人类健康。
2.3农业生态链遭到破坏
农业生态环境是一个小型的生态系统,为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就必须重视生物多样性。然而,农业生态系统的破坏,导致环境的自我调节能力下降,使得生物多样性减少。
3农业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农业环境污染主要是指过度施肥以及喷洒农药造成的土壤污染,水土流失造成的土壤营养成分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地膜等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等。
3.1预防环境污染
首先,应建立病虫害监测系统,对于病虫害及早预防,尽量减少使用农药的次数;积极开发容易分解、对人体危害小、对消除病虫害效果明显的农药,同时,采用喷雾技术,充分发挥农药防治病虫害的最大效用;最后可以采用生物防治、生态防治等措施,从根源减少农药污染。
3.2预防重金属污染
首先,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农田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重金属污染;其次,在重金属污染较重的农田,应选用恰当的农作物,如玉米吸收重金属的能力差,根茎类蔬菜对重金属的吸收残留较少,这些都可以有选择的种植。当然,还可以采用一些科学手段,引导重金属迁移或者发生化学反应,减少其危害。
3.3预防化肥污染
首先,应科学施肥,重视施肥的时间以及施肥量,采用正确的施肥方式如分层施肥等,减少肥料的扩散,提高化肥的利用率;同时,增加有机肥的使用,保持土壤自身的肥力;最后,可以根据土壤养分搭配肥料,平衡土壤中的各种微量元素,从根源提高土壤的营养成分。
3.4预防碱以及无机盐污染
土壤中的碱以及无机盐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工农业以及生活废水的肆意排放。因此,预防这一类污染,就必须规范人们的行为,将废水经过一定的处理之后,再排放。在农业灌溉过程中,不能用废水进行灌溉。
参考文献
[1]杨金发.立法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农民日报,2002
[2]孟凌声,吴东升.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正面临严重挑战.人民政协报,2000
柳州是广西最大的工业和商业基地,以其自然风光及具有地方特色的风土民情为主要旅游资源,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甲级旅游城市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之一,被谓为“世界天然第一盆景”。作为一个工业城市,有着良好的旅游资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旅游景点也被开发,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旅行者的行列,柳州的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游客的增多,一些景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自然资源被过度地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急速恶化,直接影响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柳州市旅游景区存在的环境问题
1、旅游资源的粗放开发和盲目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旅游资源时,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便匆忙开发。开发中重开发、轻保护,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贵重旅游资源的损害与浪费。
2、市内A级景区、公园免费开放后,游客量增多且环保意识不强,损绿毁绿现象较严重。每逢节假日,景区内往往“游人如织,人满为患”,游客的大量涌入超出了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加上部分游客的环保意识不强,随手乱扔杂物,或乱摘乱踩,直接对景区的生态环境带来较大影响。
3、景区的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使旅游景区受到建设性的破坏,更有一些建筑毁景障景,导致自然和人文景观极不协调,破坏了景观的整体性、统一性。
4、在景区盲目扩大旅游区、修建旅游设施。以索道为例,世界各国在作为国家公园的名山上修建索道都是严格控制的,其中美国、日本是明令禁止的。日本富士山海拔3776米,公路只修到2000多米,游人再多,也是自己一步步登上去的。但在柳州,在市内的几座名山修建索道,有的山相对高度不到百米,不但修了索道还增修观光电梯,不仅破坏了自然景观的原貌,而且使游人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山顶,易导致景观和生态的破坏。
5、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对城郊景区的冲击。在城郊风景名胜区邻近修建工业区,盖工厂、办企业、浓烟滚滚,污水横流;有的景区对名胜古迹随意修葺,在山林古刹安置电器设备,铺设人造大理石、地砖,人工修整痕迹过重,与其"自然本色"极不和谐等等。这些不仅破坏了风景名胜、古迹文物的原始景观的文化内涵,也对旅游环境的生态格局和风景结构造成了破坏。
6、旅游景区没有专门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人员和措施,没有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管理者的环保意识也相对较差。
二、保护柳州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的对策分析
1.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各地方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对国家已有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食品卫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旅游景区的管理部门应该严格遵守,并根据柳州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派专人管理。
2.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卫生和保护文物古迹的监督管理。
(1)新建改建旅游景区的厕所,扩大水冲厕所的比例,加强对厕所的管理。2013年柳州政府拨专款,提升改造龙潭公园、柳侯公园、都乐公园等市内6个A级景区及公园、小游园的44座公厕,为景区的发展创建了良好的社会公共设施环境。
(2)严格禁止在旅游景区内,尤其是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上乱涂乱刻、乱写乱画。对于破坏环境的游客行为,景区采取措施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交执法部门给予适当的处罚。
(3)及时清运旅游景区内垃圾,并进行适当的处理。柳州市政府仅2013年就拨专项款购置垃圾垃圾箱、筒,安置于公共绿地中。
3.大力加强景区内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柳州是工业城市,大气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及酸雨等情况比较普遍,噪音、烟尘一般情况下会超过规定的标准。景区作为城市的绿肺,担负起过滤作用。
(1)保证所有能源及物品不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和景观产生污染和其他较大不良影响。AAAA级景区龙潭公园从2013年11月起禁车、禁烤,致力改善公园生态环境,实施了取消景区烧烤摊经营、禁止车辆入景区等措施,减少对景区内空气的污染,同时改善公园内基础设施。从示范区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生物旅游资源、传统文化与保护、基础设施等13大方面进行改善,2013年获“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下一步柳州市将陆续在市内A级景区实施禁车、禁烤,给游客提供更好的生态旅游环境,全力以赴向争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冲刺。
(2)增强污染物处理和达标排放的能力。各景区因地制宜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设施,柳侯公园是位于市中心的AAAA级景区,也是一个具有百年历史的老景区,景点“罗池月夜”为柳州古八景之一,由于景区的人工湖与周边居民生活排污系统相通,池水发黑发臭,影响景观效果。2003年至2005年,柳侯公园人工湖污水治理工程启动,工程从截污清淤改善园林生态环境开始,将原排入公园湖泊的17条周边生活污水截流排入城市排污系统,清运淤泥约4.3万立方米,沿湖驳岸叠石植柳、人工湖雾森、瀑布,形成山水园林景观。柳侯公园还利用喷雾系统对水过滤净化处理,将水雾化后喷洒到空气当中,不但使景观效果极其引人入胜,同时更兼具除尘降尘、净化加湿空气的功能。
(3)采用节能环保措施促进发展。
柳州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开发有很多以溶洞景观为主的景区。AAA级景区都乐公园的都乐岩洞便是其中之一,该岩洞1974年开发,被香港大公报誉为“大自然奇幻之宫”,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接待的游客数以万计,过多的游客加速了洞内沉淀物氧化,开放的洞口也加速了洞内外空气对流,人们呼出二氧化碳气体破坏了岩溶洞环境的平衡,促使洞天景物老化。为使岩洞内钟乳石得到最佳保护,都乐岩景区从2007年开始进行都乐岩岩洞灯光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在洞内水域放置雾化器调节洞内湿度促进钟乳石生长,用低能耗LED灯具取代高能耗老式灯具的电能,降低灯具产生的光污染等。淘汰对钟乳石损害较大的老式灯具,把光污染和气体污染(二氧化碳和有机物)控制在最小程度。还严格控制入洞参观的人数(每批不超过40人次)和间隔时间(每批游客间隔20-30分钟);坚持每天清理游客游览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避免垃圾存留时间过久对钟乳石造成危害。采用节能环保措施,减少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4.深入宣传,提高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各景区利用宣传册、展览、说明书、门票、导游图、纪念品等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在景区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标语牌,提高旅游者、旅游管理者和旅游地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形成文明旅游、科学旅游、健康旅游的社会氛围。
5.建立旅游景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和指导各景区、旅游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柳州市从2000年开始便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参与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旅游景区”的创建,当年市内的3个AAA级景区1个AAAA级景区全部通过了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013年龙潭景区作为首个市内景区获“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下一步,将继续加快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减少不当的旅游开发活动对旅游区环境的破坏,开发前对开发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识别建设、经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减免对策,要把可能对旅游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6.在旅游景区发展建设中做好旅游环境规划。
旅游景区的环境规划是旅游景区的经济发展、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规划,这个规划是从维护旅游景区环境美学质量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角度出发,应用系统工程的原理与方法,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与旅游区环境美学规律,对经济活动和旅游活动的结构、规模和布局实行统筹规划,达到既发展经济、扩大旅游又不破坏旅游区环境的目的。
保护好旅游区内的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柳州旅游从业者和管理部门致力于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展生态旅游,保持自然风光及具有地方特色的风土民情为主要旅游资源,促进自然资源和当地文化的完整保护,增强旅游者对自然和文化资源的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尔康.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J]旅游学刊,1998,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7-0134-01
1 进行全民教育,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人是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人们的生产生活都和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首先要进行全民教育,增强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光靠国家和政策的支持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人民的共同参与,国家和政府应该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培养全民生态意识,建立生态城市、生态学校、生态社区、生态企业等。不但要对全民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应该加强对人们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让人们知识保护环境的方法,从而在生产生活中提高自身约束力,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生产观、价值观,积极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设中来。
2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应该从管理机制入手,完善管理机制,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有章可循,落实环境污染责任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把环境保护落实到地区或者部门之间,避免出现环境问题相互推卸责任,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出现。要建立全面系统的监管体系,国家监管地方,地方监管企业和单位、企业单位监管自身,对自己的生产活动负责,国家应该加大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执行力度进行监察,督促地方政府或部门重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时刻紧抓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不放松,履行政府职能。地方政府需要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负责,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落实对污染的治理和防治。企业和单位应该解决好自身生产经营带来的环境问题,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
3 政府应该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
政府应该在政策上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在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政府应该加大政策的推动力度,运用一些经济手段促进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政府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力度,把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列为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监管的等项目的支出,按照周边城市的投入比例,增加财政预算。引导社会资金的参与,鼓励民间投入,扩大环境保护的投资渠道,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投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融资体系。
4 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大多数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在生产发展的过程中都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从而在发展过程中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破坏。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不是对立的,如果处理得当,两者是可以协调发展的,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中,要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共同发展。要重视生态指标的考核,适当的弱化经济指标,在保证经济增加的同时,要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坚持规范领先,实现保护生态建设到发展生态经济的飞跃,用最低的生态资源和最小的生态破坏来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构建完整的生态经济体系,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5 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水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应该大力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创新生态科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研究生态节能和环保技术,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缓解资源短缺的压力。国家应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建设,实施环保科研项目,并把重大的环保科研项目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环保科技的研究和资金投入,加快开发和推广节能技术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技术。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加强环保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6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已经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前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环境的要求,也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因此,国家应该完善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现实情况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一些整改,使之更适应社会发展对环境的要求。同时,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工业开发区的监管力度,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7 结论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政府资金的投入,还需要全社会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应该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为下一代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长期以来,我市露采矿山多数沿路、沿河、围绕城镇分布,不仅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而且留下了许多重大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近年来,我市加大矿山的关停、并转工作力度,不断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遗留的废弃矿山相对较多,整个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恢复。当前,我市正在全面开展生态市建设,作为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任务十分繁重。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职责,加快废弃矿山治理步伐
治理废弃矿山是我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根据生态市建设要求,到2007年底,全市废弃并需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要达到60%以上。因此,各县(市、区)要在完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的基础上,落实年度及分阶段的治理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主次先后、轻重缓急”的原则,加大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废弃矿山治理力度。治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工作创新,充分合理利用废弃矿地,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宜景则景、宜耕则耕、宜林则林。要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全面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建立并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制。要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层层落实”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新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对辖区内的矿山生态环境负总责,确定治理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因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矿地已作为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山,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它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防止发生次生地质灾害。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在矿山开办时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严把准入关;在矿山开采中要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正在生产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并严格管理,严防挪用或违规返还。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取标准,以矿山开采结束时形成的最终边坡作为计算依据,按4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本意见实施后,新办矿山应按此标准交纳治理备用金。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返还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验收不合格的,督促其及时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对拒不交纳治理备用金的矿山,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关停矿山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矿山企业的经济责任。
四、多元投入,积极筹措矿山治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