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管论文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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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质量监管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质量监管论文

篇1

1)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2002年起全省农机管理系统共设立了省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1个,州(市)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16个,县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129个。初步建立起了省、市、县三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机质量投诉体系。

2)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情况。2005-2013年全省各投诉监督机构共接收农机用户质量投诉199件,受理198件,结案198件,结案率100%。其中受理拖拉机投诉125件,占总投诉量的62.1%;农机具50件,占总投诉案件的25.3%;联合收割机15件,占总投诉案件的7.6%;柴油机8件,占总投诉案件的4%。2005-2013年,我省未发生补贴机具质量重大事故和群体投诉案件。

1.2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

2009-2013年,省农业厅对16家本省农机生产企业开展了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工作,涉及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六大类农业机械。质量保障督导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用户、现场查看生产企业等方式,对农机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及执行情况、企业质量承诺的兑现情况、企业售后服务情况以及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情况和使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评价。通过质量保障督导,促进了我省农机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

1.3农机质量调查

2006-2013年,全省开展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手扶拖拉机、微耕机、茶叶机械、水泵、喷灌机、水稻插秧机、半喂合收割机等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质量调查以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内容,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由用户填写农机产品质量调查表。通过质量调查,掌握了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和行业发展动向,为我省农机化快速、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较准确的管理和决策依据;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达到了增收的目的。通过质量调查可以看出我省农民对补贴机具质量状况反映较好,对服务质量总体满意。

1.4农机重点检查

从2005年我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以来,省农业厅每年组织开展全省农机综合检查工作,农机综合检查工作以各县自查为主,省农业厅对部分州(市)、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综合检查以补贴机具质量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从受益人情况调查、实施情况调查、补贴农机产品质量和投诉情况调查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查和督导。

1.5农机推广鉴定

截至2013年,全省有64家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238个农机产品通过了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获得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中耕整地机械80个、种植施肥机械11个、田间管理机械16个、收获机械2个、收获后处理机械40个、农产品初加工机械15个、农用搬运机械6个、排灌机械23个、畜牧水产养殖机械8个、动力机械26个、其他机械11个。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我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了信息。

1.6农机支持推广目录

2013年,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促进我省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了2014年云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共有11大类379个产品进入目录。云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结合了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是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补充,一批为烤烟、咖啡、茶叶、橡胶、蔬菜等高原特色经济作物生产服务的农机产品进入云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提高了农民的购机热情,使我省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1.7农机维修质量监管

为加强我省农机维修管理规范化建设,推进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高农机维修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省农业厅积极组织农机维修服务,规范农机维修市场,开展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截至2013年,全省共发放综合一级、综合二级、综合三级和专项维修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3096本。完成农机修理工、拖拉机驾驶员、农机操作工等8个工种4048人次初、中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报农业部有关部门审批,核发了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1.8农机质量报告

从2005年我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以来,省农业厅每年组织相关单位编写年度农机质量报告,报告从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质量调查、重点检查和质量保障督导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工作情况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当前我省农机化质量状况和各项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2存在问题

2.1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不健全、投诉监督工作不规范

尽管全省各州(市)、县(市、区)都相应成立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分站,但是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没有专项工作经费,大部分没有专门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投诉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变动大,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相关法律法规、农机专业知识匮乏、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等情况,有的投诉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主动性不够,责任心不强,不能及时报送农机质量投诉信息。

2.2部分农机产品质量较差

取得部、省级农机产品推广鉴定证且由各级农机部门推广的农机产品,其产品质量是可靠的。但广大农民对农机产品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市场销售的农机产品种类多,品牌繁杂,部分农机产品粗制滥造,材质差,构件薄,刚度不够,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或不符合规范。特别是一些小作坊生产的农机产品为了降低成本,采取用旧件拼装,私自改装,以劣代优,减少工艺工序,仿造名牌等方式,不顾产品质量,一味追求低价抢占市场,安全问题比较突出。

2.3部分农机产品适应性不强

由于农机企业创新能力较弱,产品性能和成套性差,导致我省大中型农机具与小型农机具相比,小型农机具偏多,大型农机具偏少,运输机械过多,田间作业机械少,动力机械与配套农机具的配套比例低,不能发挥机械的全部效益,影响了农机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2.4农机维修网点维修质量不高

农机维修网点点多面广,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维修点的零配件进货渠道也是五花八门,质量难以控制。究其原因,一是维修网点多部门管理。我省农机专修点不多,绝大部分农机维修点是兼修点,主要修理汽车,同时兼修农机,而且绝大多数维修点都取得了交通部门发放的《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农机部门很难对这些网点进行证照管理。二是维修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证出多门。维修从业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有的是汽车修理工,有的是《电焊工》,农机部门对修理人员培训鉴定的难度较大。

2.5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不完善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销售者要对农机产品质量负责,但在现实生活中,生产厂家与销售企业互相推诿,售后服务差,水平低,致使农民购买农机需要“三包”时得不到应有的服务与补偿。售后跟踪服务和零配件供应不够及时;存在拖延、搪塞和服务不到位的现象;主机和配套发动机企业“三包”服务人员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三包”期外配件不易购买,配件价格高的现象时有发生。

2.6农机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民的农机购买能力比较低,在购买农机过程中大多以价廉为首选,这种消费意识与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温床”。加上农机用户对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以及适用范围不了解,也弄不清生产销售单位的情况,对整个农机市场产品无法做比较。更突出的是,农民的维权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是制约农机投诉少的原因之一。国家虽先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省也相继成立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分站,但农机用户法律知识有限,甚至很多农机用户有嫌投诉麻烦、自认倒霉的思想,有些用户等到想通维护自我权益时,又错过了投诉期限或找不到原始证据。

3发展对策

3.1健全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健全完善我省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是加强农机质量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没有体系的支持,投诉监督信息不可能及时全面地收集汇总上报,也难以进行准确的农机质量分析,定期质量信息、引导市场的工作目标就无法实现。要结合我省农机产品特点、农业生产要求和农机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做到“四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农业机械化中心工作。

3.2加强对投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加强对投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从投诉业务程序、法律法规知识、投诉案件处理方法、信息化应用系统使用等方面开展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成为农机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更好地开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机用户的合法权益。

3.3加快完善标准体系

加强完善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是提升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迫切需要。由于农业机械化标准工作起步晚、投入不足、基础性研究薄弱等原因,导致农业机械化标准协调配套性不强,有些领域、环节的标准尚属空白,不能满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我省要充分发挥农机科研、鉴定、推广、监理部门在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加快地方农业机械化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逐步构建以国家标准为龙头、农业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支撑的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服务和管理需求,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3.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省农机用户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方面明显滞后于我省农机化事业发展。大多数农机用户对于《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有的农机用户甚至不知道购买的农业机械在“三包”期内可以享受免费的“三包”服务。因此利用农机用户购置农机、2.15活动等时机适时向广大农机用户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农民的质量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出现农机产品质量纠纷和人身伤害事故时,能够及时到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篇2

0引言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和法律制裁部分颇具中国特色,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政府在尊重生产者、销售者自主经营的前提下,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提高一国产品质量水平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但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还不尽人意,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究其原因还是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与产品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和职能不相匹配有关,要解决产品监管问题就必须要研究监管机构承担的一定的产品监管责任,这样才能解决我国产品监督的问题,保证市场上流通产品的质量。

1由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出的产品监管问题

全国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在局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假劣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很多人的手机上流传着一则短信,充满了让人心酸的自嘲: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从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没有人把这段子当成笑话来听。打开中国质检总局的网站,这是2007年的进入食物的化工原料的名单,这个名单长得让人震惊,这些化工原料在人们的常识当中,原本是用来制造炸药的。这些质量问题让人触目惊心,主要因为产品监管机构没有做好监管工作,我国的产品监管存在以下问题:

1)产品监管机构多头,监管法律参差不齐;

2)监管人员,监管环节形同虚设;

3)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大;

4)对伪劣产品的生产单位惩处不力。

我国现阶段的产品质量监管存在一定问题,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监管机构都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做法普遍。产品质量问题的这种严重形式,与生产者不负责任的生产有关,也与产品监管的机制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产品监管者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不相当,这样导致市场上无监管或者弱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其实就是伪劣产品泛滥的源头,只有从源头上下功夫才可以对伪劣产品标本兼治。

2产品监管问题源于监管责任的落空

用博弈论的概念讲,法律制度本身必须构成一个纳什均衡:给定别人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1]。然而,我们通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虽然经过2000年的修订,加强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力度,但是该法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提供的激励仍然是不够的,“过罚相当”的原则容易混淆监管机构对行政处罚首要目的的认识,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监管机构都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做法普遍。许多不法厂商将这种罚款视为“固定成本”,进而更多地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客观上加剧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违背了产品质量监管的初衷。

正如青木昌彦所述,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他认为制度既可能是与法律、法规一致的,也可能是与法律和法规相悖的,只要是一种影响人们行动的可自我维系的“共有信念”,那么它就是一种制度。这意味着监管人员从事监管时选择遵守何种形态的规则,是在博弈过程中基于自身成本——收益考量的结果。监管人员的选择对现存规则有肯定或否定的实质性意义,这是制度存在的现实性基础。监管人员以标准对待监管,经济人的天性是机会主义的:只要有可能,总想扩大自己的利益,即使这样做会损害其他经济人的利益。如果抢东西、偷东西不受惩罚,抢和偷就有吸引力;如果违反承诺不受惩罚,守信就没有吸引力。为了实现‘看不见的手’的功能,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是对监管人的这一经济人进行约束。这种约束至少包括三项内容:职责的界定和保护;义务实施;适当的监管。没有这些,监管行为不受到约束,市场就是无秩序的,监管人为自己利益的努力,最终伤害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国家干预,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又必须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予以规范。我国《产品质量法》虽然规定了监管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但从总体上来看,该法着重规定的是产销者的法律责任。对产销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规定得详细而严厉;对监管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较为粗略且欠严厉,对监管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首先,对监管人员的刑事处罚的前提是产销者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还要求监管人有不作为的情节才可以够刑事处罚;其次,行政处分仅仅是一种国家机关内部行为,透明度不够,执行力较差。这样实际上就意味着对大多数伪劣产品,即使监管人员在产品监督检查中不作为,其所受到的处罚也仅仅是轻微的行政处分,而且这种行政处分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所以监管人员并没有受到足够的激励去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社会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即如何使得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社会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而法律正是一种激励机制,它通过责任的配置和赔偿(惩罚)规则的实施,内部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诱导个人选择社会最优行为。

产品质量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应该尽量给产销者与监管人员提供最优激励,使产销者与监管人员内部化他们行为的外部成本。要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所产生的外部性完全内部化,就必须对监管人员的不作为加以严厉处罚。法律经济分析表明:当违法者可能遭受的惩罚大于他可能得到的收益时就可以阻止违法行为发生,但在法律机制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惩罚与违法行为能被发现的概率和惩罚的严厉程度正相关。因此,在概率不变的情况下,惩罚的严厉程度对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就相当重要。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管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欠严历的。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应规定由监管人员按比例补偿由于其不作为的失职行为给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损失,比例越大就越容易使监管人员的这种外部行为内部化。

3产品监管相应的责任形式

恰当的责任形式,不仅能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对充分的法律救济,促使产品监管机构谨慎行政,依法行政,而且能够促进法治秩序的建立与维持。从各国法治实践看,产品监管机构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儿类:

3.1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是指经选举或政治任命而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所应受到的制裁和谴责。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民负责。当经选举或政治任命而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政府首长没有履行好职责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这是责任政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政治责任的基本承担是政治上受信任度降低,具体方式随失去信任的程度的不同而不一样,最严厉的形式是失去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如引咎辞职或被弹幼、被罢免[3]。政治责任不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承担政治责任的行为有可能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民主政治下,设有一个常设的专职机构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通过问责的形式追究监管者本身的责任。

3.2法律责任

1)惩罚性责任和补救性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现代法律责任是将道义责任、社会责任融为一体的责任。在价值论的意义上,责任的本质在于道义性价值与社会功利性价值的水融式的体现。这种融合并没有完全抹煞其各自的独立性,无论是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还是行政法律责任,在责任的根据方面,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均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使法律责任制度的设置与变迁与不同时代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但在责任的评价标准方面,归责技术倾向于寻求客观的、社会性的标准将抽象的价值判断转化为具体的、客观的行为标准,以实现法律评价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从而赋予法律责任鲜明的社会责任论的色彩。这个认识不仅对明晰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是有所裨益的,而且与现代法律方法的基本立场——寻求法律价值的客观化是相吻合的。

惩罚性责任是指对违法者施以一定惩戒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包括使责任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名誉上、人格上的谴责的精神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使责任主体的资产等物质利益受到损失的物质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以及限制或剥夺责任主体短期内的人身自由的人身方面的惩罚性责任等。补救性责任是指补偿受害人精神上和经济上损失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体。包括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结束违法状态,使受害人摆脱侵害的行为上的补救责任;采取一定的行为补救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的精神上的补救责任,以及通过一定的行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打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弥补受害人的物质利益损失的物质上的补救责任等。

从各国立法实际看,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惩罚性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批评教育;对公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对违法的行政主体的领导机构进行改组;撤销违法的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或公务人员进行经济制裁或处罚等。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补救性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抚慰;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则产,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进行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等。

2)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侵权责任有如下特点:

其一,侵权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

篇3

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应运而生,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机制也逐步演变发展。

1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建设单位利益的监理单位等中介组织对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督促监管,以及直接参建主体的质量审核监管三个层次。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中,三个层次之间有着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的核心,它分别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实施全面质量监管。监理单位是关键,它根据委托内容代表建设单位监管施工、设计的质量,通过道道工序检查、层层把关签字,使建设工程投资、建设、质量监管进人良性循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则是自身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有利于实现工程质量要求。

2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具体来说,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立法不完善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是:立法层次过低。应该说《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市场的最高层次的法律,但它只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为此,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规定只能在第二层次即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甚至只能在更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或文件才有所涉及;立法不健全。《建筑法》颁布于1997年,现在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则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存在许多与国际惯例不相符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问题;缺乏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导致有关质量责任主体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操作性不强。

2.2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随意性

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期,建筑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各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质量监管者见多不惊,往往风声大雨点小。此外人情、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也导致监管的随意性。

2.3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渠道不畅通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遗憾的是,我国很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尚未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由于各质量责任主体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因此没有形成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信息系统,这种情况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顺利进行。

3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措施

针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3.1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法律法规

为了有效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它们是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准绳和规范依据。现行《建筑法》与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实际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特殊性,有必要从长远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酝酿制定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法》,并在此基础上,颁布实施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从根本大法上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奠定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合理确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严格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惩处标准。

3.2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实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所谓技术法规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通过立法机构审议、,强制执行的。在技术法规中可引用技术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技术标准则是自愿采用的,由专门的标准化机构或社会组织来制定。

3.3完备建设工程市场准人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设市场的准人制度上大做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资质管理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因此,我国应当改革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制定合适的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统一协调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询单位的从业资质,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高度强化个人执业责任,形成企业从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人制度,推动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3.4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

原有的对不同企业、不同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因为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之间存在矛盾,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监督面越大,监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够。因此,必须有所侧重,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应该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差别化管理在当前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情况,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和一般监管对象,对其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督管理。二是在工程类型上,要重点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安全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在实体质量上,要突出对技术风险较大工程的监督。注意抓好对技术风险较高的高切坡、深基础、抗震结构、异型结构、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等部位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现场的监督检查。

3.5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

篇4

1.2对施工图与验证取样进行监管和控制要点对施工图与验证取样进行监管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里很关键的组成部分,

其中对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图的质量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程的施工单位假如要建立监督的手续,一定得提供相关的施工图纸用以审查;

②假如在施工的过程里,想要对施工的设计实施修改,必须按照修改的程度进行申报,特别是要将建筑工程重要结构实施修改时,一定要对新的设计图进行重新审查;

③对设计图仔细的审查之后再进行使用,要保证设计完全符合结构的安全要求,并能够保证建筑的基本使用功能。

而验证取样监管的要点主要包括了:

①认真核实验证取样的检验范围,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的安全性取样检测,必须保证取样数量的合格;

②对验证取样的过程进行监管,施工以前,一定要做验证取样有关的备案,在施工过程里需对验证取样过程进行认真的记录。

1.3过程性的质量监管和控制要点建筑工程中过程性的质量监管和控制要点通常包含下面几点:将建筑工程的施工里的结构实体实施随机抽样,把相关的成分实行科学分析,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具有科学性,减少安全隐患的出现;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行监管的机械设备要齐全,最基本的设备包含了:混凝土的快速测定仪、钢筋的扫描仪、激光测距仪,这几种设备是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必不可少的;建筑工程监管的范围和程序要明确,并对监管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实施探究并找出解决办法。

1.4验收时质量的控制要点建筑工程里验收环节作为控制质量的重要环节,在验收中质量的控制通常包括下面几点:要对验收的条件进行仔细研究,对于建筑工程里有关的文件,比如设计图,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方案进行严格审核,保证所有文件都不存在差错,并且验收质量要合理规范。其次要对所检查出的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实行审核,要保证已经将质量问题进行正确地处理;在建筑工程的竣工环节其验收工作的严格监管和审核,一般包含:验收能否根据相关的验收方案来执行,检验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否达到验收标准;在建筑工程完成验收之后,要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的报告实行检查和监督,为保证验收报告里存在同意竣工验收的备案,而验收报告不能有任何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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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会计监管的针对性客观、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能够给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政府、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合乎自身利益、科学的决策,同时有利于企业自身健康的发展,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能动地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竞争、市场发展。会计信息质量也给会计监管指明了方向。譬如,在债务重组业务中,会计信息能够反映出企业重组后,资产的变动,收益或利得的增加(减少),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利益重组来调节利润,此时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会下降,因此在会计准则相应将该部分调整为“资本公积”,不再确认为收益。

(三)科学的会计监管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质量与会计监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会计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会计信息质量水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会计监管不到位,会计信息质量较差,会计报表反映出来的内容几乎给决策者没有任何帮助。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与世界接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内控规范等会计监管体系文件陆续出台、完善,极大地提升了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也推动了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

二、强化会计监管,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一)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信息提升质量的前提。一般来说,会计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企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之一。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是各会计主体要按国家会计工作基本规范、会计准则或类似规范性文件,从人员配置、业务办理、授权审批等进行会计基础工作。很明显,只有严谨的会计基础工作,得到的会计信息质量起码才是真实可靠的。

(二)加强行政性监管,按相关准则与制度衡量会计信息当前,我国会计工作是由财政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业务要求进行管理的。当前,我国会计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在于人员监管、制度完善等角度来进行管理的,而对于企业会计信息实质性的监管不强,这方面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企业会计人员配置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持证上岗,对于账务处理、内部控制情况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增强在具体会计业务处理中的话语权,辅之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性要求,这样才能切实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水平。

(三)完善自发性监管,满足会计信息质量使用者的要求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参数需要估计和预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或有事项等,这种预计带有很大的主观成分,预计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吻合,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这个角度上说,良好的会计职业判断是会计自发性监管的基础。事实上,会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就是一个不断地纠偏过程。企业除会计人员在业务中进行自我监管外,其他手段也很重要。如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对于会计行为的规范化,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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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以来,南涧县先后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暨农业综合执法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等多个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活动的全面开展,使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所增强,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1.2农业投入品监管步入法制化轨道

目前,全县基本形成了由农业执法、动物卫生监督等单位及人员组成的县、乡两级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能依法开展动物卫生检疫、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化肥、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管。

1.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基本形成

全县基本形成了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为重点、基地和现场检测点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体系,为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保障,检测范围覆盖各乡镇市场,大型超市、重点农贸市场,年检测各类蔬菜60余批次1000多个样品,农残超标控制在5%以内。2012年正式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中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顺利完成。

1.4“三品”认证稳步推进

2014年末,全县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48834hm2,畜禽养殖规模362.06万头(只),通过有机产地认证有733hm2,出口基地备案667hm2。全县共创建云南省著名商标5个,云南名牌2个,云南名牌农产品2个。共有2个企业2个产品通过了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2个企业18个产品通过了国家“绿色食品”认证,6个企业通过“有机”产地和认证,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个。

2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还不够高

从行政职能来看,个别地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机构形同虚设,工作不实,相关工作不能完全落实到位。

2.2农产品检测体系不健全

一是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刚刚建设完成,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自检体系尚未建成,县、乡两级检测网尚未完善。二是乡镇目前处于无确认机构,无人员、无工作经费的状态。三是专业检测人员紧缺,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检测方式以速测为主要手段,普遍存在“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的问题。

3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及建议

3.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农业局要发挥行政职能,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系统内部要形成整体合力,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再次,要落实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增强生产者的法律法规意识,规范农药、兽药、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严格执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共同推进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2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一是要把“农业标准化作为今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个主攻方向”,牢固树立“没有标准化就没有质量,没有质量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农民的增收”理念。二是要依托生态南涧建设,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经合组织的载体带动作用,积极创建标准化示范园区,提高标准化种养比重,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三是要围绕我县高原特色生态农业建设目标,加大农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的宣传、推广与标准化知识的普及力度,建立健全生产记录与档案,扩大标准化生产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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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法人行为丞待规范

当前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及项目法人行为尚不规范。就项目法人方面讲:(1)行政干预,违反建设程序,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2)质量意识薄弱,管理松懈,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够落实。(3)资金不到位,资金运作有问题、压价,要求承包方垫资,拖欠工程款,造成盲目压缩质量成本和质量投入。(4)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低资质、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

2.设计水平不高,质量“先天不足”

(1)前期工作不充分,工程仓促上马。(2)设计人员水平低,设计因素考虑不周,结构布局不合理,设计深度不合理,设计深度不够,方案比较不充分,设计人员不熟悉规范,未执行强制性标准。(3)设计质量不高,图纸粗糙,施工时随意变更图纸。(4)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3.施工不按远东,出现“豆腐渣”工程

(1)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资金流失,经济利益驱使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很难避免。(2)大量民工及农村施工队伍涌入建筑市场,施工人员业务素质差,技术水平、经验不足。(3)施工不按规范,质量控制手段落后,管理粗放,质量体系有健全,质量把关不严。

4.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

(1)临理队伍少,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人员无证上岗,工作责任心不强。(2)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单位存在“一条龙”、“同体监理”、“自行监理”现象,监理成“兼理”。(3)监理工作不到位,工作深度和广度不够,质量能力不强,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5.质量监督缺乏力度,作用难发挥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执法不力,质量监督处罚可操作性不强。(2)无检测手段,质量评定缺乏权威性。(3)质监机构为事业或企业编制,收费标准低,财力、人力所限,工作难以深入到位。(4)质监员专业知识水平有限,监督起来力不从心。(5)质量管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明,质量问题难整改,质量监督机构作用难发挥。

二、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1.大力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秩序

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意义深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需要一个良好的水利建筑市场环境。①要加强建筑法制建设,强化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继续制定完善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②要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依法培育和管理建筑市场,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活动。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临管,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加强对施工分包和转包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理市场。③要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管理体制和承发包管理、项目管理。查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证监理,借证卖照、资质挂靠等到违法违纪行为。④要加强建材市场材料、产品、设备监督,杜绝以次充好,防止不合格进入施工现场。⑤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2.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文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①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工程。②要依法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③要严格挑选施工队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④要负责按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⑤要按工程实际需要把建设资金落实到位。⑥要鼓励质量创优,实行优质优价,严禁盲目压价。⑦要保证有合理的设计、施工工期,防止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现象。⑧要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扭转部分领导重效益、轻管理,重进度、轻质量的倾向。⑨要保证监理单位责、权、利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

3.精心勘察设计,提高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①要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②要推行设计招标发偶然性工作,促使其提高设计资质和技术水平,将设计单位推向市场,靠竞争、信誉求发展。③要推行设计监理工作,杜绝由于设计质量低劣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④要严格建设审批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⑤要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制度。实施工程设计质量第三方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防止不合格设计图纸进入施工现场。

4.强化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是形成工程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和控制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和基础。①要完善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三检制”,并使该体系正常、有效运转。②要从操作人员、建筑材料、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环境五个方面做好施工工序质量控制。③要对工程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动态控制,做到施工前主动控制,施工中认真检查、施工后严格把关的质量控制措施。④要加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精心施工。⑤项目经理、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要达到全部持证上岗。

5.完善监理制,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工程监理能促进承包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防范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问题发生。但由于监理制度推行时间不长,需在实践中完善。①要规范监理资管理,加强对监理持证上岗的监管。②要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素质,解决少数监理人员素质差,监控能力不强,难于胜任临理任务的问题。③要培育监理市场。监理必须是社会化、专业化的企业单位,不应挂靠在部门或行业之下。④要逐步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防止和抵制“同体监理”。⑤监理要综合采取现场旁站、巡视、测量、试验、指令文件、工作程序规定、计量支付签证控制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做好质量监控。⑥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执行监理规范,真正做到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6.发挥质监机构作用,做好政府质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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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目前高楼大厦遍地矗立,十分现代化,建筑电气增添了不少的新内容,可是在内部有些设备都运转不起来,就是运转起来也不如人意,由于建筑电气是现今新兴的一种技术,他还不完善,在建设施工中还有很多问题、在质量上还有很多通病。下面就针对它的工程质量进行分析,已求得防治措施。

1防雷接地不符合要求

1.1原因分析

①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焊接技术不熟练,他们多数人是电工班里的多面手焊工,对立焊的操作技能差。

②现场施工管理员对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接地装置》有关规定执行力度不够。

1.2预防措施①加强对焊工的技能培训,要求做到搭接焊处焊缝饱满、平整均匀,特别是对立焊、仰焊等难度较高的焊接进行培训。②增强管理人员和焊工的责任心,及时补焊不合格的焊缝,并及时敲掉焊渣,刷防锈漆。③不允许用螺纹钢代替圆钢作搭接钢筋。另外,作为引下线的主钢筋土建如是对头碰焊的,应在碰焊处按规定补一搭接圆钢。

2室外进户管预理不符合要求

2.1原因分析

①材料采购员采购时不熟悉国家规范、标准,有的施工单位故意混淆以降低成本;施工管理员不严格或者对承包者的故意违规行为不敢持反对意见,不坚决执行规范和标准;监理人员对材料进场的管理出现漏洞。

②与土建和其他专业队伍协调不够。

③没有弯管机或不会使用弯管机,责任心不强,贪图方便用电焊烧弯。

④预埋进户管的工人不懂防水技术,又不请防水专业人员帮忙。

2.2预防措施①进户预埋管必须使用厚壁铜管或符合要求的PVC管。②加强与土建和其他相关专业的协调和配合,明确室外地坪标高,确保预埋管埋深不少于0.7米。③加强对承包队伍领导和材料采购员有关法规的教育,监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需检验这一规定,堵住漏洞。④预埋钢管上墙的弯头必须用弯管机弯曲,不允许焊接和烧焊弯曲。钢管在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痕现象,其弯扁程序不宜大于管子外径的10%,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⑤做好防水处理,请防水专业人员现场指导或由防水专业队做防水处理。

3电线管(钢管、PVC管)敷设不符合要求

3.1原因分析

①施工人员对有关规范不熟悉,工作态度马虎,贪图方便,不按规定执行。施工管理员管理不到位。

②建筑设计布置和电气专业配合不够,造成多条线管通过同一狭窄的平面。

3.2预防措施①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对工人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工作;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规范,从严管理。②电线管多层重叠一般出现在高层建筑的公共通道中。当塔楼的住宅每层有6套以上时,建议土建最好采用公共走廊天花吊顶的紧饰方式,这样电专业的大部分进户线可以通过在吊顶之上敷设的线槽直接进入住户。也可以采用加厚公共走道楼板的方式,使众多的电线管得以隐蔽。电气专业施工人员布管时应尽量减少同一点处线管的重叠层数。③电线层不能并排紧贴,如施工中很难明显分开,可用小水泥块将其隔开。④电线管埋入砖墙内,离其表面的距离不应小子15mm,管道敷设要“横平竖直”。⑤电线管的弯曲半径(暗埋)不应小于管子外径的10倍,管子弯曲要用弯管机或拗捧使弯曲处平整光滑,不出现扁折、凹痕等现象。⑥电线管进入配电箱要平整,露出长度为3-5mm,管口要用护套并锁紧箱壳。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管,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⑦预埋PVC电线管时,禁止用钳将管口夹扁、拗弯,应用符合管径的PVC塞头封盖管口,并用胶布绑扎牢固。

4导线的接线、连接质量和色标不符合要求

4.1原因分析

①施工人员未熟练掌握导线的接线工艺和技术。

②材料采购员没有按照要求备足施工所需的各种导线颜色及数量,或者施工管理人员为了节省材料而混用。

4.2预防措施①加强施工人员对规范的学习和技能的培训工作。②多股导线的连接,应用镀锌铜接头压接,尽量不要做"羊眼圈"状,如做,则应均匀搪锡。③在接线柱和接线端子上的导线连接只宜1根,如需接两根,中间需加平垫片;不允许3根以上的连接。④导线编排要横平竖直,剥线头时应保持各线头长度一致,导线插入接线端子后不应有导体;铜接头与导线连接处要用与导线相同颜色的绝缘胶布包扎。⑤材料采购人员一定要按现场需要配足各种颜色的导线。⑥施工人员应清楚分清相线、零线(N线)、接地保护线(PE线)的作用与色标的区分,即P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单相时一般宜用红色;零线(N线)应用浅蓝色或蓝色;接地保护线(PC级)必须用黄绿双色导线。

5配电箱的安装、配线不符合要求

原因分析

①安装箱体时与土建配合不够,土建补缝不饱满,箱体安装时没有用水准权校水平。

②认真将箱内的沙浆杂物清理干净。

③箱体的“敲落孔”开孔与进线管不匹配时,必须用机械开孔或送回生产厂家要求重新加工,或订货时严格标定尺寸,按尺寸生产。

④加强检查督促,增强施工人员的责任心。

⑤接地的导线按规范当装置的相线截面S≤16mm2时,接地线最小截面为S;当16〈S≤35mm2时,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为16mm2;当S〉35mm2时,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为S/2。

⑥箱体内的线头要统一,不能,布线要整齐美观,绑扎固定,导线要留有一定的余量,一般在箱体内要有10-5CM的余量。

6开关、插座的盒和面板的安装、接线不符合要求

6.1原因分析

①预埋线盒时没有牢靠固定,模板胀模,安装时坐标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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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研究的意义

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特有的工程质量政府监管体系,经过近30年的发展历程,完成了监督方式从核验制到备案制、监督机构从责任主体到执法主体等重大转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5号部令)更是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列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部分。但是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还普遍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地方,制约了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以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为主导的政府监管体系和以各方责任主体为主导的企业自律型或第三方监理型的社会监控体系未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两大体系之间不能有效沟通,不能充分共享信息资源,相互缺乏互信,无法形成合力而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更有部分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和追逐利益的考虑而放松质量控制,甚至陷入与主管部门的“猫鼠游戏”怪圈,人为造成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等。

⑵工程质量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沿用传统的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实体质量检查为主的监督模式,由于平均使用监督资源而往往导致监督力量不足,对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不严,对需重点监管的工程项目和责任主体监管不力,对整个地区宏观质量形势把握不够,使监督工作陷于微观,既不能充分体现政府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特性,也无法有效提高监督效率。

⑶在社会监控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的监理单位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甚至存在大量违规行为。比如越级监理、挂靠监理、将监理业务转包等等,甚至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又或者与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等相关单位串谋,在混凝土、钢材等重要材料和重要工程部位的检测等关键质量控制环节上弄虚作假,造成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缺失。

⑷工程质量监督的手段与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工程质量处在总体受控但问题不断状态,工程质量通病普遍存在,特别是由于混凝土质量问题而造成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传统的“眼看、手摸、耳听”等工程质量监督方法不科学,无法适应工程质量隐患所特有的隐蔽性和后验性,这种状态已严重地制约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影响了质量监督机构的信誉和形象。

综上所述,为贯彻落实5号令精神,全面改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就必须要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将有限的资源按照差别化监督原则合理分配,依据信息系统实时采集的数据对应重点监督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关键分部、信誉差企业等及时作出准确评估并监管到位,从而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国内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大部分是针对监督机构内部办公自动化应用而建立的,实现的功能主要是报监登记及内部公文流转。而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工程施工、施工监理、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材料供应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多方面的复杂系统,要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就必须建立能够很好融合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将数据采集端口直接连入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系统、监理项目部的工程监理系统、检测机构的测试管理系统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搅拌系统,实时采集并汇总、分析质量数据,为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

3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实现

3.1项目概述

本项目的目标是要建立一套功能高度集成、数据实时采集统一管理的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平台,将分布在襄阳市各城区及县市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及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联结起来,从而建立起覆盖襄阳全市范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该项目主要包括负责采集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建材和工程结构质量检测数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混凝土质量追踪与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混凝土监管系统)和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其中检测监管系统连接到所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了力值试验的数据自动采集,确保了钢筋、水泥等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地基基础安全的关键数据能够不受人为因素影响地自动进入系统;而混凝土监管系统则通过直接采集每批次混凝土真实生产配合比和主要原材料用量,建立了一个覆盖混凝土生产(混凝土企业)、使用(施工单位)和监测(监理公司和检测机构)全过程的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监督系统则将两个监管系统采集并自动上传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了所有在监工程的动态质量档案,同时通过系统内建立的质量评价模型(规则)和行为评价模型(或诚信评价规则),自动对出现质量偏差的工程项目或出现行为偏差的企业进行预警,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和权威的信息支持。

3.2系统数据流程说明

本项目要建立数据实时采集、管理高度统一、信息分级共享的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处理必须遵循统一标准和严格流程。其中监督系统既是数据源头也是数据处理的终点,即所有工程均从工程报监获取唯一工程监督注册编号开始,混凝土的供应应按其相应工程项目获取唯一的批次号,混凝土的生产按其批次号自动记录实际配合比及投料数据,混凝土的浇筑使用也由监理按其批次号记录现场实际情况,混凝土试块的取样送检也由施工单位按其批次号进行样品登记,并且在取样过程中由见证人员监督并植入RFID芯片以确保试块的真实性,材料的检测则严格按照送检的工程项目所对应的工程监督注册编号进行,其中力值试验的数据全部自动采集并自动上传,杜绝人为失误或作弊,混凝土试块更直接读取RFID芯片,所有数据最终自动按工程监督注册编号汇总到监督系统,出现质量偏差的工程项目或出现行为偏差的企业系统自动预警,由监督人员针对质量问题开展相应的质量整改监督工作,并确认最终整改处理结果,形成完整的质量监督闭环。具体流程见数据流程图(图1)。

3.3项目关键技术

⑴建立工程质量控制体系的数字综合评估模型。本系统将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将来自各方的相关质量信息予以数字化处理,从而建立混凝土质量控制体系综合评估模型、混凝土生产厂诚信体系综合评估模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体系综合评估模型等,以此为基础可利用决策树等预测模型算法和数据挖掘技术,将大量质量数据进行处理,从而为监管部门专业化的决策支持服务。⑵对搅拌站和检测单位相关设备的数字测控改造。利用现代数字传感技术、数字信号处理技术和无线通信技术对搅拌站和检测单位相关设备进行改造,从而保证混凝土相关生产数据和主要建筑材料检测数据的准确、实时和自动化采集并向系统传输,杜绝目前比较普遍的数据造假现象,净化市场。⑶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综合采取数字水印、信息加密、防火墙、安全认证、网络安全审计、网络监测等各项安全技术,并辅以严格的分层次系统用户权限管理模式,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⑷服务器群集技术和数据备份技术。本系统涉及全市范围数以千计的工程项目和相关企业,必须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可用性强的服务器群集技术能基本解决系统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硬件和网络故障问题;硬件备份、软件备份、灾难恢复措施和健全的数据管理制度相结合,确保了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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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入。水利基本建设管理体制通过改革创新,现在普遍推行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为核心的现代管理模式,为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一、如何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1.1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改革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推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总工程师负责制,制定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组建水利施工队伍,实行工程承包责任制。同时推行“全额承包、责任到人、共受奖罚、共担风险”的承包责任制。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效益达标活动,使工程建设与配套、管理、效益有机结合。从而使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很快得到改观,工程建设的优质品率逐年提高。

1.2建立归口管理体制

以宣传贯彻《水法》为契机,水利建设与管理开始由人治向法制轨道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水利工作从此走上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新时期。《水法》颁布实施后,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了贯彻实施力度,进行了深入地《水法》宣传,实现了水资水政归口统一管理,依法行政。制定了配套法规,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水法》的贯彻实施,水资源实现归口管理后,为水政水资源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了较好的环境。大力发展水利经济,随着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水利基层管理单位的职能由单一的管理型逐步向管理与服务并重方向转变。为增强水利基层单位的服务实力,各基层水利单位逐步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和工副业,开展综合经营。

二、完善水利中介服务

完善水利建设中介服务组织、水利建设市场中的咨询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水利建设市场中仅有监理服务体系形成的较完善,其他方面的中介组织基本上是空白,需要服务时还只能找政府部门和设计单位,带来诸多的不便,不利于建设市场正常运转。建议水利部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规范服务与管理。

三、转变领导的观念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说:“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是人的全面发展”。我们从中得到的启发是:21世纪是一个建立学习型社会的世纪,是一个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世纪,统治人控制人并不是领导者的目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才是领导者的终极目标。我们只有从等级权力控制型领导转变为学习型领导,才能顺应历史潮流、促进人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关键在转变领导的观念。领导工作的落脚点要转移到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上来,转变那些不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管水要求的传统习惯;转变到加强管理、建管并重;转变到对水事活动的管理;转变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管理上来。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工作新机制,为管理提供宽松的思想基础和组织保证。“对于领导如何转变观念,我认为,当前热中要有冷思考,要头脑清醒,不能光靠热情。领导不能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不搞重复建设,不铺摊子,不盲目上项目,而是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为老百姓做实事。如果不是这样,就会失去它的真正意义!”

四、做好监理工作

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强调市场之间监督与协调,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通过监理的工作,保证投资效益的发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加大监理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监理人员水平。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的法律。通过学习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等知识,掌握合同条款。学习行政管理知识,提高组织、应变能力,使之与实际情况尽量保持协调,使监理工作真正有效果。要树立服务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要以合同为准则,控制在授权范围内,坚持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都要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尽管监理单位与承包方之间没有经济合同关系,但监理单位可根据项目法人的授权,监督、管理承包方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或设备、材料供应合同的情况。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与合同制,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强化了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分散项目法人的风险,减轻了项目建设的工作量,保证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这是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对提高我国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工程建设监理效果的优劣,取决于监理人员的水平、能力以及素质的高低。要求监理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要掌握一定的法规和管理方面的知识,成为复合型人才,才能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政治合格、遵纪守法、法制观念强的思想素质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协调好合同双方关系,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维护合同双方利益,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利于工程建设的进行。

五、实行招投标制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大监管的力度,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尽量采取公开招标,严格限制邀请招标,保证优秀的施工企业中标。加强标底编制和评标专家的保密性。采取措施和大力度做好保密工作,对违法违纪人员要进行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以致追究刑事责任。完善招标程序,制定评标办法。吸取先进经验,改进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使其更加合理和科学。招标投标制已在全国兴起,说明商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竞争,已在在我国企业中展开,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可喜现象。由于招标投标知识有限,经验不足,也存在着不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