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2 00:47:3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所谓合作型“国家—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一致关系,两者始终处于上下一致的地位,遥相呼应,各司其职,各行其是。但是,国家与社会在这种长期和谐背景下,形成了特有的发展历程———国家不断强大,社会不断弱小,看似平衡,其实内部也蕴含着发展中的各种难题与危机,这在中国传统社会阶段表现的尤为明显。在中国社会和文化语境中,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事关中国社会发展的背景问题和路径问题。缘于中国古代天人合一、中庸等思想的影响,“国家—社会”一直是以上下通联、和谐一致的形式出现的,好似房屋结构一样,一方处于屋脊,一方处于屋基;一方面它们各司其职,另一方面它们之间互有通联,通过合作达到建筑的稳定。传统观点认为,中央集权制度模式是中国历史上“国家—社会”关系的显著特点,中国的政治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单向运行,社会是完全被动的。历史实践证明,一个持久、健全的政治必须是上下通联、有来有往的双向形式,否则这种政治统治维系的时间和空间都将受到极大压缩,即任何政治绝对不可能只在单一方向轨道上运行。著名社会学家曾在论述中国的“双轨政治”后指出,因公共需要,一些社会公共事务往往是由老百姓自理,老百姓因此而自动组成的团体称为“自治单位”,表明中国乡村社会存在“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例如,古代的乡绅,他们是“中国政治中极重要的人物”,地方的代表,并代表民间与官方协商,而这一过程就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另一条政治轨道。中国史学家钱穆对“国家—社会”关系问题作了更为合理的分析和刻画,他指出,中国具有一贯重视“社会”的历史传统,“社会”实际上是一外来语,中国古人称之为“乡”,并认为“乡的观念,在中国古代一向备受重视。所谓观于乡而知王道之易,就十足透露中国古人对于社会重要性之认识”。钱穆又以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士、农、工、商四个阶层的“四民社会”来表述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指出“四民社会”当中“士”是政府的代表,也是社会关注的中心,乡村子弟十年寒窗,经考试或科举,便有机会踏进政府,成为“士”,“士”是国家治理与社会参与上下一体的核心,“政治与社会常是融合为一的。上下之间,并无大隔阂”。但是,中国的历史证明,在这种上下联通的“国家—社会”合作型关系中并没有看到现代意义上“社会”的多大发展,社会慢慢演变成国家的附庸。对比上述两种“国家—社会”关系模型不难看出,“国家—社会”关系不论是采取对立冲突的模式还是相对和谐顺应的模式,其背后实际上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和社会语境境这一深层次的要素影响。因此,要研究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首先应当着眼于“国家—社会”关系的传统事实,从文化和社会语境的具体性入手,寻求适合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特色之路。
二、中国合作型社会关系基础的新变化———商事社会的发展诉求
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合作型的乡土社会根基开始动摇,“国家—社会”关系正处于由乡土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市场经济阶段,“商事社会”就是描述这一阶段的术语工具。“所谓商事社会,是指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以市民自治组织雏形为社会权利或权力主体代表,平等、自由、正义等进步理念日益发展,初步的半陌生人的法治社会。它是中国由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型的过渡阶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商事社会阶段,特别是随着网络空间的快速发展,虚拟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活动的性质开始发生转变,市场活跃,社会生活也呈现出流动性、异质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国家—社会”关系逐渐趋向“国家—市场—社会”的复杂情势,利益、市场、契约、权利、自利、竞争、陌生人交际等成了人们较多关注的要素,社会整体状态出现了从“集体化社会”向“个体化社会”转变的趋向,社会发展呈现去集体化、去组织化和弱组织化的特征。“当代中国社会的规模性和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传统‘四民社会’的涵括范畴,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多样性、开放性使得单一社会阶层促成‘国家—社会’融为一体、上下整合的力量已然不在,风驰电掣般的社会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抽除了借助大历史和长时段进程缓慢铸造‘国家—社会’关系的时空机制。”在此背景下,调整国家、社会发展的新思路,迫在眉睫。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市场是“伴随生活世界的分化,而产生的系统(市场、国家),系统进而再与生活世界脱节,并对其进行侵夺和殖民化,致使生活世界日渐萎缩”。生活世界的萎缩意味着公民社会的萧条以及公民利益保障的弱化,也意味着强国家、弱社会格局的形成;而唯利是图、尔虞我诈、垄断操纵等又是市场不可避免的、也不会自我克制的存在。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系统性干预市场,是十分必要的。目前,虽然中国公民意识逐渐觉醒,公民自治组织雏形出现并有所发展,但仍未发展到能够真正成为社会权利或权力的集中代表,尚未发展到与市场、国家理性互动的程度;虽然中国平等、自由、正义等进步理念日益发展,但同时并存的权威崇拜、愚昧保守、人情关系等落后观念依然普遍存在及盛行于世;虽然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毕竟还不能称之为健全。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出现复杂化的国情下,调和国家和社会两种力量关系的平衡问题,是中国面临的新的时代重大课题。那么,在商事社会进程中到底怎样才能够有效保障好公民利益?靠市场自身那是天方夜谭,从速成鸡事件、注水肉事件、潍坊污水直排地下事件等可窥见一斑。如果走西方公民社会的道路,采取斗争的方式,更是绝对不可取的,一方面意识形态不同、社会文化土壤不同,另一方面损害人民的利益与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所以,我们应该在中国新“国家—社会”合作型理念下,结合实际,走中国特色合作型的道路,在国家、市场与社会共同构成“合作的三维”下构建社会利益的有效保障机制。
三、中国社会管理———公民社会建设路径分析
目前,中国社会结构模式的变革之路,首先就是要走好从传统的“乡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商事社会”过渡阶段。笔者认为,在此阶段社会管理的建设应着眼于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三个维度的变革,在合作传统下走深化合作共赢的变革之路。
(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确立和公民社会实践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中国社会管理模式改革之需要,可为建设公民社会奠定良好的政治基础。首先,为市场经济营造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为系统的自身洁净和规制提供内源性动力,及时预防和解决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失业、贫富分化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降低市场侵害公民社会的冲动。其次,通过营造一个健康的民主参与的政治环境,积极培育公民社会的成长。再者,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纳税人观念的增强,以及公民对结社权特别是通过互联网话语权表达的强劲诉求,也都进一步要求政府由“管理者”身份变为“服务者”身份。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就在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除了政府,还应该强化公民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过去,“在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是公共事务的唯一的或几乎唯一的主体,是公共物品唯一的或几乎唯一的提供者。人们几乎把政府与公权力等同,很少有人想象政府之外还有其他公权力———社会公权力的存在”。“虽然也有工、青、妇和数量很少的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存在,但它们基本依附于政府,很少能独立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商事社会的到来,人们经济活动的频繁,各种经济性组织开始大量涌现,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管理并非只有政府能够管理,社会同样可以具有管理社会的能力———社会权利或权力。而一些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使社会事务完全暴露在社会成员的直接参与和监督之下,可以较少滋生和腐败,甚至在某些领域比政府管理的效果还要好。因此,社会管理模式的改革,首先应该厘清“政府—社会”的关系,明确政府与社会的职能界限,政府该放手的要敢于放手,只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就足够了,同时政府还可以腾出大量的行政资源做更应该做好的事情。对此,国家已经在采取行动,《行政许可法》第13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法律可以不设行政许可,政府应逐步从这些领域退出。”
(二)商事规则的完善和公民社会的有效监督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也伴生了种类繁多的民间团体,即现代公民社会组织的雏形,它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监督着市场主体的德行运行。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市场、国家是生活世界分化的结果,随着分化,原来生活世界社会成员之间和睦的交往与沟通逐渐被打破,正直、诚信和相互支持的原则受到冲击,生活世界日渐萎缩。市场经济大肆发展,俨然一个大竞技场,优胜者发财致富,失利者亏本破产,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波动性等特点,在发展国家经济的同时,也会导致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决裂,社会稳定的动摇。对此,仅仅依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需要外力的介入,一是加强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规制,二是引入公民社会监督市场经济机制。在中国,由重视市场主体的健康运行,进而推动由商事社会向公民社会的健康转型,才能逐渐还原生活世界的本来面目。前文所提到的服务型政府转型,只是表明政府理念由管制向主动服务的转变,并非意味着政府职能的单一化,政府除了“公共服务”的职能以外,还有其他职能,这些其他职能可以统称为“规制”。所谓规制,是指“公权力主体对社会、市场和相对人活动的规范、调节、监管和控制。规制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有:审批与许可、限制相对人准入资格、税收、利率、价格控制、强制披露信息、设定环境、质量标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规范市场主体、加强生产经营者责任、保证产品安全、保障交易公平、防止过度竞争、垄断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社会和谐,这对于规范商事主体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服务型政府存在规制职能的正当性理由。随着政府理念的转变,不论从规制目的与程度方面,还是从规制方式和程序方面,都是与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追求民生、保护公民利益,逐渐取代GDP或某种政绩追求,成了规制的最终目标。在市场具体规制上,服务型政府往往会采取诸如规范信息披露机制、制定商品定价机制、控制标准制定机制以及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机制等强制性较轻的手段,规范市场,引导市场自律;通过相对人参与或与相对人协商、合作的方式、程序解决问题,以达到保障公民利益的目的。上述而言说到底,市场的规制还是来源于系统(国家)内部,中国虽然也有合作型的文化基础,但是系统自律毕竟不是一个真命题。因此,为了公众利益,社会自身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亦即在市场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须引入公民社会组织过程监督,这种来自系统外的监督往往是最有效的,能够真正引导市场经济活动向生活世界的回归。例如,最近各大主流网站上关于“某地企业污水直排地下”的报道引起社会共鸣,钱与权共谋发展,一些地方政府漠视放任企业违法排污,能否多一点良知与社会责任担当!在系统可能失效的前提下,假如有了一些公益组织的过程介入或社会监督,也许会减少许多乡邻患癌的悲剧。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民社会已经拥有了一种强大有效的社会化媒体力量,他们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并为之构筑了一道道超越系统的防线。
(三)公民社会自身的建设与完善
在中国,虽然长期以来形成了合作型的“国家—社会”关系传统,但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市场—社会”关系还是相距甚远,公民社会发展相对较弱。固步自封,绝不可取,盲目崇外,更违背社会发展规律。所以,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注定要走和谐之路,走变革之路,走中国特色之路。
1.合作背景下现代公民意识有待提升
不管是笔下的乡土社会、“双轨政治”,还是钱穆分析的“四民社会”,它们始终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意义,老百姓没有主体和权利意识,不要求当家作主,只希望有一个“明君”对社会提供权威统治,实质上是一种“顺从”的“臣民社会”,这是管制型政府的基础。而现代公民社会则不一样,公民具有主人翁意识、权利意识,他们力求参与社会,要求政府以服务型的姿态出现并提供有效服务。但是,意识属于思想问题,它的形成往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带有明显的渐进性。在公民民主、参与意识、法治观念普遍淡薄的情形下,培育公民意识采取一种自上而下的思想教育的方式几乎是形成共识的经验。同时,囿于国家面对发展中的艰巨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等任务的挑战,因而一种自上而下的政治形态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精英主导的变革立宪自然就具有了合理性。对于国人而言,自近代以来百余年的理性教育以及政治现实实践,并没有培育出充分的全社会公民意识。而且公民对于身份的认同感主要并不来自于他人的讲述和传授,而是来自于以公民身份参与国家和社会决策的可能性。因此,没有参与的可能性及其实践,教育将是徒劳无益的。公民意识在一定意义上还是主体参与的意识,而参与意识绝非仅靠教育手段灌输所能形成的,尤其是需要实践锻炼手段。其道理与让孩子学会走路一样,口头上的教育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让他亲自去尝试走路。培育公民意识,强调参与实践性活动所起的作用要比主观教育要来的明显得多,这是培育公民意识的客观性手段。一般而言,人从出生到成年,所接受的教育主要来自于家庭和学校,这两者都带有明显的权威性。由此培育了作为公民的服从意识和义务意识,固然对于公民意识而言不可或缺,但更为重要的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却鲜有体现。因此,有限地参与到家庭或学校的决策之中,对于培育早期参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家庭和学校的权威色彩更是浓厚,要做到参与并不容易。一些宽容的家庭和学校可能在很早阶段即开始重视培育孩子的合作能力、自主能力,让其在较大程度上拥有自决权,塑造其独立人格。不过,大部分家庭和学校并非如此,更多的是思想灌输。为了实现现代化国家目标,我们应积极推进学校实现体制上的转换,创造更多的学生实践、参与性训练机会。同时,国家还必须扩展政治社会化的其他途径,提供大众接近社会化传媒的机会、参与行政决策的机会、管理自己生活和参与构建公民社会的机会,引导国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1.2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就社会保障体系来说,到目前为止,国有林区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其自身形式的管理体系。主要形式表现为: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二是企业负担重。最近五年,黑龙江国有林区的社会性支出呈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社会性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超过了一半以上[2]。
1.3关于林区职工的工作生活状况。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黑龙江省的国有林区就面临着亏损的局面,也正是由于企业亏损的原因,林区职工的收入水平始终低于黑龙江省平均工资水平。一部分职工的收入水平甚至勉强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一旦有子女上学,或是看病就医。很肯能就好面临着入不敷出的尴尬境地。根据资料显示,从1998年到2011年天保工程一期实施以来黑龙江省森工系统累计少采木材5060万立方米。在天保工程二期实施后,林区的木材产量,在2013年已经调减到89.4万立方米,逐步达到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3]这就意味着依靠传统林业采伐产生经济效益的做法已经行不通。这对于收入已经相对偏低的林区职工来说,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林区的经济增长一直停滞不前,始终不能吸引优秀人才,同时还导致了人才的大量外流,给林区的社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2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政府社会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2.1政企合一对社会管理格局的制约。(1)造成社会管理职能的隐身性。国有林区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并不能明显的体现出来,并不能发挥出一个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的完全独立性,还是按照之前传统企业模式那样,按照企业经营的模式在进行。并没有清楚的认识何为林区政府社会管理的主体、客体,以及职能方式和环境[4]。(2)使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的转变缺少活力。这一阶段黑龙江省省的国有林区依然是依托资源的弱势经济体,还没有改变以生产为中心的传统国有企业的状况。从以上两方面能够看出,国有林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的转变逐步实现了政企各行其职,各守其道,逐步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政府行政职能。但是,从根本上来看,这些改革还并不深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还落后于其他国有大型企业[5]。
2.2责任主体不明,缺乏有效监督。在管理上,一些国有林区的政府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森工企业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一些单位甚至同属一个办公场所,同用一套人马。这就造成管理人员专业程度不高,工作效率低的特点。在监督上,监督机构内在动力不足,外在法律制度不健全,使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新闻舆论和当地公民的监督更是弱之又弱。最终,导致各部门没有相互监管,又互相制约,使政府的行政能力减弱,企业的经济行为缺乏动力,阻碍和减缓国有林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3全面停伐给政府社会管理带来的压力。第一,人员转岗问题。天保工程实施后,有大量从事木材生产及相关行业的职工需要转岗分流,这部分人数大约为4.5万人;第二,下游产业原料短缺问题。木材产业是国有林区的传统支柱型产业,木材的停伐直接导致了木材原材料的短缺,大兴安岭国有林区内的1370个厂家、600多个加工业户,将有很大一部分面临停产或半停产的窘境;第三,社会建设的资金投入问题。进入新时期以来,大兴安岭林区的小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所需资金,绝大部分都是由大兴安岭林业局自行投入的,木材停伐后,林区政府缺少必要的资金来源,很难再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基础建设上。
3完善国有林区社会管理问题的相关对策
3.1完善社会管理格局。目前,黑龙江省省国有林区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局面,应该实施政企分开原则。把林区资源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剥离开,同时对国有林区的产权制度也进行改革。把国有林区的森林,树木和林地使用,推进市场,采取承包的方式鼓励林业职工进行经营。实现多种经营,创办生态林场,围绕森林资源的有力优势,逐步进行多种经营探索,开创国有林区发展的新局面。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在实施管理中,要落实目标,强化组织领导工作。把复杂的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先确定方法步骤,再提出整体要求,把不同的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安排到每个部门和责任人。在解决具体问题时,要实施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促进林区社会管理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构建从中心到基层,从系统内,到全局的管理网络。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作风。
二、进一步完善规划,科学定位。
把被撤并乡镇镇区的规划纳入到市、市(县)区“十三五”规划和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打破周边行政村与被撤并乡镇镇区的传统界限,统筹制定村镇布局、产业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加大对撤并乡镇的资金扶持,加快改变基础设施落后现状。对自然生态条件较好或历史文化内涵深厚的镇区,培育成休闲观光小镇;原来工业比较好、人流量大的镇区,建设成工业小镇;地处交通便捷、商贸活跃的镇区,打造成商贸小镇或打造成集中居住区;地处偏僻,适宜大面积农耕地块,重点发展农业生产。
三、进一步整合资源,梯次推进。
重视被撤并乡镇学校、医院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优化管理,强化投入;推进教师队伍、医务工作者队伍“市管校聘”“市管院用”。逐步提高街道、社区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功效、服务半径等布局和建设要尽快到位,让群众足不出社区(村)就能方便办事。突出为民服务理念,通过轮岗交流方式派驻服务人员,系统培训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建设;大力培育基层社会组织,推进购买服务,宣传、动员、激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基层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
社会预测的核心难点为何?对于这个问题,默顿认为,社会性行动的五方面因素导致了各种不可测、不可控的未预结果的产生,1.忽视,即相关知识的缺乏。2.失误,即行为的误差,特别是基于过去经验所导致的误差。3.对直接利益的迫切需求所导致的“主动忽视”。4.基本价值,即引导行动者的特定指导价值。5.预言作用,指对于现实的论断(不论真假)本身就会成为现实的一部分,并反过来对现实产生影响。总体而言,默顿是从行动者以及预测者本身的局限性角度来探究这一问题的。默顿的这一思路后来遭到了吉登斯等人的反驳。吉登斯认为默顿忽视了行动者及预测者的“认知能力”(knowledgeability)与“意图性”(intentionality)的重要性。他认为,我们应当在对行动者的意图进行明确区分的基础之上明确复杂的人类行动中的各种行为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尝试进一步分析。在此意义上,尽管我们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仍然存在,但我们可以尽量尝试将这种局限性降低,从而对行动的发展进程进行某种预测。从某种程度上说,阎耀军先生顺和了吉登斯的思路,其所提出的“前馈控制”方法的核心也正是将各类社会行动模式化,并在此基础上基于对大数据的分析与监控,从而期望实现对社会行动发展的预测。该著从三个角度对这一思路进行了阐释:1.阻碍前馈控制得以建立的四重障碍、三大瓶颈;2.应对阻碍的方法:建立“社会风险模拟器”及其一般模式;3.在一般模式指导下的具体实践应用。“前馈控制”原本是科学实验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事先分析和评估即将输入系统的扰动因素对输出结果的影响,并将期望的管理目标同预测结果加以对照,在出现问题之前就发现,事先制定纠偏措施,预控不利扰动因素,将问题解决在萌芽或未萌状态”。[10](28-29)简而言之,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防患于未然”。对于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应对方式通常有“应急”与“预警”两种。前者属于反馈型控制,而后者属于前馈型控制。在阎耀军先生看来,有四重障碍阻挡了前馈控制的发展,即社会预测和预警的困难性、危机预报的自风险性、危机事件的长周期性和为官执政的短期性、政绩考核制度不完善。而在前馈控制的发展中,预警工具的科学化是一个关键要素,但受到三大瓶颈的制约,分别是评估工具科学化问题、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及集成化创新问题。在这样的制约下,传统制度模式的前馈控制机制很难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阎耀军先生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真正建立起一个对于不同类别社会行动的动态、切实并尽可能完备的预警模式化工具,从而实现社会预警的科学化。他给出的答案是开发“社会风险模拟器”。这一概念是从国外的“政策模拟器”和“军事作战仿真模拟”演化而来,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对社会风险的识别及有针对性的政策推演。为此需要结合社会风险问题进行建模和仿真,通过多种情景下的社会风险问题起因研究,以及多主体的社会安全内在机理研究,提出具有科学性和可信度的理论分析模型并据此建立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模式。一般化的前馈控制模式需要遵循三大原则:即以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为前提的原则(或超前预测原则),预警预报和预案启动制度化链接原则(或未萌先动原则),依赖可操作性的技术支撑体系的原则(或操作务实原则)。与之相对的,前馈控制的一般模式由三大模块构成:扰动因素预警模块、预警预控连锁模块、扰动因素预控模块,三模块按流程相连,从而形成了一个动态控制过程。一般意义上的理论建模只是工作的一部分,社会学者真正关心的是这样的研究技术究竟能否以及如何作用于现实社会。阎耀军先生在本书的后半部分介绍了在一般模式指导下的三个具体应用案例。分别是:对我国社会稳定施行前馈控制的尝试;在我国工作中的应用研究;在我国民族关系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三
人类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社会进程,这实际上是社会学界长期以来争论的问题之一。以科尔曼(JamesS.Coleman)等人为代表的自信者相信我们可以“设计”(design)这个社会,也有一批学者感叹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与因果关系的难觅性。我们究竟能否看到甚至设计我们前方的道路,这既是公众对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一个质询,也是学者们不应回避的诘问。阎耀军先生用他的这本新著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自己的回应。更为可贵的是,他不仅从社会学角度出发,更是结合众多新兴的学科和理论,如耗散结构论、协同论、自组织理论、突变论等,以及数学、计算机等其他学科的方法,从而有了一个区别于前人的独特的研究进路。不过,由于这一领域研究的复杂特性及科学探索的本质属性,也使得这种进路本身同样会带来许多值得思考和讨论之处。
1.解决主体局限性的大数据的可靠性问题。
为了解决默顿等人所担心的行动及预测主体的局限性问题,阎耀军先生采用的解决办法即是对众多数据资料的统一分析,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人”的局限性。在计算机技术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今天,此思路确为可试之路。但是,该思路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在于整个建模、分析、预测所依赖的大数据的可靠程度究竟如何。这涉及两方面的数据:一是客观的,但却常常充斥争议的数据,比如当下中国的官员切实收入、中国各类宗教的信众人数、各种歧视性疾病(如艾滋病、甲肝等)的确切患者数等。在社会分析及预测领域,越是这种争议性的数据越是对未来的发展起核心作用。但如果这些数据本身的可信性就不强,又怎能基于此而对未来进行预警呢?二是主观指标,比如在建立民族关系预警模型中使用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少数民族自由满意度”等指标。这些指标本身所包含的含义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即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大规模数据收集过程中,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操作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2.社会预测的反身性问题。
利纳雷斯在继承默顿的“自证预言”思路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了由于预测的加入,社会行动本身就会变成以每次预测为节点的非直线型行动。每次预测以及预测所看到的问题,结合行动中业已出现的问题,都会对行动本身产生影响,从而使未来的发展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而这一点,实际上恰恰是社会预测本身蕴涵的一个吊诡问题。因而对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研究,或许也应该考虑到社会预测本身通过对政策的作用对于未来的发展究竟有何影响。
二、网格化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背景
应该说,网格化管理创新是在我国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严重滞后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统领下,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除了宏观上选择了正确的制度路径之外,还得益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在一些城乡基层单元,在经济管理层面都尝试了不同程度的创新,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导致我国的单位制趋于松解,以前由单位承担的诸多职能逐步社会化、市场化;而随着我国市场化、城市化的推进,社会流动的加速,城乡社区格局骤变。然而相比于经济领域,社会管理层面的变革显然是滞后和不足的,已远远不能适应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以及信息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也让传统的社会管理陷入困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市场经济对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的冲击。戴维•米勒曾指出,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遵循不同的场域规则,市场资源配置和机会的公平原则是“应得”。在市场领域,每个人获得的资源和机会是基于其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而确定的,而在社会领域,资源和机会是按照需求原则来配置[5]。显然市场的场域规则不能替代社会场域的规则。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甚至能达成一种共赢局面:因为“好的市场经济”鼓励公平竞争,社会资源能得到合理配置,而合理的社会管理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我们发现在中国改革以来的转型阶段,两者并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社会管理的滞后和无序增加了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而转型期的社会问题也并没有能通过市场化自动调节的方式来解决,并且很多社会问题恰恰可视为是市场外部性所带来的;显然,市场化也并没有通过“看不见的手”自动破解社会事务的困境问题,除了市场机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信息不充分等带来市场失灵现象,更重要的是,缺乏必要规制包括伦理制约的现行市场体制所遵循的单一经济理性往往带来赢家通吃和精英结盟,并不会自发关注弱势群体;不仅如此,缺少监管机制和价值关怀的市场化逻辑已被贯彻到社会场域中,滋生更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尤其容易在城乡基层的社区结构中显现,也给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挑战。
其次,人口流动对社会管理的冲击。随着单位制的松解,个体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包括区域意义上的横向社会流动和职业意义上的纵向流动开始出现,这些都给基层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垂直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原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在我国转型期,却带来了贫富分化、社会不公、阶层固化等症状,这是很多社会问题发生的背景因素。同时,由于我们正处在信息化时代,因此,这种影响因素也在不断放大,从而引起民众的怨恨与不满;横向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则是有形的,即目前有超过一亿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行往返的钟摆式流动,这不仅给城市的管理和服务带来挑战,也给流出地带来了一些社会后果,如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问题。这就给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挑战。
另外,行政管控对社会管理自身的限制。多年来,我们一直提倡把社会领域的事务回归给社会,让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这样才能让政府更加有效地集中于行政事务,但事实上在我国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边界有时很难分清,正如,还有两个理由使政府不肯放手社会事务,仍然以不同形式在干预或影响社会事务。一是对社会组织不放心,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成长会危及社会的稳定性,或假设社会组织缺乏自主治理的基础;二是和利益有关。对于政府部门而言,管理社会事务也意味着能掌控一定的权力,掌握一定的资源,这也是一些部门不愿放弃手中权力和资源的原因。这不仅和我国多年前就提倡的“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相悖,也直接影响到基层社会管理的自主性:因为在高度的行政管控下,社区在资源和服务上高度依附于政府,使得社区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相应的社区资源也很难得到有效的动员和整合。显然,这种行政社会下的管理忽视了“社会”的作用,用行政力量去做社会自身应该做的事情,将社会纳入行政的控制范围,并不利于社会的成长[1]。行政管控下的基层社会不仅很难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协调,以及自我服务”的治理格局,也有悖于我国执政党多年前提倡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理念。
总之,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社会流动的加速,社会结构的转型,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严重滞后,也无法满足基层社会的需求,更无法应对一些过渡性和增发性的社会问题,因而网格化管理显然就是对传统社会基层管理现实困境下的一种回应和创新,那么这种社会创新遵循何种逻辑?
三、何以可能:网格化管理的运作逻辑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各地推行的网格化社会管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北京的“数字化管理模式”,浙江舟山的“组团式服务模式”、上海、镇江、四川以及南京栖霞等地尝试的“城乡一体化模式”等,都是借助于网格平台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或服务把空间或地理意义上的网格进行划分,运用网格地图技术将某一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单元,作为最小的管理和服务单位,这些网格既不同于基层的行政划分区域,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区”单位。网格化管理改变以往的“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管理思路,以实现对管理对象的全面化、无缝化、高效化、节约化、便捷化管理,在此种思路下,网格需要对空间范畴再确认。
值得关注的是:网格不同于社区,我国目前社区不仅存在行政化倾向,而且社区之间的异质性大,不少社区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资源共享的层次太低,即社区服务贫乏,居民参与度低,因而社区无法满足共同体的需求,这也是各社区通过网格划分实现空间关系重组,应对上述困境的一种尝试。
下面我们以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为例看看网格是如何划分的。南京栖霞区仙林街道的行政区域面积23.17平方公里,下辖3个社区居委会,11家商品房小区,高等院校12所,知名中小学5所,常住人口2.2万余人,在校生约12.8万人。尽管仙林街道下辖三个社区居委会,但由于近年来多所高校的入驻,失地农民的就地安置,大批商品房的开发,入驻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骤增,三个社区居委会根本无法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为了应对辖区所发生的变化,在原有区域内进行网格划分是仙林街道网格化管理的第一步。图1展示了整个仙林街道划分的6个一级网格,46个二级网格,以社区为基本单位设置了1156个三级网格[1]。
网格划分遵循了“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原则。所谓“横向到边”,是指管理和服务上要将原有科层管理所疏离的地带纳入管辖范围,做到无遗漏,尤其是一些管理真空的地带,这些空间往往既是滋生社会问题的场所;而“纵向到底”,是指网格在层级结构上,“通过网格直接联结服务对象,使它的触角延伸到了最底层”。横向到边以及纵向到底一方面打破了原先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现象,另一方面可借助于网格将资源和工作重心下移。按照网格化理论的最初理念,“网格化管理对终端用户提供友好透明渠道,通过多层多渠道协议体系实现网格资源有效利用和业务协同,在动态复杂背景下实现多组织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终端用户使用和组织管理复杂性,提高管理效率,因此网格化管理为现代复杂社会经济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方案。”[2]在这个意义上,网格划分是尝试化解复杂情境、以更好资源服务群众的一种策略。现实中的网格划分往往会遵循“因地制宜”的方式制定管理和服务策略,如北京市基于“方便群众、易于管理”的划分原则,按照“完整性、便利性、均衡性、差异性”的原则,将全区187个社区划分为589个网络,根据人、地、物、事、情等基本情况,将网络划分为住宅、商务商业、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四种类型;在城乡结合带,根据农村、城市、工业园区的不同特点,将全区划分为605个单元网络,其中社区网络143个、村庄网络440个(364个规划保留村、计划拆迁村76个)、园区网络22个;在农村地区,房山区将农村网络分为“村民住宅区、农业生产区、林地区、坑塘水面区、荒山区、滩涂区“六种类型,密云县也出现了”社区网络、村庄网络、农地网络、山场网络、景区网络、工业区网络”等[3]。
网格划分并不止于一种空间关系的重置,而是责权利的再落实。例如北京东城区一共约有1万平方米,将其化为1539个互相联接的网格单元,配备350名城市管理监督管理员,这些监督管理员的职能就是对其管辖网格内的城市部件进行监控,所谓城市部件指的是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保、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相关设施,这些设置被逐一登记编码,每一部件按“市辖区代码-大类代码-小类代码-部件名称-归属部门-问题位置-所在网格号“编码,并纳入地理空间数据库,”从而在21个行政执法部门,6个政府职能部门和10个街道的保洁队、绿化队之间形成信息共享。也就是说,网格化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无缝隙管理”,即为了解决打破部门、层级以及职能的边界,解决好部门机构的协调和整合问题,针对官僚体制所带来的碎片化治理而提出的一种整体性治理,“无缝隙组织以一种整体的而不是各自为政的方式提供服务。”[4]网格化管理通过网格划分、责权利的重置,同样也希望能破解科层固化、部门推诿以及需求不足等困境。网格化管理并不只是静态地将网格划分,在图2的简单网络示意图中,我们可以看到网格包括一定的动态结构,这种结构不同于传统的科层结构,它包含了四个组成部分,即网格化服务对象、网格巡逻人员、指挥中心、服务职能部门,形成了五个渠道,即对象采集渠道(1)巡逻监督信息上报渠道(2)资源调度渠道(3)服务渠道(4)对象主动触发渠道(5)两种内部监督机制(职能部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巡逻监督人员监督机制)和一个外部监督机制[5]。通过网格化管理操作层面的流程我们能看出在网格划分之后,还具备一定的责任落实机制(参图2)。值得关注的是,网格化管理既遵循了我国基层组织执行过的目标责任制,又和之前的目标责任制有所不同,或可称为是一种新型的目标责任制,其显著的差别是:以前的目标责任制主要是针对经济、计生工作等硬指标,而网格化管理是全方位的,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是一种“结果取向”(包括硬指标以及弹性任务),并且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大都增加了居民满意度以及幸福感等“软指标”,作为考核的依据;而传统的目标责任制是将上级党政组织所确立的行政总目标逐次进行分解和细化,形成一套目标和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各级组织进行“管理”(如考评、奖惩等)的依据,并以书面形式的责任状/书在上下级党政部门之间进行层层签订,以期获得最佳行政效能的一套综合管理方法,因而这种目标责任制是自上而下的,往往是政府上下级之间形成一定的契约关系,有学者称之为“压力型体制”[1]。但是在上述的网格化管理的运作逻辑中我们能看出这种目标责任是基层政府推动的,并不只是“眼光向上”,而是更加注重民生诉求和民意评判,因而网格化管理不仅仅是政府之间的契约,也是在政府推动下吸纳社区基层民众积极参与的一种新型的目标责任制。
四、何以可为:从管控到服务的功能演绎
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推进和城市化的加速,尤其是利益群体的日益分化,社会生活的风险明显增加。为了应对这些风险,近年来,一些基层组织在社会管理的理念中,提倡一种“消极的社会管理”,即认为社会管理主要就是管控社会,“不出事”、“摆平”就是硬道理,管控思路成为不少地方政府新的行为逻辑,这种管控思维体现的是压力型体制下政府的政绩取向,象北京市东城区初期的网格化管理中曾经建立“三定期”、“三不出”的原则,即网格助理员定期巡查,小事不出网格,网格管理员定期汇总,一般纠纷不出社区,街道指挥中心定期分析,负责纠纷不出街道。”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尽管网格嵌入了社区,但是网格在扮演具体功能时还是秉承了一定的管控和维稳思路,这显然是压力型体制的一种延续,只不过将以前的GDP的经济指标压力转化成发生率、上访率等指标压力。在这种思路下,人们往往会把社会管理的任务简约为维护地方社会的“底线”稳定,使网格化管理成为维稳过程中的一种“创新”方式。
这种模式在历史的特殊阶段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如果我们把“维稳”视为“唯稳”,这实际上是一种机械的、片面的维稳观[2]。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经进入利益博弈时代,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分化和社会矛盾的增加,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现象。然而,面对利益关系复杂化和社会矛盾增加的趋势,关键在于正确定位和判断矛盾与冲突,并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没有一套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制度、规则和程序,矛盾积累起来,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导致严重后果,整个社会也必将付出巨大代价[3]。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没有基层民众的监督和制约,地方政府并不会自动实现社会公益目标,即管控和维稳思维下的这种网格化管理往往会掩盖一些真实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的根源,也没有带来制度化的利益协商机制,正如下图中我们例出的网格化两种功能的差异。
尽管管控和维稳思路下的网格化管理也能借助网格,通过信息整合和流程再造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问题,也有利于快速处置问题,正如上文指出,在特殊的历史时刻,这种网格化管理确实能发挥积极的功能,但是如果在国家和社会正常转型期,仍然一味强调这种网格化管理的这种单一功能是有悖于网格化管理的最初意涵的。网格理论最初提倡的是一种需求导向的“服务、效率以及资源共享”,通过网格化提供积极的服务,除了网格中的资源共享之外,还要借助网格建立一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网格化管理的最终目的可以通过民意表达机制自下而上地理顺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和基层群众的纽带关系,即走向积极的服务型的网格化管理。
从这个角度看,尽管目前的网格化管理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推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网格化管理是受控于地方政府政绩约束。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不能一味只关注“上访率”和的“不出事”逻辑。因为“地方社会包括了一系列不同的组织网络,正式的政治领导角色应该是去识别这些网络,协同处理地方政策问题或者建设新的网络,以解决特定政策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他们的政治角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引导和控制,而是通过协调和建立合作去保证他们应该负责的地方的福利。”[2]也就是说,如果从管控型网格化管理能演绎至服务型网格化管理,势必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地方政府从压力型政府真正过渡至服务型政府。
(一)主体回归———进一步明确乡村治理的农民主体地位,激发主体创造性在规划设计上,须在调研—制定—实施—维护的全过程逐步恢复农村原有的自治机制。普及基本的营建知识,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及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管理维护中,要借整治行动系统性地制定后续政策,建立全体村民共同保护环境卫生的责任机制,经常性地开展“卫生庭院”、“文明户”等群众性的活动,促进新农村建设走上规范自治的轨道。在强村富民上,要立足农民自愿发展“城需型”产业,促进“产村相融”。充分发挥苏南地区城乡一体化的优势,鼓励乡村提供多元化的休闲消费产品,成立能为村集体增加经济能力、为农户增加收入的多种合作社。这样不仅可以缓冲“靠天吃饭”的农产品生产风险,并且也可以避免城市工业进村所引发的环境污染和市场风险。
(二)内涵矫正———进一步明确乡村综合发展的长期思路,激活整体生命力农村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精神文化是一个整体系统,不能人为割裂。人、自然、建筑、精神、文化、经济本是一个生命体,只有独立的规划和建设,系统就不存在,新农村建设也就很难做得有完整性,也就谈不上新农村建设的生命力。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新农村建设,应当立足于乡村文化价值传统,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大系统的当代重构,实现经济特色发展、社会自治管理、环境乡土宜人的综合目标。从而真正实现“乡村是城市的梦想,是城市最后的心灵家园”的美好愿景,以此激发出蓬勃持久的生命力。
(三)乡土重建———进一步明确乡村环境整治的根本特点,激发聚落归属感务必扭转当下乡村建设都市化、景区化的倾向,尊重和体现乡村“生产、生活、生态”三位一体的特征,实现乡土回归。首先,应该充分尊重现有的居民点布局特征,切忌通过拆并村庄来建立规模较大的居民集中区[4]。其次,建设与整治进程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曾经讲过,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用30至50年时间,这是实事求是的科学判断。再次,必须尊重乡村资源环境特征和乡土文化特点。要做到“垃圾不出村、污水不入河”,“河里有鱼、树上有鸟、地上有虫”的目标[5]。在建设中尽量选用乡土材料、植物,杜绝非功能性造景。施工队伍和劳力也尽量从本地筹集,这样不但有利节约,还能提高村民的主人翁意识。
二、实践:无锡市阳山镇朱村整治全过程的规划设计探索
在无锡市阳山镇朱村等村庄环境整治试点中,由规划设计单位、大学研究人员合作,以“深入乡村地区的社区工作方法和互动式的社区规划过程”,在“村庄整治中实施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规划融入”这一课题上作出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一)创新整治工作组织体系1.自主与规范的工作组织村庄整治由镇村两级推动实施,牵涉到镇长、建设站长、所在村村民主任(支书)、村民代表,以及全体村民的工作,客观上存在“决策协调”(镇长—村干部)、“实施协调”(站长—村干部)、“利益协调”(村民—村干部)三重主要的协调关系,村干部是一切工作的“中枢”。“以村干部为中枢”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工作计划部署、沟通协调、定案决策。人、财、物的使用调度都依托村干部及其领导的村委会班子而开展,责任与信任既是压力也是动力,这个过程本身也提升了村一级自治组织的凝聚力,同时也加强了基层组织与村民的沟通与信任。设计单位则成为这一机制中的信息汇总和方案会诊的平台,起到了“辅助决策”的作用。2.科学与民主的编制工作组织一是实现了多专业力量的融合(见表1)。二是在方案决策上,通过不下十轮的多类型方案论证程序,充分吸纳了各层次各方面意见,使得整治工作更加科学合理。三是规划设计、研究人员以及镇相关专业人员驻村工作,使得所有问题能够在现场协商解决,并且整个过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更能满足群众意愿。
(二)整治中的规划技术支持1.推动促进有效的公众参与具体搭建了一个“村庄整治交流平台”,落实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成员包括村委会、规划设计团队、有文化的长者和建设单位,是整个村庄整治的组织者;第二层次的成员主要包括村民小组组长和村内党员,负责向上反映村民意见、向下传达整治工作方案;第三层次成员是全村各户村民代表。工作中他们还充分利用了QQ等信息交流工具与平台。根据工作深度和工程推进情况,在各个层次的平台有序进行交流,既能够有效采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减少无谓的争执和反复,提高工作效率。2.GIS信息库建设辅助各项决策以“村民主体”为导向,细化现状调研,绘制“一库一图一表”。以户为基本单元,开展问卷调研,并结合访谈等形式,对各农户的生活情况进行详实的调研,并借助GIS软件,建立每家每户的“村民信息档案库”。详细标识房屋、围墙、场地、树木、菜地、彩钢棚、家禽养殖区等空间的位置和尺寸以及实际使用农户,明确各类“空间要素”的现状实际权属分布情况,这有利于整治中对相关产权问题的处置和补偿政策上的综合协调,也能形象化地反映各家各户对规划目标的现实需求。3.当好乡土景观的专业宣传队一是在踏勘调研中挖掘特色、构思方案。如在阳山镇朱村整治中项目组不但摸清了每一棵树、一眼井、一方菜园的情况,还掌握了村民全日生活作息情况。并通过与文化站、村干部、村内长者和普通村民的访谈,理解农村产业经济、文化习俗、生活习惯的特点,尽量避免方案“水土不服”的问题。二是广泛发动村民参与整治工作以保持村庄特色。如家前屋后、排水沟渠环境清理,自家违建拆除和房屋修缮。比如在村庄内部留下“微田园”,房前屋后、前庭后院,栽瓜种菜,鸡犬之声相闻,既具有实用价值,又保有农村特色和乡村生活的情趣。三是材料工艺的乡土保持。尽量利用好村庄拆除中大量的建筑材料和农村自有的材料。
(三)整治后续长效管理1.整治中实现后续治理机构和章程的完善围绕规划实施搭班子、定章程。在具体实施中,明确划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范围边界,明晰界定村庄内农户“私有空间”、“半公共空间”和“公共空间”的界限。重点对“半公共空间”的使用进行明确的界定,激发农户对该区域的自我管理热情。同时又明确了各类空间的整治内容、责任主体,区分村集体统一整治和各家各户自行整治的内容,并明确整治结束后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使村民在村庄整治工作一开始就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划定空间整治责任的“包干区”方法得到了当地媒体的大力宣传。2.村民自治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了后续长效管理,配合规划实施和后续维护出台了“整治与管理责任书”,明确村集体统一整治的内容包括墙面粉刷、空调外机包装、储物辅房整治、屋前平台铺地整理、篱笆安装等;住户自行整治的内容包括屋边杂物清理、配合拆除彩钢棚、转移家禽养殖地点、菜园和场地长效管理等。在这次村庄整治活动中,广大村民还接受了一次村镇建设知识、乡村旅游知识、集体议事知识等相关内容的学习,掌握了新的信息,提升了审美情趣;通过镇政府组织的先进样板村考察不但开阔了眼界,而且激发了自我发展、自我治理的热情。3.村庄经济、社会、环境的持续发展在村庄整治进程后期,不少农户看到了环境改善后带来的农家休闲经济机遇,同时借“靠近城镇、紧邻度假区”的区位优势,开始筹划发展农家乐和林果采摘旅游。村委组织全面规划乡村旅游发展,并将产业发展、队伍建设、村民培训与村庄规范化管理系统考虑,这为今后乡村产业发展摆脱传统的工业企业依赖,全面改善农村大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现代化意识,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社会便是由不同部分化合而成但又不同于其组成部分的特殊实体,它是“自成一体”的存在,而普遍存在于社会各处的固有“存在”被称为“社会事实”。了解涂尔干对待社会及社会事实的态度,能够有助于更好理解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社会”概念。首先,涂尔干把社会事实当作“物”来考察,认为社会事实是与物质之物具有同等地位、但表象形式不同的“物”。从性质上看“物”支配着个人意识,形成于个人意识之外。虽然他并不否认个人的意愿、意图和行为对于社会进化所产生的影响,但社会事实绝非心灵的产物,与观念对立开来。另外,社会事实作为“物”不仅外在于人,而且于人而言会产生强大的影响力。社会现象的基本特征在于从外部对个人意识施加压力,这种压力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约束力,它以社会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约束使得个人在面对管理他的力量时表现服从。
涂尔干的“社会观”影响了他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态度。首先,社会生活来自一种把个人的意识结合起来而加以改造从而产生新的存在形式的特殊加工,社会事实也不是各个独立事件的简单加总,而是存在于个人之外,其属性并不寓于个人之中而是外在于个人的现实,它有别于依靠个人意识而存在的心理现象。所以社会事实作为物具有不以人的精神状态或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在理解和分析它时必须摆脱事前的预判和主观判断。另一方面,社会事实作为物与观念对立,“其本性所决定了它作为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唯一可靠论据”。其次,社会具有一种无形的强制力量,个人难以反抗。在人们所处的共同环境中,有某种力量使之倾向于同一个方向,这种力往往由超越于个人的社会环境中的共同思想、信仰、习惯和倾向所表现出来,它的大小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社会“力”的意义在于承认集体的行为方式或思维方式是存在于个人之外的,个人需要适应于这种外在于人但具有约束性质的力量。在面对社会时,个人的愿望和意愿必须遵从于它。
二、让“社会”回归到社会管理研究
涂尔干的观点对于社会管理研究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社会事实是“物”,社会管理研究需要将各种社会现象看作是外在于个人现实的事物来进行研究,任何预先的判断和脱离社会事实的观念都是需要否定的。同时,在社会管理的研究中,虽然可以利用统计数据的规律性来表现某种外在于个人的集体倾向,但是这种倾向不是简单地由单个个体的总和,而是一种化合而成的特殊综合体,它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的总和。虽然由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体系,但这个体系则是一种具有自身属性的特殊实在,具有新的心理个性。所以当社会管理研究趋向于个人、组织或单个的社会部门及其功能时应该把握这一要点,在看待某种社会现象时要了解其产生是与孤立地出现于个人意识中的现象完全不同的新现象,它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于产生了它们的社会本身之中,而不存在于这个社会的局部之中,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另外,在进行社会管理研究时应该意识到社会运行中那只“看不见的手”。社会存在着一种力量,以它支配个人的方式证明它并不是从属于个人,它以自己的运行方式而对个人施加影响。运用这种力,社会可以自发的调节个人和组织,个人所需的一切都来自于社会。需要指出的是,引入涂尔干的观点并不是为了说明个人在社会面前无能为力,而是在社会管理研究时留意社会具有的这种外在于人的独特力量,它以不依赖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行为方式和判断方式行事。社会管理研究中一个主要矛盾即为试图改造和管理社会的主观需要和社会作为自成一体的实在所具有客观性之间的矛盾。
(二)鼓励公民参与,实现公民治理
公民参与不仅可以让政府更好地获取公民信息和利益诉求,拓宽政府解决方案的来源,改进公共政策的质量,还可以增强公民对政策的理解和认知,进而在执行政策时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提高政策执行的效果。更深层的意义还在于,公民参与为寻求公民与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创造了可能性。另外,公民参与提高了公民参与的意愿,培养了公民意识,增强了公民责任感,使公民参与更加有序、有效,形成良性循环效应。应该看到,在中国公民参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公民参与已经逐渐成为现代政府治理过程和公共管理者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公安机关一方面要信任公众,鼓励公民参与,树立“利益共同体”观念;另一方面要创造充分对话和多样参与的合作环境,去“装饰化”,即政策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都是公开和可参与的,真正、充分地让民众参与。公安机关需秉承共同的“公共安全利益观”和“治安环境共享观”,在以社区为社会管理单元的网格化管理模式下,建立警民互相信任、彼此适应的合作关系,通过权力共享、集体努力和协作有效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公共安全。
(三)服务而不是“管控”
过去,政府在为社会掌舵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当我们急于掌舵时,也许我们正在淡忘谁拥有这条船。”[15]金与斯蒂弗斯在《政府属于我们》一文中明确指出:不要忘记政府是属于它的公民的。赋予行政官员更多的权力去掌控社会,只会促使政府的行政权力倾轧公民的民利。因此,“公共行政官员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政策时应该着重强调他们服务于公民与授权于公民的职责。”“换言之,政府应该将公民置于首位,重点不应该放在为政府这艘船掌舵或者划桨上,而应该放在建立具有完整性和回应性的公共机构上。”新公共服务视角下,公安机关领导的概念应该重新定义为基于公共价值观的“公仆”,他们“帮助社区及公民认识他们的需要和潜能”,“整合和表达社区的愿景”,“充当行动的触发器或促进因素”;领导的角色也应该从老的管控思维中脱离出来,重新定位于调解、协商、裁判的角色,甚至扮演委托、授权、中介的角色。公安机关的领导不再是社会中拥有特殊行政权力的人,而是在整个组织和社会过程中的一个参与者。
二、青年志愿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青年志愿服务经过了20年的发展,在促进青年健康成长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3]目前,青年志愿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表现为:招募宣传途径不完善,服务激励方式不系统,评价反馈渠道不畅通,制度保障体系不健全四个方面。
(一)招募宣传途径不完善完善的志愿者招募机制是青年志愿服务长足发展根本保障。一是社会招募的途径不够广泛。目前,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受到机制保障、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制约,仍以组织发动为主要途径。组织招募是以行政推动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招募方式组织动员的范围较小,大多局限于各级团组织;行政色彩过强,会使人们产生抵触心理;开放程度较小,难以吸收社会上各个阶层的人们。二是青年志愿者的构成较为单一。大多数青年志愿者都是在校学生,也有小部分来自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这样社会资源难以得到合理分配和利用。目前,志愿组织很少在个体、私营、合资企业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人群中进行志愿宣传、引导和招募,而实际上,在这些组织中,存在着大量有奉献精神并愿意参与志愿服务的人士,而且他们大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可以在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服务激励方式不系统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合理、有效、适时的激励,能够调动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的积极性,使志愿者获得归属感。虽然青年志愿组织已经初步形成一套比较适合自身特点的激励方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激励方式较为陈旧单一,多是采用比较传统的激励方式,对于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荣誉表彰。二是激励主体比较局限。在我国,志愿者的激励主要是来自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而与志愿服务密切相关的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却很少参与到志愿者的激励活动中。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青年志愿服务还没有将企业、个人和社会这三者纳入到激励主体之中,没有得到他们在资金、设备、场地等多方面的支持。
(三)评价反馈渠道不畅通青年志愿服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一次志愿活动的结束并不代表整个服务过程的终结。只有对志愿者和志愿活动项目进行及时、科学、客观地评价和反馈,才能保证志愿服务活动良性运行。评价反馈的渠道不畅通,不能及时对志愿者在整个活动项目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和反馈,造成志愿服务组织的生机与活力匮乏,导致一些青年志愿者在缺乏组织凝聚力的情况下中途退出,不仅使志愿者队伍的稳定性和志愿活动的连续性受到严重影响,也不利于志愿精神的弘扬和传承。
(四)制度保障体系不健全一是缺乏稳定的资金保障。青年志愿者只有在自身生活和安全方面得到基本的保障,才能本着友爱、奉献的精神为人民社会服务,特别是在一些大型的高危、援助志愿服务当中,更需要保障青年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的物资需求。二是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青年志愿服务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同时也造遇到诸如对青年志愿服务的地位、作用等方面未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等问题,因此,出台与青年志愿服务相关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的法制化,是当务之急。
三、思考与建议
在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青年志愿服务的发展主要依赖其自身运行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抓住社会管理创新的良好机遇,找准自身在社会管理创新这个平台上的发展方向,完善青年志愿服务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青年志愿服务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的作用。
(一)培育社会化参与机制青年志愿服务需要与社会环境相融合,通过对社会的积极贡献与影响来鼓舞和吸引更广泛的青年参与,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不断社会化、普遍化和渗透化。同时,共青团组织的角色定位应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直接组织者逐渐转变,把培育和扶持各种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型社团作为工作重心,着力帮助青年志愿服务社团逐步打造自身的特色,以此吸引更多的青年参与其中。还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托企业或社区,向法人团体方向发展,更好地发挥出对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青年健康成长的双向服务功能。
(二)形成网络化组织机制注重强化团组织服务青年、引导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构建自上而下的“1+N+X”枢纽型青年组织体系,即以团组织为核心的“1(共青团)+N(团属社会组织)+X(青年社会组织及志愿者)”枢纽型青年组织体系,实施“2333”模式,开展乡镇“实体化大团委”建设,积极引导各类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依托团组织和团属青年组织的优势资源,对导向正确、管理规范、工作有效的青年社会组织,进行帮扶支持,资源共享,促其发展成为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强有力的外部力量。通过构建覆盖广泛、体系健全的志愿服务网络体系,进而推动志愿服务工作高效开展。
二、我国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策略中面对的实际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城乡差距形式急剧扩张,这已然成为社会经济结构调整的核心矛盾危机,须知目前既定农业产值占据我国整体生产数值的比重已经骤减15%,而呈现二元结构也未产生本质性变化。
1.区域发展严重失衡
我国县域经济实力存在严重差距特征,其中尤以西部地区最为落后,无论是城乡居民收入或是社会文化构造状况,都与标准市场化形态存在较大出入。要尽快遏制此类危机状况,就必须随着经济改革步伐推进进行同步处置,不可滋生焦急心理。
2.城乡产业关联程度骤减
我国现下呈现二元结构夹杂着深刻的产业分割迹象,并且单位产业格局联系特性严重分离,尽管各类地区已经针对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出严密关注和有机延展,可无论透过理论或者是实际操作层面观察,都存在工业、服务业向城市吸纳感知效应,也就是说在农村地区加快产业化调整速率已经处于迫在眉睫之势。实际上这类产业分割迹象已经深度弱化了城乡经济基础架构,势必不利于后期社会协调发展。现如今我国大部分乡镇企业难以全面经营,特别是单位农民经济实力增长效果极为模糊,这一切现象都是城乡产业关联程度不强所造成的。
3.城市人口压力的沉重
城乡现下全面承受人口与劳动力合理分配压力,就业矛盾广泛滋生,而抑制此类危机的有效途径就是促进产业模式的创新转换与协调发展速率,特别是依托于城市化的第三产业模式,如若单纯地消除阻挡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制度,对于后期两地一体化发展也是没有太大的的辅助功效的。具体来讲,我国必须主动联合过往经济体制改革经验,及时运用经济、行政以及文化综合调试手段进行城乡二元结构的改造,这是目前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构建的核心任务,需要适当引起规划主体的严密注视和有机开拓。
三、新型农村社会管制要求详述
农村实施高度社会管理完全是迎合工业城市化改造思想的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表现手段,按照基层组织单位形态角度分析,涉及居住空间与社会成员生活保障问题以及地方性文化传统都将受到有力保护。相对于城市结构来讲,农村大众居住密集效果不够坚实,一切活动利用村镇作为核心运转,其间不乏一系列农业生产活动的拓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不断改良,农村生活模式必将产生高度变化,有关外部性特征逐渐落地生根,国家规范性制度开始大面积迁移其中。而城乡统筹管制手法可说是在充分保留农村经济产业活力前提下实现工业反补能效,使得农村富余劳动力充分转移,为两地同步发展献计献策。自此之后,农民群体开始向城镇周边新型聚居场所靠近,土地资源也顺势过渡成为集中规模经营形态,工业产业活动的广泛交织必然带动城乡深切交流功效,创新生产技术经验与经济轨道正式上线。现如今政府一改传统卫生与公益事业发展理念,使得合理比例的公共资源顺畅转移到农村,令这类区域也能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如低保、养老与医疗保险项目等。整体服务体系架构瞬时完善丰富起来。
四、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改良建议补充
最近阶段,有关政府开始针对农村经济加以大力扶持,为了加快县城市化转变进程,提升当地社会管理能效与科学发展实力。新农村社会结构改造可以采用农村传统的赶地、租赁或收买的方式解决用地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首先新区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要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在新村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当地群众的意愿,采取不同的方式获得社区建设用地。涉及行政区划变更和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制定土地调整方案,充分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合理调整土地权属,以免引起权属纠纷。
1.城乡资源协调配置
城乡和谐发展需要借助创新资源配置基础作为依托媒介,利用城乡科学共享理论,争取透过农民经济增收与公共服务流程进行两地资源科学分配,维持异质化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特性,适当建立起良性循环与统一发展文化体制。再就是匹配坚固的政策内涵,尽量将不同等级乡镇差距特征泯灭,适当加大政策倾斜辅助力度,尤其是偏远乡镇的财政支持效果,如创新农村建设资金、后期标准税收成果分成与生态补偿等;并且广泛吸引财力机构关注,必要时设立资源整合项目,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建设资金的投入数目。
2.创新农村自治政策的颁布
农村有必要实施科学自制管理政策,确保在还权于民基础上令其自主参与领导班子选举流程,能够针对公章、村帐以及合同内容实施严格规范管理,强化各类协约签订的公开化特征,并交由乡镇代表与法律顾问细致审核。坚持上述手段,可以尽量令村级权力公开化,确保任何流程都依法运行,杜绝任何中饱私囊的腐败迹象。再就是全面抑制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患,积极推行支部领导范围下的村民自主社会管理模式。如城镇化发展型新农村,就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坚持以城带乡、以乡促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引导农民向城镇集聚,加速资本和产业转移,加快建设城镇型新农村,促进农民职业和空间转移,形成新型的城乡产业结构和城镇体系。参照城镇的布局、结构、功能,规划新农村建设,实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路网相联”,群众足不出村就可以解决食、住、行、娱、学、医等日常问题,使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进程有机结合在一起。
3.科学吸纳整合涉农项目资金
运用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与土地复垦费用作为资金重新吸纳特定出口,适当引领农业先进技术成果与资源协调开发能效,使得当地各类公路建设、退耕还林以及通讯事业得以协调运转。对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布置与开放工作,应该适当引起不同等级层次政府的关注,确保专项扶持资金能够顺利到位。实现此类事业高度建设指标,就必须保留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将示范村项目拓展作为核心任务指标,令政府一切资金支持政策得以快速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