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保险模板(10篇)

时间:2022-06-21 17: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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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

篇1

3、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采取转账、持卡POS缴款、微信扫码、聚合支付等方式缴纳社保费。

篇2

一、凡本镇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与职工签订好用工合同,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搞好备案登记。同时依法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但考虑金融危机的影响,又从我镇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的实际情况考虑,照顾企业支付能力,根据各行业情况分别对各用人单位下达“五保合一”任务。机械、化工、食品、建材、建筑行业“五保”参保率100%,毛巾、服装、羊毛衫行业原则上全员参保,但参保率不得低于50%以上,逐年全覆盖。

二、任何用人单位在申领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应主动向社保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否则,社保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启动监察程序。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并转地税部门核定征收,强行按职工全员工资20%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企业职工均不得享受。

三、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保险费基数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地税机关可依法征收滞纳金,并采取冻结账户、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四、2014年参保的对象“五保合一”原则上从2014年1月份起增员。

五、原企业除关闭和参保率100%的企业减员必须减一增一外,已经单险种参保的职工,必须增齐五险。

六、各用人单位必须对照任务排出名单,收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带公章、厂长印鉴章集中到劳保所统一办理。

七、对政府下达各用人单位参保任务必须在四月底前完成,逾期将由劳保行政部门启动监察程序,并于五月二十日后对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用人单位转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

八、个体户(指10人以下)业主必须参加“五保合一”,其余职工原则上也应参保五险,但至少必须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九、凡接到举报的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加“五保”,另据劳动保障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篇3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方面取得的成绩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2016年11月被国际社会保障协会授予“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然不可忽视的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还面临着资金投入下降、企业与民众缴费能力下降、社保基金压力增大以及保障制度公平性问题凸显等现实困境。经济新常态下,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不仅事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和深化改革,尤其是助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的现状

为探究基层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问题所在,本文以内地某城市为个案,历时三个月深入区县基层,对基层工会、帮扶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深度访谈、焦点小组座谈,采访一线职工、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了专题调研。从调研来看,在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下,地方城市积极健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度,加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基本形成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位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这些举措从制度层面奠定了地方社会和谐与稳定以及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的基础。但调研也显示,企业职工参保的状况仍不容乐观,存在着“碎片化”的倾向,而社保碎片化会对社会、经济等多方面构成危害。

(一)参保存在着地区间的不平衡

调研涉及的区县中,部分县区的保险覆盖率和职工参保率较高,而部分县区特别是经济发展困难的县区状况堪忧,有的县区整体参保率仅为30%左右。

(二)不同企业参保的不平衡

从企业类型来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相对较好;从企业规模来看,规模以上企业稍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与民营私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参保比例相差悬殊。调研中发现,个别小微私营企业甚至不知道有社会保险这回事儿。

(三)保险缴纳种类的差异较大

有部分企业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有选择地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均未参加。而那些全部缴纳“五险”的企业,不少属于高危企业,主要是因为当地政策的强制性,往往并非充分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四)参保的社会化程度低

本研究的个案城市约900余家企业中,“五险”参保率分别为:养老保险67%,失业保险33%,医疗保险56%,工伤保险31%,生育保险33%。30余万的企业从业人员中,“五险”参保率分别为:养老保险63%,失业保险45%,医疗保险51%,工伤保险35%,生育保险29%。参保率低尤其是私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参保问题比较突出。

二、职工社保参与困境的原因

(一)社会保险参保意识薄弱

这不仅表现在企业方,职工方面的保险意识也不够主动积极。具体体现有:一是部分企业不够重视。有的企业经营者对社会保险工作认识不足,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的意识淡薄,欠缴、不缴、选择缴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认为参加保险会增加企业负担,不愿缴纳;有的认为“纳税”是硬性的,社会保险费可拖欠缓缴,有些企业虽是纳税大户却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项目;有的企业以改制、破产为由不缴保险,不少原国有、集体企业仍然拖欠着多项保险费。二是部分职工认识模糊。有的职工急功近利,认为社会保险不可靠,缴纳的是现钱,受益则是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没有长远的忧患意识。有些职工虽然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知道社会保险是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但不理解缴费与受益之间的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三是社会观念存在误区,参保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相当一部分职工群众不了解社会保险的具体内容,有的甚至将社会保险与各类商业保险混淆,存在反感和抵触情绪,甚至还有的个别人认为抓社保扩面征缴会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招商引资,影响企业发展等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够规范的现象

通过座谈会和深入乡镇街道企业与一线工人交谈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不规范的现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不规范,随意性大,口头约定形式比较普遍;合同中对社会保险约定不明确或根本不约定;企业主和从业人员双方的信用意识较弱,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流于形式,对双方没有多大约束力,导致人员极不稳定,流动性强,一些企业管理者以此为借口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另外,部分企业不履行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应该与职工签订的合同不签,应该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缴,职工到了退休年龄便推向社会,把企业应负的责任转嫁给政府。

(三)部分企业受眼前利益驱使规避社会责任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给职工参保,企业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社会保险资金,负担相对加重,利润相对受到影响。有些企业经营者往往从个人利益出发,想方设法规避社会责任,从而牺牲职工的合法利益,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或只为城镇职工投保,不为农民工投保;或只为业务骨干投保,不为普通员工投保等等。同时,因为目前我市还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难以激发企业经营者的参保热情,也导致企业之间存在相互比较和观望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四)职工由于自身原因影响对参加社会保险缺乏长远考虑

调研显示,参保率不高的乡镇街道中小企业职工大多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却社保意识,主要表现在,缺乏劳动风险意识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意识;对自己眼前利益考虑较多,不情愿从为数不多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缴纳社会保险;往往也不清楚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该负有的社会责任,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是自己应得的劳动保障权益。有研究显示,对养老保险的信任度、居住城市的可能性和养老方式的选择对参保意愿都有显著影响”。这种情形不仅存在与流动性强的农民工身上,也有一些年轻的高学历职工,他们随时有跳槽另谋他就的打算,在企业工作期间存在临时行为、短期行为意识,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怕将来社会保险跨地区转接过程手续麻烦。另外,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比较缺乏,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关注少,造成了参保主体的缺位,他们如果能积极地争取参保,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被迫履行责任,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突破参保瓶颈的对策建议

要突破参保低迷的困境,既需要意识引导与宣传教育,也需要有力的操作抓手,以及制度层面的优化设计。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氛围

要丰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把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送进企业、送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和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劳资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风险防范教育,使其逐步认识到参保的必要性,同时使他们了解社会保险的各种知识,消除对社会保险的不信任感,提高依法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设置有力抓手,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有序进行

扩面征缴工作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要集中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推动规模以上企业五大险种平衡发展,最终实行五险“一票征缴”,实现社会保险工作的良性循环。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从不同的渠道和不同的角度,形成整体合力,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要逐年严格核定企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把经营效益好、提供就业岗位多、具有扩面潜力的民营私营企业作为社保扩面征缴工作的重点,全力以赴加以突破。要依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处理一批拒不参保或恶意欠费的企业和个人,对应保不保、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要通过法律程序促使其履行法定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推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和谐发展

这方面需要进行基层的制度建设:一是建立考评制度。要将扩面工作纳入县区、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经济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实行警示制和通报制,以维护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严肃性。二是优化服务意识。职能部门要为参保缴费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对参保企业和个人坚持长期跟踪服务,随时为他们解决参保、缴费中的问题,以热情的态度和耐心的服务赢得广大参保企业和个人的信任。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规范劳动关系。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重点加强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的监督检查,理顺劳动关系,完善就业制度,尽快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四是加强社保基金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基金运营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不断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四)打通和优化社保异地接续转移的程序设计

异地异地流动转换社会保险关系会导致不同程度的“便携式损失”。随着社会整体流动性的增强,对社保制度“便携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操作经验,优化科学合理的社保异地接续程序,打消职工利益受损的心理顾虑。本研究个案中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研究和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奠定经济新常态下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使每一个职工劳有所护、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是利国利企利民的长久之举。

参考文献:

[1]张琳.经济新常态下社会保障改革:困境与出路[J].理论导刊,2015(7).

[2]郑秉文.中国社会保险“碎片化制度”危害与“碎片化冲动”探源[J].社会保障研究,2009(1).

篇4

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与收入分配不合理收入分配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也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与收入分配不合理。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体制占主导地位,我国企业所属不同的行业,职工之间也具有不同的工作性质,而且由于地域经济差异的原因,职工的收入水平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以职工个人收入为标准缴纳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基数也就存在着不公平,不均衡的因素,影响社会保险的功能。对高收入企业职工与低收入企业职工虽然缴纳基金比例基本相同,但是对企业或个人而言,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与收入分配显然是不合理的。

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范围不广泛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全面,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经济差异和制度标准存在着差异,社会保险的内容和具体事项也有区别。而且由于劳动力流动和企业自身经营的影响,很大一部分职工群体不能加入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中,尤其是一些位于基层的劳动力群体,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如:在一些劳务关系不清的企业,职工的流动性很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并不普及,职工并未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这些企业也把社会保险当做经济负担,不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就造成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虽然广泛,但是覆盖群体范围并不广泛。而且一些中小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都比较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所以他们并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这部分群体以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为主。

3.双轨制的社会保险导致收入分配不科学双轨制的社会保险体制是指我国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同,而且分别执行,这就造成了企业职工收入分配不科学,管理混乱情况的出现,福利待遇存在明显的差异。其中社会反响最为明显的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承担,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费用由国家财政全部支出,个人和单位不必担负任何保险费用。而且其它的各项社会保险也存在着差异,扩大了事业单位与普通企业社会保险的实质待遇,企业职工的补偿水平低,缴费数额高,给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制造了难题。

4.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偏低我国企业职工以基层劳动者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贡献者,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企业基层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都比较低,与他们的实际付出并不协调,这也是我国收入分配不均衡的体现。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人民的收入水平与企业收入和国家收入并不协调,工资待遇偏低给我国社会保险分配的公平性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对策

1.建设覆盖企业基层员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建设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作为企业基层员工,他们的社会地位比较低,而且流动性比较大,尤其是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社保问题,扩大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提供全方位便捷的服务,针对性地提出帮扶政策,对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进行重新分配,促进社会保险制度趋于均衡,维护社会的公平。社会保险的意义在于保障企业员工的权益,缩小社会差距,缓和社会矛盾。每个公民都有权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重视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的权益,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促进社会公平。

2.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根据当前收入分配情况,完善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确保社会保险能够服务于企业职工,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作用。协调好企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员工福利待遇水平三者之间的关系,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对改善劳资关系的研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的重点工作在于落实企业职工参与社会保险的权益,改革双轨制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企业员工收益水平,促进实现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公平。

3.实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均衡发展根据我国企业职工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全面落实企业职工社保体系建设。同时根据国家和企业发展不断的调整和优化社会保险制度,确保社会保险体系的均衡发展,真正做到服务为民,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社会福利向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倾斜,让基层职工切实感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提高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管理效率,实现社会保险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均衡发展。

篇5

二、现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职工的参保登记、缴费权保护不力《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保人利益是从“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开始的,即参保本身就是公民的权利。参保是公民个人参保,首先需登记,继而缴费,养老保险计入个人账户。但该法似乎并未将“个人参保”作为首要环节,而是侧重于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如第57条、5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单位社保登记和为职工进行社保登记的事项,但对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登记的处理,只是“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然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至于职工是否获得登记和缴费,未作相应规定。登记、如实缴费的事项不落实,职工的社保权利无从谈起。

(二)重要事项的管理机构未确定或不统一对保险费征收机构未作明确规定。现在仍是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省级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征收”主要发生在职工参保方面,职工参保从登记到缴费(征收)、核实缴费、强制缴费等经常性管理本应联系在一起,依现行法,经办机构负责经常性的管理,但征收事项却不一定由它负责,假定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势必发生征收业务在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之间翻来转去的情况,造成在管理上的严重脱节,不利于职工参保权的保护。处理社保违法的机构未确定或未统一。《社会保险法》中有几处提到“由有关行政部门”对社保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规定具体部门。

(三)处理违法的程序繁杂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社会保险投诉、举报、违法事项的国家机关(机构)主要是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加上税务机关),这些机构本是同一系统,在同一统筹区互为上下级,但在处理事项的范围上,两机构的职能在性质上重叠,在程序上弯来转去,处理周期长。职工参保是基于劳动关系,由于劳资双方均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易变性,待投诉处理完毕少说也要半年以上,此时劳动者很难留在原单位。

(四)参保权法律救济规定混乱《社会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办机构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这些法律救济的规定,看似考虑得很全面,却很难有效执行。个人社保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却人为制造了救济上的分割:登记、核定、支付保险待遇的救济对着经办机构,征收救济对着征收机构即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对征收处理不服的对着那个未明确的“有关行政部门”,并加上“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人社部门处理”,如对处理(包括不作为)不服,依法可以申请复议或,而这些机关、机构都由他们的本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作为复议机关,这样一来,复议机关大概有十个之多。

(五)与劳动仲裁的关系纠缠不清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不能自行参保,即不能自行申请登记也不能自行缴费,而是由用人单位申请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可见,职工参保的前提是该职工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并且该单位承认这一关系。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如发生争议,这两项争议也联系在一起。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合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上牵扯不清的问题:社保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却不是。依现行法,发生社保争议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发生劳动争议按申请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实际上也一定包含有社保争议的内容,这时的社保争议须以劳动争议的处理为前提,具有附带性,仲裁机构应一并裁决;对劳动关系争议裁决不服,可向法院;但对社保争议裁决不服是否可向法院?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争议。依现行法,在一个按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夹杂着一个本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社保争议,对社保争议一并审理确实于法无据。问题还不仅如此———如果职工一方仅提出社保争议(包括投诉),可以要求人社部门或者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但此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存在劳动争议,则人社部门和征收机构则无权处理,而应由仲裁机构处理。如此,案件就回到前述的申请劳动(含社保)仲裁—仲裁—不服仲裁—一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裁判的漫漫程序,期间或最终,社保争议部分又因“社保争议”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无果,还得回到行政程序,但行政程序又因无权处理劳动争议而把案件推给劳动仲裁。

三、改革完善职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一)以保障参保人利益为根本目的,对相关条款作调整、明确主要是明确职工是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职工自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之日起,即与行政机关成立了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社保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和实际处理,应完全遵循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则和重要规则,明确规定在社保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享有申请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一是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的情况下,职工有权自己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经办机构查实劳动关系存在后予以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处以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的,按月处罚款,直至缴交。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明确规定职工有权要求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侵犯自己社保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而不必经劳动仲裁裁决。处罚方式为警告或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按月处罚款;仍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明确将职工的社保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均纳入社保行政法律关系保护范围。个人对于行政机关对这些权利有侵犯或怠于保护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整、明确社保行政管理权的划分,改变“龙多不治水”的状况一是明确征缴机构一律由经办机构担当。社保登记、缴费、支付保险待遇属同一事项的不同环节,由不同的机构管理,实际上是制造矛盾,横生枝节,既不利于政府自己的管理,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还严重影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监督。二是将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事项的直接管理权原则上一并交给经办机构,包括调查权、处罚权、强制措施实施权,同时加强经办机构的力量。人社部门作为经办机构的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制定规章、政策,指导、监督,如处理行政复议、受理、查处对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的投诉、举报等。三是经办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有权协调卫生、民政、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所涉及的社会保险事项。

(三)协调社保管理与劳动监察的关系将劳动监察机构职能中的社保监察事项交由社保经办机构行使,劳动监察的职能应重新定位。主要理由是该两机构的该项职能重叠且劳动监察机构对社保事项的监管实际上是不到位的。

篇6

社会保险关乎着每一位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大部分城镇职工在工作中最为关心的内容,然而目前还存在着部分企业无法保障职工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中不积极的现象,因此采用参与和激励的方式能够有效改善这一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概述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保障下,国家通过企业或个人等多种途径募集资金,在城镇职工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而造成劳动收入大幅减少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城镇职工的基本生活。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则是为了明确规范和保障城镇职工能够享有基本生活的权利而制定出的规章制度[1]。

(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首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证职工在因各种因素导致劳动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其次,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职工的工作生活有了坚实而保障,没有了任何后顾之忧,自然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做到更加爱岗敬业、将全部的热情和智慧投入到工作当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企业实现综合效益大幅上升的目的,企业的经济效益上去了自然而然就会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职工参保率低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率较低,企业不能按时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还有部分企业存在逃避缴纳保险金的现象。首先有一小部分企业在雇用城镇职工时没有与其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这也使得很多城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保障,城镇职工参保率比较低。其次,有部分企业为了压缩成本,最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选择逃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还有部分企业因为自身效益问题和实际情况,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种种原因导致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还并不完善[2]。

(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面对企业逃避和不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时候,没有专门的社保监督机构或者社会服务部门进行追讨和监督,在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当中也缺乏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检查工作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也是造成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对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仅仅只出台了一部保障法,对于怎样具体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如何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条例。这也使得我国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工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

(一)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率

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首先要想方设法的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率,在此过程中可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的奖励和鼓励措施,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能够做到自觉按时缴纳费用。首先有关部门可以经常深入企业进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在此过程中的参与性,与此同时也要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意识,帮助其树立相关的法律意识,利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能够合法地享受应得的社会保障,尤其是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权益,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注意关注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3]。

(二)适当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

通过适当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来鼓励企业自觉主动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现阶段有很多企业选择逃避或者拖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保基金缴费基数连年增长扩大运营成本,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对于一切刚刚开始步入正轨的小公司来说,还没有足够的资金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因此,国家和政府首先可以从宏观上做出调控举措,适当的垫底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金额数,并且对于中小型企业国家和有关部门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另外,为了鼓励企业能够自觉按时缴纳职工的社保金,可以推行一系列的鼓励措施,比如对于按时缴纳费用的企业可以适当给出一些优惠,比如说可以少缴一部分金额,或者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等等,通过这样的奖励措施来鼓励企业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将强监督管理力度

在面对部分企业拖欠和逃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时,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追逃力度,切实保证进而能够顺利缴纳。与此同时,国家和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或小组,对全面深入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给予不同的惩罚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情节较重的企业需要追究其一定的民事责任[4]。

(四)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

篇7

一、适当调整社保政策,明确

不同险种的覆盖范围。

对于没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采取本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社保或城乡居民社保的方法。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保的人员,企业或雇主应该给予发放社保补贴,以帮助其提高缴纳城乡居民社保的费用水平,使其将来能享受更好的社保待遇。对于愿意参加职工社保的人员,则应按年龄段设置缴费档次,让其自愿选择缴费水平,不必采取现行的按工资总额乘以统一比例的强制缴费办法,让其在参加社保的方式上有一定的灵活自由度,以调动其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调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的积极性。

目前“五险一金”的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达到近50%,其中用人单位负担达到30%左右,是一笔不小的负担,特别是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分布较为集中的中小型企业及建筑业,由于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小,用工量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成了用人单位很大的经济负担,导致用人单位抵触情绪大,且普遍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因此,为了实现全覆盖,应当根据各险种基金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各险种的缴费比例,降低参保门槛,让用人单位能交得起社会保险费,减少对社保的抵触心理,调动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自觉性,这同时也是促进企业生存和发展,扩大就业渠道的需要。

三、加大宣传和综合行政执法力度,为实现全覆盖设定时限表。

首先,社会保险工作关系人的一生,政策性强、内容丰富且是相对新生的产物,很多用人单位和参保对象对政策不甚了解,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手段,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社会保险政策的好处,让用人单位明白为职工办理社保是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让职工明白参加社保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为自己未来生活播下希望的种子,要积极主动地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其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保是一项综合的行政行为,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单独完成的。人社部门、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都要负起责任,通过综合执法,促进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再者,应该像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那样,把实现全覆盖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设定全覆盖的最后期限,把党的十描绘的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社保梦变成实实在在的惠民国策。

四、加快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为参保职工提供可靠快速的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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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2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1-0119-02

1 问题的提出

2016年年中以来,不少地区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上调幅度均处于10%左右。其中上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涨幅均为9.5%,北京市则为9.6%。通过梳理同期山东、重庆、福建、江西、安徽等地陆续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发现近两年来不少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幅度都在10%左右,上调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调是否会对职工收入产生影响,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影响会有什么不同,是否存在行业差异和地区差异,这些正是本文研究的主题。

2 研究的理论基础

2.1 持久收入假说

持久收入假说认为居民的持久收入决定居民的消费。持久收入是指在相当长时间内可以得到的收入,收入是在长期平均的预期中得到,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用过去几年的平均收入来表示,并且消费是与持久收入相关的稳定函数,公式为:

Ct=c?YPt (1)

在上式中Ct是现期的消费支出,c则是指边际消费倾向,而Pt是现期持久收入。与此相对的暂时性收入则是因为对持久性收入的变动产生影响,并且带动消费的变化。所以,当职工工资水平保持一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会致使职工收入减少,对其消费产生影响。

2.2 生命周期假说

生命周期假说反映的是消费者一生的消费流会根据其收入流来优化。即消费者自己的消费支出会受其全部预期收入而理性安排。而在家庭中关于消费的函数是:

C=a?WR+c?YL (2)

在式中消费支出是用C表示,而财产收入则是WR,劳动收入则是由YL表示,而财产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是a,劳动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就是c。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化时,职工的未来收益随之变化,职工的消费因之产生变化。

3 数据来源和统计结果分析

3.1 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社会调查,问卷涉及职工的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地区、工作行业、工作年限等个人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缴费现状,以及职工对缴费基数的看法和建议。问卷采取匿名填写方式,以便收集职工对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缴费的真实意愿。按照需求将问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所有问题皆为必答题。问卷的限定主体为在职职工,当主体不符时,问卷直接无效,确保答卷主体的准确性。问卷回收时间为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收集数据总计1008份,为确保所得数据的真实可靠,对回收数据进行仔细筛查,最后共得有效样本879份。

3.2 统计结果分析

3.2.1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职工实际收入减少

由调查可知,在879份有效问卷中,社??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后本人缴费增加的有488份,占样本总数的55.5%。488份数据中职工实际收入减少的又有359份,占73.6%,表明大部分职工的实际收入是减少的。而且通过检验,数据是有效可行的。可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会引起职工实际收入的减少。

3.2.2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低收入职工的影响大于高收入职工

在不同收入层次中,低收入职工(月收入2000元及以下)和高收入职工(月收入8000元及以上)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的影响各不相同。由调查得出,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的情况下,低收入职工认为缴费增加对收入产生影响较大,甚至难以接受。而高收入职工高达85%以上的认为可以接受。在统计中,sig(双侧)数值为0.05,表示边缘性显著,有统计学意义,可以支持原假设。所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低收入职工的影响大于高收入职工。

3.2.3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办公室文员和基层人员等社会底层收入减少的影响更大

本文将职工所处行业职业分为办公室文员,管理层,技术人员,基层人员和其他共五类。统计分析显示,办公室文员和基层人员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后,实际收入减少的比例显著高于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比例分别达到63.3%和59.8%,且方差方程的Levene 检验、均值方程的显著性检验和t检验均显著,具备统计上的意义。研究结果表明,底层职业人员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的敏感性更高[1]。

3.2.4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华东等较发达地区职工收入的影响比其他地区更为显著

交叉分析表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华?|地区职工收入的影响显著高于西北、西南和东北地区,也高于华北地区,且独立样本检验(t=0.147,p=0.047),具有显著性。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地区差异这一变量是显著的,假设成立。所以缴费基数上调时,会对不同地区职工的实际收入产生不同的影响。

4 政策建议

4.1 扩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

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的,当社会平均工资上涨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随之水涨船高。现行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主要是国企和各大中型企业,而我国职工人数众多且工资相对较低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等没有被纳入统计范围。这就造成社会平均工资相对虚高,并不能真实反应大多数职工的收入水平,且社会平均工资过高会引起缴费基数的提高,增加职工生活负担。因此,应扩大社会缴费基数的统计口径,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其自由职业者加入到统计中,才能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体现真实的社会平均工资和多数群体的实际收入水平[2]。

4.2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低收入职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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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定社会局势,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及促进社会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不稳定性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突出表现在对农民保障制度的缺位以及城市某些福利的水平太高。此外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角度分析,社会保险也具有失衡性等缺点,值得学界认真关注。

一、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的相当成熟,并成为社会民众评价社会福利的主要指标。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进行的社会保障改革使我国拥有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就是对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提供收入补偿的社会制度。目前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由政府推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是由国家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按一定比例投入到社会保险中,在被保险人具备一定条件时,就可以获得固定金额的收入或者补偿。社会保险费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不同的费用构成就会出现不同形式的分担形式和社会保险的分配机制,但最终享受保险福利的还是个人。

二、收入分配视角下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完善。虽然经过了数十年的积极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在企业中有了大范围的推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劳务合同不规范以及部分企业的违规操作造成很大一部分弱势群体不能加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使原本保障弱势群体生产生活的社会制度反而成了制造社会分层的工具,给我国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了不利局面。通过调查显示,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但是很多选择灵活就业的人群以及多数的农民工并不在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之下,而这一部分人恰恰是最需要得到社会保障的人群。

(二)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扭曲。随着我国改革之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收入差距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不和谐现象日益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这种收入的巨大差异逐渐显现出明显的地域特征和行业特征,增强了我国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以及垄断行业在收入水平上与众多行业的相对隔离。201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61,远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使我国的贫富差距问题逐渐成为世界关注的话题。这些现象的发生不但使企业职工在收入上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同时也大大影响了以收入为基数的社会保险体系。

(三)社会保险双轨制造成的收入分配混乱。所谓社会保险的双轨制就是我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的不同的保险体系,由于实施标准的差异直接造成了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福利水平的巨大落差。双轨制是我国社会长久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也有制度上的重要影响。由于这种社会福利的双重标准并未引起人们的过分关注,因此对其进行的改革长期以来呈现出力度不足的状况。

(四)整体工资水平较低。社会的强有力建设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经济总量很快在世界上占据了重要地位,但是与此不相协调的是,我国的收入分配体系存在严重的问题,特别是政府收入、企业收入与人民的收入极不协调。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的工资水平偏低,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地影响到了社会保险再分配的公平性与调节作用。

三、完善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改进措施

(一)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根本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这两点内容要求社会保险要将弱势群体纳入到保障范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保险可以对企业收入和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使社会资本趋向于均衡分布,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因此社会保险是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有力工具。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社会保险所具有的价值,使每个人都具有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尤其是在现阶段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情况下,要充分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践行公平导向的价值标准。

(二)强化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的均衡性。实现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就要不断加强对社会保险收入分配机制的研究和调整,使其朝着均衡的方向发展。首先要做好社会保险制度收入调节功能的理论研究,找出造成分配功能效力降低的问题所在并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其次要明确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发展方向,并以此为导向探索我国福利体系发展的条件和途径。

(三)优化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我国企业职工的收入机构还处于健全阶段,在当前的分配格局环境中,为了加强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优化力度,就要深入研究保险制度对于企业职工的作用,重点是研究企业职工的福利增长情况。此外还应加强对于社会福利背景下企业的收入分配状况以及实现劳资合理分配方法的研究和改进。在促进我国收入分配体系良性运行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把企业职工工资收益与参保权益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彻底抛弃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双轨制,使企业职工享受到与事业单位同一水平的社会福利。这些内容的改进或实施都要依靠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同时也要注重积极引导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障框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黄志岭.社会保险参与的城乡工人户籍差异实证研究[J].财经论丛,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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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推进铁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真实地记录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事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过程,主要包括养老保险档案、医疗保险档案、失业保险档案和工伤保险档案,它在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参保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有效依据,直接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一、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从2006年开展起来的,起步晚,不规范,管理乱,存在诸多问题:

1、没有健全明晰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机制。铁路系统职工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落实在最基层的站段,由于从铁道部到铁路局、再到站段没有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机制,在不同的铁路局,一个铁路局内不同系统,甚至同一系统的不同站段,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分工五花八门,各不相同,有的站段将社会保险工作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分割成几大块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兼管。多个人员不仅要做好本岗位大量工作同时又兼管社会保险中的不同保险,以至于各自为政,保险信息不能共享,资源浪费,工作重复,效率低下,最后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工作这项最繁索、最重要的工作互相推诿、元人管理。有的站段社会保险工作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这样虽克服了多头管理的缺点,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重视不够,形成目前铁路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流于形式,应付检查,管理混乱。

2,缺乏适合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特点的专业管理标准和规范。我专职从事社会保险工作。是从广安工务段和涪陵工务段两个段合并后开始的,当时我的第一件工作就是全面清理两个段职工的社会保险档案,清理中我发现档案室设备陈旧,防火、防潮、防蛀等达不到标准,职工的社会保险档案有的集中装在一起,该归档的没有归档,不该归档的却归档,分类、编目、排列完全没有科学性,随意性很大,档案袋内资料陈旧,久不维护和补充,部份职工的社会保险档案根本就没建立。我决心认真清理,规范管理,可是,当我从上级发放的所有社会保险文件中查找档案管理方面的文件和标准规范时,只搜索到2006年社保处发的一份关于建立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简短通知,上面只简单罗列了保险档案里装资料的内容,我无法参照标准,只有借鉴职工人事档案管理的模式和以往工作经验,想当然地对职工保险档案进行了简单的清理、分类和完善,这不仅不科学规范,而且给以后档案管理带来很多隐患。铁路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系统。随着当今社会保险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省、市下发了许多文件,但至今铁路尚无一份完整系统的适合铁路行业特点的社保档案管理标准和规范,造成铁路站段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不科学、不规范、乱七八糟,杂乱无序,以至于档案资料严重流失。

3、档案管理手段完全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铁路大部份站段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仍然采用的是手工操作、陈旧式管理,管理人员查找某个参保职工的档案资料时,常常要翻阅很多档案袋才能找到,费时费力,档案里装入的资料残缺不全,不能连续动态地反映参保职工的各项保险缴费和参保情况,尤其是缺少调进职工调入时的保险转入资料。另外管理人员档案业务知识贫乏,没进行专门培训,难以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他们只满足于不丢失,装进袋子,锁进柜子就行了,在充分利用档案资源,提高队伍素质,促进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方面下功夫不够,这种情况下档案管理质量自然上不去。更重要的是给奋斗在铁路沿线上偏僻边远、交通极不便利的小站上的职工查询和了解自己社会保险缴费、变更、待遇支付信息带来极大的不便,引起部份职工思想上有情绪,影响铁路的安全生产,完全不适应铁路社会保险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

4、铁路职工保险档案管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铁路系统对社会保险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及其历史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档案管理没有真正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职工的社保档案不象人事档案在职工调进调出,退休时起着很重要的查证作用,有些站段某些职工退休了,该职工的社保档案还没建立,这并不影响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待遇,参保职工也没什么反响。档案管理知识宣传不到位,部份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还有社保档案,更不知道还可以利用社保档案维护自已的利益。经费上不投入,有些单位甚至没有专门的档案柜。从上到下都不重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它的作用不大,可有可无,如果管理人员再身兼数职,工作又多,不断更换,久而久之,职工社会保险档案就成了一堆烂摊子无人问津了。

二、加强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应该根据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特点和铁路系统社会保险工作的发展,加强监督和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铁路社会保险档案工作。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充分重视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社会保险档案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过程中积累的文字、图片、数据等资料的总和,它反映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历程,是研究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工具,管好社会保险档案是社会保险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档案管理不当,势必给社会保险工作造成影响,并直接损害职工切身利益,给今后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因此,各级社保部门应本着对职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把管好用好档案作为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取信于社会及公民的大事来抓。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切实解决社会保险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人员匮乏、资金短缺、库房紧张、保管设备简陋等实际问题,为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险档案工作创造良好氛围和有利条件。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渠道,宣传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的档案法律法规,提高每一位铁路职工的社会保险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意识。

2、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根据铁路社会保险工作的特点和管理机制,社会保险档案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建立起有人管,有人抓的集中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险档案工作机制。具体说,一是铁道部、铁路局、站段落实组织机构和人员,成立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人、财、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二是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纳入目标责任,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进行管理和考核,奖惩严明。三是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要求列入各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及各部门、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和考核。以彻底改变档案管理上的无序状态,逐步形成上下管理一致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险档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3、制定适合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特点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档案管理准则,针对社会保险档案

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各工作环节制定出操作性强、科学统一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范。特别是社会保险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的划分和整理要详细规定,严格统一。由于社会保险档案的价值特征是以凭证价值,维护个人权益为主,其保管期限宜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参保登记管理方面的材料宜作为永久保管;参保人员信息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医疗管理、审核认定及待遇支出管理等方面的材料宜作为长期保管;个人帐户稽核、清算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宜作为短期保管。由于社会保险档案的动态性特征,参保职工的档案宜以一个人头为保管单位进行整理。每一个保管单位的档案按归档范围将材料收集齐全,按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并编号,填写归档文件目录,然后放在一个袋或夹(盒)内,不用装订,开口管理,以便随时补充新资料,档号依参保登记号进行排列编目。电子档案应于每年年底形成本年度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缴费、支付、变更、清算等业务数据文件,刻录到光盘上,进行归档管理。

4,加快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建设。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建设统一的铁路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网络已经迫在眉睫。利用计算机网络,社保部门可以实现所有社会保险缴费的网络征收、保险费用的网络支付,可以利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网了解社保工作状态。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用户可以通过社保档案信息中心的网站,输入自己的社会保障号就可以查询到自己的社保缴费、个人帐户、待遇享受等情况,轻松完成缴费、支付等所有的工作环节;通过网络,可以和商业银行的信用档案系统、公安的户籍档案系统等进行信息交互。实现更大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因此。铁路社保部门要重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建设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网络。

5、定期开办档案管理知识培训班,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湛的铁路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队伍。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系统专业培训,是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层次,更重要的是便于信息开发与利用,有效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