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制度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8-18 01:59:2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海关制度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海关制度论文

篇1

(一)海外企业的资金筹集往往不能及时到位。这主要由一下几方面的原因引起,首先是由于海外分公司的财务预算不到位,对市场情况的变化,如汇率变动等估计不足。其次,海外公司上报母公司的资金计划精确度不高,缺乏可信度,资金计划书往往不能成为每次汇款的依据。最后,由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汇款程序较为复杂和繁琐,而我们对这方面的经验又比较缺失。

(二)资金的筹集来源较为单一。目前我国海外企业的筹资渠道除了企业内部资金或母公司拨款外,更多的依赖于国内或国外银行借款。这种方式过于单一。实际上,从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筹集资金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或者还可以像国家申请专项资金借款或国家财政拨款。

2.投资问题

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家金融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限制和影响,目前我国集团在进出口银行的贷款规模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约。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在海外的开发投资项目还比较单一,在国内银行外汇贷款的规模也比较小。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经验的海外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企业对汇率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够,不懂得用多种汇率货币来规避风险。

3.税务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对海外税务管理的重视和关注程度远远不够,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海外税务筹划体系。母公司往往要求海外办事处和分支机构建立国内账务系统,编制内部财务报表,而不考虑建立一套真正有效并与环境相适应的外账体系和税务体系,更谈不上建立有效的税务筹划制度

二、海外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优化措施

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的实际情况,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主要需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运营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入手。海外融资管理方面和国内企业的融资方式少,融资困难不同,我国企业在海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更为广泛和多样的融资方式。这有利于海外企业原始资本的积累。但与此同时,海外企业财务管理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海外企业需严格衡量好融资渠道与潜在风险的关系,趋利避害,以最有利的条件为企业融资,构建最佳的资本结构。融资方式的选择。虽然相比于国内,我国海外企业融资的渠道与方式更加多种多样,但由于其投资项目所在国多为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体制还不健全,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因此,我国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除了依靠国内总公司的资金支持外,还可以通过所在国的国际化银行或实力较为雄厚的国际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此外,还可以采取混合融资的方式,由于目前我国“走出去”的海外投资企业多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由此便可充分利用我国的财政优惠政策,向本国和投资项目所在国以及当地的金融机构申请组合信贷进行融资。融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首先,海外子公司应该根据投资项目的进展状况制定合理的资金预算计划,对各个阶段的资金需求量做出科学、准确的预算,尽量缩小误差。因为只有保证较为准确的预算资金需求量,才能保证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链的衔接安全,同时能较好的控制预定的资金成本。此外,要有高度的战略管理眼光,要以实现企业的最大价值为基础和根本,在此基础上建立最优的资本结构。同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经营风险的能力及海外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所在国的具体环境。再次,由于目前我国海外企业开展的项目仍停留在基础建设方面,工程周期长,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因此,只有详细规划每个阶段所需的资金,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进展。最后,在确定了各阶段资金的需求量和基本的资金结构后,企业应科学合理的选择融资渠道,处理好融资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比率。我国海外子公司的融资经验还比较欠缺,融资方面也还存在较多困难,但我国金融机构对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集团给予巨大的协议信贷支持,因此海外子公司除了依靠自身的资金积累,还可由集团总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以满足海外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

1.海外投资管理方面

(一)直接斥资在海外创建新的企业,相当于在海外成立独立的子公司,与在国内成立子公司的方法和形式是一致的,就我国海外投资的基本情况来看,这是目前我国在海外投资最主要的形式。从好的方面而言,它可以使总公司对海外子公司掌有绝对的控制权,还可以利用各国之间的税务差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但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国家对某些行业比较重视,禁止外资企业独立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外资企业的发展。

(二)与投资项目所在国企业合营。由于部分国家对某些行业禁止外资独立经营,这就要求海外投资企业不得不选择合营这一投资模式,当然,合资也有其一定的优势。首先,当地企业对所在国家的法规政策,政府关系都较为熟悉,与其合作能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降低经营风险,以便于快速打开当地市场。其次,合营可以使我国外资企业进入到投资项目所在国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从而拓宽发展领域。此外,合资企业往往能享受到政府财政政策的优惠。当然,合营在很大程度上会加大因文化和管理理念差异造成的管理难度。

(三)跨国并购。近年来,跨国并购的例子并不少见,联想收购IMB,吉利收购沃尔沃等,跨国并购主要就是利用资本优势,直接收购所在国的现行产业。其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直接利用现行产业实现生产,获取效益。但其也不得不面对管理理念差异的问题。

2.资金管理方面

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不仅能使资金的利用率达最大化,还能有效的防范外汇风险。企业资金管理应从固有资产和流动资金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企业要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储备以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要保证固有资产和流动资产之间的动态平衡,以最大化的获取利益。在此基础上,应加强对流动资产和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在投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所在国的商业信誉,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篇2

(一)完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制度,加强干部选拔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真正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到政府部门,并为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其才干。(二)进一步加强调节机制,制定实施任期制、交流制、末位淘汰制、待岗培训等制度,创造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自然法理如此,人事工作亦然。(三)以完善监督机制增加自我的约束力,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适应市场经济,树立竞争意识。

引入竞争机制是人事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打破以前在干部头脑中固有的“铁饭碗”思想,树立鲜明的竞争意识与忧患意识,使其时刻明确自身所负职责,积极要求上进。在人才使用上要重水平、重能力,不搞照顾分配,发现人才大胆使用,敢于让优秀年轻干部挑重担,在重点敏感岗位担当重任,形成有利于优秀干部脱颖而出的机制,促进政府人才资源高地的形成和发展。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必须坚持竞争的平等公正。竞争的条件必须同等,确定优胜劣汰的办法必须公平,这是由竞争的本质所决定的。要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对竞争优胜者的“承诺”必须兑现。对竞争优胜者“承诺”在于,一是能满足优胜者所以投入竞争的需求,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积极工作,多作贡献;二是使人们看到自己的需求,自身的价值,完全可以靠自己的拼搏努力取得与实现,从而驱动更多的人去投入竞争,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竞争——兑现——再竞争——再兑现,造成一个鼓励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在动力机制上以绩效为导向,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人事行政的管理必须以绩效为导向,没有绩效一切便无从谈起,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人事制度就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系统,将公务员的考核,任职、提拔建立在这套评估体系之上。以海关为例,在海关管理中没有建立各项业务绩效的量化标准,在统计指标中往往只有“量”的概念,很少或基本没有“质”的概念,有时我们虽然知道某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最多、案值最大,但却不清楚这一海关的走私漏税是否最少;虽然知道某海关的征税值最高,但却不知道征税质量是不是最好。在对有关业务工作的评估过程中没有找到一个“质”与“量”的最佳契合点,难以对海关工作做出客观的评价,随之而来的激励也就难免显得偏颇和有失公允,不利于公平原则的体现,为海关队伍的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系统是人事行政改革的必需环节。

篇3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行使着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职责。纵观海关近些年发展状况,虽然在征收关税、打击走私、配合经济调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面对经济快速增长的新形势和加入WTO后的冲击以及海关中出现的队伍塌方、执法腐败等状况,也间接暴露出在人事管理方面的弊病。笔者将结合海关人事工作某些现状,从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强化绩效管理等三方面入手,谈谈自身对于人事行政改革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营造合理的人才流通渠道

做好人事行政改革首要环节就是从机制上建立健全相关人事制度,要求打破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残存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改革和创新现行的人才培养机制、使用机制,改变传统的用人模式。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要做好内设机构的职能分解、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要求,做到科学合理,使之成为人员进、管、出的根本依据。在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方面要着重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制度,加强干部选拔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真正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到政府部门,并为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其才干。(二)进一步加强调节机制,制定实施任期制、交流制、末位淘汰制、待岗培训等制度,创造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自然法理如此,人事工作亦然。(三)以完善监督机制增加自我的约束力,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适应市场经济,树立竞争意识。

引入竞争机制是人事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打破以前在干部头脑中固有的“铁饭碗”思想,树立鲜明的竞争意识与忧患意识,使其时刻明确自身所负职责,积极要求上进。在人才使用上要重水平、重能力,不搞照顾分配,发现人才大胆使用,敢于让优秀年轻干部挑重担,在重点敏感岗位担当重任,形成有利于优秀干部脱颖而出的机制,促进政府人才资源高地的形成和发展。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必须坚持竞争的平等公正。竞争的条件必须同等,确定优胜劣汰的办法必须公平,这是由竞争的本质所决定的。要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对竞争优胜者的“承诺”必须兑现。对竞争优胜者“承诺”在于,一是能满足优胜者所以投入竞争的需求,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积极工作,多作贡献;二是使人们看到自己的需求,自身的价值,完全可以靠自己的拼搏努力取得与实现,从而驱动更多的人去投入竞争,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竞争——兑现——再竞争——再兑现,造成一个鼓励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在动力机制上以绩效为导向,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新晨

篇4

论文关键词:驰名商标;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

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2001年l0月,我国公布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这是中国首次给予驰名商标国家法律层次的保护。针对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救济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三种救济方式构成对驰名商标的立体保护。鉴于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固然效率比较高,但执法成本也高。刑事救济对侵权人无疑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但由于商标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赔偿,一般更愿意选择民事程序解决纠纷。

一、民事救济

(一)禁止令

禁止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制止事态的扩大、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防止有关证据灭失而临时采取的行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58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也为驰名商标权利人采用禁止令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解释时,明确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

(二)损害赔偿

驰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原则为指导原则,以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为补充: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驰名商标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与惩罚主义不同观点之争。笔者支持补偿主义的观点。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但涉及盗版者,更涉及全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的传播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立法上应当考虑到平衡。其次,损害赔偿的功能主“填平损失”,如果过分强调其惩罚功能,就违背了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属性。再次,惩罚行为往往是行政或国家的职能和权力,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将惩罚职能所得的利益归之于某一企业或个人也是不适当的。被侵权人因诉讼获得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侵害商标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标准。商标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容易但证据难取,权利人所受损失不好计算。确定侵权人的利润或被侵权人的损失,都必须依赖比较完善的原始会计凭证,被告如果是故意侵权,一般都会隐匿记帐凭证或干脆不记帐。为了体现“足以弥补损失”的补偿和制裁功能,必须找到一个赔偿数额的”度”,并给以法律的具体规定。商标法第56条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救济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国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侵权一直有较强的打击力度。我国对商标保护实行卅法和行政并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商标权利人既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主动查处。商标法第53条规定:“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二)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

2000年7月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1995年通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我国海关行使行政权保护商标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4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以下是我国对商标权的海关保护制度的几个特点:①商标权利人必须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时同时进行。②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货物进出口的具体线索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③海关可以采取主动扣留措施。①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⑤海关可以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⑥对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一般不予追究;但超出自用的、合理的数量,依照《知识产仪海关保护条例》查处。

三、刑事救济

侵害商标权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规模性地仿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不仅危害商标权利人的私权,还破坏了商业社会的信用原则,严重破坏投资环境,危害国家利益,应该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规定可以构成犯罪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即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篇5

 

一、引言

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球重要的信息传播工具。科技论文。据不完全统计,Internet现在遍及186个国家,容纳近60万个网络,提供了包括600个大型联网图书馆,400个联网的学术文献库,2000种网上杂志,900种网上新闻报纸,50多万个Web网站在内的多种服务,总共近100万个信息源为世界各地的网民提供大量信息资源交流和共享的空间。信息的应用也从原来的军事、科技、文化和商业渗透到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传播、共享和自增殖是信息的固有属性,与此同时,又要求信息的传播是可控的,共享是授权的,增殖是确认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信息的安全和可靠必须是保证的。

二、局域网的安全现状

目前的局域网基本上都采用以广播为技术基础的以太网,任何两个节点之间的通信数据包,不仅为这两个节点的网卡所接收,也同时为处在同一以太网上的任何一个节点的网卡所截取。科技论文。因此,黑客只要接入以太网上的任一节点进行侦听,就可以捕获发生在这个以太网上的所有数据包,对其进行解包分析,从而窃取关键信息,这就是以太网所固有的安全隐患。事实上,Internet上许多免费的黑客工具,如SATAN、ISS、NETCAT等等,都把以太网侦听作为其最基本的手段。

三、局域网安全技术

1、采用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建立在被保护网络与不可信网络之间的一道安全屏障,用于保护内部网络和资源。它在内部和外部两个网络之间建立一个安全控制点,对进、出内部网络的服务和访问进行控制和审计。防火墙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

包过滤防火墙(也称为网络层防火墙)在网络层提供较低级别的安全防护和控制。

应用级防火墙(也称为应用防火墙)在最高的应用层提供高级别的安全防护和控制。

2、网络分段。网络分段通常被认为是控制网络广播风暴的一种基本手段,但其实也是保证网络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就是将非法用户与敏感的网络资源相互隔离,从而防止可能的非法侦听,网络分段可分为物理分段和逻辑分段两种方式。

目前,海关的局域网大多采用以交换机为中心、路由器为边界的网络格局,应重点挖掘中心交换机的访问控制功能和三层交换功能,综合应用物理分段与逻辑分段两种方法,来实现对局域网的安全控制。例如:在海关系统中普遍使用的DECMultiSwitch900的入侵检测功能,其实就是一种基于MAC地址的访问控制,也就是上述的基于数据链路层的物理分段。

3、以交换式集线器代替共享式集线器。对局域网的中心交换机进行网络分段后,以太网侦听的危险仍然存在。这是因为网络最终用户的接入往往是通过分支集线器而不是中心交换机,而使用最广泛的分支集线器通常是共享式集线器。这样,当用户与主机进行数据通信时,两台机器之间的数据包(称为单播包UnicastPacket)还是会被同一台集线器上的其他用户所侦听。用户TELNET到一台主机上,由于TELNET程序本身缺乏加密功能,用户所键入的每一个字符(包括用户名、密码等重要信息),都将被明文发送,这就给黑客提供了机会。因此,应该以交换式集线器代替共享式集线器,使单播包仅在两个节点之间传送,从而防止非法侦听。

4、VLAN的划分。运用VLAN(虚拟局域网)技术,将以太网通信变为点到点通信,防止大部分基于网络侦听的入侵。目前的VLAN技术主要有三种:基于交换机端口的VLAN、基于节点MAC地址的VLAN和基于应用协议的VLAN。基于端口的VLAN虽然稍欠灵活,但却比较成熟,在实际应用中效果显著,广受欢迎。基于MAC地址的VLAN为移动计算提供了可能性,但同时也潜藏着遭受MAC欺诈攻击的隐患。而基于协议的VLAN,理论上非常理想,但实际应用却尚不成熟。

在集中式网络环境下,我们通常将中心的所有主机系统集中到一个VLAN里,在这个VLAN里不允许有任何用户节点,从而较好地保护敏感的主机资源。在分布式网络环境下,我们可以按机构或部门的设置来划分VLAN。各部门内部的所有服务器和用户节点都在各自的VLAN内,互不侵扰。VLAN内部的连接采用交换实现,而VLAN与VLAN之间的连接则采用路由实现。

5、隐患扫描。一个计算机网络安全漏洞有它多方面的属性,主要可以用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漏洞可能造成的直接威胁、漏洞的成因、漏洞的严重性和漏洞被利用的方式。漏洞检测和入侵检测系统是网络安全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可以实现复杂烦琐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而且还可以从目标信息系统和网络资源中采集信息,分析来自网络外部和内部的入侵信号和网络系统中的漏洞,有时还能实时地对攻击做出反应。漏洞检测就是对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其中可被黑客利用的漏洞。这种技术通常采用两种策略,即被动式策略和主动式策略。被动式策略是基于主机的检测,对系统中不合适的设置、脆弱的口令以及其他同安全规则相抵触的对象进行检查;而主动式策略是基于网络的检测,通过执行一些脚本文件对系统进行攻击,并记录它的反应,从而发现其中的漏洞。漏洞检测的结果实际上就是系统安全性能的一个评估,它指出了哪些攻击是可能的,因此成为安全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入侵检测和漏洞检测系统是防火墙的重要补充,并能有效地结合其他网络安全产品的性能,对网络安全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科技论文。

四、网络安全制度

1、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实时监控网络用户的行为,保障网络设备自身和网上信息的安全。

4、对已经发生的网络破坏行为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响应,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结束语

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局域网安全的脆弱性,而网络技术的不断飞速发展,又给局域网的安全管理增加了技术上的不确定性,目前有效的安全技术可能很快就会过时,在黑客和病毒面前不堪一击。因此,局域网的安全管理不仅要有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严格的管理制度,更要有知识面广,具有学习精神的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篇6

一、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加工贸易所用原材料和生产成品数量的膨胀增长导致单耗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

单耗是进口原料与出口成品之间的一对一的数量关系,也就是说每单成品耗用单耗的原材料也是一定的,每一种规格和型号原材料又可生产出不同规格型号的成品,随着加工贸易的飞速发展,加工成品的品种越来越多,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广,因此,单耗对应关系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造成单耗管理面临工作量大、内容繁杂、监管风险加大的困境。

(二)新技术、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使企业实际单耗变动频繁

随着加工贸易企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设备不断更新换代,生产固定产品的单耗也在发生变化,实际单耗水平不断降低。

(三)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单耗申报随意和不规范

在加工贸易实际监管中,绝大部分的企业都选择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但由于合同备案时企业还没有生产产品,其申报的单耗往往是根据以往经验或理论估算的一个虚拟值,因此经常会发生企业备案单耗与实际核定单耗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的情况,造成手册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之间的严重失衡,引发违规或补税等法律后果,加大海关执法风险。

(四)企业的成本核算与海关单耗管理之间的差异给海关单耗的核定带来困难

目前,海关单耗管理与企业的成本核算、料件控制系统的标准和口径不同,海关未能有效利用企业的生产管理资料,影响单耗核算的准确性。加工贸易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成本核算和物料控制,企业与客户之间一般也要核算料件消耗数量,不少企业在此方面管理相当严格和完善,比海关核算单耗要求更细。对这些数据进行整合,本可作为核算单耗的重要参考,但企业一般是分客户记录这些数据,而非按照海关的备案合同,因此很难将这些数据进行整合。企业在核销时不得不根据进出口报关数据和按照海关要求设立的账册核算单耗,有些企业尤其是产品品种繁多且变化较快的企业,出于成本和核算繁杂的考虑,通常按产品归大类及加权平均单耗来申报,这就必然导致申报的情况与企业的生产实际之间存在误差,而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耗料。

二、成本管理方法

(一)材料成本管理方法

1.保税材料仓库管理 加工贸易管理主要涉及的是对产品的材料单耗审核,海关会重点检查进口料件的管理,所以对于进料加工和一般贸易都有的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仓库管理制度,保税材料(含原料、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半成品、成品等)与非保税料件分库位存储;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不同储位列管;保税料件之入库单、领料单、缴库单、出库单等对保税品、手册号等作出明确标示。

2.仓库帐簿管理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分不同库位账册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手册号、料件品号别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所有出入库业务必须有单据支持,财务需要为仓库设好各种单证,确保做到账实相符。

3.编制物料清单(BOM表) 控制材料成本的最基本工具是由研发部门编制的物料清单(BOM)表,BOM表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显得尤为重要,它为海关核定单耗提供重要依据。它包括了每种产品在生产时必须要使用材料的规格和每种材料的使用数量,这个材料消耗数量里面已经考虑了边角料的消耗、生产报废率和不良品率。将编制后的某批产品物料清单(BOM表)发放到各有关部门并明确其相关的责任。

4.控制材料消耗 建立定额领料制度[1],生产部门根据物料清单填制定额领料单去仓库分批分库位领料,仓库在发料的同时做相应的记录工作,扣减领料单位、领料人剩余可领用数量,从源头严格控制材料消耗。另外填制超额领料单,每月底将本月的所有超额领料单汇总,统计超额材料消耗的数量、金额和原因,尽量杜绝超额领料的问题。

5.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 加工贸易企业单耗是指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2]。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和某种产品实际单耗的计算如公式(1)、公式(2)和公式(3)所示。

原材料消耗定额=单位零件净耗+各种工艺性损耗 (1)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2)

某种产品实际单耗=原材料消耗总量/产品产量 (3)

(二)采用成本核算法进行加工贸易单耗核定

1.对企业的信誉等级做初步的评估 海关关员在单耗核定工作开始前,查看企业在以往的单耗申报中是否有过不良记录,比如单耗申报不实,在备案、核销环节有过退单处理,有过要求企业重新申报甚至被罚款处理等,对企业的信誉等级做初步的评估,确定对企业进行耗料管理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比如是深入企业核定还是直接依据企业的备案申报核定,以应对企业申报单耗的随意性。

2.从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入手核定企业产品的单耗是否发生变动 企业成本管理包括改进工艺流程和更新生产设备,所以加工贸易耗料管理依据企业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记录,是否有新增生产设备,因为工艺流程的改进和设备的完好程度决定了企业生产产品时材料消耗量,海关关员要及时发现企业实际单耗变动,及时查验企业备案申报的单耗是否为变动后的单耗。

3.采用成本逆推法进一步核定产品所耗不同材料的单耗 所需单证:生产成本明细账、原材料明细账、在产品明细账、加工记录、仓库账册、产品销售的统计资料、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或手册。

①依据仓库记录和库存商品账簿查实某批入库产品的总产量(N)

依据产品成本明细账及对应的仓库记录产品入库单,注意核对记账凭证日期、凭证号数、摘要与该批次的产品成本账册记录是否相符。

②核定生产成本的直接材料成本

根据生产成本明细账中完工产品的结转,核定完工产品生产成本中的直接材料成本。

③核定不同规格单位产品耗用各种材料的数量

第i种材料的实际单耗 = 第i种材料的实际耗用量÷总产量(N)

(4)

单位产品单耗 = ∑第i种材料单耗 (i=1,2,… n) (5)

n代表所耗料件的种类数。

若公司生产的某批产品没有残次品、废品损失和废料,则发生的损耗均为工艺性损耗,产品的实际单耗即为海关所要核定的单耗。

三、成本管理与加工贸易耗料管理关系研究

(一)成本管理与加工贸易耗料管理之间的关联性

1.成本核算方法在加工贸易单耗核定中具有可行性 企业成本核算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进行的有固定程序、精准的归集、计算和分配,形成了客观性的会计信息载体,能够提供生产过程转化到产品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修复废品费用和废品损失的多少,能够提供投入和产出的数量,能够提供边角废料的入库和处理收入的金额,能够反映生产成本和原材料消耗的对应关系,从而根据材料的总消耗和总产量得到单位产品材料消耗(含净耗、工艺性消耗和非工艺性损耗),结合原材料明细账、废料、余料及废品损失记录核算出非工艺性损耗,进而得到海关所需要的加工贸易单耗。加工贸易耗料管理的成本核算类方法就是运用企业的账册、相关凭证、海关所需的其它凭证和企业成本核算方法提供的上述信息对企业的保税料件的单耗进行的核定,所以说成本核算方法在加工贸易单耗核定中具有可行性。

2.成本管理核定产品单耗较具准确性 若企业信誉良好,企业净耗申报数据真实无误,原材料消耗单证、会计账册、加工记录、仓库账册等相对比较齐全,则采用成本核算类中成本倒推方法进行单耗核定,成本核算方法对保税料件单耗的核定具有准确性。

3.企业成本管理和加工贸易耗料管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企业成本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单耗管理贯穿于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链条全过程,海关加工贸易耗料管理是以企业成本管理基础工作、成本核算方法、相关的凭证、账册和资料为基础进行单耗的核定,加工贸易耗料核定管理依赖于企业成本管理并促进海关核定单耗的准确性。另外,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料件单耗的核定是针对不同的企业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成本管理好的企业一般都有良好的信誉,海关在审核单耗时会简化工作量,加工贸易耗料管理对企业加强和优化成本管理有促进作用,从而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形成良好的信誉,所以说企业成本管理与加工贸易耗料核定管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二)企业成本管理与加工贸易耗料管理之间的区别

1.管理主体和核心不同 成本管理的主体是企业本身,监管的核心是产品成本的核算;加工贸易耗料管理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的核心是加工贸易企业产品的材料单耗。

2.管理目标不同 企业成本管理的管理目标[3]是降低成本(包括降低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提高经营效益及价值创造;加工贸易耗料管理目标是监督保税料件的合法使用,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单耗牟取非法利益,保护守法企业免受不法企业冲击,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强化内控、防范廉政风险。

3.管理要求不同 企业成本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程序化;而加工贸易耗料管理是在单耗标准幅度范围内,各地海关按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实际核定、核销单耗,也就是“据实核销”原则。这既反映了生产加工的实际,也在可控的幅度内规范了海关的核销尺度、降低了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

4.管理方法不完全相同 企业成本管理方法包括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业绩考评;加工贸易耗料管理是采用实际测定类、成本核算类和技术分析类等方法进行核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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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关省时省力

上世纪90年代初,瑞典海关参照挪威海关经验开始实行电子通关,目前已成为瑞典政府中电子化程度最高的部门。目前已经有90%以上的通关业务实现无纸化,贸易商只要配备上网电脑和移动电话即可在世界各地完成即时申报。此外,瑞典海关还在其网站设立虚拟海关办公室,以便企业随时了解所需的海关通关信息,既节省了企业通关成本,也减少了海关的人力费用。

“Stairway”提升通关质量

瑞典海关认识到如果货物运输过程较为缓慢,即使加快单证的电子传输也没有多大意义,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打破进出口货物运输与有关单证传输不可单独进行的惯例。海关可以将审核单证的程序前推后移至发货的前后;批准进口商仓库为海关监管区;允许定期集中报关;按企业分类实行快速报关等等。

这些想法促成了“Stairway”的诞生,借鉴澳大利亚和英国的经验,瑞典海关于1999年与本国工商界合作开发了一套旨在提高通关管理质量和效率的电脑操作系统,即“Stairway”,并已于2002年3月全面推广实施。

该系统将进出口公司按照业务量和信誉分为5个等级,分别适用不同的通关程序。其中1-2级自动适用于所有瑞典进出口企业,3-5级需企业提出申请,并与海关签订协议。3级只获得进口通关便利,4级获得进出口通关便利,5级可在瑞典海关同时完成贸易方国家的海关通关便利手续。目前已有160多家瑞典大型企业获得了3-5级不等的待遇。据有关数据表明,加入“Stairway”系统可使企业行政开支减少55%,流动资金节省22%。

研究机构提供支持

成立于1637年的瑞典国家贸易署(National Board of Trade)是瑞典最早的贸易管理组织之一。随着贸易便利化日益成为瑞典政府关注的焦点,国家贸易署在瑞典工贸部的授意下积极开展该领域的研究和国际合作,并在其机构下建立了以下多个涉及贸易便利化研究和服务的组织。

瑞典贸易程序委员会(Swepro)

“Swepro”成立于1994年,它是政府和企业界在此领域对有关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的论坛性质的机构,其成员来自瑞典外交部、瑞典海关、瑞典银行协会、瑞典贸易委员会、瑞典电子商务联盟、瑞典国家贸易署、瑞典国际商会、瑞典企业联合会、瑞典国际货运协会等。

该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推动贸易便利化的发展。为此,它一直与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中心、世贸组织、欧盟、欧洲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协会、世界海关组织、世界经合组织、其他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标准化组织、瑞典外交部、海关、农业署、工业部、国际发展合作署等部门以及瑞典企业保持密切合作,并撰写有关研究论文,积极参加国际论坛和研讨会,阐述瑞典在该领域的观点,宣传贸易便利化的好处。

打开贸易之门(Open Trade Gate )

该机构的建立最初源于瑞典工贸大臣和外交部发展合作大臣的提议,主要应对贸易壁垒问题。

2004年4月29日,瑞典政府正式成立隶属国家贸易署的“Open Trade Gate”,并为此拨款300万瑞典克朗。主要实现为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提供便利,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介绍瑞典贸易规则和法规的目的。实际操作中,该机构通过与本国政府部门和有关标准化组织、贸易组织、商会和商业组织等机构建立的密切联系,为客户提供有关贸易法规、标准和进口限制等方面的准确信息,并帮助客户与有关机构建立业务联系。

当年10月,该机构正式运作,目前共有3名全职雇员和一些兼职专家,提供服务全部免费。

困难解决中心(Solvit)

该中心是欧盟所有成员国为统一内部市场成立的有效解决涉及人员流动和商业往来问题的信息中心,它是欧盟委员会下设信息通讯委员会于2001年11月提议建立的,2002年3月在成员国中正式开始运营。目前每个欧盟成员国都设立了“Solvit”中心,采取共同的运营规则,保证操作公开透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002年7月瑞典“Solvit”中心投入运营,目前业务包括两部分:

――人员方面:协助办理有关证件认证、居住许可、车辆登记等;

――商业方面:协助进行企业认证、进行市场监控,解答海关税收、估价和其他问题。

据统计,截至2005年5月,该中心共接到咨询700余起,其中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占40%,税收的占10%,人员的占20%。

贸易便利化研究中心(Tradeasy)

“Tradeasy”是瑞典在该领域开展研究的国家级非赢利机构和政府、企业的对话平台,由瑞典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于2002年建立。目前采用会员制,有会员20家,主要是该国大型企业。它主要通过课题形式的研究活动,依靠产业界、政府、大学间的通力合作,研究出减少贸易成本的解决方案,提高瑞典企业的竞争力。

该中心目前正与我国驻瑞典哥德堡总领馆经商处合作开展研究(课题是如何提高瑞中贸易程序的效率)。研究涵盖了从寻找业务和业务结束的买卖全过程,有关研究对象是货物从买方到卖方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索赔程序等。

及时提供信息咨询

瑞典进口理事会和瑞典贸易委员会等组织致力于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

瑞典进口理事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帮助本国进口企业寻找国外货源,并协助他们与国外出口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此外,理事会还负责接待国外代表团,为其提供瑞典市场和建立业务联系的信息。

实施过程中,它密切跟踪出口国的经济发展并与其政府机构和贸易促进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与有关商会、行业组织开展合作项目,还定期在瑞典国内外关于该国市场销售的信息并举办研讨会。它还与瑞典贸易委员会、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保持密切合作。

瑞典贸易委员会是一个半官方机构,是瑞典政府和企业界信息沟通的桥梁,其宗旨是推动瑞典出口,负责派遣并领导瑞典驻外使领馆的商务处室。瑞典贸易委员会内设一个外贸法规和网络服务部,由13个来自各领域的专家负责通过专门网站解答企业提出的本国有关的出口规定、他国进口规定、进口限制、贸易文件要求、产品安全认证、电子商务、CE标识、支付条款、海关关税、项目融资、海运、许可证等方面的问题,并随时更新网站内容。

目前,瑞典贸易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咨询99%是免费的,但涉及海运、自由贸易规则、付款指导、海关关税和通关文件、配额制度、出口商守则、瑞典出口商名录等需付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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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与学术会议计有:本年度先后召开了“第二届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会址:天津·南开大学);“第六届国际清史学术讨论会”(会址:四川成都);“清史避暑山庄研讨会”(会址:河北承德)等有众多学者参加的研讨会,且有一定收获。

在清史的专题研究领域,学术论文除拓展一些新领域外,对原有课题的研讨更加深入、作者的视野有所扩大、背景研究亦更广阔、论点更形坚实,致使论文均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研究分析有较大力度和深度。

一、政治史、政治制度史研究

政治史与政治制度史研究,是清史研究中一个既老又新的领域。对前者的研究,本年度多涉及清王朝对明末宗室的政策、雍正朝军机处设立时间、军机大臣的考证等课题;后者多着眼于对各时期政治机构的演变、八旗制度研究等方面。

为探寻满族开国初期的政统风貌和开基建制、立制的沿革,刘小萌写了《满族肇兴时期政治制度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第2期)一文,认为努尔哈赤称汗建国,是满族历史上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结束了漫长的氏族部落时代,开创了满族历史的新时期;并对满族从氏族部落时代向国家过渡中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特征、性质及其演变情况进行了探讨。对“都堂”这一满族开国时期的重要政治制度,以往研究者涉及甚少。姚念慈在本年度《清史研究》第3期上,则撰专文探讨了天命年间都堂产生的背景、权限的发展及消失的原因;并认为都堂衙门虽为处理汉人事务而设,但不久其权限就扩大到八旗诸申,成为掌管后金全国财政的机构,同时都堂还是参与后金最高决策的议政会议大臣。对“议政王大臣会议”,研究者多认为它只是一种议政制度,而无衙署办公处,不属于国家机关。杜家骥则在《清代“议政处”考略》(《清史研究》第8期)一文中提出不同见解,他认为议政王大臣会议确有衙署议政处,其主要职责是奉皇帝之命商议国家“机要”事务,包括军务、边疆民族事务、议处皇族王公及旗人要员和八旗中的重要旗务等内容,又尤以商讨军务为重。但它却带有非正规性的落后特征。

八旗制度研究,是清代政治制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赵秉忠、自新良在《关于乾隆时期八旗政策的考察》,(《史学月刊》第2期)一文中,认为乾隆帝为了促使八旗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和调动旗人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积极性,适时采取了加强旗务管理、严格八旗等级制度,扩大满洲八旗的入仕途径和处理八旗王公遗留的历史问题等八旗政策。实施后,取得了积极成效,并对康乾盛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安双成在《清代养育兵的初建》(《历史档案》第4期)一文中,对雍正初年设置养育兵的前因后果进行了论述,认为清代养育兵是八旗人丁日增的情况下组建起来的军队,它不仅缓解了八旗人丁过剩的矛盾,同时对培养造就八旗子弟也有一定的作用。

对清代督察制度的研究,以往人们只注重御史、给事中对百官的纠劾作用,而忽视了对行政效率的督催作用。对此,吕美颐在《清代的督催与注销制度》(《中国史研究》第8期)一文中,认为有清一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督催与注销制度,对承政机构和办事效率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督。督催与注销应是清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经历代斟酌损益、修改补充,日臻完善;从机构设置、办事程序,到督催内容、注销标准、惩治办法等,都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清代州县是地方行政的重要建制,为从宏观角度对此进行考察,毕建宏在《清代州县行政研究》(同上)一文中,阐明了县级行政的发展过程、地位和作用、特点、行政组织的利弊等,指出清代州县衙门良好地完成了清统治者交给的职责,对清统治的稳定起了巨大作用。它说明:以满族为核心的清政权,之所以能在比前朝更严峻的国际形势面前长期延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清统治者对州县行政空前重视,从而对中国内地基层的控制空前牢固。然由于客观社会条件的限制,更由于剥削阶级的贪婪本性,以及行政制度存在的缺陷,县州衙门对清朝国家职能的良好执行,是以成倍地加重人民的负担为基础的。

对清代政治史的研究,本年度的论文多涉及历代一些重大的政策、机构设置、治道异同等问题。如,郑克晟《试论多尔衮对明皇室态度之演变》(《社会科学战线》第2期)认为,在清兵入关前后,多尔衮以摄政王身份,对明朝宗室一向采取笼络政策,以期为促成清朝早日统一起到作用,这种政策收效不小。但事隔不久,这种笼络明朝宗室的政策却为打击与镇压所替代。这一转变,并不是多尔衮个人好恶所使然,而是由于当时国内形势起着一种明显变化而造成的结果。清代的军机处究竟创设于何年,清史学界长期以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俞炳坤的《军机处初设时间新证》(《历史档案》3—4期)一文,对各种观点进行了比较研究之后,认为四年说基本上是正确的,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而赵志强则依据清代满汉档案和文献资料,对雍正朝的军机大臣进行考察,为解决军机大臣的官称和军机大臣的担任者两个问题,作了有益的探讨。(《历史档案》第8期)在治道研究上,韦庆远的《论雍乾交替与治道同异》(《史学集刊》第1期)一文,认为高宗在许多重大政策上坚决继承了世宗的决定,乾隆政治不失为雍正政治的继续和发展。但也指出,在若干重要的方面,高宗确实对世宗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推广方法,用人政策等,毅然作了较大的更张、纠正和充实。两代君主的政治经历、素养、作风、心态、哲理倾向等确有不同,但却不能忽视,他们在御极前后的政治背景和政治格局也是截然不同的。高翔在《从“持盈保泰”到高压统治》(《清史研究》第3期)一文中,从“持盈泰保”的提出及其内容、文治官僚的征用与政治形势的转变、乾隆的对策、高压统治的强化几个方面入手,对乾隆中期政治转变作了简要分析,认为所有这些变化无不与当时的国内形势、政治结构、文化传统、统治心理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反过来它还影响、支配,乃至规定了乾嘉之际中国历史的发展方向。此外,对乾隆后期的专制统治问题,赵秉忠、自新良在《论乾隆后期的专制统治》(《清史研究》第l期)一文中,作了简要论述,指出乾隆后期将加强君主专制作为施政的首要任务,则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乾隆帝滥施君威,打击朝臣、官吏,士民,血腥镇压人民斗争,致使政治日趋腐败、思想文化窒息、社会动乱、经济凋敝,清朝由盛而衰。

二、社会经济史的研究

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一直是近年来清史研究中最为活跃、论著最多、涉及问题面最宽最广的领域。本年度亦是如此。

l、财政研究

它包括对清代国家财政、养廉银制度、常平仓与社仓的研究诸方面。其中,袁一堂的《清初财政问题初探》(《中州学刊》第2期)一文,对清初财政暨清王朝有关稳定财政的政策,作了初步探讨。认为清初的财政危机是严重的,财政亏空几达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以致影响到统一事业和政权的生存,但由于采取了圈地、加派练饷等解决财政危机的主要措施,才得以渡过了危机时期。而清朝的养廉银制度,始于雍正初年,它既是一项经济政策,也是清朝前期整顿封建制度的一项综合改革措施。冯元魁的《论清朝养廉银制度》(《复旦学报》第2期)一文,认为清朝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至少对雍乾二朝发生了三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吏治稍得澄清;二是理足国帑;三是闾阎咸免扰累。所以,社会矛盾比较缓和,局势较为安定,为清王朝的强盛创造了条件。此外,牛敬忠的《清代常平仓、社仓制度初探》(《内蒙古师大学报》第2期)和《清代常平仓社仓的社会功能》(《内大学报》第1期)两文,则分别对清代常平仓和社仓在清代社会经济生活、财政中所占的重要位置以及社会功能作了探索。他认为,常平仓、社仓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农民最低程度的简单再生产及军事、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常平仓、社仓实质上是封建制度下的一种公共性实物积累,是封建政府对生产、分配过程施行向一种调节、控制措施,它是存在于封建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管理制度。

2、农业垦殖与租佃关系

程墨秀在《清代山东移民开发东北农业述略》(《齐鲁学刊》第4期)一文中,认为清代的山东移民东来,对开发东北农业的贡献表现在:一是荒地(旗地、官荒和蒙荒)的垦辟;二是传播先进的耕作技术,三是伴随农业经济的发展,引起了生产关系的变化,使清初的封建农奴制彻底瓦解。拓垦形态是台湾开发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长期以来,清代台湾的拓垦形态一直被笼统地说成是“垦首制”,但研究表明,台湾的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和形式,并非全是“垦首制”一词所能全部概括的。对此,周翔鹤的《清代台湾土地开发史上垦首、业主、佃首等名称的地理分布》(《台湾研究集刊》第1期)一文,作了认真探讨,认为垦户、业户、业主这几个称呼是适用于全台湾各地区的;佃首、佃户首则适用于屯地(保留地);而垦户首、垦首则适用于山地。清代前期,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湖南四川成为当时最重要的商品粮产地,属于小农经济的一个重要类型,方行的《清代前期湖南四川的小农经济》(《中国史研究》第2期)一文认为,无论是佃农向地主缴纳押租,还是自耕农与佃农转变成为地主,都说明因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积累,不是流向生产,而是流向地产,这正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沉痛的历史悲剧。屯田在清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李帆的《论清代屯田》(《辽宁师大学报》第1期)一文,通过对清代屯田的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屯田内部的生产关系与屯田的破坏,以及屯田的作用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展示清代屯田的全貌,反映清代经济和土地制度的一个侧面,从而揭示封建土地制度的本质和它必然灭亡的命运。崔永红在《清初青海东部的兴屯开荒和屯田民地化问题》(《青海社会科学》第4期)一文认为,清初承袭明卫所制度,虽然在青海的河湟地区继续实行屯田,但明中期以来屯田向民地转化的发展趋势仍在继续,其过程至雍正初年终于大体完成。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始终在政治身份和社会地位上,存在着缙绅与庶民的严格等级划分。所谓庶民地主系指地主阶级中非身份性的阶层,其中尤以中小地主居多。江太新的《从清代获鹿县档案看庶民地主的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1期)和韩少白的《清代前期保定地区庶民中小地主的发展》(《河北学刊》第8期)两文,选定河北地区的庶民地主作为个案,对各自命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江文认为到乾隆年间时,庶民地主的发展改变了缙绅地主在农业经济中的垄断地位,而跃居主要地位,缙绅地主已从主要地位退居到次要地位。这无疑改变了土地占有关系,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雇工经营提供了必要的前提。韩文则认为保定地区土地关系中各类中小地主的涌现,“隐藏着非常真实的经济内容”。从量上看,这些中小地主不但普遍存在又在不断滋长;从质上看,他们都是隶属于与豪绅权贵不同的庶民地主阶层。中小庶民地主的发展证实着“土地占有的非身份性是在增长着”,这正是封建土地关系已经松弛化的一个显著标志。谢肇华、何溥莹的《清代的佃农》(《社会科学辑刊》第1期)一文指出,人身依附关系松弛;自身分化加快是清代佃农所表现出的特点。但它仍然受到沉重的封建剥削,是地主阶级的对立阶级,是反封建的主力,这个本质没有变化。而李三谋的《清代南方永佃制和额租制的关系问题》(《求是学刊》第2期)一文,对定额地租制和永佃制的形成关系进行了说明,提出了较之以往不同的观点,认为各处的永佃制的产生情况都因地而异,何止十种百种,但一般却以额租制为其根本前提。

3、人口研究

清代人口研究,本年度仍十分活跃。陈权清在《清代人口的增长与危机》(《湖南师大学报》第6期)一文中,考证了清代人口在编审统计中,存在人丁与人口混同不分的差错,造成雍正前与乾隆后的人口数目出现巨大差数,但这并不否定乾嘉以后人口突破四亿大关的事实。至于此期间人口之猛增,系由康雍乾盛世长达百余年,玉米、番薯的广泛种植,摊丁入亩和保甲户口册制的推行等四大因素所致。而随着人口的日益增多,清廷君臣一致认为出现了人口危机,并相继提出了缓解人口压力的办法。这说明以古为鉴,控制人口增长速度是忽视不得的。吴建新在《明清广东人口流动概观》(《广东社会科学》第2期)一文中认为,广东的人口在明清时期经历了重大变动,不仅表现为数量上的增长,而且表现在分布上,越来越显示出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人口从人多地少的地方流向地广人稀的地方,从艰于谋食的地方流向易于谋生的地方,是明清广大人口流动的一般趋势。但它与历史上以往时期相比,还表现出显著的时代特征。清朝是我国人口急剧增加的时代,社会矛盾尖锐,游民问题因而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王跃生的《试论清代游民》(《中国史研究》第8期)一文,对游民的概念、种类与职业特征、游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官府对游民的态度、游民问题较突出的原因诸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认为清代游民问题的出现与当时人口问题有密切关系。实际上,任何社会只要人口急剧增加,而社会又不能为他们提供适当的谋生途径,游民问题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

4、商人、商业和城镇经济

王廷元的《明清徽商与江南棉织业》(《安徽师大学报》第1期)一文认为,明清数百年间,微商一直是江南棉布收购、染色和运销的主要经营者,因此他们的活动既促进了江南棉织业中商品生产的发展、棉织技术的提高,也有助于棉布染踹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李华的《清代湖南的外籍商人》(《清史研究》第1期)和《清代湖南城乡商业的发达及其原因》(《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3期)两文,对清代湖南城乡商业发达及外籍商人的情况作了详细研究论证。前文指出湖南城乡,除本籍商人外,集聚着江西、广东、山西等十四个省的商人在进行着经商活动。湖南商帮之多,商人数量之大,为其它省份所少见的。商帮、商人数量的多而大,意味着湖南商品经济的活跃和社会经济增长水平的高度发展。有清一代湖南的社会经济已发展到仅次于长江三角洲的地位。后文认为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湖南城乡商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在商业当中,不但行商坐贾活动频繁,作为中介行业的“行户”“牙行”也异常活跃,而且在有些地区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里还出现了“重商轻农”的思想。罗一星在《清代前期岭南市场的商品流通》(《学术研究》第2期)一文中,对岭南市场的商品流通总额、商品结构、市场主要商品(如粮食、棉、布、粤盐、铁器、广糖等)的长距离远销等诸问题分析研究后,认为岭南市场的商品流通在清代前期有很大发展,它的网络已伸向四面八方。它生产的主要商品都不仅仅是满足本地区的需要,而是满足各地区的需要,成为一个地跨两广、面向全国、联系海外的区域市场。

三、中外关系与对外贸易研究

这是近年来,在清史研究中形成的一个热门课题;本年度亦是如此。何瑜的《康熙晚年清政府海疆政策变化原因探析》(《清史研究》第2期)一文认为,康熙晚年清廷南洋禁航令、禁止设堂传教,以及在此前后对台湾澳门和沿海地区的强化治理等,并不是孤立的,它是海疆内外交相压迫的必然结果。从中俄《尼布楚条约》到《恰克图条约》,在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两国基本上保持和平的相处状态。在双方频繁的交往中,俄国方面显得积极主动,清政府则表现得消极、迟滞。对此,周祚绍的《康熙后期中俄关系基本态势简析》(《文史哲》第3期)一文指出,康熙帝采取谨慎保守的睦邻政策,既有军事斗争,借以打击沙俄的骚扰和扩张,也有不卑不亢的外交活动。与之同时,俄国彼得一世对外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扩张。但由于它忙于西略,无暇东顾,不敢贸然出兵南下。胡廷新在《十八至十九世纪浩罕汗国同吉尔吉斯人关系初探》(《兰州大学学报》第2期)一文中,对浩罕汗国同吉尔吉斯人的关系,对之的征服统治和吉尔吉斯人在浩罕汗国的历史地位等问题作了论述,认为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以后,吉尔吉斯贵族在浩罕汗国的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愈来愈大,甚至超过了乌兹别克贵族,占据了首要地位。康熙中清朝宣布解除海禁后,相继在闽、粤、江、浙等省设立海关,管理东南沿海的海上贸易。厦门海关在众海关中占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但它的早期历史依然扑朔迷离。陈育宁的《清代前期的厦门海关与海外贸易》(《厦门大学学报》第3期)一文,阐述了对闽海关地点的争论、关税收入、用人与管理制度诸问题的看法和意见。而蔡鸿生的《论清代瑞典纪事及广州瑞行商务》(《中山大学学报》第2期)一文,则认为中瑞关系形成于瑞典帝国瓦解以后。1732年瑞典东印度公司商船首航广州,开辟了中瑞通商的时期。广州的瑞行,长期贩运丝、茶、瓷三大名产,具有与西洋其它国家不同的通商风格。蔡美彪等著《中国通史》(第十册)则认为清王朝的对外贸易,在前二百年间,以禁海闭关为其政策的支柱。基本形势是:西方殖民主义国家以所谓“开放贸易”为其原始积累的手段,清王朝则以限制乃至停止贸易为防范外国侵略的武器。在防范外国商人的非法活动方面,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在商品的进口方面,作了许多的限制措施。这时,中国的自给自足经济结构还很牢固,西方产业也不够发达,中外贸易虽然有一定增长,但只能维持比较小的速度和规模。中国对友邻国家、特别是对南洋群岛和东南亚国家的和平贸易,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清王朝为防范西方的侵略,对这一部分民间的和平贸易,也加以限制。尽管如此,它在这二百年中,仍然有所发展。中西文化的交流源远流长。黄启臣的《十六至十八世纪中西文化的交汇》(《社会科学战线》第1期)一文认为,具有近代意义的中西文化交汇,则似是从葡萄牙人于1553年进入和租居澳门开始。以后西班牙、荷兰、英国等西方国家接踵而来,于是中西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生了大规模的频繁的关系,互相激荡、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促进。而在十六世纪中叶至十八世纪末叶的历史时期,澳门作为中国的领土、葡萄牙人租居的特殊地区,不仅是东西方贸易的转运港,而且是中西文化交汇的一座桥梁。

四、民族史研究

本年度民族史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清代民族政策、民族关系以及边疆民族经济等问题的探讨。马汝珩、赵云田的《清代边疆民族政策简论》(《清史研究》第2期)一文,对清代边疆民族政策的基本方针、内容及措施,形成与发展等问题作了客观的历史评价。马大正的《略论清代边疆政策的研究》(同上)一文则认为,清代的边疆政策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地域的广阔性、内涵的多样性和影响的现实性等四大特点。杨选第等的《清朝对蒙古地区实行法制统治的几个问题》(《内蒙古师大学报》第2期)和陈光国等的《清朝蒙古民事法律规范试析》(《西北民族学院学报》第1期)两文,对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法制问题进行了探讨。前文认为,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立法及司法管辖是在借鉴历朝统治者成文法与各民族习惯法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实施与深入,体现了清廷已相当注重以法律形式调整民族间的关系,达到维护北部边疆的和平与安定目的;也反映出清廷用法律手段统治压迫羁绊蒙古民族的实质;后文则指出,清政府为了调整蒙古社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曾制定颁布民事法律规范。它的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封建社会的民族关系,维护边疆地区的社会秩序,曾起过重大作用。而苏钦的《试论清朝在“贵州苗疆”因俗而治的法制建设》(《中央民族学院学报》第3期)一文认为,清代在“贵州苗疆”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其特点是因俗、因地、因时而治,把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与苗族习惯法有机统一起来,这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也促进了苗疆发展进步。此外,还有不少研究边疆开发与民族经济文化的文章,如华立的《清政府与新疆农业开发(《清史研究》第2期)一文认为,在开发活动中,作为行为主体的两大力量——国家政权力量(其人格代表为皇帝及各级官员)和民众自发群体力量,都对开发进程起着重要作用。就新疆而言,清政府对这一地区以农业为重点的开发方针和措施,与当地民众的开发实践相结合,取得了超越前代的显著成效。张世明的《从清代西藏地区的经济开发看文化因素的影响》(同上)一文,认为西藏民族性格属于宗教型众趋人格,受藏传佛教影响的价值取向及与之相适应习惯化行为方式无疑对清代西藏地区的经济开发会产生明显的负面作用。潘向明在《清代滇桂地区开发概论》(同上)一文中认为,滇桂地区程乾嘉年间获得了成绩斐然的开发,其所以如此,根本一点是“康乾盛世”下安定统一的政治环境使内地充裕的人力资源得以用于这里的边远山区。而吴元丰的《清乾隆年间伊犁遣屯》和王熹的《清代乌鲁木齐哈萨克贸易的两个问题》(均见《西域研究》第3期)两文,分别对伊犁遣屯的背景、原因、设置及规模、制度作用;清代乌鲁木齐哈萨克贸易的成交额及马价、丝绷价与贸易比值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五、社会生活史的研究

较之以往,本年度清代社会生活史的研究,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且有一定的加强。马涉湘在《满族入关前生活方式变化的历史思考》(《社会科学辑刊》第1期)一文中,认为在明季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白热化之际,满族奇迹般地崛起,挥麾全辽,驰聘中原,兴起之迅猛,定鼎之稳健,衰落之急速,都与满族入关前的生活方式的变化有直接深刻的联系。而急剧性、主动性、整体性和具有较强的模仿力,则是体现满族生活方式变化的鲜明特点。宋传银的《论清前期“奢靡”之风》(《华中师大学报》第5期)一文指出,从整体来说,若将清代前期出现予民间衣食住行的奢靡之风,放在封建社会末期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去考察,它无疑是在封建社会末期在社会生活领域所渗透出来的一股清新之风,它表现封建社会已经到了它的晚期,正向自己的坟墓走去。冯尔康在《道光朝存在的社会问题》(《南开学报》第4期)一文中认为:(1)吏治严重败坏;(2)民众运动蓬勃兴起;盗贼、民变、民间秘密宗教和会党活动频繁;(4)国内民族矛盾和冲突严重;(5)中国人民进行反对西方殖民主义侵略势力的斗争是道光时期的五大社会问题。它的发生受着三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一是封建的社会制度,二是封建的官僚制度,三是西方殖民主义的入侵。这三种因素的结合,是道光朝社会问题发生的根源。而郑振满的《清代福建合同式宗族的发展》与郑德华《清代广东宗族问题研究》(均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4期)二文,从不同的角度对福建、广东地区宗族制产生发展的特点作了探讨。前文认为合同式宗族作为一种互利性组织,是继承式宗族与依附式宗族的必要补充。尤其是在商品化程度较高、社会流动性较大的环境中,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都不足以构成宗族组织的现实基础,合同式宗族也就势必得到更为普遍的发展,成为宗族组织的主要形式。后文则认为,清代广东平民宗族是一种以血缘为主体,夹杂有地缘因素的社会基层结构。它是中国传统宗族社会发展的一部分,对社会的影响也特别明显。

六、宫廷政治史与文化史研究

篇9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篇10

海关税收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本级财政收入中占到25%左右,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完善海关税收制度、加强海关税收征管,已成为维持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海关估价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到税款的应收尽收。所有的WTO成员国,都必须遵守《WTO估价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我国自加入WTO以后,由于国家贸易政策、商品国内外市场差价以及法律机制尚未健全等原因,伪报、瞒报商品价格仍有为行为主体带来利润的空间,逃避海关税收、骗取出口退税等事情时有发生。在目前我国海关综合治税和大监管的格局下,加强海关估价工作、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已成为我国海关适应WTO规则的又一重要任务。本文在分析问题存在原因的基础上,主要从反价格瞒骗法律、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的协调等方面进行研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反价格瞒骗的对策。

实施《WTO估价协议》以来,我国海关估价面临的问题

《协议》要求海关征税必须按进出口商品实际成交价格来计算完税价格。原先海关简单依赖海关参考价格的行政性审批的做法将彻底被摒弃,海关与企业在海关审价事务上享有平等待遇。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而目前我国海关估价信息系统尚不健全,很难及时收集到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同时,已经收集到价格信息在海关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因此,参考价格信息这把“尚方宝剑”的作用受到限制,现场海关审价缺乏价格信息支撑,无法确定企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是海关防止价格瞒骗所面对的最大难题。

(一)海关面临的价格瞒骗问题严重

从关税监管的实践来看,自我国加入WTO后,海关必须按照《协议》的有关协定,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且对怀疑为价格瞒骗的行为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同时由于价格瞒骗手法隐蔽性更强,对证据的要求更高,客观上加大了海关打击价格瞒骗行为的难度。海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行之有效的稽核方法,走私风险相对较低,通过价格瞒骗偷逃税款的行为日趋严重。

从价格管理的特殊性来看,企业采用低瞒报价格等手法偷逃税款逐渐向智能化发展,价格瞒骗的手法多种多样,如通过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间接支付,售后利润返还等支付手段低报价格,规避税收管理,又如以模糊申报品名和规格型号,以部分货款申报为全额货款,虚报申报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比例,虚报运保费等不法申报手法低报价格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如何防止因实施《协议》导致价格瞒骗泛滥而使海关税收遭受损失,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建立税收征管应收尽收长效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二)现行海关估价模式的四大困境

1、海关价格参考资料相对缺乏和滞后。海关对进口商品的风险分析分散、重点不明确,使海关无法及时准确的把握风险水平较高的进口商品。价格风险的影响因素很多,科学的风险管理着重于对各方面信息的分析和提炼,充分考虑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信息的占有量越大,对风险的分析有可能越准确和科学。关与关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仍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估价工作中缺少有效的前期控制与后期核查机制。由于海关有限的信息来源,不可能对纷杂多样的商品价格了解面面俱到,因此风险参数在实际中应用的有效率和布控获得率并不高。再者,由于现行估价模式下对后期价格核查的职能界定较为模糊,授权有限,核查针对性不强,分析工具和手段不足,也使打击价格瞒骗的后期救济受到限制。目前目标捕捉不准,中期控制不严,后期核查乏力,使得估价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海关内部联系配合机制尚未协调,缉私、调查、关税、审单等环节存在脱节现象。通关作业改革后,海关对货物的估价工作遍布各个工作环节之中,关税、审单中心、现场海关、调查、缉私等部门都各自承担不同角色,发挥不同作用。然而,海关目前反价格瞒骗所涉及单位的人力、法律赋予的权力、价格风险信息等资源都相对处于一个分散的状态,没有形成系统,无法发挥系统的综合效应。各部门的执法权力对外部协作松散,没有形成合力和机制。

4、海关与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之间尚无形成有效的估价协查机制。海关无法快速、准确、系统地通过多渠道掌握国际市场价格信息。

海关反价格瞒骗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为在实施《协议》后把价格瞒骗控制在预期可接受的最低限度内,必须从立法、执法、组织机构以及工作手段上加强海关估价基本制度的优化建设,同时构建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近似有效的海关反价格瞒骗机制,其意义不仅为确保关税的应收尽收,更为主要的是确立反价格瞒骗体系应有的威慑作用。随着海关反价格瞒骗斗争的不断深入,价格瞒骗手段也更为狡猾和隐蔽,海关反价格瞒骗的难度增大,查明货物真实成交价格并取得相应的证据是海关反价格瞒骗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价格情报获取机制

1、完善价格申报制度。实施《协议》之后,海关估价的前提条件将会发生变化,进口商向海关的申报价格将成为海关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价格申报制度是指进口商在填制报关单的同时,按规定就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专项申报的制度。因此规范、完整、真实的价格申报是海关准确、合理估价的重要条件,也是实施成交价格估价准则的前提。建立价格申报制度,将进一步明确进口商的申报责任,引导其自律守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价格瞒骗行为,同时也是海关做出估价决定、开展价格稽查、处罚瞒骗的法律书证。

2、规范风险评估制度。即海关应运IT技术,根据进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税负、市场供求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信誉等对海关估价管理构成风险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据此对进口企业及货物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企业和特殊经济关系企业的档案。对整个物流过程中涉及到的企业、商品进行风险评估,结合海关掌握的价格信息动态,进行综合风险分析,集中有限的监管力量对高风险值的商品进行重点审价。海关根据企业和货物分类情况及其风险值的高低采取不同方式,科学配置海关估价力量。

3、严密价格监控制度。价格监控分析和估价风险管理是相辅相成的。海关应通过价格监控分析和进口数据的比较、筛选和推断,发现潜在价格瞒骗的企业或商品,以此提出风险布控要求,确定价格稽查对象,指导审单现场的估价工作。这既对前道环节起一定的监督作用,也为价格稽查提供信息源。形成有效的价格监控分析体系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关键所在。

(二)进一步健全价格稽查全过程管理制度

1、改革工作模式,推行价格稽查制度,实现估价工作有推后移。实施《协议》,意味着如海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价格瞒骗,就应当接受进口商的申报价格。而建立在价格监控和风险分析基础之上的价格稽查,通过审核帐册、记录、经营机制和所有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数据,可以弥补现场审价的不足,保证估价的准确性,极大地拓展反价格瞒骗的空间,是集中打击价格瞒骗、提高通关效率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大多数WTO成员国海关主要是采用这种方法来延伸估价的时间和空间的。当前,应结合《稽查条例》的推广和新颁布的《会计法》,确立价格稽查在新估价工作模式中的地位,改变“守株待兔”式的价格核查工作模式,以提高海关反价格瞒骗的能力。

2、加强横向联系,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合作。针对价格瞒骗的特点和规律,海关要特别关注进口货物在放行后国内贸易及市场的情况与动态。一方面呼吁适时修改国内法,增强国内立法的配套作用;另一方面与国内各执法部门建立稳定的联系渠道,定期交换资料,尤其是要了解、掌握税收、外汇管理、交易市场、技术标准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变化与发展,以便掌握主动权。打击价格瞒骗,不仅是海关的职责,同样也是相关部门的责任。在对外贸易管理这条链条上,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沟通、配合和协调将大大缩小瞒报价格的活动空间。海关可以融合国内税务部门的力量,形成反价格瞒骗的工作网络,形成打击合力。

创新海关估价模式就是要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企业管理为主,商品管理为辅,前期风险分析、中期快速通关、后期监控评估三者相结合的一种系统的、动态的全过程管理型的估价模式。

(三)进一步提高海关估价的技术水平

海关估价工作技术性很强,估价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估价技术水平。

1、完善立法体系。将国际通行规则转化为国内制度建设是海关履行把关和服务职责的重要保障。国内制度建设包括健全法律制度,规范操作规程,严格执法程序三个层面,法律实体、法律程序和操作规范并重,才能确保海关估价工作有法可依,估价实际操作流程有章可循,估价工作有法必依,从而确保海关估计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2、构建风险框架。一是整合各关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提出并完善该领域的风险指标、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方法等,共享信息资源建立起完整的“理论框架”。二是根据实际工作中找出的风险点,通过数理分析方法建立多个变量的风向水平测试模型,完善协调组织架构和联系配合机制,使各部门可以顺畅的开展工作,构建起“组织框架”。三是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工作制度,操作规范等,建立起完整的指导和协调实际操作的“法规框架”。四是健全一整套考核、评估和奖惩的工作制度,使该领域的工作形成管理回路,建立完整的“监督框架”。此外,还要保障价格识别、评估、处置和反馈等工作,真正做到科学管理、信息共享、配合协调、操作规范、反馈有效。

3、加强信息支持。丰富、完善和准确的价格信息和价格资料是新型海关估价模式正常运作的前提和基础。成交价格是否能被接受,海关是否应对申报价格作进一步审查,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寻找,测试价格的认定,价格风险参数值的确定等都离不开大量的价格信息和价格资料的支撑。因此应拓宽价格资料收集渠道来充实、完善价格资料数据库。一是从报关单据库中采集。二是收集其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三是多渠道收集国际行情价格。四是收集国内销售价格及相关的价格信息动态。五是通过海关驻外机构收集价格信息。及时将有效的价格资料筛选入库,定期清理和更新价格资料库,将价格要素不齐全、远离市场行情的价格资料及时予以调整,努力提高价格资料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4、建立互动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估价团队优势。在完善价格信息收集、开展价格监控和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针对价格瞒骗的复杂性及海关现有组织编制不足的实际情况,建立现场估价和后续价格管理以及价格稽查、调查层层互动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海关关税审价和稽查、调查人员的优势,将提高海关估价的实际效果。

5、抓紧组建估价专家队伍。建立一支估价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相对稳定的估价专家队伍,授予估价专家一定的业务决定权,并实行行政管理和专家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就是要打造权威海关估价专家队伍,为反价格瞒骗提供专业技能保障。

(四)进一步改革和优化海关估价体制

首先,改革海关系统反价格瞒骗组织机构架构。海关估价虽然涉及面很广,但它首先是海关的职责,即海关是海关估价的职能机构。所以,海关应该先理顺内部海关估价组织机构。主要改革如下:

1、完善商品价格风险参数设置,以企业分类管理为突破口,构建严密的前期预警网。要拓宽价格收集的广度,加强与境外信息机构的联系配合,获取第一手资料。充分利用关税分析监控系统,风险管理平台等分析工具开展商品价格分析,找准风险点,有针对性提供风险参数,提高价格风险参数的准确性、实用性,增强其指导作用。在完善价格风险参数的基础上,要借助成熟的企业信用等级管理方法,逐步建立起企业价格风险参数。根据商品价格风险参数和企业价格风险参数的互动性展开综合性分析,及时确定重点企业、重点商品的风险点,提高风险布控查获率。

2、以H2010通关作业系统推广使用为契机,完善通关估价模式,搭建价格预警系统。把现有的各种价格风险参数纳入到H2010通关系统中,通过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对碰,实现风险预警自动化,以达到对现有的价格风险参数进行有效整合的技术目的。同时,将价格职能部门的管理信息、管理经验直接传达到海关业务现场,并指导现场进行相关处置和决策,达到业务职能部门和业务现场之间的有效键联和配合。结合H2010系统通关模式调整,大力开展预审价和便捷审价工作,将估价工作有效前推,分流通关环节的估价工作量,有效缓解通关环节的“瓶颈”现象。

3、进一步提高估价关员的法律素养,努力实现内外全面协调,净化海关估价执法环境。知法是守法的前提条件,提高海关关员对海关估价的认知程度,为海关估价执法创造宽松的内部环境。一个国家海关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制度方法的有效性,其最主要的标志就是能否真正让守法者获得最大的通关便利和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优化估价工作内外部环境,有利于海关估价长远目标的实现。对内,以建设学习型海关为契机,寻求进一步发展的内在动力,增强内部凝聚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对外,海关要加强综合治理的力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

在现有条件下高效集约人力、物力,将价格监控和海关估价模式由倚重现场审价的“点式”转变为前期、现场和后期均参与的“三位一体”立体结构,以成交价格原则为基础,以价格信息资料为依托,以风险管理为手段,以价格监控和价格核查为保障,逐步建立起一个与现代海关相适应的海关反价格瞒骗工作机制,是我国海关应对价格瞒骗行为的最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