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10-01 15: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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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论文

篇1

(一)法务会计在一定程度制约会计假账的存在

顺应国际潮流,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法务会计的配套制度应属当务之急。在会计领域,从事会计职业必须学会做假账已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这也使得其逐渐成为了世界性的难题,会计假账同时也会产生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因其涉及到财务、税收、金融等众多国计民生领域,这一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制约一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甚至会演变成全球的经济危机。日趋严重的会计假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将会进一步导致资本市场动荡,进而引发商业贿赂,最终表现为腐败蔓延。而法务会计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这一悲剧的发生。其中的一条基础路径就是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会计人才输送到社会,而这一使命无可争议地落在了财经院校的肩上。尤其是应用型财经院校更是义不容辞,应突破传统法学会计单独作战的格局,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对会计假账治理与财务、税收、金融、财政风险防范有所作为。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定位适应了会计法治需要

高校教育的现状是会计学、法学分别被授予完全不相干的学位,其学习的专业课内容也大相径庭。而在实务中,会计师与律师的业务之间几乎没有交集,能够合作的案件也极少,都是各自为战,其效果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律、会计人才由于没有跨学科的知识结构体系因此根本不具备实务中所要求的既懂法律又知晓会计专业技能的能力,因此根本无法满足会计法治的需要。会计法治所追求的客观独立、防范假账、控制风险的会计契约效果无从实现。而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则有助于实现舞弊防范、加强内部控制从而加强公司企业财产的保护。我国公司企业经常利用会计做假账从而滥用公司资产达到其违法的目的掩饰其违法行为。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较为严重的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借助法务会计的专业技能进行公司行为的监督和防范。为此,应用型财经院校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立足学生的就业前景,在借鉴和整合会计、法学专业各自的办学经验的同时,融合出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精华,将法务会计专业学生培养定位为以会计假账防范、企业财务税收风险防控为主要内容,以处理解决金融经济案件为最终目的的特色复合型会计法律人才培养,减少甚至消除会计假账,实现会计法治使命。

(三)法务会计人才就业市场广阔

一直以来,司法资格证和注册会计师证被誉为天下第一第二考,各大高校法学专业就业率极低,甚至教育部已经不再审批新建本科法学专业,虽然会计专业就业相较于法学要好,但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在社会找工作也并非易事。一方面是毕业的法学会计专业学生找不到工作而另一方面是企业、金融机构和部分事业、行政单位急需既通识会计专业知识又能处理法律风险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这种对防范会计与法律风险的岗位需求就更加紧迫。不仅仅是上述部门,就连专业分工较强的会计师实务所、律师实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也慢慢发现其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已经不是单一实务所可以完成的,需要跨行业跨事务所合作解决,而仅仅是简单的1+1合作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急需通晓会计、法律等多门专业知识的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对实务中所涉及的会计法律和税务的综合性难题进行处理和解决。而这类问题是靠单一专业人才所解决不了的。放眼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其比较重要的业务之一就是法务会计业务。例如近几年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就增加了一倍的法务会计人员。再看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绝大部分业务是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验资,这类传统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较弱而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税务筹划等竞争力较大的鉴定咨询业务的涉猎却比较少,更别说是法务会计业务了。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局势,传统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营范围必须进行拓展,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的业务增长点。而能够处理这些新增业务的人才主要来源于需求法务会计,因为其具有会计和管理咨询专业优势,且能够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未来在我国法务会计也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较优选择,其就业前景尤其乐观。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务会计的未来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而近年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原高职高专学校由于层次较低、竞争力较弱因此更加注重结合本校以前的学科优势和学科品牌来培养应用型人才。这类学校中的应用型财经院校更是以其品牌的会计专业而闻名,如何充分地整合利用这类院校的会计专业优势,将人才培养定位于重点面向公司、各种事务所培养能够从事会计假账的防范,有能力就涉及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类案件风险防控问题的处理的综合性会计法学人才。另外从人才培养和专业设置的角度来看,在高校设置法务会计专业,培养具有法律、审计、财税、会计等复合型知识的人才构想,正符合教育部最新人才培养的精神,即未来将有600多所新转型的本科院校要立足社会需求进行职业教育,换句话说就是按照实际工作中某一职业的需要来培养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既使得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得以变革,又形成了与国内研究型高校法学教育的平行与补充的关系,有利于优化法学教育布局,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因此,应用型财经类院校开设具备法律、会计等跨学科综合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培养综合性人才将填补国内空白,同时也将拓宽就业市场,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现在法律专业就业难的危机,同时提高毕业学生的市场竞争力,最终解决高校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化实现教育公平。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方案设计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设置总体构想

要想真正建立起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机制,创建法务会计专业,国内的高校就必须科学地设置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在科学设置法务会计复合型法学人才的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简单地将法学、会计学课程1+1叠加,这样的效果只能是1+1<2。应当以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专业设置的专业基础课为基本构架,将法学实务理论与会计学实践知识相融合,在教育部规定的硬性课程完成的基础上,适当压缩一般性通识课程的学时数,再将节省出来的课时设置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特色课程,来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汇贯通。因而,除了设置法学基本理论与实务的专业基础课以外,还应开设注册会计师、中级财务会计学、法务会计概论、法务会计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会计欺诈调查、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等具有实践性的专业特色课程,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证明理论基础,使法学与会计学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使得培养出来的“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方向的特质,能够更好地胜任法务会计方向的需求。

(二)法务会计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方案

1.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及其认证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明确指要求在各级检察院不包括区级检察院应尽快设置法务会计岗位,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工作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也曾招收司法会计人员,这类人员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但这种考试不同于注册舞弊查核师,缺乏对法务会计需要掌握的专门知识进行考察。如前文所述,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要仅靠司法机关的人员无法得到满足,而且其特殊的公职人员身份也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其独立性。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就是在全国进行专门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如美国的注册舞弊核查师),以保证法务会计人员具备相当的综合性技能。其考试科目有待于学者及实务工作者针对法务会计所处理的业务领域和内容进行确定,而笔者只是抛砖引玉设想其考试科目大致应当包括以下几大板块:即财务会计学板块、审计学板块、民商法学板块、三大诉讼法学板块、犯罪心理学板块等。而法务会计人员不应当隶属于司法机关,即不应当具有公职,主要防止其缺乏独立性,当然其考试和资格认定也不应当隶属于司法机关,这样法务会计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才会时刻以客户的利益为先,在法律和会计准则制约下服务客户。另外,由于我国的法务会计起步较晚,缺乏基本的实务经验,国内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国外法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引进其先进的理念和实务中积累的法务会计从业经验,共同拓展法务会计业务。同时,我国的立法应当明确法务会计执业的法律责任,对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有关证据收集、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等程序要进行法律规制,并制定法务会计人员的从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应制定相应的部门法规定法务会计人员违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可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由于法务会计人才要求较高的实务操作能力,因此传统的跨学科理论教育无法解决其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诊所式教育模式的运用能够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接触实践项目的同时更好地运用书本知识,并能切身体验这种来自社会实践中的真实项目中需要的法务会计技能,从而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有必要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中加入诊所式教育模式,从而达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效果要求。

篇2

民事诉讼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进行案件的受理,因此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关心和涉及法务会计这一服务领域。尽管有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仍存在其公信力不高,说服证明力差,业务量不多,执业标准缺乏等弊端。因此,我国需要从理论层面上来推进法务会计的证据支持研究,进而制定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鉴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供给,逐渐提高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力度并扩展其运用范围,擢升法务会计专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中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1.2有效认证制度缺失

传统司法会计鉴定一般都很少涉及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和鉴定制度,其诉讼证据支持和业务操作范围标准基本空缺。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鉴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不够。除此之外,对于如何帮助当事人计算损失赔偿范围和鉴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也不足,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来量化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的专家认证制度,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充实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同时,应广泛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社会弱势群体能够获得民事诉讼的司法援助,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3民事诉讼成本制度的滞后

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仍然沿用传统的使用原则,没有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诉讼成本的提升使得很多正常的诉讼案件无法进行,司法效益得不到保证。相关部门要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成本制度,取消立案时的诉讼费用标准。同时建立起律师费转付的制度,鼓励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解决民事冲突。必要时,还可以建立诉讼保险制度,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诉讼成本控制到最低水平。

篇3

法务会计在我国还是新生行业,引进我国也只有短短十余年的时间,国内学者并没有对法务会计的概念、目标、职能等基本问题形成统一的定义。这就使法务会计存在较大的争议,不利于社会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和认可。缺乏对法务会计在实际应用中的研究,大多数的文献都是停留在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和对经济纠纷的诉讼支持层面,而在其他方面,如企业中的应用研究则很少,近一两年才刚刚开始注重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6]。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更显缺乏,在中国知网上没有检索到相关地区法务会计的文献,缺乏在企业应用方面的研究。

(二)法务会计在的认知度低

通过笔者在拉萨地区所做的调研,发现包括一些上市公司、大企业、银行等都没有听说过法务会计。只有高校少数的老师,及公检法机关对法务会计有所了解,而当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很少有人听说过法务会计,可见法务会计在的认知度和影响力都比较低。另外,包括银行在内的很多企业,都表示对法务会计很感兴趣,会考虑聘用法务会计人才,也有少数企业表示自己不需要法务会计人才,本身的财务和法务部门已经非常完善,并且认为法务会计在企业的人事编制中会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所以,当前法务会计认知度偏低,并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三)缺乏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和执业机构

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人员很少,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公司企业在进行企业管理时,法务会计的职责一般由监事会或其他内设部门完成。发挥法务会计职责的从业人员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的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另一类是公检法机关的司法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人员、政府管理部门专业审计人士。这些从业人员都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他们具有较强的审计技能,但是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处理法务会计业务时难免感到力不从心。由于没有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所以更没有专业的法务会计执业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部门,由于人才的缺乏,阻碍了法务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发挥作用。

二、解决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理论研究,加大与内地的学术交流

理论指导于实践,完善的理论研究是促进法务会计发展和应用的基础。的相关学者应加大理论研究,探讨法务会计的目标、主体、原则、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理论体系,可以借鉴国内外法务会计的研究经验,结合当地实际,使法务会计的应用有所创新。这其中社科联可以组织高校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者,及企业高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等进行法务会计的学术交流,研究法务会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且支持成立法务会计的相关课题项目,提高区内法务会计的研究水平。同时,社科联应指派相关学者参加中国法务法务会计学界不定期举行的法务会计研讨会,学习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加强与内地的交流学习。

(二)加快培养和引进法务会计人才

的法务会计人才奇缺,应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法务会计人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派遣本企业的财务高管进修法务会计。2013年我国举办了首期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培训班,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岗位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三家权威机构联袂主办的“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首期培训班”在北京圆满结束,这意味着法务会计在我国有了官方的资格认证制度[7]。在今后的工作中,的企业可以派成员培训,也可以引进具有注册法务会计师从业标准的从业人员。在引进法务会计人才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强区内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区外的人员可能因地理环境等因素不能再长久工作下去,所以要培养法务会计人的后备军。目前的一些高校,如民族学院有开设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位辅修班,应鼓励会计学和法学的学生进行辅修,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以后成为高技能复合型人才打下基础。另外也可以多开设一些关于商法学,会计学的选修课,整体提高学生的法务会计知识,促使和引导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到法务会计领域的教育。

(三)加大法务会计的宣传,提高认知度

要促进法务会计在的应用,必须加大宣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提高其社会影响力,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外部推动力[8]。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任务和让人们认识到法务会计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让法务会计深入人心。鼓励有关学者在进行研究理论的同时,多撰写一些推广性和普及性的文章,让更多的人通俗易懂的认识到法务会计。同时,社科联可以成立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有关学者进行法务会计的宣传推广。另外可以积极参加国内高校举办的法务会计研讨会,加强与内地省份的法务会计研讨的交流,提高法务会计在的认知度。还可以成立专门的法务会计宣传网站,定期更新国内法务会计的最新动向,理论研究及经济纠纷新闻,方便人们了解法务会计。

(四)设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成立法务会计服务网站

通过设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可以大大拓展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在美国等法务会计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中,规模前100的事务所超过60%提供法务会计服务,而知名的德勤、普华永道、安永、毕马威四大事务所都无一例外的系统全面的提高法务会计服务[9],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师多为注册会计师,但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部门,应该鼓励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设法务会计部门,提供法务会计服务,提高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和影响力。在引进法务会计人才和成立专业法务会计部门的基础上,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办一个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网站,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目前,的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务会计记账业务,让许多企业以较低的成本享受专业的法律和财税服务。另外提供法务会计咨询服务;经济诉讼支持;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公司内部舞弊调查;法务及财税风险的防控等服务,有利于企业财务质量的提高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篇4

由于法务会计是一项涉及到会计学、法律学、哲学、社会学、计算机学、犯罪学等一系列学科的交叉学科,因此,在美国,相对于在校生数量来说,开设并接受这些课程训练的学生大多是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在这样的条件下,课程的实用性、对课堂效率的要求是极高的。在加拿大,学习法务会计的学生大多是已经取得会计资格的毕业生。这样的话对于法务会计的要求无形间从本科学生提升到了研究生。针对学生大多有工作的情况,上课形式也大多是网络授课或短期培训。相关职业组织。在美国,法务会计组织主要包括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FASNA)、注册欺诈检查师学会(ACFE)等。而加拿大的相关组织则是在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组织下成立的。2000年时,加拿大“专门化委员会”的成立大大推进了加拿大相关职业团体的产生速度。在这个委员会的监管之下产生了以调查与法务会计杰出专家联盟(CAIFA)为udaibiao的六大组织,为加拿大的行业规范提供了有效的监管。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行业发展情况

(一)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基础研究

我国的法务会计行业尽管起步较晚但是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例如,张苏彤先生编写的《法务会计高级教程》就体现了行业里的一定的研究水平。此外,王卫国先生也编写了一步《法务会计基础教程》。这两本书以教材的形式面世,但是却充分反映了国内现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获得了业界很高的评价。我国会计环境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资本市场的壮大经济全球化、企业规模扩张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等众多经济因素,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严重滞后于经济、会计环境发展的法律环境,社会公众的社会意识和价值观等文化、社会因素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微观问题,相互影响,最终都对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二)我国的法务会计教育

自2004年以来,以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一系列国内顶尖高校为中心的大学纷纷开始开设法务会计的相关专业。除此之外,一系列涉及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硕士点、博士点也在逐步建立。在市场需求下,我国各高校对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也在逐步完善、不断加强。

(三)我国的相关职业组织

2006年我国建立了首个法务会计相关组织: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从此我国法务会计的相关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修一定的课程并参加相关资格考试,最后得到行业承认的资格证书,取得国际层次上的业务认可。

三、我国法务会计行业中的不足之处

通过上一节的对比介绍,可以看出当下我国法务会计行业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无论是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教育规模上,或者是在专业组织规模上都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差距。当然不能过于追求发展速度,不能用在国内新兴的法务会计专业与上世纪四十年代就在国外产生的学科做比较。但是也必须借鉴国外法务会计行业迅速发展的经验,把优秀的经验和教训内化为自身发展的动力,以促进自身的健康、迅速发展。首先,在理论基础方面。我国会计方向的基本理论还比较少,尽管已经有部分成型的著作面世,但是这些著作还只是停留在教材的层面上,深入研究型著作还是比较少的。这对于行业发展来说是不健康的一种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理论和实践是脱节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只能是一种没有头绪的实践。在法务会计行业中则表现为只盲目地沿着国外一些成功经验的路线,用国外的理论解释国内产生的现象。但是由于法律标准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条件不同,利用国外优秀的案例作为借鉴,利用国外的基本理论解释国内当前存在的现象是不合适的。在这种条件下出现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此外,国内对于法务会计行业研究方面不够全面。现有的研究只集中在几个点上,而并没有从一点出发涉及全专业。这对行业发展来说也是不健康的。

第二,从法务会计教育开展方面来看。国内法务会计的课程设置还不够合理,和国外相比,我国的课程设置并没有很好地结合自身的社会特点和时代背景。在生源的选择上,也不是像国外那样大量接受社会在职人员,更多的是在会计专业下分出一部分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学习相关知识。这样的做法有益处却也有一定的弊端。益处是保证了学生经过一定的、系统的学习,在会计基础和基本功上比较扎实。但是弊端也很明显,即学生的积极性不够,缺乏实践技能。相比之下,国外的教学模式和生源选择则会使得整个班级基本素质更高,学生学习更有积极性。而且学生的会计基础经过实践的磨合可能会更优于我们的学生的基础。但是这样大量吸收在职人员作为学生的弊端也显现了出来———学生培训课时不够,学生基础并不统一,使得教学效果稂莠不齐。在这方面上,我们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时也要再三权衡,取其精华部分吸收而避免全盘照搬的情况。

最后,在职业组织方面。国外职业组织健全而成熟,且数量众多。某一个组织的不足之处可以由其他组织来弥补。但是在国内,这方面的成果还很少,尽管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已经成立了一段时间,但是无论是在职能功用上还是在法务会计相关人员的职业培训上较之其他发达国家都还有一定的不足。这就要求职业组织建设方面多下功夫,丰富自己的经验,扩大管理范围,适当增加相关组织数量,弥补现有的缺陷和不足。除此之外,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的不同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务会计行业究竟应该如何发展,还应该再三权衡。

四、我国法务会计行业发展方向

(一)法务会计理论建设方面

首先要推进理论的建设,就要先清楚自己现有的理论基础,先清楚自己和西方国家之间到底有怎样的不同之处。在深入了解这些区别之后,要把握哪些理论是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那些理论是不适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行的。了解了这些之后,将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理论部分进一步本土化,使之更好地为我们所使用。另一方面,加强自身的理论研究。从我国市场经济所特有的实践中抽象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和方法,使行业内部的成功更具有重复性和可操作性。

(二)法务会计人才输送方面

根据上一章的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务会计教育模式是有着一定的弊端的。从市场需求的角度上看,这些弊端则更加明显。但针对现有的时代条件和教学资源的限制,又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模式和教学模式。因此我们应该吸收西方发达国家优秀的办学经验,同时也保留自身的一定优势,这样兼收双方优势开展办学。这其中要强调的是继续发展现有的本科教育模式。强调本科教育的重要性,是在为行业提供能够在岗位上通过实践迅速提升自己技能的人才。同时也为在职专业硕士教育提供一定基础。以有会计理论基础的生源作为进修对象,在职教育中面临的一系列例如基础不扎实、学习时间都用来补理论基础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而在在职教育方面,要扩大这方面的招生,让学生更多地在实践中体会理论,在实践中发展自己的能力。这样就大大弥补了国内外教育模式的不足,为法务会计行业提供了人才输送方面的保障。

(三)法务会计组织发展方面

在法务会计组织方面的发展也要结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一方面要加强与国际接轨的能力和频率,考察人才的标准要向国际接轨,保证考察出的人才是有国际水平的职业人员。另一方面也要提升自己组织的数量和水平。在实践中弥补当下现有组织的不足之处。考虑到我国法律、社会环境方面与国外有诸多差距,法务会计组织也应该最大限度得发挥自己的作用,呼吁严格立法、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为法务会计行业规范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篇5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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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属于应用会计学

会计学可分为理论会计学和应用会计学,其中理论会计学包括会计理论、会计史等;应用会计学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国际会计、法务会计及成本会计等,可见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与财务会计都属于应用会计学。

(二)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财务会计为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服务,法务会计为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事项服务,因此它们都属于会计服务活动,其最终成果(财务报告与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材料都来自于各项经济活动。但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通常是由会计事项和会计活动组成,而法务会计活动本身是对案件涉及的会计事项或会计活动进行检查、验证和鉴定,并据此作出判断,发表专家意见,通常是在财务会计工作基础上开展的。因此,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二、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财务会计是为某一特定主体(会计实体)服务的,要对特定主体(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的经济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法务会计的主体不是单一主体的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凡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会计事项的认定、判别,均与法务会计有关。法务会计的空间范围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一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二是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三是司法机关(检察、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审计部门、纪检部门。

(二)职能不同

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财务会计有核算、监督两项基本职能。核算职能侧重对事实的描述,主要是对某一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对其结果进行报告。监督职能侧重于纠正偏差,主要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财务会计的这两项基本职能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而会计监督又是会计核算质量的保障。法务会计职能的作用范围则远远超出了财务会计,不仅局限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且在解释财务问题、强化会计的控制职能、收集会计数据以提供诉讼支持、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以及其他有关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三)目的不同

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虽然都有“会计”二字,但二者的目的却有着天壤之别。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着重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对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能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提供信息具有公开性。而法务会计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责任,它是对经济活动(或者经济纠纷)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提出专家性意见,为法庭、仲裁或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证据。会计

(四)内容不同

财务会计的内容是用财务会计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般会计事项,具体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法务会计的内容则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及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都有所不同。我国学者对当前法务会计内容的认识较为统一,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理算会计;(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社会公正会计;(5)物价会计;(6)基金会计;(7)司法会计;(8)海损事故理算会计;(9)社会保障会计。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

在工作程序上,财务会计有一套比较科学的、统一的、定型的会计处理程序。财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即会计循环可概括为七个环节:(1)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2)过账;(3)结账前账项调整与结账分录;(4)对账;(5)试算平衡;(6)结账;(7)编制财务报告。各环节具有连续性和继起性,且凭证、账簿、报告的格式、内容、编报程序与要求多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法务会计服务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工作程序的特殊性,大多是从接受受托责任到事件结束工作报告的报出,不存在会计期间的连续性,更不需要继起性。一般来说,其工作程序应包括:(1)会见委托人,明确受托责任;(2)初步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受托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3)制定行动计划,包括实施的策略、步骤、方案等;(4)获得证据材料;(5)计算、分析;(6)报告,即将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结果以报告的形式系统表达出来。

在工作方法上,财务会计大量使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复合性学科,不仅使用会计的方法,有时还大量使用审计的方法、统计的方法(如抽样分析法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等。常见的方法有:审阅查验法、关联核对法、座谈询问法、实物勘察法、分析比较法、综合计算法等。

(六)执业规范不同

实现财务会计目标的关键在于保证财务报告的质量,因此需要有专门的会计规范。财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还要受到统一会计规范(如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约束,其中,企业会计准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会计规范形式,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法务会计的执业活动涉及三个规范,即会计准则、法务会计准则和专家证据准则(谭立,2006),前两者为会计行业规范,后者为法律规范,三者关系密切,又相互区别。法务会计工作就是将会计语言记录的财会事实翻译成法律语言表述的案件事实,也就是说财会事实经由法务会计之手以专家意见形式送达法官手中,成为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法务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与法律两个职业的联结纽带,起到了由会计准则通向专家证据规则的桥梁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务会计准则外,许多国家的法务会计业务活动都是参照审计准则执行,但制定统一的法务会计准则仍是必然趋势。只有建立健全法务会计准则,才能使法务会计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保证执业质量,提升职业信誉,才能实现法务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准则和惯例的联系和沟通,指引法务会计健康发展。2006年初,我国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这一准则体系已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了48项审计准则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已基本建设完成,为建立法务会计准则提供了基础性框架。

(七)报告不同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工作者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对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专业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书面结论性文件。法务会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有十分显著的区别:

1.用途和使用者不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用途在于为投资者、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提供经济决策所需的相关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报告适用于诉讼实践,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等提供认定相关财会事实的专家证据。

2.反映的范围不同。依据“会计主体假设”,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事实仅局限于某一会计主体的相关经济业务;而法务会计报告不存在“会计主体”的限制,它是依照法律事项来划定空间活动范围,凡是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都必须查清、核实,并向委托人报告。可见,财务会计报告与法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范围差异较大。

3.内容和格式不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常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以格式报表为主题,表注及相关信息和资料作为辅助,其中每张报表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而法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反映了法律事项所涉及范围的财会事实,通常情况下,法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引言、对财务会计资料的分析论证过程和最终的结论等。如果报告人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也可发表“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报告结果。不同经济纠纷或案件的性质、内容不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完全一致,因此,法务会计报告没有固定格式,通常是根据不同的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按委托人的要求分别采用不同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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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务会计的行业发展情况

(一)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基础研究我国的法务会计行业尽管起步较晚但是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例如,张苏彤先生编写的《法务会计高级教程》就体现了行业里的一定的研究水平。此外,王卫国先生也编写了一步《法务会计基础教程》。这两本书以教材的形式面世,但是却充分反映了国内现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获得了业界很高的评价。我国会计环境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资本市场的壮大经济全球化、企业规模扩张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等众多经济因素,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严重滞后于经济、会计环境发展的法律环境,社会公众的社会意识和价值观等文化、社会因素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微观问题,相互影响,最终都对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二)我国的法务会计教育自2004年以来,以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一系列国内顶尖高校为中心的大学纷纷开始开设法务会计的相关专业。除此之外,一系列涉及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硕士点、博士点也在逐步建立。在市场需求下,我国各高校对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也在逐步完善、不断加强。

(三)我国的相关职业组织2006年我国建立了首个法务会计相关组织: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从此我国法务会计的相关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修一定的课程并参加相关资格考试,最后得到行业承认的资格证书,取得国际层次上的业务认可。

三、我国法务会计行业中的不足之处

通过上一节的对比介绍,可以看出当下我国法务会计行业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无论是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教育规模上,或者是在专业组织规模上都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差距。当然不能过于追求发展速度,不能用在国内新兴的法务会计专业与上世纪四十年代就在国外产生的学科做比较。但是也必须借鉴国外法务会计行业迅速发展的经验,把优秀的经验和教训内化为自身发展的动力,以促进自身的健康、迅速发展。首先,在理论基础方面。我国会计方向的基本理论还比较少,尽管已经有部分成型的著作面世,但是这些著作还只是停留在教材的层面上,深入研究型著作还是比较少的。这对于行业发展来说是不健康的一种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理论和实践是脱节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只能是一种没有头绪的实践。在法务会计行业中则表现为只盲目地沿着国外一些成功经验的路线,用国外的理论解释国内产生的现象。但是由于法律标准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条件不同,利用国外优秀的案例作为借鉴,利用国外的基本理论解释国内当前存在的现象是不合适的。在这种条件下出现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此外,国内对于法务会计行业研究方面不够全面。现有的研究只集中在几个点上,而并没有从一点出发涉及全专业。这对行业发展来说也是不健康的。第二,从法务会计教育开展方面来看。国内法务会计的课程设置还不够合理,和国外相比,我国的课程设置并没有很好地结合自身的社会特点和时代背景。在生源的选择上,也不是像国外那样大量接受社会在职人员,更多的是在会计专业下分出一部分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学习相关知识。这样的做法有益处却也有一定的弊端。益处是保证了学生经过一定的、系统的学习,在会计基础和基本功上比较扎实。但是弊端也很明显,即学生的积极性不够,缺乏实践技能。相比之下,国外的教学模式和生源选择则会使得整个班级基本素质更高,学生学习更有积极性。而且学生的会计基础经过实践的磨合可能会更优于我们的学生的基础。但是这样大量吸收在职人员作为学生的弊端也显现了出来———学生培训课时不够,学生基础并不统一,使得教学效果稂莠不齐。在这方面上,我们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时也要再三权衡,取其精华部分吸收而避免全盘照搬的情况。最后,在职业组织方面。国外职业组织健全而成熟,且数量众多。某一个组织的不足之处可以由其他组织来弥补。但是在国内,这方面的成果还很少,尽管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已经成立了一段时间,但是无论是在职能功用上还是在法务会计相关人员的职业培训上较之其他发达国家都还有一定的不足。这就要求职业组织建设方面多下功夫,丰富自己的经验,扩大管理范围,适当增加相关组织数量,弥补现有的缺陷和不足。除此之外,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的不同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务会计行业究竟应该如何发展,还应该再三权衡。

四、我国法务会计行业发展方向

经过第二部分的分析不难看出,当下中国的法务会计行业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那么应该如何发展行业,应该如何看待、如何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诸多困难,在这一章里将重点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法务会计理论建设方面首先要推进理论的建设,就要先清楚自己现有的理论基础,先清楚自己和西方国家之间到底有怎样的不同之处。在深入了解这些区别之后,要把握哪些理论是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那些理论是不适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行的。了解了这些之后,将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理论部分进一步本土化,使之更好地为我们所使用。另一方面,加强自身的理论研究。从我国市场经济所特有的实践中抽象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和方法,使行业内部的成功更具有重复性和可操作性。

(二)法务会计人才输送方面根据上一章的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务会计教育模式是有着一定的弊端的。从市场需求的角度上看,这些弊端则更加明显。但针对现有的时代条件和教学资源的限制,又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模式和教学模式。因此我们应该吸收西方发达国家优秀的办学经验,同时也保留自身的一定优势,这样兼收双方优势开展办学。这其中要强调的是继续发展现有的本科教育模式。强调本科教育的重要性,是在为行业提供能够在岗位上通过实践迅速提升自己技能的人才。同时也为在职专业硕士教育提供一定基础。以有会计理论基础的生源作为进修对象,在职教育中面临的一系列例如基础不扎实、学习时间都用来补理论基础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而在在职教育方面,要扩大这方面的招生,让学生更多地在实践中体会理论,在实践中发展自己的能力。这样就大大弥补了国内外教育模式的不足,为法务会计行业提供了人才输送方面的保障。

(三)法务会计组织发展方面在法务会计组织方面的发展也要结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一方面要加强与国际接轨的能力和频率,考察人才的标准要向国际接轨,保证考察出的人才是有国际水平的职业人员。另一方面也要提升自己组织的数量和水平。在实践中弥补当下现有组织的不足之处。考虑到我国法律、社会环境方面与国外有诸多差距,法务会计组织也应该最大限度得发挥自己的作用,呼吁严格立法、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为法务会计行业规范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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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全封闭、半地下、蒸汽加温、自动控温式温室恒温养殖,每个温室东西长50m,南北跨度12m,脊高3m。共有20个池子。

1.1.1温室池建造

每个水泥池面积25m2(5m×5m),高80cm,底为倒圆锥形,锥高8~10cm,中间留排水口,底及四壁光滑。新池建好后要用清水浸泡几次才能使用。

1.1.2稚龟放养

6月份稚龟出壳且脐带自然完全消失后才可放养,池内放养稚龟100只/m2(每只约5g)。当天池内注水至池四边约10cm处,便于稚龟因刚下水不适应而有地方躲避,同时池内用土霉素消毒。稚龟底板娇嫩,长时间在水泥地面爬行容易造成出血发炎,因而第2天应将水位加深至池四边水深2~3cm处。

1.1.3饲养管理

1)水温调控。建蓄水保温池,当水源温度低于29℃时开始加温,保持温室内气温33~34℃,水温31~32℃不变。高温期间不加温,当温室内气温超过35℃时,要打开通风口和换气扇,加强空气对流,调整温室内气温,维持温室内气温在33~34℃。2)饵料管理。稚龟入池后第2天开始投喂,饵料为稚龟全价颗粒饲料。开始投饵时量要少,逐步驯化稚龟吃全价颗粒饲料,待吃食正常后,每天分三次定时在池一边投喂,投饵量以投饵后15~20分钟吃完为标准,日饵量为龟体重3%~5%。根据龟大小调整饲料粒径,逐步从“0号料”调整到“4号料”。饲料要求蛋白质含量在38%~42%。温室内湿度大,饲料开袋后要尽快投喂,防止饲料变质。3)水质管理。由于温室养殖密度大,水温高,龟摄食能力强,排泄物多,残饵和粪便经发酵产生有害气体,水质容易恶化,要坚持每天排污一次,减轻龟粪便对龟的毒害;水位随龟的生长逐渐加深,最后至40cm深;视水质情况,20天左右换水一次,每次换水1/3,新水温度要与原池水温基本相当,每次进新水后用碘制剂等消毒剂水体消毒一次;除投饵时间外,其余时间保持空气泵向水中充气增氧,有利于驱除水体中有害气体,氧化分解部分有机物,降解氨氮、亚硝酸盐,使水体能较长时间保持良好状态,减少换水次数;定期检测氨氮、亚硝酸盐含量,严防氨氮、亚硝酸盐超标。4)分池:当稚龟长到150g左右幼龟时开始分池,分池后放养幼龟60只/m2,幼龟大小要分开,每池幼龟的规格要基本相同。

1.1.4病害防治

由于温室养殖龟密度高,容易发生龟病,必须高度重视龟病的预防工作,做到防重于治。温室养殖过程中以预防为主,主要是定期用板蓝根、大黄、地榆、五倍子、大青叶、苦参、黄芩或板蓝根、野等中药配伍煎汁拌饵投喂,预防真菌、细菌疾病、病毒性病害。中草药用量为饲料干重的2%。饵料中定期添加VC、免疫多糖,以增强龟苗免疫能力。每20天使用碘制剂对水体消毒一次,每10~15天使用EM菌调节水质一次。分池时轻拿轻放,避免龟呛水、受伤等,以减少幼龟发病几率。乌龟温室池内出现的主要疾病为皮肤溃烂病,表现为四肢、颈部、尾部等皮肤糜烂或溃烂,伤口肿胀,严重时,组织坏死,形成溃疡,有时爪脱落,四肢骨骼外露。原因是温室养殖密度高,龟相互咬伤后感染形成。治疗方法:发现病龟后,立即隔离,用碘制剂浸泡消毒后干养到痊愈。注意干养期间每天要给病龟喝水。

1.2天然生态养殖

1.2.1池塘条件

选择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环境安静,便于管理的地方建池。池面积0.27~0.33hm2,建独立的进、排水系统。四周砖砌水泥墙防逃,高1m,墙顶成内“T”型,墙壁光滑,墙角弧形。池埂宽2m,供龟陆地休息和晒背,埂上方搭建部分遮阳网,防止盛夏时草龟被暴晒伤害。池内边坡1∶2,池深1.5~1.8m,水深1~1.2m,淤泥深不超过20cm。池建好后用生石灰彻底清塘。生态环境设置:清明前,1hm2水面投放活螺蛳4.5t,不但可以为后期乌龟提供鲜活饵料,同时又能调节水质;4月份池内部分浅滩处播种苦草子,5月份池内部分浅滩处栽插轮叶黑藻,净化水质;池四周沿岸水边设置1m宽水葫芦带,供龟平时躲避和纳凉。池内水草覆盖率20%~30%为宜。

1.2.2龟种放养

6月底,当外池内水温达29℃以上时,选择晴好天气,放养在温室饲养一年,一般规格在350g左右的幼龟,1.5万只/hm2。雄龟生长更加缓慢,放养时,雌雄比例控制在8:2。入池前幼龟用高锰酸钾清洗消毒,剔除受伤、体弱幼龟,让幼龟自行爬入池内。另外早春亩套养鲢鱅冬片鱼种1500尾/hm2,鲫鱼鱼种3000尾/hm2,利于清除残饵和粪便,调控水质。

1.2.3饲养管理

1)投饵:池四周沿水线处用石棉瓦设置若干半浸水式投饵台,饵料选用龟全价颗粒饲料(蛋白质含量38%~40%)和新鲜野杂鱼,坚持“四定”投饵原则,每天傍晚投喂,视天气、水质情况灵活掌握投饵量,以第2天早晨无剩余为标准,日饵量为龟体重4%~7%。由于龟胆小,摄食受惊后往往不敢再回来进食,因而投饵后要保持环境安静,减少人员进出,让龟自由摄食。2)水质管理。以水质清新、溶氧丰富为中心做好水质管理工作。保持水深1.0~1.2m,透明度40cm。根据水质情况,20天左右换水一次,每次换水1/4~1/3。每15天用生石灰150~225kg/hm2全池泼洒1次,调节水质,维持池水pH值在7.5~8.5之间,注意泼洒生石灰水时不要泼洒到水葫芦和水草密集区,避免热生石灰水烫死水草。勤捞残草,防止残草腐烂败坏水质。选择晴好天气,每15天左右全池泼洒光合细菌1次,调节和改善水质,降解氨氮、亚硝酸盐。3)防逃、防偷。池内转角和接口处要建成圆形,预防乌龟“叠罗汉”式翻越逃跑;进出水口、池边坡不容许有孔洞缝隙存在,防止草龟顺势打洞逃跑。乌龟行动较缓慢,受惊后会缩头不动,易于被捕捉,因此要制定好值班、养狗等防盗管理措施。

1.2.4病害防治

乌龟室外养殖密度低,生态环境好,只要维护好池塘良性生态环境,注意水质调控,草龟一般不易发病。常见疾病为龟壳上寄生纤毛虫、累枝虫等,龟体消瘦。防治方法为增加换水次数,防止水质老化;硫酸铜或硫酸锌全池泼洒,杀灭纤毛虫等寄生虫。另外草龟行动迟缓,防御敌害能力弱,天然养殖主要敌害为老鼠,预防措施是在池防逃墙外安装鼠夹,杀灭老鼠。

1.3起捕销售

10月底气温、水温下降,乌龟摄食量开始降低,可根据市场行情选择上市,或待第2年3~4月干塘。

2结果与分析

2.1温室养殖结果

2012年安徽蓝田特种龟鳖养殖有限公司于9号温室20个池子放养5g/只左右稚龟50000只,2013年6月27日出池乌龟41256只,成活率82.51%,规格350g/只。

2.2成龟起捕

0.33hm2天然池塘放养5000只龟种,10月24日起捕成龟4728只,平均规格550g,成活率94.56%。

2.3经济效益

成龟销售2600.4kg,价格110元/kg,收入286044元。苗种、饲料、温室、及人员工资等生产成本125000元,实现利润161044元,平均483132元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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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务会计的含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与此同时,各国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颁布了许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和审计有关。而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对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来说,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2002年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11》(statementofforensicaccountingstandardsAPS11),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务会计服务是“为解决争端或法庭诉讼的需要”。张苏彤(2006)认为,法务会计的总目标就是“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会计证据信息,满足法律的需要,解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提供的服务不仅内容上要满足法庭诉讼的需要,而且在形式上也要符合其要求,法务会计可视为以法院裁决经济案件中的罪犯可接受的形式提供财务信息的科学”。

二、法务会计(人员)对外承担的会计职业责任

1.什么是会计职业责任。提到会计责任,人们想到的好像就是当事人因会计舞弊案件受到的责罚,其实这是法律认定的狭义责任观。一般而言,会计职业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作为某个组织成员,应该富有服务于组织经济利益的责任。当前主要表现为会计应当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会计监督,并通过企业提供企业经营决策有用的信息,为提高企业的年经济效益服务。1.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呢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履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1.3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会计行为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1.4自愿责任:自愿责任处于自愿选择主动承担对于组织和社会的义务,使得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不是简单的安分守己和明哲保身。2.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前已说过“责任”的含义,这里就不加赘述。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主要分为会计责任和法律责任,前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尽的职业责任,后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因未履行其职业责任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法律制裁。首先说会计责任:法务会计服务就是“旨在寻找符合既定责任或公司其他活动合法性目标的证据”,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可归为三种类型:法务会计调查、法务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咨询,这也是法务会计责任的负责对象。国内外的法务会计服务范围以及会计责任的对象也是不相同的,国内实务界一般以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作为他的会计责任对象;而国外实务界出了提供法务会计服务,还提供一些会计、审计甚至非会计非审计的业务。法务会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了欺诈或错误的专家意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人员一般受当事人委托而成为专家证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或同时承担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人员受公司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而成为鉴定人,承担侵权责任或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三、法务会计(人员)的自身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内涵。1.1专业胜任能力。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就是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即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从职业道德角度看专业胜任能力还需强调的是法务会计人员应努力培养敬业乐业勤业精业意识、服务社会意识等职业道德意识,通过内在意识反映到外部行为,正确处理公与私、集体与个人、奉献与索取之间的关系,切实遵守客观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专业针对性等原则。1.2职业纪律与责任。法务会计的职业纪律是指在执业过程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章、行业规范,按时完成委托业务。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是指法务工作往往会触及到不同方面的利益,经常遇到矛盾,甚至会遭到挫折和打击。具体表现为:保守秘密,执行相关规定,开拓创新意识,坚持独立工作等。2.如何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2.1加强法务会计基本职业素养建设。如会计审计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法务会计人员要通过审查企业的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来追查与所调查事项有关的事实,审计技术能帮助法务会计有效地搜集证据并鉴别真伪)、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证据规则知识,对法务会计人员来说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至关重要。这包括证据是什么、它有哪些具体的形式、如何合法获得证据、如何保留证据、哪些证据当事人需要证明、哪些证据当事人无需证明、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的时限与证据交换等)、高度地职业分析判断能力、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等。2.2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协会组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可以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维护社会公众和会员合法权益,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组织实施法务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对法务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及其事务所的职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开展国际交往活动等等。2.3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法务会计执业道德准则。现代法律会计发展较早的美国已经早制定了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我国亟需制定一套指导法务会计师工作、规范其行为、保证其工作质量、明确其执业责任的准则,有利于法务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规范化、维护法务会计师的职业信誉。2.4健全会计法务制度。加快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建设,由财政部、司法部牵头,组成由会计界法律界共同参与的研究机构,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

作者:李凌吉 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谭立《财会月刊-对法务会计法律责任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2]陈国辉崔刚《会计之友-论新时期的会计职业责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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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舞弊模式

(一)确认不当的收入、费用

美国国会审计总署2002年10月公布的一份报告表明,在众多会计舞弊手法中,由收入和费用的确认金额、时间而引起的财务报告重复次数占总数的50%以上,而费用舞弊由于风险小、成本低、隐蔽性好,尤其得到造假者的青睐。

主要的舞弊手段及案例如下:

1.提前确认收入。上市公司将尚不符合收入确认准则的收入提前确认;或者是在12月份虚开发票,第二年在以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退货冲回;较高明的做法是,借助于与第三方签订“卖断”收益权的协议,提前确认收入,从而虚增本年利润。例如,2000年4月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转让价值1757.09万元的固定资产;在所有权尚未转移、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下,确认该项资产实现销售收入1757.09万元,同时确认利润433.6万元。

2.递延确认收入。上市公司推迟确认经营较好年度的收入以平滑利润,也有公司把应确认的收入推迟到下一年以提高下一年度的利润。例如,东方锅炉1996—1998年连续将土年的销售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虚增利润以达到包装上市的目的;又如,某公司1998年底长期投资1.78亿元收益递延至1999年确认已实现1999年净利润10229万元的目标。

3.提前确认费用。上市公司将有可能在以后期间发生的损失提前确认,以提高以后年度的盈利水平。例如,S*ST磁卡于2000年提前确认了成本费用。

4.递延确认费用。上市公司本期己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暂不确认以提高当期盈利水平。例如,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兼并济南火柴厂时产生的欠工行的债务问题,在“免二减三”政策未得到银行批准且与银行就此发生诉讼的情况卜,公司未计提1996—1998年的半年息,导致这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存有虚假。1999年渤海集团补提了此笔贷款1996、1997、1998年三年的半年息,合计190.3万元。

(二)利用不恰当费用资本化

将当期费用支出作为资本支出不但隐蔽性好,而且可以得到“一石二鸟”的效果,既可以虚增利润、虚增资产,又可以让投资者以为该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例如,丰乐种业2002年以日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虚构杂交水稻项目在建工程246万元,虚构棉花油菜项目在建土程306万元,总计虚增在建工程552万元。

(三)利用不计或少计已经发生的亏损。

当一些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率不高、利润下降时,就有可能采用这种方法来调节利润。例如,数码测绘2001年对难以收回的长期不良资产未计提坏账,对已经损失的存货未计提必要的跌价准备,将已经发生的费用挂在其他应收款中,而未按规定计入损益,从而虚增当年利润。

(四)利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1.改变折旧政策。折旧政策包括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两个因素,其中折旧年限的确定需要人为估计,所以具有一定的弹性;折旧方法的选择需要依据资产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但是实现方式的概念比较模糊,所以给企业舞弊提供了一定空间。例如,深纺织2003年在未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原来对纺织类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0年增至14年,使公司当年增加净利195.27万元。

2.合并政策的变更。上市公司通过在原合并范围的基础上减少亏损或盈利差的子公司,增加盈利能力强的子公司等方式提升合并利润,以达到舞弊的目的。同时还采用规避披露的政策,以避免被发现。

3.坏账损失核算方法的变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准则中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其计提方法和比例,但是没对“随意”二字下具体定义,到底一年内变更一次叫“随意”还是一年内变更两次叫“随意”,而且坏账计提比例的确定也需要职业判断,因此给企业舞弊提供了一定空间。

二、经验识别法

(一)基本层面分析法

上市公司的基本层面分析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现状和前景分析、公司所在行业的位置、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声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理念、公司的经营策略、公司的组织结构等等,在新审计准则中也重点强调对被审计单位极其环境了解的必要性。

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与这些基本层面是息息相关的,当公司的会计报表与对这些层面的分析结果相背离时,应该将其列为调查分析的重点。当公司发生舞弊行为时,它在这些层面会表现出一定的特征,本文第二部分已对舞弊方式已经进行了具体列示,在运用基本层面分析法时可以作为参考。

(二)审计意见分析法

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加以分析,也是识别财务报告舞弊的一个重要途径。分析审计报告时,应关注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意见类型,因为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直接反映了财务报告是否存在舞弊及其严重程度。截至2006年4月30日,1456家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意见1307家,占所审计上市公司的89.77%:非标意见149家,占所审计上市公司的10.23%。在非标意见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85家,保留审计意见35家,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9家。这表明在目前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十分严重。

(三)剔除法

1.不良资产剔除法。新会计准则下的不良资产除了包括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虚拟资产项目外,还包括可能产生潜亏的资产项目,如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存货跌价和积压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不良资产剔除法的运用,一是将不良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比较,如果不良资产总额接近或超过净资产,既说明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有问题,也可能表明企业在过去几年因人为夸大利润而形成“资产泡沫”;将当期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和增加幅度与当期的利润总额和利润增加幅度比较,如果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超过利润总额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说明企业当期的利润表有“水分”。

2.关联交易剔除法。关联交易剔除法是指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从利润表中予以剔除,将从关联方所得的资产赠予事项产生的资本公积从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剔除。通过上述剔除,可以真实地了解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自身获取利润能力的强弱,判断该公司的盈利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从而判断其盈利基础是否扎实、利润来源是否稳定等。

3.异常利润剔除法。新会计准则下的异常利润剔除法是指将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从上市公司的利润表中予以剔除,以分析和评价异常利润是否对企业利润增长的贡献过大,客观地判断和评价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高低和利润来源的稳定性,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主业。当企业利用资产置换、股权置换、内部关联交易、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手段调节利润,所产生的利润主要通过这些科目体现,此时,运用异常利润剔除法识别会计报告舞弊将特别有效。

三、数据挖掘方式识别

(一)数据挖掘方式的优势

数据挖掘技术就是针对日益庞大的电子数据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信息处理技术。它一般采取排出人为因素而通过自动的方式来发现数据中新的、隐藏的或不可预见的模式的活动。这些模式指隐藏在大型数据库、数据仓库或其他大量信息存储中的知识。它是在对数据集全面而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对数据内在和本质的高度抽象与概括,也是对数据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的升华。所以把数据挖掘技术应用于舞弊财务报告的识别很有必要也非常紧迫。

数据挖掘是一种集成的技术,融合了三个学科的技术,即数理统计、人工智能和计算机,使它具有单一技术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传统的技术方法多是先从经济含义上去构造指标或者是构造模型,然后再代入数据得出结果,这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过程,需要许多前提假设并且受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数据挖掘是用数据来产生模型,再用数据去检验模型,模型的构造是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过程,这就摆脱了前提假设的束缚和主观因素的干扰,其结果更加真实、客观。

(二)应用数据挖掘识别舞弊的流程

1.数据抽样(Sample)。会计领域专家根据积累的经验从数据库中提炼出与舞弊识别相关的样本数据子集,而不是动用全部企业数据,这样可以减少数据处理量,节省系统资源。

2.数据探索(Explore)。当我们拿到了样本数据以后,它是否达到我们原来设想的要求;其中有没有什么明显的规律和趋势;有没有出现从未设想过的数据状态;因素之间有什么相关性:可以区分成为怎样的一些类别等,这都是要数据探索的内容。

3.数据调整(Modify)。数据挖掘人员通过与专家的沟通,对所提炼数据进一步理解,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逐步分类、筛选,按照对整个数据挖掘过程的认一识组合或生成新的变量,以体现对状态的有效描述。

4.建立模型(Model)。数据挖掘人员建立挖掘模型,会计专家通过与数据挖掘人员的沟通来了解模型并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