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0 08:25:3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担保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二)担保额度
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上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三)担保方式
1、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
上述第三方应是具有本市户籍,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担保申办流程
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
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以及上述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第三方身份证、第三方单位职工证明和由第三方签字的《开业贷款反担保协议书》(第三方须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担保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一)担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且有创业项目的,可以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贷款金额和期限
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担保方式
创业前小额贷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
(五)担保申办流程
1、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如实填写《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和《创业前小额贷款计划书》,并签收《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2、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审核参照开业贷款担保的审核流程给予办理。在财务评估环节,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集中组织专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开展论证答辩,最终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根据论证答辩情况出具贷款评估报告。
三、关于贷款贴息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贴息的规定给予贴息。
对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贴息:
(一)贴息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1、借款人按照创业项目计划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二)贴息金额和支付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费用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给借款人。区县承担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还本付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创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3、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贴息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四、关于贷款逾期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和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的,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逾期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关于工作经费补助
(一)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正常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0.5%。
(二)积极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工作,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且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1.5%。
(三)上述手续费补助经费和工作奖励经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原有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第一条贷款对象及认定条件。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持有当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城镇转业及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进城创业农民、被征失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的,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经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核准后,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2)城镇转业退役军人: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大中专毕业生: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毕业证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4)残疾人:持残疾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5)进城创业农民:持户籍部门的长住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6)被征失地农民:持被征失地证明、户籍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7)回乡创业农民工:持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8)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持本条㈠至㈦项有效证件,《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章程。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娱乐业、中介、租赁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可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贷款贴息。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贷款额度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为2至8万元。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还款能力及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信誉好、成长快、有较好发展前景,并有新招用失业人员的,可办理二次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个人(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申贷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四)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五)项目发展前景较好;
(六)在公安部门与银信部门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第五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贷条件
(一)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低耗高效、优质环保。
(四)经营项目风险小,前三年内无亏损及潜在亏损,项目发展前景良好,具备还贷能力;
(五)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企业信誉好,在金融系统无不良记录,能及时偿还到期应付账款的;
(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须熟知企业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
第三章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担保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建设,配备得力人员,各级担保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所需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由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并确保担保资金的完整,不受损失。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注入补充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补充担保资金。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贷款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由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推荐,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
第十条贷款申请人须持以下材料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㈠小额贷款书面申请书;㈡《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㈢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㈣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认定条件的有关证件;㈤营业执照副本、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提供房产证);㈥申请人信用证明。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在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齐备后应在15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落实反担保或抵(质)押手续。以抵(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押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第三方保证人应为国家财政开支的公务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审查认定资质后,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出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额担保贷款承诺担保通知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在接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进入放贷程序。因信贷事项被经办银行否决的,经办银行将结果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中心。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手续,在放贷后1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管理中心送交《借款合同》副本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担保管理中心自放贷之日起按照《小额贷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8、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凭证(工资表);
9、企业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申请年度的季度报表;
10、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
2、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人员;
3、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
4、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聊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企业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认定。
第五章贷款用途、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七条贷款用途。此项贷款只能用作经营项目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或作为扩大再生产的专项资金,担保管理中心负责监管,对贷款用途跟踪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水平确定,最多可上浮三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贴息。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个人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三年。对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足额还款、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二次贷款贴息。
第六章小额贷款各方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责任:
(一)组织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办法,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认定;
(三)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审查评估认定;
(四)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五)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
(六)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参与逾期贷款催收和追偿,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并及时予以代偿。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的责任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责任
(一)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的小额贷款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审查并发放贷款;
(二)按不低于存入担保基金数额的3-5倍审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三)对小额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到期没有还贷的,及时向小额贷款担保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书;
(四)对逾期未还贷款造成呆、坏账的,提出处理意见。对小额贷款逾期3个月,经办银行组织催收和追偿仍未还的,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提出《事故报告书》,经审核审批后由担保基金予以弥补。
(五).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责任
(一)掌握了解辖区内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情况,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其经营项目及信用情况,符合条件的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推荐;
(二)指导,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协助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责任
(一)如实申请小额贷款,按规定办理反担保抵(质)押手续;
(二)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借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七章贷款服务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贷款服务。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推荐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的考核审查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担保中心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要在收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额担保贷款承诺担保通知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确认书》、和《保证合同》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放贷手续。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简化工作程序,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筹集担保基金,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第二十八条本着有利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原则,对不积极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减少担保资金存入额或取消办理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支行负责对所在地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牵头,会同人社、财政、人民银行、金融办、经办银行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以担保贷款为手段,以实现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按时还款为保障。
第四条机构设置。成立*县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和*县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担保中心”设在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担保与服务机构。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基金;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运行规程、管理办法和发展计划;
(三)聘任“担保中心”主任;
(四)听取和审议“担保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对“担保中心”的呆坏帐核销和增减资金规模做出决议;
(六)对“担保中心”的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七)审议和决定“担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自治区财政对县财政担保基金的补助;
(三)贷款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捐助。
第六条担保基金存放于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担保,不得挪作他用。小额贷款总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的5倍。“担保中心”业务经办费用由县财政拨付。
第七条贷款的对象。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从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有效证件的应届毕业生。
(四)其他各类失业人员(持有《失业证》)。
(五)经县有关部门认定的回乡创业人员。
第八条贷款的条件。具有本县户口,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年龄在男60岁、女50岁以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其自筹资金不足,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在“担保中心”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所借资金的使用方向与经营范围相一致。
(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50%。
(四)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六)愿意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贷款额度与期限。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单笔不超过2万元,对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当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贷款人申请展期的,经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同意,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贷款用途。贷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个人的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二条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或部分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
(一)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自治区)财政据实全额补贴,展期不帖息。
(二)提倡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办创办项目,自有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予以50%的贷款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其他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不予贴息。
(四)微利项目是指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种养殖业、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贷款担保程序。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乡镇街道(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自收到担保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贷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需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贷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反担保及联保人资料;
(6)“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由于贷款人身份不同,需提供《复员证》或《毕业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对小额担保贷款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应联合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贷款人说明理由。贷款期间,经办银行要定期与贷款人联系,了解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第十六条担保赔付与责任。当小额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经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研究不同意展期的,首先由经办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担保中心”予以协助。三个月后,对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处理抵押物、质押物,以清偿贷款,不足部分银行提出代偿通知书,经“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其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七条“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具有依法追偿权,追回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全部进入担保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存在下列情况时,“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经办银行与贷款人变更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经办银行允许贷款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经办银行允许贷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三章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及诚信情况)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公司章程草案。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此外,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小额担保贷款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创业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全力推动全民创业向纵深发展而产生的,它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具有商业性和福利性,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贷款一般为5万元,对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及各级妇联组织推荐的规模较大、市场前景好的妇女创业项目放贷额度可扩大至10万元,合伙经营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 (展期不贴息)。2013年,仅固原市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8亿元,扶持5247人创业,带动就业11941人(其中市本级发放1.93亿元,扶持1775人创业,带动就业5322人)。固原市现有担保基金6661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为60137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与贷款余额比例达1:9.6。此项工作涉及部门多,人数广泛,但档案工作却停留在基础阶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系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涉及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具体承办的劳动人事局、工商局、税务局、街道办、居委会等部门,贷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都散存在各个单位,没有明确的档案主管部门,各单位都只保存此项工作自身产生的文件资料,各自为政,没有一个单位系统的收集这项工作涉及的全部资料,包括具体承办的劳动人事部门也未收集前后形成的资料,因为没有明确档案主管部门,在小额担保贷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各个环节都没有形成业务标准,最基础的n案保管范围和期限都未制定,更不用提各类规章制度的建立实施。
2.档案资料不齐全。小额担保贷款档案资料因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因此档案资料内容收集缺失严重,不能完全反映出该项工作各部门的配合、切断了档案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如申请者需向劳动人事局提供小额贷款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劳动人事局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到工商、卫生、税务部门核查,只是现场核对,核对结束后并未将各类证件资料归入档案范围,直接返回申请者,造成贷款档案资料不齐全。
3.信息化程度低,档案资料利用困难。劳动人事部门将收集到的申请资料全部为纸质文件,在建立登记时,劳动人事局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软件,只是利用word或excel制作简单的表格,将申请者的资料按要素录入。每年度的申请者数量众多,申请成功和不成功的都要录入,在查阅检索时及其不便利。提供简单的索引条件时,检索出的数据量太大,限定的索引条件过多,又检索不出,无法精确查找。从2008年至2015年,每年都会单独产生多个word文件,如果要检索,就要打开每一份文件进行查找,费时费力,且无法对历年的数据进行综合索引。Word、excel软件本身的易更改性,无法保证数据的原始性。
4.档案室硬件设施不完善。担保贷款业务档案资料并未纳入年度档案收集范围,后因使用频繁,也未向机关档案室按时移交。因信息化程度低,查找时直接翻原件,数量大。随着近几年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不断推广,宣传力度增强,每年申请者成倍增长,档案数量迅速增加,相应的硬件设施不完善,导致担保贷款档案堆放在办公室,容易丢失毁损,存在安全
隐患。
2 小额担保贷款档案管理的几点意见
1.强化责任意识,明确领导机构。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重视程度高,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文件,并且纳入了对市、县(区)的考核内容。从工作程序上,该项工作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一般为劳动人事部门),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劳动人事部门为核心部门,同财政、监察、银行、工商、税务、社保等多部门协调、联系,因此,劳动人事部门应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明确劳动人事部门为小额担保贷款档案管理机构,此项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应将其形成的档案资料(一式几份件或复印件)同时移交劳动人事部门,在领导机制上的明确,是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
2.完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管理标准。明确领导机构后,尽快着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当务之急确定小额担保贷款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在制定该规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各单位需移交的档案资料范围一并明确,同时抄送金融、监察、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求其按归档范围定期向劳动人事部门报送档案资料。在制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同时,制定档案整理规范,从采用何种分类法、整理单位、装订、排列、编号、装盒、编目等各个环节统一整理标准,确保档案整理质量。最后完善保管制度、借阅利用制度等,形成一整套的档案管理制度,为小额担保贷款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打下坚实的
第二条 扶持的新创办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营办(原省非公办)牵头协调全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营办)、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牵头协调本辖区内的扶持工作。各级民营办要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办、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第六条 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扶持申请
第七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无在办企业;
(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
(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增加1―2个重点扶持行业。
(五)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创业者,持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万元,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县(市、区)民营办会审。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
第四章 扶持会审
第十条 创业扶持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创办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会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会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会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民营办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 各级民营办、工商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省、州(市)民营办会同财政、工商部门确定年度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并逐级下达,财政部门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省、州(市)财政将本级应承担资金按确定比例预拨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州(市)财政部门、州(市)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州(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会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第六章 贷款和担保支持
第十七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市、区)级民营办提出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申请,县(市、区)级民营办汇总后推荐给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和担保支持。
第十九条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0〕1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我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有关贴息政策、补贴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
新创办并经营满一年,且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金办发〔2014〕16号)规定的微型企业,可参加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试点,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
第七章 培训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信、工商、财政、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
第二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二十四条 大力培育工业园区、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微型企业创业基地,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 积极组建微型企业服务联盟,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营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纳入上级政府督点内容。各级督查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实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条 各级民营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营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
(一)不按创业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报实际货币投资额的;
(三)投资凭证票据虚假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并纳入全国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领取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两年内申请注销的,注销前应向县(市、区)民营办书面报告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民营办、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扶持审核、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民营办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省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州(市)、县(市、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县(市、区)、州(市)民营办按季度向上级民营办报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并报省民营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相关解读:
微型企业:指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为准确把握微型企业的划型,云南省工商局经反复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同意,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参照,制定了该暂行标准中新设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具体划型参照标准为:1、农林牧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下;2、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3、交通运输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下;4、工业、建筑业,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下;5、物业管理,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下;6、批发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下。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10-0033-04
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美国福特基金会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资助下,于1993年10月正式成立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全国首家小额信贷扶贫试验单位。该社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向贫困乡村广泛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地区融资难的问题,在扶贫到户、提高扶贫资金的运作效率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同时,在它的发展历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是我们需要关注和认真思考的课题。为此,我们对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基本情况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是山区农业大县,总面积2534平方公里,其中山地面积占85%左右。辖28个乡镇(处)、469个行政村。全县拥有16万户, 55.5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44.7万人;耕地面积55.3万亩,人均耕地1.00亩。1986年易县被列为河北省重点贫困县,1994年被列为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的重点扶持贫困县,2001年再次被列为省扶贫重点县。
截至2007年底,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先后在易县14个乡镇累计发展中心195个,发展小组3437个,扶贫22959户,其中妇女受扶持率达到83%,累计发放贷款8479万元,直接受益人口85714人,在占全县41%的行政村建立了扶贫社的基层机构。
扶贫社为之服务的128个重点贫困村,占全县行政村的27.3%;所涉贫困户2.47万户,贫困人口8.9万人,占128个重点贫困村人口的88.3%。其中,年人均收入低于637元未解决温饱人口3.5万人,在637元-882元之间的贫困人口3.2万人,介于882-1200元之间的低收入人口2.2万人。在这些贫困村现有农村信用社19家,邮政储蓄网点9家。近五年,这些金融机构从未发放过农户贷款。(一)服务对象
扶贫社主要为贫困农户特别是贫困妇女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帮助其发展家庭种养业、手工业等。目前贫困户的标准为:上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家庭总资产不超过1万元,家庭主要成员具有创收能力。2004年后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逐渐提高了放贷的标准,中等或中等偏下的群体如城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失地农民都有可以成为承贷主体。
(二)运作模式
扶贫贷款的显著特点是小额度、短周期。每笔贷款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人民币之间,期限一般在3个月,最长1年。从1993年成立到2008年初,扶贫社小额信用贷款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扶贫社成立时就采用的运作模式,由于贷款金额很小,已基本停止采用。模式二是从2004年8月份开始试验推广的模式,主要的特点是:
1.成员标准:贫困农户家庭净资产不超过两万元,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以有创收能力的妇女为主。
2.贷款额度:第一期贷款额度以2000元为上限,如果第一期贷款能够按时偿还,则可得到更大额度的后续贷款。目前第二期以3000元为上限,第三期以后以4000元为上限。
3.小组基金和强制储蓄:小组基金按贷款额的1%在放款当天一次收清;强制储蓄是每周按贷款额的2‰交纳,在农户按期还清贷款之后将强制储蓄退还给农户。
4.贷款担保方式:五户联保。以5户贫困户(主要是妇女)首先加入扶贫社自愿组成小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组内。再由6―8个小组组成1个 “中心”。每个中心自己选出小组长和中心主任,实行自我管理,并自己选择适宜的生产经营创收活动,就可以得到小额度、分阶段的持续贷款直至脱贫。小组成员之间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中心”成员定期定点放款、收款,并对入社社员开展培训活动。
5.贷款的回收: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整贷零还、按周还款,全部贷款在50周内还清;二是整贷整还,即按协议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九个月,扶贫社只在每周收取利息、个人储蓄,本金到期一并归还,由信贷员每周在中心会议上收取利息。
6.服务进村到户。所有的贷款申请、培训、取得贷款以及还款都在农户所在的社区(村)内完成。
(三)贷款利率及服务费用
农户与扶贫社签约时的签约年利率为8%,但由于偿还方式特殊,既有小组基金又有强制储蓄,而且还每周还款,所以实际利率为年利率16%,较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但比民间借贷利率低。扶贫社之所以确定这一利率标准,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较高利率才能使扶贫资金真正到达村民特别是贫困者手中。贷款利率如果不高或者零利率,贫困社区中各类农户都会出来争夺这份“廉价午餐”,特别是那些强势人群、先富裕起来的人群,有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与势力“霸占”这类贷款,一般的村民尤其是真正贫困农户往往难以沾边。
二是较高利率才能解决高违约率问题。低利率将给借款者―个错觉,即小额信贷用好用坏无所谓。在较高利率的压力下,贷款者不但要还本,而且要付高利息,因而就使贷款者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与动力,如无特殊“天灾”“人祸”,就必须成功。
三是较高利率才能覆盖小额信贷的高成本。小额信贷的设立,除了支持贫困村民使用贷款发展家庭生产经营增加收入外,还要提供它自己的组织本身运作所需要的成本,包括办公用品、人员服务费、通信、交通等的支出。如果小额信贷不能通过利息收入覆盖它与社区共管组织的成本,那么它本身也就不能生存下来。
扶贫社的贷款利率较高但全部执行同一利率。这样一方面便于扶贫社对贷款管理,防止腐败现象产生;另一方面,执行同一利率让承贷感觉到人人平等,杜绝了特权阶层的产生。
(四)贷款投放和回收形式
易县扶贫社共有信贷员20人。除中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外,分社与中心均无固定地点,一般是在村委会。贷款投放方式为集中式放款。
贷款的投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贷款申请阶段。易县扶贫社分社信贷员首先对农户、小组长、中心主任等所有成员进行培训,使每位成员了解扶贫社的有关规章制度。接下来由需要借款的农户递交入社申请书,信贷员对农户填写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同时填写农户入社申请审批表。入社后的农户自愿组合,每5户为一个小组,并由小组内部自己选举产生小组组长。再由需要借款的农户填写借款合同,小组成员在联保协议上签字,中心主任同意,信贷员填写中心贷款申请审批表及调查报告,就可向分社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审批阶段。由分社主任对信贷员填写的需要借款农户入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审批表、联保协议签署意见,并汇总各种申请材料,递交县社审批。
贷款发放阶段。总社批准后,分社发出贷款通知书。信贷员取款后与中心主任或分社会计到中心放款,并对贷款农户进行项目再培训,对有关项目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检查。培训后,扶贫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由借款农户在付款凭证上签字取款,并登记社员还款记录本和中心账目。放款后一周至两周由分社主任到户抽查贷款是否落实到项目上。
贷款收回阶段。每周信贷员回收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还款记录本上签章。信贷员收款后要填写收款表报分社,分社根据周报表填写月项目进展表、会计月报表、和业务进展表,每月报县社一次。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评价
借款人信用评价首先是在互助小组内部完成的。村民采用完全自愿的形式建立小组,并自己选举产生负责人。一方面,信用程度低、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人小组是不接纳的;另一方面,小组中的各个农户,还具有互助、互督、互保的义务和责任。这就保证了互助小组内部的的信用。
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是建立在小组评价的基础上,考察小组评价结合农户自身意愿,贷款人是否具备正常生产能力,项目是否可行,然后决定是否放款。其次通过对借款人实行连续放贷机制,即信用良好的农户可以得到连续放贷的支持,信贷额度会更高,以此推动农户建立较高的信用。
(六)可持续性分析
通过易县扶贫社小额信贷的连续扶持,到2007年底,易县已有6000多户贫困户得到了稳定性脱贫,扶贫社累计实现利润132.2万元,可用资金为905.6万,初步具备扶贫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下表反映了最近五年来易县扶贫社的业务发展情况,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贷款农户逐年增多,累计贷款额也在逐年增加,妇女比重逐年略有下降,但财务指标比较稳健,2006年及2007年资产回报率、资本回报率、经营自负盈亏比率和财务自负盈亏比率都有所增加。
二、易县扶贫社成功的经验及发展中的问题
(一) 成功的经验和启示
1.正视贫困人口的金融需求,为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使利用金融改变山区贫困面貌成为可能。易县扶贫社以贫困人口尤其是穷困妇女为服务对象,正视穷人的金融需求,以五户联保方式来提供贷款服务。此举不仅给了贫困人口靠自己双手致富的机会,使穷人有了团队感,有了互相帮助和督促的愿望,来实现致富目标。更重要的是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使众多贫困人口享受到了金融服务,提高了对金融的了解,对于我们利用金融来改善山区贫困落后面貌这一做法具有可行性。
2.小组联保制度降低了信息成本和经营风险,保证了扶贫社的可持续经营。扶贫社实行的“小组联保”制度,小组成员间相互担保和相互监督的关系明确,成员间也相互了解,信息不对称的偏差小,这种针对“乡村熟人社会”的制度设计,降低了扶贫社掌握借款农户的基本信用的调查评级成本,也降低了扶贫社的经营风险。
3.每周还款的方式降低了扶贫社的资金回收风险。每周还款的方式是由小额贷款的性质所决定的。一是小额信贷服务的都是贫困地区,村民绝大部分都处于贫困状态,家庭底子薄,过去几乎没有信贷经验,难以从事大规模的经营活动,只适宜从事那些无风险或小风险、易操作、周期短、见效快的小型项目。二是每周须偿还的金额较小,一般都能按期还款,即使贷款户项目失败,一般也都发生在贷款期过半以后,大部分贷款本金已收回,降低了资金风险。
4.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有效改善了当地信用环境,实现了扶贫社和农户的双赢。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正规金融机构不愿为贷款额度小,居住分散的贫困群体提供信贷服务,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很高。但扶贫社以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向农民发放贷款,仍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说明农民也希望利用信贷来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但是这一市场化的做法,在最初也遇到过很大的困难。
易县是省级贫困县,多年接受国家扶贫救济,在民众中形成了“扶贫款不用还”的观念。小额信贷发放初期,由于思维惯性和对小额贷款的不理解,许多借款户拒绝还贷,一些村的大喇叭甚至宣传“扶贫贷款是外国人的钱,不用还”,受此影响小额贷款大量沉淀,贷款违约率高达19%,扶贫贷款工作一度陷入绝境。为此扶贫社的领导与员工进行了大量基础工作,逐户宣传解释,普及金融知识,强化信用观念、市场观念,并紧紧抓住农户联保这一熟人社会的相互监督手段,促使农民履约还款,保证小额信贷工作的持续开展。到2007年底,该社贷款回收率达到99%,实现了资金的良性循环,农户也普遍养成了良好的信用习惯,实现了二者双赢。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后续资金不足,扶贫效果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小额贷款属于规模经济,每个中心社资金规模达到190-200万元时才能有效实现成本的覆盖,到目前为止,易县扶贫社资金来源中有孟加拉乡村银行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捐助、中科院550万元的软贷款和历年利润滚存,共计905.6万元,虽初具规模,但“只贷不存”的模式使小额贷款的可用资金量非常受限。
目前易县规模最大的中心社资金规模仅123万元,扶贫社资产总规模仅万元,与规模要求相去远,急需扩大可用资金。另据调查,农村资金需求量非常旺盛,每户资金需求在1.5-2万元之间,而现在扶贫社只能提供户均1500元的资金,资金满足程度不高。
2.没有合法身份,发展受限。由于扶贫社所属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予以支持,无法确定合法身份,严重影响了组织的发展,也影响了机构的筹款,甚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在发展过程中扶贫社试图利用农行资金合作扶贫,但受法律主体地位限制,无法运作。
3.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扶贫社经营管理水平还不高,业务发展中个人倾向性色彩太浓。小额信贷发放初期,信贷员管理资金终端地位不明确,中心主任权力过于集中,曾一度出现中心主任架空信贷员案,大量贷款形成逾期。为此扶贫社在逐笔审查贷款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对信贷流程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信贷员作为内部贷款管理终端的地位和作用,减少了中间环节,形成中心主任协助、组长配合下的定点收贷模式,大大改进了原有的管理方式。但扶贫社的组织结构尚未健全,内部管理体系还不完善,突出表现为内部监管部门缺位,机构内部自上而下强有力的监管系统尚未形成,风险控制意识较弱。
三、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保持小额贷款组织的可持续性
正规金融机构可通过参股或批发贷款方式,参与扶贫社发展。2007 年 1 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改革的十六字方针,即“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农行股改后,仍然把发展县域金融作为重点,但其经营方式与股改前有很大的改变。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将是通过开展批发贷款业务、入股其他农村性金融机构成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因此,农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村扶贫社提供贷款或参股,再由扶贫社发放给农民,可达到既服务“三农”,又获取利润的双赢目标,同时也解决了农村扶贫社因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短缺的难题。
建议将政府部门的扶贫资金嫁接到扶贫社这种扶贫模式上来,即将每年政府下拨的扶贫资金划出一部分,拨到扶贫社运作,到期收回。这将大大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经过试点、运作,条件成熟后可把扶贫资金的大部分用于扶贫社这种农村发展的有效模式。
(二)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扶贫社的合法地位
从小额信贷的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看,小额信贷福利分为小额信贷客户的福利和小额信贷机构的福利。小额信贷客户福利主要关注小额信贷为客户或客户家庭带来的收入、资产、消费、财富等经济福利方面的影响,同时也关注非经济福利的影响,如社区地位、信誉度、参与权、培训机会、平等和心理满足等方面的影响。小额信贷机构的福利可以认为是机构自身获得的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以及由此产生的经营可持续性、盈利能力和对客户、社区的影响等。财务绩效衡量了小额信贷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小额信贷机构维持生存进而更好地为目标客户提供持续服务的基本保障。小额信贷社会绩效体现了机构的使命和社会目标、服务的范围、对员工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等。本文针对福利视角的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将主要关注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可持续能力包括财务可持续能力和机构可持续能力。财务可持续是小额信贷机构的利息和费用收益能够覆盖经营成本,从而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机构的可持续能力是在机构实现财务可持续的基础上能够独立经营,而无需依靠捐赠资金或项目援助,同时还包括机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管理构架、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能力。国际上使用较多的评估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能力的指标体系有以下几种:行动国际(ACCION)的CAMEL方法用来评估小额信贷机构的业绩状况,并作为一项内部评估和管理的工具来使用。信贷联盟世界委员会(WOCCU)开发了自己的定量分析PEARLS系统,提供了一套评价指标体系和系统标准,共涉及44个财务业绩方面的比率。沛丰评级(PlaNetRating)使用GIRAFE评估定级方法对分属风险的6个方面26个指标进行评价。印度小型企业发展银行(SIDIB)使用M-CRIL的评估方法是应捐赠机构的要求,作为其向小额信贷机构捐款和贷款前的尽职调查,重点关注小额信贷机构各种运营风险和还款能力。小企业教育促进会(SEEP)精选了小额信贷财务术语的定义、比例及调整项目,设计了SEEP18指标体系,包括机构的持续性、资产负债管理、贷款质量、效率及生产力共18个指标比率。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的评级格式起初是用于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投资决策评估,其财务分析指标也涉及了盈利能力、效率和贷款质量方面的15个比率。
二、基于福利视角的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
(一)案例概述
四川省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1995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扶贫与乡村可持续发展项目”支持下建立起来的一个非营利社团组织,主管单位为仪陇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其宗旨是“以人为本的乡村扶贫与可持续发展”,主要活动涉及农民组织建设、小额信贷服务、乡村扶贫与妇女参与、社区能力建设与推进乡村可持续发展。仪陇县的样本在国内具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意义,充分反映了福利视角下的我国小额借贷的可持续性,因此被用作本研究的典型样本。
(二)以贫困和中低收入为目标群体
协会服务的目标群体是乡镇以下农村中低收入者,凡具有良好的社区信用基础,且具有自我发展意识的农民(包括贫困人群)均是协会小额信贷服务的客户。小额信贷分支机构在确定目标客户时并没有严格的筛选制度,只要符合机构贷款条件的当地农民均可方便的获得贷款。即使有些农户并不符合贷款条件,如年龄超过65岁,或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需求,因家庭发生重大事故或意外支出急需资金,协会本着公益组织扶持贫困的理念,仍会向其提供小额度的信用贷款。协会在目标群体的设定上体现了福利经济学中的扶持弱势群体和公平的配置信贷资源的理念,在保证自身可持续运作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扶弱济困和提升社区建设的宗旨,将福利经济学理论的思想运用到协会机制运作和发展中。
(三)动态激励的信用贷款管理机制
1.贷款范围涉及广泛
协会小额信贷机构面向乡镇及农村中的农民个体,向从事农业生产、小型农业加工业、农村集镇小工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小额信贷贷款服务的范围包括了农村地区几乎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领域,涉及范围广泛,可以有效地满足客户不同的贷款需求。
2.贷款额度较小
信贷额度根据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设置不同的贷款上限,同时根据还款情况对客户实行动态激励。协会规定农村集镇小工商业户贷款最高额度为10000元,为纯农业生产者设定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00元,农户经营农业生产的同时兼营小商业和小作坊加工的客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00元。贷款可分多次进行发放,但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对遵守协会的规定、守信用、无违规违纪的客户,可提高其授信的额度,体现了小额信贷机构动态激励的制度设计。
3.贷款期限较短
贷款期限分为1年期、半年期、3个月期三种。协会提供小额信贷一般不超过1年,虽然贷款期限较短,但其期限的设定符合小额信贷服务的贷款经营活动特点,一方面能够满足小额信贷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有效的控制了贷款的长期风险,提高的资金周转效率。
4.贷款利率透明
贷款利率统一执行10%的年固定利率(名义利息)。贷款利息透明且在一定时期内固定不变,所有的客户不需要付出额外成本即可方便快捷地获得小额信贷,避免了客户在贷款中付出的交易成本过大而引发违约的风险。
5.贷款分期偿还
(1)还款原则:所有贷款和利息均实行等比例分期偿还。即:(借款本金+年利息)/还款次数=分期还款额(包括当期应还利息和本金)。(2)还款频率:由客户根据自己经营状况及还款能力提出,经分支机构同意后达成协议书,原则上每10天或每半个月偿还一次,但最长分期偿还期限不能超出一个月一次。
6.动态激励的贷款续借政策
对于上一轮贷款使用3个月后的老客户,或第一轮贷款使用半年后的新客户,因为需要扩大经营规模、拓展新项目需紧急用款,机构允许其在贷款续借管理范围内获得续借贷款。在满足协会贷款续借条件下,续借者最多可同时享受两笔贷款,续借贷款的还款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续借贷款客户的贷款总余额不得超过客户调查时核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和信贷政策中规定的最高限额。
(四)体现效率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机制
1.贷款申请
协会分支机构采用多种途径宣传信贷政策和协会宗旨,使当地农民了解相关贷款政策和服务业务,有贷款需求的客户直接向信贷员咨询申请。客户申请后,信贷员指导客户填写贷款申请书,记录客户基本信息,明确贷款品种、额度、用途,贷款担保类型,还款方式、时间,确定去入户调查时间。
2.贷款审批
信贷员入户调查实地了解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家庭住房、经营场地、资产和负债、贷款及项目的真实性、还款能力测算和信誉度考察等信息,将相关资料交分支机构主任审查。主任对新客户逐户实地审查,老客户实行抽查(抽查的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并提交机构审批委员会审批。经分支机构所有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主任向协会信贷监管部进行预报。预报审核后,符合放款条件的客户申请由分支机构主任组织贷款审批委员会共同讨论通过。分支机构贷款审批委员会在预报的基础上负责审批10000元以下额度的贷款;超过10000元以上的贷款,分支机构贷款审批委员会无权审批。
3.贷款发放
信贷员填写贷款合同书、客户借款凭证、客户还款卡,主任对客户相关证件确认后,在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签字。贷款多实行现金放款,出纳与主任一同到银行取出批准的当日放款金额,如数发放到客户手中。放款后,出纳员建立客户手工台账,业务员将放款客户的详细信息录入信贷管理软件系统。
4.贷款回收
信贷员按客户还款现金填写还款卡、还款凭证后转交出纳。出纳核实无误后,记录客户台帐,同时将客户还款情况录入信贷管理软件系统。出纳填写银行进账单,当日到银行存款。当天业务结束后,出纳员完成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向会计办理凭证移交。会计收到出纳所交的票据后,完成记账凭证,同时将当天的所有会计信息录入管理软件会计系统。分支机构主任核实当天业务状况。
(五)谨慎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协会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将风险贷款定义为,当借款人在分期还款中出现一次拖欠1元以上的应还款,其所有贷款余额定义为风险贷款,具体内容包括:
1.提取风险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标准。风险账龄在0-30天的按风险贷款额的10%提取,31-60天的按25%提取,61-90天的按50%提取,90-120天的按75%提取,大于120天按100%提取,按月实行动态管理。
2.按年度在年终决算时,对此时点风险账龄大于主营收入中提取等额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进入各分会当年的120天的全部贷款余额在当年的经营成本进行核算。
3.对风险贷款账龄大于120天提取了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成本核算的风险贷款的管理方法:(1)在年终决算时贷款风险账龄大于120天的贷款,全额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并进入各分支机构当年成本核算。(2)对贷款风险账龄低于120天,实行动态管理的风险贷款,仍将作为正常贷款进入下年度的贷款质量考核。(3)对上年度转入应收账款科目大于120天的风险贷款,各分支机构按照等比例全额分摊到当年每季。
三、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财务绩效分析
(一)财务概况
截至2012年6月,协会共发放小额贷款2457笔,发放金额约1.11亿元;客户数量达到3854户,贷款余额612.40万元。贷款质量良好,到期还款率为99.65%,风险率为1.15%,累计拖欠率为0.45%(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研究课题组,2013)。由于调研数据的可得性和完整性,以下将对协会2007年至2010年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系统分析。
(二)基于SEEP指标体系的财务绩效分析
上文提到对于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估的几种方法中,小企业教育SEEP的财务指标方法是涉及指标体系最完整的评价方法之一,下文将使用SEEP的指标评价体系对协会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绩效进行系统分析。
1.可持续性和利润性。可持续性和利润性指标反映了小额信贷机构未来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经营自足率(R1)是最基本的用来衡量可持续性的指标,它反映了营业收入是否足够支付所有的营业费用,其盈亏平衡点是100%。资产回报率(R2)是用来衡量机构运用资产获取收入能力的指标,它反映了小额信贷机构通过对资产的管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能力。净资产回报率(R3)反映了一个机构通过其核心财务活动创造利润的能力。从调研数据来看,协会2008年至2010年间可持续性指标和利润性指标均有明显提高。
2.资产负债管理。总贷款收益率(R4)测量了小额信贷机构在一段时期内从客户中实际收取的现金利息、服务费和佣金。资产组合比率(R5)反映了管理者将资源分配到小额信贷机构最主要的盈利性经营活动(即发放小额贷款)的能力。融资成本率(R6)是综合小额信贷机构所有的平均融资负债、存款和借款给出的一个混合利息率。与R4相比较,融资成本率反映了通过借款的融资成本率与总贷款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债务权益比(R7)通常被称为杠杆比率,是用来衡量一个小额信贷机构的资本是否充足的指标,它反映了机构能够承担损失的抗风险能力,也显示了通过财务杠杆扩大资本的能力。流动比率(R8)衡量了小额信贷机构是否有足够的货币资金向存款人、借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支付短期负债的能力。从2008年至2010年协会资产负债管理指标来看,收益率指标呈现良好态势,融资成本下降,流动性提高,资产组合比率和杠杆比率变化不大。
3.贷款组合质量。贷款的质量对一个小额信贷机构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风险贷款率(R9)是在小额贷款行业中广泛使用的并且普遍接受的用于衡量贷款状况的指标,逾期30天以上往往是风险贷款开始面临较高风险的开端。核销比率(R10)反映了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回收的问题。风险覆盖率(R11)反映了贷款损失准备是否足以抵消潜在的贷款损失。协会的风险贷款比率在2009年有所提高,经过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2010年有所降低;此外,核销比率也有所减少,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较少,风险覆盖率比率降低。
4.效率与生产力。效率及生产力指标能够反映出小额信贷机构对其所有资源,特别是资产及人力资源的使用程度,小额信贷机构使用很多不同的效率及生产力指标(R12-R18),对其调整后用来反映机构的结构、生产线以及监督权限的情况。2008年至2010年期间,机构小额信贷的效率和生产力显著提升。
(三)财务可持续发展绩效的国际比较
1.可持续性和利润性(R1-R3)。从可持续性和利润性三个比率来看,协会小额信贷机构的情况没有亚洲经营可持续性小机构的可持续能力和利润性能力强,但好于亚洲经营不可持续的小机构状况,与世界水平相比,资产回报率水平稍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经营可持续比率和净资产回报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2.资产负债管理(R4-R8)。协会小额信贷机构的总贷款组合收益水平较低,说明协会通过贷款产生的利息、服务费和佣金中收取现金的能力相对还较弱。资产组合比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亚洲经营可持续小机构,但高于亚洲经营不可持续小机构,说明协会将资源分配到贷款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3.贷款组合质量(R9-R11)。协会风险贷款比率高于亚洲经营可持续小机构,但低于亚洲经营不可持续小机构和世界平均水平。核销比率较高,但不同小额信贷机构的坏账核销政策可能不同,因此也不能由此判断协会小额信贷机构的坏账比例最高。风险覆盖比率显著地高于其他三个比率水平,说明其对逾期30天的贷款损失准备相对较充分。
4.效率与生产力(R12-R18)从经营费用比率和每个客户的贷款成本来看,协会这两个指标值小于亚洲经营不可持续小机构和世界平均水平,略高于亚洲经营可持续机构。
四、结论及完善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内在机制的建议
(一)结论
协会小额信贷内在运行机制体现了福利经济学的理论思想,作为非营利组织,以扶持贫困和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持续的小额信用贷款服务为目标,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实现了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和盈利性,其财务绩效的综合水平接近小额信贷机构的世界平均水平,但与亚洲经营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完善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内在机制的几点建议
1.构建普惠金融体系,扩大小额信贷机构客户服务的可及性。首先,在微观层次上,要构建在竞争基础上为中低收入群体和微小型企业提供微型金融服务的小额信贷组织机构体系,包括NGO小额信贷组织、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社区金融组织,区域性、地方性的私营和国有商业银行等。其次,在中观层次上,构建保障小额信贷机构竞争性运转的制度基础。包括客户诚信体系、小额信贷机构评级体系、审计监督机制、支付体系、信息披露机制等。再次,从宏观层次角度,要有健全的小额信贷法律框架、规章制度。
2.完善小额信贷机构创新机制,增强可持续能力。小额信贷作为扶贫性金融制度的创新,为了实现扶持中低收入群体和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还必须在体制上和组织基础上植入不同于纯粹的商业金融市场的业务运作机制,关注自身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服务创新功能。包括完善客户主动还款的激励机制,坚持分期还款制度安排,改进自动瞄准中低收入群体的机制,避免信息不对称的业务拓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